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实用13篇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1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2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3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4

一、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内在关联性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现象由来已久,但是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则是上个世纪中期的事情,是基于对民主制度的文化环境的考察。学者们关心的是民主的政治制度需要什么样的文化环境来配套,怎样的政治文化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的。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1]政治文化对于政治体系而言,“其重要意义在于它影响政治生活的正在进行中的活动,构成这些活动的基础,同时也被这些活动所影响。”[2]

尽管在涉及到国家进步与落后的原因分析时,有人强调文化的最终意义,“直到最近为止,在一千余年的被多数人视为进步的这一过程中,关键的因素——推动力——是西方文明及其传播,其中包括知识、技术以及政治和意识形态,其中有好有坏。”[3]有人强调制度的作用,诺斯是这方面的主要代表人物。[4]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治文化作为外在于政治体系的独立变量与政治生活发生着复杂的交互作用;另一方面,政治文化又内化于政治体系之中,从而发挥微妙的功能,使一种体系的运转呈现出独有的特征。作为独立的系统,政治文化“与既定的政治体系并不完全一致,其取向类型往往超越于政治体系的界限之外[5]”,但是,政治文化发生裂变时,政治体系也将出现裂变。对集体而言,政治文化提供了保证各种体制和组织连贯运作的价值观和理性考虑的系统性结构。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看待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一方面,政治文化外化于政治制度之外,形成了政治制度形成与运转的外在环境;另一方面,政治文化内化于政治制度之中,构成了政治制度的内在精神。

具体而言,政治文化首先通过提供合法性对政治制度发生作用。合法性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公众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在传统社会中,政治合法性往往取决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取决于宗教习俗,或者取决于政治权威人物的个人魅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政治合法性则取决于政治活动的民主宪政基础。“一个政治体系提取资源、管制行为和分配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受制于当局合法性的程度和性质。一般说来,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行为也会受到妨碍。”[6]对于政治体系而言,政治文化还提供了一种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意识。无论是在政治制度形成,还是在政治制度演进和变革的过程中都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确定政治制度调整与变革的目标,提供取向、规范与调节的功能。在社会处于重大的变革时期,可以发挥“诗歌”和“线路图”的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政治文化内在地存在于制度的设计、运转当中。这就使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具有相同文化传统和处于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会实行不同的制度模式,而相同制度的国家具体的运转方式又不同。政治文化构成了制度的内核,构成了一种制度精神。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认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原因所在。

第二,政治文化对于个体而言,当人们具有一种积极的态度和活动的强烈动机时,会导致最大的参政意识,从而形成参与性的政治文化。这种心理还会使个体对其他活动者持一种信任与合作的态度,形成与他人联盟的意愿。这种信任与联盟会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社会中各个集团间的疏远和敌视造成的政治冲突。在政治家和社会精英中也同样如此。阿尔蒙德在谈到过程文化时,认为信任和疏远问题影响个人和集团间谈判的性质。不同的政治文化会造成反对妥协,最后弥漫成愤怒和暴力的情况,或者正相反。

第三,政治文化影响人们对现有的政治秩序的判断。如果感到现有的社会与理想的目标接近,那么政治进程就会平稳。同时,人们对个人通过政治行为影响自己命运的能力抱着怎样的信念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认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能够影响社会发展,得到某种结果,那么,对那些维护有可能实现的理想并努力实现新的理想的政策就有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人们可以把这种期望转化为赞成社会的不断变革的心理,形成阿尔蒙德所说的“政策文化”。

所以,我们说政治文化为人们提供了全部活动的场景,不研究一国文化,我们就不能理解一国的政治。更具体地说,一个体制的政治文化限定了对于民主统治和专制统治可接受之态度变化的范围。因此,“政治文化的关键意义在于:一个国家的历史可以通过政治文化来影响当代政治,政府形式也通过政治文化得以维系。忽视政治文化的重要性就是否定历史本身的重要性。”[7]

二、民主政府建构的政治文化诉求

民主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目标,还是一种管理形式。无论人们对民主涵义与民主的价值判断有多少争论,从政府制度的角度来讲民主的政府应该是政府的应有之义,它至少包含着这样三个含义:“一是民主体现的是多数人或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民主指社会公共权力充分地、真实地体现民意、代表民意和表达民意;三是民主不仅表现为一定的以法律为依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机制,还表现为这种制度和机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即表现为一种制度建构。”[8]与此相关的是民主政府的含义:认为民主政府是人民授权的受社会多元权力制约的并对人民负责的服务性组织,或者说是按照民主的理念来建构并充分体现民主特质的组织。无疑,政府改革的根本性目标和深层次的任务是实现政府的民主化。

构建民主政府无疑需要制度的安排。同时,制度背后的政治文化因素会成为一种软的制约因素促进民主的深化,或者推动民主的发展。所以,不能用从经济到制度的简单逻辑来看待民主化的进程,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不会必然导致民主政治的结果,其中的文化因素、历史因素等都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

政治文化对民主政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首先,政治文化与民主政府的契约性。民主政府的契约性主要针对政府的权力来源而来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只不过是权力的行使者,政府拥有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结果。虽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待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揭示国家权力的本质,但是却为我们很好地理解权力的合法性与对权力的监督提供了参照。政治文化之于契约性的意义就在于,承认权力不是来自于神的授予或者是受神秘力量的支配。民主政府的这种契约性需要人们具备对权力来源的合理认知,这是保障政府合法地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

其次,政治文化与民主政府的法制性。制度是民主的保障,其中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法制的概念不仅仅是政府与执政者要依法行使职权,还意味着在社会中树立法的权威和神圣。社会中的公民与社会中的精英群体都要形成法的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法的约定。只有政治文化是以法治为特征,而不是以人治为特征,才会形成法治政府存在的环境空间。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树立的是个人的权威,等级的权威,法是统治者的特权,是与宗法结合在一起的,通过封建的说教与礼教成为调节专制政府与人们的工具,直达人们的心灵。传统的政治文化导致人治成为一种主导思想,即使在当今社会,对于社会中的个体而言,对明君的追求也往往成为最高的目标。现代民主政治需要人们形成法治观念,按照法律的规范行事。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会促进政府的法治化建设的步伐,会加强对政府的法律的监督强度与力度,从而推动法治政府的形成。

第三,政治文化与政府的参与性、开放性。民主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开放性与参与性。开放性与参与性意味着政府在制定决策、执行决策过程中的绝大多数信息都要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合法的、便利的途径在法定的时间内获取所需的信息,并通过法定的渠道参与到决策中来。信息封闭意味着资源的利益只能偏向政府内部的知情者和与政府密切的少数群体,也意味着只有少数人能够参与到决策和执行中来,大多数人被隔绝在政策过程之外。单向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际上是把管理对象排除在外,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与人权和民主的理念是相背离的。在我国,程序公开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是决策听证,听证是指政府组织在作出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规范型程序设计。[9]听证程序的确立建立了公民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让公民参与到决策的环节中,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从公民的角度来讲,政治参与不仅仅意味着公民个人对自身价值、个人预期目标的追求和受到某种需要的驱使,而且要使公民意识到这种参与是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是公民权利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这表明提高群众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自治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逻辑必然,是政治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能够成功的关键问题在于,一方面,公权力部门必须有足够的自觉意识,不去干涉基层民主的良性运转,要给拥有自治权利的基层群众充分的施展空间和管理自由,要有更有力的制度建设来约束权力冲动;另一方面,只有公民都具备了相应的政治文化才能保障各种民主制度的实施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制度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再好的制度都会流于形式,或者是失去生命力。无论政治参与还是信息公开都需要公民具备相应的政治知识,具备成熟和稳定的政治心理,具备相应的政治技能,形成稳定的政治态度。

第四,政治文化与政府的平等性。平等是民主的一种体现。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具有人格尊严的平等性,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国家依法平等地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在政府行为过程中,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地位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授予,另一方面来源于人们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的平等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可以想像,在封建专制的等级社会制度下,没有经济地位的平等就没有政治地位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中,经济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也难以掩盖政治关系上的不平等。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为实现从法律到事实上的平等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封建社会的意识和等级制的思想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人的精神世界。等级意识、特权意识、官本位思想会消极地影响着人民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影响人民权利的依法保护。

因此,从民主政府的构建来说,先进的政治文化为政府的民主化改革提供合法性,提供动力资源,提供政治体系变革的支持。同时,由于提供了公民个人对其他的团体、阶级和阶层的信任,才会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各个阶层与各个不同集团之间的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动荡。

三、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民主政府的建构

如何形成与当代的中国民主政府建设相吻合的政治文化?当我们从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探讨问题的时候,就会发现文化与制度之间复杂的交错作用,很难从根本上说清楚是先有了政治文化还是先有了政治制度。但是,政治文化总是社会实践的反映,因为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政治文化总是与当前的社会实践不能同步,其对社会的阻滞作用也非常明显。因此,形成与当前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就不仅仅是一个完全靠客观实践自然形成的过程,而且是要靠政府的主观推动与制度实践,即政治文化的形成也是一个自发和理性相统一的过程。

可以从很多的方面和角度来看待文化的建设,比如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先进文化建设等,但是,我们要研究的是如何从政治实践的角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民主政府相适应的文化,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文化与制度的复杂互动,也明确了从最终的意义上说两者又都受到了物质发展水平的制约。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实践是促使政治文化产生的主要原因。政治实践从宏观的角度指人类社会除了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以外的所有活动;从微观的角度看,包括了从政府机构运转的各个环节与过程、政府公职人员(官员与公务员)的行为、公民参与的制度安排与渠道等各个层面的实践活动。通过政治实践,人们产生对政治活动、政治现象的认知,形成关于政治的一般印象,形成对政治的一般情感与判断。实践表明,积极的政治活动会促使人们形成积极的政治文化,形成积极参与的心理。比如,一个人通过参加听证会认为自己能够成为某一政治事件的一分子,就会产生一种成就感,产生对政治系统的满足感。如果一个人参加选举感受到了选举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或者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就会对选举产生厌倦心理,从而影响下一次参加选举的热情。因此,政治实践活动中的民主性、公开性、透明性,政府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都会直接影响人们政治文化的形成。因此,政治制度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会促进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的形成。

第二,在政治社会化中要处理政治文化与文化、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一方面人们会自发地形成政治文化,另一方面,政治实践中的政治社会化则会推动政治文化的形成。政治社会化是人们在政治实践过程中不断形成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获取政治知识,形成政治能力的过程。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学校、工作场所、同辈团体、选举及政治活动场所、大众传媒和社会组织等都是培育人们的政治文化的渠道和平台。尽管学者们认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彻底改造政治文化的实例,但是,人们从来没有试图放弃过。目前中国的政治社会化需要完成的是从理念到途径的调整与创新,有意识地去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协调的政治文化。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巨大阻滞作用,中国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克服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弊端的过程。

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从内容上讲,现阶段中国的主导政治意识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导下的情感、认知和评价等心理活动。我认为中国目前的主导政治文化应该包括这样三个相互联系的内容:一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具体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公民意识、平等意识等;二是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较高层次的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比如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等;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正确评价等。

因此,要处理与政治文化有关的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政治文化与文化的关系。政治文化只是文化中的一部分,与政治相关的那部分,因此,政治社会化不可以占据所有的个人空间,但是,文化可以成为政治文化的载体,两者既要各有自己的空间,又相互牵连。二是政治文化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政治文化的培育要与主流意识形态的方向相吻合,但是,边缘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政治文化的外延要更大一些。因此,政治文化要在尊重人们多样性、选择性、独立性、自主性的前提下灌输主流的意识形态。三是政治文化与政治亚文化的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政治亚文化,这种政治亚文化或者是由于历史的遗留形成,或者是外来文化侵入的结果。无论如何,由于其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与主流政治文化相冲突,因此,如何吸收和规范,如何遏制其敌对因素的发展都是非常关键的,否则,主流政治文化与政治亚文化形成矛盾和冲突就会影响政治体系的有效运转。

目前,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封建社会的以官本位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文化,还有资产阶级的以个人主义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文化,旧的政治文化影响着人们对政府改革的认知和定位,影响着人们政治参与的态度取向,也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所以,现代社会中,要加大学校、大众传播工具、政治组织在社会化中的作用,不断克服封建的政治文化,排除个人主义为特征的资产阶级的政治文化,推动与民主政府改革目标相吻合的政治文化的形成。

第四,社会化的理念和方法上也要完成较大的转变。如前所述,政治文化不是文化的全部,也不是主流意识形态的全部,因此,不能仅仅靠强制和灌输;民主政府要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以理智的、宽容的客观的态度对待人们的不同选择。社会化不等于同化,也不等于“洗脑”,是在尊重个人的选择权和判断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漠视个人存在,忽视个人意志,完全禁锢人们头脑的社会化是残酷的,同时也是专制的。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人们对政治参与的选择,个体之间由于自身素质、生长环境以及观念的不同会形成个体的差异,要尊重这种差异的存在。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利用一些重大的事件、一些具体的法律与政策的出台达到有效政治社会化的目的,比如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人事制度和人事关系的调整与重大变动、重大法律法规的出台等等都可以达到使人们掌握相关政治知识、掌握重要信息、形成政治技能的目的。

第五,在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是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政治社会化的目标,还要取决于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较高者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处的政治地位和公民权利,乐于参与政治活动,形成较为成熟的政治判断。如果从最终意义上讲,经济因素则是最终决定力量,经济不仅推动政治制度的调整和改革,而且为政治社会化提供物质保障。

综上所述,民主政府的建构需要政治文化的环境,政治文化为民主政府的改革提供方向,提供合法性支持,同时规范人们的行为。正是因为政治文化对于民主政府的形成如此重要,因此,需要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借助政治社会化的力量不断推动政治文化的形成。

注释:

[1][2][6][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东方出版社,2007,26,26,33.

[3][美]兰德斯,门洪华译.国富国穷:为什么有的国家富有而有的国家如此贫穷[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728.

[4]诺斯,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G.Almond,GomparativeSystem,TheJournalofPolitics,Vol.18.Aug.(1956)转引曹沛林主编.比较政治制度[M].59.

[7][英]罗德·黑格著,张小劲.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8.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5

对宪政文化的解读尽管各有千秋,但中心意旨则都指向了宪法和宪政。创制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而宪政是以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是宪法的实施状态。但是,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并非所有宪法之花都能够顺利结出宪政之果。因为“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就是说,作为静态的宪法要转变为动态的宪政,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宪法的实施,也取决于宪政文化。我们认为,所谓宪政文化就是社会成员对宪政的认知、情感、态度和信仰的总体倾向。它反映着人们对民主、法治、人权、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的普遍认同和坚定信仰,蕴涵着人们对政府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理念,以及对围绕宪政发生的现象与行为的政治评价。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来看,宪政文化属于政治主体的一种主观认识,它形成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是现代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和谐社会构建与宪政、宪政文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为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观,而且和谐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依靠的根本手段是宪法和法律。从当今世界来看,各国社会发展追求的都是和谐状态,各国政治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形态,各国文化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达到了和谐状态,那么该国的政治运作一定是宪政形态,该国民众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一定表现为宪政文化。因为惟有宪政才能确保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会管理,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惟有宪政文化,才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权威形式,从而使社会和谐保持持续状态。[ hi138/Com]

二、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实现后能否持续,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而且取决于宪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

第一,宪政文化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从人类社会变迁中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制度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亦即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在一种相应政治文化的支撑下,才能实现正常运作与稳定发展。只有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因为政治文化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维护和延续的作用,而且发生嬗变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政治文化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形成了宪政文化,其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较高,参与政治相当热情,政治态度比较宽容,而且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因此,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宪政文化。

第二,建设宪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既包括社会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社会文化层面的和谐。从一定意义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文化层面的和谐,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文化和谐是一个社会最深刻、最持久的和谐,所有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与该社会的制度,特别是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不管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都需要传统政治文化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愈益丰富、多元,在此状况下,只有建立宪政文化体系,才能融合各种社会文化,整合人民内部不同利益诉求,化解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宪政文化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于该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能够实现和维持一种协调性的发展。忽视任何一个文明的发展,都会给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相对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来说,政治文明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为没有政治文明提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无法实现,而且物质文明提供的物质支持、精神文明提供的智力支持也不可能是持续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建设的程度较低,民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淡薄,这就更需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宪政文明,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建立和实行了宪政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而宪政的基石在于宪政文化,没有宪政文化的建构与弘扬,就没有发达的政治文明,更不会有社会的繁荣与和谐。

第四,宪政文化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行为规范。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定众多而复杂,要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运行状态,就需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和谐的社会,理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社会。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提高。因为公民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证明,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成正比。因此,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就必须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不仅意味着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且更意味着该国民众政治参与行为的理性、规范和有序。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公民与政府之间不仅具有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有助于和谐社会的维护。

三、全面培育宪政文化,实现我国社会和谐

宪政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既是社会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康庄大道。而建设宪政国家,实现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文化的发育和成熟,根源在于“文化是体制之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培育宪政文化。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6

政治稳定是指一国政治系统在运行中所显现的有序性和连续性。政治稳定主要包括政权体系的稳定,政策稳定,政治生活秩序稳定。邓小平同志曾把政治稳定概括为两句话,即“政局稳定”和“政策稳定”。(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7页。)政治稳定主要表现在政治制度的稳定状态,公共秩序的有序性,基础阶级关系的均衡态,主要政策的连续性。(注:邓伟志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稳定》,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6~27页。)政治稳定与政治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上,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统治阶级所追求的文明形态和秩序形态,两者具有天然的联系和相同的属性,同时,又互为作用,互相促进。

一、政治文明是实现政治稳定的动力,是政治稳定的内在要求

政治稳定是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所梦寐以求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但政治稳定绝不是僵化的、静止的,而是发展的、动态的。政治稳定实质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实现过程,政治文明同样也存在动态性,它也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不断地改变着内容和形式。这种变化表现为质变和量变两种形式。质变就是由于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使政治文明的阶级内容和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一种政治文明形态变革为另一种政治文明形态。量变则表现在阶级内容不发生根本性质变化的前提下,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机制的调整、健全和完善。(注: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政治稳定与政治文明的动态性决定了两者之间的耦合关系。即在上层建筑领域的系统内,政治文明与政治稳定在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状态中达到相互统一。

首先,政治文明是实现政治稳定的动力。政治稳定是相对的,即存在不稳定的因素,政治不稳定的因素存在于两个层面,一种是政治法律制度因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系统的变化要求而导致的政治不稳定;另一种是因政治法律制度自身结构、功能的失衡和破坏而造成的政治不稳定。建设政治文明,就可以消除和减少这种政治不稳定因素,为政治稳定增添动力。政治文明的质变即可以解决政治法律制度不适应社会环境系统的变化要求而滞后的问题。政治文明变革的历史证明,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引发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而产生的政治不稳定,而解决这种政治不稳定的正确方法,就要通过革命的形式实现政治文明形态的转换,用一种新的政治法律制度代替不适合社会环境系统变化要求的陈旧的政治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政治不稳定因素,达到新的政治稳定。政治文明的量变即可以解决政治法律制度自身结构、功能的失衡和破坏而造成的政治不稳定。任何一种形态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政治法律制度自身结构功能失衡和破坏之后,及时地予以调整、健全和完善,使之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强化,制度更加完善、健全,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政治文明的量变不断适应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成员根本利益的需求,从而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总之,政治稳定是一个动态实现过程,它的实现并不是突变性,而是量的积累和平衡过程,是一个由原有的稳定到新的高层次的稳定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政治文明的发展为动力,有赖于政治文明发展赋予新的内容和活力。离开政治文明发展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治秩序。

其次,政治文明发展是政治稳定的内在要求。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三个层次。(注:彭庆军:《政治文明研究综述》。这是目前通说。也有的称“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政治实践行为”(李慎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部文稿》,2002年第9期),还有的归纳为5个层次,即政治主体文明、政治关系文明、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郑慧,前引注)。)其中核心和关键是政治制度文明,一般说,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即是文明进步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是社会政治稳定的内在需求。政治稳定的核心是政治制度的稳定,政治制度的稳定是实现政治稳定的基础。当然政治制度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而这种变革与调整是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是政治稳定的必然选择。

政治稳定同样需要政治意识形态的凝聚性,即确定政治权威。这种权威必然是具有凝聚力的权威,是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树立的权威,是得到认同的权威。“一般来说,人们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意识基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认同;另一种是疏离;第三种是对抗。政治体系如何强化人们的认同意识,减少疏离和对抗意识,使自己的运转具有权威性,这一点非常重要”。(注:邓伟志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稳定》,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6页。)政治稳定需要确立政治权威,政治权威的前提是政治体系得到人们的认同和积极参与。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阻力之一是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不强烈,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其二,传统和既得利益者特别是有权官员的认同感不强,甚至疏离和对抗。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会冲击旧体制给官员带来的特权和利益,因而,个别官员会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给民主政治的发展造成阻力。通过政治意识形态的文明建设,能够动员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和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逐步地消除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调节人们的社会心态,形成对政治文明建设的认同感,增强政治权威性,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

政治稳定与政治实践行为的文明进步有着一定的联系。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说,只有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能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使之不能为所欲为的时候才是合理的,才是真正的政治文明。如果政治权威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即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称为政治文明,政治权威失去约束也必将危及政治稳定。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失去约束必将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必然导致政治腐败,失去民心;必将盲目决策,扰乱大局,大局不稳,政治文明建设也难以进行。

再次,政治文明发展能够减少或消除政治不稳定因素。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政治文明发展的每一个具体目标都是政治稳定的基石。诸如社会政治心理不断趋于健康,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不断创新,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规范体系更加科学,人民思想自由解放,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就会日益增强,民主建设的步伐就会加快,权力制约和公民自我约束的目标就会尽快实现;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健全,经过适当调整,与其他社会制度体系的功能不断相适应,就会更好地实现所代表的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政治行为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效益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所代表的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的发展,使政治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程度不断提升就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强化政治稳定感;就可以有序和公开地解决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使人民的意愿顺畅表达出来,增强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信任感,强化政治稳定所必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政治稳定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也反复证明,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也干不成,政治文明建设也难以进行。政治稳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前提,其具体表现在。

首先,没有政治稳定作为前提,政治文明发展也就失去了依托,政治文明发展的正常进程就很难继续进行。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盛世兴邦,盛世发展和创造政治文明,如中国唐朝的“贞观之治”创制了代表中国封建社会和中华法系的法典——《唐律疏议》和一系列的政治制度。而乱世难以创造政治文明,统治者只能使用残暴愚味的手段进行镇压。由此可见,乱世破坏文明,影响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但由于1957年以后我国一直处于运动之中,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使中国长期处于斗争和运动之中,其结果是运动了群众,破坏了秩序,最终发展到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和动乱,整个国民经济跌到了崩溃的边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非但没有发展,反而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正确的路线和方针,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开拓进取的十三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人治到法治;从两个文明一起抓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到社会主义政治的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证明,没有政治稳定,政治文明建设就很难继续进行。可见,没有政治稳定作为前提,政治文明发展的既定目标和秩序就会因动乱而搁置,或因乱动而偏离,使政治文明发展失去原有的意义和目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有政治稳定的前提保障,我们要加倍珍惜和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

其次,政治文明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而政治稳定又是核心环节。特别是政治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没有政治稳定也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成为一名空话。同样,没有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也就没有政治稳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然要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为增强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必然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只有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再次,政治文明发展需要通过改革来实现,而改革又离不开稳定的政治环境。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硬道理,而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前提。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政治文明发展必然要坚持改革,改革促进政治文明发展,而改革必须以政治稳定来作保障。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巩固和发展政治稳定的基本保障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是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政治文明,其根本区别体现在政党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同。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这一科学论断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根本保障。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与稳定的关系。“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对这个问题要清醒”“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社会主义中国”“说到底,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不出事,就可以放心睡大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357页。)因此,我们务必聚精会神地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党的建设,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化解各种矛盾。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调动全国各民族人民和各阶层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进行政治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奠定政治稳定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用法律制约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总之,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治环境。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实质保障。古人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孔子家语·五议》说:“夫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从历代王朝“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周期律的考察可以看到,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民心向背,这是历代王朝盛衰兴亡史颠扑不变的规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决定了人民是民主的享有者,是政权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要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大众化,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放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地位,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要切实地保障公民享有各项权利。人民的权利有了保障,利益有了保障,意志有了保障,必然会提高人民对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满意度、信任度、增强人民的团结,从而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解放生产力,使生产力得到持续发展,使社会环境稳定、有序、祥和。

再次,依法治国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是制度文明,衡量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准也是制度文明。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法治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使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政府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公民自觉守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度化,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就能从实质上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7

对政治文化的研究也是从很早就开始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所写不同气候对人的禀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政治统治形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别论述了美国独特的民情对美国民主政治的影响,实际上可以看做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及政治统治形式的作用。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比较政治体系》疑问,首次使用了“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的概念,用它来划分和比较不同的政治体系,此后政治文化成为政治学中重要的分析性概念。

一、 政治文化概念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身为政治文化研究的开创者,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有关政治文化的论述严谨而富有启发。在谈到政治文化研究的价值时,阿尔蒙德指出,每个政治体系都根植于某种决定政治活动取向的模式中,后者对于政治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变迁起着“取向”的作用。在《公民文化:五国政治态度与民主》一书中,阿尔蒙德与维巴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释政治文化的内涵,认为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在宏观上政治文化表现为一种体系,是指“被内化于该社会成员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之中的政治体系”,它是政治体系的主观心理部分,是政治行为的基础。在微观上,政治文化有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和评价取向三种心里取向模式构成。根据政治取向在全部人口中的分布状况,他将政治文化划分为“村民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三种典型类型。一般来说,村民型、臣民型、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分别与传统的、中央集权的、民主的政治制度相一致?譹?訛。

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将一切社会角色赖以存在并发生交往行为的环境称作“社会系统”,此外还存在文化系统、个人人格和行为有机体三类系统。各个系统因信息的交换作用而呈现以下关系:文化系统在信息方面限制社会系统,社会结构在信息方面控制人格系统,人格在信息方面控制社会有机体。在帕森斯看来,政治体系不仅是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系统中唯一与实现目标功能有关的部分。因此,政治体系与文化系统、其他系统之间发生“交换”关系:文化系统构成政治体系的外部环境,为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的支持?譺?訛。

所谓“合法性”,“这个概念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某个社区或社会范围内,政府、政权、政治统治如何依靠价值观念或与价值观念相适应的规范有效运作:其次,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是一个价值问题,他绝非来源法律或命令的强制规定,而是直接源自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何为正确或正当”所持的观念和判断。

马克斯·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他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在一个传统社会中,政治合法性往往取决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取决与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所遵守的宗教习惯,或取决与政治权威人物的个人魅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政治的合法性则取决与政治活动的民主基础。不论建立在何种合法性基础上,政治统治都必须与当时主流的政治文化相适应,否则,就会导致人们对政治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其结果要么是弥漫与整个社会的政治冷漠,要么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政治不信任而爆发、内战、革命以及相应的政权和政制度变迁?譻?訛?譼?訛。

二、 合法性:价值与规范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

首先,笔者认为政治合法性问题是政治价值问题,即什么的政治是正确的、正义的、至善的。这关涉到政治之目的及政治之手段的问题,政治追求的目的必须是正确的,其次目的不能决定手段合理,要用正确的手段来实现正确的政治目的,这是对政治合法性进行评判的一个标准。从合法性的价值内涵来看,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是矛盾的。

一方面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使人们产生什么样的合法性的观念。文化在先,合法性在后,即合法性的观念是相关文化观念的产物,文化塑造合法性。文化是个复杂而宽泛的概念,有关政治合法性的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说是核心的部分,政治合法性问题不是一个不正自明的问题,合法性需要文化上的证明,从文化上获得支持,这种支持是稳定而持久的的。另一方面,一旦人们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观念确立,合法性问题便从文化中独立出来,文化有稳定性一面,也有变动性的另一面。新的政治文化在不断的产生,统治政权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创造新的政治文化,经过传播而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在价值观念上是否能达成共识是很值得怀疑的,尤其是在存有不同的社会里,价值观念上的对立往往难以调和,政教分离后,宗教在政治上平等的,政治采取了价值中立的立场,没有强制性。政治若偏向其中的一种,则难以获得其他价值观的自觉服从,因此政权必须获得公共价值观,或是模糊或是放弃自己的价值观,采用价值中立的做法,站在没有价值观的立场上,像机器一样不偏不袒地维护公共秩序。

其次,合法性问题也是一个形式性的问题。形式是相对与实质而言的,政治价值问题是政治合法性的实质性问题。自从人类发明代议制之后合法性问题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问题。代议制理论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卢梭(Rousseau)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公意必须表现出来,而公意的表现形式就是人们直接的投票。合法性问题成了选举投票问题,得到大多数人的赞成就具有合法性,反之则不具有合法性。卢梭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主制。投票问题是一个形式性的问题:第一,在存在利益冲突和终极价值信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是否真正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性的方案,这很值得怀疑。第二、大多数人赞成是否就真的可靠也很值得怀疑。通过选举学知识,选举是技术性的,财团操纵政客,出色政客发表演说迎合选民的需求,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影响选民的观念。形式与内容、目的与手段相分离是个很麻烦的问题,人们要从中辨别真伪,善恶。正如哈贝马斯(Habermas)所批评的:“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韦伯的‘影响领域’。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譽?訛这样,合法性作为统治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前提的,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意或忠诚,至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则不在考虑之列。哈贝马斯对合法性问题上的这种理论倾向是持否定态度的。

三、合法性与适宜性

我们还要区别政治合法性与政治适宜性。政治合法性不同于政治适宜性,合法性是价值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在合法性中存在普遍价值之争,也即有没有政治价值观是全人类共享的,并应该共同遵守的,如果普世价值是存在的,那么就要共同遵守,同时程序合法性理论为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标准。而政治适宜性则与一国的现实国情密切联系。其中文化最具有民族特殊性,文化的适宜性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政治的适宜性是个特殊性的问题,最理想化的政治并不是最有效的,一国施行怎样的政治统治和政治制度应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在东亚,非洲、拉丁美洲有些国家的政治统治看起来是专制的,未开化的,政党、政府的更替不是通过选举程序来实现,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这使得该政权的合法性不足。但政治相对稳定,经济稳步发展,人们生活和谐等等,并没有因程序合法性不足而导致政治动乱。这些国家的政治因为其适宜性而获得人们的赞同。这也就引起我们下面的思考:当合法性与适宜性相冲突时,何者优先?笔者倾向于适宜性优先,合法性反映一种价值追求和良好的程序保障,但适宜性要解决的现实政治秩序要更迫切。没有适宜性也就不会有合法性。

四、现代性、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

现代性是近些年来被广泛讨论的一个话题,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都对之进行研究,表明现代性内容复杂,具有多面性。给现代性准确的定义是件很困难的事情。现代性首先被看做是一种时间观念或历史观念,是一种直线向前、不可重复的历史时间意识,这种历史观指向未来,以为“来来”指导“现在”。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说,在黑格尔那里,现代性成为一个时代概念,新时代是现代,新世界的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发生于1500年前后的历史事件成为划分现代与前现代的界标?譾?訛。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什么是启蒙》中把现代性看做是一种态度,把自己与时代、未来联系起来的态度,期待从未来那里寻求人存在的意义。现代性在政治领域催化了两个过程:一、政治理性化的过程;二、政治世俗化的过程。而今这两个过程都产生了很大的恶果,一、理性的过度滥用;二,政治世俗泛滥。这使得现代性最终走向反对现代性,即墨西哥诗人帕斯所说现代性不断地“自己反对自己的传统”。

在这种现代性的背景下讨论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也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就是建立在启蒙运动开启的理性化和世俗化的基础之上,如果质疑这些政治理性和世俗价值,那么就动摇了合法性的根基,或者说对现代政治失去情感和信仰。这正是现代政治面临的困境。非理性的政治和天国的政治已不具有合法性,这表明政治不会后退回去,人们要求的是更高级的合法性,笔者的直觉是这种合法性不是来自于统治者,而是来自于被统治者。被统治者统治自身的合法性,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约束自己。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要解决的问题。

引文注释

?譹?訛 (美)阿尔蒙德(Almond,G.A.),(美)维 巴(Verba,S.)著 马殿君等译. 公民文化 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9.

?譺?訛 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譻?訛 (德国)马克斯·韦伯著 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譼?訛 曹沛霖,陈明明,唐亚林主编.比较政治制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8-62.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8

 

在宗教政治学论域内,国内学界和政界主要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及宗教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关系、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及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第一、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一书探讨了当今世界各国宗教与政治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宗教问题概论(第三版)》一书在探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时,着重分析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一书在讨论天命信仰、受命与革命、权力秩序等概念的过程中,初步勾勒出宗教与政治之间、信仰一道德一权力之间的因果链条,阐述了宗教与中国国家权力秩序在形成与演化过程中相互扭结与互利共生的关系、宗教与政权合法性的关系等问题。《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一书以我国当代宗教的社会性与合法性问题为主线,探讨了政教分离与宗教合法性的获得方式、民族与宗教和国家间的认同特征等宗教政治学的重要议题。《宗教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文认为,当今世界政治文化正在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与其相关的权力合法性基础也随之发生变化,即权力的合法性越来越依靠政府的有效治理。但是,由于人是一种追求必然性的理性存在者,而政治本身又具有有限性,因而人们必然关注现实政治之外的终极原因。因此,宗教、政治哲学在现代依然有其意义。《当代美国宗教》在介绍基督新教、天主教、东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诸多宗教在美国的发展现状时,阐述了美国民众与宗教的关系、美国的政教关系、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宗教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职能等问题。《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一书认为,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的作用非同小可:首先,宗教与政治的结合、配合与融合,是美国政治的突出特征。其次,宗教是美国文化的中枢。其理由是:宗教在美国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服务予美国自由主义,以及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合法化。再次,美国是多种族、多宗教的移民国家,宗教信仰多元化是美国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依托。《宗教改革对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影响》一文认为,西方近代宗教改革对近代西方政治学有着深刻的影响: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信仰与理性被进一步区分,从而使理性方法在政治学研究中恢复了地位。就理论建构而言,民族教会和民族国家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奠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宗教改革促进了“个人精神”的兴起,这为近代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形成提供了价值导向,从而影响了近代政治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文明的选择:论政体选择和宗教的关系》一书在系统考察西方近代政体形成过程时发现,基督教对英、法、德等国的国家政体的选择有着较大影响;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一文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结合的模式、多元宗教并存格局与社会稳定,以及多元宗教并存社会中宗教与政治二者互动的方式等问题。《宗教信仰与民族信仰的政治价值研究》一书认为,宗教是一种具有丰富政治属性的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宗教能为政治统治服务,能够控制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凝聚民族力量,可以为政治运动鸣锣开道。所以,宗教与政治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一文认为,宗教信仰实质上是信众在现实生活与理想境界之间作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而特别能体现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批判态度。而宗教教义的改变,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实社会态度的改变。相应地,官方往往将危及政权的信仰体系视为非法宗教,并加以管制。这便是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或邪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

 

综上所述,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国内相关成果探讨的主要问题大致如下:其一,介绍了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其二,讨论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其三,阐述了宗教在中外历史及其当代社会中的作用(例如,宗教在中国国家权力秩序的建立与变更过程中的作用,宗教在政治合法性论证中的作用,宗教对美国政治生活的影响,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价值观对近代西方政治观念形成的影响,以及宗教在西方主要国家现代政体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等);其四,初步探讨了宗教与政治互动的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的变迁等问题。其五,初步提及宗教信仰、信众的价值观念及其生活理想之间在思想观念层面的相通性,并将宗教信仰视为人们的政治理想及其对现有制度态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政党及其他政治主体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配置时,必然面临如何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宗教问题,即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对此,我国相关学界和政界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其代表性论著及其议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一书提出,基于目前我国宗教的群众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点,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一政治难题的理论基础;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在如何对待宗教这一社会力量的问题上,必然得出“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的结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新思想》一文认为,要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执政党与宗教: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文认为,在新形势下,我国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必须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方式,改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国家·宗教·法律》一书认为,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的管理模式,是我国诸多宗教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必须建立相对完备宗教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其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将之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二,开放宗教市场,并将宗教法作为维护宗教市场稳定的根本保证。其三,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应取消对宗教组织的财政补贴和特殊支持,不介入依法注册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干预政府的行为。其四,国家要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政策保障。《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一文认为,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与教情的宗教管理法律框架。今后应当按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继续推进宗教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为宗教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一书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为背景,阐述了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念、政策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过程,分析了党的宗教政策在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新形势下党的宗教政策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外宗教法规汇编》一书在阐述宗教立法的概念、宗旨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情况和宗教管理条款。《欧美政教关系研究》一书在探讨政教关系的概念,影响政教关系的主要因素等问题的基础上,先后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宗教立法与实践的概况、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等情况。。《从和谐社会的构建看我国宗教政策》一文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制定宗教政策,应采用各安其位、各遵其道、推己及人与和而不同的方法,遵循结构的多元差异性、复杂利益的平衡合理性、社会运行发展的整体性等原则。

 

归纳上述论著的内容,其议题和观点大致如下:其一,根据目前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提出了党和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其二,认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而创新思维落实在宗教事务工作中,即应实现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宗教的模式转变;其三,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形成过程及其未来走势;其四,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的历程和具体内容;其五,提出了宗教立法工作中的若干建议、制定宗教政策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宗教、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问题。冷战结束后,宗教对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日益凸显。该问题因此而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对此,国内亦有数量颇丰的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及其论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一书分析了全球范围内诸多宗教极端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及其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着重介绍了伊斯兰极端势力、当代世界其他主要宗教衍生出来的极端主义的现状。《颠倒的宗教观: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体系之一》一书提出,颠倒的宗教观是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国外“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形成背景、历史沿革、分布区域及赖以生存的条件,剖析了它的思想体系、基本特征和不同类型,揭示其各种组织的政治纲领、活动形式和变化规律,透析其插手国际事务的原因,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对我国边境地区和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等问题。《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一书探讨了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当前世界宗教的政治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演化及其影响、泛伊斯兰主义运动、宗教恐怖主义、当代新兴宗教等问题;介绍了亚非拉与欧美地区的伊斯兰教极端势力的特点、现状、成因,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分析了罗马天主教在欧洲的影响、宗教在东欧剧变中的作用、宗教在拉丁美洲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探讨了犹太人在以色列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与影响、美国的宗教问题、俄罗斯东正教依附于世俗政权的原因、中亚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及其影响、藏传佛教与“西藏问题”的国际化趋势、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民族分裂运动中的伊斯兰教因素、宗教在阿富汗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与影响、印巴关系中的宗教因素、巴以冲突中的宗教因素等热点问题。《从身份危机到政治暴力——当代宗教恐怖主义的发生机制研究》一文认为,由于宗教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世界的知识框架和概念基础,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意义,因而,宗教的认同功能和意义功能特别明显;在全球化背景下,宗教的认同与意义功能经过族群的诠释,便可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引发抵抗异质文化与其他族群的社会运动。因此,宗教基要主义的社会形式必然具有社会和政治的含义;宗教恐怖主义只不过是宗教基要主义在社会中的一种存在形式。《宗教在当前美国政治与外交中的影响》一文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宗教在美国对外关系上已呈现立法化、机构化、国际化、草根化、联合化、媒体化、安全化等趋势,对美国两大政党的外交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9·11”事件是美国推进所谓海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诱因。《当代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中的民族宗教问题与世界和平》一文认为,国际政治格局演变牵动着世界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相应地,世界各民族的宗教问题也会对国际安全局势产生重大影响;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周边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局面;应以对话方式解决世界民族宗教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宗教、冲突与国际政治》一文认为,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国际冲突都打着宗教旗号,但本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所以,宗教与国际冲突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美国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较量,并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反恐和反霸同时并举,才能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全球化境域中的文化多元性问题分析》一文认为,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西方现代文明的传播既是在包容和吸纳后发民族宗教文化的过程中实现的,亦是被后发民族的文化“过滤”后完成的。因此,人类文明的发展只能呈现为全球化一体化这一总趋势与体现这一趋势的不同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相互依存的状态,即人类文明一体多元格局,而非一元化发展趋势。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反对文化霸权主义,是减少和消解文化争端甚至战争的一条路径。

 

以上论著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其一,分析了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三股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发展进程,及其危及国际国内社会稳定局面的关联疗式,提出了扼制“三股势力”及其中国“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对策建议。其二,从思想层面揭示了宗教信仰、族群认同向权力政治和暴力政治转换的机制。其三,介绍了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分析了美国推进所谓“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原因及其目的。其四,强调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其五,主张采用对话、反恐和反霸并举、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与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等方法,解决民族及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对国内宗教政治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国内相关成果论及的宗教与政治、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宗教与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等问题,分别涉及到了宗教政治学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些成果为深化研究做了大量有益的铺垫工作,并为概论形态的宗教政治学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思想理论素材。但是,从学科体例、基本理论及其主要内容等维度看,这些成果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对宗教政治学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学科体系等问题涉及甚少。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应有其问题意识、逻辑起点、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框架结构和研究范式。所谓宗教政治学的问题意识,即对人类历史中宗教与政治高度扭结、相互制约这一现象的觉察及其力图诠释此现象的理论诉求;其逻辑起点或基本范畴应为“宗教”、“政治”及其两者共有的权力、权利、权威与合法性等概念;宗教政治学以交互作用的社会政治生活与宗教生活为研究对象,其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包括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特征、宗教的政治功能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宗教与政治的互动规律,以及政府管理宗教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问题的逻辑推论过程,亦是该学科框架结构的显现过程;宗教学、政治学以及哲学、史学、文献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宗教政治学综合采用的研究方法。总之,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交叉性学科,应该具备以上构成要素、逻辑框架或学科体系。换言之,宗教政治学应该具备学科特有的一般性、概论性特征。但是,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成果甚少。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的学科体系和逻辑框架尚未定型。

 

第二,关于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尚不系统、深入。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同质性问题、互动规律、功能互化机制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政府对宗教进行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从政治学论域研究宗教现象,不难发现,没有权力的神是不存在的。在信仰者看来,信仰对象(包括人格神或抽象力量)具有创造、支配和控制一切的权力。而崇拜和依靠拥有生杀予夺“权力”的信仰对象,并期望以此获得现世庇护和来世幸福等“利益”,是宗教信仰之所以产生、存在的根由。所谓宗教,即人们对超越于自身能力之上的超然性存在及其权力的神化和膜拜。而宗教的权力、权威及其神圣性、合法性的实现路径有两条:其一,以宗教信仰特有的真理观、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生活的理想模式吸引和教化信众,以实现其精神控制;其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采用一系列仪轨、戒律来规约信仰者的行为。这是宗教之所以能够控制信众的思想和言行,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社会运动中具有控制力的政治力量的原因和路径。可见,宗教与政治两者在社会权力、权利、权威、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同构性、同质性特征。而该特征又引发出宗教政治学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权限范围、互动规律及其功能互化机制等问题,以及政府管理宗教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和政界缺乏政治学论域的本质性分析。具体而言,由于对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问题(即两者共有的社会权力和权利等属性问题)缺乏学理和经验层面的系统研究,因此,由两者同质性特征引发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亦只能停留在“是什么”、“怎么样”等状态描述层面,而未能进入“为什么”等本质分析阶段。

 

第三,宗教政治学主要内容的学科特征尚不明晰。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与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格局、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不仅是宗教政治学的思想理论素材,也是该学科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由于对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因而,用“权力”和“利益”等范畴以及政治学的思维范式剖析宗教现象的研究方法,尚未运用于上述问题的研究过程。相反,社会学、法学或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却常常出现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之中,其研究成果亦分别显现出这些学科的特色,而缺乏宗教政治学的学科特色。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9

    一、引言

    进入90年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经济的市场化和大众文化的勃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旧有的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过渡和转化,中国的社会文化生活也经历着一场从来未有的深刻变化:大众文化,这个“以当代生存的个人领域为基础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消费性文化”,正影响着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风习。文学界的学人们已迅敏地注意到:大众文化(或通俗文化)已极为有力而有效地取代了原有的主流文化与精英文化,成了不断日常生活化的意识形态的构造者和主要承担者,并气势汹汹地要求在多元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占有一席显位。或者说,大众文化整合了话语的分裂,使之变成了“一个包揽无遗的大合唱,一个战无不胜的意识形态神话”。(注:参见戴锦华著《文化地形图及其它》和旷新年著《作为文化想象的“大众”》,载《读书》1997年第2期。 文艺评论家陈刚在其著作中不无夸张地指出:大众文化的世俗性与商业性导致了它同主流文化、精英文化的激烈冲突和相互拼合。在此背景下,人们正在目睹“一场硝烟迷漫的文化战场的肉搏”。见陈刚:《大众文化与当代乌托邦》,作家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章。)

    那么,大众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化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换言之,大众文化的崛起,对我们正在谋求实现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国家”的宏伟规划而言是一种催化剂,抑或是一种阻却力量?大众文化与我们所要讨论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宏大论题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它对我们的法学家的观念、思考方式以及法律概念、术语的语义将会有什么样的冲击?我想,任何一个关注时代问题的法学家都不可能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熟视无睹,而应当站在法学的基点和立场,对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普遍关注的论题,表述自己的观点。

    事实上,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法治建构时,也根本无法回避“大众化”现象。无论是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设计,还是关于“公民权与人权”、“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法与道德”、乃至“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的言谈,都不可能不与“大众化”问题相勾连。正是基于此一认识,本文以“大众化与法治化”作为一个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对它们之间多重复杂的关系作一宏观的勾勒,以为未来的进一步探讨厘清一个相对简化的头绪。但愿这样一个研究进路,没有过分地游离于法学界时下研讨的论题。

    二、大众化与法治化之关联分析

    大众化是自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在人类社会文化层面生发的重大事件。伴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财富和资本迅速流向工业所在的城市,并且通过发达的商业网络不断积累和流转。于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心开始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城市不仅是人们交换的场所和政治宗教中心,而且成为人们生活、生产的地方。作为19世纪和20世纪人类的一种必要的生存方式:城市吸纳了数以万计的来自村镇的大众,作为他们的生息之地;数以万计的大众在相对浓缩的城市空间生存、流动,创造和选择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生活文明。(注:美国社会学家R.E.帕克认为,城市不只是地理学和生态学上的一个单位,它同时还是一个经济单位。城市乃是文明人类的自然生息地。见R.E.帕克等著:《城市杜会学》,宋俊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总之, 庞大的城市利维坦,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创造物,它由城市大众亲手建造,同时作为一个异化的实体也塑造着大众的精神、心灵、习惯、品性和趣味。德国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 )指出:“真正的奇迹是一个市镇的心灵的诞生。一种完全新型的群众心灵……突然从它的文化的一般精神中长出来了。它一旦觉醒起来,就为自己形成了一种可见的实体。……从此以后,除了个别的房屋、寺院、教堂和宫殿以外,市镇的形象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单位,它客观地表现出形式语言及在整个生活进程中伴随文化的风格历史”。(注:[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上册),齐世荣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重印本, 第200页。)就19世纪和20世纪的历史而言,城市文明最重要的特征, 就是大众化现象的出现。

    大众化并不仅仅是一个人口流迁的概念,或一个人口的简单聚集过程,也不单单是大众群体的物质和生产关系的变迁,而首先是一个文化概念,一个人类精神的演进过程。大众文化表现为人类的一种普遍的精神气质和心理状态,是由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思想感情、生活方式、行为动机,乃至审美、消费趣味等构成的混合整体。这样一个混合形态的文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对精英文化的抗拒,对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如革命理念、至善论)的反叛,以及对于现世的物质生活的眷念,等等。同时,大众文化消蚀了人类对虚幻神祗的盲目崇拜,张扬个体生活的目的与价值,关怀个人自由、平等与权利的保护,强化个体的自觉意识和崇尚世俗的观念。从总体上看,大众文化趋向平实、实利以及人的地位、身份、待遇、尊严、知识水平、消费等等的“平均状态”和类型化。

    无疑,文化的大众化也是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变迁的映现。从政治层面言之,大众化现象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的经济——阶级结构的变化。大工业的规模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新的生产关系(主要是私有制关系)的生长,使社会财富在高度聚集的同时又相对地分流于社会大众。财富的相对社会化,在主要方面改变了前资本主义社会贵族/平民、地主/农奴二元对立的简单阶级(阶层)关系,淡化了区分阶级层别的身份和地位标志。反过来讲,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等级社会的政治权威(王权、贵族特权)的“神圣性”,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创造了条件。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制度的形成,莫不与大众经济地位的相对提高和大众意识的觉醒相关联。从法律层面言之,迅速成长的大众观念、价值和理念,也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法律的变迁。文化大众化的进程,也是法律传统的更新转型、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嬗变、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替过程,尽管这一过程本身表现出复杂的面相,但在整体上带有法治化的形态特征:

    1.大众化即是大众生活普遍化,又是生活私人化的反映。在一定意义上,大众化进程,拓展了私人生活的空间,催进了与“政治社会”相对分离的“市民社会”的成熟。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私人,他们都以自身为目的,即把本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而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98页。) 换言之,市民社会是家庭这种“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的分解和丧失,它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上揭书,第174页。)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就是以民、商法规范为内容的私法体系。这一私法体系构成了一国法治的制度基础之一。(注:当代的经济学、政治学文献以“陌生人社会”来描述市民社会的特性,颇有启示意义。一般认为,在陌生人社会,正是契约和私法维系着经济交往的扩展与合作秩序。)主要原因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私法,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都应当体现人性的要求和理性精神,而这种要求和精神也正是法治及其精神自身应有的内涵。

    2.大众化,在公共生活空间也必然引发新的变化效应,即出现公共权威与权力的解构与重组,生成新的社会权力体系,重构社会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或正统性)基础。(注:“合理性”(或正统性)一词译自德文Legitimitat(英文legitimacy), 指人们通过信仰体系服从某种统治的状态。 该词与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德文 Legalitat ,英文legality)有别。关于两概念的关系,可参阅拙文《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第345—346页。) 关于社会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正统性),马克斯。韦伯曾讨论过三个纯粹的类型, 即依赖于法律规定的“法律统治”(法治,Iegale Herrschaft)、依赖于信仰现存秩序和统治权之神圣性的“习惯统治”( traditionalle Herrschaft)和依赖于统治者人格与魅力的“奇理斯玛统治”(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注:Max Weber,Die drei reinen Typen der legitimen Herrschaft(1992)。也见 Max Weber,Staatssoziologie,hg.von Johannes Winckelmann,2. Aufl, Berlin 1966,S.99 ff.)尽管大众化过程在个案中也有可能受制于传统或习惯以及奇理斯玛权威力量的影响,但从总体看,大众文化的平实和实利性质,使大众在选择政治生活时更倾向于非情感化、非激情化的法律统治,而依靠法律规则来处理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显然,无论是习惯(传统)力量,还是奇理斯玛权威,就其本质而言,均属反民主和平等的。同时,它们的统治形式的非理性和反经济的性质,也是与大众的精神与趣味相抵牾的。唯有法律统治(法治)这种理性化的秩序,才会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大众化确立稳定的、常规化(routinization )的统治形式。反过来讲,大众化过程,也是大众选择和建立法律统治(法治)的过程,即通过大众文化的转型,促成社会一政治统治由习惯(传统)统治或奇理斯玛统治向法律统治演进。

    三、大众化与法治化之悖论

    然而,“通过大众化的法治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历史发展过程。应当说,大众化只是与法治化处于同一时间结构(历时性)之中并相互共生的现象,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承诺的保证,即:法治化的目标并不必然是建立一个趋向崇尚实利和功利主义的大众社会;大众化过程的完成也并不一定能够实现法治预设的理想。过分乐观估价大众化与法治化的同质关系,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观念。事实上,法治化与大众化都可能有不同的走向,并不存在唯一纯粹的法治化与大众化模式。具有不同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民族构成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法治化与大众化过程和形式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既相融、又相斥的内在张力,而其负值的影响对它们二者自身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从法治化角度看,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大众文化背景,那么能否实现法治社会——国家的目标,仍属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回过头来考察大众社会生活或大众文化的另外一面的性质与特征及其对法治化进程可能造成的负面作用。

    诚如前述,大众文化是在城市空间里孕育与生存的。大工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和追逐实利的商业精神铸就了大众文化的品格与气质。20世纪传媒(报纸、广播、电视等)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塑造了大众社会作为“拜物教化的或物化的社会”的特征。(注:关于“拜物教化的或物化的社会”用语,参见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 唐小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物化”概念的解释, 见该书第268页。)这样,不仅物质消费,而且文化消费(文学、艺术的消费)本身都带有商品结构的性质:通俗小说、电影、电视、卡拉OK、流行音乐、儿童卡通和漫画、香水和各种五颜六色的广告等等构成了大众社会的舒适、稳定、富足和温馨的世俗生活情调和景观。在这里,商品“获得了一种‘幻想的客观性’,一种自主性,似乎完成了如此精确的理性和包囊一切的东西,以致人际关系——它的这个根本性质的一切痕迹都被掩盖住了。”(注:见乔治。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张西平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显然,以现代城市为依托的大众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陌生人社会,较之19世纪以前的城市市民社会有更强的流动性(人口的迁徙)、庞杂性(各阶级、阶层的聚合)和冷漠性(人际亲缘关系的疏离)。 (注:有关城市大众社会特征的分析,详见陈刚,前引书,第4—5页。)大众社会的上述特征,是与法治社会——国家的性质相悖的。

    大众社会的流动性,不仅意味着大众运动节奏的加快,而且表明社会成员间关系与冲突生成的时间呈不规则的变化:一些社会关系与冲突在瞬间形成而又在瞬间消失;或者相反,它将在瞬间激发更大的社会冲突与矛盾。这种不规则的变化,恰好与法律制度不得朝令夕改的保守性质发生矛盾。于是,人们将面临两难的抉择:要么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去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关系;要么坚守法的保守主义倾向,而置新生的社会关系与冲突于不顾,任其自生自灭。然而,这两种策略均隐含着某种危险。就前者而言,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通过不断修改法律规则来适应社会关系与冲突的变化,也许从社会控制的短期效果看是成功的(或许相反,是不成功的),但它在根本方面是一种急功近利的、非理性的选择,最终将影响法治的长远目标的实现。就后者而言,法律规则如果不能有效地承担调整社会关系与冲突的责任,那么流于失控的关系真空将会滋长更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反过来又钳制法治的有序发展,法治化进程因而将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当然,较为理想的结果,是将法律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与利益联系起来,从而使法治在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 但是, 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  Edgar Bodenheimer)所指出的,要实现上述创造性的结合,是极为困难的。(注: Edgar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81,p.319.)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10

政府治理文化;法治建设;沟通;多元主体;信息公开

法治是贯穿于社会运行始终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而一国的法治建设于外部显现为制度规则体系之中,于内部发自社会文化土壤的培育。中国的政制、国情和文化,都成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的中国因素,因此,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化体现着其所在社会的长期积淀与持久发展,而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先进文化,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支配社会主体实践活动、为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可的、相对稳定的制度规则、法律价值、行为范式与思维理念的总和。法治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形成与培养,是法治价值观被整个社会所接受与认可的过程,而基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的人治传统文化,这一过程需要依靠先进文化群体的先导引领,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逐步推行,因而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首先是政府的法治文化,需要以建设政府治理文化为先导,它既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必需品,也体现出政府治理的法治水平,更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

一、政府治理文化的构成要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治理”,由原先的“管理”向现在的“治理”转变,并不仅是词汇上的简单演变,更蕴含着治国理念的重大变革。在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历史浸润下,政府一直以来扮演着全能管理者的角色,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理细致入微。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生态呈现出了多样性与复杂性,此时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新要求,治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文化则应运而生。治理,指的是在集权逐渐弱化、区域界线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及普遍存在制度分散化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中横向和制度内部纵向的联系,[1]它体现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化,是现代公共治理与服务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理性定位与科学回归。因此,政府治理是新时期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与多元市场主体协同治理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模式,是由政府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与过程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文化,更是治理的灵魂,它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过程中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文化,既是内化于心的意识、观念及价值取向,也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准则和行为方式。政府治理文化既是融入在治理主体及其行为过程中的价值理念及法治追求,也是由规范政府行为的准则制度、约束行为主体的治理范围、以及治理主体的行为范式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一,政府治理文化是以整合权力、保障权利为规范的治理准则。从管理到治理,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政府权力的下放,它将原本政府对社会的包办式管理转变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个人等多个主体的协同治理,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社会治理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使各方行使权力不得越界。哈耶克就明确指出:“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在事先由法律规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2]因此,政府治理文化首先应当为政府行为制定好相应的规范准则,政府治理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之内,以法律为其治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即政府治理文化首先应当是整合规制政府权力、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文化。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政部门和公务人员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所谓的权力清单制度,就要厘清政府的权力,将其放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并对其进行整合,详细规定行政权力应该被用来干什么,在哪个范围内运行才是合理合法的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治理文化是以崇尚法治、协商合作为沟通的治理理念。传统政治体制下,政府管理社会,大多依赖于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手段,控制社会,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应的“政府统治文化”,是以“人治”为其基本的价值导向,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要领导者的个人意愿。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根深蒂固的影响,即便在市场经济影响下的现代中国政府中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依然有着人格性特征,权力与个别领导者紧密依附与相随。在这种价值导向下,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政府永远是高高在上的领导者、管理者、命令者,社会民众对于良好政府的希望往往集中于个别官员身上,却忽视了政府本身应当赖以建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基础。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应当实现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的转向,法治理念应当成为政府治理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与精神要义,在法治的范围内,以法律为基本衡量工具,政府与民众实现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将法治作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即要求政府治理的全过程依赖于明确的宪法与基本法律规定,政府整体行为和公务人员的个体行为都是依法办事,按法行政。法治,是一种以确定规则制度为基础的治国方式,它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在人类历史上,法治第一次能够使得人们在具有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体系,把人们团结起来”。[3]政府治理,是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它尤其需要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的平衡与制约,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又容易受到不同阶层民众的各种争议,因此现代治理就需要依靠一种确定的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依赖于法治的基本准则和对话程序,让法治成为政府与社会民众、社会各阶层之间对话沟通、交流协作的有效工具,成为贯穿政府治理始终的价值理念。

第三,政府治理文化是以政府主导、多元主体为有限的治理范围。“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制定国家治理目标、路径和战略,运行国家治理体系,领导和组织社会成员是贯彻实施国家治理要求、驾驭和引领国家治理过程,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素养和本领的结合。”因此一般来说,治理主体素养和本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全能型”政府的管理模式,无所不能,无处不在,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同时社会及其民众则是被其以“家长”角色管理的对象。由此带来的弊端:其一,政府对市场经济与公民生活过程的过多参与,反而成为社会经济有机运行的制约,掣肘公民社会的自然生长,同时也造成政府治理效率的低下;其二,政府的全能型定位,使得政府权力不加限制地渗入社会各个方面,容易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升级,关系对立,不利于良好稳定社会秩序的形成。因此,面对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格局与复杂矛盾,单一的政府力量无法也不适宜成为社会治理的唯一途径,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的逐渐成长,它们走上舞台,与现代政府一起参与政府治理,成为新的治理力量。因此新型的政府治理中更强调有限而又有效的政府导向与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的有机结合。

第四,政府治理文化是以运作透明、信息公开为开放的治理范式。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与发展,一个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系统,就必须与外界进行信息、能量及物质等要素的互换。政府治理系统要保持运行的活力与效率,也必然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其工作过程中的程序与涉及的信息,除了国家机密部分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比重的提升,知情权被越来越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因此行政程序控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规范行政权的主要手段,特别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政府信息的公开,被公认为是信息时代良好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4]因此,政府治理文化中体现出的,应当是一种运作透明、信息公开的行为范式。首先,政府治理要保持开放心态,这让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认真倾听民众的声音,考虑民众的诉求,从而接纳社会中的新观点、新思想,真正以民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政府治理要保证决策制定的过程与命令执行的过程全透明全公平;最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垄断与封闭恰恰容易滋生腐败,政府治理需要依法将各方面的公共信息予以公开,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得到民众的支持,政府治理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二、政府治理文化的价值性分析

政府治理文化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制度文明、价值理念及行动范式的有机结合的文化现象与治理状态,在现如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治理文化建设,县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第一,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文化的突破口。在中国社会要培育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扎根于社会土壤,并在民众生活中得到广泛遵循,“人”的因素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运转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文化建设更是贯穿其始终。无论是法治文化以人的日常行为生成原型,还是法治文化为人的交往互动提供样本,都离不开“人”的要素。因此,只有具备了较高法律意识水平的社会主体,才能为法治的形成准备主体要件,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才成为可能。而在广泛的社会公众之中,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有着较强的示范导向和积极的引领作用。因此,构建政府治理文化,实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有限治理,是整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是培育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法治文化建设贯穿法律运行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为何作为执法环节的政府治理成为建设法治文化的突破口,首当其冲呢?究其原因在于,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实施治理,相比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更具有经常性;相比于司法机关的审批裁定的消极防御性,政府治理行为则更具有积极主动性;而相比于普通社会民众,行政人员的守法或违法行为则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和辐射力量。“公民遵守法律义务的实现程度深受官员是否坚持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点所影响,官员对公民正常遵从法律的期望取决于官员只根据自己所公开宣布的规则行动的承诺。”[5]由此可见,如果日常积极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有效地约束自身权力、依法行政,法治文化自然难以生成。因此,要建设法治文化,必先构建政府治理文化。

第二,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支撑力。从西方法治发展进程来看,启蒙运动之后,法治针对的重点从先前的所有公民守法,转移至规制掌握行政权力的政府。虽然政府是治理社会的一种必要的存在,但是必须要用法治来严格约束其权力行使,以防止政府权力不至于扩大成为吞噬公民权利的“利维坦”,因此,纵观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从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到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国家,再到当代诺奇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从英国的议会实践到美国的分权制衡政治实践,无一不是以法治作为规范政府权力的有效利器。既然法治是现代公共行政的重要依托,法治政府的推进则势在必行。而建设法治政府,除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包括文化建设。法治政府既是一种制度体系,也是一种思想理念,更是一种文化环境。[6]如果说制度体系是法治政府构建的基础,那么文化建设则是法治政府重要的精神支撑和内在驱动,加强政府治理文化建设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只有坚持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双轮驱动”,重视政府治理文化的培养,才能促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才能推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首先,政府治理文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守法政府,它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基础,而政府治理是以整合权力,保障权利为基本依据和准则,在政府治理文化的引领下,政府行使公权力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权力范围,不得随意越界。其次,政府治理文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依托。法治政府是以人为本,接受监督的政府,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法治政府的全面推进,需要处理好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规范与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同时,满足社会公民日益提高的参与意识与民主诉求。而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则一改的“官管民,民怨官”的传统模式,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团体、公众等处于平等的协作伙伴关系,以法治为其沟通的桥梁和衡量的工具,引领政府行为真正走向法治性、现代性和公共性。最后,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引领。法治政府是能够成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政府,因此要通过培育政府治理文化,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之中。

第三,政府治理文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推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从早期起步阶段迈进了新的历史时期,信息化、市场化、全球化浪潮有力地冲击并挑战现有的国家运行体制,社会大转型推动着国家治理的转型和现代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扬弃国家统治与政府管理的传统概念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国家治理”这一现代国家所特有的概念,它凸显了社会治理者向社会所有者负责,强调社会多种力量的合作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同样重视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着集中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作为最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而政府治理文化的培养则成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首先,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政府治理文化以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的人民是国家政权的真正享有者,公民获得参与决策、监督的合法渠道以及对于治理者的问责权。其次,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政府治理文化以崇尚法治为其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在这种价值引领下,无论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还是利益相关者,只要是相关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都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以法治代替人治。再次,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文明化,政府治理文化改变了传统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抗对立关系,运用法治在行政机关与社会民众之前架起沟通对话、平等协商的桥梁,这种治理范式拓展至整个国家治理模式中,带来的是“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更多的激发权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视”,将国家治理统一于社会服务之中,让现代治理模式更加文明和谐。最后,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政府治理文化中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政府决策和运行,在这样的文化辐射下,政府治理效率提高,同时各种治理主体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并且随着其各自专业化与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政府机关的治理范围不用面面俱到,更多的是发挥导向功能与协调作用,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三、构建政府治理文化的路径选择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现代政府建设的总目标。适应时代的进步,超越传统的模式,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政府治理文化乃是构建政府治理体系的关键途径。

第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打下制度根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需要有坚实稳固的法律制度作为培育的基础和生长的土壤,而对行政权力无论是取得还是运行,都需要有效的约束,这是政府治理中最首要亦是最重要的规则。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表面上看,对行政权能的法律规定似乎已经非常完善了,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一,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规定过于笼统,往往只是指明了一个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但在具体实行中的具体事项,究竟交由哪个具体部门来行使,却无从知晓;其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缺乏明确,特别是具体到某个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有的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找到,有的却很模糊,甚至没有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各个行政程序间无法衔接统一;其三,对行政权力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不仅行政部门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权限范围,也不指导其他部门的权限,而且社会民众也没有能力知晓如此庞大分散的法律法规,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由此可见,培育政府治理文化,首先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更需要将已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行政行为过程中去,而现实法律规则中,对行政权能的规定却不清晰、不明确。不仅社会公众难以把握,而且相关部门也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认真梳理、科学归类和做出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清单制度应运而生。[7]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它是将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权限进行详细的列举,明确政府该管和不该管的事务和领域,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权力进一步的细化与分类,便于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同时,也更好地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以实现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规范,其一,通过细化和梳理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权能范围,让政府权力更清晰,便于促进行政主体在权力范围内有义务有责任地去行使职权,而在权力范围之外,则不能行使,该管的不能出现监管缺位,不该管的也绝不能越权行为,从根本和源头上限制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利益。其二,通过对具体权力的行使附以具体的流程、程序,规定好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滥用、乱用手中权力,让行政程序具有了引导和控制功能,从程序上和过程中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约束在设计好的流程图中,极大地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我国应重视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制定出台《权力清单条例》,全面规范权力清单制度,运用法制手段为权力清单制度保驾护航,从而为政府治理文化的培育提供最基本的规则基础。

第二,健全协商沟通机制,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疏通对话障碍。经历了法律虚无主义之后,我国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法制方针下,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在法制不健全的改革开放当初,是确为必要的。然而未来面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换,仅仅依靠形式上严谨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实现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30多年改革开放对社会的影响带来了观念、利益及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已然成为现阶段甚至是今后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重要底色。由此带来社会治理中的很多场合下,多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彼此纠缠不清。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公私领域相互转化、融合、重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此产生了公私领域之间的模糊地带也随之不断变化消长。[8]因此,传统政府行为所追求的控制效果往往变得无法实行,更无法实现,如果采用强力压制手段,反而会增加民怨,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民众等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平衡利益,解决纠纷,疏通政府主体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对话障碍,成为现代政府治理文化中的新特点。构建政府———公民之间的互动平台和对话通道,政府治理需要尝试三重转型:其一,从固定的解决方案转变为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复杂的矛盾纠纷中,法律永远不可能预先给出一个设定好的清晰的圆满的解决方案,因此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在处理的过程中,以法律的规定为基本框架,所有合法的利益都应当得到倾听和尊重,实现基本的平衡。其二,提供的解决方案从重视实质性转变为侧重程序性,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的前提是大家都能充分地表达,因此,建立新型的民主平台,在行政程序中让各方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保证办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其三,政府的角色从纠纷的决定者转变为问题的参与者,行政机关应当尝试改变其一贯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方式,在了解背景及民众利益诉求后,尝试将自己作为问题本身的当事人,考虑及完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公权力的行使需要进行有效的约束,需要保持其惯有的谦抑性,但同时私权利也不应一味高呼“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是应当找寻公私利益兼容并蓄的良好机制,在构建现代政治治理文化中,为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途径,把握对话合作的适当尺度,疏通制度障碍。

第三,积极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扩展治理主体。社会转型时期,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治理难题纷纷出现,同时伴随着各种秩序需求的增长,例如电子商务交易的规制、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单独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往往是无法应付和处理好的。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中,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全部依靠,政府成为治理的引领和导向,而要依托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与壮大,通过“积极培育成熟的市场和社会自治,合乎时宜地实现政府抽身或转身,厘定政府有效边界”。[9]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民间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确认,并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一方面既要坚持政府主导方向,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扶持多元主体发挥自治功能,推动传统管理逐渐转向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当前培育现代政府治理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即是将政府治理放入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之中,行政机关调控与社会组织自治互动,政府治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补,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事务和社会组织有能力解决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并通过社会组织扩大公民理性参与政治,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政府治理文化中主体的多元建构。

第四,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提供有效监督。随着现代公民对于政府行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要求的逐渐强烈,政府信息的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只有实现政府掌握和形成的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个别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公开为例外,约束政府权力,才能实现政府与公民良性沟通,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首先保障公民的充分知晓,充分参与,这是政府理的基础,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容易造成不合理甚至违法决策的形成;其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更容易定纷止争,公开而明确的行为与决策过程,更容易防止私利的产生;最后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黑暗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才能让法律予以阻止并产生威慑力量。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必定是透明公开,有效监督的行政文化。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离建立完备的透明和公开的机制还是有相当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的成熟与完善。首先,应当在公开渠道上应坚持步步为营,即从政府主动公开,公民申请公开,到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理由说明,再到审计机构的审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其次在公开环节上应当保证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过程和结果都实现充分的透明,尤其是重大和突发事件在公布时间和公布内容上,切忌选择性、剪裁式公开;最后,在公开方式上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完善传统的公开方式,另一方面创新互联网这一便利且个性化的选择方式,将“互联网+”的概念运用在政府治理之中,开拓“互联网+政务”的新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平台,采用更加灵活的公布形式,结合网络平台的良好互动,接受民众监督,听取民众诉求,迈出新时期政务公开的创新一步。

四、结语

总之,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复杂治理的需要,现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治理都对政府行为提出了从管理向治理转换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文化,应当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治文化,是对话协作的沟通文化,是协同共治的多元文化,是信息公开的透明文化。深入推进现代政府建设,既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更须重视培育与制度相适应的政府治理文化,以政府治理文化引领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建设,从而保证建设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高玉贵.法治政府视阈下政府治理的现代化路径选择.[J].商业经济研究,2015,(20).

[2]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73-74.

[3]尚禺.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能图景与途径———基于中欧法治建设论坛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14,(3).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

[5]顾肃.理想国以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72.

[6]周继东.以政府法治文化引领法治政府建设[J].前线,2013,(9).

[7]王春业.论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6).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11

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虽然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取代了分封的君王制,政治权力集中到君主手中,但宗法关系仍然作为维系社会的纽带被继承下来,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宗法中最重要的法纪就是孝,这是父权家长制必然的要求。后来在地主封建社会,是小农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维护家庭的内在力量也是孝。所以在封建社会不见个人,只有族和家,个人不能违反家族的利益,反之,则为不孝。”①

从孝的角度出发,人在宗法关系中就是要服从父权,而父权行使者的根本也要反过来服从孝的内容,因为孝的内容是孝的具体表现,只有服从孝的内容依循孝道,才使自己对父权的拥有和行使具有不容质疑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在封建等级制中控制血亲集团。这其中,除了必须获得强大经济力量以保障对物质财富的世袭和支撑起宗法父权制度外,还要世袭精神道德的力量巩固对物质财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于是对孝的服从在一定意义上就演变为对礼的遵守上来,孝的内容就是父权行使者继承下来的关于先祖调节宗法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孝以礼为实践内容,礼中内含着父权要求的孝道。所以礼既为孝的实践找到价值依托,整合社会普遍存在的父权体系使之一代代的历史传递,又成为一种压制性力量,具体体现在“三纲五常”的伦常原则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伦常的政治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很突出的一个特点,它强调伦常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人实现的途径则是按照伦常的规范要求修身养性:它强调伦常是重要的统治工具,封建文化以伦常为君主专制服务,突出表现为“德政”的思想。德政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实质是要求统治者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感化百姓,通过“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以教化百姓。”②

总之,绝对服从父权为特征的宗法关系成为封建社会保持自身和治理自身的有效工具。它通过古训合理论证了自身的合法性和绝对权威性,又用重新控制起来的血亲集团内部凝聚力的自我强化和巩固,实现在对新的政治经济资源争夺中利益的最大化,但也限制了它在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下自我调整的外在幅度和内在承受力,显现了它自我存在的历史性一面。

二、对我国封建文化中忠的思想解读和分析

人是在直接血缘关系下使自己得以存在的人,是人成为人自身的直接依据,而整个非直接血亲关系结合成集――社会是使直接血缘关系的人求得自我生存和维系的更根本的依据,因而类推出单个的人因直接血亲关系导致的父权等级宗法制使人成为遵守孝的人,并同时又因非直接血亲关系的社会成为自身存在的根本依据以礼的另一种形式成为人必备遵守的价值和规范。这种礼的形式便以忠的伦理和价值赋予了不同与孝的具体内容但又同孝有彼此的一致性。 因为这种非血亲关系社会共同体的维系秩序是以等级制为依托的,而等级制的实质是上下高低因等级趋向权威的被动依附和自我定位下的安分守己,核心是向君权的靠拢,形成君权至上的根本定位,这与父权为特征的宗法制有同样的功能效用。

于是“君权至上,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君主的权威具有压倒一切的至上性,神圣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一,政治权力方面,君主的权力具有绝对性。二,在社会政治关系中,君主有绝对的统领和占有权。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君主处于独特的崇高地位。四,在权力与思想文化的层面,君主意味着终极真理。”③这样忠的原则成为评价人们对既有社会等级制特别是君权的认同与否的价值标准和根本原则,也是评价人们对既有社会宗法制特别是父权认同与否的价值标准和根本原则。总之,忠道成为孝扩张到整个等级社会关系后变相转换的产物,忠孝成为礼的重要和根本核心。这样,“思想家不断衍生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而在政治生活中,‘孝’的规范被转化为‘忠’的规范,从而‘子子孙孙’的秩序就转化为‘君君臣臣’的秩序了。”④

三、忠孝思想对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

无论君权还是忠的原则和道理无不受宗法孝的渗透和影响。君权的行使也必须具有孝的法理支撑,否则就是反祖制,违背孝道,就不能以配天命。所谓天命,乃是决定万事万物运动演化的,是天经地义,万事不移的总法则。所以忠孝之道是天命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终极真理。对君权自身的维护是君权行使者最大的孝,是最大的和最根本的祖制,这就是实现祖制的最根本内容。因而君权行使者往往实行政治改革和变法运动,从而延缓整个封建王朝政治危机大爆发的到来,为维护君权的存在和加强君权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正是实现孝的一条出路,这种以君权为核心的等级制也被安然的维持和巩固下来,这样忠在孝实现过程中也发挥表现出来。

忠孝思想关系就在于君权在维护等级制中即忠道的实践过程中也维护着孝,对君权的尽忠过程又回归到对孝的实践中去。忠道是等级制关系中的孝,孝是宗法关系中的忠道。它们彼此相互结合在一起,使君权和父权至上、至尊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统治手段的价值根据,以忠和孝为内容的忠孝之礼内化于整个国民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君权和父权至上造就的君权和父权在等级制和宗法制领域内的扩张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使这种社会下的人形成了被动服从、信仰权威没有民主精神和个性自由、绝对依附型的政治人格和政治情感,在封建王朝的不断更替中具备强大的生命力。

总之,忠孝思想对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一是造成了我国政治文化的务实性只求于适应现实,适应于封建宗法关系,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关系这个模式中。虽然我国政治文化重“民”,但“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这种重民思想只能是皇权的肯定。二是我国古代政治文化重视伦常,其根本是建立一种以君主为最高主宰的君主专制的官僚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个人自主性丧失,而君父权力无限扩大。我国封建政治文化中所表现出的这种关系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集中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的存在和民族的发展,而在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条件下,却湮灭了个人。因此我国政治文化必须要抛弃这种封建主义的糟粕,使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合理的优良的东西得到正确发挥,同时从世界上所存在的先进政治文化因素中汲取有益的科学的东西,使我国政治文化不断吸取各种有益成份壮大自己和发展自己。

参考文献:

[1]杨白奎.宗同社会与礼乐文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216.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12

从马克思使用政治文明概念,到去年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同志第一次在我们党的正式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时间跨越150多年。在“5•31”讲话中,同志第二次使用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前不久,同志在视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第三次使用了这个概念。

不到两年时间里四次讲到政治文明,可见同志对这一概念的使用绝不是偶然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为什么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下,同志特别把政治文明单列出来,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提?单独提出政治文明,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什么特殊意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发展具有什么意义?政治文明的提出对于与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发展息息相关的统一战线又具有什么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统一战线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围绕这些问题,本文简要谈点个人看法。

(一)

要思考和研究政治文明问题,首先必须准确把握这个概念的基本内涵。

关于政治文明的确切内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和标准的说法。但是从总的情况看,大家普遍认为政治文明应该是人类改造社会过程中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其中包括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等因素。与政治文明相近的另一个范畴是政治文化,但政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文化主要是指政治意识或政治观念,与政治文明有明显的区别;而广义的政治文化则不仅包括了政治观念,还包括各种政治制度、规范、习俗等,与政治文明的内涵大体相当。如果一定要区分两者的话,那么政治文化可能比较中性一些,而政治文明则更带有褒义,是对一定社会政治状态的总体肯定。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现在又增加了一个政治文明,就有必要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分界比较清楚,与精神文明的关系就比较复杂了。尽管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同属上层建筑,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前者只能够代表和反映思想道德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无法涵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设施等内容。但在社会上,长期以来一直把政治制度、政治设施等当做精神文明的内容。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有论述。尽管党的第一代和第二代领导核心没有使用政治文明这个概念,但他们同样表达了对这一重大问题的关注。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同志针对苏联模式的各种失误,在《论十大关系》中就强调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还要改革”,提出要不断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改革或者说“革命”。进入新时期以来,邓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教训时指出,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也强调,到建党100周年时,我们不仅要在经济建设、思想文化道德建设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更主要的还是要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规范有效的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十六大报告中,他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因此,把政治文明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单列出来,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体思路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说把政治文明单列出来,体现了中央在设计国家发展总体思路上的重大突破?大家都知道,同志近年来在涉及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共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论断:一个是“执政兴国”,一个是“以德治国”,一个是“依法治国”。其中,“执政兴国”主要是抓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因而主要是物质文明;“以德治国”主要是抓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因而主要是精神文明;“依法治国”主要是抓法制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因而主要是政治文明。三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支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更全面、更迅速地健康发展。如果只强调前两者,只注重物质生产和思想道德建设,轻视、忽视制度和法制建设,我们对人类文明成果的理解和认识就是片面的,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不可能成功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甚至可以说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为从三者的关系看,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发展的杠杆,政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将为物质文明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和政治保证;政治文明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决定因素,一方面它制约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另一方面社会的政治改造必将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产生深远的影响。从根本上讲,一个社会是否文明,主要的标志固然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有关,但更主要的还在于这些财富公正、公平、公开地再分配。如果财富极大丰富,但分配不公,也不能算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形态。因此,只有更加自觉主动地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才能从总体上确保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才能从制度上确保我国社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二)

从政治学角度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实质就是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政治发展或者说实现政治现代化。在“5•31”讲话中,同志正式使用了政治发展这个概念,强调“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据我所知,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正式使用这个概念,这还是第一次,与政治文明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过去在领导讲话和中央文件中,主要是讲政治稳定,强调政治稳定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稳定是中国目前的最高利益,但只讲政治稳定不太全面,把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谈也不彻底。因为政治在保持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自身也需要发展。

一般来讲,评判一个国家的政治是否稳定,标准主要有三条:一是看整个政治体系是否具有强大的权威性,是否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肯定和承认;二是看整个政治体系是否功能齐全、运转正常,是否能够在履行对全社会进行调控功能的同时,不断加强对自身的调节;三是看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是否井井有条,是否基本上在法制范围内合法地开展。从这三条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政治稳定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动态的稳定,是一个不断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条件下,要保持国家的政治稳定,必须坚持政治发展。同时又必须具有自我调适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没有政治发展的政治稳定必然导致僵化,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丧失政治稳定。要达到动态的、良性的政治稳定目标,现实途径和必由之路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程度和法律的权威,逐步实现政治过程的程序化和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建立健全政治参与的机制和渠道,协调处理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之所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保持了长期的政治稳定,其中关键的一条是我们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加快政治发展、逐步实现政治现代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政党与政府、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由过去的高度一体化转变为适度分离,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变,各种民间组织和中央机构的微观调控也使国家控制方式日趋优化;二是社会整合方式的进一步丰富,由单纯的行政权力为主走向行政权力和经济杠杆、法律调控并重的轨道,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三是政府权力的调整,由过去的中央高度集权变为中央与地方的统分协调,特别是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四是政治权威的变迁,由过去的“权力至上”、“官本位”逐步走向“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五是权力监督和制约手段的完善,从过去主要强调道德自律转向注重制度约束;六是政治参与模式的发展,由过去的被动型、动员型逐步发展到自主型;七是政治文化主体的变化,正在由群众文化逐步向公民文化发展;八是政治决策依据的调整,由过去主要依靠少数人的经验发展到逐步靠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度。尽管这八个方面的概括不一定完整、准确,但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政治发展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如果没有这些巨大的政治发展,我们很难想像在改革开放这样深刻的社会历史变革时期,我国竟然能够保持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

面对这样巨大的政治发展成就,为什么仍然有人指责中国不搞民主政治建设,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这跟我们没有很好地总结和宣传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就有关;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人的别有用心,特别是在西方敌对势力的眼中,所谓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说到底就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绝对不允许的。政治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都必须遵循的硬道理。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来进行,在促进政治发展的同时,始终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必须充分体现国体与政体的高度统一,民主与法制的高度统一,共产党领导与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与多党派参政的高度统一。因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必须与我国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与我国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教育水平相适应。

(三)

按照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要推进政治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的辩证统一。在此方面,统一战线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篇13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加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学界的认识各有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有以下5种:一是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把法治文化界定为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二是以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观为基础,把法治文化界定为法的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三是从认识论角度解读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实证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用于沟通法社会学与比较法学研究的桥梁。四是借助文化人类学中关于“文化”的基本认知,将法治文化界定为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五是从系统论角度认识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界定为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念三个因素组成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机制。

本文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为目标,以法治文化研究为理论切入点,进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法治文化的特质。在我看来,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此概念可分析如下:第一,法治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存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第二,法治文化的群体性、共识性特征来自于历史传统积淀。第三,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层次: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等。这三个层次虽有表里之别,但相互开放,彼此影响。以此法治文化认知为基础,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界定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并由其决定的,经过5000年中华文明积淀而来的共识性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

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建设需要一个体现其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主义性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提供思想和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做主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性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制度层面,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思想层面,20余年持续不断的全民普法教育和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层面,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公推直选、全国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不断扩大和群众评议执法活动的推广,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二是历史传承性。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文化的发展同样如此。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在其积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伦理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文化也因此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马克思、恩格斯把中国等东方国

家“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治文化,归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法律及其他文化子系统都具有自主性,只有对特定法治文化赖以生存的的整个文化系统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解读特定的法治文化。随着法社会学在我国的兴起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总结和反思百年中国法律移植的经验,尝试从人类学、文化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及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也逐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把法治文化视为受到历史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已渐成共识。法治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具体的时空独立存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文化。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性。

三是与时俱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法律文化形态,其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领域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体现在其理念、制度和实践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关键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引导正确执法,严格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表现在: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创新,以及在推进法治文化的实践上,都表现出了鲜明的与时俱进性。

四是思想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文化体系,而是既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大胆吸收当代各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由当代文化特有的开放性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人类文化和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系统论角度看,系统的整体特性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特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也是由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人员、技术、服务、货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球化使得不同法治文化间的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日益增多。每一种法治文化都在经历一个面对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正是这种交流、碰撞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发展。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在法治的推进中,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和公民法律素质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而法治文化员是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以超越时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促进法治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教化调控的作用

一是传播法治知识、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认知能力。法律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调控对象,具有普适性特征,但其作为源远流长的专门知识体系,具有独特的语汇表述、程序设计、实践运作,表现出一种精英化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人们解读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领悟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制度安排提供了知识准备,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简略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直观地判断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二是促使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不仅体现在“教”的方面,即传播法治知识;更体现在“化”的方面,即促使人们遵教而为,规范自身行为。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调控,要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迫于强力的压迫――这是一种外在约束、硬约束;要么出于内心的认同和自觉遵从――这是一种内在约束、软约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这两方面的功能。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人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表现出不可忽视的软约束,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了基调。法律知识传播中,公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步提升,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这样人们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接受法律,自觉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培育法治文化判断力,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为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二)社会整合的作用

一是形成社会共识性价值观。法治是衡平各方利益冲突的最佳手段,也是寻求价值共识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利益追求日益多样化、价值诉求日益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发展使得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必然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方式。因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观念整合作用,对于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组织结构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制度体系,更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普适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共识性的行为模式,规范公众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私权行为,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公权与私权间的关系,这就使与公权领域相对应的私权领域及两者间的交叉领域都得到应有的规范。三是制度整合。即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协调社会行为,调适交往关系,清除社会运行障碍,建立社会正常秩序,发挥凝聚社会的作用。这表现在:首先,它确定了社会基本框架,建构了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模式、行为规范和机构体系,为特定时空下社会交往提供了规则场景,使特定时空的人们能够在共同法律语境和制度体系下交往,减少了交往的障碍,密切了彼此关联度,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其次,它设定了交往模式,降低了交往成本。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确立了权利,规定了义务,为不特定个体间的社会交往行为预先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并通过明确违法责任,引导双方自觉依照法律制度规范约束自身交往行为,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交往秩序。同时,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也可大大增加交往行为的预见性,使人们能够对交往结果保持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就增强了交往信心,促进了合作,降低了交往成本,增进了社会交往。

(三)价值引导的作用

“人们在为法治理想奋斗的同时又总是不能充分实现这一理想”。以法、法治为原点的法治文化,不仅包含着对现实法治实践的肯定,也包含着人类有关法治的理想追求。价值引导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价值批判。批判,是发现实践中的不足,引导社会良性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文化的价值批判作用,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它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巧妙地作出了区分,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具体法治实践进行优劣辨析,为法治进步标明方向,提供动力。“理想之法总是一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正是这一永恒矛盾,迫使实在法将理想之法的理想含咏于内,将理想之法所描述的应然推陈于外,而推动所谓法制的进步,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现实人生的改善”。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剧烈变动,社会阶层迅速分化,人们的思想激烈变革。各种名目的思潮对人们的思想形成巨大冲击,这不仅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了法治文化的进程。在这种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态势下,只有法律才能成为人们达成共识的底线。正是由于法律的强制特点,使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实效性,也使它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体现了价值引导的作用。

(四)推动实践的作用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的内在精神要素,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提供理性根据,并内化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法治实践中的措施、方法、现象、进展、成效,都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实践的作用表现在:一是为立法提供理性指导。当立法者撰写法律条文时,对其真正起到支配作用的是社会主流法治文化。是它在左右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使立法者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中,确认法律的应当保护对象、容忍对象、限制对象、禁止对象,也是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立法分析、评估、批判的评判标准,营造了一个能够评判法律善恶的相对统一的文化情境,推动了立法完善。二是成为规范执法、普遍守法的精神动力。普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蕴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归依,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促使主体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对法治实践的推动作用,为深化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主体。人民群众是否普遍树立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是否形成共识性的现代法治观念和基本法律素质,是否具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愿望和基本能力,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树立其主体意识,共同参与法治建设。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

(一)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法治理念构成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精髓,它贯穿于整个法治实践的过程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关系,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丰富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不断赋予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成果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化、传播功能,以大量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治文化产品为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中国在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首先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必须具备传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专业素质、组织能力素质外,法治文化素质成为越来越不可缺少的素质。领导干部只有具备较高的法治文化素质,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也才能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质。必须以培养其法治精神为重点,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必须坚持学用结合,在法治建设实践中锻炼干部,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有效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文化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其学习法律法规和法理知识

的兴趣和爱好,促使领导干部主动学习,深入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必须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和法学院校等阵地和资源,有计划、有系统、有针对性、有深度地抓好领导干部法治专门培训,不断向各级领导干部灌输先进的法治思想,及时使其更新法律知识,掌握法治真谛。必须将领导干部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法治考核的档案,并作为其选拔、奖惩、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在“深入”上下工夫,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和首要任务,使宪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应当以制度建设为根本,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制度建设上,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领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在教育对象上。应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我国20多年来普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以阵地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有机融合,构建“法治、民本、廉政、阳光”的机关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文化环境。推进法治文化与城乡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群众思想文化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

(四)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国

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围,从国家机关角度来讲,就是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体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权利得到了保障,损害得到了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到了矫正,法律的威信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能得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更要以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为重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执法者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和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弘扬法学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