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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实用13篇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1

一、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阐释

(一)父慈子孝在传统的家庭伦理中,亲子伦理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甚至被视为比夫妻、兄弟关系更为重要的家庭关系。“父子兄弟夫妇,人伦之大。一家之中,惟此三亲而已父子尤其本也。”(张履祥《训子语))传统家庭伦理强调的父慈子孝.既注重子女对长辈行“孝”。也强调长辈对子女的抚养、关心和爱护。“慈”德的内涵很丰富,主要包括养子、爱子、教子等方面。“孝”的内涵主要有孝养、孝敬、孝顺等。孔子说:“为人父。止于慈。(《札记·大学>)一父慈就是父对子物质上的供养、满足,精神上关爱,呵护,对子女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施以“慈道”,子女对父母则要尽以“孝道”。正因为“父慈”。所以“子孝”,子女要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是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在儒家家庭伦理中。父慈子孝是对父子伦理的根本要求,它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最主要方面。只有在家庭道德中修以慈孝,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和谐家庭。兄友弟悌。兄友弟悌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又一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兄弟问的手足深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主要是指兄弟间的团结友爱。兄弟团结友爱是家庭和睦、家道昌盛的重要标志。颜之推说:“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絮,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随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颜氏家训·兄弟))兄弟姐妹乃手足同胞。是家庭重要的亲缘关系。悌就是处理兄弟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兄友弟恭。“友”是兄对弟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兄长要爱护、关系弟;“恭”是弟对兄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弟对兄敬从、恭顺、谦恭而有礼。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中.相对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而言,兄弟关系具有更多的平等因素,其道德规范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应在现代家庭以及社会中加以发扬。

(二)夫义妇顺。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十分注重的。《礼记·婚义》中说:“婚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矣。故君重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夫妇之间的婚姻便没有后代的延续,夫妻关系是各种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处于服从的地位,是~种主从关系,在现代社会对这样的制度我们应该加以批判。当然在传统的夫妻伦理中也有许多值得歌颂的伦理准则,比如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同干共苦等。这些合理的因素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孑L子说:“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札记·礼运》)传统家庭伦理十分强调夫妻合义而顺,男女婚配要考虑双方的性情和修养是否般配,追求“夫妇和顺,相敬如宾”,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注重夫妻双方的互敬互爱,以求家庭和谐。

二、当代青年的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及伦理分析

(一)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婚姻和家庭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缔结了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家庭的成立。然而作为婚姻主体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当代青年人的婚恋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择偶标准和恋爱方式多样化。在社会转型期前,青年择偶一般都把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社会关系作为主要标准。明显表现出以家庭利益为转移的倾向。然而现在的青年男女双方在择偶标准上更注重个人条件。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和婚姻自由理念的倡导。青年人的择偶标准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注重个人条件,个人素质,把双方的感情放在首位。二是性观念较为开放。性是婚姻的自然基础,满足性需求是人们结成婚姻建立家庭的一个内在动因。传统社会对性的看法是的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忽视其在婚姻中的地位。三是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市场经济带来了平等、自由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夫妻要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愿望,更加注重个性的和谐.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重要构成部分。青年人的家庭经济观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的支配权上,夫妻之间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继承权,注重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同时,在家庭消费方面,青年人主张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支配权。青年人的生育观已经摒弃了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大多数青年人认为生育一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把注意力集中在下一代的教育上,当然也有青年人为了自我的个人实现以及看到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和谐现象选择了不生育孩子。即“丁克家庭”。以达到实现自己理想的目的。总体上,当代青年人的家庭道德观有其进步的因素,摒弃了传统的一些旧思想。更加注重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爱情婚姻等合理的家庭道德观念。

(二)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伦理分析。根据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可以看出家庭道德观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如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等。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由自由恋爱引起的婚外情,由性开放引起的婚前等。这些弊端要求青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观。

首先在婚恋观上要端正恋爱态度,提倡文明交往,新时期的恋爱道德要求人们在恋爱中志同道合,共同发展。真正高尚的爱情和婚姻不仅是异性的吸引,更重要的是情操和志趣以及心里的一致与和谐。同时要求青年人要文明交往.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包括现代的恋爱不文明现象、婚外情、第三者等。

其次是在家庭经济关系上,由于受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一些青年人将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准则运用到家庭中来,如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啃老”方式等。这是对我国传统家庭道德的一个挑战,在新时期我们要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家庭中的经济问题,严格遵守“孝”的原则来处理在奉养老人的经济问题,以正确处理家庭经济关系。·在正确处理家庭经济关系的同时要大力弘扬“孝”的传统文化。最后在生育观方面。青年人要注重对下一代的教育。运用科学的教育方式.尤其是关注下一代的道德培养,减少社会问题少年的出现。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2

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我国古代关于社会道德“人伦”中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有三伦是属于家庭伦理的即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兄弟长幼有序”。在家庭伦理建设上也提出了“德教行而民康乐,礼义积而民和亲”的论述,把家庭伦理建设看成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比如说“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有礼则身修,心有礼则心泰”的思想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也仍然充满着醒悟人生启迪人伦的睿智。

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这可以从通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五百多年之久的所谓“三纲”、“五伦”的纲常。三纲“者,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可谓”三纲“说的前驱。”五伦“即五种人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首次提出了”五伦“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孟子不仅讲了五种人伦关系,也讲了如何正确处理这五种人伦关系准则,即”义、亲、别、序、信“,亦即” 五教“。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文化。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极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家庭,关心家庭,建设符合礼仪要求的家庭。这可谓世世代代中国人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大特色。当今中国的家庭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多是核心家庭。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主要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这样三种关系。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人伦关系的根本,是家庭道德最基本的规范,古今亦然。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双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亦应如此。

人所共知,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核心家庭增多,夫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夫妻关系直接涉及家庭的存在、巩固、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即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互敬“。所谓”互敬“,就是平等相待,相敬如宾。夫妻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又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在家庭的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必须承担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义务,家政大事,协商解决,谁的意见正确,就按谁的意见办。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多一点容忍,多做自我批评,严以律己,宽以待他(她),赤诚相见,坦然交心,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和睦为贵。[ LunWenData.Com]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存续,也需要爱情来支持。爱情是双方的互相”给予“或”奉献“,爱情需要养护与培植。相爱的男女结为夫妻,在他们一生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思想感情上发生某些波折、淡化甚至裂痕,在所难免。作为夫妻双方,应面对现实,相互调适,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隔阂,不断增进理解、谅解、信任与尊重。须知,爱情对夫妻双方来说,彼此有爱的权利,亦有维护、发展爱的义务。确切说,依靠理智对感情调控而生活。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每一个父母都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过程中,父母以身作则,树立一个好的家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个课堂,身教重于言教。父母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为子女树立学习的榜样。父母与子女之间,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慈孝“。慈孝是传统家庭父子间的道德要求,我们沿用旧的道德范畴,但内容、意义却不同。它是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这里所谓慈,是父母对子女的仁慈、厚爱的情感与态度。慈,不但是父母以无私的爱心养育儿女,而且要求父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教导儿女成为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小家庭大大增加了。有相当数量的”爷爷“和”奶奶“离开青年人当杜生活。在有条件的家庭中长辈与晚辈分局,可能要比合居好一些。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晚辈都不应放弃履行尊敬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和谐发展的家庭中,青年夫妇和他们的父母都愿意而且善于为了亲属感情和相互帮助而牺牲自己的私欲。这是家庭幸福的根本保证。

中国人历来重视家庭伦理关系,重视家庭道德建设,这是我们民族的光荣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化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夫妻”互敬“、父母与子女”慈孝“、兄弟姐妹”友爱“的家庭道德,必定会对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互敬“、”慈孝“、”友爱“,我认为这就是我们当今建设民主、和睦、亲善的家庭人伦关系的道德。在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过程中,还要对传统道德及现代西方道德进行合理扬弃,剔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中的诸如”妇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等封建糟粕及西方道德中诸如性自由、性解放等观念,建立民主、和睦、亲善及平等的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夫妻互敬互爱、父慈子孝、兄弟姐妹相互关爱的家庭伦理道德,建立全新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创建全新的、符合时代特征和民族特点的科学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这必定会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在改变,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正在形成,新的道德约束力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发生效用,出现了价值取向的多元化,道德观念的利益化。随着婚姻家庭的不断解体和传统道德观念的淡漠,许多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本导向的道德行为无所适从,使家庭道德领域存在着种种失范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的基本道德风貌,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家庭道德失范现象的存在,重新构筑富有时代精神的家庭道德规范体系,符合新时期的伦理道德思想体系也就无从建立,而这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齐抓共管。

总之,”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千百年的优秀家训美德需要继承和发扬,夫妻、长幼、邻里需要更多的尊重、理解和关心,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使老人们受到充分的敬重,使子女们得到全面的教育,家家家风好,体现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论文格式]

参考文献: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3

一、当前高中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现状

(一)当代高中生家庭伦理道德现状不容乐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当今中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溺爱、娇惯,导致高消费浪潮席卷中学校园。越来越多的中学生,特别是城市的孩子们跻身“贵族学子”的行列,他们饮食消费跟着广告走,服装消费跟着名牌走,娱乐消费跟着新潮走,人情消费跟着成人走。他们把从父母那里得来的大把大把的钞票毫不吝惜的掷向商店、酒楼、溜冰场和歌舞厅。高消费不但增加了家庭负担,而且滋长了校园的奢侈作风,导致拜金思潮的泛滥,这不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而且还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

当今学生中出现的铺张浪费、不孝敬父母、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女杀死父母、的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现象,以及早恋、早孕等,都体现出当代学生普遍缺乏家庭责任感,因此在对青少年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在学校教育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体无关论。一些人认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高中生无关,与高中教育无关。这种观点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高中教育应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社会文化素质,包括家庭伦理道德素质。这对于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是必不可少的。家庭与社会,家庭伦理道德与社会公德是密不可分的。家庭伦理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整个社会道德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陈旧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需要我们去破除,许多新的家庭伦理道德现象需要我们研究。条件限制论。一些人认为,对高中生进行较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很有必要,但是学校远离家庭,条件限制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实际上,这种认识是片面地,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积极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高中文科教材蕴含着丰富的家庭伦理道德资源,需要教师用心挖掘。

二、高中语文教学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策略

(一)注重暗示、陶冶的外部因素,潜移默化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伦理道德采用暗示教育。首先,要充分发挥教师在语文教学中的主导作用,精心设计和控制各种暗示信息,使其能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目标。使学生在暗示中潜移默化地进入“润物细无声”的教学境界。教师的言传身教在语文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教学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它具有很大的感染力、说服力,最易激励学生模仿,教师应以知传知、以情传情、以行导行,取得育德的高效。其次,积极营建暗示教育环境,让学生从教材资源和教学环境中获得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信息。因为优美的暗示环境,能有效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比如教学《我与地坛》,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暗示,让学生听《懂你》这首歌中联想到母亲在史铁生身后复杂而感人画面,使学生感受到母爱的深沉和伟大。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政治灌输或道德说教,它是一种人文陶冶,它改造着学生的意识与心灵,积淀着价值规范,丰富着思想感情,提升着道德质量,熔铸着意志品格,强化着心理精神。文质兼美的课文孕育着丰富的育人因素,它们的具体形象又为学生乐于接受。凭借教材,对学生的思想意识给予有益或良好的影响,是在语文教学中加强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必由之路,将会喷发巨大的能量。也就是说:教师要准确把握教学目标,善于挖掘教材中的情感因素,努力营建情感氛围,制造一个熔铸精神与灵魂的大“火炉”,把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点化出来,呼唤出来,以打动学生的心弦。

(二)和谐共振,双边互动

语文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统一,是师生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双边互动过程。这里面存在着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材、学生与教材之间的矛盾,这三对矛盾是语文教学的内在动力。语文教学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渗透要达到艺术境界就是要合理地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使之渐趋和谐,同处共振状态。教师和学生在一种和谐、融洽的气氛中,自然而然地达成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目标;在一种共振状态下,大幅度地提高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实效。可以认为,教师和学生的和谐共振,是语文教学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渗透的最佳境界。对语文教师来说,欲求这种和谐共振境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了解教学对象,明了学情,把握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脉搏”和“频率”,深入研究教材中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因素,因人善诱,因势利导,因材施教。

而且,本人觉得语文教学中的思想教育,应该符合语文教育的特点,注重熏陶感染、潜移默化,注重内外部因素相结合,把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要求渗透于教学过程之中。以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这种方式,对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渗透来说,是极其自然地突出了重点,有机地统一了课文的文学性和思想性,最终达到作品与学生心灵产生共鸣的效果。

三、结论

总之,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本研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对有些问题的分析还不够全面、深入,有些对策也值得进一步推敲,敬请各位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以利于我在以后的研究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4

正如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所描述的,到20世纪末,信息科学与通讯技术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携跨国资本的全球运作以及世界性金融组织机构的发生发展,使得各国在全世界范围内互通有无,与此同时经济活动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所执行的解禁与扶持下,真正变成了全球性的。在中国打开国门,踏上了现代化建设之路后,席卷而来的全球化浪潮便彻底地改变了国人的经济生活和文化———全球化前所未有地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特殊境遇。中国虽然是作为“后发”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国家,但和“早发内生型”的现代化国家相比,其现代化带来的全球性扩张影响反而更要深刻得多、广泛得多、久远得多。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全球化的渗入伴随西方普世价值理念的文化从经济、社交、生活、语言等各个方面,点点滴滴地渗透到中国社会,同时也深彻地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外在表型和内在结构,逐渐置换了国人传统的生存模式和内在精神气质,从而推动了中国的时代精神的深刻嬗变。在传统的伦理价值理念被消解的同时,我国这片开放的土地上也建构和催生出新的时代伦理价值理念。这一切都驱使建基于传统社会结构与生存方式之上的伦理道德体系正以日益深刻的裂解与转型发展着。

我们清晰地看到,传统道德的价值体系已久受冲击,旧有的传统在瓦解,新的社会关系在构建,作为民族文化根基的传统伦理道德在人们新的时代生活中变得相对无力,无法提供和支撑起新的生活指南和理论框架,使得其失去了原有的存在意义。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诸多因素在现代社会中仍有积极的意义,仍有其现实存在的基础,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社会快速变迁与转型之时,由于人们对传统家庭伦理缺乏应有的了解,在新的生活空间面前与在传统家庭伦理的认识和践行上有明显的错位感和断裂感。与传统社会辉煌的道德教育功绩比较,在全球化大潮中幸存的传统家庭伦理,其教育功能与作用却大不如昔,并且所经历的困惑和价值失落可谓前所未有。就目前而言,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可看做是一种伦理文化体系,其为社会提供了一些最基本的家庭传统道德观念。对于培养人的道德品质、协调家庭关系、增强家庭凝聚力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中有一些内容至今仍然具有时代价值,历久弥新,并已渗透到当代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中。从新的时代视角出发,如果我们对这些保留至今的具有永恒价值的传统家庭伦理,进行现代化的体系诠释和价值提升,就可以为社会主义新道德建设提供新的重要资源。

重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教育,不仅是梳理传统家庭伦理本身的变革和继承过程,还是重建折射出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诸多领域范围伦理的过程。从理论层面看,构建一种适应当代社会与家庭变迁需要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是中国当代伦理道德建设至关重要的一环,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伦理支撑。如果对传统家庭伦理在一定范围内经过精心萃取和提炼,那么完全可以使之成为构建当代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和伦理参照。从实践层面看,传统家庭伦理体系的断裂导致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重婚纳妾、家庭暴力、亲情淡薄和溺爱子女等,均影响了我国当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从传统家庭伦理当下境遇和转型研究中取其精华并纳入当代家庭伦理建设,以便补偏救弊,更好地构建当代中国的家庭伦理规范体系。概而言之,站在全球化的立场,实现传统家庭伦理教育理念与范式的转换处于重心地位,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道德的生活基础与社会环境发生改变后,唯有坚定其地位,方可重获在社会现代境遇中价值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二、传统家庭伦理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型实施

家庭道德教育是全球化视阈下中国伦理道德建设中的基本单元,更是具体支撑和落脚点。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实现自身历史性的转型,更新传统家庭伦理教育的观念显得尤为重要。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5

1、一些人婚姻伦理取向混乱

首先对婚姻严肃性淡化,导致婚姻稳定性下降。在转型期,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义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势头,中国人的伦理精神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嬗变,在婚姻观念、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现了种种越轨和失范现象。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草率结婚,轻率离婚。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现在还呈继续上升的态势。2004年国家民政部公布的《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2003年全国离婚133.1万对,比上年增加15.4万对,继续保持了十几年来不断增长的趋势。尽管许多人士认为高离婚率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婚姻不稳定性的急骤增长,不仅对家庭伦理道德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而且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变而得不到良好的家庭道德教育,以致使将来社会不得不接受不负责任的父母甩下的包袱。

第二,婚姻与资本(金钱、权力、美色)联姻。在婚姻关系中,金钱、权力、地位、美色等,均可以转化为一种资本,择偶标准往往变得更为世俗化与功利化:资本拥有量的大小。尤其有些人的婚姻观受到“拜金主义”影响,他们把金钱视作婚恋的唯一标准,把婚姻理解为可以等价交换的“商品”,对爱情的考虑多会从实惠本文由收集整理出发,而把人品、感情放在次要位置,甚至为了荣华富贵不惜牺牲爱情,以婚姻为代价去实现其凭借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权力、经济等问题;有的把眮体当摇钱树,卖身换钱,金钱交换肉体,肉体交换金钱的现象见怪不怪,一些女青年甘愿当男人的“二奶”、“情妇”,以致个别暴发户家里妻妾满堂,近几年流行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有人包”的谑语就折射出这种丑陋现象。在目前的经济浪潮当中,由金钱纠纷引发的离异、凶杀现象日益突出,引发干部队伍的腐败,大量侵吞国家财产。广东省揭发的贪污犯养情妇的高达95%以上,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一所大学的抽样调查显示,68%的女大学生将“经济能力”选为将来丈夫的首要要求。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对人们的婚姻情感冲击在不断加深。

第三,堂而皇之的未婚同居。过去的婚前同居和现在的“试婚”性质相同,都是指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同居,双方象夫妻一样生活。这种起源于60年代欧美国家的现象,在我国随着贞操观念的砸碎,已成蔓延之趋势。人流数量日益增多,私生子问题突出,这不仅影响着家庭伦理,而且破坏了社会规范以及可能导致出现单亲家庭、单身子女的教育问题等。据1999年底至2000年初北京市两个城区的妇幼保健院对前往婚前检查的部分待婚青年所做的专题调查,发现男女青年对未婚同居表示可以理解的的高达76.3%。此外,来自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有男朋友的外来女工群体中,70%的人与男友同居。这些现象表明当代年轻人对那种重义务轻爱情,重责任轻享受的超稳定性婚姻模式的反叛,更折射出他们对传统婚姻模式的漠然。

第四,性道德滑坡。性道德是家庭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性道德的严谨与否,反映了一个人对爱情的忠贞程度,也反映了他对家庭的责任感。目前就整个社会而言,人们对性的态度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开放,社会舆论对当前出现的非婚性行为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宽松状态。与此同时,性领域的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如“养小蜜”、“天亮之前说分手”的“一夜情”等也对人们形成一定的诱惑和冲击,使很多人陷入了错误的性活动、性道德的泥沼,致使消灭多年的性病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像瘟疫一样肆虐蔓延。此外,对重婚纳妾、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人们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使人感觉家庭生活中散发出一股浓重的复旧气味。据廖申白主持的“转型时期伦理道德的难点与对策”课题组的调查表明,对婚外情的态度:2.19%的人认为“令人羡慕”;7.71%的人认为“是个人私事,无可指责”;16.54%的人认为“可以理解”;37.61%的人认为“只能因人因事而论”;5.98%的人认为“说不清”;只有29.97%的人认为“应受谴责”。从70%的人对婚外情这种现象持不明确的否定态度来看,的确已有不少人已经丧失了性道德。无疑这将严重动摇婚姻的稳定基础。

2、家庭暴力事件滋长

家庭暴力包括有形的武力攻击和无形的精神强制力,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身、精神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虐待。它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中强者对弱者实施的,而家庭中的弱者便是老人、儿童和妇女,除了父母对儿童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以外,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环境的困扰,或感情不和,或利益不均,以及婚外性行为的增多诸多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动辄以武力要挟,使对方无路可走,以至酿成流血事件,致残、丧命、奔走他乡正是暴力所酿后果。据统计,家庭暴力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十分突出,一直呈上升趋势。据2005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研究表明,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环境中,孩子受到的伤害是最为隐蔽而持久的,一些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性格消极、孤僻、忧郁、残缺、缺乏爱心,走入社会后犯罪率高。

3、一些家庭代际关系失衡

尊老爱幼,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当代许多家庭已由往昔的以孝为本转为以子女为中心,出现“敬老不足,爱幼有余”的倾向,俗话所说的“小看鲜,老看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从一种生理性反映变成了实在的行动,个别家庭甚至“爱幼不敬老”。在尊老爱幼中,爱幼似乎不成问题,因为在绝大多数父母的头脑里,想到的更多的是亲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受感情的驱使,认为是应该的,对子女的管教保护认为是自己的权利,所以都能自觉履行。有些人对年幼的子女的关爱变成了无原则的溺爱,管教不足,放任迁就,结果使子女自私、冷漠、缺乏责任感,奢侈浪费,不能自立自强,并且孝道观念公德观念淡化,道德素养低下。有些父母放松或者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他们在对待老人方面,却缺乏应有的照顾,漠不关心,甚至厌烦、嫌弃,视老人为“累赘”、“负担”,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尤其城市中的“倒孝”现象十分普遍,啃老、弃老、虐老(包括精神虐待等),搜刮老人的钱财,占据老人的住房,有的子女参加工作后,工资收入全部入私囊,继续吃、喝、用父母的,不仅如此,结婚时还要父母掏腰包。“儿子结婚,老子发昏”这是这几年很流行的一句话。更有甚者,一些子女甚至打骂,遗弃老人,给老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一些老人走上法庭状告儿女的不孝正说明此问题的严重性——中华民族崇尚多年的孝道观念在逐渐淡化。还有的家庭虽没发生这种问题,但在长、晚辈之间缺乏感情交流,精神赡养的质量偏低。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间断使老人倍感凄凉,因为亲情的冷漠是老人最不堪忍受的,精神上的毫无依靠现在越来越成为老人寂寞的原因。在还不能靠社会福利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调适亲子关系,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家庭伦理道德出现以上种种问题,虽然不占社会主流,但其消极影响却不容忽视,已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其背后有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文化冲撞等极其复杂的根源。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要解决家庭道德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除了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外,更要凸显道德规范的矫正作用,这就需用改革精神研究弘扬中国传统婚姻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西方国家一切有益于增强我国家庭伦理道德真善美的东西,在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规范。

1、加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促进新型家庭伦理道德的完善

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以及资源配置上的高效率,由此而来的市场伦理要求是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等等。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它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它总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家庭伦理最终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恩格斯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因此,现代家庭伦理应具有适应现代社会性特点的发展功能和扩张功能,在实现人的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个体的独立人格的竞争意识。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家庭伦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市场的道德信条是公平竞争,而家庭伦理则应突出关怀原则,关心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和心理需求,使每个人在家庭中得到照料,感受在社会其它领域所无法提供的亲情与愉悦。尤其要使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能得到满足,因而市场的价值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家庭。在家庭中我们实行的是“按需分配”,而不能搞“按劳分配”,家庭必须发挥自身的独特的救助、保障功能。今天的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家庭的心理慰籍和精神安抚的功能应不断强化。与任何时期相比,人们更需要一个充满民主平等、亲切和谐、长慈幼孝,夫妻恩爱的家庭生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家庭伦理进行重新定位,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属于家庭的留给家庭,不以家庭妨害社会,也不以社会妨害家庭,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家庭伦理与社会现实的重新整合,这是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向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把现代家庭美德归纳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这种归纳既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现代意识,又继承、融合了传统的美德,因而将之作为当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和准则是毋庸质疑的。总之,在体制转换、社会转型、新旧家庭伦理道德并存交替时期,确定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对于克服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真空、不清、失灵、冲突及其所导致的家庭伦理道德认同上的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2、积极营造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血缘关系将趋向松散,而人们的业缘关系将趋向紧密,因此,家庭伦理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且是全社会的事、是所有人的事。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有通过全社会各种组织和力量共同关注人们的家庭伦理教育,才可能使家庭伦理教育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和规划,宣传、文明办、妇联、街道乡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全社会所有家庭和成员都要参与,这样才能形成气候、形成势力、形成风气,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并变为人们的实际行动。

第一、优化家庭伦理建设的社区环境

大力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加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家庭文化建设是妇女工作的传统优势领域,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重塑家庭新风,是新形势下妇联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各级妇联应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促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在活动内容上,不断增添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和有关婚姻家庭道德义务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活动方式上,抓好示范工程,树立“五好文明家庭”的示范典型。坚持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用典型的事迹感染人。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总结、表彰、推广工作,使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与现代家庭生活紧密结合。最近几年各地进行的新人新事、文明家庭、模范夫妻、好儿童、文明楼院等评选表彰活动卓有成效,大大促进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发展,今后仍应坚持并创新。此外,还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促进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家庭凝聚力,以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文明幸福的家庭不但是社会的“减压阀”,而且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一个从小在家庭中受到良好道德教育的人,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会比较容易地培养起职业道德品质。文明幸福的家庭在这里又成为更好地从事职业活动的“加油站”。在活动范围上,走出家庭小天地,步入社会大舞台,以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家庭成员社会公德意识,达到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第二、建立公正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社会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或集团当中,相当数量有组织或无组织的人们,对社会生活中某一事件、行为、现象或人物所发表的意见或议论。社会舆论直接引导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公正健康的社会舆论直接影响着家庭伦理的内容。因此,要营造有利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道德。以电影、广播、报刊、杂志、图书,新闻为主体构成的大众舆论传播体系,具有权威性强、覆盖面广、传播迅速、生动形象且直观的特点,容易被家庭成员作为道德标准而接受。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理直气壮、旗帜鲜明、满腔热情地宣传见义勇为、孝敬老人、恩爱夫妻、教子有方的先进典型及他们的家庭道德观念,鞭鞑那些不道德的家庭生活观念和行为,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形成完善,提供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家应该通过宣传舆论工具提供正确的社会导向,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减少人为的或政策性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加快民居工程建设,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充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家庭的各种后顾之忧;在人口和家庭等科学研究的规划中,有计划地发展对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的理论研究。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当今中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溺爱、娇惯,导致高消费浪潮席卷中学校园。越来越多的中学生,特别是城市的孩子们跻身“贵族学子”的行列,他们饮食消费跟着广告走,服装消费跟着名牌走,娱乐消费跟着新潮走,人情消费跟着成人走。他们把从父母那里得来的大把大把的钞票毫不吝惜的掷向商店、酒楼、溜冰场和歌舞厅。高消费不但增加了家庭负担,而且滋长了校园的奢侈作风,导致拜金思潮的泛滥,这不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而且还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

当今学生中出现的铺张浪费、不孝敬父母、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女杀死父母、的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现象,以及早恋、早孕等,都体现出当代学生普遍缺乏家庭责任感,因此在对青少年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刻不容缓。

(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在学校教育中,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体无关论。一些人认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与高中生无关,与高中教育无关。这种观点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高中教育应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社会文化素质,包括家庭伦理道德素质。这对于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是必不可少的。Www.133229.cOM家庭与社会,家庭伦理道德与社会公德是密不可分的。家庭伦理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整个社会道德水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陈旧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需要我们去破除,许多新的家庭伦理道德现象需要我们研究。条件限制论。一些人认为,对高中生进行较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很有必要,但是学校远离家庭,条件限制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实际上,这种认识是片面地,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积极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高中文科教材蕴含着丰富的家庭伦理道德资源,需要教师用心挖掘。

二、高中语文教学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策略

(一)注重暗示、陶冶的外部因素,潜移默化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伦理道德采用暗示教育。首先,要充分发挥教师在语文教学中的主导作用,精心设计和控制各种暗示信息,使其能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目标。使学生在暗示中潜移默化地进入“润物细无声”的教学境界。教师的言传身教在语文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教学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它具有很大的感染力、说服力,最易激励学生模仿,教师应以知传知、以情传情、以行导行,取得育德的高效。其次,积极营建暗示教育环境,让学生从教材资源和教学环境中获得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信息。因为优美的暗示环境,能有效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比如教学《我与地坛》,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暗示,让学生听《懂你》这首歌中联想到母亲在史铁生身后复杂而感人画面,使学生感受到母爱的深沉和伟大。

转贴于 http://

在语文教学中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政治灌输或道德说教,它是一种人文陶冶,它改造着学生的意识与心灵,积淀着价值规范,丰富着思想感情,提升着道德质量,熔铸着意志品格,强化着心理精神。文质兼美的课文孕育着丰富的育人因素,它们的具体形象又为学生乐于接受。凭借教材,对学生的思想意识给http://予有益或良好的影响,是在语文教学中加强渗透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必由之路,将会喷发巨大的能量。也就是说:教师要准确把握教学目标,善于挖掘教材中的情感因素,努力营建情感氛围,制造一个熔铸精神与灵魂的大“火炉”,把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点化出来,呼唤出来,以打动学生的心弦。

(二)和谐共振,双边互动

语文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统一,是师生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双边互动过程。这里面存在着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材、学生与教材之间的矛盾,这三对矛盾是语文教学的内在动力。语文教学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渗透要达到艺术境界就是要合理地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使之渐趋和谐,同处共振状态。教师和学生在一种和谐、融洽的气氛中,自然而然地达成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目标;在一种共振状态下,大幅度地提高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实效。可以认为,教师和学生的和谐共振,是语文教学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渗透的最佳境界。对语文教师来说,欲求这种和谐共振境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充分了解教学对象,明了学情,把握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脉搏”和“频率”,深入研究教材中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因素,因人善诱,因势利导,因材施教。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7

一、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提倡、弘扬善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善的方面,使家庭教育真正对个体的全面发展、人格塑造起到促进作用,真正体现教育的伦理特性和道德要求,家庭教育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正如有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者所主张的,“使教育成为善的事业,更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教育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使命和必然追求”。探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教育现代化呼唤家庭教育的现代化,也对现代家庭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家庭教育伦理建设体现了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教育现代化必然要求依法治教,即努力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教育服从法律规范;要求以真律教,即按教育自身的科学规律办教育;要求以善律教,即以正确的伦理观念来规范教育,而后者会对前两者产生明显的积极互动性影响。所以,教育现代化建设内在地包含了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前,家庭教育学还只是发展仅仅20年的一门教育学分支学科,社会重视普遍不够,因此,人们对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意识和建设就显得更加薄弱,理论研究更是缺乏深度和成果积累。在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中,也明显缺乏伦理道德的有效约束,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要求离现实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努力加强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的教育无法容纳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也无法容纳与时代精神根本冲突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伦理。只有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才能应对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二)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仅包含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还意味着政治制度革新、社会发展、教育的吐故纳新、传统美德的弘扬、家庭伦理的建设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然而,当前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很大的变革,它对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给家庭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教育者的父母,能够意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重视和要求以及培养人才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难以挣脱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冲突,结果矛盾与困惑重重,教育的实施处于两难境地。除此之外,社会上也缺乏一套强有力的教育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一特殊的教育职能的发挥,使家庭教育处于茫然无措的道德困境。

二、当前家庭教育伦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伦理的问题,表现在教育内容、教育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的伦理缺失和不合道德性。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它需要建立在理性的、正确的、崇高的目的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家庭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按照这一目的和要求,促进个体全面成长,引导个体趋向于真善美,体现出家庭教育的伦理追求。这对作为教育者角色的父母提出了家庭教育价值观念、理性判断等方面的系列要求。但目前家庭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作为具体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抽象教育者的家长群体,普遍体现出目的观和价值观定位上的偏差,存在着与教育伦理道德的不和谐。

(一)教育内容上的重智轻德

目前,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倾其所有,请家教、购书籍、买钢琴、参加各类补习班、特长班、培优班,整天忙得不亦乐乎,精疲力竭。但结果怎么样呢?不少家长反映家庭矛盾不断,孩子不懂得关心他人和集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家庭教育中只重智力开发,轻视或忽视思想道德教化不无联系。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确实在能力、技术等方面给个人越来越大的压力,因而不少父母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教会孩子保护自己,提高竞争的技巧和能力最为重要,道德不道德是社会的事情,与家庭教育无关。“小孩子小偷小摸不算什么,长大了会改的;学习不好可不行,将来要吃大亏。”这种“以分为本”,重智轻德的观念如今似乎很普遍,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关系紧张,孩子出现自私、任性、撒谎、懒惰、不尊敬师长,“望子成龙”、“读书成才成大器”成为许多教育者对儿童唯一的价值追求;而一些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家庭教育传统美德,如德育为先、艰苦朴素、热爱劳动、敬业奉献、乐于助人、同情尊重等,在教育者的价值定向上则受到忽视;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集体主义精神相联系的一些重要品德更是遭到冷遇。

(二)教育价值目标的功利化

家庭教育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极端“功利”和“自我”的价值观念从潜意识逐渐成为相当部分家庭的主流意识。“不少家长向子女灌输的学习动机就是:好好读书,将来考上重点名牌大学,从事热门专业的学习,毕业后能找一份好工作、有一份高收人。如果将中间过程加以省略,就变成了—读书就是为了高收人。"家长们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取向完全移至到家庭教育中,这样培养的出来的势必是价值取向单向度的人;同时,家庭教育往往把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从小灌输给儿童,过分注重个体得失,权利与义务、奉献与社会协作等集体主义价值观走向淡薄与模糊,对个体价值实现的关注大大超过对社会价值实现的关注,以至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家庭教育出现道德滑坡,民主的、人道主义的情怀和教人向善的功能显得苍白,无论对于个体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或社会、民族国家来说都是可怕的。这样的家庭教育,又怎能未来与人格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去契合教育现代化的要求?

(三)教育方法、手段上的不当

1.重言传轻身教。所谓言传,是指父母、长辈借助语言活动,用说理的方式对子女的思想品德进行的传导和影响;身教是父母、长辈用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实施的影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要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言传,又重身教。但在家庭教育实践中,不少父母却将言传和身教割裂开来,教给孩子的是一套道理,而自己的行为却与该道理相悖。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诚实,可自己在生活中却对别人说谎,那么孩子对父母的教导就难以信服。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要重视对孩子的说理教育,更要重视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为孩子树立榜样。模仿是孩子的一种重要心理特点,家长的一言一行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印象。天长日久,父母的作风、品德、性格爱好、气质特点会深深地影响孩子。前苏联的大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不要以为只有在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讲话,怎样谈论别人,怎样欢乐或发愁,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儿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过度或不及。很多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的问题解决,表现为过度关心,过度照顾,过多干涉,孩子只是父母期望获得某些结果的任意加工的“原材料”,在亲子关系中只能被动地承受。成人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要求孩子沿着成人预先设计好的成长轨道一步一步煎进。有的父母察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孩子的许多行为都严格限制,横加干涉,这实际上剥夺了孩子学习独立做人,独立解决间题和锻炼意志的机会。相反,有些家庭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放任自流,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等有关知识,有些家长认识不到孩子心理发展对日后成长的重要作用,认为孩子小,只要不生病就行了。信奉所谓“树大自然直”的道理。家长放弃教育的责任,看到子女不良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类家长有的本身素质就不高,根本谈不上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也不会与学校教育很好地配合。使得子女好的素质不能形成,坏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过犹不及,两者都是有害的,必须遵守适度的原则。 转贴于 正因为家庭教育的教育者在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方法方式等方面不合规范,造成了当前家庭教育实效低靡,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和教育者的愿望往往适得其反,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产生了如逃学厌学、心理疾病、道德低下等系列困惑,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的传统家教美德,在现时一代受教育者的身上体现微弱;相反,当前出现了明显的道德滑坡,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以至于成为当前社会违法犯罪的主体,他们被称为“幸福的年代里不幸福的儿童”。总体上说来,当前家庭教育效果低下,教育现代化的背后伴随着的是家庭教育伦理道德的失落。

三、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途径

家庭教育的现实道德矛盾和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家庭教育伦理道德建设。那么,现代家庭教育究竟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它要求我们遵循什么原则?“总体上说,现代教育的道德进步,既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条件的支持,也需要教育伦理学的理论指导,更离不开教育系统自身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一)首先继承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伦理精神的精华

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传统美德,认真研究和吸取儒家传统伦理观念中的合理内核,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价值体系、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通过建立和倡导这些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要求的伦理价值体系,清除那些残留的、不合时代精神的旧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道德境界,应该作为总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例如: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以身作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以天下为己任等等,一向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精髓。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十分崇尚这些关系间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首先就是培育、启发个体的这些道德性,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幸福、和谐和发展。这些传统的家庭教育思想对于现代家庭来说,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家庭教育所需要的基本伦理准则。挖掘这些家庭教育伦理价值的精华,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富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价值观念体系,应该成为当前伦理建设的首要内容。

(二)其次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家庭教育的最终价值目标

“现代教育应追求并努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这是教育人道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现实要求”,“它要求现代教育尊重个人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规律,尊重人的个性和自主性,尊重人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从而生动、活泼、有效地满足个人身心发展的整体要求,促进个人全面提高素质,形成完整的个性”。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它同样应该被视为现代家庭教育最高的伦理追求。家庭教育现代化对家庭教育提出的要求是:必须从封建传统的家庭本位换位到现代意义的儿童本位,把自觉追求和全面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和基本的价值尺度。现代社会全面发展的理想个体的人格是真、善、美的统一,因而现代家庭教育应该是对儿童进行求真、求善、求美的人格教育,其具体内容应该是教儿童求真、求善、求美的统一。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8

从《论语》和《孟子》的文本看,孔子和孟子对于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两个维度,应该说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社会公德方面,他们明确主张“仁者爱人”、“恻隐辞让”、“举直错诸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而在家庭私德方面,他们更是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孔孟还力图以一种符合儒家精神的特定方式,进一步把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孔子要求“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论语·学而》),孟子号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都认为人们不仅应该在家庭生活中成为富于亲情、注重天伦的“慈父孝子”,而且应该在社会生活中成为诚信正直、关爱他人的“志士仁人”。

从这个视角看,传统儒家伦理无疑能够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积极的正面效应。诚然,孔孟提倡的某些家庭私德,如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等,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古代社会等级尊卑观念的深刻烙印,因而应该从根本上予以否定。不过,他们提倡的大部分家庭私德和社会公德,诸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仁者爱人、恻隐辞让等等,就其本身而言,却是一些至今依然具有正面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高尚美德和优秀品格,可以为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传统智慧。此外,孔孟自觉地强调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和谐统一、力图把儒家道德规范体系的这两个维度有机地联系起来,显然也能够为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目前,一些论者在强调传统儒家伦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意义时,主要就是从这两个方面——儒家倡导的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大都是一些无可挑剔的优秀美德,并且还力图将二者内在地统一起来——着眼的。本文对于传统儒家伦理在这两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同样也持肯定的态度。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剔除了其中那些认同古代尊卑等级观念的陈旧内容,传统儒家伦理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正面的促进作用,而不会再产生什么负面效应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关键在于,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适用范围和本质功能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它们之间不仅包含着和谐统一的因素,而且也潜藏着张力冲突的契机,以至于其中某个维度的实现有可能导致另一个维度被消解。而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尽管儒家提倡的仁爱公德与孝悌私德本身都是一些无可厚非的优秀品德,但孔孟在把它们统一起来时所采取的那种特定方式,却恰恰会使儒家伦理陷入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尴尬境地。

一方面,如上所述,在强调两个维度的内在联结时,孔孟都明确主张:人们应该以“入则孝,出则弟”的家庭私德作为出发点,进一步去实现“谨而信,泛爱众”的社会公德,从而清晰地肯定了血缘亲情在道德生活中的首要意义,甚至把它看成是实现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所以,有子才会指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才会在批判夷子“爱无差等、施由亲始”的“二本”观念时,提出“天之生物”的“一本”原则,认为儒家只能把特殊性的血缘亲情视为惟一的本根,而不能像墨家那样把普遍性的兼爱情感也视为与之并列的另一个本根(参见《孟子·滕文公上》)。这样,对于儒家伦理来说,把社会公德建立在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便成为将二者统一起来的关键。

另一方面,为了突显家庭私德作为本根基础的首要意义,孔孟又进一步赋予它以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这集中体现在孟子的下列命题中:“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显然,根据这些命题,在伦理生活中,只有事亲、尊亲的血亲性私德才能占据独一无二的至上地位,远远高于其他一切道德规范;相比之下,就连仁爱、恻隐这些普遍性的公德,对于事亲、尊亲来说也只能是处于派生从属的依附地位,而不可能在道德规范体系中享有“为大”的终极意义。

其实,儒家始终坚持的“爱有差等”、“爱莫大于爱亲”原则,同样也是旨在强调:人们对亲人的血亲之爱不仅应该大于对他人的普泛之爱,而且应该在人们的情感生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众所周知,孟子正是依据这一原则,抨击杨朱的“为我”观和墨子的“兼爱”观是“无父无君”的“禽兽”(参见《孟子·滕文公下》)。从这个角度看,不仅赋予血缘亲情以本根基础的首要意义,而且赋予它以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并且由此将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内在地联结起来,实际上就构成了儒家思潮区别于先秦其他哲学思潮的基本精神。

儒家伦理将两个维度结合起来的这种方式,不仅在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中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而且从某种一般性的视角看似乎也是有道理的。撇开血缘关系是一种无法割断的人际关系、血缘亲情是一种极其深厚的人际情感、家庭可以说是社会有机体的构成细胞等等因素不谈,毕竟,一方面,人们总是在家庭生活中开始形成自己的道德品格;所以,倘若一个人能够首先在家庭生活中具备孝悌的私德,对于他进一步在社会生活中培养起仁爱的公德,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儒家伦理看来,既然父慈子孝构成了实现仁者爱人的本根基础,它当然也就应该被赋予高于社会公德的优先性、甚至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性;否则,一旦这个本根基础受到破坏,仁者爱人的社会公德也将因此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从确立自身了。

然而,这种乍看起来很有道理的统一方式,却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一些始料未及的负面后果,乃至最终导致社会公德受到家庭私德的压抑和否定。

首先,由于儒家伦理赋予孝悌私德以远远高于仁爱公德的终极意义,以至于后者不仅在起源上派生于前者、而且在地位上也从属于前者,结果,在它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就只有血亲私德才能构成主导性的核心内容,而社会公德却不得不受到前者的束缚限制,难以获得充分的发展。事实上,孟子便把“人之大伦”归结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中庸》也把“天下之达道”归结为“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换句话说,在他们看来,人类伦理生活的根本内容,主要就是人们在某些特殊性人际关系中理应具备的团体私德、尤其是家庭私德;相比之下,人们在普遍性人际关系中理应具备的那些社会公德,包括孔孟自己明确肯定的“谨而信”、“泛爱众”、“大丈夫”等等,反倒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前者的压抑,以致无法在儒家伦理特别强调的“人之大伦”和“天下之达道”中占据一席之地。

更严重的是,从逻辑上说,一旦在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之间发生冲突、以致出现“仁”与“孝”不能两全的局面,依据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人们就应该不惜以放弃派生从属的社会公德为代价,以求维系本根至上的家庭私德。或者借用孟子的名言来表述,如果说在仁义理想与个体生命“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依据“杀身成仁”的儒家精神,人们决不应该“舍义以取生”、而是应该毫不犹豫地“舍生以取义”的话,那么,在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依据“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人们也不应该“舍孝以取仁”、而是应该毫不犹豫地“舍仁以取孝”。结果,虽然孔孟本人的自觉意愿是以符合儒家精神的特定方式,将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有机地统一起来、乃至在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实现社会公德,但事与愿违的结局却恰恰是: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凭借家庭私德否定了社会公德,从而导致儒家伦理陷入一个难以摆脱的深度悖论。

仅仅这样通过逻辑推理、从儒家伦理的基本精神中演绎出它必然会“舍仁以取孝”的结论,或许有些令人难以接受。不过,我们同时还能从《论语》和《孟子》中,发现一些足以为这个抽象逻辑结论提供具体文本证据的命题和事例。

例如,孔子指出:“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本来,孔子一直要求人们努力弘扬仁义之道,甚至宣称“当仁不让于师”。然而,为了突显血亲私德的至上地位,他却主张:无论“父之道”是符合仁义的“正道”、还是违背仁义的“非道”,人们都应该出于父子亲情,在三年内无条件地坚守“父之道”。宋儒在解释这一命题时便特别强调:“如其道,虽终身无改可也;如其非道,何待三年。然则三年无改者,孝子之心有所不忍故也。”(转引自朱熹:《论语集注·学而注》)这显然是以“父慈子孝”的血亲私德消解了仁人志士理应具备的“为仁由己”的社会公德,从而明确地肯定“舍仁以取孝”。

又如,孔子曾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提出异议,指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本来,孔子很重视“诚实正直”的道德规范,甚至批评微生高在他人借醋时有意隐瞒真相的做法为“不直”(参见《论语·公冶长》)。然而,一旦由于“其父攘羊”而在父慈子孝与诚实正直之间出现冲突,孔子却希望人们不惜牺牲诚实正直的社会公德,通过“父子相隐”来维系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从而明确地将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

再如,孟子主张“父子之间不责善”(《孟子·离娄上》),甚至认为“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孟子·离娄下》)。本来,道德生活中的相互批评是人们培养优秀美德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孟子也承认:“责善,朋友之道也”(《孟子·离娄下》)。然而,一旦涉及至高无上的血缘亲情,他却转而主张:父子之间不应针对不道德的行为展开相互批评,以免贼害血缘亲情之“恩”。这显然也是为了巩固“父子有亲”的家庭私德,而不惜堵塞通过“责善”确立社会公德的有效途径。

又如,孟子特别赞扬舜是“尽事亲之道”的“人伦之至”,并举出两个事例为证:一是面对“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的局面,身为天子的舜能够“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二是根据“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的原则,舜曾经将“至不仁”的弟弟象“封之有庳”(《孟子·万章上》)。本来,即便在孟子的时代,公正守法和任人唯贤也已成为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公德或是职业道德。所以,在第一个事例中,孟子自己也承认:舜不应该干预皋陶逮捕瞽瞍的执法行为;在第二个事例中,舜的举动则受到了孟子弟子万章的明确质疑。然而,为了强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至上地位,孟子却对舜的两个举动都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以致公开赞同舜在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中,放弃公正守法的社会公德和任人唯贤的职业道德。

最后,孟子指出:“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孟子·尽心上》)。本来,就在提出这一命题之前,孟子还肯定了“仁者无不爱也”的社会公德;然而,为了突显事亲从兄的至上地位,他却立即补充说“急亲贤之为务”,明确主张“遍爱人”的社会公德并不具有高于“急亲贤”的团体私德的优先权和超越性。结果,在孟子看来,就连尧舜这样的圣人,也完全有理由为了“急亲贤”而牺牲“遍爱人”,即依据“事亲为大”的儒家精神“舍仁以取孝”。

人们通常以为,儒家伦理只是把孝悌私德当作建构道德体系的最初起点,而把仁爱公德视为君子道德理想的最高目标。但上面讨论的命题和事例足以表明:在儒家伦理中,只有家庭私德才能构成伦理生活的最高价值,才能享有不可侵犯的至上地位;相比之下,社会公德(包括“仁者爱人”的理想)则仅仅具有派生从属的依附意义,因此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甚至应该予以放弃。这正是孔孟积极赞同上述那些“舍仁以取孝”的主张或行为的关键原因;因为这些主张或行为虽然明显违背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某些普遍准则、乃至不惜为了家庭私德而牺牲社会公德,却又在本质上完全符合儒家伦理主张“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的基本精神。结果,尽管儒家提倡的家庭私德和社会公德大都是一些优秀的道德品格,尽管孔孟的自觉意愿的确是力图将它们内在地统一起来,但依据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儒家精神,一旦二者之间出现冲突,儒家伦理的根本选择却必然是:在深度悖论中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即所谓的“舍仁以取孝”。

上述分析很容易受到一种批评,即认为它是采取“非此即彼”的视点、而非采取“亦此亦彼”的视点,来考察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在儒家伦理中的相互关系,结果只是把二者单纯地对立起来了。对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没有任何意图,想要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亦此亦彼的和谐统一。如前所述,本文明确承认:孔孟的确是把孝悌私德与仁爱公德当作统一的整体来看待的,并且真诚地希望人们从“入则孝,出则弟”出发,进一步做到“谨而信,泛爱众”。本文只是试图指出:在孔孟提倡的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之间,既存在着亦此亦彼的和谐统一,又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张力冲突;而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恰恰在于:由于亦此亦彼的和谐统一与非此即彼的张力冲突的共存互动,孔孟真心希望能在血亲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实现的社会公德,最终反而会被它自身的这一至高无上的本根基础所否定。

尤其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导致儒家提倡的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出现张力冲突、乃至陷入深度悖论的根本原因,不是别的,正是孔孟自觉坚持的那种原本旨在确立它们之间和谐统一的儒家精神。如上所述,这种精神一方面赋予血缘亲情以本根基础的首要意义,试图由此实现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又赋予血缘亲情以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以致要求人们在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家庭私德而不惜否定社会公德。从这个角度看,在孔孟儒学的理论架构中,本来就潜藏着迫使我们在从“亦此亦彼”的统一视点考察二者关系的同时,还不得不从“非此即彼”的对立视点考察这种关系的深度契机。归根结底,儒家伦理不仅把社会公德置于家庭私德的本根基础之上、而且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的基本精神,一旦贯彻到底,势必会彻底消解社会公德的自律意义和独立地位,从而在冲突的情况下,把本来是“亦此亦彼”的既重私德、又重公德,变成“非此即彼”的只重私德、不重公德。结果,十分重视伦理问题的孔孟儒学,最终却会在悲剧性的深度悖论中,陷入缺失公德的尴尬境地。

事实上,上面论及的那些“舍仁以取孝”的命题和事例,既不是偶然相对的个别现象、也不是随机应变的权宜之计,而恰恰是儒家伦理强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的典型体现。同时,更有意味、也更引人深思的是,在《论语》和《孟子》的文本中,孔子和孟子从来没有以任何命题或是事例的形式明确主张:在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应当“舍孝以取仁”。这一点当然可以充分表明:儒家伦理“舍仁以取孝”的基本精神及其蕴含的深度悖论,是怎样彻底、内在地贯穿于孔孟儒学的整个理论架构之中的。(《孟子》中记述的舜“不告而娶”的事例,虽然表面上看似乎否定了“孝”的至上地位,却不足以证明孟子赞同“舍孝以取仁”。其实,这一事例并没有涉及治国平天下的仁政王道、而只是涉及到舜本人的婚姻;至于孟子自己对这一事例的解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孟子·离娄上》);“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孟子·万章上》)——倒恰恰可以证明:在孟子看来,舜不告而娶的主要动机,首先还是为了避免在其他方面对父母不孝,因而几乎可以说是“曲线尽孝”。)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后来一些儒家学者也提出了“从义不从父”(《荀子·子道》)、“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的观念,明确主张“舍孝以取义”,但这里肯定的“大义”,往往不是指仁者爱人、普遍正义的社会公德,而首先是指君臣有义、宗法忠义的团体私德,所谓“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公羊传》哀公三年)、“不以亲亲害尊尊”(《谷梁传》文公二年),即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舍孝以尽忠”,因而在实质上只是把“君为臣纲”置于“父为子纲”之上,并不是把社会公德置于家庭私德之上。宋明儒学以及当代新儒学尽管比孔孟儒学更有力地突显了仁、诚、敬等公德规范的重要意义,甚至还富于创造性地提出了“理一分殊”的观念,试图由此解决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之间的矛盾冲突,但他们并没有从深度层面上对孔孟儒学强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展开任何批判,相反在总体上依然对《论语》和《孟子》中那些“舍仁以取孝”的命题和事例持积极肯定、热情赞美的态度。(可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有关上述命题和事例的注解和评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充分肯定社会公德的重要意义及其与家庭私德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又凭借本根至上的家庭私德压抑否定派生从属的社会公德,实际上就构成了整个传统儒家伦理未能摆脱的一个深度悖论。

许多论者往往认为,儒家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主义、群体主义的道德观,因为它有力地肯定了普遍性的仁爱理想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儒家伦理与其说是一种注重社会公德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道德观,不如说是一种强调家庭私德的团体主义、血亲主义道德观。不看到这一点,我们就无法全面评价传统儒家伦理对于现实道德生活的复杂效应。

这种复杂效应的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儒家伦理的主导地位和深远影响,人们在高度重视慈孝友悌的家庭私德、甚至因此形成了很有特色的悠久伦理传统的同时,往往又流露出相对轻视社会公德的伦理倾向,以致一些基本的公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公正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等,在道德领域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有时甚至受到漠视。

这个论断乍看起来,似乎像“儒家也缺德”(儒家相对缺失或是轻视社会公德)的命题一样令人难以接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其中包括一些自觉站在儒家立场上的学者)早已清晰地指出了国人生活中的这种伦理倾向,甚至还在不同程度上把它与传统儒家伦理的深远影响联系起来。

例如,梁启超在1902年便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试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从出者也。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虽然他这里所说的“私德”也包括“独善其身”的内容,但紧接着他又指出:“今试以中国旧伦理,与泰西新伦理相比较:旧伦理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伦理,曰国家伦理。……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见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3-214页。)

再如,费孝通在1945年也指出:在中国的城乡生活中,“最大的毛病是‘私’。……扫清自己门前雪的还算是了不起的有公德的人,普通人家把垃圾在门口的街道上一倒,就完事了。”他认为,引发这类“公德心被自私心驱走”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么一个以亲属关系布出去的网”,由此导致了“中国传统结构中的差序格局”;而“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有差等的次序。……孔子的道德系统里绝不肯离开差序格局的中心……。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费孝通:《乡土中国·差序格局》;见鲍霁主编:《费孝通学术精华录》,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页。)的确,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相对缺失的那些公德规范,在私人生活中往往能够得以贯彻。例如,一般来说,很少有人会在亲友同事家中不守规矩、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财物。这种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采取双重标准、以致“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的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

又如,梁漱溟在1949年同样指出:公德“恰为中国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觉得,自与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觉到。”其具体表现就是:缺乏法治精神(“西洋人之执法与中国人之徇情,对照而说”),缺乏组织能力(“时论所讥‘一盘散沙’”),缺乏纪律习惯和公共观念等。至于造成这类现象的原因,他认为是由于“西方人集团生活偏胜,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为西方人集团生活开路的是基督教;同时不待说周孔教化便为中国人开了家族生活之路。”(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见鲍霁主编:《梁漱溟学术精华录》,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51-254、259-260页。)

最后,熊十力在1951年所写的一封致梁漱溟、讨论上述有关中国人缺乏公德的看法的书简中,更是激进地指出:“家庭是万恶之源,衰微之本,……无国家观念,无民族观念,无公共观念,皆由此。……有私而无公,见近而不知远,一切恶德说不尽。……尊书巧避家庭本位之丑,而曰伦理本位,……何预于中国社会?”此外,他还在《六经是孔子晚年定论》、《乾坤衍》等论著中多次指出:“孟子主张以孝治天下”,“坚守小康之壁垒”,“宗法思想狭隘一团”,未达“天下为公之大道”。(见《现代新儒学的根基——熊十力新儒学论著辑要》,郭齐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第416-438页;景海峰:《熊十力》,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160页)

在论及近些年来时有发生的缺失公德现象时,人们往往把它主要归因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膨胀。毋庸置疑,我们决不应该低估这些因素对于当前道德失范现象的重大影响。(实际上,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社会公德的领域,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家庭私德的领域,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位学者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尚未真正进入中国社会之前,就明确指出了国人伦理生活中的缺失公德倾向。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还不约而同地充分肯定了儒家思潮重视伦理问题的典型特征;梁漱溟甚至因此强调“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以与“西洋近代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相对照。(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见鲍霁主编:《梁漱溟学术精华录》,第264页。)于是,由此引起的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就是:既然儒家思潮十分重视伦理问题,既然它长期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那么,深受儒家伦理传统影响的国人,为什么会在这一传统尚未真正受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之前,就已经流露出那种相对缺失社会公德的明显倾向?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充分注意到中国古代封闭性的小农经济、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以及差序格局等因素的根本决定作用。不过,与此同时,我们显然也无法回避传统儒家伦理在这方面所具有的深度负面效应。事实上,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儒家伦理对于仁爱恻隐等公德规范的推崇肯定,如果我们因此首先把它看成一种群体主义的道德观、而根本忽视它自身所蕴含的深度悖论,这个问题就很难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得到合理的解释。归根结底,正是这种深度悖论,使得不仅十分注重伦理问题、而且积极肯定社会公德的儒家思潮,最终流露出重私德、轻公德的伦理倾向;而从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角度看,也正是由于儒家伦理长期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以潜移默化的积淀方式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才会在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中形成一方面特别强调家庭私德、另一方面却又相对缺失社会公德的奇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目前依然存在的缺失公德现象,传统儒家伦理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也是难辞其咎的,必须承担起它所应该承担的那份责任。

鉴于传统儒家伦理在深度悖论中对于现实道德生活所产生的上述复杂效应,我们显然有必要深入思索如何才能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找到一条既能充分发扬它的正面意义、又能有效克服它的负面影响的可行途径。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传统儒家伦理与公民道德规范之间的本质差异。

从根本上说,孔孟是在先秦社会那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宗法血亲礼制的基本结构而提倡儒家伦理的。因此,传统儒家伦理在实质上还是古代意义上的“君子”道德规范体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它才会特别强调血亲性家庭私德在伦理领域的本根至上地位,不仅把它视为一切道德规范由之产生的源泉基础,而且把它视为一切道德规范中的最高价值,从而确立起团体主义、血亲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相比之下,公民道德规范却是在现代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建构起来的。因此,它根本不可能以团体主义、血亲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而必然是以集体主义、群体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才会一方面充分肯定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兼顾结合、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主张在三者利益出现冲突时,应该自觉牺牲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以求维护全体公民的社会整体利益。这与传统儒家伦理一方面充分肯定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主张在出现冲突时不惜放弃社会公德、以求维护家庭私德的基本精神相比,无疑是很为不同的。

有鉴于此,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首先应该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伦理的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自觉坚持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以旨在维护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社会公德作为本根基础,建立和发展旨在规范家庭内部和谐关系的家庭美德,并且因此把群体性的社会公德置于团体性的家庭美德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克服传统儒家伦理的那些负面效应,尤其是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杜绝那种把团体性家庭利益置于群体性社会利益之上、甚至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现象发生。

应该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求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不仅完全符合现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而且与社会公德和家庭私德自身的本质特征也是根本一致的。

首先,从适用范围的角度看,家庭私德只能限定性地适用于家庭内部,无法开放性地适用于整个社会;相比之下,社会公德则不仅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就此而言,显然不是家庭私德构成了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而是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在逻辑在先的意义上构成了包括家庭私德、职业道德在内的所有特殊性道德规范的本根基础,即梁启超所说的“公德者,诸德之源也”。(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见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第216页。)事实上,尊长抚幼、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家庭私德,不仅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被看成是尊重他人、诚实守信、仁者爱人、恻隐辞让这些普适性的公德规范在特殊性血亲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和扩充展开。

其次,更重要的是,从本质功能的角度看,家庭私德只是旨在维系家庭团体的和谐关系和特殊利益,而社会公德则是旨在维系社会整体的和谐关系和普遍利益(因此也包括所有家庭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共同利益)。就此而言,我们当然没有任何理由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乃至为了维护家庭私德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德;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就等于是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尤其在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中,显然只有社会公德才能具有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基础性和至高无上性。

因此,尽管儒家伦理特别强调家庭私德的本根至上地位,似乎拥有这样那样的充分理据——诸如血缘关系是一种无法割断的人际关系,血缘亲情是一种极其深厚的人际情感,家庭可以说是社会有机体的构成细胞,以及人们的道德品格最初总是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等等,但所有这些因素都不足以使我们在现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中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乃至为了维系家庭私德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德。换句话说,无论血缘关系如何牢固,无论血缘亲情如何深厚,无论家庭对于社会具有怎样重要的构成价值,无论家庭生活对于道德成长具有怎样深刻的伦理意义,所有这些因素都不能够、也不应该成为我们在伦理领域内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的辩护借口。例如,就像仅凭个人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原子”地位并不足以证明个人具有相对社会整体而言的本根至上意义一样,仅凭家庭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细胞”地位,同样也不足以证明家庭(或家庭私德)具有相对社会整体(或社会公德)而言的本根至上意义。再如,虽然家庭生活的确构成了人们形成道德品格的最初环境,但这也不能证明家庭私德就可以相应地构成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实际上,从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视角看,即便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教育子女的时候,也应该把尊重他人的普遍性社会公德放在首位,然后再在这一基础上按照血亲关系的具体特征和内涵,进一步帮助子女培养起孝敬父母的特殊性家庭美德,而不应该像传统儒家伦理主张的那样,一开始仅仅强调父慈子孝的根本意义,然后再设法将这种血亲私德进一步扩展到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普通人那里。

所以,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批判性地扬弃改造传统儒家伦理,使其实现从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向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的根本转换。

诚然,这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也有可能导致在出现冲突时凭借社会公德否定家庭私德的悲剧性悖论。不过,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本质特征方面的上述差异,这种悖论在性质上却与传统儒家伦理陷入的那种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深度悖论截然不同。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9

    一、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提倡、弘扬善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善的方面,使家庭教育真正对个体的全面发展、人格塑造起到促进作用,真正体现教育的伦理特性和道德要求,家庭教育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正如有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者所主张的,“使教育成为善的事业,更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教育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使命和必然追求”。探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教育现代化呼唤家庭教育的现代化,也对现代家庭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家庭教育伦理建设体现了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教育现代化必然要求依法治教,即努力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教育服从法律规范;要求以真律教,即按教育自身的科学规律办教育;要求以善律教,即以正确的伦理观念来规范教育,而后者会对前两者产生明显的积极互动性影响。所以,教育现代化建设内在地包含了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前,家庭教育学还只是发展仅仅20年的一门教育学分支学科,社会重视普遍不够,因此,人们对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意识和建设就显得更加薄弱,理论研究更是缺乏深度和成果积累。在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中,也明显缺乏伦理道德的有效约束,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要求离现实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努力加强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的教育无法容纳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也无法容纳与时代精神根本冲突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伦理。只有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才能应对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二)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仅包含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还意味着政治制度革新、社会发展、教育的吐故纳新、传统美德的弘扬、家庭伦理的建设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然而,当前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很大的变革,它对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给家庭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教育者的父母,能够意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重视和要求以及培养人才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难以挣脱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冲突,结果矛盾与困惑重重,教育的实施处于两难境地。除此之外,社会上也缺乏一套强有力的教育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一特殊的教育职能的发挥,使家庭教育处于茫然无措的道德困境。

    二、当前家庭教育伦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伦理的问题,表现在教育内容、教育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的伦理缺失和不合道德性。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它需要建立在理性的、正确的、崇高的目的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家庭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按照这一目的和要求,促进个体全面成长,引导个体趋向于真善美,体现出家庭教育的伦理追求。这对作为教育者角色的父母提出了家庭教育价值观念、理性判断等方面的系列要求。但目前家庭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作为具体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抽象教育者的家长群体,普遍体现出目的观和价值观定位上的偏差,存在着与教育伦理道德的不和谐。

    (一)教育内容上的重智轻德

    目前,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倾其所有,请家教、购书籍、买钢琴、参加各类补习班、特长班、培优班,整天忙得不亦乐乎,精疲力竭。但结果怎么样呢?不少家长反映家庭矛盾不断,孩子不懂得关心他人和集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家庭教育中只重智力开发,轻视或忽视思想道德教化不无联系。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确实在能力、技术等方面给个人越来越大的压力,因而不少父母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教会孩子保护自己,提高竞争的技巧和能力最为重要,道德不道德是社会的事情,与家庭教育无关。“小孩子小偷小摸不算什么,长大了会改的;学习不好可不行,将来要吃大亏。”这种“以分为本”,重智轻德的观念如今似乎很普遍,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关系紧张,孩子出现自私、任性、撒谎、懒惰、不尊敬师长,“望子成龙”、“读书成才成大器”成为许多教育者对儿童唯一的价值追求;而一些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家庭教育传统美德,如德育为先、艰苦朴素、热爱劳动、敬业奉献、乐于助人、同情尊重等,在教育者的价值定向上则受到忽视;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集体主义精神相联系的一些重要品德更是遭到冷遇。

    (二)教育价值目标的功利化

    家庭教育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极端“功利”和“自我”的价值观念从潜意识逐渐成为相当部分家庭的主流意识。“不少家长向子女灌输的学习动机就是:好好读书,将来考上重点名牌大学,从事热门专业的学习,毕业后能找一份好工作、有一份高收人。如果将中间过程加以省略,就变成了—读书就是为了高收人。"家长们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取向完全移至到家庭教育中,这样培养的出来的势必是价值取向单向度的人;同时,家庭教育往往把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从小灌输给儿童,过分注重个体得失,权利与义务、奉献与社会协作等集体主义价值观走向淡薄与模糊,对个体价值实现的关注大大超过对社会价值实现的关注,以至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家庭教育出现道德滑坡,民主的、人道主义的情怀和教人向善的功能显得苍白,无论对于个体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或社会、民族国家来说都是可怕的。这样的家庭教育,又怎能未来与人格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去契合教育现代化的要求?

    (三)教育方法、手段上的不当

    1.重言传轻身教。所谓言传,是指父母、长辈借助语言活动,用说理的方式对子女的思想品德进行的传导和影响;身教是父母、长辈用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实施的影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要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言传,又重身教。但在家庭教育实践中,不少父母却将言传和身教割裂开来,教给孩子的是一套道理,而自己的行为却与该道理相悖。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诚实,可自己在生活中却对别人说谎,那么孩子对父母的教导就难以信服。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要重视对孩子的说理教育,更要重视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为孩子树立榜样。模仿是孩子的一种重要心理特点,家长的一言一行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印象。天长日久,父母的作风、品德、性格爱好、气质特点会深深地影响孩子。前苏联的大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不要以为只有在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讲话,怎样谈论别人,怎样欢乐或发愁,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儿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过度或不及。很多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的问题解决,表现为过度关心,过度照顾,过多干涉,孩子只是父母期望获得某些结果的任意加工的“原材料”,在亲子关系中只能被动地承受。成人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要求孩子沿着成人预先设计好的成长轨道一步一步煎进。有的父母察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孩子的许多行为都严格限制,横加干涉,这实际上剥夺了孩子学习独立做人,独立解决间题和锻炼意志的机会。相反,有些家庭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放任自流,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等有关知识,有些家长认识不到孩子心理发展对日后成长的重要作用,认为孩子小,只要不生病就行了。信奉所谓“树大自然直”的道理。家长放弃教育的责任,看到子女不良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类家长有的本身素质就不高,根本谈不上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也不会与学校教育很好地配合。使得子女好的素质不能形成,坏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过犹不及,两者都是有害的,必须遵守适度的原则。

   正因为家庭教育的教育者在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方法方式等方面不合规范,造成了当前家庭教育实效低靡,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和教育者的愿望往往适得其反,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产生了如逃学厌学、心理疾病、道德低下等系列困惑,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的传统家教美德,在现时一代受教育者的身上体现微弱;相反,当前出现了明显的道德滑坡,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以至于成为当前社会违法犯罪的主体,他们被称为“幸福的年代里不幸福的儿童”。总体上说来,当前家庭教育效果低下,教育现代化的背后伴随着的是家庭教育伦理道德的失落。

    三、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途径

    家庭教育的现实道德矛盾和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家庭教育伦理道德建设。那么,现代家庭教育究竟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它要求我们遵循什么原则?“总体上说,现代教育的道德进步,既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条件的支持,也需要教育伦理学的理论指导,更离不开教育系统自身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一)首先继承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伦理精神的精华

    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传统美德,认真研究和吸取儒家传统伦理观念中的合理内核,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价值体系、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通过建立和倡导这些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要求的伦理价值体系,清除那些残留的、不合时代精神的旧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道德境界,应该作为总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例如: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以身作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以天下为己任等等,一向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精髓。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十分崇尚这些关系间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首先就是培育、启发个体的这些道德性,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幸福、和谐和发展。这些传统的家庭教育思想对于现代家庭来说,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家庭教育所需要的基本伦理准则。挖掘这些家庭教育伦理价值的精华,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富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价值观念体系,应该成为当前伦理建设的首要内容。

    (二)其次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家庭教育的最终价值目标

    “现代教育应追求并努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这是教育人道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现实要求”,“它要求现代教育尊重个人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规律,尊重人的个性和自主性,尊重人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从而生动、活泼、有效地满足个人身心发展的整体要求,促进个人全面提高素质,形成完整的个性”。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它同样应该被视为现代家庭教育最高的伦理追求。家庭教育现代化对家庭教育提出的要求是:必须从封建传统的家庭本位换位到现代意义的儿童本位,把自觉追求和全面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和基本的价值尺度。现代社会全面发展的理想个体的人格是真、善、美的统一,因而现代家庭教育应该是对儿童进行求真、求善、求美的人格教育,其具体内容应该是教儿童求真、求善、求美的统一。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10

一、伦理性:亲属法本质论

何谓亲属法的性质?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展现学者们对亲属法的正当性问题的基本认定。目前,婚姻法学界的学者们在他们的专著或主编的教材中就亲属法正当性问题都有大致的描述。不过,学者们并不都是以法哲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而是在亲属法的特点、特征、特质或性质这一层面来认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亲属法具有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要式性[1]5 ;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显明的伦理性以及要式、强制性” [2];具有调整对象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身份性、调整内容的伦理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3] ;具有适用上的极大广泛性、内容上的强烈伦理性、规范上的强行性[4];具有习俗性、差异性、伦理性、团体性、强行性、身份法性[5]2-4;是具有习俗性、伦理性、亲属团体性的强行法、普通法[6]。从学者们所提炼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看,“伦理性”是一致的结论。学者们在论及亲属法的伦理性时,写道:“夫妻、亲子等相互之关系,伦理的色彩特别浓厚,亲属法之规定,须以合于伦理的规范为适宜,而且有其必要。”[1]5“在婚姻家庭问题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婚姻法的主要特色之一,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法律上的每项规定,也是道德要求”[2]18。“由于以两性关系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具有深刻的伦理性,这种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法中就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2]56,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亲属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亲属法以儒家的伦理观为其思想基础,欧洲中世纪的亲属法则以基督教的道德为其精神支柱” [7]。可见,学者们在认识亲属法伦理性质的角度上虽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学者们所提炼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除“伦理性”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形式规范上的特性,如适用上的广泛性(或称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团体性和身份性、规范本身的要式性和强行性;二是法律形式规范以外的特性,如习俗性、差异性(或称民族性、地域性)。依笔者愚见,这些所谓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有待于重新认定。

(一)亲属法的性质要从“形式”与“实质”这一范畴来进行思考和认定

从法律形式看,“广泛性或普遍性并非是亲属法的特性,因为作为普通法的民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物权法、债法、继承法亦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或普遍性的特点”,“要式性”也“并非亲属法的特点,而是身份行为的特征” [5]4。另外,即使亲属法具有团体性、身份性以及强行性,也只是其表面特质而已,其深层的原因在于亲属法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的伦理性,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伦理实质。也就是说,亲属法具有的形式特征是其伦理实质的表征。至于亲属法的习俗性,也与亲属法的伦理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婚姻家庭习俗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积累并共同享有的,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形态、民族心理特征、伦理道德、宗教观念等多种因素。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大都以风俗习惯的形式出现,并以社会舆论作为其强制手段。马克斯・韦伯也在很大程度上将习惯和惯例等同于道德,他认为“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每一个伦理体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惯例的支持,也就是说,违背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 [8]。伯特兰・罗素在论及道德、习俗和法律的关系时写道:“积极的道德(指类乎法律的道德――笔者注)比个人的道德出现得早,或许比法律和政府也早。它最初是部落的习俗,法律就是从这些习俗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试想一下如今在极原始的野蛮人中还可看见的关于谁能与谁结婚的特别详细的规则……这同我们的禁止结合的规则使我们感到的道德上的强制力一样。”[9]因此,从“形式”与“实质”这一对范畴来进行思考和认定亲属法的性质,当属伦理性无疑。

(二)亲属法的性质要从亲属法的正当性这一角度来思考和认定

1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9卷第5期

曹贤信亲属法伦理本质的人性之维――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

法的正当性问题是法律秩序乃至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哲学关于法律正当性的论争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问题之一,法律存在于何种类型之实体之中,以及,此种实体通过何种方式联结成为我们所谓的‘法律’这一核心实体?答案是,法律是由作为意义承载物的规范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问题之二,法规范作为意义的承载物如何与现实世界相关联?此种关联可通过‘权威的颁布’和‘社会实效’得到理解,当然,就后者而言,强制或强力也是不可或缺的。问题之三,是关于法的正确性或合法性的,此处又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0]

在西方哲学上,各种法学流派都对法律的正当性有不同的论述。上述第一个问题涉及规范和规范体系这两个概念,各法学派都展开过本体论上的论述;第二个问题属于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派的领域;第三个问题则是自然法所主导的核心命题。各法学流派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正当性概念,如自然法学派主张伦理正当性,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法的有效性(合法性),历史法学派提出法的“民族精神”,社会法学派提出的法的“合理性”等。一如有学者指出的,正当性问题涉及一个“问题束”,就是以法的正当性、有效性、权威性的基础、根据、渊源为核心的一组问题,具体包括:(1)法的合法性;(2)法的证成;(3)法的合理性;(4)法的有效性与实效性;(5)法的权威性与服从法律的义务等。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以“正当性”为轴心或者具有某种“家族相似性”的问题[11]。

一般公认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是对“正当性”问题作出系统阐述的第一人。经他所阐释的“理想类型”和“统治形态论”之后,各法学派在寻求法的正当性时基本围绕经验和理性这两个维度进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实证主义和新自然法学这两大主流学派所展开的“正当性”的论辩。概而言之,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纯粹的形式合法性,视法律为政治权威中占优势地位的意志之具约束力的表达,拒绝承认任何对于实质合法性之诉求超过对于法律效力的追求;而自然权利理论则将实在法之实质合法性直接溯源于更高之道德律令[12]。比较而言,自然法的伦理正当性理论有助于解决的问题有二:其一,为法律正当性提供一个评价性或规范性的基础;其二,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创制和适用的意义。同时,自然法的伦理正当性理论也面临一个问题:法律的界限何在?这也正是法律实证主义为何抛出分离命题、批判自然法理论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如果坚持以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合法性”来证明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则势必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本身是一种秩序,被证明“合法性”的法律就应当是一种好秩序。那么,这种“好”又如何证明呢?只能得出一个答案:好秩序意味着一种符合正义、道德的秩序。在任何社会,任何成员都必须向他人履行道德义务。当这些义务获得一定程度的重要地位时,就会具有一种法律性质。因此,法的伦理正当性是阐释法律正当性的较为理想的模式,而自然法理论无疑为制定法提供一种价值理性的正当性证明,同时自然法的规范作用也为制定法提供一种伦理基础,并指导和约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既然可以以自然法理论论证其正当性,那么具有特殊性质且不含纯技术因素的亲属法概莫能外。

亲属法的正当性的论证进路有二:一是从亲属法形式证成“合法性”;二是从亲属法实质证成“正当性”。这两条进路的选择,实际上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的选择。如选前者,必然会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由于法律具有“合法性”,守法的道德义务则无必要,因为法律本身已被视为是正当的。如选后者,伦理道德就是法律价值判断的依据。笔者持后种立场,并认为亲属法的性质与其价值判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知道,亲属法规范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与一切其他的社会关系一样要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那么,亲属法的价值判断依据何在?对此,中国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婚姻家庭法的道德基础,本人认为,也可以称其为基本价值,就是要讨论婚姻家庭法的正当性是什么?人们为什么更愿意处于由婚姻家庭法调整所确认的社会状态之下,而不是处于无这类法律的状态之下……婚姻家庭实践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或者人们是否应该被合法迫使或受到法律鼓励去组织家庭[13]?“亲属的身分关系,是法律以前关系,乃是人伦秩序,唯因外在必要,而被法律秩序化以后,则变为亲属的身分法关系,但其有人伦秩序本质,并不因而有所改变”[14]。其根源在于,“无论在逻辑体系还是历史体系中,家庭都在深层次上关联着道德与法律,构成二者关系的价值资源及其难题”[15]。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亲属法的本质是其伦理性,其他特征是其伦理性的表征。

二、人性论:亲属法伦理本质的逻辑起点

研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有现时性、历时性两种角度。从现时性角度研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民众为什么要遵守现行亲属法?现行亲属法的效力和权威源于何处?如果纯粹以婚姻家庭伦理分析亲属法的伦理性,一般只能很好地说明这些规则是如何维持的,却无法解释这些规则是如何产生的,更无法解释亲属法正当性的根源。正如涂尔干所言,“要想深刻地理解一种规矩或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准则或一种道德准则,就必须尽可能地揭示出它的最初起源;因为在现实和过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16]3。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应当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这一伦理学基本范畴着手分析,即应当从历时性角度研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其中关键在于厘清亲属法与其伦理的共同的出发点源于何处。

(一)亲属法伦理正当性的根源

自然法论者认为实在法根源于自然法,并竭力从人的“本性”中说明自然法,乃至于一切法现象,因而一些自然法学家建议把他们视为实在法之基础和本源的“自然法”一词改为“人性法”[17]。是故,法律根源于人性和法律必须具有伦理性是一回事。正因如此,自然法学家视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道德,一种实现道德的必不可少的手段[18]。同样,亲属法也以人性为基础和出发点。但人性为什么是亲属法乃至整个法律的基础和出发点呢?学者们一旦涉及这一问题时,几乎所有的回答或假定便是“因为人性是恶的”。其实,这一假设的根基非常脆弱。如果人性是善的,就不需要法了;如果人性是恶的,法也无能为力。因为如果人的本性是邪恶的,那法也无法引导人向善,也无法让人去恶,除非把人性连根铲除。但那样一来,人性也就不再是人性,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了。对人性的规范或引导,需要婚姻家庭伦理,但只靠婚姻家庭伦理肯定有限。只有将婚姻家庭伦理上升为亲属法,以其合规律性、价值性、明确性、具体性和强制性来发挥对人性的引导、调控与提升功能,才可言人性是亲属法的基础和出发点。人们之所以需要亲属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需求,是希望婚姻家庭关系有序、和谐稳定,以增强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

只有基于婚姻家庭伦理上的正当性才是亲属法正当性的本源含义,而提供这种正当性的恰恰是根植于人性深处的一种理性本能。因为“人生来就具有关于正当和不正当的观念,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其依据不是某个统治者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多数人的命令,而是自然,也即以先天的理念为基础”[19]。一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的着眼点是人,如果法律自身不体现一定的道德要求,不体现一定的人权精神,不考虑人的最基本的价值需求(生命、自由、荣誉、幸福),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义内容,那么它不仅违反人性和道德,而且,甚至会变成社会动荡的直接原因。可以说,法律本身也存在着合理性,即法律应当被人们在内心里得到认同”[20]。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亲属法是婚姻家庭伦理在法律上的体现形式,也是发展婚姻家庭伦理的法律基础,亲属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婚姻家庭伦理的人性基础。质言之,人性基础是亲属法伦理本质的逻辑起点。

(二)亲属法伦理正当性下的人性论

1.人性的构造因素

所谓人性,也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21]。人生而固有的本性并不仅指人的自然属性,同样也包括人的社会属性。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每一种人性的内部结构看,人性有质与量的区分。人性的质是普遍的、必然的、一成不变的;人性的量则是特殊的、偶然的、可变的。人的本质是社会本性,但人的本质与人性是两个概念,人性是一个外延大于人的本质的概念。人不仅是人,而且是生物,是动物。人与其他动物相比,人具有特性,但也具有动物性。人的特性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所特有的普遍属性,即人所具有的特殊的、高级的属性,如能够生产劳动、有语言、有意识、有情感、有理性等。人的动物性是人具有的基本的、低级的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具有的共同性,如能够自由活动、有食欲和等。然而,人的动物性是不是人性呢?这是两千年来人性概念的争论焦点。以孟子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人的动物性不是人性,而以告子为代表的非主流观点则认为人生而固有的任何本性都是人性。孟子和告子曾有过一场辩论:“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告子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 确实,狗性、牛性与人性不同,但孟子的错误在于将人的特性视为人性,而无视人的动物性。人性与狗性、牛性相比,既有相同的属性,也有不同的属性。也就是说,人性包括人的特性和人的动物性这两种类型。

人的动物性不但是人性,而且与人的特性相比,乃是更为重要的人性[22]。人从遗传上讲是动物,从特性上讲是人,所以他既具有生物的需要,也具有人的需求[23]。现代心理学也证明了这一点。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由此可见,人类存在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被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超越生物性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被称为“精神需要”。生理需要,是指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衣、食、住、性方面的要求。“毋庸置疑,这些生理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24]。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类的生存就成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生理需要是推动人类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人的一切需要都始源于人的食欲、等生理需要,亦即人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本性是人的诸如食欲、等与其他动物共同的属性――人的动物性。正如告子所说:“食色,性也。”精神需要,是指人需要舒适、安逸,以便生活得好,具体包括情感、心理、认识、判断、理性、理想、信仰等方面的需要。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采人性无善恶的立场,认同对人性作出“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属性的划分,认为与之对应的是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概言之,笔者所谓的人性,是指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性,统摄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层次。

2.人性的道德规制

人性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入道德评价对象的是那些以利害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以及为此类行为的心理。行为是外在表现,其心理是内在因素。人性中的“人的特性”或“人的动物性”本身无法作善恶判断,其善或恶指的是一种道德的评价结论。道德就是从人性的规制需要,特别是从行为的利益关系中引伸出来的。也就是说,道德是以人性为基础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道德使人以人的方式而不是以动物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意味着道德是对人的动物性的克服与超越,或者说道德标识着人超越其动物性的努力及其结晶。同时,道德也使人以社会性的人的方式而不是单个个体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意味着道德使人的特性有了行为内容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无论人是以人的动物性还是以人的特性所为的那些受利害意识支配的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都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其中介是利害关系。此种利害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并不以物质利益为限,所有人类的价值感情的满足,尤其是对正义感情的满足等,都可纳入利益的范畴。利益的内涵虽是随着社会变化而有所不同,但都受各时代社会伦理道德所认定的人类价值观念的调整。简言之,利益就是用来衡量客体对象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其满足程度的工具。人类基于利益而行为,于是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就通过利益而得以体现。“利益”这种起中介作用的工具性价值如何,则直接体现在其行为的道德评价上。

无论是人的动物性衍生出的生理需要,还是从人的特性衍生出的精神需要,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人的特性不断提升人的动物性并使之得到合理满足。这里所谓的“合理”是指它反映了人的正当利益。人性的现实生成和完善,需要通过道德规范的引导和塑造才有可能,而为了人性的不断完善,任何既有的道德规范,也应当随着历史生活的发展而调整和变革自身[25]。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利己是必然的,利他、害己、害他是偶尔的。费尔巴哈认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是道德的基础,因为“本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也是同别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有关联性的”[26]。由此可见,利害意识对人性基础上的行为价值认同是有影响的,因而得以推衍成道德善恶判断,由此进一步衍生出正义与非正义、勇敢与懦弱、荣与辱、福与祸等道德观念。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27]30。

任何道德都起源于人性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而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增进道德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当今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人性与道德的关系理论应当是这些理念形成的较为重要的理性基础。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更应提倡这些理念。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扩大了的家庭。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家庭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关系状态的一种要求。

三、同构化:人性对亲属法伦理本质的作用机理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伦理是基于规制人性而产生和发展的,人性基础是亲属法伦理本质的逻辑起点。然而,从人性上升为亲属法规范并不是单一、直接的,而是复杂、间接的同构化过程。

(一)从人性到婚姻家庭伦理

1.从人性到婚姻伦理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每一个人是这个社会利益共同体的成员,也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要结成社会,必须意识到结成社会所带来的益处。促使人意识到这种益处的最原始的原则是两性之间自然的望。在罗素看来,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发生于两个来源:冲动和愿望。冲动,是人类本性中偏重本能的部分,本能则是一切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冲动对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促使人做出吃喝、等行为的不是目的,而是冲动。恩格斯在论及人类两性关系的历史发展时曾说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的复杂情况,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底使我们追溯到一个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关系时期。”[28]这种杂乱的关系时期的存在,说明人在从动物界升华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过渡时期,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动物似的,任何一个人的性冲动随时都可能得到满足和宣泄,根本不存在满足的羞耻心理,当然无性伦理可言。

随着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促使人类意识和思维的产生之后,人的特性这一人性属性才得以形成,因而人类两性就有了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冲突。也就是说,两性的社会性带来了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矛盾,有必要解决由带来的精神需要的满足问题。早期人类认识到性杂乱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于是对原本纯属于动物本能的人类两性性冲动有了要受制于社会性的愿望。这种社会性的愿望表现为对个体之间后果的社会共同利益的理性诉求。正因为人性不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才需要有道德规则来教诲行为[29]11。因此,判断人类两性是非善恶的调整个人与群体利益矛盾的性伦理便应运而生了:凡符合社会群体利益的就是善的,而违群体利益的就是恶的。自人类产生了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即血缘家庭之后,人类便告别了两性杂交的无道德状态。规范两性性关系的某些通行禁忌在长期的实践中被固定下来,成为了调整两性性关系的性伦理规范。

无禁忌便无婚姻,更无婚姻伦理。性观念之中必然包括婚姻观念,因而性伦理必然要转化为婚姻伦理。婚姻伦理是规范男女两性婚姻关系的行为体系和评价体系,并且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有着不同的规制目的。

第一,婚姻伦理对人的动物性的规制目的。“”是人性中人的动物性的体现,是生理需要。不同社会或其不同时期,婚姻伦理都明确限定了的对象范围,抑制了人的动物性的随意发挥。可以说,婚姻伦理的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关于规范人的动物性的历史。从起源看,婚姻伦理是在性禁忌特别是性禁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婚姻伦理的演变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群婚伦理。群婚伦理,以群婚禁忌为核心,而群婚禁忌主要表现为禁忌[29]16。群婚经历了兄妹婚(即血缘群婚)和伙婚(即亚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恰恰代表了禁忌的两个连续阶段。兄妹婚时期,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交合;伙婚时期,则禁止兄弟姐妹之间同代交合,但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可以婚配。(2)对偶婚伦理。对偶婚伦理的内涵主要有:分属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间内稳定地实行婚配,从而排除了群婚制下“共妻”或“共夫”的混乱性关系。这只是相对的。一个女子虽有“主夫”,但不排除她同时与其他男子保持两性关系,从而拥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次夫”。反之亦然。(3)单偶婚伦理,又称一夫一妻婚伦理或个体婚伦理。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演变以及财产私有制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应运而生。在一夫一妻婚姻模式下,伦理规范集中表现为: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片面要求女性的观[27]78-79。纵观婚姻伦理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始终有一因素在起作用,即男女两性的性禁忌。只是在不同时期,男女两性性禁忌的对象和目的有所不同而已。原始社会的性禁忌平等适用于男女两性,其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基于人的动物性而产生的性自然本能和性生理需要,使之秩序化,以符合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利益。阶级社会的性禁忌则对男女两性分别适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业已形成的性社会关系的秩序,实现血统的纯正和财产的继承,以稳定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的目的。

第二,婚姻伦理对人的特性的规制目的。“”是人性中人的特性的体现,是超越和升华了“”的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感情,即精神需要。婚姻伦理虽以规范人的动物性的性禁忌为基础,以规范体现包括情感、意识在内的人的特性的性禁忌为最终目的,但其内涵已远非性禁忌本身。它是通过道德感、品行规约、责任感、义务感、羞耻感、贞节感而调整婚姻关系缔结、维系、解除行为的规范体系。不同社会或其不同时期,男女两性“”的内涵不同。原始社会的“”反应了氏族生存发展的利益,阶级社会的“”在于物质利益的占有和感官欲望的满足。无论社会如何变迁,只要还存在着由两性构成的人类,就会有人类对“”精神的不懈追求,因而才使这种规范“”的婚姻伦理具有文化传承性。现代社会的婚姻伦理与旧时相比,其内涵已有所变化。恩格斯曾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29]18。因而现代社会纯粹的、真正的“”(即爱情)作为两性结合的基础,才符合人的特性,才可言道德。就历史发展作用而言,中国有学者指出,婚姻伦理实现了“由逐步剔除贬低人性的恶劣道德向张扬人性的优良道德前行”[30]。

2.从人性到家庭伦理

当人类的两性结合摆脱了完全自然的形态而被人为限制、固定时,家庭便产生了。更确切地说,家庭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母系制的瓦解、父系制的确立而逐渐形成的。它是基于人类的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等形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关系形态,是人性的直接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最早、最基本、最自然的社会细胞。卢梭认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且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31]。恩格斯曾指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32]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家庭是情爱、、占有欲、嫉妒心、义务感、责任心共同作用的产物[16]11-12。家庭伦理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起来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并不是人们人为杜撰出来的,而是一定社会里共同家庭生活需要的体现。然而,家庭何以产生有规范亲属关系的家庭伦理呢?这可得从人性的两个相应升华层面即家庭的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进行阐释。

(1)从家庭的生物目的到家庭伦理。

家庭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是人类生理意义上的两性差别和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家庭形成的前提,而家庭又是繁衍后代和养育子女的基本单位,这些即是家庭产生与存在的生物目的。由于道德观念上需要对家庭以其成员之共同人性为基础的这些生物目的进行规制,因而家庭伦理成为必要。

首先,家庭伦理是使夫妻性结合的利益与家庭利益相一致的决定因素,使夫妻秩序纳入了家庭秩序,并把家庭道德本性中的某些东西强加给了婚姻。这种道德本性的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伦理将夫妻的性关系限制在家庭范围内;另一方面,家庭伦理又禁止。就前者而言,如果母亲成性,父亲的身份就会难以确定。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它必然会使人们的心理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说后果严重:它将使人类两性变得无足轻重;它将使人类对自己死后的未来事情难以产生兴趣;它将消除人类对自己历史传统的延续感。就后者而言,如果允许,那么婚姻也就不再是婚姻,家庭也就不再是家庭了。涂尔干在论及禁忌与亲属关系问题时指出:“任何对的压制,其前提条件都是家庭关系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并被社会组织起来。只有当社会把一种社会性赋予了这种亲属关系以后,它才能够去阻止亲属间的性结合;否则,这对社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氏族正是在社会的意义上建立起来的最早的一种家庭。”[33]122在涂尔干看来,禁忌应该是社会规制的最初形式,是具有氏族关系意义的家庭最早产生了对的压制规则。由此可见,家庭生活对有着天然的道德反感。

其次,家庭伦理是规范人类自身生产行为的需要。自从文明社会以来,家庭便是人类繁衍的规范形式。人类选择家庭作为族类繁衍的形式,家庭便作为稳定的社会组织承担了养育后代的责任。“家庭存在的理由,在生理方面看来,是因为在母亲怀孕和哺乳期间父亲的帮助是孩子得以生存的必备条件”[33]130-131。孩子出生后,其生存和成长都要依赖于父母,需要父母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传统中国的旧式家庭侧重于父母子女关系,在家庭的组建和变动中以父母子女取向为主,它反映了传宗接代、生育至上的家庭伦理要求,看重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的相互义务,父母的终生心愿是养儿防老,子女的最大愿望是延续香火,因而家庭的这种生物目的本身就成为了较为合理的追求。当今中国虽提倡男女平等,但传统家庭的这种生物目的对人们的道德影响仍然存在。

(2)从家庭的社会目的到家庭伦理。

家庭的社会目的是由家庭成员以生产劳动和情感交流等人类所具有的特性为基础抽象出来而形成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家庭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其成员是具有感情的人,并有彼此满足情感的需要。因而从家庭的社会目的看,家庭伦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家庭成员满足精神需要的必要和必然。

家庭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它能使亲属之间获得情感,尤其是它能使夫妻之间、亲子之间获得情感,这种自然的情感是社会任何其他群体所没有的。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对于女人(人自降临人世,首先都是个孩子),父母的情感恐怕都是最重要的东西,因为它最能影响人类的行为。父母的感情是无私的。父母通常都是根据孩子来规划他们的生活,而且孩子最能使普通夫妻变得无私,特别是经济上的无私付出。这就使得父母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发展会积累物质财富,从而在“他们有孩子以后比有孩子以前还贪婪得多。通俗一点说,这种结果是属于本能,这就是说,它是自发的,是从潜意识中产生的”[34],是由情感来决定的。同样,父母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极为重要,父母要传授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的一切知识和技能,完成从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一对夫妻真正形成一个家庭以后,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家庭就变得完满,能够让人感觉到家庭的道德影响,才使婚姻这种性别社会中最美好、最道德的形式有了家庭情感的特征。婚姻从而也就变成了家庭的一个特定侧面,与家庭密不可分。

亲属间的情感往往能被爱罩上一种相互尊敬的色彩。爱,不仅仅是亲属间的自然情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亲属间的伦理情感。家庭使所有这些情感关系带上了独特的道德印记,提升到了家庭伦理的高度。人类所规范的家庭成员情感的一套行为模式和评价方式,则是家庭伦理最为重要的内容。家庭伦理要求家庭成员爱自己的亲人,家庭成了他们爱与被爱的统一体。“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其成员由于意识到自己是爱的伦理性“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35]。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有关家庭生活的一切以及亲属关系的状态均受家庭道德观念的支配,家庭成员的关系全都由一种道德观念组成的义务之网加以严密规定,因而家庭伦理难免会强加给亲属间一些强制性的道德义务,而这正是道德法则的特征所在。值得注意的是,家庭伦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伴随着父权家庭、夫权家庭、平权家庭等家庭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婚姻伦理的变化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家庭伦理,使家庭关系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但家庭伦理的传承性不会改变,原因在于导致家庭伦理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不会根本改变,那就是由家庭成员个体人性集合而抽象出来的家庭之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

(二)从婚姻家庭伦理到亲属法

亲属法是真善美的结合。亲属法之真强调的是合规律性,体现的是婚姻家庭的人际关系和生物学的规律,其自身的规律则是通过外部形式的特征表现出来,如公开性、明确性、可行性、相对稳定性、可预测性、逻辑性等特征。亲属法之善强调的是合目的性,其具体表现和实现形态主要包括正义、平等、自由、人道。而正义大抵可以涵盖平等、自由、人道。在确定亲属法是否合目的性上,则要求我们以抽象的思维进行价值判断。亲属法之美是在克服了亲属法之真、善的各自片面性而达到了真与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以权利义务的配置使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清晰和协调,为和谐之美。而亲属法这种真善美的结合基础就在于其基于人性基础上的伦理本质。

亲属法离不开现实的婚姻家庭道德秩序,或者说亲属法是在与其有一种内在关系的婚姻家庭道德秩序基础上建立的。虽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与婚姻家庭伦理不具有同质性,但二者在价值目标、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同构性。黑格尔认为,“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这道德包含有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父对子的义务以及兄弟姐妹间的义务”。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婚姻家庭伦理与亲属法同构的关系。二者虽然在发生机理上明显不同构,即为异质性,但在人性两重性上则是同源的,这也决定了亲属法和婚姻家庭伦理同构化的必然。

亲属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身受婚姻家庭伦理的指引和制约。在婚姻家庭伦理对亲属法的同构化过程中,人性两重性是考察亲属法是否具有伦理本质以及如何体现伦理本质的切入点,旨在描述现行亲属法的伦理本质、伦理价值、伦理规范等实存状态。无论社会如何变迁,人生而存在一些固有的普遍性(即人性)则是永恒的。婚姻家庭伦理是规范人性的必然和必要。亲属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婚姻家庭伦理的人性基础。由于亲属法的伦理目的在于建立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因而依其目的,应确立平等、自由、人道原则,这些伦理原则进而转化为立法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化为亲属法的行为规范,如在婚姻法上体现为伦理契约、伦理能力、伦理禁忌与伦理程序,在夫妻关系法上体现为人身与财产的伦理,在亲子法上体现为权责伦理,在离婚法上体现为伦理调适与伦理关怀。这就是婚姻家庭伦理对亲属法的同构化。

四、结论

诚如论文伊始所指出的那样,《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来,质疑不断。“同居共财”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伦理基础,体现的是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人性精神需要层面(即人的特性层面)对夫妻感情需求的满足。然而,《婚姻法解释(三)》恰恰没有注意到此点,完全无视夫妻财产的伦理属性,看到的只是房产在衣食住行层面对夫妻个人生理需要的满足,盲目导入个人主义及权利本位的思想,必然会使夫妻关系面临理性的物质计算,使婚姻呈现日趋功利化的现象。司法解释如果继续剪切婚姻意义及“同居共财”之理念并不断扩大“个人财产”,忽略其所造成家人之间情感的疏离,强调所谓的个人自由,必然会影响家庭稳定和谐的实现。

夫妻关系在本质上具有人伦的情感因素,往往存在其内发的伦理秩序,重在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矫正现代社会对家庭功能的扭曲,亲属法应当纠正家庭财产资本化的倾向,防止家庭成为物质计算单位,发挥次级规范体系的作用,扩大亲属团体的自治空间,同时不应只注重个人的权利、平等、自由以及个人的长进,还应提升家庭团体的精神价值。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2]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5.

[3]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

[4]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13-14.

[5]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

[6]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5.

[7]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

[8]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C]//李猛.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1.

[9]伯特兰・罗素.权力论[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1.

[10]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哲学的本质[C]//王凌,译.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八).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5.

[11]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0.

[12]于尔根・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则》要义[C]//许章润,译.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13]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7.

[14]陈棋炎.民法亲属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5:11-12.

[15]樊浩.法哲学体系中道德―法律生态互动的价值资源难题[J].天津社会科学,2004(4):30.

[16]爱弥尔・涂尔干.禁忌及其起源[M].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17]严存生.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法律科学,2007(1):8-9.

[18]严存生.探索法的人性基础――西方自然法学的真谛[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90.

[19]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20.

[20]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

[21]王海明.人性概念辩难[J].人文杂志,2003(5):2.

[22]王海明.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7.

[23]穆蒂莫・艾德勒.六大观念[M].郗庆华,薛笙,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04.

[24]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第3版.许金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9.

[25]崔宜明.道德哲学引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85.

[25]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荣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34-435.

[2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8.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8]伯特兰・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肖魏,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6.

[29]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0]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5.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

[32]唐雄山.人性平衡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127.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11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但是,作为一种分析中西文化差异的工具,笔者宁愿将二者区分开来。

其实在上述观点中,作者在肯定“伦理”与“道德”的相通之时,也承认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的差别。罗国杰教授认为:“伦理”和“道德”又有所不同,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实际的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注: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魏英敏、金可溪两位教授则认为:“就西方而论,‘伦理’和‘道德’两个词,意义基本相同,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都是互相通用的,直到黑格尔才明确地把它们加以区别,前者指社会道德,后者指个人道德。”(注:魏英敏、金可溪.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华东师范大学杨国荣教授在其《伦理与义务》一文中也提出:“黑格尔曾对道德与伦理作了区分,在他看来,道德主要与‘应当’相联系,并展开于良心等形式中;伦理则涉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结构。”(注:杨国荣.伦理与义务[J].上海:学术月刊社.学术月刊,1996.6)

同样,笔者也同意这种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分,特别是黑格尔的区分,体现了他思想的深刻明晰和独到之处,对笔者的思考与写作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本文试想在黑格尔区分的基础上结合中西文化的特点,将伦理与道德作进一步的厘定。

在此必须指出,儒家伦理是从现实的社会、现实的人出发去表述自己的伦理思想,并以此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现实的本源即是家庭,由家庭人伦推而广之,形成了家与国的难解难分。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尽管受到多年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道德文化的冲击,尽管市场经济发展在中国已轰轰烈烈,但是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谢遐龄在中国最具影响的社会学杂志《社会学研究》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依然是伦理社会。(注: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J].北京:社会学研究杂志社.社会学研究,1996.6)

勿庸置疑,在中国社会,“伦理”是一个现实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是一个最能体现中国人道德思想和中国文化核心价值的概念。中国的道德是伦理,是伦理道德。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代的解释是:“道”,即道路,引伸为原则、规范、规律、道理的意义。在老子看来,“道”是宇宙的本体。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德”,就是实行某种原则,心中有所得。“德者,得也”。按庄子的理解,“物得以生为之德”,强调天地万物的自然本性。

在古代中国,这种建立在内心规则、信念基础之上的道德理解,体现了对道德的形而上思考。但是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道家的思考失却了主导社会的机会。在儒家,虽然其道德思考具有某种程度的形上性,但其道德从根本上来说是从家庭人伦出发的,再加上其道德实践中注重人伦之“礼”,因此,儒家的道德从本质上说是注重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

与此不同,在西方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希腊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为标志的西方文化,要么对人进行类的抽象,以理性作为建立道德大厦的基础;要么对个体作“超越的突破”,将上帝作为个体永世追求的道德目标。因此与古代中国以儒家道德为主体的伦理性道德不同,西方的道德是建构在对人性的抽象和超越的基础之上的,它是抽象的,是形而上的。这种缺乏以家庭为背景的人伦之理的道德,形成了与中国伦理性道德的明显分野,也构成了西方道德的实质和核心,是西方社会发展至今的原始动力,也是解释现今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主流和种种社会矛盾的最本源性的、最权威的典章。

二、中西文化的不同路径

(一)中西道德价值文化的不同发源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文化来自人们对现实的思考和回应。而对现实的不同思考,则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文化上的差异,特别是价值文化上的差异,会形成人们不同的行为取向及其行动结构。中西价值文化的差别,最集中地体现在“伦理”与“道德”的差别。很显然,这种差别来自于不同的思考着的“现实”。

中国的“伦理”性道德价值,来自于对人类生活的最基本的最初级的群体——家庭,及由此构成的现实社会的思考。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农业生产是人们主要的经济活动。由于经济活动的简单化,使绝大多数百姓一生基本生活在家庭中。由此家庭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面对的主要社会活动场所——村落,实质上基本是一个扩大了的大家庭。人们日常的主要社会行动是家庭性的行动,人们面对的社会关系主要也是大家庭的关系。因此从家庭出发,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伦理性道德,就成了人们日常行动的主要价值取向。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正是立足于对这种现实的思考,从而创立了儒家伦理思想。儒家伦理从其产生一直到今天可以说已变成了中国价值文化的基因,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左右着中国人基本的行动,构成了现实中国社会行动结构的基本面貌。

在西方,生活在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人,也许天生他们就不屑于家庭的存在,也许天生他们就善于思辩和理性的哲学思考,在“道德”价值的判定中,他们把个体从家庭和现实社会中抽取出来,进行“原子”性的分析和类的抽象,从而

使个体独立化、抽象化,理性化,并把理性和独立性认定为个体的基本道德价值。基督教企图超越个体的“理性”和“独立性”,设定一个抽象的全智全能的完美无缺的上帝,作为人们永生永世的价值追求。也可以说,古希腊和基督教的道德文化,从其产生一直到今天,成了西方价值文化的基因。这两种基因导演着西方人的种种社会行动,形成了西方社会人们行动的基本结构,从而也就形成了与中国人社会行动结构的清晰差别。 (二)中西社会行动结构的差别

由于价值文化或者道德文化的差别,导致了中国人和西方人的社会行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家庭性伦理道德的影响,中国人总是把自己放在一个群体(伦理群体)中来看待自己,从而确定自己行动的“差序格局”。尽管按费孝通教授所说,在这种差序格局中,个体的行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但这只能说明个体行动的出发点。其实这种行动出发点的依据从根本上说是伦理性的道德。所以在中国,个体基本上是消解在群体之中的。群体是个体生活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群体的伦理道德命令,或者说群体的宗法伦理命令就是绝对命令。受到抽象性人格及由此形成的理性和独立性道德的影响,在西方人们总是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个体为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结合起来建立群体,并参与群体的活动。个体与群体是对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个体虽然结合于群体,但依据契约个体可自由出入群体。当然为了实现个体的利益,个体在享受群体赋予权利的同时,必须对群体负责,履行个体对群体的义务。

第二,在以家庭为出发点的差序行动结构中,血缘关系成了行动的主要参照系,由此中国人的社会行动被赋予了浓郁的感彩。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12

探究中国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有效甄别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主旨内涵与整体追求,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求证儒家责任伦理产生的思想背景。本文认为,责任伦理作为传统儒家心性学说道德理论的核心,与传统的天人观和伦理观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先秦儒家所极力推崇倡导的“天人合一”思想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伦理关系价值体系,构成了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

(一)天人观

对于儒家来说“天”是一种始终“形而上”的“超验”存在,天被赋予了最崇高的地位,它是宇宙中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的道德基础和永恒的生命归宿。《周易》有云:“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

(《周易·乾卦·文言》)这是对周人“敬天”思想的进一步拓展,明确地表达了人之本性得自于天、天人相通的基本理念。正因为此,天作为人世的道义原型,“天”的周流运演规律,即“天道”,在源初意义上划定了人之修为合宜性的标准,成为人类社会伦理秩序和个体内在超越性的基本逻辑前提,成为现实“人道”实践的价值本源。¨儒家将“天人合一”拔高为道德境界,以天人同构作为“天人合一”的依据来探求个体人格与社会道德的统一,从天地之道衍生出立人之道,提出“天道远,人道迩”(《论语·阳货》)的新探索,将天道援引至人道。

孔子时代,天的观念正处在由天道向人道过渡的阶段。孔子一方面对天命保持了虔诚的信仰,主张人要顺从天命,他提出的“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的“三畏说”,畏天命是最重要的观念。另一方面,孔子又罕言神道而注重人道。实际孑L子对天命的窥探与体识主要涵盖了“天道”和“人道”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之天,以及从中衍生出的“天道”,二是义理之天,以及逻辑性推演出的“人道”。

孔子不仅仅是为了探求“天道”,更重要的是从“天道”中探寻“人道”,其终极指向是要赋予自然之天以人格力量,为人寻求生命关怀。孔子的“天道”就是其“人道”的逻辑依据,表现为“道法自然”。儒家学者中最早将天人关系上升至世界观、本体论层面详加论证的,当属孟子。他大体摆脱了原来的天命论,而倾向于王道和人道的阐释。他在谈及个人修身问题时提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尽心上》)这就是说人必须发挥心思之能,才能了解人的本性,并由此上达天道。至宋明理学时期,张载在天人关系问题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命题;程颐则强调“只心便是天,尽之便知性,知性便知天。当处便认取,更不可外求。”(《二程遗书·第二卷上》)朱熹而后将其解释为“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吾之心正则天地之心亦正矣。”(《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王阳明则是直接把先天之理置于人心之中,“仁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新合和畅,原无间隔。”(《王阳明全集·与黄勉之二》)以上各家虽对“天人合一”的理解各有侧重,但在以“人道”配“天道”这一点上却是大致相同的。

牟宗三曾断言:“主体和天可以通在一起,这是东方文化的一个最特殊、最特别的地方,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不同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在这个地方。”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则和近代以来的自然权利法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强调人身自由、个人尊严和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即“天赋人权”。这使得西方理解的责任更多地是一种契约型的责任。而中国儒家文化信奉的“天人合一”理念,则为传统儒家的责任伦理提供了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形成条件。亦正是这种“天人合一”使得世人培养了复归天之正道并尽收天地于己的胸襟,以坚毅前行、不敢懈怠的态度,主动承担起“仁民爱物”、照管家国天下的责任。无限延展的责任意识成为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这就有效地解答了人为什么必须,并且能够“修齐治平”的问题,同时决定了中国人的责任意识与行为主要不是依赖刑罚威慑,而是径需向内求取,即“为仁由己”、“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经由修身而深造自得。

(二)伦理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天道运演的规律往往是予以承认的,但却使其存而不论。孔子曾云“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苟子则言“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苟子·天论》)他认为恒在有序、化秩万物构成了天道运行的基本特征。这说明儒家认为是人合天,而非天合人的。那么,如何能在天人“交相应”的过程中使“人道”得以参配“天道”?周人在深刻反思商灭周兴的历史经验教训后,得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的结论,提出了“敬天保民”思想,从而改变了殷人只顾“率民事神,先鬼而后礼”的做法,实现了“人”的发现。而后儒家认为“德”作为天的精神体现,人可以取其精华消融于天地之间,与天地合德,至“天人合一”宇宙道德境界,从而实现天人价值的统一。至此,“天道”问题转化成了“人道”问题,也即实现了从“敬天保民”到“敬德保民”的思想进化。

孔子在继承周人开创“以德配天”传统的基础上,对礼乐制度做出了理论上的系统完善,提出了“克己复礼”,就是希望把处于人际关系中的个人予以道德化,把宗法制度下的群体关系予以伦理化,以恢复礼乐有序,天下有道的传统秩序。于是形成了以朴素的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以家族孝悌为核心,外推至君臣、社会、国家天下的一整套伦理规范。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设计是从确立家庭成员的身份伦理开始的,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礼”的精神中。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为人们制定了各种规范和准则,其纲领性的表述就是在《礼记·礼运》中说的“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但是民又存好恶争夺相杀之心,“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礼记·礼运》)儒家认为只有以礼节制,才能使人守“义”,即在关系伦理中自觉遵守身份与角色的合宜性,进而使人道配于天道,实现理想中的“和谐”状态。在儒家看来,个体若能够做到贯彻礼义,维护并践行伦理关系的纲常正道,其社会行为就是一种“善”的践履,其人格也会达致“止于至善”的境界。孔子认为个人只有行为合乎礼义,才能修得君子圣贤的完满人格,挺立于天地之间,故云“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日》)

儒家从天道运行规律出发,贯通天道与人道,以人道释说天道,然后人道又本于天道,阐释出“德”是作为精神形而上而寓于人心之中的实体,只有“以德配天”,通过修身成仁不断自我超越完善并使之外化,最终实现自我在社会上道德完善的践履,才能达到“与天地合德,与日月合明,与四时合序,与鬼神合吉”的“天人合一”的完满境界。受其影响,儒家知识分子逐渐养成了一种“躬行仁义、修己济世”的内在品质,并将其自觉运用于个体弘道修德的具体生活境遇之中。从而“舍生取义”这种处于西方文化边缘的“非主流”心理品质,却成为中国人责任人格实现的应然选择。

从上述对天人观和伦理观的阐述可以看出,儒家学说不仅仅是为强调“天道”,更重要的是要从“天道”中探寻“人道”,其终极目标是要赋予自然之天以人格力量,为人寻求生命关怀。因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使人道与天道秩序相感通而连为一体,更重要的还在于使人对万物负有了一种不可推卸的道德上的责任感。正是这种责任感使儒家责任伦理有了得以返回现实生活世界的条件,并阐明人的道德责任既源于天理,又长于人伦,并延续于整个中华文明。 转贴于

1.“仁民爱物”的仁爱精神

“仁者,爱人”(《论语·颜渊》)是孑L子仁爱精神的最直接表述。而孟子“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主张则可被视为仁爱精神的直接思想来源。孔子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孟子也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孟子·尽心上》)当然,此时的仁爱精神还带着“爱有差等”的宗法等级色彩,但也正是这种基于人的原始血缘亲情而建立起来的真实、朴素、可信的仁爱思想,之后“在‘推己及人’的感性体验和‘天人一体’的理性论证的辩证统一基础上,成长为一种基于亲情而又高于亲情的伟大人类之爱”。

2.“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和“夫义妇贞”的家庭道德

孔子对周代礼制中的家庭伦理的改造主要体现在他通过对“仁”的阐释,以人所具有的爱人之心作为礼之哲学依据,从而把作为周代贵族家庭中的“亲亲”、“尊尊”的伦理规范和下层百姓家庭中的古朴情感结合起来,为整个社会的家庭伦理找到了人性的哲学根基。他将普通百姓家庭中父母的舐犊之情加以升华,强调“孝”是子女、父母间相互关切、恩爱的真挚感情。在家庭中父亲,子女有各自的家庭责任,做到“父慈子孝”才是亲子之爱的生活情理。孔子将“孝”与“悌”相连,提升了“悌”作为家庭伦理在调节家庭中各成员关系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只有做到兄爱弟悌,才有可能做到“长幼有序”。在夫妻关系上,先秦儒家强调“夫义妇贞”,“夫义”包括对妻子的忠诚;而“妇贞”就是指作为妻子有守贞洁的责任。这些家庭道德也是家庭各成员应肩负的责任伦理,这种古朴的情感伦理成为改善、协调中国千百年来和谐家庭的润滑剂。

3.“内圣外王”的王道信念

儒家以“仁”为本源,以“道”为标准,强调“内圣外王”,是为体现一种追求个人成仁成圣以及追求大同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内圣外王的“本”是心性修养,内圣是正心、诚意、格物、致知,外王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士往往经由“学而优则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唯义所适”的道义责任。他们把“立德、立功、立言”作为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起点在自我,终点在政伦合一,以达致“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尚书·泰誓》)的高远境界为己任,勇敢地担负起济世安民的王道使命。王道是儒家学者倾其一生努力追寻的社会政治理想。正是这种王道信念向内作用形成了儒家“内圣”人格品德,向外延伸发展出了“外王”政治实践,并由此培养出了儒家知识分子“死守善道”的牺牲精神,构成了儒士社会责任意识的核心价值理念。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篇13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5.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探究

6.伦理道德,因何期待“精神哲学”

7.改革开放三十年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问题研究述论

8.旅游伦理道德判断与结构性分析

9.科技伦理道德论析

10.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起源和发展规律研究

11.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12.多重价值的融合与冲突——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

13.中小企业伦理道德体系建设——基于儒学伦理分析

14.伦理道德,何种精神哲学形态?何种“中国气派”?

15.中国伦理道德发展与大众意识形态领域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战略”

16.网络时代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思考

17.科技与伦理道德冲突的四种类型 

18.论青少年生命伦理道德教育之必要性

19.乔治·艾略特伦理道德观的艺术表现

20.后奥运时代下对体育伦理道德发展的研究

21.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问题探索

22.伦理道德的中国精神哲学范式与中国话语

2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基本特征透析

24.“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

25.伦理道德,为何“精神”?

26.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重构

27.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

28.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转变

29.哥特小说中的伦理道德因素——以《修道士》为例

30.新时期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途径探析

31.会通与更新:基督宗教伦理道德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关系

32.价值定位: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前提思考

33.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

34.伦理道德与美国外交——兼论伦理道德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

35.何谓“父亲”?为什么要反对“父亲”?

36.企业伦理视角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障碍与路径探讨

37.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生伦理道德教育意义的调查分析

38.马克思的伦理道德观及其现实意义

39.医学期刊编辑与伦理道德应对

40.论菲利普·罗斯小说的伦理道德指向

41.我国乡村伦理道德的历史演变

42.从谚语看维吾尔族的伦理道德观

43.网络舆情对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的影响与疏解

44.关于新时期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探讨

45.关于信息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

46.中国金融稳定的实现:金融伦理道德的实验分析

47.论教育制度的伦理道德之维

48.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思想政治教育

49.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对现代文明建设的积极影响

50.浙江省中小企业伦理道德状况调查报告  

51.药害事件引发的伦理道德教育

52.文化自信心与中华优秀伦理道德教育

5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近代民俗中的嬗变

54.伦理道德的西方精神哲学范式

55.试论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思想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56.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教育的法治化思考

57.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阅微草堂笔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58.运用伦理道德理念进行护理管理的研究

59.伊迪丝·华顿伦理道德观的“相对论”——小说《元旦》的伦理道德思想研究

60.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对当代青年德育的启示

61.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伦理道德探析

62.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思考

63.网络社会人际关系与伦理道德探究

64.社会转型时期家庭伦理道德的构建探析

65.论网络出版的伦理道德问题

66.浅议新闻摄影图片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67.试论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

68.试论和谐社会中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意蕴

69.儒教与基督教对中西方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研究

70.我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71.传统伦理道德现实价值研究

72.食品加工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对策研究

73.原罪与赎罪——纪录片拍摄中的伦理道德

74.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价值探析

75.大学生家庭伦理道德的现状与构建途径——基于武汉高校的调查

76.护生伦理道德行为的相关因素研究

77.论佛教伦理道德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78.论清末民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转型与重构

79.中国伦理道德传统述要

80.论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特征及其对现代体育道德重建的价值

81.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

82.伦理实体的诸形态及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

83.网络社会伦理道德的特征

84.旅游伦理道德建设探析

85.浅议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伦理道德之区别

86.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社会价值

87.伦理道德:现代科学人才观的应有之义

88.浅谈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

89.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探讨

90.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伦理道德体系危机及原因探究

91.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转型与重构

92.网络文化背景下的高校伦理道德教育

93.试论高等职业教育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94.太平天国的家庭伦理道德

95.论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社会应用

96.关于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地位的再认识

97.论壮族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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