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比能力更重要实用13篇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1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每个角色又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正是由于有了责任感,使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努力坚持,让我们在成功的时候保持冷静和清醒,因为我们的努力和坚持不仅是为了个人,还是为别人、为社会。

责任从本质上讲,是与生俱来的,它伴随着每个人的始终,包括对家庭的责任、社会的责任,我们每时每刻都在履行自己的责任。一个人责任心如何决定着他的成败,如果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即使他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一定能够做出好的成绩来。责任心是金,一个人有了责任心,他的生命就会闪光;一个人有了责任心,就拥有了至高无上的灵魂;一个人有了责任心,他的人生世界更精彩、更迷人。

对于一个人来讲,责任心是他一生能够有所作为的重要砝码,而对一个企业来讲,员工的责任感同样具有非凡的意义和价值,这是企业制胜的堡垒,是一个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岿然不动的坚实根基。“没有破产的行业,只有破产的企业”,可以说,责任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竞争成败。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凭着对社会的一种责任,统一思想,对员工负责,在经营的体制上、管理的制度上、对企业今后的发展,超前思维,谋篇布局,不断扩大和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立足蚌埠,抓住全省、积极向全国扩展”的经营理念。从今年的经营战果来看,捷报频传,遍地开花结果,承接工程量将创公司历史新高,截止8月份已承接工程四个多亿,距全年的工作目标6个亿越来越近,这也就是我们中旭人承载着的一种社会责任感及对社会的贡献。

一、爱岗敬业是责任的延伸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精神,实际上爱岗敬业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它是以强烈的责任心为基础的。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员工是一个道德缺失的员工,不爱岗敬业的员工无论能力有多大有多强,都不会有大的作为。虽然说每个人的岗位不同,但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感和爱岗敬业都是一样的。所以讲:责任比能力更重要。

每个公司都喜欢有责任心的员工,这样的员工得到成功的机会将更多。小强和小王毕业后到深圳打工,无着落,到建筑工地帮助打临工,老板说暂没有合适工作只有干小工,任务是拾散落地下的钉子,每天工资30元。二人每天除去吃中饭的半小时外,都在认真的一刻不歇的忙碌,但每天下来拾到的钉子不足二公斤,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20元。二天后小强暗算一笔账:老板不划算,我尽到了责任,却没给老板创造出自己所得的价值,主动老板老板说:“我每天踏踏实实、尽心尽责的在工作,给你创造的价值是你给的工资的负值,对企业对你对我都是不公平的。”老板听后竖起大拇指说:“好小子,你过关了,这笔账我也算过,就等你们来告诉我,现在正缺一名施工员,你可以正式上岗了,企业就需要你这样维护企业利益、有责任心的人。”小强从此以后受到老板的重用。

我们身边的人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共产党员、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陈信同志,97年西北工大的毕业生,专业不对口,多年没有用武之地,但他爱岗敬业,不论是在哪个工作岗位都能干一行爱一行,适应工作环境,熟悉业务,第一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就顺利通过。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作为项目经理,在派驻阜阳分公司、亳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很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比较好地处理业主和合作方的关系,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为什么他能做到这些,因为他心里承载着责任和一种对企业感恩的心。

二、对工作尽职尽责是员工的责任

尽职尽责是每个企业对员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员工爱岗敬业的最根本的体现。一个人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该尽心尽职,尽自己最大努力,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追求不断的进步。这不仅是每个人遵循的工作原则,更是每个人的人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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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切实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一)事业心责任感是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条件。一个人的成就大小,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就是他对待工作的态度,而事业心责任感的强弱就是对待工作的根本态度问题。高尔基说过:“天才是由于对事业的热爱而发展起来的,简直可以说,天才就其本质而论---只不过是对事业,对工作过程的热爱而已。”可以想象,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工作,缺少起码的事业心责任感,在职不尽责,安心不尽心,怎么可能把工作干好?更谈不上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有把工作当成事业干,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才能在困难的时候找到力量,在浮躁的时候得以坚定,保持昂扬的工作状态,干好每一项工作。可以说,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二)事业心责任感源自于对工作的热爱和对工作价值的认同。爱岗才会敬业,只有热爱自己的工作,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才会激发出强烈的责任感;只有认识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才会获得工作的干劲和动力。如果没有事业心,不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一切向钱看,对职业地位和工作价值缺少认同感,导致责任意识淡化,失去了干劲。只有正确认识人的价值,热爱自己的事业,才能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变“我想做”为“我必须做好”,兢兢业业地干好本职工作。

二、承载责任,提升能力,努力在本职岗位上有所作为

(一)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良好的道德情操、高尚的人格形象、拒腐防变的能力,是新时期党员、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坚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大力发扬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一切以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为中心,一切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以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努力使自己的思想更纯一些,境界更高一些,作风更过硬一些,行为更规范一些。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个人的名利和地位,解决好做人与做事的问题,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我批评,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在各方面的监督中寻找差距,发现问题,改正错误,弥补不足。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尊重别人、理解别人、关心别人,做到作风民主、胸怀广阔,与人为善,公道正派。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努力做到警钟长鸣,拒腐防变,保持廉洁自律的形象,做好干部的表率。

(二)注重理论学习,更新知识结构。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重点学好,学好主席的重要讲话,努力在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工作能力;与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提高判断、分析能力;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不断把学习的成果转变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专业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向书本学,向实践学,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奠定扎实的理论功底。通过学习,进一步确立理想信念,巩固宗旨信仰,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识别能力,为履职尽责和工作的高标准打好基础。

(三)强化大局观念,增强服从意识。牢固树立同舟共济的思想,构建学校发展、繁荣与个人的利益共同体。树立一颗铁轨上的螺丝钉的思想:虽然一颗螺丝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成千上万颗螺丝就能牢牢的把铁轨固定好,确保列车高速、安全运行。我认为我们在单位里每个人都重要,你不能只考虑自己,要每个人都为全局着想,社会才得以稳定安全,民族才得以和谐进步;但同时也说明,一个人离开集体就像铁轨上单独的一颗螺丝是发挥不了其作用的。以此昭示其个人与整体息息相关,个人与单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也只有有效调动了每个个体的责任心,才能提高整体的战斗力。因此我们要营造这样一种彼此需求的和谐的观念和氛围,通过措施和制度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单位的兴衰紧密联系起来,坚信自己和集体的利益关系是“相依为命”,做“局内人”,不做“旁观者”,服从命令,切实尽心、尽力地干好本职工作,为单位、为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履行职责分工,不辱神圣使命。通过学习我感到自己责任重大,作为工会主席我要充分发挥任用,虽然工作辛苦、繁琐,但强烈的责任感激发了我们潜在的能力,也促使我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承载责任的过程中提升了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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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工作意味着责任,我们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每个人的责任都不尽相同。我们只有认清自己的责任,才能知道该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也只有认清自己的责任,才能知道自己究竟能不能承担责任。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我们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也就是要知道自己应做些什么,这是履行责任的前提。正如一位成功学的大师说过:认清自己在做些什么,就已经完成了一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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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社会,几乎每一个优秀企业都非常强调责任的力量。在IBM每个人坚守和履行的价值观念之一就是:“在人际交往中永远保持诚信的品德,永远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在微软,“责任”贯穿于员工们的全部行动。在新未来公司里,董事长一直提倡的:“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这也是责任意识的一种体现。责任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而且是其他所有能力的统帅与核心。缺乏责任意识,其他的能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所以,在学校里,责任是胜于能力的。无论我们有多么优秀的能力,只有通过尽职尽责的工作才能完美地展现。

最优秀的教育人才总是希望进入最优秀的知名教育单位。而每一个优秀的教育者都在解释、创造、举行和实践着自己的教育理念。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有些事情并不是需要很费力才能完成的,做与不做之间的差距就在于——责任。

责任产生忠诚。而忠诚,会让你承担更大的责任。一个人,只有对他所从事的职业充满责任感,他才能对所从事的职业忠诚。他对从事的职业忠诚,才能赢得单位领导对他的信任,单位领导才会把需要承担更大责任的重要岗位交给他。

有人把忠诚看作管理者愚弄下属的工具,认为向员工灌输忠诚和敬业思想的受益者是企业和老板。其实不然,忠诚并不仅仅有益于所从事的单位,其最终和最大的受益者是我们自己。你忠诚于你的单位,领导才会更加信任你,才会给你更大的发展空间。反过来说,即使你有惊世之才,即使你能力超群,但你并不忠诚于你的职业、你的单位,作为一个领导,他敢让你承担更大的责任吗?谁会把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朝三暮四、疏乎大意的员工呢?谁敢把一个关系学校发展、学校形象的岗位交给一个对学校没有忠诚度的人呢?

一个教师的能力再强,如果他不愿意付出,他就不能为学校创造价值;而一个愿意为学校全身心付出的教师,即使能力稍逊一筹,他也能通过努力、为学校创造出最大的价值来。是的,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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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情况,2009年9月5日,沭阳县委书记蒋建明在《在工业强县暨督查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提出“责任文化”建设概念,指出通过大力弘扬责任文化,让敢于负责成为沭阳广大党员干部的鲜明特质,初步形成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品牌,把责任升华到文化的高度,形成广大党员干部共同的价值观。9月7日在首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高研班沭阳26名干部学习成果汇报会上,9月26日在新任职干部集体谈话会上,11月5日在十月份未落实工作督查推进会上,11月16日在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蒋建明多次强调“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的理念。沭阳县委、县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党员干部责任文化建设的意见》文件,细化责任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由此,沭阳责任文化进入行政管理领域,旨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更高举起“工业强县”大旗、全面做活“六大投资”文章,加快沭阳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动力保证。

二、沭阳责任文化的全面培育

责任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既是自律,也是他律,和其他任何美好品格的形成一样,教育培养是必不可少的。

(一)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弘扬责任文化,首先就要加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始终强化一种理念:“责任比能力更重要”。能力是以责任为依托的,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总是能在工作中展现自己的能力。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一个有能力而没有责任感的人,充其量也只能说这个人有潜力,缺乏责任感将会失去社会对他的基本认可、信任与尊重,甚至失去信誉和尊严。在责任意识培育中,沭阳干群培养一种习惯:“日事日毕、日清日高”;坚持一种精神:“敢于亮剑、敢于负责”。实践证明没有胆识就没有成功,干事创业就要有敢试敢闯、敢抓敢管、敢做敢当的精神,只有做到敢于负责、敢于批评、敢于落实,不为困难所吓倒,不为非议所动摇,才能集中精力干大事,孜孜以求成大业。

(二)营造良好环境氛围。一是重视学习。为弘扬责任文化,沭阳县直机关、各乡镇形成学习制度,每周确定一个“学习日”,通过开设讲坛、讲座,认真学习《责任胜于能力》、《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立足本职》、《致加西亚的一封信》、《结果比过程更重要》、《关键在于落实》等有关责任教育的书籍,这些书籍能够给人带来深刻教育。二是打造文化景观,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在各乡镇、各单位征集一条责任文化建设名言、在办公场所制作一块责任文化标语牌、在城区重要地段设置一系列责任文化宣传牌,从而起到耳濡目染的效果。三是重视典型引导在全县开展学沭城、学南关派出所活动,“自加压力、勇夺第一”的实干精神,牢固树立“干不到第一,就是失职、争不到第一就是落后”的强势心态,大力弘扬责任文化的先进集体,大张旗鼓进行宣传,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

三、沭阳责任文化的制度保障

干部自我教育、自我加压的主观努力是责任文化形成的内部因素,而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则是机关责任文化形成的外在因素。

(一)加强组织领导。弘扬责任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求每个人责任到位,而且还要求每个部门、每个单位责任到位,要求整个团队的配合。沭阳县委决定,由宣传部门牵头成立弘扬责任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文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县督查办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弘扬责任文化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联系实际开展这项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宣传各单位、各部门的典型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细化岗位责任,实行定岗定责,将每个岗位、每个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具体到人,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环环相扣,互不交叉,互不重叠,避免形成责任落实上的“真空”。量化责任考核,借鉴县直机关和乡镇副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普通机关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同时硬化责任追究,形成比较完整而且可操作性较强的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责必负、失责必究。

四、沭阳责任文化运行实绩

沭阳责任文化经过一年时间的大力推动和精心打造,取得初步成绩如下:

(一)责任品牌初步形成。特色,是品牌的生命;文化,是品牌的灵魂。一是形成“立即就办”的工作作风。推行“天天紧逼”、“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立即就办、立办立结、结果最优”。二是关注细节的工作态度。以高标准的要求和精益求精的态度,切实抓好牵连大事的“小事”和关系全局的“细节”。“细节体现责任、责任决定成败 ”,对细小的工作,不厌其烦,不断提高分析细节问题、解决细节问题的能力,以此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处处体现“五干”精神。把更快的工作节奏和更高的工作效率作为竞争制胜的法宝,大力弘扬“晚上当做白天干,雨天当作睛天干,假日当作平时干,两人事情一人干,两天事情一天干”的“五干”精神,不断增强紧张快干意识,工作快上手,项目快推进,要素快落实,矛盾快处理,目标快完成,时时处处体现先人一拍、快人一步、高人一筹。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责任文化品牌进一步培育,沭阳干部负责形象进一步彰显。

(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坚持勇争一流不放松。争先是一种方向、一种精神、一种作风,更是一种自我加压、追求卓越的精神境界。在当前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激烈竞争中,松一松就会掉队伍,慢一慢就会错失良机,等一等就会前功尽弃。相反,如果自加压力,不甘落后,抢一抢就能乘势而上,拼一拼就能后来居上,争一争就能领跑率先。成功的例子很多,比如:沭阳党校2009年获得党建信息全县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有两篇信息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采用,这是争先创优、敢于负责的一个小的实例,是沭阳各单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勇争诸多第一的一个缩影;县委办要在狠抓落实上争第一,要在建言献策上争第一,要在团结协作上争第一;组织部表态要全省有地位、全市争第一,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省沭阳中学确定了“清华、北大录取实现突破,文化生本科达线数全市第一”的目标;沭阳县委明确增幅苏北争四强,各项经济指标大幅领跑全市的发展思路。

(三)履责能力有效提升。“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正在内化为越来越多沭阳干部的自觉行动。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胜任本职工作,创造一流工作业绩。有许多鲜活的事例,都是身边人、身边事。原桑墟镇镇长吴锋冒着雨雪,连夜驱车赶往浙江,到达目的地已是凌晨2点多。第二天,当吴锋如约出现在浙商的办公室时,老总感感慨不已,“没想到他来的这么快,就冲着沭阳干部的这种作风,我们公司决定落户沭阳!”这是沭阳县开展“责任文化”建设、成功招商的一个范例;沭阳财政局树立“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责任到此、不能再推”的文化理念;县粮食局把“责任炼就事业”作为机关精神;县委政法委要求全委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到一线了解情况、在一线解决问题、帮一线完成任务”,采取主要领导包到片,专职人员包到乡,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包到底;县农机局将责任文化与农机为民服务相结合,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县药监局向全体干部职工荐读《你为谁工作》和《学会感恩担当责任》等优秀读本,使责任教育成为职工素质建设的永恒主题;县广电局以《工作就是责任Ⅱ》为主体,组织各部门主任、书记授课学习;沭阳县委组织部在大学生村官中开展责任文化建设,着力强化“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的工作理念,在大学生村官中培育和形成以“责任、诚信、奉献、创新”为核心的价值观,让团结协作、敢于负责、顽强拼搏和善于创新成为沭阳大学生村官的鲜明特质。

五、沭阳责任文化效果评价

进入沭阳行政中心12楼,楼梯口醒目地摆放县委办“攀岩理论”标语牌:“我们都是攀岩人,只有用心攀、用力攀,才能到达目的地;否则,就会摔下来”。穿行于沭阳城区,主干道两侧、公交站台前、广告灯箱上,“责任比能力更重要”、“责任重于泰山”等各种关于“责任文化”的标语随处可见。

冒着雨雪,桑墟镇镇长吴锋连夜驱车赶往浙江,到达目的地已是凌晨2点多。感动浙商,“就冲着沭阳干部的这种作风,我们公司决定落户沭阳!”这是沭阳县开展“责任文化”建设的一个缩影,“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正在内化为越来越多沭阳干部的自觉行动。“大力弘扬责任文化,打造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品牌,就是要使敢于负责成为新时期沭阳干部的鲜明特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责任型干部。”县长乔翠聪说。

针对现有干部管理制度强调“一把手”的责任和考核,使副职干部长期处于“上有一把手遮风挡雨、下有办事员具体干事”中间位置,沭阳加大乡镇和县直单位的副职领导责任,启动副职考核机制,根据副职考评结果,县委提拔重用12名,诫勉谈话11名,调整岗位1名。“实施副职实绩考核,健全了工作压力传递机制,使人数众多、潜力巨大的副职干部感受到了相互间的竞争压力,认识到‘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客观上浇灭了那些‘熬官’、‘混事’者的消极想法,也封死了‘跑官’、‘要官’的腐败缝隙。”县委组织部部长王晓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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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蜜蜂企业”已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贾任先锋企业的重要标杆。自2008年以来,1800多家企业自愿参加活动,168家企业获评为“金蜜蜂企业”。“金蜜蜂”理念日益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在中国的影响持续扩大。

六年来,寻找“蜜蜂型企业”活动在中国的影响持续扩大。参评企业以东部企业为主,东部企业占样本总数的87.59%,同比提高23.80个百分点,中部企业占比7.59%,同比降低22.58个百分点;西部企业占比4.83%,同比降低0.92个百分点。从地城看,参评企业来自21个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北京的企业占比最高,为42.41%,其次是上海和广东,分别为10.69%和10.00%;覆盖16类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代表性。其中,制造业企业占比最高;企业来源比较均衡,覆盖所有类型的企业,民营企业占比持续居于参评企业首位,参评积极性较高;成长型企业占比总体呈增长趋势。

2.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处于深入发展的平台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自2009年有一个台阶的提升之后,四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处于发展的平台期,或许处于一个变盘期。

2007年-2012年的六年中,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平均得分率分别为50.81%、52.33%、65.25%、64.35%、60.90%、61.41%。自2009年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连续四年保持稳定在同一平台的水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或者处于发展的变盘期,随着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深入发展,非常有可能进入新的更高的台阶。

3.领袖型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全面优于成长型企业。领袖型企业重视将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治理,积极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开展社会责任实践和管理,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持续提升运营透明度,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开展责任竞争力实践。

领袖型企业总体得分比成长型企业高75.76分,得分率高出21.05个百分点,在战略与治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信息披露和责任竞争力四个方面全面优于成长型企业。在战略与治理、与利益相关方关系和信息披露方面,领袖型企业得分率均高于成长型企业25个百分点以上;在信息披露方面,领袖型企业得分率超过成长型企业四成。

4.“领导重视、战略融入,规划先行,组织保障”成为企业推进社会责任管理的基本路径。企业从战略层面深刻认识到社会贾任的重要性,设立或明确社会贾任管理部门,制定社会责任规期,将社会责任与日常管理和运营紧密融合。

企业深化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积极促进社会责任与公司战略和治理的融入,但总体上社会责任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高层在公开演讲中阐释社会责任;重视社会发展目标的企业比例明显增加;近30%的企业配置专职人员或设立专门部门管理社会责任事务,近60%的参评企业有员工或部门兼职负责与社会责任相关事务。

5.“全面兼顾,影响优先,差序呈现”成为企业针对利益相关方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的基本特征。企业依据对自身影响的重要程度,有序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开展各具特色的社会责任实践,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和绩效不断提升。

“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在评估系统四大部分的得分率中居于第二位,为64.91%,处于较高水平,同比略有增加。企业普遍重视对投资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环境等利益相关方履责,但是对社区、行业等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绩效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对投资者,绝大多数参评企业投资来源中无违规资金,但有违约资金的企业比例较去年有较大的增长;责任投资覆盖主业的企业比例降低。

对客户,多数企业注重履行产品服务责任,能够通过合法且公正的方式获取客户的信息,但在采用有效渠道向客户提品/服务信息、促进可持续消费及明确说明信息收集目的和提供客户信息保护负责人等方面的实践还存在不足。

对员工,绝大多数参评企业普遍重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薪酬,建立、完善薪酬增加制度,重视依法提供必要健康安全设备和健康安全资金投入,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员工提供不同层次社会保障,但在引导员工合理规划薪酬使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研发降低安全风险措施及分享工会活动经验方面有较大提升空间。

对供应商,多数参评企业能够开采购原则,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但在通过保持或增加订单鼓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供应商、分摊供应商社会责任审核成本方面还有待加强。

对环境,多数生产型企业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但制度和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在生产前、中、后全过程中资助资源保护活动,支持再生能源研发、追求零排放、设立废旧产品处理预算和资助和自愿研发处理废旧产品处理的新技术的履责不足,在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建设方面有待完善。服务性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需要加强,需要加强培训制度、降污减排制度、生态保护制度等制度建设,同时增加在培训、节能改造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

对社区,企业总体社会责任实践情况存在较大不足,特别是在促进社区就业和可持续发展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对社会组织,企业普遍能够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与民间组织建立常态沟通机制,但在实施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资金投入和主动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方面积极性不够。

对政府,企业普遍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按时主动纳税,但在积极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响应政府倡导的产业投资活动方面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对同行,企业普遍能做到依法公平竞争,杜绝价格联盟,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企业更加注重社会责任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针对性更强,沟通的有效性明显增强,推动企业运营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参评企业更加重视社会责任沟通,已社会责任报告企业的比例增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纸质邮寄和电子邮件报告的方式,更加重视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报告沟通的价值。

7.责任竞争力实践处于较高水准,但比去年有所下降。企业普遍能够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开展社会责任实践。解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问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到同步提升。

参评企业责任竞争力实践总体处于较高水准,责任竞争力实践得分率为74.44%,除过程创新得分率不超过70%外,其余各项指标得分率均超过70%。与去年相比,责任竞争力实践各个指标得分率均有所下降。

8.在华跨国公司普遍重视社会责任工作,将社会责任管理与日常运营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员工本地化,本地化采购、环境保护、社区参与和发展等社会责任实践,并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面向利益相关方传播。

在华跨国公司对在中国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普遍持积极态度,从落实公司总部的要求、适应中国区域发展的需要、回应社会关注和公众期望出发,明确社会责任管理机构,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环境保护、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等业务运营过程,并面向利益相关方积极传播。

9.以行业协会(联合会)、学校、医院为代表的非企业组织日益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成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新生力量。

非企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防治商业腐败与贿赂的措施等的必尽责任方面做得相对较好,比较关注对出资人、监管部门、政府、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实践,但普遍还未将社会责任内容融入发展战略。

加强社会责任实践的四大建议

1.营造更加宽松,和谐,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约束,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

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各方合力,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长效机制。包括政府从工业化和企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政府作为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因素,应从当前中国国情和企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责的制度环境;行业组织应结合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需求,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推进的服务。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与实际运营相结合,不断提升综合价值创造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进一步加强互动和合作,形成多元力量协同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格局。

2.推动企业将社会责任与实际运营相结合,逐步形成以企业社会贾任为基础的新的管理方式和体系。

在当前所处的社会责任管理时代,企业必须对使命和战略进行重新审视甚至再造。企业将进一步深化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将把社会责任作为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综合价值创造能力、运营的透明度和美誉度。企业有必要紧密结合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特点,在业务影响的范围内开展有比较优势的社会责任实践,形成各具特色的社会责任模式。

3.进一步明确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诉求,提升对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和绩效。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7

有些事情并不是需要很费力才能完成的做与不做之间的差距就在于—责任。最优秀的人才总是希望进入最优秀的企业。而每一个优秀的企业都在解释、创造、举行和实践着自己的企业文化、职业精神和价值观念。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

会让你承担更大的责任。一个人,《责任胜于能力》这本书还告诉我责任产生忠诚。而忠诚。只有对他所从事的职业充满责任感,才能对企业忠诚。对企业忠诚,才能赢得企业管理者对他信任,企业管理者才会把需要承担更大责任的重要岗位交给他

认为向员工灌输忠诚和敬业思想的受益者是企业和老板。其实不然,有人把忠诚看作管理者愚弄下属的工具。忠诚并不仅仅有益于企业,其最终和最大的受益者是员工自己。忠诚于你企业,老板才会更加信任你才会给你更大的发展空间。反过来说,即使你有惊世之才,即使你能力超群,但你并不忠诚于你职业、企业,作为一个老板,敢让你承担更大的责任吗?谁会把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朝三暮四、疏乎大意的员工呢?谁敢把一个关系产品质量、公司形象的岗位交给一个对公司没有忠诚度的人呢?一个员工的能力再强,如果他不愿意付出,就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一个愿意为企业全身心付出的员工,即使能力稍逊一筹,也能通过努力、为企业创造出最大的价值来。《责任胜于能力》这本书告诉我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8

进入新世纪,伴随着90后独生子女一代步入高校,我国的高等教育开始迎来以90后为主体的时代。90后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国家强盛的有力保障及主力军。作为未来的国家栋梁,90后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强弱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90后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特指90后出生的在校大学生面对家人、他人、国家时,对自己所应该承担的使命、责任、义务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为此,笔者团队通过对西部某高校的在校90 后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进行问卷调查,以此研究分析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现状,从中发现问题,进而分析问题的成因,同时据此提出笔者团队对强化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对策及建议。

一、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分析

笔者团队对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问卷调查选择了西部某高校的某学院2013级、2012级、2011级部分学生。为此笔者团队共发放530份问卷,回收475份有效问卷,其中男性141名,女性334名,专业有文科、有理科。另外还对部分教师、学生进行了个别访谈。通过此次问卷调查研究分析,笔者团队发现了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着性别、年级、对象、家庭等方面的差异性。现将问卷结果做如下分析:

(一)社会责任感的性别差异

通过调查问卷发现90后女大学生表达对家庭责任、集体责任、民族的责任比男大学生要积极。对“见到父母劳累时,我会主动关心父母”这一说法,女生的表达比男生要积极主动,而且很多女同学表示会很细心的方式为父母分担,减轻父母的辛苦。这可能与女大学生情感比较细腻,较为感性有关系。家庭教育对男孩、女孩责任心的教育和培养方式上是有区别的。女孩子被教育要细心、要乐于助人。男孩子要自强不息,成熟稳重。因此在责任心的外显程度上,女大学生比男大学生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大学生责任感就比女大学生低。

(二)社会责任感的年级差异

通过对调查数据地分析,笔者团队发现了高年级比低年级的同学社会责任感强。责任感培养是由认识、到情感、到意志,最后向行为转化的过程。大学生心理成熟水平,阅历、经历丰富程度都会影响到责任感的高低。随着大学生年龄的成熟,更能体谅他人,更懂得对父母、社会和国家肩负的责任。对“我总是乐于参加社团公益活动,为他人提供帮助”这一说法,2011级被调查者选择了“完全符合”和“比较符合”有73.1%,2012级为68.9%,2013级为62%。可见,高年级的学生对公益活动的参与热情比低年级的高。这可能与高年级的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比低年级要强,生活经验方面也较丰富。所以高年级学生的更能明确自身的责任,也更积极主动的承担责任。

(三)社会责任感的对象差异

笔者团队针对“经常打电话问候父母身体状况”的问题调查时发现选择“完全符合”或“比较符合”的回答者占70.7%,说明90后大学生是比较关心父母的。对社会责任、对父母责任,对他人责任这三个感恩对象中,对父母的责任感最强、其次是社会,最后是他人。从90后大学生对父母的感恩程度最强可以看出,她们牢记父母的养育之恩,也愿意主动承担对父母的责任。成长在和平年代下的90后大学生普遍比较关注娱乐八卦的新闻,而对国家大事的关系则明显减少,同时也表现出对社会政治的冷漠。这些现象的出现应该与90后大学生强烈的自我意识有关联,此外90后大学生也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对身边的人体贴关怀不够,对他人的责任心不强。

(四)社会责任感的家庭差异

笔者团队针对社会责任感水平的高低与家庭背景有着关联性的调查研究发现90后的大学生由于存在一定比例的独生子女情况。具体情况是在调查的学生中有35.7%的同学来自独生子女家庭,有56.7%的同学来自农村家庭。在回答到“如果你获得助学金,你是否愿意拿出一部分钱帮助需要帮助的人”问题时,来自农村的孩子在意愿表达上比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要好。这可能是农村的孩子没有城市的孩子成长环境优越,自己必须奋发图强。他们体会着生活的艰辛,更懂得珍惜生活,更知道感恩。而独生子女有着相对比较宽裕的经济条件,在父母的呵护下成长,成长过程较平坦,很少吃苦,缺乏助人意识和分享精神。

(五)社会责任感的培养策略差异

笔者团队在问卷分析过程中也发现了当今90后大学生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不能积极主动的去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与责任感的培养方式、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班级活动的评价”这一说法选择“有意义”和“很有意义”仅有47.8%。从调查中我们也发现,班级活动组织较好的班级,获得的荣誉也较多,同学们的班级凝聚力也较好。大学生参加集体活动的热情度与集体荣誉感的强弱和活动开展的效果都有关系。不能简单的把是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作为评价学生集体荣誉感高低的标准,开展活动的内容、形式也将影响到活动的效果,影响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二、90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原因

通过问卷调查研究分析,笔者团队从分析结果中发现90后大学生对社会、父母、他人的社会责任感认识水平总体上是乐观的,但是90后大学生仍然存在着实际行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还普遍不足的问题。笔者团队通过研究分析,一致认为这主要是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社会因素

如今在校大学生主体基本上是90后,90后的大学生出生、成长的环境更加的开放化、现代化,也相对比较和平和安定。这样的社会环境使得大学生缺少对国家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了解,对于责任感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停留在简单的感性阶段。另外,由于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使得一些大学生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扭曲,以个人为中心,惟利是图,造成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淡化。

(二)家庭因素

90后大学生是否能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一定程度上看家庭教育是怎么教的。现在的90后大学生不少是独生子女,优越的家庭条件和父母对子女过分的溺爱,剥夺了孩子的责任,使他们缺乏生活的磨炼。他们过于注重自我,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缺乏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为人处事上更多的不是能够为别人做什么,而是别人应该为我做些什么。言教不如身教。父母对社会的看法和家庭的观念,以及家庭关系的和谐度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影响,也影响着孩子责任感的培养。

(三)学校因素

虽然我们一直把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重点来抓,通过课堂教学和组织活动来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增强对国家、民族、社会的责任感。但是教学、活动的方式、方法上过于乏味枯燥,内容比较零散,难以引发学生的共鸣。学生责任感的效果必须通过实际行动来体现,然而90后大学生对社会责任感的认识很多时候是口头上,而难以落实到行动中。

(四)大学生自身因素

90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人生阅历、经历不够丰富,辨别能力比较薄弱,容易受不良思想的影响。社会上金钱至上、个人享受、惟利是图等观念蒙蔽了学生的心灵,让学生有点无法适从。尽管大学生中大多数是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的,但是能真正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特别是面临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需要,个人与他人利益的选择时情况就不容乐观了。大学生了解责任的要求比较容易,但是要做到真正理解,并主动承担其责任就困难了。

三、提升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对策

(一)父母做好表率

90后大学生责任意识的淡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到位,不正确导致的。家庭成员关系的不融洽,闹矛盾都会给孩子造成很深的影响,疏远了亲情,扭曲了心灵,容易形成矛盾的人身观、价值观。现在的大学生很多是独身子女,优越的生活环境,父母的溺爱养成了孩子的自私自利,吃不了苦,没有担当精神。父母不仅要为子女树立好榜样,还要努力为孩子营造促进自我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和睦家庭氛围。

(二)开展感恩教育

90后大学生的责任感与家庭背景有着关联性。在学校责任感教育中我们应该尊重大学生群体的特点,结合群体的不同特性进行责任感主题教育。我们要重视对受资助贫困生,获奖学金学生的感恩教育。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的关系的都对90后大学生的独立性和情感表达方式有影响。感恩意识也是需要被激发和引导的。学校应该抓住感恩节、父亲节、母亲节、国庆节、校庆日等重要节日多开展能引发学生共鸣的感恩教育,让同学们知历史,爱学校,明责任。一个知恩感恩的人必定是一个有敢担当,有责任心的人。

(三)重视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是帮助大学生增强责任感的的重要途径。很多高校将社会实践活动量化,并纳入到学分考核体系中,目的是鼓励大学生重视并积极参加实践活动。而且越来越多的高校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载体,为的是让大学生更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更好锻炼自己的能力,明确自己的使命。为此高校设计了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比如开展与街道的、社区的结对共建;三下乡社会实践、学生干部赴乡镇的挂职活动等等。然而,不少参加活动的学生态度不端正,动机不纯,为了要学分,混证书而参加实践活动,没有展现大学生的素养,甚至有的连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没能很好的履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必须摒弃功利性,倡导服务性,让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树立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唤醒时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树立正确价值观

90后大学生是在网络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QQ、微信、微博是她们习以为常地交流方式。网络成为90后大学生获取信息最重要的方式。一些负面的信息也影响着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与价值观,甚至有的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在虚拟世界中找寻人生价值。价值观支配着人的态度、行为。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大学生才能分辨事物好坏,正确理解作为子女的义务,作为大学生的使命和作为公民的义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好繁荣和谐社会的关键机遇期。90后大学生无论选择什么专业,无论以后将从事什么工作,首先必须成为一名极具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因此,积极引导90后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不仅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赖锦隆. 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探究〔J〕.三明学院学报 2011,(03).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9

这是纳粹德国集中营里的一位幸存者说的话,“在任何特定的环境中,人们还有最后一种自由,就是选择自己的态度。”我很喜欢这段话,态度可以决定一切。当一名大学教授因为头天晚上醉酒而错过了上午约定好的上课时间时,他的态度就已经决定了他将失去好的工作机会的结果。一名教师卸下了工作中的责任,他便失去了他的学生,责任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书的第二章中写到了换位思考,担当责任。这段话我读了两遍,读后有些感动,有点血热。当困难来了的时候,不是“各扫门前雪”而是要更多的为别人着想。很多时候会听到这样的声音:“这事我并不了解,主要都是他负责,你找我也解决不了问题,还得找他。”“我领导什么活都不干,什么事都推给我,工资拿的还比我多,我要是他也能干得好,有嘛的。”“别提我那老板了,不提一肚子气,一提两肚子气,得比谁都好,挣得比谁都少,别看这样还是对我不满意。”可当大家这样去想这样去做的时候可曾替他人想过?让我们静下心来思考:当你抱怨老板的时候,你关心过老板吗?当你抱怨公司的时候,你对公司负责了吗?当你责怨上司的时候,你有没有替他考虑过?当你责怪都是同事出的错的时候,你又分担了多少责任?这些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能为本,德为先”简单的几个字却让我读出了很多道理,用自己的能力去做事,这是我们做事的基本;而在这之前应该让自己做一个德行好的人。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承担责任会使你比别人更突出,比别人更值得信赖。做好自己的事情,更主动的帮助别人做好事情,做任何事情力求完美,所有这些都是富有责任心的表现。我欣赏并信赖这样的人,我们应该也同样希望被别人欣赏和信赖。

有责任的人会怪谁?谁都不会怪,甚至包括自己在内。当别人未能做到的事情摆在自己面前的时候,我们的反应会是怎样呢?人们总是不能给予自己负责任的机会。当困难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绕道而行会是很多人的首选,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很聪明,可以躲避很多麻烦和困难,但他们却忘记了自己同样失去了负责任的机会,就意味着我们失去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们是做“鸵鸟”还是“猎豹”?生动的比喻划分出了人们对责任的不同看法,鸵鸟喜欢将头埋在身体下边躲过外界的攻击;猎豹遇到敌人的时候却喜欢正面相迎。这慢慢的也就变成了他们的生活习性,变成了他们对待生活的不同心理表现。职业人的责任就是敢于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当问题来临的时候不愿当躲避困难的“鸵鸟”而是喜欢当猎物来到时的“猎豹”。我们要坚信,问题到来的时候,方法总比问题多。一流人才的核心素质是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总能主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找借口规避责任。

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主动争取做得更多,承担更多;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全力以赴,满腔热情地做事;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为企业分担忧虑,给领导减轻压力,给上司以支持,给同事以帮助;我们为工作而负责任,就是自动自发,最完美地履行我们的职责。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努力工作,忠诚于企业,在捍卫企业荣誉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责任心,增强了自己的荣誉感,同时也会受到他人的尊敬。怎样体现责任感,怎样才叫负责任?就是遇到问题要向前跨一步,遇到困难要向上顶一顶,遇到事情要多做一做,责任就是无处不在,并且我们一定要相信方法总会比问题多。

2017年企业员工工作责任心心得体会

责任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每个人在社会上的角色定位都不同,但是无论是那一种人,责任心都是不可缺少的。一个人只有拥有了高度的责任感,才会取得事业的成功,家庭的幸福。人可以不伟大,可以清贫,但不可以没有责任感。敬业是责任,而责任是一种虔诚。如果没有虔诚的信仰,工作就会敷衍,责任感可以让我闪战胜人性的懒惰和自私,超越一己得失,把自己的工作做到完美。日常工作中,每个人都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当问题发生后,有些人为了推卸责任,会找出许多借口为自己辩解,并且说得头头是道。而真正有责任感的人,会一丝不苟的把工作做好,让人找不到毛病,即使偶尔出了错,也会勇于承担责任。一名员工与其为自己的失职找理由,倒不如大大方方承认自己的失职。这样,上司会因为你能够勇于承担责任而不责难你。相反,敷衍塞责,推诿开脱,不但不会得到别人的理解,反而会让别人感觉你不仅缺乏最起码的责任感,而且还缺乏诚意。这时候,一个人的使命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人在现实中的职业和工作,就是一种天职,你要有这样的信念。当你视工作为你生命中必须完成的重要使命时,你就会更容易认同你所从事的职业,并且长久地保持工作热情。马斯洛说:“音乐家作曲,画家作画,诗人写诗,只有如此方能心安理得。”心中长存使命感的人,无论何时都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在生命的尽头。

责任意识强调的是责任感,责任感是企业以及员工的宝贵品质。每个企业都清楚自己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哪怕你是一名从事最普通岗位的员工,只要你担当起了你的责任,你就是企业最需要的员工。只有那些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大的使命,才有资格去获得更大的荣誉。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会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的是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与尊重。

责任与能力并不冲突,蒙牛的老总牛更生说:有德无才培养录用,其实,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是干好每一项工作的前提,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宝贵品质。有了强烈的责任心,再难的坎儿也能迈过去,再复杂的难题也能解决,再危险的工作也能化险为夷。没有责任心,再容易的工作也干不好,再简单的事情也会出错,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险情。

责任意识是一种认真做事的精神状态,是一种知难而进的意志和品格;责任意识又是一种机遇,一种期望,一种激情。只有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情,尽心竭力,负责到底,才会产生工作的动力和激情,尤其在当前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责任意识对于我们每名员工来说,既是获得进步的机遇,又是增强自我竞争力的关键。也许有人会说,中国银行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我们普通员工没有什么责任。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对每名员工来说,不论你在哪个岗位,做什么工作,都有自己的责任。中国银行是一个整体,只有每名员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增强了责任意识,履行了岗位职责,全行的工作才能又好又快地发展。

我认为,“责任感与责任意识”不应该是仅仅长期挂在嘴边上的一个简单的话题,也不只是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硬性规定的一个刚性命令,其更为重要的是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要承担社会责任,要尽到社会义务,要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企业作为员工的载体,要对员工尽到责任,要充分考虑员工的成长、培训、福利等因素,让员工有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高管人员作为企业战略、指令的执行者,要带头践行责任,敢于担当责任,要对企业负责、对管理负责、对员工负责;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要对工作负责、对岗位负责、对上级负责。

怎样才能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呢?首先要力戒抱怨情绪,树立奉献精神。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讲风格、讲奉献最为重要。自以为工作称职、成绩突出,就应该得到领导的赞赏,就应得到期望的荣誉和地位,稍有不满就牢骚满腹,好像整个世界都对他不公,这其实正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的表现。其次要力戒自我满足,树立进取精神。自满是成就事业的绊脚石,对自己要求低了就会表现出自我满足。学海无涯,艺无止境。做任何工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只有不断创新,不断进取,才能创出更高水平,达到更高境界。第三要力戒作风飘浮,树立求实精神。做事要扎扎实实,少说多做。特别是做小事千万不能马虎大意,因为细节决定成败,小处方见大智。

如何增强员工的责任心,我认为,首先要增强管理者的责任心。管理者责任心不强的企业通常会存在以下问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同事间沟通不畅、相互扯皮、做事不认真;员工忠诚度不高,频繁跳槽;企业制度很多,很少有人真正认真执行;工作完不成,喜欢找借口;等等。面对这些情况,如何增强管理者的责任心则成了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首先中心领导干部带头,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全面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形势,精心谋划部署,明确任务目标。从先进性教育活动一开始,中心党支部就严格要求,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教育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务求实效。通过典型引路、形势教育、组织调研等方式,保证学习动员效果和目标的实现。中心作为我市最大的房地产交易服务窗口,自成立以来,始终以“优质服务窗口”标准严格要求着自己,努力建设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服务一流的高水平窗口。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中,整个中心通过自上而下的学习,使办理房产登记的工作做的更具体、更细致、更贴近百姓。

其次要完善制度,以严密的制度约束人,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认同企业文化,原以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为了积极引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心领导班子从窗口内部抓起,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理念,积极提升服务水平。在窗口开展了以文明服务为内容的学习教育,重新修订了文明服务用语,增加了用语使用的时机和场合,做到了起身向客户问候,站立为客户解释、回答有关事项咨询的问题,并积极辅导、帮助客户填写房屋产权各项登记表,进行了更加细致、体贴的业务服务。为了把服务工作作得更周到、更细致、更贴近百姓,窗口主动从自身和内部找差距,从群众的角度出发,在窗口设立了“便民咨询台”,提供饮用纯净水、书写用笔、复写纸和印台等,尽可能为客户着想,提供一切方便。对一些前来咨询和办理的事项超出了窗口业务以外的问题,他们也耐心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办事人到相关的部门去办理。这些举措都从一定意义上提高了员工的责任感,把企业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让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将“责任”二字写在灵魂深处,时时刻刻鞭策自己,鼓舞自己,努力做一个有责任感、纯粹、有道德、有益于人民的人。让我们坚持不懈地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能力,时时处处以“责任”二字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量其身、明其责、尽其职、务其实,在人生的道路或本职工作上发挥自己的光和热,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责任是一把尺子,它时刻衡量着人们的行为坐标;责任是一杆秤砣,它时刻度量着人们对社会的奉献;责任是黑夜里茫茫大海上的一座灯塔,它时刻让迷失方向的人们找到前进的航向;责任是人们相互之间永远的承诺,它需要大家用毕生的精力去践行和完成。正确地面对责任,勇敢地承担责任,认真地履行责任,是人生的意义所在。

2017年企业员工工作责任心心得体会

公司开展读书活动已经有三年时间了,今年公司让我们读的书叫《工作就是责任》。读完这本书,让我真正的明白了什么叫“责任”。书中的语言通俗易懂,但却表达了深刻的道理,那就是责任决定成败。通读这本书让我受益非浅,但同时也让我深感惭愧,因为在这之前我把“责任”这两个字想的太简单了,太肤浅了,以为只要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就是尽责了,其实不然。下面我就来谈谈我读这本书的心得和体会。

读书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因为读书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我们才能发现不足,找出问题,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思想修养,更进一步的说,只有不断的学习我们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曾经幼稚的以为只有学生才要看书学习,走出校门就不用再学习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不再是学生了我们才要更加的努力学习,因为不学习就意味着落后和倒退,更别说进步和提高了,所以我们应该感谢公司给我们再次读书的机会,让我们还能在工作中享受读书的乐趣。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10

根据重庆市已发债城投企业年报推算,2013年6月重庆市城司债务(不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平台)大致约有4923亿元。也就是说,重庆市城司56%的债务认定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远高于全国债务平均认定率31%。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回购(BT)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分别为 1877.27亿元、604.77 亿元和 318.10 亿元。

从政府层级看,重庆市区县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6月底,市本级及区县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 3538.13亿元,比2010年底2732.12亿元增加806.01亿元,年均增长10.89%,其中:市本级年均减少1.91%,区级年均增长15.99%,县级年均增长 20.42%。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3398.23亿元中,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农林水利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2759.31亿元,占 81.20%。其中市政建设投入最多,占比高达31.6%。

从未来偿债年度看,截止2013年6月底,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 21.35%和 23.86%,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22%、10.47%和7.03%,2018 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20.07%。

根据wind统计,2014年重庆市城投债存量为2759.67亿元,占同年GDP比为19.35%。2015年7月后重庆市城投债到期余额为86亿元,从城投债到期规模分析,市级融资平台和区县级融资平台分别到期74亿、12亿,市级占比86%。2015年重庆市一般公共预算为3606亿元,到期城投债总量占财政收入比为2.38%。

2015年重庆市第二批发行的政府一般债券包涵254.29亿元的置换债,这批置换债主要用于偿还经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已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置换债可以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根据对城投债存量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城投债到期量在财政收入占比以及置换债的发行进行的分析:重庆市2015年城投债偿付压力较小,风险较低,处于可控范围。

对比全国,重庆市政府性债务的比例较高,远超全国水平。2012年底,重庆市政府总债务率为92.8%,而全国政府总债务率为36.74%,高于全国56个百分点;重庆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69.9%,超过同期全国水平30.47个百分点;重庆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逾期债务率(不含应付账款)为2.46%,而全国同期水平仅1.01%。

对比全国其他省市,重庆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位于前列居全国第9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6个百分点。以其他各省市为对比,重庆市政府债务率位于较高水平,相对债务风险较高。

对比全国各省市,重庆市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同年GDP比值位于全国第2位,高于全国水平24.2个百分点,债务压力较大。截止2013年6月底,全国政府性的债务余额平均值为5910.16亿元,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同年GDP比值平均水平为33.38%。其中重庆市为57.58%,仅次于贵州省,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财政负担分析

尽管重庆的政府性债务率较高,但考虑到地方平台的实际债务要大幅超过已经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而上述重庆的债务认定为政府性债务的比例可能较高,仅从政府性债务出发判断重庆债务风险大可能就有局限性。

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巨大,缺乏完整的统计。由于平台融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可以从投资的规模估算实际的融资即债务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是增量,地方债务是存量。粗略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衡量地方债务的指标,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作为财政负担率指标,测算重庆市近年债务负担水平,并与其余各省市进行比较衡量其在全国债务负担水平中的位置。

对比全国各省来看,重庆市固定投资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值并不高,居于全国靠后位置,说明其债务风险总体处于可控范围。从2009~2012年看,重庆市平均位于全国21位,特别是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从2009年的第14位降到2014年的23位。

为了更近一步衡量重庆市的债务风险,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收入的范围。土地出让收入较之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机动性更强,也更多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于缺少完整的分省区土地出让收入数据,这里以土地购置费作为替代指标。

从土地购置费来看,2014年重庆市位于全国第10位,作为一个西部直辖市,在全国居于中上水平难能可贵,说明其土地收入能力较高。较高的土地收入能力可以降低其债务风险。从土地收入依赖度分析,重庆市财政对土地收入依赖度较大,位于全国第5位。土地出让收入较之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受房地产市场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大,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和地方的基建投资和债务偿还也更密切。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或者分化,则土地收入比例高的省区偿债的资金压力更大。重庆作为经济中游地区,对土地收入的依赖更大,但土地收入减速并不显著。

用固定投资额来粗略衡量重庆市债务,并用土地购置费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之和来衡量重庆市财政收入能力,重庆市2014年比率为4.7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34,位于全国第23位,说明有能力控制其债务风险。

风险可控

尽管众所周知,重庆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极高,是全国平均水平2.35倍,其余各项债务率、逾期率指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重庆经济增长平稳高速,财政收入、房地产市场和土地收入较为平稳,政府性债务的认定比例可能较高,近年来重庆政府投资的速度已经相对放缓,因此,可以认为,重庆市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处于相对较低和可控范围。此外,政府机关市场化程度较高,信息披露较完善,拥有“一带一路”等重大政策扶持,经济前景良好。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11

近几年来,频发的慈善捐赠门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员工跳楼事件以及原油泄漏事件等等,都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使企业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以责任引领未来”才能取得长远发展。企业需要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并用会计计量相应的社会影响,以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团体告知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大量政策文件的出台,也加快了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步伐: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积极倡导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2009年1月,上交所为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通知,并附录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2010年4月,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也指出企业应重视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方面的责任,并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及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从2006年国家电网披露第一份国企社会责任报告以来,每年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激增,2007年共有53家上市公司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各类企业为169家,而2009年则达到500家。

从数量上来看,这些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为我们研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提供了充足的样本。近几年,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也较为热衷,其中关于其内容及现状研究最为广泛,采用描述统计、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不同方法,从披露内容、形式、水平等各个方面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如李正、向锐(2007)通过对沪市2003年642家上市公司进行指数评分,发现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不同,对员工、公益捐赠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多,而对其他信息的披露有待提高,而且披露形式分散,披露方法多以文字性描述为主。杨熠、沈洪涛(2008)采用问卷调查形式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披露的经济后果及企业披露的态度方面揭示了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尤其在2008年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之后,针对央企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开始大量涌现。如许家林(2008)对中石油、国家电网、中国远洋等8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应当规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指标体系,并积极树立央企的带头作用。万寿义、张佳伟(2010)通过对比分析中国石油2006至2008年连续的三份社会责任报告,认为目前社会责任报告缺乏统一的内容和形式,并且定量信息披露不足。

不过从质量上看,虽然政府及监管机构的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在形式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的披露规范和指引,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找出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国学者也做了大量研究,马连福、赵颖(2007)选取了深交所2005年45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绩效、行业属性及公司规模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而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沈洪涛(2007)以1999到2004年石化塑胶行业A股公司为样本,对影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进行实证检验。经过回归检验发现,公司规模及盈利能力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产生正相关影响,而财务杠杆及再融资需求对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不显著。另外,上市地点、披露期间等披露环境与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显著相关。但纵观上述研究,由于受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样本量较少的限制,对披露水平进行的评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定期披露的年报中提取信息,其中与社会责任无关的信息太多,手工搜集容易遗漏。此外,以年报为依据,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价无法区分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如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捐赠支出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很多都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偏离了在自愿披露框架下,对影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进行研究的初衷。

因此本文以上市公司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为切入点,并将每股社会贡献值纳入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体系,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并且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期望以此来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进行积极探索,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真正动机,为今后政府及监管方出台相关政策规范以及改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作出贡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现有的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反映企业特征的变量以解释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分析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财务特征、公司特征及重视程度等方面选取10个解释变量来分析它们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

(一)财务特征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反映企业财务特征的变量很多,本文主要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方面考察其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根据Preston and O’Bannon(1997)提出的资金提供假说,企业都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愿景,但受制于企业的资源配置与约束。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交易过程中,企业之所以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是因为要传递他们良好的业绩。附加的信息披露可以使业绩好的企业区别于业绩差的企业(Akerlof,1970①)。与盈利性较差的企业相比,高盈利能力的企业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且倾向于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投入,以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他们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高成长能力的企业会倾向于借助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来向利益相关者传递在市场份额、产品研发及人才战略方面的优异表现,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与支持,然而另一方面,企业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履行社会责任活动及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必然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因此成长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方向尚不能确定。营运能力较强的企业往往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与销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这会促使他们更注重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以取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与支持,继续维持资产的高效运作。

另一方面,债权人借给企业资金,目的是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但当企业偿债能力较低的时候,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威胁,企业不能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加大。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采取如限制企业进行重大投资等措施进行监督,影响了管理层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了管理层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增加了成本,因此管理层需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降低这种成本。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与盈利能力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与偿债能力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H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与成长能力相关。

H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与营运能力呈正相关关系。

(二)公司特征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广义的公司特征范围较大,包括企业所属的行业、规模、组织结构、文化、管理流程等等。本文所指的公司特征,为狭义的公司特征,仅从公司内部的董事会特征、股权特征及公司规模方面区分样本企业,并检验不同的公司特征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1.董事会特征

董事会作为股东和管理层的纽带,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代表董事会特征的独立董事比例及董事会的领导结构直接影响着董事会的运行效率及相关政策的制定。Fama and Jensen(1983)提出,公司董事会成员作为股东的代表,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着企业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对管理层监督效果越好,管理层自愿披露的信息越全面。至于董事会的领导结构方面,从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角度来看,当总经理仅是股东受托人这种单一身份时,其更多关注的是如何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使股东满意的短期目标;当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其则倾向于站在企业的立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社会责任活动方面投入资源,社会责任履行得更好。因此可以预期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会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5: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与独立董事比例呈正相关关系。

H6: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的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更多。

2.股权特征

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特征不同,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形式,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已有研究已经对此作出了检验(李正,2006)。国有控股企业渗透着政府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就业及税收等多重目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起到表率作用。除了控股类型外,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也是反映股权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理论,在一个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可以被当做一种降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冲突的约束和监管工具(Jensen and Meckling,1976)。而当股权集中度过高时,企业的实际控制决策权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大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层直接取得想要的信息,因此会减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以节约成本。本文的研究,以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对股权集中度进行衡量。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7: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有控股类型的企业会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H8: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

3.企业规模

Watts and Zimmerman(1986)提出了“政治成本说”,强调大企业需要面对更多的社会公众和管制约束,在公众面前的曝光率更高,因此政治敏感性更强。按照这种理论,大企业在公众的压力下会表现出更多的社会责任,并将尽可能多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作为应付或减少政治成本的一种策略。委托理论从另一个角度也作出了解释,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更多的外界支持包括资金及发展机会等,对利益相关者的依赖更强,因此为了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成本,大企业倾向于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虽然解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规模关系的理论多种多样,但结论清晰一致,前人的研究也已经证实了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越多的结论(Patten,1991)。由此,本文提出第九个研究假设:

H9: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规模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呈正相关关系。

(三)重视程度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中,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态度对信息披露的效果也会有很大影响。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管理层,会重视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并积极披露其社会责任活动的影响及效果。2010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中,提出了企业应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高度重视,并强调企业应通过建立社会责任的组织机构并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核来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Carol A. Adams(2002)通过对样本企业主要管理层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观点和态度进行研究,包括是否设立社会责任报告委员会及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过程等因素,发现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重视程度较高的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较充分具体,披露水平较高。由此,本文提出第十个研究假设:

H1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重视程度越高,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越好。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年沪市A股单独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为样本,所构建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数也是以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依据。本文所有样本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数据均是由作者依据巨潮咨询网以及企业网站的社会责任报告手工采集整理所得,其他数据则直接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本文的数据处理主要使用的是Excel与统计软件SPSS16.0。

在实证检验过程中,本文还剔除了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有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②,而且由于其本身的行业特殊性,不适合作为研究样本。经过筛选和整理,最终得到的样本企业数为271家。

(二)模型及变量设计

本文主要研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因此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数(CSRI)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前文所提假设将偿债能力(LEV)、盈利能力(ROA)、成长能力(GROW)、营运能力(OPE)、独立董事比例(ID)、二职合一(DJ)、国有控股(GOV)、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HP1)、企业规模(SIZE)、管理层重视程度(VAL)作为解释变量,将是否在海外上市(MUL)及行业类别(HY)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不同监管环境及不同行业类别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方程如下:

其中,α为截距项,β1—β12为回归系数项,ε为随机误差项,模型中其他各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1.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数(CSRI)的构建

目前,我国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体统一的标准,尤其在披露的内容方面,缺乏像财务报告那样规范的内容体系。因此大多数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依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2006年版的GRI3及其报告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GRI3指南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划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方面的绩效指标,其中社会绩效指标又具体细分为劳工、人权、社区、产品四小类。2009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指出企业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应该至少包括企业在社会、环境及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并且鼓励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

因此,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政策指引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内容的界定,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确定为六大类指标,除此之外,本文还将每股社会贡献值纳入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范畴,根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的规定③,该指标尚属于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反映企业为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具体每股增值额,可以用来综合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履行情况。因此,本文最终确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体系为如下七大类十二小类指标:

社会公益类——社区建设投入、慈善捐赠支出;

环境与资源类——治理污染支出、节能降耗投入;

经济绩效类——对股东的经济回报、对政府的纳税贡献;

员工权益类——员工培训发展支出、员工健康及安全生产投入、员工救济及福利;

产品质量类——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的技术创新及研发支出;

债权人权益类——对债权人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综合类——每股社会贡献值。

在确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之后,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分,根据已确定的七大类十二小类指标,如果仅是描述性地披露其中的某一小类,则分值为1分,如果还有相应地货币化披露,则分值为2分。其中,由于综合类的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只有披露和无披露两种情况,因此该项披露的为1分,无披露的为0分,一个企业的最高得分为23分,最低得分为0分。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整个评分过程都是由笔者完成。

2.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数分析(见表2)

由于缺乏具体的披露指标体系,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分类指标披露的侧重点不同,这七大类指标中,企业最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类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其中,有14.58%的企业披露了在履行环境与资源类社会责任活动时的货币化金额,有65.87%的企业描述性地披露了企业在履行环境与资源类社会责任活动时所做的努力。至于产品质量类信息,仅有三分之一的企业披露了在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履行的社会责任。而社会公益、员工权益、经济绩效等其他几类信息的披露比例差距不大,平均都有大约50%的企业。另外,有27.68%的企业积极响应了指引的号召,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每股社会贡献值,通过每股社会贡献值综合评价了自身社会责任活动的履行情况。

宋献中、龚明晓(2006)认为货币化的社会责任信息本身能被验证,可以直接反映社会责任活动,因此此类信息被认为披露水平较高。从披露水平来看,经济绩效类信息平均的货币化披露比例最高,有44.65%的企业披露了在经济绩效类社会责任活动的货币化金额。但从总体来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较差,货币化披露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环境与资源类信息,虽然是各公司披露的侧重点,但仅仅处于对履行环境保护类社会责任活动进行描述性披露的水平上,缺少可验证的货币化信息,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在样本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披露也不够广泛。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分析

根据前文所建立的模型使用SPSS16.0软件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得出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总体上看,F统计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回归方程整体通过检验,线性拟合显著。容忍度均大于0.1,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0,再次验证了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而D-W检验值为2.1696,在2附近,说明模型的残差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自相关问题。不过模型的R2为18.46%,调整的R2为14.67%,解释力度有限,说明还存在其他影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有待发掘。

具体来看,在反映财务特征的变量中,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且分别在1%、5%的水平上显著,假设1和假设4得到验证。代表企业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指标在10%的水平上并未显著,假设2不成立。成长能力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呈现出负方向的迹象,但并不显著,假设3也未得到验证。在反映公司特征的变量中,代表董事会领导结构方面的二职合一变量和代表控股类型的国有控股变量及企业规模变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假设6、7、9成立。而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并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产生显著影响,假设5、假设8不成立。而重视程度变量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产生正向影响,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另外,控制变量行业类别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不同行业受到的社会关注度和压力不同,其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也因此会有本质差异。但是海外上市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说明是否存在海外上市,并不会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产生实质影响。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采用如下两种方法作出稳健性检验。

Griffin and Mahon(1997)在研究企业盈利能力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时,分别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总资产收益率(ROA)来对盈利能力进行衡量,净资产收益率与总资产收益率也是很多研究中用来反映盈利能力最常用的指标,以期末净利润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来表示。在前面的多元回归中,本文采用了总资产收益率指标,因此在此处以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进行替换,使用样本数据再次进行检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委托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投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提高信息透明度。一般认为,经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信息披露会更加准确规范,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与年报中信息关联度较大,因此由四大审计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会有所不同。为了防止样本选择偏差,剔除总样本中由四大审计的49家上市公司,将剩余的222个样本再次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回归调整后的R2保持稳定,方程的F统计值依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线性拟合较好,各变量的显著性检验也与前文结果保持一致,说明实证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1.财务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不一。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正如Foster(1986)所指出的,好企业希望通过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来向市场传递信号,表明自己是负责任的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区别于差企业,避免被误认为是“柠檬”。这一结论支持了Preston and O’Bannon(1997)提出的资金提供假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受制于企业的资源约束,与其他企业相比,高资产利用效率的企业往往具有更充足的资源来投入到社会责任活动中,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也更多。但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决策时,较少考虑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的影响,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压力集团也并未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因此二者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2.在反映董事会特征的两个变量中,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并没有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这主要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较差,起不到实质监督作用有关。而二职合一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当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倾向于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并对外充分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贡献及社会影响。3.国有控股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不过这可能也与政府及监管方对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偏爱”有关。在我国,“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在国有企业中体现得十分明显。政府通过税收及优惠政策使资源配置向国有企业倾斜,因此国有企业有动力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并充分地向政府股东报告其履行情况。代表股权集中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量呈现出正向迹象,但并不明显,说明企业内部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限制了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所发挥的积极作用。4.企业规模越大,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越全面。追溯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大企业的出现,政治成本说也为此作出了很好的解释,规模较大的企业受到的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为了减少政治成本或者避免由于社会责任问题招致的惩罚制裁,规模较大的企业会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表明自身为负责任的企业。5.重视程度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变量,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和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审核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研究样本中,此类企业尚不足10%,说明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与聘请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审核的举措并未得到广泛推广,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此外,采掘业、制造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其他行业。采掘业和制造业具有较高的环境敏感性,整体公众形象较差,近年来被媒体频繁曝光,也将该行业企业推向了风口浪尖。为了缓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压力,采掘业和制造业企业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二)政策建议

以社会责任报告为载体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已逐渐成为主流形式,但要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水平,还需要监管方、行业协会及上市公司的共同努力,结合实证部分的结论,本文提出如下三点建议。1.建立多维度的社会责任绩效披露指标。不同行业的企业由于社会责任关注点不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各行业协会有必要针对各自行业建立行业内统一具体的社会责任绩效披露指标,其中社会责任绩效指标应包括基准指标和发展指标两个维度,基准指标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而发展指标是对基准指标的补充,反映不同报告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变化。此外,还应将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综合情况的每股社会贡献值纳入披露体系。如此一来,可以实现同行业内不同企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以及跨行业企业之间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对比。2.引导资源配置向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倾斜。大规模、高盈利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更好,体现了资源对于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重要影响。国有控股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优秀表现为其他企业作出了表率作用,也从侧面反映了资源配置对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推动力。因此各行业协会协同银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对于那些重视社会责任并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在信贷、上市融资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并将社会责任绩效指标纳入落实国家产业优惠政策的考核标准,监管当局的这种隐形“输血”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极大的动力,并愿意更好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事实上,我国目前部分省市的金融行业已经开展了“绿色信贷”政策,将社会责任指标作为发放企业贷款数量多少的一个重要考察因素,此举也受到了银监会的赞赏。3.加强对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审核的重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国外企业有40%的社会责任报告经第三方审核。而对我国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报告才刚刚进入公众视线,对其进行第三方审核更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企业应该对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审核逐渐重视起来,聘请独立第三方或者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核,以保证内容的客观公正、真实完整,并且在进行信函调查的同时,积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和建议,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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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ensen, M.C., Meckling, W.H., 1976,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Vol. 3, pp. 305-360.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12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定对内的最终责任份额。这可以从《侵权责任法》第67条没有区别规定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得到印证。由于《侵权责任法》对“相应的责任”和“责任大小”用语未作进一步规定,因此对司法实践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并无任何实质性指导意义,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最终责任分担的基本原理 (一)最终责任分担的意义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份额分担问题,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确定问题。在数个责任人之间对内进行侵权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第一,确保矫正正义的实现。即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分配最终责任份额,以实现侵权法由致害人填补受害人的矫正正义功能。第二,预防受害人的多重受偿,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不进行最终责任的分担而由数个侵权责任人分别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受害人多重受偿的不公平后果。第三,作为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以及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在最终责任分担的基础上,适用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分配受偿不能风险;在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分摊请求权和追偿请求权分担受偿不能的风险。 (二)最终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对法院来说,最公平的做法莫过于达到“责任与过错相等”的状态,即实现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应得”。分配正义实现的方式是按照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因为“正义以数学的术语将财产的函数界定为平等的函数;在数学上,通过平等的标记将一个人与其他人联系起来”。分配正义按照“几何比例”的原则去实现就是“比例分担原则”。 (三)最终责任分担的标准 对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可责难性和原因力的考量权重,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持“过错为主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而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持“原因力为主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程程度。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相对折中,他认为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分担比例。 从比较法上看,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清晰说明侵权责任份额决定的运算法则是不可能的,也不存在详细或者严格的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无章可寻。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最终责任分担与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最终责任所体现的是侵权法的补偿价值,因此应该以客观作用,即原因力标准为主;而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体现的是侵权法的预防价值,因此在过错责任领域应该以过错程度为主,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则应该以客观危险程度为主。最终责任分担理论是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直接对应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体现责任自负原则,因此其分担标准是“以原因力比例为主、可责难性比例为辅”。相应的,受偿不能风险分担的标准就应该是“以可责难性比例为主、原因力比例为辅”。侵权责任人只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负最终赔偿责任,且责任范围与因责任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范围理应相同,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就是使得最终责任份额与责任人造成的损害比例相等。 二、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程序 在证据足以确定最终份额的情形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首先确定整体责任,然后在连带责任人之间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程序上不能与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混淆,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共同加害人之间进行追偿是否有困难作为考虑的前提;法院在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后来的追偿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追偿权人应再行诉诸法院。[11]这种观点考虑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因证据不足无法在诉讼中一次性确认最终责任份额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笔者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到2010年上半年,共公布了约200个侵权类案例,[12]其中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22份判决书中,仅有“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13]的判决书对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连带责任的同时对最终责任份额进行确定的案件并不占多数。虽然存在司法实践和学说上的不同认识,但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确定分摊的数额时应该 首先确定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该分担的部分;[14]否则,分摊请求权的行使便无从谈起。 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最后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1款的最大变化就是删除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用语。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删除该条文的目的是:“侵权之诉和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之诉就可以合并解决,既解决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也不妨碍对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还达到简化程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15]在笔者看来,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是分摊请求权成立和行使的前提。因此,法院如果能够在一次判决中同时解决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和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何乐而不为?但是,如果的确存在无法确定最终责任人的情况,也没有必要强求。因此,既没有必要要求原则上不能在判决书中分割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份额,也没有必要强调必须在一份判决书中进行分割,但一定要在程序法上允许被告通过第三人诉讼将其他连带责任人纳入诉讼并确定最终份额。[16] 三、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 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两类。前者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前段规定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后者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规定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均采纳了“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的规则,这样兼顾了最终责任份额在确定程序上可能后置的情形。在独立的分摊请求权诉讼中,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最终份额,那么适用平均分担作为最终解决方案更为合适。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连带责任人之间能够对最终责任份额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尊重其约定。[17] (一)最终责任比例分担论——对“相应的”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相应的赔偿数额”,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终责任份额一般由法官综合考量确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1句规定:“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前一个“责任”,应该理解为原因力。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综合考虑过错和原因力进行侵权责任分担。20世纪90年代的主流侵权法学说将过错和原因力在侵权责任分担中的作用表述为“平均加权法”:首先,确定整体的责任是100%。其次,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的百分比;也可以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确定,对原因力亦可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可以根据其原因力的不同占不同的比例。最后,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18]这种做法看似机械,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过错和原因力同等考量的地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这种做法,由法官根据原因力和过错的大小,综合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比例不明情况下的“合理基础”标准问题。所谓比例不明,是指致害人明确,但对于损害之程度或内容欠明确之情形。[19]比例不明与致害人不明不同,它主要表现为通常作为考量要素的原因力和可责难性比例难以估算。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数人造成的河流污染、烟尘、噪音诉讼中。损害份额不明并非损害不可分,[20]仍然可能通过合理的标准进行侵权责任分担而避免适用平均分配规则。美国法学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33A条第1款第b项提出了“合理基础”标准,值得借鉴。一般情况下先确定某一造成损害程度大致相同的基本标准,如认为同一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同、两条狗或者两头牛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同。[21]《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就属于确定最终责任份额的合理基础。 (二)最终责任平均分担论——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 后段均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平均分担问题。在早期的侵权法中,存在按照侵权人的数量对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进行平均分担的做法,但现代侵权法一般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做法,除非没有任何其他的分配方案。[22]我国也有民法学者认为,如果确实不能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责任,那么可以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平均分担责任。[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3句采用了这种规则:“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作为一种在没有任何合适的分配基础情况下的最后选择,[24]这种责任分担方案与比例分担原则相比,其公平性欠佳。因此,对于责任份额不明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采用平均分担是补充性的规则,是在更加公平的比例分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以人数作为基本比例关系,退而求其次的比例分担原则实现方式。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之间关系的协调适用,应该注意如下几点:(1)平均分担是一种暂时的责任分配方式,其适用本身就隐含着可能背离事实和更加公平的分担方案。因此,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表明有比平均分担更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方案,那么就应该采用更为接近比例分担的分担方式,并赋予承担了超过其责任份额的责任人以追偿请求权。(2)平均分担的本质是一种等额推定,因此在综合考虑原因力和过错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中,应该尽量单独适用原因力和过错推定。如果过错比例可以确定而原因力比例不明,那么仅推定原因力相等,因而在责任比例确定中主要考虑过错;同理,在原因力比例可以确定而过错比例不明时,仅推定过错程度相等,而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也主要适用后一种规则,即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3)如果有证据证明数个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区间,如A的责任至少是B的2倍,那么应该按照更接近比例分担的方式,即按照2:1的比例进行分担。不过,因为这并非最终确定了责任比例分担基础,所以仍然是一种平均分担的变型。(4)对于部分责任份额比例能够大致确定分担比例的情形,应该对该部分适用比例分担,对剩余部分适用平均分担。《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不确定部分的因果关系”规定:“在有多个行为的情形,能够确定其中没有任一行为引起全部或任何可确定部分损害的情况下,则那些(至少)可能引起损害的行为应被推定为引起了相同比例的损害”。这体现了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的协调思路:如果有4个加害人D1、D2、D3和D4,能够确定D1至少造成了60%的损害,其余部分不明,那么D1、D2、D3和D4均参与剩余40%责任的均分,即D1承担70%(60%+10%),D2、D3和D4各承担10%。[25]这种思路值得借鉴,即可以综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的前段和后段规则:能够确定责任比例的部分,适用前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的部分,适用后段“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参见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See Hoffman v. Jones, 280 So. 2d 431, 436 (Fla. 1973). [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参见[美]罗斯:《亚里士多德》,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1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第618-619页。 [1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第84-85页。 [14][2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5页,第734页,第736页。 [20][21]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8 Reporters Notes: Comment c;§26;§43. [16][17][25]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 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Springer, 2005, p.145, p.146,p.145, p.53. [12]参见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 id-15968,2010-05-05。笔者按照同样的标准对2002-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进行了初步整理,共计有103个侵权案例,与1985-2001年的案例相加,合计200个案例。 [13]参见《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1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1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19]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22]See W.V.H. Roger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97. [24]See W. Page Keeton, et al., 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5th ed.,West Group, 1984, p.350.

责任比能力更重要篇13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份额分担问题,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确定问题。在数个责任人之间对内进行侵权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第一,确保矫正正义的实现。即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分配最终责任份额,以实现侵权法由致害人填补受害人的矫正正义功能。第二,预防受害人的多重受偿,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不进行最终责任的分担而由数个侵权责任人分别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受害人多重受偿的不公平后果。第三,作为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以及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在最终责任分担的基础上,适用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分配受偿不能风险;在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分摊请求权和追偿请求权分担受偿不能的风险。[1]

      (二)最终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对法院来说,最公平的做法莫过于达到“责任与过错相等”的状态,[2]即实现分配正义意义上的“应得”。分配正义实现的方式是按照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因为“正义以数学的术语将财产的函数界定为平等的函数;在数学上,通过平等的标记将一个人与其他人联系起来”。[3]分配正义按照“几何比例”的原则去实现就是“比例分担原则”。[4]

      (三)最终责任分担的标准

      对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可责难性和原因力的考量权重,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持“过错为主说”的学者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5]而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持“原因力为主说”的学者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程程度。[6]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相对折中,他认为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分担比例。[7]

      从比较法上看,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清晰说明侵权责任份额决定的运算法则是不可能的,[8]也不存在详细或者严格的规则,[9]但这并不意味着无章可寻。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最终责任分担与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最终责任所体现的是侵权法的补偿价值,因此应该以客观作用,即原因力标准为主;而受偿不能风险的分担体现的是侵权法的预防价值,因此在过错责任领域应该以过错程度为主,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则应该以客观危险程度为主。最终责任分担理论是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直接对应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体现责任自负原则,因此其分担标准是“以原因力比例为主、可责难性比例为辅”。相应的,受偿不能风险分担的标准就应该是“以可责难性比例为主、原因力比例为辅”。侵权责任人只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负最终赔偿责任,且责任范围与因责任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范围理应相同,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就是使得最终责任份额与责任人造成的损害比例相等。

      二、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程序

      在证据足以确定最终份额的情形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首先确定整体责任,然后在连带责任人之间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10]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程序上不能与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混淆,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共同加害人之间进行追偿是否有困难作为考虑的前提;法院在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后来的追偿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追偿权人应再行诉诸法院。[11]这种观点考虑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因证据不足无法在诉讼中一次性确认最终责任份额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笔者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创刊到2010年上半年,共公布了约200个侵权类案例,[12]其中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22份判决书中,仅有“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13]的判决书对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连带责任的同时对最终责任份额进行确定的案件并不占多数。虽然存在司法实践和学说上的不同认识,但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确定分摊的数额时应该首先确定每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该分担的部分;[14]否则,分摊请求权的行使便无从谈起。

      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最后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1款的最大变化就是删除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的用语。根据立法机关的解释,删除该条文的目的是:“侵权之诉和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之诉就可以合并解决,既解决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也不妨碍对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还达到简化程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15]在笔者看来,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是分摊请求权成立和行使的前提。因此,法院如果能够在一次判决中同时解决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和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何乐而不为?但是,如果的确存在无法确定最终责任人的情况,也没有必要强求。因此,既没有必要要求原则上不能在判决书中分割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份额,也没有必要强调必须在一份判决书中进行分割,但一定要在程序法上允许被告通过第三人诉讼将其他连带责任人纳入诉讼并确定最终份额。[16]

      三、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

      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两类。前者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前段规定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后者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规定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均采纳了“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的规则,这样兼顾了最终责任份额在确定程序上可能后置的情形。在独立的分摊请求权诉讼中,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最终份额,那么适用平均分担作为最终解决方案更为合适。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连带责任人之间能够对最终责任份额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尊重其约定。[17]

      (一)最终责任比例分担论——对“相应的”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相应的赔偿数额”,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终责任份额一般由法官综合考量确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1句规定:“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前一个“责任”,应该理解为原因力。由此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综合考虑过错和原因力进行侵权责任分担。20世纪90年代的主流侵权法学说将过错和原因力在侵权责任分担中的作用表述为“平均加权法”:首先,确定整体的责任是100%。其次,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的百分比;也可以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确定,对原因力亦可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可以根据其原因力的不同占不同的比例。最后,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18]这种做法看似机械,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过错和原因力同等考量的地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这种做法,由法官根据原因力和过错的大小,综合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比例不明情况下的“合理基础”标准问题。所谓比例不明,是指致害人明确,但对于损害之程度或内容欠明确之情形。[19]比例不明与致害人不明不同,它主要表现为通常作为考量要素的原因力和可责难性比例难以估算。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数人造成的河流污染、烟尘、噪音诉讼中。损害份额不明并非损害不可分,[20]仍然可能通过合理的标准进行侵权责任分担而避免适用平均分配规则。美国法学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33a条第1款第b项提出了“合理基础”标准,值得借鉴。一般情况下先确定某一造成损害程度大致相同的基本标准,如认为同一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同、两条狗或者两头牛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同。[21]《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就属于确定最终责任份额的合理基础。

      (二)最终责任平均分担论——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均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平均分担问题。在早期的侵权法中,存在按照侵权人的数量对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进行平均分担的做法,但现代侵权法一般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做法,除非没有任何其他的分配方案。[22]我国也有民法学者认为,如果确实不能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责任,那么可以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平均分担责任。[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3句采用了这种规则:“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作为一种在没有任何合适的分配基础情况下的最后选择,[24]这种责任分担方案与比例分担原则相比,其公平性欠佳。因此,对于责任份额不明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采用平均分担是补充性的规则,是在更加公平的比例分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以人数作为基本比例关系,退而求其次的比例分担原则实现方式。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之间关系的协调适用,应该注意如下几点:(1)平均分担是一种暂时的责任分配方式,其适用本身就隐含着可能背离事实和更加公平的分担方案。因此,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表明有比平均分担更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方案,那么就应该采用更为接近比例分担的分担方式,并赋予承担了超过其责任份额的责任人以追偿请求权。(2)平均分担的本质是一种等额推定,因此在综合考虑原因力和过错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中,应该尽量单独适用原因力和过错推定。如果过错比例可以确定而原因力比例不明,那么仅推定原因力相等,因而在责任比例确定中主要考虑过错;同理,在原因力比例可以确定而过错比例不明时,仅推定过错程度相等,而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在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也主要适用后一种规则,即主要考虑原因力比例。(3)如果有证据证明数个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区间,如a的责任至少是b的2倍,那么应该按照更接近比例分担的方式,即按照2:1的比例进行分担。不过,因为这并非最终确定了责任比例分担基础,所以仍然是一种平均分担的变型。(4)对于部分责任份额比例能够大致确定分担比例的情形,应该对该部分适用比例分担,对剩余部分适用平均分担。《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不确定部分的因果关系”规定:“在有多个行为的情形,能够确定其中没有任一行为引起全部或任何可确定部分损害的情况下,则那些(至少)可能引起损害的行为应被推定为引起了相同比例的损害”。这体现了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的协调思路:如果有4个加害人d1、d2、d3和d4,能够确定d1至少造成了60%的损害,其余部分不明,那么d1、d2、d3和d4均参与剩余40%责任的均分,即d1承担70%(60%+10%),d2、d3和d4各承担10%。[25]这种思路值得借鉴,即可以综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的前段和后段规则:能够确定责任比例的部分,适用前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的部分,适用后段“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参见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see hoffman v. jones, 280 so. 2d 431, 436 (fla. 1973).

  [3][加拿大]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4]参见[美]罗斯:《亚里士多德》,王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1页。

  [5][10]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第618-619页。

  [6][1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第84-85页。

  [7][14][2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5页,第734页,第736页。

  [8][20][21]see ali,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orts: apportionment of liability, 2000,§8 reporters notes: comment c;§26;§43.

  [9][16][17][25]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springer, 2005, p.145, p.146,p.145, p.53.

  [12]参见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http://.cn/qqf/weizhang.asp? id-15968,2010-05-05。笔者按照同样的标准对2002-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进行了初步整理,共计有103个侵权案例,与1985-2001年的案例相加,合计200个案例。

  [13]参见《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1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1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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