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调查报告实用13篇

电梯调查报告
电梯调查报告篇1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组长或当值主管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管理办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参与事件处理的组长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管理办主任,详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和处理经过。

4.重大事件报告表由组长签名后上报。如组长不在而事件紧急时,可由当值主管签名上报。

5.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填写重大事件总结表上报管理办主任,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及结果,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1.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凡遇突发事件(指凶杀、抢动、盗窃、勒索、打架、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必须保持冷静,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值组长。

(2)简要说明事发的地点、性质、人数、特征及损失价值。

(3)驱散无关人员,保护好现场,留意现场周围的情况。

(4)查看本部各类记录、出入登记和电视录像,检查有无可疑情况和人员。

(5)对勒索、打架事件,监控中心应密切注意事发现场的情况变化。

(6)对纠纷事件应及时了解具体原因,积极协调,劝阻争吵,平息事态。

(7)对伤亡事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通知抢救工作;对明确已死亡的,应报派出所调查处理并通知殡仪馆。

(8)对涉及刑事及重大责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由保安组组长协助调查处理。

(9)保安组组长在接报突发事件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拍照留证。

(10)保安组组长组织人员除维护现场外,还需负责指挥调派人员做好布控堵截,根据事态的大小程度报派出所、有关部门及管理办主任。

2.斗殴等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1)处理斗殴等暴力事件应保持客观、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争吵。

(2)巡查发现或接报有斗殴等暴力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它最快的方式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报后视情况派适当数量的保安员立即到场制止,将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接受调查。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派出所。

(4)斗殴事件中如大厦的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保护现场,并留下目击者、扣下肇事者,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事件中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尽快送往医院。

3.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处理程序

(1)巡查发现或接报大厦内有人盗窃,应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如力量不够,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它方式尽快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情况,并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派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到场制止,设法抓获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调查处理。

(3)事件中如有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或录像,并保护现场,留下目击者,做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落实赔偿。

(4)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4.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1)消防中心接到电梯应急电话或巡查发现困梯,立即报告当值领班和组长,组织保安员到现场协助控制电梯和解救被困人员,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通知工程组和电梯公司。

(2)监控中心通过电视监控屏观察电梯内人员情况,使用电梯应急电话与被困者联系,做好解释安慰工作。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员中有身体严重不适时,应立即报消防部门或求助有关部门解决。

(4)组长填写重大事故报告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处理经过。

5.水浸处理程序

(1)当值各岗保安员如发现大厦范围内水浸,应立即将出事地点和情况报告主管,同时尽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设施保护好受浸楼层各电梯口,以免电梯受损。

(2)当值组长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组织抢险。

(3)设法查明浸水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来自大厦外的暴雨洪水,应当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备用拦水闸板和沙包;如水浸是来自市政地下水反溢,应当暂时将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大厦的入口封闭,并用排水泵将大厦的积水抽排出大厦外;如水浸来自大厦机管设施的损坏或故障,应当先关闭控制有关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组织当值人员根据水浸情况,协同工程组采取有效措施,如将电梯开高离开受浸范围、关闭受浸区域的电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摆放拦水沙包、疏通排水渠、开启排水泵、用吸水机吸水等,尽可能减少水浸所致的损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洁员清除积水并清理现场环境,通知工程组查明故障原因,修复受损的设施,尽快恢复大厦的正常运作。

6.停电事故的处理程序

(1)接到大厦将在短时间内停电的通知,应在停电前10分钟,用紧急广播通知业户和顾客。工程组安排电梯工,提前将电梯停在大厦首层;管理办派管理员提前10分钟到达电梯厅维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电梯,以免停电期间有客人困梯。

(2)未预知的情况下大厦突然发生停电,立即联系工程组,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供电。

电梯调查报告篇2

依据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检规》)的规定:电梯在安装前,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电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其它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不符合时,不得进行电梯的安装,检验人员在进行此项的资料审查时,不能单纯只进行要素的审查,而要对照电梯生产厂家提供的制造资料与实物是否有差别或者矛盾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判定厂家的制造资料是否合格,才能提高检验的质量,避免检验的风险。在电梯制造资料审查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发现的问题

《电梯检规》规定:电梯制造厂必须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中,应注有制造许可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以及出厂日期。在这个审查中,往往会忽视产品的出厂日期的审查。在产品出厂日期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出厂日期在电梯所属的安全部件出厂日期之前,明显是制造厂家提品质量证明文件资料是在产品没有真正进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出具的虚假文件。作为检验人员,要在后期检验中,核实前期审查的制造资料与现场实物的相符合性。

2、安全部件中发现的问题

《电梯检规》规定:审查门锁装置、限速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在进行此类型审查时,不仅要审查提供的资料完整性,还必须特别要把限速的资料与安装完毕的电梯进行对照,往住会发生同一批安装的电梯,限速器进行了混装,电梯质量证明文件上标明的限速器产品编号与实体安装好的电梯限速器产品编号不一致,甚至有时制造厂家发来的限速的额定动作速度与电梯的额定速度不一致。因此,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一定有进行实物对照,避免检验存在的风险。

二、安装资料审查中的质量控制及风险

1、施工方案审查中的质量控制

《电梯检规》规定:“安装单位提供了如下资料:……;施工方案,审批齐全;……。” 电梯安装单位往往对施工方案的不重视,编制的施工方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安装的作用;在施工方案审批中,其编制、审核和批准没有进行签字或存在代签,更多的是没有按照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因此,检验员人员在对施工方案进行资料审查中,不但要对指导电梯安装作业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外,还要对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审批手续齐全实际上包含了施工方案是否进行编制、审核和批准的责任人员的签字和是否是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责任人员所签的字。总之,经审查后施工方案,要具有可行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2、自检记录(自检报告)审查中的质量控制

《电梯检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自检合格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施工单位的自检应包含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施工单位自检记录采用的是过期的格式和版本,与现行的要求不相符合;自检记录(自检报告)应该的数据测量的,没有填写量值,只有一个定性的结果。因此,检验人员在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自检报告)中,要审查施工单位自检的项目不能少于《电梯检规》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要对照自检记录,审查自检报告是否与自检记录的项目是否一致;应该是定量测量的项目必须是填写数值,避免检验的审查不力,存在的检验风险。

另外,根据《电梯检规》的规定,对于C类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可以进行资料确认进行判定,在资料审查无质疑时,确认为合格。检验人员在C类检验项目的检验中,实际上是存在检验风险的,资料无质疑实际上就是认可了施工单位的检验的结果和数据。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自检报告)中在电梯的顶部空间和底部空间相关数据测量中的没有领会标准所要求的真正含义而发生测量数值偏差比较大,在后期的数据处理上,由于换算的错误,发生了误判。检验人员必须要认识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在审查这环节,要有综合的判定能力,及时发现问题。

三、电梯定期检验的检验质量控制和风险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日常检查与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电梯检规》在电梯的定期检验要求对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检验人员在此项内容审查中,忽视了维护保养的时效性检查;忽视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中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存档的检查;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只检查应急救援预案,忽视了救援演习记录的检查。

电梯调查报告篇3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调查报告篇4

记者从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电梯检测的张弟华主任处了解到,根据目前各类电梯的制造和安装规范,小区垂直电梯的验收检测项目多达90余种,自动扶梯达70余种。“如果发现电梯在安装过程中存在问题,就不发给合格证,一定要整改,再检验。所以,经过验收的电梯,应该说都符合相关的安全规程。”张弟华表示。

但近期频发的电梯事故,却向一年一检的年检制敲响了警钟。

近日,北京地铁方面称,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6月刚通过电梯维保,未查出任何隐患。但距离去年8月的年检,已经有近一年之久。对此,也有网友及电梯业内部人士质疑:“年检只是一年一次的定点维护,不足以保证电梯的全年安全,尤其是一些超负荷运行的电梯。”

“无论商场里的自动扶梯,还是小区电梯,规定的年检项目都有50~60项,但实际执行起来,检测时间还不到1个小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特检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电梯年检的过程中,特监部门真正检测出安全问题的几率并不高。“更多的问题是在电梯突然发生故障时才发现的。”

“住宅电梯的年检一般不涉及钢结构和支撑强度检测,主要是检验一些安全开关。自动扶梯也是检测一些放断面、缝隙连接处等,不会每一项都做。”他坦言。

“日常维修保养大多流于形式”

除了国家质监部门的“验收关”和“年检关”外,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所有电梯为了保证安全性,应该每15天保养一次。“不能出具维保合同的,就不发给‘使用合格证’,也不予年检,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张弟华主任表示。

张弟华主任告诉记者,电梯的使用安全主要取决于日常维护保养,“只有保养到位,才能使电梯时刻处在安全有序的状态。这有赖于使用单位和维保方都能严格履行维保合同。”

“虽然形式上每部电梯都有人在定期清洁、、检查和调整,现实中,却有不少负责电梯维保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使维保流于形式。”中国电梯协会张乐祥副秘书长告诉相关媒体记者,现在全国大约1/3的小区电梯或商场扶梯,由电梯厂家进行维保,其余由第三方公司负责,维保质量参差不齐。

“没有报废年限或是电梯的最大弱点”

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多位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地表示,没有明确、统一的报废年限,或许是威胁电梯安全的最大隐患。

“其实,行业自己认定的使用年限,一部电梯一般也就在15-20年间。超过这个年限,电梯就可能需要大修,甚至停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李立告诉记者,“但这只是行业设计上的一个估计,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市多个老旧小区后发现,20世纪90年代的房子装有电梯的,“服役期”大约都已接近20年。甚至在一个小区里,1980年生产的电梯还在“坚守岗位”。

“我国目前没有电梯强制报废制度。”那名特监部门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有些太老旧的电梯,最后往往是因为实在无法通过年检而报停的。”

该工作人员还指出,电梯年检时,只要满足了最低安全要求,一般都会通过。如果一个重要项目不合格,就会责令整改。“但是,有些老旧电梯的问题太多了,我们估计根本就整改不了,就会直接下令报停,但这种情况比较少。”

该工作人员同时坦承,以年检的方式“叫停”电梯,其执行力堪忧。“对报停的电梯,特监部门会出具不合格报告,各区县的特设处会去给电梯贴封条。”他说,“但电梯毕竟没‘挪窝儿’,有的小区被下了报停单,业主把封条一撕,还一直在用。”

电梯调查报告篇5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到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告知书》;

(二)电梯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安装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二、电梯安装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

电梯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由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负责对电梯安装过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括:

(一)与电梯安装工程有关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三)电梯安装执行《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情况。

三、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获准从事电梯检验检测)依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对电梯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及登记

电梯安装工程经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部所含电梯均已完成安装,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备;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监机构提出的整改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建设(或安装)单位须将验收资料送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分部工程验收登记。未办理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的,其单位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调查报告篇6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二)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7.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2.范围

(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日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二)职责

  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1)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3)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4)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5)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6)组织、督促维保单位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7)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8)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9)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三、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防止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的安全,保证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2.范围

(1)规定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的方法、步骤。

(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应由专业单位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担任。

(3)电梯日常检查内容按《日常(月度)检查表》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等工作。

(二)基本要求

1.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

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5.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三)安全作业规程

1.电梯在检查和维护或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2.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3.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4.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5.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监护人员可由日常检查、维护人员担任,并保持相互呼应。

6.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7.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

8.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 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

(2) 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 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9.紧急救助措施

(1)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2)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10.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规范电梯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电梯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2.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措施和落实。

(二)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1.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2.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3.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4.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电梯调查报告篇7

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谐、平安”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联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责任分工

区质监分局:负责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等工作环节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封停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积极组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则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并规范使用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和监督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办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区广播影视局:负责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做好“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因封停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物价局:负责合理确定居民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将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

各有关街镇:负责协助区质监部门查找居民电梯安全使用隐患;协调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纳入物业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运行和更新改造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建立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居民住宅电梯通讯报警装置有效;严格执行电梯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聘请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定期检验申报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

(二)落实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1.对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区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其所属街镇督促落实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2.对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移交物业管理相关手续前,由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办理完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后,由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3.对长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镇会同区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4.对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因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导致住宅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的,由所属街镇会同区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在其过渡期内由所属街镇明确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

(三)建立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

1.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

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区物价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的比重。各有关街镇应引导、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物业管理费。

2.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1)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区房产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其所属街镇,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更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仍不足的,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和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2)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不足部分,由所属街镇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经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由区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3)对各部门和单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筹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健全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稳定防范机制

区质监部门负责一律封停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在实施电梯封停之前,应提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街镇,必要时要通报区、安监、房产等部门。各有关街镇和区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被封停使用电梯的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稳定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限期解决问题。问题难以及时解决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建立由各有关街镇和区、房产、质监、安监、公安及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0日—4月1日)

拟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向社会通告,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六落实”制度(责任主体落实、维护保养单位落实、通讯装置落实、人员值班落实、困人救援落实、定期检验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1日)

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产权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向所在街镇报告,再由相关街镇集中汇总后向区质监分局、区房产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日—7月1日)

各有关街镇、区城乡建设局、区房产服务中心配合区质监分局组织对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开展隐患排查,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摸清全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数量和办公场所,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摸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的数量,各有关街镇要掌握各居民住宅(小区)地理位置,重点排查已报停注册登记的居民(小区)电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区质监分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隐患整改阶段(2012年7月1日—10月1日)

电梯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达成共识,确定具体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技术方案、电梯制造和施工单位选择、资金预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将具体整改方案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电梯所在街镇、区质监分局、区房产服务中心。同时,各有关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电梯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理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手续,确保电梯维修使用资金落实到位。

(五)整改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

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梯法定检验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结果进行检验验收,并对电梯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电梯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各街镇、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成立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街镇要确定相关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人,并建立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支点的网格化、全覆盖电梯安全隐患报告信息网络,确保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调查报告篇8

2、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3、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5、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

6、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持证)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

2、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设备或其它可行的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3、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持证)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保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实施救援。

三、电梯应急救援

(一)电梯困人应急救援预案

1、乘客在遇到电梯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①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救援。

②与电梯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以防轿厢门突然打开。

③在救援人员达到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④保持镇静,可做抱头屈膝,以减轻电梯急停时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2、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在实施救援。

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平层位置 0.5米 以上时,执行如下救援程序:

①至少需要3名专业人员(持证)迅速赶往机房。

②关闭电梯总电源(应保留照明电源),然后根据平层图的标示判断电梯轿厢所处楼层。

③由一人安装手动盘车轮,确认安装完毕后,由两人握持盘车轮,一人用松闸扳手缓慢松闸,再根据轿厢所在位置的就近楼层缓慢盘车至平层位置,松开松闸扳手。

④用层门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层门、轿厢门。

⑤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因恐慌引发的骚乱。

⑥重新关好电梯层门、轿厢门。

⑦在电梯没有排除故障前,应在各层门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B、如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平层位置 0.5米 以内时,执行如下救援程序:

①关闭电梯总电源(应保留照明电源)。

②用层门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层门、轿厢门。

③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因恐慌引发的骚乱。

④重新关好电梯层门、轿厢门。

⑤在电梯没有排除故障前,应在各层门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二)发生火灾时,电梯使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2、由专业人员(持证)按下电梯的消防按钮(电梯有消防功能),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层门、轿厢门,切断电梯总电源(包括照明电源)。

3、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立即停止运行,疏导乘客安全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4、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区,或交给消防人员使用。

5、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电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的困人事故。

(三)发生地震时,电梯使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已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政府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是否停用电梯电梯,何时停用。

2、震前没有发生临震预报而突发地震的,如强度较大在电梯内有震感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疏导乘客安全撤离。

3、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持证)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电梯还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当楼层发生水淹没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的上两层,切断总电源。

2、如机房进水较多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切断进入机房的所有电源,并及时处理漏水的情况。

3、对已经湿水的电梯,要及时进行除水除湿处理,在确认已经处理后,经试运行无异常无误,方可恢复使用。

4、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纪录清楚并存档。

(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电梯调查报告篇9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单位电梯使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一)电梯困人故障;

(二)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由于触电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成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员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安装、维修班组人员兼职组成。组长由分管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员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现场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副总指挥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四)现场救援组的职责:

(1)抢救现场伤员;

(2)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四、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按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困人解救

(2)井道内作业;

(3)轿顶作业

(4)底坑作业

(5)厅层作业

(6)机房作业

(7)更换和割短钢丝绳

(8)扶梯桁架作业

(9)施工用电常识

(10)坠落保护

(11)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

(12)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13)事故报警;

(14)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15)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经过有效的培训,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每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本单位的XX部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六、应急处理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由总经理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执行本预案。当总指挥不在时,由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网点,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迅速投入开展抢救行动。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应急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八、其它事项

(一)本救援预案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可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梯事故应急预案(二)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电梯也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电梯的事故也在频繁的发生,该如何办啊?

一、电梯事故特点

1、电梯事故中人身伤害事故较多,伤亡者中电梯操作人员和电梯维修保养工占比例大。

2、电梯门系统的事故发生率较高,因为电梯的每一运行过程都要经过开门动作过程两次,关门动作过程两次,使门锁工作频繁,老化速度快,久而久之。造成门锁机械或电气保护装置动作不可靠。

二、电梯事故发生原因

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为主,预检预修,计划保养”的原则。

2、电梯门系统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门锁工作频繁、老化速度快,容易造成门锁机械或电气保护装置动作不可靠。

3、冲顶或蹲底事故一般是由于电梯的制动器发生故障所致,制动器是电梯十分重要的部件,如果制动器失效或带有隐患,那么电梯将处于失控状态。

4、其他事故主要是个别装置失效或不可靠所造成的。

三、电梯事故应急措施

1、电梯运行中因供电中断、电梯故障等原因而突然停驶,乘客被困轿厢内时,应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不要擅自行动,以免发生“剪切”、“坠井”等事故。

2、为解救被困的乘客,应由维修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盘车放人操作。盘车时应缎慢进行,尤其当轿厢轻载状态下往上盘车时,要防止因对重侧重造成溜车。当对无齿轮曳引机的高速电梯进行盘车时,应采用“渐渐式”,一步步松动制动器,以防止电梯失控。

电梯调查报告篇10

1.1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作业发生的。据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此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启用合格人员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既是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办事,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行为。

1.2 检测机构及人员检测后出具报告,并对其负责符合要求的机构及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测检验后,必须及时、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机构及检测员对检测报告负责。只有经过认真检查,才能及时发现、消除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按照《条例》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让检测机构及人员对检测报告、鉴定结果负责,可以有效杜绝马虎了事、假报告的事情发生。

2、做好前期验收工作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媒体上关于未经验收的电梯造成事故的报道,为数不少,这些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经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电梯进行验收,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

2.1 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要对经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目前,检验的标准大多依据 GB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GB10059-88《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

2.2 对以下类别进行检验

检查电梯的随机文件是否齐全;土建交接检验、机房设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驱动 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等应符合标准;安 全 部 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 装 置等都应保证其安全性能,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最后是整机安装验收。

2.3 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①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此外,还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测

3.1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能掌握有效的电梯安全信息,方便相关部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维修,减少电梯安全隐患。特别是建议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电梯(尤以公共场合的电梯为重)进行清算,制定出合理的定期检验检测方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除,未雨绸缪。

3.2 检验检测

为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系数,方便使用单位维护、使用,防止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电梯试 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3.2.1 电梯控制系统检测

目前,电梯出现安全事故,很多是因为电梯的控制系统出了问题。其中以门锁的问题为多,门区的伤亡安全事故是电梯发生伤亡最多最严重的事故。很多时候,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因为,控制系统故障,使得轿厢开门、关门不正常而造成的剪切伤亡事故。因此,电梯控制系统的运行正常与否,对安全事故多、少有很大影响。

3.2.2 安全部件检测

电梯调查报告篇11

(一)完善应急体系

根据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目标,制定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体系基本框架,完善故障电梯、救援平台、维保单位、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多方信息整合体系,建立具有快速记录、快速定位、统一调度的电梯困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各方信息互动和救援力量调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

1.三级响应机制。第一级响应为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维保单位(签约维保单位);第二级响应是网格救援单位;第三级响应是市消防支队。

2.动态监管机制。建立以电梯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签约维保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网格救援单位和消防部门为补充的救援体系,对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电梯物管单位和维保单位相关数据。利用电梯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实时统计分析困人故障原因,全面掌握本地电梯安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电梯相关情况。

3.联动响应机制。将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纳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与110及119联动,多渠道受理互通,实现快速有效救援。

(三)规范操作流程

(1)定位电梯。电梯发生故障时,被困乘客可按下轿箱内报警键通知使用单位,或用手机拨打该电梯维保单位电话,也可拨打电梯救援电话96333(夜间12345),报告电梯标识编号(贴于电梯醒目位置)。

(2)接警及调度。接线人员接警后,通过电梯六位数编号迅速定位故障电梯位置,并由信息系统自动将位置信息、报警人信息等短信推送到法定救援单位(使用单位和签约维保单位),短信发送同时,拨打法定救援单位电话,通知其前去解困,并要求救援人员解困完毕后反馈信息。在等待救援期间,接线人员回拨轿箱内乘客手机,并将轿厢内情况随时通报救援人员。

(3)救援响应。使用单位和签约维保单位作为法定救援单位,承担法定救援任务,在接到应急救援系统调度指令后,要迅速做出反应,实施有效救援。到达现场完成救援后,应回电报告故障电梯信息。

(4)网格补充。为增强救援响应及时性,除法定救援单位外,在市区划分7个救援网格,在签约维保单位救援不能及时响应时,由系统接线人员按照“接警及调度”程序通知网格救援单位实施救援。如网格救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响应,通知消防部门实施救援。

(5)统计分析。完成救援任务后,救援人员及时将救援结果反馈应急救援系统,系统根据故障处置情况,每月分类统计分析,以便安全监管。签约维保单位需将故障分析处理情况反馈给当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应急办、督查室、质监、公安、消防、通信、住建、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将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各地开展电梯故障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督办应急救援处置中心所需设备、物资调拨工作。

2.市政府督查室(12345为民服务热线接处中心)。负责协调落实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呼叫中心硬件资源配置搭建、人员配备与管理及平台日常运转。

3.市质监局。负责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电梯基本信息动态管理,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平台软硬件建设,电梯困人救援响应体系建立;依法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负责协调公安110与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专线96333(12345)联动对接。

5.市消防支队。负责在其他救援单位无法响应或响应不及时情况下实施救援;负责协调消防119与市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专线96333(12345)联动对接。

6.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96333专线号码开通;负责督促市各通讯运营商完成所有电梯轿厢及井道内通讯信号的覆盖和畅通。

7.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对员工、小区业主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宣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编制住宅小区电梯困人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及电梯维保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电梯调查报告篇12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 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 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 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宅 电梯更 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设备发生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 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 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 防护 。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 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xx 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5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分别指什么(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把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电梯调查报告篇13

一、电梯日常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梯一旦出现事故造成的影响很恶劣,国家十分重视电梯安全检测,因此,明文规定了电梯检测和督查两项工作都应当在完善的条件下定期进行,然而,就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来看,电梯的安全检测和督查工作落实的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1条件不达标,现场较混乱。

根据一项权威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电梯有将近百分之五十的电梯检测存在着条件不达标,检测现场混乱的情况。严重者,有些地方甚至完全采用人工而没有任何设备辅助的条件下进行电梯日常检测,这更不用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必备条件了。在工程竣工前接受电梯安全检测的例子很多,这些检测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供电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线路状况排列混乱,为了省事一般地线应用较少,输送过程中电压也没有达到标准。这样得到的检测结果往往和电压正常后的实际运行状况严重的不符合,检测也就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人群疏散工作仍然停留在原始状态,一旦发生状况人群得不到及时疏散。而且,在疏散的过程中两旁的安全措施处于真空状态,安全栏杆没有被架设起来,或者已有的栏杆设施不够坚固,消防照明设施也不达标。再次,检测过程中施工现场噪音不断,严重的影响检测的正确性。最后,电梯控制的中枢,存放控制主机的房间设施比较简陋,装修和防水防火措施不达标。

1.2电梯安装维修检测工作不到位。

电梯的检测和督查一般都是检测人员在电梯供应商派出的安装与维修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的。而电梯安全性能的检测与督查也应当建立在安装和维修人员提供的报告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安装和维修报告参数为检测和督查人员提供了一个检测的标准。电梯运行状况的好坏,各项参数是否正常,都是以安装时提供的数据为参考标准。但是在电梯检测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安装和维修单位工作应付的成分比较大,具体来讲就是,安装或者维修完毕后,没有检测就直接把所谓的检测报告交付给了电梯使用方。第二,安装和维修单位安装后进行了检测,并且按正常程序提交了检测报告,但是检测报告上的操作者和实际操作者不是同一人,而且检测中的数据存在着很多纰漏。最后,检测报告缺乏明确的责任人,出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

1.3安装协助人员不到位

电梯在日常的检测过程中,应当有安装人员或者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旁协助。但是,在现实的电梯检测工作中很少按照标准进行。要么没有相当人员协助,要么是有人员协助,但协助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这样的情况就很难发挥专业知识,保证检测的正确性。

二、问题产生的影响

2.1条件不达标,现场较混乱产生的影响。

检测现场声音噪杂,容易影响电梯检测数据的正确性,不能真实的反应电梯现行的运行现状。楼道疏散设施不完善,消防照明措施不到位,这样使得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很难得到安全撤离,这样对电梯的压力就变得十分的沉重。作为电梯控制中枢的机房,设施简陋,防火防水等各项设施都没有到位。这不但影响机房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简陋的环境还会使得检测人员的心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些都无疑使得电梯的检测工作受到影响,不利于对电梯的安全提供保障性检测。

2.2电梯安装维修检测工作不到位产生的影响。

电梯安装维修检测工作不到位对日常电梯检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测工作的效率。电梯检测人员是以电梯安装和维修人员提供的初始自检报告为依据的,安装和维修人员在没有进行实际检测就提供报告或者通过大致的检测提供了漏洞百出的检测报告。当检测人员参考这些有问题的报告时,势必会影响日常检测的效率。另一方面,检测的工作质量上。当错误的或者不健全安装和维修报告成为检测参考标准时,安全的隐患也就埋下了。无论后期的日常检测工作做得多么的好,标准错误,方向错误,最终检测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2.3安装协助人员不到位产生的影响。

配备安装或者维修人员协助日常电梯安全检测是为了保证检测的高效和准确有序的进行。安装协助人员不到位或者派来的协助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使得缺乏专业指导的检测人员不能准确有效的识别,判断和处理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而且随着电梯种类越来越多,各种技术参数不断出现,使得检测工作越来越复杂和困难。这样使得缺乏安装人员指导的检测工作效率低,工作难,安全无保障。

三、应对检测中存在问题的改善措施

3.1检测环境改善。

鉴于电梯安全问题的重大影响,电梯的检测工作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是检测程序,还是检测所处的环境以及检测应具备的条件,都应切实的得到落实,来不得半点虚假或者搪塞。对于检测事宜应当本着为生命负责的态度,树立安全意识,为电梯日常安全检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改善现实中检测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检测环境的的改善可以从宣传和责任落实两个方面工作着手,宣传的工作重点应当着眼于安全意识上面,促进安全意识在工作的得到贯彻。责任落实可以通过专人负责制来实现,把电梯日常安全检测的过程和后果交给专人负责。

3.2加强安装和维修报告审计。

加强安装和维修报告的审计是为了保证参数的正确性,为后期电梯检测提供可靠的参考标准,以便检测能够反映真实状况,及时的采取调整和修改,确保电梯运行状况良好。在这个过程中审计的重点应当放在安装部门提供报告过程质量的控制上。进行全过程质量数据的审计,力争使安全隐患消除在初始阶段。安装和维修报告审计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同作业,排除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故障和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期望电梯长时间的正常运作。

3.3电梯检测技术标准建立。

电梯检测技术标准能够为后期日常安全检测提供正确有效的参考依据,当发现电梯运行参数偏离标准范围时,及时调整,可以快速解决安全隐患。电梯检测技术除了可以提供参考和快速响应故障以外,同时还提供了一种质量的保证。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当安装和维修提供的报告有误或者不能真实的反应电梯正常运用所具备的条件时,技术标准能够提供一个补救参考标准。因此,建立电梯检测技术标准是解决现行电梯检测问题行之有效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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