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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实用13篇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

1.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

文章基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进行探究,从不同方面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分析探究的基本组成进行介绍,进而为文章整体分析提供相关切入点,保障文章分析的有效性。

1.1思政教师与思政研究员是高校思政教育的基本主体。

根据基本定义,主体指有目的地从事实际认识活动或者实践活动的人,在高校思政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一线思政教师及研究人员往往是整个教育体系实践的基本主体。其中研究人员主要从学科发展、知识脉络把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等方面不断验证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及实用性,进而不断促进学科有效发展。对于思政教师来说,一方面主要是从事思政教学工作的人,主要工作是通过合理的课程设置完善整个教学工作,进而传授学生间接经验,指导学生在高校的正常生活及正确价值观的构建。另一方面则是高校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等从事思政教育工作的人员,通过自身对思政理念的有效把握将相关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教育过程中,进而通过理论不断指导实践,并通过实际思想教育工作不断完善理论体系构建。研究人员、一线教师及思政辅导员构成了思政教育的基本主体,其从知识理论的研究、间接知识的传授、理论实践等方面不断对思政教育体系的构建与验证产生影响。

1.2学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的客体。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的研究不仅在于学科体系的有效发展,更在于对学生的正确教育与有效指导。高等教育环境下,学生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判断观念,而其主体意识或者对外界认可的渴望程度愈发强烈,如果在专业教育过程中不能对学生的思想发展做出正确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则学生的行为很容易发生偏差,进而其个人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高等教育环境下有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显著的必要性。而由于研究与实践的客体不同,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研究的过程中,实际侧重点及研究主要方向需要适度改变,现阶段大量对课程知识的研究局限于整个思政教育的本身,其与高校实际联系的内容显得相对缺乏,因此从这一方面讲,理论体系的构建要对研究客体给予高度重视,明确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保障高校思政理论逻辑分析的特点与有效性。

1.3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重点内容。

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内容非常繁多,其中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价值观、认识观教育为主要内容,而从实际学生教育方面讲,个体的思想教育、人格与道德观念的构建是整个教育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体系方面讲,在高校从事思想教育理论逻辑分析工作时,相关研究人员要充分结合高校教育实际目标,从思想教育的基本内容、价值观、人生观、荣辱观等方面进行基础知识体系构建,而在后期,思想教育内容可以从社会层面进行职业观等方面知识内容的补充。从实际思政教育工作讲,一线教师要从学生实际角度出发,根据学生入学时的情况对学生开展基本道德观、学习观等教育,而在学生成长发展阶段,教师可以结合理论知识实际内容对学生进行个人品格、社会实践认知方面教育,最后在学生进入社会前期,教师还可以根据思政教育中的职业观指导理念,对学生融入社会进行指导。这两方面内容从不同层次构成了整个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其与思政研究的主体及客体共同构成了整个教育知识体系,为整个学科的逻辑构建提供了基础。

2.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分析逻辑的简单评价

为了更好地探讨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的逻辑建构性,文章在本节对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分析逻辑进行简单评价,根据体系发展现状找寻更多参考,保障文章对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建构性分析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2.1高校思想教育分析逻辑的基本原理构建不足,体系分析缺乏基础。

基本原理构建是整个学科分析严谨性、严密性的基础,如果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则整个知识体系的构建及逻辑分析基础将会失去必要的科学性。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虽然拥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支持,但是在学科研究方面,各个学者对于理论的解读出现了非常大的差异,同时对于理论知识与高校思想教育知识体系的结合方面,整个知识体系构建出现了非常多的不同点。进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逻辑分析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即在基本原理无法完整构建的基础上,整个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逻辑思考进程受到限制。在微观应用方面,高校思想教育知识的逻辑分析缺乏合理支持,很多时候,所谓的理论体系依据知识在原有相关理论基础上找寻了一个研究或者应用方向,而后形成的对于体系的构建、应用等方面还是缺乏共同认可的参考。在这一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分析逻辑的基本原理构建就显得非常不足,体系构建的认可程度不高,实际教育效果无法凸显出来。

2.2逻辑分析的统一指标缺乏,实证分析难以开展,规范分析缺乏必要依据。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分析工作长期缺乏统一指标,即使在现阶段大量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整个理论体系仍然没有形成共同认可的判定因素。因此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的逻辑分析工作时,实证分析内容难以形成,数据的搜集、对现状的挖掘工作非常困难,即使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分析工作,在现有数据下,大量学者也只能从应用层次对相关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简单分析,本质问题的深层次解读工作难以展开。而对于规范分析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整个思想政治分析工作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对现状判定的困难,对相关趋势的简化分析,对本质内容的浅显探讨都不能为实际思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参考,进而整个规范分析工作也不能有效进行,很多时候高校思政教育的逻辑分析只能依附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等进行一定研究。在这种情况下,课程逻辑体系要想实现科学化非常困难,学科内逻辑分析的结论差异化显著,观点的探讨及论点的辩驳很多时候带有显著的主观因素,学科理论体系实质性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2.3思政教育体系下的逻辑分析缺乏科学方法,理论预测及理论应用缺乏保障。

统一的、科学的研究方法的缺失是现阶段高校思政教育体系下逻辑分析的一个显著欠缺点,由于学科发展偏重主观思考,整个高校思想教育知识体系的构建及相关逻辑思考一直以来没有形成科学的分析方法。从逻辑分析工作讲,很多时候这一学科下的逻辑分析工作往往只是指单一的主观思考或者对部分理论体系的解读,实际现象及逻辑科学性分析仍然非常欠缺。因此在这一情况下,基础原理的构建、理论体系的发展、理论知识的有效应用都无法得到保障;研究成果的互相交流、论点的科学辩驳及实际的验证也无法顺利开展起来。进而理论研究的最后成果即理论预测及理论应用也不能获得保障,学习体系的构建及逻辑思考的必要性和实用性无法凸显出来。

3.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开展有效的逻辑建构性分析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即理论主体、研究客体、研究内容对整个知识体系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基本原理构建的缺乏、研究指标及研究方法的缺失又对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思考的构建造成严重阻碍,因此文章在本节以之前分析为基本参考,对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开展有效逻辑构建性分析进行探究。

3.1加强对基本原理的构建,开展独立课题形式的逻辑分析。

现阶段,由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逻辑分析的基本原理建构工作相对缺乏,因此整个学科的分析缺乏科学性,课题研究很难获得一致认可。因此在现有资源及前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人员及一线实践者要加强对基础理论体系的研究,即从马克思主义体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方面寻找切实的理论依据,并根据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提炼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经典理论,以形成统一认知,为整个高校思想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逻辑的建构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在现有逻辑分析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提升对相关原理的解释比例,即有意识地凸显部分基本原理的构建工作,并适当寻求其他研究人员的点评与讨论,力求在学科讨论过程中共同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对于课题研究的客观条件方面,研究人员要尽量争取开展独立的课题形式,必要的时候可以高校学生管理部分内容为课题的切入点构建相关研究,以争取单位的支持,保障逻辑分析工作的有效性,进而从基本原理构建与客观条件方面促进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分析工作。

3.2借助社会学科及高校发展研究成果构建科学的逻辑分析体系。

由于研究指标的缺失及研究方法的缺乏,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的分析逻辑建构工作无法获得科学性、客观性的保障,进而实证分析无法有效开展起来,规范分析在缺乏必要支持下也不能进行,逻辑分析工作只能局限于主观理解与思考。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相关社会学科及高校发展研究工作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方法,其指标的评定体系为思政教育体系的逻辑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因此在现阶段开展逻辑分析的过程中,高校思政教育研究人员可以借助社会学科分析方法构建本学科必要的知识体系,思政教育内容本属于社会学科的一个部分,其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相通性,而教育学研究内容又对高校思政研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尤其是高校思想教育的研究成果对学科的规范分析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在这两方面补充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下逻辑分析方法的构建获得参考,实际分析方向及指标的构建得到保障,进而整个逻辑分析的科学化、客观化及分析成果的实用性也能得到显著提升。

3.3在传统学科交叉分析的基础上提升思政逻辑分析内容,强化逻辑分析的有效性。

传统高校思政教育逻辑分析工作往往以部分学科为基础进行,如经济学、管理学等,进而通过这些学科的分析方法、分析指标、分析思路及相关结论推动整个思政逻辑分析工作的进行。虽然在这一方法下,思政教育分析工作获得了显著推进,但是学科的主体性无法有效凸显出来。所以现阶段在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开展逻辑分析工作时,相关研究人员应当借助前期基础理论构建、研究方法的探究等工作不断强化思政逻辑分析内容,尽量将相关方法与思政研究分析内容结合,以思政研究主要目标与主要指标为指导开展研究工作,逐步把本学科的逻辑分析方法凸显出来,进而强化逻辑分析的有效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下分析逻辑的建构才能逐步获得认可,尤其在逻辑分析的独立性、客观性方面逐步获得提升。整个逻辑体系的分析工作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也能逐渐变得科学化,整个逻辑分析对其他学科的依赖性逐渐降低,对于其他学科理论成果应用的效果逐步增强,自身理论分析结论形成与探讨也能获得认可。

文章根据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对其分析逻辑建构性进行探究,在整体分析工作开展之前,文章首先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的基本内容进行探究,认定思政教师与思政研究员是高校思政教育的基本主体,学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与实践的客体,并对高校思政教育理论逻辑分析重点内容进行基本探究。在对思政教育体系逻辑分析现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文章对其基本原理构建不足,体系分析缺乏基础;逻辑分析指标缺乏及逻辑分析方法的缺失进行描述,进而客观分析现阶段思政教育体系下逻辑分析的不足。最后文章结合之前分析,从基本原理的构建,开展独立课题形式的逻辑分析;借助社会学科及高校发展研究的成果构建科学的逻辑分析体系;在传统学科交叉分析的基础上提升思政逻辑分析内容,强化逻辑分析的有效性等方面对分析逻辑建构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逻辑分析工作,最终谋求学科分析的高度认可及学科地位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陈雯.关于对高校思政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逻辑建构性的思考[J].品牌(下半月),2014,12:245.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2

财务管理理论结构以财务管理实践为基础,并对所有组成该理论系统的要素、要素的组合方式进行界定。其中涉及范围主要为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特殊业务和通用业务理论以及所有关于财务管理的理论。而逻辑起点则是学科体系构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对于财务管理理论结构,逻辑起点是研究该理论的最基本范畴和构成过程。只有确定财务管理的逻辑起点,才能确定该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1 财务管理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回顾和评价

(1)本质起点论。本质起点论将财务管理的本质定义为财务管理相关实践,并将其作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分析的基础。本质起点论满足了日常思维习惯,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理论体系。但对于本质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2)假设起点论。将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符合人们的思维方式。从这个角度,假设起点论具有可行性。假设起点论的提出意味着财务管理假设起点论初见端倪。当然,假设起点论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对客观实际进行调研。并且要求家和理论随环境发生变化。假设理论是将财务管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手段。

(3)环境起点论。环境起点论是在假设起点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财务管理理论。环境起点论尊重环境对财务管理实践的影响。这一理论的缺陷在于环境只是外在影响因素,并且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无法将其定义为完整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而仅仅可以作为研究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条件。

(4)目标起点论。目标起点论将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义为综合企业运行风险和投资报酬获得两种目标的平衡。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但从逻辑起点角度出发,目标起点论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因此目标起点论不能作为财务逻辑起点确定的条件。

(5)本金起点论。本金起点论认为,以本金为起点便于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并且能够按照从小到大、层层展开的方式进行展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逻辑起点的基本要求。但这一理论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财务管理的内容和作用发挥具有制约作用。

(6)产权结构起点论。产权结构起点论则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甚至决定财务管理模式,因此研究财务管理要从产权结构入手。但通过分析和实践,产权结构对财务管理具有较深的影响,但应将其划分到经济学范畴,也就是该理论并非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因此将其作为逻辑起点显然是不合适的。

2 财务管理理论体系逻辑起点应满足的标准

基于逻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原则和上述理论,我们将其应满足的标准分析如下:

(1)逻辑起点从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并且能够作为该理论体系的主要组成要素。也就是说,逻辑起点的确立要基于财务管理理论体系,并与其组成有机的整体。其起点不能偏离本学科而将其他学科作为主导。

(2)逻辑起点要具有统领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功能。作为基本出发点,逻辑起点应说明理论体系的研究流程和研究方案。实现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研究的层层递进。根据逻辑起点来推导其他理论要素,确保其内在逻辑性,从而有利于整个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3)逻辑起点要有稳定性与唯一性。一个持久受用理论体系的构建,要具有稳定性。基于此要求逻辑起点的构建尽量少发生变化,即降低环境对逻辑起点确定的影响。当然,逻辑起点必须是唯一的,以确保整个管理体系的清晰、明了,确保逻辑起点的积极作用发挥。

3 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确立

通过对我国目前财务管理逻辑体系的分析和评价,我们可以得出其逻辑起点的确立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现将其具体分析如下:

(1)本质是事物的本源。本质即事物本身固有的根本属性。在财务管理范畴内,其本质就是关于财务管理工作实践具有根本规定性的范畴,也就是财务管理问题如何解决。遵循本质是事物的本源这一理论,逻辑起点的研究和确立就变得简单明了。

(2)本质所特有的属性。本质也可以理解为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对于财务管理领域,其本质是将其与其他学科进行分离,从而确立专业研究财务管理范畴。从这个角度看,财务管理的理论体系构建应以财务管理的本质为逻辑起点,从而确保其独特性和专业性。

(3)本质的稳定性。本质具有稳定性,不易改变等特点。并且本质的作用贯穿始终,一旦事物的本质发生变化,则说明该事物或理论体系发生了质变。也就是由原来的事物转化为另一个事物,这对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影响在于,基于本质理论,财务管理体系的目标、操作流程都应在该理论范畴下进行。

(4)本质从整体上规定了事物的发展方向。从这一点上,要把握事物的正确发展方向,就要抓住事物的本质。本质对事物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而正确认识财务管理的本质则是把握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的重要途径。

4 财务管理理论结构逻辑起点之最终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综合得出结论,在财务管理中,应将财务管理对象作为其结构体系的逻辑起点。这一观念的确立具有针对性,能够发挥理论的实际意义。首先,将财务管理对象作为逻辑起点可以实现财务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结合,满足财务管理理论结构分析的目标。财务管理对象即财务管理活动对象,因此只有将财务管理对象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才能对该理论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指导财务管理实践。实践证明,将财务管理对象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具有可行性,这是因为财务管理对象是基于财务管理实践的规定性的理论认识,是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一般的理论要素。基于此,我们不仅要将财务管理逻辑起点定位财务管理对象,并不断发挥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5 结 论

财务管理理论机构逻辑起点的确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理论结构构建的主要目的就是指导财务管理实践,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财务管理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构建经历了本质起点论、本金起点论等基本理论。本文根据专家总结和财务管理实践需求提出了将财务管理对象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逻辑起点这一观点。事实证明,这一观点的确定具有合理性,只有将财务管理对象作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才能对该理论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指导财务管理实践。但无论如何,财务管理理论机构逻辑起点在确立过程中必须遵守财务管理理论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务管理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确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

参考文献:

[1]毛玉萍.关于财务管理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5).

[2]张文娟.浅析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J].东方企业文化,2012(9).

[3]杨会会.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J].商,2013(5).

[4]孙莉丽.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4(38).

[5]肖晗.浅议本科财务管理课程实践教学的现状及改进[J].中国市场,2014(14).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3

1.高中生生物理论部分的知识逻辑介绍

简单来说,高中生物理论部分是一个引导学生认识世界、认识事物发展规律的一个过程,从抽象到具体、从微观到宏观,主要目的是未来让学生可以真正理解生物概念,了解自然界中的科学原理。从初期的学习理论知识,到最后对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本文以高中生物理论知识理论所占的课程比例按照从少到多的顺序分析其包含的逻辑性,并将这一逻辑思维在日常教学中体现出来。

1.1生物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知识逻辑

从宏观生态学的角度来看,高中课本中的提出的生物学逻辑方法和科学思维原则是贯彻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的理论内容包括群落的概念、种群的概念、类群生物之间的演化以及自然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1]。比如,在分析“生物个体发育的具体规律”时,重点分析高等植物受精卵细胞DNA总量的变化和营养物质之间的线性关系,并通过对学生进行种子生命周期干重逻辑变化训练,来增加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

1.2遗传的变异和进化知识逻辑

在高中生物课程中,遗传学是课程中的重点,孟德尔遗传定律也一直是高考中的难点。之所以是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学生学习过程中逻辑思维出现了问题,在知识定向方面出现了错误,不能将学到的知识和之前的知识进行纵向联系。这时教学逻辑就显得非常重要。例如,教材首先解释了遗传学和进化学理论,通过讲解这一理论为后期的克隆技术、移植技术、干细胞生物技术、胚胎切割等埋下了伏笔。在讲解遗传学的三大基本规律、伴性遗传、连锁和交换等基础知识后,然后引申到生命的起源,最后提出具有历史意义的现代进化理论以及自然选择学说等内容,至此,学生在理解基因突变、生物变异、染色体变异等方面的内容时就变得更加容易。

1.3动植物篇的知识逻辑

动植物篇的植物逻辑内容是引导学生理解植物的基本结构以及植物的解剖,整个教学内容以植物和种子为重点。大约占到了整个考生题目的20%。课程的主要内容有:植物的功能光合作用、植物的器官结构、植物的蒸腾作用、其他矿物质和养料的运输、植物的生殖发育。动物的考点主要是动物的行为体系。综合分析历年来所占的分数值可以看出,动物篇的考试内容主要和其他章节一起进行考试。在这一方面也体现了逻辑性。比如,在“神经体液调节”的章节中,要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课程的安排情况,提前做好“神经调节内容和激素”内容的铺垫工作,弥补学生在这一方面思维和信息的不足。在这一部分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增加解剖技术和显微镜试验技术来进行讲解,要求学生培养自己的科研能力,让学生具有一定的动手试验能力,掌握初步分析实验数据和结果的方法。

1.4细胞生物学基础的知识逻辑结构

高中生物课程内容中,细胞生物大约占到了整个课程内容的1/4,是高中生物课程中重要的知识点[2]。其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细胞器和细胞质、细胞的功能和结构、细胞的化学成分、细胞的减数分裂和有丝分裂、代谢蛋白质合成通过膜是运转过程。细胞知识让学生找到了一扇通向生物、植物和动物三界的大门,对人类曾经无法理解的自然现象进行了介绍,为高中生认识和了解生物领域打下了基础。

2.建立逻辑知识体系

对于高中生来说,其学习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为了保证学习质量,构建详细的知识框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只是一味的追求知识量,很容易偏离本质,舍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采用题海战术的学习方法是不明智的。而认真研究教材目录以及课程标准,理清每一节课程内容之间的关系,让学习了解内容的主次性,并鼓励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分析问题、通过使用制作图表的方法来进行假设,并对结论进行推到分析,找出违背了那一些规律,然后通过类推和比较,了解事物的基本属性,进而达到培养学习逻辑能力的目的[3]。在教学的过程中,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逻辑思维框架,构建灵活的逻辑知识系统,最终实现高中生物教学的教学目标。我国很多知名大学的教授都举办过训练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选修课,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和启发学生的逻辑能力。之所以在大学教学中引入逻辑思维能力,主要是因为现阶段高中教学还存在一些缺陷,课程内容比较多,并没有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强调高中生的逻辑思维教学,可以使学生利用自身的辑能力对课本上的知识内容进行有序的排列,从不同事物关系的角度对生物学科进行解读,进而在大脑中形成抽象思维的立体形式结构,加深课堂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教学质量。同时,这也是高中生物教学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3.结论

综上所述,锻炼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可以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理解,让学生分清楚课程的重点,理清楚课程之间的关系,使学生可以多层次、多角度的的分析问题,提升教学质量。(作者单位:湖南益阳市一中)

参考文献: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4

以此理论为基础,对同一意义的英语句子的表述不论句中的逻辑关系是显性还是隐性,都要服从于其选定的句子结构和该结构中主语的语法要求,并且不改变句中信息传达的逻辑关系。下面我们以表因果关系的简单句(通常是带有独立结构的简单句)和复合句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1)Deeply moved,he thanked her again and again.

[译文](因为)深受感动,他一再地谢她。

(2)Absorbed in his work,Jim neglected food and sleep.

[译文](因为)专注于工作,吉姆忘了吃饭和睡觉。

在这一组例句中,由于作者打算使用独立结构,这就决定其因果逻辑一定是内隐的。当然,我们可以通过把它们变成复句而将其因果逻辑外显。上面句子依次为:

(1)He thanked her again and again,because he was moved deeply.

(2)Jim neglected food and sleep, because he was absorbed in his work.

相比于独立结构,这一组复句显然在表述上显得罗嗦,可见逻辑的内隐还是外显取决于句子结构形式。下面我们以表因果逻辑的复句为例再来分析:

The strike would prevent the docking of ocean steamships,which require assistance of tugboats.

[译] 罢工将使远洋货轮无法靠岸,(因为)它们需要拖船的帮助。

这句话传达的基本信息是:罢工,货轮无法靠岸,货轮靠岸需要工人用拖船帮(表隐性因果关系)。作者以“罢工”为主语来组句,按照“为避免歧义,修饰成份尽可能离修饰语近”的语法原则,require assistance of tugboats逻辑上的主语是steamships发出的,所以要放在其后,句法上要用which来联接。这样既满足了表层句式的正确性又把语义逻辑(表原因)隐性传达出来了。

若以“货轮”做主语,其英语句应为:Ocean steamships can’t sail into the dock because it needs the assistance of tugboats operated by workers who are now on strike.这一句子中虽然主语换成了Ocean steamships,但由于句子内在语义逻辑不能发生变化,所以在处理具有隐性因果关系的成份时(即货轮靠岸需要工人拖船的帮助),就要选择新的句子主语管辖下,形式与之相符且仍传递原语义逻辑的显性表达(because)。

若以句子“货轮无法靠岸”做主语,其英语句为:That ocean steamships failed to sail into the dock is due to the strike which made assistance of tugboats impossible.这句话的主语是由that引导的“货轮无法靠岸”充当的,在新的句子结构及主语管辖下,只好重新选择新的表达方式(显性表达)表达原有语义逻辑(is due to)。

当然还有更加复杂的表因果的复句,就像逻辑教学中其悠久的教学原则――“做尽量少的假设”所说的那样,在研究句内逻辑与句法形式关系时,也要本着尽量少的干扰,专注于句子结构与显性、隐性逻辑关系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宏薇 李亚丹 新编实用汉译英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5

1 中医理论体系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吴永贵等[1]认为中医学科学发现和理论构建的逻辑方法,既有通过归纳法发现一般原理,建立理论体系,也有通过类比、想象、提出假设、逐步验证而形成理论;认为中医学逻辑方法的基本特征是:①多向性和多面性一体的特征;②辨证思维的特征。任秀玲[2]认为古医家运用中国先秦逻辑的“应因之术”建构了中医理论体系。“应之道”指导中医学认识和发现生命运动的客观规律,构筑了生理之应、病理之应和天人之应的理论框架。同时作者认为“应因之术”是以客观事物的实(实体)与形(形象、征迹)为基础,提出的解决名实如何一致、相符的逻辑方法。

刘喆[3]认为类比推理方法贯穿于经络学说的形成过程及其应用。认为脉、经、络的提出,是以类比法为依据的。在经络生理方面,类比推理方法被用于说明阐释其功能作用。文末作者综合地评价了类比法的应用价值,认为类比法在经络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中,一方面给予医家们在理论创新上以重要的指导作用,使经络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获得了形象的基础,促进了它的形成。

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经络学说的深入研究,使经络的认识停留于表象。高京宏等[4]通过分析历代医家对体质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的认识过程,从初步的现象分类、进一步的归纳分类和深入的本质分类三方面对中医体质理论中的逻辑思想作了简要论述。

邢玉瑞等[5]认为类比思维是中医学广泛使用的逻辑思维形式,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它与形式逻辑学中的类比法并不完全等同,有其显著的特征与重要的价值。探讨了类比思维的概念、推理形式及特点。认为类比思维是指古人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在对自然界观察的基础上,将具有相似或相同特征(即象)的事物划为类,并在类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推导,确定不同类间的联系,使知识在不同类间迁移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在中医理论体系中的运用称为中医类比思维;类比思维的基本形式分为比类、类推、比附3种;类比思维具有横向运动和联想性的特点。同时还论述了类比思维在建构藏象、经络理论,推论经脉气血运行与多少,阐述脏腑功能及阳气生理等方面的作用。孙雨来[6]认为中医对于治则、治法的确定,多是利用类比思维,取法自然之理,推入医学之中,成为医学之治则、治法。王志红[7]认为以五行为主线的类比法是中医学的主要逻辑方法之一。在五行类比的逻辑式中,其结构是:特殊-(五行)-特殊,五行是中介,借此中介过渡,才完成了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此外,中医学结合具体的医学理论及诊疗经验,借用五行相生、相克、相乘、相侮的理论类比说明人体的生理、病理,指导诊断及治疗,在这些类比的逻辑应用中,都是以五行作为中介而展开的。周唯[8]认为以辨证论治为主的中医诊疗活动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实践活动,逻辑思维是其中普遍存在的思维现象。论述了逻辑思维方法的应用及特点。章新亮[9]认为中医作为传统医学,虽然是通过象形思维来认识事物,但同时中医之象注入了逻辑思维,由象而进入理性分析。即中医认识人体的方法是象形的逻辑思维方法。文中从3个方面进行阐述:①物象以形和意构造逻辑思维;②形和意相结合的辨证思维逻辑;③中医象形观的逻辑形式,其中分为归比逻辑和推理逻辑。卓同年等[10]认为中医历代以来之所以能够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施治,除了依据长期的经验效果之外,善于运用成熟的逻辑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医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积极吸收了东西方各类逻辑思想并不断运用这些逻辑来指导临床实践的整个过程,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逻辑形态。从本质上说,中医的这些逻辑思想和方法是一种蕴含在各种具体问题之中的应用逻辑,是发展中医学的重要思维工具。鲁兆麟等[11]通过对近代名老中医医案的总结,指出其中运用的一般逻辑思维方法为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临床中分析与综合常结合使用,归纳与演绎也常互用互补。

2 《伤寒论》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陈宝明[12]认为《伤寒论》之所以能确立祖国医学完整的辨证论治体系,成为历代医家所推祟的不朽之作,正是由于张仲景掌握和运用了正确的思维逻辑方法,从而揭示了六经病证的内在规律。作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①六经辨证的归纳演绎法。②六经辨证的分析综合法。③六经辨证的假说验证法。其中作者将假说验证法分为了病因的假说验证、诊断上的假说验证、六经病治疗的假说验证、六经病传变的假说验证以及六经病预后的假说验证五点。④六经病的比较分类法。陈瑞春[13]就《伤寒论》中常用的逻辑方法,如比较、分类、分析、综合、推理等方面做了简单的归纳整理。王历等[14]就《伤寒论》中常用的比较法、推理法、分析和综合法以及归纳法作了初步探讨。其中,比较法分为对举比较法和互参比较法;推理法分为判断推理法、排除推理法以及试探推理法。钟玲[15]认为《伤寒论》通过许多条文具体表述了诊断假说的建立和验证过程。如第56条,就体现了一个诊断假说建立和验证的3个步骤。

3 《金匮要略》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宋建平[16]认为《金匮要略》中所涉及的科学逻辑思维方法有取类比象、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等,而且这些逻辑方法在中医学中有着较广泛的运用,并举出《金匮要略》中相应的原文逐条进行了论述。赵力维[17]将《金匮要略》中所运用的比较、分析、综合和归纳等逻辑方法作了简要论述。文中指出《金匮》一书分别从症状、脉象、病机和治疗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举出关于“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的原文为例;对于分析和综合的应用,以《虚劳病篇》为例进行了阐述。

4 《内经》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史新民[18]认为《内经》中的全息逻辑方法(全息思想:局部显现的信息是整体的信息的浓缩),以天人相应为基础,以生命活动的各层次系统为对象,运用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动静、刚柔等范畴形成具有自我修补功能的公理系统,从而克服了用静止的概念把握运动的状态,用抽象的范畴把握具体生命活动的局限。特别是比类取象、司外揣内、比类别异、慧然独悟等方法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中医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赋予《内经》以无限的生命力。作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特点:①《内经》全息逻辑范畴的具象性;②全息逻辑范畴的对偶性;③全息逻辑的非线性因果思维;④全息逻辑体系的自我修补特点。董尚朴等[19]简要阐述了归纳、演绎、类比以及验证在《内经》中的体现。

5 中医教学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邢玉瑞[20]从明晰概念、严密推理、辨证思维3个环节探讨了逻辑方法在中医教学中的应用情况:①概念的界定与匡正。中医教材对概念的正确定义重视不够,常有疏漏之处,如中医学两大特点之一的整体观念,《中医基础理论》中没有明确的定义;②推理方法的应用。中医学对阳气的生理功能、节律变化的认识,采用了类比的推理方法,如《素问·生气通天论》言:“阳气者,若天与日。”③辨证逻辑方法的应用。如反佐法是《内经》提出的组方配伍方法之一,是针对方剂的主要治疗作用与部位趋向,配伍一二味性质、作用相反的药物,以达到纠偏克弊,或顺应四时变化,治不违时的目的,具体应用可分为寒热反佐、升降反佐、开合反佐、动静反佐等,反映了中医辨证思维对立统一的特点。

6 小结

通过大量文献的搜集和整理,发现对中医关于逻辑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其中逻辑方法的研究更是寥寥。透过此综述可以看出,逻辑方法的研究虽然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但论述多是只言片语,没有系统地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只论述了个别逻辑方法,很不全面,存在诸多问题。逻辑学虽然对中医来讲是一个新概念,中医学没有具体讲述逻辑学的知识,然而中医学这个严密而完备的理论体系,却处处体现着逻辑学理念和方法的运用。中医经典著作作为中医的根基和灵魂,逻辑方法的运用更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故加强中医领域内,尤其是经典著作的逻辑方法的研究,已成为新的突破口,同时也为广大中医人提高临床辨证的思维能力,加速自身思维的改造,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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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宋建平.《金匮要略》逻辑方法拾隅[J].国医论坛, l991,6(6):10.

[17] 赵力维.《金匮要略》几个逻辑方法举隅[J].吉林中医药, 1986,6(2):9.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6

关于对象,它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起点也是逻辑分析的终点。但是关于什么是维特根生斯坦意义上的“对象”研究者们看法不一。维特根斯坦本人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他只是在“逻辑哲学论”中给出过这样的说明“对象时简单的”“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由此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显然是受到了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最终分析的思想的影响。对象既是维特根斯坦语言批判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他逻辑分析的最终结果。

“对简单事物的要求就是对意义确定性的要求”关于对象的简单性与命运提议以确定性,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从图像论的角度来看。

维特根斯坦的分析是从对世界结构的探析开始的,但是这是一种抽象意义上逻辑结构的分析,他对世界的分析较为简洁,大致如下:世界是有事实构成的,“世界是所有发生的事情。”“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事实,是指构成世界的实际情况。事实则是基于事态的基础之上,“发生的事情,即事实,是诸事态的存在。”。最后事态是由对象以一定的逻辑形式组合而成,“ 事态是诸对象(物,事物)的一种结合对象。”对象是最简单的东西,是世界或逻辑空间分析的终点。我们的命题之所以有意义则在于它描述了世界,命题是实在的一种图像。关于图像,维特根斯坦是这样论说的:“ 命题是实在的一种图像。正如我们所想像的那样,命题是实在的一种模型。”而其之所以可以图示世界则在于命题中的记号有其指称的对象。“命题之所以可能乃基于对象以指号为其代表的原则”。“名称意谓对象。对象是它的意谓。(“A”与“A”是同一个指号)”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命题就从最基本的层面保证了命题意义的确定性。“ 只有对象存在,才可能有世界的固定形式。”。对象就形式而言规定了整个逻辑空间中可能的配置,进而决定了整个逻辑空间。所以,归根到底,命题的意义最终要落实到世界的确定性之上,我们的世界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开篇之中就给出了最明确的说明。世界的稳定依赖于我们对象的稳定,这里要注意,对象是固定不变的,这样才能有世界的固定形式,对象的稳定从源头上决定了我们命题意义的确定性。

二、从对世界的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

世界上复杂物的存在就标示着简单对象的存在。我们是将其视作一种先天地认识到的、具有逻辑必然性的存在的简单对象。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对于世界结构的完全可分析性是十分肯定的,“似乎没有任何东西能否证无限可分性。这同我们的这种感觉并不抵触,即我们不可能把命题分析到将元素一一列举出来;但是我们觉得,世界必然是由元素构成的。”从逻辑分析上来讲,维特根斯坦对我们的命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层次分析,这就是他的真值函项理论。他认为我们的命题都是我们的原初命题真值函项,“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项。”每个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在原初命题之上,命题与命题之间维特根斯坦是这样看待的:“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真值运算是如何由原初命题形成真值函项的方法。按照真值运算的本质,正如由原初命题形成真值函项一样,也可以相同的方法由一些真值函项形成一个新的真值函项。”。就这样,维特根斯坦构建起了整个世界内部构架。

维特根斯坦关于原初命题、命题和语言的论述是同他关于事态、事实和世界的论述相对应的。所谓原初命题既是最简单的命题,“最简单的命题,即原初命题,断定一个事态的存在。”“原初命题是由名字组成的,是名字的一种联结,一种连缀。”正如事态是由对象配置而成的,原初命题也是有名字的连接而成的。维特根斯坦煞费苦心的设置简单的对象和名字、简单的事态和原初命题,就是想以此逻辑的规定事实和命题的构成及其形式特征:“即使世界是无限复杂的,以致每个事实都是由无限多的事态构成的,每个事态又是由无限多的对象组合的,那么也必得有对象和事态存在。”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即使是从对世界和命题的逻辑分析上,对象的简单性,实体性也从逻辑的起点上规定和决定了我们命题的意义。

参考文献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7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 “思政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当前,能否运用教育技术,将教材语言转化为教学语言,将规范的教材体系转换成生动的教学体系,对于增强“思政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思政课”教材的体系逻辑与教学的问题逻辑

现行高校“思政课”新教材是2009年5月修订的“2009年修订版”。从教育技术学视角看,“思政课”教材侧重体系逻辑结构,即教材的逻辑架构按章节制设计,大纲小目顺序排列,段落分明层次清楚,呈演绎式结构。演绎式遵循的是由一般到特殊或由概括到具体的顺序:先行概念、命题、原理等,后行例子或具体材料。现行教材以演绎式的体系逻辑构建了理论框架、思想脉络和基本原理等课程内容,特别强调理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这种理论体系逻辑,在文本的意义上充分体现了“思政课”的教学目标和要求,并确保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高校“思政课”新课程方案实施五年多来,广大教师积极探索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换的各种方法和方式,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于进一步拓展“思政课”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当前,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最重要的是向青年学生讲清“三个必然”、“四个重要是非界限”、“六个为什么”等重大问题。[1]要让大学生在中学阶段“是什么”的基础上,解决对“为什么”的认知、态度和情感。“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教材首席专家吴树青曾经指出[2]:“《概论》的一个特点就是把重点放在帮助学生搞清楚‘为什么’的理论层面上。因为它不是一门单纯知识性的课程……”因此,运用教育技术,以问题逻辑的方式,教学体系由“解决是什么的问题”转化为“解决为什么的问题”,有利于处理好高校“思政课”教材内容与中学政治课教材以及“思政课”各门课程教材内容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层次上将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的教学内容作了合理的区分,可以尽可能做到不重复中学阶段的“是什么”,而着重讲“是什么”背后的“为什么”。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 “思政课”四门课程教材内容之间的重复、交叉问题,从而提高大学“思政课”教学的有效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运用教育技术,以问题逻辑的方式,通过教材的体系逻辑向教学的问题逻辑转换,成为增强“思政课”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路径选择。

二 “思政课”问题逻辑的一般结构和求解机制

教育技术有两个基本实践环节:首先要鉴定问题,弄清要解决的是什么性质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的性质来研究、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从教育技术学视角看,教学体系以问题逻辑的方式决定了既不是将教材演绎式的体系逻辑呈现方式等同于教学方式,也不仅仅是在原有教材体系逻辑下进行形式逻辑的论证,而是要通过建立问题逻辑体系来构建“问――答”情景的分析系统作为求解问题的方式和机制。即研究分析问题和回答、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这个范围内所产生的各种问题的逻辑性质和关系。同时,需要建设问题链数据中心系统,使之成为问题逻辑体系、“问―答”情景分析系统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教学内容载体。因此,“思政课”实现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成功转换,需要围绕着问题逻辑体系来构建“问―答”情景的分析系统,并转换体系逻辑条件下教学方式。

从自然语言逻辑学角度考量,问题逻辑又称问句逻辑,它所研究的问句是指有疑而问的语言表达式.省略网站编程方式,实现教学信息链库和教学问题链库的静态、动态调用,形成一个开放、互动的操作体系。教师和学生既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教与学,也可以不依赖网络进行单机教与学。由于该操作平台简易,尤其适用于“思政课”内容更新快(内容本身、案例有实效性)的特点和教师对技术掌握的要求。这样,借助“中心系统”,教师在“课内”以讲授的方式为学生释疑解惑;学生在“课外”也可以基于问题的学习。

综上所述,运用教育技术构建问题逻辑的教学模式,实现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成功转换,只是一种尝试性的探索。其价值不在于探索的结果,而在于在探索过程中对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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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8

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主要体现在法律推理上,作为法律思维活动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是指法律人从已知的各类条件中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推理过程,在所有的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都存在法律推理。对于法律推理,并不是由单纯的技术手段、逻辑方法所构建的,而是基于司法实践产生的,是一种实践推理的结果。法律推理涉及到审、控、辩等三方,关系到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义务。法律推理是具有相应目的性的,要求推理的审、控、辩三方在多种方案中选择出最佳的方案,从而推理出客观的事实,达到相应目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直接目的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明确控、辩双方的争端,其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控、辩双方的纠纷,维护相关受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律推理的实质是选择某些行为的确定性,这种选择是基于对目标的判断,如在法律推理中,发现法律漏洞时,要进行填补,在法律规则中发现相互矛盾时,需要将其消除。 

在我国,形式逻辑对法律逻辑的构建有很大影响,当前市场上关于法律逻辑学的教材大多都有形式逻辑的影子,也就是在法律推理中,是以形式逻辑为主,在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规则中加入司法实践,既三段论式推理,在这种三段轮式推理中,法律规范、规则是大基础,而小基础则是正当程序所确定的事实,法律结论是利用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及规律,在大小基础下“必然得出”。 

2.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 

非形式逻辑是与形式逻辑相对应的,非形式逻辑的核心在于论证,近年来,随着西方法律论证理论的引入,我国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对于法律论证,从裁判结论的角度看,主要是对法律规范命题、实施命题的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论证研究,从而保证裁判结论的准确性。法律论证还是对法律结论进行证明,从理论来源、确证标准等角度,可以结合不同情境、不同陈述建立不同的论证模式,这也使得法律论证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加上法律了论证是一个被人们所接受、认可的结论,使得法律论证在总体上呈现方法论的特色。因此,可以将法律论证看做是非形式的,其目的是为了给法律结论、裁决结果提供科学、合法的依据。对于法律论证,要想保证其是一个好的论证,必须满足一下两点要求:一是前提真实,二是推理有效。 

非形式逻辑是逻辑实践转向的体现,基于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论证,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①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即证明是可以废止的,在法律论证中,当前提有所增加或者减少时,结论依据发生了改变,那么结论状态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得出的证明也就有可能废止。②法律论证的非单调性,对于法律论证,是无法套用形式逻辑规则进行简单推理的,法律论证的非单调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等构成前提和推出结论之间是不能由单调性决定的,也就是一个前提的改变,会对已经做出的结论产生极大影响,这也使得形式逻辑的范围不适用于法律论证,只能通过非形式逻辑研究。 

二、两种不同法律逻辑观的评析 

1.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简单比较 

在法律逻辑中,不管是形式逻辑下的“必然得出”法律推理,还是在非形式逻辑下的真实性法律论证,都是为了确保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有效性,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对比: 

(1)结构上的一致与差异,对于法律推理,是建立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在结构上主要由大、小前提及結论组成,其最典型的结构就是司法三段论式推理。对于法律论证,一般认为其主要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等组成,而不管是法律推理,还是法律论证,都是过程性证明,是一个动态推导的过程。 

(2)内容及形式的比较,法律推理的研究思维与形式逻辑是相同的,单独抽象出法律思维形式,其只注重“推”的形式,隔断了推理形式和内容的联系,违背了内容和形式同一的思维本质。对于非形式逻辑,其本身就是对思维内容进行研究的,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内容,辅以形式,和单纯注重形式的法律推理相比较,法律论证更加符合形式和内容同一的思维本质。 

(3)在有效性方面的同一及差异,形式逻辑要求所有的推理都应该遵循相应的规律、规则,如肯定前件式、矛盾律等,这也使得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推”形式的有效基础上。非形式逻辑并不排斥逻辑的必要、充分条件集,非形式逻辑拒绝将逻辑形式看做是所有论证结构的基础,在判定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时,是从真实、合法、正当的前提进行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虽然都追求“有效性”,但是两者的追求途径是由一定差异的。 

2.两种不同法律逻辑观的得失 

法律逻辑的发展,特别是法律推理的发展,与形式逻辑有十分紧密的关联,形式逻辑的规律、规则在法律推理中有很高的地位。在法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中,法律推理可以说是形式逻辑推理的主要体现,而在法律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复杂案件中,单纯的形式推理、司法三段式推理虽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也不会因此而忽视形式逻辑。在实际中,面对复杂的案件,每一步推理论证,都是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坚持推理“必然得出”来保证推理的有效性,这样才能避免法律推理脱离形式逻辑范围,造成法律适用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利于社会稳定。在实际中,不能将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绝对化,应该对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性进行全面分析,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在司法判决中加强释法说理,在判决过程中注重法律推理的形式逻辑应用,通过法律推理的“必然得出”来提高判决的客观性。

     非形式逻辑的发展对论证理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对法律论证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国际上对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批评、质疑很少,但是在我国,关于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论证由于缺乏法律论证结构、特征、模式等的刻画,导致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关于法律论证、法律结论的证成准则、规则及修辞等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法律论证为法律结论、裁决结果提供正当、合理、可接受理由时,缺乏了对结论真假的验证,这也使得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时,一提到非形式逻辑,往往会看到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所存在的不足。而需要注意的是,非形式逻辑只看重前提的可接受性,忽视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联,这就要求应该从形式逻辑的“必然得出”对其进行完善。 

3.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融合 

在实际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单纯的形式逻辑难免有些不足,需要引入非形式逻辑推理,法律推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说服对应方,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其律师都是为了说服审判方,而审判方则需要说服所对应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然后为当事人解释其决定。因此,需要利用非形式逻辑对形式逻辑进行填补,而法律逻辑也应该在法律推理中综合应用法律论证。 

在形式逻辑结构下,有效性重点在于推理形式的“必然得出”,也就说如果前提是正确的,那么结论也就是正确的,但前提是否真的是正确的,并不受关注,也就是说其看重的只是“如果前提正确,那么结论就是真”。对于非形式逻辑,其论证的基础是前提的正当、真实,只有保证了前提的正当、真实,才能确保其论证的有效,从这个角度看,可以通过非形式逻辑来对形式逻辑进行弥补,保证了前提的正确,然后在“必然得出”结论。对此,为了进一步实现法律逻辑的有效性,应该注重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间的良好融合,实现逻辑上的一致、思维上的统一,既能保证客观事实的真实还原,还可以确保推导过程的有效真实。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不管是形式逻辑,还是非形式逻辑,在法律逻辑建构上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形式逻辑下,在法律实践中应用逻辑规律、规则,保证前提和结论的“必然得出”推导关系,从而确立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标准。在非形式逻辑下,在法律实践中应用逻辑论证评价理论、修辞理论,从前提的恰当性、真实性来论证结论符合法律理性,从而构建法律论证分析评价体系。在实际中,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客观性,需要注重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良好融合,从而实现司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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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9

我们熟知的思维方式,一是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辩证逻辑的“矛盾分析法”。前者只能处理简单性事物,无法胜任复杂性问题。后者虽以复杂性为立意,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我们还往往不知不觉将二者混合纠缠在一起。因此,我们今天来谈思维改造问题,就表现为具体的两点:一要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把我们的思维从形式逻辑的桎梏和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混淆中解放出来,坚定不移走辩证法道路;二要一心一意发展辩证法,确立起具有时代水平的辩证逻辑新思维。

一、坚持辩证法道路是当前理论创新的根本

大凡辩证矛盾出现的地方,就会纷争不已,失误频仍,诸如姓资与姓社、公平与效率、科学与人文等。这种理论思维相对滞后的局面,究其思维方式上的成因有二:一为这些问题原本就是复杂性问题,在没有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在用原则上就不相称的原子分析法来处理;二为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真正面对复杂性时,会严重偏离辩证法道路,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可以说,我们还一直未能真正获得胜任解答这些时代课题所应有的思维方式。

以西方科学为代表的原子分析法,潜在设定世界由单元粒子堆积而成,总是试图将事物抽象为某种结构模型,实质是假定了世界的简单性、孤立性和静止性,而不考虑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有一个“三同一”的限定,即同一时间、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熟悉当代逻辑哲学的人就更清楚,形式逻辑有一个著名的“看家法宝”,那就是当代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曾讨论过的“外延性论题”,大意是说一切命题都是初始命题的真值函项,并且内涵性语言可以完整地转换成外延性语言,而逻辑真理则是空洞的重言式。这实际上是说,辩证矛盾双方中作为内涵、内容、意义的一方,可以完整地归结到外延、形式、对象的一方。可见,形式逻辑在一开始就将辩证双方进行了武断的割裂和简单化的归结,使得世界最终只剩下抽象的空洞洞的形式结构。其思维实质是否认矛盾。这种做法在面对简单事物时,的确能得到某些操作性很强的结果,但由于任何一种模型都只是对真实世界的片面近似,和对复杂性事物的简单化处理,也就注定了各有各的问题。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就会一方面陷入单一模型的片面的“绝对主义”;另方面则又导致众多模型的表面繁荣实则纷乱不堪的“相对主义”。最终陷入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分裂之中。也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逻辑之外的“实用主义”原则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这必然带来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和“文化对抗”,永远不会“和谐”。事实上,原子分析法是与复杂性事物逻辑不相称的,是与“和谐”的价值理念原则不相容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受西方影响。不少西化倾向的学者在学习西方科学的同时,忘记了当年辩证法针对形式逻辑片面性缺陷所作的经典批判,模糊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原则分野,动摇了对辩证法的坚定信心,更有甚者还提出要将辩证法列入所谓“伪科学”之列。在现实讨论中,或者否认矛盾,总想用建立单一模型的方法来处理复杂性事物;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不知不觉沿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来处理。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复杂性问题,必然带来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的纷争局面。如“公平与效率”问题,论者们就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再到“更加注重公平”,甚至“放弃效率以换取公平”,等等,几乎所有可能的加权组合都有人主张,也都言之凿凿,自有一翻道理。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究竟应该相信谁呢?难道“实用主义”的权宜办法终归是我们沦落的理论思维的宿命吗?可见,原子分析法还缺失了一个至为根本的东西,那就是要对所建立的模型本身进行唯一且必然性论证。但这种论证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内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辩证法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以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位置,决定了我们所面对的各类现象已是多个历史阶段形态的积累,因而都具有了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特征,都已是真正的复杂现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复杂性早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点。对于复杂性问题,形式逻辑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辩证法才可望承担起解析复杂性事物“复杂的”逻辑结构的重任。

我们今天来谈理论创新问题,已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框架的修修补补上,而要以俯瞰苍生、统领时代的雄姿,来真正完成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建构。如果基于这样的立意高度,辩证法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这不仅仅是因为形式逻辑有着固有缺陷,还因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深厚的传统。现代化只可能是传统本身的现代化,我们别无选择。在我国,从古老的“阴阳”学说和“中庸”思想,到今天的“矛盾论”和“和谐”,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的文化根基,是我们的“官方思维”和“思想武器”。如果丢掉这个一脉相承的传统来奢谈现代化,那实际上就是从骨子里的“全盘西化”,这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那意味着更为惨烈的国内的“文化对抗”后果。可以断言,我们今天的文化复兴,必将首先是辩证法传统的复兴。

当然,我们今天强调走辩证法道路,不是不要形式逻辑,而是不要被西方表面的繁华所蒙蔽,不要以为形式逻辑就是全部。我们一定要懂得形式逻辑的极限,要知道什么性质的问题该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奉劝我们中间的那些西化倾向的论者们,要重新树立起对辩证法的信心,自觉回到辩证思维上来,不要盲目陷入无谓的纷争和无望的混乱之中。尽管辩证法本身依然存在着问题,但都是由于自身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是所谓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原则上不可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辩证法是当前理论创新的关键

辩证法的逻辑正当性一直受到怀疑,甚至有人到了讥笑和不屑一顾的地步。这是因为辩证法的立意一开始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其所坚持的“矛盾”在形式逻辑中找不到对应的位置;再加上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现实运用中会不知不觉就严重偏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也导致了实践中众多的曲曲折折。

辩证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认、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这从形式逻辑的外延性论题就可以看出);辩证法所处理的则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具体概念(也就是不承认外延性论题)。具体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对立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两方面,因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这种矛盾,使得具体概念的形式与内容两面随着矛盾的展开而成为一个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由此展开一个辩证发展的范畴序列。按照黑格尔的本意,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有确定的含义的,即对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对立,统一则是指内容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我们展开矛盾时,也许会要用到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对待对立的一面与统一的另一面。质言之,形式与内容这两面也许会要分别服从不同的逻辑法则。那么,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别针对形式与内容的两种逻辑法则呢?是不是真的应该用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展开矛盾的对立面和统一面呢?这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将决定整个矛盾分析的成败。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矛盾分析法从来不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开对立与统一的两面,甚至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逻辑的框架进行。

打个比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像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是两面而不是两元。我们当然可以用形式逻辑去展开对身体的结构分析,但却不能把心灵也当作一个实体对象看待。心灵不是一个“东西”,不再服从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会有着别样的逻辑机制。

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大致还有三个主要的逻辑操作步骤:“一分为二”、“两点论”和“重点论”,分别针对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此三者又都有两个意思,分别针对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我们只来考察第二个意思,因为分析矛盾终归是要落实到某个具体矛盾上。一般认为,展开矛盾也就是既要看到矛盾中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统一的另一面。我们用A与B分别表示矛盾双方来具体说明。按照“两点论”,我们应该先从“对立”的角度考察一下A与B,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如何如何对立的模型,得出一翻结论C;然后再从“统一”的角度又考察一下A与B,又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怎样怎样统一的模型,得出又一翻结论D。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不是可以将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来处理,并且用相同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做会带来怎样的逻辑后果;(二)即便这样展开了,C与D的关系又会成为新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留待后面再讨论,现在只来探讨第二个问题。如果C与D之间是矛盾关系,那么实际上只是转移和掩盖了原来的矛盾A与B,在没有继续展开新的矛盾C与D之前,我们依然无法获得可操作的结果,而这种新的继续展开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意味着无限倒退;如果C与D之间是形式逻辑的关系,按照C与D一个是对立面另一个是统一面的定义,意味着二者永远不可能进行综合,也就得不出任何具体的结论。可见,“两点论”必然带来异常严重的逻辑后果,导致致命的二元分裂而彻底丧失操作性。

为了应对“两点论”所带来的分裂局面,矛盾分析法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重点论”的后续手段,企图通过所谓“条件约束”而对C与D进行因时因地的综合抉择。这样虽然表面上把“两点”综合成了“一点”,但不要忘了这种综合原本是逻辑上就不可能的,一定是被认识者主观地随意地歪曲后的结果。针对这种强行的逻辑综合,有一条著名的“邓斯·司各特定律”,即是说由矛盾命题的合取可以推出任意命题,也就意味着逻辑推理能力的彻底崩溃。更为尴尬的是,即便真的可以进行这种综合,但这实际效果是等同于建立了一个关于A与B的单一模型,也就在绕了一大圈后不知不觉又落入形式逻辑的窠臼,从根本上否认了矛盾,背离了辩证法。所以,“重点论”是一个明显背离了辩证法的东西,并且也不是形式逻辑的东西,纯粹是一个主观的随意的东西。由此也就必然带来辩证法在逻辑推理能力上的“随意性”后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矛盾分析法的现状和困境,一方面,“两点论”将矛盾双方当作两个二元对象,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处理,试图通过建立两个正相反对的模型去克服原子论单一模型的片面性,但必然带来分裂和不可操作;另方面,“重点论”试图强行对“两点论”进行综合,但必然导致随意性。所以,矛盾分析法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动表现就是:在“两点论”展开矛盾时,往往会头头是道,道理说尽;而在“重点论”解决矛盾时,却只能两面骑墙,模棱两可“和稀泥”,草草了事。无怪乎今天的辩证法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辩证法只是理论上的“万金油”和行动中的“事后诸葛”。

鉴于现有矛盾分析法在操作性上的这种先天不足,我们今天的理论创新在坚持辩证法道路的同时,当务之急就是首先要发展辩证法。尽管辩证法一直是我们的思想旗帜,但事实上,现有矛盾分析法中的“两点论”和“重点论”,都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的东西,都在一开始就受到了形式逻辑的束缚和扭曲,也就背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因此,我们今天坚持辩证法,本质上是要坚持真正的辩证法;而发展辩证法,则是要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

三、发展辩证法需要预备的三个思想基础

我们寻找发展辩证法的出路,需要重新回到矛盾分析的起点,回到对矛盾的最初理解上,从中找出全新的可以真正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逻辑原则和理路。

1、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

矛盾是整个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矛盾分析之成败首先取决于我们对矛盾的具体理解,将关系到其后的如何具体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然而在思想史上,“矛盾究竟为何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悬案。

针对形式逻辑的片面性缺陷,辩证法提出要将事物看作是矛盾双方共同规定的结果,将事物“一分为二”,兼顾“正反”两面。这个出发点是对的,问题却出在对这个“二”的具体理解上。正是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混乱,最终导致辩证法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可以毫不为过地说,现有辩证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对这个“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最终的症结所在。

细加考察就能看出,对这个“二”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二元”;二是“二层”;三是更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与“层”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种理解才符合辩证法的本意。

“矛盾”的本意是指“元与层”的“二重性”,也就是形式与内容的二面性,或说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的两面性。矛盾的双方,“对立”的一方是关于形式的,是“元”,也就是“实体”,是实体的总体形式结构;“统一”的另一方是关于内容的,是“层”,也就是“关系”,是关系的整体内容构造。对这两方的展开,分别要用不同的逻辑法则。正是在这里,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发生了致命的偏差,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重”完全当作了“两元”,然后再来讨论哪个是重点哪个是非重点。这种歪曲意味着,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虽然承认了矛盾,但在后续的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将矛盾纳入到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去处理,也就根本背离了辩证法道路,必然要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逻辑后果。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一种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众所周知,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然而,由于辩证法一直未能明确指明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也就使得人们不能准确揭露辩证矛盾,只知其与形式逻辑矛盾不同,却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样具体地不同。这就往往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似乎辩证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逻辑所极力要清除掉的东西,似乎承认辩证法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形式逻辑的核心规律的“不矛盾律”。其实,所谓矛盾,并不是“对同一主词给予相反的谓词”,而是就是主词(实体)与谓词(关系)的结合。辩证矛盾既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因为这显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将与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之原因的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于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因为这实际上还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属性”之间,因为属性只是事物的内容方面,即关系构造方面,而关系是不能被当作“元”一样看待的。辩证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结构方面与内容构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内容上的统一性。

离开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我们对矛盾的理解就将变得混淆不清,难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逻辑观点的逻辑家们,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义上来看待矛盾,这实际上在一开始就丢掉了辩证矛盾。那些努力试图通过形式化手段来使辩证法获得操作性的人们之所以收获甚微,根源也在于总是将辩证矛盾的“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辩证法所蒙受的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辩证法自身未能充分阐明矛盾究竟为何物的必然后果,以致造成了辩证法一直不为逻辑学正统所接受的恶果。自黑格尔创立辩证法体系以来,思想家们就一直深陷在二难的困境中苦恼不已:如果我们不能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么我们又还能到哪里去为矛盾寻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们将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那么我们又将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理于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断言,辩证法只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梦幻。甚至有人认为,“不是恶劣的欺骗,而是似是而非的伪理论阻挠了真理的展示”。当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则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着辩证法这座智慧的宝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实体与关系的统一,是实体的总体结构与关系的整体构造的统一。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2、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

形式逻辑以设定世界在本质上的静止性为前提,只有“元”一个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实体性结构的“真假对错”一个逻辑尺度。正是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严重束缚并阻碍了辩证法的发展。因此,精确展开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们必须首先突破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确立能够同时容纳“元”与“层”两个向度的复合框架。

辩证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画世界的存在性外,还要揭示世界的运动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实体本身被看作永恒不变,因而在原则上就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演化发展,只可能是关系的构造。关系构造必然表现为关系的环节性,也就是整体的层次性。所以,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可见,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只可能是关系的环节,也就是关系构造的复杂性等级,或说关系整体的层次境界高低。“高低”这个尺度,是一个不同于“对错”的新尺度,二者原则上不能归结为一个。遗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逻辑框架上进行这种突破,而是不自觉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试图只用单一的“真假”尺度来衡量世界的实体性和关系性两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循环定义的困境。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无法给出是否质变的逻辑标准,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变还是量变。例如,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要知道,随着温度的每一点升高,水的性质都多少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凭什么来说哪个温度上的变化就是质变或者不是质变呢?

“对错”与“高低”相结合的思维框架,其实是我们原本就有、习以为常的,只是我们的逻辑学没有充分自觉而已。譬如我们看待身边的某个人,就不会简单地说他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还要说他水平怎么样,境界高不高。

3、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

对“层”的展开需要遵循关系构造的逻辑,与之相应的是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也即整体的层次性、意义的环节性和演化的阶段性。

关系不是实体,关系与关系之间已经再没有“之间”。纯粹的关系也就是不含任何实体差异的直接的原初的“一”。关系永远是统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于不同的环节。对关系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关系当实体一样去进行形式逻辑的“类演算”,只能在与浑然一体的关系整体的“直接同一”中,去体验,去直观,去与之同步发生。可见,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关于心灵直觉、意义直观和事物发生的逻辑。与关于实体的形式逻辑相对应,我们可称关于关系的逻辑为“内容逻辑”。

关于关系构造的发生学思路自古就有,从古代的神秘主义、怀疑主义,到近代的直觉主义,直到当代的整体论,尤其是今天的现象学,都体现了人类对于关系的逻辑的认识。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两条思维规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实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者则是内容逻辑的基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改造我们的思维中的另一个重大的非逻辑的哲学话题,那就是如何对待“唯心主义”的问题。由于我国曾经一度盛行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一直忽视对于心灵和意义世界的研究,也就偏离了辩证法所应坚守的二重性立场,造成了我们今天对世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人格修养、道德建设、素质教育以及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局面。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要吸取并推进当代现象学的发生学逻辑成果。(具体怎样吸取和推进,笔者将另文阐述,或请参阅拙著《二重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那些没有现象学素养的头脑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很难的。

四、辩证逻辑新思维

发展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一样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论者所宣扬的那样,认为辩证逻辑具有所谓辩证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将其精确化。辩证逻辑的发展问题,应首先是如何摆正辩证法的“二重性”立场的问题,即将辩证矛盾彻底当“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摆正了这个立场,就很容易显示出曾一度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逻辑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我们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众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对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的了解,而这些恰好是以处理总体性、对象性和静止性为专职的形式逻辑所不能胜任的。内容逻辑的确立和深入研究,将使我们看到,与形式逻辑相对的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内容逻辑,逻辑学阵营不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及辩证逻辑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构成辩证关系,它们的二重性统一即为辩证逻辑。这也就表明,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极不成熟的辩证逻辑与内容逻辑的混合体,并且还往往被形式逻辑所扭曲。

一般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导我们的极不恰当的比喻。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形式逻辑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是层次性关系;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则分别是“二重性”与“二元性”,是不同的逻辑立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

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整个辩证法的关键。形象地讲,“二元性”中的双方都是“元”,都是实体,是“一根线栓着的两个球”;而“二重性”中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实体,另一方则是关系,是“线与球的连接点”。二元的双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逻辑的法则;二重的双方只有作为实体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另一方即作为关系的一方则遵循内容逻辑的法则。认识到“二重性”与“二元性”的这种根本不同,是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这个发展辩证法的道路,不是因为此前的思想家们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为“辩证二重性”这个结合点,恰恰只能处在“元”和“层”之间,意味着我们需要首先拥有关于“元”和“层”两方面的认识,而“层”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只有当我们处在已有多层历史积淀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对“层”的清晰认识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们对矛盾的展开就不能是“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一重是,我们要对矛盾中作为“元”的对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对象性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重是,我们要对“层”的统一的另一方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意义性内容构造方面。于是乎,世界就将在“元”和“层”两个向度上分别展开来,最终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

1、从构造到重构再到反身重构

现象学认为,对象是意义构造的产物。对象总是按照我们的意义方式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因而对象总依赖于一定的意义平台。在现象学“构造”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新的观念,即“重构”的观念。对象将会被不同的意义所重构,并且可以不断地、一再地重构。众多“重构”中的那些实现了层次跨越的“重构”,可称为“反身重构”。可见,对象将在不断的构造、重构、再重构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反身重构”的不同质的等级序列。我们首先会在某个意义平台上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某个现象域,乃至世界;然后,我们又可能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平台上重新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现象域和世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现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个单一意义层面上所呈现的结构样式,而是一个由不同的构造环节所分别打开的多层面的形态序列。质言之,是一个反身重构的依次发生的逻辑序列。

转贴于 2、严格层次性及其逻辑判据

辩证法欲对发展性问题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由于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因此关系才是本质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才是本质运动的“尺度”。这就告诉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出严格层次性的定义和判据,也就是所谓“质变”的定义和判据。有了这样的定义和判据,我们就能将质变与量变区分开来,就能精确把握演化发展。

严格层次性是指由关系构造的环节性所对应的关系整体的层次性,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是事物开显所在的不同等级的“视域”,而不是“类演算”中不同大小类之间的所谓层次。譬如说,物质结构中的银河系与太阳系之间,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关系,而从经典力学的“质点”过渡到近代力学的“量子”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跨越。

严格层次性必须满足“外延上的幂集”和“内涵上的反身”这两个等价的逻辑判据。所谓“外延上的幂集”,是指新旧事物之间,如果旧事物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单元的集合,那么新事物必然居于这个集合的幂集之中。所谓“内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属性”必然是旧事物的“属性的属性”。譬如,质量与能量这两种物质形态,质量是“质点”单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质点“组合样式的组合样式”,即质点集合的幂集。各自对应的属性运动分别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则是“速度的速度”。又如,农业文明的“种植”与原始文明的“采集”之间,采集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个别取样,可以总体作成一个集合,种植则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全程掌握,意味着可以对该集合进行幂集意义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说,种植就是“采集的采集”。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顿力学更低的意义水平上看才是质变。

3、格局分析法

按照“两重论”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开为一个依次反身重构的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可以称之为“格局”。

从逻辑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开成为一个格局,或者说,格局结构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逻辑结构,因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具有形式结构上的多样式性和内容构造上的多环节性,并且特定的结构样式会与相应的构造环节对应结合在一起。相应地,我们认识事物,也就是要认识事物内在的逻辑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备的各个意义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进行展开和定位。这种新的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可称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们,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时,首先要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和研究范式,不能沿用线性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而要采用新的能同时体现实体结构的“真假性”和关系构造的层次境界“高低性”两个尺度的分析方法。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形式与内容相结合,要求“真理”与“境界”相统一,将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应的境界层面。可见,格局分析法遵循的是“定位论”,而不是“重点论”。

格局、格局分析这样的观念,对我们来讲并不完全陌生。我们经常就讲经济格局、文化格局、心理格局等。大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乃至全球性问题,小到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一个家庭、一个个体,凡当面对的事物带有复杂性,我们就总会用到格局概念,就总会用“格局”一词去指称复杂性事物的“复杂的”逻辑结构。这就已经向我们昭示着,要重视对复杂性事物的格局研究。在今天,既是为了充分认识复杂性事物的需要,也是为了完满解答众多时代课题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辩证法现代化的需要,我们都要大声疾呼,都要明确地提出要发起一场专门针对格局的逻辑研究,要建立起完整的格局分析法。

对照一下,如果说原子分析法是试图建立关于对象的单一模型,而矛盾分析法是试图建立正相反对的两个模型,那么格局分析法则是试图建立包括全部的“共时性”和“历时性”在内的正交模型,一个由所有可能的模型按照发生顺序依次排列的模型序列。可见,格局分析法既是对形式逻辑惯用的建立事物结构模型的原子分析法的继承,也是对辩证逻辑试图对这些模型的唯一且必然性进行论证的实现。无疑,只有这样的模型序列,才能既是对复杂性事物的完整表达,又能通过层次定位后获得充分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展开来的矛盾,才能既不失多样性,又不脱离统一性,方能堪予承担对复杂性事物的逻辑解析。

4、现象的逻辑

现象是对象与意义的二重性统一。一方面,现象具有结构,可以还原成某种结构单元的组合样式;另方面,现象之结构究竟会围绕哪种结构单元延伸开来,取决于现象自身的构造环节,最终取决于人自身的意义构造和直观能力水平。譬如说“1”这个数,在加减法的构造环节上是整数,在乘除法的构造环节上就是有理数,而在乘开方运算的构造环节上则成了实数。对古人而言,无理数不是真实的存在,但在我们今天的中学生那里,无理数也会变得像我们身边的桌椅一样真实。一方面,不同的物种、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不同生命史的个体,都会在各自不同的意义水平上拥有各自的世界;另方面,这所有可能的世界之间又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而排列成一个发生序列。古人会将“水”、“火”、“土”、“气”等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后来则将“原子粒子”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我们今天则在“质点”以至“量子”的意义上理解世界。事实上,人类就曾在重量-位移、质量-速度、能量-加速度这三个不同的意义平台上构筑出相应的三幅力学图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再一次打开一个“信息-跃迁”的力学世界。但这些力学图景之间又依次后者是前者反身重构的结果。西方哲学史上的自然哲学阶段、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现代阶段,也明显构成一个反身重构的序列,因为它们为世界所设定的结构单元可分别归结为“具体实物”(如水、火、气等)、“抽象实体”(典型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质型论和后来托马斯·阿奎那的“最低能指质料”)、“原子事实”(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有系统总结)和“原子世界”(如当代哲学前沿对可能世界的探讨),此四者就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关系。

现象不是既成的,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通过人的参与被构造的,还会随同生命进化不断反身重构下去,最终形成一个现象域的等级序列。历史的进程,不是现象域的同质扩张,而是异质的反身重构和层次升级。历史进程的主线,不是真理战胜谬误,不是永远光明在前黑暗在后,而是不断地获得真理,定位真理,并超越真理。具体地说,不是人比细菌更“正确”,而是人有着更高的构造等级和生命境界水平;所有物种虽然共处于同一个世界,但并不必然构成相互争夺生存资源的竞争关系,而是各自拥有自身意义水平的生存环境;从表面看,相对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似乎是牛顿力学现象域中某个曾被忽略的不起眼的角落,如光速不变问题,但实质是根本就处在更高的现象域层面。

五、怎样进行格局分析

所谓格局分析,本质上还是矛盾分析。要求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进行,对事物所具有的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面严格划分和辨认,并分别用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去展开和解决。所以,格局分析法也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分析法”,或可称为“矛盾二重论”。

对复杂性事物进行格局分析,可以概括为“一个前提,三个步骤”。所谓“一个前提”是指我们不仅要承认矛盾,还要将矛盾明确理解为“二重性”。所谓“三个步骤”则是指二重法、两重论和定位论,分别对应于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总的来讲,矛盾分析法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明确理解矛盾、准确揭露矛盾、精确展开矛盾、正确解决矛盾。

1、明确理解矛盾:二重性

矛盾分析的前提当然是首先要承认矛盾,但这是不够的,还必须奠定在对矛盾的深入认识和明确理解上。

承认矛盾就是承认事物本质上的复杂性,即承认事物在结构样式上的多样性(对立)和构造环节上的多环节性(统一),并承认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我们认识复杂性事物,最忌讳的就是教条化,或者否认矛盾,直接采用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来建立某样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型;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照搬别人的东西。毫无疑问,事物终归是要被设定的,要通过建立模型才能进入到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先要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才能确定建立模型所应依据的意义环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能被绝对化的,其永远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种模型,都意味着对复杂性事物进行了某种武断的设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会是“文不对题”、“避重就轻”、“刻舟求剑”的致命缺陷;别人的东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里有效的东西,拿回家来往往就会不灵了。从思维方式上看,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承认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建设阶段之所以有那么多失误,则是因为除了现有辩证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许多别人的东西。

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偏离了“二重性”原则,真正的辩证矛盾也就已经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认矛盾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的辩证法一直将矛盾表述为所谓“对立统一体” 或“正反双方”,这种做法是很肤浅和粗糙的,其对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还可以混淆“二元”、“二层”和“二重”三种意思,并且很容易暗示给我们一种实体观的思维模式,而看不到内容逻辑的存在,误导我们用形式逻辑去处理对立与统一两面。这种混淆是导致辩证法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则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我们现有的辩证法就一直是这种混淆的结果: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现有辩证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东西;另方面,其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很多问题。

2、准确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简单地随意地将事物分成两块,也不是随便把两个东西或者两种性质放到一起,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划分,去辨别真假矛盾,和辨认矛盾双方,并规范我们的用语。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并不是过于简单粗糙的“一分为二”,而是严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随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既有实体性结构的对立又有关系性构造的统一。矛盾不是随意的,是因为矛盾中的双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双方共同组成一个“二重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于事物之间,并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不是事物内部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否则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严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适应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矛盾框架的东西也混淆进来。(二)矛盾双方必然分别是事物自身的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两方面,需要准确辨认,不能简单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与反”的说法上。否则就是“矛盾颠倒”,使矛盾双方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精确确定双方各自应该遵循的法则。(三)我们提炼、表述和讨论矛盾时,应该遵循一定的用语规则,主动选择那些带有实体色彩或关系色彩的词汇去分别指称矛盾双方,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是“用语混乱”,使矛盾的表述没有原则,讨论起来就模糊不清、捉摸不定。这三点正是我们揭露矛盾时辨别真假矛盾、辨认矛盾双方和统一用语规范的逻辑标准。

根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却不能说事物之间存在着矛盾。当我们去谈论事物之间(或者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矛盾时,实际上是已将这两个事物当作了一个整体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时所谈论的矛盾已是这个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来诸事物之间的矛盾。原来的诸事物只是内含在该新事物之中,充当新事物的结构要素(或构造基础),但决非新事物之为新事物的本质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还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划分和辨认。

譬如“质与量”就是典型的辩证矛盾,其中质是关系构造的一方,而量则是实体结构的另一方。诸如物质与意识、稳定与发展、科学与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别前者是实体方面,后者则是关系方面。

又如“资本家与无产者”,在“两类社会群体”的意义上二者是不能构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关系,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的对立和在内容构造上的统一,即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上必然会分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以及还有更多的所谓中产阶级,在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整体上。此中,资本家与无产者只是社会阶级的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将资本家与无产者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实际上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再如“姓资与姓社”,也不是“两种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产关系”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姓资与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谓混合经济)等的多样性,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上。此中,姓资与姓社也只是生产关系这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构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将姓资与姓社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同样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3、精确展开矛盾:两重论

对矛盾的精确展开,不能采用“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两点论”虽然不排除其中也包含了“二重性”的成分,但可以混淆“元”、“层”和“重”三种意思,更多地是将“二重性”的矛盾本意歪曲成了“二元性”的两个关系,而且偏偏这两个关系又是正相反对的“对立”与“统一”两个关系,必然带来二元分裂的不可操作的后果。

根据“二重性”原则,矛盾双方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元”,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层”,分别服从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两种不同的展开法则,并且不能颠倒错位。其展开结果必然是得到一个“元”的多样式,和一个“层”的多环节,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演化着的多层次并存的格局结构。任何特定的现象都将被定位在这个逻辑格局的某个层面上。

譬如“姓资与姓社”,二者是工业社会生产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形式结构方面所展开的层次序列中的某个层面之一部分。与之二重相对的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构造方面,也就是社会生产方式,需要按照内容逻辑来展开,必然表现为一个多环节的序列。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将看到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演化序列:生产方式从原始文明的“采集、狩猎”,到农业文明的“种植、畜牧”,再到工业文明的“开采、制造”,以至今天正在形成中的信息文明的“研究、创新”;社会群体分化则从奴隶主与奴隶,到地主与雇农,再到资本家与无产者,以至未来的“知本家”与“无知者”。相伴随的是,人类自身的头脑构造、直观能力和行为模式的复杂性等级越来越高;社会财富的形态也从“衣食”,到“金银”,再到“货币”,以至“股票”。总之,历史的这个进程是复杂性等级的进程,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而不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在每一个演化的阶段环节上,我们都会打开一个完整的世界,都会拥有相应的真理和社会制度。原来的层面也不会消失,而是作为基础被内化,被包涵,被定位,被超越,被依序定位而并行不悖。

4、正确解决矛盾:定位论

现阶段的矛盾分析法在解决矛盾时,采用的是“重点论”,依据所谓“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观念,认为“两点论”中的两点,总可以区分出重点和非重点。这一由马克思提出并在毛泽东那里得到尽情发挥的思想,是现有辩证法试图获得操作性的关键手段。我们前面已经表明,“重点论”是一个牵强附会的东西,必然带来解决矛盾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实,所谓“主次”、“轻重”、“大小”、“利害”等,只能是相对于确定的衡量标准或者说意义环节而言的,要基于一种实体性设定,将事物摆在同一个实体层面进行对比,而忽略了关系构造的多环节性。其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也正是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本身作为形式逻辑的方法是有可取之处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在辩证逻辑那里,这种方法就不再适应了,因为辩证逻辑所要处理的是矛盾,是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多样性,是要将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两面进行综合,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要知道,形式逻辑是只处理形式而不管内容的,并且是不允许将矛盾命题进行合取的。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点是各有条件的,因此可以通过阐明约束条件来区分重点与非重点。这种“条件决定论”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此中的所谓条件也会分裂,又将面临如何将条件的两点综合为一点的问题。

辩证矛盾是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不同的,辩证矛盾的解决不是要把矛盾剔除,也不是去将矛盾中对立与统一的两面区分出重点与非重点。事实上,辩证矛盾的两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永远是“二重性”结合的。矛盾不可能单方面消失,任何一方的消失,都意味着另一方的同步消失,都将导致整个层面的瓦解而回到原来的低级层面。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建构起来的,只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层面一个层面地循序渐进。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将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形式与内容的两面分别展开,让形式对立面所表现出的多样式与内容统一面所表现出的多环节一一对应起来,得到各自的定位,从而让矛盾有机地建构起来,内化成为事物发生序列中的一个必然应有的环节、阶段或者层面。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将任何特定的现象定位在事物演化序列中的相应层面,然后按照相应层面的法则去处理。这就是我们解决矛盾时的“定位论”。

马克思谈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时,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他说:“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2页。)此中,他明确指出,“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的方法,“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其实,他这里所表达和依据的就正是定位的思想,因为他认为矛盾的解决不是取消,而是通过“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内化为事物的一个发展环节,并且我们也只有通过定位才能确定怎样去创造矛盾能够借以在其中运行的形式。

一般认为,解决矛盾有三种方式:消解、转移和转化。这三种方式都是“定位论”所包含和允许的,但需要深入理解并区分对待。“定位论”具体到解决现实中的特定的矛盾中,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解决矛盾是有条件的,特定的矛盾需要有与其定位环节相对等的条件才能通过转化来最终解决,过于超前的矛盾或者暂时不具备定位条件的矛盾就只能暂时采取取消或者转移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一定要在一定的国内外环境下进行,特别是要在国内民众行为能力水平和文化心理可接受的程度上进行。这意味着解决矛盾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类手段: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来“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之内化成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一环;非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发现暂时还不具备正常解决的条件,也就只好暂时消解或者转移。但这样做时,千万不要忘了,惟有正常的解决方式才是事物的“发展之道”,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则只是权宜的“自保之道”,只是万不得已的非常手段。

消解矛盾,是指由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双方都被取消。根据“定位论”,消解矛盾意味着整个层面的瓦解,而使事物停步不前甚至倒退。因此,消解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非正常方式,只有当解决矛盾的条件完全不具备时才可临时采用。譬如“姓资与姓社”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一个不能正常解决的问题,因为那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自保的问题,人家虽然要在“占领地”搞工业化,但对我们而言那是“殖民主义”的工业化,是人家的,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民族自主演化发展出来的,我们并不能正常参与其生产、交易和分配的游戏规则,甚至面临着灭种之灾。当此之时,我们惟有消解这个矛盾,惟有暂时哪怕不要工业文明也要先求保住我们的民族血脉和文化根基。所以,我们就只能消灭资产阶级,同时也意味着消灭了无产阶级,也就取消了整个工业文明的现象域层面,而回到更低层面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后来,到了国家建设时期, “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了,因为此时已经具备以正常方式解决“姓资与姓社”问题的条件,也只有正常解决了这个生产关系在新层面的新矛盾才能真正实现工业文明。但我们囿于思维方式上的错误,将“二重性”的辩证矛盾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形式逻辑关系,并主观地夸大了矛盾的对立面,仍以为矛盾的解决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我们的社会停步不前,错失了一次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要知道,如果真的无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我们的社会不是发展到所谓共产主义,而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层面被瓦解,也就回到更低级的农业文明的层面。事实上,作为“姓资与姓社”的两个极端,垄断资本主义与“大锅饭”社会主义之所以行不通,都是因为试图取消对方而导致工业文明的层面无法“如其所是”地正常开显,也就实质退回到原来的农业文明的低级层面,前者导致“经济危机”而成为“堕落的”帝国主义,后者导致“经济短缺”而成为“荒唐的”空想主义。

转贴于 转移矛盾就是将矛盾的现象暂时掩盖起来,使之通过别的方式来表现,也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根据“定位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个必然环节都是绕不过的,矛盾转移只是权宜的,表面的,一定还会再从别的地方又冒将出来,除非放弃事物的发展,而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遇到了“姓资与姓社”的问题,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个问题不便马上以正常方式解决,而被搁置起来。但也因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就转移成为今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甚至还会更进一步激化成为“稳定与发展”的问题。

转化矛盾其实包括了两种意思,一种是所谓“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另一种是通过“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而使矛盾整体由外在转变为内在,由不适应转变为适应。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而由被统治者转化为统治者,但这只是一种非常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说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后的逻辑机制的。真实的情况是,革命以后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在参与革命的过程中重新分化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换位的结果。新的统治者中一定既有原来的统治者,也有原来的被统治者;新的被统治者也同样包括了原来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类人。并且,革命以后如果真的还能保有革命前的生产水平,那么一定也伴随有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新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事实就是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关系的翻版。否则,社会一定是停滞甚至倒退的。可见,转化矛盾的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种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确解决矛盾的途径。譬如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旦定位看待以后,就实际上等同于要不要工业文明的问题,只要我们衷心希望工业文明层面能够“如其所是”地真正开显,就必须是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创造出矛盾能在其中借以运行的形式,使矛盾内化成为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一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私有化,要制定“物权法”及其法系,而且还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和避免平均主义的概念上,而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物权法”之本质层面是要允许“股票”、“知识产权”以及之类的财富形态层面存在,要认识到财富分配不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还有财富形态的层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认公有化,要制定“人权法”及其法系,并且也不能停留在保护“弱势群体”和避免两极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认识到所谓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逻辑实质是要确保整个格局结构的稳定和依序并行,尤其是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人权法”之本质环节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关键体现在义务教育、反腐败和反垄断上面。

总之,解决矛盾的逻辑机制不是“相互转化”,也不是“此消彼长”,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通过矛盾的展开和定位,来“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双方永远“相辅相成”、“同消同长”、“和谐共存”。相应地,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首先定位,通过定位来判断究竟应该采取消解、转移还是转化的途径。最根本的途径,不是消解,也不是转移,而是转化,并且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意义上的转化。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构,内化成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应有的有机的一环,也才最后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六、格局分析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专为处理复杂性现象而铸造的逻辑分析工具,可以将表面上显得杂乱无章的所谓复杂现象,整理成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并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以几个实例来说明。

1、“矛盾”典故

关于“矛盾”这个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认为矛与盾直接构成矛盾的正反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是对立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双方又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并且总有一方是重点。思维实质是将矛盾纳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逻辑框架中处理,必然会带来颠来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观随意的不可操作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采用格局分析法,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揭露、展开和解决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准确揭露矛盾。首先,现实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两个实体,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们将矛与盾放到一起来谈论,实际上是在谈论“兵器”这个事物,真正的矛盾应该是兵器这个事物的矛盾。再次,由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方面,矛与盾只是构成其实体结构的一面,我们还要找到关系构造的另一面,只有这两面才构成真正的辩证矛盾。接着,兵器这个事物之内容构造的一面,指的是制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学原理。然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个要进攻另一个要防守,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又具有统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学原理。于是,兵器这个事物既在形式上对立又在内容上统一,构成矛盾。最后,我们可以选用“兵器种类”和“兵器原理”这样的词语,分别表述兵器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面。所以,矛与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这个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

精确展开矛盾。“矛盾”这个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按照“两重论”,我们既要对兵器种类的对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又要对兵器原理的统一的另一面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展开。从兵器种类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种不同的结构样式,具有矛与盾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并且,不管是什么样的矛或者盾,都可以还原出它的结构单元,而确定它所处的层面,从石器,到铁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从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个不同构造环节,不管是矛的“无坚不摧”,还是盾的“坚不可摧”,都具有统一性和多环节性,都一定是依据了兵器原理的某个具体环节,从重量-位移,到质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信息-跃迁。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个兵器种类与兵器原理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于是乎,我们就将看到一个兵器种类的层次序列,和一个兵器原理的环节序列,二者结合成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首先,对于不同层面的矛与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时代的矛,铁器时代的盾就是“坚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时代的盾,铁器时代的矛就可以做到“无坚不摧”。其余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对于同一层面的两个具体的矛与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来决出高下。

2、公平与效率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显然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唯有运用格局分析的思维方式才能认识清楚。否则,我们就会在复杂性问题面前或者茫然无措,或者纷争不已,或者模棱两可和稀泥。具体到我们当前遇到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就应该坦然承认二者是矛盾,并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展开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论者所做的那样,或者否认矛盾,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经济学家的所谓模型和结论。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二者的含义都具有多样性,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论者们大多仍从形式逻辑出发,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只承认公平一方的复杂性,而否认效率一方的复杂性,并且还认为公平的复杂性也可以简单化地区分为所谓“经济”和“社会”两个层次,终不能摆脱片面性缺陷。也有个别论者看到了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复杂性,明确采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两点论”加“重点论”的分析框架内,将二者看作是两个二元对象,其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对立的,另一种条件下又是统一的,于是得出结论说二者是所谓“全方位的立体交错的交互关系”。道理虽然说尽,但到头来终究不知所以,连具体的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说不清。

准确揭露矛盾。对公平与效率展开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个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双方分别是什么。

为了能够准确揭露矛盾,我们需要先来讨论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这三个概念,因为这里也是论者们经常发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张只有平均才是与效率相矛盾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伪命题”,是因为人们错误地把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平均翻译成了公平才导致的问题。显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针对的标准不同,一个是“均”,一个是“等”,还一个是“公”。平均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绝对化的实体设定,将人看作是同一层面上的完全一样的东西,忽视了人类劳动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为模式复杂性等级和思维构造层次是参差不齐的,同一层次的人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用平均这样的过于机械简单的概念来描述人的社会现象就是不相称的,不足以承载内容无比丰富的辩证矛盾。平等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潜藏着实体设定的意思,依然否认了人的质方面的多样性,只承认了量方面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载辩证矛盾。只有公平这个概念才同时承认了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也才成为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才可以承载辩证矛盾。

同样地,对效率这个概念我们也要做广义的多样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论者们普遍认为的那样,认为效率的含义是固定的。即便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产出之比,或者期望与效果之比,也不会只有单一结论,因为社会生产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计算投入和产出时所圈定的范围也就可广可窄,很难人为地进行某种设定。

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不公但高效;二种认为既不公也低效;三种则认为既公且高效。这些争来争去的说法,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一定在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理解上进行了各自的片面设定。如果基于这样的片面设定来展开讨论,就一定不会有一致的结果。例如,“大锅饭”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垄断和腐败是不是高效呢?像这样的问题都不会有公认的答案。其实,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任何社会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则就不能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都一定是建立在人们对某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认定上,也一定会表现出相应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义环节不同,效率的对象层次不同,或者说,实现了哪个环节上的公平就对应打开了相应层面的效率。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公平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效率则是与之相应的可以把握“机会”的高级知识技能所打开的效率。但怎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才是对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呢?或者说,创造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能在“机会”这个层面运行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义在当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发展的方向,否则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谓“圈地运动”的“羊吃人”导致了一大批无产者,但只要是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进行,就一定是建设性的,这些无产者们的整体实际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就会被****,被消灭。工业文明是由农业文明“反身重构”而来的,资本家与无产者都不是地主与雇农的直接对应,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重新分化的结果。工业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产和商业活动,对正统的地主和雇农来说都是不屑参与的,会被认作是“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并把握了工业生产方式中的“机会”,才成为了资本家。也正是那些没有能够把握“机会”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贵族,最终成为了无产者。是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就完全实现了“机会”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带有“蛮力”的色彩,或者说,此时的“机会”还是“蛮力”水平上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胆大的投机者,而不是所有人。准确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进化到了“机会”的水平。于是,随着更多的人参与到“机会”层面的活动中来,原始资本主义必然过渡到新的阶段。在原始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哪些人更有条件进化到“机会”水平呢?显然是那些有条件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地主贵族的血缘家族,于是垄断资本主义就形成了。同样地,垄断资本主义也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因为此时的机会只对资本家族开放,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参与进来。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败和反垄断基础上的福利资本主义,才是对“机会”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实现。而这意味着工业文明的完成和信息文明的开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永远是按劳分配的,只是要求我们要对人类劳动的质与量两方面做出多环节与多样式的理解,并且要正确看待所谓“腐败”问题。关于人类劳动具有质与量两方面,这是好理解的。相应地,真正的按劳分配就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劳动,得到相应层面的报酬;付出多少劳动,得到等量的报酬。人类劳动的行为模式与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相一致的。对于一个只能从事最低级劳动的人,只要给予他衣食就够了;对于一个从事高级劳动的人,获得股票层面的回报则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人类劳动的成果和报酬的这种多层次,是并存着的,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腐败的问题,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腐败是要一分为二地具体看待的,并且是可以从逻辑上给出严格定义的。所有那些被我们称作腐败、荒淫和奢侈的所谓“堕落”行为,在逻辑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环节的手段对待原本属于高层次的对象,也就是名副其实的堕落行为。譬如说“裙带”关系,在农业文明阶段就不是腐败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业文明阶段才是不允许的。这种不允许也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允许,如果只是限定在工业社会的底层现象域中也是允许的,只是对于那些本质属于“机会”层面的现象域才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所有关于财富分配和消费中的公与不公的问题,以及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本质上都是属于定位当与不当的问题。只要是定位准确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试图用低层面的手法对待原本属于高层面的对象,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锅饭”年代就公平吗?就没有腐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谈不上公平,即便当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国营企业也只能事实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粮票、布票、油票等的发放也是被少数人支配着,城乡差别和行业差距更是有目共睹。当年在我们身边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饿死了,而有的人照样肥头大耳。“大锅饭”年代并不是真正消灭了贫富悬殊,消灭了腐败,而是取消了工业文明所应有的诸如“股票”之类的财富形态,最终退回到原来的更低级的分配形态上,实质是回到公平与效率的低层次统一上。以低层次的有饭吃与没饭吃取代了高层次的有钱花与没钱花,以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团腐败取代了个体腐败。反过来,比尔·盖茨的财富也许还会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垄断,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许的,世人们也不会觉得不公平。即便他拥有如此之高的身价,他的财富实际上是“股票”层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层面上运作才有意义,并不是他真的身缠万贯,更不是他家里粮食布匹堆积如山。他的财富的本质完全是社会关系整体规定的结果,是特定层面财富形态的一种表现。可以允许他一掷千金地享受所谓“高消费”,但不能允许他把等量的粮食布匹买来囤积或者人为销毁。

再如我们今天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就一定要将公平与效率分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要通过一个过程去谋求内容与形式的相互适应,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懂得工业文明建立在“机会平等”的公平基础上,只有“教育公平”以及反腐败、反垄断共同造就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的实现才是工业文明的最终实现;另方面,我们也要懂得“机会平等”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尤其要正确区分对待所谓“腐败”问题,才能建设性地实现平稳过渡,否则不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社会也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说具体到当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权法”立法问题,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违宪”,另一个是“包庇腐败”,造成社会不公。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是逻辑上的,应该另外讨论;第二个理由虽然是逻辑上的,但不是一个可以支持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个操作细节上的理由,由于“物权”的本质还是“人权”,可以通过对“人权”展开格局分析来给出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来解决。

3、物质与运动,以及稳定与发展

物质与运动构成辩证矛盾,分别是指物理现象的形式与内容。物质结构是多层次的,运动构造也是多环节的。从亚里士多德力学,到牛顿力学,再到近代力学,直到我们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现代力学,物质结构表现出一个重量、质量、能量和信息的物质形态序列,运动构造则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跃迁的运动形式序列,并且依次具有严格的“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运动环节都会成为相应物质层次的所谓“属性运动”。

稳定与发展也构成辩证矛盾,一般是指社会的存在与演化两方面。绝对不是先有稳定后有发展,或者只要发展不管稳定。一方面,稳定不是僵死的,总有某个运动环节会寓居其中,永远只可能是包含某个运动环节的所谓“动态平衡”;另方面,发展也不是笼统的,而是特定环节的,总会要通过归结为相应稳定结构的“属性运动”来表现。因此,我们进行社会制度创新时,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发展这对矛盾,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我们的社会制度,那就是要让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生产活动成为我们的社会的“属性运动”。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对辩证法的理解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一般被概括为“三大规律”和一个“活的灵魂”,即“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结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对矛盾的这种表述是不够的,不够精细,不够到位,因为还可以存在并混淆多种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严格区分对矛盾的三种理解:二元、二层和二重,并坚守二重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则又是运动的原则了,而应该进一步去说矛盾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质量互变规律”是对事物运动机制的阐述。问题同样出在对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与“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关系是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是质变的尺度,反身重构是事物运动的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演化趋势的阐述。新旧事物之间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进步”,而不只是“变”。这只能是在平面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层次性观念,即境界高低尺度。当撇开层级含义时,矛盾就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定义,此中的“正-反-合”只不过是这种封闭定义的同义反复。因此,矛盾辩证法其实是不自觉地赋予了层级含义,并且在悄悄地推演这种层级结构。然而,由于矛盾辩证法是在单一的“真假”主题下进行思维的,未能自觉突破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定义,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层次结构,使得矛盾辩证法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把握这种上升运动的可操作的依据。黑格尔向我们展示的世界不是一个多层级并存的世界,而永远或是单一层级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一个单一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单一层级。对照地说,是“转化观”,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构观”;是递进,而不是累进;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构;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层次并存。引申地说,在矛盾辩证法看来,当矛盾促使细菌进化为人之后,细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原来的层面将随着矛盾的扬弃而消失。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细菌与人以及由细菌到人的多层级并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是对的,但也操作性不够。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辩证法,而是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所谋求的真理与境界的统一,正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解析和发展,从而使得辩证法可以精确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多复杂的事物,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只有顺着它的来龙去脉才能精确地对它进行解析,并准确定位我们当下所处的位置,“对症下药”,找到与之对等的操作办法。譬如,科学社会主义当初是针对垄断资本主义提出来的,在当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实现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反身重构的层次性跨越问题,也就不能继续纠缠在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上了。在人类智慧的历程中,由追求永恒真理,进展到在什么场合谋求什么真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今天,我们站在历史文化的多层积淀上,拥有着如此众多的五花八门的知识体系,这就更加需要对它们进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则我们将反而变得无所适从。

八、格局分析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格局分析法通过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使我们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并通过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使我们得以准确揭露、精确展开和正确解决矛盾。

从思维方式上看,格局分析法修正了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逻辑错误,避免了“元”、“层”和“重”的混淆,建构了全新的认识复杂性事物的矛盾分析理论和操作工具。从文化的角度看,格局分析法所坚持的矛盾“二重性”原则,既是我们贯通古今,深切领会我国文化精髓“阴阳”、“中庸”“矛盾”、“和谐”等的原则;也是我们沟通中西,吸取并推进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的原则;更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走自己的路去展开理论创新的原则。从政治、经济等的执行层面看,格局分析法为我们认识社会矛盾消除了人为夸大的“斗争”色彩,指出了正确的解决方式。可以说,格局分析法是与我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的,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有力保障。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0

我们熟知的思维方式,一是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辩证逻辑的“矛盾分析法”。前者只能处理简单性事物,无法胜任复杂性问题。后者虽以复杂性为立意,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我们还往往不知不觉将二者混合纠缠在一起。因此,我们今天来谈思维改造问题,就表现为具体的两点:一要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把我们的思维从形式逻辑的桎梏和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混淆中解放出来,坚定不移走辩证法道路;二要一心一意发展辩证法,确立起具有时代水平的辩证逻辑新思维。

一、坚持辩证法道路是当前理论创新的根本

大凡辩证矛盾出现的地方,就会纷争不已,失误频仍,诸如姓资与姓社、公平与效率、 科学 与人文等。这种理论思维相对滞后的局面,究其思维方式上的成因有二:一为这些问题原本就是复杂性问题,在没有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在用原则上就不相称的原子分析法来处理;二为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真正面对复杂性时,会严重偏离辩证法道路,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可以说,我们还一直未能真正获得胜任解答这些时代课题所应有的思维方式。

以西方科学为代表的原子分析法,潜在设定世界由单元粒子堆积而成,总是试图将事物抽象为某种结构模型,实质是假定了世界的简单性、孤立性和静止性,而不考虑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有一个“三同一”的限定,即同一时间、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熟悉当代逻辑哲学的人就更清楚,形式逻辑有一个著名的“看家法宝”,那就是当代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曾讨论过的“外延性论题”,大意是说一切命题都是初始命题的真值函项,并且内涵性语言可以完整地转换成外延性语言,而逻辑真理则是空洞的重言式。这实际上是说,辩证矛盾双方中作为内涵、内容、意义的一方,可以完整地归结到外延、形式、对象的一方。可见,形式逻辑在一开始就将辩证双方进行了武断的割裂和简单化的归结,使得世界最终只剩下抽象的空洞洞的形式结构。其思维实质是否认矛盾。这种做法在面对简单事物时,的确能得到某些操作性很强的结果,但由于任何一种模型都只是对真实世界的片面近似,和对复杂性事物的简单化处理,也就注定了各有各的问题。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就会一方面陷入单一模型的片面的“绝对主义”;另方面则又导致众多模型的表面繁荣实则纷乱不堪的“相对主义”。最终陷入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分裂之中。也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逻辑之外的“实用主义”原则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这必然带来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和“文化对抗”,永远不会“和谐”。事实上,原子分析法是与复杂性事物逻辑不相称的,是与“和谐”的价值理念原则不相容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受西方 影响 。不少西化倾向的学者在 学习 西方科学的同时,忘记了当年辩证法针对形式逻辑片面性缺陷所作的经典批判,模糊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原则分野,动摇了对辩证法的坚定信心,更有甚者还提出要将辩证法列入所谓“伪科学”之列。在现实讨论中,或者否认矛盾,总想用建立单一模型的方法来处理复杂性事物;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不知不觉沿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来处理。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复杂性问题,必然带来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的纷争局面。如“公平与效率”问题,论者们就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再到“更加注重公平”,甚至“放弃效率以换取公平”,等等,几乎所有可能的加权组合都有人主张,也都言之凿凿,自有一翻道理。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究竟应该相信谁呢?难道“实用主义”的权宜办法终归是我们沦落的理论思维的宿命吗?可见,原子分析法还缺失了一个至为根本的东西,那就是要对所建立的模型本身进行唯一且必然性论证。但这种论证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内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辩证法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以我们今天所处的 历史 位置,决定了我们所面对的各类现象已是多个历史阶段形态的积累,因而都具有了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特征,都已是真正的复杂现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复杂性早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点。对于复杂性问题,形式逻辑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辩证法才可望承担起解析复杂性事物“复杂的”逻辑结构的重任。

我们今天来谈理论创新问题,已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框架的修修补补上,而要以俯瞰苍生、统领时代的雄姿,来真正完成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建构。如果基于这样的立意高度,辩证法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这不仅仅是因为形式逻辑有着固有缺陷,还因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深厚的传统。 现代 化只可能是传统本身的现代化,我们别无选择。在我国,从古老的“阴阳”学说和“中庸”思想,到今天的“矛盾论”和“和谐”,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的文化根基,是我们的“官方思维”和“思想武器”。如果丢掉这个一脉相承的传统来奢谈现代化,那实际上就是从骨子里的“全盘西化”,这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那意味着更为惨烈的国内的“文化对抗”后果。可以断言,我们今天的文化复兴,必将首先是辩证法传统的复兴。

当然,我们今天强调走辩证法道路,不是不要形式逻辑,而是不要被西方表面的繁华所蒙蔽,不要以为形式逻辑就是全部。我们一定要懂得形式逻辑的极限,要知道什么性质的问题该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奉劝我们中间的那些西化倾向的论者们,要重新树立起对辩证法的信心,自觉回到辩证思维上来,不要盲目陷入无谓的纷争和无望的混乱之中。尽管辩证法本身依然存在着问题,但都是由于自身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是所谓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原则上不可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辩证法是当前理论创新的关键

辩证法的逻辑正当性一直受到怀疑,甚至有人到了讥笑和不屑一顾的地步。这是因为辩证法的立意一开始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其所坚持的“矛盾”在形式逻辑中找不到对应的位置;再加上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现实运用中会不知不觉就严重偏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也导致了实践中众多的曲曲折折。

辩证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认、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这从形式逻辑的外延性论题就可以看出);辩证法所处理的则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具体概念(也就是不承认外延性论题)。具体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对立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两方面,因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这种矛盾,使得具体概念的形式与内容两面随着矛盾的展开而成为一个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由此展开一个辩证发展的范畴序列。按照黑格尔的本意,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有确定的含义的,即对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对立,统一则是指内容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我们展开矛盾时,也许会要用到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对待对立的一面与统一的另一面。质言之,形式与内容这两面也许会要分别服从不同的逻辑法则。那么,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别针对形式与内容的两种逻辑法则呢?是不是真的应该用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展开矛盾的对立面和统一面呢?这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将决定整个矛盾分析的成败。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矛盾分析法从来不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开对立与统一的两面,甚至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逻辑的框架进行。

打个比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像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是两面而不是两元。我们当然可以用形式逻辑去展开对身体的结构分析,但却不能把心灵也当作一个实体对象看待。心灵不是一个“东西”,不再服从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会有着别样的逻辑机制。

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大致还有三个主要的逻辑操作步骤:“一分为二”、“两点论”和“重点论”,分别针对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此三者又都有两个意思,分别针对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我们只来考察第二个意思,因为分析矛盾终归是要落实到某个具体矛盾上。一般认为,展开矛盾也就是既要看到矛盾中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统一的另一面。我们用a与b分别表示矛盾双方来具体说明。按照“两点论”,我们应该先从“对立”的角度考察一下a与b,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如何如何对立的模型,得出一翻结论c;然后再从“统一”的角度又考察一下a与b,又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怎样怎样统一的模型,得出又一翻结论d。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不是可以将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来处理,并且用相同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做会带来怎样的逻辑后果;(二)即便这样展开了,c与d的关系又会成为新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留待后面再讨论,现在只来探讨第二个问题。如果c与d之间是矛盾关系,那么实际上只是转移和掩盖了原来的矛盾a与b,在没有继续展开新的矛盾c与d之前,我们依然无法获得可操作的结果,而这种新的继续展开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意味着无限倒退;如果c与d之间是形式逻辑的关系,按照c与d一个是对立面另一个是统一面的定义,意味着二者永远不可能进行综合,也就得不出任何具体的结论。可见,“两点论”必然带来异常严重的逻辑后果,导致致命的二元分裂而彻底丧失操作性。

为了应对“两点论”所带来的分裂局面,矛盾分析法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重点论”的后续手段,企图通过所谓“条件约束”而对c与d进行因时因地的综合抉择。这样虽然表面上把“两点”综合成了“一点”,但不要忘了这种综合原本是逻辑上就不可能的,一定是被认识者主观地随意地歪曲后的结果。针对这种强行的逻辑综合,有一条著名的“邓斯·司各特定律”,即是说由矛盾命题的合取可以推出任意命题,也就意味着逻辑推理能力的彻底崩溃。更为尴尬的是,即便真的可以进行这种综合,但这实际效果是等同于建立了一个关于a与b的单一模型,也就在绕了一大圈后不知不觉又落入形式逻辑的窠臼,从根本上否认了矛盾,背离了辩证法。所以,“重点论”是一个明显背离了辩证法的东西,并且也不是形式逻辑的东西,纯粹是一个主观的随意的东西。由此也就必然带来辩证法在逻辑推理能力上的“随意性”后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矛盾分析法的现状和困境,一方面,“两点论”将矛盾双方当作两个二元对象,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处理,试图通过建立两个正相反对的模型去克服原子论单一模型的片面性,但必然带来分裂和不可操作;另方面,“重点论”试图强行对“两点论”进行综合,但必然导致随意性。所以,矛盾分析法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动表现就是:在“两点论”展开矛盾时,往往会头头是道,道理说尽;而在“重点论”解决矛盾时,却只能两面骑墙,模棱两可“和稀泥”,草草了事。无怪乎今天的辩证法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辩证法只是理论上的“万金油”和行动中的“事后诸葛”。

鉴于现有矛盾分析法在操作性上的这种先天不足,我们今天的理论创新在坚持辩证法道路的同时,当务之急就是首先要发展辩证法。尽管辩证法一直是我们的思想旗帜,但事实上,现有矛盾分析法中的“两点论”和“重点论”,都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的东西,都在一开始就受到了形式逻辑的束缚和扭曲,也就背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因此,我们今天坚持辩证法,本质上是要坚持真正的辩证法;而发展辩证法,则是要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

三、发展辩证法需要预备的三个思想基础

我们寻找发展辩证法的出路,需要重新回到矛盾分析的起点,回到对矛盾的最初理解上,从中找出全新的可以真正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逻辑原则和理路。

1、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

矛盾是整个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矛盾分析之成败首先取决于我们对矛盾的具体理解,将关系到其后的如何具体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然而在思想史上,“矛盾究竟为何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悬案。

针对形式逻辑的片面性缺陷,辩证法提出要将事物看作是矛盾双方共同规定的结果,将事物“一分为二”,兼顾“正反”两面。这个出发点是对的,问题却出在对这个“二”的具体理解上。正是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混乱,最终导致辩证法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可以毫不为过地说,现有辩证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对这个“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最终的症结所在。

细加考察就能看出,对这个“二”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二元”;二是“二层”;三是更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与“层”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种理解才符合辩证法的本意。

“矛盾”的本意是指“元与层”的“二重性”,也就是形式与内容的二面性,或说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的两面性。矛盾的双方,“对立”的一方是关于形式的,是“元”,也就是“实体”,是实体的总体形式结构;“统一”的另一方是关于内容的,是“层”,也就是“关系”,是关系的整体内容构造。对这两方的展开,分别要用不同的逻辑法则。正是在这里,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发生了致命的偏差,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重”完全当作了“两元”,然后再来讨论哪个是重点哪个是非重点。这种歪曲意味着,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虽然承认了矛盾,但在后续的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将矛盾纳入到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去处理,也就根本背离了辩证法道路,必然要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逻辑后果。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一种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众所周知,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然而,由于辩证法一直未能明确指明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也就使得人们不能准确揭露辩证矛盾,只知其与形式逻辑矛盾不同,却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样具体地不同。这就往往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似乎辩证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逻辑所极力要清除掉的东西,似乎承认辩证法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形式逻辑的核心 规律 的“不矛盾律”。其实,所谓矛盾,并不是“对同一主词给予相反的谓词”,而是就是主词(实体)与谓词(关系)的结合。辩证矛盾既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因为这显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将与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之原因的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于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因为这实际上还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属性”之间,因为属性只是事物的内容方面,即关系构造方面,而关系是不能被当作“元”一样看待的。辩证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结构方面与内容构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内容上的统一性。

离开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我们对矛盾的理解就将变得混淆不清,难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逻辑观点的逻辑家们,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义上来看待矛盾,这实际上在一开始就丢掉了辩证矛盾。那些努力试图通过形式化手段来使辩证法获得操作性的人们之所以收获甚微,根源也在于总是将辩证矛盾的“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辩证法所蒙受的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辩证法自身未能充分阐明矛盾究竟为何物的必然后果,以致造成了辩证法一直不为逻辑学正统所接受的恶果。自黑格尔创立辩证法体系以来,思想家们就一直深陷在二难的困境中苦恼不已:如果我们不能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么我们又还能到哪里去为矛盾寻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们将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那么我们又将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理于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断言,辩证法只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梦幻。甚至有人认为,“不是恶劣的欺骗,而是似是而非的伪理论阻挠了真理的展示”。当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则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着辩证法这座智慧的宝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实体与关系的统一,是实体的总体结构与关系的整体构造的统一。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2、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

形式逻辑以设定世界在本质上的静止性为前提,只有“元”一个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实体性结构的“真假对错”一个逻辑尺度。正是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严重束缚并阻碍了辩证法的发展。因此,精确展开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们必须首先突破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确立能够同时容纳“元”与“层”两个向度的复合框架。

辩证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画世界的存在性外,还要揭示世界的运动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实体本身被看作永恒不变,因而在原则上就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演化发展,只可能是关系的构造。关系构造必然表现为关系的环节性,也就是整体的层次性。所以,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可见,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只可能是关系的环节,也就是关系构造的复杂性等级,或说关系整体的层次境界高低。“高低”这个尺度,是一个不同于“对错”的新尺度,二者原则上不能归结为一个。遗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逻辑框架上进行这种突破,而是不自觉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试图只用单一的“真假”尺度来衡量世界的实体性和关系性两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循环定义的困境。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无法给出是否质变的逻辑标准,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变还是量变。例如,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要知道,随着温度的每一点升高,水的性质都多少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凭什么来说哪个温度上的变化就是质变或者不是质变呢?

“对错”与“高低”相结合的思维框架,其实是我们原本就有、习以为常的,只是我们的逻辑学没有充分自觉而已。譬如我们看待身边的某个人,就不会简单地说他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还要说他水平怎么样,境界高不高。

3、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 研究

对“层”的展开需要遵循关系构造的逻辑,与之相应的是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也即整体的层次性、意义的环节性和演化的阶段性。

关系不是实体,关系与关系之间已经再没有“之间”。纯粹的关系也就是不含任何实体差异的直接的原初的“一”。关系永远是统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于不同的环节。对关系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关系当实体一样去进行形式逻辑的“类演算”,只能在与浑然一体的关系整体的“直接同一”中,去体验,去直观,去与之同步发生。可见,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关于心灵直觉、意义直观和事物发生的逻辑。与关于实体的形式逻辑相对应,我们可称关于关系的逻辑为“内容逻辑”。

关于关系构造的发生学思路自古就有,从古代的神秘主义、怀疑主义,到近代的直觉主义,直到当代的整体论,尤其是今天的现象学,都体现了人类对于关系的逻辑的认识。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两条思维规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实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者则是内容逻辑的基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改造我们的思维中的另一个重大的非逻辑的哲学话题,那就是如何对待“唯心主义”的问题。由于我国曾经一度盛行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一直忽视对于心灵和意义世界的研究,也就偏离了辩证法所应坚守的二重性立场,造成了我们今天对世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人格修养、道德建设、素质 教育 以及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局面。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要吸取并推进当代现象学的发生学逻辑成果。(具体怎样吸取和推进,笔者将另文阐述,或请参阅拙著《二重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那些没有现象学素养的头脑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很难的。

四、辩证逻辑新思维

发展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一样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论者所宣扬的那样,认为辩证逻辑具有所谓辩证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将其精确化。辩证逻辑的发展问题,应首先是如何摆正辩证法的“二重性”立场的问题,即将辩证矛盾彻底当“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摆正了这个立场,就很容易显示出曾一度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逻辑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我们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众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对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的了解,而这些恰好是以处理总体性、对象性和静止性为专职的形式逻辑所不能胜任的。内容逻辑的确立和深入研究,将使我们看到,与形式逻辑相对的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内容逻辑,逻辑学阵营不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及辩证逻辑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构成辩证关系,它们的二重性统一即为辩证逻辑。这也就表明,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极不成熟的辩证逻辑与内容逻辑的混合体,并且还往往被形式逻辑所扭曲。

一般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导我们的极不恰当的比喻。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形式逻辑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是层次性关系;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则分别是“二重性”与“二元性”,是不同的逻辑立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

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整个辩证法的关键。形象地讲,“二元性”中的双方都是“元”,都是实体,是“一根线栓着的两个球”;而“二重性”中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实体,另一方则是关系,是“线与球的连接点”。二元的双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逻辑的法则;二重的双方只有作为实体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另一方即作为关系的一方则遵循内容逻辑的法则。认识到“二重性”与“二元性”的这种根本不同,是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这个发展辩证法的道路,不是因为此前的思想家们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为“辩证二重性”这个结合点,恰恰只能处在“元”和“层”之间,意味着我们需要首先拥有关于“元”和“层”两方面的认识,而“层”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只有当我们处在已有多层历史积淀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对“层”的清晰认识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们对矛盾的展开就不能是“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一重是,我们要对矛盾中作为“元”的对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对象性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重是,我们要对“层”的统一的另一方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意义性内容构造方面。于是乎,世界就将在“元”和“层”两个向度上分别展开来,最终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

1、从构造到重构再到反身重构

现象学认为,对象是意义构造的产物。对象总是按照我们的意义方式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因而对象总依赖于一定的意义平台。在现象学“构造”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新的观念,即“重构”的观念。对象将会被不同的意义所重构,并且可以不断地、一再地重构。众多“重构”中的那些实现了层次跨越的“重构”,可称为“反身重构”。可见,对象将在不断的构造、重构、再重构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反身重构”的不同质的等级序列。我们首先会在某个意义平台上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某个现象域,乃至世界;然后,我们又可能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平台上重新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现象域和世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现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个单一意义层面上所呈现的结构样式,而是一个由不同的构造环节所分别打开的多层面的形态序列。质言之,是一个反身重构的依次发生的逻辑序列。

2、严格层次性及其逻辑判据

辩证法欲对 发展 性 问题 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由于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因此关系才是本质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才是本质运动的“尺度”。这就告诉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出严格层次性的定义和判据,也就是所谓“质变”的定义和判据。有了这样的定义和判据,我们就能将质变与量变区分开来,就能精确把握演化发展。

严格层次性是指由关系构造的环节性所对应的关系整体的层次性,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是事物开显所在的不同等级的“视域”,而不是“类演算”中不同大小类之间的所谓层次。譬如说,物质结构中的银河系与太阳系之间,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关系,而从经典力学的“质点”过渡到近代力学的“量子”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跨越。

严格层次性必须满足“外延上的幂集”和“内涵上的反身”这两个等价的逻辑判据。所谓“外延上的幂集”,是指新旧事物之间,如果旧事物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单元的集合,那么新事物必然居于这个集合的幂集之中。所谓“内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属性”必然是旧事物的“属性的属性”。譬如,质量与能量这两种物质形态,质量是“质点”单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质点“组合样式的组合样式”,即质点集合的幂集。各自对应的属性运动分别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则是“速度的速度”。又如,农业文明的“种植”与原始文明的“采集”之间,采集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个别取样,可以总体作成一个集合,种植则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全程掌握,意味着可以对该集合进行幂集意义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说,种植就是“采集的采集”。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顿力学更低的意义水平上看才是质变。

3、格局 分析 法

按照“两重论”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开为一个依次反身重构的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可以称之为“格局”。

从逻辑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开成为一个格局,或者说,格局结构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逻辑结构,因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与 内容 两方面,都具有形式结构上的多样式性和内容构造上的多环节性,并且特定的结构样式会与相应的构造环节对应结合在一起。相应地,我们认识事物,也就是要认识事物内在的逻辑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备的各个意义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进行展开和定位。这种新的二重性的分析 方法 ,可称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们,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时,首先要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和 研究 范式,不能沿用线性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而要采用新的能同时体现实体结构的“真假性”和关系构造的层次境界“高低性”两个尺度的分析方法。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形式与内容相结合,要求“真理”与“境界”相统一,将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应的境界层面。可见,格局分析法遵循的是“定位论”,而不是“重点论”。

格局、格局分析这样的观念,对我们来讲并不完全陌生。我们经常就讲 经济 格局、文化格局、心理格局等。大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乃至全球性问题,小到一个团体、一家 企业 、一个家庭、一个个体,凡当面对的事物带有复杂性,我们就总会用到格局概念,就总会用“格局”一词去指称复杂性事物的“复杂的”逻辑结构。这就已经向我们昭示着,要重视对复杂性事物的格局研究。在今天,既是为了充分认识复杂性事物的需要,也是为了完满解答众多 时代 课题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辩证法 现代 化的需要,我们都要大声疾呼,都要明确地提出要发起一场专门针对格局的逻辑研究,要建立起完整的格局分析法。

对照一下,如果说原子分析法是试图建立关于对象的单一模型,而矛盾分析法是试图建立正相反对的两个模型,那么格局分析法则是试图建立包括全部的“共时性”和“历时性”在内的正交模型,一个由所有可能的模型按照发生顺序依次排列的模型序列。可见,格局分析法既是对形式逻辑惯用的建立事物结构模型的原子分析法的继承,也是对辩证逻辑试图对这些模型的唯一且必然性进行论证的实现。无疑,只有这样的模型序列,才能既是对复杂性事物的完整表达,又能通过层次定位后获得充分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展开来的矛盾,才能既不失多样性,又不脱离统一性,方能堪予承担对复杂性事物的逻辑解析。

4、现象的逻辑

现象是对象与意义的二重性统一。一方面,现象具有结构,可以还原成某种结构单元的组合样式;另方面,现象之结构究竟会围绕哪种结构单元延伸开来,取决于现象自身的构造环节,最终取决于人自身的意义构造和直观能力水平。譬如说“1”这个数,在加减法的构造环节上是整数,在乘除法的构造环节上就是有理数,而在乘开方运算的构造环节上则成了实数。对古人而言,无理数不是真实的存在,但在我们今天的中学生那里,无理数也会变得像我们身边的桌椅一样真实。一方面,不同的物种、不同 历史 阶段的人、不同生命史的个体,都会在各自不同的意义水平上拥有各自的世界;另方面,这所有可能的世界之间又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而排列成一个发生序列。古人会将“水”、“火”、“土”、“气”等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后来则将“原子粒子”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我们今天则在“质点”以至“量子”的意义上理解世界。事实上,人类就曾在重量-位移、质量-速度、能量-加速度这三个不同的意义平台上构筑出相应的三幅力学图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再一次打开一个“信息-跃迁”的力学世界。但这些力学图景之间又依次后者是前者反身重构的结果。西方 哲学 史上的 自然 哲学阶段、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现代阶段,也明显构成一个反身重构的序列,因为它们为世界所设定的结构单元可分别归结为“具体实物”(如水、火、气等)、“抽象实体”(典型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质型论和后来托马斯·阿奎那的“最低能指质料”)、“原子事实”(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有系统 总结 )和“原子世界”(如当代哲学前沿对可能世界的探讨),此四者就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关系。

现象不是既成的,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通过人的参与被构造的,还会随同生命进化不断反身重构下去,最终形成一个现象域的等级序列。历史的进程,不是现象域的同质扩张,而是异质的反身重构和层次升级。历史进程的主线,不是真理战胜谬误,不是永远光明在前黑暗在后,而是不断地获得真理,定位真理,并超越真理。具体地说,不是人比细菌更“正确”,而是人有着更高的构造等级和生命境界水平;所有物种虽然共处于同一个世界,但并不必然构成相互争夺生存资源的竞争关系,而是各自拥有自身意义水平的生存环境;从表面看,相对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似乎是牛顿力学现象域中某个曾被忽略的不起眼的角落,如光速不变问题,但实质是根本就处在更高的现象域层面。

五、怎样进行格局分析

所谓格局分析,本质上还是矛盾分析。要求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进行,对事物所具有的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面严格划分和辨认,并分别用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去展开和解决。所以,格局分析法也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分析法”,或可称为“矛盾二重论”。

对复杂性事物进行格局分析,可以概括为“一个前提,三个步骤”。所谓“一个前提”是指我们不仅要承认矛盾,还要将矛盾明确理解为“二重性”。所谓“三个步骤”则是指二重法、两重论和定位论,分别对应于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总的来讲,矛盾分析法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明确理解矛盾、准确揭露矛盾、精确展开矛盾、正确解决矛盾。

1、明确理解矛盾:二重性

矛盾分析的前提当然是首先要承认矛盾,但这是不够的,还必须奠定在对矛盾的深入认识和明确理解上。

承认矛盾就是承认事物本质上的复杂性,即承认事物在结构样式上的多样性(对立)和构造环节上的多环节性(统一),并承认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我们认识复杂性事物,最忌讳的就是教条化,或者否认矛盾,直接采用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来建立某样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型;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照搬别人的东西。毫无疑问,事物终归是要被设定的,要通过建立模型才能进入到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先要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才能确定建立模型所应依据的意义环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能被绝对化的,其永远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种模型,都意味着对复杂性事物进行了某种武断的设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会是“文不对题”、“避重就轻”、“刻舟求剑”的致命缺陷;别人的东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里有效的东西,拿回家来往往就会不灵了。从思维方式上看,我们党领导 中国 革命之所以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承认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建设阶段之所以有那么多失误,则是因为除了现有辩证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许多别人的东西。

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偏离了“二重性”原则,真正的辩证矛盾也就已经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认矛盾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的辩证法一直将矛盾表述为所谓“对立统一体” 或“正反双方”,这种做法是很肤浅和粗糙的,其对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还可以混淆“二元”、“二层”和“二重”三种意思,并且很容易暗示给我们一种实体观的思维模式,而看不到内容逻辑的存在,误导我们用形式逻辑去处理对立与统一两面。这种混淆是导致辩证法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则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我们现有的辩证法就一直是这种混淆的结果: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现有辩证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东西;另方面,其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很多问题。

2、准确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简单地随意地将事物分成两块,也不是随便把两个东西或者两种性质放到一起,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划分,去辨别真假矛盾,和辨认矛盾双方,并规范我们的用语。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并不是过于简单粗糙的“一分为二”,而是严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随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既有实体性结构的对立又有关系性构造的统一。矛盾不是随意的,是因为矛盾中的双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双方共同组成一个“二重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于事物之间,并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不是事物内部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否则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严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适应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矛盾框架的东西也混淆进来。(二)矛盾双方必然分别是事物自身的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两方面,需要准确辨认,不能简单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与反”的说法上。否则就是“矛盾颠倒”,使矛盾双方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精确确定双方各自应该遵循的法则。(三)我们提炼、表述和讨论矛盾时,应该遵循一定的用语规则,主动选择那些带有实体色彩或关系色彩的词汇去分别指称矛盾双方,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是“用语混乱”,使矛盾的表述没有原则,讨论起来就模糊不清、捉摸不定。这三点正是我们揭露矛盾时辨别真假矛盾、辨认矛盾双方和统一用语规范的逻辑标准。

根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却不能说事物之间存在着矛盾。当我们去谈论事物之间(或者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矛盾时,实际上是已将这两个事物当作了一个整体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时所谈论的矛盾已是这个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来诸事物之间的矛盾。原来的诸事物只是内含在该新事物之中,充当新事物的结构要素(或构造基础),但决非新事物之为新事物的本质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还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划分和辨认。

譬如“质与量”就是典型的辩证矛盾,其中质是关系构造的一方,而量则是实体结构的另一方。诸如物质与意识、稳定与发展、 科学 与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别前者是实体方面,后者则是关系方面。

又如“资本家与无产者”,在“两类 社会 群体”的意义上二者是不能构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关系,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的对立和在内容构造上的统一,即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上必然会分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以及还有更多的所谓中产阶级,在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 工业 社会的生产关系整体上。此中,资本家与无产者只是社会阶级的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将资本家与无产者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实际上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再如“姓资与姓社”,也不是“两种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产关系”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姓资与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谓混合经济)等的多样性,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上。此中,姓资与姓社也只是生产关系这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构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将姓资与姓社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同样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3、精确展开矛盾:两重论

对矛盾的精确展开,不能采用“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两点论”虽然不排除其中也包含了“二重性”的成分,但可以混淆“元”、“层”和“重”三种意思,更多地是将“二重性”的矛盾本意歪曲成了“二元性”的两个关系,而且偏偏这两个关系又是正相反对的“对立”与“统一”两个关系,必然带来二元分裂的不可操作的后果。

根据“二重性”原则,矛盾双方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元”,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层”,分别服从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两种不同的展开法则,并且不能颠倒错位。其展开结果必然是得到一个“元”的多样式,和一个“层”的多环节,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演化着的多层次并存的格局结构。任何特定的现象都将被定位在这个逻辑格局的某个层面上。

譬如“姓资与姓社”,二者是工业社会生产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形式结构方面所展开的层次序列中的某个层面之一部分。与之二重相对的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构造方面,也就是社会生产方式,需要按照内容逻辑来展开,必然表现为一个多环节的序列。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将看到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演化序列:生产方式从原始文明的“采集、狩猎”,到农业文明的“种植、畜牧”,再到工业文明的“开采、制造”,以至今天正在形成中的信息文明的“研究、创新”;社会群体分化则从奴隶主与奴隶,到地主与雇农,再到资本家与无产者,以至未来的“知本家”与“无知者”。相伴随的是,人类自身的头脑构造、直观能力和行为模式的复杂性等级越来越高;社会财富的形态也从“衣食”,到“金银”,再到“货币”,以至“股票”。总之,历史的这个进程是复杂性等级的进程,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而不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在每一个演化的阶段环节上,我们都会打开一个完整的世界,都会拥有相应的真理和社会制度。原来的层面也不会消失,而是作为基础被内化,被包涵,被定位,被超越,被依序定位而并行不悖。

4、正确解决矛盾:定位论

现阶段的矛盾分析法在解决矛盾时,采用的是“重点论”,依据所谓“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观念,认为“两点论”中的两点,总可以区分出重点和非重点。这一由马克思提出并在那里得到尽情发挥的思想,是现有辩证法试图获得操作性的关键手段。我们前面已经表明,“重点论”是一个牵强附会的东西,必然带来解决矛盾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实,所谓“主次”、“轻重”、“大小”、“利害”等,只能是相对于确定的衡量标准或者说意义环节而言的,要基于一种实体性设定,将事物摆在同一个实体层面进行对比,而忽略了关系构造的多环节性。其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也正是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本身作为形式逻辑的方法是有可取之处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在辩证逻辑那里,这种方法就不再适应了,因为辩证逻辑所要处理的是矛盾,是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多样性,是要将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两面进行综合,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要知道,形式逻辑是只处理形式而不管内容的,并且是不允许将矛盾命题进行合取的。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点是各有条件的,因此可以通过阐明约束条件来区分重点与非重点。这种“条件决定论”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此中的所谓条件也会分裂,又将面临如何将条件的两点综合为一点的问题。

辩证矛盾是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不同的,辩证矛盾的解决不是要把矛盾剔除,也不是去将矛盾中对立与统一的两面区分出重点与非重点。事实上,辩证矛盾的两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永远是“二重性”结合的。矛盾不可能单方面消失,任何一方的消失,都意味着另一方的同步消失,都将导致整个层面的瓦解而回到原来的低级层面。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建构起来的,只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层面一个层面地循序渐进。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将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形式与内容的两面分别展开,让形式对立面所表现出的多样式与内容统一面所表现出的多环节一一对应起来,得到各自的定位,从而让矛盾有机地建构起来,内化成为事物发生序列中的一个必然应有的环节、阶段或者层面。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将任何特定的现象定位在事物演化序列中的相应层面,然后按照相应层面的法则去处理。这就是我们解决矛盾时的“定位论”。

马克思谈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时,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他说:“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2页。)此中,他明确指出,“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的方法,“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其实,他这里所表达和依据的就正是定位的思想,因为他认为矛盾的解决不是取消,而是通过“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内化为事物的一个发展环节,并且我们也只有通过定位才能确定怎样去创造矛盾能够借以在其中运行的形式。

一般认为,解决矛盾有三种方式:消解、转移和转化。这三种方式都是“定位论”所包含和允许的,但需要深入理解并区分对待。“定位论”具体到解决现实中的特定的矛盾中,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解决矛盾是有条件的,特定的矛盾需要有与其定位环节相对等的条件才能通过转化来最终解决,过于超前的矛盾或者暂时不具备定位条件的矛盾就只能暂时采取取消或者转移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一定要在一定的国内外环境下进行,特别是要在国内民众行为能力水平和文化心理可接受的程度上进行。这意味着解决矛盾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类手段: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来“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之内化成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一环;非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发现暂时还不具备正常解决的条件,也就只好暂时消解或者转移。但这样做时,千万不要忘了,惟有正常的解决方式才是事物的“发展之道”,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则只是权宜的“自保之道”,只是万不得已的非常手段。

消解矛盾,是指由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双方都被取消。根据“定位论”,消解矛盾意味着整个层面的瓦解,而使事物停步不前甚至倒退。因此,消解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非正常方式,只有当解决矛盾的条件完全不具备时才可临时采用。譬如“姓资与姓社”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一个不能正常解决的问题,因为那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自保的问题,人家虽然要在“占领地”搞工业化,但对我们而言那是“殖民主义”的工业化,是人家的,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民族自主演化发展出来的,我们并不能正常参与其生产、交易和分配的游戏规则,甚至面临着灭种之灾。当此之时,我们惟有消解这个矛盾,惟有暂时哪怕不要工业文明也要先求保住我们的民族血脉和文化根基。所以,我们就只能消灭资产阶级,同时也意味着消灭了无产阶级,也就取消了整个工业文明的现象域层面,而回到更低层面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后来,到了国家建设时期, “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了,因为此时已经具备以正常方式解决“姓资与姓社”问题的条件,也只有正常解决了这个生产关系在新层面的新矛盾才能真正实现工业文明。但我们囿于思维方式上的错误,将“二重性”的辩证矛盾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形式逻辑关系,并主观地夸大了矛盾的对立面,仍以为矛盾的解决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我们的社会停步不前,错失了一次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要知道,如果真的无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我们的社会不是发展到所谓共产主义,而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层面被瓦解,也就回到更低级的农业文明的层面。事实上,作为“姓资与姓社”的两个极端,垄断资本主义与“大锅饭”社会主义之所以行不通,都是因为试图取消对方而导致工业文明的层面无法“如其所是”地正常开显,也就实质退回到原来的农业文明的低级层面,前者导致“经济危机”而成为“堕落的”帝国主义,后者导致“经济短缺”而成为“荒唐的”空想主义。

转移矛盾就是将矛盾的现象暂时掩盖起来,使之通过别的方式来表现,也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根据“定位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个必然环节都是绕不过的,矛盾转移只是权宜的,表面的,一定还会再从别的地方又冒将出来,除非放弃事物的 发展 ,而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遇到了“姓资与姓社”的 问题 ,鉴于当时特定的 历史 条件,这个问题不便马上以正常方式解决,而被搁置起来。但也因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就转移成为今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甚至还会更进一步激化成为“稳定与发展”的问题。

转化矛盾其实包括了两种意思,一种是所谓“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另一种是通过“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而使矛盾整体由外在转变为内在,由不适应转变为适应。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而由被统治者转化为统治者,但这只是一种非常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说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后的逻辑机制的。真实的情况是,革命以后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在参与革命的过程中重新分化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换位的结果。新的统治者中一定既有原来的统治者,也有原来的被统治者;新的被统治者也同样包括了原来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类人。并且,革命以后如果真的还能保有革命前的生产水平,那么一定也伴随有新的 社会 阶层分化现象,新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事实就是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关系的翻版。否则,社会一定是停滞甚至倒退的。可见,转化矛盾的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种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确解决矛盾的途径。譬如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旦定位看待以后,就实际上等同于要不要 工业 文明的问题,只要我们衷心希望工业文明层面能够“如其所是”地真正开显,就必须是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创造出矛盾能在其中借以运行的形式,使矛盾内化成为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一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私有化,要制定“物权法”及其法系,而且还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和避免平均主义的概念上,而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物权法”之本质层面是要允许“股票”、“知识产权”以及之类的财富形态层面存在,要认识到财富分配不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还有财富形态的层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认公有化,要制定“人权法”及其法系,并且也不能停留在保护“弱势群体”和避免两极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认识到所谓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逻辑实质是要确保整个格局结构的稳定和依序并行,尤其是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人权法”之本质环节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关键体现在义务 教育 、反腐败和反垄断上面。

总之,解决矛盾的逻辑机制不是“相互转化”,也不是“此消彼长”,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通过矛盾的展开和定位,来“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双方永远“相辅相成”、“同消同长”、“和谐共存”。相应地,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首先定位,通过定位来判断究竟应该采取消解、转移还是转化的途径。最根本的途径,不是消解,也不是转移,而是转化,并且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意义上的转化。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构,内化成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应有的有机的一环,也才最后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六、格局 分析 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专为处理复杂性现象而铸造的逻辑分析工具,可以将表面上显得杂乱无章的所谓复杂现象,整理成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并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以几个实例来说明。

1、“矛盾”典故

关于“矛盾”这个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认为矛与盾直接构成矛盾的正反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是对立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双方又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并且总有一方是重点。思维实质是将矛盾纳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逻辑框架中处理,必然会带来颠来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观随意的不可操作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采用格局分析法,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揭露、展开和解决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准确揭露矛盾。首先,现实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两个实体,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们将矛与盾放到一起来谈论,实际上是在谈论“兵器”这个事物,真正的矛盾应该是兵器这个事物的矛盾。再次,由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结构与 内容 构造两方面,矛与盾只是构成其实体结构的一面,我们还要找到关系构造的另一面,只有这两面才构成真正的辩证矛盾。接着,兵器这个事物之内容构造的一面,指的是制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学原理。然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个要进攻另一个要防守,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又具有统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学原理。于是,兵器这个事物既在形式上对立又在内容上统一,构成矛盾。最后,我们可以选用“兵器种类”和“兵器原理”这样的词语,分别表述兵器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面。所以,矛与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这个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

精确展开矛盾。“矛盾”这个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按照“两重论”,我们既要对兵器种类的对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又要对兵器原理的统一的另一面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展开。从兵器种类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种不同的结构样式,具有矛与盾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并且,不管是什么样的矛或者盾,都可以还原出它的结构单元,而确定它所处的层面,从石器,到铁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从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个不同构造环节,不管是矛的“无坚不摧”,还是盾的“坚不可摧”,都具有统一性和多环节性,都一定是依据了兵器原理的某个具体环节,从重量-位移,到质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信息-跃迁。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个兵器种类与兵器原理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于是乎,我们就将看到一个兵器种类的层次序列,和一个兵器原理的环节序列,二者结合成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首先,对于不同层面的矛与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 时代 的矛,铁器时代的盾就是“坚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时代的盾,铁器时代的矛就可以做到“无坚不摧”。其余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对于同一层面的两个具体的矛与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来决出高下。

2、公平与效率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发展和 现代 化建设,显然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唯有运用格局分析的思维方式才能认识清楚。否则,我们就会在复杂性问题面前或者茫然无措,或者纷争不已,或者模棱两可和稀泥。具体到我们当前遇到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就应该坦然承认二者是矛盾,并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展开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论者所做的那样,或者否认矛盾,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 经济 学家的所谓模型和结论。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二者的含义都具有多样性,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论者们大多仍从形式逻辑出发,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只承认公平一方的复杂性,而否认效率一方的复杂性,并且还认为公平的复杂性也可以简单化地区分为所谓“经济”和“社会”两个层次,终不能摆脱片面性缺陷。也有个别论者看到了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复杂性,明确采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两点论”加“重点论”的分析框架内,将二者看作是两个二元对象,其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对立的,另一种条件下又是统一的,于是得出结论说二者是所谓“全方位的立体交错的交互关系”。道理虽然说尽,但到头来终究不知所以,连具体的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说不清。

准确揭露矛盾。对公平与效率展开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个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双方分别是什么。

为了能够准确揭露矛盾,我们需要先来讨论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这三个概念,因为这里也是论者们经常发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张只有平均才是与效率相矛盾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伪命题”,是因为人们错误地把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平均翻译成了公平才导致的问题。显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针对的标准不同,一个是“均”,一个是“等”,还一个是“公”。平均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绝对化的实体设定,将人看作是同一层面上的完全一样的东西,忽视了人类劳动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为模式复杂性等级和思维构造层次是参差不齐的,同一层次的人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用平均这样的过于机械简单的概念来描述人的社会现象就是不相称的,不足以承载内容无比丰富的辩证矛盾。平等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潜藏着实体设定的意思,依然否认了人的质方面的多样性,只承认了量方面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载辩证矛盾。只有公平这个概念才同时承认了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也才成为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才可以承载辩证矛盾。

同样地,对效率这个概念我们也要做广义的多样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论者们普遍认为的那样,认为效率的含义是固定的。即便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产出之比,或者期望与效果之比,也不会只有单一结论,因为社会生产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 计算 投入和产出时所圈定的范围也就可广可窄,很难人为地进行某种设定。

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不公但高效;二种认为既不公也低效;三种则认为既公且高效。这些争来争去的说法,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一定在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理解上进行了各自的片面设定。如果基于这样的片面设定来展开讨论,就一定不会有一致的结果。例如,“大锅饭”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垄断和腐败是不是高效呢?像这样的问题都不会有公认的答案。其实,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任何社会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则就不能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都一定是建立在人们对某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认定上,也一定会表现出相应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义环节不同,效率的对象层次不同,或者说,实现了哪个环节上的公平就对应打开了相应层面的效率。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公平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效率则是与之相应的可以把握“机会”的高级知识技能所打开的效率。但怎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才是对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呢?或者说,创造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能在“机会”这个层面运行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义在当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发展的方向,否则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谓“圈地运动”的“羊吃人”导致了一大批无产者,但只要是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进行,就一定是建设性的,这些无产者们的整体实际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就会被****,被消灭。工业文明是由农业文明“反身重构”而来的,资本家与无产者都不是地主与雇农的直接对应,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重新分化的结果。工业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产和商业活动,对正统的地主和雇农来说都是不屑参与的,会被认作是“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并把握了工业生产方式中的“机会”,才成为了资本家。也正是那些没有能够把握“机会”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贵族,最终成为了无产者。是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就完全实现了“机会”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带有“蛮力”的色彩,或者说,此时的“机会”还是“蛮力”水平上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胆大的投机者,而不是所有人。准确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进化到了“机会”的水平。于是,随着更多的人参与到“机会”层面的活动中来,原始资本主义必然过渡到新的阶段。在原始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哪些人更有条件进化到“机会”水平呢?显然是那些有条件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地主贵族的血缘家族,于是垄断资本主义就形成了。同样地,垄断资本主义也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因为此时的机会只对资本家族开放,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参与进来。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败和反垄断基础上的福利资本主义,才是对“机会”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实现。而这意味着工业文明的完成和信息文明的开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永远是按劳分配的,只是要求我们要对人类劳动的质与量两方面做出多环节与多样式的理解,并且要正确看待所谓“腐败”问题。关于人类劳动具有质与量两方面,这是好理解的。相应地,真正的按劳分配就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劳动,得到相应层面的报酬;付出多少劳动,得到等量的报酬。人类劳动的行为模式与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相一致的。对于一个只能从事最低级劳动的人,只要给予他衣食就够了;对于一个从事高级劳动的人,获得股票层面的回报则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人类劳动的成果和报酬的这种多层次,是并存着的,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腐败的问题,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腐败是要一分为二地具体看待的,并且是可以从逻辑上给出严格定义的。所有那些被我们称作腐败、荒淫和奢侈的所谓“堕落”行为,在逻辑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环节的手段对待原本属于高层次的对象,也就是名副其实的堕落行为。譬如说“裙带”关系,在农业文明阶段就不是腐败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业文明阶段才是不允许的。这种不允许也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允许,如果只是限定在工业社会的底层现象域中也是允许的,只是对于那些本质属于“机会”层面的现象域才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所有关于财富分配和消费中的公与不公的问题,以及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本质上都是属于定位当与不当的问题。只要是定位准确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试图用低层面的手法对待原本属于高层面的对象,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锅饭”年代就公平吗?就没有腐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谈不上公平,即便当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国营 企业 也只能事实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粮票、布票、油票等的发放也是被少数人支配着,城乡差别和行业差距更是有目共睹。当年在我们身边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饿死了,而有的人照样肥头大耳。“大锅饭”年代并不是真正消灭了贫富悬殊,消灭了腐败,而是取消了工业文明所应有的诸如“股票”之类的财富形态,最终退回到原来的更低级的分配形态上,实质是回到公平与效率的低层次统一上。以低层次的有饭吃与没饭吃取代了高层次的有钱花与没钱花,以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团腐败取代了个体腐败。反过来,比尔·盖茨的财富也许还会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垄断,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许的,世人们也不会觉得不公平。即便他拥有如此之高的身价,他的财富实际上是“股票”层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层面上运作才有意义,并不是他真的身缠万贯,更不是他家里粮食布匹堆积如山。他的财富的本质完全是社会关系整体规定的结果,是特定层面财富形态的一种表现。可以允许他一掷千金地享受所谓“高消费”,但不能允许他把等量的粮食布匹买来囤积或者人为销毁。

再如我们今天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就一定要将公平与效率分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要通过一个过程去谋求内容与形式的相互适应,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懂得工业文明建立在“机会平等”的公平基础上,只有“教育公平”以及反腐败、反垄断共同造就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的实现才是工业文明的最终实现;另方面,我们也要懂得“机会平等”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尤其要正确区分对待所谓“腐败”问题,才能建设性地实现平稳过渡,否则不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社会也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说具体到当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权法”立法问题,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违宪”,另一个是“包庇腐败”,造成社会不公。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是逻辑上的,应该另外讨论;第二个理由虽然是逻辑上的,但不是一个可以支持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个操作细节上的理由,由于“物权”的本质还是“人权”,可以通过对“人权”展开格局分析来给出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来解决。

3、物质与运动,以及稳定与发展

物质与运动构成辩证矛盾,分别是指物理现象的形式与内容。物质结构是多层次的,运动构造也是多环节的。从亚里士多德力学,到牛顿力学,再到近代力学,直到我们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现代力学,物质结构表现出一个重量、质量、能量和信息的物质形态序列,运动构造则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跃迁的运动形式序列,并且依次具有严格的“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运动环节都会成为相应物质层次的所谓“属性运动”。

稳定与发展也构成辩证矛盾,一般是指社会的存在与演化两方面。绝对不是先有稳定后有发展,或者只要发展不管稳定。一方面,稳定不是僵死的,总有某个运动环节会寓居其中,永远只可能是包含某个运动环节的所谓“动态平衡”;另方面,发展也不是笼统的,而是特定环节的,总会要通过归结为相应稳定结构的“属性运动”来表现。因此,我们进行社会制度创新时,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发展这对矛盾,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我们的社会制度,那就是要让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生产活动成为我们的社会的“属性运动”。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对辩证法的理解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一般被概括为“三大 规律 ”和一个“活的灵魂”,即“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结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对矛盾的这种表述是不够的,不够精细,不够到位,因为还可以存在并混淆多种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严格区分对矛盾的三种理解:二元、二层和二重,并坚守二重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则又是运动的原则了,而应该进一步去说矛盾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质量互变规律”是对事物运动机制的阐述。问题同样出在对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与“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关系是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是质变的尺度,反身重构是事物运动的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演化趋势的阐述。新旧事物之间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进步”,而不只是“变”。这只能是在平面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层次性观念,即境界高低尺度。当撇开层级含义时,矛盾就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定义,此中的“正-反-合”只不过是这种封闭定义的同义反复。因此,矛盾辩证法其实是不自觉地赋予了层级含义,并且在悄悄地推演这种层级结构。然而,由于矛盾辩证法是在单一的“真假”主题下进行思维的,未能自觉突破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定义,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层次结构,使得矛盾辩证法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把握这种上升运动的可操作的依据。黑格尔向我们展示的世界不是一个多层级并存的世界,而永远或是单一层级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一个单一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单一层级。对照地说,是“转化观”,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构观”;是递进,而不是累进;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构;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层次并存。引申地说,在矛盾辩证法看来,当矛盾促使细菌进化为人之后,细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原来的层面将随着矛盾的扬弃而消失。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细菌与人以及由细菌到人的多层级并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是对的,但也操作性不够。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辩证法,而是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所谋求的真理与境界的统一,正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解析和发展,从而使得辩证法可以精确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多复杂的事物,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只有顺着它的来龙去脉才能精确地对它进行解析,并准确定位我们当下所处的位置,“对症下药”,找到与之对等的操作办法。譬如, 科学 社会主义当初是针对垄断资本主义提出来的,在当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实现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反身重构的层次性跨越问题,也就不能继续纠缠在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上了。在人类智慧的历程中,由追求永恒真理,进展到在什么场合谋求什么真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今天,我们站在历史文化的多层积淀上,拥有着如此众多的五花八门的知识体系,这就更加需要对它们进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则我们将反而变得无所适从。

八、格局分析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格局分析法通过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使我们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并通过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使我们得以准确揭露、精确展开和正确解决矛盾。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1

2.1逻辑与语言

逻辑学与现代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蔡曙山通过对数学及逻辑的发展,认为“就逻辑与数学的关系而言,逻辑不必假定数学,而数学却需要假定逻辑;就逻辑、数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而言,并非所有学科都要使用数学,而所有学科都必须使用逻辑。”也正因为逻辑学时众学科的基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都将逻辑学作为一级学科,列于各学科之首。金岳霖先生曾说,为了工业化不可只注重工程学和经济学,一定要同时发展纯自然学科、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金先生主张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展逻辑学。国内逻辑学者提出,逻辑学的研究要注意结合自然语言,注意语言的表述意义、表现意义和激动意义。形式逻辑要联系实际,就必须结合自然语言,结合自然语言不单是用逻辑翻译自然语言,而且要研究丰富的语言中的逻辑形式。语言逻辑的研究得到众多研究者的重视,导致逻辑学的研究发生了语言转向。近年来,逻辑学又发生了认知转向。当我们将这三个要素放在一起,就可以发现,逻辑、语言、认知,实际上就是第二语言教学中最需要关注的三个层面。以逻辑为主导的语言教学,既符合逻辑学的发展趋势,也符合语言教学的规律,更符合在语言教学中需要考虑的大脑认知能力的各种理论和假设。

2.2逻辑数理智能与语言智能

霍华德•加纳在其著作《多元智能》一书中提到智能的多重构成。其中,语言智能(Linguisticintelli-gence)、逻辑数理智能(Logical-mathematicalintelligence)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典型的逻辑类型中,最常见的是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科学方法会综合运用两种类型的逻辑:假设通常由演绎推理发展而来,而结论则是建立在归纳思考的基础上的”。教师在向学生讲授和解释英语语言中的形式逻辑,主要应向学生解释逻辑检验中的论证是如何建构。在教授逻辑的过程中,锻炼学生的心智,帮助学生了解逻辑的各个环节是否有效,证据是否充足。事实上,逻辑数理智能和语言智能是智商测试的主要基础,传统心理学家对这两种智能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这两种智能被认为是可以跨越不同领域或专业解决问题的“原始智能”。在其他智能的开发中,语言智能和逻辑数理智能都是基本智能。多元智能理论中谈及的智能还包括音乐智能、身体运动智能、空间智能、人际关系智能和自我认识智能及自然认知等多个方面。而这些智能的开发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基础的语言和逻辑数理智能。作为语言教学,首先注重的是语言智能的开发培养,并注重逻辑数理智能的同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辅以其他智能的开发。例如,通过团队合作,就可以很好的开发人际关系智能;通过个人演讲和表演等形式的任务布置,则能够将学生的自我认识智能进行提升。

3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逻辑教学设计

鉴于逻辑学与语言学的密切关系,语言教学中进行显性逻辑的相关教学即成为必须。在初高中阶段,具备基本的词汇积累之后,学生的基本语言能力达到自觉输出和惯性反应的前提下,可以在英语课堂中进行逻辑教学的补足。事实上,也只有在足够的心智支撑和语言积累的前提下,逻辑教学才称其为可能。当高考入学为教学指挥棒的前提下,在初高中英语课堂开展逻辑教学模式,存在一定客观难度。而在大学中开展相应的课程,既能使大学英语教学脱离“空心课程”的怪圈,同时也为学生将来的学术思维训练和专业实践提供基础的智力保障。大学英语在目前阶段要求多数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必修,是在大学基础教育中时间跨度最长的人文学科课程。在语言教学中,有目的的导入逻辑教学,可以对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阶段的大学生形成正确的逻辑判断,对热点事件做出自己的分析,而非盲从书本和权威。鉴于初高中英语教学中,对于逻辑思维培养的忽视,在大学阶段以相关性课程进行逻辑智能的培养,可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强调大学英语中的逻辑教学,并非是要用英语进行逻辑学授课。多数逻辑学的论文及著作中都存在大量的公式,而这会让文科背景的教师产生认知恐惧,且缺乏足够的数学基础,阅读此类文章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更遑论进行教学。将逻辑带入英语教学课堂,主要是从语言本身的规律出发,帮助学生理解实际语言使用中存在的逻辑问题。由于在中国逻辑的发展中,各种类型的逻辑混杂,界限不明,且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对于语言结构的形式逻辑没有独立出来,而这才是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教学和解释的重点。基于以上讨论,结合教学实践中的一些积累,笔者提出对大学英语课堂的逻辑训练可做以下尝试。

3.1逻辑判断测试训练

英联邦国家通行的雅思考试(IELTS)中,其判断类题型在很大程度上考察的是学生的语言逻辑能力。学生在实际做题中,对于NotGiven的概念模糊,其根源在于逻辑能力的欠缺。此类题目曾经在四六级考试中出现过一段时间,遗憾的是现在已经被剔除出测试体系中。这种题型,即可作为基本的语言输入教学的材料,对学生进行训练。例1:(原文)Manylecturesfindtheirjobveryrewarding.(题目)Themajorityof/all/someofthelecturersgetsatisfactionfromtheirwork.此例中涉及对于全称量词(universalquantifier)和存在量词(existentialquantifier)的差异理解问题。most和many的问题如果独立出来,从数学集合的角度,是很容易理解的。虽然这一概念在数学集合概念中已经习得,但是学生显然没有将其转移到语言分析中。但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却很快的跳入后句的词汇含义的比较,或依旧无法摆脱翻译式阅读的定式,缺乏对基本的集合和逻辑概念的思考。例2:(原文)Inthebusymodernworldwelivein,itisveryeasytotakeforgrantedmanyofthethingsourforebearshadtostruggletoachieve:adequatelyheatedhousing,andsufficientfoodonthetable,tonamebuttwo.(题目)Ourlifearebetterthanthoseofpeopleinthepast.此例中如果对于内涵(intension)和外延(extension)的概念模糊,学生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进行形而上的逻辑判断,将温饱简单等同于生活质量。此例也比较典型的反应出学生在进行判断时,缺乏对比较信息的构成分析。这种错误的逻辑思维,即使脱离开语言教学的环境,学生也很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受到误导同时缺乏逻辑判断而被谣言欺骗。国内学者研究中发现,在二语句子加工过程中,词汇意义的激活和提取先于句子意义的建构,中国英语学习者在句子意义和词汇意义的交互过程中遵循词汇优先的原则。藉由类似测试训练,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建构起逻辑的基本概念,让学生初步体会语言逻辑严谨的魅力,和多数人所存在的常识误区。

3.2语篇逻辑训练

国外语篇分析学者认为,英语语篇的思维模式有三种,即问题-解决型(Problem-SolutionPattern),一般-特殊型(General-ParticularPattern)和匹配-比较型(MatchingPattern)。王墨希在上世纪90年代的调查发现,中国学生最缺乏的语篇思维是“一般-特殊型”,而对于问题解决型的语篇模式掌握较好;语篇思维模式与英美本族人相比,带有隐伏型思维模式,即阐述时不从主题入手,而用采取多种暗示,最后才回归主题。该调查的时间距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其揭示的问题在目前的英语课堂上依然存在一般-特殊型的语篇是英语中十分普遍的语篇类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论说文中常见。可以说,这是在学生脱离英语课堂教学以外,最可能接触到的文体类型,也是他们在以后各自的专业领域中要大量接触到的文体类型。赵崇华认为,由于学生的语篇思维模式的问题,学生在阅读稍长的文章时,对于段落间的内在关系不能有效辨识,影响阅读效果。具体表现为虽然词句不存在理解障碍,但是对篇章结构不熟悉,失去方向感,抓不住文章的重点。此类语篇在段落与段落间,有着清晰的逻辑脉络,大体表现为因果,排序,分析,例证,对比等,环环紧扣主题。在教学中,对语篇逻辑的侧重,可以采取以下循序途径:a.引导学生对于不同的逻辑结构方式的引导词寻查,训练学生对于此类结构的敏感性;b.归类段落功能,就上下段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认知;(参考IBT阅读同类题型)c.在乱序的段落主旨中,要求学生对各段及相应主旨进行配对分析。(参考IELTS阅读同类题型)通过对语篇逻辑的训练,学生在自主阅读中,应可以较快把握篇章的逻辑结构。同时通过发现特定语篇内在的逻辑漏洞和证据缺失,让学生养成批判性阅读的思维习惯,不再拘泥于权威知识,形成独到见解。

3.3语言逻辑输出训练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慎思明辨”。对于现代的语言教学而言,不外就是以清晰的逻辑思维对事物进行分析、思考、辨析,并形成自己的思想。在语言输出教学中,大学生普遍出现的问题是言之无物。虽然通过专门的应试训练,尤其是CET序列的考试模式训练,学生的写作可以套用不明所以的模板,写出在语篇逻辑结构上基本合理的文章,但是切合到具体的观点、论据等问题,又是一头雾水。究其根本,语言逻辑、思维逻辑和知识与文化的逻辑这三要素的缺失,导致输出失败。同样的问题也反映在口语输出上。金利民就提出,在辩论中的论点(claim),论据(evidence),论证(warrant)三个环节中,学生最弱的就是warrant,反映出来的就是思辨能力(analyticalability)的不足。而经过一年的辩论学习后,这种情况有很大的改观。同时,文秋芳指出,教师的命题视野和高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的参与度。教师如果还囿于教材或教辅材料提供的时效性较差的话题中,学生的参与度自然较差。90后学生通过网络,接触大量的外国文化产品,同时又通过社交网络,频繁接触各种热点话题,却在课堂上缺乏类似的释放平台。基于此,用学生关心的热点来进行语言的输出训练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下例为美剧《生活大爆炸(TheBigBangTheory)》中的一个片段:Sheldon:Allright,I'mreadyformynextquestion.Amy:Inaworldwhererhinocerosesaredomesticatedpets,whowinstheSecondWorldWar?Sheldon:Uganda.Amy:Defend.Sheldon:Kenyarisestopowerontheexportofrhinoceroses.ACentralAfricanpowerblockisformed,coloni-zingNorthAfricaandEurope.Whenwarbreaksout,noonecanaffordtheluxuryofarhino.Kenyawithers,U-gandatriumphs.Amy:Correct.Myturn.这种纯粹为达到戏剧效果而编写的对白中,暗藏了逻辑与思辨的最基本要素:立论、证据、及证据对立论的支撑。藉由类似话题的导入,教师可以重设讨论话题和讨论场景,由学生与教师讨论设定话题;由学生为主导,对话题进行深入的资料寻查,主要是阅读输入;进而根据热点话题抽象为辩论话题,分组进行辩论,在整个辩论过程中,个体学生通过对论点的把握,认知,进而产生个人的书面或口头语言输出。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2

1.1生物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功能知识逻辑

从宏观生态学的角度来看,高中课本中的提出的生物学逻辑方法和科学思维原则是贯彻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的理论内容包括群落的概念、种群的概念、类群生物之间的演化以及自然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1]。比如,在分析“生物个体发育的具体规律”时,重点分析高等植物受精卵细胞DNA总量的变化和营养物质之间的线性关系,并通过对学生进行种子生命周期干重逻辑变化训练,来增加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

1.2遗传的变异和进化知识逻辑

在高中生物课程中,遗传学是课程中的重点,孟德尔遗传定律也一直是高考中的难点。之所以是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学生学习过程中逻辑思维出现了问题,在知识定向方面出现了错误,不能将学到的知识和之前的知识进行纵向联系。这时教学逻辑就显得非常重要。例如,教材首先解释了遗传学和进化学理论,通过讲解这一理论为后期的克隆技术、移植技术、干细胞生物技术、胚胎切割等埋下了伏笔。在讲解遗传学的三大基本规律、伴性遗传、连锁和交换等基础知识后,然后引申到生命的起源,最后提出具有历史意义的现代进化理论以及自然选择学说等内容,至此,学生在理解基因突变、生物变异、染色体变异等方面的内容时就变得更加容易。

1.3动植物篇的知识逻辑

动植物篇的植物逻辑内容是引导学生理解植物的基本结构以及植物的解剖,整个教学内容以植物和种子为重点。大约占到了整个考生题目的20%。课程的主要内容有:植物的功能光合作用、植物的器官结构、植物的蒸腾作用、其他矿物质和养料的运输、植物的生殖发育。动物的考点主要是动物的行为体系。综合分析历年来所占的分数值可以看出,动物篇的考试内容主要和其他章节一起进行考试。在这一方面也体现了逻辑性。比如,在“神经体液调节”的章节中,要结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课程的安排情况,提前做好“神经调节内容和激素”内容的铺垫工作,弥补学生在这一方面思维和信息的不足。在这一部分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增加解剖技术和显微镜试验技术来进行讲解,要求学生培养自己的科研能力,让学生具有一定的动手试验能力,掌握初步分析实验数据和结果的方法。

1.4细胞生物学基础的知识逻辑结构

高中生物课程内容中,细胞生物大约占到了整个课程内容的1/4,是高中生物课程中重要的知识点[2]。其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细胞器和细胞质、细胞的功能和结构、细胞的化学成分、细胞的减数分裂和有丝分裂、代谢蛋白质合成通过膜是运转过程。细胞知识让学生找到了一扇通向生物、植物和动物三界的大门,对人类曾经无法理解的自然现象进行了介绍,为高中生认识和了解生物领域打下了基础。

2.建立逻辑知识体系

逻辑结构分析论文篇13

美国分析哲学家蒯因(w.v.o.quine,1908—2000)对分析—综合两分法的批判,属于他对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的批判之一。这一批判影响重大,但对它的论题的内容、论证的合理性及意义历来存在许多争论。施太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中甚至认为:“奎因(蒯因)对分析—综合两分法的拒斥是他最著名、最常被引用和讨论的具有破坏性的论题之一。今天与奎因观点争论的著作是很多的,但是这种情况掩盖不住下面这一事实:奎因深为关注的东西常常没有被看到。我们几乎总是至少找到下述三种不理解之中的一种:不理解他的论题内容,不理解对这些论题影响的评价,不理解他所批判的东西。”[1—p204~205]

施太格缪勒的评论并非言过其实。不论在当时还是现在,不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在对蒯因的这一论题的理解上都存在着偏差。这种偏差正好形成对立的两方。一种观点是过分夸大蒯因在批判分析—综合两分法上所持的经验主义的立场,即把蒯因有关分析命题所持的立场理解为英国实证主义者穆勒的立场,即主张逻辑法则也是“纯粹的经验概括”。另一种观点则是缩小蒯因对分析—综合两分法的批判的范围,主张蒯因只否定了以同义词替换为标志的分析命题,没有否定逻辑真命题是分析命题,即所谓“在逻辑真命题方面一切照旧”。

我们首先考察第一种观点。我认为,蒯因尽管否定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可以作出严格的区分,但还是承认在逻辑和数学的命题与其他科学的命题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蒯因在“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该文原载于a.schilpp主编的《卡尔纳普的哲学》)中指出:“不管我们在有关的区别上的困难多大,必须承认,逻辑和数学确实看来与其他科学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显然,逻辑和数学与以任何方式明确地求助于观察和实验的科学保持相当远的距离。逻辑学家和数学家既然没有什么外界的东西可看,他们就密切注视着记号和显然的记号运算,即注视着表达式、项、代换、转置、消去、去分数等。逻辑学家和数学家对句法的这种关注(像卡尔纳普所说的)是持久不断的,但是在现时代,它日益增长地成了探索性和说明性的,而且正像我们所看到的,甚至促成了逻辑和数学真理的语言哲学。”[2—p426]

我认为,蒯因所不同意的其实不是逻辑和数学的真理与其他科学的真理之间的区别,而是有关逻辑和数学的真理的一种语言哲学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可以作出严格区分,并且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的问题可以被还原为命题的意义分析的问题。但蒯因认为这种语言哲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按照这种观点所给出的方式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要么遇到反例,要么导致循环。逻辑真理的问题不应纳入语言的意义内涵的问题中去考虑。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要讨论。现在我们先澄清蒯因的观点与穆勒的观点之间的差别。

穆勒主张,逻辑规律是心灵的规律(lawsofmind),心灵规律像自然规律一样也是一种关于齐一性的规律。自然规律是关于自然现象间相继关系的齐一性的规律,心灵规律是关于心灵状态间相继关系的齐一性的规律。它们都来自于对齐一性特征的经验概括。这样逻辑规律就被还原为心理学的规律,而心理学的规律被认为是经验的规律,这样逻辑的规律就被论证为是经验的规律。

蒯因当然不是在这一意义上视逻辑规律为经验的规律。蒯因主张,逻辑像一切其他的知识一样,也是一种我们与经验打交道的工具。任何知识都是可修改的,逻辑也不是免于修改的。任何工具都有一个使用的方便和效率高低的问题,逻辑也是这样。尽管逻辑在一个知识的整体中处于深层次的内部,不是直接在边界上与经验相接触的,但当遇到相反经验的严重挑战而需要调整体系内各种知识时候,逻辑也是可能被调整的。简言之,蒯因是在经验主义的整体论和工具论的意义上论证逻辑规律的经验性的。

那种缩小蒯因在对分析—综合两分法上的批判范围的观点多少与蒯因在《经验论的两条教条》一文中一个表达不甚清楚有关。蒯因写道:

在哲学上一般承认为分析陈述的那些陈述,确实不难找到。它们分为两类。第一类可称为逻辑地真的陈述。下面句子可作为典型:

(1)没有一个未婚的男子是已婚的。这个例子的有关特点是:它不仅照现在的样子是真的,而且要是给“男子”和“已婚的”这两个词以一切任何不同的解释,它都仍然是真的。如果我们假定先已开出包括“没有一个”、“不”、“如果”、“那么”、“和”等等逻辑常词的清单,那么一般地说,一个逻辑真理就是这样一个陈述,它是真的,而且在给予它的除逻辑常词以外的成分以一切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它也仍然是真的。

但还有第二类的分析陈述,下面的句子可作为典型:

(2)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

这样一个陈述的特征是:它能够通过同义词的替换而变成一个逻辑真理,因此以“不结婚的男人”来替换它的同义词“单身汉”,(2)就能够变成(1)。因为在上面的描述中我们要依靠一个和分析性自身同样需要阐述的“同义性”概念。所以我们仍然没有对于第二类分析陈述,因而一般地对于分析性的特点作出恰当的说明。[3—p21~22]从这段话中,容易解析出如下图式①:

蒯因明确指出,逻辑真理这个概念是清楚的,是可以给予明确定义的。蒯因对逻辑真理的定义已经包括在上述引文中。在此我们稍作解释。按照蒯因的看法,逻辑真命题是这样的一些真命题, 其中决定性的是逻辑常项的出现;而非逻辑表达式的出现是无关紧要的,或者是“空的”。这就是说:我们不能用保持逻辑符号不变而改变非逻辑符号的办法把这种真变为假。在“布鲁图杀死恺撒或布鲁图没有杀死恺撒”中,这个句子的真并不在于历史事实,而在于“或”和“没有”这个词的出现,如果用“张三杀死李四或张三没有杀死李四”来代替,这个句子的真值不变。

这里需要指出,蒯因此处所讲的逻辑真命题或逻辑假命题是就外延逻辑(初等逻辑、一阶逻辑)而言的,如果把它扩展到模态逻辑等广义的逻辑上去,这就可能不对了。例如:“布鲁图杀死恺撒和布鲁图没有杀死恺撒”是一个逻辑假命题(矛盾命题),加进模态词“可能”,这句话被改写为“布鲁图可能杀死恺撒和布鲁图可能没有杀死恺撒”,就不是一个逻辑假命题。

无论如何,至少就蒯因承认初等逻辑的逻辑真命题可定义而言,是否可以说,只要作出适当的排除,分析命题还是可以明确界定的呢?在西方确实有哲学家这样认为的,这就是所谓“在逻辑真命题方面一切照旧”的说法的由来。

我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蒯因的原意。严格地说,蒯因承认逻辑真命题可定义,但蒯因并不承认逻辑真命题是分析命题。要知道,在以上引文中,蒯因只是说“在哲学上一般承认为分析陈述的那些陈述,确实不难找到。它们分为两类”。这是叙述别人的观点,而不是他本人的观点。他本人认为“分析命题”这个概念是含混的,他不愿意使用它,但他仍然愿意使用“逻辑真理”这个概念。蒯因在“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一文中写道:“我们看到,逻辑真理(我的意思是排除本质推断这附加范畴的)是充分可定义的(相对于一个固定的逻辑记号)。初等逻辑真理甚至可被给以一个狭义句法表述,例如卡尔纳普曾经为逻辑和数学整个地设想的那样;因为我们知道初等逻辑的演绎系统是完全的。但是当我们要用所谓的分析真理中根据本质推断而为真的其余部分去补充逻辑真理时,我们就甚至不再能说我们所讨论的是什么了。这时成为问题的正是这个差别本身,而不仅仅是关于它的一个认识论问题。”[2—p434]

(二)

现在我们就来讨论逻辑真理与分析真理的差别本身。这里说到底是一个“内涵”或“意义”的问题。这要从分析命题的传统定义开始。蒯因首先回顾了近代哲学史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指出休谟关于观念间的关系与事实之间的区别,莱布尼兹关于理性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之间的区别,都预示了康德关于分析的真理与综合的真理之间的区分。康德虽然是在主谓词的框架内定义分析陈述,即把分析陈述设想为谓词的意义已经包含在主词中的陈述,但“从康德关于分析性概念的使用比从他对分析性概念的定义能更明显地看出,他的用意可以这样来重新加以表述:如果一个陈述的真以意义为根据而不依赖于事实,它便是分析的。”[3—p20]

按照蒯因的看法,以上对分析真理的定义就是一种根据本质推断而为真的定义。卡尔纳普等逻辑实证主义者是遵奉这一分析命题的定义的。蒯因本人也不想否定这一定义。但是蒯因意识到必须作出以下澄清:

(1)逻辑的真不等于根据本质(意义)推断的分析的真。

(2)如果把分析命题定义为根据本质(意义)推断为真的命题,那么逻辑命题不是分析命题。

(3)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是一种根据本质(意义)进行推断的方式,这与逻辑推断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进行替代时必须考虑相关的成分的意义,后者在进行替代时除逻辑常项外不考虑一切其他成分的意义。)因此,通过同义词替换还原为逻辑真理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并不是一种通过逻辑推断而达到的方式。

(4)由于“单身汉是未婚的成年男子”不等同于“a是a”,所以不能通过同义词替代把第二类分析陈述转化为第一类分析陈述,因此有关分析陈述那个看似没有问题的定义不能成立,这定义为:a是分析的,当且仅当(i)a是逻辑真理,或(ii)a可以通过同义词替代还原为逻辑真理。

(5)由于不可能为分析命题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所以也就不可能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

实际上,蒯因全部论辩的关键是“a是a”不等同于以同义词代同义词。这决定了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的区别。下面我想通过蒯因在“论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提到过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与“单身汉是没有结婚的成年男子”这两个陈述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通过某种本质的规定性对主词下个定义。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有理性的动物”当作人的同义词呢?有的人认为可以,因为他们认为“有理性的动物”是人的精确定义。有的人表示怀疑,他们可能这样反驳:病房里有个植物人,一点理性也没有,但医生仍然把他当作人治疗。同样,“单身汉”作为“没有结婚的成年男子”的同义词,看似没有问题,实际上仍然可以置疑的,如某位家长说:“我的儿子十八岁,是个成年人,但我并不认为他是单身汉。”这表明,根据本质的规定性所下的定义或所确定的同义词,总是依据于一定的语境的,总是取决于人们在一定的文化共同体中如何使用这个词的。但是“a是a”不同于人们对同义词的认可,逻辑中的“a是a”是不询问命题的意义的。

如果明白“a是a”不同于同义词代同义词的话,那么就容易理解蒯因对卡尔纳普等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所给出的分析命题的定义的逐一反驳。蒯因论证,所有这些定义要么没有能正确地刻画所有假定的分析性真理,要么依赖于其他并不比分析性本身更清楚的内涵概念,这势必导致“内涵循环。”

卡尔纳普往往求助于“状态描述”来定义分析性。通过状态描述,把真值穷尽无遗地分派给语言中的每一个原子的或非复合的陈述,并且一切其他陈述都是严格地通过逻辑联结词由原子命题复合而成的。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一个陈述在一切状态描述中都是真的,那么这个陈述就被解释为分析的。但是这一定义得以成立的条件是该语言中的每一个原子陈述都是独立的,而这一点已被当初首先提出逻辑原子主义学说的维特根斯坦证明为不可能。维特根斯坦当初就没有给出过一个原子事实(基本事实)的例子。而他后来意识到任何事实基本都是依赖于一定语境的,而且事实与事实之间往往互相关联。拿“单身汉是不结婚的成年男子”的同义性来说,在一个群婚制的氏族部落中就可能不成立,因而不是“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是真的”。反过来,有些异义词也可以保全真值地互相替换。例如,“有心脏的动物”和“有肾脏的动物”是“外延相同而意义不同的”。在凡是具有谓词“有心脏的动物”是真的句子中,用“有肾脏的动物”来替换,这些句子仍然是真的,但它们的意义却不同了。

蒯因并不否认“穷尽无遗的保真互换性”可作为逻辑真理的标准。其之所以如此,因为在逻辑命题互换的时候,是只考虑命题的形式,不考虑命题的意义的。对于“p或非p”,不论你代入任何一个世界上(语境中)的命题,它都是真的。这就是以上提到作为逻辑同一律的“a是a”与“同义词代替同义词”的区别。这就是为什么蒯因说:“这样,根据状态描述的分析性标准就仅仅适用于那些并无像‘单身汉’和‘未婚的男子’这种非逻辑的同义词对子的语言,……根据状态描述的这个标准顶多是对逻辑真理的重构而不是对分析性的重构。”[2—p22]

(三)

那么有什么办法对同义词加以严格的规定,使其符合在一切情况下“保全真值”的要求呢?蒯因讨论了他所能想到的各种办法。

办法之一是根据词典。但是词典编写者在确定同义词时,必须依据已经流行着的词的各种实际用法。这些实际用法是在各种具体的语境中产生出来的。于是,依据词典并不能解决以上所提到到第二类分析陈述所遇到的困难。

办法之二是下严格的定义。按照蒯因,除非配以“必然”之类的“模态”词汇加以限定,否则就不可能使其符合在一切情况下“保全真值”的要求。但这将导致“必然”与“分析”这两个概念间的“内涵循环”。例如,我们可以这样确定“单身汉”和“未婚成年男子”之间的同义词:“必然地所有和只有单身汉是未婚成年男子”。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必然”这个概念的解释又不得不诉诸“分析”这个概念。只有首先认定“单身汉是未婚成年男子”是一个分析陈述,我们才能有效地说“必然地有和只有单身汉是未婚的男子”。否则,一位母亲仍然有理由抗议:我的儿子十八岁,是成年人,但我反对称他为“单身汉”。

办法之三是把严格的同义词的定义问题从自然语言转移到人工语言。卡尔纳普等哲学家承认在自然语言中不可能为同义词下严格的定义;承认关于自然语言的分析性的断言始终是一些经验假说,但认为在人工语言中语义规则是人工确定的,分析陈述可被定义为“根据语义规则(意义公设)的规定为真”的陈述,因而这种真是不考虑自然语言中的语境的。蒯因质疑这种说法。首先,他认为“语义规则(意义公设)”是一个像“分析”一样不清楚的概念。对于一个复杂的符号系统来讲,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初等逻辑有初等逻辑的规则;数学有数学的规则;像包含有“单身汉”和“结婚”等描述社会现象的词汇的语义规则就更加复杂了。即使“集合论”也不能还原为初等逻辑,更不用说完全按照初等推理的方法引伸出所有的语义规则了。卡尔纳普曾试图实现一种现象主义的纲领,企图以基本体验(原初现象)和基本关系(相似性记忆)为基础,通过所谓“准分析”的方法逐步引入语义规则,依次构成“自我的心理对象的世界”、“物理对象的世界”、“他人的心理对象的世界”、“精神对象的世界”。按照蒯因的看法,语义规则的概念显然已经预设了分析的概念,因此,“分析的”意指“根据语义规则为真的”说法显然包含着一个内涵循环。再之,这种“准分析”的方法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分析,而是一种边分析边综合的方法。他自己也明确指出:“准分析是一种披着分析的语言外衣的综合。……分析只有在综合已经预先推进的时候和范围内才是可能的”。[4—p104]这表明卡尔纳普所引入的语义规则并不是通过纯粹的约定和逻辑推理而完成的,而是在对经验加以综合的基础上完成的。而且,卡尔纳普的这种分析和综合并不能做到像他原初所设想的那样完全依据于基本体验和逻辑的复合。事实上他从“自我的心理对象世界”到“物理世界”、再到“他人的心理对象的世界”和“精神对象”世界的过渡,都存在背离了他所规定的方法的跳跃。我们现在可以明确地说,像“单身汉”“结婚”之类的社会学和法学概念,绝不可能仅仅在基本体验的基础上通过逻辑的方法而构造出来。卡尔纳普的现象主义的构成纲领是不成功的,卡尔纳普后来所尝试的物理主义的构成纲领也没有成功。也许,作为卡尔纳普的学生蒯因正是在探究为什么卡尔纳普的构成纲领不能成功的过程中,找到了他的失败的两个症结:一个是相信分析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的根本区别,另一个就是“还原论。”

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有关分析真理说了这样一段结论性的话:

显而易见,真理一般地依赖于语言和语言之外的事实两者。如果世界在某些方面曾经是另外一个样子,“布鲁特斯杀了恺撒”这个陈述就会是假的,但如果“杀死”这个语词碰巧具有“生育”的意思,这个陈述也会是假的。因此人们一般就倾向于假定一个陈述的真理性可以分析为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有了这个假定,接着认为在某些陈述中,事实成分该等于零,就似乎是合理的了;而这些就是分析陈述。但是,尽管有这一切先天的合理性,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的分界线却一直根本没有划出来。认为有这样一条界限可划,这是经验论者的一个非经验的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3—p34~35]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教条呢?这是因为它仅仅是从所谓“先天的合理性”中得出来的结论。为什么这样貌似合理的结论不正确呢?除了以上论证外,蒯因在“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一文中作了更加清楚的交待:

真语句的真理性一般除依赖于它们的题材(subjectmatter)的特征,还依赖于它们的语言的特性;因此逻辑真理正好作为不依赖于题材的特性的极限情况与此适应。但是,考察逻辑真理“每一事物是自等同的”或“(x)(x=x)”,我们就能说,它的真理性依赖于语言的特征(特别是依赖于“=”的用法),而并不依赖于它的题材的特性;但是我们也能用另一种说法,说它依赖于它的题材即每一事物的一个明显的特性,即自等同。我们目前的考虑的倾向是这不存在差别。[5—p417]

这就是说,在我们的语句中,即使到了极限情况,即被卡尔纳普等逻辑证实主义的哲学家视为事实成分等于零的情况的逻辑真理中,仍然可以从一种视角说它的真理性与事实无关,完全依赖于语言的规定;从另一种视角看它的真理性恰恰来自于每一事物等同于其自身这一明显的事实。这就反证了有所谓事实成分等于零的分析陈述。

这一反证对于蒯因来说还意谓:“初等逻辑真理的语言学说同样也尚未得到解释。我并不认为语言学说是假的,而关于最终和不可解释地洞察现实的明显特征的某种学说是真的;我只认为在这两种伪学说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差别。”[5—p417]

这样,蒯因既否定了逻辑真理的语言约定说,也否定了逻辑真理的现实的自明说,那么逻辑真理究竟是什么呢?逻辑归根到底也是一种用以应付经验的工具。逻辑的真理性取决于它在整个科学理论使用中的有效性。“凡属合理的,都是实用的。”[3—p43]在蒯因看来,这也包括逻辑在内。

[参 考 文 献]

[1]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2] 蒯因.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a].保罗•贝纳赛拉夫和希拉里•普特南编.数学哲学[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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