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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心得体会实用13篇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1

对此,单论“法治”与“政治”,二者关系并非唯一,因为其同属于一个层面的两个方面;但如果从执政党执政的角度来说,二者应该具有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尤其是法治对政治。根据孙中山先生对“政治”的定义:“政者,众人之事;治者,管理。”所谓“政治”,亦即“管理众人之事”。加之“法治——依据法律治理”的界定,“法治”应该是执政党“管理众人之事”的手段或方式,是执政党执政、“讲政治”的主要促进力。可见,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法治”与“政治”对立或包融,也不能将“讲法治”与“讲政治”等同或对立,更不能将其二者分离开来。执政党“讲政治”要求“讲法治”,且要求最大限度地“讲法治”;相反,执政党“讲法治”则是最大限度地“讲政治”。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首先,“法治为众人之志”,“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作为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严格按照特定程序产生的,具有本身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其所确定的规则能够给执政党提供科学、正当的行动取向,保障执政党“讲政治”的科学、合理与正当。同时,“法治”是“依据法律治理”,是与传统“人治”等相对的治国方略,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两种,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权利制约等;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能够有效约束执政党的执政行为,防止执政党“讲政治”个人化、主观化、无纪律化等乱象发生,使执政党始终保持底线思维,从而确保执政方向的明确性和纪律的严格性。

其次,“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执政党“讲政治”的最终目标。现代契约社会中,代表多数人执政的执政党,“讲政治”必然通过特定的契约规则(法)进行,从而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而“法治”正是这种社会状态,因为法治不仅仅是用法律进行管理,而且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蕴含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的社会治理状态,是执政党讲政治的最终目标。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2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会议精神转化为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路举措,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十三五”期间,我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脚步愈发铿锵有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全方位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开门立法,广纳民意。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

“十三五”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1件,制定慈善法、监察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39件。今年5月,民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十三五”期间,各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向全社会公布,着力实现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护航,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法治保障。“十三五”期间,全国政法机关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7年至今,全国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190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2018年1月,党中央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大批黑恶势力和保护伞被连根拔起,截至今年9月,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3442个,涉恶犯罪集团10807个,坚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靠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显著成效,筑牢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

2020年8月26日,中国人民警察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对人民警察队伍提出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大大提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强调,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

员额制改革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减少员额法官、检察官的事务性工作,法官、检察官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得到了显著增强,多办案、办好案的氛围更加明显。员额制改革的顺利完成,标志着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迈出坚实一步。

“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法治专门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队伍,以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为代表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3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均以此为目标,各项司法工作都为此而努力。

2017年7月10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笔者认为,法治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和保障。法治中国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多方面的改革,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发挥牵一发动全身的功效,带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次第前行。

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与权威。

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巨大贡献,赢得广大群众广泛认可。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建设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但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但要求享有知情权与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与监督权。法治中国实行司法改革一路前行,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总之,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一茬接着一茬干,不断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法治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心得体会

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主体地位,必然要求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和至上地位,成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规矩,成为一切社会活动的总规范总依据。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与国家、中央与地方、人大与“一府两院”等最重要的政治关系,而且明确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规定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实践证明,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志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要不断提高宪法意识,从思想上充分认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改革举措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和依法治国的理想境界。用现代政治学的话语来表述,良法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法律制度体系;善治就是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过程和结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国家要善治,须先有良法。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而是要求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创制良法,就是国家制定和形成一整套体现良法要求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法律制度体系。同志对当下中国制定良法的基本要求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心得体会

当前,继大走访之后,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江苏全省各地迅速展开,编织“责任网”绷紧“安全弦”,扎实推动隐患排查和矛盾化解,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然而,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各种利益诉求多样化、复杂化,上访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成为困扰各级政府加强社会创新治理的一大难题,更是目前基层每天面临的一项非常棘手的工作,其成因与广大群众“熟人社会”传统处事方式和法治观念入心不深、信法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让群众信法而不信访,必须真正树立起法律权威。

全民守法必须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是国家制定,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和共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具有高度信仰和普遍认同,法治精神渐入人心,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群众,人人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正逐步形成。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4

[关键词]人治;法治;法治文化;人民主体地位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1-0019-04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民主体地位的消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宗法等级观念,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观念,“德主刑辅”、重刑轻诉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国民心中。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现象,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其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马克思把这种最初的社会形态叫人的依赖性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没有独立性,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存,这种社会形态造成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的社会关系,这种主从关系和不平等的社会形态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瓦解,导致人的主体地位的丧失。

传统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导致“权大于法”和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从社会心理层面看,人们往往把是否为官和官职大小作为衡量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大小的尺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敬官和畏官的社会心理。从社会制度层面看,权力运行以“长官意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的是“官本”而非“民本”的价值观念。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对“人治”的认同,而不是对“法治”的认同。人们奉行严格的上下官阶等级制度,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造成了“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使得广大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甚至对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从而使法治认同的主体要件极度缺乏。

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导致民众主体权利的丧失。不论是主张“法治”的法家还是主张“德治”的儒家,都认为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统治阶级利用法律使民众对其产生畏惧感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百姓的心目中,法与“刑”、“律”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为特征,没有多少权利可言,导致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民众以“无讼”为价值趋向,畏惧与官府打官司。在潜意识中,公众把自己看作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强化了自己的法律调整客体的身份,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人们只知道履行法律加于自己的义务,而不知道法律还有赋予和保障自己权利的职责。这种遵守法律义务思想的不断灌输,使公众形成了牢固的心理定式,不知道、忽视、甚至自我否定自己的权利,导致公众单纯的客体性法治文化认同,缺乏“权利性”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

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主体意识缺失和社会普遍的正义追求匮乏。由于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贵和尚中”的社会风气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的社会实践,从而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化。因为崇尚“德治”,中国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人们习惯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纱幕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这种社会心理沉淀的结果使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并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同时在传统的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因而国人在心理上是排斥法律诉讼的。对于法律诉讼的排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人治”主义。这种“人治”与“礼治”并行,“礼治”重在道德教化,形成“贵和尚中”“息讼厌讼”的法律心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致使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存在,使得法治文化缺少了成长的土壤。中国以“德治、人治”为主导的文化传统,限制了法治文化的生长,扼杀了民众的主体诉求,民众只有客体身份,无主体地位可言。

二、现代法治文化是人民主体地位的文化底蕴支撑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实现法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1]。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彰显着人类理性精神的回归、体现着人民主体利益的价值诉求。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文化培养了公众独立的经纪人格和法治人格。市场经济形成了有对立和差别的利益主体,这为主体意识的产生创造了基础条件。在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主体充分调动自己的积极性,专心致志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主体的自我意识从而得以强化。市场经济把主体从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的状态下彻底解放出来,创造了平等的人际关系,打破了各民族、国家间的封闭状态,建立起普遍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增强了主体独立自主的能力。这种独立自主的经纪人格,是培养公众独立自主法治人格的基础。首先,独立的经纪人格注重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平等交换原则,维护自己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地位和价值,这会促进人们“法治”心态的自主发展。其次,独立的经济人格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样就潜移默化地增强了人们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的增强,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摆脱了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社会主人,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独立人格的政治权利主体而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之中的。明确意识到主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责任,并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要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订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权益,旨在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促进正义、提高效益的法律秩序、法规,服从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以及由权力机关产生的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法治文化强调制度的优越性,容易激起人们创建更加完善的制度。强调优良秩序的法律是实现所有人权益的手段,而不是保障某个统治者意志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之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19)。因此,公正有效的立法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意义。为了防止法律工具主义,法律的部门化、集团化、个人化,必须以普遍性的民主立法来制约各种具体意志。在此过程中,立法过程需充分地向社会开放,因为没有民众或者代表的广泛参与,最终会割断法律与民众的联系,法律易成为特权者的意志,由此也不会有良法的产生。在人治传统中,法律仅仅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专制工具而存在,而当法律被视为部分利益集团实现自己特殊权益的工具时,法律就难以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众人之治或多数人之治,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管理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任何人特别是国家官吏、掌权者必须在法律之下活动,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文化保障了人民民利。现代法治文化强调的是人的自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只有在人与法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与和谐,法律才能内化为人们内心一种持之以恒的理性自觉。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文化蕴含着以下几项内容:法治文化以法律规范为核心,追求法律自身的统治;法治文化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强调权力行使的法定性、程序性;法治文化注重法律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自然法价值,尤其是对公民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法治文化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法治文化体现为民主共和政体,以良法为前提,旨在通过民主治理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状态。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取向至少应该包括:“一是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必须体现人民原则,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二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要无歧视性差别加以保护”[3](P334)。

三、人民主体地位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底蕴培育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奉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治文化,其本质在于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突出和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国家意味着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对法治文化的尊重。法治国家的实现是要把法治观念融入公民的血液中去,使广泛意义上的公民群体自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达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为基础,建设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也是公民自身的现代化,即公民的意识和行为模式的根本转变”[4]。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内化的关键。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具有人民、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5](P403)。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民主、公正、理性、和谐和人权,使其成为全体人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理想,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了基调,并最终促使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通过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渐提升,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

现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最高价值追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重要路径是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的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的存在,确立了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平等性,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享有法外特权、逃避法律义务,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知晓自己的权利及其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和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中国的法治文化作为民众普遍的生活方式、文化风貌和精神境界,体现了法律保障下民众的生活自由,形成了以刚性的法律规范为准则的权利义务格局,使得自由的标准和界限具有极大的普适性,并能够赢得民众的普遍认可和信守;在法治社会中,对“人”的普遍尊重以及对人格尊严的极力呵护,使得“人”真正地成为了“人”,用现阶段的话来讲,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6],充分地张扬了“人”的人格价值和精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成为立法机构倾听民声、集纳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使制定的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具备更为扎实的民意基础。在执法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权力和责任的要求,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在司法过程中,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双方协商、积极沟通的方式下化解矛盾和争议,使司法深入人心。构建中国法治文化,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遵守宪法和法律逐步成为一切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要使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择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我们要“健全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7](P29)。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创作者和受益者,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制度层面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奠定了政治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核心。从思想层面讲,全民的普法教育和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从实践层面讲,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乡县人大代表选举,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社区的创建活动,参与党务、政务和司法公开监督、评议执法活动,使得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得到了具体落实。

参考文献:

[1]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探索与争鸣,2007,(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史广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5,(1).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5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83-02

一、依法治国与培育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基于国家层面提出的价值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国家意志的一种具体表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的美好愿望和心声。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首先是法治的中国,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是依法治国首要的价值理想。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助于当代中国的意义就是用法治的力量来平衡社会利益,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调节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凝聚起各族人民的力量,使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有序开展,生态文明不断进步,社会生活公正有序,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不难看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上国家层面的理想是完全一致的。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根本要求,凝结了100多年中华民族艰苦奋斗与不懈追求的梦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恰恰是与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统一的。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我们制订了240多部法律,600多部行政法规,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由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飞跃,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方略和理念,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任务,已经历史性地摆在全国人民的面前。依据十八大会就的宏伟发展蓝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发展战略相适应,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包括建设法治小康,即基本建成法治中国)。第二步,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整体建成法治中国。毋庸置疑,中国梦内含着法治中国梦,法治中国梦是“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法治中国”在中国梦的实现进程中发挥着引领和规范作用。因而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实现的时候,也即是我们法治中国梦的实现之时,届时我们将在整体上建成法治中国。

二、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是有机统一的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内含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中,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价值的集中概括。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的美好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社会主义社会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保障社会成员实现公平正义,保护社会成员平等地去追求自由的权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须臾离不开法治作保障。为实现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全方位部署,反映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的守护神。

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实行民主立法,把公众参与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使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1]。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落脚点最终是落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过更加幸福的生活上面。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关键。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加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力度,使执法更好地在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当中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为此必须解决好不严格、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有效执法,树立法治权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最后的屏障,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对权力者和权力部门的权力运用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内部审查机制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法治社会容不得“特殊公民”。

把法治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建立领导插手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有效约束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权力来干预法律侵犯到公民的权利的问题。通过深化行政司法体制改革,用更明确的程序来对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做出合理的明确的规定,加上一些问责制度,进一步把权力关进制度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

三、依法治国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的集中概括,是对每个公民自身道德层面的价值选择和伦理底线的规范。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具体落实到每个公民职业生活中表现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处理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伦理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是我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浑然一体的治国理政体系,因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具有内在统一性,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但就整体而言,法律和道德对人们社会行为要求的标准或尺度是不同的。社会主义道德追求的是真、善、美等价值,当代中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这是一种崇高的境界,一种高度的行为标准;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法治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和利益等价值,这是一种普通而实在的境界,是大多数人可以做到的低度的行为标准。社会主义道德主要靠教育和自律,或通过教育感化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实现,是一种内在的“软性”约束; 法治的实现固然要靠教育和培养,但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以德治国是指通过社会主义道德的力量来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方面关系,倡导人们弘扬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社会道德风尚,用社会主义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宪法和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因而依法治国则是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手段。总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生活良好有序的发展,为了实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平等和公正提供现实的保证,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为每个人成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个体提供了制度保证。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基础。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依法治国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应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同时,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唯有全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才能有最可靠的保证。

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内核,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以体现社会意识的统一性,发挥凝聚社会上个各方力量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居当前中国意识形态的核心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精神动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我们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依法治国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以法治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利,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为人类政治文明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6

法治,顾名思义,即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人治是根据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在此治理模式下一个国家之治乱,完全取决于统治者贤能与否,这种体制由于缺乏对权力必要的限制与制约,极易导致专制与独裁。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却与之相反,法治要求以法律作为处理国家事务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包含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前者要求国家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后者则更加注重制度本身所体现出的“法律之上”、“权力制约”的精神和原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要想实现经济的迅速腾飞,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增强自身的国家影响力,就必须要有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发展与完善,我国必将走上一个新台阶,早日实现亿万人民所期待的“中国梦”。

(二)法治处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地位

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内涵,涉及面相当广泛,但是如果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分析,无非体现了道德、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进行道德建设、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在这三者中,法治建设处于核心地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曾经说过:“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本身就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道德调整的范围远远比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要广,但是道德是通过人的良知、内心信仰或者社会舆论活动等来制约人的行为,其最终只能诉诸于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缺乏法律所拥有的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外在强制力,因此许多道德问题要以硬性的法律规则作为支撑才能更为顺利的得到解决。其次,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更是异常密切,法律本身就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有力手段之一,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法律使政治权力获得并维持足够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为防止政治权力的肆意扩张,也需要把政治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法治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指导下,在高校大力推行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对于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法治社会视域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所面临的挑战

十年文革将新中国所建立起来的法治成果破坏殆尽,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开始着手恢复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一些西方的错误思潮以及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给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西方错误思潮带来的挑战

不可否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观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对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加速我国社会发展,提升百姓生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的这套价值观并非完美的契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许多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在我国高校强行灌输西方的价值观念,大力宣传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试图诱惑和拉拢中国当代青年,以期实现对社会主义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近年来,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唯西方马首是瞻的倾向,一部分专家学者受到西方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例如,有一项针对教师群体的调查表明,首先,对于“西方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就是人类的普世价值”这一观点,赞同或比较赞同的高校教师有31%,而不太赞同或不赞同的为40%;其次,对“中国改革就是向西方价值观靠拢”这一观点持赞同或比较赞同的教师为10.7%。持不太赞同或不赞同的为64.6%;最后,赞同或比较赞同“只要老百姓日子过得好,姓‘资’姓‘社’的问题不重要”的教师为43.2%,不赞同或不太赞同的为33.5% 。这些情况表明某些教授专家主张全盘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不光要学习西方的“自由”、“平等”等法治理念,还要照搬美国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度,他们并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模糊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界限,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给大学生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

与此同时,西方的新自由主义大力宣扬个人自由至上,导致很多青年人在社会生活中极力“张扬”个性,追求标新立异、独树一帜,将个人自由、个人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至他人、集体的利益于不顾,严重丧失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久而久之,社会矛盾将日益激化,违法犯罪现象也将随之增多,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将受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新自由主义者大力推崇西方的私有化观念,严重误导了大学生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平等观,使其一味的追求自身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弱化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道德义务感,不利于我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想。

(二)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带来的挑战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传统文化给我们留下了异常宝贵的精神财富,但是,我们在充分发掘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发现许多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甚至严重阻碍了现代法治建设的发展。具体到高校,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关系本位观念等,都对大学生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公正观、法制观、民主观等带来一些影响。

一方面,中国历朝历代都以小农经济为主体,重农抑商一直是基本国策,老百姓一辈子就守着一片土地过活着,再加上中国地大物博,一切生活资料和物质财富都可以自给自足,这就难免会产生一种自满、保守的氛围,人们也就慢慢失去了自主创新能力,这不仅使得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在法治建设领域也缺乏中国的本土特色,更多的是单纯的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因此,当中国的乡风民情与西洋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方面,儒家文化中的“尊尊”、“亲亲”是传统社会道德的主流观念,“三纲五常”确立了君、父、夫的主导地位,每个人一生下来就被教导要服从长辈,不得以下犯上,这就抹杀了个人人格的独立性,这种长期以来建立的封建等级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了平等、民主等法治观念成长的土壤,无论如何也发展不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其次,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我们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说么?’――这类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在如此的熟人社会只凭一些约定俗成的乡约民规就能良好的运转下去,并不需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最后,“官本位”的思想日益严重,“有权就有钱”似乎成了人们的一种思维定势,各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现象层出不穷,托人情、走后门更是司空见惯。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调查更好地认识这一点:樊浩等人以“您认为当前社会?”为题向大学生提问,以此了解他们对当前社会的评价情况,结果,大学生们把“关系社会,没有关系办不成事”作为第三重要的选择;而在对“您认为当前社会一个人的成功主要靠?”的回答中,约有43.0%的人选择“家庭关系”,这在所有选项中排名第二。这说明“拉关系”这一封建余毒在当今社会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影响力,这无疑会阻碍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正观,成为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法治社会视域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归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在法治建设领域却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主体,绝大部分关心祖国的繁荣昌盛,注重提高自身的个人修养,向往自由、追求全面发展,但是仍有少部分大学生在法治观上,仍然存在着认知冲突和知行脱节的问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儒家文化一直教育人们要秉持“隐忍”的品行,“少讼无讼”早已成为一种传统美德深深地烙印在人们的记忆深处。中国自古就有“和气生财”的说法,遇事都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遇到法律争议也总喜欢谋求私了,到法院打官司反而成为了一种为人所不齿的行为。而在西方,遇到争议事件,人们首先想起的就是诉诸法律手段,也难怪西方人老是说我们中国人法制观念淡薄。如何化解这种传统与现代的认知冲突成了大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认知与实践并非一回事,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深入,大学生们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法治在个人成长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开始慢慢具备了正确的法治观念,可是一遇到具体情形时,许多大学生的态度却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我们可以从以下的调查中得到比较具体的认识,这个调查的问题是“当买到假冒商品时,是自认倒霉,还是到消协投诉?”,其中,有52.54%的大学生回答“自认倒霉”,只有32.6%的人回答“到消协投诉”。可见有相当一大部分大学生在真正面临侵权时,并没有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利益,在法治观上还存在着很严重的知行脱节的问题。

(二)当代大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存在的问题归因

为了方便大学生更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探究这些问题的成因,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少数党员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导致当时党内腐败成风,许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充实个人腰包。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贪腐情况有了很大的好转,不过依然有不少党员同志藐视党纪国法,顶风作案。这些党员干部的行为和表现对众多大学生的价值取向造成了恶劣影响;其次,随着近几年就业压力的不断扩大,许多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随之而来的住房以及发展的巨大压力更是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如果连最基本的温饱都解决不了,又怎么能奢望他们去追求更高层次的价值理想呢?国家必须要多加关注大学生的利益诉求,为他们的就业、生活提供制度保障,避免社会贫富差距过分拉大,以免动摇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坚定信念;第三,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今社会上一些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不光养成孩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不良生活习惯,更使得孩子法治意识淡薄,李天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如果孩子从小就过着这种自私自利、目无法纪的生活,长大后又怎么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爱国敬业的好公民呢?第四,中国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在高考中脱颖而出,总给孩子灌输一个观念:“上了大学之后随便你怎么玩。”当今的许多大学生似乎真把大学当成了学习的“终点”,由于厌倦了初高中填鸭式的学习,因此大学便成了他们玩乐的天堂,再加上中国的这种教育模式使得大学生在接受初高中教育时,只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对社会事务知之甚少,缺乏一定的生活阅历,心理和思维发展还未完全成熟,这就极易导致大学生受一些错误的社会思潮以及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加之与其父辈相比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相对安稳舒适的环境中,普遍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这必然会减弱部分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情。

四、法治社会视域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途径探析

基于上文分析,可以得知法治处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心地位,因此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首先要树立法治信仰,锻炼和培养自己的法治思维,进而内化到实践行动中去,积极投身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中,为我国全面建成法治国家奉献出一份力量。

(一)培植大学生法律信仰,增强对法治价值的认同感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认为法律如果没有被信仰,就是形同虚设。然而在当今中国社会,没有法律信仰的大学生却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一直都是一种人治社会,皇帝的圣谕往往比制定的法律更管用,法律有时候因为受到权力的干预而不能给民众带来所预期的利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就慢慢形成了一种权大于法的局面,人们相信权力胜过法律。长期受到这种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大学生很难培养出坚定的法律信仰;第二,自古以来,法律就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来对待,统治者只知道制定出法律政策并保证其得以实施,普通民众则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则来办事,二者都缺乏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深刻认识,许多民众并不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这种对法律内在价值的忽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们法律信仰的建立;第三,现行立法技术还不完善,部分法律之间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导致人们在指导自身行为时感到无所适从,这从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法律自身的权威,使得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大打折扣;第四,中国的许多大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生活阅历相对缺乏,在法律虚无主义等一些消极因素的冲击下,容易受到误导,产生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法律信仰的树立。

要想使法律信仰在大学生的心目中扎根,就必须首先培养起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守法精神。第一,要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并坚决的贯彻实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彻底根除大学生脑海中的权力本位思想;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大学生们清晰地知道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法律规则背后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摒除一些错误的法律思想,从而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遵守法律;第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不同部门法律之间能够完美配合,增强法律的权威,增进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

(二)落实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中,法律应当具有至上的权威,这不仅意味着平民百姓要遵纪守法,还意味着执政者行使公权力也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恣意妄为。

首先,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自身要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许多党内领导掌握着政治、经济、文化的话语权和社会资源,其一举一动都备受社会大众的关注。今天的大学生从小就被教导要跟着党走,多学习党员同志优良的道德品质,可是如今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出现了严重的伦理道德和政治道德滑坡,他们目无法纪,到处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周永康、令计划等人就是很好的明例。这些党员干部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倘若大学生们以这些“党员”作为自身的榜样,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势必会一败涂地。因此,为了贯彻依法执政的治国理念,广大党员同志要从自身做起,坚决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为大学生们树立起勤政敬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榜样。

其次,在制定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同时,要将我国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将这种人人守法的法治理念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目前,出于种种原因,民众在遇到日常纠纷时,往往选择规避法律,或者根本就不诉诸于法律,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自己利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为了避免这种法律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推广法律实施的范围,加大执法的力度,在社会上营造出一种“遇事找法律”的良好的法治氛围。

最后,在网络和媒体日益发达的年代,大学生可以足不出户就搜罗到社会上的方方面面的事物,很大程度上增长了自身的见识,但与此同时,网络上的一些负面消息以及媒体的一些负面的宣传报道也对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每天打开网络页面或者翻开报纸的一隅,我们似乎总是可以看到各种违法犯罪的事件,杀人抢劫、暴力执法、贪污腐败之类的字眼几乎随处可见,而且这其中许多报道都是经过了媒体的后期处理,夹杂着一些媒体人员的偏见。为了减少这些违法犯罪事件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冲击,政府应当静化舆论环境,多宣传报道一些积极向上的先进事迹,为当代大学生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

(三)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7

受德中心理治疗研究院(German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德文简称DCAP)等单位的邀请,中国医院协会组织心理治疗考察团于2008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访问了德国。代表团在德国期间访问了德国卫生部,参观了德国的心身医院、精神病医院,与卫生部官员、保险公司、大学和心理健康保健系统的重要专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代表团在德国的访问过程中,德中心理治疗研究院主席Margarete HaassWiesegart和Alf Gerlach博士全程陪同。研究院的多位德国著名的心理治疗专家Wolfgang Senf,Tomas Plnkers,Thomas Fydrich,Alf Gerlach,Ansagar Lottermann等为代表团做了学术演讲。

德国是开展心理治疗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心理治疗服务管理已有约100年的发展历史。心理治疗发展的里程碑是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心理学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法》。该法律确立了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职业,确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或者社会教育学专业人员可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获得了与精神科医师、心身医学科医师一道,在医疗卫生领域内向成人患者或者儿童青少年患者提供心理治疗的执业资格,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健全了相应的健康保险付费机制。本文将结合访问的情况与相关资料,重点介绍德国对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模式,为中国发展心理治疗的教育培训及健全管理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德国心理治疗历史及心理治疗立法

弗洛伊德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于奥地利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很快在德国传播。1910年,德国建立了第一个相关组织:柏林精神分析组织(Berlin Psychoanalytical Organization,德文缩写BPV,于1926年改为德国精神分析学会,German Psychoanalytic Society,德文缩写为DPG)[1]。

20世纪20年代德国相继开办了第一个精神分析门诊和第一家精神分析医院。同一时期,Georg Groddeck在BadenBaden开设了第一家接受住院病人的心身治疗诊所。这一时期许多德国的精神科医生对心理治疗和精神分析发生兴趣,他们开始讲授相关课程,并出版了一批心理治疗的教科书[1]。尽管官方的精神病学组织一直排斥心理治疗,使其一直独立于精神病学,但1927年,第一个医生的心理治疗组织(Allgemeine rztliche Gesellschaft für Psychotherapie)还是正式成立了[1]。

30年代,特别是1933年,在纳粹势力的影响下,DPG学会有许多犹太籍成员被杀害,1936年这一学会被迫解散[1]。这一时期许多犹太籍精神科医生和心理治疗师移居其他国家,柏林的精神分析诊所也被迫关闭。在纳粹时期,有大批的精神病人被杀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心理治疗才在德国重新得到发展。

1945-1950年,德国的几个与心理分析和心理治疗相关的组织成立,1945年柏林成立了第一个由政府资助的精神分析诊所。1946年柏林成立了第一个由保险公司开设的心理疾病研究所(Versicherungsanstalt Berlin) ,此研究所对心理动力学治疗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60年代初,Annemarie Duhrssen及其同事的研究证明了心理动力学治疗的有效性,这使得心理治疗指南于1967年进入法定的健康治疗体系[1]。

从1957年开始,经过培训的医生可以“心理治疗”的名义工作,1978 “精神分析”学派的理论和治疗被认可,医生开始以“精神分析”的名义从事心理治疗工作。1945年以后,德国出现了大批以心理治疗或精神分析为名称的医院或科室;50年代开始,在德国涌现出许多心身治疗医院。这些医院和科室最初都是以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进行治疗,到80年代,特别是1987年,行为治疗成为第二个被认可的治疗学派后,开始了以认知行为治疗为理论基础的心理治疗工作[1]。

1967年心理治疗指南进入了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定的健康治疗体系之后,由医生提供的精神分析治疗在部分健康保险公司列入了可以报销的治疗项目[2]。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患者对心理治疗需求增加,而从事心理治疗的医师数量不足,德国开始探索非医疗人员向患者提供心理治疗的措施(1970年,当时的东德建立了“心理治疗专科医师”制度)。从1971年开始,经过心理治疗培训的心理学工作者和教育学工作者,被允许与精神科医生联合进行心理治疗工作[3]。

1971年,德国政府联邦议院任命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德国精神医学状况并为精神医学的改革提出建议。1975年提交给德国联邦议院的报告详细描述了德国精神医学的状况,并为精神医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1980-1985年,联邦政府在6个州实施了一项大型改革示范项目;并在1979-1986年,成立了一个顾问委员会,起草并撰写了精神医学改革的计划书。发表于1988年11月的计划书中涉及了心理治疗的概念、应用领域和职责范围,并在建议部分明确指出应为在精神病学领域工作的心理治疗师制定职业法规 [4]。

1992年,在多方要求下,德国联邦医学协会( German Federal Medical Association) 在其第95届年会上,决定成立一个新的专科医师分支,即心理治疗医学的医师( physicians for psychotherapeutic medicine)分支,其中包括精神病学和心理治疗的专科医师以及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学和心理治疗的专科医师。这个决定促进了精神卫生相关学科的教育改革,使心理治疗的教学内容成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自此,所有学习医学的学生,其所学习的课程中必须包括心理治疗医学的课程[1]。

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法(The law for Psychological Psychotherapists and Childand YouthPsychotherapists)》[23](以下简称心理治疗师法)。按照该法律,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专业人员或社会教育学专业人员,具有向患者提供心理治疗的执业资格,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立了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职业,使医疗卫生领域中由非医疗人员向患者提供心理治疗合法化,同时健全了相应的健康保险付费机制。自此法出台后,那些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从事心理治疗者不得再使用“心理治疗师”的称谓[1]。现在,心理治疗在德国作为医学临床治疗的一部分,在心理治疗师的培养、考核、从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管理严格。

2003年,德国将心身医学的专科医师重新命名为心身医学和心理治疗专科医师[2]。心身医学是从德国发展起来的一个专门学科,学习心身医学的学生需要大学医学系毕业,同时进行医学和心理治疗方面的培训。目前,德国许多医院有心身医学科,许多地区有心身医学诊所。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不同,在德国、瑞士、奥地利,心身医学科是与精神科平行的独立临床专科。这种格局有其历史原因。最主要的是精神分析学说的影响,以及精神病学界在纳粹时代所犯的错误。心身医学十分强调心理治疗,所以全称为“心身医学与心理治疗学”;临床科室称为“心身医学与心理治疗科”,在医院工作的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心身医学的专科医师共同在心身医学与心理治疗科工作。

2 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培训与心理治疗师资格

2.1 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的区别

1998年德国制定的心理治疗师法,确定了心理治疗属于医学领域的服务内容之一,心理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进行服务,其服务费用由病人的保险机构支付,这使得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在德国得到明确的区分:心理咨询工作通常在社区咨询中心开展,这些中心得到政府或慈善机构的资助,服务是免费进行的。德国的心理咨询服务对象为正常人群,而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有明确诊断的病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在人员培训、从业机构、经费来源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在管理方面也没有心理治疗那样规范和严格。

2.2 不同类别的心理治疗师及其培训途径

心理治疗师法出台以后,允许心理学出身经过系统心理治疗训练的人员在医疗领域从事心理治疗。以此法律为基础,心理治疗师按其培训背景可分为两类,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医学的心理治疗师;按其专业培训内容也可分为两类,针对成人的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出生至21岁前)的心理治疗师[1]。

希望成为心理治疗师的人员,必须先在大学学习医学或心理学。医生中获得心理治疗师资格的途径:精神科医生要加心理治疗培训,其他科加心理治疗培训,或各科加儿童心理治疗培训。大学中心理学专业毕业生(在德国,本科学习通常为5年,毕业后得到的学位相当于硕士,大学的学历培养中没有另外的硕士培训)在参加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或大学的培训机构的心理治疗职业培训后,方可获得心理治疗师资格。儿童和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教育学背景者也可申请参加培训。不同教育背景人员在分别接受规定的培训课程后通过国家举办的考试可获得心理治疗师资质(如图1所示)。

到2007年德国共有19917名心理治疗师,其中医学背景的心理治疗师4484人,约为所有心理治疗师的25%;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共15433人(其中成人心理治疗师12728人,儿童青少年治疗师2705人)[5]。

2.3 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及国家考试

目前德国共有173家获得政府发放的许可提供心理治疗培训的机构,其中33家在大学内,集中在柏林、海德堡、汉堡等4个城市。现在德国获得联邦心理治疗科学委员会及社会保障委员会认可的心理治疗学派为心理动力学和行为治疗,各培训机构可以在心理动力学、行为治疗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系统深入培训。对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也有严格的规定,其差别在于培训内容偏重在成人或儿童和青少年。全德国现有100所机构做心理动力学培训,73家做认知行为治疗培训。学习认知行为的学生与学习心理动力学的学生其数量比为3∶1[5]。

现在许多人希望参加心理治疗的培训。申请者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筛选,例如申请参加精神分析培训者需要经过3次访谈的评估[6],通过者方可参加培训;行为治疗的培训也需要经过2天的考核筛选[5]。因此,进入心理治疗培训者,通常都是心理学系或教育学系毕业生中的优秀者。

对于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分为5个部分。(1)理论部分:培训时间至少600小时;(2)实践培训部分:培训600小时为治疗小时数,另外接受督导150小时;(3)临床实践部分:1800小时,包括在精神病院工作600小时,另外600小时在法定承认的医院或私人开业门诊的实践,在心身医院工作600小时等(通常在医院对住院病人工作1200小时,对门诊病人工作600小时,完成全部实践小时数通常需要1.5年);(4)自我体验部分:120小时;(5)其他理论学习及论文报告等930小时。共培训4200小时[5]。4200小时仅是政府规定的培训时间,在许多高水平培训机构或大学中,对参加培训者的培训要求实际上高于这一标准,精神分析培训所需要的时间比4200小时更长,培训更为严格[67]。按照政府规定,全日制培训需要3年,半脱产培训需要5年才能完成,而实际上要完成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标准和要求,许多学生需要花费更长时间(完成心理动力学培训平均约需要8.5年,完成认知行为治疗培训平均约需要5年时间)[5]。

学生经正规培训机构培训毕业后,须参加德国联邦国家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心理治疗师执照。考试包括笔试(理论部分)和由3人专家小组进行的面试。笔试内容包括:心理治疗的理论,疾病分类学,对不同疾病的诊断与评估、预防与康复,不同心理治疗学派对疾病的概念化及治疗方法,专业伦理及法律知识等。面试部分由学生现场抽取题目,考试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了解既往病史和诊断的能力,分析发病机制、辨别疾病指征及对治疗理论及方法选择的能力,与病人建立关系的能力,把握职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能力等[3]。通过国家考试者,可申请心理治疗师开业许可,得到许可后方可以此为职业。

3 心理治疗系统与管理及质量控制体系

3.1 心理治疗立法及行政管理

德国政府对心理治疗的管理分为联邦政府一级的管理和州政府一级的管理。

联邦一级负责立法及相关规定的修改,执行立法由州一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德意志联邦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中与心理治疗密切相关的法律一个是“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法”;另一个是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要求所有联邦公民都需要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5类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护理保险[8]。其中涉及心理治疗的保险为医疗保险。

州政府一级的管理,德国各州政府劳动福利部下属的卫生局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培训机构的认证工作;较大的州有独立的卫生部负责此方面工作。此外,州一级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还具有控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作用,社会保障法的执行情况就是由州一级卫生部或劳工福利部进行监督的。

3.2 心理治疗学派的科学许可和保险付费认可

法律授权德国联邦科学顾问委员会负责心理治疗学派的科学许可工作。该委员会下设有心理治疗科学委员会,包括有12名成员,其中6位为心理学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6位为精神科医生。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从治疗过程、疗效方面审查心理治疗学派及其治疗方法的科学性[9]。目前,该委员会批准的心理治疗学派有:精神分析治疗和心理动力学治疗(1978年获得批准),行为治疗(1987年获得批准),人本主义心理治疗(2006年获得批准),系统家庭治疗(2008年获得批准)。

心理治疗科学委员会在决定某一心理治疗学派的科学性时,采用多种科学指标进行衡量[9]:该学派对各种心理障碍病因的解释、治疗的理论及科学的实证性研究的证据。最后一项至少需要有三项对不同心理障碍的研究为证据,并且这些研究需要同时符合随机对照、有清楚的治疗过程、采用真实病人的研究及有干预后的随访等条件。

德国的法律认可获得科学委员会科学许可的心理治疗学派进入医疗保险系统,但这不意味着被纳入国家健康保险支付的治疗项目,而获得保险支付需要得到德国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批准。德国的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在联邦科学委员会批准的心理治疗学派基础上评估该学派的治疗效力。目前,获得这一委员会批准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心理治疗种类仅包括1978年通过的精神分析与心理动力学的心理治疗和1987年通过的认知行为治疗。

3.3心理治疗质量管理与行业协会的作用

3.3.1 心理治疗师行会(Chamber,德文: Kammer)

各州均成立有心理治疗师行会“Chamber”,全国行会由各州行会组成[3]。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在取得心理治疗师的资格后都必须加入心理治疗师行会。心理治疗师行会负责的是心理治疗师本身的质量控制。行会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员费用,并按照规定每年完成一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心理治疗师行会对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行为规范和伦理法则进行管理,接受患者投诉。各州的心理治疗师行会设立有专门处理违反伦理规范的委员会,有自己聘请的律师。这个专门的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相关伦理投诉。心理治疗师行会以此方式保障在各州从事心理治疗的心理治疗师的学术资质和伦理水准。

心理治疗师行会要求其会员遵纪守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心理治疗师治疗的患者必须是符合ICD10诊断系统中某种诊断标准的人,或具有诊断标准中某些症状的人。不符合这些条件者,不属于心理治疗的对象。而且按照规定,符合ICD10诊断标准者在不同科室的治疗也有分工。如:重性精神病、药物依赖、重型抑郁等归精神科诊治;焦虑障碍、躯体形式障碍、进食障碍、轻型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人格障碍及各种心身障碍等归心身医学科诊治[1]。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主要在心身医院或科室从事临床工作,或在私人诊所从事临床实践,所接待的病人为后一大类,应按照规定从事心理治疗工作。此外,根据法律,得到执照可以开业的心理治疗师,可以进行心理障碍的诊断,其诊断权如医生一样。但如果病人有器质性病变,必须将其转介给医生。

此外,心理治疗师行会制定有心理治疗师的行为规范和伦理法则,所有会员必须遵守。例如,如果病人有明确的自杀和伤人倾向,治疗师必须向相关部门告知;治疗师不得与病人发生性关系等。如果心理治疗师违反了行会的伦理规范,将面临处罚甚至被吊销开业许可。情况更为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3.3.2 法定健康保险医师协会

心理治疗师行会的成员如果私人开业从事心理治疗的话,必须加入该州的Aships(Associations of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Physicians),即各州的法定健康保险医师协会。Aships管理并代表所有开业医师(包括心理治疗师)的利益(特别是私人开业医生的利益)与社会保障系统协调,并获得保险付费[10]。德国联邦的全国性法定健康保险医师行会称为Naships,Naships管理各州Aships的机构,由17个州或地区的Aships组成,负责管理15万医疗从业人员,包括心理治疗师。

各州Aships的委员会与保险公司会按照每个地区人口与心理治疗师的比例,共同决定每个地区需要配备多少开业医生。目前德国的情况为:大城市居民与不分学派或类别的心理治疗师之比大约为2000∶1[11]。心理治疗师只有成为Aships会员,在其管理下,为病人进行的心理治疗服务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付费。保险公司将费用付给Aships,再由Aships付钱给私人开业的医生或心理治疗师。由此可以看出,Aships的职能是负责心理治疗师的市场准入和操作性管理。

3.4 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对心理治疗行业的监控

在德国,患精神疾病的人得到精神科医生和心理治疗师的治疗可以获得保险支付。目前保险公司仅为心理动力学治疗和认知行为治疗付费。法律规定社保必须包括心理治疗,目前保险公司为心理治疗师每个小时的心理治疗服务付费为70欧元~80欧元。以个体门诊治疗为例,心理治疗师必须对接待的每一个病人,完成系统评估和诊断报告,说明自己的治疗计划及方法,并将报告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将报告转给一个独立的资深心理治疗师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合格,申请获准后,心理治疗师给病人进行的心理治疗,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付费。保险公司为不同心理治疗学派付费的治疗小时数是不同的,对行为治疗服务通常付费45小时,最大限度付费80小时;精神分析治疗付费通常为160小时,最大限度付费300小时[11]。保险公司以此方式对治疗师的心理治疗服务起到监控作用。

心理治疗服务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获得保险公司的支付,其原因在于当时已有实证研究表明,罹患心理障碍的患者,使用心理治疗服务者消耗的医疗资源明显少于不使用心理治疗服务者。而民众对心理治疗的需求,促使医学领域向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开放,使心理学背景的心理治疗师可以在医学领域从事心理治疗,这使得专业人员缺乏的状况得以缓解。而将心理治疗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医疗保险的支付,则是民众可以真正使用心理治疗的福音。

弗洛伊德曾经指出:总有一天,社会会形成共识,穷人和富人都能免费享受心理治疗。 来自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的Senf教授认为弗洛伊德的话在德国已经很大程度地得到了实现[2]。尽管德国的心理治疗系统及管理体系也存在其自身的问题,但其组织管理框架和发展的思路,仍可以给中国心理治疗的发展以某种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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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8

党的十七大报告早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它写进现行宪法,作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这表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正逐步加快。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具有独立人格和规则意识的普通社会成员,并由此构筑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这也给普法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启蒙、培育和树立公民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2010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论证之年,笔者认为,“六五”普法乃至以后的普法工作应以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树立人民法律信仰为根本目标。

一、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概念

社会法治观念是指以人们的社会法律观、法制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社会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社会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社会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所谓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以社会主体意识为基点,以社会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内容,以对社会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一方面,法律信仰的形成要以社会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前提,以对权利和平等的正确认识为依据;另一方面,主体地位、权利及平等又必须通过社会主体基于坚定的法律信仰而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得以真正实现。由此可见,主体意识、权利和平等思想以及法律信仰构成了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

二、以培育现代社会法治观念作为“六五”普法目标的原因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认可即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提升。如果说前者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没有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确立,就没有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

1.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保证。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本质所在。只有依法治国,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执政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坚持执政为民,实行依法治国,就要严格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来起草、制定、实施法律,使法律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就要依法处理和制裁违法行为,运用法律约束权力,防止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力,处理好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除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护人民的利益。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要求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以保证直接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行政权由法律赋予,严格按照法律赋权、依据法定程序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公正司法,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正确、公正的实施。法治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有效机制。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严把法律正确实施的关口,才能使正当的公民权利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2.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法治中,中国的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它作为法治模式的一种新形态,不仅借鉴吸取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有益经验,而且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点。但是,中国的依法治国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公平与正义,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可以说,中国的依法治国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转折点和新的里程碑。因此,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有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3.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转、健康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培育所面临的障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障碍和困难:(1)民众基础薄弱。在中国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没有成为社会民众的心理要求。(2)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特权观念、专利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3)立法的膨胀、法律出台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4)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失望和缺乏信心。(5)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

四、培育中国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路径

培育公众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加快法治社会进程,激发人们对法律高度认同感,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观念的构建要着眼于中国社会的现实,从根本上探究其途径和方法。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和巩固市场经济法律文化体系。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确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应从经济政治的变革中寻找其根本动力。因为“无论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治建设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先进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文化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因为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日益独立自主,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引起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进而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因此,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培育中国法治观念,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2.立足本国实际,大胆借鉴和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近现代几百年的法治实践无论在法律技术性或法律观念性方面都积累了许多人类的共同经验,这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中国法治建设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成果是必然的选择。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的发达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都是法治欠发达国家在法律文化初创时期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创新。当然,我们学习古今中外的东西,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我们的法律文化应该是全球法律文明与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相结合的先进法律文化。只有放眼世界,积极主动地吸收外国法律文化,进行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符合国情需要的法制改革,社会才能发展,国家才能进步,中国的现代社会法治观念才能生成。

3.架构起连接现代法和传统法的桥梁,促进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传统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绝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之所以要容纳本土法因素,就是因为这些因素代表着当时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法条可以随着立法者的意志而变,但为人们约定俗成的道德信条、顶礼膜拜的却不易为国家强制力所屈服。对于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我们的态度一方面要摈弃那些腐朽的、落后的传统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对于我们无法通过宣传和教育或以法律禁止而迅速彻底清除这些传统的消极影响,我们就有必要借助这种传统的积极影响来逐步形成发展出适合中国社会的制度。传统内部自有其合理的成分,并能继续吸收其合理性。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对传统加以分解,然后再分别地衡量其得失。传统不是一朝形成,也无法毁之于顷刻。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改造传统的法律观念,使其融入自由的基本理念、自由的精神实质,形成现代社会法治观念。

4.通过加强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培育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人们基于对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至高无上地位和社会作用的理论认识探讨而产生的针对法律的崇敬理念。要实现法治化,仅仅有良好的法律规范和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法治状态的。要实现法治化,整个社会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基本条件。法律信仰不仅仅要求认识法律,更重要是对法律要形成信奉而崇敬的心理理念。只有确立对统治的合法性信仰,才能使社会成员对现存制度予以认可而得以维系,法律信仰可以依靠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但法律信仰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法治离不开司法,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不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限制恣意、防止公民践踏法律、法官滥用权力;更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司法信仰的法律心理,从而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基本条件。人们之所以确信法律,置法律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其重要原因是司法、执法能够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能够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损害得以救济,最终能够使人们获得安全,使正义得以伸张。也就是说,使人们内心深处确信司法公正,并逐步内化为一种稳定的法律安全心理。人们在需要法律的同时并不一定信仰法律,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正是起到了促使法律信仰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

5.通过普法教育,养成普通公民自觉守法的习惯和行为。从感性公民到理性公民,需要培育,需要教育。养成法律习惯,加强法治教育不能放松。主流法律文化的引导作用,优秀法律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我们一方面要使全民普法教育制度化、法制化,教育公民正确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制的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最突出的表现是所谓“民告官”的案件增多。现在,紧迫任务是要通过“普法”和其他各种宣传、教育的形式,让公民明白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使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采取教育宣传为主,媒体监督为辅;政府传导为主,法治良性反馈为辅;为政者守法为重、公众厉行法律为先等多渠道、多层次、复合型、立体式的法律文化构建模式,使普通公民真正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6.以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国民优位理念。国民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国民服务的,而不是国民为国家服务的;国民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正如潘恩所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国民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情感、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同时,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础。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现在,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了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就会成为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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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the Cultiv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egality in the Modern Society in China

Duringthe Process of “Six Five” Llaw Popularization

LIJuan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9

“合法性”( legitimacy)即指正当性,或者系统性,是当代政治学的核心概念。近年来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合法性是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一种评价体系,一切政治权力要想获得持久巩固的基础,都必须获得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谓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即指国家(政权)取得合法性的依据。在现代社会,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政治权力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的重大问题,成为执政党不能回避的根本问题。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就是一部对自身合法性不断探索的历史,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以来的实践也说明政党的合法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作为具有建党八十八年历史和稳健有序执政六十年的中国共产党,在民众中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始终重视执政合法性和合法性基础的建设是根本的执政经验。在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基础的创建过程中有过成功的宝贵经验,也有过惨痛的教训,认真而全面的总结建国后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巩固中共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从新中国成立到七十年代末,中共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建构在个人魅力和意识形态之上的

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二十八年的艰苦卓绝的努力,终于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建立以后,全国人民感谢中国共产党,感谢伟大领袖,称他为“大救星”“红太阳”,他的丰功伟绩、传奇经历和人格魅力在全国人民心中产生了崇高的威望和个人人格魅力。正是因为这种超凡魅力的合法性权威的作用和党的历史功绩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此外,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构建也是重要的方式和基础。

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说,任何政治体系的领袖都要维护和弘扬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以便论证和说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一种政治秩序要获得合法性,首先必须使被统治者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被统治者此信念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与灌输来形成的,因为意识形态的首要政治功能就是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上的证明。可见,执政合法性基础首先来源于意识形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由夺取政权的党转变为取得政权并将长期执政的党,马克思主义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在国家机器对于意识形态的持续宣传和强力灌输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证明了自己执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确立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带领全体中国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等坚定信念。到1956年底,我国顺利地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获得了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地位和执政基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得到确立。但当时中国共产党党对在我们这样经济文化相当落后的国家进行建设社会主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党的主要领导人在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一系列的胜利以后,在面临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需要特别谨慎的新课题时,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扩散,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法制受到破坏。不仅如此,党还照搬革命战争年代的旧方法和旧经验,把马列著作中的个别词句加以误解或教条化。尤其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很多具有猜想、想像和假说性质的个别论断教条化,对个人的领袖威望和人格魅力偶像化。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末期,使得我们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仅没有提高,反而越来越贫苦,这就使得维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遭到严重的破坏和难以想像的危机。中国共产党如果不从另外的方面寻求新的合法性基础的建构,后果将是严重的,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堪设想的。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侧重于从经济建设绩效方面进行合法性基础建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致力于巩固意识形态赋予的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也开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的建构历程。首先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并顺应了现代化的要求提出了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适时地把工作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邓小平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到经济发展对于维护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多次强调指出说:“要一心一意搞建设,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他认为,“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当世界其他社会主义陷入危机的时刻,邓小平就对中央的负责人指出:“现在要特别注意经济发展速度滑坡问题……人民为什么还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如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低速度发展,会有什么影响?这不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在南巡讲话中,他毫不含糊地指出,中国“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因为“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饭吃,没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很显然,邓小平看到我国经济只有保持持续不断地增长,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只有给人民带来实际利益的政党和政府,才能最终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

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三十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使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是重塑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和建设中却出现了比如像:贫富分化现象,东西部的差距过大现象,经济增长中党的干部的腐败现象和只重经济不管其他的“唯政绩主义”等,严重破坏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注重政绩的同时,也改变了执政理念的侧重点,诉求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三、以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侧重于民主和法制方面的法理性合法性基础的建构

同志曾经指出,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深刻地总结了国内外一些大党、老党(像台湾的、墨西哥的人民党、印度国大党等)相继失去执政地位的经验教训,认识到了仅靠经济绩效来维持党的合法性的危险性,中共中央领导集体认识到仅仅把执政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发展的绩效上是很危险的,万一到了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变得缓慢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方面的合法性资源就会丧失。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经济以外的其他需求会明显增加,19的“”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这使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努力要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的来开发。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理经济文化事业,理社会事务,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制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下的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合法性的诉求转向了“法理型权威”,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和巩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证。

四、进入新时期以来,以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构建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法理型合法性基础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马克思主义政党赢得先进性固然不容易,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和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保持和发展先进性更不容易。”强调指出:“民心向背,是检验一个政党是否具有先进性的试金石。一个政党,如果不能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会失去生命力,更谈不上先进性。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无往而不胜的法宝,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法宝。” “总结我们党八十五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这就是: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核心力量,之所以能够承担起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历史重托,之所以能够在剧烈变动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根本原因是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保持和发展自己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这表明中共的执政合法性诉求有了新的扩展。其中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政绩合法性的效绩尺度;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功能转换,扩大政治合法性的群众基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拓宽了党的执政基础,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对党的先进性和历史任务的要求,同时也适应了党执政合法性现代结构的要求。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同志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政治发展的文明成果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结合。其主要内涵是:既体现为完善而又规范的政治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又体现为科学的政治运作程序以及高效率的政治运作能力;既体现为社会系统秩序的井然有序,又体现为公民与公共权力之间平等的政治关系;既体现为政治主体尤其是社会成员政治意识的大大提高,又体现为人民通过依法逐步扩大的政治参与渠道,并积极踊跃地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既体现为法治原则至高无上的权威,又体现为尊重个人人格、尊严、自由和权利的社会规范的构筑。这些从根本上讲完全符合法理型统治的内在要求,为构筑我国法理型的政治合法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地提出,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构筑了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石。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1

[4]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10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原来维系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和观念层面的认识活动和价值尺度,只有通过外化于行才能体现出来。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法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而且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正义。“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生存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1]”这句话也进一步说明,法的作用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而想要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就需要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否则,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使得上情不能下达,全民不能守法,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安定。

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原则,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实现过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为国家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人们在一个合理的、适于遵循的法律框架里友好地交往、正常地生活。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虽已经拥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鸿沟却依旧不可忽视。从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具体法律条文有待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满足“有法可依”的需要。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某些立足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的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当前的社会制度,因此遭到废除。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一定的法治精神作支撑。因此,我们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依照社会的发展,完善具体法律条文。

第二,对法治理念的忽视。新时期,我国逐渐将依政策办事转换为依法办事。但是这种“依法办事”只注重地方法律文本构建,缺乏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后,不少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但因其目的是为了运作项目、发展经济,忽视了“法治”这一理念,使其庸俗化、工具化,最终导致“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走样。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扭曲,法律没有被信仰。

第三,法律精神的缺乏。目前,我国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与工具主义色彩,远未达到对法律信仰与价值的追求。情理对于公众行为的支配作用大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就法院调解过程来看,当事人双方均较少诉诸‘法律的逻辑’,他们很少讲到‘法律怎么说’,而是将日常生活中处理关系的思维方式带上了法庭,如示弱、争取同情。”[2]由此可以看出,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鸿沟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从而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不同领域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其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详述。

(一)科学立法,助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因此,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宏伟目标和价值在法治的治理方式下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缺失与不足。因此,科学立法,注重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一致性,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法律文本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5]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充分发挥立法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外,还应该拓宽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通道,保证最大限度的吸收民智、体察民情与体现民意,使得公众形成对法律文本的认同,使整个立法过程更多地体现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

(二)严格执法,助推公正、文明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公正、文明价值观。执法的不公正,会导致群众的不信任,从而对公正执法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文明执法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以获取更多社会公众对执法的支持和配合,塑造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任,消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也是依法治国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因此,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实现。

(三)公正司法,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

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范畴,而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除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把公正的信念注入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中,实现各社会主体法律保护上的平等之外,还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5]。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断提高。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11

一、思想政治教育中方法选取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国内的思想政治教育进程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我国古代著作《论语》中曾提到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对于当代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讲,《论语》中所提到的“器”这个字对应的应该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方法了。通常来讲,当前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是针对国民的行事思想观念、做人道德规范以及持有的政治观点等进行引导,继而使得我国公民形成一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思想道德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不是一种社会中常见的物质生产活动,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对我国公民的自身认知、情绪波动、感情、个性发展以及社会适应性等进行精神领域范围内的疏导和引领。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也不具备社会物质生产中的任何特征,其是以意识作为生产活动的根本属性而从事的社会活动,所以并不具备实物形态的实施工具,故由此得出方法便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能够完成的关键所在。我国的第一代领导人曾说过:“在进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不但要提出具体的任务,而且要对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确定。如果我们的最终任务是过河,但如果没有搭建好的桥或者用作渡河的船,那么就无法过河,而过河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说,没有实施方法的任务,只能算作是一句空谈。”由此可以看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进行过程中的方法就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不可代替。而又由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本身目的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故其实施方法的选择有时会比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还要关键。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说理教育

(一)说理教育方法的概述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便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根本,我国在建国初期时的思想政治教育手段主要是以说理教育为主。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说理教育在实践过程中的做法是与强制灌输理论教育完全不同的教育方法,其实通过我党在经过了长期的斗争与革命后得出的方法。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说理教育主要是通讲事实摆道理的方式来进行最终的教育活动。我党的建立者同志曾在其撰写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对说理教育方法进行了总结,其认为我国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所引用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便是说理教育。而对于这种问题,只能通过民主性质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解决方法可以是讨论研究、批评教育、说服引导,但一定不可以是强制命令或者是压迫规定。”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说理教育方法是在我党取得政权之后,对广大无产阶级人民的内部矛盾进行的一种非对抗性的思想矛盾以及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二)说理教育方法的特点

思想政治道教育中的说理教育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从说理教育的实施主体来看,其进行处理的是主体是处于平等关系的,其指的就是我国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内部非对抗性关系;其次,从方法论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说理教育方法是以民主的方式来进行的,其指的就是该种方法的实施是通过我国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通过对自身意见的互相发表并讨论来进行;再次,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说理教育方法的本身来看,其是通过将讨论法、批评法与说服法进行结合继而实现的从团结到批评再到团结的方法,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说理教育方法就是教育与说服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方法;最后,从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说理教育方法相反的方法来看,其的实施过程是于强制压迫、命令规定完全不同的对立方式。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说理教育方式是一种能够体现我国民主体制的主要教育方式,并符合我国现代基本教育的要求。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发展――心理疏导

(一)心理疏导教育方法的产生

尽管我党目前所使用的处理我国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内部矛盾的说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十分有效,但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其越来越无法适应我国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以及社会的需求。因为,在我国的建国初期,我党及其所建立的政府在我国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心里的权威较高,而我国的思想政治形态一直处于以社会主义为主导的状态下,社会形势也是处于一个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继而使得我国人民的思想政治观念相对来说比较单一,而说理方式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才得以良好的实施。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使得我国的社会形态、社会构成、人民生活方式以及就业方式等都产生了相应的变化,故使得传统说理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已经无法再适应我国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党及其所建立的政府必须在总结并发扬之前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基础上,与当前我国发展的新形势进行机密结合,继而开展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故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心理疏导方法应运而生。

(二)心理疏导教育方法的概述

心理疏导中疏导二字的意思是引导和疏通,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所运用的心理疏导法指的就是通过对人们内心以及思想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并使用引导疏通的方式来完成对其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将疏导的概念与心理连接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对人们在生活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合理的疏导,继而使其的思想政治思想能够回归到健康积极的发展轨迹当中。

在大部分的医学论著中,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具有相同概念,而在我国著名心理学家鲁龙光在其撰写的《心理疏导疗法》一书中说道:“临床中的心理疏导疗法是指医院中的医务人员在于患者进行医疗交往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良性结果,其能够对患者出现问题的心理状态进行有效的疏通和引导,使患者的心理状态恢复到正常的状态,继而达到改善患者心理状态的根本目的。”在我国召开了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心理疏导疗法正式的被引入到了我党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当中,而心理疏导的内涵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心理疏导法在我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即是对医学以及心理学中心理咨询、治疗等概念的借鉴,又是对医学以及心理学中心理咨询、治疗等概念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心理疏导法在实践过程中超越了某个体系中对心理分析的局限,并对我国广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心理以及思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疏导。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采用心理疏导方法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多面对的心理疏导对象不同,故其所使用的方法及手段也会存在一定的区别。

(三)心理疏导教育方法的运用

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过程中,心理疏导方法即可以被看做是一种以心理咨询为主的模式,又可以将心理学中的心理咨询看成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心理疏导方法的着手点。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人员在进行使用心理疏导方法的过程中,应对心理学中的心理咨询方法进行全面地运用,而负责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也应对来访患者进行一定的心理疏导。虽然两种工作的实施过程大致相同,但是二者在学科以及话语体系中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心理疏导法虽然是以心理为切入点,但却是一种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体的教育活动,其虽然包含了心理学中的部分心理咨询处理方法,在这些方法却不仅仅是应用于对人的心理进行疏导,其更多的是对人在思想方面的矛盾进行疏导,是一种以服务我党政治思想为基本原则的教育活动。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进行心理疏导工作的过程中,应紧紧围绕着对疏导者的心理情绪以及政治思想变化来进行,在进行疏导时不但需要采用直接的谈心的方式,更需要对受教人员进行组织学习,使其的思想政治观能够从基本理论上得到提高。与此同时,还应对被疏导者进行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使其能够感受到我党及社会对其的关心。

四、从说理教育到心理疏导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发展

说理教育方法与心理疏导教育方法在转变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理论联系。首先,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两种实施方法所涉及到的主体使用一类,即教育主体是相互平等的存在;其次,在进行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两种教育方法在进行时所遵循的是同一种原则,即以民主为主的原则;再次,在进行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两种教育方法所采用的都是趋于理性的教育方式,即通过说教、疏导的方式来对被疏导者进行思想上的开导;最后,在进行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两种教育方法都是不同于强制命令或是压迫规定的并且符合现代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要求。

心理疏导作为一种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兴方法,其不但吸收了传统受理教育中的一些原则和方法,更是在说理教育原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教育元素。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心理疏导法不但融合了固有的说理教育方法中的理论主线,还在其中添加了情感类的内容。这样的疏导方式不但能为被疏导者提供一个合理的思想标准,还可以对被疏导者内心的困惑进行有效的疏导。

我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说理教育法转向心理疏导法的过程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方法在发展过程中趋势。首先,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从单一向多元化的转变,即心理疏导教育方法相比于以往的说理教育方法更能符合被教育者多元化的需要;其次,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从单向到双向的转变,即心理疏导教育方法相比于以往的说理教育方法来讲,更加注重思想政治心理疏导者与被疏导者之间的互动交流;最后,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从理论到科学的转变,即心理疏导教育方法相比于以往的说理教育方法来讲,更具有科学性,其不仅仅是从理论的角度来对被疏导者进行疏导,其更关注的是以被疏导者的思想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疏导。

五、结语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法从说理教育法到心理疏导法的转变在保持了我党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一脉相承的重要原则的同时,还融入了社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时代内涵。两种教育方法的转变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党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的开放性、统一性及继承性,其标志着我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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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12

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还较为严重,法治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精神基石,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精神,不仅有利于国民素质整体的提升,而且有利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

一、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社会转型)――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变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化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而法治精神,是与现代化法治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国民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关键所在。

(一)法治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项

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国家,历史地看,我国所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并不是理性政治文化自然生成的结果,而是迫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所做出的一种适应性选择,是由我国政府倡导并且自上而下地推行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精神在传统中国缺乏生存的土壤,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比较缺少的内容。虽然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一些法治文化,比说,齐国的管仲就曾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但其实那时的“法治”,只是人治的另一件外衣而已。中国传统文化,自周公制礼和孔子“以仁释礼”以来,造就的是“德治”和“礼治”的传统,在重伦理、轻法制的儒家施政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影响下,造就了广大民众崇尚权力、崇尚人伦、崇尚礼仪的特性,所谓“德礼行为先”。人们盼清官,求无讼,轻法、畏法,拒法。这些思想观念和心理特性积淀、演化成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治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项,从夏商周,到近现代,“法治”在中国虽古已有之,但其出发点始终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实质是实现“德治”,即“人治”的一种措施或手段。法治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集中体现为一种缺失性的存在。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虽然引进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不能深入人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律制度本质上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存在着较深的隔阂。

(二)法治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精神基石

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为行。现代法治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国家取得成功,在基本层面上依赖的是社会大多数权利主体对法律的自觉遵守,那么,同样的道理,我国国民能否真正接受现代的法治观念,能否对法治拥有真诚的信仰和皈依感,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

纵观人类历史,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学家就不仅建立和发展了完备的私法体系,而且还将法提升到了伦理理性的高度加以褒扬,提出了“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等重要观点。除此之外,他们还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去解读法的精神实质,把它看作是深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最高价值本位,这就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毫无疑问,法学家们崇尚法律的精神,极大地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信仰的产生,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发展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同样地,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出现也离不开对社会公众法治精神的培育。不管是从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还是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各种运动,都公开倡导“自由”“平等”“博爱”“法律至上”等思想,他们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并最终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而在这场运动中所提出的一些口号和纲领,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治国理论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所以,综上所述,西方国家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是因为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在于其对法治精神的不懈追求,诚如亚里士多德曾指出的:“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简单而言,一个国家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二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其中,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而国民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精神基石。

(三)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中国的乡土社会秩序建设时曾指出,“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概括来讲,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首先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和起草了《宪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对法制工作是重视的,但其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和“”,法制被践踏,国民的法治精神遭到了破坏。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心思法,人心思治,我国迎来了塑造国民法治精神的大好时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法治的治国方略,确立了我国的法治体制;2012-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法治方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表达了我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与人们的政治理想与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是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的,因此良法的存在是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前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有赖于此才能促使全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建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011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已经进入崭新阶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力的实施,它就会逐步丧失对民众的吸引力,当民众感觉不到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时,就会逐步淡漠法律,损害法治的权威,所以要使我国国民普遍具有法治精神,法律的切实实施是至为重要和关键的环节。

从法律的实施来看,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政府及其官员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是影响法治精神的重要因素。只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坚决地以宪法、法律作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所有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才能保证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也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股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力量,反之,如果党和政府都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就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果,从而导致国民丧失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陶爱萍.论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的构筑[J].前沿,2007(3).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吴志雄.告别“运动执法”[J].浙江人大,2004,53(1).

[4]廉颖婷.七成人称“中国式过马路”曝社会规则失范[J].法制日报,2013-03-17.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篇13

伍才英老师上的一年级《校园里的号令》一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让学生感受校园里的各种铃声,通过听一听、辨一辨、说一说、演一演等活动,不仅使学生明确了学校各种铃声的含义,并受到了“遵守秩序,快乐生活”的“法治”教育。这节课在两个地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有效的组织教学,针对刚入学的孩子,采用对口令、小组竞赛、表扬激励等方式,行之有效,课堂井然有序,彰显了教师超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引入“校园童谣”,学生对“铃声下的规范”学得快,记得牢。

罗英老师上的二年级《团团圆圆过中秋》一课,巧妙地把对中秋的学习,用找中秋、知中秋、过中秋、品中秋、迎中秋等系列活动贯穿其中,并紧密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使学生既了解了中秋节的传统习俗,又得到了“珍爱亲情、友情,积极、愉快地生活”的情感体验。

听了朱之文副部长的讲话,我们懂得了,这次中央统编三科教材一方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解决教材存在问题和不足的需要,我们要从落实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提升教育质量等高度充分认识新编教材的意义。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三科统编教材的思想和内容,从理念层面,一是要突出德育为魂,二是要突出能力为重,三是要突出基础为先,四是要突出创新为上。在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家主权教育和法治教育等内容。对统编教材的使用一要高度重视,二要强化培训,三要加强教研,四要落实保障措施,五要加强舆论引导。我们对新教材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钟晓菊老师的培训,从统编教材的新变化、教材的编写思路有及教材解读和教学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我明确了在《道德与法治》低年段,需要摒弃那种认为法治教育就是讲法条、讲案例的观念,把传播法的理念、精神、价值贯穿于儿童日常的生活当中。知道了对于小学低年级而言,一个人如果从小就接受以权利义务、公平正义、责任担当为主的法治教育,长大后便更有希望成为一名具备规则意识、程序观念等法治意识的公民。钟老师的培训通过课件全面展示,生动而且具体,使人印象深刻,对我们今后的日常教学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培训是短暂的,付诸实践是我们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经常复习培训内容,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合适的课程资源充实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的教育理论作指导,以课例、课题研究为抓手,以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创造性地设计课堂教学活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感想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突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依法治国就背离了根本。因权利而有法治,为保障权利而实行法治。人民的权利权益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着力点。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是各个部门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源泉。保障民权,首先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部门法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贯彻落实宪法,就要求全面落实部门法所规定的各项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完善权利保障的体系和机制。同时,法律中如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或者不当限制的情况,必须依据宪法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和妨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严格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够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确保党依宪治国执政,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前提是坚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最近中央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检验的就是我们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凡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修改和废止,以保证党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做到党规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要求。只有让党规既符合党章又符合宪法法律,才能保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我国是一个坚持_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_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_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四中全会的亮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权利,但以前都是没有激活的。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对宪法监督机构提出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具有现实意义的要求,侧重点就在于规范建构对具体法律、法规具有监控和审查意义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使宪法具体条文及其整体精神能够贯穿进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法律、法规合宪,保障行政、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只有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机构真正担负起捍卫宪法的神圣职责和义务,才能为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规定,建构出具有明确法律地位、运行程序、管辖规则和行为效力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的具体机构及其制度安排,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此项职权的具体化、机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感想3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现实出发,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经验,对中国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与升华。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值大转型期,社会治理面临方方面面的挑战。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普遍增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更加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期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而现实生活中,法治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正、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人民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句话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相关法治建设精神和要求,争做遵法守法的引领者、依法治国的守护者。

一方面要提高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求无论是部门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学习。结合"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部署,认真领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和精神要求,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全面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在实际的群文工作中能够自觉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接受监督。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感想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法律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没有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性。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感想5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作者,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就六五普法学习内容,体会如下:

一、学以致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此次普法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学习了《教师法》、《食品安全法》《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后,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分内工作;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认识,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成;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本领,加强和同事间的协调沟通,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规矩做人,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二、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

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作为教师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学生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

三、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

对学生的普法知识我们应从侧重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学生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应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学生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四、应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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