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实用13篇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1

张XX同志于1995年7月毕业于XX学校XX专业,同年8月分配到县XX工作至今。其间,2000年9月考取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参加在职函授教育,于2003年7月毕业,取得大专文凭。

二、德才表现:

自参加工作以来,张XX同志能积极地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能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积极主动。能兢兢业业搞好本职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能力强。在开展普法工作中,积极组织和参加普法讲课,组织各种法制宣传。在局办公室期间,能较好地协助单位领导抓好机关行政事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曾多次被县市局、县局评为工作先进个人;2001年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全县“严打”先进个人,2003年7月被地委、行署评为地区“严打”先进个人。

张XX同志平时工作积极,作风正派,能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性较好,廉洁自律,没有出现过各种不良行为。

三、主要不足:

理论深度有待提高。

四、民主推荐情况:

单位于2003年8月18日进行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参加推荐15人,赞成15人,得票数列第一。

  

2003年8月20日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2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6、结构优化、动态管理、备用结合原则。

二、推荐和补充科级后备干部的名额分配办法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推荐名额分配办法

1、乡镇:一类乡镇各分配3个名额,二、三类乡镇各分配2个名额。

2、街道:街道各分配1个名额,所辖社区3个以上的再增加1个名额。

3、区直部门:区直部门原则上各分配1个名额,对挂靠单位较多的,视其情况适当增加名额;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分配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下属科级事业单位的,每个下属单位分配1个名额。

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近三年年度实绩考核中有两年被评定为实绩突出的班子再增加1个名额;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副科级干部可不受分配名额限制,经推荐后确定为正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三方面”干部和35岁以下干部(197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二)补充副科级后备干部推荐名额分配办法

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及二级科级事业单位各分配1个名额。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一般干部可不受分配名额及资格条件的限制,经推荐后确定为副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三方面”干部。

三、推荐和补充科级后备干部的资格和条件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正科级后备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

4、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不满两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具备正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资格:197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5、身体健康。

(二)补充推荐的副科级后备干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新推荐补充的副科级后备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2、参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

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四、推荐正、副科级后备干部的程序和办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补充科级后备干部按照安排部署、资格审查、民主推荐、讨论呈报、组织考察、研究确定、公示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安排部署(2012年7月19日)

印发《区建立和完善区管科级后备干部库实施方案》,对科级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资格审查(2012年7月20日)

由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要通过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验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等方式,重点核查干部的年龄、学历和近三年考核结果等信息。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应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人员以及放宽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分类公示。

(三)民主推荐(2012年7月21日)

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根据分配的名额,按要求组织开展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是:乡镇为机关全体干部、辖区单位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本乡镇“两代表一委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街道为机关全体干部、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辖区单位负责人代表以及部分居民代表;部门(单位)为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本部门(单位)“两代表一委员”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实际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推荐得票率达到60%以上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会场要设置专门票箱,座位摆放要有一定距离。民主推荐时要向每名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推荐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资格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四)讨论呈报(2012年7月21日)

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按分配名额提出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包括:党组织的推荐报告(推荐报告中要写明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得票及排名情况,并附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符合推荐科级后备干部资格条件的人员花名册以及正、副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花名册。

(五)组织考察(2012年7月22日-7月23日)

考察工作由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考察组组长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担任,考察组成员至少2名,区委组织部向每个考察组选派1名指导员,主要任务是指导、审定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考察工作方案,衔接考察时间安排,指导考察组按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并参与考察工作,审核考察工作汇报和考察材料。考察工作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1、召开培训会议。对考察组组长和指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安排部署考察工作任务,对考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考察预告。考察前,在本单位考察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组成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3、制定考察实施方案。各考察组根据考察工作要求和各自实际,合理安排考察日程,制定具体的考察工作实施方案,区委组织部指导员负责审核方案。

4、进行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主要测评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学及“八小时之外”等方面的情况。参会范围是:乡镇为机关全体干部、辖区单位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本乡镇“两代表一委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街道为机关全体干部、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辖区单位负责人代表以及部分居民代表;部门(单位)为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本部门(单位)“两代表一委员”及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测评对象本人不参加测评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80%;会场要设置专门票箱,座位摆放要有一定距离。

5、个别谈话。乡镇、街道的谈话范围:领导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部分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对象代表;区直部门(单位)的谈话范围: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服务对象代表。考察对象为下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还要征求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个别谈话中,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民意情况、优点和不足以及是否同意推荐为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意见。特别要注意了解干部德的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发展潜力和群众公认程度。

6、查阅资料。围绕考察对象分管或负责工作,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一步了解或验证考察对象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调阅干部档案,审查干部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证书,核实考察对象资格条件,掌握其真实情况。

7、与考察对象面谈。由考察组与每个考察对象分别进行面谈,了解考察对象的自我认知、评价、优势以及不足;近两年来的工作实绩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职工作的思路等内容,增加对考察对象的感性认识。

8、征求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分别以书面形式统一征求区纪委、检察院、计生局、局、审计局等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反馈考察组;由考察组负责征求考察对象父母亲、配偶及所在社区的意见。

9、汇总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召开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汇总,集体讨论提出对每个考察对象的评价意见,写出每个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并撰写考察情况汇报,明确是否同意将考察对象推荐为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区委组织部。上报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汇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考察情况汇总表;每个干部的考察材料(800字以内);考察对象提供近三年思想工作小结(1500字以内,需本人签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材料(1000字以内,需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干部考察谈话记录(考察组成员签字);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基本情况表(要与个人干部档案中记录的填写一致);考察对象父母亲、配偶及所在社区的意见。

(六)研究确定

综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情况,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后备干部建议名单及培养使用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列入区管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库。

(七)公示反馈

对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查证无影响的,列入区管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名单,并由区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反馈。

五、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调整出库和保留的程序、办法

根据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2010年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库建立以来,现年龄超过45周岁(1965年7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将不再保留副科级后备干部资格。对其余的副科级后备干部(含2010年以来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程序进行认真考核。经考核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经集体讨论后,报区委组织部(于7月23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继续保留的副科级后备干部考核情况汇报并附拟调整出库的副科级后备干部花名册),予以继续保留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资格;经考核如有《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如下八种情形之一者,将不再保留其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资格: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2、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3、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4、年度考核不称职;

5、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7、年龄偏大;

8、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六、纪律要求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3

2、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

3、简政放权、提高效率,职级分开管理原则;

4、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原则;

5、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职数设置

1、领导班子职数。区人民法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副院长级领导职数3名,分别为: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执行局局长1名。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副检察长级领导职数3名,分别为:纪检组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反贪污贿赂局局长1名。

2、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数。区人民法院设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2名,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2名,按照领导班子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检察官中选任。

3、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4、科级干部职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按最高不超过1:1.9设置,其中正科级干部与副科级干部之比为1:2。

第四条干部管理权限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实行行政职务与级别分开管理。具体管理权限如下:

1、区委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中非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相应的职级待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其中非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享受所担任职务的相应的职级待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2、区委委托区委政法委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职,法庭庭长。

3、区委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副职,法庭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第五条任职资格及条件

1、科级干部任职资格与条件。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其中,提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执行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内设机构正职和法庭庭长任职资格与条件。在内设机构副职、法庭副庭长岗位上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业务部门正职的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内设机构副职任职资格与条件。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担任业务部门副职的还必须同时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者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任免程序

1、科级干部任免程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政法委考核,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理,报区委研究决定。

2、内设机构正副职任免程序。内设机构、法庭正副职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任免意见,任前报区委政法委审查,任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备案。需要依法任免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3、任免材料呈报。对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区委组织部呈报任免材料;对区委政法委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区委政法委呈报任免材料。呈报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党组讨论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

第七条管理制度

1、交流轮岗制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分管同一项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整工作分工。担任内设机构、法庭的正副职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轮岗。根据工作需要,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也要积极进行交流轮岗。适当加大全区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力度。

2、竞争上岗制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岗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全区有任职资格人员开展。符合条件的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必须参加竞争上岗选拔。

3、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交流轮岗、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任职回避的具体办法由区委政法委会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有关待遇

1、现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的,本办法实施后,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2、现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的,本办法实施后,因组织处分或不胜任现职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3、本办法实施后,提拔担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内设机构、人民法庭正副职,分别享受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第九条纪律与监督

1、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干部任免主管单位对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和调配决定,有权予以纠正。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4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推荐正科级干部时可缩小范围至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街道党工委还应包括各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民主推荐时发放的材料包括经核准的民主推荐表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第四,制作《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统计推荐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2)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个职位的推荐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

(5)审核材料。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有无矛盾之处,与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况是否一致,各栏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呈报单位意见栏是否有一把手签名;表格及文件是否加盖了单位(党委、党组)的公章;请示与干部任免审批表落款的时间是否相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班子讨论表决的情况,以及从机构规格、职数等方面核实干部配备的有关情况。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原报单位,并解释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请讨论研究。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将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材料报部(局)领导传阅,根据部(局)领导的批示,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区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部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形成任用决议。

(7)任前公示。根据《*区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罗组通[*3]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

(8)发文任命。根据部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发文任命,法律和各种章程对任免职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理。

(9)材料归档。对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2、区内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得赞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测评为提名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统计测评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第四,民主测评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通报调入单位。

(2)组织考察。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到调出单位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提出免职(调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调动)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调动)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如拟调动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分属党群、政府系列的,应先经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免职)后,再报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调入(任职)手续。

(5)审核材料、提请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发文任命、材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3、从区外单位调入任职的,原则上应平级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需提拔使用的,应自调入之日起满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

(一)区公安系统科级干部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区公安系统各所所长、区属各完全中学校长、区属各医院院长(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考察、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三)各单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无论是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调,还是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在提出拟任人选时,均需先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5

1、副科级事业单位的副职。

2、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和部分副职。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

1、市委工作部门、群众团体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不含公安局)和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

2、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副职。

3、各镇、街道的内设机构正职和组织干事、纪检干事、宣传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

第二章职数规定

第三条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主席令[2002]47号)确定。具体为:

1、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配备1名副职。

2、编制员额在21至50名的,配备1至2名副职。

3、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配备2至3名副职。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配备1名正职,副职职数参照副科级事业单位副职职数规定确定。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按以下程序选拔任用:

1、确定职位。市委组织部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缺额情况,确定拟调整任用职位,制定拟任人选的基本条件和选拔任用方式。

2、民主推荐。新提拔人选,要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范围是: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要求全部参加,到会人数达不到80%的不能进行民主推荐;30人以上的要注意层次性和代表性,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参加,到会人数不少于30人。

3、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的范围要尽量扩大,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都要谈话,还要征求一部分与被考察对象工作联系密切的一般干部的意见;参加谈话的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4、酝酿讨论。考察组在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听取主管部门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干部调整任用的初步建议。

5、研究决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调整任用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行文。

第六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一般实行聘任制,在接到市委组织部聘任建议后,由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前,市委任命的正、副科级干部,保留原职级。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备案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各部门、单位在干部调整任用前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市委组织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确定拟任人选之前,各部门、单位党组织需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八条需要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配备干部的,按照竞争上岗的有关程序执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的竞争上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的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部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参与、指导和监督竞争上岗工作。

第九条以上任用干部都应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3—5年,需要连任的,应重新委任或聘任。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都应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任用(续聘)挂钩。

1、考核分年度考核、任中考核、任期考核三种形式,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年度考核作为任中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市委组织部要对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中止任用(聘任)。

3、任期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可连任(重新聘任);任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2、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工作调动或职务晋升的。

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以解聘的。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根据科级后备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将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或备案干部中符合条件的纳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五章任免材料

第十三条任免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要填写干部考察结论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表和考察笔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备案干部的选拔任用,各部门、单位在干部任用过程中要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二份):

1、征求意见时要报拟任免方案和新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

2、行文公布后要报干部任免文件。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纪律。

第十六条严格职位设置,严格按程序提报研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

第十七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未经报请研究、备案的职务,提前调整到位的,不予认可;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6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xxx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xxx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7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职数

法规科副科长1名。

三、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符合副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2、40岁以下副中队长;

(四)截至*年11月31日在分局任职半年以上;

(五)有分局机关及基层工作经验的优先。

四、工作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法规科副科长竞争上岗的人员,按照自己现任职级填写《报名和资格审查表》(详见附件),各部门于*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汇总后报分局政工科。政工科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答复报名者本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分局批准后公布名单。审定后的报名人数应多于公布职数,如等于或少于公布职数的,取消本次竞争上岗工作。

(二)民主推荐与测评。分局组织正科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对报名者进行民主推荐与测评。实际参加民主推荐与测评人数不能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的90%。

(三)组织考察。分局成立考察组,对报名者“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报名者需对近三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1000字左右的总结材料,以备考察之用。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8

组织考察是公选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经过笔试和资历评价之后,考察工作就成为全部公选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考察工作做得好不好,能不能在考察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能不能通过考察把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直接关系到整个公选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对公选工作的评价,关系到市委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我们每一个同志都必须认真对待这次考察工作,切实按照市委的要求,把我们所承担的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

应该看到,这次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有着不同于以往干部考察的突出特点。一是要求高。这次公选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以进一步改善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在保证革命化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市委和市委公选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我们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前几个阶段的工作进展的都比较顺利,特别是笔试工作,方方面面的反映都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察阶段的工作比前几个阶段做得更好、更圆满,以使这次公选工作真正收到能够自始至终都为广大群众所满意的好效果。正因为这样,市委要求,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过笔试竞争、资历评价,进入每个职务考察名单的人员,要通过考察,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其包括工作圈和“生活圈”、“社交圈”在内的各方面情况和表现,把他们的德、能、勤、绩、廉方面情况考察清楚。特别是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准、考实,从而,为市委决定干部的任用提供科学的依据。要达到市委的要求,不仅需要我们在实际考察中改进考察方法,拓宽考察渠道,加大考察深度,而且还要有比以往考察工作更过硬、更扎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二是难度大。这次考察,每个报考的职位都有三名人选,而且都是来自不同的县市区,不同的单位,情况千差万别,这给工作安排带来了不少难度。同时,所有进入考核名单的同志,应该说都是具有比较好的素质,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骨干。在这种情况下,要在短时间内,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作出公正、客观的比较和评价,真正实现优中选优,确实有很大的难度。三是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这次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从一开始就为社会各界所瞩目,进入考察阶段以后,更加引起方方面面的普遍关注。广大干部、群众都在看我们能否通过考察,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科学文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最近,社会上就有人担心,觉得前一段笔试搞得很严密,也很公正,现在到了考察阶段,是不是会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因此,对于这次考察,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所有担任考察任务的同志,都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按照市委要求,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出色地完成好考察任务。

二、这次考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方法步骤

这次考察,重点内容是这些同志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地讲,考德,就是考察政治立场、政治理论水平、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等。看他们在重大问题上是否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是否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风深入,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等。考能,就是主要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协调能力,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同时注意了解其发展潜力。考勤,就是主要考察他们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责任感,看工作是否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是否具有敬业精神,是否积极进取等。考绩,就是主要考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岗位工作目标情况等。考廉,就是考察廉洁自律情况,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影响,能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和家属、子女谋私利,能否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工作和生活上清廉节俭等。

这次考察,从11月20日开始,到30日结束。各考察组在认真做好准备、研究制定具体考察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搞好衔接的基础上,要严格按以下十二个步骤进行操作。

第一个步骤:考察预告。考察组进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前一天,要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预告。考察对象是县(市、区)干部的,通过县(市、区)新闻媒体预告;考察对象是市直机关、市辖企事单位干部的,通过所在单位党组织张贴公告等形式预告。预告的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姓名及职务、考察组驻地、联系电话及实事求是地向考察组反映有关情况的要求等。同时,要请社会各界对考察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个步骤:面试。由每个考察组全体成员对被考察对象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理论知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判断决策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面试时,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不当场打分,不公布结果,待面试结束后,逐人进行比较分析,排出次序。

第三个步骤:素质测评。对每位考察对象都要召开素质测评大会进行素质测评。(1)测评内容是党性、原则性,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履行岗位职责6个方面的情况。(2)测评方法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3)参加测评人员范围:测评对象是县(市、区)干部的进行两次:第一次测评,参加人员为县(市、区)几大班子成员,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第二次测评,是乡镇干部的,参加测评的人员为本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各站所主要负责同志、村党支部书记;是县(市、区)直单位干部的,3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测评人员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单位不足30人的全体职工参加测评。测评对象是市直机关的,参加测评的人员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所在科室的同志。不足30人的单位全体职工参加测评。测评对象是事、企业单位的,参加测评人员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副科级(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所在科室的同志。不足30人的单位全体职工参加测评。

第四个步骤: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同时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谈话范围:考察对象是县(市、区)干部的,谈话范围是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法检两长,2—4名近几年离退休担任过实职的县级老干部;县(市、区)直综合部门和部分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其中:是乡镇干部的,还要同本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各站所主要负责同志和50%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谈话;是县(市、区)直单位干部的,要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以及曾工作过单位熟悉情况的2—3名同志谈话。考察对象是市直机关的,谈话范围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所在科室的同志,曾经工作过单位熟悉情况的2—3名同志。考察对象是事、企业单位的,谈话范围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所在单位副科级(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所在科室的同志,曾工作过单位熟悉情况的2—3名同志。

考察组还要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请考察对象对近几年来的工作情况、家庭生活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如实向考察组介绍,重要情况,考察组请示有关领导后,请本人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个步骤:家访。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的情况。主要是到考察对象家中,同其家庭成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教育、教养情况,家庭关系及邻里关系的处理情况。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找1—2名邻居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个步骤:同考察对象社交圈内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社会交往情况。根据考察中掌握的考察对象社会交往中的情况,考察组从考察对象经常交往的人员中选出3—5名同志进行个别谈话,对其社会交往等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第七个步骤,民意调查。重点了解基层群众对考察对象的反映。考察对象是乡镇干部的,要随机选择当地群众3—5名,询问其表现情况;考察对象为市直、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的,要在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其工作联系比较紧密的其它单位,随机选择规定谈话范围以外的3—5名同志,询问其表现情况。

第八个步骤:征求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考察过程中,考察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征求考察对象党性党风、廉洁自律、经济责任、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考察组还要到用人单位征求主要负责同志对考察对象的使用意见。

第九个步骤:查阅档案的有关材料。要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自然状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历史表现和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要认真核对、认定年龄、职务、职级、学历、工作简历和奖惩等情况,填好《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时,还要查阅考察对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竞争上岗等方面的材料。

第十个步骤:对考察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排出名次。考察组在考察工作结束后,集中研究考察情况,认真比较分析三名被考察人选的综合情况,在形成统一意见后,排出名次。

第十一个步骤:形成考察材料。对每名考察对象均要形成考察材料,字数在1000字左右。并做好材料封装工作,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测评原始票单独封装,考察谈话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综合素质测评统计表》一同封装。所有封装材料全部收回。

第十二个步骤:向公选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要根据岗位需要和考察对象综合素质,通过对考察情况的认真研究、分析,形成考察综合报告,对考察对象排出次序,提出使用意见。然后,向公选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察情况。

三、考察工作的几点要求

这次考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严密组织,精心操作,确保考察任务圆满完成。

1、要统筹安排,周密规划。由于这次考察工作范围比较广,考察对象比较多,而且时间又比较紧张,考察内容又有所增加。因此,工作量相对较大。各考察组成员,尤其是各组长,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科学的工作安排,对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要考虑得很周到,设计得很严密。既要搞好各个环节的衔接,避免出现漏洞,又要合理安排考察程序,有效地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量避免重复劳动。时间安排不开的,要克服困难,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保证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考察任务。

2、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我们各考察组都由来自不同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考察组的每位成员都要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并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考察组长要切实搞好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市委公选领导小组的部署,认真安排、组织考察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组内同志的积极性,坚持集思广益,依靠大家共同做好考察工作,自觉服从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每个考察组都要建立起严格的请假制度。考察组成员离开考察组驻地必须向组长请假,不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办事。考察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一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每一位同志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实行正确的集中,避免因在一些问题上议而不决、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而影响工作。

3、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考察中,一定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干部标准,坚持按德才兼备的要求衡量评价干部。要注意防止和排除各种不正之风对考察工作的干扰。考察组的同志,一定要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端正思想作风,自觉秉公办事,考察过程中不能带任何框子,更不能把个人的远近亲疏、恩恩怨怨掺杂到工作中。要实行回避制度。凡是所在考察组的考察对象有自己的亲属或同学、朋友的都要主动提出回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是什么情况就反映什么情况,是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考察中如果有举报信或有群众反映问题的,应当及时了解清楚,一时难以搞清楚的,要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认真调查,并写出结论性意见,在考察结束时带回。

4、要搞好配合,团结协作。各考察组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和单位,有些同志还不熟悉,可能是第一次共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更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互相尊重,团结共事。组织部抽调的同志,工作要主动一些,多承担一些工作任务,多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考察组成员要积极支持组长的工作。组长要注意集思广益,把工作做深做细。一个单位或一个县(市、区)有多名考察对象的,要搞好各考察组的协调工作,安排一次进行测评。

5、要严谨细致,求实务实。这次考察工作量大,情况也比较复杂。各考察组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绝不能马虎大意,也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对人、对事所作出的所有结论、评价,务必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次参加公选的干部,有的是经过组织推荐报名的,有的是个人自荐报名的,尽管在核发准考证之前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审查,但是,为了确保准确无误,各考察组在这次考察中,还要认真查阅干部的档案材料,对干部的任职时间、出生年月、学历等再进行一次认真地核实,真正把每一个考察对象的情况都搞准、搞实。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9

3、拟呈报单位在正式呈报干部前,必须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确定并组织好民主推荐会。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民主推荐会或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进行民主推荐。否则,重新按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4、拟呈报单位党组织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县委组织部进一步沟通,确定拟呈报人选。拟呈报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5、各单位党组织向县委组织部呈报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材料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本人档案、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含票决情况)、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和民主推荐材料。呈报材料要注意保密,须由组工干部当面呈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综合干部科和经济干部科,下同),不得转交、代交。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要及时登记。

6、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①呈报材料不齐全的;②呈报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没有经过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签字的;属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拟呈报单位未向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汇报的;③未经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或委托进行民主推荐的。

7、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部长审定,然后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8、根据部长办公会意见,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并至少保证有1名组织部机关干部。

9、考察组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先向单位主要领导商定考察事宜,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预告。

10、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11、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任免建议,向部长办公会汇报。

12、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综合分析考察组汇报情况,并参考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之后,拟定干部任免的初步方案,提请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3、部长办公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部长、副部长必须全部到会。干部科长、干部监督科长列席会议。

14、对干部任免事项,部长、副部长在听取情况汇报后,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15、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议定方案后,由部长、分管部长适时向书记办公会汇报,经过充分酝酿,再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6、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分管部长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部长向常委会汇报,并作好记录。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律实行票决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发票决表,做好计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7、县委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后,由分管部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县政府领导通气,对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其中副局级职务拟任人选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审批。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干部科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通气。

18、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部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属提拔重用的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按《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监组发[2001]12号)执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10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在作出任免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意见:

(1)担任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长的;

(2)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破格提拔的;

(5)拟提拔担任正副处长人选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

(6)从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调到市级机关提拔任职的;

(7)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本单位、本系统提拔任用的。

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党组(党委)的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对拟任政府工作部门、依照管理单位正科职级和组织人事处长以及参照管理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的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委组织部;对拟任政府工作部门、依照管理单位副科职级干部的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收到材料后,一般在半月内作出答复。

3、市级机关部门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的管理,仍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扬纪发〔1994〕62号通知规定执行。宣传文化系统中层干部管理仍按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扬组发〔1998〕20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市级机关中层干部管理要求

l、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程序,进一步完善干部推荐、评议、考核、任免、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2、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中层职数限额配备、调整干部,增强职位职数管理意识,自觉维护干部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3、市级机关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努力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今后市级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空缺,原则上要实行竞争上岗,对提拔担任正、副处长的人选要按照扬发〔2001〕13号《**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意见》、扬组发〔2001〕47号《关于在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全面推行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试行试用期制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要积极探索实行任期制、聘任制,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推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11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Δ、**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情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情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情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包括出国情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情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

(十四)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总结、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材料;

三、廉政档案归档要求

(一)各种表格内容如发生变化,要及时补报。

(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认真填报,有关登记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表或文字材料,一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归档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表格,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或用复写纸书写。

(五)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先进事迹等材料外必须是原件。

四、廉政档案的管理和责任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县纪委负责管理。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检察院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二)由县纪委党风室专人负责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整理、转入、转出、查阅、借阅、移交、转递、保管等项工作。

(三)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检察院等执法执纪部门形成有关领导干部廉政方面的档案材料应于材料形成后的三十天内移送县纪委,并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单位各留一份备查。

(四)廉政档案编号应按编码表进行排列。卷内文件材料要按档案类别排列,固定每份材料的排列位置。每一类中的材料要编制类别、件号、表号、序号和起止页号。新增材料按类别入卷,续编件号、表号、序号、起止页号。

(五)廉政档案要统一编制案卷目录。

五、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制度。

(一)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及评先选优等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和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必须持有单位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阅。

(三)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室相关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经纪委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阅所负责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在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五)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须填写《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审批表》,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廉政档案保密制度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12

1.正式呈报任免请示前,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或干部科沟通;

2.提出考察对象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按规定程序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办公会)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呈报任免请示:

(1)主要负责人空缺的。

(2)需要交流、回避任职的。

(3)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其中个人申请辞职的,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4)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观职,需要调整的。

(5)因违法违纪需降职、免职的。

(6)市委决定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补充人选的。

(7)其他需由市委直接决定任免的。

(二)呈报任免材料如下:

1.《任免请示》,同时应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办公会)研究此项任免的《会议纪要》。

《任免请示》内容包括:任免职的理由和原因;党委(党组、行政领导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超职数配备、超年龄任职或留任,民主评议或考察了解过程中的重大不同意见等)。纪委正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应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2.拟提拔担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的,需报送民主推荐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考察

凡拟提拔担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近期没有考察过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人进行考察,并按照要求撰写考察材料。考察前应进行考察预告。考察后应将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三、提出初步方案、复核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在干部考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干部科与呈报意见不一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与呈报单位协商后,再提出初步方案],并对任免材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

(一)干部职务名称、审批权限及呈报单位领导职数;

(二)拟提拔使用人选的任职资格;

(三)报送的任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对干部本人档案;

(五)考察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提出的初步方案。

四、讨论决定

市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先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提出干部职务任免方案,再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应向市委常委会提供有关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方案、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以及与任免事项有关的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应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五、干部任免方案的实施

干部职务任免方案经市委常委会(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任免方案的出台工作,主要事项包括:

(一)拟定干部谈话名单;

(二)对任免干部进行任免前谈话;

(三)新提拔人选的任前公示,公示的程序、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文任免(涉及推荐、提名职务的任免需履行相关手续);

(五)需办理干部调令、介绍信以及行政、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干部科应及时办理,需报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六、干部信息数据库维护、材料归档

副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篇13

按照我校目前干部职数,学校校长1人(兼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人(其中1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4名。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尚需增加4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职数。就干部储备情况,现有中层后备干部4名。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渝  (校长、党支部副书记)

文子树  (副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冉  彬  (副校长)    姚强(教务主任)

组  员:吕炳林(办公室主任)  邱禄毅(工会主席)

吴利平(教务副主任)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含5年)教龄,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名列前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教师。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办公室、政教处行政干部须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特殊情况须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中层干部4名。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

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党组织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组织我校党政干部学习《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学校填写《动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把关意见表》。

(二)民主推荐

待区教育局党委审批同意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后,开始开展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考察组。成立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由刘渝、文子树和冉彬3人组成。

2、个别谈话推荐。考察组与教职工代表逐一谈话,听取教职工代表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我校现有在编在职职工88人,服务者5人,志愿者3人,临聘15人,与教职工谈话人数不少于50人。

3、确定会议推荐人选。根据谈话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会议推荐人选。

4、会议推荐。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50人),公布推荐职位,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会议推荐)得票超过1/2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2、实施考察工作。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主要包括对考察对象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可以结合会议推荐同时进行。

(2)谈话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认真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师德表现和工作实绩。谈话人数不得少于会议推荐人数的50人。

(3)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4)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考察组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信访情况,征求区教育局纪委的意见。对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或反映,要及时核查清楚,坚决杜绝“带病”提拔。

(四)讨论决定

我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任职备案

1、任前公示。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后,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从公示的当日起计算。对公示期内干部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应调查核实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办理批复、备案手续。

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选拔任用相关资料报局党委,由局党委进行批复、备案。

3、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学校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同本人谈话,对其廉政及业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五、严明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学校干部;

(二)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四)严禁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跑风漏气;

(五)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其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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