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论文实用13篇

法治文化论文
法治文化论文篇1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所有形式的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环境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有其独特的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培养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

(三)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文化大繁荣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文化。

二、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在党中央不断领导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尽力配合下,我国的司法工作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尽管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已起步,但仍处于稚嫩的初级阶段,还有漫长的探寻道路。目前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我国法治系统的运行状况存在漏洞

一是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滞后的问题。二是执法层面上,滥用权力、裁判不公、执法不力等阻碍法治发展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三是法律监督上,监督范围较小、监督强度不足、惩罚手段不够严厉都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影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

法治文化强调的是民主、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是需要民众积极参与的法治状态,但目前我国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维护权利与制约权力的概念。在不断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能够让民众逐渐认识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三)我国现阶段欠缺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

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较为狭窄,受众群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传播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传播主体应当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了解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传播的内容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容涉及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但当前的传播内容是以法律制度和规范为主,较少与其他内容相结合。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历史、社会和经济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的法治文化,古代主张的“法治”也不是今日所说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大于法的,受制于权力的人治。由于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部分民众对法的认识停留在暴力性、强制性与惩罚性,留下镇压、统治等印象,从而产生恐惧、躲避的心理,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难上加难。

(二)社会原因

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重关系、讲人情几乎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情的确是社会交往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无处不在的人情也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情乱法的现象。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治文化论文篇2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法治文化论文篇3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于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最基础的部分。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限权、宪治等法治文化内核相严重缺失,因而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继续推进面临诸多障碍。本文试图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探析当前法治文化构建中存在的障碍,并厘清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以期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构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一)构建法治文化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社会文化中的“显文化”即主体文化。法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构建。法治文化,乃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

法治应成为社会生活的底线,应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法治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多元文化体系中的显文化和主体文化,是因为法治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它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守护并不断地扩大人们所享有的自由。与其他隐性文化、亚文化、潜规则所不同,法治文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一种积极的、乐观的同时又是一种相对保守强调社会传承的文化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法治文化还意味着在承认各地区民族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全球范围内的法治文化有着高度的兼容性、共通性,这意味着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法治文化而实现的。由此可见,构建法治文化应是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构建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意识范畴,法治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时法治文化又对法治建设存在反作用力,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治文化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治精神得以社会普通化的实践和实现,是按法治精神实践的方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从个体角度来看,法治建设需要拥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他们是法治社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法治社会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从整体来看,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需要拥有一定的法治文化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建设各项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转。

可见,法治文化构建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离开了法治文化构建,法制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法律移植为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移植了国外的诸多法律,试图以此推进我国社会迈进法治化,但是由于法治文化构建仍然相对薄弱,因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大范围存在,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效果,足见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论文篇4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由国家强制实行法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量推行法治,以期克服法治化进程中的动力不足问题;通过实行法治的赶超发展,以期节省时间,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化进程:通过精密的尽可能周全的设计与操作谋划,以期避免和降低法治化过程可能出现的社会代价。”②这种观点强调国家在法治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还处在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和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③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化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

其三,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立论的角度和强调的重点。政府推进型法治主要从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强调法治的紧迫性。社会演进型法治则从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制的民众基础的角度,强调法治的渐进性,而第三种观点则取折衷主义态度,但倾向于政府推进型。

在对法治化模式进行探讨时,有一点需要明确,法治模式的选择,是对法治发展规律的揭示,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人为地创造一种模式强加给社会。只有正确地认识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才能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使我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代价实现法治社会。

在构建我国法治模式时,首先应搞清我国实现法治的基本动因。因为只有回答了为什么会选择法治,才能搞清我国法治的动力是什么?按照法学界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我国法治从二十世纪初算起已有百年历史,但我国真正开始由法治代替人治,则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其基本的动因,从政治上说是对时期由人“治”造成的混乱和灾难的拨乱反正,从经济上说是实行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可以说,政治上的自我反思是党和政府主动选择法治的直接动因。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创伤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④这实际上是宣布了我党以法治代替人治的决心。而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则是政府选择法治的又一动因。党的十四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任务,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⑤随着实践的深入和认识的深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念,越来越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基本共识。要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国法治模式中,除了政府和人民群众这两个纬度外,我们还应该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纬度。在政府、人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维空间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现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方向,代表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的趋势,是实现法治的客观推动力量。政府是实现法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人民群众则是法治的实践者和实现法治的基础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得以实现的,而人民群众则是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从事社会实践的,同时,政府又是在人民群众的约束下行动和决策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我国法治化的模式,应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通过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促进法治价值在人民群众中的确立,使人民群众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和透彻的了解,通过人民群众与政府在市场体制下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确立。在这一模式中,市场经济是一种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推动力量,它确保我国法治之路已经不可逆转,是对政府和人民群众都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因此,可以把这种法治化的模式称为“市场推进型”。

在这一模式中,市场经济、人民群众、政府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决定了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个社会的法治,即有关法治的理性原则、价值观念、以及按照这种价值理念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法治的进程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同步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进程受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有其客观性。首先,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是相生相伴的。从西方法治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法治的兴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思想最初是由古代希腊提出来的,其产生的经济背景就是古代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商品经济,力主法治的亚里斯多德,正是工商阶层的利益代表者。法治的理性原则都是从市场经济中产生出来的,它反过来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法治社会的日臻完善同步进行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在20世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选择。建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秩序和价值理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其次,法治社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才能优化国内市场的资源配置,充分利用世界市场资源来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要求我们接受国际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建立相对稳定的、可以预期的社会经济秩序,从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来看,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培养严格执法的公务员队伍,树立忠诚守法的社会风尚,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国际投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实行法治,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对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革、社会生产力取得较大发展之后,在上层建筑领域提出的变革要求的主动回应。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不断地为实行法治创造了民主、公平、自由、透明的社会经济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法律的制度体系将日益完善,法治的观念将逐步在社会各层面确立,法治的价值原则将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政治民主将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法治当成是外在于我国社会的东西,认为法治化是强加给我国社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与唯心史观的根本区别。社会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任何重大的历史变革,都是由人民群众推动的。杰出人物和有作为的政治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他们能够敏锐地把握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认识社会发展的趋势,从而成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成为被人民群众拥护的领导者。任何政治家或政治集团,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都将一事无成,其抱负再美好,也只能是空想。在我国由人治到法治的社会变革中,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这是我国法治最重要的本土资源。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正透明的社会规则和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是每个人所向往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的主体意识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觉醒。当人们开始习惯于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命运和前途时,他对个人事务的计划总是建立在对现有社会规则的了解的基础上。如果社会能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理性的选择就会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人治的环境中,这种社会心理受到抑制,由于社会秩序不是靠稳定的规则而是靠掌权者的意志维持的,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未来的预期缺乏可靠的社会规则为依据,人们只能依附于权力而生存。这是法治实现障碍的总根源。一旦人们从权力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必将焕发出对法治建设的极大热情。

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法治的文化基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法治的文化传统,法治的实现有待于对现有文化进行创新和改造,以形成法治成长的文化土壤。列宁曾经这样评价苏维埃俄国的法治状况与文化建设的关系,他说,“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做出了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落后性却贬低了苏维埃政权并使官僚制度复活,苏维埃机构在口头上是全体劳动群众都参加的,而实际上远不是他们全体都参加的……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进行长期的巨大的努力。”⑥列宁的这段话对我们理解法治与文化的关系是非常有益的。文化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上实现的;没有一定的法律文化的基础,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能停留在政治家的口头上和法学家的书本中,根本不可能实现。

从事物的外在表像看,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采纳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或治国方略,就是要遵循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等法治理念去制定和执行法律,去管理社会事务,去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不过,从文明的内在机理看,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如何才是可能的?这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法律至上、权力平等和社会自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很难合理地想象,在一个以人治和他治为基本生活方式的社会中,会真正实行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并取得成功。

法治实现的文化基础,其本质也是民众基础,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以及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是法治文化构成的主体。“政府推进型”法治论的立论基础,就是认为人民群众“还不是懂得民主,不是十分懂得法制,他们管理自己的能力还需要提高”,因此,人民群众只能是法治的客体,在法治进程中还是“受教育的对象,管理的对象,领导的对象”。这就把法治变成了“治民”,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其结果只能是人治的继续。

(三)市场推进型的法治化进程并不意味着国家在法治化进程中无所作为。与社会演进型法治论者相比,国家在市场推进型法治化过程中应该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

第一,国家是市场经济的推动者。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在我国这样一个由封建半封建经济到计划经济的国家,由于执政党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清醒认识,果断地作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放弃了计划经济的模式,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在二十一世纪,国家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继续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促进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提高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我调节实现良性互动。

第二,国家应该结合制定经济政策,积极向社会宣传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自律意识、法治意识等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念。由于这些观念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又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推进剂,所以,国家在宣传这些观念的时候,并不是从外面硬把这些观念塞给社会,而是市场经济社会本身就有的。只不过在社会中这些观念与其他一些由于市场负面效应以及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产生的消极观念掺杂在一起。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这些积极的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就需要很长的实践认识过程。国家的正确引导可以大大缩短这一进程。

第三,国家通过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授予人们实实在在的权利,使人们通过这些法律的实施,真正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对法律产生亲切感,从而激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当然,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也是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尽快实现的。

第四,国家通过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给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人们对法律的信念、信仰,关键取决于执法者、司法者对他们的影响。树立法律权威的责任在国家,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权力机构,而不在人民群众。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国家机构的执法者、司法者都能做到准确、及时、合理、公正地执行法律,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人们才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能取得至上的地位。

第五,国家通过制度创新,自觉地对权力的行使加以约束,并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法律和权力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系。权力如果过于强大,越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则法律就无法发挥应有的威力;如果法律被社会掌握,成为一种权力难以随心所欲地加以控制的力量,权力就的滥用就会得到遏制。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又依靠权力,而权力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是打着法律的旗号行使的。在我国权力本位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所掌握的武器,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需要集中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大计出发,通过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自觉地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通过制度创新的办法,实现“所有权力必经法律授予”的目标,同时通过机构改革和立法,真正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主动地为人民参与权力监督提供畅通的渠道。

市场推进型法治化模式即可以防止以政府为主体推进法治过程中,因政府的偏狭和爱好对法治造成的扭曲,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发达国家法治化的成功经验,缩短时间,减少成本,是一种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真理与价值相结合的法治化模式。

实现法治最根本的、也是最困难的是文化的创新。法治的信仰和观念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而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观念的转变不能靠强制的办法,只能靠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去认识提高。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全球化的环境中建立的,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体制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缩短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我国法治社会也同样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他们走过的弯路,缩短法治化的进程。根据党的十五大对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划,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现在起将需要大约五十年的时间。

【注】

1、卓泽渊《中国法治行为模式的选择》,云南法学2000年第1期。

2、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3、叶传星《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

法治文化论文篇5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法治文化论文篇6

法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法治”的对立面就是“人治”,是对“人治”的全面否定。就价值观而言,“法治”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民主人权,其核心是自由与平等,而“人治”则是专制与等级特权的象征;就法律理念而言,“法治”充分强调法律的主导地位,“人治”则是把法律当作一种治理工具,法律是统治者和特权阶层为统治和奴役人民、维护自己利益服务的。世界上最早提出“法治”这一概念的是古希腊圣贤毕达库斯,但他的观点是带有批判性质的,认为法治不如人治。后来,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4]罗马政治家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致,认为国家应当实行法治。资产阶段革命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以及德里希•哈耶克等西方各国思想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使法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逐渐形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正在努力为之奋斗的目标。所谓“法治”,就是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依靠法律来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法治高度重视。党的十对法治进行了新的定位,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5]

2.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社会文化体系,是指法治在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意识、原则、精神、行为及其价值追求的具体呈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根本要求,为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十报告中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高等学校作为培养人才、传播高深学问的地方,既是思想的高地,又是文化的高地。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高等学校不但不能袖手旁观,而且应该成为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成为我国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生力军。

3.高校法治文化

新时期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的最近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高度重视,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可喜的巨变,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力今非昔比,大为改观,但高校文化建设特别是法治文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要在进一步完善相关高等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依法治理和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构建高校主体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最终使法治成为高校治理的普遍性规则,促进高校主体以“文化”的自觉性践行法治精神,真正地体现依法治校。

二、当前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校,应该坚持依法治校,包括领导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学生遵纪守法,而依法治校的核心,是着力加强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但是,当前我国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缺乏驱动力

被形象地比喻为象牙塔的高校,由于其社会职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存在。这种相对独立的环境,使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被有形或无形的围墙阻隔在外,而成为一块难得的净土。这无疑是它令人艳羡的优点,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长期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里,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无形之中比较薄弱。此外,高校管理的行政化,造成了学校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高校重思想政治教育,轻法制教育,再加上高校教师只注重教学科研,学生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不重视或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致使师生的法制观念淡化。因此,在高校,依法治校虽时常被提及,但还不能成为全体师生的自觉行为,师生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学习和传播,缺乏足够的内在驱动力。

(二)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不浓厚,缺乏感染力

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与科研,自然地,大部分学校对法制宣传教育明显不够重视。有的高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形同虚设,经费投人不到位,人员安排不合理,甚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人员安排,需要时临时凑合,应付了事。由于学校不够重视,因此,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很难形成。学校的讲座很多,但普法讲座很少。学生的活动很多,但关于法律知识宣传的活动很少,即使有,参与面也非常有限。偶尔有针对师生的普法知识竞赛,但大都是做做样子,走过场,大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法陈旧单一,缺乏吸引力

据了解,当前我国很多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的途径仍然单一,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法仍然陈旧、刻板,对广大青年学生缺乏吸引力。由于学校不够重视,加上网络时代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观念对高校的冲击,很多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没有进取心,不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事业,上课成了一项被迫完成的任务,讲课照本宣科,学生听起来枯燥泛味。此外,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很老套,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很大一部分高校的主要宣传阵地仍然是黑板报、展板、横幅和宣传橱窗,受众面有限不说,主要的还是让人很难提得起兴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在高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重点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高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法治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不同维度分别确立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价值。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才是一个真正伟大的国家;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美好的公民社会;一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公民。高校师生只有明确国家、社会、个人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明确法治之于自由、平等、公正的重要性,才会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现代民主法治的思维和理念。学校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教育和引导全校师生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实质,将法治信仰植根于广大师生的心灵深处,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校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为学校的法治文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搭建各种平台,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学校各级领导要加强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把法治文化建设纳人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学校要依托校园媒体,如校园网、校报、校广播电视台和LED显示屏等,以及QQ群、QQ空间、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做到让法治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让把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要注重法律宣传教育的不断创新,告别以往的简单说教,从师生感兴趣的法律热点问题作为切入点,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让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教育,从而自觉接受法治理念,维护法的权威,弘扬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教育功能,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教育活动。

(三)强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师生的法治精神

十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6]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不是天生就有的,高校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要将法治的口号变成师生自觉的行动,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学校要向师生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更要通过法治文化的浸染和深入渗透,让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除了通过校园媒体和自媒体进行多渠道、多角度的法治文化宣传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坛,法治文化沙龙,法治文化征文、法治文化演讲比赛、法律知识抢答赛、辩论赛和校园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律意识、传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成为校园文化坚不可摧的一部分。

法治文化论文篇7

方法论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是指导方法的理论,与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相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一个复杂的方法论系统,我们一般可以从哲学流派上粗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等方法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已有定论的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就是一门具体学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主要课程和领衔课程。但是,在文化哲学的视阈里,我们还可以借鉴别的方法论,如实证主义、人文主义,从而获得完备的思想政治教育(以下简称思政教育)方法论群体,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思政教育。

一、文化、文化哲学和文化教育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可分为形上和形下两个层面:其形下者大致包括知识(理论)、制度和器物(技术)三个领域;其形上者为精神、理念和价值观。在这里,精神、理念和价值观的形而上决定着知识、制度和器物等形而下,在文化中处于灵魂地位。

文化哲学是哲学角度的文化研究,其研究要求以哲学的方式面对文化。文化哲学是一种功能性哲学范式,它不是把对象世界看成是与人无关的独立自存物,而是把它们看作与人类的活动息息相关,是人类符号化活动的成果。在文化哲学范式中,对象世界摆脱了其直观性、外在性和僵化性。文化哲学认为,不同的文化形式不是给定之物的映象,而是人类精神实践的客观化形式和人类创造性的显现。

文化和知识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全面与片面的关系。文化教育就是把教育的内容当作文化的教育,这是对长期以来把教育当作知识传授的一种颠覆。在文化范畴谈教育,就是变知识传授为文化宣传、变知识灌输为文化探讨、变知识授受为文化交流、变真理服从为思想理解,如怀特海所说,“我们要造就的是既有文化又掌握专门知识的人才。专业知识为他们奠定起步的基础,而文化则像哲学和艺术一样将他们引向深奥高远之境。”[1]

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思政教育的根本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和灵魂,是一切教育的根本方法论。正因为如此,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历来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作为重点课程以领衔全部思想政治理论课。

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指导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就是要把辩证的唯物主义的思想贯彻到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辩证的教育,就是要注重无所不在的辩证法,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灌输与接受、理性与情感、科学与人文、教书与育人、求知与做人的关系,创造出讲授法和自学法、灌输法和探讨法、科学实证法和情感认同法、应试教育法和素质培养法等一系列的具体方法。

把辩证唯物主义用做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方法论,要懂得用好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观点、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观点、因材施教的观点等是这个方法论的具体阐释。

1929年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提出了教学十原则,俗称“十大教授法”,其内容是:1.启发式(废止注入式);2由近及远;3.由浅入深;4.说话通俗化(新名词要释俗);5.说话要明白;6.说话要有趣味;7.以姿势助说话;8.后次复习前次的内容;9.要提纲;10.干部班要用讨论式。“十大教授法”闪烁着辩证唯物主义的光辉。这些原则和方法目前仍不过时。

三、用实证主义指导思政教育实践

实证主义强调感觉经验在认识上的先决意义,排斥形而上学传统,在本体论意义上是唯物主义的。实证主义作为一个方法论能够独立存在的原因,在于它具有理论的自恰性和视角的独到性。马克思没有明确自己的观点和学说与实证主义的联系,但是他认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2],唯一的科学就是历史科学,这正是他的实证主义态度。何以如此?从马克思主义的来源,我们就能找到答案。

实证主义将哲学的任务归结为现象研究,以现象论观点为出发点,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就可以得到科学定律。实证主义指导下的教学方法,如实验法、调查法和实践法,是量性研究的基本方法,广泛应用于理科和工科课程教学,但是它同时也可以成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方法。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近现代史,本身就是实证的历史科学,我们在教授这些课程的时候,主要应该采用的思想方法就是“是什么”的事实教育,而不是“如果……那么……”的理性推导。

当然,这并不等于对于这些政治问题,我们不能找到历史的必然性,回答“为什么”。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自觉,就是要求我们知道怎样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中,注重历史事实的重要意义,而不是做大量理性的推导和假设。太多的假设不但与实证主义的态度相左,而且也容易滑向唯心主义。

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本身就经得起实证。因此对于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可以通过实证来检验。因为学校的工作,不仅是为了传授学生以知识,还包含树立学生科学的世界观,养成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实证主义方法论可以成为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与实际表现结合的方法依据。

四、用人文主义引导学生理解思政

马克斯・韦伯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传统,提出了人文主义的“理解的方法”。人文主义的文化教育观点,是后现代重要的教育理念,为针对思政教育的文化教育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构建文化哲学理念下人文主义的思政教学方法论体系,就能重新审视逻辑实证法、案例分析法、实验教学法、实地教学和文献教学法等思政教学方法。

人文主义方法论的迷人之处,在于它注重对于事实的理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里定性研究的基本方法论来源,其下更衍生出“扎根理论”这样的次级方法论,访谈和个案研究在人文主义方法论下普遍采用。这种方法的通俗表述就是:你认为怎样,大家认为怎样,并以此解释现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和社会性,需要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拿人文主义方法论来获得的教学方法,不但要求教师懂得用理解的眼光掌握学生、诠释学生,而且还要指导学生以理解的方法获得对政治、时代和社会的认识。我们不但可以走出去,而且也可以请进来,通过多样的实践,获得对于课程的掌握、理解和认同。

五、构建多样的思政教育方法论群体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有一个多样的方法论体系,在文化哲学视野谈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就是要具备全面的文化哲学知识、获得全面的文化哲学眼光、养成全面的文化教育自觉。辩证唯物主义、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不仅是分别的方法论,同时,他们又是互相渗透、互相联系、互相贯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是这个方法论群体的制高点和统帅。对于社会主义国家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来说,既然我们已经站在了制高点,为什么还要到学术低地找方法论呢?这是因为:

第一,推行多样的方法论群,并不影响我们主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相反,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的方法论,不懂得这一点谈思想政治理论课方法论,就会走偏、走邪。第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科学性革命性的统一,是科学的世界观,但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主要组成部分的辩证唯物主义从来也不是、永远也不会是封闭的僵死的,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具有兼容并包的胸怀,具有与具体实际结合的理论要求。因此,兼顾其他方法论、博采众长,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第三,我们在辩证唯物主义统领下谈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还因为这些方法论的侧重点不同,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下能获得很多的具体方法,在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方法论下,也能获得一些别样的方法。第四,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方法论,已经在理科和工科课程教学中广泛采用,并被实践证明是有用的、具有很大的适应性。我们今天要研究的是,它适应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吗?回答是肯定的。

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是相互联系的,在辩证唯物主义语境里谈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就是要注意到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各自独特的地方,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法论更加完善、更加充实。

法治文化论文篇8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8)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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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篇9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18)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法治文化论文篇10

关键词:法治文化;现状分析;构建

一、法治文化的基本范畴

(一)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的含义至少需要从人们对法律文化的认识谈起。自1969 年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以来,国内外的学者、专家对其含义的认识并不统一,如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1](P29)刘作翔教授主张应在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

[2](P56)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创造性成果的积淀,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3](P234)梁治平研究员却认为法律文化应是一种“应用文化解释方法于法律研究”的立场和方法。[4](P45)由于文化概念本身的多义性,学者们对法律文化的含义众说纷纭,但大体上可分为法律研究方法和具有研究对象的实体概念两类观点。其中后者又可分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说、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文化说两类观点,并且每类观点对“观念”或“物质”理解的侧重点又有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律文化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属于观念形态,即“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5](P694)法律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功能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意识、行为准则和观念文明,具有一种特殊的渗透力量,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巨大的内在动力。可以把它描述为法治文化对于人们参与社会法治生活的“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人们思维认知上的文化解读力。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为一种制度上的统计和安排,也就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运转制度化、规范化。人们如何理解它、解读它,直接影响到对它的执行,影响到按照这种秩序生活的规范程度。法治文化首先要在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领会上起到推动和强化作用,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保证法律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社会的公共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是强化人们自身行为上的文化约束力。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必须通过人们理念上的自觉接受,外加社会公共约束力才能完成。社会公共约束力有两个层次,一是来自国家机器的外力约束,如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另一个来自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内的文化约束力。后者作为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不断地把守法的观念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又将这种个体思想汇聚成一种社会价值取向的主导潮流,反过来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法治文化培育的重中之重,就是发挥这种特殊的约束力,同国家机器外力约束共同构成法治进程强大的推动力。

三是强化人们对待法律生活的文化判断力。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法治文化观念既可推动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接受,也可以在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不足时,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来处理好各项事务。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法治观念和法律理念为内核的法治文化的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欠缺,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一剂高效“润滑剂”。

二、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分析

翻开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父子、夫妻、长幼、君臣之间的尊卑秩序森严,父权、夫权、族权、君权具有强大的权威。这种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到了近代,孙中山主张“以宪治国”,认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但孙中山的主张并没有超脱传统人治文化的框架,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批有德有能的人身上,他所设计的“五权宪法”也不过是德才兼备之人治理国家的工具。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步明显,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环境不断宽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西方法律文化介绍和传播工作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从现实角度看,首先,我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的法律心理,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忍”、“克己”、“中庸”的心理,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言:我们无法把法律传统同法律心理划等号,但从法律传统所具有某些特征来分析,它与法律心理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6](P63)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对现代人们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诸如: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三、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途径

(一)、为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阶段)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人”对自由、平等、权利、规则有着一种天然的狂热和追求,对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高度的理性和对权力制约的冲动;自由、平等、竞争、统一的市场环境反过来又能够促进社会关系从血缘到业缘、从身份到契约、从依赖到独立、从封闭到开放的转换,促进现代商人队伍和经济性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平等交往、自由交换、与政府有良好沟通机制并排斥其不正当干预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完善,促进自由、平等、权利、理性等法治观念在市民头脑中的根深蒂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文化都是上层建筑中的有机构成要素,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干地位,对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专制政治决不允许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和存在。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P81)因此,只有以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8](P108)

(二)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工作

首先,需要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工作。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法治文化的著述已不在少数,可谓成果颇丰,但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一个国家的法治思想只有是民族的,才可能是世界的,只有是“本土”的,才可能为大众所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需要一个中国化或民族化、“本土化”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文化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还需要学术界在对西方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其他文化形态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自觉地理论构建。其次,在弄清中国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后,要加大对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从1986 年开始,中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国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乃至今后更[CM(26]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内在脉络。当然, 法治文化理论普及的途径也不能仅仅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国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在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过程中,要处理好其他文化形态与法治文化的关系。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没有对旧文化的批判,新的法律文化就难以真正确立起来。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 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如法治文化以个人为本位,以自由和正义的统一为价值趋向,那么在国民中就不宜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和轻讼厌讼的道德观念。在实行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治社会里,这点是应该容易做到的。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

总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法治文化之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性。因此我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健康发展。[9](P15)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

[3]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2.

[6]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

法治文化论文篇11

二、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问题表现

2.1不合理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进入大发展时期的人们总是向往新生事物,不喜欢旧的东西,规划部门也同样如此,把一大批优秀建筑和园林拆了,代替的是没有特点的高楼大厦和配套绿化,这些配套绿化只是为了绿化而绿化。绿化大部分在建筑的背后,没有阳光,植物生长势差。有的老城区,因规划的不合理,原址是漂亮的花园或绿地,古树参天,新的项目建设后,花园拆了,基地标高抬高了,有些古树虽然进行了保护,但是地势低积水等原因,古树日渐衰落。有许多优秀的园林小品、绿地消失了。

2.2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优秀历史保护建筑花园大多建于解放前,由于居住人口密度一直居高不下,集中绿地和开放空间比较缺乏,很多搭建建筑更是插建于的花园绿化内,占有了原有的开放空间和庭院绿化,改造成厨房间、卫生间或菜园,古树名木和大树生存状况恶劣,有的甚至被建筑包围。许多公园和公共绿地建成已有几十年,总体上说,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设的公园绿地因建设总量较少,总体发展速度较慢,前期时间较长,大都布局合理,骨架良好,植物茂密。但存在的问题是基础设施标准较低,大都陈旧破损,功能上与现今开放式的游园需求不相适应,景观特色消褪。虽然这几年逐步得到改造,但仍有相当一部份公园绿地有待进一步调整改造。

2.3消极的维护状态

由于缺乏维护经费及相关政策支持,园林绿化和古树长期处于欠维护状态,以至于风貌损害日趋严重。即使保护改造,不太考虑现在与未来,在保护与建设中,对历史街区作为城市总体发展不重视,在实际操作中也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此静态的“消极保护”状态使得一些园林绿化的保护仅仅限于形式上的保护,缺少实际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性。

2.4不合理的建设

园林绿化一般都处于城市中心地段,在城市土地供应日益紧张、地价一涨再涨的大背景下,园林绿化在处于保护与建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极低甚至为负的尴尬境地下,面对大规模拆迁和土地批租所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诱惑,土地管理者、政府部门、国有单位极有可能为追求经济和政治利益而将保护建筑和其园林绿化出让、批租,使其面临“拆落地”消失的厄运。

2.5精品意识不强,缺少文化品位

在城市休闲绿地中,文化内涵这一隐性构成要素扮演着重要角色,现代景观设计更加强调精神文化,更加注重“意”的体现,力求创造某种氛围。因此,要创造优秀的园林景观,必须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来支撑,这样的环境才能让人在满足视觉观赏之后产生某种共鸣,受到感染,引起一定的遐想,从而令人回味无穷。

三、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对策

3.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要规范化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制定一方面要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前瞻性、阶段性、区域等特征。另一方面要依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与区域规划;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来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要充分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和建设的客观规律,要符合城市的实际情况,要成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基石。

3.2绿地规划要有前瞻性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中,制定绿地系统专业规划,根据城市的特点,瞄准国内先进水平,高起点制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工作还要体现新城区和老城区、市区和郊区、城市和农村环境的建设的平衡发展。

3.3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的纲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关系到城市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等方方面面的根本利益。所以,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事情。

3.4积极采用科学的技术和手段

主要采用:遥感技术,运用遥感技术建立城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掌握准确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统计分析技术,对采集的数字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用数学的方法计算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用预测学回归分析方法推测某一指标的实现将会达到的效果;景观生态理论应用,对研究的量化指标应用景观生态理论进行分析并评价。

3.5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法治化

(1)坚持“以法治绿”的原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管理法规要完善,并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管理监察队伍,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

(2)要加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我们要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框架,形成和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

3.6强化植保工作

加强树木病虫害的疫情预测、预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日本松干蚧疫情的调查和预防工作,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加强调查员、检疫员的业务培训;加大病虫害防堵力度,划定无疫情保护区。同时,加强对市内寄主树木的药物防治,确保绿化成果。

参考文献:

1.康少邦、张宁:《城市社会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法治文化论文篇12

一、 法治中国视域下法治文化的新特征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基本属性,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深厚积淀与持久创造,法治文化作为一种优秀文化,关乎文明的传承与进步。关于法治文化,学者公丕祥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新时期内,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软环境的内在要求,更是要从法治文化中培育主权者和民众对法治的信仰。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法治文化应具备如下特征:

(一)市场经济基础上尊重规则与契约的法治文化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呼唤并需要调整各市场主体利益的规则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主体既要竭力主张其自身利益,同时在与其他主体合作时要兼顾他方利益,这就必须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建立市场交易规则,而这种理性规则作用的发挥,必须仰赖于市场主体树立尊重契约,信守契约、践诺契约的意识,这是建立在公民对契约认同的基础上,自觉地遵守和服从隐藏在契约背后的法律规则,而这种契约意识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正当权利意识,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树立以契约积极主张合法权利的意识,树立以契约合法保护正当权利的意识,二是正当程序意识,即市场主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要在契约约定下讲程序,讲规则,而不能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利益,符合契约自由与契约衡平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完善,尊重规

则与契约的法治文化会不断深入。

(二)科学理性基础上崇尚良善的法治文化

法律是科学和理性的体现,科学能使人客观和规范,而由科学孕育的理性能使人们公正平和。因此,法治文化必须首先体现科学理性价值,而科学理性基础上的法治文化必然是良法文化,这是是现代法治文化的基础构成。“良法”最早是由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在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其又出现了不同的解释,笔者比较赞同李步云教授和赵迅教授的教授的观点: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善”是指法的

价值的合目的性;“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学性。依法治国,应是依良法治国。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遵循自由、正义、公平、人民权利至上、等符合良法理念的精神,在满足人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的同时,充分满足人民的正义和秩序诉求,在保持稳定性与持久性基础上体现崇尚良善之价值取向。

(三)人民权利至上基础上充分保障人民监督权的法治文化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以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人民权利至上的基础上保障人权,落实人民各项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保障

公民各项法定权利,就是要落实宪法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树立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树立纠纷解决途径法治化的观念,保证民意的充分表达,使民众在认同法治观念的前提下,培养公民自觉接受规则约束和维护秩序的意识,在此基础上,扩大公民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诚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

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在法治视阈下,必须逐步提高公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公权力的意识,并由意识转化为行为,行使公民监督权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

(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基础上体现创新法治思维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在追求其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也就是说,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是与时俱进的,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时代,法治文化的价值被赋予不同内涵。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时间还很短,但已经取得了斐然的成就,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法治建设的任务,而法治文化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初始阶段,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民众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是首要目标;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之后,重心转移到培养全社会法治意识,具体来说通过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所体现的就是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时俱进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的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体现国家治理的理念的思维模式,一种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思维模式,即国家治理中确立公民和政府机关的规则意识,把法治思维模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并由此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

二、以法治文化的建设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可以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要形成先进科学的法治文化非旦夕之事,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努力肃清传统文化中的人治观念,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性突出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因此,必须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必须强化主体意识,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参与到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对于执政党而言,尤其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守法意识和法治思维,而“法律思维的一端连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此,各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使行为自觉统一于宪法和法律规范;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树立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的意识,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积极为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

(二)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普遍守法文化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因此,还必须建立普遍的守法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公民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到极大维护,而公民的普遍守法必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有效合理的保护,进而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好公民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法律精神上,实现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实质转变,尤其近年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加强调重视公民的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公民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建立起公民权利本位的普遍守法文化,这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巨大的民意基础。

(三)维护和落实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

法治文化论文篇13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人类社会治国理政模式,是人类文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是一个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全民守法的内在因素。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功能,具有软约束力,在精神与思想深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推动作用,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法治文化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面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司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水准;法治文化还可以使人们具有判断力,当人们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或出现立法空白和冲突时,就会借助于自己的法治文化理念做出是非或可否判断。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课题。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建设缺乏基础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缺乏一定的基础。数千年的封建帝王统治,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法治的概念,只是一种人治型文化,但却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类法治文化大都以次文化形态存在,成为主流人治文化的纠偏力量。由于我国古代法治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它社会原因,它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未能发展成法治文化,相反却逐步萎缩。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稚嫩阶段,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抵消着现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关键在于还未形成与现代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法治文化。

(二)文化传统的影响

法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子系统,其本身就是去身份化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但是长期的官本位文化和身份制度,导致了在我国普法过程中的很多问题的产生。在一些地方,学法成了群众的“专利”。本来应当成为学法先进、守法模范的领导干部的“缺位”,不仅使一些地方领导层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水平低,而且还会产生“上行下效”之效应,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相当严重。重视“言教”,忽视“身教”的效果,行政执法或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相悖,严重打击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心,严重破坏人们的法治观念。任何一次违法执法、枉法裁决,都可能葬送数年来苦心经营的普法成果。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与我国传统人治文化遭遇,我国传统人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严重障碍。用托马斯.潘恩的名言概括两者的区别就是:“在人治社会里,国王是法律;而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国王。”

(三)建设过程中困难重重

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文化的子系统之一――法治文化建设,这是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着,体现着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治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所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当代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程。

我国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来说更具社会主导推动性、艰巨性和长远些。一方面,我国没有法治文化传统,不可能通过某些文化载体传递,在自发中孕育出法治文化现象,但是,任何文化又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或创造出来的,人能后天习得。因此必须也可能由倡导法治的社会主导力量推动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法治文化。另一方面,文化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具有一定的惯性、民族性,当一种新文化出现的时候必然与传统的文化发生碰撞,新文化必须在与之相对立的旧文化的矛盾与冲突中,找到自身存在的理由逐步深入人心,最终取而代之,成为某阶段的文化现象,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有以下几个路径

(一)构建法治文化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价值体系包括民主、权利、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等。法律只有在实施中体现上述价值,满足了人们的安全,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

(二)完善法治理论与法治体系建设

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我国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所以,在法治理论的探究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夯实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目标,并把它作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同时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新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依据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四)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的重心在于用法律制约权力,政府是执法主体,必须做依法行政的楷模。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使执法司法者明确: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重点。作为执法司法的公职人员始终处于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向。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而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忠实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尤为重要。

(六)强化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应积极整合社会资源,走上街头,服务群众,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应以“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服务民生,促进和谐”为主题,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集中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地组织法律咨询,法制展牌,法制文艺演出,法制灯谜,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送法进万家”活动,宣传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便民为民富民的服务,促进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风尚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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