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报告实用13篇

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1

(一)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20__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_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__年度报告及摘要》、《20__年度财务决算与20__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20__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对《公司20__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三项议案分别发表了肯定意见。

(二)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__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__年一季度报告正文》,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三)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两名监事辞职的议案》、《关本文来源:文秘站 于增补两名监事的议案》。

(四)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五)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__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20__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六)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__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__年三季度报告正文》,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七)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2、报告期内,在公司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积极配合下,监事会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依法监督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和程序。

3、报告期内,监事会密切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特别是在20__年9月份以来,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认真监督公司财务及资金运作等情况,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执行职务行为,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

4、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提案进行了充分调查,董事会对资金的运用合法、合理,能够积极运用现有资金实现更好的经营效益,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暂时使用到期的募集资金归还到专户内。

5、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__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报告期内的13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了4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形成了较完善的机构之间的制恒机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20__年的工作中,廉洁勤政、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在20__年第四季度有效克服宏观经济不景气影响,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本年度没有发现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20__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功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费用提取合理,财务运作规范。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__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20__年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根据需要将闲置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年度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额、使用期限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一致性。

4、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行为。

5、公司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行为。

6、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结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要求进行了审核,并在二届二次监事会决议上发表了如下意见:经了解,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在公司20__年的工作中,公司监事会将一如既往,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继续努力工作,更加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2

在2009年里,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次会议,各次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1、2009年1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责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和《××*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2、200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和《××××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三、监事会对2009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过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元,扣除上述投入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应为××××元,实际余额为××××元,实际余额与应存余额差异××××元,原因系:(1)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元,尚未用募集资金补回流动资金;(2)募集资金存储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目前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项目计划,无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09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3、关于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公司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设备,转让价款××万元,该项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2)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大楼,从事出售索道票、各类旅游商品及部分办公用地。该项交易租金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

(3)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索道配件,合同预算分别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费××××元和××××元,本期支付预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委托××××有限公司进口8人座单线循环脱开式抱索器吊箱索道,报告期内向××××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元,其中包括100万元费。上述交易按市场定价,交易公平、合理。

(4)根据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服务协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水电服务,报告期内共支付水电费××元。报告期内××××投资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车,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车款××××元。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3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经2011年4月县编委会审议并同意设立,配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同年5月,县委组织部任命了监事会主任,随后几年又相继任命了监事会副主任,并对监事会主任作了人事调整。几年来,在县社党组的领导下,无为县供销社监事会,认真履职,全面参与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供销社事业健康发展。

1、深入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开展

积极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2015年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和实施意见后,县社草拟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县社监事会组织召开供销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结合县情,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在县社党组的组织下,赴昌江县调研学习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通过参与决策、社情民意、专题调研等方式,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使监督职权,参与“三重一大”事项

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监督。2013年县社理事会决定利用改制后闲置资金向上海某投资公司投资3000万元,提高资金收益率。经过近一年的运营,确实大幅提高了资金收益率,但县社监事会认为,该项闲置资金是为了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对外投资存在极大风险,因此向县社理事会提出收回投资、降低风险的监督意见,并会同理事会向县政府作了投资风险汇报,于2014年9月收回了3000万元的投资,存入银行进行封闭管理。

3、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产监督管理

监督“新网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县供销社自2017年以来,每年争取县级“新网工程”财政资金20万元,以奖代补用于支持供销系统每年新增及示范网点建设。为使该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发放,县社监事会从项目的申请、勘查、验收、发放等环节全程跟踪,确保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真正为网点发展增添活力。

4、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尽责能力

几年来,县监事会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履职尽责的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讲严立”专题警示教育、“三查三问”、“严强转”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助力改革、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辅导培训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积极参加党校学习、市社培训,强化业务素养,增强履职能力。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4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20__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1、公司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__年*月__日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小文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____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公司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__年*月__日在公司办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__*同志来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____*》及《____*》的议案。

3、公司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__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__*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__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公司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__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__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____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20__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公司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检查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重大收购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向__*集团收购其拥有的____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及其拥有的仿膳饭庄、丰泽园饭店、四川饭店之100%国有产权,程序合法,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五)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5

各位代表、同志们:

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委托,我代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作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18年监事会具体工作情况

2018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以助推改制、提质增效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监事会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督,如何真正履行好监督职责,更好地将监督与促进业务发展有机集合,为确保监事会工作有序开展,2018年我社共召开监事会议四次。一是向全体监事汇报**联社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二是对 2018年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授权委托**联社稽核审计部对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履职审计;四是授权**联社稽核审计部对联社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财务活动等进行审计。五是根据**联社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进行条理化,明细化,让监事会成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切实认真履行。

(二)强化监督职责,着力重要岗位、部位

本着对全体社员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联社的业务发展、财务管理,理事会、经营层等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是对理事会、高管履职进行审计。为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规定,委托稽核审计部对我社理事会、经营层2015年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认为我社理事会、经营层勤勉尽责在执行单位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履行检查、监督财务活动职责。加强资本监管,强化财经纪律,提高内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风险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资本能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组织稽审人员对我社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真实性及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专项审计。三是根据**联社章程及联社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要求,监事会认真履行对理事会重大决策监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通过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监督有关重要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并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建言献策,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体现了“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促进**农信审慎经营、稳健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协助推进制度落实,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财务数据未出、还未改)

联社监事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切实履行对联社经营班子的监督,在联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管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过程中,监事会服务改革大局,积极支持与配合,并在支持配合中发挥监督作用,做到“补台不拆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监督督导的及时性,努力实现联社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了业务指标稳步推进。积极配合联社理事会和经营层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截止2018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亿元,较年初增加***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4%,完成审计中心下达任务的134.65%;各项贷款余额26.02亿元,较年初增加**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1.8%,完成审计中心下达目标任务的69.07%;五级不良贷款余额**亿元,较年初上升2174万元,不良率为4.89%,较年初上升0.39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1.24%,拔备覆盖率为163.04%。

二是合理进行督导、助力农信改制。

根据农商银行改制工作会议要求,对涉及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为落实责任部门,进行有效督导,对各部室分解任务进行详细登记,认真分析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工作进度。一是对1391其他应收款和2621其他应付款共123项工作做好登记,确认工作完成进度,并拟出工作完成情况表;二是对清理工作中,存在清理工作不重视、进度慢、清理处置不及时等问题,相应提出督导要求,要求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加快进度;三是对不良贷款完成情况及零星股金清退工作进行分析,指出形势严峻,任务艰巨,需加强工作力度和措施;四是提出督导要求,加快相关工作清理处置进度,要求任务要清晰,清理要到位。通过督导,找出工作存问题和差距,从而达到整改和推进作用。

(四)依法依规从严治社是根本

进一步拓展思路,积极推进以真实性、合规性为主的内部常规审计逐渐向专业性、目标性的专项审计转型,把内部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发展、促管理、促进提高效益、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上,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取得的明显的成绩。稽核审计共查阅相关资料***册,其中:各类登记簿**本,制度会议记录33本,各种账簿36册,传票47册,信贷档案**笔。

一是抓好常规稽核审计工作,促进合规经营管理。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全面稽核。完成对白果、六曲、平山、雉街、双坪5个营业机构开展全面审计;完成对****部7个营业机构开展信贷专项审计;二是根据《****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办发[2013]191号)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16人/次,其中:联社中层干部3人、联社机关工作人员2人、信用社主任1人、委派会计2人、综合柜员8人。三是开展各类专项审计。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内部控制,对我社2015年工资执行情况,非信贷资产内控管理的规范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项目信贷类数据清理情况,2015年呆账核销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信息科技CCIS柜员管理,当年审批发放大额贷款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9个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扎牢纪律的笼子、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无论监督工作做的怎样好,都不如自己心中有把戒尺,**联社监事会与联社纪委密切配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采取有力方式加强教育,让员工自觉做好党风廉洁工作,营造一个清正廉明的工作环境。

一是防止“四风”反弹,逐一组织员工签订《党风廉洁及反腐倡廉工作责任书》、《信访维稳目标责任书》、《员工拒收拒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承诺书》、《不参与不操办违规宴席承诺书》、《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建立中层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表》及高管人员廉洁档案表;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期间强化员工思想意识,严格相关纪律和要求,加强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二是履行监督责任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省联社党风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试行)通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积极深入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对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进行督促;二是为防止出现责任虚置、责任不清的现象,对各党支部及营业机构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党风廉政教育不明显,制度落实和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进行提示。并要求联社党委办要逐级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化到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到所属单位、部门直至工作岗位和具体人,使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明确自己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担负的责任,做到人人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三是严肃党的纪律推进约谈常态化。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积极推进党员、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约谈常态化,对风险、财务两个重要岗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预防提醒谈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积极落实“两学一做”学习贯彻活动,督促员工及时开展学习。根据联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黔农信党发〔2018〕1号和赫农信党发〔2018〕7号文件精神,号召全体员工自觉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认真研读《论述摘编》,做好集中学习,切实把学习纳入学习计划,并进行了两期《准则》和《条例》的测试,要求全体员工真正学,内化于心,外化开形,学出效果,学出亮点。五是开展员工异常行为及“九种人”排查。根据联社案件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赫农信发〔2018〕43号),纪检监察室组织全辖营业机构、部室按季度对员工进行 “异常行为”专项排查,根据各营业机构、部室上报情况统计,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人员1109人,实际排查人员1109人,排查面均为100%,在排查中均未发现员工存在相关异常行为情况。六是开展“九种人”排查工作,应排查人数为305,实际排查人数为205人,排查结果为员工中在行社贷款人员为147人,占比达48.19%。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会在省联社及联社党委的领导下,在理事会、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联社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紧紧围绕联社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虽然监事会的工作对促进联社的制度建设、业务发展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省联社及章程规定的职能职责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工作认识还不到位,监事会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联社监事会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所有职权的内函,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滥位。做到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过度作为,更不能胡乱作为。

二是监事会自身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工作方式还须创新改进。联社监事长和纪委书记一岗双责的情况下,专职监督人员只有我一人,就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度和力度,下步将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为切入点,以组织专项审计、跟踪检查、质询、约谈等为手段,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三是密切联系广大员工不够,调查研究还须细致深入,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2017年度的目标计划

2017年***监事会将紧紧围绕联社的经营目标,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方式,坚持以重大经济活动、关键管理环节以及重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主,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规章制度学习、完善自身建设。

结合国家政策、形势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习使监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监督、重点突出、合法有效、监督有力”的基础上。从思想认识、制度完善、素质提高、措施加强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业务经营合规化、规范化。

(二)完善监督职能,更好服务大局。

树立“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并重”“财务监督与重大事项监督并重”改进完善监督模式。一是针对职能部门中出现的问题,如固定资产、低质易耗品及风险易发环节等组织专门力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向理事会和经营层提交整改意见;二是密切配合理事会、经营层,督促相关决议的落实,监督相关决策的顺利执行;三是提升监事会对“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监督能力,着力纠正存在的问题,将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实际意义上的监督。

(三)净化环境、纯洁队伍、护航业务发展。

按照省联社和联社党委的安排布署,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把纪执律和规矩的笼子扎得更牢。 一是认真抓好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省联社的工作要求和布署上来,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和推进制度建设和落实,督促责任机构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抓好制度的制定、健全和执行。四是协助抓好作风建设、让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落地生根。

(四)加大违规问责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6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7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8

审计基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按照审计主体性质,一般将审计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社会审计有充分的独立性,随着注册师队伍的扩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三种审计监督在经济生活中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魅力与日俱增,散发出迷人的光彩。城市商业银行除了接受上述的三种审计以外,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已越来越频繁和重要。

二、监事会监督是保护股东和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2002年5月23日人民银行以公告的形式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指引》中对监事会应行使的职权、人员的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确保股东和存款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一)联系:二者都是经济监督,均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审计监督可以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正确和有效,监事会监督也可弥补审计监督的不足,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并不是简单重复。

(二)区别:二者对象不同,监事会主要是针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审计的对象则可以是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监督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监事会监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商业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而审计主要是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四、监事会有权利用审计监督的成果。

审计的作用主要有:(1)通过审计揭示差错和弊端,纠正差错,提高会计工作质量;(2)通过审计揭示违法行为,维护财经法纪;(3)通过审计揭示经营管理中的,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改善经营管理;(4)通过审计评价效益责任,指出效益低下的环节,促进被审单位改进工作,提高经济效益;(5)通过审计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揭示宏观调控方面失误或不足之处,促进宏观调控的改善和加强。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与审计的作用具有相似之处,此外,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广泛性、权威性等特点,所以监事会可以利用审计监督的工作成果。利用得好,可以为监事会开展工作带来很大便利。

五、监事会如何利用各类审计的工作成果

(一)审计工作成果的优缺点比较: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特点,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较大,不足是公平性和客观性受限制;内部审计的优点是审计人员长期工作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对情况了解较为全面,缺点是独立性不够,常因受到单位领导的左右而失真;社会审计的优点是独立、客观、公众,缺点是缺乏强制性,审计结果常常执行力度不够;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的优点是针对性强,力度大且有连续性,缺点是受人员少的限制,对城市商业银行每次检查的时间短,检查面较窄。 (二)监事会如何利用国家审计的工作成果

监事会利用国家审计的工作成果时,首先召集国家审计实施时商业银行的当事人和实施审计的人员来开座谈会,从座谈会中找出问题线索。然后调阅国家审计的工作底稿,从底稿中去发现问题。通过以上途径找到线索后,跟踪追击,挖出问题根源。此外,还必须重点关注:充分了解国家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及其把握审计风险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家审计不象社会审计有很大风险,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查出问题是功劳,查不出问题也有苦劳,关键在于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因此,有必要了解审计人员及其工作情况,准确把握审计成果含金量,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国家审计的工作成果。

(三)监事会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内部审计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觉施行,其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向外部保密。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事会也可以充分利用其工作成果,为自身工作提供帮助。但内部审计是自我监督,仅仅强调与其他部门相对独立,因而常常受到单位领导的左右,并且由于内部人际关系问题,碍于情面,内部审计往往是"走过场"的比较多,甚至"家丑不可外扬".内部审计的工作底稿一般也较少,也没有规范的审计程序。因此,针对内部审计的特点,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不能轻易接受内部审计结论,而应当充分依靠群众,召集有关人员座谈,充分利用有关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单位内部,对很多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与其交流沟通,详细了解情况,找到有意义的信息。

(四)监事会如何利用银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成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它行使着加强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在防范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监事会和它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在工作中如能利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果将对监事会的今后工作开展起着指导作用。监事会在利用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果时,监事会一要及时向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请监管部门对监事会的工作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二要与监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监管(检查)意见、信息沟通、交流会谈等工作的开展,得到信息共享。监事会要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管意见来了解到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信息并监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

(五)监事会应优先、充分利用审计的工作成果。

1、监事会应该优先、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国家审计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督的需要。

①政府监督必须依靠国家财力支持才能开展工作,受财力、人力的限制,政府监督范围是很有限的,力量也是很有限的,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②政府监督的公平性、客观性受到限制:强制性是国家审计的显著特征,国家审计的目的通常也较特殊,要依据审计结果直接处理。这种处理客观性受到限制,有时审计的结论可能失去公平。因此,监事会如果纯粹依赖国家审计,有时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2)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不明确,独立性不强;②领导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③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命与罢免随意。

(3)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资料的取得有其局限性。

监事会虽然通过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能够获得一部分监管信息,但由于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监管部门向监事会提供的很可能是较公开化的材料,深层次的、处于一定限制范围的资料监管部门不一定向监事会提供,使得监事会从监管部门获得检查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

(4)社会审计是最具独立性的审计,前提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并由所有者委托审计。

独立性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审计的精髓和灵魂。没有独立性,审计就失去了其社会意义。按照审计中审计人、被审计单位、委托人这三种关系人的相互关系来分,审计独立性可分为"单向独立"和"双向独立"两种形式。单向独立指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双向独立指审计人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又独立于委托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属于"单向独立"型审计,社会审计则属于"双向独立"型审计。社会审计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并由所有者委托审计时最具独立性。正因为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层次最高,独立性对于社会审计也就比对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更为重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入世以后,与市场经济有密切联系的注册师行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更为社会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彻底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社会审计在我国审计体系中是操作最为规范的一种审计。

社会审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作指引,尤其是准则和指南,详细规定了每一种审计业务所需要遵守的原则、需要实施的程序、需要收集的资料、需要做的工作底稿和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社会审计是三种审计中最为规范的审计。

(6)会计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有其特殊规定。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办法》中对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处罚作了严格的规定。

(7)社会审计机构及从业人员风险意识较强,审计质量相对较高。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着较大风险,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当这种报告给报告使用者造成损失时,他们可能因审计失败而负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风险就小得多。由于有了这种风险,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就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尽可能地避免审计失败,从而使得审计质量相对较高。

2、监事会如何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

(1)充分把握社会审计的特点,逐字逐句认真报告,细心解读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社会审计机构与另两种审计机构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既要服务于社会,又要规避风险。中介机构出具报告要负责任,不反映问题不行,但是将问题揭示得太清楚,客户又可能不满意,尤其是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是同一个单位的时候,社会审计就十分尴尬。这时候社会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往往既要考虑自身的风险,又不得不照顾委托人、被审计单位的情绪,因此报告一般写得很含蓄、委婉,在利用时,要善于从字里行间发现问题,认真推敲重点词句的意思,要逐字逐句推敲,对于隐含的问题要深入挖掘,一定要查深查透,水落石出。

(2)召集当事注册会计师座谈,充分调阅审计工作底稿,把握审计依据是否充分。

监事会在拿到商业银行历年的审计报告时,可以将当时实施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召集起来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当时的情况。另外就是调阅审计档案,即看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能否支持审计结论。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工作中少走弯路,更有效地利用社会审计成果。

(3)充分收集齐全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对审计情况进行全面把握,包括历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案件鉴定报告等。

(4)关注社会审计机构给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以及相关咨询报告,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社会审计机构对问题较多的,通常都会出具管理建议书或咨询报告,其中可能披露很多有关被审计单位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这样的资料对监事会开展工作很有帮助。

(5)历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从中发现问题。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报告、保留意见报告、否定意见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报告四种类型。除无保留意见报告外,其他三种类型的报告被监督方往往不愿拿出来,监事会就有必要展开调查,做思想工作,直到拿到报告。对保留意见的报告和否定意见的报告,要检查被监督方是否已经按照报告给予纠正。对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要查明原因,必要时召集当时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座谈。

(6)分清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重点把握报告的可靠性。

一般来说,如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是同一单位,则其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就要低一些;如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不是同一单位,可靠程度就要高一些;如只是为完成国家规定的审计任务,那么报告的可靠程度也是要低一些,在利用时要慎重。

(7)认真检查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情况。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9

第三条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四条 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县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药品安全检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办公室设在县局市场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史柯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督导和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以市场监督科人员为主,办公室(法规科)、食品科人员参加,吴兴霞科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和配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有关情况。

(二)督导组:以稽查科人员为主,市场监督科、食品科、药检科人员参加,杨德方科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深入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突发事件第一手信息资料,根据事件的势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三)后勤保障组:以办公室人员为主,财务科人员参加,陈杰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车辆、物资、经费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十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由药品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信息报告网络可以现有的药品监督网络为基础调整充实),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检机构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须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辖区内药品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建议等。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次报告,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情况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在2小时内初次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市政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设定与启动

第十五条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分别采取以下三套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一套预案:发生一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尽快赶赴现场,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报告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确认后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启动命令。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3、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个小时向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局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局。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保持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所有人员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值班人员中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有一名局领导带班且值班人员必须是中层以上干部。

6、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突发事件的动态,公正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7、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各级有关单位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他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二套预案:发生二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命令,派出督导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3、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8小时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都要服从统一调度,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中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带班且值班人员必须是中层以上干部。

6、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势态。

7、其它应对措施。

第三套预案:发生三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畅通应急通讯联络系统,及时调度并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2、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每24小时向市局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4、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5、与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6、联系新闻媒体或通过网站,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7、其它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启动第一套预案由省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二套预案由市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三套预案由县级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一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启动第二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市政府。启动第三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县(区)政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县局须在2小时内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市局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和市政府报告,并在2日内将初步总结报告报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分工

附件1: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

成 员: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科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科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检科长

附件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分工

一、综合组:

组 长:

成 员:

二、督导组:

组 长:

成 员: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10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www.133229.CoM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信访、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信访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信访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信访、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

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审议意见的效力和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版)一书中有明确的界定:“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9月,《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将审议意见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在明确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之后,需要把握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制发程序。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做法。

在审议意见内容方面,一种是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只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既然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意见列入其中“参考”也并无不妥之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大体上有三种途径:一种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归纳整理后送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秘书长签发,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办。如2007年11月,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定,“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第三种是审议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交办。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11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审议意见的效力和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版)一书中有明确的界定:“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9月,《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将审议意见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在明确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之后,需要把握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制发程序。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做法。

在审议意见内容方面,一种是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只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既然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意见列入其中“参考”也并无不妥之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大体上有三种途径:一种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归纳整理后送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秘书长签发,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办。如2007年11月,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定,“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第三种是审议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交办。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12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依照监督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这一规定强调该专项工作报告是由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由某一个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无论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都是代表本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依照监督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按照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的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依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五、形成并交办审议意见。6依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这就要求,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组对该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汇总、归纳、分析、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形成最终的审议意见,再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监事会工作报告篇13

二、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ADR报告质量

在提倡自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同时,ADR中心将对各医疗机构的ADR监测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培训、模拟演练和现场实训等方法,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对ADR报告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指导;对不按规定配备ADR监测人员、ADR工作不落实,ADR报告不力,甚至匿而不报的单位,要进行督查,通报批评。

三、强化信息交流,完善ADR监测工作机制

区ADR监测中心将进一步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增加信息交流,每季度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信息通报,介绍工作动态,表扬好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通报药品安全信息。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安全信息将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并及时向有关涉药单位通报国家ADR中心、省ADR中心和市ADR中心的药品安全信息、工作动态和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评机制,年底将按照目标值完成情况、新(严重)的ADR报告数、每百万人口报告比率进行评分,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加强日常监测评估,提高ADR监测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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