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论文实用13篇

专业法律论文
专业法律论文篇1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说明所有材料尽快送交自考办,考生课程结束前请主动联系自考办,以方便办理毕业证。

格式示范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释)(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宪法学》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二、《婚姻家庭法》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刑法学》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四、《刑事诉讼法学》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制度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

11、论表见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14、论合同的履行]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2、论举证倒置

13、论的条件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16、论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5、论合局的效力6、试论无效合同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专业法律论文篇2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专业法律论文篇3
专业法律论文篇4

通过以上对于高职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困境,可以看出,想要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的质量,就要加强法律职业人才的知识性和素质性综合教育。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有准确的定位目标、科学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还要不断提高对学生人文素质的长期培养。塑造人文素养,除了对法律以外的人文和自然科学的学习,还有公平、公正,正义等崇高理念的教育。而在这个人人为了名利而奔波的社会中,培养一个正直而有责任感的社会人才有时比单纯的教授技能更加重要,国家一直强调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人文教育的重要。

1.法律专业教学对职业人文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高职法律的专业教学,除了教授了法律专业相关知识,还培养了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职业技能。在法律教学中除了一些法律方面框架条例的学习,还有一些案例分析也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丰富多样的内容,现实而又直观地展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性道德的败坏与沉沦,而这种情况恰恰给了学生职业人文素养的培养一个很好的契机,为职业人文教育提供广泛、新鲜且生动的内容,通过进行道德、价值的评判,将人文素养的建设融合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样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使学生更易接受和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并渐渐养成符合职业特性的人文素养。而高职法律专业作为职业理想是学生对未来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的追求和期望。职业理想的特性及其与高职人文教育本质上的价值契合,决定了它在高职人文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并成为高职人文教育的重要突破口。

2.人文素养对法律教学的影响和作用。

将人文素养的培育融进法律课的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在教学当中影射人文素养方面的培养内容,同时提升法律与人文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课中,突出育人的主题,注重对学生的人文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价值观,建立健康的法律职业素养。对比传统的法律教学只注重培养相关的职业法律技能相比,更为科学,全面,与现今创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加相符。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结合人文教育,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案例、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能得到更多的精神素养上的收获,即通过一些直观的案例、反面的教训,让学生明白在社会上缺乏人文素养而误入歧途的可怕,同时从中感悟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更好的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让学生从自我内心出发进行自律和自我修养。这样,高职院校才能更好地将学生培养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法律职业者,从而负责任地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此逐步改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专业法律论文篇5

(二)多表现为滥用职权,往往伴有利益交易

2011年以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87.5%犯罪分子涉嫌的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同时,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利益驱动十分明显,均与受贿、索贿行为相互交织,甚至图的仅仅是小恩小惠,如办理的城管系统罗某、朱某等5人滥用职权系列案,涉案的城管协管员仅是收取了无牌商贩小额现金和香烟的好处,即不惜滥用职权搞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刑事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反映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职务廉洁性认识的缺失。

(三)内外勾结特征明显

专业法律论文篇6

(一)罚金刑适用以并罚为主,极少单独适用

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罪名众多,相对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且规定罚金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但从我院审查判决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2010年以来,法院判决的1361件2099人中,有875件1390人被并处了罚金,占案件数的64.3%,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仅占案件数的2.5%。

(二)从适用罚金刑的案件类型看,涉及侵财型犯罪的占绝大多数

在被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中,有613件985人因侵财型犯罪被判处罚金刑,占67.4%,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罪名。从判决情况看,侵财型案件几乎全部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的较多,在上述判决的1361件2099人中,侵财型犯罪案件共641件,其中被判并处罚金的613件,占全部侵财案件的95.6%,仅有28件未被并处罚金刑;在判处罚金的侵财型案件中,有174件同时判处缓刑,占28.4%。

(三)从罚金刑的适用对象看,更倾向于非外来人口,且适用缓刑的较多

在被判并处罚金刑的1390人中,有816人是本地人口,占58.7%;被判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的171人中,有102人是本地人口,占59.6%,有69名外地被告人被判并处罚金且适用了缓刑,且这69名外地人大多在青岛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四)从罚金的数额看,判处4000元以上的居多

专业法律论文篇7

境和特定股票上,流动性的问题将会出现。而美国股票市场属买方、卖方共同市场,某种股票交易频率不足,其流动性就难以形成,专业会员有助于维持市场流动性;在股市持续性方面,我国为避免股价涨(跌)幅度过大,实行“涨跌幅度停板制”,即某种股票价格在某交易日内涨幅或(跌幅)超过10%(包括10%时),该种股票在此交易日内便停止交易。而美国除对股价涨跌幅度作出一定限制外,还利用专业会员干预市场,避免涨跌幅度过大,并在此前提下,实现股票的连续交易。关于比较中的反思,作者另文阐述。)本文是对其研究的一次尝试,抛砖引玉,以期同仁对此作出更完整、更深入地研究!

二、专业会员的概念、法律特征

专业会员(Specialist),是指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开、有序和竞争性运作而设立的、在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负责若干种特定股票交易、兼有经纪商和自营商等职能的综合证券商。(注:Specialist正确的译法有两种:其一,译作“专业会员”,持这种译法的作者和著作主要有:余雪明著《证券交易法》,(台)证券市场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5年版,第85页;马忠智主编《证券市场筹资必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32页,等等;其二,译作“特种会员”,持这种译法的作者和著作主要有:陈大钢主编《中国现代证券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81页,等等。本文采取第一种译法。)

作为一项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它最初规定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1节(b)款中,之后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StatesSecuritiesExchangeComission,以下简称SEC)的行政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逐步得到完善。

专业会员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专业会员是证券商。证券发行人、证券商、证券投资者等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主体。专业会员在性质上属证券商。证券商是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证券市场主体要素之一,以其中介地位发挥促进证券发行和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出于交易安全考虑,都要求证券商必须获得法定资格才能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根据美国1986年《统一证券法》第204条(b)款规定,证券商在考核后注册成立。作为证券商的专业会员亦不例外。认清这一特征有助于消除我国长期以来因字面翻译对其造成的误解。(注:我国的一些经济类刊物中将Specialist译作“特设专家”,此译法欠妥,一则容易掩盖其会员证券商性质;二则在证交所内,例如NYSE,有一类人员称之为marketprofessionals(可译作市场专家),从性质上看,它属于场内场务执行人员而非会员,与Specialist有本质区别。鉴于此,笔者为认不应将之译成特设专家。)

第二,专业会员是综合证券商。综合证券商(IntergratedSecurityHouse),是证券商的一种,它是指同时具有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以及其他证券经营职能的证券商。证券商在进行证券经营业务时主要执行三种职能;证券承销职能、证券经纪职能和证券自营职能,执行上述三种职能的证券商相应地称之为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各国依对证券商职能划分及各种职能是否兼营,对证券商的分类在立法上有二种主张:一种称之为证券商分业主义。在此主张下,各类证券商严格恪守其业务范围,不得兼营。我国台湾地区是这种制度的代表;(注: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01条规定,证券自营商或证券交易所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会员,与证券交易所订立的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契约时,应具有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的一种身份,证券商不得兼业。)另一种称之为证券商合业主义。在此主张下,证券商可以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职能(特别是同时具有经纪职能和自营职能)。英国在伦敦城“大爆炸”(bigbang)之前,(注:伦敦城是指方圆1.6平方英里的伦敦金融区,有76个国家的527家银行。英格兰银行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也设于此。可以提供包括银行、律师、会计、印刷、计算机专家与投资顾问,证券发行

等综合服务。“大爆炸”(bigbang),原系天文学术语,喻指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27日起厉行的一次全面革新。)采取的是分业主义,实行证券商“单一资格制度”(SimpleCapacitySystem),证券经纪商(broker)和证券自营商(jobber)之间职能有明确区分,不得兼营。“大爆炸”之后采取合业主义,实行证券商“双重资格制度”(DualCapacitySystem),取消经纪商和自营商之间界限,原经纪商可以从事自营业务,原自营商也可从事经纪业务。由于证券商分业主义效果的不理想,(注:对证券商分业主义弊端之批判,详见雷勃《投资原理与实务》(台),第121、122页。)各国大多采用证券商合业主义,在此主张下,证券商可以是综合证券商。目前,综合证券商已成为国际证券业发展的一种趋势。(注:参见余雪明:《证券交易法》,(台)证券市场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9年版,第63—64页,第130页。)

美国是采取证券商合业主义的国家之一。(注: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注释)七:分业经营,规定:“证管会同时被指定负者研究经纪与自营功能完全分业经营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此项报告业已完成,并提给国会。依该报告,证管会不认为分业经营有任何的必要性”;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证券商均有权为证券交易所会员,而且可以在场内进行双重交易(代客交易与自营交易)。)在此制度下,专业会员是综合证券商,(注:台湾学者余雪明在其著作《证券交易法》中将专业会员视作一种新型自营商,可能基于这种考虑:专业会员从传统自营商逐步演化而来,其功能主要依赖于其自营职能来完成。笔者认为将其视作综合经纪商更为恰当,因为专业会员同时具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经纪职能和自营职能。尽管1936年美国曾考虑将专业会员经纪职能和自营职能分开,结果认为利大于弊而维持。)它既有经纪商职能,又有自营商职能,从而有别于单一职能的经纪商和自营商。并且,专业会员的每一具体职能与单一职能的证券商亦有所不同:就经纪商职能而言,一般经纪商直接接受公众委托并且要奔走全场,其报酬是顾客支付的佣金,而专业会员不能直接接受公众委托,它只能接受经纪商传来的委托

,也不必奔走全场。其报酬是经纪商支付的佣金,由此可知,此时专业会员是“经纪商的经纪商”(broker''''sbroker);就自营商职能而言,一般自营商不对公众负责,只追求利差以谋求自身利益,虽有造市作用,但不可高估。而专业会员除追求利差外,还可以通过长期持有特种股票,获取红利以谋求自身利益。它同时要对公众负责,维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不致使股票无人应买(或无人应卖)或者股价涨幅突然过大(具体论述见第二部分)。其造市作用显著。

第三,专业会员是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商。证券商在促使证券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级市场上发行的证券要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或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厅内证券商进行,或是在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也称店头市场,以下简称OTC市场)买卖证券。对于前种方式而言,证券的买卖必须通过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membership)的证券商进行。证券商通过一定程序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专业会员是已在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商。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英文缩写YSE,以下简称NYSE)自1953年以来,将会员席位固定在1192个,专业会员约400多名,分别隶属于67个证券公司,专业会员人数约占整个会员总数31%。这一特征可使之与场外交易市场中维持市场的自营商区分开来。在美国的OTC市场不存在专业会员的设置,而存在表示对一证券经常两面报价的自营商发挥造市作用,而专业会员发挥造市作用是在证券交易所(有形交易市场)来进行的。

第四,专业会员是负责若干种特定股票交易的证券商。交易所大厅内的专业会员被指定分配负责若干种特定股票(SpecificStocks)的交易。例如,1983年,NYSE有409个专业会员,分为57个单位,平均每一单位处理27种股票;美国证券交易(英文缩写AMEX,以下简称AMEX)有200个专业会员,分属27个单位,每一单位处理27种股票。资力雄厚的专业会员可负责几十种特定股票交易,资力薄弱的专业会员负责一种到几种特定股票。专业会员要负责这些股票交易的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具体论述见第二部分)。此特点也有别于OTC市场中的维持市场自营商,专业会员通常独占特定股票的交易,而维持市场自营商则需在一种股票与各个同类商号竞争(通常每一股票有二个到十个证券商)。此特点同样有别于英国伦敦城“大爆炸”前的jobber和“大爆炸”之后的双重资格证券商,因为jobber没有经纪职能,而双重资格证券商不负责特定股票(specificstock)的交易。

第五,专业会员是承担维持证券市场公平、有序和竞争性运作的特殊义务的证券商。这是特征四的延伸,分别负责不同特定股票交易的专业会员一起共同承担维持整个市场公平、有序和竞争性运作的特殊义务。NYSE大厅权威指南对此的表述是:交易所专业会员解决了交易市场上专业会员登记负责特定股票的质量问题……专业会员必须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fair)、有序(orderly)和竞争性运作(competitivelyoperate)以及在那些证券上与其他证券市场的竞争。公平的市场是指没有操纵性和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有序的市场是以正常、可信赖的运作和价格的连续性、深度为特征,在这种市场中,价格的变动伴着合适的量的变动,不合理的价格变动应当避免。(注:SeetheNYSE''''sFloorOfficialManual,PublishedbyMarketSurveillance.TheMannual,ProvidesadescripitionofSpecialistresponsibilitiesdefinesindetailthecharacterofspecialistdealings.)

综上所述,专业会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不仅把专业会员与美国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其他证券商区分开来,而且把它与他国的类似证券商区分开来,从而使之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上的一项特有制度。(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美国专业会员证券商的设置,但严格来说都有所不同。德国的AmtlicheKursmakler也专门处理若干证券的买卖,但原则上不为自己利益计算而买卖,小额参与有助于安定的也被认可;阿姆斯特丹的特种证券商也被分配处理不同种类的证券,通过接受其他会员买卖的订单而获得报酬。)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便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被广泛采用。目前全国性的最大的两家证交所NYSE,AMEX都采用了专业会员制度;美国国内最主要的五个地方性(regional)证券交易所:波士顿(Boston)证交所、芝加哥(Chicago)证交所(前身是中西部证交所)、辛辛那提(Cincinati)证交所、太平洋(Pacific)证交所、费城(Philadelphia)交易所中,除辛辛那提证交所外,其余的都采用了专业会员制度。专业会员制度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

三、专业会员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功能

经济立法必须反映和遵守经济规律,证券立法亦不例外。专业会员在美国证券市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证券市场流动性和持续性。现分述如下:

(1)市场流动性(Liquidity)。它是指证券买卖数量的多少而使证券易于变现的性质。(注:余雪明:《证券交易法》,台湾证券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9年版,第84页。)在证券市场上某种股票可能无人应买(或无人应卖)或买卖不均衡(表现在买卖双方在价格、数量上的差异而无法达成交易),此时维持市场的均衡需要第三者充当拍卖师来清算市场,其理论基础是新古典(neoclassical)学说代表人之一瓦尔拉斯倡导的竞争均衡理论(theTheoryofCompetitiveEquibria),其特征在于:强调竞争均衡严重依赖于拍卖师式的角色来清算市场。同样地,具有社会性组织特点的证券市场十分典型需要拍卖师的清算来维持竞争均衡。(注:SeetheNewPalgraveDictionaryofMoney&Finance,theMacmillianPressLimited,1992,Page508.)证券市场流动性的最大好处在于使投资工具迅速变现,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市场持续性(continutity)。它是指证券买卖价格之间的大小而有助于维持市场安定的性质。(注:余雪明:《证券交易法》,台湾证券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9年版,第84页。)美国学者特威雷斯(RichardJ.Tweles)和布莱德利(EdwardS.Bradley)在《股票市场》一书中提出了徇市场持续性的四个判断因素:①市场交易频繁;②买进卖出报价差距甚微;③执行委托迅速;④交易价格波动不大。证券市场持续性的最大好处在买进卖出报价的差价合理,价格波动不大,从而有助于维持证券市场的安定。

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方面,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许多上市公司证券的交易频率不足,以至难以形成持续性的证券交易市场,这是该功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因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不可能全部具有现实的市场能力,一旦交易短少,持续性证券交易市场功能不能显现。为克服这一缺陷,美国的一些证交所采取了专业会员制度,一方面只要有流通需求,任何时候都可以迅速成交;另一方面,当市场需要时,由专业会员以自营方式调节证券的市场能力。

专业会员的功能,至少从理论上说是确保证券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具体来说:

(1)在维持市场流动性方面:当某种股票无人应买(或无人应卖)或买卖不均衡时,专业会员需出面维持市场。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950年中期,艾森豪威尔总统心脏病发作,造成投资人恐慌,只有卖出,没有买进,专业会员明知亏本也要大量买进,实现造市功能。

(2)在维持市场持续性方面:股票买卖双方的要价可能相距甚远,供求关系推动股票大幅涨跌,造成价格大的波动,不利于股市的安定。此时专业会员必须根据交易情形,制定价格,参与交易,以避免股价的涨跌辐度过大,难以形成价格的持续性。例如:在证交所上市的某种股票价格为每股50美元,由于买进多于卖出,供求关系推动可能使股票价格涨至每股55美元,但是如果有专业会员的干预,价格就不会涨这么多。例如,专业会员把某种股票价格定为最高进价501/2美元,最低出价为503/4美元,差价为1/4美元(交易所允许范围),如果买的指令多,股票价格上涨,差价超过1/4美元时,此时专业会员为稳定市场必须充当卖主卖出股票。

上述两方面的活动受制于专业会员的造市功能,即是说,专业会员冒着吸收或产生自己帐户上的股票存货的危险消除暂时的不平衡,制定价格、参与交易以平衡股票的需求。

专业会员上述功能的发挥和活动的完成依赖于专业会员对特定股票交易信息的独占。其独占信息的载体从历史上看是一本小册子(book),(注:目前,这种小册子已被更先进的电子装置替代,但这和小册子相比,只是形式上不同而已,无论是电子装置,还是小册子,专业会员都实现了信息的独占。从历史上考察小册子有助于理解专业会员对信息的独占。)它是一种老式的活页笔记本,左页记载着买主的报价,最低价格列在该页最上方;右页记载着卖主的报价,最高报价列在该页最下方。通过掌握股票交易的信息,专业会员相时而动,以自营职能,维持其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

四、对专业会员的监管

(一)监管的必要性

从专业会员的设立依据来看,专业会员承担两方面义务;当特定股票的交易能通过市场形成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时,专业会员应承担消极地不干预市场的义务;当不能通过市场形成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时,专业会员应承担积极干预市场的义务以形成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这两种义务之间有明确的界线。

但是,专业会员无论如何也是为自己利益(self-interested)计算的证券商,其有可能为了自己利益而越规操作,违反其本应承担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市场不需要干预时而进行干预;其二,当市场需要干预时而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不合理)。加之其对信息的独占,使越规操作更加隐蔽化。为了除弊趋利,发挥专业会员预期功能,对之加强监管十分必要。

(二)监管的具体表现

美国对专业会员的监管分法定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两方面,现分述如下:

1.对专业会员的法定型监管

法定型监管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专业会员进行监管。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联邦证券法进行监管。最为典型的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该法第一次规定在设立专业会员时必须加强监管。根据该法第11节(b)款精神,确立了以下监管原则:

1)必要合理性原则,即专业会员干预市场时是必要的,并且干预的程度要合理;

2)强制公开原则,在一般情形下,专业会员通过保有“小册子”独占信息,不对外公开。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强制要求其公开小册子内容;

3)经纪商职能限制原则,专业会员作为综合证券商具有经纪商职能,为了防止专业会员滥用信息,规定其从事经纪商职能时只能接受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2)通过SEC行政规则进行监管。1964年SEC制定规则,加强了对专业会员的监管,由于SEC的特殊性质,SEC规则属行政规则,其性质是法定型监管。SEC规则11—b规定:允许某个证交所采用专业会员制度,如果证交所采纳了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应包括:

1)专业会员有足够的资本金(目前要求专业会员最低资本金为100万美元,而在1987年“黑色星期一”之前,只需10万美元);

2)对专业会员的交易加以限制,专业会员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需要性以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

3)为有效率地和有组织地对专业会员的活动的监管提供程序。此外,SEC规则还规定当证交所未能有效处理违反义务的专业会员时,SEC可直接对其加以处分。

从SEC规则可以看出,专业会员制度是一项任意性法律制度,它并不强制每个证交所都采用此制度,事实上仍有包括辛辛那提证交所在内的几个地方性证交所仍未采用此制度。从已采用此制度的证交所来看,也有时间的先后之分,并非同时采用。但是此制度一旦被采用,它又具有强制性特点,必须对专业会员加强监管。

2.对专业会员的自律型监管

自律型监管,是指证券业自律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通过制订行业规章(Regulation),对专业会员的监管。(注:美国证券市场中的自律组织包括:NYSE、AMEX、全国证券商协会(MASD)、地方性证券交易所(theregionalstockexchanges)、芝加哥斯权交易所(CBOE),其中采用了专业会员制度的交易所都制定了行业规章对专业会员进行监管。)在众多的自律型监管中,以NYSE对专业会员的自律型监管最具有代表性,现以之为例,加以阐述。

NYSE对专业会员的自律型监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确定专业会员的确认性义务和消极义务。自律规则要求专业会员交易时应尽可能消极(消极义务),仅仅当买卖双方供求不平衡时才履行其确认性义务。特别地,专业会员的确认性义务(AffirmativeObligation)是指其应该维持其所负责的特定股票的公平和有序的市场。这意味着专业会员以自己的帐户通过合理程度的交易,减少供需之间暂时的不平衡,以合理的深度维持价格的流动性;消积义务(NegativeObligation)是指要求专业会员的所有买卖必须达到“合理性需要”(reasonablenecessity)标准。NYSERule104条规定:专业会员为自己直接或间接利益之买卖,除为零数买者外,以维持市价公平及市场秩序为限。为预防专业会员利用特别信息进行交易,保证证券交易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现,NYSE对其自营买卖股票时作了此特别限制:1)不得开出与客户市价委托同方向的要价或出价;2)不得提出与客户限价委托的限价相同的要价或出价;3)不得为自己作对应买卖;4)不得在同一笔交易中同时充当经纪商和自营商;5)不得为其他会员的自营买卖停住股票。所谓停住股票(stoppingstock)是指专业会员向其他会员保证最低或最高的成交价,使其他会员可以努力改善执行价格而不必担心错过市场的行为。

此外,NYSE还制订了专业会员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1)不得担任其负责股票的发行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2)不得参与其所负责股票发行公司的竞争,不得卷入经理集团与不同意见集团之间的争议;3)不得拥有其负责股票发行公司的控制证券或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4)不得接受其所负责股票发行公司所给予的中介费或其他报酬;5)不得与其所负责股票发行公司从事任何商业交易。

(2)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NYSE设立了若干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部门,其中以市场监督部对专业会员监督职能最为突出。市场监督部的首要职能是数据监管和对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专业会员义务(包括确认性义务和消极义务等方面有关的滥用行为进行调查。)

在美国,由于设立了先进的市场间信息监控系统(ISIS),(注:市场间信息监控系统(ISIS),是一个拥有超过250亿条信息,包括当前的、历史上的联合交易、报价、清算等数据在内的庞大的数据库。ISIS包含所有通过纽约自动交付系统(automateddeliverysystem)的所有确切的订单以及和NYSE有关的程序交易的数据。)并且NYSE要求专业会员的有关交易信息必须通过电子传递,这些信息数据与ISIS结合在一起供分析之用,便利市场监督部门的职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的发挥。其对专业会员的监管表现在以下方面:1)监督分析人员特别要审查价格流动性、深度以及专业会员参与交易活动的范围和程度;2)在一年之内,要对专业会员在社会众股中的表现进行多次审查(至少八次)。此外,证交所收到的来自公众、零售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商、上市公司等对专业会员活动的质询也要作补充审查;3)专业会员的拍卖行为要受到交易厅官员及资深的市场专家监管。

(3)通过专业会员评估调查表反馈专业会员表现。NYSE实施专业会员表现评估制度,将制作好的专业会员表现评估表(SpecialistPerformanceEvalutionQuestionnaire,简称SPEQ)交由与专业会员有充分接触的交易厅经纪商来填写完成,以保证对专业会员行为公正的评估,通过SPEQ的信息反馈,了解专业会员的表现。

(4)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专业会员予以处分。专业会员如果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处分,严厉者将取消其专业会员资格。例如,1987年10月“黑色星期一”后,NYSE取消了某些会员经营11种股票专业会员资格,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其维持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的职能。

从上述对专业会员的监管来看,它体现了法定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的结合,反映了近年来美国证券市场管理模式从传统的法定型监管转向法定型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趋势。

五、结论

由此可知,专业会员是证交所为追求市场理想状态而对会员证券商的选择。正确评估专业会员作用,应分三个层次论述:

(1)专业会员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专业会员在维持证券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美国的主要证交所采用此制度的最主要原因。专业会员在以下二种情形下的作用尤为突出:

其一,在特殊经济时期稳定股市。专业会员的职能可以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股市稳定带动经济的稳定同样具有积极意义。(注:历史上有股市影响经济的实例,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股市崩盘一般都认为是1929—1933年经济大恐慌的导火线,还有人认为股市崩盘击挎了人们的信心,也即是说股市暴跌是大恐慌的主因。而因1927年的衰退与1949年更严重的衰退都因股市没有大幅下降而稳定了经济。)

其二,对特定股票有重要作用。对于流动性差的股票(illiquidstock),专业会员的造市功能更加突出,伦敦城“大爆炸”影响使得流动性差的股票几乎无人交易,不得不求借于美国的专业会员制度。(注:SeeTheNewPalgraveDictionaryOFMoney&Finance.theMccmiblanPressLimited,1992,Page204.)1991年伦敦证券交易所提出新的改革建议,对于1700家二、三流上市公司实行独家交易商(soletrader),这是基于美国专业会员制度模式提出的改革建议。(注:参见《浅析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新制度”》,载于《证券市场导报》,1991年9月第2期,第54页。)这实际上是美国专业会员制度在英国的翻版,“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经验再次证明了专业会员的重要作用。

(2)专业会员的作用受到了挑战。专业会员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其在特殊市场环境下维持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的能力。当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市场不均衡出现时,专业会员只得请求批准停止交易。例如NYSE平均每天的股票成交量是1.65亿股,每股价格大约37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专业会员有这种能力发挥其作用。(注:SeeTheNewPalgraveDictionaryofMoney&Finance.TheMacmillanPressLimited,1992.Page508.)从专业会员的交易参与率来看,1983年以前几十年中其交易参与率曾高达90%,1983年,其参与率在NYSE为20%,在AMSE为12%,交易参与率有了明显下降。之所以其交易率下降,主要是因为80年代以来机构投资者和巨额交易的增加,巨额交易(blocktrading,以一万股为交易单位)。在80年代迅速增加,1982年占NYSE的20%。在专业会员资本有限情形下,一些较大证券商(包括投资银行)代为寻找转帐交易,或自进买进或卖出,形成所谓“楼上自营商”(upstairsdealer),因而专业会员的作用有了下降。

专业法律论文篇8

1、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体现。党的十六大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打击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申诉、国家赔偿和民事抗诉等重要职能,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检察机关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和规律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独特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走专业化之路。

3、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检察院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检察任务和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如剑拔弩张,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检察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班子配备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98年以前检察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检察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享有绝对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检察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支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检察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检察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检察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增强实践经验;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老检察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增强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主侦检察官责任制,加强对主诉、主侦、主办检察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从而突出检察官的办案地位,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

专业法律论文篇9

实训体系,是实训教学过程的知识基本结构、框架、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设计、教学过程实施和教学结果评价组成的统一的整体。实训教学是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础上,在教师的引导下,按照常规的教学内容和进度,以学生为主体进行的教学活动,让学生通过自主探究、自主实践,使学生能够在活动中去体验,在活动中发展的一种教学形式。

一、法律文秘(速录)实训体系优化的必要性

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2009年,该院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建立了“课堂、岗位交替;校内、校外结合;渐次深入,逐步提高”的实习实训模式。此后,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对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进行了微调,逐步构建了系统性、立体化、开放式的实训体系。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了实习实训的效果,难以兼顾学生的个性学习需要。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速录技能实训时间过多。速录专业第1-5学期都有4-8周不等的速录实训,由于实训的间断,造成学生每次实训都要从入门做起,难免产生厌烦情绪。虽然实训时间长,但效果并不明显。

(二)实训时间安排不固定。专业群各专业实习实训的设置时间不同、学时数不同,易出现几个专业或同时实习实训,或者一段时间内没有实习实训的情况,造成指导教师人数紧张、实训室难以安排的问题,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带来干扰。

因此,优化法律文秘(速录)专业的实训设置,构建切合实际需要、易于操作实施的实训体系非常必要。

二、优化实训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围绕培养目标优化实训体系

法律文秘(速录)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懂法律、会文秘、精速录、有发展”的人才,因此,在设置实习环节和实训项目时,充分突出专业核心技能培养,同时兼顾相关技能的训练,确保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 要围绕职业能力培养设计实训项目

实践教学应当以行业为基础,以能力为核心。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职业核心能力。根据核心能力设计开发实训项目,加强实习实训的针对性,提高实习实训效果。

(三)要与企业合作共建实训体系

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养质量要接受企业的检验。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企业最有发言权。与企业合作构建与优化实训体系,会更加贴近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实训体系架构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与企业、行业专家、技术能手的多次论证,构架了由“速录实训、三段式实训、特色实训、开放式实训”组成的系统化、立体式、多维度的实践教学体系。速录实训按“模拟庭审速录、速录技能大赛、会议速录服务、法院顶岗实习”四阶段递进训练。三段式实训由认识、岗位、顶岗实训组成。特色实训由素质拓展、传统文化概论调研、社会调查组成,开放式实训则由教师带学生参加真实会议速录、会议服务等项目组成。该实践体系既满足学生速录技能训练、岗位技能递进练习的需求,又满足学生提高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的需求,同时兼顾了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满足他们的个性需求,帮助学生提高了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建立实训体系实施管理体系

(一)完善实习实训配套制度

为了能够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实施,强化实训效果,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建立了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如实训室管理制度、实习基地管理制度以及各种设备操作规程等。开发了实训项目,制定实训大纲、各种实训指导文件等。

(二)校企共同加强实习实训管理

为保证顶岗实习的实效,与用人单位共同建立 “顶岗实习与就业管理一体化、校内与校外实习管理双元化”管理体制,建立 “顶岗实习学生公函请假制度”,有序管理学生,保障学生安全。教师与学生建立“一对一”指导关系,完善动态管理制度。对校外顶岗实习要求企业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学院配备专业指导教师,校内外教师实行双元指导,共同管理学生,保证实习实效。

(三)建立健全实训考评体系

为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实训教学的效果,依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了专业层面的校内外课程实训、岗位实习、顶岗实习、综合实训等实训环节的实施方案和质量监控体系,建立了吸纳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学生及家长参与的教学评价体系与监控机制。多主体参与、全过程评价的实践教学评价系统,相互配套,协同作用,保障了各项实习实训教学的顺利实施。

五、结语

重构与优化法律文秘(速录)专业实训体系,可以纠正原有体系中不合理的内容,使各项实训落到实处,较强实训的针对性,强化实训的效果,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

专业法律论文篇10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专业法律论文篇11

旅游业的主要法规依据较多,如:宪法,合同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和从业人员起着严格的规范约束作用,学习它们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应让学生熟练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法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旅游社的分类、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划;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侵权应该承担的后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质量保证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工作中的计分、年审管理及等级考核制度,从业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娱乐、资源等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的保护;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如果我们的导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规,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专业法律论文篇12

(一)正确把握调解案件的适用对象

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适用性。从案件的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但是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诉讼调解。

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调解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规定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下列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1.婚姻纠纷案件;2.收养纠纷案件;3.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案件;4.相邻关系案件;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调解:1.合同代位权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3.民事行为无效确认诉讼;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5.适用特别、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6.身份关系确认诉讼;7.其他依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内容作了一些调整和简化。本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上述列举的各类案件仍可作为确定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调解要始终坚持以“自愿合法”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与合法为前提,违反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能前功尽弃,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根据“自愿合法原则”,法官在调解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首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法官不得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其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从实质上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是法官强制压迫的结果。从审判实践看,调解协议的达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变更某些诉讼请求。有人称前一种调解是公平性调解,后一种调解是让谅性调解。但不论那一种情况,调解协议都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调解如果违背自愿原则,往往事与愿违,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靠哄骗或压制勉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可能随时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进而申请再审或申诉。2.坚持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放弃、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官必须认真审查,发现协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应准许。合法原则的另一层意思,是指调解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不能忽视调解程序的合法性,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调解的开始、方式及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书的送达,都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诉讼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案件事实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只有案件事实搞清楚了,才能分清是非责任,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有理有据地做好说服调解工作。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一味无原则的“和稀泥”,这样的调解必然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久调不决,拖延诉讼。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留下了不稳定因素,可能引起再审程序。

二、民事诉讼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与非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有共同性,但又有其自身特点。

(一)民事诉讼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

申请再审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扩大和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2.提出申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两年的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请求,是区分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键,且两者引起的后果是大相径庭的。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而申诉则是当事人的一项民利,这种权利与诉讼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只是法院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救济途径。二者的主要区别:1.申请再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而申诉则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2.申请再审有两年时间的限制,而申诉则没有。3.申请再审只能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而申诉则无审级限制。4.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具有再审程序发生的法律效力,而申诉则只是法院接受信息的渠道之一,不具有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功能。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再审: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三是调解书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上述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调解书的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原审为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原审为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中仍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是当事人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身关系,调解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与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些身份关系难以恢复原状。如夫妻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一旦生效,男女双方因结婚行为所带来的夫妇间的权利义务即随之消灭,夫妇间的身份关系也随之消灭,即使调解书有所失当,亦无法实际弥补。如果允许这类案件再审,将引起一系列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二)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但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专业法律论文篇13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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