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论文实用13篇

高校管理论文
高校管理论文篇1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2014年7月9日,我国的高等学校共计2542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246所(包括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增长率为2.18%,比2013年下降了0.63%;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19.77%,呈逐年增加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校数量非常大,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的结果具有非常高的实用性。另外,从2014年的我国高校数据来看,未来民办普通高校的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在高等学校的比重也会逐渐上升。民办普通高校的加入推动了教育市场的改革,加大了公办高校的竞争压力。公办和民办高校要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就要重视行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研究

(一)研究思路

首先,将国内外的组织气氛维度的学说进行比较整合,选择其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气氛维度因素。其次,根据选择的气氛维度因素制作调查问卷的题目。考虑到调查的深度,此次调查的维度因素控制在5个左右,调查问卷的总题目数控制在40道左右。再者,选择合适的样本高校,向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最后,回收问卷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结果得出结论。

(二)研究方案

1.组织气氛维度因素选择。根据对国内外的学说研究中的因素进行对比,发现领导支持、领导方式、士气、激励、冲突、绩效、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控制过程九个因素的出现频率比较高。本文选择这九个因素来进行研究。然而,根据研究思路,需要缩减到5个因素,因此要对这九个因素进行研究。从性质来分析,冲突属于人际关系中的范畴,而领导支持其实是领导方式中的一部分。从因果关系分析,士气是激励的结果,绩效是激励的出发点,因此冲突可以归入人际关系当中,领导支持可以归入领导方式中,而士气、绩效都可以归入激励的研究范围。经过合并后,九个因素可以缩减成领导方式、激励、人际关系、管理制度和控制过程五个因素。

2.调查问卷阶段。首先,根据选择的五个维度因素,制定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题目设置为40道,平均每个维度因素8道题目。其次,考虑到群体组织气氛维度在一定区域内的稳定性,调查对象要选择同一个区域内的高校来进行,对象数量尽量比较多。最后,在进行问卷调查时,从各高校中的行政管理群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向调查对象发出调查问卷,记录问卷的发出数量。回收问卷后清算问卷数量,清除不合格的问卷。在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结果。

三、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结论的应用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选取五个维度因素,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一个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本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对组织气氛的影响力排比分别是:控制过程>领导方式>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激励。

高校管理论文篇2

3.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各高校在网络文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没有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与政策措施,存在着归属不明确,权限不清晰,后续保障管理机制不健全,影响着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各高校已投了相当大的精力和资金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但各部门缺乏有效的统筹和协调,尚没有形成合力,导致各环节操作不协调,各程序控制不完善,各步骤衔接不顺畅。高校网络文化管理和建设中还缺乏管导结合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竞争机制等一系列较完善的机制。

4.内容建设落后现在的网站是各式各样,网络信息也是丰富多彩。大部分高校网站内容单薄过时,枯燥乏味,而且更新速度慢,不能适应学生的需求。高校还未形成有学生特色和校园特色的栏目和网站,高校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网络文化缺乏吸引力,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信息服务未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内容丰富、功能齐备、形式多样的校园网络建设滞后。

二、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建议与策略

1.加强领导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大力推进高校网络建设为目标,不断满足广大师生的需要,促进校园网络文化的繁荣和发展。高校管理者各部门通力合作,充分调研,认真规划,精心实施,保证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切实可行。各高校要积极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大胆借鉴国外网络文化研究成果,掌握网络文化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校园网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成为高校文化引领作用的不竭动力。

2.加强监控机制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设与管理制度,逐步规范运作机制,使网络信息规范有序的开展。各高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并结合高等教育和大学生思想特点,认真制定并健全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控机制和研判机制,进行强有力的舆论引导,对有害、反动的信息及时删除并严厉批评和疏导。在牢牢把握完善的制度基础上,运用法律和行政武器,严肃处理违反规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秩序,严肃上网纪律。

3.规范管理机制高校应统筹整合网络文化资源,建立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确保归属明确,权限清晰。各部门要有效协作配合,各程序有力控制操作,各环节不断维护更新。建立落实用户实名制,切实抓好所有用户的登记、备案。坚决打击网上黄、赌、毒,做好先进文化的宣传。要充分提高科技手段与水平,包括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安全检测监控技术等研制和开发,对电脑病毒、黑客盗取软件进行拦截、删除,对有害信息予以屏蔽、过滤。

4.加强网络队伍建设高校要广泛吸纳一批熟悉网络、政治觉悟性的网络技术专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队伍、高校学生辅导员。同时培养一批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学生骨干力量,包括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自主管理队伍。学校还应对网络队伍进行经常性的网络培训,提高其网络管理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社会各方人士的联系,包括学生家长、亲友、校友和用人单位,使他们成为参与和推动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角色,实现校内外互动,不断增强育人合力。

5.加强教育和引导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广阔性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高校在建设和完善校园网络的软、硬件条件基础上,要鼓励建设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网站,吸引学生的关注,教师可通过网络论坛、博客、聊天室、QQ、Email、微信、BBS等与学生进行对话交流,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加强网上教育,引导学生合理用网、文明上网,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高大学生道德自律力和价值判断力。

高校管理论文篇3

(一)建立完善的教学规章制度和执行机制

客观来说,地方综合性高校的教学规章制度体系包括宏观的教学管理规章总纲、关乎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决策以及微观的涉及教学各主要环节和关键步骤的要求和规定。前者具体指各级教学管理实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大纲);后者则细化到授课、实验实习、考核、成绩、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和与教学有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中,如教师、教室、校园氛围等。值得指出的是,地方高校往往因地制宜,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有所异同,这有益于高等教育整体的“生态繁荣”,但是在人才培养的实施流程上,各类高校都遵循同一原则,即在实施具体教学任务之前,设置好教学的计划和大纲,做到有“纲”可依。主观来讲,规章制度必须由管理人员有组织、有目的地执行,所以地方高校要建立一支懂得管理规律的高素质管理执行队伍。首先,教学管理部门(如教务处)要有相应的层级人员机制,责任分明。重点稳定常规教学、学科专业布局、重大考核评估工作,配合各教学单位开展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其次,各级教学单位也要根据学科和专业情况设置健全教学管理和研究的基层组织。

(二)统筹协调,稳定执行教学运行监管机制

运行监管系统是最核心和最主要的教学管理活动,它组织安排和督查评估以师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需要管理人员与教学人员相互配合。它涵盖了学校大部分的教学活动和教学行为,由层级管理模式根据相应的管理细则来执行。在课堂(课外)教学、常规教学管理、教学效果考核、教学基本项目建设等方面,学院(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分担的组织协调职责和任务既有交集也有不同。如果将教学运行监管系统喻为一架“机器”,学院(部)层级管理便是各种“零件”,而学校层面管理就是“开关、枢纽和油”。学院(部)层级的管理活动较为细致,具体为选择教师、拟定课程内容、教学计划(大纲)、教案和教学方法;安排课程和课外科技活动;开展听课与学术交流、选编教材及教参;拟写专业建设计划等。相比之下,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工作更具整体规划性和权威决定性,包括全校性教学安排和调整、授课效果考试和考核、改善教学设备和环境;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基地、教学队伍等显性项目建设和学风、教风等隐性项目。尤其在教学基本项目建设中,地方综合性高校要更了解学校特色,不能盲目“跟风”和“复制”同类型中其他高校。

(三)建立及时有效的教学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评估和监控教学各环节的质量,是为了达成提升教学质量的最终目的。各教学环节的检查以时间先后为区分,为开学前后、期中和期末的教学各项检查和考试考核,涉及学校教务、后勤、学工、资产等多个部门;方式一般为常规听评课、教学信息收集和随机抽检教案和查课等,学校会制定相应的检查工作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收集教学信息,也会在后期反馈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情况。地方高校的信息化建设相对弱势,更应充分培训和利用现有的新媒体和办公信息化设施。另外在信息的反馈过程中,多年经验告诉我们,正面、积极的教学信息往往更加具有典范效应,有利于人才的稳定和良好学风的长成。同时,常规的教学检查与监督的形式、教学评估指标的科学性、信息反馈的落实都是有待加强改善的问题。

三、地方综合性高校的教学管理实践

吉首大学在最近几年的教学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学习和效仿先进学校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立足地方和学校实际积极探索,明确了以项目达标为核心,重视过程运行与监管的全面教学质量管理理念;确立了以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为基准的管理意识和导向;落实了有规划、有指导目标和较高效力的教学管理机制。

(一)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一套健全合理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环节质量检测标准体系和层层落实的执行机制首先,针对学生主要来自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毕业后主要服务基层的特点,学校制定了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水平的要求,又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教学规范。将修订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115项汇编成《教学管理文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文件》《教学质量管理手册》《教务手册》《考试手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手册》《学生手册》《实习手册》等8个分册,涵盖了教学计划、常规教学运行、基本建设、教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践教学、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学生学习等方面的管理,形成了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其次,各学院(部)根据汇编手册,结合本专业实际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运行机制。对教学管理中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实践基地等重点工作制定评估方案。如在考核环节,分专业编制了课程考核大纲,制订了《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课程考核工作规范》《考试纪律》《考试过级的有关规定》等,从考场到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及试卷归档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质量规定。再次,学校明确了校、学院(部)层级教学质量主要责任人,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团、专业带头人、课程主持人、教学信息员。形成了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管理组织系统,责任到人。凡是涉及教学质量和考核体系问题,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务会认真研究和决策。同时,强化研究所职能和管理人员研究职能,充分调动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导团的指导、参谋与咨询作用。

(二)严格执行教学规章制度,建立起以“制度、组织、决策、评估、反馈”五个方面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教学运行与质量监管体系在制度方面,学校通过教学任务审批、常规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督导听课、巡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与评价、各级教学例会、评教等方式,长期坚持听、评课和教学检查制度,以及实习检查、试卷质量抽查制度;坚持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材选用评价、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检查与评估、教学单位年终考核,确保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严格执行。在组织方面,建立校院两级信息员制度,不定期召开学生信息员座谈会,了解教学动态。每周召开学院(部)教务秘书会议,听取意见,解决问题。充分利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教学质量监控”模块和教务处网站,建立起教学质量信息管理和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快捷地收集信息和教学信息与数据。另外,积极开展课程、教案、教研室、实验室、优秀论文和指导教师评选;举办教学比武和课件比赛等,促进教学和教改研究水平提高。在决策方面,学校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学工作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法客观地评价工作状况。对优秀者加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教学水平达不到要求者进行必要的惩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改革课程考核评价机制上,推进考教分离。在评估方面,学校每年组织专业、课程和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及毕业论文(设计)、教改专项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教学评估工作。建立了学院(部)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将学院(部)教学评价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积极推进评教工作。坚持听、评课和经常性随机听课,积极开展听课月和全校性听、评课活动,同时,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教等多种形式,推进学生评教。在毕业论文(设计)评估等重点环节,成立核心教师组严把指导教师关,编制指南严把选题关;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手册》的要求严把指导关;抽检论文,严把检查关;完善评分标准和流程,严把成绩关。在反馈方面,坚持每月通报教学情况。教务处以教学会议和《教学简讯》等形式通报教学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团作用,联系学院(部)深入课堂,及时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教师本人和所在学院(部)。

(三)合理规划,调整和拓展学校基本建设,培养学科、专业、课程领域的特色项目,扩大专业基础吉首大学所在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是典型“老少边山穷”地区,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条件,学校抓住地方性和民族特色,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和特色学科,化区位劣势为办学优势,以开发利用地方资源为重点,增强服务地方文化和科技的实力。学校注重培养优势和特色,积极发展应用型专业和与湖南西部及四省边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挖掘地方性、民族性资源,把资源特色同专业特点结合起来。一批新专业如旅游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科学、环境科学、植物科学与技术、民族舞蹈等应运而生。相继开设了地方民族史、民族民间艺术、区域资源概况等选修课程,增强学生服务地方的能力。地方需求为专业与学科发展拓展了空间,而坚持为地方服务使专业与学科发展增强了活力。民族学、少数民族经济、生态学、民族传统体育等特色学科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民族学”在短短五年内成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和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群体。根据大湘西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所组建的生态学学科,其研究成果和应用产品倍受称赞。以湘鄂渝黔边区民族传统体育为研究重点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科成果“西部民族体育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高校管理论文篇4

计算机技术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应用。高校教学管理的内容比较多,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其发展。在高校学籍管理中,成绩管理是极其重要的,需要对学生的课程、学分进行管理,对成绩进行运算、分析。每一个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所学课程都在30门以上,因此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学生的成绩数据统计量极大且复杂,如果利用纸质存档方式进行处理,不仅不易于保存,而且缺乏准确性。使用计算机技术后,高校教学管理人员只要把每位学生的成绩录入,计算机就能将每一位学生的总分以及班级的平均分运算出来,还可以将优秀率和及格率求算出来。除此之外,计算机还能提供查询功能,学生可以通过计算机远程查询自己的成绩与学分。因此,计算机技术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教学管理的工作效率,并且也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即时通讯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即时通讯主要是指以QQ、微信为主的应用。在高校教学管理之中,QQ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工具。高校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教师很少在校内坐班,但是每一门课程都会有上百名学生选修,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机会减少。这种情况对大四学生而言更为严重,一方面学生需要到校外参加实践活动,另一方面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与老师见面的机会非常少,利用即时通讯就能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解决这一问题。除此之外,在高校教学管理之中,学校教务处与学院之间需要传递信息,如果通过文件传递信息,不仅耗时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利用QQ群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QQ群中信息,群成员即时就能收到信息,并且还可以进行讨论;如果需要传递信息,可以上传到群共享中,成员可以自主下载,从根本上提高了教学管理的效率。微信作为近几年的技术产物,在QQ的基础上增加了语音功能,并且实现了跨终端的使用。由于微信具有方便性、便捷性、及时性,与短信相比优势明显,因此在学生群体中使用率比较大,但在教学管理中使用频率还比较小。总的来说,在高校教学管理中使用即时通讯能够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发展与进步。网络视频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应用。相对于以上两种技术软件,网络视频属于单方面的传输设备,互动性较弱,但优点是不受时间以及地域的限制,网络视频不仅观看方便,而且能够随意暂停与播放。现如今,网络视频的形式在高等教学管理中逐渐得到运用。一方面,利用网络视频能够实现在线平台的课程教学。现如今高校的教学模式变得丰富多彩,很多学校都开设了网络点播的教学形式,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后可以登录到相应的网络平台进行学习,这种形式让学习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利用网络视频可以开设公开课。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教师的文化程度比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开设的课程是经过长时间实践的优质课程,无论是教学模式还是教学理念、教学手段都比较先进。

三、高校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媒介的应用存在着诸多问题:教学管理观念淡薄。众所周知,教育观念决定了一所高校的教学意识以及基本行为,影响着每一位教学管理者的工作思路。现如今,高校教学对媒介的利用率较大,从根本上忽略了教学管理发展的现代化和智能化。除此之外,对高校教学管理的认识不够,教学观念滞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管理的步伐停滞不前。教学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目前,我国众多高校普遍存在重教学、轻管理的现象,在高校队伍建设时认识过浅,致使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以事务性管理为主,对人才的选拔以及培养有所忽视。很多教学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以及媒介使用技能,在工作中凭借经验进行管理,从而导致整个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发展比较落后。教学管理中所使用的软件适用性较差。经过调查发现,在高校教学管理中虽然可使用的软件较多,但是适合高校教学发展的不多。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部分高校正处于学年制与学分制的转型阶段,导致众多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难点。比如,在进行网上教学时,布置作业以及打分都无法通过软件解决。因此,教师要使用某一类型软件时,要对各种软件性能深入了解,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发展。

高校管理论文篇5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高校管理论文篇6

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改革是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管理者运用传统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在学生身上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严重不足。特别是高校教学改革后,学生有了更多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传统的学校———学院———班级管理模式无法将教育的触角全面延伸,难以及时做好学生教育引导工作。随着高校实现后勤社会化,后勤部门难以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教育和管理,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又使学生与班级、学院、教师的关系逐渐疏远,生活区的教育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此外,生活区的多头管理存在安全隐患,难以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改革是学生自我发展的内部需要。大学生价值取向多元,他们不仅需要学到专业知识,还需要来自心理调适、学习生活、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协助与指导,需要更加周到和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他们多以“自我价值实现”为目标,成才欲望非常强烈。来自社会、家庭及自身的压力,使他们自我成才的自主意识愈发强烈。高校学生生活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学生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的重要职能,这就要求高校在公寓区搭建一个学生成长成才的优质平台。学区制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改革,是解决现行管理瓶颈的实际需要。当下,学生公寓区无论是在硬件建设方面还是在软件建设方面,离学生的实际需求仍有不小的差距。在硬件设施方面,学生公寓区的场所、设施不足,第二课堂活动难以开展。在软件建设方面,公寓区的管理队伍不稳定,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薄弱,存在着重管理而轻育人的现象。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的党组织都建在专业院系,在学生生活区缺少党建工作的组织体系和有效载体。另外,生活区还存在多头管理、缺乏衔接和有效沟通、学生参与后勤管理程度不高等问题。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改革,是探索学生管理新模式的发展需要。近年来,不少高校对学生公寓区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管理模式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以西安交大为代表的书院制,在学生生活社区完成第一课堂外的所有活动,其必备条件是完全学分制,这在国内大部分高校很难实现。以上海部分高校为代表的社区制(自管会制),主要是将学生管理服务功能部分迁入学生生活园区,借助学生自组织,完成思政引领物业的功能,但不能完全满足学生的成长成才需要。以广东部分高校为代表的延伸制,主要是加强公寓区文化建设,但无法充分发挥新形势下的管理育人功能。显然,以拓展学生工作阵地,实现学生工作重心平衡,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为主导的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改革是一项新的实践。

三、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

学区制改革是管理客体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具有“以人为本”的内涵,突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地位,注重对管理者人本管理思想的塑造。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组织及其管理者,必须高度关注管理客体各种个性化的本意、特长、潜能及其发展目标,在认真分析管理对象的基础上,用不同方式,给个性发展需求以针对性的满足。高校学生是一个具有高成就需求的群体,也是更多地渴望成功的群体。国内外学生事务管理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对管理客体全面发展的尊重与激励,是今天高等教育的大趋势。简言之,激励学生发展,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本体性任务。在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改革中,人本管理的基础是情感管理;人本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服务学生;人本管理的重要标志是自主管理;人本管理的最高层次是人文教育。多元治理理论主张强化层级节制,权责界限清晰。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多元治理的角度是多元的,治理手段是复合的。多元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之所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于它实现了管理的双赢。高校学生管理要尊重教育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学生群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教育诉求,这就要求学生管理体制必须符合学生多元化的利益要求。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在保留原有的以“校—院—班”为组织体系的学生管理系统的同时,可在公寓区构建另外一个系统,即形成“学区—学生组织—学生”的管理系统。多元治理理论认为,学校管理机构不是唯一的管理中心,各学生自组织、志愿性组织等同样是合法权利的来源。同时,强调管理与学生主体的互动,模糊各行政部门与学生自组织之间的界限,并重视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强调管理在规则、政策等方面的制定与维护。此外,注重在各种组织和个人参与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个合作的网络,来承担各项学生管理事务。布鲁纳认为,教育应当把主要着力点放在学生处理事情和操作的各种技能方面。我国的教育学者以心理学(特别是教育心理学)对发展领域的划分作为内在逻辑,以时代和社会需要为领域设计的标准,把教育目标分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能力和健康个性”四个领域。学区制教育管理模式改革,就是将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合理的重构。学院的教育目标主要是学生的“学业”,即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区的教育目标是学生的“全面素养”,即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健康人格个性”。学院和学区教育目标的合理区分,有助于高校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学区制学生管理模式改革思考

高校管理论文篇7

我国的高职院校主要是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大多办学时间不长,且多数是由原来的中专学校合并升格而来,故在科研管理方面难免有着先天不足。

(一)管理观念陈旧,管理形式粗放。我国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至今仍存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潜在影响,科技管理观念陈旧,手段简单,形式粗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职院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在许多高职院校中科技管理部门只注重简单的程序化管理,仅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通常展示的工作状态主要是接收上级项目申报文件并将相关文件下发到各系部,然后等待科研人员前来申报项目或报送各类数据、工作计划,科技人员再把项目材料汇总上报,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等。这是一种浅表和经验式的科研管理模式,它不仅不具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性,而且组织协调效率低,实际执行能力也很弱。另外,由于高职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形式粗放,科研管理工作者与学院教师、科研人员沟通不足,导致无法很好的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相当部分教师都认为高职院校层次低,在科研方面搞不出什么名堂,只是为评奖、应付职称而已。他们偏重教学轻科研,即使申请到科研项目也只花少量的时间做一点表面文章;并且只求数量轻视质量,在专家评审过程中极尽所能的拉关系走门路,形成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不良风气。

(二)信息网络化程度低。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也开始融入到科研管理领域。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开始注意到信息网络在科技管理中的应用,但在具体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科技管理人员运用网络化能力不足。许多科技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并不能很好的掌握科研管理所涉及的统计学、情报学、概率论等知识;不能熟练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科研管理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统计、归档、资料的查阅和交流的电子化;不能利用信息手段对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科技发展动态进行实时的业务处理,以达到提高科技管理效率的目的。二是信息网络建设不够健全,没有搭建起相应的科技管理信息化平台。信息网络不健全,不能发挥现代高新电子技术应有的优势,不能及时地研究信息,不能将工作中的各种信息资源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并形成有效的网上信息传递机制,这使得不同地域或者学院之间信息沟通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是制约高职院校科技管理工作联合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专利、产权保护意识弱。在我国,高职院校是知识产品的主要产出基地之一,其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众多领域,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权以及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等。然而,我国的高职院校并没能成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强大拥有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职院校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知识产权知识了解较少,对专利的内涵缺乏真正的理解。他们往往把科研工作的重心放在项目申请、理论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结题、鉴定以及报奖上,忽视了专利申请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许多科技人员为晋升职称而盲目,使得许多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丧失了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性。二是科研人员无力承担专利费用。有些高职院校规定专利费用从科研人员自己的科研经费中支出,这对一些科研经费相对较少的课题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至使不少科研人员因为难支付以及维持专利费用而放弃了对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和产权保护。三是我国许多高职院校不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力,有些科研人才在调离或辞职时带走科研成果或专利,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给高职院校和高职院校科研工作带来巨大损失。

(四)成果产业化少。我国高职院校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成果推出,但并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被转化利用。据有关资料的统计,在高职院校中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10,大部分的科研成果都被束之高阁。这使得大量的科学研究流于形式,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不到推进作用。造成高职院校科研成果未转化的原因诸多:一是许多科研人员研发不是以市场为导向,项目选题与生产实际脱节。高职院校的许多科技成果“含金量低”,没有突出专科院校的独特性,科研项目无重点、无特色,理论研究多、应用性研究少,重复研究多、创新研究少。市场定位不准确,科研成果本身不成熟使成果游离于市场边缘、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有些科研成果虽然理论依据充分,在实验室中也能得到有效的验证,但在实际应用中不方便,不适用于推广应用。二是高职院校对自有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一项好的科技成果要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必须首先要让需方认识和了解。高职院校科技管理部门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担当各种科技信息的传递媒介,它是各种校企合作会议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各种科技成果会、展示会的组织参与者以及充当学校科研人员与企业技术工作人员之间的牵线者等。[2](p33-35)他们为科研成果与需求企业之间架起桥梁、连成纽带。然而目前,高职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监督管理、验收鉴定工作比较重视,管理也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但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意识却比较薄弱,与企业沟通不畅,导致企业对高校有哪些成果不是很清楚,自然就谈不上成果转化。三是科研人员与学院仅重视科研成果的学术性、先进性,没有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作为最终目标。无论是对学院的综合实力评价,还是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晋升考核,都是以篇数,出版专著部数,获奖成果等级和数量为评价指标,对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及其经济和社会价值并没有明确要求。受这种考核政策的影响,很多科技人员专注于课题申报、研究过程和成果奖励的申请,而对科技成果能否走向市场漠不关心。四是企业采用成果的积极性不高。科研成果形成产品要经过小试、中试放大、小批量生产等一系列的实验,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支出,这就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中长期投资。由于企业资金不足,投融资体制不完善,导致许多企业比较注重产品生产和销售等短期利益,不愿从高职院校购买科技成果,致使大部分科技成果游离于市场之外。

三、对提高我国高职院校科技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高职院校实现科技创新的能力取决于科技管理水平的高低。各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创新观念,加快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各校自身特点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科技管理政策,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有效增强学院科技实力,发挥其特有的专业优势。

(一)创新管理理念,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更新与观念的转变是新时期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的基础。精细化管理就是将科学的管理思想、方法与认真负责的做事态度相结合,做到管理规范化,管理目标具体化。近年来,高职院校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科研任务,学校科技管理工作相应的内容增多、难度加大。作为科研管理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和敬业精神,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丰富和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将现代管理思想和方法灵活地运用于科技管理全过程,并且善于组织协调,做好学校、社会与科研人员的桥梁,使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善于用敏锐的目光观察、分析科学前沿信息,并作出正确、果断的决策。精细化管理需要依赖于完整、规范的制度,才能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高职院校要从本校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科技管理制度体系,努力营造一个自由、公正与公平竞争的学术氛围,严厉禁止采取剽窃手段或请“”代劳而骗取科研奖励的急功近利行为,提倡求真务实、追求卓越的科学态度。对于有科研成就的人员,可以采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津贴作为奖金,或在晋级、职称评定和工作考核中予以量化的鼓励政策。给他们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为他们提供事业发展的舞台,以实现其人生价值,最大限度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新性。有计划地组织和建设合理的科研梯队,形成持续稳定的研究队伍。科研管理部门还要加强项目检查监督,建立创新的动态追踪管理体制,组织同行专家采用定时多媒体汇报和现场查验的方式,集体评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评审验收注重评价科技活动本身而不是注重对人的考核评价,要能全面反映科学的内在本质,保障其所取得的成果评价的科学性、严肃性及公正性。

(二)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信息化管理作为一种现代高科技管理模式,是高校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提高科研管理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技术工具,是学校上水平、上层次的有效手段。[3](p119-120)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方法,熟练运用各种科技统计软件,对各种科技信息进行整理、统计与分析,建立强大的“信息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科研资源的分享率,实现科研资料的共享化,为科研人员提供强大便捷的检索服务,避免科学研究的重复性,打破学校、专业界限,突破封闭性,形成群体优势,开拓高校科技创新的新局面。同时,应用最新的数据网络技术,建设好科技管理部门的在线管理系统。对科研项目的各个阶段如立项、审批、研发、鉴定验收、申请奖励或专利,成果转化等及时跟踪指导、检查评估,通过新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提高科研管理决策的高效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优势,及时研究信息、技术成果,寻求科研合作对象,借助网络信息渠道实现高校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良性流动循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健全院校的信息网络,加快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是信息时代科研管理手段的一种变革,对实现科研管理创新,提升科研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高校管理论文篇8

1高校公用房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高校公用房由学校根据需求建设,建成后按需分配,分配后由学校各部门无偿使用,由资产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由于学校扩张速度加快,人员增多,导致了今天供需不平衡的局面,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1)公用房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公用房使用效率低下。目前高校公用房管理依然沿用旧的模式,公用房分配长期以来采用行政手段,实行无偿使用,导致分配不均,使用效率不高。校内各部门因为各种需要不断向学校申请用房,却从未将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房屋主动退还给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对公用房不能有效地进行调配,部分单位因为实际需要向学校提出的用房申请却不能得到解决,影响了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的开展。在具体工作中,公用房管理缺乏政策的研究和理论的指导;缺少严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学院、单位对公用房的使用管理缺乏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机制;公用房管理部门则缺乏对房产资源绩效评估和监督的机制。加之多元管理、经验管理、长官意志、偏重人际的现象较为普遍。

(2)公用楼布局不合理造成管理困难。由于高校公用房资源紧张,大部分高校公用楼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同一部门教学办公地点分散,同类型房屋没有集中,管理过程中弊病较多。如一个学院可能分布在几个校区;同一类型的实验室分布在几幢大楼之中;同一幢楼中可能有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等多种用房;还有可能同一幢楼中存在多学院使用,而且使用房屋交错分布。这样就很难使学校的人、财、物资源达到共享,科学管理也就很难实现。

(3)管理技术手段落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公用房管理需求。近年来,高校在师资、招生等各方面的规模都在扩大,伴随而来的是学校的硬件、软件等方面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发展,这就要求学校加强各方面的建设工作,实现现代化的管理,这其中也包括学校的各种公共用房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校园公共用房管理系统来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改善办公效率。

2高校公用房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2.1理顺公用房管理体制,完善公用房管理机制

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权责明晰,应有专门机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有校属房屋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校园基本建设和公用房管理机制,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学校规划建设,在公用楼建设前依照图纸确定房间的功能和用途,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公用楼布局不合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问题。

2.2统一管理、科学调配

对学校所有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因不同主管领导审批调配而造成的公用房冲突、浪费问题。尽量将相近学科,尤其是课程交叉学科调配在同一所公用楼,不但方便教师教学,更可将不同学科,同一课程的实验室设置在同一地点,节约了学校公用房资源,也节约了学校重复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的资金。

2.3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

贯彻分类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即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用房的种种弊端,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地产资源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3.1根据部门人员、工作性质、所承担教学任务等情况进行定额分配,对于相关单位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可在条件允许时对其用房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或对其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具体分类定额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学校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算。学校党政机关除有特殊职务需要外,不单独设立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学校按照办公用房分布状况设立若干公共会议室供各单位使用,或根据有关单位的需要单独审批设立。

(2)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指该单位用于党政工团办公、教务办公、会议等用途的公用房,其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事业编制定编数进行核算。

(3)学生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教务处确认的各单位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核算。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性质将此类用房定额面积分为以下部分:

公共实验室用房面积,以现有实验设备和实验学生人数为标准,经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教学计划后,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

专业实验室用房面积,以现有实验设备和实验学生人数为标准,经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教学计划后,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

学生学位论文(设计)、专用教室用房面积,以每年级实际使用人数或参加论文设计的实际使用人数为标准,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安排。此部分不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4)科研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编制人数核算,不包括技术编制,根据不同学科科研用房的不同需求,参照国家教育部的专职科研用房指标,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

(5)教学科研专项补助用房特指大型(每台、套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仪器设备和装置所占面积及某些特殊用途用房的面积。该部分面积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产业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处及教务处核定批准后,按照最后确定的补助面积分别计入学生教学实验用房或科研用房面积中。该部分面积不计入超定额面积。

2.3.2推进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实验室资源,针对教学、科研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对实验室进行定额分配;推行教学科研用房的有偿使用,引入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用房的弊病,其目的不在于收钱,而在于调节用房,增加房屋利用效率,合理分配房屋资源,保证确实有需求的院系有一个较为宽松的房源供给环境和条件。

高校管理论文篇9

在高等院校引入ISO并不是新理念,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高效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国内的如中国计量学院、合肥工业大学等在实践ISO思想后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为面向社会的高等院校,她是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企业的消费者是广大的顾客,提供的服务是满足顾客的需要,高等院校的消费者是社会和学生家长,提供的服务既要满足学术、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又要满足学生的个体发展需要,如同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价值最大化一样,就高等院校而言,也需要通过不过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来实现教学质量的持续改善和提高,因此高等院校与企业有着天然的依存关系,使得其在管理工作中借鉴企业的ISO质量认证体系成为可能。此外,近年来教育制度的改革,绩效工资制度的实行,考核体系指标的改进,实现了可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可能,2004年8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其实质就是一个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质量的国家标准,该指标体系分别对实践教学、管理队伍、质量控制、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社会声誉、就业等19个项目以设立44个观测点的形式规定了具体而细致的指标,可以说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都是与其直接配套的。

ISO最大的特点是通过严格执行标准化的程序文件,使整个操作的运作流程化,注重对整个操作的运作过程进行控制,通过强调对运作过程的记录而体现过程受控,通过闭环的反馈体系而使整个质量体系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从而达到以预防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这就要求高校在构建管理体系时,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文件,制定学校的管理目标或方针,编制工作手册和日常规范,并对全员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和落实体系内容,做到责权分明,各负其责,并保留可追溯性记录,避免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和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在ISO管理中,借鉴封闭环管理模式,让教师在自我完善过程中持续改进,通过检查和学习,纠正教学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高等院校的整个管理工作中建立相应的ISO管理体系,可以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设计,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质量目标,通过各环节的有效贯通保证整个体系运作的有序性。

2002年,笔者所在中心开始建立ISO质量标准体系的实践,并积极思考,目前中心在办学特色、管理模式、学生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我们从“一切为学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部门制定规范的管理文件、管理目标,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反馈体系来保证教学过程程序要求完成,教师明确教学与科研工作量,规范内部考核体系,从教学准备、教学日志、随堂听课、考试、学生座谈会、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多方面全方位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考核学生就业率水平,老师严格抓学生的学术水平,在仔细研究我国快速成形人才缺口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着重培养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型人才,真正实现“教书育人”的目的,一方面抓学生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加强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实践能力,中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交流,通过高校之间的联合竞赛,通过中心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论坛等形式,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心将传统的学历培训向技能职业化培训转变,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不断加强,培养了一批批既有基本专业理论又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创新型人才,教师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改善教学方法,提高了教学成果,就业率方面在全院遥遥领先,考虑学生作为顾客的特殊性,中心制定了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评估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学习检查纠错,通过内部审核、学生打分进行监测,敦促教学水平的提高,自ISO引入以来我中心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呈现良好态势,培养出了能够为社会为国家做出贡献的高素质人才,增强了我中心的核心竞争力。超级秘书网

ISO越来越多的被引入高校管理理念,ISO不仅适应了全球化大趋势,而且在很多高校被广泛应用,有效的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在教育行业的适用性也得到了证明。需要特别指出学校培养的是人才,是动态的,有生命的,学生是最终输出的产品,这些有思维会思考居有独立思想的个人不同于企业静态无生命的产品,因此不可能同工业产品那样制定完全同意的规格和标准去度量,其次教师的科研成果和为社会提供的服务这些都是难以量化的东西,这又是和企业存在的本质区别,因此运用ISO对高等院校进行管理有它适用的地方。

总之ISO并不是生搬硬套的体系,高校应根据自身特点灵活引进ISO标准,确保其在教学管理中能发充分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高校管理论文篇10

2“.流程再造”理论。这一理论由哈默和钱皮提出,它源于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流程再造理论认为企业要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要围绕顾客的需求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思考和改革,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效率方面得到大的提升。后来这一理论被逐步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中,用来改造传统力量强大的官僚制体系。

3“.重塑政府”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奥斯本和盖布勒,他们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全面阐述了这一理论。奥斯本和盖布勒认为要解决当前政府部门的弊端,就要重新定位政府职能,用企业家精神去重塑一个“企业化政府”,用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方法指导政府机构的运行,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该理论的核心要素是以顾客为中心,强调政府部门应对他们的顾客———社会公众负责,聆听他们的呼声,并把社会资源放在顾客手里让他们挑选。上述不同的管理理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他们“共同的主题就是对市场机制和市场术语的运用”。从源头上讲,新公共管理理论就是将企业管理的一些原理、技术和方法应用于公共管理部门,通过引进私营部门成功的市场经验,实现在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公共管理者集中地关注责任和高绩效,试图重构官僚机构、重新界定组织使命、使机构程序合理化并分散决策权”,可见,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效益和效率。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层次的不断提升、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工作任务日渐繁重和复杂。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与高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属性不相适应,对外屈从政府和社会压力,不能维护高校自主办学和学术自由,对内干预学术事务、侵犯学术权力,行政管理的低效率越来越成为高校发展的阻碍。因此,亟须要对当前高校管理进行改革,寻找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适应高校的快速发展。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管理效益和效率上的价值取向正可以为此提供理论支撑。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欧美一些公共管理学者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代表人物是罗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他们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一书中对新公共服务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的七大原则:服务而非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责任并不是单一的;重视人而不是生产率;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事务。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管理公共组织和实施公共政策时要把重点放在如何为公众服务上,而不是依仗手中的权力为政府航船掌舵和划桨;要向公众放权,由公众来决定航船的方向;公共管理者的职责只是建立具有高度响应力和高效执行力的行政机构来为公众服务。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肯定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推动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活动的积极意义,同时摒弃了作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核心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主张把效率和生产力置于民主、社区、公共利益等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中,力求建立一种以公共协商对话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可见“,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价值取向是民主,高度重视公民权利、公民意识、公民身份和公民价值,追求最大程度的公平、民主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就是把民主、公平和公正看作是公共行政的首要价值取向,把公共利益的获取放在首位,并时刻强调行政部门的服务性。根据这一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就是要建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把为师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根本宗旨,把为师生服务作为学校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高校的管理部门应倡导实践民主、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努力使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和谐关系,要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努力使全体师生平等地享有学校的发展成果。

三、服务行政理论与高校行政管理

“服务行政”概念来源于“公共服务”,1913年,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最早论述了“公共服务”的概念和意义。1938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其代表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开始了“服务行政”理论的系统探讨研究,“服务行政概念逐步被引入到行政模式的构建中来,成为直接思考行政改革目标模式的理论探索”。服务行政理论涵盖有多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服务行政最根本的主题。在服务行政模式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是一种行政观念,而且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的一种制度”;服务成为了“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政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就可以实现对个体目标和社会整体目标的系统整合”。服务行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主题,与我国高等教育目的是一致的。教育理论家阿弗烈•诺夫•怀海德(英)在《教育的目的》一书中指出: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专题规划》中也明确:高等教育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高等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当然,这种一致性需要一套科学的行政运行机制做保障,这是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与实践管理者所面对和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高校管理论文篇11

(一)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双管齐下高校要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从坚持贯彻党的领导思想、科学的工作理念做起,确保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理念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相符合,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在工作中坚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问题,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办事原则,科学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以不断地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增强其驾驭和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此外,为了顺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的需求特点,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各高校还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学习,提升他们的科学文化素养,构建相对完善的知识体系,以使其知识更加全面,思维更加活跃,以较为愉悦的心情开展工作,为师生提供贴心热情的服务。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高校应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强化其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一方面能使行政管理工作更加严谨规范,营造出健康积极的工作氛围,确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借助考核与激励机制,也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加强了行政队伍建设,促进了行政管理人员的道德建设和个人修养,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修养。

高校管理论文篇12

(二)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

江苏联合职技院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了专业培养目标:从事服务与管理等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锻炼和实际工作才能真正培养出来。工学交替模式正是人才培养通过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的滚动循环培养模式。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学生的理论知识得到不断深化、实践能力得以加强,学生能够逐渐适应市场,这体现了五年制高职持续学习、反复强化实践的教学内涵。

(三)反映了职业教育社会性特点

职业教育是为人的终身教育服务的一类教育,因为人的学习是一个可持续性的发展过程。它直接面向行业企业,结合岗位要求,突出实践性、技能性。工学交替重点体现学生在学校学习与企业工作的交替结合,学生不断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在理论学习中升华技能知识。因此,工学交替是一种与社会行业企业紧密结合的最佳培养模式。

二、旅游管理专业工学交替实施的现状

目前的五年制高职旅游管理专业校企合作的做法是安排学生最后一年到企业实习,这与工学交替应有的内涵并不一致,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多元主体共育教学机制不健全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实习的企业大多是酒店等,由于旅游行业存在比较明显的淡旺季需求差异,属于不稳定性行业,因此旅游企业对学生的需求也存在不稳定性。当旅游旺季来临,旅游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因此对于学校的实习生会表现出很大的热情;旅游淡季时,企业无需设置那么多的岗位,也就很难接受“工学交替”的学生了。另一方面,旅游企业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因此在接受学生“工学交替”的过程中,企业大多将学生看成是一种廉价劳动力,给他们的工作几乎都是在餐饮客房等对技能要求不高的部门,企业并不关注学生是否学到了全面的技能。这就导致企业与学校的培养目标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影响到工学交替的效果。同时,由于各旅游企业人才需求有限,造成学生实习较为分散,学校在对实习学生管理时也较为困难,尤其是在安全方面管理较有压力。

(二)家长认识滞后

很多学生选择旅游专业是因为成绩不理想,并不是热爱旅游专业,学生及其家长对旅游专业比较陌生,对旅游专业的“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就更不熟悉了。很多家长还认为服务行业是服侍人的行业,是没有大作为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尤其是五年一贯制高职发展的时间和经验都不足,“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学生角色转变不适应

学生这一角色实际是学生从幼儿园开始扮演已经十几年了,一直处于被关心和被呵护的位置并且完全习惯了这种角色扮演。当开始“工学交替”后,他们的角色身份发生了变化,对于在企业艰苦的工作他们没有充分的、正确的认识,他们需要为客人服务,这种从被服务到服务人的角色变化让很多学生思想上很难立即转过弯来,并且这种强烈的反差会造成学生情感上的失落,企业中复杂的人际关系也让学生难以适应。另外,还有一个学生不适应的重要原因体现在经济上,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经济来源,完全依靠父母,即使是贫困生,他们也可以通过助学金以及奖学金摆脱经济压力,而在企业实习期间,学生的经济收益完全是自主创造的,这主要体现在工资和奖金上,如果不努力工作或者工作中有差错,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收益,这会在无形中给学生带来压力。

三、全程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

(一)依据学生认知规律,构建全程工学交替培养模式

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旅游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实施过程中,依据学生认知规律,依托校内外实训基地,构建了全程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原则是: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环递进;通过企业认知、企业学习、企业体验、企业实践、企业顶岗五个阶段,做到校企融合、全程合作、共同育人。在学生五年专业学习生活中,工学交替培养模式贯穿全程,充分发挥课堂与酒店两个学习场所的作用,相互渗透,共同育人。见表1。

(二)依据教育教学要求,整体规划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1.校内实训基地具备生产性实训要求。为满足旅游专业学生生产性实训要求,学校将旅游综合实训基地改造成具备对外经营资质的酒店,强化生产性实训,按高星级酒店标准,添置设备用于教学。低年级的基本技能实训也在校内酒店完成,如餐厅服务技能课程在餐厅进行。该餐厅与其他餐厅不存在差异,但不对外营业。学生在此学习,能感受酒店企业文化,贴近行业标准。到三、四年级,学生到校内酒店进行企业体验和工作,无需到校外酒店就能实现工学交替,既保证了学生人身安全,又便于师生交流。2.校外实训基地注重企业育人功能。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最后一年进行企业实习(今后会调整成半年)。校外实训基地按照企业申报、学校考察、明确合作协议的工作步骤,综合考虑酒店的企业文化、管理水平、地理位置、客源构成等因素,兼顾不同类型、风格的酒店。目前,笔者所在学校校外实训基地均为五星级酒店,以国际连锁豪华酒店为主,辅以本土连锁、单体酒店。不同的酒店经营方式可以让学生体会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接触不同的服务标准,为学生今后的职场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依据典型工作过程改革专业课程体系

酒店行业要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必须关注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课程体系,并构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1.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设置和开发专业学习课程。课程的开发是为了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设置和开发课程过程中,要以学生能力为本位,根据企业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学生需要掌握的技能。旅游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可设置为:餐饮服务管理、客房服务管理以及旅行社经营管理3门课程,总共15个课程能力标准。每个能力模块的具体工作标准与工作流程,会有明确的阐述,而这些恰恰就是学生在工作岗位中必须掌握的技能知识。同时,课程开发、授课、技能考核鉴定等都要符合国家法定职业资格标准要求,并参考国际接待行业标准。2.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设置公共基础课程。旅游管理专业的合格毕业生是高技能从业者,但首先是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职业学校应积极探索和构建与专业课程相融合的基础课程体系。包括国家规定的文化基础课程、思想政治课程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计算机信息课程、专业平台课程、职业发展素质课程等,但要求教师在设计教案时,需有专业学情分析,要体现旅游管理专业特点,善于运用旅游专业案例。这样才能通过课堂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基础。

(四)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建设“双师型”教师团队

近年来,笔者所在学校专业教师每年都到酒店顶岗实践,然后将顶岗所学运用到教学中去。同时聘请酒店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定期为学生授课和实训指导。兼职教师和校内教师一起进行专业建设,共同开发课程,落实顶岗实习工作,促成学校与企业的项目开发合作,共同培养专业师资,承担实训基地建设任务。学校与企业师资的相互融通,让企业最新的管理理念和优秀文化同步进入学校课堂,保证了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

(五)依据综合能力表现,实行多元发展性评价

高职教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将实践技能学习成绩纳入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多元化,将学生、学习小组同伴、专业教师、企业指导老师、班主任和企业管理人员等全程工学交替利益相关者纳入评价主体;评价形式多样化,实行多元发展性评价,尤其是在企业工作期间,学习评定应体现学生工作能力的发展性成绩;评价内容全面化,既包括理论内容也包括实践内容,既包括学生在校所学知识也包括在企业获得的能力。学生在企业习得的能力指在工作岗位上的技能水平、操作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对酒店企业文化的吸纳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四、实践后的反思

笔者所在学校从2009级学生开始推行五年制旅游管理专业全程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实践,人才培养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很多毕业生成为企业骨干,走上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等管理岗位。在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连续多年获得酒店服务项目金牌,专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为今后专业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打下了良好基础。当然,作为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项目,笔者认为全程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一)应确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地位

在校企合作推行全程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应明确学校的主导地位。在涉及工学交替课程计划、学生管理等问题时,校企双方应以学生学有所获为目标,强调“全程”,而不仅仅是最后一年的实习。工学交替工作应由学校统筹协调安排,避免盲目适应企业要求、过度删减文化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降低人才培养质量的行为,防止半工半读成为“只工不读”,勤工俭学成为“勤工即学”,使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渐入良性发展,走上健康轨道。

(二)加强工学交替的过程管理与跟踪

在全程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实施过程中,必须完善学生在企业学习和实践的管理保障制度。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和校外顶岗实习期间,教师应随时与学生交流互动,强调岗位纪律、实习场所安全、交通安全及学生的自我管理等。要求定期汇报学习收获,分享不同企业、不同部门的先进经验。

高校管理论文篇13

目前,我国高校后勤管理模式在不断地改革中日趋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高校后勤管理水平的发展。如:后勤部门在管理中非常注重于经济部分,导致教育功能被极大的忽视,在校园内各种商业网点越来越多,存在很多的经济活动,校园内的餐厅、超市等被各种营业城所承包,导致经营者一心追逐经济效益,学校的各项规定无法约束其行为。如,如承包出去的高校食堂,商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低价购买病死猪肉,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猪肉菜肴,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学生,置高校学子的健康于不顾。这只是高校后勤的一个缩影,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说明了高校后勤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其次高校后勤管理各种业务内容与经营内容处在矛盾的位置,经营管理本身是为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其发展,主要是为了是经营活动变得更加的合理化,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后勤管理的主要目标则是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控制成本,经营与管理之间存在矛盾。第三高校后勤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约了后勤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后勤部分在管理中普遍存在忽视学生的价值缺陷,最后后勤管理工作的反馈机制不够完善。

3.基于以学生为中心的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

首先,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是一门“繁、杂、细、变”的工作。后勤管理服务的涵盖面非常广,涉及的内容广、牵涉的部门多,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长效的工作,一不留意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出现问题,并且后勤管理服务有体现学校门面的作用,必须认真思考,落实有关政策,把工作做到实处。在后勤管理服务的活动中,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凭借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方法,营造高效服务理念和氛围。其次,根据学校及学生的自身实际情况,了解在当前社会下,后勤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择更加适合用于学校发展的管理机制。可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学校的后勤管理变得更加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后勤管理中不断增加教学的评估工作,使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更加的规范化,不断完善后勤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学生的意见。建立高校尽快理清后勤服务、物业以及管理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商业性质过重的现象,学校可以与商业机构进行谈判,争取学生公寓管理的权利等,不断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渐收回学校食堂的管理权利,不断引入到竞争机制,保证学生的餐饮安全,与商业机构协商,将学校商业街的权利规划到后勤管理部门,方便商业街的管理,改变经营混乱的局面。另外学校应逐渐规范后勤制度,在学校的事业经费中增设后勤开支,并把后勤管理模式列入到奖励中,对于后勤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学校应允许他们有针对性的完成毕业论文,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高校的后勤管理中还需要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使用,减少后勤人员的工作量。其次在高校后勤管理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发挥出管理制度的优势,建立更加合理性的组织结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在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中一定要把学生放在中心地位,实现人性化服务、规范化服务以及主动化服务等,建议高校每个月举办一次后勤接待活动,解答现场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针对学生提出的超过后勤外的部分问题,也不能忽视,而是详细记录下来,反映给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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