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管理论文实用13篇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

2.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保证建筑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内容,安全不仅与人们生活紧密相连,还会对社会的经济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就目前而看,建筑行业是安全问题发生频率最高的领域,安全管理内容的有效实施,会从本质上预防问题的发生。通过合理进行预算,对高发事故的提前分析研究,寻求突破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获得额外的效益。在企业管理方面,安全管理会提升企业的公众信誉、社会地位,从而增强在市场的竞争力,这种社会效益最终便会转变成实际的经济效益。2.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作用是保证建筑施工能够按照预期计划顺利开展,从而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目标,安全管理环节是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流程之一,通过对施工过程中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改正的措施,来避免其影响施工建筑成本,达到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确保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目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还会对市场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推动建筑工程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效应。

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

3.1人为以及材料影响因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贯穿建筑施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在这期间人为因素以及材料因素对其有着重要的影响,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建筑施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人员的每一步操作流程都可能对安全管理造成影响,与此同时,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测工作是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由此看来,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重要的人为因素。材料因素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建筑施工工程一般较大,所涉及的材料众多,对建筑材料的控制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举例而言,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建筑的稳定性能。3.2环境以及施工工艺因素。建筑施工过程中受环境的影响十分明显,比如说,高温天气会加大施工人员的作业难度,并会造成施工人员出现中暑的现象,施工周围环境湿度较低,还会导致建筑浇筑过程中不易成型等问题,所以在设计环节时一定要对建筑周边的环境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免因特殊的地质因素或是水文条件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施工工艺因素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工艺能否有效的得到实施,是安全施工的基础。浇筑工程的施工技术、铺设管道的应用工艺都是需要进行严格把控的,倘若出现技术方法使用不当的问题,便需要重新施工。

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4.1建筑施工单位的竞争内容。在承包建筑工程时,为了提高自身企业的竞争力,采用不正当的行为,更有甚者严重违反了国家条例,对该领域的良性发展造成了破坏。这种问题是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通病,只注重短期的利益,不考虑未来该市场的走向,不仅无法保证施工人员的基本安全问题,还不能有效的按照国家要求去实施管理。在目前竞争压力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市场稳步发展,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得到提升是重要的研究内容。4.2建筑施工管理内容。建筑施工行业的危险系数较大,施工的主要形式主要为高空作业和交叉式人为施工,周边环境也较为恶劣,在这样的施工条件下一旦遇到工期较紧的建筑施工作业,所带来的危险隐患是不言而喻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出现意外事故也在所难免,但目前劳动力集中聚集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缓解,主要的施工方式还是手工操作,复杂的工作导致施工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日益增多。4.3行政管理内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行政管理的缺失是目前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法条和相应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外加建筑施工单位对行政管理缺乏重视和基本的认知了解,所以很少有施工单位具有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在相关的监管部门方面,也无法保证行政职责的有效性,不能发挥出其自身作用,从而降低了正常的发展速度。

5针对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2

一、WL建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现状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有效达成,WL建筑公司实施的是以目标利润为起点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WL建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预算编制采取预算目标自上而下下达,预算编制则自下而上体现目标的编制方法。以固定预算和增量预算为主。预算编制根据历史数据为基础,由预算管理委员会组织各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并最终由财务部门汇总。公司采取预算执行过程经营分析报告形式对预算进行控制,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对各预算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二、WL建筑公司全面预算编制流程现存问题

(一)全面预算无战略规划输入

WL建筑公司目前预算编制流程中无正式的公司战略与业务发展规划讨论,公司高层只在预算启动前经过简单讨论拍定次年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如收入增长XX%,达到XX亿;人员增长XX%,达到XXXX人;利润达到XX亿,等等。此经营指标是在未考虑清楚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且未经过公司各级业务部门广泛、细致、正式的业务讨论基础上抛出的,无业务基础支撑。各级预算责任部门在未充分参与及真正理解经营指标基础上,完全以当期经营状况为出发点,按照领导层对次年增长要求而机械地编制预算。预算责任部门无法清楚识别本领域现有工作差距与不足,中长期及次年发展方向与工作重点、资源配置方向等前提下,难以编制出匹配公司发展方向、有效指导经营运作管理的年度预算,同时也无法支撑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目标实现,甚至误导公司发展而导致业务管理动作变形。

(二)未确定费用约束条件即开始费用预算编制

随着近年来WL建筑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部门数量不断增加,管理层级不断增多,公司人员数量每年以20%速度增长,各项费用支出名目繁多。WL建筑公司费用预算要从最基层单位编制开始并层层向上卷积,最终汇总出公司整体费用预算。目前WL建筑公司在年度预算启动后,直接通知全公司所有部门开始编制费用预算,未根据管理和经营目标需要对费用预算提出具体的编制要求,未确定费用预算约束条件即开始编制费用预算,费用预算编制中缺少一个必要环节。

WL建筑公司各级预算责任部门从自身利益及管理角度出发,普遍按照宽松的状况来编制本部分费用预算,以便给自己费用预算控制预留出足够管理空间。如办公费用预算、差旅费预算、通讯费等科目预算,按照各自理解的同比增幅来做简单的增量预算;营销费、机械设备费、物料消耗、税费等科目预算,按照各自希望投入的额度来编制预算,等等。由于各个部门在无明确的费用预算约束条件下来编制本领域费用预算,注定了自下而上卷积出的公司整体费用预算根本无法获得领导层审批通过,最终还是由管理层采用一刀切方法等比例砍掉各部门多余费用预算,既影响各部门参与费用预算编制的积极性,降低了费用预算编制效率,也无法编制出公司真实费用预算,更不利于公司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WL建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流程优化对策

(一)将战略规划作为公司预算编制流程起点

战略规划指导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确定经营目标,是公司年度预算必要输入内容,WL建筑公司在正式编制年度预算之前,需经过各级部门充分沟通论证来确定公司战略规划,并从中导出年度预算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战略规划的讨论制定需要公司各领域业务部门包括财务部门充分参与,考虑到WL建筑公司实际状况,WL建筑公司应在年度预算启动之前,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将这段时间定为公司战略规划周期。

战略规划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5月-7月)主要确定WL建筑公司未来5年战略发展目标,以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为主,明确公司发展方向,解决“去哪里”的问题,否则公司将失去发展方向指引。第二阶段(8月-9月)主要确定WL建筑公司次年的业务规划,以制定公司短期业务发展规划,明确公司次年主要经营策略和主要经营管理活动为主,解决“如何去”的问题。

(二)确定费用预算约束条件,提高费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

WL建筑公司在各级部门正式编制费用预算之前,应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公司综合管理、项目管理、营销、HR等部门讨论制定出各部门共性的及特殊的年度费用预算编制约束条件。财务部门以此为基础再结合公司整体费用资源总包及经营利润目标的要求整理输出约束条件初稿,上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批。一旦获得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批通过,则由财务部门以正式预算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司各级部门需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在收集各部门上报费用预算之后,此约束条件也是评审各部门费用预算合理性的硬性标准之一,凡是不符合费用预算约束条件的且无法说明理由的费用预算,则一律打回要求重新编制,以维护费用预算约束条件的权威性。

四、总结

全面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经国内外企业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通过优化全面预算管理流程,可以统一经营理念,明确奋斗目标,提升企业的管理核心竞争力,也是实现规范化财务管理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对房子的需求越来越多。特别是城市,子女和父母分开住,对房子的供求增多。其次,人们的生活不再是简单的吃饱穿暖而是要求购物、旅游等更高的水平。这需要更多的商场、酒店等娱乐场所,为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发展机遇。随着娱乐场所的增多,我国服务行业也逐渐发展,我国对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多,不管是酒店、商场还有建筑以及其他行业都少不了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许多外资企业,它们在中国设立分公司。还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这要求更多的建筑,表明现在我国建筑工程管理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但是,建筑企业的守旧管理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如: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等。还有我国管理行业发展时间短,相对于外国,我国管理行业发展落后,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

1.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

1.1建筑企业管理模式守旧

相对于外国建筑企业,我国建筑企业落后不少。我国建筑企业依然采用守旧的管理模式,国外的建筑企业要求好、快,而我国建筑企业只要求快。因为工程完成的越快,它就能接下个工程,这样企业赚的越快。其次,外国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而我国依然采用旧的、费力、费时的方法。外国企业依靠的是技术,我国依靠的是人工。我国建筑工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建筑企业只看文凭,你有了文凭我就要你,不管建筑工师有没有真实的水平。有文凭的就一定有实力吗?也许有人的文凭是假的。还有,没有文凭的人就一定没有实力吗?这存在很多的问题。

1.2我国对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误解

相对于其它行业,建筑工程在我国地位较低。有许多人对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是没文化、没本事的人。教育自己的子女,千万不要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如果想要接触就从事建筑工程师,人们认为建筑是一门又脏又累而且很危险的行业。即使是从事建筑这一行业的父母也会教育子女不要从事这一行业。许多人看到建筑工人在旁边走过会受不了。然而,在国外人们不管从事什么行业都很快乐,没有什么贵贱之分。

1.3我国存在豆腐渣工程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许多人开始追求利益。为了追求利益,不管建筑质量。很多公司为了减少费用,选取质量不好的材料。更有甚者,建筑公司延迟或者不给工人工资。这为工程埋下了隐患。有的工人为寻求更多的利益,在公司不知情况下,偷偷把建筑材料卖给别人。很多建筑受到一点外来的压力就坍塌了,造成所谓的豆腐渣工程。很多建筑公司为了成名,几天就把一栋十几层的建筑o建好了,这样的建筑能得到人们的信任吗?正中国建筑企业追求快的速度,滋生了许多豆腐渣工程。

1.4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素质偏低

我国建筑工程师和建筑工人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工程师很少实地考察,只是学习理论知识不会去实践,认为学到了理论知识就行了。如果只是拥有理论知识而不去实践,那都是空谈。工程师只会设计画图。很多人认为管理是一门很好的工作,许多人都渴望自己能成为一名管理人员,于是选择管理专业。但是,在学这门专业时,很多人都坚持不下去,专业知识少。不过,我国的管理专业和国外相比,设立时间短和国外的管理专业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很多不成熟、落后的地方。

2.创新措施

2.1改变建筑企业管理模式

我国建筑企业应该和国外的建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派人才去国外的建筑公司进行实地勘察,看看国外的公司到底哪里比我国建筑公司好,吸取国外建筑公司的优点。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在招收人时,要把关好。不要凭文凭就招,还得看看被招收人的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当然,还得看看被招收人是否具有创新思维。我们不是只招和培养思维守旧的人。

2.2正确理解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一门伟大的行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这门行业,我们去哪里生活?娱乐场所就不会存在,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无味。建筑并不是每个人都做的来的,有的人想做却做不了。其实,建筑是一门艺术,许多建筑成为一个国家的标志,如:中国的长城、法国的埃菲尔铁塔等等。所以,不要轻看建筑工程这一行业。没有这个行业,我们将无容身之处;没有这个行业,我们的文明也不会发展这么快。

2.3严格监视工程过程

建筑公司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能为了多一点利益就不顾建筑的质量。在建工程时,仔仔细细对比材料的质量,采用质量好的材料。对工人的待遇要好,工人待遇好,干活才会好。这样,你的公司自然而然就会有好的名誉,有了名誉就会拥有不断的生意,公司才会走得远,而不仅仅是要求快。

2.4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工程师要经常去工地实地考察,根据实地情况来构图。其次,工程师要和工人交谈,讨论各自的看法。毕竟,工人具有实践能力,在某方面会比工程师更了解。学校在培养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时,不仅仅要培养专业素质还得培养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可以和建筑公司合作,派学生去建筑公司实地考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管理专业和国外的管理专业存在很大的差距,学校可以和国外的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互派交流生。学习和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个人可以通过留学这条路去国外学习管理这门专业,但是,学有所成时得回国,传入先进经验。

3.结束语

我国建筑管理工程存在很多的问题,但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要正确理解建筑工程管理这一专业,学校要培养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的人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建筑工程管理提供广阔的前景,我们得抓住这一机遇,发展建筑工程管理。

参考文献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4

大家好!

首先感谢公司给我这个展示自我,营销自我的机会,使我抱着一种积极参与、激流勇进的心态参加设计公司总经理竞聘。

我叫__,——年——月出生,——年——月毕业于——城市学院土木建筑系,——年——月进入__集团工作至今,工程师,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我来__已十年了。十年来,我有幸见证了__集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到现在发展成为__乃至湖南房地产业的一面旗帜。__“以人为本,用心营造”的企业文化,科学严谨的管理模式,至高至远的锦绣前程深深地吸引着我。十年来,在__这个学习氛围浓厚,有着良好互助精神的团队里,我得到了迅速的成长,从一名初出校门的业务新手成长为一名技术全面、业务娴熟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从一名设计员成长为设计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给了我一个“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发展平台,是公司培养了我,我的每一个进步都倾注了公司领导的心血。借此机会,对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我工作、学习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分三个方面来阐述我的竞聘演讲。

一、过来一段时期,思想和工作小结

在政治思想上,我一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同和拥护公司的企业文化,努力贯彻执行集团董事局和公司全委会方针、决策,关心国家大事,热心公益事业,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在业务工作上,我一贯重视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新和巩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通过自学和摸索熟练地掌握了PKPM系列工程设计软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出图时间,使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解放,同时热心地指导其他同事学软件、用软件,解答他们的疑问。在长期设计工作中,我对建筑设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学了建筑学的专业理论课程,还考取了湖南大学建筑学专升本,并于去年6月顺利完成了学业。近年来我先后完成了世纪花园10#、14#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世纪花园大门方案,湖南省安江农校图书馆建筑方案及施工图,河西__家居广场建筑方案,在水一方B、C、D栋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完成了__国际实验学校实验综合楼建筑方案及结构施工图,完成了湖天一色5#、7#、23#、24#楼结构施工图、湖天一色23#、29#楼的建筑方案,完成了顺天国际大厦和会同县人民影剧院建筑方案设计。

2001年,获房产公司世纪花园户型方案竞赛第一名,2003年获“市优秀设计”二等奖,两次获得“设计产值状元”。

在管理工作上,2001年至2003年,我担任设计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2004年先后担任了土建综合室主任和设计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06年3月底担任设计公司总经理。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设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标准与考核制度,积极谋划公司发展规划,认真领会上级领导的精神,团结和带领同事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1998、2000、2001年三次被评为优秀员工。

二、拟任职务的现状及分析

设计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技术核心,肩负着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和研究工作,为集团公司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近年来,设计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依托主业,抢抓机遇,以质量求发展,抓管理促效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技术队伍和实力不断发展壮大,资质升为乙级,综合产值和利润逐年上台阶,为社会创作了一批较有影响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综合楼等建筑精品。员工收入和生活质量、工作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设计公司是一支年轻的团队,是集团公司百般呵护下的温室里的花朵,没有经受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没有领教过市场竞争的残酷,还没有完成由单一型“技术人”向复合型“社会人”的转变。设计公司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不能满足集团公司主业迅速扩张的需要,在制度建设、设计水平、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人才结构与贮备、市场竞争力等诸多方面暴露重重危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装饰、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没有走上正规的轨道,极需建立一套完善的立项、招投标、签立合同的程序和管理办法。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5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不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的灵魂与纲领。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指导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落实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前者是纲,纲举目张。

1.2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意义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意义是由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本质特征决定的。因为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有四个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意义表现在四个方面。

1.2.1谋划企业集团公司整体发展很重要

企业集团公司是一个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局部构成的整体。局部有局部性的问题,整体有整体性的问题,整体性问题不是局部性问题之和,与局部性问题具有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公司发展面临很多整体性问题,如对环境重大变化的反应问题,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整合问题,对生产要素和经营活动的平衡问题,对各种基本关系的理顺问题。谋划好整体性问题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时刻把握企业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

1.2.2谋划企业集团公司长期发展很重要

企业集团公司存在寿命,寿命有长有短。投资、经营者应该树立“长寿企业集团公司”意识。为了使企业集团公司“长寿”,不但要重视短期发展问题,也要重视长期发展问题。企业集团公司长期发展问题不是短期发展问题之和,与短期发展问题具有本质的区别。希望“长寿”的企业集团公司面临的长期性问题很多,如发展目标问题、发展步骤问题、产品与技术创新问题、品牌与信誉问题、人才开发问题、文化建设问题。希望长寿的企业集团公司就要关心未来。对未来问题不但要提前想到,而且要提前动手解决,因为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一个过程。

1.2.3长期性谋划时把握基本性问题很重要

树叶长在树枝上,树枝长在树叉上,树叉长在树干上,树干长在树根上。在一个企业集团公司,树叶性的问题有成千上万,树叉性的问题有成百上千,树根性的问题可就不多了。这类问题虽然不多,但非常重要。要是树根烂了,任凭你怎么摆弄,树叶也不会再绿。假如企业发展的基本问题解决不好,即使再怎么努力奋斗也不会收到成效,甚至越努力奋斗赔钱越多。

1.2.4在研究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时谋略很重要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不是常规思路,而是新奇办法。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应该使企业集团公司少投入、多产出,少挫折、快发展。谋略是智慧结晶,而不是经验搬家和理论堆砌。智慧之中包含知识,但知识本身并不是智慧。智慧与知识具有本质的区别。智慧是对知识的灵活运用,也是对信息的机敏反应。谋划企业集团公司发展固然要借鉴先进理论和先进经验,但如何借鉴还要靠智慧。

1.3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内容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没有固定的内容,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一般而言,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涉及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干什么、靠什么和怎么干等三大方面的问题。

谋划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干什么,就是要定好位。企业集团公司要发展,定位很重要。定位是为了解决发展的方向、目标问题。企业集团公司发展要有正确方向,要灵活地运用规模化和差别化原则,要坚持专、精、特、新;定位是为了解决核心业务问题。企业集团公司也可以开展多项业务,但核心业务不能多。可以搞多元化经营,但不可以搞多核心经营。用核心业务带动其它业务,用其它业务促进核心业务,这是先进企业集团公司的成功之道。不仅对经营范围要定位,而且对经营地区等也要定位。定位有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定位。定位的方法很多,定位无定势。定位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许多企业集团公司认为自己的定位很正确,实际上存在很大问题,而这些问题足以使他们发展缓慢或失败。

谋划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靠什么,就是要广开资源。集四面潜在资源、成八方受益事业是企业集团公司的使命。广开资源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不广开资源,再好的定位也没用。

要树立大资源观,不仅要重视物质资源,也要重视人力资源;不仅要重视体力资源,也要重视智力资源;不仅要重视国内资源,也要重视国外资源;不仅要重视空间资源,也要重视时间资源;不仅要重视现实资源,也要重视潜在资源;不仅要重视直接资源,也要重视间接资源;不仅要重视经济资源,也要重视政治资源;不仅要重视有形资源,也要重视无形资源。广开资源要运用智慧,运用智慧就能够善用资源。

谋划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怎么干,就是要制定好战略措施。战略措施是实现定位的保证,是善用资源的体现,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关键、生动的部分。从哪里入手、向哪里开刀、先干什么、再干什么、保哪些重点、丢哪些包袱、施什么政策、用什么策略、怎么策划、如何运作等等,这些都是战略措施的重要内容。战略措施是省钱、省力、省时的措施,省钱、省力、省时不等于不花钱、不用力、不用时。战略措施要贴近实际、顺应趋势、新颖独特、灵活机动。战略措施要以定性为主。战略措施要有可操作性,但这种可操作性不同于战术的可操作。

1.4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

制定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没有固定顺序。一般而言,它要经过战略调查、战略提出、战略咨询、战略决策等四个阶段。

战略调查与战略思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战略调查要有宽阔的视野和长远的目光,要善用直觉并灵活思考,要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要抓住企业集团公司发展的深层问题和主要问题。战略调查主要搞清以下问题:现实市场需求及潜在市场需求,现实竞争对手及潜在竞争对手,现实生产资源及潜在生产资源,现实自身优势及潜在自身优势,现实核心问题及潜在核心问题。论文格式战略调查要搞清有关事物的联系,既包括空间联系,也包括时间联系;既包括有形联系,也包括无形联系。

在战略调查基础上要提出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草案。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草案不需要很具体、很系统、很严谨,但要把核心内容阐述得淋漓致尽。提出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草案对有关人员是一次重大考验,要求提出者富有责任心和事业感,富有新思想和大勇气;要求听者虚怀若谷、深思熟虑,不要墨守成规、排新妒异。

为防止战略失误、提高战略水平,企业集团公司在提出发展战略草案之后、确定发展战略之前,需要就整个战略或其中部分问题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业内人士和战略专家的意见。鉴于内部能力有限,有些企业集团公司委托咨询机构研究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采取这种方式,一定要选好咨询机构。选择咨询机构要不唯名、不唯大、只唯能。即使采取这种方式,在他们提交研究报告之后,除了内部充分讨论,也要再适当征求外部有关方面的意见。

发展战略决策对企业集团公司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企业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决策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应该由企业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策。

第二章  现阶段建筑集团公司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2.1现阶段建筑集团公司主要特点

2.1.1市场容量大、增长速度快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总产值近10年高速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6%,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建筑集团公司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格局,未来5年内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

2.1.2建筑集团公司细分市场众多,市场化进程不同总体而言,我国建筑市场可以分为与区域经济、城市化水平紧密相关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市场以及与国家基础产业相关的大型道路工程、大型工业工程建设市场等领域,受国家历史条块分割管理机制的影响,其总体规模、增长速度、主管机构、进入壁垒、获利能力等环节差异极大。

2.1.3市场供需层次复杂,竞争激烈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需求结构、需求层次复杂多样;以劳动力密集型为特点的低端服务模式、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甚至以咨询能力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为表现的知识密集、管理密集、资金密集型服务模式共生共存。总体表现为结构性供过于求(主要是以低端、劳动力为基础的产能供应巨大)导致行业利润率下滑严重。建筑集团公司高端服务能力严重不足,随市场发展及国际领先建筑集团公司进入,高端供需紧张将会迅速得到环节及发展。

2.1.4领先建筑集团公司追求业务模式创新

建筑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集团公司领先企业将进一步摆脱劳动力密集型特点,向知识密集型、管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转变,由简单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型,并追求实现规模化扩张。

2.2  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集团公司的发展不仅受到国内环境的影响,而且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国内化,国际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建筑集团公司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与国外建筑集团公司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具体体现在:

2.2.1 经济实力弱

资金不足问题已成为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对外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大多数是白手起家,国家并没有投入多少资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与国外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很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在国际市场上拿到更多的项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很多能拿到的项目也只能放弃。除自有资金短缺外,困扰我国建筑集团公司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融资困难,其一是保函不好开,国内银行对出具保函的现行做法对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不利,因为银行有时需要全额担保,这样高额的担保企业往往拿不出来,因而企业很难得到保函,而没有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在国际市场上根本不可能拿到项目,连资格预审都通不过,更不用说承建项目了。其二是流动资金贷款困难,目前国际工程项目带资承包的比重越来越大,没有强大的金融服务作为后盾,靠企业单枪匹马,是很难在国际工程市场上立足的。其三是在国际市场上融资受到很多限制。其四是企业内部资金使用不合理,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2.2.2 总承包能力差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在总承包模式方面与国外有着明显的差距。目前,国际上常采用8种总承包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模式、施工合作体模式、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CM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投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

NC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之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BOT模式的特点是建设、经营、移交一体化,是投资带总承包的管理模式。近几年,我国总承包管理主要是从事施工总承包管理,而对其他几种总承包模式不熟悉,难以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市场的需要。

2.2.3项目经济效益不理想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在与国外建筑企业的竞争中,存在不少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利技术少,在技术竞争中处于劣势;二是对国际标准不熟悉,运用不熟练,影响到自身技术水平的发挥;三是在管理上不能把在国内有效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成功地运用到境外项目上。此外,在管理手段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不能满足国际承包工程的工作准则、工程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完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迅速反映的报价系统、国际采购的网络系统,这些问题往往使得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与国外建筑集团公司相比,我们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经营品种单一、功能不全,一直未摆脱自成体系、各自封闭、追求“小而全”的模式,造成相互间的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装备、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重复建设。竞争不规范,不仅把已有的优势化整为零,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

项目的经济效益不理想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际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各国企业之间投标是相互压价;另一方面,管理水平不高,因而项目创汇水平不理想,少数项目亏损严重。

随着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建筑集团公司的迅速增长,原来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无序竞争,自相残杀等问题日趋严重。多家中国建筑集团公司投标同一工程项目,恶性竞争,尤其是一些“窗口型”公司跻身于非专业及特长的项目竞争,由于对工程合理的报价、技术专利、结算及合理工期等方面不很熟悉,相互压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公司的中标率,减少了中标公司的应得利润。在很多国家,时有出现一个项目有十几家中国企业竞标的现象,个别企业为争到项目不惜低毁其他兄弟企业,在国外市场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中国企业的整体信誉。

第三章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建议面对新形势,集团公司建筑集团公司必须未雨绸缪,及时把握行业前景,准确掌握市场需求,摸清竞争对手的发展状态,坚持科学战略定位,并据此做出超前的市场预测,明确自己的发展领域、方向和优势,制定出适应市场和社会的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3.1 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实力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立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精细管理,强化项目和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3.1.1管理体制方面

要建立有效的集团管理模式,母公司与子(分)公司间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精简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适度集权和合理分权。建安公司侧重于规划、决策、信息交流和资本运营,子(分)公司则全力以赴搞好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

3.1.2项目管理方面。要以精细管理为指导思想,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强化管理责任,建立职业化的项目经理组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队伍、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搞好施工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效益、信誉管理,进而实现最佳效益。

3.1.3管理手段方面。要积极推行企业管理信息化,实行办公自动化,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从国内外先进建筑集团公司的发展道路看,考虑到集团公司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培育我们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应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能力,不断拓展施工领域与地域,提高专业化施工水平,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市场份额,降低经营成本,做强做精工程施工这个传统的主导产业。二是要着意挖掘建筑集团公司价值链,并通过价值链纵向一体化管理,拓展上下游业务,提高产业附加值,获得高额回报,最终发展成为以建筑业上游(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项目投融资)、中游(工程施工)、下游(设施运营服务业)为主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集团公司。

3.2 强化技术创新提高整体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最具活力和动能的要素。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掌握高难新技术,拥有专长,保持“领头羊”地位,使竞争对手难以模仿和复制,进而形成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在行业内保持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是建筑企业目前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2.1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各级公司要建立管理者挂帅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的科技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技术部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3级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活动,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3.2.2超前研发,抢占科技制高点。建筑集团公司也是一个产品不断更新、新技术应用广、引领消费性特点比较强的行业,所以每个企业要有长远眼光,立足国内,放眼国际,选准目标,超前研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不断创新,形成具有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体系。

3.2.3对接市场,培育核心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和服务对象,必须紧密结合生产中遇到的高难尖新技术问题,加强科技攻关,并尽快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解决现实难题。要增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该申报专利的,要及时申报,并尽快促使其形成市场竞争力。

3.2.4培养科技创新队伍。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来,集团公司建筑集团公司科技人才紧缺,流失严重,别说因此造成了技术创新战略难以持续有效地实施,就连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也出现了“断档”现象。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要高度重视综合培养、引进、选拔各方面人才这项工作。重点是具有国际眼光,勇于创新和创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宏观战略思维的科技管理专家;熟悉国内外经济规则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师。要创造有利于人才实现价值和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真正做到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和用感情留人,让人才安心工作,献身企业。

3.3 打造品牌提高整体素质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刻不容缓。品牌是宝贵的无形资产;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要打造强势企业品牌,树立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以品牌立足于市场,创誉于社会。

3.3.1建造精品工程

即通过一流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来把工程建好;同时要搞好精品工程的评比、申报工作,使精品有所体现。

3.3.2不断提高企业资质

目前从整体上讲,建安公司的资质可以满足当前几个单位的需要,但已经没有多少潜力,不适应总承包企业的需要。所以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施工资质等级,拓展资质范围,特别是应增加设计、咨询、监理等业务资质,增强总包能力。

3.3.3进一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品牌的背后是企业文化,它是企业的灵魂,是综合实力的体现。集团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结合建筑集团公司特点,归纳、总结出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并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全体员工的意识和行为,引导企业建造更多的精品工程,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并最终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结论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6

1. 现有的法规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科学完整的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支持,物业管理理论滞后物业管理实践、滞后物业管理的立法。“摸着石头过河”,凭着感觉立法,具有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没有真正寻求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物业管理理论的根源,没有。致使各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晰等等,造成许多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影响着物业管理的立法,使物业管理裹足不前,无法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2.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相对比较差,个别地方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规体系;

3.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最权威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自然反映出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立法档次不高的问题,导致社会各界要求物业管理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只有深圳、珠海、广东、上海、宁波、青岛、厦门、江西等八个省是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而更多的省市则大多是以物业管理办法这种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这些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在实施中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约性;

4.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通常都仅仅局限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规定了写字楼、商住楼可以参照执行,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概括集中各类物业建筑物的整体特点,往往难以依照这些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来进行整体的规范管理;

5. 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总体上显得立法体例比较笼统和原则,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法律责任的伸缩性过大,不便于在实际运作上掌握;

6. 现有的法规在立法技术上相对比较差,在与国家大法和基本法的上下衔接和左右协调上有着教大的空隙,甚至有着冲突和矛盾;

7. 现有的法规没有与国际惯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接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加入WTO之后,不断提升我们物业管理行业参与国际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有所影响,尤其是在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竞争我国物业管理市场时,会使我们处于一个不利的局面。

针对上述现有法规的缺陷和物业管理立法的问题,我们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享有立法权的优势,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丰硕成就,已经着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物业管理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创制一部具有适度超前领先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来保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立法的领先地位。

二、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为构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框架

毋庸讳言,我国走进WTO“入世”,肯定会给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带来新资金、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促使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便利条件以及新的机遇,为我国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国际环境,同时也自然地把我们的物业管理公司推向更为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入世”后,国内一批新兴产业必然要被迫向外商企业开放,国内企业也必然受到竞争的强大压力,直接冲击了国产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国内企业的地位,其中,服务业将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物业管理作为我国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大幅度地对外开放物业管理市场是势在必行。事实上,目前在上海、广州、北京以及我们深圳,德国、日本、新加坡、英国以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悄悄地侵蚀进入了我们的物业管理市场,与我们展开了竞争物业管理市场的较量。

面对我国“入世”后外商企业所带来的冲击,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物业管理行业的落后和竞争力低下的被动局面,首先就必须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认真深入的理论研究,要认真剖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发展史,研究其发展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寻求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的精华。为此近年来我们摆脱了就事论事、零敲碎打、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加大并强化了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我们从深入剖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等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出发,透过基本的现象,从民法的角度寻求出物业管理的理论源泉,并提出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新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物业管理行业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全面、系统、科学地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我国的物业管理的立法原理处于一个模糊不清的状态。相对而言,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为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内的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成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内容从本质上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是对以建筑物为主体的物业产权最核心、最清晰、最本质、最系统的阐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前正在立法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已经在民法物权法中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认为应该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贯穿和融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并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框架,以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惯例以及国家民法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和原则相衔接、相呼应,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具有国家法律的基础支持,从而获得更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深圳是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中最早率先开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从一九九五年以法律出版社出版我 国民法专家梁彗星教授主编、陈华彬博士著作的《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为标志引入到我国民法体系中,而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则是在一九九七年已经开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从一九九八年起到现在通过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和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开办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向80多期培训班,一万多人次的学员宣讲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在去年十月深圳举办的全国首届住交会物业管理研讨会上,我们就分别提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和《创新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和运作模式》两篇论文,而这两篇论文早在一九九八年底就陆续完成了,在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观点。在今年第二期《物业管理动态》上公开发表的《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不仅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受到建设部有关领导的关注。我们成功地把民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引入了物业管理行业,并在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立法对策上,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体例上着手,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具体内容融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之中。首先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直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术语进行定义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更新、规范和界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抛弃了物业管理属于“委托”或“委托”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概念;其次,对于类似于“异产毗邻”、“自用部位”、“共用部位”等存在着落后、封闭、狭隘性的概念名称,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法律概念取而代之;第三,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改过去笼统简单的提法,而是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和成员权三个层次分别科学、完整、系统地论述其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四,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科学依据,明确赋予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方法;第五,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科学内容为基本核心,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基金、物业建筑物使用和维护、强制性收费等涉及物业管理难点、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 明确确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平衡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中两个最主要主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物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核心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建设部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指出:“建立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必然要求。没有业主委员会,缺少了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就谈不到发挥新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效能,物业管理企业也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准确科学地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奠定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石,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而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我们通过艰辛的理论研究,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地解决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所谓的管理人实际上应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

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 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平等的当事人之一。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定管理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通过物业管理立法的形式,明确地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地直接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合理、科学地给这两个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定位,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体现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为主要职责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而且改变了当前物业管理公司将管理业主为主要职责的错误观念,以及出现致害责任后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的不公平处境,给物业管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奠定了坚实、稳固的基础。

四、 明确确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直接体现出民事主体的平等关系

多年来我们一直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所造成的一种物业管理误区,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 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本质差别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 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技发展、交易扩大,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因此产生了的需求。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关系的基础,是权,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人拥有权。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人,被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因此,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又称为意定,是基于被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委托是的一种形式。委托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人的指示进行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的关系。至于“委托—”,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我们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彻底地抛弃“委托”、“”以及“委托”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 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 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总之,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民法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 明确赋予《业主公约》为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

目前,由于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地充分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业主公约》的真正作用,对于《业主公约》的签订不够重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没有将《业主公约》作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而衍生的物业管理的最高自治规则来对待,也没有把《业主公约》看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使得《业主公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在物业管理的立法活动中有必要,特别关注《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问题,提高《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业主公约。作为物业管理最高自治规则和物业管理法规有效组成部分的合法地位。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愿意签订《业主公约》的情况,这也是《业主公约》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一个普遍原因。因此,《业主公约》的作用要能够真正体现和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确实保证《业主公约》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权起草和拟订《业主公约》的途径,在《业主公约》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内容上,处于维护自己的私利而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这就背离了《业主公约》应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明确,在物业建筑物出售或业主办理入伙住用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签订的《业主公约》,必须强制要求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并且对所使用的《业主公约》实行政府的强制性登记,《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一经登记就产生了公示效力,昭示了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的合法约束力。基于《业主公约》具有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的特性,允许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特别议决程序,即经全体业主中持区分所有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业主投票通过,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形成《业主公约》的修改补充决议,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当然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必须在履行了政府的强制性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是,明确规定:“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管理团体客观化的自治规则,是全体业主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这实际上是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明确赋予了《业主公约》具有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

为了充分体现与发挥《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上还对《业主公约》的制定原则、主要内容、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内容、签订以及强制性登记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区别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产生公示效力,昭示《业主公约》已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也便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业主公约》的合法性。

六、 增设业主大会的特别议事决议程序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性的问题,另一类是特别重要的事项,对于不同性质问题的决议,应采用不同形式的程序,予以区别。因此,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重要事项应该由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决定:1.《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变更;2.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聘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4.物业建筑物的重建;5.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6.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出让;7.约定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项。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体业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的选聘、解聘,以及《业主公约》修订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并要求:业主大会对于下列“特别事项议决,应经持投票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增设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 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直接体现大多数业主的决策权利,避免少数人的滥用权利来侵犯大家的共同利益,侵犯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所形成的决议真真正正反映出大多数业主的呼声,集中表达出大家共同的意志,体现出自治管理、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不是由个别少数人假借全体业主的名义,狐假虎威地干着损害全体业主的勾当。同时,在客观上,也起到鼓励更多的物业管理区域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比较公平、合理和规范的《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作用,改变了少数人出于个人私利而动辄以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要挟,侵犯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真正体现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

七、 突破业主委员会的单一模式的单调格局,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优势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一特征,用一刀切的办法统一采用一种固定模式,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尽管深圳市范围不大,但情况也千差万别,根据不同的经济水平档次和发展的阶段性,应该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允许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管理的自身优势,以多种模式共存是理所当然的。对于规模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赋予其一般性群众组织的主体资格;对于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鼓励其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应立法明确规定:“政府鼓励有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对于规模较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赋予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允许业主委员会多种形式共存,一方面适应了世界潮流,即管理团体法人的趋势,另一方面解决了争论已久的两难问题――如果不是法人团体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是法人团体又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的矛盾。

八、 依法强化国有物业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彻底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这是物业管理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运用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以物业管理权为标的,招请若干个物业管理公司秘密报价竞争,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从中选择优胜的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与之达成协议,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过程。简单的说,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选择适当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而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时必须考虑投标者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经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以往的物业管理业绩、服务质量、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否合理、信誉是否良好等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整体素质的各种综合因素。对于众多的投标者,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中标者,再与中标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引入招标投标,实际上就把物业管理行业直接推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因此,这实际上也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具体体现,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具体体现。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不仅为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供了选聘高素质物业管理公司的较大空间,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的优胜劣汰法则,有利于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活力,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形成的物业建筑物,以及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建筑物,应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政府鼓励其他的物业建筑物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的核心是强调了“依法采用”,是要严格依照国家招标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才是执行物业管理行业内的招标投标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依法首先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不得违反,不得规避。尽管我们深圳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如何努力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有待不断的探索。这里有一个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协调新问题需要解决。

九、 确立物业管理基金的设立原则

物业管理基金又可以称为共同储备基金。设立物业管理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巨额的非预见性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运作、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修缮改良的开支。这种修缮改良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讲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业管理基金的作用类似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

众所周知,区分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的损害。随着时间的增加,自然环境如风力、重力、震动、大气、水、雷电等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蚀、老化、陈旧、残损。如果没有建立管理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养计划,必然会加速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蚀、老化、陈旧、残损,以致会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使区分所有建筑物过早达到危险程度,缩短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使之提前到达设计寿命,甚至于酿成伤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业管理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良,区分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使区分所有建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断延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改善和提高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档次和适应性,进而推动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区分所有权人获得有效地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资的回报率。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我们确立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作为物业管理基金。其中规定各类物业管理都应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则上只适用于住宅类物业管理。这样做是因为住宅类的物业管理都直接面对着居民,同时在住宅区内用于居民公益性质的公用设施相对比较多,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时,需要的费用比较多,居民往往难以一下子承受,同时这些费用收集比较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相反对于非住宅类的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相对较少,费用小也比较容易筹集,因此,没有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必要。

十、 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机制的协商定价导向

以业主承受能力为借口,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是制约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疲于生计,必须靠其他经营收入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这种普遍现象说明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建设部有关领导最近向新闻媒体透露:作为扶持物业管理这一朝阳产业迈向市场化的重要一部,国家目前正在考虑在职工工资改革中加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部分,将物业管理费用以补贴形式列入职工工资。物业管理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应由当事人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服务收费标准 制定的导向是协商定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物业建筑物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时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设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是:“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不是业主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

十一、 明确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物权行为,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物权行为。而物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抵押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可就其财产先于破产债权人受偿,即所谓别除权。“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转移到任何人手中,物权的权利人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而无论实际占有人的取得是合法还是非法。实际上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认房不认人”的国际惯例的就是物权行为的追及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依据物权行为的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的原则,无论物业建筑物易手是采用按揭、抵押、转让、赠与、继承,还是拍卖,其受益人都有交纳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新业主交纳后可以依据法律途径以债务的形式向前业主追讨。”同时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物业建筑物按揭、抵押转让、赠与继承、拍卖等易手时,如果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按照优先受偿权的原则,房地产交易机构应该从房款中将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等代为扣除,并直接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在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立法中相应地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二、 设定了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剥夺的执行程序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强制剥夺区分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禁止使用专有部分、拍卖区分所有权二种。这是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或专有部分占用人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是一项禁止使用专有部分的制度。如果区分所有权人有重大违反义务的情形,已经不可能维持建筑物内的共同关系,那么,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过半数同意,就可以剥夺其专有权。为了慎重期间,通常强制剥夺区分所有权的决议应该由业主大会的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形成,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7

委托人:王伟,本溪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才,总经理。

委托人:张桂杰,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人:黎薇,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绿岛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绿岛公司的委托人彭绍群、王伟,大洼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委托人张桂杰、黎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28日,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绿岛公司为发包方,大洼建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范围及内容包括体育中心、动力中心、物业管理、辅助用房、小住宅25幢约20,000平方米;工程交工验收结算后,于1996年年底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费除外);大洼建筑公司于工程竣工后10天提交结算报告,绿岛公司收到验收竣工报告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工程造价暂定2,000万元,待图纸出全后,大洼建筑公司按国家92.94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绿岛公司批准;取费标准按工程所在地95年度结算费率,乙级取费(不计取跨市区所发生的费用)。还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为合同价款调整条件。订立合同后,大洼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1996年12月30日,讼争工程经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家屯分站核定工程质量为优良。绿岛公司已对工程进住使用。根据大洼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支出票据,绿岛公司委托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便结算。1996年11月30日,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编制依据定额1992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工程价值为32,407,890.29元,审计工程款为28,300,552元;1998年3月,大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在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作出的《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认定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印鉴,绿岛公司职员在认定书上签字。

1999年2月11日,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就扣款问题达成协议,内容为:大洼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遗留问题。经双方共同认定属实,双方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商定绿岛公司扣除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施工款150万元。大洼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才,绿岛公司驻工地代表方远 在协议上签字,未加盖印鉴。1998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与本溪钢铁公司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本钢三建)签订《代付料款协议》,约定:经绿岛公司调解,大洼建筑公司向本钢三建借施工材料总款价值817,258元,绿岛公司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经三方协商由绿岛公司代大洼建筑公司向本钢三建支付上述款项。

 1999年4月20日,大洼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称:1996年12月15日大洼建筑公司将工程决算报告书(包括管网报告)交于绿岛公司,但绿岛公司并未依合同约定在接到决算报告15天内审查批准拨款。绿岛公司应按《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认定书》确定的工程款、96定额与92定额之间的差价款给付大洼建筑公司。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对工程造价鉴定,该行1999年9月13日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书》结论为按96定额工程总造价为32,737,624.72元(包括图纸误工等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还委托辽宁审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当事人在施工期间(1996年4月19日至1999年9月23日)往来帐、材料帐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分别于1999年9月23日、12月21 日作出《专项审计报告》和《补充审计意见》,结论为:绿岛公司共付给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19,992,602.71元(其中包括绿岛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付给大洼建筑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绿岛公司为大洼建筑公司垫付电费173,191.2元,绿岛公司给付大洼建筑公司材料折款5,149,165.94元,绿岛公司代大洼建筑公司偿还大洼建筑公司借用本钢三建的材料折款817,258元。扣除上述款项,绿岛公司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本金6,675,406.87元,尚欠工程款利息3,284,094.18元(计息时间为1997年3月14日至1999年9月23日)。绿岛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分四次给付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承兑汇票为远期汇票,大洼建筑公司持承兑汇票去银行贴现,共发生贴现利息201,433.75元(四张承兑汇票出票目、到期日、金额及贴现日期分别为2 1996年7月29日至1996年12月6日,5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6年9月20日;1996年9月3日至1997年3月1日,20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6年9月4日;1996年9月27日至1997年3月25日,150万元提前贴现目期为1996年10月4日31998年10月3日至1999 年3月20日,100万元提前贴现日期为1998年10月31日)。

 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等的通知》中称: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造价包死的工程及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其余在建工程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作相应调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与本钢三建签订的《代付材料款协议》为有效合同。绿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后未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审计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及往来帐目审计的结论,扣除绿岛公司已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绿岛公司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6,675,406.87元。自1997年2月7日绿岛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报告的第31日起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依据合同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时,可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将合同约定的92定额调整为96定额。因票据贴现发生的利息201,433.75元 由绿岛公司承担。关于150万元扣款因双方单位未加盖公章,绿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而不成立。据此判决:一、绿岛公司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尚欠大洼建筑公司的工程款6,675,406.87元;二、绿岛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日内给付1997年3月14日至1999年9月23日期间所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3,284,094.18元;三、绿岛公司自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尚欠大洼建筑公司工程款6,675, 406.87元的利息(1999年9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四、绿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大洼建筑公司承兑汇票贴现利息 201,433.75元;五、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110,857元,由大洼建筑公司负担55,847.55元,由绿岛公司负担55,009.7元;鉴定费40,000元,由绿岛公司负担;审计费50,000元由绿岛公司负担。

绿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工程决算应按合同约定的92定额履行,一审法院委托的审计、鉴定机构按96定额结算违反合同约定;大洼建筑公司在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作出的92定额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让绿岛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双方关于扣减150万元工程款的协议为有效合同,应予认定。一审判决让绿岛公司承担500万元工程款贴现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大洼建筑公司承建的绿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向一审法院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书来源不合法。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大洼建筑公司承担。大洼建筑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双方当事人与本钢三建签订的《代付材料款协议》 内容合法,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绿岛公司与大洼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时可对合同价款调整,表明本合同不属于造价包死的工程承包合同。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等的通知》规定:凡1995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造价包死的工程及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其余在建工程按1996年1月1目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作相应调整,绿岛森林公园项目的大部分工程是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应对工程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委托辽宁工会审计事务所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但因绿岛公司对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异议,未按审计结论付给大洼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对该审计结论存在争议,本院无法采信,而应按一审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机构和审计机构作出的鉴定、审计结论决算工程款。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自审计结论作出的第31天起算,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起算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应予变更。大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才在150万元扣款协议上签字,应认定该协议有效;一审判决以绿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上加盖印鉴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大洼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有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为据,绿岛公司以验收证明来源不合法为由否认验收合格文件的效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行业通行的可即时兑付的付款方式支付,由于绿岛公司向大洼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即时兑付,贴现所发生的利息应由绿岛公司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8

1、财务控制与存货管理薄弱,致使资金呆滞。致使资金呆滞,无法灵活周转的原因之一是许多建筑公司的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比成本的两倍还要高。其次,应收账款控制不够严格,致使资金回收不完善。没有严格地赊销协议,致使公司财务对赊销对象的信誉及其支付能力质疑,同时回收期过长,催收措施欠缺,应收账款故成为呆账。一些建筑公司账面没钱实际反映有钱,实现的是零利润发展,对公司的全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公司账上实际有钱但因赊销对象长期拖欠收不回来,有钱也即无钱,这样一来不仅损失公司利益,还要公司承担沉重的银行利息债务。

2、财务风险无处不在。目前,建筑市场的体制还不够规范化,致使部分建设项目的资金无法运转,项目投资风险无疑就转嫁到建筑公司,这样一转严重制约了建筑公司财务管理的经济运转。第二,建筑公司财务风险体现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其中资金回收风险和筹集资金风险是建筑公司所要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了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公司不顾自身资金不足,自先向银行贷款承接项目,但举措不适会导致建筑公司财务的严重危机。第三,很多建筑公司没有完善的调控制度。一些建筑公司的资金使用过于成久,致使大量资金无法运转,资金使用率低,严重影响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承受压力。

3、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意识还不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财务管理的优化,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筑公司对于财务管理的依赖更是显而易见,高效的财务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财务管理能够有效规避资金风险。然而,不少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认识不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却把精力放在项目建设和工程管理上面,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水平偏低。由此造成了项目资金运营环节出现了很多漏洞,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生产成本,运营成本随之增加,直接影响建筑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策略

1、增加建筑公司的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努力压缩库存物资,尽力减少资金呆滞现象的发生。制定符合建筑公司发展的库存量,一方面努力避免停工待料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又不能出现因为库存太少而花费较多的库存费用和流动资金,实现均衡生产。想法设法降低建筑材料的进货成本,可以采取批量进货的方法,取得比较多的折扣,从而实现减少进货次数,降低采购费用支出的目的。同时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在选择承包工程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论证可行性,考虑单位能否具备稳定的工程资金来源,结合建设单位以往的资信情况综合审核资信程度,最终制定承包商选择方案。在工程施工阶段和施工结束之后,都需要有计划和承包商核对相关的应收账款情况,提高催促力度,确保催收措施落实妥当,确保应收税款的回笼。建筑公司要妥善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方法,逐步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加大控制账龄的力度,对于呆账和死账问题要确保证据充足,然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2、敢于创新,更新财务管理理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这给建筑公司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来自国内外的竞争压力也越加激烈。在新形势下,更加要重视财务管理对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作用。所以,建筑公司如果想要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站住脚跟,实现快速发展,那么就必须清楚认识到财务管理对于公司经营成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不少公司越来越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但是作为公司必须首先对财务管理有充分的认识,敢于创新,更新财务管理理念,从而把财务管理纳入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

3、增强对建筑公司的财务管理力度,从而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首先是要提高对公司会计核算的监管力度,从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制度,并逐步落实下来。逐步规范财务行为,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能够反映公司运作的真实情况,从而核算出准确的工程收入和利润。其次,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和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业绩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能够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贯彻落实情况。把精力放在管理审计过程中,坚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审,并保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有序进行。

4、增强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需要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首先,不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扩展其新知识新技能。其次,开展财务人员工程预算辅导,使其熟练掌握工程造价的审核、建筑材料的审价标准和工程完工总价的测算。财务人员要对成本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财务会计管理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红霞.浅析建筑公司财务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09(07)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9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彼此间相互独立的不同工程项目,把企业整体经营活动作为管理目标、以不同工程项目作为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成败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所以,工程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目标实现的基础。但是,工程项目管理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仅仅是其企业管理内容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内容,而不是企业管理内容的全部,如何更合理地调配企业内部的各项资源和如何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才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建造合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有更多的费用问题要依据合同确认,而不是依据预算来确认,合同的主要作用将在以下几方面更加突出: ①工程量核定方式; ②工程款支付方式; ③违约责任及索赔规定。

    因此,项目部必须认真研究建造合同的各项条款。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项目涉及到的所有合同,随着施工建造的市场化、规范化、规模化也都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对甲、乙方都有强制作用。因此,对于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来讲,认真、及时、全面、专业地加强合同管理将成为必然趋势。要做到这一点,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 加强过程监督,分清合同条款制约因素(时间、工程量、工程款、加工量、采购量、采购单价等) ,建立报警、预警机制。

    (2) 分清合同种类,不仅管理乙方合同(建造合同) ,同时管理甲方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 ,实现全面合同管理。设置专人甚至聘用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在合同签订或工程承包前审定合同,把握条款可能带来的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I S O 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即是这样一种质保体系。在该体系中有与施工过程有关的《质量计划》、《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检验、试验》等活动的质量控制程序,这些程序的有效运行将使整个施工过程得以控制,并且I S O 9000 质量保证体系的原则就是" 预防为主"。也就是说该系统使工程质量控制有良好的可预见性, 这样就可以更可靠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这样一个质保体系最重要的是使其有效运行, 所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 必须树立强烈的质量责任意识, 这样才能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标准, 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4、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在项目实践中,建立科学经营决策机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施工管理的风险意识,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是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措施。

    施工企业应该预先对重大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对可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研究。企业领导应当避免武断,采用科学决策。要重视各部门及施工队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过程中可测与不可测的各类风险。

    鉴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和业主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对等的现象,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经营时要作好充分的防预风险的准备,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保证工程风险降至最低。

    5、总结

    在国际上, 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这有助于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 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方面外商投资项目大量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 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也要引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因此, 工程项目管理在国内建筑市场大有可为。监理公司、设计院、招标公司等工程咨询公司要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建筑供应链中的地位和作用,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服务宗旨、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从而指导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

    参考文献

    [1] 姜淳.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探析[J]. 科技资讯 , 2006,(01)

    [2] 亓凤华, 赵飞. 浅析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J]. 科技信息 , 2007,(05)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0

1施工成本控制内容

施工成本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的总和,包括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等费用,周转材料的摊消费或租赁费,施工机械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等,以及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早期,建筑工程盲目地追求市场占有率,忽略了成本控制决策调整与升级,对大客户成本控制机制不够重视,导致施工成本失去了可操控性,进而制约了公司上市后期的经济决策。

2建筑施工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成本意识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战略不够明晰,施工成本管理意识薄弱,尚未建立符合公司外部营运标准的战略机制,这些都限制了施工单位施工成本体系标准,从战略决策角度来说,无法满足施工单位资本调控与发展要求。此外,施工单位在施工成本控制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战略控制流程,建筑工程依旧未能全面掌握市场变动规律,对施工成本控制及调整失去了作业方案。

2.2成本战略问题

施工单位具有规模大、业务多、客户广等特点,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施一系列的控制方案,促进了施工成本调整与改造。但是,大规模经营容易削弱成本控制力度,“多头成本控制”是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类成本控制方案难以发挥出大公司的市场优势,特别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多头成本控制容易扰乱公司的经济秩序,原始资本积累不足,成本控制了公司规划与战略发展。对于现有施工单位体制来说,多头成本控制也容易破坏企业内部的战略体系,如:扩大市场占有率中,施工成本控制无法达到理想状态,企业营运模式也失去了稳定性。

2.3成本管理问题

传统基层成本控制模式无法满足建筑市场销售与经营需求,选定项目集约化发展之路,将项目资源集中于某个特定的项目群体,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经营目标。例如,对市场风险缺少预见性,导致很容易出现资产质量较差的业务,制约了公司成本控制获得的收益水平。其中,相同项目存在不同条线交叉成本控制的情况,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愈发重视,优质项目的筛选需要科技部门的数据支撑,借助数据的积累科学的规划成本控制方案,避免资源浪费。

3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理论

3.1MM理论

1958年6月,美国经济学家Modigliani和Miller(简称MM)共同研究,在《美国经济评论》中发表文章,主要介绍了“施工成本、公司财务与资本”等概念,提到了施工成本对公司财务机制建设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公司的资本运营情况。MM理论提出,若排除公司所得税、企业面临相同经营风险等条件下,若施工成本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造成影响。例如,公司债务比率变化过程中,公司的资本总成本、总价值等不会出现变化,这些都是公司资本调控需要考虑的。

3.2权衡理论

权衡理论(trade-offtheory)对企业债务、收益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平衡债务利息及税收支出的前提下,能够实现企业运营价值的最大化,体现出最佳施工成本。这一阶段,债务比率是一项重要的参数标准,体现了债务抵税收益、市场营运价值等标准。在权衡理论中,权衡施工成本要考虑多方面指标,包括:负债企业价值、无负债企业价值、税赋节约、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成本的现值等。

3.3理论

理论(agency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即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costtheory)。这一理论属于假设型理论,对企业所处环境进行某种特定的假设,例如,契约成本理论中,认为,企业是由不同契约构成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等,均是契约成本理论的主要对象,对企业未来施工成本调整起到了促进作用,也是提高施工成本运营效率的关键步骤。

4建筑施工成本控制的具体方法

4.1成本最低原则

成本控制理论结合了MM理论的假设条件,之处企业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控制内需、增强债务融资能力,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比如,投资者通过成本控制理论分析,能够掌握市场信息变化动态,提出符合企业资本市场化营运要求的理论体系。从施工成本计量到客户信息数据的积累,都是一个精细化管理的过程,需要总分支各级机构的配合。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客户关系管理是商业领域中普遍运用的管理理念和战略。王浜胜(2008)从理论的角度探讨公司的最优资本的构成,从理论的角度对资本监管和信贷扩张以及经济增长影响的体制进行详细的梳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资本约束和信贷扩张关系做了研究。

4.2风险可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的前提是准确计量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公司风险所带来的潜在损失一般可以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三种。预期损失是指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公司风险损失的统计平均值,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可预见的平均损失。它是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不是风险,通过拨备和产品定价进行预防。“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各个行业参与市场经营都面临着风险隐患,如何控制风险也是施工成本调整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建筑行业施工单位在避规风险阶段,主要结合市场调研、数据分析、产业规划等方面内容,进一步提高项目规划及资金发展要求,从而实现了风险调控与资本控制,帮助公司实现经营效益的最大化。此外,风险可控性原则中,也对施工单位日常营运体系提出不同的要求,按照公司资本战略规划指标,不断增加原始资本积累,从而加快了公司施工成本改造要求,为施工单位可持续规划与发展做好了充分准备。

4.3效益最大原则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1

1.1对建筑工程行业之间的交易进行约束

可以通过网络,设置一个全民参与的监督网站,方便人们向网站检举一些不恰当不合法的行为,对建筑行业的市场、交易等操作进行监督和有效的管理,以及对反腐倡廉工作也起到一定的积极性作用。

1.2有效地促进建筑施工的速率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市场招标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通过网络招标比传统招标具有更大的优势,无论是速度还是质量,都领先于传统招标。信息技术方面的招标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而且提升了工程的速度和效率。

1.3对建筑行业有关于招标的措施进行管制

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把招标结果放在招标网站上供人们查找和监督,更好的对招标结果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此期间,对网络公示招标的时间进行管理,时间段可以在一个周左右。同时应该设置上诉通道,如果有人对招标的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这个连接进行上诉。招标结果在网络上的共享,更好了体现了信息技术的公开性、透明性。

2对建筑信息化的管理

2.1在建筑领域,信息化水平不断地提升

建筑行业在经受过信息化技术的洗礼后,已经有一部分建筑方面的企业对信息化技术产生关注,开始着手搭建有关于信息化技术局域网络的搭建,以及开始创建自己公司方面的建筑网站。建筑方面的企业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对企业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内部共享。

2.2建筑工程方面的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的认知没有达到应有标准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很多建筑方面的公司开始对物联网信息化产生了犹豫态度。他们一边希望信息化能够给本公司的工程、办公、管理带来方便,提高公司运转的效率;另一边却在信息化的浪潮下,担忧公司大量引进信息化设备会增加公司人员的负担,导致工作压力增大。由于这方面的顾虑,大部分建筑方面的公司引入信息化的同时,只是对办公方式进行改革,加了几台电脑。而没有对整个工作模式进行改动,导致管理、办公、调度效率低下。

2.3信息化的管理的不平衡性

信息化的进程和地域分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东部,信息化进程较快,人们受到大量的计算机文化的熏陶,对于计算机信息化的掌握更加得心应手。而在我国的西部,由于地广人稀,经济不发达的原因,导致信息化进程在那里进展较慢,导致信息化根据地域不同,无法达到平衡性。

3对于建筑工程信息化发展的管理计划

3.1了解信息化的管理

在信息化逐渐融入建筑行业的同时,有很多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对信息化管理的了解十分的粗浅,导致信息化管理的进展缓慢,信息化管理迟迟无法和建筑行业彻底合二为一。在这一点,对相关建筑行业的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提高他们信息化管理的意识尤为重要。第一,建筑方面的企业公司应该对相关建筑行业的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告诉他们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并教导他们逐渐学会掌握信息化管理。让他们信息化管理的能力和信息化的素养得到提升,有效地提高了公司信息化管理运行的水准和速率。第二,建筑方面的企业高层也应该对信息化管理有着一定的认知,要认识到信息化管理和整个企业的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3.2使建筑方面的信息管理趋于统一性和一致性

建筑行业通常存储着庞大的信息量,比如建筑行业的实施计划、公司内部的一些数据、人员流动情况、资金流动、以及时间等信息,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把建筑行业这些庞大的信息转换成方便存储的数据或者图文,有效地节省了建筑方面企业的资源,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效率,从而让各部门运行之间更加的协调以及充满默契。信息化技术通过对企业大型施工项目的管理,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使工程在短期内达到预定的目标,保障了企业的施工的速率以及质量。在此期间,面对着大量数据的涌入,计算机信息化也将极大的方便对数据的处理,提高了公司运转的效率。因此,信息化的普及是建筑行业的重点。

3.3关于管理建筑方面的信息化软件要选择合适的

一个对建筑行业合适的信息化管理软件,是对整个建筑企业工程水平以及管理能力的一个很大的提升。合适的信息化管理软件,不但对建筑方面企业的管理提供方便,提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管理能力,促进管理企业施工效率的提升,对企业的各种资源进行按需分配,还可以跟踪企业资源和资金动向,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工程项目处理,统计企业的数据,计算工程的消耗,保障企业的资源都能用到刀尖上,规范企业的运行和发展。

4结论

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建筑企业必须要认识到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项目的信息管理对于项目施工的便捷性,因此建筑企业应该不断的提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管理的重视程度。信息化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推进过程中意义重大,关系着建筑工程的前期定位、施工以及后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佳,从会悦.大型建设项目管理的信息化现状与对策浅析[J].中小企业科技,2013(08).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2

2.小包:即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按分项(工种)或按楼层(段)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承包人。目前市场上已形成的劳务小包的工种或项目有:模板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包土方)、装修作业分包(瓦工、抹灰、贴砖等)、电气安装作业分包、给排水消防安装作业分包等。

3.直接雇佣工人:即公司直接雇佣作业工人,由总承包公司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工人作业,目前市场上较少采用。

4.目前市场上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大多数采用小包的形式雇佣劳动力,这也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劳务分包资质现状现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劳务分包分为13个类型,尽管与当前市场的劳务分包基本吻合,但由于单一作业工种班组人员组合较少(30人左右),包工头的势力普遍较弱,因此客观上难以组建成公司。

建议:

1.将建筑劳务分包划分为结构施工、建筑装修施工及建筑安装施工三类。

2.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由于要提供大量的钢管、模板等材料,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议将此类公司划分为专业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脚手架作业人员较少,目前难以成立相应的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应实行市场准入制,取消等级划分,劳务公司的好坏,承接工程的大小完全由市场来进行评判、认可。

4.劳务公司应实行总承包单位(至少三家)推荐制,至于规定的中、高级工数量,在目前劳务公司形成初期,建议不要作为硬指标,以利于劳务公司的形成。充分发挥建设行政、工会及劳动主管部门的作用建议各地行政机构、工会和劳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以省为单位尽快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细则。并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企业章程示范文本”,以规范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的关系。指导劳务公司的有序、长久运作及发展。

2.制定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定,查处劳务分包再转包等违法、违纪等行为。颁布行政法规,限制在3年后,总承包公司、专业分包公司所承包工程必须由劳务公司承担劳务作业,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3.简化办事程序,各地(市)尽快扶植一批劳务企业,给社会树立样板。同时,对劳务上岗人员在岗前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并建立劳务督查机制,随时抽查劳务公司人员的上岗情况,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的到位情况,劳务公司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劳务纠纷、工伤事故处理指南,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模式,组建工伤事故处理专业队伍,指定建筑工伤事故医疗定点医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者且代表政府,进行责任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及调解,在保险费落实的情况下,伤者会得到有效救治,伤者所在的公司也会主动报案,从而免除伤者闹事、纠缠的麻烦,只有建立长效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才能有效地扭转目前工伤事故处理纠纷较多的不良局面,才能有效地保证劳务公司的建立及正常运转,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

5.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了解建筑工人的要求、困难,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利用税收扶植劳务企业税收是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利用税收来调控、扶植劳务企业的开办及良好运作,应采取如下措施:

1.税务部门应明确劳务企业的营业税为建筑业税而非服务业税,基本税率为3%(加附加税,一般为3.4%左右)。

2.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新办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劳务企业实行三年免征、两年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覆盖到建筑劳务公司,以支持劳务企业的建立及发展。

3.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商业险)列入生产成本,鼓励生产企业为生产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建筑施工、建筑安装的人工费均必须单独纳税,总承包单位如自行雇佣工人作业,而未使用劳务公司作业,则劳务费必须承担营业税(包附加税)及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税率为5.4%左右),方可抵扣,而分包给劳务公司的,则以劳务公司的发票(3%营业税)全额抵扣。建立适应建筑行业的管理费及保险费(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建设行政管理费方面1.首先,三年内应免除新办劳务企业的年检费。

2.各地建筑业协会,三年内应免除新办劳务企业的会费。

3.劳务公司承接的劳务作业人工费应含各项政府强制征收的保险费用。

4.政府强制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纳工资的8%左右、个人交纳工资的8%)、工伤保险费(单位负担工资的1%)、失业保险费(单位负担工资的1%)。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是政府强制购买,但由于负担较大,目前执行情况不是太好,特别是建筑行业是雇佣农民工,流动性大,基本养老保险费,异地转移手续较为麻烦,致使企业交的那部分,大多数的民工得不到,从而造成此政策在建筑行业很难推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我国目前现状,还难以覆盖到流动性较大的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因此造成大多数企业虚报人数,逃避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未购买保险的员工的权益又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建议,在目前条件下,仅强制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代总承包公司交缴,例如一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人工费大约180万元,则需交保险费为1.8万元,占土建投资的2‰左右,工程规模较大的则分年度支付,建设单位则在每次支付总承包商的工程款时抵扣,这样,按工程来买工伤保险,可以防止少报人数、少报工资数额,保证工伤保险费的到位,简化了购买程序,无论什么人,只要在该工地发生事故的作业人员均可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也更有效地保证了劳务公司人员的基本权利。超级秘书网

5.取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力调配费(一般10元/人•月)有利于减轻劳务公司的负担。

(二)商业保险方面目前,建筑行业选择的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于其不是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着费用较高,换名字手续较繁琐,理赔时间长等问题,致使此险种在建筑行业的推广覆盖面较低。商业保险公司应针对建筑行业的产品固定(地点、业主、建筑面积等),人员流动的特点,推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工程项目是一个载体,它将业主、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劳务分包商、机械租赁商、材料供应商等联系在一起,因此,按工程项目投保,覆盖面大,计费简单,操作方便,即按土建投资计算保险费或按建筑面积收取保险费。如广东省2003年建筑业总产值约1190亿元(广东省境内);施工竣工面积为7821.5万m2,当年新开工面积为9439万m2;发生施工伤亡事故85起,其中:死亡112人,重伤11人,估计广东省建筑行业所有工伤医疗及赔偿费用大约4000万元左右,若按建筑业产值的1‰收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保险费收入将达到1.19亿元;若按新开工面积1.0元/m2计算保险费,则保险费的收入为0.94亿元,无论怎样计算,保险公司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代总承包公司交缴,具体工伤事故索赔由总承包公司委托劳务公司处理。这样,所有参与该工程建设的人员均可得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覆盖,总承包企业负担又不重,手续简化,容易收缴,可操作性较强。按企业投保,即每个企业不确定被保险人的姓名,给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投保。广东省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小型规模的较多,按企业数量计算,每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概率并不高,资质就位完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总数为3940家,如每家企业每年投保2万元,则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880万元,也足以支付工伤医疗及赔偿。上述两种方案也可以结合实施。如商业保险公司目前难以推出此类险种,建议政府设立建筑业意外伤害基金,利用市场手段来科学、人道、公平、公正地处理工伤事故。

理顺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关系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是合同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必须靠公平、详尽的合同来约束。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3

中外建筑:沈总,您好。

“领军建筑人物”这个主题对每一个人的访谈大致是从成长历程、创作理念、职业追求、闪光业绩这几个方面展开的。栖城国际的快速发展在近几年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您作为这个企业的掌门人,能否先简要谈谈企业与您个人的成长经历?

沈利江:“领军建筑人物”,很吸引人,做好了应该有意义,不过我很忐忑,因为我和其中一些人是否能真的在这行列里,我没把握。

我明白我们在做的事情的方向,以及可能给行业带来的一些改变,但整个行业都不明白自己的方向。

我是2003年末到上海,开始栖城国际的经营。从03到09年差不多6年时间,发展的历程比较顺利,在不停地扩张、壮大。公司今天的一些成绩,前几年是来源于开放的模式,后两年依靠管理的创新和成功的变革。公司仍在成长中,我们前进的道路缺乏可供参考的目标,好在我们拥有了强大的核心团队和学习模式,相信未来几年还会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中外建筑:那么您个人的成长经历呢?可否谈谈?

沈利江:我是双鱼座的,很感性;我是属兔,这种性格的人会喜欢独自在房间里面完成自己的事情,在大学之前,我一直是这样一个角色。在大学,我担当了系里的团委书记,因为这个角色,使我改变了一些待人接物的方法和个性里的某些东西,或者学会一些技巧,这对我现在做公司很有用。大学期间,我们有一个自己的工作室,叫“建筑五人”,很有意思。我喜欢的音乐也是老牌重金属如AeroSmith,BlackSabbath,LedZeppem,Metallica等。1 998毕业以后来到上海的时候,经济大环境不是很好,工作不好找,设计院难进,进去以后也没有事情做,但那一年多时间是我最快乐的一段时光――上班时候听摇滚乐,喝啤酒,吹牛,很开心――这算是学校和社会之间的良好过度了。一年后,我去了一家美国建筑事务所,在这个事务所里面,我认识了很多现在都做得不错的人。再一年后,我又回到杭州,合伙成立了第一个公司,做了两年时间,不过杭州是一个闲情而浮华的城市,有些低迷,和那时候我充满理想和冲动的情绪不配。我又回到了上海,就这样,栖城国际开始了。

中外建筑:栖城国际发展很顺利,最近两年扩张得很快,迅速从几十人扩张到一百多人,这与另一些同样不错的企业不同,那些企业的领导者并不愿意将企业规模过分扩大,栖城的急剧扩张是否要证明企业要做强,做大是必然的选择?

沈利江:不扩大是个无奈,不是种选择,有些人在做事情,不在做事业,事业人人都想的,但做好事业很难,做好事情就简单些。

我们这三年公司会维持20。人左右的规模,这个数量是大和强的可交叉点。我的确认为,企业要做强,必须要有一定的规模,否则没有施展的可能。至于那些有愿望保持小规模的公司,他们可能觉得自己这样也挺好,只做强不做大,我以前也这样想。后来发现,其实这样的公司一样很难做强,因其持久性弱,方向过于狭窄,过于依籁个体,虽说有存在的意义,但是要做强,可能比较难,看看上海的现状,就可以知道。综合性公司的话,在中国的当前应该是种健康的模式、运用管理、组织构架、企业文化等来有策略地发展,当然一定的规模是发展的基础。我们的扩大是正常的发展,如同幼儿成长般,在20岁之前,会长得快些。至于做强,是否先必须做大,我想是肯定的,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定义强和大,就没法被展开,我们的扩大,也不能证明做强先必须做大,只是表明,做强,必须有适合的规模,比如说100人以上。至于是否需要扩展到500人,那需要看控制力了,控制不住,什么都会没有,包括这个大。

中外建筑:听过您的演讲,也在其它地方看过一些你的演讲内容,给我的感觉是,您对于建筑设计的看法和追求与我采访过的很多建筑师还很不一样,是一个有着独立思考,有着高远理想,同时又有些特立独行的建筑师。那么,您认为当下建筑师的社会责任在哪里体现?您曾经在您的演讲中讲到,中国建筑文化处于复兴的前夜,那么在中国建筑文化复兴的过程中,建筑人的使命又是什么?

沈利江:责任感不单是说我们的作品要对使用者负有责任感,而是说建筑师作为一个行业的实践者,从出发点上该有责任感。我希望行业的发展,使建筑师能够在社会地位上获得认同,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价值。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不管处于怎样的一种位置,我都觉得这是一份受到尊重的职业,我该为这让自己自豪的职业而负责任。另外一个,从我们这个行业角度出发,你的社会责任感是要对社会有所补充,或者对社会的某些缺失面我们要有贡献。我们一直在说,中国的建筑设计为什么出不了大师,原因就在于理论和文化的缺失,缺失了这个,再怎么努力也只能是一个专家,不是大师。我觉得,我们这个行业的发展必须要努力促成文化的复兴,或者跟建筑相关的文化必须加强起来,这一块发展起来以后,中国的进步才有很多的可能性。现在你说承担社会责任也好,或者其它什么也好,你只是在小的范围内,在一些很小的地方,做一些不能改变本质的工作,我觉得这个有点小了。

努力促使行业的兴盛,和以行业为载体促进整个文化的兴盛,这是我们这代建筑人的使命。

中外建筑:但是你这是个很大的理想,对于你个人来说,你不觉得你的力量很薄弱吗?

沈利江:是的,但没有关系。我现在已经有一个平台了,我可以用这个平台做事情。另外,倡导或者说唤醒某些东西,这也是很有价值的。人生追求的不是结果的成功,而是价值的实现。没有比价值的实现和被认同,更能让人觉得有存在意义的事情了。

中国经过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到现在已经开始进入一个世界的角色,自我认同感和自我认识不断增强,民众的文化意识也开始有意识的复苏,这是非常好的状态,是到了我们真正静下来想想自己需要什么的时候了。所以我说中国的建筑文化已经处于复兴的前夜,作为建筑师,担当起复兴中国建筑文化的责任,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尽管这是一个时代的事,不是哪个公司或是哪个个人担当得起的,但你不能觉得难以实现,或者力量很小就不不作为。这个时期,我们这样的角色,也许就只充当呼唤者,而不是实现者的角色,但是有什么关系,这是个过程,你只要付出你的努力就行了,你担当了,你一定会有所获的。

中外建筑:文化的入侵是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入侵基础之上的,没有强势的经济,不可能成就强势的文化。这可能也是近代以来中国文化无法影

响欧美列强,而欧美文化却不断影响中国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复兴中国建筑文化显得重要而迫切。但也有人认为中国历史悠久,文化更是博大精深,早晚会中国影响世界。作为建筑师,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沈利江:对,强势的经济话语权决定了强势的文化话语权。中国文化的式微也只是近代以来的一段时间。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复苏,文化复兴也开始胎动,尽管仍然不够强势。我一直以为,我们近年来一直在说的中国文化的弱势其实并非中国文化本身不够强势,而只是经济的弱小导致的民族自信心缺乏和关注缺失,造成了中国文化不够强势的假象。我确信能够席卷世界格局的,将来一定有种是中国文化,就像我们现在所认识的欧美文化一样,将来中国这种中庸和谐的包容性的文化将会是世界走向另外一种格局的主流力量。中国一定能够找到一种自己的方式,无论在建筑设计上还是在各种各样的创作上,包括我们的管理上,所以我们一定要很努力地去复兴我们的文化。只要认准了,看清了,负责了,担当了,我们一定会有光明的未来。另外一个,我们几千年积淀的文化已经足够强势了,也足够我们运用了,我们先把这个底蕴释放出来,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搞创作,我们应该考虑如何把已有的文化演绎地符合当代人的需要,而不是急躁地去创造某种文化,这是我们所要注意和思考的。

中外建筑:从您的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建筑创新,顶多也就是个小创新的概念或者实践吧。

沈利江:是的。我们很多建筑师可能在某一个项目的某些地方做了一些改良就觉得是创新了,这个有点浅,也没有涉及到创新的本质。缺乏了基础的创新,一点底蕴也没有,这算什么创新呢?这是中国式的聪明,创新源于智慧。

中外建筑:是的,最近20年,中国的大量建筑实践给了建筑师太多的机会,正因为这样的机会,也导致了建筑文化、建筑理论相对于建筑实践的边缘化,导致衡量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看产值盈利,衡量一个建筑师的成就,看大型建筑操作的数量,您怎么看这样的现象?

沈利江:这是过去三十年价值取向一元化的余孽,让全民都为了同一个目标而争抢,拥有财富地位等于成功,这现象,我看在冷却过程中了,多元化的评判标准会浮上来。现在盛行的产值评价标准,虽然是企业的一个指标,但本质上一场秀,大家都有自己的目的,这个评价的组织者有目的,参与者也有目的,它就是一种商业行为。行业里面我们也不会因为有这种评价而去尊敬一家公司或是认同一家公司。同样,建筑师的成就,能参与大型项目很多肯定很好,有学习和施展机会,至于成就,我想该指向领域内的专项高度或突破,而不是指“参与过”。

中外建筑:这么多年我们实践的东西太多了,但是建筑理论的发展却非常缓睫。您觉得这会不会对中国建筑的发展产生制约?

沈利江:是的,大量的建筑实践应该有比较多的理论总结,但是我们没有,这很可惜。对于个人而言,自己不作总结,你只有感性的堆积,没有理性的整理,那么作为建筑师要跨越更高的台阶就变得非常缓慢。还有,好的水准,好的技术,好的观点,但是没有把它总结到理论和系统,没有办法指导其他的人,这样对整个行业的新人发展与提升也很不利,继而形成了非良性的循环。一个好的东西没有形成体系和系统,就没有办法传递给需要的人,这对整个行业也是一种损失。理论体系的缺失应当是最近几十年大量实践的一个比较大的遗憾,这也直接导致中国这几十年出好作品的速度缓慢。

中外建筑:当下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莫测,会给中国建筑设计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您有怎样的观察或思考?

沈利江:先要看中国的大缺失。前面讲到,文化缺失导致中国在各个领域没有世界地位的公司,没有几个有生命力的公司,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没有一件可代表中国式的作品,这个是大缺失。从一个企业的角度讲,你复兴中国文化的使命和努力,如果能够真正渗透到你的作品里面或者能够承载到你公司管理里面去,那你才是获得了有竞争力的市场份额,中国需要这样的设计公司。现在我们谈当前的世界局势或者世界经济危机给公司带来什么,这些对有些公司是危机,对有些公司是挑战,也是幸运,并存的,但是没有办法判定一个总的趋势,也没有办法给每个人得出一个结论说这个对你公司来说是个危机还是机会。存在于当下的中国,就是个大机会。

中外建筑:您对栖城国际五年或者十年以后有怎样的规划?您希望它在未来更长的时间里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公司?

沈利江:没那么远,非要说个将来,我就说栖域会成为一家伟大的设计公司。

我们现在只做了三年战略规划,今后三年,我们希望把栖城国际做成一个行业的领袖,一个国际化的专业设计公司和管理公司,我们的技术高度、工作模式、研究模式等要提高,另外对于管理模式创新和可组合是我们的另一个重心,三年以后我们不单提供技术输出,更希望为这个行业提供管理输出和孵化。

另外我们也在部署跨国合作和境外份额的占有。

中外建筑:就是希望能够走出中国?

沈利江:是的,不能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中国,中国的设计市场也是变化莫测的。不是不信任这个市场,而是要多点危机意识。我们定位为中型的综合性公司,那么布局就很重要,触角要伸得长一点。我们希望在公司整个体系里面要有危机应对意识,无论是业务流程还是市场营销等都要对公司起到一定的抗风险作用。

三年内如何做到以上所说,我看关键是要打造一种很好的企业文化和一支很强的团队。我一直认为团队强,一切都强,团队是一切一切的。很多企业都在讲重视人才,但很多时候还是注重个体,比如希望“挖”到个体的高端人才,但是我觉得要营造团队,要建设一支所向披靡的队伍,这是我最大的理想和目标。

中外建筑:这就是所谓的“一头狼领导一群羊,或是一只羊领导一群狼”选择?

沈利江:对,我们现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体系属于那种体系本身很庞大,但是转向的助力系统做得很好,所以很灵活。

中外建筑:一直听说你们有一个电影在筹拍,是一部怎样的电影?跟建筑有关系吗?什么时候能够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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