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计划实用13篇

监事会工作计划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1

1、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和有关文件精神,使监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监督、重点突出,合法有效、监督有力”的基础之上。

2、完善监督职能。紧紧把握学校环境和学校发展战略,探索建立监事会工作新机制。树立“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并重”、“财务监督与重大事项跟踪并重”的工作思路。建立监事会内部主体责任清晰、工作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3、建立与学校领导班子信息沟通渠道和有效的沟通方式,围绕学校工作,构建“监督+服务”的工作模式,积极主动、严细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二)以维护学校整体发展为出发点,增强主动服务意识。

1、针对职能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客观公正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落实责任。

2、发挥监事和工作人员主动性,广泛调研集思广益,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3、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对招投标与合同实施有计划地抽查检查,开展事前监督。

5、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学校工会,总务工作,督促学校相关决议落实,监督相关决策顺利执行。

(三)、强化对重要部门和重大经济业务的监督力度。

1、加强对财务、设备等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针对部门工作对学校整体运营带来的影响,开展专题调查。

2、创造条件开展对部门的管理审计,对领导班子工作进行评价 3、收集广大教师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反馈。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二为全面开展监事会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做出如下计划:

1、每个监事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坚特学习业务和文化知识,为行使监事职责打好基础,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2、监事会成员要对公司领导的监督、检查、考核,认真做好记录和全面分析。

3、监事会及时对监督、检查、考核情况做出报告,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4、监事会成员要履行职责,坚持不脱离生产,不脱离群众,不脱离实际,接受员工的监督,经常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2

2018年,我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中心任务来抓,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监事会把服务好全面深化综合改革作为首要任务,再次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学习,梳理***县综合改革的方案、内容和措施,进一步明晰了监事会在综合改革中的工作目标和方向。通过学政策、学法规,为监事会参与综合改革实践,切实在全面深化综合改革过程中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2.积极筹备,恢复“三会”制度。为筹备开好社代会,我们向兄弟县区和市社讨论、请教,重温供销社章程,体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要求,积极向县上领导汇报请示,争取支持。6月27日,召开了***县供销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和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任,通过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厘清了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恢复了“三会”制度,规范了供销社的运行机制。

3.摸清底数,清理社有资产。按照社党组“掌握底数,理顺关系,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协同理事会、资管委对社有资产进行清理。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对权属明晰、具备材料的社有不动产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督促补办了原农资公司闲置土地的权证,以有效监督努力实现社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4.监督参与,推进改革落实。围绕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标任务,我们积极参与综合改革实践,做到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下改革。督促加快组建***供销投资公司,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目前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据供销社构建上下贯通、协调运转的经营服务体系改革政策,推进基层社建设,截止目前,依托复兴农资平台,已签约8个销售终端,泗坪、附城为农服务中心已注册挂牌运营,大田、新添选址已确定,正在积极推进。

(二)建章立制规范监事会工作。

为明确细化监事会的职权职责,我们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实现监事会工作规范化。

1.明确职能职权。在《***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章程》层面,规定了监事会的机构、职责、组织形式,明确了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从根本上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2.理顺职权关系。正确处理好党组、理事会、监事会三者关系。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社章》赋予的职权,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监事会的重大事项要由党组讨论决定。明确理事会要认真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监事会的合理性建议,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是独立于社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体系之外的监督,监事会要主动配合理事会工作,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工作思路。做到“不干预,多支持;不越权,多配合;不添乱,多帮忙;不揽权,多干事;不背离,不脱节;不对立,多献策”,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制定出台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内容包括总则、工作职责、议事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附则等,为发挥监事会在参与重大决策,实现民主监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草拟了《监事会议事细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方式、会议方案、议事规则等内容,规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拟定了《社有资产公开招租管理办法》,规范社有资产招租管理,盘活现有存量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并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4.统筹开展监督规范工作。一年来,我们围绕县社日常工作充分履行职责,监事会通过列席理事会会议、参加党组会议,为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献计出力,按照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及党组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一方面我们强调对已出台的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业务上我们重点强化监督社有资产管理,督促清理盘点社有资产并登记造册,督促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社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我们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与理顺,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改制职工占用供销社门面不交租金问题,建议门面要实行招租以提高租金收入规避廉政风险等等。

(三)积极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省市县“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工作部署,我们学习领会供销社改革要求、走访老同志、深刻剖析现状,深入乡村调研,参与完成了《发挥优势找准定位在乡村振兴中担当作为》的调研文章。为破解我县在阵地丧失、网络断层、市场缺位、职能弱化的窘况下重建基层社,我们深入天凤、烟竹、牛背山等乡镇,深入电子商务创业基地开展调研,探索“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同建”“基层社+村两委+经营服务主体”共建基层社的路子,探讨供销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合作,共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加强基层社建设开拓思路。

(四)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

一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监事会主任3次参加市社组织的培训学习,1次参加省社组织的专题培训。二是注重政治学习。重点研学了党的精神,深入学习了对四川工作、对雅安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和县第十四届二次党代会精神。三是注重法规学习。学习《公司法》《供销社章程》等业务法规知识,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供销社综合改革政策文件精神,积极探索监事会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职能定位、目标任务、实践途径。四是抓好廉政建设。加强推动开展作风建设,督促干部职工入村入户抓好脱贫攻坚工作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部分社有资产尚未确权,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开门办社参股企业与供销社产权关系模糊,监事会如何把握监督存在困扰;监事会工作经验不足,监事会办公室有编制无人员,监督的面不能全覆盖;调研工作水平低,所提的建议重点不够突出,思维不够创新。

三、2019年工作计划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中发11号、川委发22号、雅委发25号文件精神。

(二)加强制度建设,参照国有企业管理,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围绕供销社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监事会建言献策的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做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重大事项全程监督,注重事中监督。

(五)积极参加上级监事会组织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3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1否进行了城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

3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4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否建立了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7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控制指标和用地性质以及绿地、市政设施等技术指标。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1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市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6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否设立了城乡规划展示场馆(市级)

2否实行了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调整公示;

3否实行了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

4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5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3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三、监察工作具体安排

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度要求。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

1成立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领导小组。并于年月日前将本乡(镇、街道)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汇总。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1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各乡(镇、街道)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3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4年上半年。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抽查工作,有关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乡镇总结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四、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动员。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机会,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立内部监管机制。

从抓思想政治建设和制度保障着手,要根据规划建设行业特点。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制度,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突出监督重点,针对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现象的薄弱环节,对重点股室、重点岗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同时,每项制度的落实要有工作方案,有跟踪措施,形成双向制约机制,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双向并进、内外相连的监督体系,防止各种腐败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三)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动机制。

建立实施联动制度,要在规划建设系统范围内。即建立由规划建设系统领导、各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统一行动、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建设实施全过程联动监察。同时,要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设计、监理、施工、图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实行登记和公示管理制度,对每个环节有违规行为的都记录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等,首先。并坚持开展各项工作。二要建立完善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工作机制。要充实和加强专家委员会,对重大规划建设事项,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三要做好向上报批工作。对规划设计方案要按程序批准实施。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4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8号)和市商改联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1〕9号),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实施。

一、夯实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持续做好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指导县、区人社部门做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完善工作,实行动态维护,确保精准监管。

二、规范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市局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录入监管平台,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属地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各县、区人社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加强内部沟通配合,统筹各项抽查事项;要主动联系其他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抽查力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重复检查。严格实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控,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需要临时增设、暂停延迟或者取消实施的抽查任务,要及时公开公告。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抽查任务。对于省、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提早谋划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建库、摇号、派发、上传、公示等工作。

三、规范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主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联合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抽查计划》外的相关部门参与。鼓励县、区人社部门将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进一步整合到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内。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补充纳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年度联合抽查事项通知要求,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好联查行动。

四、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过程应通过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程留痕。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抽查,规范抽查流程,做好抽查记录,及时督促整改,提高监管效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五、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企业,可以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信息化支持,切实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和水平。市局将依托监管平台,适时对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于2021年6月29日和11月29日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阶段性和全年抽查工作总结。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0557-3699829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抽查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市存续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2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科室、各险种经办机构)

全市存续企业

2000-10000家。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家

5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4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职建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40家。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36家

4

4

10%

10%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021年】1月

底前完成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5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全市约80家。

8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附件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辖区内建筑行业和相关用工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021年4月至12月

 

 

 

附件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

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抽取检查企业数

(户数)

累计已完成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5

根据本所行政财务部目前工作情况与不足之处,结合所发展状况和今后趋势,行政财务部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20--年最后一季度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所《员工手册》,确定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争取做到各项制度的科学适用,保证所在既有的规范中顺利运行,范文之工作计划:财务月工作计划。

2、完成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分析,为年终评选及绩效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3、充分考虑员工福利,做好员工激励工作,增强企业凝聚力。

4、完善本部门组织机能,细化各员工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内容具体落实到人,定时定完成,提高部门工作质量要求,圆满完成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规章制度的完善

规章制度引导员工工作规范,是处理日常工作中各项事务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然,本所迄今为止的规章制度严格来说是不完备的。鉴于此,行政财务部基于稳定、合理、健全的原则,在20--年底首先应完成所规章制度的完善。

1、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员工手册》的初步修改,更新所有工作规范及岗位职责;

2、20--年11月报请主任律师审阅修改;

3、20--年12月份最终定稿。

实施目标注意事项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本着简洁、科学、务实的方针,注重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目标实施需支持和配合的事项

1、需各部门提供最新版本的服务规范;

2、制度修订后需请各部门审阅、提出宝贵意见并须经主任律师最终裁定。

(二)各岗位工作分析

通过岗位分析既可以了解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工作内容,从而使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分配、工作衔接更加精确,也有助于对每个岗位的工作量、贡献值、责任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年终优秀职员评选奠定良好的基矗详细的岗位分析还给行政配置、招聘和为各部门员工提供方向性的培训提供依据。

1、20--年10月份拟定所年终优秀职员评选文件,报主任律师审阅后备案;

2、20--年11月份完成岗位分析的基础信息搜集工作,按各岗位职责确定其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行为与责任;

3、20--年12月份在主任律师的指导下确定各岗位综合考评依据,评选出所优秀职员

实施目标注意事项 在信息搜集过程中要力求翔实准确,整理后的岗位分析按部门进行分类,以便日后工作中查询。

目标实施需支持和配合的事项

1、需参考各员工完整的岗位职责;

2、优秀职员评选依据及岗位分析资料须经主任律师最终裁定。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一、20--年公司整体思路

20--年,牢牢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服务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这个中心展开财政监视检查工作。监视内容:结合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门专项资金,重点检查相干职能部分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确保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监视方式:力争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事后监视检查相结合;财政监视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平常监视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监视程序:严格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展开工作。检查处理:坚稳重整改轻处罚维护财经秩序的原则。执业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监视检查职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20--年会计人员的工作计划

(一)积极配合上级监视部分的联动检查工作

(二)围绕中心重大决策跟踪监视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继续抓好财政与编制政务公然工作。

1、重点做好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视工作

依照财政部财监59号,财监2号文和省厅鄂财监发14号文件要求,把监视检查工作有效贯串于扩大内需的重大财政支出政策落实和资金分配、拔付、使用、管理的全进程。

2、组织、调和、实施“小金库”专项清算工作

为了进一步严厉财经纪律,切实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暑,20--年度我县将同步展开清算“小金库”检查工作,检查方案待省厅文件下达后出台。

3、履行会计监视职能展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年一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是在财政部的同一安排下,在省厅同一组织下展开的,检查对象待20--年省厅文件下达后再定。

(四)检查核实群众举报题目。对群众的举报,不管题目大小、金额多少,都要进行检查,做到件件要落实,事事有回复。

(五)展开财政监视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以简报的情势作为宣传财政政策、法规和重点案件典型分析通报的窗口,扩大财政监视的社会影响,[进步财政监视著名度。

(六)服务财政管理加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视

加大财政收进检查力度。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的“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执行情况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视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

(七)继续展开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分内部监视检查工作办法》《财政内部监视检查工作指南》规定,20--年重点对基层财政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内审单位:三溪财政所、黄双口财政所、排市财政所。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3在20--年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加强自身财务管理能力,积极推动规范管理和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努力使自己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公司20--年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订本人20--年个人财务工作计划:

一、加强财务知识学习

在新的一年里,我要继续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了解财物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学习情况。

二、加强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我将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同事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

我会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我会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按照工作措施,使公司财务管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

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继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4为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会计工作计划如下:

1、严格贯彻一费制制度,开学初公示收费标准,让每位家长明明白白缴费。

2、开好票据,与银行做好协调工作,将每笔款项进入相应专户。

3、按时完成在职教师及退休教师的每月工资报表,及时调整、变动相关工资,完成各类工资表格。

4、做好每季度退休教师的医药费发放工作,服务到位,让每位退休教师满意。

5、做好在职教师及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工作。

6、与校领导商议,做好20--年度学校收支预算,努力做到科学、合理、节约、务实。

7、与总务主任合作,做好一学期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业本费的退费工作,做到实事求是、丝毫不差。

8、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各种报表的填写工作。

9、和班主任老师密切配合,做好20--年度少儿医疗保险的申报工作,为家长、为社会做实事。

10、每月月底完成学校财务的月报工作,及时汇报学校财务状况。

11、积极配合学校,完成学校各种应急任务。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5--年一整年的锻炼让我对财务知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在已经成为财务方面的管理者。20--年里,我将继续我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方面的知识学习及教育。使财务工作在我的管理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下是我就财务人员工作计划的详细内容。

20--年工作计划中我共拟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

每年财务人员都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但是--年11月底,继续教育教材全变,由于国家财务部最新公告:20--年财务上将有大的变动,实行《新会计准则》《新科目》《新规范制度》,可以说财务部20--年的工作将一切围绕这次改革展开工作,由唯重要的是这次改革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把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第二、加强规范现金治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

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个人见意措施要求

财务治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治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治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20--年,我的`个人工作计划已详细分明。我深知,想把财务工作做好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若把财务人员合理安排,共同努力,定将我司的财务工作推向一个更高台阶。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相关文章: 关于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5篇

2020财务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5篇

关于会计个人的工作计划范文5篇

2018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2020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集锦五篇

公司财务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会计岗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书范文3篇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6

妇女儿童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其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明程度。全面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两性平等、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认真落实两个规划,并始终把它作为构建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力推进。近年来,全市义务教育水平得到巩固提高。我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素质教育扎实推进,切实保障了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实施母婴健康工程,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网络,妇女儿童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逐年提高。市委十分重视对女干部和女党员的培养选拔工作,为女干部和女党员的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拓展妇女就业领域,近几年,市政府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阳光培训等措施,积极为下岗女工开辟就业渠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我市于2006年率先在南通成立了“122反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妇女儿童工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更是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无私奉献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的各界人士和付出辛勤劳动的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市妇女儿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规划目标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有些目标的完成情况掌握的还不够清楚。因此,对两个规划目标达标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并对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是保证规划目标达标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实施效果的有效手段。做好这次中期监测评估工作,为“两个规划”后三年目标的顺利实现打下良好基础,对促进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只有通过翔实准确的统计监测,才能对妇女儿童发展目标的达标情况及影响妇女儿童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做出科学评价,才能准确判断目标实现状况,正确分析制约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准方向、明确工作重心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而提高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两个规划进行中期监测评估十分必要。各相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中期监测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一要明确任务,高度重视。我市妇女发展规划涉及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教育、健康、法律保障及环境六大领域,儿童发展规划涉及健康、教育、环境和法律保护四大领域,涉及28个部门。发展规划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是把两个规划中抽象的发展目标进行分解与量化,从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评价标准体系。对两个规划进行中期监测评估,就是根据监测结果对我市妇女儿童事业整体发展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这项工作涉及部门多,调查对象广,统计任务重,必须动员各方面力量协同作战,形成政府统筹、妇儿工委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的工作格局,才能确保监测评估工作圆满完成。

二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两个规划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的领导,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科室。确保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统计部门是监测统计工作的实施单位。监测统计是搞好中期评估的关键和基础,统计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妇女儿童发展事业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共享调查成果,确保本次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是整个中期监测评估过程中合作最密切的两个部门。为圆满完成评估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政府管理妇女儿童发展的日常工作机构,一定要认真做好与统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架起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与统计部门团结协作的桥梁。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妇儿委办公室的工作,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将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切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本系统监测统计和评估的任务。

三要明确重点,按时完成。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对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重视程度、建立性别平等和儿童优先发展工作机制的状况、落实妇女儿童规划目标的情况等作为评估重点。在监测评估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收集网络,同时要求在监测评估过程中,一定要立足全局,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把好数据关,保证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切实做好两个规划各项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对两个规划的实施进程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按照市妇儿工委的要求,6月2日前我市必须完成本地区的自我评估工作。时间虽然很紧迫,但在中期评估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切不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更不能虚报、瞒报,夸大工作成绩。

三、抓住机遇,健全组织,以监测评估促进妇儿工作再上新台阶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7

1.2监理规划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容易出现项目监理不到位现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了监理规划的编制应包括的12项主要内容。其中有5项为核心内容;如果工程项目特殊时还应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近年来,相关安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监理、建筑节能监理有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多数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仍习惯于传统的“三控”,在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偏少。尤其是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其控制的方法措施没有编列在监理规划中;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控制内容几乎没有体现。

2原因分析

2.1对监理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些监理单位领导思想上对监理规划编制不重视,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碍于制度要求和业主指令被动编制监理规划。监理人员把编制监理规划当成一种负担、一种形式,对其实际意义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许多项目总监在没有熟悉监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工作范围和责任,没有看到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之前,匆匆忙忙应付了事。这样编制的规划难以符合要求,严重脱离工程实际。造成了规划是一回事实际监理又是另一回事的怪象。

2.2组织领导不到位,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但多数监理单位实际投入时,监理人员不按投标要求配备,监理规划编制水平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以至于出现监理规划内容不全、多处错漏,未经认真校核就匆忙上报;缺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领导,来组织高素质的监理工作团队,发挥集体的智慧,在全面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各方面情况后,编制出能够指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3监理规划的编制受市场不规范行为的影响和多部门工作的制约监理规划需要具备相应的依据、通过固定的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编制和审批,由于建筑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对监理规划的编制造成了不少的困难。多数情况下,建设单位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等手续,急于追要监理规划。而此时有些工程施工合同尚未签订,施工组织设计等依据也无法获取。为了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不得不省略正常程序步骤、闭门造车,以至于造成规划的编制内容不全、缺陷问题多,审查工作不细、把关不严,严重影响监理规划编制的质量。监理规划审批上报后,待全面了解了施工承包单位的实际状况,看到施工组织设计后,监理也未能及时将监理规划进行实事求是的修改补充。这属于监理一方的主观原因。

3提高监理规划质量的对策

3.1加强学习,提高对监理规划重要性的认识监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日常监理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重要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监理企业考核项目监理部工作的依据。有什么样的认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要编制好监理规划,首先必须将思想真正统一到监理规划是工程监理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这一认识高度上来。

3.2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理规划编制的实效性

3.2.1总监提前介入总监能力的强弱往往决定着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的成效。总监若能提前介入招投标阶段,有利于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也有利于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更能充分掌握欲投标工程的相关情况,从而使监理大纲与监理规划的内容保持连贯性,编制的规划更加完善。

3.2.2团队人员分工协作项目总监负责主持列出编制计划,明确收集信息的内容和深度,确定规划编写要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分工,各自完成总监下达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规划编制的任务。

3.2.3明确编制程序监理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各自专业监理内容的编制。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合同、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第1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3加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重视人力资源建设一家好的监理企业应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储备和建设,制定人员培训长远计划,建设学习型企业,鼓励监理人员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和能力,特别要提高项目总监的综合素质。发挥项目监理人员的集体智慧和优势,积极探讨和交流编制监理规划的经验,力争使监理规划指导性强、有特点。

3.4加强内部监督考核监理规划在上报建设单位之前,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审批把关的主要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对规划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规划的质量。在监理过程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规划时,应由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并按原报审程序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内部对监理规划的监督管理,监理企业应将各个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作为对项目监理机构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应在监理实施的前、中、后3个阶段进行,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评估,将监理规划的内部监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杜绝监理规划任由监理机构编制,公司审批流于形式的错误做法,通过有效的监督及控制,切实提高监理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

3.5加强外部监督审核建设单位应重点检查监理规划与监理大纲中内容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同时,对监理规划中的相关承诺,以及监理大纲中拟定的监理人员及检测设备的配置进行检查;行使好建设方对监理规划审查的权利。质监站作为政府的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对同一监理企业先后提交的监理规划进行对照审查。对多次出现监理规划无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及监理企业,应适时限制其“评优”的权利。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8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及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着重抓好工业经济、科技和工业性投入(技术改造);综合管理开发区各类项目,做好项目的审批、审核报批、管理、会审和统计等工作。

(三)统计及统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划;依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区内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和经济核算工作,协助配合市统计行政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发区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开发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乡镇街道及社会事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授权,负责所辖范围内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社区管理等社会发展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和民政等有关社会发展与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城市规划及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配合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

(七)配合、协调市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八)配合、支持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配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6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管委会的政务、事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开发区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各职能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开发区的政策调研和课题调研工作;做好委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财务概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调拨平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及资金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开发区财务报表;指导和管理区内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开展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财政、税务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区内党的组织建设、干部教育、统战和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指导区内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考察、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和区内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区内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区内乡镇、街道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与落实。

(三)经济发展与统计局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科技和产业发展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与管理,科技和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经济统计及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全区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联系协调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建设局

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进区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事宜;负责审核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做好进区项目开工前、投产前的筹建服务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拟订开发区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区内综合治理、社区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计划生育、政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进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区内乡镇、街道的农村农业工作;联系协调区内公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9

一、质量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内容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并结合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正确进行划分,其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和各分项工程,同时对主要工程和一般工程进行区分,并对主要工程标注特殊符号,以便评分时予以不同的权值。目前建设单位常将路基和路面工程分开招标,施工单位进场后各自进行划分工作,造成分项工程的划分不能很好的衔接,并对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的评分带来不协调。笔者认为该工作最好由路基单位完成,即使路基单位未对路面工程进行划强,监理单位应要求路面与路基单位做好划分对接工作。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发生变更设计,对于新增或取消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单元划分的修改工作。并调整划分内容。工程内容的编号应结合相关文件灵活掌握,其目的是为了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有且仅有唯一的代号,不能发生同编号的现象。质量单元划分是一项基础工作,同时又十分重要,因为它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对划分的合理性、科学性予以指导审核,只有这样才能在中间验收时按单元划分段落进行检查,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

二、监理资料收案

无论是施工还是监理资料,都应该与工程实体同步,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实体的施工情况。现在各单位普遍都存在资料不及时、内容不客观的现象,为了防止和避免该现象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严格监理工作程序,认真把握各项目的检查频率,并按规范填写。同时对各种资料按规定整理所需份数,并及时做好资料退回和留存的工作。建立文件夹能对资料实行有效的管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或同一分部工程中的各分项工程按质量单元划分要求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平时一定要注意做好这项工作,否则在统一归档时会发生张冠李戴的现象。

三、资料评定

评定资料是科学反映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其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缺陷和质保资料等方面。有些监理单位对资料评定不及时,直至工程结束才开始该项工作,如此就会有编造假资料,不能对平时抽检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不能按评定标准要求对外观鉴定进行客观评分,实质上就是流于形式。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评定出不合格的项目时,例如对弯沉、压实度、结构物强度等主要技术指标不能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方案,导致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在某一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结束时就对该相应分部或分项工程及时进行评定。

四、技术方案审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书面提交审查意见给施工单位,对重大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合理的技术方案不但反映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并且对现场施工具有重要的施工指导作用,例如机械组织形式、结构设备安全的准确计算等。同时对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以及控制测量成果和各种标准试验也应提交出审查意见。有些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该项内容不能进行认真审查,更谈不上书面提交审查意见,导致归档整理时该方面内容极少。

五、计划进度

笔者在归档整理交工资料时发现该方面资料经常成为盲区,主要原因是当前监理单位对计划与进度控制意识淡薄,认为计划与进度控制是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决定,事实上进度控制也是监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监理所采取的经济杠杆手段也常常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监理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并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对照合同工期要求提出合理修改意见。不仅如此,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还应动态跟踪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承包人的资源配置,找出差距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工程按期完成任务。

六、质量事故处理

公路工程中常发生强度不合格、桩基严重偏位等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会同相关人员确定处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同时形成原始资料,整理出符合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目前能将质量事故处理过程整理成资料的单位可以说是少之甚少,这实际是一种唯心的做法。质量事故处理的日一的是为了满足设计要求、不影响工程实体使用功能。首先应分析事故原因判定其性质,然后确定处理方案,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方案的选取关系到事故处理的结果。对技术含量较高、问题比较复杂的还应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施工处理时严格按规范施工、按试验规程检测、按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处理结果达到预期目的。

七、监理总结

监理总结文件也是档案资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3、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4、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5、监理工作成效

6、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监理人员应很好的对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这不仅是对整个监理工作的一次全过程回顾,也对今后的监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监理工程师对平时存在问题要进行记录、积累,有些监理人员不注意这方面工作,到最后搜肠刮肚,也就失去了总结的作用。在科学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八、其他资料

1、监理负责人应及时将监理日记及旁站记录收集归档,工地常常会发生日记、记录遗失或空缺等现象。同时对监理过程中的图片及声像资料也应及时归类。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10

自己和自己比还是有些变化。通乡公路通过20042005这两年的共同努力,市农村公路建设自2003年以来发展迅速。已经基本完成。通村公路也有些进步,2006年一年就完工325公里,2005年的3倍。但从总体上看,市通村公路建设还很不乐观,形势比较严峻。主要表示在两个方面:

这是万万没想到看了一下通村公路建设的通报,第一是进度太慢。市通村公路建设进度是全省倒数第一。2007年的计划有些地方至今还一条都没有动工,有的乡镇动作太慢,与汉川和监利相比差别就更大,仙桃和潜江去年就已经全部完成了汉川市2005年修建通村公路240公里,2006年修建了510公里,今年又修建了525公里,明年将修建500公里。监利县前三年修建通村公路1250公里,今年修建了380公里,明年煞尾150公里后,将进入通组路建设。监利争取的计划是2200多公里,争取的计划才884公里,就这884公里,依照我目前的进度,十一五”期间都难以完成。注意到乡镇2008年的申报计划,感觉有点匪夷所思,全市2008年通村公路建设计划只上报了129公里,与省里安排的计划任务差223公里,大多数乡镇都没有把计划报足,这些乡镇都是些什么样的心态?一方面说你计划少了另一方面是计划内的不愿意报,别的县市的乡镇都是要计划、抢计划,可是有计划都上报不了政府办要对这个问题查一查,看问题是出在村,还是出在乡镇。想绝大多数村支部书记积极性是很高的认为问题在乡镇。计划内的都不申报,还要追加计划,怎么有脸面向省委、省政府说我计划少了?给你计划你都完成不了还要追加计划,又怎么向省里要计划?省里看到监利县的通村公路建设完成得快、质量好、规范高,又对他追加了400公里,对比先进,建设进度太慢,太不尽如人意。

有的地方对施工队把关不严,第二是通村公路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有的地方的沥青路当年修当年坏。有“关系路”人情路”有的地方质量监管不力,形同虚设。一些乡镇去调研的时候,群众反映很大。5月27日全市通村公路建设会议上,查摆出了一些问题,对下段工作做了整体安排,会后大多数乡镇有所警醒,增强了紧迫感和责任感,一些路段逐步开始动工。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看,问题依然很多,形势不容乐观。

交通部门列出了85条需要进行质量保修、整改的路段。据调查,一是有质量缺陷的公路整改进度太慢。上次会议之后。这些路段中整改完工的只有9条,未动工的还有54条。有些地方阳奉阴违,拖拖拉拉,总是说在布置、安排,就是不见动手。

新动工建设的只有64.5公里。目前为止,二是整体建设进度与计划要求差别太远。六、七两月只有32个村办理了开工演讲。全市2007年通村公路建设已动工的只有191.2公里,仅占全年计划的48.8%,已完工的只有38.8公里,占10%。如果按这样的进度下去,今年能否顺利完成全年任务,很担心。

目前为止,三是局部路段质量问题严重。前几年我市通村公路以沥青路为主。已建成的通村公路路面基本完好的只有103条,占已建通村公路总数的54.8%;已严重破损的有27条,占总数的14.36%;存在局部质量缺陷的有58条,占总数的30.58%。有的新修油路面层当年就出现松散与坑槽,不少路面已面目全非。当年修的当年就出现问题,群众怎么会不“骂娘”?

少数地方资金管理混乱。一些地方迟迟不能动工,四是筹资不理想。理由总是资金不到位,不敢开工。资金筹措的措施与渠道上,不敢涉深水、想办法,一味指望上级部门调整政策,增加补助的额度。上次会议要求各地要建立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现在这个账户上有没有钱也是无底无数。有的地方还把群众的一事一议”修路资金抵交了费款。个别地方在资金管理上也是疏于监督,出现严重的违纪现象。如多宝镇的机关干部刘红华,居然把拨付给各村的工程款共17万多元截留,卷款而逃,深圳做生意去了不知道这个“拨付关”谁把的?

根本上还是干部的思想问题、作风问题。首先是少数干部的责任心不强。有些地方不是把通村公路建设作为聚民心、树形象、为老百姓谋利益的大事在抓,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而是求稳怕乱,怕有资金缺口不好办事,怕有群众举报影响自己的帽子,得过且过,能拖则拖。据我解,有的村的群众对修建公路的积极性是很高的然而有的乡镇领导或明示、或私下里讲困难、讲问题,导致一些村想动不敢动。认为,这项工程迟迟推不动,责任在乡镇,阻力在乡镇,关键是有些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缺乏完成任务的勇气与信心。申报计划不能乡镇说了算,要按市统一安排计划数上报计划,不能你想报多少就报多少,要依照全市统一布置的计划数填报。年终考核时,也按乡镇需要完成的计划数进行考核与通报,不能按乡镇自己申报和完成的数进行考核。哪一个乡镇有规划不报计划,党委书记直接来找我说明情况。其次是一些地方“坐等依赖”思想仍然严重,不愿意向内使劲,不愿意出外“化缘”怕丢面子,怕上访,群众集资收不上来;向外求援,外捐助又筹不到位。有些地方依然抱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观念,对施工计划打折扣。如一个乡镇在省发改委争取到项目支持,而且是原来家乡的领导帮我争取的整个计划是10.5公里,却只按省发改委划拨的105万元动工建设了5.5公里,剩下5公里没有开工。省发改委对此很重视,也很关心,如果这条路修不好,将会在省发改委造成很不好的影响,直接影响到市的其他计划的争取工作。希望这个乡镇回去以后,发动群众拓宽筹资渠道,把剩下的5公里全部完成。这个事市通村办、两办督查室会后就督办。第三个原因是局部干部思想不纯,私心较重。有些地方的少数干部连通村公路的资金都敢打主意,不只没有向内使劲,把缺口部分的资金筹集到位,个别地方的支部书记还通过施工单位从上级补助中得回扣,把通村公路当“唐僧肉”想从通村公路中得到好处。有的干部对自己选的施工队伍鞍前马后地服务,而对通过招标选择的队伍,不是自己选择的队伍,施工环境就没有那么好、甚至有意刁难。这不是逼施工单位去偷工减料吗?这样怎么能够保证质量呢?通村公路质量问题与部还是有很大关系的不是把事当事,自己摸着良心问问有没有这种情况。第四是群众监督严重缺位。让群众全程参与建设,现场参与监督,推进建设进度、减少质量缺陷、减少管理漏洞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汉川、监利和的一些村在质量管理上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上,要求各地迅速组建村民理事会,但据我掌握,有些地方村民理事会的组建形同虚设,只是应付;有些地方没有群众在现场监督。现在筹资比较困难,正是因为我没有发动群众,没有组建“修路村民理事会”群众不信任部,不愿意交钱,不愿意捐资。有些地方出现质量问题和干部向施工队索要好处的问题,也是因为群众没有参与招标、管理、监督等过程。

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是严重影响我市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的争取。依照这个进度实施下去,上述问题必需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如果任其发展。追加计划很难。二是严重影响我市交通建设其他项目的争取。这几年我好不容易从省政府、省交通厅、省发改委争取了很多倾斜政策,交通环境才有所改变。目前,正在争取一批项目和资金,如果通村公路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将直接影响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对我工作的评价。三是严重影响党委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群众会说我无能。国家这么好的政策,没有能力办好,对老百姓无法交待,将会成为历史的罪人。四是严重影响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很多,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群众要求的很多事情办到位,只能选择一些群众要求最迫切、最现实、最急需的项目。今年我把通村公路、平安饮水、一建三改、村庄规划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通村公路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头戏。希望各乡镇办场一定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真反思目前在通村公路上存在问题,检讨工作中的缺乏,采取断然措施加快通村公路建设进度。

二、全面加快通村公路建设步伐,强化措施。

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通村公路建设进度滞后。但现在如果能有些紧迫感,抓住通村公路建设的黄金时间,还是可以改变当前的局面的为加快通村公路建设,应该掌握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研究筹资机制。通村公路资金缺口主要靠群众集资、争取外援。现在正值公路建设的黄金时间。

迅速组建村民理事会。监利县汪桥镇三年完成了全镇的所有通村公路105.9公里,第一。其主要经验是以村民理事会为主,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建设资金,负责建设管理,村干部配合村民理事会抓好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公路施工。这一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成员推选上,一是认真组织推选村民理事会成员。村委会是组建村民理事会的具体组织者。村民理事会成员的选择非常重要。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变通;可以充分发挥现有村民代表议事会或“两会一组”作用,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成立新的修路理事会。成员上要把好关口,一定要公道正派,群众中有威信,还要能收得起钱,管得好钱,得到群众的认可。

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二是明确村民理事会职责职能。村民理事会的职责是宣传政策。形成群众自愿捐资的氛围;负责筹集通村公路建设资金,负责通村公路项目财务管理,负责组织“招标”优选施工队伍,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实际工作中,理事会要与村委会工作做到四个分开”基口理事会与村委会职能分开,村委会不干涉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只对村民负责,不对村委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与村干部分开,村干部中的人员不得成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财务与村财务分开,理事会财务实行专人专管,专款专用,与村委会财务不发生任何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村民理事会要建立专门的账户,与其他理事会区别开来,成立专门的修路理事会,路修完了财务公开了理事会的职责就完成了理事会筹资与税费政策分开,理事会向村民集资时只能接受群众根据达成的共识自愿出资的款项,不能收其他款项,只能收修路的集资,不得从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中代扣。理事会在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实行财务公开、政务公开,项目资金的每一笔来源和支出都向村民公开,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件村民关心和关注的事情都向村民公开,工程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措施、检验监督方法、监督电话等都要用公示牌向村民公示。每个村都要有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接受村民理事会监督的同时,三是镇村要全力支持村民理事会工作。镇村两级要为村民理事会的工作发明好的工作环境。积极组织、引导村民理事会按程序、公开民主操作。事实上,农民群众最担心的不是集多少资的问题,而是集资款是否能合理、合法使用,工程质量能否得到保证。接触的一些在外的老乡,也是担心这个问题,曾经发生过在外的老乡捐资修公路的资金到地方后被挪作他用的事,让老乡非常寒心。只有放手让村民理事会工作,大胆支持他工作,才干消除群众和老乡的担心。监利县汪桥镇的闸上村,2005年有6.1公里的通村公路建设任务,当时国家补助还是每公里7万元,村级自筹103.6万元,其中村级向外出务工人员募集10万元,村民按田亩平出资240元共93.6万元,分三年集资完成,2005年是亩平100元,2006年是亩平80元,2007年是亩平60元。这个村的群众并没有上访告状,上级也没有追查。有些地方,找群众集资数量没有多少,但程序不到位,村干部直接拿在手上,又没有和政策税费分开,一动群众就告状,这是方法不当,没有充分发动群众,没有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今天发言的刘坛村户平捐资5000元,这个数额是很高的但群众没有告状,这就靠我本领,靠村里的村民理事会。希望大家回去后,凡是有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的村,都要实实在地把修路理事会组建起来,让修路理事会实质性运转起来。

创新节支方式。一方面要筹资,第二。一方面还要节资。一是合理选择能接受分期付款、分期结账的施工队。这也可算是筹资的一种方式。对筹资特别困难的地方,对施工队的选择有三个必要条件:有相关资质,有类似工程经验,能接受分期付款。二是对工程量较小的路段,可由村民理事会自主组织建设。采取租机械请师傅、公开购进原材料、公开质量检测规范、公开支出费用、村内调用小工等方式,降低本钱,但验收还是一个标准,由交通部门统一把关。对工程量较小,村民理事会自主建设的通村公路项目,公路局必需派技术员进行指导,防止质量出现问题。一般情况下,不要采取自主建设,自主建设易存在质量问题,原则上还是要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交通局要严格把关,制定规范,不能随意开口子,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各乡镇要对各村的公路集资款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使用上,要坚持公开透明,民主管理,定期公开。每笔开支都要经过村民理事会成员的签字认可。筹资有三个顺序要把握,第一是集资要经过群众签字认可。第二是开支支出要经过每个理事会成员签字认可。第三是支出账目必需向群众公开。四是制定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本钱。对通村公路建设要实行零税费,将工程造价降到最低,减轻资金压力。各乡镇要加大以奖代补的力度,推进通村公路建设步伐。

(二)要加强质量监管。质量问题是通村公路存在带共性的问题。发动群众监督。这次培训也是一次质量规范监管知识普及的过程。交通部门统一印制了质量监管知识手册,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把监管规范传达到农户,要求每个村在施工现场有质量监管公示牌,对每一个阶段进行公示。要有具体的监督规范和举报电话,不只要发到有建设任务的村民理事会,也要发到沿线所有农户手中。推进村民理事会现场监督的同时,动员所有的村民都来当义务监督员,让施工队没有机会“偷工减料”要给村民理事会“尚方宝剑”发现问题能及时阻止施工。二是建立质量监管体系。首先是强化交通部门监管职责,重点把好“三关”严把工程设计关,新开工项目只能修水泥路;严把中间交工检测和工程验收关,对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中间交工合格证和交工验收。这一条交通局必需严守。去年通村公路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原因之一是质量监督站把关不严,连质量不合格的也签字验收了从现在开始,以后的通村公路,对质量检测不合格而出具了交工合格证和进行交工验收的要追究质监责任,交通质监站要充实力量,质监站一定要坚持原则。去年拌和站拌和料出现问题,这与把关不严也有很大关系;严把资金拨付关,所有通村公路项目必需实行缺陷责任保修制度,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对施工单位必需预留质量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0%,有些村签订合同时没有预留质量保证金,这必须纠正,交通局与各乡镇要严格把关。其次是强化乡镇监管职责,严把施工单位选择关、原材料及施工设备进场关、现场质量监督关。对所有进场原材料都要送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演讲,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实体,所有施工器械设备必需齐全。第三是强化村民理事会的监管职责。每个村都必需由村民理事会的成员组成质量监管专班,参与工程质量全程监督,每天上路,每个环节都要监管。

(三)要加强养护管理。一是建立养护机制。按“属地管理。形成交通部门统一指导,乡镇和村具体组织实施,分路段落实养护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养护资金,公路管养“责、权、利”明晰的管理模式。二是落实养护经费。从明年开始,省里将按县道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的规范刘公路养护进行补贴,市财政将按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规范进行配套,并逐步加大投入。今年市委、市政府已决定筹集三个100万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其中市财政统筹100万,各乡镇总计筹资100万,交通局筹集100万,将根据各地向交通部门申报的养护计划与完成情况,年底给予补助。乡镇要研究资金配套比例,确保经费落实到路段和管养责任人。三是明确养护责任。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明确责任范围、人员、职责和经费,制订考核方法,落实奖惩结账。要加强养护知识宣传,落实农户护路“门前三包”责任制(包路面整洁、包排水疏通、包杂物清除)形成村级公路自我建设、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养护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冶超限载措施。重点是严禁超吨位车辆通行。

三、严明纪律,强化责任。确保通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国家要求中部地区2007年前完成通村公路的80%,十一五”时期是地方交通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就是今年我要完成80%,2010年前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必需克服畏难情绪,奋起直追,以超常的措施、超凡的手段在短时间迅速赶上。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11

1、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场管理和控制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1、三控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阶段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这种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控制过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资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2)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指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人,机、料、法、环。人员素质、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工艺方法、环境条件都影响着工程质量。

1.2、三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管理指的是: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

(1)、合同是工程监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订立合同是为了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品或者劳务,它是订立双方责、权、利的证明文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既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2)、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监理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3)、风险管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置。工程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工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

1.3、一协调的内容

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勘察实际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在系统中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

2、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场管理与控制

建设工程的成败关键在于管理,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的现场管理与控制方法主要体现在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的现场控制方法按被控系统全过程不同阶段又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2.1、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事先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工程质量不出现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时时关注的问题,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主要做好:(1)由建设单位组主持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审查总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3)审核总(分)包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4)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5)审核工程测量资料,即审核由承包商递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和标高传递、建筑物层高和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量观测等成果。(6)审核总(分)包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7)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2.2、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的时间长,工种多,干扰多,难度大,是施工阶段的主体。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应加强事中控制。

(1)、工序质量的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最基础工作的控制。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工序质量的严格控制,就把好了对工程质量最基础的控制关。工程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

(2)、现场巡视和旁站监理;现场巡视是监理人员最常用的手段之一,通过巡视,一方面掌握正在施工的工程质量情况,另一方面掌握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是否转运正常。旁站监理是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重要部位和容易忽视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制订切实可行的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方案是监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工程特点及监控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必须加以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订的旁站监理作业指导方案。监理人员应就此制订专门的旁站监理细则,并以此为据进行监督管理,制订专项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实施。

(3)、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都要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当工程质量问题呈现在萌芽状态时监理就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当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理机构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验收。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2.3、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是根据当期施工结果与计划目标的分析比较,提出控制措施,在下一轮施工活动中实施控制的方式。事后控制,又称被动控制,有人称它为负债管理,意指今天的管理是为昨天欠下的债所做的,不良结果一旦发生,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因此要着重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审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备案。

3、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控制就是经过不断地计划、执行、检查、分析和调整的动态循环,因此做好施工进度的计划与衔接,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做好管理和控制是关键。

承包人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格式和细节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之后,应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有无可能实现,是否适合工程的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工程进度计划来指导施工。

对于一个工程来说,仅用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控制进度是不够的,还需要编制年度和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是年进度计划实现的保证,而年进度计划的实现,又影响着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某些重点单项工程施工工期常常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工期的长短,因此在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单独编制重点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否则,只要有一个单项工程没有按计划完成,就会影响到进度控制总目标的按期完成。

4、工程监理投资控制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动态管理的过程,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也就是动态控制原理。

4.1监理人员应掌握投资控制的管理方法

在项目建立组织机构中应该落实投资控制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编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对设计变更要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寻找建设设计方案,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编制好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账单,签发付款证书;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出分析与预测,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存在问题的报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若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质量、进度等控制工作,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提供依据,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参与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合同变更管理,并充分考虑合同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结论

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主要发生在实施阶段,是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工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要做好监理活动就必须要控制和管理好工程建设项目目标,而要做好控制和管理有必须要做到“四控两管一协调”。这其中的过程非常复杂且多元化,要做好“控制”,其中现场管理非常重要。这其中就包括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程设计阶段管理、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即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不同层次监理人员运用不同监理手段做好监理活动,在零安全生产事故的前提下使监理活动达到最优化、使工程质量达到最好并使工程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得最少。也使监理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使工程质量达到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钱昆润 王茂田 赵杰明——简明监理师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柯国军——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岗位丛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韦海民 郑俊耀——建设工程监理实务[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12

Research on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Yang Daqing Wu Yongning

(Hunan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CPC,Changsha Hunan 410006)

Abstract: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has been built preliminary, but some flaws still exist in supervision subjects and systems,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supervis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We should strengthen macro level planning, establish a stereoscopic supervision system with linkage from top to bottom and horizontal combination comprising with government, commitment units and external subjects.

Key Word: fina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funds supervision; system

党的十提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随着财政性科技经费投入的快速增长,相关部门纷纷加强了科技经费监管,对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体系还不完善,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科技经费违规使用事件不断发生。在新形势下,健全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的体系,全方位加强科技经费管理职能,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的进展

近年来,我国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在监管体系建设上取得了不少成绩。

1.1 监管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近年来,国家在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建立健全了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对科技经费监管有章可循。“十一五”以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1]。这些制度有力地加强和改进了财政性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2 监管队伍体系初步形成

2008年,科技部成立了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专职负责对国家财政性科技经费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该中心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组织实施了上千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财务监督检查,发现了一大批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收集到大量经费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科技部还遴选了近四百家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利用专项财务审计检查等方法对科技经费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提高了科技资金的利用效率。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科技经费评审专家库,有效地发挥相关专家在财政性科技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当中的作用。宁夏、天津、内蒙古等成立了省级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独立事业法人),重庆、江苏、山东、湖南等在科技厅直属机构中内设和加挂了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2]。

2 我国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监督主体作用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尚未设立独立的科技计划经费监管机构,大多由相关处室和纪检监察室配合履行监管职能,专业监管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可能导致监管不力,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我国的科技计划经费缺乏立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结果也很少向社会进行公示,社会公众对科技计划经费使用和分配的监督缺位[3]。

2.2 承担单位内部监督体系有欠缺

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熟悉项目负责人情况,有条件对科技计划经费进行内部监管。但是,我国科技经费的内部监管还存在不主动、不全面等问题。多数承担单位只是被动接受外部机关或者根据外部要求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主动开展经费监管的单位还是相对较少。监管审计不是针对全部科研项目,主要是针对重大项目,审计覆盖面较窄。多数承担单位出于结题验收顺利的考虑,对经费使用情况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付了事。

2.3 社会化监管主体发挥作用有限

一是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功能不完善。我国多数省市的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还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存在机构不独立、专业性人才缺乏、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从角色定位看,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既协助监管业务执行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承担内部监管职能;又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监管社会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外部监督职能。我国虽然已经颁发实施了第三方经费管理办法,但是第三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对第三方的审计检查不够重视。

二是社会中介组织监管效果不佳。总体而言,目前从事科技计划经费审计工作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水平有待提高。投入的业务人员有限,人员资质、经验往往难以保证;执行业务的时间往往较短,组织管理较为松散,甚至存在业务外包的现象,相关审计证据的可信度不强,很多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未披露。同时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既接受科技计划经费监管部门的委托,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活动;也接受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的委托进行财务审计,两种审计职能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可能性,甚至部分机构出现串通的情况。

3 健全我国财政性科技经费监管体系的对策

要加强宏观层面的统筹规划,建立政府监督、承担单位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三级监督体系”。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机制,实行上下联动、横向联合,国家、省、市、县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立体监督体系。

3.1 政府监管体系

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完善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多部门联动监管的监管体系,堵塞监管漏洞,保障科技计划经费的良好运行和使用。

3.1.1 科技纪检监察部门

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全程参与各种科技计划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负责监管成果的公开和党纪行政责任的追究。建立科研信用系统,对违规的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科技计划经费管理不力的承担单位,采取约谈单位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减少或限制项目申报等处理措施,并取消本年度获得科技奖励、荣誉称号、年终评奖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财务或主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1.2 科技主管部门财务机构

重点负责科技计划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例行审计,指导下级科技计划经费监管工作。

3.1.3 科技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本领域项目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评审等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科技计划经费的监督审核活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外部评估活动,建设评审专家数据库。

3.1.4 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承办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使用监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以及预算评估评审与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

3.1.5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科技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3.1.6 人大财政主管部门

制订科技计划经费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顶层设计。开展重大项目的专项检查活动和巡视活动。

3.2 内部监管体系

3.2.1 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

要高度重视科技计划经费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机制的良性运转。

3.2.2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

应将科技计划经费应纳入内部财务管理之中,从维护财经纪律角度来强化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密切关注和加强对科技计划经费的事前、事中、事后多阶段的过程管理。

3.2.3 承担单位科研部门

负责本单位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监管,组织重大项目的内部经费评估,挤出虚报费用开支的“水分”。

3.2.4 承担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建立本单位科研信用记录。对违规使用科技计划经费的负责人,采取约谈、训诫、警告、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逾期不改或多次违规的负责人,会同财务、科研部门采取暂停项目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2.5 承担单位审计部门

发挥内设机构熟悉本单位财务状况的优势,直接对课题经费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对一些重大项目在外审之前进行单位内部的预审,使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外审之前能得以纠正。

3.3 外部监督体系

3.3.1 第三方审计监督体系

严格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建立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机制和末位淘汰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准入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其管理水平和完成工作的质量对其考核评分;建立动态评审机制,对承担科技计划经费监管评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打分,实行优胜劣汰,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监管运行过程中的红黄牌制度,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行相关服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黄牌警告,对经警告仍不改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红牌,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经费监管业务的资格。

3.3.2 外部评估机构

大力引入专业化、市场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有效解决政府监督乏力、内部监督护短的问题。在事前评审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准确评议相关科研设备、科研周期等经费构成,尽可能挤掉虚报水分,避免科研欺诈。在事中监督中,第三方机构提高科技计划经费使用透明度,避免行政机构对科技项目的影响;在事后监管中,第三方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费用、人工费用、科研成果价值进行总体测评,对发现的问题而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承担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调查,存在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3.3.3 建立专业监督系统

必须在便于科研与有效监督之间选择合适的平衡点,不能因为部分人非法使用经费而无限制地加码监督。科技计划经费有着专业性、知识性等特点,需要成立专门的科研监督委员会进行专业性的监督。科研项目需要的经费、使用合理性及其科研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等问题专业性极强,政府、司法、媒体等外部力量来无法解决。为此,必须由中立性的专业监督委员会来发挥专业作用。专业监督委员会严格审查科技计划经费的申报材料及科研成果,防止科研项目申报小题大做、重复申报,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验收,防止科研项目成果出现虎头蛇尾、弄虚作假。通过建立全国性、分领域的专家库系统,对不同行业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进行监督、验收,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互不见面。结合评审项目学科性质,优化配置专家资源,改善专家与项目之间的匹配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具名评审意见。建立评审专家信誉和责任制度,提高专家评审费用,形成同行评议、信息公开与举报审查三者良性互动的科研评价体系[4]。

3.3.4 全社会监管体系

坚持监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公开,从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征集、形式审查结果、专家网络评审结果、专家论证结果、立项情况、中期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都须在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强化对经费分配环节的过程监督,将科研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定期公开,包括在必要的保密措施下对预算安排结果公开、实行预算额度事前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效果予以公示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中介组织、企业等主体广泛、深入地参与到科技计划经费的监管中去,推动经费监管的科学化、民主化。

参考文献:

[1]王秀云,等.财政性科研经费管理之改进思考[J].财会月刊,2013(14).

监事会工作计划篇13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