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家庭申报材料实用13篇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1

这么多年来,管xx工作上勤学肯钻,取得成绩得到同事和公司领导认同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他的爱人杨x也从来也不甘示弱,在xx包装,只要一提到杨x,所有人都会认同她就是xx包装成型工段当之无愧的女中“”。1998年刚进入胜达包装的杨x,被分到装订班,当时装订班有c个小组,每组c个人,刚去杨x什么也不会,也只能帮师傅打打下手,搬料、打捆、拉车等一些杂事,是一名地地道道的普通工人,她所在的班组3人中基本上都是新手,无论是在小组产量还是在订箱技术要求上都不如其他班组,经常受车间主任的指指点点,杨x很是不服气。一段时间下来,大家惊奇的发现, 她们小组的产量、质量明显提升,在不久后一次车间组织的技术大比武中,在6个小组中,居然名列前茅。一下子镇住了一批人。后来大家才发现,由于她住在公司,杨x经常利用下班时间,带班组的人偷偷的跑到车间,找来废旧的箱子,反复练习订箱的速度、控制订箱的技术要求,时间练长了,也就熟能生巧,大家才明白了“”就是这么练成的。正是由于坚持不懈的努力,一个班从原来的6c~c只产量,一下子升到1c~1c只的产量,粘箱产量一个班组2c~2c只,这绝不是一个浮夸的数据,而且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很快杨x从普通员工成为装订小组长,又很快提升为班长,从此同事和领导对她更是刮目相看。

xx包装一直在不停的发展,企业在不断的壮大,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要求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现在的产量远远超过当初的产量,产品质量也得到了很好的保证。管xx、杨x现在作为不同工序的负责人, 工作中当年的敢学、敢干、好强的犟脾气还在,这一点他们还是志同道合的。现在面临的是更先进的成型加工生产设备,更加严格的客户质量要求,他们没有退宿、没有放弃,而是以更大的激情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着,和全体xx包装人在辛勤地建设我们的新润邦。

二、情缘让他们终成眷属,携手共进,比翼双飞

企业温暖的大家庭,造就他们温馨的小家庭。每次说道二人是怎样相知、相爱并走到一起的。性格豪爽的管xx总是调侃:“这叫近水楼台先得月,肥水不流外人田呗!”干脆利落的回答总是让人大笑不已,实在佩服,!还是杨x说的比较实在,是缘分让他们走到一起的。相识才是缘分,1998年,是xx包装的创业之年,但1998年对于他们二位来说,可以称得上是个幸运之年,因为这一年是他们同时加入xx包装的年份,在这一年,他们得以相识,到相知、相爱,才有叙说“有情人终成眷属”的千古佳话。

回到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总是很平淡无奇,没有爱情诗所描写的那样海阔天空、山盟海誓,更没有《天仙配》中的“树上鸟儿成双对,你挑水来我种园”所歌唱的那样温馨浪漫、诗情画意,更多的是朴实和真切,对生活的感悟和理解。生活上相互关系、相互体贴,同甘共苦,困难时咬咬牙,挺过去,顺心时,彼此简单庆祝一下,让爱的心灵得到宽慰;工作中相互支持和鼓励,把工作做好才是最大的目标。管xx的老家在肥东,结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住在公司宿舍,女儿出生后,为了不影响的二人的工作,只有将女儿暂时由爷爷奶奶抚养,这样夫妻二人都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每逢过年过节总要给双方的父母买点礼品,尽点孝心,女儿还要抚养,平时的生活十分节俭,从来不会乱花一分钱。就这样,终于在XX年在巢湖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而今年也终于住进了新房,把女儿从肥东老家接过来上学读书,圆了让女儿能和自己在一起的心愿,这样也能更安心的工作了。

琐碎的日常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虽然有时会磕磕跘跘,但是忧愁和烦恼总会过去的。再大的困难,只要同心协力,是没有过不去的坎;生活中只要二人同甘共苦,没有淌不去的河,因为二人心总是相连,彼此各自多一点体贴和宽慰,还有什么不能实现的呢?

三、家庭的理解与支持,解决他们后顾之忧

管xx弟妹3人,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排行老大,是家中的长子,父母眼中的顶梁柱。父亲以前是名教师,早退休在家,母亲患有腰椎盘突出,常年身体不好,自己远在巢湖上班,平时很少有空回家。弟弟、妹妹都在合肥上班,工作也很忙,而自己的女儿也托付给父母,给他们的生活更加增添了负担。就连母亲做腰椎盘突出手术时住院时,也只是回去看上一眼。父亲和弟妹知道他工作繁忙,再三劝他回去上班,母亲由他们来照顾。他希望等母亲的病好了,把父母接进新房,让他们好好地享享清福,这是他对父母应作的回报。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2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文件精神,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扩大受理范围,完善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民群众居住条件,为建设和谐宜人新*作出贡献。

(二)工作机制

1.一次受理,逐级审核。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社居委统一受理,并由社居委、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置在*区房产管理局内)三级依次逐级审核。

2.严格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把握政策标准,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严格遵守办事规程,科学规范,按时办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动态跟踪,长效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实施动态管理。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这两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2008年,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以下。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2、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的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3、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请、受理和审核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理与审核

根据锡民救【2008】63号文件《无锡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暂行)》有关规定:

1.社居委工作流程

(1)公告与宣传

根据政策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公告接受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履行告知义务。

(2)受理

接受申请家庭的咨询,向申请人说明填写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申请家庭提供全部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办理时限的起算时间。

(3)初审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对初审通过的,由社居委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2.街道办事处工作流程

(1)复审

对社居委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2)处理

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社居委;经复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流程

(1)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完成《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工作,《无锡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可由申请人自己带到社居委审核,也可由住房保障人员发放到社居委。

(2)审核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3)公示

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示送达申请家庭居委,由社居委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表拍照存档,照片发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由民政局将公示表发放到各街道、居委。公示期间社居委工作人员拍照存档,照片发送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箱:nchzfbz@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3

二、具体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1、保障对象:2014年住房保障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以下家庭。

2、保障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域内常住非农户口。

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涉城。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12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783.2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具有自己私有住房的。

(4)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不得申报。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是指一个家庭的户主、配偶、未婚子女。

(5)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报。

(6)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保障方式。保障对象确定后,先按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再根据不同保障群体需求情况,实行保障房分类轮候分配制。

4、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3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保障面积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标准50平方米。

(二)住房保障申报步骤

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批工作,由城镇居民申请、基层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行业主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最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阶段(2014年7月31日至8月9日)

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在符合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下,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基层单位、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承诺书。

(2)申请人和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免冠小二寸照片三张。

(3)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所涉及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在填写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时,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中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低保、残疾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其它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要求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受理单位签署“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由核查人签字,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

2、审核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9月15日)

(1)初审:各基层单位、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其中含单位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初审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将所有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初审单位对所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于8月21日下午5时前一并报送到主管部门。

(2)复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审,在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8月24日下午5时前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会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公安(交警大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会同审核。

(4)公示:对拟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在当地公众场合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日(9月1日至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申报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5)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救助。

三、措施及要求

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监管工作,是维护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居住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住房保障部门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做到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任务。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4

二、工作原则

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工作机制。

三、申报对象

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下列家庭户。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5申请人未结过婚。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6申请人未结过婚。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编教师;

3本市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

二)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或《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2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主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

4申请人为低保户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医疗救助证》

5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交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由户主直接提出申报。对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户。

三)申领表格

或登陆到统计信息网。

四)提出申请

但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市属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申报。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所在下属单位申报。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五)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回执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核程序

一)初审

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审核材料: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村(居)委会初审的由村(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初审的由该企业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属于下属单位初审的由该下属单位上报其市属主管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5日内完成复查。

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干部职工申报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把握好质量关,市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量审核。并对申报审批表数据进行录入。根据工作要求,数据处理录入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市统计局数据录入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进行终审。属于申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属于申报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民宗委。

三)终审

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终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购买或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

八、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处理。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审批表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要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材料建档。村(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属主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

九、组织领导

成立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

十、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七)市民宗委:负责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申请人户籍档案。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5

二、活动对象

凡在乡内有固定居所,成员无违法犯罪、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均可参加“文明家庭”评选活动。

三、评选标准及细则

本次“文明家庭”评选为十星标准,共设100个表彰名额,并在100户“文明家庭”表彰对象中,再择优评出10户“最美家庭”。各家庭根据“文明家庭”评选细则进行自查、申报(获评往届“最美家庭”的,本次原则上只能申报“文明家庭”,不再作为“最美家庭”候选)。

1.十星标准:爱国爱党星、遵纪守法星;

敬业奉献星、勤劳致富星;

热心公益星、邻里和谐星;

勤俭持家星、孝老爱亲星;

崇尚科学星、尊学重教星。

2.评选细则:见附件2。

3.名额分配:村25户、村25户、村25户、村25户。共计100户。

四、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设立“文明家庭”评选组委会,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人员为成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乡文明办,“最美家庭”评选由乡妇联具体负责。

五、评选步骤

评选表彰活动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评选公示、命名表彰、总结提高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4日—3月30日)

制定印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利用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广为宣传评选活动公告,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宣传栏公告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做到评选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30日—6月10日)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村、乡直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成立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结合评选标准和单位实际,搭建载体、丰富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时限:4月10日前)

2.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村、乡直单位要层层召开动员会,搭建活动平台,挖掘先进典型,确保“文明家庭”评选扎实推进。(完成时限:5月25日前)

①广泛宣传动员。在人流密集(显眼)位置设立“文明家庭”专题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倡仪书,大力宣传十星标准和申报程序,提升活动知晓率。

②开展“四孝”创建。按照《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方案》(宁文明〔2015〕3号)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开展孝廉机关、孝德校园、孝亲村、孝诚企业“七个一”实践活动。

③开展“好家风、好家训”评比活动。以演讲比赛、故事会、座谈会等活动为载体,讲述家庭故事,评选、展出一批好家风、好家训。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晒家风、亮家训”主题活动,并做好相关图片、信息的收集、归档。

3.严格把关,逐级申报。各村、乡直单位根据“文明家庭”评选标准,采取家庭自愿申报、群众集中评议、党组织把关的方式,向乡党委推荐候选对象。(完成时限:6月10日前)

(三)评选公示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组织推荐:各各村、乡直单位对推荐候选对象进行复审把关,并按照分配名额,向评选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文明家庭”推荐名单,并要求各推荐单位在“文明家庭”活动专题宣传栏上对拟表彰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进行公示。

2.群众自荐:群众可前往各村委会领取推荐表格和评选标准,推荐您身边的“文明家庭”,交各村委会组织统一申报。

3.网上公示:期间,评选组委会将按照3:3:4权重相加的原则,组织专家和群众代表评议投票,在100户“文明家庭”中选出10户“最美家庭”。对相关事迹进行宣传、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命名表彰阶段

评选组委会对“文明家庭”和“最美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命名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总结提高阶段

1.开展事迹展播。对10户“最美家庭”进行事迹展播,借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晒家庭幸福生活、讲家庭和谐故事、展家庭文明风采、秀家庭未来梦想。

2.开展晒家风、亮家训活动。乡妇联在各村和乡直单位中各选取一个示范“妇女之家”,举办晒家风、亮家训主题活动。

3.开展家风家训宣讲活动。通过本人亲自讲、亲朋好友讲、左邻右舍讲等方式,组织开展“家庭建设”进校园、进村巡回宣讲活动。

六、职责分工

1.乡宣传:对活动进行宣传、指导。

2.乡文明办:①负责统筹活动的策划、报名、选拔、宣传、推荐等工作。②将“文明家庭”评选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或集体作为评选对象,参与身边好人、楷模、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活动。

3.乡妇联:①配合乡文明办做好活动的策划、报名、选拔、宣传、推荐等工作。②重点发动各级妇联组织推荐先进典型,并围绕“最美家庭”开展各类丰富多彩文娱活动和比赛。③做好“最美家庭”事迹采访联系及服务工作。④负责筹备“最美家庭”表彰暨事迹报告会和事迹图片展等活动。

七、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文明家庭”系列评选表彰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四个”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干部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推荐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精心组织好推荐申报、评审工作,通过家庭(单位)自评、互评和群众座谈等形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评选活动,使推荐评选的过程成为教育干部职工学习先进典型、践行文明新风、促进文明建设的过程。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6

二、销售原则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申购销售时间

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即县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向经县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四、销售房源

县城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一)位置:县城北农贸市场;

(二)楼层情况:七层住宅楼;

(三)户型情况:

住房共有三室二厅、二室一厅两类户型180套(含预留居委会办公用房2套)。其中:二室一厅36套,每套面积约78㎡、三室二厅144套,每套面积约95㎡。

五、销售价格

根据测算,房屋拟按平均价格1380元/㎡销售。其中:一、六层为1360/㎡,二、五层为1380元/㎡,三、四层为1400元/㎡。

六、申请购买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户籍在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请购买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购买。

(二)申请购买条件

l、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梅林镇城区(五个居委会)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9225元标准线以下。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l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请购买。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科。

七、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材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居委会居民、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居委会应将申请受理的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梅林镇政府。

(二)初审。梅林镇人民政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省县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梅林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复审。梅林镇政府对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公安、民政、梅林镇政府、各居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的结果在其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小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联合审查小组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申请家庭即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摇号资格。

上述负责审查的单位(部门)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调查人应当对其调查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有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应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销售办法

(一)县房管局下设“两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二)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户型原则上为:

l、家庭人口1-3人的,可申请二室一厅。

2、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的,可申请三室二厅。

(三)根据类别分类,通过公开摇号中签、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的方式,按申购的户型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对摇号结果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

(四)当取得申请购买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购买。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取得申购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以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优先购买权,取得申购资格的其他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权。

(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的申购家庭,由县房管局向其核发《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凭《省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7

14. [申报材料] 关于创建县级文明单位的申报材料 [zwxz][2008年10月21日][4] 谷城管理所自成立以来,在襄十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谷城县地方政府、文明办的大力支持下,全所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只求所在、不求所有”的湖北交通发展新思路和襄十公司“两高两新”的总体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管理所“创温馨家庭管理所”的创建目标,以“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特”的管理理念,克难奋进,锐意进取,使管理所的各项工作逐步步入正轨,文明创建工作稳步前进。……

15. [调研报告1] 赴宜宾、泸州、自贡三市考察学习双拥创建工作的考察报告 [zwxz][2008年10月21日][4] 为促使我市双拥创建工作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在2001年关于“十五”精神文明建设纲要中决定我市在“十五”期间创建省级双拥先进市。省级双拥先进市每四年评定一次,2008年是省级双拥先进市申报评定年,为以扎实的工作和优异的成绩在2008年申报成功省级双拥先进市,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华率领军分区政治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双拥考察团于2008年3月10日至1……

16. [规则方案] 关于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的考核办法 [沧海一声笑][2008年10月21日][232] 关于争创“四好”领导班子活动的考核办法 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锻造一支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55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争创“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并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非煤办党支部全体成员。 二、考核目标 以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为目标,不断增强班子的执行力、创造力、凝聚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思想解放……

17. [工作汇报] 创建节约型企业工作汇报 [沧海一声笑][2008年10月21日][260] 创建节约型企业工作汇报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非煤产业开展降耗增效创建节约型企业的通知》要求,我矿非煤产业各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靠科技,强化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整合战略,创建节约型企业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产值、收入、利润均超额完成了集团公司考核指标。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 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活动顺利开展,我矿成立了……

18. [经验材料] 关于创建市级合格镇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报告 [wenmiren][2008年10月21日][17] 重庆市黔江区总工会: 我镇于2002年成立濯水镇工会工作委员会,三年多来,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为依据,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为会员解决实际困难为重点,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扎实工作、创新思路,为我镇的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全镇工会工作一年上一个台阶。 一、健全组织,壮大基层工会队伍 三年……

19. [心得体会] 关于创建学习型职能部门打造高效管理团队的思考与探索 [wenmiren][2008年10月21日][33]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创建学习型企业目标,这是一项高瞻远瞩的决策,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学习型组织理论是知识经济时代最先进的管理理论,它倡导团队学习,以持续提升全员的学习力为根本,用学习力激活创造力,用文化力推动生产力,进而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不仅要从整体战略和宏观上制定规划,而且也要在不同层面上具体推行。职能部门作为企业的中间管理层,在企业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

20. [会议发言] 文明城区创建会发言 [wenmiren][2008年10月21日][19] 创建2平方公里文明示范区,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年规划,三年建成”的要求,我街按照区委、区政府创建2平方公里文明示范区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争创市级文明城区的总体目标,按照“为民创建、创建为民、以人为本、全民受惠”的指导思想,以“干净、整齐、协调、示范”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居民素质入手,全面推行环境优……21. [工作总结2] 县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熊君-旭东][2008年10月20日][34] 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动力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县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现有干警26人,其中女干警5人,党员17人,全体干警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人民监督员审查案件工作室等12个部门。近几年来,我院党组始终坚持依法建院,把创建文明单……

22. [工作总结2] 交通警察大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熊君-旭东][2008年10月20日][62] 强化交通管理 抓实精神文明建设--交通警察大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几年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努力先后获得了县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和州级“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多项荣誉。2008年又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的称号。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县交警大队主要是紧紧围绕“四抓一树”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学习,走政治科技强……

23. [工作总结2] 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熊君-旭东][2008年10月20日][214] 突出重点抓创建,精神文明谱新篇--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在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我们始终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要求,围绕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广泛开展了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全县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为彝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24. [工作总结2] 开展创建无毒县活动总结 [熊君-旭东][2008年10月20日][23] 开展创建“无毒县”活动总结 **县地处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部点苍山西侧,东与大理市、巍山县接壤,南与保山市昌宁县毗邻,西靠永平、云龙两县,北与洱源县相连接,总面积1957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8.4%。全县有11个乡镇, 2个社区和65个村民委员会,是一个集山区、贫困、多民族为一体的典型的山区县,是全国有名的核桃之乡。为了抵御影响,200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无毒乡镇”的目标,2008年……

25. [工作汇报] 妇联工作汇报:创建和睦家庭 构建和谐XX [佚名][2008年10月20日][46] 创建和睦家庭 构建和谐## 去年以来,##县妇联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着眼,结合##实际,立足党政所需、妇女所求、妇联所能的工作定位,根据家庭和妇女的愿望,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和睦家庭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广大农民的道德水准、精神文化素养的提高,促进了全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 &nbs……

26. [征文演讲] 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青年要担负起创建和谐社会的责任 [青草儿][2008年10月18日][2333] 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青年要担负起创建和谐社会的责任 朋友们,今天站在这里,我为大家带来的演讲题目是“青年在创建和谐社会中所担负的责任”。 众所周知,“和谐社会”一词,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现已成为当前国内政治主题词之一。和谐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演进和梯级升华。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执政党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目标,同样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更是新时期下的青年……

27. [和谐社会] 以和谐社会理念创建和谐公安机关 [陈少英][2008年10月17日][142] 以和谐社会理念创建和谐公安机关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每一项内容都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如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的进程,笔者认为,除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 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

28. [征文演讲] 创建学习型机关征文:创建学习型机关之我见 [佚名][2008年10月17日][112] 一、创建学习型机关是国税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论述反映了党中央对学习社会化问题的高度重视,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国税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努力适应当今社会,造就一支以国税事业目标为共同意愿,善于学习……

29. [规则方案] 创建学习型单位,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佚名][2008年10月17日][4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精神,深刻领会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盟委在盟直机关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单位,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要求,为不断提高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精神,坚持为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

30. [计划规划] 关于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实施意见 [佚名][2008年10月17日][98] 关于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开展的创建学习型政府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更好地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局决定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为保证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根据区政府《关于创建学习型政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8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

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一并报送区房改办。

4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办法

1区房改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区房改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准程序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报市房管局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区房改办具体组织发放。

2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侯。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房改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3区房改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六、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调查的启动年。需要办事处、社区和各单位密切配合,所需经费应同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位。

七、时间安排

(一)制定出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二)由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

(三)调查审核阶段;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9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统计局、房管局、工商局、人劳局、民和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以下简称“县房调办”),其工作人员以县经房办人员为主,另从民政、统计部门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民和镇、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四、摸底调查时间

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拟于9月1日开始,至10月26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左右(10月28日前上报市房调办)。

五、摸底调查对象

此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对象为县民和镇居民,所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20*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0元(含1*00元)的家庭。

申报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8月31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20*年12月31日前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离异家庭子女按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

六、调查内容

摸底调查按家庭收入分为8个档次,分别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0.3、0.4、0.5、0.6、0.7、0.8、0.9、1.0以下,相应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无房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7平方米、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年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以下,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各档次调查对象的数量。

民和镇、各社区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摸底调查的各种资料,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补充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七、摸底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按照社区(居委会)、民和镇、县房管局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通过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和住房现状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社区、民和镇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摸底调查程序

(一)通过电视台、民和镇、社区张贴等方式摸底调查公告。

(二)属摸底调查范围的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填表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

1、《*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经营户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3、房屋(住宅和非住宅)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房屋、私有农房、租住公房(含廉租住房);以及已签定交易合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其他形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须提供证明。20*年8月31日以后,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权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计算原住房面积。

居住地系非户籍地的家庭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在户籍地住房情况的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三)社区对申报家庭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5天,申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民和镇政府。

(四)民和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社区报送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房管局。

(五)县房管局汇总后,县房调办在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属实的家庭经县委、县政府、电视台、县主要人群聚集地公示5天无意义后,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摸底调查系统软件中,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和纸质档案。

九、工作职责

(一)县房调办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并对此次摸底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上报,全面掌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同时建立廉租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

(二)民和镇、居委会(社区)在县房调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调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汇总上报。

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资料和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和《*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调查函》。(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中盖上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十、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摸底调查工作,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县房管局根据摸底调查要求编制管理软件,建立摸底调查家庭数据库。

(二)民和镇要按照县房调办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加强对摸底调查工作的督导,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10

二、扶助对象与标准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程度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意见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四、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4、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丧偶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或程度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

4、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册发至各镇人民政、街道(莘庄工业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人口计生委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报区财政局,抄送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如有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7、区人口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扶助年审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扶助资格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区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九、实施时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时间

自年起,在全区实施。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区人口计生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照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35:65的比例分担。区承担的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编制、执行和核算。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扣回。

(二)资金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当年度扶助金在次年度发放,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扶助对象清单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7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的8月31日前,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全额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三)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监督管理本区扶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地区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做好扶助对象的申请、登记、确认、公示、监督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并负责向区财政局提供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区人口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选择和确定本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接受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委。

十一、工作监管

(一)组织管理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共同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区残联负责扶助对象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共同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三)工作考核

1、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11

二、目标任务

从2012年1月起,在全县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非定期、非定量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是实行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发挥政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加强动员、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层次、多途径地缓解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农村共同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综合救助效应。

3、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制定完善临时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本着及时、高效、适度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使临时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4、坚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济就难”的工作,必须明确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四、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

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中因受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以内)。

3、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4、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家庭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决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决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五、救助方式

实行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其它服务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六、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规程进行认定;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要按《市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七、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救助形式等因素确定。

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资金300—5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它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资金300—4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他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资金200-3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他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临时救助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期救助。

八、救助申请、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认定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组织必要的入户调查、收入核实,经村(居)委会集体认定,并在张榜公示7天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凉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审核。

(三)乡镇(办事处)审核

乡镇(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上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临时性突发事件等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进行抽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办事处)再次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九、临时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款物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县财政要按户籍在册的城乡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救助款物的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物资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三)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惠农“一卡通”下拨。原则上不容许以实物发放。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杨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严格临时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体现“救急救难”的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12

二、销售原则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销售时间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四、销售对象普查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五、销售宣传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销售价格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一)二、六层为:元/㎡

(二)三、四、五层为:元/㎡

(三)七层为:元/㎡

(四)柴间为:元/㎡

七、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八、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九、申购程序

1、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

2、镇政初审。

镇政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3、联合复审。

镇政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政审批。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十、销售办法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4>柴间与住房捆绑销售。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十一、建档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二、产权发证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十三、退出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如确需退出的,实行政回购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按照原价并考虑拆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却无人继承使用的;

<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债权人为受清偿须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十四、舆论监督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篇13

4、7月3日-5日,省妇儿工委办主任陈美云一行3人来我市就妇儿工委及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情况和提高婚检率,预防出生缺陷等工作进行调研。

5、7月5日上午,与人事局联合举办第二届巾帼人才专场招聘会,158家企业进场,900多人达成就业意向,其中女企业家协会会员单位15家进场招聘。市妇联主席伊敏芳、副主席杨建军和市人事局副局长孙国茂出席招聘会。宁波各大媒体对招聘会进行了报道。

6、7月6日—7日,与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举办“联通杯”宁波市第一届家庭乒乓球大奖赛。方燕副主席参加开幕式,杨小朵副主席参加颁奖仪式。

7、7月10日,在北仑召开全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现场推进会暨表彰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蒋朝栋、市妇联主席伊敏芳等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各县(市)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部分受表彰代表及北仑区街道、社区负责人共160人参加会议。会议还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8、7月11日上午,市人大、市妇联组织召开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座谈会,邀请宁波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婚姻法专家参加。

9、7月15日,接待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甄砚、妇女发展部部长崔郁和省妇联副主席赵玲等一行人来我市调研“巾帼示范村”创建工作。调研组在市妇联主席伊敏芳、副主席杨建军等人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全国“巾帼示范村”创建试点单位——奉化滕头村,并了解了我市开展“巾帼示范村”的总体情况。

10、7月16-17日,在宁波大学女子学院举办宁波市第五期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有60名“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参加培训。

11、7月16日-20日,参加中澳合作部级反对家庭暴力研讨培训班,市妇联在大会作题为《共筑防线反家暴密切配合促和谐》发言。

12、7月18日—19日,召开宁波市妇联系统半年度工作会议暨县(市)区妇联主席读书会。市妇联主席伊敏芳作工作报告,市委党校张荣昌教授作总书记6·25中央党校讲话精神辅导讲座。

13、7月27日,召开团体会员负责人座谈会,交流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

14、推荐12个单位(妇女组织、社区)申报省来料加工突出贡献单位评选;完成“十一五”期间4个省“妇字号”农业示范龙头企业、3个“双学双比”科技示范基地、2个妇女领办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三八”绿色示范基地、12个“妇字号”示范农家乐的推荐工作。

15、完成宁波市来料加工情况调查,我市共有来料加工点814个,从事来料加工妇女24028人,具有一定规模的来料加工经纪人95人;完成对宁波市“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双学双比”基地和妇女专业合作组织普查工作;完成上半年全市妇联系统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情况统计,截至6月底,我市共培训农村妇女7.38万人。

16、启动宁波市第二届“十佳创业女性”评选工作。

17、巾帼建功活动:对10个“巾帼文明岗”进行现场指导;调整宁波市“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继续做好“巾帼文明岗”创建指南(第二册)的材料收集、编写工作;对《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18、做好全市“巾帼示范社区”试点单位的汇总工作,全市有17个社区正在开展重点创建。

19、编印女企业家协会通讯录。

20、申报第五轮市级文明机关创建,并在市妇联机关进行创建动员。

21、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市妇联组织人员为在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妇女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服务,并送上800份法制教育宣传资料。

22、完成半年度分析。今年1-6月,全市妇联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来电1128件,其中来信49件,来访773件,来电306件,结案率为98%以上;本月共44件,来访29件,来信1件,来电14件。

23、做好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52号提案《关于做好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建议》协办意见的答复工作。

24、组织3名干部参加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举办的7月15日—27日的妇儿工委办专兼职干部业务培训班。

25、做好市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络员的重新确认工作;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经费拨付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26、文字材料:我市参加省妇联半年度工作会议交流材料;省妇儿工委办来甬调研的汇报材料;“组织实施省妇女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向市政府汇报的材料;市妇联党风廉政建设汇报材料;文明机关创建申报材料;上报生态市建设半年工作总结及计划任务完成书。

27、认真做好作风建设年活动工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作风建设年活动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制定第二阶段工作计划;召开作风建设年活动第二阶段工作部署会;对征集到的有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类;组织每位干部对照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写出作风自评材料。

28、开展全国第六届文明家庭、省文明家庭、省学习型家庭及省级先进协调组织评选活动。

29、市妇联被评为全国先进妇女组织、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先进集体。

30、推荐、上报省妇联27户省级绿色家庭;生态市建设特色工作经验材料;“社会和谐与妇女发展”论坛研讨论文5篇;

31、完成出国考察材料,上报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并向机关全体干部进行汇报。

32、完成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市妇联本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问卷及相关表格,审核各县(市)区妇联的问卷及相关表格,并统一上报。

33、完成对宝韵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完成考核材料并上报党组。

34、向市人大提出人大地方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

35、参加市直机关工会会议,上报市妇联工会工作总结。

36、在宁波大学女子学院的指导下,舟山市首期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开班,29人参加。

37、做好宁波市妇联系统三大网站的维护工作。做好市妇联OA网维护、公积金年审、档案管理,财务、车辆、文印室管理等日常工作。

39、做好组织、人事、党建等工作;审核目标考核奖。

市妇联八月份工作计划

1、继续开展作风建设年第二阶段活动:组织开展评议;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监督评议,并上报市“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筹备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3、努力推动女性进村两委会班子比例的提高。

4、完成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直播课堂有关任务,组织各地收看。

5、赴余姚举办一次以养兔女能手为主要对象的“巾帼致富科技下乡行动”。

6、编印第一期《宁波市女能手信息之窗》,为“双学双比”女能手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7、着手编印宁波市“城乡携手共建新农村·百千万活动”宣传折页。

8、组织市“双学双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考察部分“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和“双学双比”示范基地。

9、发文调整宁波市级“巾帼文明岗”义务监督员队伍。

10、筹备第二轮维权志愿者的招聘工作。编辑女性维权资料。

11、完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第四稿,召开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座谈会,并形成起草说明和解释依据。

12、组织举办妇联系统预防艾滋病骨干培训班。

13、8月中旬,妇儿工委将对各县(市)区实施两个规划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14、加强市妇儿工委及妇儿工委办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起草《宁波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办法》。

15、制订我市妇科疾病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每2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工作。

16、做好*度宁波市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构建和谐社会与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研究》的申报工作。

17、开展*年妇女报刊征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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