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研判报告实用13篇

个人研判报告
个人研判报告篇1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2、 搞好与同事们的团结,是我一年来加强思想修养、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我遵循的原则是:宽以待人,严以律己;坦诚相见,以心换心;处处与人为善,但不丧失原则。我认为与同志的团结,工作相互支持,主动配合是干好工作的关键。通过努力,我与指挥中心的同事们都相处溶恰,工作上能相互协调相互信任。

二、廉洁自律情况

1、认真对照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规定,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各种规定,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按《监狱法》、《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刑罚。对监控中发现罪犯的一切违法违纪问题,严格依法办理。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并真诚接受监督。

3、在工作中时刻牢记“黑龙江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黑龙江省监狱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人民警察法不得有的九种行为,做到令行禁止。

三、存在的不足

学习思想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不够,不能很好地领会上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精神实质,出现业务工作中现有知识与新时期监狱工作不相适应的现象,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思想上、在行动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按监狱党委的决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2、努力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稳定罪犯的改造思想,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个人研判报告篇2

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上市公司内部向外部传递经济信号的媒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舞弊1,不仅会对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债权人及其他相关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削弱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危害。21世纪初,美国安然公司掩盖巨额债务并虚报利润6亿美元,创下美国上市公司破产纪录之最;世通公司将38亿美元支出列为收入,再次以1000亿美元的破产总额刷新该记录;而后施乐公司的舞弊丑闻也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国内的财务舞弊案件也接连不断,先是琼民源、东方锅炉、蓝田股份造假,后来是黎明股份、郑百文、银广夏、麦科特舞弊案。这些舞弊案件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沉重打击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整个资本市场和会计界的信心。与之相应,舞弊案件的发生也掀起了财务报告舞弊研究的新一轮热潮。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财务报告舞弊的研究涉及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征兆、识别以及防范、治理等多方面。本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征兆及识别方法分别进行了系统回顾,并作简短评析,以期对以后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有所帮助。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征兆的文献回顾 Albrecht和Romney(1986)通过一项问卷调查,发现红旗(Red Flag)可作为公司发生会计舞弊1的征兆。他们研究发现,公司管理人员的素质、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和公司结构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于公司会计舞弊都有预警作用。Kinney和McDaniel(1989)研究发现,公司的管理层往往为了掩饰财务问题进行舞弊,当公司陷入困境时,他们更有可能进行舞弊。Cottrell和Albrecht(1994)将财务舞弊的征兆分为六类:发生会计违规行为,内部控制不力,财务分析异常,高管人员生活方式转变,高管人员行为转变,财务信息泄露或抱怨。Albrecht,Wernz和Willlams(1995)研究证实,通过分析财务报告,能够发现财务报告舞弊的征兆,例如,财务报表中某些指标的异常变化、公司存在危机的情况下继续经营、部分异常的大额交易、收益质量的持续降低、高额负债或其他利益负担、因迫切需要而报告有利收益以及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等问题。除此之外,费用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外部审计师和管理层更换频繁、关联交易、与客户或供应商之间不同寻常的关系等也是财务舞弊的征兆。Hoffman,Morgan和Patton(1996)指出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是审计师没有意识到舞弊信号的警示作用。他们通过对130位审计师的调查发现,客户的诚实度是最重要的红旗(Red Flag)。Beasley(1996)分别选取了75家发生财务报告舞弊和75家未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运用logit回归方法研究发现,未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明显地高于发生舞弊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越高,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越低;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对于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不会产生显著地影响;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的持股比例增加、任期的延长以及在其他公司中任职的减少都会使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降低。McMullen。Dorothy,Raghunandan和Rama(1996)在《内部控制报告和财务报告问题》一文中,指出未舞弊公司更倾向于设置审计委员会,舞弊公司内部董事对公司股权的持有比例较高。Beneish(1997)在对舞弊公司和未舞弊公司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通过公司的股价表现、历史业绩、财务杠杆程度以及业绩增长速度等因素可以判定公司是否有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另外,Beneish(1999)通过建立模型检验盈余操纵,发现财务舞弊与某些财务变量存在一个系统的关系:公司应收款项大幅度增加、产品毛利率异常变动、资产质量下降、主营业务收人异常增加和应急利润率上升等都是财务舞弊的征兆。Summers和sweeney(1998)研究分析了公司内幕交易和财务报告舞弊的关系,指出内幕交易是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预警信号。Carcello和Neal(2000)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加盟的公司懂事的比例越大,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概率越低,公司更容易发生财务舞弊。Bell和Carcello(2000)研究发现,虚弱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急剧增长、盈利能力相对不足、过分强调盈利预期、回避审计师的管理当局、实体所有权(公有还是私有)状态以及虚弱的控制环境和管理财务报告的积极态度的相互作用等都是财务舞弊中具有显著性风险的因素。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方法的文献回顾 Coglitore和Berryman(1988)指出分析性程序(APs)在识别财务报告舞弊方面是积极有效的,通过运用分析性程序,可以更好的发现财务报告的显著变化和异常关系。同样,Calderon和Green(1994)分析指出,分析程序应作为识别财务舞弊的重要方法,审计师和控制人员应加强对分析性程序的使用。Ameen和Strawser(1994)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复杂的分析性程序,审计师更倾向于使用简单的定量分析程序。除此之外,分析性程序被广泛的应用于预算、实质性测试以及审计检查各阶段的检查。复杂的分析性程序可以令审计师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同时考虑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各个方面,并用模型根据公司的历史数据来判别公司是否有舞弊的动机。Loebbecke和Willingham(1988)研究了大量的SEC会计和审计强制公告(AAER)公司后认为存在46个舞弊风险因素,并构造了财务舞弊风险识别模型(L/W模型),以此判别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舞弊的动机与可能。此后,Loebbecke,Eining和Willingham(1989)进一步应用L/W模型对财务报告舞弊风险因素进行检验,得出了相似的结论。Persons(1995)通过建立stepwise-logistic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财务杠杆、资本周转率、资产构成和公司规模等因素与舞弊性财务报告有更重要的联系。Beasley(1996)选取了150家上市公司,对这些公司的董事会特征运用lagit回归方法进行研究,并建立了logit回归方程,回归方程表明外部董事占的比重、外部董事任期长短、外部董事拥有的股权大小和审计委员会的活跃程度等董事会特征在欺诈公司和非欺诈同公司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Summers和Sweeney(1998)运用Cascaded logit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可以通

过内幕交易变量和公司具体财务特征区分舞弊公司和未舞弊公司。Bell和Careello(2000)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77家舞弊公司和305家非舞弊公司进行研究检验,外部审计人员可运用此模型判别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舞弊现象。Green和Choi(1997)运用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ANN)构建了建立在原始财务数据基础上的舞弊判别模型,认为运用人工神经网络建立的舞弊识别模型较分析性程序能更好的识别财务报告舞弊。同时发现,这一模型在以随机数据为样本使用时非常有效。Beneish(1999)利用Probit判别方法建立了财务报告舞弊识别模型。通过对1987-1993年被美国证监会处罚的74家上市公司分析,选用8个财务指标1,并以全部上市公司为控制样本,用此模型进行判别,其准确预测率达到75%。Spathis,Doumpos和Zopounidls(2002)以36家舞弊和36家非舞弊的希腊公司为样本,采用多标准分析和多元统计方法进行财务舞弊的识别研究。研究表明,多标准判别辅助方法优于传统识别财务舞弊的统计技术,财务信息研究利于判别财务舞弊并突出了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比率的重要性。

三、国内研究综述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征兆的文献回顾 阎达五、王建英(2001)对可能存在利润操纵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总体财务指标特征分析,结果显示,公司非营业活动频繁、投资收益过高、关联单位交易、人为扩大赊销范围或采用提前确认销售甚至虚假销售等因素都是上市公司财务不稳定、发生财务舞弊的征兆。邓菁晖、杨镇澜(2003)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未实现资产、财务和人员“三分开”等控制环境的缺失和公司目前的股价、市盈率异常高或股价波动剧烈等财务压力两方面列举了财务报告舞弊的征兆3,这些信号的出现表明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刘立国、杜莹(2003)选取了1994至2002年因财务报告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舞弊的上市公司反映出较高的法人股比例、执行董事比例、内部人控制制度、监事会的规模以及较低的流通股比例。秦荣生(2005)指出,如果出现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财务现象以及关键管理人员的离职且无人代替、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等经营现象,公司有可能发生财务舞弊。宋传联(2005)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预警信号分为公司经营环境预警信号、报表项目预警信号、差错财务比率预警信号和附注预警信号四类,并对每一类进行了详细说明。王泽霞、梅伟林(2006)向会计师事务开展开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可能被ST、退市或急于摆脱ST、面临筹资压力(借款、偿债、增发、配股等的压力)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等红旗标志(Red Flag)最为显著,能较好的识别舞弊。杨清香、俞麟、陈娜(2009)以2003年至2007年间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系统考察了董事会特征对财务舞弊的影响,结果表明:董事会持股比例越大,财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公司领导权结构和董事会稳定性与财务舞弊负相关;独立董事比例和审计委员会与财务舞弊不存在相关性。

个人研判报告篇3

一、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契机与挑战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和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备受关注。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为此,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应当在法学教学中占据更大比重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其中,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法学实验教学在现阶段发挥的显著作用已为法学教育所关注。在法学实验教学方法中,一种新形式――判例分析方法是学生既熟悉却又未曾全面接触的方法,但对于学生而言,这种方法是学生获得法律经验的重要途径。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曾推广以案例教学和学习上诉法庭的判例作为将推理应用于法律学习的方式。作为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它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从更准确的意义而言,兰德尔开创的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与判例分析的法学实验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案例教学通过分析与推理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对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一般的运用原则。它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1]。

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判例分析实验教学方法适应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符合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判例分析的前提是法院的判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在十年前它还是法学教学的稀罕物,随着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法院判例将以每日数以万计的速度呈现于众人面前。通过网络公布判例的方法经历了漫长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司法统一,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做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阶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第三阶段,《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在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所有判决书,一般公民都可以登录北京法院网()进行查询。这是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50条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公众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凭身份证查阅。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推动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使得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契机。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再也不能静守在法学精深理论的书屋里埋头钻研,它将人们的视野迅速卷入到法院判例的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去,在这些判例中发现法律,学习法律。当然,对于法学教学而言,以法院判例作为教学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实验。人们已经看到了判例公布带来的兴奋与激动,但面对判例的一片,又似乎有些彷徨。究其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一个针对法院判例实验教学的规范文本。甚至可以说,至今还没听说一所高校能够将它作为一门规范的课程纳入到教学中来。因此,在探索中前行就必要存在挑战。

二、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意义

判例教学方法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很多国家在应用型法学研究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日本的法学界,广泛地存在着判例研究会这样的教学和研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为东京大学民事法判例研究会,其开设的民法判例研究课程为4学分,时间为一年,主要的上课形式是研讨[2]。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

对判例的研习与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实践,判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理应需要充分的研习。一方面,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学习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官的思维过程;另一方面,裁判是对法律与现实最好的结合,通过对判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法律理论知识的僵化与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同时,判例一般要比理论容易理解,在具体的运用中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最好方式。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认定事实、分析证据和发现法律的能力

每一个判例都是由诉讼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组成的,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通过阅读判例,可以逐渐提高对诉讼事实的认定能力。特别是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对法律事实之外的日常生活经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加以深入分析。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例将案件所有的证据集中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给证据分析提供了良机。最后,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判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而,判例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查找法律依据的能力。

(三)判例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好方法

在判例教学的过程中,判例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树立诠释法律的范本,法官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的含义时,或者对某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思维路径时,有可能与课本中的知识不相一致,这样便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提出质疑,进而寻求答案。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是最容易促使学生接近法律思维的领域,因为判例取材于现实,生动鲜活,藏于判例之中的知识易于被学生领会和接受。所谓法律思维实际上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思维方式,判例融合了诉讼事实和法律依据,融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睿智的思考,因此,通过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学生学习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而是获得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判例分析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解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价值的冲突过程,理解法律判断的决策过程,产生对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这对于创新性法律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判例研习当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此外,判例分析法律实验教学还可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矫正地方不同法院的偏颇做法,为立法提供理论论证的基础等。

三、法院判例分析的教学可控性

(一)教学目标的可控性

实验本身存在多元的目标体系,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根本目标下,努力创造模拟法律事务环境、建立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创造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提供理论教学辅助平台和开设师生互动平台等。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想达到以下五个教学目标:第一,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分析能力。第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三,证据运用能力。第四,文书写作能力。第五,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并不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实现这五个教学目标,而是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更多。总的说来,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方法可以在增进法学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判例分析虽然是对既有问题的讨论,但是并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大促进了学生自主性学习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内容的可控性

鉴于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各高校时机成熟之时应当将其列为一门课程,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将其列入课程更显得十分紧迫。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判例阅读技能、法律关系分析、证据事实分析和判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判例的选择应以中国司法当前的问题为中心,以典型判例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事审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判例都是可以研究的对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前确定并公告,同时初步确定判例分析小组和指导教师。小组成员最终提交的判例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各审判决、法律依据、裁判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较法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探讨、总结等方面。鼓励具有创造性观点的报告。是否具有创新性主要在于判例在筛选时,因此,报告的主要的功能在于理论研习和制度梳理,并不以创新为目的。实际上,没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融会贯通的分析能力,这种学习是很难完成的。这一教学过程可以通过教学周的安排和关键步骤上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指导,教学过程具有很高的可控性。

(三)教学方法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分组讨论、当面指导和报告形式,这种方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方法。分组讨论主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在各自学习的基础上交流分享学习经验。一般适合2到4人的小组,指定一名组员为主报告人。当面指导主要是在判例之后,小组成员开始判例的准备工作之后,具体内容有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阐述法律依据、分析裁判要旨和证据梳理等。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倡议性的询问,并加以记录询问过程。最终由主报告人在教学总结会上作判例报告,介绍判例研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过程。

(四)教学效果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报告是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最终体现,在这份报告中融汇了学生整个判例的学习精华和教师的指导观点。对该报告的评估结果体现了判例分析教学效果的高下。另外,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性评估,其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指导过程中所记录的讨论内容以及最终主报告人作判例报告的讨论过程。当然,与以往的一次性考核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过程性考核的教学效果并不能通过一张试卷、一份报告获得,必须由多次、不同阶段的成绩评估组成。

四、判例分析法教学效果分析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实践样本中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教学的规范化

在进行法学实验教学之前,需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拟定教学大纲,以及安排教学日历和教学评估标准。只有完善的教学规范才能保证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按照预计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将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真实判例的研读、解析和反思,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和熟悉法律适用、证据适用等技能,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理论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法律职业素养。学生通过本实验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初步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律,掌握诉讼中事实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的运用方法,从而为其参加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设计按16周,每周安排4学时进行。第1到2周进行判例查找和检索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3到4周进行判例阅读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5到6周进行判例法律关系分析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7到8周进行判例证据链条以及律师、法官对事实与证据运用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9到10周进行判例证据认定与法官心证的讲授和训练;第11到12周进行判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训练;第13到14周进行判例分析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15到16周进行撰写判例分析报告的方法和训练。

在教学评估上,采取过程性评估方式,即通过判例文本的检索、阅读、证据分析等平时表现给予成绩,最后提交一份判例分析报告。平时成绩和判例分析报告各占50%。

(二)法院判例的精选

在讲授之前,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查找教学判例。首先海选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指导性案例丛书。其中有部分案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已经结案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并未有判决的社会热点事件,那样达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目的。

然后,精选的判例主要是有教学针对性的判例,如判例阅读训练可以使用篇幅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判例;判例证据运用则宜采用证据种类较多,认定过程复杂的判例。

(三)教学效果的评估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应采取教师评估和学生自我评估方式,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提出教学建议。教师从关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思维的过程、技巧的掌握熟练程度以及所提交判例分析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另外,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还有待于在教学实践中评估数额。

参考文献:

个人研判报告篇4

目的: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安全性数据按法规要求快速报告,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监测与不良事件报告。

3

责任人: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管理人员。

4

参考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2020年第27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监局2020年第57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CDE

20180427)

5

规程内容

5.1

快速报告制度:申请人是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监测与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快速报告。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5.2

快速报告的情形:

(1)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

(2)

申请人和研究者在不良事件与药物因果关系判断中不能达成一致时,其中任一方判断不能排除与试验药物相关的,也应进行快速报告;

(3)

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请人也应尽快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报告,同时需对每种情况做出医学和科学的判断。一般而言,对于明显影响药品风险获益评估的信息或可能考虑药品用法改变,或影响总体药品研发进程的信息,均属于此类情况,例如:(1)对于已知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其发生率增加,判断具有临床重要性;(2)对暴露人群有明显的危害,如在治疗危及生命疾病时药品无效;(3)在新近完成的动物试验中的重大安全性发现(如致癌性)。

(4)

申请人从其它来源获得的与试验药物相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信息也应当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5)

快速报告的时间范围:快速报告开始时间为临床试验批准日期/国家药品审评机构默示许可开始日期,结束时间为国内最后一例受试者随访结束日期。临床试验结束或随访结束后至获得审评审批结论前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由研究者报告申请人,若属于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也应进行快速报告。

5.3

快速报告的格式要求:

(1)

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个例安全性报告内容应按照ICH

《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性报告传输的数据要素》相关要求报告。相关术语应采用ICH《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进行编码。

(2)

无论境内、境外的个例安全性报告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报告均应采用中文报告。

(3)

个例安全性报告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报告中均应清楚标明药物申请临床试验的受理号。

5.4

快速报告的时限要求:

(1)

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在首次获知后7天内报告,并在随后的8天内报告、完善随访信息。(注:申请人首次获知当天为第0天。)

(2)

对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在首次获知后15天内报告。

(3)

申请人在首次报告后,应继续跟踪严重不良反应,以随访报告的形式及时报送有关新信息或对前次报告的更改信息等,报告时限为获得新信息起15天内。

5.5

不作为快速报告的情形:

(1)

非严重不良事件;

(2)

严重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无关;

(3)

严重但属预期的不良反应;

(4)

当以严重不良事件为主要疗效终点时,不建议申请人以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形式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报告。

5.6

定义:

(1)

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导致死亡;②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③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④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⑤致畸、致出生缺陷;⑥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2)

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如:①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②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个人研判报告篇5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研究的必要性

(一)职业判断行为的涵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的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号到第8号中相关规定,运用自身的会计素养对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进行分析并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过程。职业判断行为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的遵从度越高,职业判断行为越合理,同时,职业判断行为合理运用程度越高,越能体现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职业判断行为研究的必要性

为了推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高效实施,职业判断行为地位凸显,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具有原则导向性。解释公告对会计问题的处理更多以原则为导向,即在会计问题处理中淡化了具体操作指南,没有对每个会计事项都做出具体的规定,会计主体需要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会计职业判断空间扩大[1]。其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的制定具有时滞性。解释公告的制定总是落后于经济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交易或结算方式改变的步伐,再详细的解释公告都无法包括所有现实和潜在的经济事项,职业判断行为的必要性凸显。最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的实施环境具有不确定性。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经济业务多元化发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经济事项的复杂多样化和会计规范的改进使企业所面临的会计环境不确定性日益加强,职业判断行为的地位逐步提高。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的分类

(一)以会计核算环节为依据的分类

会计核算是重要的会计职能之一,而职业判断作为专业的会计行为,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因此,根据会计核算环节可以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分为以下四种:1.会计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会计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及终止确认方面。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金融工具确认时应该根据其持有意图、是否具有活跃市场报价等特点进行分类,终止确认时也应判断该金融工具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已经转移。这两方面都体现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行为。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中具体体现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金融工具的确认及终止确认的职业判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中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工具分类的职业判断行为等。2.会计计量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会计计量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明确规定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并对企业公允价值的计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运用更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中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改制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职业判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限售股权中公允价值计量的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合并中购买日股权公允价值计量中职业判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中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中的职业判断行为等。3.会计再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会计再确认环节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在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判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判断资产组及可收回金额,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需要分析其划分依据,这两方面都体现了职业判断行为。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中具体体现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BOT业务中资产减值计提的职业判断等。4.会计报告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会计报告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有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方面的披露。企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的判断即需要专业的职业判断来完成。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中具体体现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范围的职业判断等。

(二)以具体会计事项为依据的分类

1.BOT(建设-经营-移交)事项中的职业判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阐述了BOT(建设-经营-移交)的会计处理,首先说明BOT的判定条件,然后大篇幅说明BOT业务中收入的确认,并且指出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可以看出,无论是对BOT业务的判定方面还是对收入的确认方面都需要会计人员专业的职业判断来完成,职业判断不合理将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公允。2.租赁事项中的职业判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首先解答了如何处理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问题,然后说明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事项中激励措施的处理问题。显然,初始直接费用是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资本化、融资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等问题都体现了专业的职业判断行为。3.企业合并事项中的职业判断行为企业合并从分类到后续会计处理都贯穿着一系列职业判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二条中企业合并类型是较简单的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五条中对一揽子交易的判断、丧失控制权的判断及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一条丧失控制权后的会计处理体现较高水平职业判断行为。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的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因此,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的职业判断行为进行研究可以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的运用情况,最终有助于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进一步实施。

(一)样本公司及研究载体的选择

由于沪市公司明显多于深市,又考虑到本文所要研究的BOT事项所涉及的行业以及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最为广泛的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大多于沪市上市,同时为了样本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该样本具有代表性。截至2016年12月31日,沪市A股上市公司共披露2015年财务报告1076份(如果上市公司修订年报,本文以最后一次修订版作为统计数据来源)。为了研究的时效性,本文将1076份2015年财务报告作为研究载体。所有年报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

(二)样本公司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的统计分析

1.样本公司在不同会计核算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

(1)会计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会计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及终止确认方面。因此,为了研究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的运用情况,本文主要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及终止确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和表2。从表1得出,虽然99.5%的上市公司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但其中只有14.92%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详细披露了分类依据,84.58%公司或者没有说明分类依据,或者只是简单阐述准则内容。可见,大多数企业会计职业判断介入程度较低。从表2得出,93.86%的公司披露了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其中83.55%的公司是对准则的简单陈述,职业判断运用程度较低,8.54%的公司运用较高程度职业判断,但相比表1的14.92%比例明显下降,可能由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比分类的会计处理更复杂所导致。(2)会计计量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会计计量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面。因此,本文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三层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具体情况见表3和表4。从表3得出,需要披露公允价值的公司占52.41%(1-47.59%),其中披露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的有31.69%,说明20.72%(即15.70%+5.02%)的公司没有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另外,按规定披露的公司中有54.24%(17.19/31.69)利用的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不涉及估值技术,职业判断运用程度较低。从表4得出,在披露公允价值层次的样本公司中,使用第一层次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约占52%(370/711),使用第二层次的约占32.77%(233/711),而样本公司普遍将“计量日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未经调整报价”作为第一层次输入值,将“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输入值”作为第二层次输入值,第一和第二层次输入值均为可观察市场数据。可见,将近84.77%的公司采用了可观察数值来计量公允价值,会计人员没有介入太多的职业判断。(3)会计再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会计再确认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过程及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判断方面。因此,本文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中资产组及可收回金额的判定、划分持有待售判断依据进行统计分析[3],具体情况见表5和表6。从表5和表6得出,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比,持有待售资产判断中职业判断运用程度更低,因为表6中有64.59%的公司仅仅通过简单阐述解释公告内容来披露判断依据,只有2.32%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说明了持有待售资产确定依据,这个比例远低于资产减值准备中资产组(5.86%)和可收回金额(16.27%)方面。(4)会计报告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会计报告环节的职业判断行为主要体现有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方面。因此,本文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合并范围的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情况见表7。从表7得出,约99.53%的公司说明了报表合并范围情况,其中28.62%的公司根据公司情况阐述了具体的合并依据,较好地运用了会计职业判断,职业判断程度较高;68.12%的样本公司只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的简单阐述,职业判断程度较低。

2.样本公司在具体会计事项处理中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

(1)BOT(建设-经营-移交)事项中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为了研究关于BOT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运用情况,本文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关于BOT中会计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4],具体见表8和表9。从表8可得,涉及到BOT业务的共有34家,占到3.16%。表9中,有26.47%的公司没有披露收入确认同时所确认的资产类别,没有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另外,70.58%的公司没有或只是简单阐述了确认资产类别的依据,职业判断程度不高。(2)租赁事项中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为了研究关于租赁事项的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运用情况,本文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关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中会计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见表10和表11。虽然第1号解释公告明确指出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金额较大时应资本化,但从表10得出,仅有51.12%的公司与解释公告一致,有很多公司(24.63%)仍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会计政策选择权利用不足。同样,第1号解释公告规定承租方的融资费用应根据不同情况资本化或费用化,表11中,直接费用化的有32.62%,资本化的仅0.37%,还有一大部分(42.66%)公司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情况,职业判断没有得到很好运用。(3)企业合并事项中的职业判断行为分析。为了研究关于企业合并事项的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行为运用情况,本文对样本公司1076份财务报告中关于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5],具体见表12和表13。表12和表13中,由于企业合并类型的确定比“一揽子交易”判断和“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简单,所以企业合并类型披露程度(98.71%)高于后两者(90.53%和83.36%),且这三项中,利用职业判断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判断依据或会计处理的公司不足20%,大部分公司的报表附注中仅仅是对解释公告的简单阐述,甚至没有披露,职业判断意识较弱。

四、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一)研究结论

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占有突出地位,恰当公允的职业判断行为将推动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的高效实施。研究表明,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的运用情况不容乐观:第一,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职业判断运用程度整体偏低。无论是会计核算各个环节还是具体会计事项中,将解释公告简单阐述来作为职业判断依据的公司占很大部分,而披露详细职业判断依据的公司所占比例很低,说明很大一部分公司职业判断介入程度较低,只有少部分公司运用了较高程度职业判断。第二,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会计政策选择权利用不足。从表10和表11明显看出,大部分公司更喜欢利用惯用的处理方法将初始直接费用或融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费用化,表11中进行资本化的公司仅有0.37%,说明很多公司并没有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分析,职业判断利用不合理,政策选择权利用不足。第三,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实施中经济事项越复杂,职业判断程度越低。从表12、表13得出,越复杂的经济事项,职业判断介入程度越低,因为会计人员适应了之前简单、机械的思维方式,不善于利用职业判断去处理复杂、不确定的经济事项。

个人研判报告篇6

3、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区人民调解工作组办公室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全区矛盾纠纷分析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协调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全区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动态、发展趋势、措施等,形成全区季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局,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区调处中心也会根据某一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或季节性特征等,以调解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建议及措施,以起到引起重视或作为参考等作用,如2012年简报第4期《着力化解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区司法局每月25日前后组织召开一次司法所长例会,各司法所分析总结本辖区矛盾纠纷现状、特点、发展趋势或典型个案介入调处情况,形成全区月矛盾纠纷分析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等;各司法所每月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召开全镇调解

主任例会,镇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参会,报告、分析各村居矛盾纠纷现状、特点等,提出解决方案和思路,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形成镇矛盾纠纷分析报告,落实纠纷包案及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局;各村居由总网格长(村书记)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一级网格长参会,报送相关纠纷信息及动态,共同分析研判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针对个案制定化解方案及措施,及时上报司法所。从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建设来看,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参差不齐、分析研判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分析研判重点有待进一步明确、分析研判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分析研判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形成有效方法加以解决,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水平。

1、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的重要性。实行这一制度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优势特点,及时分析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实行这一制度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收集获取的快捷、准确、全面。继续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模式和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实“零报告”制度,落实三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奖惩制度,落实以奖代补,按照纠纷级别给予补贴奖励,对于因纠纷排查未发现、报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或的,形成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明确纠纷分析研判的范围、重点和难点。分析研判的主要范围包括镇、村(居)矛盾纠纷的总的形势、主要特点;某一时间段突出的矛盾纠纷、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形式、成因、调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走向;某行业、某一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形式或成因;因不同社会利益关系可能引发的潜在矛盾纠纷等。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成因等。难点是当前重大矛盾纠纷及历史遗留纠纷的化解措施及有效落实。

4、规范分析研判流程。依次为全面排查纠纷、获取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形成结论、制定方案或措施等。村、镇、区依次逐级进行分析研判,均形成矛盾纠纷分析报告。一份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应含有纠纷总体情况、特点、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策、个案处理的结果及经验等。区、镇两级的分析研判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及趋势、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特殊时期等期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发生情况、区城市建设等领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如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5、超前预防分析研判出的问题。对于分析研判出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汇报,引起重视,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五包一责任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落实多种措施,积极稳控化解。

个人研判报告篇7
个人研判报告篇8

一、引言

审计谈判是影响审计质量和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内外审计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审计谈判涉及整个审计过程,无论是财务报表的确认还是财务报表的披露以及审计费用的确定,都需要进行审计谈判,可以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看成是审计谈判的产物(Antleand Nalebuf,1991),因此,审计谈判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质量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审计谈判的范围和空间,因而,研究审计谈判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审计谈判是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双方存在的争议进行沟通和磋商并做出决策的过程。审计谈判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包括被审计单位(也称“客户”)的特征因素,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特征因素以及环境特征因素。自Gibbins、Salterio和Webb(2001)对审计谈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以来,有关审计谈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被审计单位特征因素上,较少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以及环境特征方面。事实上,审计人员轮换等环境因素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因素同样对审计谈判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安然、世通等公司审计失败案件,近年来,审计轮换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每五年更换一次审计合伙人。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要求从2004年开始,上市公司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换。显然,上述关于轮换制度的规定是一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轮换。事实上,审计轮换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毋庸置疑,上述两种轮换形式都会对审计谈判产生影响,但两者的影响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合伙人轮换是否能够与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具有同样的效果?这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利用实验经济学方法的优势,检验了我国已经实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和未实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对审计谈判结果的影响,为识别环境因素对审计谈判的影响以及审计轮换制度的有效性提供实验证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 (1)检验并比较了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对审计谈判的影响,而以往的研究仅仅比较了无轮换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对审计谈判的影响; (2)检验了我国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轮换两种不同制度的效果,为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的改进提供实验证据。

本文以下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对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是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五部分是实验结果及分析;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文献回顾

(一)审计人员与客户谈判

早期的审计谈判研究主要采用分析性的研究方法。Antle和Nalebuf(1991)使用分析性方法研究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谨慎性和审计谈判的关系。Zhang(1999)应用讨价还价模型分析了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出现冲突时,准租金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影响。自Gibbins、Salterio和Webb(2001)对审计谈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以来,审计谈判研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都主要集中在客户的特征和谈判策略等因素上。Gibbins、SMtefio和Webb(2001)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审计谈判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调查。Gibbins、Mccracken和Saltefio(2007)使用比Gibbins、Salterio和Webb(2001)内容更加丰富的调查问卷对数量相仿的CFO进行调查,揭示了CFO对审计谈判过程和背景特征的总体看法。Ng和Tan(2003)的实验研究发现,当存在会计处理方法的权威指南时,谈判结果会使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无法实现分析师预测的审计人员的数量,显著多于不存在权威指南时;特别是当缺乏有效的审计委员会时,权威指南的可得性对审计人员感知的谈判结果的影响更大。Trotman等(2005)的实验研究发现,使用介入法来明确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立场和关注能够改善谈判结果的质量,增加客户注销的存货数额,同时提高审计人员对谈判结果的满意度。Bame-Aldred和Kida(2007)的实验研究发现,审计人员和客户双方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做出谈判决策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被审计单位具有显著宽于审计人员的谈判方案集,能够更灵活地运用谈判策略,并能够更准确地预测审计人员的谈判目标和底线。Sanchez、Agoglia和Haffield(2007)的实验研究发现,当审计人员使用互惠策略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更愿意对重大审计差异做出调整,同时,他们对审计人员的满意度和保留意愿也更高。Haffield、Agoglia和Sanchez(2008)的实验研究发现,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环境下,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谈判风格为竞争型并且客户保留风险较高时,审计人员都会较多地使用互惠策略,以此来提高被审计单位在重要的导致收入降低的审计调整问题上的合作程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谈判风格为竞争型并且客户保留风险较高时,审计人员使用互惠谈判策略的程度最高。Wang和Tuttle(2009)㈣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发现,与无轮换相比,事务所强制轮换减少了审计人员采用合作型谈判策略,资产价值的谈判结果更符合审计人员的偏好而不是客户的偏好,谈判出现了更多的僵局。

上述文献中只有Wang和Tuttle(2009)涉及到了审计轮换对审计谈判的影响,但只检验了事务所轮换的情况,没有同时检验合伙人轮换的情况,因而无法检验两种轮换制度的差异和效果。在我国,很少有审计谈判的研究文献。

― ―(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合伙人定期轮换

最近的一些研究检验了强制轮换的影响。Vanstraelen(2000)发现,长的事务所任期显著降低了审计人员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意愿,而在定期审计轮换制度下的一个轮换任期的头两年相对于最后一年,审计人员更可能出具“干净”的意见。Dopueh、King和Schwartz(2001)㈣发现,定期审计轮换

制度无论在单独实施,还是与强制审计保留制度共同实施,均显著提高了审计独立性,在这两种制度都不实施的情况下,审计独立性最差。Nagy(2005)应用安达信审计公司注销后原安达信公司发生审计更换的客户数据检验了强制审计公司轮换、财务报告质量与客户讨价还价能力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原安达信的较小规模客户发生审计更换后,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降低,较大规模客户则没有发现此类现象。Hatfield和Vandervelde(2006)采用实验研究方法,检验了审计人员轮换和客户压力对提请审计调整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审计人员轮换和事务所轮换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提请的审计调整没有显著差异。Daniels和Booker(2006)发现,实施强制轮换改变了信贷人员对审计独立性的感知,但没有感知到审计质量的变化。Kim、Min和Yi(2004)发现,在实行半强制轮换的韩国上市公司中,可操控应计利润比较低,他们认为轮换制度对财务报告有实质性的影响。Geisler和Kin(2008)以新加坡审计人员为被试对象,检验了事务所强制轮换、合伙人强制轮换与审计人员强制轮换三种不同的轮换制度对审计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效果优于审计人员轮换,审计合伙人发生轮换会提高审计人员判断的效果;研究还发现,当审计人员和审计合伙人均发生更换的情况下,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效果优于审计公司轮换。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也有一些研究审计轮换的文献,对审计轮换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李兆华(2005)运用逻辑分析和博弈理论解释了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对解决“共谋”作假的有效性,指出了我国实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的意义。李爽和吴溪(2006)考察了中国证券审计市场上市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自然轮换规律以及强制轮换政策产生的初步影响,通过观察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前后的审计结果变化,作者估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强制轮换对提高证券特许事务所公开报告上市公司潜在财务报告问题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沈玉清、戚务清、曾勇(2006)。使用实证方法对我国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作者没有发现定期轮换制度能够提高盈余质量的证据。龚启辉、王善平(2009)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事务所轮换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存在差异,但其采用的是2003年~2006年的样本,这一结论对我国从2004年起实施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以及未实施的事务所轮换制度很难有说服力。上述文献只是研究了审计轮换本身,没有涉及审计谈判问题。

三、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安然、世通等公司审计失败案件发生后,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每五年更换一次审计合伙人。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要求,从2004年开始,上市公司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换。显然,上述关于轮换制度的规定是一种事务所内部的轮换。事实上,审计轮换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事务所轮换。这一种轮换形式可能更为理想,它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合伙人轮换对审计谈判有着不同的影响。

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的实施不仅改变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关系的时间长短,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双方的谈判力。美国审计总署(GAO)的调查结果表明,在没有任何定期轮换制度实施的制度环境中,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会维持较长的关系,均值为22年,剔除两年内更换的上市公司及审计任期大于50年的上市公司后,均值为19年(刘骏,2005)。因此,除非上市公司发生审计变更,否则审计人员很难找到新的被审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一旦失去被审计单位,就必然会遭受由此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收入损失。而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维持关系有一个上限,比如5年,这样无论是与无轮换制度相比还是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相比,审计市场的流动性都有较大提高,也就是说审计人员和事务所找到新被审计单位的可能性提高了。定期轮换制度的上限越短,事务所找到新被审计单位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事务所找到新被审计单位的可能性在任何一年都存在,从而事务所的收入损失风险大大降低,进而提高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在任何一个审计年度审计合约中的谈判力。尤其是在达到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规定期限的审计年度,审计人员一般不会迁就被审计单位的要求,不会允许被审计单位报告较高的资产价值,从而审计人员的谈判力达到最高。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提高审计人员谈判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割断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长期的经济依赖关系。无论是在无轮换制度下,还是在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合伙人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受到与被审计单位保持长期稳定关系以获得长期经济利益的诱惑,为了实现上述利益,他们很可能会迁就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允许其采取比较激进的会计政策,高报资产价值和盈余。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人为地割断了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长期的利益联系,从而使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性大大降低,独立性得到提高,谈判力也就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尽管被审计单位与同一名审计人员维持关系也有一个期限,但是被审计单位与同一家事务所的关系未发生变化,审计市场的结构未发生变化,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的保留风险没有降低。事务所同样有强烈的动机与被审计单位保持长期稳定关系以获得长期经济利益,因为只要是在一家事务所内部签字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轮换,事务所就可以长期拥有业务收入。因此,审计人员更可能会在谈判中允许被审计单位采取比较激进的会计政策,满足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总之,不同的轮换制度直接影响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谈判力。在事务所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的谈判力强,而被审计单位谈判力弱;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的谈判力弱,而被审计单位谈判力强。因而,在事务所轮换下,双方达成的资产价值会更低。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资产的报告价值明显低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下,即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谈判结果更加谨慎。

假设2: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比率显著低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

在事务所定期轮换的情况下,事务所任期最后一年的谈判情况与轮换期内的其他年份有较大不同,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谈判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事务所都将失去当前的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会形成比较强的谈判优势。因此,事务所为了避免审计风险,会更加客观地审计被审计单位资产的价值,不会接受其资产的高报价,双方就资产报价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会明显降低。就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而言,最后一年达成一致的比率应该明显低于轮换期内其他几年,因为这时的事务所应该有足

够的力量对被审计单位高估的资产价值说“不”,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最后一年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比率比轮换期内的其他年份更低。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关于资产价值的谈判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被审计单位希望达成比较高的资产价值,以使其财务状况表现得更好,因此,在谈判开始时一般会高报价;就审计人员而言,则希望达成一个比较低的资产价值,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而谈判达成一致的资产最终的报告价值就取决于双方的让步程度。如前所述,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具有更强的谈判力,因此,会更多地采取竞争型的谈判策略,所以谈判中被审计单位的最终报价与初始报价的价差会比较大;而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会更多地采取让步型策略,因此,与前者相比,谈判中被审计单位的最终报价与初始报价的价差会比较小。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谈判过程中,在事务所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会更多地使用竞争型谈判策略;在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会更多地使用让步型谈判策略。

四、研究方法

(一)实验任务和被试选择

本研究采用了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共进行了两个实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两个实验均采用了Wang和Tuttle(2009)㈣的实验任务,并依据本次实验的目的对被试的支付函数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做了调整,实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为作者在苏黎世大学开发的实验经济学专用软件Z-tree平台上编写。

被试为28名某重点大学商学院一、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他们被随机分成两组。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有13名被试,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有15名被试。为了模拟真实审计市场结构,外部证实者(审计人员)的数目多于经理(被审计单位)以呈现一种买方市场的状况。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7名被试扮演外部证实者,6名被试扮演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9名被试扮演外部证实者,6名被试扮演经理,15名被试被分为三个小组,每组3名外部证实者,2名经理。实验地点为南开大学泽尔腾实验室。

实验开始时,被试被随机分配为经理或者外部证实者的角色。实验总共进行24轮,被试在整个实验中扮演的角色是唯一的。每一轮实验,一名经理和一名外部证实者一起对一项资产的价值进行谈判,决定最终报告的资产价值。每一轮谈判,经理和证实者拥有同样的信息集,信息集包含了资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和概率分布,如表1所示。

(二)实验过程

在每一轮谈判开始前,计算机会随机决定这一轮资产的实际价值。

首先由经理进行第一次报价(资产的报告价值),外部证实者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如果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本轮谈判直接结束。

如果外部证实者没有接受经理的第一次报价,经理还可以进行两次报价,若这两次报价中任何一次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或者外部证实者拒绝了经理全部三次的报价,本轮谈判直接结束。每组进行的谈判在外部证实者没有拒绝经理全部三次报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至多4轮的谈判。

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经理在与同一名外部证实者进行4轮谈判之后,无论第4轮谈判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下一轮都将与另一名外部证实者进行谈判。而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只有在第4轮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的情况下,这名经理才会在下一轮与小组内另一名证实者进行谈判。

若经理的三次报价全部被外部证实者拒绝,经理在下一轮将会与其他外部证实者进行谈判。除了事务所定期轮换组的同一组经理与证实者谈判的第4轮外,经理和证实者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具体见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定期轮换正常实施情况不同的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中三次报价都被证实者拒绝的经理,下一轮实验将轮换至另一小组的一名外部证实者与其谈判。

(三)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现金报酬计算方式

本实验的实验报酬是以Wang和Tuttle(2009)的支付函数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为基础,并根据本次实验的目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本实验的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现金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1、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报酬计算方式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

经理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1所示,外部征实者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2所示。经理每一轮的实验报酬取决于外部证实者是否最终接受了他(她)的报价以及这是否是他(她)和同一名外部证实者的第4轮谈判。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接受经理的报价,这一轮经理的实验报酬就是经理被外部证实者接受的报价。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拒绝了经理的报价,这时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这是经理与外部证实者谈判的第1、2、3轮,经理的实验报酬为资产实际价值的50%;如果这是经理与外部证实者谈判的第4轮,经理的实验报酬为资产实际价值的100%。

外部证实者每一轮的实验报酬取决于他(她)是否接受了经理的报价以及接受的报价是否大于资产的实际价值。如果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且接受的报价小于或等于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一轮外部证实者的实验报酬为300;如果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且接受的报价大于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一轮外部证实者的实验报酬为300减去接受的报价与资产的实际价值之差的50%;如果外部证实者拒绝了经理最终的报价,外部证实者这一轮的实验报酬为300,而下一轮被证实者拒绝的经理将与其他证实者进行谈判,该证实者下一轮的实验报酬将为0,除非有其他证实者也拒绝了经理的报价或者其他经理和外部证实者谈判达到了4轮,这时这名拒绝经理最终报价的外部证实者才有可能由于轮换获得新的谈判机会。

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是:被试每一轮做出决策后,按照支付树得到相应的实验报酬的百分之一。

2、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报酬计算方式和现金计算方式

经理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3所示,外部证实者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4所示。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经理的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有所不同,经理每一轮的实验报酬只取决于外部证实者是否最终接受了他(她)的报价。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接受经理的报价,这一轮经理的实验报酬就是经理被外部证实者接受的报价;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拒绝了经理的报价,经理的实验报酬为资产实际价值的50%。

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组外部证实者的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组相同。只要证实者拒绝了经理的报价,不管在哪一轮谈判,下一轮如果没有其他证实者也拒绝了经理的报价,该证实者的实验报酬将为0,除非有其他外部证实者也拒绝了经理的报价。

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现金报酬计算方式是:外部证实者在每一轮实验中获得的人

民币报酬完全取决于小组三名成员在实验中获得的利润,每一轮获得的人民币报酬为小组三名成员实验报酬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经理每一轮实验获得的人民币报酬就是实验报酬的百分之一。

两组实验进行的时间长度大致相同,从实验主持人员讲解实验导语到被试离开实验室大约两个小时,所有被试的报酬总计1717元人民币,被试在实验中获得的现金报酬是平均每人61元。

五、实验结果及分析

除了描述性统计,在所有的实验结果分析中,我们都剔除了第1轮和第24轮的数据,剔除第一轮是因为尽管我们在实验指导语讲解时进行了程序运行的演示,被试刚进行实验需要熟悉实验程序的运行过程,而最后一轮是依据惯例进行剔除(Wang和Tuttle,2009)。

(一)随机化检查

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由被试在实验结束后进行填写。因为被试都是没有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因此我们只检验了与实验可能有关的变量:被试的年龄和被试自我评价的讲价技巧,实验分组和被试在实验中扮演的角色。我们首先用LSD方法检验了方差齐性,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p值均远远大于0.05,因此方差是齐次的。然后我们用方差分析的方法检验了实验分组和被试扮演角色以及两者的交互,p值均大于0.05,说明被试在各组之间的分配没有明显差异,因此被试的分组实现了随机化。

我们对两组被试设计了不同的测试题以检查被试对于实验导语的理解,大部分被试均正确回答了所有的测试题,回答错误的被试经过我们进一步的讲解也通过了操作检验,因此所有的被试数据均是符合实验要求的。

(二)描述性统计

通过描述性统计表3可以看出,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中经理和外部证实者最终达成一致的比例是70.83%,经理第一次报价就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为11.81%,经理第二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13.19%,经理第三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45.83%,接近50%。第一次被接受的经理报价均值较小,而第二次被接受的经理报价和第三次被接受的经理报价没有差异,说明外部证实者容易较快地接受经理较低的报价。而经理与外部证实者没有达成一致的谈判轮数接近30%,远高于通常审计市场审计变更的比例。

通过描述性统计表4可以看出,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中经理和外部证实者最终达成一致的比例是93.75%,经理第一次报价就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为17.36%,经理第二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29.17%,经理第三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53.47%,超过了50%。而每次被接受的报价均值均在410左右,中位数均为400,没有明显差异。经理与外部证实者没有达成一致的谈判轮数略高于6%,与通常审计市场审计变更的比例基本一致。

(三)假设检验

为了比较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外部证实者和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的资产报告价值,我们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表5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资产价值是319,显著低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达成一致的资产价值415(p

为了比较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外部证实者和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比率,我们采用非参数检验的CHI方法对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组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组外部证实者和经理达成一致的比率进行了检验。表6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双方达成一致的比率是73%,显著低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双方达成一致的比例95%(p

我们同样采用非参数检验的CHI方法,对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组外部证实者和经理在轮换期各轮达成一致的比率进行了检验,表7的检验结果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轮换期最后一轮达成一致的比率显著低于轮换期内的其他各轮(p

为了检验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的谈判策略,我们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对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组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组经理初始报价和最终报价的差异进行了检验。表8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经理初始报价和最终报价的差异是39,显著高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的18(p

个人研判报告篇9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52号)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月23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故

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1993年4月5日、6日、7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年3月30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是要约,李珉在1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1)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个人研判报告篇10

1SING经济学评价清单

SING经济学评价清单[10]是由苏格兰国家指南小组(TheScottishIntercollegiateGuidelinesNetwork,SIGN)基于Drummond等人的经济学评价文献指南[11]制定的评价工具,包括2部分,共有12个条目(详见表1)。第1部分有9个条目,用“是”“否”“未报告”或“不适用”判定;第2部分有3个条目,条目1用“高质量(++)”“可接受(+)”“拒绝”判定,条目2、条目3用“是”“否”判定。在使用清单进行判定之前,评价者需先行确认:①研究是否为经济学研究;②使用PICO(PatientorPopulationInterven-tionComparisonOutcome)原则分析确认研究是否与关键问题相关,若均判定为“是”,则开始进行评价。

2CASP经济学评价清单

CASP经济学评价清单[12]由英国牛津循证医学中心文献严格评价项目(CriticalAppraisalSkillsPro-gramme,CASP)改编自Drummond等[9]的10条卫生经济学评价标准。清单包括三部分,共12个条目(详见表2)。A部分有4个条目,旨在探讨研究是否有效;B部分有5个问题,旨在判断成本和结果如何评估和比较;C部分有3个条目,旨在探讨研究是否会增加当地人的愿意支付力。所有条目均用“是”“未报告”“否”判定。前2个条目为筛选问题,如果判定结果都为“是”,则继续进行后续条目;后续10个条目均为细节问题。

3NICE经济学评价清单

NICE经济学评价清单[13]是英国国家健康和临床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forClinicalExcellence,NICE)为研发指南而制定的评价工具,共有两部分,包括20个条目(详见表3)。第一部分有8个条目,用于评价研究的适用性;第二部分有12个条目,用于评价方法学质量。所有条目均用“是”“部分”“否”“不清楚”或“不适用”判定。第二部分最后一个条目为总体评价。

个人研判报告篇11

(一)选题缘起

由于裁定依据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裁定措施外观推定的特点,均可能对裁定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如果不为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救济,那么,他们在裁定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但我国的裁定救济制度规定较为粗糙,在救济范围、救济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极为简单,存在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难以实现对裁定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同时,裁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裁定实践“乱裁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和地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济方法,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而对裁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不利于确保裁定公正,提高裁定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对裁定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裁定异议时,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裁定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而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裁定人员仅仅通过审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多发生裁定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使申请裁定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裁定,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裁定。这是对提出执行异议有理由的案外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该裁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或对已裁定的部分恢复到裁定前的状态,以确保其对裁定标的实体权利,并不是中止裁定,因为中止裁定以后仍要恢复执行。根据现行法规定,案外人对裁定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权利时,只能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而不能直接起诉,而执行机关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原因在于,裁定机构的任务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得到实现,裁定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在裁定程序中异议情况作出裁定,无权就案件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这是其一;其二,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将审判监督程序和裁定救济制度混为一谈,而且第三人异议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而遭到损害时,按照一定程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的方法。二者的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案外人寻求裁定救济,只能限于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的侵害;因裁定依据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不是裁定行为错误,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法律文书,或者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寻求保护,因为这时案外人所称的损害不是由裁定行为造成的。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却把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要经审查异议有理的,决定中止裁定,便要对裁定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确有错误并决定再审,便是异议理由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无误,便是异议理由不成立,这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关于金钱债权的裁定案件中,案外人对裁定标的异议与裁定依据是否正确毫无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存在异议有无理由的问题,不存在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

对程序上违法及不适当的裁定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救济制度就是一种程序上保障制度,对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则更是如此。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赋予其可行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否则,一切所谓的权利都是虚无的,不真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英美学者认为“救济先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也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裁定人员执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这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的异议制度其实处于一种虚无的状态。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裁定机关和裁定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别有用心者就可能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任意作为,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够健全,致使裁定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最为明显的是裁定机关的裁定行为还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选题目的

民事裁定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一种国家强制力。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公民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危险或侵害,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危险的侵害者。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裁定中出现错误时,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抗辩,具体而直接,利于裁定机关发3现导致错误的原因而易于纠正。同时,裁定救济应当在裁定程序中提出,使得错误的裁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受到的损害也能及时得到补偿。因此,裁定救济在规范民事强制裁定行为方面表现得有力且有效,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切程序都含有对程序安定的价值追求。强制裁定中,强制裁定权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确实易于滥用而导致侵权,权利受害者往往对侵权表现出相应的回应以避免侵害。若无裁定救济,受害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性行为必然表现为“私力救济"。很可能造成程序上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而影响裁定的顺利进行。由于“私力救济"的不可预见性,很可能将裁定中的争议事项升级为社会冲突,现实存在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便是实证,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规范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法与救济行为,维护裁定程序的安定,预防社会冲突。

(三)选题意义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对民事裁判救济机制问题的研究是零散杂乱的,很多学者侧重于对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裁定补正程序的研究,从适用范围、权力保护、缺陷弥补等入手,提出设想,完善裁定补正的具体程序。有的学者则从脱漏判决的现行救济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的缺陷,提出应然的救济机制。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学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开始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主要有:2004年邵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民事判决更正要论》;2008年陈晓君在《法律适用》一书中发表的《缺陷的弥补与权力的补充救济一民事裁判瑕疵的补正程序》:2009年占善刚在《法商研究》一书中发表的《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探究》。还有学者注重对民事裁判瑕疵问题的研究,界定民事裁判的内涵以及种类。若是对民事裁判瑕疵的内涵以及种类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对于其相应的救济机制的研究也会变得简单许多。各理论学者的观点可说是真知灼见,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的珍贵的资料,学者们的研究针对的是某一种救济程序,并非整体的救济机制。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一)研究思路

第一章选择了民事裁定的涵义、功能以及民事裁定的类型等三个基本问题进行阐释。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裁定概念的历史追溯和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介绍,厘清民事裁定概念的法律涵义,为下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论述做好铺垫。其后,简要分析我国民事裁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如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等。最后,就我国民事裁定的类型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为在后文详细阐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在机理的阐述,剖析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时常随意运用判决或裁定、裁判类型适用比较混乱,注重判决的效力、缺乏对裁定效力的应有尊重等等。同时,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裁定救济途径进行了分类,即复议、上诉审以及再审。

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完整论述,本章紧密承接第二章内容,对民事裁定救济从复议、二审上诉、再审制度三种制度上分别加以剖析。在民事裁定复议制度中,主要论述了民事裁定复议的缺陷以及完善。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中,不仅阐述了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程序的目的以及法理基础,还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对上述立法例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民事裁定再审制度是程序完善的基础,其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再审的规定为线索展开对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的研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于我国民事裁定再审程序中的弊端及其完善。

(二)研究的方法

1.文献查阅法。运用文献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2.比较分析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有关民事裁定救济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裁定救济对现实社会的意义和局限性。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三)研究的进程

1.20XX年8月——20XX年2月,查阅文献,收集资料。

2.20XX年3月——20XX年5月,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

3.20XX年6月——20XX年12月,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1月——20XX年3月,修改论文,完成论文第二稿。

5.20XX年4月——20XX年5月,论文定稿,并参加答辩。

四、前期研究基础及主要参考文献

(一)前期研究基础

本文以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裁定救济的涵义、分类、存在的原因以及效力。机制问题上的缺陷,并针对笔者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裁定措施,强制负有裁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一定义务,实现裁定权利人权利的司法活动。执行程序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债务人必须容忍并服从裁定行为。

(二)主要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梁启明、邓曙光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2]EdwardD.Re&JosephR.Re,Remedies,FoundationPress.[M].At2(5thed.,2000),page78.

2.论文期刊类

[1]石洪彬:《论强制执行救济》,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黄伟:《论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黄胜春、韩俊:《民事上诉权的法理透视》,载《江西法学》,1994年第4期。

[4]马登科:《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5]张卫平:《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6]李霞:《论执行救济制度及其重塑》,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l期。

[7]童兆洪、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比较法研究2002年03期。

[8]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公害与环境权.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10]陈泉生.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中国社会科学[J],1992年第4期:76页.

[11]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J],2002第3期:103页.

[12]温世扬、廖焕国.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以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为中心考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年第1期:28页.

[13]赵梅生:《关于专利侵权救济的国际比较分析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3.优秀硕博士毕业论文

[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3年6月,23页.

[2]钱怡:<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二)本文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七、论文写作提纲

拟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导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1.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2.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二)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1.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2.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四)本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二)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四)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一)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二)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三)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四)台湾民事裁定救济

第三章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一)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1.缺少债务人救济

2.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3.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二)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1.程序性裁定救济

2.实体性裁定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浅谈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有机环节,是大学本科生今后就读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前期训练。开题报告是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举足轻重。笔者拟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和答辩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大学本科生在完成文献调研(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文献综述的撰写)后写成的关于毕业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是开题者对毕业论文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报告主要说明选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本科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七个学期末或者第八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二、开题报告的意义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没有硕博研究生开题报告要求严格,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小于科研课题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大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的开题,熟悉科研工作的一般步骤、流程和解决科研课题的思路与方法。同时,在本科毕业论文的形成过程中,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提高毕业论文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开题者可以通过开题报告把对课题的认识和想法加以整理、概括、提炼,并通过开题报告的答辩明晰解决课题的思路,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方法,以使具体的研究目标更加明确,解决的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三、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选题研究内容、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由于开题报告主要体现论文的构思和写作的大致思路,因而篇幅不必过长,一般以2000字左右为宜,但要侧重把计划研究课题的题目、研究的大致思路、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说清楚。

1.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研究这个课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有什么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有关历史背景,指出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或现实应用中存在这个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性。要写得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这一部分内容的写法与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大致相同,但更加精炼。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三部分。

3.选题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研究的对象和问题,主要介绍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基本基础理论以及研究内容的确定。重点写研究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方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包括对解决问题的一些假想或构思,可以问句的形式进行陈述。

4.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的技术路线”主要涉及研究中需要的一些基础理论,包括收集的文献中的一些论点或论据;“研究方法”一般指归纳、分析、证明、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开题者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构思。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般应以文献综述部分所引用的第一手资料为主,以创新性强、可信度高、科学性强的核心期刊文献为主,且一般要引用新文献,这些文献相对来说容易反映选题的研究最新进展和争论焦点。参考文献格式的写法可参照一般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上的格式来写。

调研计划中,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因为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周期偏短,在这一部分一般不提倡难度较大的调研方案。相反,一些电子文献的查找、简单的实验或就某个问题的问卷调查,这些方案都是可行的。

四、开题报告的答辩

关于开题报告的答辩,研究生的答辩时间一般是一个小时。由于每个教师指导的本科生较多,同时其要求没有研究生的标准高,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的时间较短,一般是陈述10分钟,然后评委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约10—20分钟。因此,文献综述部分宜精炼,不能为求全面而掩盖了综述的重点;同时,应该把报告陈述的重点放在拟研究的内容或关键问题上,并在陈述时对拟研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阐述,尽量解释内容的含义,以及自己对此的观点或打算着手解决的构思,使人容易明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另外,在评委提问过程中,要注意倾听,认真思考,对不能回答的问题最好明确表示不懂,不能糊弄评委。要认识答辩的目的,答辩不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是通过答辩,从评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中明白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使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受到启发。

五、开题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讲,学生在写开题报告时,往往只是知道开题报告要填写的表格及需要填写的内容,但难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范例。所以,在写作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文献综述部分力求精练

简要介绍选题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切忌长篇大论。关于这一部分的写作,很多同学常常是将文献综述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开题报告中来,冲淡了开题报告的主题。正如前面所述,开题报告的重点应放在陈述拟研究的内容上而不是陈述文献综述。因此,这一部分的写作其实是单独文献综述的“综述”,即浓缩或提炼。另外,学生在写作中,要注意一些叙述的术语表达。例如,许多学生往往在开题报告中作如下的叙述:“本文主要对……问题进行了……研究”。须知,开题报告是在毕业论文形成之前就要写的,而文章还没有形成,因此建议改成“本选题主要对……问题进行……研究”。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部分,在写作中要简短醒目,叙述清楚

很多学生在写作此部分时,常常叙述得很多,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也成了其研究的关键问题。有同学在写作时,把一些概念的定义也作为研究关键问题,给人一个无论什么问题都是关键问题的感觉。关键问题一般应是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在这部分要把关键问题和选题用到的基础理论分清楚。

3.关于开题答辩进行中的问题

为了使评委能对开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开题时最好能用幻灯片进行演示。在演示时,应重点展示研究的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边展示边口头阐述,以便评委能对方案的可行性有一个较好的把握。

4.关于开题答辩之后的问题

个人研判报告篇12

5月3日,先有媒体报道称,以深国商周边邻近商铺18万元/平方米的价格推算,晶岛项目价值约207亿元,意欲消除外界对公司“资金链断裂,可能破产清盘”的疑虑。5月6日,东海证券分析师桂长元所撰写的一份关于深国商的“乌鸡变凤凰,公司深度调研报告”更是火上浇油,该研报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后,给予深国商目标价55元的评级。随后在5月9日公司股价出现涨停。

正当公司股价向上突破意欲大幅上涨时,5月10号,深国商发公告认为研报中有多项内容不实,而且在近一年也未曾接待过该研究所的调研,该研究员在最近一年内也未曾对公司进行过调研。但是市场并未理会澄清公告,当天公司股价继续涨停。而对于深国商的这些质疑,东海证券在5月11日随即给予回应,东海证券表示,经过公司调查核实,该报告反映看研究员个人出具本报告时的分析和推断,不存在内幕交易,与我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东海证券认为桂长远虽未通过深国商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联系,但对该公司的相关项目进行了实地走访,取得了一手的信息,报告的撰写符合相关要求。这一澄清公告意欲洗脱此前媒体对于东海证券为深圳资金抬轿的质疑。

产业资本乘高价逃离

上市公司和券商大战酣畅淋漓,乱花渐欲迷人眼,投资者对其中故事摸不清头脑。5月12日,深国商一纸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收到深圳市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知,截至2011年5月10日,其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17.3236万股。

记者发现,深国商股价自四月中旬以来,股价已经从15块钱左右上涨到了5月10号的最高价23.90元,涨幅达到了50%左右。耐人寻味的是,即使是当深国商公告东海证券研报多项内容不属实,也即认为公司的投资价值并未像研报中所写的那样之后,深国商的股价仍然惊现涨停。当天龙虎榜单显示,参与席位全部为券商营业部,其中,在卖出席位中有四个席位属于深圳券商营业部。这也引发了此前媒体关于“东海证券疑为深圳资金抬轿深国商”的报道。事情就此打住也罢,但是在5月12日,深国商的二股东减持公告,进一步加深了此前媒体对东海证券的猜疑。

产业资本急于出逃,采取的手段通常是通过哄抬股价的方式来运作。而拉升股价就得需要吸引场外资金进场接盘。在住房市场遭受政策调控无所作为时,深国商倾力打造的福田中心区购物中心,即研报中着重突出的晶岛项目,使深国商资金流深陷窘境,而晶岛项目到底能多大程度上提升公司的价值,也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那么此时,假券商研报之手将不确定性项目定调为增值空间巨大,又通过资金将股价抬升,资金自然会紧跟进入,乘接盘者蜂拥而进时,二股东出逃也更加容易。

评论

“乌鸡”与“凤凰”标准大错乱

钟林

东海证券有关深国商研究报告的论战,在我看来,与此前“中国宝安石墨门”不太一样,并不全是一个新版的“乌龙”事件,而在于市场对“乌鸡”与“凤凰”之价值判断的标准出现大错乱。

首先,在各大要素市场中,资本市场是一个最为市场化的地方。既然股价是市场化的结果,那么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价就应该由市场的供求来决定。而绝不可能由一份研究报告来决定,更不会由上市公司方面或任何一家机构所指定。既然是市场化的东西,专业研究机构就有资格和权利来作出属于自己的评价、预测,券商的主营业务就是专门干这个的。研究报告对于买方投资人和所有的阅读者而言,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投资参考,而且是仅供参考,或者叫姑妄听之。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何必要,需对一份普通的券商研究报告兴师问罪、大动干戈?

据笔者所知,即便在华尔街,那些大牌投行的研究报告,长期而言,也只有三至四成的准确率,足以说明影响股价估值的各种因素既多且复杂。以中国股市历史如此短暂、和国内券商如此年轻来看,肯定是远远达不到华尔街的专业水准。

其次、假如撰写报告的研究员已经去过了上市公司的现场实地,那么他们是否一定还必须要去上市公司总部与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当面倾谈、包括核实某些数据和内容呢?笔者为此专门咨询过券商和业内人士,答复是没有这种硬性之明文规定。换言之,券商研究员撰写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是否必须要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当面沟通?迄今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既然如此,这就变成了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充分加必要”之前提条件。

有在券商谋职的分析师告诉笔者,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和数据,独立做出研究与判断,并无不妥。“研究报告并没有严格规定一定要和公司管理层见面,完全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来分析判断”。对于那些可能并不曾去过上市公司总部核对环节的研究报告,究竟是否具有可信与真实性?应该是多数人皆说不清的一个问题,这也是深国商否定该报告真是有效性的理据之一。

个人研判报告篇13

一、研判对象及研判时间

(一)研判对象。各村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时限要求。从7月8日开始----7月底结束。

三、研判重点及内容

(一)对村“两委”班子研判。重点就村党组织班子结构、整体功能、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摸排,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对班子建设作出中长期规划。

1.结构分析。村“两委”班子职数配备情况,年龄构成、政治面貌、学历、性别、群众认可度及整体结构情况等,研判班子配备是否合理。

2.能力和工作成效。在党建、环保、扫黑除恶等履职情况。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党委政府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等。

3.廉洁自律。以巡察反馈为主,项目建设、落实财政补贴、严格财经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看涉农补贴资金是否存在冒领、虚报、克扣、挪用、截留以及优亲厚友、发放不及时等现象。

4.群众评价。主要看村“两委”班子政治表现、带富能力、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情况,重点看村“两委”班子是否自觉主动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三会一课”是否执行到位;村“两委”班子成员服务群众意识强不强,是否存在“官僚作风”问题,处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建立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群众是否满意村“两委”工作等,研判班子的口碑形象。

5.存在问题。广泛深入查找村党组织班子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对涉及“村霸”现象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提前预知、预警,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镇组织人事办。

6.整体态势评估。对村“两委”班子发展趋势作出良性上升、平稳发展或潜在下滑的判断。

(二)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文书研判。重点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个性特点、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研判,对人员调整做出妥善安排。

1.个性特点分析。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文书的年龄、学识、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精神状态进行分析。

2.履行职责评估。对工作思路、工作实绩、工作作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对照竞选承诺,评估完成情况。

3.存在问题研判。要对存在或者潜在问题认真剖析,重点

研究,找出原因,积极整改。

4.整体评估。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工作

能力和履职情况作出好、一般或差的判断。

(三)深入排查”村霸“问题线索。各村要结合此次研判工作,排查和掌握可能涉及”村霸“问题的相关线索及时上报镇党委。

(四)后备干部挖掘。经过研判,看班子是保留或是采取“一肩挑”,如果采取一肩挑,请提出建议人选。

四、研判方法及程序

镇党委成立研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9个研判组,分别由镇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统筹抓好研判工作,各驻村干部任成员,具体负责抓联系村研判工作的落实。本次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与研判工作会范围相同。谈话内容除研判工作主要内容外,主要是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履职成效、作风表现和群众评价,听取对村“两委”的意见建议,要重点听取对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分清哪些干部评价好、各方面表现突出;哪些干部公认度不高或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贫困村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听取对第一书记的评价。每个村个别谈话不少于10人。

(二)实地走访。主要对个别座谈中评价好和评价不高的两类干部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对评价好的干部,要在实地走访中详细了解其政治立场、价值取向、能力素质、工作实绩、性格气质、群众口碑、兴趣爱好、优缺点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核实在座谈中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对评价不高的干部,在实地走访中要仔细核实相关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对一时难以弄清的问题,要书面报镇纪委调查并给出明确意见。

(三)撰写结论报告。调研结束后,各研判组要对村“两委”班子运行情况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贫困村第一书记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结论性报告,提交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报告要对村“两委”班子调整提出初步意见,分析比较提出班子成员中表现较为优秀和人岗相适度较低的人员名单,摸清楚村“两委”干部能够“一肩挑”和后备干部情况。

(四)镇党委研究。以党委会形式,对各研判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一个村一个村地进行研究。针对村党组织班子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制定整顿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对已确定的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要摸清整顿进度和整顿成效。针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明确“巩固提高”“思想转化”“培训体能”“调整撤换”等意见,对可进行思想转化的由镇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促进思想转变到位,工作提升到到位;适合一肩挑的村采取推行“一肩挑”,按程序启动。

五、组建研判工作组

第一组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二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三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四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五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六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七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八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第九组研判组长:研判组长:XX  成员:XX、XX

负责研判XX村、XX村。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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