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研究论文实用13篇

计算机研究论文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1

新型"烟棒生产线实时重量检测控制系统"是南京智能技术研究所和本文作者联合研究设计、协作研制开发的一个科研项目。它是卷烟生产流水线的核心设施,能用于生产中进行性能测试、成品质量抽捡、采集和处理数据、控制生产等工作的配套综合系统。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微机化数字仪表的研制以及先进的模糊控制技术的应用,必将使该系统能在实用、可靠的基础上,同时具备性能优越、技术先进、操作灵活、维护方便等特点,它也应当成为新型卷烟生产流水线的最佳选择。

在卷烟平均重量集散微机测控系统中,采用了先进的模糊控制器作为卷烟平均重量控制器,该控制器在响应快、超调小、对参数变化不敏感等方面均优于传统控制的控制效果。本系统中对于烟重等环节所采用的先进的模糊控制方法,将把卷烟平均重量测控系统推向新的高度。

§1MWC模糊控制器总述(实用的模糊微机控制系统)

在卷烟平均重量控制系统(MWC)中,对于烟重等控制对象,采用了一种新的控制算法──自调整模糊控制算法,它以重量偏差及其变化率为输入,平整电机转速为输出,在总结熟练的技术工人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模糊控制规则,应用模糊推理合成规则,计算出用于该控制回路实时控制的基本模糊控制器查询表;同时为获取较好的控制效果,采用了在线自动调整量化因子和比例因子的结构模式。该算法具有良好的跟踪性能和抗扰动性能,可作为一种通用的控制算法。

MWC模糊控制器方框图如图1所示。

离线模糊Fuzzy算法

图1MWC模糊控制器总框图

图1中,输出值Y是与红外线检测器实测烟重对应的数字量,S是卷烟生产过程所要求的卷烟平均重量值(数字量),计算机将Y值与给定值S相比较,得出烟重偏差数字量e,经计算机处理可以取得偏差变化的数字量c(c=ei-ei-1,其中ei-1为前次的偏差;ei为本次的偏差),e与c作为模糊控制器的输入,模糊控制器输出的控制量是应当调节的数字量d,d对应着平整电机的转速、方向及步数。其中,

烟重基准值为S=MW(mg),

偏差测量值范围为±e(e=过重极限-控制极限)(mg),

重量偏差变化率为±c(c=MW×1%)(mg),

步进电机转速控制范围为±d。

根据控制规则,可以求出对应的模糊关系R,有了R,对于A和B的任何值,通过模糊算法(合成推理规则),可以求出对应的输出变量C的值,再用加权平均法就可求出相应的执行量z。

如上所述,对于A和B的每一组值,都可求出相应的执行量z,但是这种计算是相当繁琐的,计算量很大,不能立即做出反应,不适于实时控制。克服这一缺点的解决方法是:可以离线(即事先)先做模糊决策表(又叫查询表、控制表、如表6-6所示),并将此表输入计算机。在控制过程中,计算机把采样后经变换得到的输入x和y,与表6-6的行与列比较,可立即得出执行量z。

因此,实际模糊控制(算法)分为"在线"和"离线"两部分。

§2模糊控制器的结构设计(算法预处理)

一、确定语言变量、语言变量的基本论域

根据MWC控制方案,选取基本模糊控制器的输入语言变量为重量偏差

WE、重量偏差变化率WC,输出语言变量为平整电机转速WD。

重量偏差WE的基本论域为〔-e,+e〕,

重量偏差变化率WC的基本论域为〔-c,+c〕,

平整电机转速WD的基本论域为〔-d,+d〕。

二、选择模糊状态(语言变量WE、WC、WD的语言值)--描述词汇

WE={太轻,轻,较轻,正常,较重,重,太重},

简记为{NL,NM,NS,ZE,PS,PM,PL};

WC={很快,快,稍快,正常,稍慢,慢,很慢},

简记为{NL,NM,NS,ZE,PS,PM,PL};

WD={正大,正中,正小,保持,负小,负中,负大},

简记为{NL,NM,NS,ZE,PS,PM,PL};

三、定义模糊集(语言变量WE、WC、WD所取的模糊集合的论域)

1.将在基本论域内连续变化的WE、WC、WD离散化(即量化)后分成

Ne(3)、Nc(3)、Nd(4)级(档)。

2.语言变量WE、WC、WD所取的模糊集合的论域:

WE所取的模糊集合的论域X={-Ne,…,0,…,+Ne},

WC所取的模糊集合的论域Y={-Nc,…,0,…,+Nc},

WD所取的模糊集合的论域Z={-Nd,…,0,…,+Nd}。

四、确定量化因子和比例因子

1.重量偏差WE的量化因子

NeKe=━━━e

2.重量偏差变化率WC的量化因子

NcKc=━━━c

3.平整电机控制转速WD的比例因子

dKd=━━━Nd

五、建立语言变量赋值表

在确定语言变量的基本论域以及论域元素量化等级后,语言变量中各模糊子集的隶属函数取正态型分布函数或按均匀型分布函数,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语言变量的赋值表。

表2语言变量WE赋值表

隶属度/X

语言值

-3-2-10+1+2+3PL

PS

ZE

NS

NL

1

0.5

0.5

0.5

1

1

1

0.5

0.5

0.5

1

表3语言变量WC赋值表

隶属度/X

语言值

-3-2-10+1+2+3PL

PS

ZE

NS

NL

1

1

1

1

1

1

1

表4语言变量WD赋值表

隶属度

语言值

-4-3-2-10+1+2+3+4PL

PS

ZE

NS

NL

1

0.5

0.5

1

0.5

0.5

0.5

1

1

0.5

0.5

1

六、确定模糊控制状态表(提取、制定模糊控制规则)

根据上述各语言变量赋值表,基于操作者的实践经验,通过操作者手动控制策略的总结,为卷烟平均重量控制系统构造模糊控制规则(模糊模型)。即把代表控制规则的模糊条件语句简写为模糊控制状态表。

表5模糊控制规则表

WC

WD

WEB1

NLB2

NSB3

ZEB4

PSB5

PLA1NL

A2NS

A3ZE

A4PS

A5PL

PL

PL

PS

PS

O

PL

PS

O

NS

NL

PS

O

NS

NS

NL

O

NS

NS

NL

NL

C11-C17

C31-C37

C41-C47

C61-C67

C81-C87

§3模糊控制器的算法设计

一、模糊算法(离线部分)

模糊算法由模糊化、合成算法、判决三步组成。

1.输入模糊化

查找语言变量WE和WC的赋值表,找出测量值e、c的量化值x、y上与最大隶属度对应的语言值所决定的模糊集合A、B。模糊集合A、便代表确定数e、c的模糊化。

〖例如〗根据系统偏差测量值e(确定数)计算出x=+3;查找偏差WE赋值表,在+3级上的隶属度0.5、0.7、0.1中间求取与最大隶属度0.7对应的语言值PM的模糊集合PM为PM=0.2/2+0.7/3+1/4+0.7/5+0.2/6

模糊集合PM便是确定数e偏差的模糊化。

2.模糊算法器(合成算法)

1)模糊控制规则

在MWC系统的控制器中,模糊控制规则的一般形式为

ifWE=AiandWC=BjthenWD=Ck

(用复合条件语句表示为:若Ai且Bj则Ck)

应用模糊集合的运算规则,可求出模糊关系R:

R=R1∪R2∪…∪Rm×n

式中

R1=DT1×Cφ(1,1),D1=A1×B1

......

Rm×n=DTm×n×Cφ(m,n),Dm×n=Am×Bn

R=∪(Ai×Bj×Ck)

i∈I

j∈J

=∪〔Ai×Bj×Cφ(i,j)〕

i∈I

j∈J

"×"运算的含义由下式定义:

i=m,j=n

μR(x,y,z)=∨〔μAi(x)∧μBj(y)∧μCk(z)〕

i=1,j=1

i=m,j=n

=∨〔μAi(x)∧μBj(y)∧μCφ(i,j)(z)〕

i=1,j=1

其中:

X、Y、Z分别是偏差WE、偏差变化率WC、控制量WD的论域;

Ai,Bj,Ck分别是论域X,Y,Z上的模糊集,

也分别是偏差WE、偏差变化率WC及控制量WD的语言值;

i∈I={1,2,…,m},j∈J={1,2,…,n},k∈K={1,2,…,m*n};

∨x∈X,∨y∈Y,∨z∈Z。

2)模糊算法

用模糊推理合成规则(CRI法)算出模糊控制器输出的控制量WD,设控制规则对应的模糊关系为R,输入分别取模糊集为WE=A,WC=B,则输出的控制量的变化WD为模糊集C

〖WD〗C=(A×B)oR(o表示模糊关系的合成)

即μC(z)=∨μR(x,y,z)∧〔μA(x)∧μB(y)〕

x∈X

y∈Y

〖根据上式,每一条控制规则可求出相应的C1,C2,…,Cm×n

控制C为C=C1+C2+…+Cm×n〗

3.模糊判决

根据模糊输出C来确定控制量WD的具体数值z(确切值)。

方法:(加权平均法,取隶属度作为权系数)

设C=C(Z1)/Z1+C(Z2)/Z2+…+C(Zn)/Zn,

则确定执行量的公式

n

∑C(Zi)×Zi

i=1

z=

━━━━━━━━━━━n

∑C(Zi)

i=1

〖小结〗

如果系统的偏差为论域X中的元素xi,偏差变化率为论域Y中的元素yj,根据上述算法,可以算出相应的控制量的变化zij。结合表2、3、4、5经计算机大量计算,对论域X、Y中全部元素的所有组合都计算出相应的以论域Z元素表示的控制量变化值,并写成矩阵(zij)p×q。即得到如表6所示的控制表,将表中的数据存放到过程控制计算机的内存中,便可在线使用。(矩阵即为模糊控制器的查询表。)

表6模糊控制器查询表

c(yj)

d(zij)

e(xi)-3-2-10+1+2+3-3

-2

-1

+1

+2

+3

4

3

2

1

1

1

4

3

2

1

1

-1

3

3

2

1

-1

-1

3

2

1

-1

-3

-4

2

1

-1

-2

-3

-4

1

1

-2

-2

-3

-4

1

-1

-1

-2

-3

-4

-3│4433210

-2│333210-1

-1│22210-1-1

0│1110-1-2-1

+1│110-1-2-2-2

+2│10-1-3-3-3-3

+3│0-1-1-3-3-4-4

━━━━━━━━━━━━━━━━━━━━━━━━━━━━━━━━

二、实时控制查表算法(在线部分)

1.输入量(实测值)的等级量化

将实测偏差e转化成论域X的某一元素x:

设X={-Ne,…,0,…,+Ne},Ke为量化因子,

则下列三种情况必居其一:

(1)l≤Ke*e≤l+1,l〈Ne

(2)Ke*e〈-Ne

(3)Ke*e〉Ne

对于情况(2)及(3),分别将e量化为-Ne与Ne。

对于情况(1),

若l≤Ke*e〈l+1/2,则将e量化为l;

若l+1/2≤Ke*e〈l+1,则需将e量化为l+1。

同理可得,精确量偏差变化率c在论域Y上转化后的某一元素y。

2.查询模糊决策表

将变换得到的输入x与决策表的行比较,将变换得到的输入y与决策表的列比较,

得出输出量相应级别z。

3.输出量的精确化

将输出量z转化为实际控制输出量d,

转化公式d=Kd×z。

三、自调整控制与系统性能分析(改善)

为了获取较好的控制效果,在上面设计的基本模糊控制器采用在线自动调整量化因子Ke、Kc和比例因子Kd的结构模式。即

1.当偏差e较大时,减小Ke与Kc与增大Kd,以快速减小e;

2.当偏差e较小时,系统已接近稳态,需要大分辨率以提高系统的控制精

度以及提高系统的阻尼程度,应增大Ke与Kc,同时减小Kd。

〖结论〗"卷烟平均重量控制系统"模糊控制实现与效果

本系统通过微型计算机的模拟仿真,根据上述控制方案实现了模糊控制;并且根据采集到的信息,可方便地修改量化因子和比例因子,监测烟机工况和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通过对"卷烟平均重量控制系统"实现计算机模糊控制的技术分析,它将有助于提高产量与质量、提高烟机稳定性,降低烟耗且经济效益明显,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控制效果;其投资少、效益大,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李友善,李军.《模糊控制理论及其在过程控制中的应用》.国防工业出版社.

〖2〗易继锴.《现代控制系统设计》.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3〗王彩华,宋连天.《模糊论方法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郭宗祥,杨鸿铨.《模糊信息处理基础》.成都电讯工程学院出版社.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2

一、我国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的历程

自古以来,历代学者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一直沿袭手工操作的方式,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后,计算机技术开始涉入到古典文献研究中,对传统的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方法(自然也对一切需要使用古典文献资料的专业研究)起到了极大冲击。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研究领域内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图书馆、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陆续开始大规模地利用计算机设计并建立数据库。大致说来有两类数据库,一类是书目数据库,一类是文献数据库。南京图书馆于90年代初率先建立书目数据库,对读者检索有关书目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之后,各地图书馆纷纷效尤,类似的书目数据库很快就普及了。虽说至今各地图书馆的书目数据库的检索方式,仍存在机读编码格式不统一的问题,然而书目数据库提供的方便快捷的查询功能,对读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具体到学术研究来说,至少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比较方便的查找有关古典文献的实用工具。

在建立书目数据库的同时,一些大专院校与科研机构开始研发各自的文献数据库。从数据制作格式来说,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图像格式,即将按原著内容扫描成PDF图像文本,另一类是元数据格式,即录入文献文本内容(或扫描并转化为电子文本)导入数据库,并转换成可阅读与检索的数据库机读格式。一般说来,无论是PDF格式还是元数据格式,它们数据库容量都较大,也提供了较为原始的检索方式,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不小的帮助。从上述两类制作格式的数据库来说,PDF图像文本可以直接阅读图像文字,但总体说来不太适应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的需要。而元数据格式较为精致,初步具备了较为方便的常用的功能,可以检索、作卡片等等。

古典文献数据库从收录的文献内容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类目数据库,即按“类”收录有关图籍,如经学类、史学类、文学类以及甲骨文、金文或出土文献资料、石刻资料等等,另一类是综合数据库,如《四库全书》、《四部丛刊》、《国学宝典》之类数据库。

大陆最早的古典文献数据库是河南大学的《宋人笔记检索系统南宋主要历史文献》,建立于1987年。之后,各种数据库纷纷涌现,比较重要的有南京大学、河南大学、苏州大学联合研制的《计算机甲骨文信息处理系统》、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唐诗》、《先秦魏晋南北朝诗》、《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十三经》、《全唐文》、《诸子集成》等数据库、北京大学《全宋诗》数据库、南京师范大学《全唐五代宋词》数据库、四川大学《宋会要辑稿》数据库(与海外合作)等等。港台古籍数字化起步较早,均采用繁体字形式。1984年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开始研发《汉籍全文资料库》,香港中文大学则有《汉及以前全部传世文献》、《魏晋南北朝全部传世文献》、《竹简帛书出土文献》数据库等等。其中《竹简帛书出土文献》收录《马王堆汉墓帛书》、《武威汉简》、《睡虎地秦墓汉简》、《银雀山汉简》、《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及其它散见简牍共140多万字的竹简帛书出土文献,价值颇高。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据库主要是提供给本单位研究人员使用的,当然也有部分数据库对外开放,为其他研究者提供一定帮助。虽然这些数据库有种种限制,但它们无疑为古典文献的研究(当然包括其它专业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方便。之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地方的图书馆、以及其它数以百计的网站向用户提供收费或不收费的古籍文献检索服务,甚至还提供古籍文献的下载服务。显然,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学术研究的现代化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支持。至今为止,据笔者所查索到的除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地图书馆数据库之外,提供各种文献下载的中文网站至少在200个以上,其中就有不少古籍文献下载的网站。这些古典文献数据库或有关网站的建立,确实为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乃至其它学术研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帮助。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古典文献数据库大量涌现的同时,一些潜在的问题与数据库本身的缺陷严重地制约着古典文献数据库的正常发展。

从古典文献数据库技术发展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大致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PDF图像文本数据库,其数据来源主要是以扫描方式获得,形成PDF图像文本。这种图像文本优点是直观,与原书分毫不差,但它的缺点是功能极其单一,仅可供浏览图像和简单地检索书目。虽然第一阶段的数据库功能极少,但毕竟能方便而直观地阅读文献了,因此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兴趣。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功能太少,这类数据库难以进一步发展。

第二阶段是元数据数据库,以香港迪志公司投资、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设计、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四库全书》、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设计、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的《四部丛刊》、尹小林《国学宝典》、南开大学永川公司的《二十四史》,以及大陆、港台等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制作的较大型的数据库为代表。它们的优点是具有较多的基本功能,如检索、卡片、打印等功能,有些还附加了日历查询、字典、音乐背景等附加功能。然而,它们都不允许对数据库内的文本错误进行修订、没有图表处理能力、不提供功能升级服务(某些软件提供所谓新版本,实际上只是增加一些文献文本,并未真正提升软件服务功能)。而且由于各自为政,开发者大都采取自定义方法来自造非常用的生僻词,因此各种数据库之间字库不能相互兼容。这一阶段的古典文献数据库也有吸收第一阶段数据库有图像的优点,如上述提及的《四库全书》就附有图像,以利研究者核对文字。该阶段绝大多数数据库注意到版权问题,但仍有一些数据库在版权上出现较大问题,乃至引起法律纠纷。

计算机技术广泛地涉入文科研究领域,各种古典文献数据库纷纷建立,当然给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的现代化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帮助,然而,在笔者看来,目前计算机技术在这一领域中的运用形成纷乱无序的“战国时代”,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或说削弱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研究(乃至其它学术研究)中巨大作用。对此弊病,笔者拟作一概述,企望引起有关部门、数据库开发者及使用者的重视,以期真正使计算机技术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大致说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缺乏整体领导与规划,国家投资与收益不对称。当然,首先应该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做了一些规划,也实施建立一些比较大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如2002年10月,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受科技部的委托,牵头联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中科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启动了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这一项目的目的就是力图建立我国比较统一和规范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自然也会对建立古典文献数据库有较大的借鉴与参考的价值。又如北京大学《中国基本古籍库》、上海图书馆《古籍影像光盘制作及检索系统》等等,也由国家有关部门投入大量资金,而且已经启动并完成了部分内容。不过也应该强调,由于国家没有制定出一个比较符合国内数据库发展状况的真正有价值的规范体系,因此这些项目的承担者仍是各自为政,数据库之间并不能兼容,不可能形成技术“合力”。再从所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说实际使用价值来看,也不尽人意。因为至今为止建立的各种数据库仍人为地设置许多障碍,无法使它们实现较大的使用价值。数据库由国家投资,收益自然应该归国家,或者成为不收费的公益数据库,但目前收益既不归国家,又未能成为公益数据库,这不能不说是个极大的遗憾。实际上,数据库制作者无偿利用国家投资进行了开发,制作完成后却获得相当丰厚的收益,使人感到有“国家投资,个别单位图利”的印象。笔者不反对交纳一定使用费用,但收费单位一定应该说明收费后去向,绝不允许产生国家投资而由个别单位乃至某些个人得利的情况。

其二,开发商嗜利忘义,数据库错误严重。除上述由国家投资开发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外,还有一些有一定技术实力的软件开发商加入到古典文献数据库的开发中来了。比较而言,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各地图书馆建立的古典文献数据库质量较高,而开发商则很少关注数据库中的文献质量。我们承认确有少量开发商制作的数据库质量较高,如迪志公司开发的《四库全书》之类,然而象《四库全书》这样的数据库确实凤毛麟角,难以寻觅。我们发现,甚至有些开发商仅仅是把文本进行文字扫描导入,疏于校对,因此文本错误百出,难以卒读。由于利益驱使,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以“独自开发”为己任,数据库设计相互保密,互不兼容,使用户深感不便。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到古典文献数据库的正常发展了。

其三,热门文献数据重复,冷门文献数据罕见。虽说目前数据库品种繁多,但由于考虑到使用者对文献内容的需求,因此许多开发者热衷于开发那些热门数据,而一些比较冷门的文献则鲜有人问津。实际上,冷门的文献并非是没有学术价值的文献,只是使用人较少而已。因而,目前不但数据库中文献内容重复现象极为普遍,甚至同名同姓的数据库也有不少,如《四库全书》就出现了武汉大学版、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等数种不同版本。且不说那些数量繁多、质量也不甚高的数据库浪费了多少人力物力,其实也使用户陷入无可适从、欲舍不能的境地。用户往往为了某些少量文献内容不得不购买和安装整个数据库操作系统,而且这些庞大的数据库大量占据硬盘空间,导致计算机运行速度大为减慢。而那些允许网上检索的文献数据库又往往容量极大,上网检索者多,导致“交通阻塞”!

其四,技术关卡重重,难以互相兼容。各开发者既鉴于不同开发目的与技术条件,又为防止他人解密,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在数据库某些程序中人为设置技术障碍,以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害。自然,开发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障本身利益不受损害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也由于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却使各种文献数据库之间不能兼容,无法形成合力,先进的技术反而成为技术壁垒。实际上,这一情况大大浪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与财力,对古典文献的开发与利用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由于技术壁垒,在古典文献数据库的文字方面更导致许多问题。我国古籍常用汉字大约为4万余个,这还不包括超过2万个异体字及数千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然而我国目前在计算机上采纳的国标字库(GB)和扩展字库(GBK),两者相加也只有27000余字,这与我国古籍常用汉字数量相比,实在差距太大。因此,如此小的字库与需求相比确实是捉襟见肘。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一些软件设计者就采取在自定义区自造字(乃至占据字库中扩展B的位置)、有些也用图片方式来填字。而这些自造字、图片字,拷贝到WORD文本之后,由于内码位置的差异就变成其它字了,从而导致文本错误。

其五,功能单调,难以真正为科研服务。建立较早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功能比较单调,只能做些简单检索、拷贝,没有更为先进的功能,不能适应学术研究的需要。后来的一些古典文献数据库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四库全书》的检索功能,虽说可以采用添加“作者”、“书名”等限定条件,但检索结果只是罗列一排出处,无法直观地了解检索到的具体内容。而且《四库全书》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功能给用户,因此这一巨大的工程仍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况且这一数据库目前已经“定型”,不再继续开发,使用户对此深感遗憾。而其它古典文献数据库设计者的思维大多仍停留在“文本之争”当中,重复着原来设计思想的错误,没有更多地开发为科研服务的有效功能,因此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显然不可能真正摆脱古典文献数据库目前面临着的困境。

其六,学术圈地,使人心有余而力难用。解放后,一些部级出版社化费了极大的精力,组织专家点校了不少重要古籍,为学术研究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时至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却出现了“版权”的问题。一些制作者忽视了国家有关版权法规,直接利用了一些出版社的成果来牟取经济利益,理所当然地会产生版权纠纷。笔者以为,保护版权是每个学者乃至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根本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然而问题是,现在一些出版社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对自己已出版的点校过的古籍进行开发,而愿意开发这些古籍资源者却无法涉入其中,导致他们处于既想开发这一宝藏又无法回避版权问题的尴尬境地,这就使众多需要使用者望洋兴叹。如果有关出版社不愿授权,那么想要开发这些古籍者只能返回到没有标点的原始文本中去。这种情况确实使每一个希望使用古典文献数据库的用户感到极其失望,而且严重影响了古典整理与研究的现代化进度。

上述种种现实情况,已经是制约计算机技术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支持的瓶颈了,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计算机技术即使再发达,恐怕也难以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予以真正意义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如何解决古典文献数据库存在的问题

古典文献数据库存在的问题是十分明显的,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利学术研究(当然包括文献研究)的迅速发展?笔者以为现在应该设计和开发出新一代文献数据库的软件。按照笔者设想,这代软件应该以建立能自由升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为目的,是一种以提供强大功能为主、彻底解决版权问题的数据库,实际上是建立一个规模巨大的功能相对完善的学术研究资源库。所谓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是综合性数据库,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作为主要规划者,它应该尽可能地包罗我国传世古典文献、碑刻资料和出土文献等。在此基础上允许建立适应每个研究者研究范围的个性化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个性化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是指每个具体研究者所拥有的安装在各自计算机上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它拥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自己研究的范围的古典文献文本。其实,各个研究者并不需要一个“包罗万象”的规模极其巨大的数据库,即使象占据6至7个G硬盘的《四库全书》,具体到一个研究者真正需要的内容并不是全部,而是其中一部分内容。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与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两者之间的技术“契合”,即两者互相兼容的程度。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与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有所区别,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侧重于文献数量的完善、完备,而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则应该考虑其功能强大。因此,从本质上说,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是一个统一的设计比较周密、与其它个性化数据库在技术上能实现良好兼容的的数据库;而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应该是“百花齐放”式的但必须能与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兼容而非各自为政的小型数据库。两者关系是源与流的关系。鉴于此,笔者以为目前应该从两个层次上来解决问题,一是尽快建立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一是继续开发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

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实践,感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能的。其实只要认真对目前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一分析与梳理,重点突破一些瓶颈问题,应该说是能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的。那么怎么才能突破上述这些瓶颈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

其一,加强总体规划,建立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作为一个具体单位来说,谁也没有可能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因此,这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来完成。其实,就目前来说,国家投入资金并不少,但由于制度原因,只是向某些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向重点项目投入巨资,而这些单位建立起各自为政的古典文献数据库、期刊数据库,虽然也为学术研究作了一些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自设计思路不同,相互之间不能兼容,已经妨碍到数据库进一步发展了。以笔者愚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主动负起责来,加强领导,重新考虑古典文献数据库的立项问题,组织力量、投入资金,真正建立起一个规模巨大、能为绝大多数研究者利用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同时也应该考虑所立项的古典文献数据库与其它数据库(如现代文献数据库、当代文献数据库、期刊数据库等)之间的兼容关系,只有这样,或许若干年之后就能建立起一个价值极大的能真正为学术服务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乃至包罗一切文献的数据库。当然,就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来说,可以进行适量收费服务,但主要仍应该定位在“公益”上,不以“利”为主,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有价值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来。

其二,数据库内容与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分离。这个问题与上述问题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如果不能真正做到数据库内容与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分离,那么目前“列国纷争”的面貌是不可能真正解决的。

我们知道,一个古典文献数据库实际上是两大部分组成的,一是古典文献数据库内容,即数据库所包括的文献文本,二是对这些数据进行管理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其实目前所见有关古典文献数据库都是“两者合一”,即既包含一些文献数据内容,又有具体的操作服务系统。事实上,这些古典文献数据库在功能上明显存在缺陷的。就目前古典文献数据库管理形式来说,一是网络管理,一是个人管理。前者是网络数据库,一般是单位所拥有的数据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版,后者是安装在个人电脑中的个人版。就功能来说,网络版没有必要具有卡片、文本修订、书签等个性化的功能,个人版应该具有做卡片、文本修订、书签、文献管理等个性化的功能。就文献数量来说,网络版自然力求文献内容丰富,尽可能包罗文献文本,而个人版实际所需要的文献数量是根据各自研究需要而定的,因而强行“规定”使用所有文献内容并不值得肯定。就文献内容来说,网络版与个人版都应该允许不断地增加其数据库文献内容,但不同的是,网络版应该是只增不减,而个人版应该允许用户根据研究需要自由增减文献内容。

在笔者看来,应该从单纯的文本内容竞争的思维中解脱出来,进入以文献检索服务系统竞争为主,文本竟争为辅的体系,或许是解决古籍文献数据库的出路。也就是说,擅长计算机技术的开发者(开发商)应该注重文献检索服务功能的开发与完善,而具体文本的整理可由研究学术的专业人士来完成。这样,开发者就可能开发出比较成功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而数据库中的文本也由于专业人士的加入而能大大提高文本的准确率,然后合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当然,输入和整理古典文献文本可以采用投标(或以申报项目形式)来确定,规定统一格式,要求保证文本的正确率达到一定比例,完成后再分别导入这一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中;经过若干年努力,最终能形成一个规模巨大、适应于学术研究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我想,采取这种措施不但节省了大量重复投资,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且一旦建立起这个规模巨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可以解决了目前数据库泛滥、文本错误太多、重复劳动等弊病,而且真正能做到广大学者对古典资源“共享共有”。

在此基础上,各个开发商可以力求开发学者们个性化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它无须考虑文献文本内容,但必须功能强大、操作方便,并与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完全兼容,学者们通过“购买”文本或其它方式来方便地组建自己的数据库,这样或许会给学术研究带来真正的方便。

还须补充的是,我国的古典文献中有大量表格与图片,而由于技术原因,目前所有古典文献数据库都没有导入原著的表格与图片,极个别数据库有少量图片也是不能检索,这是目前众多古典文献数据库的重大失误之一。其实只要真正化力气去探索,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因为笔者曾作过设计并反复试验,只要设计合理,图片与表格不但可以导入数据库,而且都是可以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其三,加速确定字库方案,以利数据库健康发展。当然,要真正解决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问题,还必须解决字库问题。目前,国家虽然组织专家在论证有关字库问题,然而由于进程不快,远远落后于当今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需要。按照笔者的看法,应该建立一个以Unicode字库为基础的、适应汉语古籍需要的、并与国际接轨的真正有中国特色的字库。这就需要抓紧工作,迅速落实扩展字库B的内码。同时根据我国汉字的具体特点,对自定义区域的6400字的内码配置也应该有所规范,这样才能使汉语字库统一问题落实到实处。如果真能做到如此,那么就能真正解决目前古典文献数据库之间字库互不兼容问题。

与字库相关联的是字体问题。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考虑到古代文献对文字的特殊需要,笔者以为凡是古代文献数据库中的文本应该保留繁体字,以防繁简不分而导致文义偏差。就目前计算机技术来说,解决这一问题是毫无困难的。其实用繁体字输入文本早已不是问题,而扫描古籍文本再转换成文字的技术也十分成熟,如北京书同文公司的“数码翰林”OCR识别系统,应该说是极有价值的识别软件,对绝大多数繁体文字能够正确识别。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使扩充字库数量并与Unicode字库兼容,那么古代文献的文字识别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应该强调的是,古代文献以繁体字导入数据库,但应该允许在数据库中自由进行繁简转换,换句话说,若需要使用繁体字时,文本可以保留繁体字,而需要简体时,可以十分方便地转换成简体,这样就适应用户对繁简体的不同需要了。

其四,彻底解决古典文献版权问题。这是困挠计算机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的重要难题之一。自然,这一问题要真正得到落实确实存在相当困难的,因为版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不过,即使困难再大,古籍文献数据化的发展的潮流是不可能停止的。笔者以为,有关出版社在维护自身法定的版权权益的前提下,应该从大局出发,在收取一定数量的报酬前提下,允许制作有关古典文献的数据库,以利学术研究的发展。至于报酬多少可以也应该实事求是地酌情商定,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主动与那些出版社协调,亦可将目前大量分散投入到各课题中的资金中抽出部分来补偿有关出版社,双赢互利,以求突破版权瓶颈,早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与此相关的是古典文献电子文本的版权问题,这也是个极难处理的问题。因为用户若贪图小利,版权意识不强,不愿化费代价使用电子文本,就容易产生“盗版”问题,如此就使得制作古典文献电子文本者的正当利益大受损失。按笔者设想,如果真正能够由国家有关部门主管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工作,那么就可以设想建立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规定导入数据库的文献文本都给予一个“统一编号”,没有统一编号的文献就不能直接导入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和个人使用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中,也就是说,个人使用古典文献电子文献必须化费一定的代价才能取得使用权,这样就可以保证制作古典文献电子文本者的一定收益,防止版权意识不强者侵权使用。同时由于古典文献电子文本都有了统一编号,那么也就可以防止某一具体文献文本重复录入的问题。即使有部分重复,古典文献电子文本也可以在用户选择过程中优胜劣汰。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3

免疫学家认为“免疫就是识别我(Self)和非我(Nonself),并消灭非我,是为了保证机体完整性的一种生理学反应。”

人类的自然免疫系统主要包括皮肤、生理条件、先天性免疫系统和适应性免疫系统几部分,自然免疫系统是一个多层防御系统,皮肤是预防疾病的第一道防线;生理条件是第二道防线;一旦病原体进入机体,就遇到第三、第四道防线----先天性免疫系统和适应性免疫系统。先天性免疫系统是生物在发育和进化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天然防御功能。适应性免疫系统在初次应答后,一部分B细胞转变成记忆细胞,当再次遇到同一抗原刺激后,唤醒记忆细胞,抗体迅速增殖杀死抗原。

适应性免疫系统主要包括两类用于检测病原体的淋巴细胞:进入胸腺的T细胞和进入法氏囊的B细胞。胸腺中T细胞在生成过程中要经历一种称为“否定选择”的检查过程,胸腺中包括了人体大部分Self细胞的样本,淋巴细胞与这些样本进行匹配,凡是对人体自身细胞具有免疫能力的淋巴细胞都将被杀死,只有那些存活下来的淋巴细胞才能离开胸腺,到全身的各淋巴组织和循环系统中,参与人体的免疫作用。B淋巴细胞在法氏囊中进行分化、发育,B淋巴细胞分泌的免疫分子(即抗体)能够识别并结合抗原,并依靠其它免疫细胞和分子的合作,最终将抗原清除。

三、计算机免疫学概述

自然免疫系统保护生物体不受外来有害细胞的侵袭,其作用与计算机安全系统有着惊人的相似。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保护高度复杂且动态变化的系统,抵御外来的入侵;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功能;保证防御机制不会严重损害系统。

生物和计算机系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基于计算机安全系统与自然免疫系统之间的相似性来产生一个有效的计算机安全系统是比较困难的。但自然免疫系统的一系列组织特征可以用来指导计算机安全系统的设计,这些特征包括:

1.分布性:生物免疫系统的各组成成分分布于生物体的全身,这种机制保障了系统的高度可靠性,计算机免疫系统要实现鲁棒性就要实现分布检测。

2.多层性:生物系统对生物体的保护是从皮肤到生理条件,再到免疫细胞的多层保护机制,计算机免疫也要实现对系统从网络级、主机级、文件级到进程级的多层保护。

3.多样性:生物免疫系统中,免疫细胞的多样性保证了当有抗原侵入机体时,能在机体内选择出可识别和消灭相应抗原的免疫细胞,进行免疫应答,最终清除抗原。计算机免疫系统中各个子系统的安全实现方式不同,保证一个站点或网络受到攻击破坏时,其它站点或网络极少受到同样的攻击和破坏。

4.适应性:生物免疫系统一方面学习识别新的抗原,另一方面,检测到新病原时,通过免疫记忆保留对新病原的识别和反应。计算机免疫系统也应该有相似的适应性,既能识别新的入侵,又能记忆以前受到的攻击。

5.动态性:生物免疫系统中约有108个淋巴检测器,能识别出约1016种不同的抗原,并且大约10天左右淋巴细胞会全部更换一次。借鉴这一特性,计算机免疫系统在病毒检测中,可不必包括所有可能的入侵的检测器集合,而是使检测器集合能随时间动态变化。

四、计算机免疫学应用于网络安全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际上开展“计算机免疫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防、军事、安全部门的应用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美国新墨西哥大学的FORREST研究小组在深入分析生物免疫与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计算机免疫系统模型,并给出了相应算法——否定选择算法。其实验结果显示,这种方法能够很容易地发现未知病毒感染,进一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

2.IBM研究中心的Kephart等人通过模拟生物免疫系统的各个功能部件以及对外来抗原的识别、分析和清除过程,设计了一种计算机免疫模型和系统,该系统主要是设计“饵”程序来捕获病毒样本,提取病毒特征,并设计相应的病毒清除程序。

3.普度大学的Spafford和Wright-PaffersonAFB空军技术学院的Marmelstein都深入分析了计算机病毒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安全性要求,并给出了相应计算机免疫系统模型。

4.日本丰桥科学技术大学的Ishida也对基于免疫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御技术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应用多Agent技术与实现方法,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计算机病毒的监测和清除工作,同时给出了针对网络特点将被病毒感染的文件和系统修复的方法。

国内在计算机免疫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武汉大学提出了基于多的计算机安全免疫系统检测模型及对Self集构造和演化方法,并在“Self”、“Nonself”的识别规则上进行研究,提出用演化挖掘的方法提取规则,在基于系统调用的基础上建立了位串识别器,借鉴食物链的一些特征,建立一种多识别器协同识别模型;武汉大学与北方交通大学合作,提出了基于主机安全扫描的计算机免疫系统检测;北方交通大学提出了一种基于免疫入侵检测模型,并将随机过程引入计算机免疫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利用免疫机理进行抗病毒技术进行了研究;北京理工大学自动控制系从控制论的角度论述了计算机免疫和生物免疫的相似性,提出计算机防病毒领域中应用多控制技术构筑计算机仿生物免疫系统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五、计算机免疫学应用于网络安全的发展前景

网络安全是一个立体纵深、多层次防御的综合体系,对于异常入侵、病毒等都可以从自然免疫机制中获得不少启发。未来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将有以下方面:

1.分布式反馈控制:利用自然免疫系统高度分布性与并行处理的机制,在计算机入侵检测系统的框架上采用分布式结构,检测时联合获取各方数据进行分析,并采取联动式防御措施,高效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攻击。

2.采用混合式入侵检测:与传统设计思想中单纯的系统架构不同,混合式入侵检测是多层次的,在系统结构上采用基于主机与基于网络的混合架构;在检测算法上使用异常检测与误用检测结合的混合模式;在检测方式上应用实时检测与基于时间间隔检测混合互补的策略。

3.多特性防护系统:当前许多信息安全系统都借鉴了自然免疫系统的一些特点,但同时具有所有特点的信息安全系统还没有出现,朝着这一方向努力,研究一个鲁棒的、分布的、自适应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4.基因计算机:基于免疫原理的基因计算机系统有更强的辨别和保护能力,它通过对基因码的检测来判断数据的合法性,只有与基因码相吻合的收发端才能操纵数据,基因码是自动生成的,不能人为进行干预,具有很好的安全性能。

六、结束语

计算机免疫技术发展很快,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人在从事理论的研究与设计,随着自然免疫学科、智能模拟技术的发展,一定能建成功能更强大的计算机免疫体系,解决越来越严重的计算机病毒问题,成为网络安全技术的主流。

参考文献:

[1]SomayjiA.,etal.Principlesofacomputerimmunesystem.InNewSecurityParadigmsWorshop’97,1998:75~82

[2]ForrestS,HofmeyrS,puterImmunology[J].CommunicationsoftheACM,1997,40(10):88~96

[3]ForrestS,PerelsonF,AllenI,ital.Self-NonselfDiscriminationinaComputer[A].LosAlamitos,CA:IEEEComputerSocietyPress,1994:202~212

[4]SomayajiA,HofmeyrS,ForrestS.PrinciplesofaComputerImmuneSystem[M].NewSecurityParadigmsWorkshop,1998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4

一、科学认识大门的钥匙

当代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对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它主要研究自然界发展的总规律,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研究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面地、系统地概括了他们所处时代的科学技术成功,批判吸取了前人的合理成分,系统地论述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自然科学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以及科学认识方法的辩证法,以恩格斯的光辉著作《自然辩证法》为标志,创立了自然辩证法继续发展的广阔道路。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体系中,自然辩证法与历史唯物论相并列。它集中研究自然界和科学技术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在自然界和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应用,它的原理和方法主要适用于自然领域和科学技术领域。学习和运用自然辩证法将有助于我们搞清科学和哲学的关系,从而更加清楚地认识科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更加全面的观察思考问题,只有加深了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迎接新的科学技术的挑战。下面我将以自然辩证法的观点来分析计算机语言的发展历程。

二、计算机语言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

计算机语言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其根本的推动力就是抽象机制更高的要求,以及对程序设计思想的更好的支持。具体的说,就是把机器能够理解的语言提升到也能够很好的模仿人类思考问题的形式。计算机语言的演化从最开始的机器语言到汇编语言到各种结构化高级语言,最后到支持面向对象技术的面向对象语言。

1、计算机语言的发展历史: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当计算机刚刚问世的时候,程序员必须手动控制计算机。当时的计算机十分昂贵,唯一想到利用程序设计语言来解决问题的人是德国工程师楚泽(KonradZuse)。几十年后,计算机的价格大幅度下跌,而计算机程序也越来越复杂。也就是说,开发时间已经远比运行时间来得宝贵。于是,新的集成、可视的开发环境越来越流行。它们减少了所付出的时间、金钱(以及脑细胞)。只要轻敲几个键,一整段代码就可以使用了。这也得益于可以重用的程序代码库。随着C,PASCAL,FORTRAN,等结构化高级语言的诞生,使程序员可以离开机器层次,在更抽象的层次上表达意图。由此诞生的三种重要控制结构,以及一些基本数据类型都能够很好的开始让程序员以接近问题本质的方式去思考和描述问题。随着程序规模的不断扩大,在60年代末期出现了软件危机,在当时的程序设计模型中都无法克服错误随着代码的扩大而级数般的扩大,以至到了无法控制的地步,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思考程序设计方式和程序设计模型-----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由此也诞生了一批支持此技术的程序设计语言,比如EIFFEL,C++,JAVA,这些语言都以新的观点去看待问题,即问题就是由各种不同属性的对象以及对象之间的消息传递构成。面向对象语言由此必须支持新的程序设计技术,例如:数据隐藏,数据抽象,用户定义类型,继承,多态等等。

2、计算机语言的发展现状:目前通用的编程语言有两种形式:汇编语言和高级语言。汇编语言的实质和机器语言是相同的,都是直接对硬件操作,只不过指令采用了英文缩写的标识符,更容易识别和记忆。用汇编语言所能完成的操作不是一般高级语言所能实现的,而且源程序经汇编生成的可执行文件不仅比较小,而且执行速度很快。高级语言是目前绝大多数编程者的选择。和汇编语言相比,它不但将许多相关的机器指令合成为单条指令,并且去掉了与具体操作有关但与完成工作无关的细节,例如使用堆栈、寄存器等,这样就大大简化了程序中的指令。同时,由于省略了很多细节,编程者也就不需要有太多的专业知识。高级语言主要是相对于汇编语言而言,它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具体的语言,而是包括了很多编程语言,如目前流行的VB、VC、FoxPro、Delphi等,这些语言的语法、命令格式都各不相同。高级语言所编制的程序不能直接被计算机识别,必须经过转换才能被执行,按转换方式可将它们分为两类:解释类和编译类。

3、计算机语言的发展趋势: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以及数据抽象在现代程序设计思想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未来语言的发展将不在是一种单纯的语言标准,将会以一种完全面向对象,更易表达现实世界,更易为人编写,其使用将不再只是专业的编程人员,人们完全可以用订制真实生活中一项工作流程的简单方式来完成编程。简单性提供最基本的方法来完成指定的任务,只需理解一些基本的概念,就可以用它编写出适合于各种情况的应用程序²面向对象提供简单的类机制以及动态的接口模型。对象中封装状态变量以及相应的方法,实现了模块化和信息隐藏;提供了一类对象的原型,并且通过继承机制,子类可以使用父类所提供的方法,实现了代码的复用²安全性用于网络、分布环境下有安全机制保证。平台无关性与平台无关的特性使程序可以方便地被移植到网络上的不同机器、不同平台。

三、面向未来的汉语程序设计语言:

从计算机诞生至今,计算机自硬件到软件都是以印欧语为母语的人发明的。所以其本身就带有印欧语的语言特征,在硬件上CPU、I/O、存储器的基础结构都体现了印欧语思维状态的"焦点视角",精确定义,分工明确等特点。计算机语言也遵照硬件的条件,使用分析式的结构方法,严格分类、专有专用,并在其发展脉络中如同他们的语言-常用字量和历史积累词库量极度膨胀。实际上,计算机硬件的发展越来越强调整体功能,计算机语言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自六十年代以来相继有500多种计算机语言出现,历经五代,至今仍在变化不已。汉语没有严格的语法框架,字词可以自由组合、突出功能的整体性语言。在计算机语言问题成为发展瓶颈的今天,汉语言进入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行列,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

1、发展汉语程序设计语言的理由:

1)计算机语言问题解决,只能从人类语言中寻找解决方案;

2)计算机语言的现存问题是形式状态与功能需求的矛盾;

3)计算机硬件的发展已为整体性语言-汉语进入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提供了条件

2、汉语程序设计语言的技术特点:

1)汉文字的常用字高度集中,生命力极强,能灵活组合,简明准确地表达日新月异的词汇,这些优点是拼音文字无法企及的。

2)汉语言的语法简易灵活,语词单位大小和性质往往无一定规,可随上下语境和逻辑需要自由运用。汉语言的思维整体性强,功能特征突出。

3)汉语程序设计语言的发明者采用核心词库与无限寄存器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了汉语言的词素自由组合;将编译器与解释器合一,使汉语程序设计语言既能指令又能编程;以独特的虚拟机结构设计,将数据流与意识流分开,达到汉语程序设计语言与汉语描述完全一致,通用自如。超级秘书网

具有汉语言特性的汉语程序设计语言的出现,打破了汉语言不具备与计算机结合的条件而不能完成机器编码的神话。还为计算机科学与现代语言学研究提出了一条崭新的路径,它从计算机语言的角度,从严格的机械活动及周密的算法上,向世人证实汉语的特殊结构状态,及其特殊的功能。

四、计算机语言之父——尼盖德尼盖德帮助因特网奠下了基础,为计算机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尼盖德是奥斯陆大学的教授,因为发展了Simula编程语言,为MS-DOS和因特网打下了基础而享誉国际。克里斯汀·尼盖德于1926年在奥斯陆出生,1956年毕业于奥斯陆大学并取得数学硕士学位,此后致力于计算机计算与编程研究。1961年~1967年,尼盖德在挪威计算机中心工作,参与开发了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因为表现出色,2001年,尼盖德和同事奥尔·约安·达尔获得了2001年A.M.图灵机奖及其它多个奖项。当时为尼盖德颁奖的计算机协会认为他们的工作为Java,C++等编程语言在个人电脑和家庭娱乐装置的广泛应用扫清了道路,“他们的工作使软件系统的设计和编程发生了基本改变,可循环使用的、可靠的、可升级的软件也因此得以面世。”尼盖德因其卓越的贡献,而被誉为“计算机语言之父”,其对计算机语言发展趋势的掌握和认识,以及投身于计算机语言事业发展的精神都将激励我们向着计算机语言无比灿烂的明天前进。五、结束语用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认识事物才会清楚的了解其过去、现在和未来,计算机语言的发展同样遵循着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自然辩证法的观点来分析计算机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计算机语言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有了自然辩证法这把开启科学认识大门的钥匙,我们将回首过去、把握现在、放眼未来,正确地选择计算机语言发展的方向,更好的学习、利用和发展计算机语言。六、致谢首先感谢张老师,张老师幽默的讲解和精炼的内容使我受益匪浅,使我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另外要感谢本文所参考的文献的作者和相关网站。最后还要感谢在我写论文过程中提供无私帮助的人们,以及给我支持的家人和朋友。

参考文献

1.《计算机语言与计算机程序发展历史》博客中国网

2.《计算机发展史》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3.《软件发展与社会进步》蔡希尧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5

以能力素质为核心,以知识素质为主体,应该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结构的主体。“能力本位”教育是高职教育的体现,主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所以计算机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主要是建立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是认知主体的新型教学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二、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全面建设核心课程、系列精品课程

目前,计算机基础教育的课程设置,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例如,开设的课程较单一,课程学习时间较短,课程学习较孤立,与其他课程特别是专业课学习联系较少等。这种计算机课程的设置,学生不能系统和完整的学习计算机知识,不能及时地掌握计算机新知识、新技术,缺乏计算机能力培养的连续性,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课程建设是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学校能提供的产品是专业和课程,是课程以及围绕着课程所提供的服务。对于计算机基础教育这类应用型课程而言,学习的方向应瞄准应用,学习的目的是学会做事,这既是课程改革的关键,也是评价精品课程最重要的客观标准。

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调整,重点围绕着贴近实际应用,以应用为目的,以应用为出发,即以提高技能为宗旨进行内容整合和提高,使课程内容既体现了先进性、实效性和应用性,又照顾了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积极更新教学内容

计算机基础教学应该大力提倡“精讲多练”,“精讲”要求教师讲出内容的精髓和基本知识点,“多练”要使学生有机时、有目标、有实效。因此,计算机实验教学应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要作统筹安排,形成较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以利于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计算机基础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将能力培养贯穿在教学全过程,以保证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根据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等具体因素,我们应该选择比较合适的教学方法。

四、改进教学方法,进行创新性教学

在计算机教学中,要注意教学方法的改进。计算机与其他学科相比,知识更新速度快,若计算机教学只注重知识的传授,不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则学生缺乏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因而教学的注重点应从“教”转向“学”,逐步改变旧的教学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过渡到“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即以学生为认知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主动建立知识和能力结构的教学模式上去。教师应指导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和书本知识的学习,把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自觉应用到学习计算机新知识的过程中,从而提高学习质量,并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进行开放性教学,开放性思维训练。教师不但要善于提出问题进行启发和引导,更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发表见解,提倡差异。培养学生想提问题、敢提问题和会提问题的能力。

观念创新是方向,只有观念创新才能确立正确的目标;思维创新是方法,寻求思想方法和行为方法;知识创新是目的,创造新的知识实体。实现三个创新的中心环节是思维创新,而思维创新的核心则是学会运用非逻辑思维的方式去思考问题。因为只有变向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等这些非逻辑思维方式才有可能导致差异,从而提出新问题,确立新观念,创造新的知识实体。

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是学生能够积极思维的动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并且要不断向学生提出新的教学问题,为史深入的思维活动提供动力和方向,通过课堂教学,既使学生获得相关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观察实验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创造性的人才。

在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教学手段上,多媒体教学环境已经比较普及如何充分利用校园网络、Internet优势使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习从课堂拓展到网络环境,不仅仅是一个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通过网络的交互性,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教师带来了紧迫感,教师若缺乏必要的培养和进修学习,缺乏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直接影响计算机教学的质量,因此,计算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就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师资水平,教师要积极自我学习计算机新知识、新技术,并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了解这门学科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上的最新技术,从而提高自身素质。只有提高整个计算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计算机水平,才能使计算机基础教学得以顺利进行。

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是计算机基础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关键,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才能确保教学质量。我们定期进行教学法研究和专题讲座,通过教师间的交流提高教研室整体教学水平及学术水平。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6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诈骗、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

(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

(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

(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

(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

(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

(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

(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AccessDeviceandComputerFraudandAbuse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

(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

(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

(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易;

(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读取的信息进行诈骗或讹诈等,则构成处罚更严厉的犯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

三、中国:问题与改进

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

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

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①参见(美)MichaelHatcher,JayMcDannellandStacyOstfeld:ComputerCrimes,AmericanCriminalLawReview,Summer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Crime和Digital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

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

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

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

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

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

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

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

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

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⑿请注意,立法虽然是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但只是之一,而不是全部。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其他手段还应包括技术防护、管理控制、强化执法、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等。有关防治计算机犯罪的综合思考,可参见以下诸书: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257—323页;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49—284页;(美)劳拉·昆兰蒂罗著,王涌译:《赛博犯罪》,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7—133页。

⒀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3页。

⒁参见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542页。

⒂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4—105页。关于第三类立法,我国也有这方面的例子,如新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新华社2000年10月23日的一则消息指出,国务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种立法的作用,正如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它“不仅服务于明确无误地适用刑法,而且也能够为形成一种计算机职业内部的职业道德打下基础。”(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⒃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6页。

⒄参见(美)MichaelHatcher,JayMcDannellandStacyOstfeld:ComputerCrimes,AmericanCriminalLawReview,Summer1999.

⒅参见(美)AnneW.Branscomb,RogueComputerProgramsandComputerRogues:TailoringthePunishmenttoFittheCrimes,16RutgersComputer&Tech.L.J.1,32-36(1990).另有学者将美国各州的计算机犯罪立法内容归纳为以下7个方面:1、计算机侵入或未经授权的进入;2、篡改或变更计算机数据;3、盗用计算机服务;4、计算机诈骗;5、拥有非法计算机信息;6、报告违法活动的义务;7、未遂、共谋犯罪。(详见(美)爱德华·A·卡瓦佐、加斐诺·默林著,王月瑞译:《塞博空间和法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2月版,177-182页。)

⒆参见(美)MichaelHatcher,JayMcDannellandStacyOstfeld:ComputerCrimes,AmericanCriminalLawReview,Summer1999.

⒇参见前引文。

(21)参见前引文。

(22)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06页。

(23)参见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289页。

(24)参见(日)安富洁:《日本刑事程序和计算机犯罪》,载《法学研究》(日文版),1990年9月号。(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55页。)

(25)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46页。

(26)参见(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14-115页;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289-291页。

(27)参见罗结珍译,高铭暄专业审校:《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127-128页。

(28)参见黄道秀等译,何秉松审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140-141页。

(29)参见注14。

(30)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刑法已经增设了计算机犯罪的有关条款,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却还没有衔接上,考虑到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其他许多新问题和刑法修订后这两个法律在衔接上存在的严重脱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亟需修订。在修订该法时,应将计算机领域的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31)参见王迁:〈〈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载〈〈电脑报〉〉1997年9月12日。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7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诈骗、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

(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

(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

(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

(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

(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

(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

(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AccessDeviceandComputerFraudandAbuse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

(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

(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

(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

(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易;

(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

三、中国:问题与改进

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

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

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①参见(美)MichaelHatcher,JayMcDannellandStacyOstfeld:ComputerCrimes,AmericanCriminalLawReview,Summer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Crime和Digital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

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

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

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

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

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

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

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8

2实施中学计算机教育改革策略

2.1改变教学理念改变教学理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思想观念。一些计算机教室不仅身兼教师一职,而且还要分管计算机机房管理工作,相较于其它科目教师而言,工作量与待遇呈反比,从而使计算机教师对工作缺少热情与积极性。所以,计算机教师要提升自我的思想观念,了解素质教育与计算机教育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第二,教育理念。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育思想,理解教育不只用于传递文化知识,而且是发展认知的必要方式。所以,中学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自主性学习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教育学习之中,从而发挥了其主体作用。

2.2课程结构的改革因为中学生学习任务量大,学习科目繁多,所以无法编排更多的计算机课程。针对有限的计算机课程学习,应该制定难易程度适中的教材来实施教学,教材的内容要能发挥出全面性和实用性,使学生不仅能够学到自己感兴趣的计算机内容,又可以对目前市场发展的最新状态有所了解,开阔学生的视野。除此之外,学校教师还可以设计相关的计算机辅助材料或者成立学校的教学网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

2.3教学内容的改革教材应该选择与中学计算机素质教育相符合的理论内容。教材内容应该以实际为出发点,做到有重点、有规范、层次分明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而且,计算机教材也要随着计算机系统的更新进行升级调整,使计算机教材内容涵盖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

2.4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中学计算机教学评价系统中,教师的品格素质是决定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决定性要素之一。所以,中学教师要往多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自我提升来充实计算机教学能力,加强自身的素质锻炼,吸取成功的教学案例来积累经验,从而达到全面发展教师教学水平的目的。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9

当前高校在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实验教学处于突出的地位,改革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适合素质教育的实验教学与管理模块,是进行实验室建设、提高高校人才培养水平的指导方针之一[1]。而且在实行了完全的学分制管理以后,实验教学工作将改变过去那种实验教学固定时间、固定内容、按班级同时进行教学的方式,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所学的课程、兴趣来安排自己的实验,按照自己学习程度选择不同层次的实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让学生有了更多的自。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计算机实验室教学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这种灵活性更高的管理要求,必须有一套能满足现代化教学要求的实验室管理系统。

1高校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系统的应用范围

计算机实验室的管理与其他实验室有较大的差别,比如设备更新频率较高、设备容易受周围环境影响、人流量较大、用机秩序混乱(学生随意更换机位,或同时打开几台机器)、工作时间较长(通常的开放时间是一周七天、每天十几个小时)、公用软件维护工作量大且重复(学生随意删除系统文件或修改系统参数,病毒对软件的破坏)等等,上述问题一直困扰计算机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目前国内高校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系统的应用基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5]:

(1)计算机实验室设备的基本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购入、借出、报废等;

(2)计算机实验室所承受课程的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计算机课程的排课、教师及其对应班级的安排、作业的布置与回收等;

(3)课余时间的自由开放管理,主要包括上机卡的发放、计时的基本方式、读卡器的设置、上机情况的登记与统计等。

2现有高校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的不足

我国高校的计算机实验室基本上是模仿50年代苏联的模式,按某一门课程来设置实验室,实验教学由院系自行安排,实验室实行以院系管理为主的封闭式管理体制。这种传统的设置与当时的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科研发展水平相适应,但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科研水平的提高、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发展,传统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6-8]:

(1)实验室小而全,多而散,功能单一,无法形成综合优势。

(2)实验室相互独立,管理分散,资源浪费严重。

(3)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不利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培养创新人才。

3现有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式

目前,大多高校使用的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系统以学生管理为中心,以处理学生课余上网和教师上实验课的信息为主[9][10]。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

3.1计算机开放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计算机开放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主要由两大子系统组成:门禁管理子系统和监控管理子系统。

3.1.1门禁管理子系统

由门禁管理和资源管理两个子系统功能组成:①门禁管理系统是用户进出实验室的一道安全屏障。进入的用户要刷卡,并接受一系列的合法性的检查。检查完毕后,如果检查通过,该用户的刷卡信息将会被保存到数据库里;②资源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库的指示决定是否允许用户启动计算机系统,而且每位用户每次只能使用一台计算机。如果用户检查没有通过,就不允许该用户使用实验室内的任何资源。用户使用完毕后,要进行刷卡注销。用户入门划卡注册到出门划卡注销所用的时间为上机机时。这种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对计算机实验室进行管理。

3.1.2监控管理子系统

①实时监控管理的主要功能:能够及时的查询计算机使用的用户,还能够了解到每一位用户的位置,上机时间等;②登录控制管理的主要功能:对实验室内的机器进行登录(加锁)和不登录(放开)的控制;③帐表管理的主要功能:维护用户的账户信息。如:建立、删除、冻结单一用户帐号、成批连号用户账号。对账户中的教学机时、自费机时、打印纸张等各项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等维护操作。对用户账号信息及记账日志进行各类查询和统计。账表管理中对教学机时和自费机时的分离,使学生在每学期的教学实习量教学机时)完成后,能自动付费上机(自费机时),否则被示为非法用户。机房在平时的教学时间内也可自由开放,即教学上机(教学机时)和自由上机(自费机时)可同时进行。这样,既大大提高了机器的利用率,又增加了学生的上机量;④统计管理的主要功能:统计、分析及打印报表。可按系、班级、用户等不同类别对所用的机时(教学机时和自费机时)、打印纸和软件资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为教学研究部门、管理部门提供决策辅助信息;⑤数据维护管理的主要功能:对各类基础信息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等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4计算机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由于计算机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所面对的需求灵活、繁琐和多变,而且还要考虑到设备及其管理软件的不同情况,因此本系统的架构应该具有极松的耦合性和极强的可扩展性,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扩展、重新组装或者复用。

4.1计算机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本系统主界面设置了四项功能模块,分别是:系统维护、实验课程管理、上机管理、系统管理。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实现系统设置(权限设置等)、系统初始化、修改口令、信息的定期安全备份等功能。实验课程管理模块实现对实验课教学的科学管理,将已往封闭的、以知识为中心的旧教学方式,转变为开放的、以资源为中心的新方式,主要包括排课系统管理、上机实验管理、实验信息资源管理等功能。上机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机时分配管理、上机用户的账户管理(用户注册信息、密码设置、挂失注销、报警提示、资金余额等)、用户的上机登录管理,以及对上述信息的统计和查询;系统管理模块主要是对用户进出系统的管理.

4.1.1实验课程管理子系统

本子系统中的排课系统模块,由于受到相关制约的条件很多而且随机,所以在设计中很复杂。其主要功能如下:根据来自学院教务处的实验计划和各教学部门的实验班级获取资料,按照课程及实验室设备配置对这些资源过滤分发至各实验室进行排课,然后把实验课程表到WEB上。为了利用计算机实验室的信息技术优势,并适应高校教育信息化改革的需要,设计并开发了实验资源信息模块,主要包含实验大纲、实验要求、实验的环境及条件、实验重点与难点剖析、实验的模拟演示、实验的评价、实验的体会、相关知识、电子教案、实验的成绩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来源于各位任课老师和实验教师,他们结合教材、各种相关资料和实践经验,提出了每次实验的重点和难点,帮助学生分析并解决实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实验要求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设置为不同的级别:普通级别、拓展级别。其中普通级别要求达到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拓展级别是针对那些已较好地掌握了计算机基础知识,有能力进一步深入学习的学生,为他们设计一些设计型、综合型、创新型的实验,让他们达到更高的要求。所有这些信息都是学生关心而平时又不容易了解到的,把这些信息到校园网上,学生可以直接上网检索查询,检索到的资源信息可以直接通过浏览器或下载到本地机上。

4.1.2上机管理子系统

该子系统分为机时管理、用户登录管理、统计查询等功能模块。其中,机时管理负责为学生分配空闲机器:一方面按照实验教学计划为上实验课的学生分配机器(遵循上同一实验的学生集中坐在一起的原则);另一方面为自由上机学生分配零散空闲机器。这几个模块中,用户登录子系统最为复杂,学生进入时使用刷卡的方式进行身份判断,如果属于当时时段的实验课,则为其分配机器,进入“上机实验系统”做实验,否则如果该用户具有合法身份,则为其分配零散空闲机器,同时记录机位、时间等信息并允许其进入自由上机,同时采用计费系统开始自动计费。用户上机完毕必须退出系统,系统将其注销。用户如果卡内资金不足,则提醒其续费并拒绝入内。超级秘书网

4.2计算机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

计算机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数据共享及保持数据的即时性,要求数据变化随时显示在网络上,保证实验室的任何一台管理机终端可随时更新查阅资料,保证在校园网上也能及时查看有关信息。该系统运行在一个局域网中,可以实现对不同实验室的统一管理。系统采用星型拓扑结构,由一台文件服务器、一台WEB服务器、若干个收费工作站(一个机房对应一个,由一台微机和一个条形码阅读器构成的刷卡机组成)、学生上机卡,一台具有网络管理功能的超级工作站、网卡、集线器和网线组成。相应软件采用了一套自主开发的条码卡计费管理系统。

5结论

计算机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以计算机实验室现有的软硬件资源为基础,实现对高校计算机实验室中设备全面管理和完善,对计算机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规范和有序,达到保障计算机实验室运行的高效和可靠:①让计算机实验室管理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管理,即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维护、购置、报废等方面的自动化管理。②让计算机实验室管理自动化,工作人员的自动化管理,即实验室人员日常工作的全面管理和及时查询。③让计算机实验室管理自动化,系统自身的有效运行,即系统的初始设置、数据的备份与恢复、管理员设置、权限设置、系统日志等方面的自动化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建明.计算机实验室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信息技术,2007,(25):74,81.

[2]张薇.高校计算机机房管理经验浅谈[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6,(36):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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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彬.高校机房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科技信息,2008,(1):64,124.

[17]徐岚.浅谈高校计算机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6,(3):117-119.

[5]杨海鹰,潘华编著.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1-23.

[6]杨碧石.基于开放实验室网络管理系统的设计[J].计算机与信息,2008,(1):39-40.

[7]高翔,兰国斌.浅谈计算机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思路[J].科教文汇,2007,12:221.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10

文章编号:1671-489X(2013)36-0011-04

1 问题的提出

计算机辅助教育用计算机技术解决了教育、教学中的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推动了教育现代化的进程。计算机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对教育的思想观念和教学的方法、内容、策略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使整个教育系统都受到巨大的冲击,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形成了它自己的理论、概念、方法和技术。

计算机辅助教育(Computer Based Education,简称CBE)是教育技术中既异常活跃又有广阔前途的发展方向[1]。目前,计算机辅助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教育者对计算机辅助教育都没有正确的认识,有很多都走上了两个极端,即对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全盘否定和全盘肯定,导致计算机在教育领域中不能被合理有效地运用,甚至阻碍了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发展。

本研究以2001—2010年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为研究对象,利用内容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试图从整体上把握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发展应用现状及其对我国教育的影响,力求教育者对计算机辅助教育能有清晰的认识,促使教师能更好地利用计算机来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以及学生能更好地利用计算机进行学习。

2 研究方法和工具

研究方法 内容分析在教育技术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它通过预先建立的研究目标确定研究总体和分析单位,设计分析维度和样本取样,以系统、客观和量化的方式,对信息内容加以归类统计,并根据类别项目的统计数字,做出叙述性的说明。本研究主要是对10年来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的内容分析(2001—2010),通过这方面的研究分析了解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应用与发展,为我国教育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确定样本 内容抽样即是选取进行分析的样本。内容分析抽样首先要决定总体,在确定总体时,必须注意总体的完整性(即要包含所有相关的资料)和特殊性(即指要选择与研究假设相关的资料)。本研究根据选题中的“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选取中国期刊网CNKI数字图书馆“中国知识总库”,并以“计算机辅助教育”“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计算机管理教学”为关键词检索项,检索截至2012年2月13日已收录在该知识总库的、经筛选后的有关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1393篇,将其作为本研究的样本。

为了保证分析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靠性,所选样本均为馆藏在中国期刊网CNKI数字图书馆的期刊与论文。为了能清晰地了解到近年来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的发展,将所选样本1393篇论文的总数量与研究主题统计如表1所示。

主题内容分析的类目建构 分析类目既决定了研究的方向,同时也反映了研究的目的,是内容分析的关键环节[2]。一般而言,类目的形成有两种方法:一是依据传统的理论或以往的经验,对某个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发展而成;二是由研究者根据假设自行设计而成。本文的类目是采用后面那种方法构建的。根据教育技术的94定义,结合计算机在我国教育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将样本论文分成以下几个主题元素:理论基础、学习过程、媒体技术、CBE网络、教师教育、应用评价及其他。各主题所包含具体子范畴如表2所示。

研究主题内容分析的信度 内容分析的信度分析是指两个以上参与内容分析的研究者对相同类目判断的一致性[3]。一致性高可信度就高,反之可信度则低。因此,信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内容分析的结果。只有经过信度分析阶段,才能使内容分析的结果可靠,使可信度得到提高。

本研究根据研究过程中“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研究主题分类”(表2),主类目包括理论基础、学习过程、CBE网络、应用评价、教师教育、其他等六类主题,每一主题又细分为不同的子类目,本研究的分析单元为“篇”。在研究中,选择两名评判员对样本进行评判。经分析,评判文章篇数为1393篇,其中两人完全同意的篇数为1260。

数据统计与结论得出 对评判数据所得的结果进行统计处理,将所得的评判结果在Excel数据统计分析工具中进行分析,并根据研究目标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本研究的结论。

3 研究结果分析

主题模块总体分析

1)自1958年IBM成功开发了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教学系统至今,计算机辅助教育迅速发展,在教育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特别是发达国家,计算机辅助教育越来越完善。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辅助教育技术开始传入我国,虽然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起步较晚,但计算机在我国教育中发展速度快,越来越多的教育研究者对计算机辅助教育进行研究,并从实际应用中不断总结发展,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目前,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数量发展较为平稳,详见图1。

2)图2的统计结果显示,样本中论文的研究主题模块分布较集中。通过内容分析的量化统计(所谓量化处理是把样本从形式上转化为数据化形式的过程,包括评判记录和信度分析两部分),可以发现学习过程的研究占了总数的32.09%,占研究样本总数的1/3;其次是应用评价研究,所占比例为24.62%;而其他五大主题模块所占比例相对较少,其中理论基础的研究占了总数的18.74%,媒体技术占9.83%,CBE网络占2.87%,教师教育占2.08%,其他占9.76%。这一结果充分显示了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选题的整体偏向。研究主题日趋多样化,即使为同一主题,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研究视角。部分主题一直以来都是研究人员所关注的焦点(如对学习过程的研究),而有些则随着计算机的发展与研究的深入逐渐被挖掘出来。从统计数据中分析,学习过程是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重点,说明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将逐步转向对计算机辅助教学的研究。

理论基础主题模块分析 计算机辅助教育,主要是指以计算机为主要媒介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计算机辅助教学、计算机管理教学和计算机技术支持的学习资源三大领域。计算机辅助教育作为一种崭新的现代化教育手段,它既可以应用于优化教育与教学过程,又可以应用于改进教育与教学的管理。它的目标是在教育中运用现代科技提供最优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既定的教育目标[4]。

理论基础主题主要是对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相关理论的研究,即研究计算机辅助教学、计算机管理教学以及计算机技术支持的学习资源等。据统计(图2),理论基础研究论文并不少,总数占所有样本论文的18.74%。从这些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一直都重视理论基础的研究,了解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相关理论及发展现状,并研究其发展的趋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CBE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不断地发展,其研究也越来越倾向于对计算机辅助教学的研究。

学习过程主题模块分析 从历年论文的数量上看,学习过程主题研究数量一直以来都居首位,每一年中该主题论文数量在当年所有论文数量中所占的比例都是比较大的(图2),总数额占所有样本论文的32.09%。因此,研究者对学习过程主题的关注居多,并且向来都是一个重点。通过内容分析的量化统计可以发现,课件设计与制作和学科应用所占比例较大,二者总和超过了学习过程主题总量的2/3,而且课件设计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的研究焦点,课件设计的优劣是影响计算机辅助教育在学科中的应用效果的重要因素。

媒体技术主题模块分析 媒体技术的研究包括媒体技术的开发(即教学软件、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和媒体技术的应用两部分。如图2所示,媒体技术所占的比例不大,只有9.83%。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促使越来越多的媒体技术手段应用于教育领域中,如多媒体技术、智能化多媒体技术、P2P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教学以其直观、形象、灵活生动的教学形式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辅助手段,也成为大学教学改革的基本方向[2]。

网络主题模块分析 计算机辅助教育网络的研究包括网络远程教育、校园网和教室内的计算机网络三部分。随着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对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尤其是软件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结合网络技术解决教育问题,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远程教育。现在,很多教育场所都逐步实现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完成教学,而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中对CBE网络的研究甚少。

教师教育主题模块分析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辅助教育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的发展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地位由主体逐步变成主导,教师成了引导学生学习的引导者,但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还是不能缺少教师。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满足现代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因此对教师的教育也不容忽视。教师应该改变习惯的思维方法,更新思想观念,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计算机水平。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对教师教育的研究比较少,只占样本论文总数额的2.08%(见图2)。研究发现,有许多教师误以为计算机完全可以代替教师的主导作用。其实利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并不意味着可以取代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相反,教师在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过程中起组织和辅导的作用。

应用评价主题模块分析 应用评价主题的研究是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研究的另一重点,该主题论文数量在所取样本论文数量中所占比例为24.62%(见图2)。应用评价主题主要是分析计算机辅助教育在教育教学中所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帮助减轻师生的负担,提高教学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计算机在教育教学中的优势。计算机辅助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起到教师的作用、学习伙伴的作用、助手与工具的作用,它的目标是运用现代科技提供最优的手段和方法(包括成本最低、教学环境最佳、教学活动模式最合适),以达到既定的教育目标。与传统的教学媒体相比,计算机更能满足现代教育的要求。然而,计算机辅助教育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不少缺点。

4 结果与思考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与分析来看,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主要有以下特征。

1)研究主题分布不均,大多是研究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实际应用,只有部分是对CBE的相关理论的研究。但计算机辅助教育合理有效运用的基础更多地取决于扎实的理论基础,而对理论知识的不够重视也会影响研究者对辅助教育的理论造诣,应加强对理论基础的研究。

2)缺少对某些领域中的重难点课题的研究,对难研究的课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课题由于受研究条件、难度和研究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使研究人员望而却步,没能进行深入研究。其实计算机辅助教育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者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的课题,如课件的开发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与评价,以及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等。对这些课题的深入研究本身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还能促进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发展,促使教育者更好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教育。但因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一直以来都较少人去深入开展研究。

3)研究主题与研究领域逐渐走向多元化。随着教育技术的快速发展,其研究主题与领域也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计算机辅助教育不仅应用于学校教育,在社会教育领域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领域也不断地向多元化发展。

4)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应用在计算机辅助教学上,如多媒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P2P网络技术等。技术的发展应用使得计算机辅助教学成为目前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现在,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领域也越来越多涉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研究,促使计算机辅助教育的发展越趋完善,满足教育领域的更高要求。

5 结论

综上关于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的分析,可以预测,今后“学习过程”将依旧是我国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研究的主要领域,这个研究主题也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关注和重视;对“应用评价”的研究力度也会随着计算机在教育领域中的发展而进一步加大;而“理论基础”的研究将会保持平稳的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教师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将不断地发展,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领域也会越来越广,计算机在教育领域中运用到的现代教育技术也将会增多,对教育的要求更严格,所以今后计算机辅助教育论文的研究也将加大对技术应用的研究;对计算机辅助教育的研究将逐渐转向对计算机辅助教学的研究。另外,可以预见的是,对“学”的技术的研究将日益超过对“教”的技术的研究,成为另一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李航.综述计算机辅助教育的若干问题[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1(3):77-81.

[2]陈小青,肖宏.澳大利亚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研究现状:对AJET的一项内容分析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06(6):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11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计算机犯罪(ComputerCrime)只是一个笼统的提法,目前尚没有被各界所公认的统一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所掌握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不正当使用计算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软件、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及通讯线路。

(二)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犯罪的分类,指将各种犯罪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犯罪类型的划分,因依据的标准不同,而体现为众多不同的观点。一般而言可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是指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用户在规定的时间以外以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丰富的功能,因此在现代社会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也成为一种商品,使用者只有向计算机系统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由计算机系统提供的服务。

第四,侵犯计算机财产罪。是指犯罪人通过篡改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所处理的数据信息的方式来影响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从而实现非法取得和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当计算机中的数据为电子货币时,由于对该数据的改变意味着金钱的转移,所以,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有关犯罪,其行为指向是代表电子货币的数据,应该另立单独的罪名以区分通过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

第五,计算机窃密罪。是指秘密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代表秘密的数据的犯罪。此种秘密可以包括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其表现形式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

二、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一个犯罪概念,计算机犯罪有着明确的内涵。它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具有独特的一面,因此它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其他犯罪有着很大的差异。作为一类犯罪,计算机犯罪虽然包括若干罪名,但是这些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也是它们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地方,而这种共性也具体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以自然人为主,单位也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同时也不排除某些组织甚至政府机关。在技术性社会发展过程中,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这就直接导致了犯罪主体的社会化,这些犯罪主体的共同特点就是都具有专业的电脑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自然人主体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从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分布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各种身份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既可以是单独进行犯罪,也可以是共同进行犯罪,甚至是组成犯罪集团进行计算机犯罪,在实践中极难控制。不仅仅是自然人进行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大量的应用于商业和国家事务、社会管理,单位、社会组织甚至某些政府机构也已经将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所进行的计算机犯罪及以计算机为工具、通过计算机操作手段实施的各种竞合犯罪,作为窃取商业秘密、打击竞争对手、破坏他人计算机管理和业务系统,甚至是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窃取军事情报、国家秘密的重要手段,进而成为一种现代战争的新形式,网络战争同计算机犯罪的分界层面已经很模糊,计算机犯罪将成为国际犯罪。在此情况下,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甚至是国家。基于同样的考虑,计算机犯罪的受害人主体也同样包括上述内容。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三)犯罪客体方面

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的同类客体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计算机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这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为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所有利用计算机系统所进行的社会活动能够安全的进行,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必须进行管理,对人们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活动必须加以一定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就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是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就是计算机犯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本质特征。无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人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进行了这种犯罪,就必然要造成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的破坏,因此我国刑法将这类犯罪放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计算机犯罪同时侵害的直接客体十分广泛,依据具体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来划分,其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财产权、国家安全秩序、人身权、社会管理秩序等,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它极大地依赖信息的制造、传播及管理来进行社会活动,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信息具有独特的价值,它体现了信息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在当今社会,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大,并且其价值往往远远超过普通的物质。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就是上述的社会信息,体现了所有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以及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实施计算机犯罪,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是具有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它代表着一定的权益或者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所有人或权利人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也就破坏了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法律所保护的某社会生活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也是计算机犯罪的一个特征,即计算机犯罪以信息作为犯罪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损害后果等。这些内容具体反映到计算机犯罪当中,是指利用使用中的计算机,通过非法操作手段,针对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运行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全都是结果犯,只有侵“入”行为人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因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的危害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才构成计算机犯罪,而“侵而未入”或者虽然危害到计算机系统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是无法加以制裁的。

三、现行中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缺陷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生具有滞后性。它通常总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社会主体意志所容纳,并且其他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最后调整手段出现的。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犯罪也是如此,主要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上。我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现行刑法颁行之后,此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滞后感仍然是明显的。

(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设计不合理

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仅将自然人列为犯罪主体不妥。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但是,无论在新刑法修订之前还是在其修改颁布之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均不乏有单位能否成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理论研讨,以及单位应当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而且类型与形态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单位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在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预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员等以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三)罪名欠缺

对于司法实践已经出现的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将导致无法可依。此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以致于轻纵犯罪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所大量发生的,并且可以预见今后也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秘密地在他人所有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上非法存储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行为,此类行为虽未给计算机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却是对他人所有权的一种侵害。

第二,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窃用计算机时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他人的计一算机终端进行无权操作,从而免费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设备及计算机时间:二是非法取得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帐户和密码,秘密使用计算机时间而由他人代为支付上网费用。

第三,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利用计算机犯罪者通常都有一种显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计算机传授犯罪方法尤其是传授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方法在各国都大量存在,我国也不例外。对于上述几种行为的处理,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加以处理,例如对于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但是最终解决上述问题,却应当是通过立法完善而非司法变通。

(四)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己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就成了计算机犯罪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行为人低龄化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某些未成年人确实在计算机技术方面存在过人的天赋而实施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其二,是正常智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对计算机技术的偏爱,加之网络黑客脚本程序的容易下载和操作,从而实施的计算机犯罪。

对于此类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犯罪,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许是值得考虑的事情。但就计算机犯罪而言,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就具有相当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就证明他应该对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预见,他们进行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五)刑罚设置不科学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计算机犯罪除了本身难以查证外,其犯罪人往往对此种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仅仅是事后性的惩罚往往难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引入新的资格刑,或者说规定某些与使用计算机有关的保安处分,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一处理方式在某些国家已有先例。

(六)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这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由于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只存在于数字空间之中,是以储存在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的数字形式来表现的。这种证据是不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才能体现出证据的价值。而这样的证据在传统的证据学中并无很好的研究。因此时至今日,在我国计算机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法律难题;第二,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第三,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

(七)刑事管辖不足

利用互联网络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目前已大量出现,并呈大幅度增加之势;同时,利用网络所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传统性犯罪大量出现,且危害更大,更难以查证。对于某些犯罪而言,通过网络来实施将更为便捷。因此,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与跨国化也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在我国,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的进一步联接,不仅本国针对国外的计算机犯罪将逐渐增多,而且国外的罪犯也将慢慢地将目标转移到我国的计算机系统来。而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计算机网络国,对于国外犯罪人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如何确定案件管辖,调整原有的刑事案件管辖的框架,具有一定挑战。因为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刑事管辖权体现在时空范围上,可以分为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领土四种空间。而网络环境,则必将成为处于之四种空间之外的“第五空间”。

四、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完善建议

(一)对于计算机犯罪形态法律认定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复杂和特殊性,致使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与传统犯罪有较大的区别,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该对以下三种犯罪形态结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予以区分认定:

第一,犯罪预备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在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网络警察发现并逮捕。

第二,犯罪未遂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几起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攻击计算机系统时因该系统安全人员早有防备并且防火墙系统比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第三,犯罪中止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如行为人意识到病毒传播的危害而自动放弃则可视为犯罪中止。

(二)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鉴于计算机犯罪这一崭新的犯罪方式突破了传统刑法法益的范围,使得传统刑法调整计算机犯罪有所偏失。现行刑法现有的罪名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所有计算机犯罪行为。应当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计算机犯罪危害行为类型为基础,以犯罪学和刑法学上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为指导,对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加以完善。

第一,现行刑法典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因为现实中非法入侵金融、证券计一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大量存在,从而使金融资财面临极大风险,威胁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理应扩大到上述领域;其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第二,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只规定了“软破坏”的方式,对大量的使用“硬破坏”方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的行为,只能以毁坏财物罪处理。事实上,使用中的计算机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法益,而更重要的是信息系统或数据的安全,对上述计算机“硬破坏”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信息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破坏,而是不计算机硬件设备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因此将之作为毁坏财物罪处理将于行为的危害性不符。建议将此破坏方式增加为计算机信息破坏型犯罪当中。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并不能涵盖所有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违法数据信息的行为,上述行为除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之外,还有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恐吓信息、虚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可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无法为传统的刑法罪名所包容,因此建议扩大该罪名的调整范围,将之界定“为制作、传播破坏性、恐吓信息、虚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内容违法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罪名修改为“制作、传播非法计算机数据信息罪”。

(三)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我国关于防范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行政法规较多,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互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互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立刑事一体化思路

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刑法学同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起来,共同探讨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和对策。在立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尽力避免二者之间的脱节。在现在的网络计算机环境中,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与提取的途径、审查判断的规则等,都有待刑事诉讼法的界定,刑诉法的完善直接制约着刑法作用的发挥。简而言之,通过刑事一体化,可以在刑事侦察、公安审理、移送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中,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构成、动机及应受处罚等方面,有效地认证判处。

(五)确立新型刑事管辖制度

首先对于管辖而言,对传统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拓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在线洗钱者、电子敲诈者的终端所在地、网上器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领域内:第二,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电子间谍、网上侵犯商业秘密者的系统网站或者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第三,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信息的终端所在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网上盗窃、网上诈骗作案结果信息的显示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上述标准可以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中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六)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主要原因有:第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第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第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第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孙铁成:《计算机与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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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晶:《计算机犯罪与刑事立法完善》,载《大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计算机研究论文篇12

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计算机以其市郊、智能、规范等优势已逐渐进入我们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深入和扩大,它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事业单位带来无限商机和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形形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较多的可能之机。人们在享受着计算机网络传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为日益缺乏控制、肆意滋生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所困扰。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极大的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无情地损害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

国内外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尚无定论,众说纷纭,本人比较赞同我国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的阐述“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以计算机或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起,2005年上半年已达15673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有的对程序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帐),有的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如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帐目或者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非法牟利、盗取他人信用证号码口令骗取巨款等等)。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黑客本意是指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者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计算机黑客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在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物品,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利用互联网散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引起民众恐慌,危害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据统计网络犯罪年龄多数在18至46岁之间,平均年龄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高智能犯罪。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具有极高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社会危害性严重。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涉及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民经济生活的日益紧密结合,金融系统、交通控制系统、民航指挥系统、电力电信系统、军事指挥系统等各个部门的关键设施都基本上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这种紧密结合性决定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任何一个部门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安全的漏洞或问题都会导致该部门以及相关领域出现秩序混乱、系统瘫痪,损失将是不可想象。

6、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国际性特点。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计算机系统侵入或犯罪。这种跨国际、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构成

1、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并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计算机网络犯罪客体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计算机犯罪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是复杂客体,如:侵害计算机系统、管理秩序和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国家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3、计算机网络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

4、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

计算机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决定了加强犯罪预防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计算机网络犯罪越来越普遍,数量迅速增长,每年给全球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美,每年利用电脑盗窃、诈骗的金额高达55亿美元,平均每起损失45万美元。英国PT咨询集团最近对120家大型公司进行的调查表明,诈骗案的一半以上系借助电脑作案,平均每年每家被诈骗的损失达517万英镑。去年全球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达150亿美元,预计到今年这一数字将高达2500亿美元。

其次,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自古以来,各种类型的犯罪都危害着社会稳定以及百姓的安居乐业,计算机犯罪也不例外。计算机网络犯罪直接损害着当今人们群众的正常生活,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因此,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也就是忠实的践行党的“三个代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同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近些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像网络色情、侵犯知识产权、金融信用卡犯罪等行为,严重的干扰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所以人们对有效预防计算机犯罪,大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呼声很大。因此预防计算机犯罪是人民利益的体现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计算机犯罪能够严重的威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国外有专家断言“计算机犯罪可能会导致世界经济的崩溃”。我认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而一切皆有可能。总部设在旧金山的美国信息安全专业协会1997年3月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他们调查了503家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其中47%的单位与因特网相连的系统受到侵扰。美国每年由于计算机犯罪损失超过55亿美元。如今全球有计算机犯罪引起的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不仅如此,由于计算机犯罪者入侵世界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各国的经济运行关键部门设施而影响正常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损失不仅是美元还有其他各种无形有形资产。所以“未雨绸缪”预防计算机犯罪对于减少经济损失,保证经济的正常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第四,加强计算机犯罪预防是维护国际形象、维护国家安全的保障。犯罪的猖獗直接有损我们的大国形象,这是不言而喻的。而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巨大危害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很可能攻击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企业的信息系统。而同时黑客行为以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的肆虐都会损害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外交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随着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在各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扮演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控制着国家的财政系统、经济系统、交通运输系统、能源系统、行政乃至整个国防系统。敌对双方仅须信息战争即可使对方国防瘫痪、能源中断、交通失序、财政紊乱、经济崩溃。基于此,假定作为侵略一方的国家,悍然进入国际互联网,通过计算机热线和卫星截断另方通讯,植入足以使计算机系统紊乱的病毒或足以“刺杀”对方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小虫”甚至“特洛伊木马”式的计算机逻辑炸弹——并通过因特网或摇控装置致对方核动力工厂熔化、永久性国民防御设施毁损、全国通信、能源中断、政府指挥失灵、飞机坠毁、火车相撞……等,显然,这种通过因特网发动的侵略战争行径,乃是假手人类文明成果对人类文明的致命扼杀。而这种今天听来还“耸人听闻”的信息战争,明天可能成为摧毁人类文明的现实,因而,它理当引起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充分警惕和防范。

下面谈一下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

1、加强立法。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只在第285、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面对日益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这两条罪名很难将其囊括,而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至许许多多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网络警察是警察队伍的新支,这支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

3、加强网络技术和新型网络产品的开发研制,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强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技术、身份证认证制度、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给任何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4、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即使杜绝管理漏洞。优秀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一半的工作效率,同样,科学合理的网络管理体系可以大大增强网络的安全性。大多数网管都没有严格遵守网络相关操作章程以致于疏忽了诸多安全漏洞。事实上,大多数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的发生,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有调查表明,一半以上的电脑网络漏洞是人为造成的,更多的网络攻击犯罪来自系统内部的员工。所以,加强管理,防堵各种安全漏洞是十分必要的。

5、实行网络域名注册实名制。以达到堵塞漏洞、震慑犯罪的目的。

6、加强物理防御。保密单位、经济、金融等要害部门对内容要与网络进行分离,不在网络上操作整理相关信息,涉及网络信息的操作,须从网络下载后再在隔离的计算机上整理调用。

7、加强国际合作。伴随者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的全球化,很多计算机犯罪案件不再是单单与一个国家相关,而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执法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预防经验,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合作,坚决打击跨国犯罪。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的时候,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没有国际合作交流,就不能取得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全面胜利。

8、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第一步。邓小平同志早就要求我们: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而从娃娃抓起的不应该仅仅是计算机知识的传授,还应当包括良好的网络道德的培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年龄已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十几岁的“小黑客”已经出现。在狠抓“两个文明”建设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相比较而言,也许前者比后者更为艰巨。只有加强人文教育,用优秀的文化道德思想引导网路社会形成既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又合理合法的网络道德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科学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观,这才是真正有效预防计算机犯罪的重要措施。

结束语

总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注重预防、严格执法、加强合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未雨绸缪”,积极主动的开展计算机网络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保证计算机网络健康发展,使之更好的为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服好务。

参考文献:

1、孙伟平《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北京出版社1999。

2、张越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察技术》,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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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理选择开发方案

虚拟实验环境的设计大致上分为四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VRML结合Flash和Javascript等技术。通过VRML进行建模,但由于交换机和路由器等设备的接口较复杂,不能够直接用VRML技术进行开发。因此,可以先用3DSMAX等专业的三维建模软件进行建模,再导入VRML进行修改,利用Javascript添加交互,最后利用Flash技术结合网页插件实现路由器的配置交互。第二种方案是VC++结合伪3D技术,伪3D比真正的3D技术含量要少的多,同样能够形成美观、真实的界面。VC++能够兼容传统的C语言,同时,还有面向对象的特征。利用VC++的功能,使学生与计算机的交互更加便捷。第三种方案是Java技术,Java技术具有面向对象、分布式、多线程、事件驱动、继承性强、封装性的特点,通过Java技术能够创建各类设备以及各种虚拟仪器的组件,能够满足网络虚拟实验环境的需要。最后一种是Java技术结合XML、Flash等技术,Java技术能够建立跨平台的虚拟实验环境,Flash能够提供实验的资源,设备间的交互和设备的操作可通过FlashActionScript实现,数据的存储可通过XML实现。在具体的实验教学中,应根据实验目标和教学内容合理选择适合的方案。

2.2结合实际需求

虚拟实验只是一种教学资源,评价的标准在于是否能够对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有帮助,而不是利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如在教学中展示实验流程时,可通过视频进行演示,而对于实验环境和实验设备的演示需要借助3D技术。虚拟实验系统中必须包括演示实验步骤、介绍实验背景和知识要点、学生提交实验报告、教师对实验报告进行批改、师生之间的交流等环节。

3重视虚拟实验的自适应性

计算机网络的虚拟实验环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自适应的实验环境,记录学生的实验过程并形成实验记录文档,教师可以利用计算机形成的文档对学生的实验过程进行检查,既有利于教师及时的发现学生在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又有助于学生清楚自己出问题的地方,从而进行强化训练,不断的提高实验技能。

4注重虚拟实验的协作性和模拟性

实验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学生间合作完成任务,同学之间的合作有利于学生提高实验技能,提高实验教学的效率,同时能够加强同学间的感情。学生间的协作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通信技术和信息共享技术。通信技术使学生能够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交流,协作讨论问题。信息共享技术能够使学生感受到其他学生的活动和结果。计算机网络虚拟实验环境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应考虑增加实验环境的真实美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计算机网络实验环境和设备,提高实验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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