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会计论文实用13篇

责任会计论文
责任会计论文篇1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其行政力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会计。要想让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准确、全面的评价企业的业绩和企业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同时让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所披露的信息制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配置社会资源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积极构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企业要对股东负责,还要求企业对员工、客户、顾客、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群体负责。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认可,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希望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中能够包括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从而形成社会各界人人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推进和谐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的许多发达国家中,社会责任会计的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但是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则起步比较晚,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比较落后,存在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根据一些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不是十分充分。在我国的所有企业中,能够披露与自身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少之又少,即使有些企业进行披露,披露的也仅仅是企业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一些负面信息则避而不谈。在近年的信息披露中,与社区有关的信息披露是最多的,而关于产品和职工方面的信息披露则一直较少。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表中有关社会责任的披露也只有员工的数目和构成等相关情况,几乎不存在对于其他有关员工的详细披露。这样做会大大降低社会对企业所有涉及领域的了解程度,忽视企业的某些缺点和不足,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且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国企业中,信息披露的形式很少用数据来表现,大多数都是用文字来描述的,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来进行信息披露,使得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失去了一定意义上的可比性。除此之外,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正是因为如此,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太多的漏洞,对于自己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逃避。虽然我国某些部门对此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重视,并且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自2003年实行《企业会计准则》,此后又陆续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修订了《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规,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有关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仍然不够充分,企业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采取自愿的模式,所以相互之间可比性欠缺的问题依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此外,除了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不予披露外,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和企业的内部审计也都没有对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相关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再加上企业不具有独立报告意识,也不单独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因此,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监管将无法开展。

(三)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欠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本身起步就比较晚,也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因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西方,很早就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研究。法国从1975年开始建议各上市公司每年对外公布其社会资产负债表,到1997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便正式出台。在法国政府出台的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那些职工超过250人的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向外界公布。在法国政府采取措施规范社会责任会计的披露内容之后,英国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比如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包括员工状况、社会捐赠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其次,社会责任会计自身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社会性、模糊性、复杂性以及间接性,这些都会导致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差异。另外,由于交叉学科的存在,它们的滞后性也给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不充分是阻碍社会责任会计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必须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与完善,使其能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我们应该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具体应包括工资报酬、企业文化、福利待遇和职工结构等等。其次,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也应该得到披露。这就意味着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从企业内部获得相应的报酬。此外,企业还应该披露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因为它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最后,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必须进行披露。与此同时还要使产品的安全指标和服务性能得到强化,以使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信息能够得到全面、充分的了解。

(二)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所以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使得一些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会计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切实的发挥。所以我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并配套以相关的法律保护,让社会责任会计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更可以带动全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责任会计论文篇2

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审计行为-->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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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

2、杜贵军.浅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J].中国工会财会,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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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

从19世纪以来.过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其合理性的理论解说非常多。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合理保证”意味着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委托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成本与取得的审计收益(主要是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委托人挽回的损失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使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者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均确认了会计师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1)法国《公司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三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2)《德国商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联属企业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3)日本《监察特例法》规定,监察法人为多数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证明会计、监察法人有怠行职务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会计师和监察法人可以无过失为由行使抗辩权原告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会计师、监察法人有懈怠职务的行为有损失及确定的损失数额以及损失与懈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诉.必须能证明三个事实:第一,会计师缺乏合理的关注义务:第二,原告确实依赖有关会计师的技术做出相应的行为:第三,有关会计师并无合理原因解释其在提供服务时为何会做出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者为何不做出某一行为而避免原告受到损失。

此外.在会计职业最发达的普通法系国家.会计师不当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如此.在涉及到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领域的案件中.法官始终拒绝接受将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担保责任.或者绝对责任的观点。早在1938年,英国廷戴尔法官就曾经指出:“每一个以学有所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活动的人.都有义务在其专业活动中运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专业技能。但是.一个律师不能担保打赢所有的官司,一个外科医生也不能保证手到病除。”一百多年后.在1975年Greave案中.丹宁勋爵再次重申了这项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他指出:“有关专业人士责任的法律并没有隐含一个保证条款.要求专业人士取得最理想的结果。它至多只是要求专业人士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产品质量缺陷严重,给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是从对个人主观方面有所要求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期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

一贯以来.在社会公众眼中.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是财务事项领域的专业权威。由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于是令公众产生了“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或精确性的感觉.而非仅仅是对一种可能性的描述。

由于世界各国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都规定了标准化的格式.要求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标准.文字高度简练概括.这也客观上为上述公众的理解提供了支持。原因是.报表使用人从标准化的审计报告中无从知晓财务会计系统在反映客观经济活动方面的局限性.更不可能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只是在一定的重要性水平上对公司总体财务状况的把握公众对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的预期远远超过会计职业所能够给予的保证这样一种期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一旦客户暴露出财务状况紧急恶化

的情形或被揭露出存在重大舞弊时.人们往往希望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会计师被置于一种保证人的位置.从而承担着一种“保证责任”。

由于上述原因.主张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最先在审计领域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欧洲国家。

1978年.欧盟委员会在起草统一欧盟国家公司法第5号公司法指令时.在草案中规定.会计师在公司法定审计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在会计职业界以及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欧盟委员会制定公司法指令的目的在于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多样化的公司法实务.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自然包括其中。但是,在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本旨在统一成员国公司法实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俨然是在会计师法定审计下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最激进的改革。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侵权法改革派学者也表达了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此主张将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视为有瑕疵的商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故认为适用产品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的意义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其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被公认。它对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区分其行为是“应受谴责的”还是“可以原谅的”.它适用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并不必然激励会计师提高执业活动的质量.反而会使会计师减少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几率。

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对人类理的不同激励作用,法经济学理论家菲谢尔(Fisehel1教授曾精辟地指出:“侵权责任规则的预防效果可以用行为达到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与行为低于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之问的差来表示。因此,如果行为达到标准后也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概率越高.侵权责任的预防效果就越低。如果股价己出现急跌会计师们就会被.不管他是否审慎地履行了其职责.谁还会努力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

(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特点

会计师进行审计是对客户编制的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是两套专业判断的结果。首先是判断客户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否按照法定的或公认的会计准则对经济交易进行了恰当、正确的记录与反映:其次是对这些财务信息与法定标准间的相符程度进行验证。而不论是会计的反映功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正如德国著名公司法、会计法学者艾伯克(Ebke)教授所指出:“会计、审计是一种技艺。而不是严谨的科学。有很多假设。尽管可以选择最能真实而公允反映的程序.但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从来是一个权衡的过程,人们需要在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理解性之间权衡,有时必须放弃一些质量要件。此外.会计的许多方面是建立在主观感受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的。并非都是可以客观验证的事实。总而言之,会计是对人类行为的量化.但人们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便于准确测量的。”

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也受制于同样的局限不仅如此.审计建立在客户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赖于客户的会计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作。抽样方法的应用必然带来的误差.意味着会计师提高职业谨慎并不必然消除审计失败的风险审计方式的局限性预示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就不可能一定更可靠。考虑到这些因素.强化会计师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发挥威慑作用.预防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是很值得怀疑的。

(三)专家责任的特点与过错推定原则

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宜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由于独立审计是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独立审计制度从产生至今.世界各国从未适用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未适用过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会计师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归责原则在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虽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出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我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亦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该法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中规定了会计师的回避义务、保密义务、拒绝委托人非法指示的义务、按照审计准则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义务以及独立性等义务这些有关义务的规定.都针对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行为.而非针对会计师职业活动的结果就一般意义而言.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法律对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若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了“过错”。

责任会计论文篇5

经济的发展、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伪劣产品销售、作假账、职工生活无保障等。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所有者的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支持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会计的新兴分枝——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最终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加快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脚步对企业自身、对我国会计学界的发展、乃至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宏观调控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的需要

在我国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维持良好信誉的需要。企业的形象、信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成正比的。企业通过披露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业绩,体现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对环境的爱护,对职工的关怀,可以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可以为我国会计模式的改革提供一个研究方向

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型管理转变。为了适应企业的需要,会计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以便引导企业注意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成本。

(三)可充实市场经济规范并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本身的机制,揭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履行情况,可以形成一种固定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的不良行为得到调整(如存在的企业隐瞒利润总额而少缴所得税,掠夺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等),促使我国整个市场机制健康、良性的运转。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减少或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目前,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环境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长久以来,企业唯一的目标都被定义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企业运转就是在为股东服务、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所有的员工、资源都是为企业所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这样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把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排除在外,仅着眼于资本收益;第二,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功能和发挥会计的职能,而是引导会计人员在不正当的会计手段上钻营;第三,无视企业存在的社会价值,使企业成为一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经济动物,而不是作为社会的重要部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社会责任相关法规不健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5日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是内容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也没有指出不承担社会责任应受何处罚。

(二)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

1.没有确立相应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要发展和完善,要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架构,首先要和传统财务会计区分开来。因为传统财务会计是以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为核心设立的,而社会责任会计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出发的角度不一样,核算的内容必然也不相同,只有确立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才能进一步确立核算的科目、计量的方法等等更深入的操作细节,进一步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2.各种计量方法不成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可选的主要方法有:(1)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2)机会成本法;(3)替代品评价法;(4)社会公正法;(5)预防成本法;(6)调查分析法。除以上几种方法外,还有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模糊数学法、影子价格法、文字描述法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

3.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绝大多数以非会计基础型为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化以及政府相应法规的颁布,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带头披露的多是一些跨国集团,如可口可乐、诺基亚等等,以及国有龙头企业如建设银行等。在他们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绝大多数是文字性描述,而没有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全部是文字性描述,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相对数字化的分析要多一些。这反映了我国披露水平较低。由于计量方法的多样性,文字性的叙述应该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但会计专业信息过少会降低信息可比性,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无法满足社会各界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会计实施环境

1.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应大力宣传有关社会责任知识,以提高企业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对推广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有些企业领导及会计人员对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的现状,应鼓励企业在运用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通过实践工作中社会责任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认识,为社会责任会计的推广应用扫除认识上的障碍。

2.完善社会责任的法规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用法律规定使之法律化,并对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经济”进行奖励以鼓励其发展,对给社会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进行惩罚。目前,社会责任相关法规覆盖面较窄,尽可能使法律涵盖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必须尽快地制定出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职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社会会计信息揭示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科学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1.合理确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不便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却基本相同或类似,因此,在未来社会责任会计发展过程中,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入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对行业内的核算内容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这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灵活选择计量方法。在我国计量方法的选择上,目前应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计量方法的选择一定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非财务信息,因此,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上也应该突破传统会计的模式,应采取比较现实、灵活的做法,即在计量单位上实行多元化:可用货币计量的,采用货币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采用实物计量;在计量方法上灵活化:可计量的才用货币或实物计量,无法计量或无法充分计量的,采用文字加以说明。

3.报告应以会计基础型披露方法为主。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是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的,则应尽量选用定量指标加以反映,因为定量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比性比较强,再者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会计数据处理经验,善于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62.

[2]阳秋林.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J].企业经济,2003,(1):136.

责任会计论文篇6

(一)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而把此作为研究背景,不少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问题引发了部分财务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并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一味把追求资本收益作为工作的中心,这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无法得到完全地履行。

(二)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模糊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大众化的问题,但是本身内容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以往的财会制度主要是把企业的利润作为其中的工作内容,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则不同,它主要是采用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以及收益,进而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损害,所以两者的切入点不同,因此核算的内容也就大不一样。所以,只有将企业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一一确定以后,才可以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看,虽然当前存在一系列的法规。然而,从客观上来看,相当多的法规内容都是比较模糊的,而且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能对企业无法或者是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所需要接受的处罚加以明确。

(四)信息披露形式单一,财会制度内容未定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花很多的时间来讨论非正规财务会计形式或一些文字来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根本无法达到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进行定量分析。社会责任财务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核算的内容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从现在来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未能明确其中的核算内容,特别是和这有关的会计科目、计量方法也不是十分规范,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全面推行。

三、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一)转变思想观念

企业首先要采取的措施就是要尽可能地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社会的总效益,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企业要抛弃以往的财会观念的束缚,大力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势所在,使企业意识到其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不只是有利于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此更好地促进更多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

有关企业财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少,只是在会计法中稍有提到,而具体如何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很多企业不会考虑把社会责任信息公开。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强化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要求企业披露这方面的信息。所以说,法律要对规定企业必须执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并对各类信息进行披露,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实施一系列对社会责任不利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以要走上用法律规范其发展的道路。

(三)构建社会责任财会核算体系

就行业的不同,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对于其社会责任财会信息的比较也极不有利,然而就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其社会责任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取这一措施完全可以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确保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较为灵活,以实现其多样化的发展,如根据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情况则使用货币,而不可以使用货币的时候就要采用实物进行记录。

(四)提升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在新的环境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财务人员不只是要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同时还要学会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个方面知识,所以要对财会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便尽快地提高其综合素质,保证其能力可以达到企业的要求。

(五)充实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脱离不了其周围的生存环境。我国有一些地区生态环境失衡、失业人员过多等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矛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环保,要走出一条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道路,以达到以上各方面的内在统一,同时还要对各行各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统一规范。

责任会计论文篇7

(一)公共受托责任与政府管理会计之间关系密切

首先,政府管理会计的基本内容是评价公共受托管理责任的实施状况,所以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是政府管理会计的基本内容。对政府是否履行受托责任的行为以及为运行此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价是政府管理会计的本质。公共受托管理责任要求政府部门务必对其决策和预测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评价时,需要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具体划分成多个部分,并选择相关的管理会计技术来核,同时将运用这些管理会计技术及其实施结果联合起来,对公共受托责任形成系统的评价。其次,政府管理会计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公共受托责任,一是政府管理会计的兴起是新公共管理引发的公共受托责任内涵转变的内在动力。二是新公共管理的兴起和发展与政府管理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受托责任有关。三是构建的政府管理会计具体框架和方法,与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内容、范围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再次,政府管理会计的发展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推行起催化作用。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进行考核以及检验公共受托责任的运行状况是政府管理会计的工作,对政府形成有效管制,是督促政府更有效的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手段。政府管理会计可以财务信息汇报给内部财务信息使用者,有助于他们核实政府作为受托者是否依照委托者的预期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有助于政府管理层了解由过去决策导致的结果,帮助管理层分析和指导以及强化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据不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最优利益来制定决策;有助于达成政府的长远发展和整体目标。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下构建政府管理会计的必要性

从财政学观点来讲,公共财政资金由公众提供委托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从而形成委托关系,公共资源是政府部门必须要履行的公共受托责任。构建政府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以公共受托责任为基础,构建政府管理会计对象、目标、要素、功能、报告等。通过政府管理会计评价体系,能更好地提升政府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从公共管理学观点看,按照公共管理相关内容,政府应该运用有效的方式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积极地反馈给社会大众。所以需要更有效率的进行公共资金管理,越发重视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从会计视角看,会计本质是为了使相关的信息使用者能够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和决策,这就要求政府以公共受托责任导向,在发展完善政府财务会计的同时,积极探索政府管理会计。因此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下构建政府管理会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三、政府管理会计框架设计

(一)政府管理会计理论框架构建

管理会计的理论框架是由一系列的基本理论体系所构成的框架,现如今基于目标起点论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要素构成主要有两个。全美会计师协会附属的管理会计常委会对管理会计理论框架给出论述,管理会计目标处于其理论框架的研究起点,政府管理会计的其他内容受其约束和影响,其框架的构建离不开国外政府管理会计重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受以上主张启发,笔者对本文的政府管理会计理论框架构建提出了个人建议。起点从政府管理会计目标入手,尔后一边分析政府管理会计的假设和原则,另一边阐明政府管理会计的职能、对象和要素,最后阐述政府管理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本文从政府管理会计目标出发,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报告决策有用的信息,确保政府受托的有限财政资源得到最有效和最大使用效益,从而使社会闲置资源得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符合管理会计理论框架逻辑出发点的条件:它具备联结管理会计系统本身与影响管理会计外部因素的功能,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只有以政府管理会计目标为逻辑起点,才能把其他理论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一个具有条理性的管理会计理论框架。

(二)政府管理会计对象、要素与功能

1政府管理会计对象

关于管理会计的对象,国内会计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资金运动论,随着无形货币转化为资金,会计追求的是价值保值和风险与收益相权衡。会计核算对象是资金收支,它也是维系组织内外的枢纽;现金流动论,这种观点把现金收支当作管理会计对象,经过对政府部门的现金流动分析,可以为组织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和效益并提供重要的信息;价值运动论,该学派认为价值差量在部分领域作为管理会计的技术处理对象,事实上作为管理会计对象的是价值运动;信息运动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大体上是相同的,是当代会计系统的两大分支,即对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信息可以更好的进行控制。综上,虽然我国会计界对管理会计相关内容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其看法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管理会计对象是资金收支核算;管理会计对象是组织的运营活动,是组织运营活动中的价值增值运动。

2政府管理会计要素

管理会计要素是管理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和明确化,由于管理会计的对象是政府运营活动中的资金运动,主要研究如何根据社会需要,协调其内部及外部环境,尽可能的发挥各相关人员的最大潜能,使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向内部信息使用者和外部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进而增强政府部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孟焰(2004)提出,因为管理会计对象主要核算政府内部运营情况,管理会计要素是对管理会计对象的详尽化和明晰化,以控制、预算、决策与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所以,政府管理会计要素的计量应该建立在管理会计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之上,政府管理会计要素具体可划分如下:收入与支出要素、资产以及负债要素、预算要素、人力资源要素、成本与作业要素、绩效要素、责任会计与项目管理要素。综上所述,以上管理会计要素的衡量,大体上以管理会计应考虑的衡量标准为起点来确定的。会计对象、会计假设和会计目标三者同时影响会计要素的确定,会计对象则需要会计主体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需考虑会计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持久性兼顾。而会计要素受会计假设的制约,需要规范财务信息提供方式的同时考虑会计目标的条件,其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的呈现同时从客观上反映会计目标的需求。

(三)政府管理会计确认与计量

1政府管理会计确认

管理会计确认是为达成管理会计目标而对会计对象按一定标准进行辨识的过程,可分为初次确认和再次确认,政府会计受托责任报告编制基于以下四种编制基础:有现金制、修正现金制、应计制以及修正应计制,政府管理会计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会遭遇难办的现实问题:一是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应该考察决策的效率与效果,当会计信息表明决策目标实施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别时,则应该遵循必要程序,修正政策或决策,采取有效行动。二是在决策过程中,怎样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进行有效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实现和谐公共财政;我们知道建国以来我国一直以收付实现制做为会计的确认基础,我们不能否认收付实现制的作用,充分让国家预算管理成为重心,及时有效地了解执行情况,保证财政的供应。但是笔者认为在各种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政府管理会计的需要,首先收付实现制无法客观表达实际财政活动的成果,会造成各种信息的假象,因而致使会计信息不能完全制定决策和显示绩效。另外不能准确的在会计期间进行合理计算,不能有效地提高信息利用率和检验绩效等等,因此引入权责发生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它是我过政府实现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完善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政府在目前的情况下并没有成熟的使用权责发生制,所以,政府管理会计应当主要运用应计制,辅之以现金制的会计基础,或使用修正现金制或修正应计制,才可进行客观的预算和落实计划控制,从根源上确保决策有效。政府管理会计的确认标准大体包含:(1)财务会计确认需要以业务发生凭据标准,也就是即将确认的会计事项已经发生并有足够的证据以验证。对于管理会计而言,由于其更倾向于对未来事项进行预测和决策,因此财务会计确认准则对管理会计并不适用。(2)要素定义特征标准,即对已经发生的会计业务的确认,务必与某一会计要素的含义和基本特征相吻合,不然没有办法将其划分为某一会计要素予以入账和报告。(3)财务会计确认采取可靠货币金额计量基准,也就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会计业务应该以精确的货币金额予以计量,同样这一确认标准对于管理会计不适用,因管理会计是以预测和决策导向,主要针对现在和未来事项。但无论如何管理会计确认仍然要通过应用先进的管理会计技术,尽可能使预测的金额接近实际。

2政府管理会计的计量

政府管理会计的计量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必经环节,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对目前全方位计量,政府管理会计需要对政府进行全面计量,因此在管理会计计量方面应适当引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计量是建立在确定计量标准上,计算业务实际发生的量化金额,例如资产与负债、费用支出、绩效、预算、收入等计量方式。

(1)成本的计量。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股利不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政府日常工作中常涉及到的费用主要有:外购材料、燃料和动力,设施的运转与维护费用,工资及社会保障费,其他公务费用,具体包括所有运营活动(包括折旧)的完全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养老金负债),利息和其他融资成本,资本资产的使用,财务资产应计利息的变动,汇率变动的损失等。在应计制制度下应确认的是费用不是支出,将费用按照各项分类就是成本,政府成本又分为人工成本、固定资产运行成本、公务成本三类。进入新世纪以来,很多国家开始重视成本计量,把它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工具。

(2)预算计量。

预算计量是政府会计中至关重要的计量手段,对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均适用。预算计量是以预算(企业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为核心,以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为宗旨,以预算分配管理为核心,用来核算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中的政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非营利企业预算资金的计量方法。政府行政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更多要考虑社会效益,而不单考虑其营利性,一般是通过其对外提供的服务,为社会建设、上层建筑和人民生活质量更好的进行服务。

(3)收入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出:“收入应该当遵循事先约定好的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条约协定的价款进行计量,但不包括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条约协定的款项不公允的事项。若事先约定的款项的收取采用递延形式,事实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理应遵循应收的合同或条约协定价款的公允价值决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由于政府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收入计量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除了一部分有经营性业务的单位,其他都采用现金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金制都显示了巨大的缺陷,这就要求我们需要进行收入计量的改革,向应计制转变。应计制的计入不仅有利于真实披露政府会计信息,政府部门有效的业绩考核,防范财政负债风险,而且有利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4)绩效计量。

政府要有效及时的达成目标,务必构建一套可以付诸行动的绩效计量系统。绩效计量系统总体上来说有两个主要任务:收集和使用绩效信息,完善政府管理,政府通用的简单的绩效计量模型在此不适用;通过绩效信息的披露,让财务信息使用者增进对政府运营活动的理解,使政府能报告并能解除各种受托责任。即绩效计量是可以使政府工作人员改变不良行为的,能够对他们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排除人为在绩效计量上的影响,很可能会使绩效考核“形同虚设”。因此要有效使用绩效考核,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和素质,并且秉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政府管理与绩效评价有效连接起来。

责任会计论文篇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即是现代环境危机所迫,也是会计信息与决策者之间关系狭隘而造成的沟通失误所迫。从中引出的问题,已不单纯是会计问题,更多意义上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面对记者关于环境污染的提问时,公开表示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十五"计划我们大多数的指标都基本完成了,但是环境指标并没有完成。为此,总理提到必须采取切实有利的措施,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可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的重要和迫切性越来越被关注。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核心部位。环境保护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出发点,政府必须要有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措施,而在当前作为制造环境污染行为主体的企业也应该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环境保护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层面得到更好地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稳步推行环境会计外,还必须更有效地开展环境审计,从而更好地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管。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在当今这个提倡环保意识的年代,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学术界也有过相应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市场提品或服务。但有的学者指出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根据联合国的观点,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企业是难以推卸责任的。研究表明,环境的最大污染源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起环境治理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无论是道义的抑或是法律的环境责任。因此,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以及破坏环境的时候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环境责任企业应将环保理念和行动贯穿到其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首先从产品设计方面应考虑力求减少产品给消费者和环境带来的影响,在选择材料的过程中应专注于提高产品使用的能效,以及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制造产品所需要的能源,在生产制造环节,企业还必须考虑建立环境健康和安全系统,把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法律允许的范围。但是,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集体,当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时,往往会对这些社会责任产生被动抵抗的局面,甚至想方设法地来逃避责任。因此,光靠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而没有相关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支持,在现阶段根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有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仍旧会出现很多企业不依法办事或者是钻足法律的空子。这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总理指出治理环境污染"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依法关闭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依法追究那些制造污染,而给群众、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向社会提供物质性产品或服务来获得利润。由于企业活动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至于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以及生产多少主要取决于它能从市场上得到利润的多少。但是,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不同,在它们的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并将其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活动中,同时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污染物。企业的生产活动,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极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情况进行客观的审计,是以整体或全社会的利益为基础,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确定以至解除企业的环境责任,使其贴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评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社会的关注、政府的行为,也是企业寻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

三、环境审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

环境审计,也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开拓的一个审计新领域,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国,环境审计被定义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且揭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环境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根据环境审计的定义可以将其定位:对于政府审计而言,环境审计应当作为绩效审计范围的扩大;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它是经营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则表现为财务报表审计的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开展环境审计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审计是控制和防范污染的有效管理措施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环境审计系统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由于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的所有环节之中,对于环境的审计应该体系在各个审计层面上,所以环境审计系统包括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三个部分。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包括生态(生活)建设审计和环境污染治理审计两个基本方面。主要内容表现为对各级政府环保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国家大型环保项目的审计和对政府的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规划和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审查政府环境规划和政策执行的结果和效果。审计机关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也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政府环境审计主要体现环境保护宏观层次方面的意义,主要对象是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环保信贷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排污费、环境支出等,相对较少直接涉及到对整体企业的审计,但政府环境审计为其他两个层次的环境审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具有统驭作用。

民间环境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环境报告进行的对重点行业、企业所进行的环境审计,应主要由民间审计组织来完成,充分发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对上述企业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表达意见。其审计内容主要体现在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审计以及环境效益审计。正如美国环保局就环境审计作过的如下定义中所阐述的那样:"环境审计就是由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法定机构对适用于环境要求的有关业务经营及活动进行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对企业环境责任报告的审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全面铺开。随着企业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报告审计将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自然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它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履行受托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与评价过程。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环境审计本身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的环境审计包括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和环境管理系统审计,企业若违反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实施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审计人员首先应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后要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过环境法规,若有违反则结果如何,企业是否针对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情况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进行切实的改进。其次,规范化的环境管理系统可以减少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使企业的环境成本降到最低,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

由此可见,在环境审计的三个层面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相辅相成。在现阶段,国家必须加强环境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推进民间环境审计。但环境保护必须从基层做起,审计企业的环境审计、特别是以自律为出发点的内部环境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种监督与评价措施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这就是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它既属于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属于企业管理审计的内容。这也说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从被动抗拒转变为主动接受,能更自觉地认识到保护环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从而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审计地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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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群单力.环境审计大透视.[J].《环境》.2005-5

责任会计论文篇9

一、我国《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责任会计论文篇10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

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责任会计论文篇11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近几年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关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各方报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m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旦审计报告结论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他们总是希望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不管是谁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及成本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号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责任会计论文篇12

一、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的特点

这里所说的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是指与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责任会计制度。这种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市场竞争不激烈,产品生命周期较长。二是企业生产一般追求规模经济,生产改进分阶段进行,并且允许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三是企业一般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订价方法,对顾客偏好的关注甚少。四是企业的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按职能权限划分,具有层次性、等级性。

与上述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按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的职能、权限、目标和任务划分责任中心。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分级归口管理,即横向按设计、计划、供应、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划分责任中心,纵向按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划分责任中心,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责任控制系统。二是主要采用价值指标作为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等。这些指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三是通过对各责任中心可控指标的实际值和预算值的比较考核业绩,计算并区分出有利差异和不利差异,作为奖惩的依据。四是把责任分解到各个责任中心,每个责任中心再分解落实到个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和传统责任会计存在的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在发生变化。在当今全球竞争的环境之下,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更新速度加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企业必须正视社会需求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提高灵活反应能力,改变原有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出更加多样化和更具个性的高质量产品。二是企业需要采取满足顾客需要的营销策略。企业要不断创新,不能再以成本为基础计价,而需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目标订价模式,这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由传统的按职能设置部门,向强调顾客、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组织形式转变。

面对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传统责任会计那种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以较单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来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做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首先,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不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其次,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必须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生存。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以稳定的标准考核企业业绩,显然不能促使企业各部门向更高水平发展。再次,顾客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对产品质量、产品交货期、产品售后服务的要求等,以单一指标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显然不够。

面对种种挑战,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满足环境所需,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此,企业管理思想应进行重大变革,以形成新的企业观,使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新的企业观是把企业看作最终满足顾客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这样一个企业就形成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作业链,亦即价值链。作业的推移,同时表现为价值在企业内部的逐步积累与转移,最终形成转移给企业外部顾客的总价值。从顾客那里收回转移给他们的价值,形成企业的收入。收入补偿完各有关作业所消耗的资源价值之和后的余额,形成企业的利润。在这种观念下,企业把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便于索本求源,尽可能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同时努力提高增加价值作业的运作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在满足顾客所需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的利润,这样就形成了作业管理。企业将其责任会计制度建立于企业管理基础之上,就形成了新型的责任会计制度。

三、作业管理对传统责任会计的改进

当企业实行作业管理之后,其责任会计制度便相应实现了多方面的改进。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其一,以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跨跃厂组织机构界限,克服了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时也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在现代生产经营环境中,不断改进和创新是企业生存的关键,而改进和创新的基本单位是由相互联系的作业组成的。组成过程的作业是联系投入与产出的桥梁,资源通过作业形成产出的价值。因此,以相互联系同质的作业组成的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便于责任的划分和业绩的考核。

其二,以动态的业绩考核指标代替传统相对稳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且以过程为导向,与过程的效率和产出相关。另外,为了激励企业不断增加顾客的价值,该指标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现实情况下尚达不到的目标。其三,以多样化的指标补充传统较为单一的价值指标。虽然成本仍是一个重要考核因素,但在现代经营环境下,时间、质量、效率等同样对顾客有价值,所以不仅像成本一类的价值指标,而且更多的非价值指标,如交货期、生产周期、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等同样成为考核业绩必不可少的因素。

其四,以更复杂的奖励制度激励职工提高效率。虽然引入作业管理后,奖励方式和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相差不大,但在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下,奖励制度比过去更为复杂。由于强调过程改进,而过程的改进是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以群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比以个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更为合适。

四、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

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可以通过责任会计控制要素来分析。制定责任会计控制要素的核心是划分责任中心,建立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业绩评价和奖励。对于控制要素的前两项,笔者认为,作业管理在其中的应用主要是分析作业,寻找成本动因,划分责任中心(作业中心),进而建立考核指标。在后两项的应用主要是出具评价报告。

其一,分析作业。分析作业是作业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对一企业所进行的作业辨认、描述和评价的过程。该过程需分析企业进行了多少作业,有多少人参与了该项作业,作业耗费了多少时间和资源,并评价作业对企业的价值,分辨出“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

分析作业首先要确认作业。因为只有确认了作业,才能据此寻找成本动因,划分作业中心进行业绩考核。笔者认为,确认作业应遵循“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的原则,即先粗线地描述出企业大体的作业情况,然后再分层次、分步骤地细分。这里要把握作业细分度,不可过粗,也不可过细。过粗不能提供管理所需信息,过细则工作量太大,导致管理成本过高,影响企业整体效率。

现以一制造企业为例,说明作业的确认。首先,把该企业的工作分为5大类过程(若干作业的集合体),即厂部维持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产品设计过程、生产过程和顾客维持过程。其次,把各过程分别细分为若干个子过程。厂部维持过程可细分为人事管理、会计记录、财务计划以及法律咨询等子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可细分为研究开发、广告促销、方案论证、订单处理和人员培训等子过程。产品设计过程可细分为设计研究、产品计划、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调试等子过程。生产过程可细分为预测、采购、生产、安装、维护等子过程。顾客维持过程可细分为包装、销售、顾客培训、技术指导及维修服务等子过程。再次,在各子过程基础上,再细分为若干更低层次的子过程。如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子过程可再细分为购买材料、存储材料和质量检验等更细的子过程。最后,把更低层次的子过程细分为若干作业。如上述存储材料这一低层次的子过程可细分为收料、运料到仓库、存料、发料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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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会计法》的实施,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会计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会计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不利于从经济利益机制上预防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也不利于救济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 因此,我国《会计法》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相协调,构建起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 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与局限

为确保 《会计法》 各项制度的贯彻,我国《会计法》在第六章第 42 条至第 49 条规定了相关主体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比如有违反会计法第 42 条第1 款规定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42 条第 1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现行《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威慑违法行为,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纵观《会计法》第六章对会计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会计主体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会计主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会计领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会计法》 中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会计法》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缺乏民事责任的《会计法》责任体系却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责任追究机制的局限造成违法成本较少。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察,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行使这种司法权力。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会计领域的案件频频发生,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导致国家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由于人财物的限制,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发现和追究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当监管力量不足的时候,违法行为被查处和处罚的几率大大减少,会计主体实际违法成本较少,使其存在侥幸心理而实施会计违法行为。

第二,责任形式的局限无法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 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违法行为无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 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获取高额报酬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 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 有机会达到自我高价定薪的目的, 通过虚增利润操纵股价有机会通过股票期权获利。 而违法行为即使被发现, 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强制划拨等,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罚金等, 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不足以使违法行为人付出与非法获利相对应的经济利益代价。在“经济人”本性的决定下, 如果承担惩罚性责任不能使违法行为人的利益受损, 它宁愿去实施违法行为获取高额违法所得, 这就是为什么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对策只能是加大会计主体的会计违法经济成本。

二、我国《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一)只有民事责任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国家机关承担的, 其目的是维护相应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质。 如果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给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只有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才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能够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在会计违法行为中,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相对于违法会计活动的非法收益, 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 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确定, 使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支出巨额赔偿费用,在得不偿失的情况下, 相关人员的会计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

(三)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调动受害者检举、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相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司法机关经费有限、人员不足,不足以调查、处罚所有会计违法行为而言, 企业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众多,《会计法》 完善会计主体的民事责任, 要求会计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检举、、监督会计活动。 另外,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协调。

三、我国《会计法》中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在《会计法》中构建会计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会

--> 计主体。

与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员有一般会计人员、 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 单位负责人 , 而承担会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我国《会计法》第 4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虚假有误的财务报告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时,单位负责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信息生成、监督会计活动,具有会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对外的报表中,财务总监和单位负责人一起签字, 这其实是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的对外承诺声明,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造假等违法行为,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会计人员不应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会计人员与单位是一种雇佣关系,即使一般会计人员自己做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般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也应该适用民法侵权理论中的雇员侵权责任,即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 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雇员承担责任。

(二)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会计主体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及投资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害, 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目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的是使投资者由于虚假财务报告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赔偿损失, 即赔偿因会计违法行为如虚假财务报告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民法中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容易的赔偿, 依法律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工业事故造成损失而规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时, 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为了解决特殊场合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无法得到赔偿,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进行过错推定, 以救济处于弱势的受害人。 我国会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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