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价值的要求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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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价值的要求

篇1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原购房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和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求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篇2

一、民主价值的普世性

民主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在本质上是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权的要求与主张,他要求和主张国家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属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人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时说到:“大家知道,从资产阶级由封建时代的市民等级破茧而出的时候起,从中世纪的等级转变为现代的阶级的时候起,资产阶级就由它的影子――无产阶级不可避免的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1]恩格斯的论述说明无产阶级的等级观以与其对立的资产阶级等级观为依据,可见二者的精神实质是相通的,只不过无产阶级更要求广泛彻底的实践。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个对立阶级在平等观上的相通性说明了人类的平等观在不同阶级之间具有普遍性。这同样也应当适用于对民主普世性的理解,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不同阶级、不同人群在思想观念上肯定存在差别,但是不能否认其在精神上的一致性和价值取向上的共通性。这种共通性反映了人类社会在历史进程中思想文化的进步性。民主观念的差别是历史与社会条件造成,而其中包含的一致性、共通性是人类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我国第一本民主白皮书《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正是体现了这样的共通性。

因而民主价值的普世性是指民主作为全世界所共同追求的一种信念、价值观来说是普世的,是被大家所共同接受的。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民主价值的内涵也在不断地被吸收、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民主价值具有普世性。

二、民主制度的非普适性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环境之下,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具体的、历史的手段是否具有普适性,或者说是否存在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制度安排呢?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对于美国民主和西方普世主义的阐释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亨廷顿出版的政治学经典《失衡的承诺》中,通过深入分析美国的民主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的特征,同时也分析了西方国家,甚至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理想,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相信美国理想的普遍有效性,但也理解他们应用于其他社会的局限性。[2]

通过亨廷顿的论述,有两点是可以得出的:首先,民主在世界各国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政治土壤中,同时各国对民主理念的认识程度也各不相同。其次,美国的民主具有其独特性,亨廷顿眼中的美国民主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在自由民主的信仰和追求上比其他国家更加强烈,但在其他国家应用的过程中,其局限性暴露无遗。这两方面说明了一个道理: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民主模式,如果说存在有这么一个模式,那自古希腊创立城邦民主制到目前为止的几千年中,这个世界为什么没能形成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民主制度呢?

从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来看,随着政治文明、经济水平的发展,各国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各国的民主程度也不尽相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力推行某种民主模式,往往会带来南辕北辙甚至背道而驰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南欧的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国家的民主化为开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民主化浪潮正在兴起,西方的民主政治体制席卷南美、拉丁美洲,并来到亚洲打破了当时苏联的。但是这次轰轰烈烈并延续至今的照搬西方民主模式的浪潮给人民带来的不是意料中的民主平等、自由和谐以及经济繁荣,而是水土不服的各种后遗症。西方的民主政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但也带来社会进一步分化,经济停滞不前,社会动荡不安,国家变得虚弱不堪。

因而实践证明,西方所标榜的民主模式并不能完全移植到除西方以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环境和发展阶段,决定了他们需要符合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民主制度,而不是照搬西方民主模式。可见,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民主模式可以照搬照抄,民主制度不具有普适性。

三、结语

普世性与普适性,实质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当中,个性中包含共性,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只有共性而没有个性的事物,或者只有个性而没有共性的事物。因而,民主价值也是如此,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是二者的统一。民主价值的普世性即是民主价值的普遍性,如民主是专制的对立物,在民,多数人决定,人民统治以及相关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价值,是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能够成为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追求;另一方面民主价值的特殊性即是民主的非普适性,即各国在建立民主制度过程中,或利用民主手段进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程度不同而形成的具有不同特质的实现方式和制度模式,如城邦民主、共和民主、代议民主,竞争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以及同一民主体制的不同实现方式等。这些具有特殊性的民主价值实现形式,必然要受到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国情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制约,虽然其中有的在一些条件相同的国家和社会中有共同之处,但没有任何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和实现方式可以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所以可以这样认为,民主的一些基本价值具有普遍性,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能够得到不同国家的不同人们的共同认可,因而具有普世性;民主的具体实现方式具有特殊性,要受到历史文化传统、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限制,不可能在不同国家实行某一种模式,因而不具有普适性。

正确并区分民主价值的普世性与民主制度的非普适性,可以为我们正确地对待民主问题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承认民主价值普世性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吸收和借鉴人类以往民主政治实践的有益成果;另一方面民主制度模式的非普适性意味着:必须拒绝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模式。坚持民主普世性与非普适性的两点论,我们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 做到既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又能吸收借鉴西方民主优秀、先进成果并为我所用。

篇3

瑞典是一个要求将民主的精髓和真谛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国家,因此,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推行社会理想的重要系统。瑞典很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在推进学校德育中,始终将民主教育放在中心位置,学校不仅要以民主原则来构建教育基础,使每位学生不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和种族等方面有何不同,均可以享有公正而平等的教育,而且还必须担负“民主教育”的重任,即向学生传递、灌输,并使其头脑中形成瑞典社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并据此形成相应的民主行为或民主技能。本文就瑞典中小学民主教育的内容、实施方式等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我国中小学开展民主教育提供可鉴之处。

一、民主教育的内容及其在中小学的体现

1.民主教育的内容

瑞典中小学民主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其官方文件的叙述来看,差不多涵盖了其他国家中小学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但其重点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晓之以理,形成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主要是指瑞典在针对学校教育制定的法律文件中所明文规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如瑞典官方于1994年颁布的《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和《非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中均指出,“不可侵犯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维护人人价值平等和男女平等,同情保护弱小等都是学校必须表达和传递的价值观念。根据基督教的传统和西方的人文主义所提倡的伦理学观点,要实现上述的价值观念就应该在每一个人身上养成富有正义、乐于助人、宽容谦让、敢于负责的品质。”

具体说来,向学生传授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理解和同情别人;支持对人或事的独特立场;包容不同的思想和经验;保障每个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关心和照顾弱小;尊重学习上的个人选择;维护男女平等和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采用和平而非暴力的手段解决争端或分歧。

(2)导之以行,体现民主技能

民主技能主要指的是学生能够按照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对己、待人、处事的能力。对此,《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和《非义务学校的课程指南》也都指出,“瑞典社会的国际化和跨国流动现象的日益突出,更加要求人们具有共同生活的能力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能力。一个人对自己文化本源和文化遗产的认识会形成一种牢靠的自我身份感,每个人在发展这种自我身份感的同时,很重要的是还要具有与他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境况产生共鸣的能力”;“应该主动抵制任何欺侮人和迫害人的倾向,必须以真知灼见、公开讨论和有效手段主动应对排外和偏狭的观点和行为”。

民主技能主要表现为特定的民主生活能力。在瑞典人看来,只要在行为上表现出是按照基本民主价值观念行事的方式和方法,都可以称作民主技能,如宽人严己、扶危济困等。民主技能不仅是民主教育的内容,同时也是民主教育中由“知”化“行”的重要手段,正如两份《课程指南》所阐述的那样:“在教育中只传授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知识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用民主的工作方法去落实这些价值观念,从而使学生为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做好准备。学生通过参与计划和评价自己的日常教育,对学校的课程、学科、主题、活动进行选择,从而发展其对教育施加影响和担负责任的能力。”

2.民主教育在中小学的体现

根据瑞典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中小学教育中应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民主教育的特质。

(1)克服偏狭的地域观念,培养全球认同感

学校鼓励学生理解和同情他人,使其积极主动地抵制任何欺侮他人和迫害他人的倾向,以理性知识、公开讨论及有效措施来制止仇外排外的偏狭观念和不良行径。学校是一个社会和文化交汇的场所,因此既有机会也有义务来增强所有学校成员的这种能力。通过多门学科的教学,学校不断加强学生对瑞典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深刻认识,而对自己独特文化遗产的认同意识也会增强理解和同情别人及其他价值体系的能力,从而使学生养成一种既同瑞典价值观念有联系,又包容欧洲乃至全球各地价值观念的认同感。

(2)实行多样化的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瑞典《教育法》规定,任何地方的任何学校都必须提供有着同等价值的教育。但同等价值的教育并不是为每个学生提供同样的教育,也不是为每所学校提供同样的教育资源,而是考虑到每个学生各自不同的情况、需要、知识等因素而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应其发展的教育。瑞典中小学特别关注出于各种理由而身处学习困境的学生,对各种有身心障碍的学生负有特别的责任。积极、自觉地促进男女平等权利,鼓励学生养成不带性别歧视或性别偏见的正确意识和行为。

(3)学生的民利和义务相统一

“瑞典的民主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所有人都有权自由地保留观点和表达他们的见解”。因此,学校不但保证每位学生的民利,容纳不同的思想并鼓励学生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而且还强调形成个人立场的重要性,并向学生提供申明自己立场的各种机会。同时也督促每位学生履行应尽的义务,使其恪守在《教育法》和《课程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基本民主价值观念,培养学生使用民主的方法和自我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意志,为他们提供对自己的学习和社会活动承担责任的机会。

二、实施民主教育的具体措施

为了真正落实民主教育的任务,瑞典中小学努力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实施民主教育。

1.为民主“对话”创设条件和氛围

民主教育的方式并无一定之规。瑞典教育部门非常强调将“对话”作为民主教育的基本方式。根据官方规定,瑞典学校要完成的民主教育任务需要学校所有教师共同负责,这样,为对话创设条件就成了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瑞典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环境中,为涉及价值和规范的对话创设条件的办法就是将民主价值观念和学科的知识教学目标结合起来,或者将价值观念与学科知识相联系,并把这种结合、联系的职责委托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按照多元文化主义的理念来营造教学环境,使学生感到并认可不同种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和文化类似。任何学科的教学,无论传授什么样的知识,任课教师都把课堂讨论作为一种重要方法,让学生之间进行对话,使其熟悉和掌握讨论或对话这种民主方式或民主技能。

2.将民主教育的原则和内容具体化

瑞典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中小学担负起知识教学和民主教育的双重任务。瑞典中小学对于知识教学,如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评价等早就有了一套章法,为了使民主教育也具有清晰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相应的具体程序和规程,瑞典各地教育部门和各学校按照《课程指南》中确立的框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理解进行了一些便于实际操作的工作。如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当地教育或学校发展计划中会指出某一时期民主教育的重点;有些学校将基本民主价值观念转化为可以进行测评的教育目标和教学内容等。

3.将传递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行为日常化

要想使基本民主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就不能脱离学校的日常工作,民主教育就要渗透到学校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虽说“民主教育”在瑞典的许多学校不像知识教学那样作为正式的教学内容,但在学校这个特殊的地方,日常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不拘场合、不拘形式地传递和体现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机会。因此,瑞典中小学的教师和领导总是善于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地对学生进行民主教育,将传递基本民主价值观念的行为“日常化”。

4.将学校的民主教育可测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教育之所以被认为是“虚”,是因为人们不知道如何对它进行测评,此外在对民主教育进行测评时也会遇到不同与学业测评的难题,如“学生不敢表现出自己真实的想法和行为,因为担心这会对自己的评分不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瑞典教育学者建议,测评对象不应该是学生个人,而应是学校本身,要测评的是学校的各种活动是否遵行了基本民主价值观念。为了测评学校民主教育的成效,瑞典研制了相应的测评工具,通过这些测评工具考察全校学生掌握了多少关于民主的知识,具备了怎么样的分辨和解释道德问题的能力、什么样的参与民主决策的技能,以及什么样的民主式的沟通或交往能力。

三、对我国中小学开展民主教育的启示

自20世纪90年代起,日益受到重视的瑞典中小学民主教育已初见成效,中小学由此得到了公众的赞誉和好评。民主教育也是当今中国教育的时代主题,而目前我们对民主教育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全面,中小学还缺乏对民主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通过对瑞典中小学实施的民主教育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民主教育。

1.引导中小学生树立全面的民主观念

由于瑞典长期以来在社会中强调民主原则,中小学生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感染,如现在中小学生的民主素养主要是在校外活动中发展起来。尽管我国中小学也赞成民主教育,并具有了一定的民主观念,但往往流于形式,失于肤浅,遇到具体的民主问题时,往往缺乏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履行和捍卫民主原则的能力。因此,我们在进行民主教育时,要引导中小学生树立全面的民主观念和正确的民主行为,把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学生的自我立场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学生的个人经验结合起来,使民主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观念在学生心中真正扎下根来。

2.创建适合民主教育的校园大环境

适合民主教育的校园大环境包括精神和物质这两个层面。从精神层面讲,首先要求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具有基本的民主价值观念,并能按民主价值观念进行教学和管理,成为学生的模范或榜样;其次,要求学校各类成员之间形成足以开诚布公地进行交流与沟通的人际关系,不仅师生之间要有这种关系,教师之间也要有这样的关系,如要经常讨论民主价值观念的含义,采用平等和反思的方式交流对民主问题的个人见解和解释,介绍如何将民主教育落实到日常学校生活之中的经验等。而学校的物质环境也会影响到学生之间或师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因此从物质层面上讲,学校应该提供齐全的设施,宽敞的活动场所,通风、采光良好的教室,合理有序的校用建筑布局等。

3.充分利用中小学的各种教育资源

民主教育是瑞典所有中小学的教育基础,是所有学校成员的工作指南,是一项贯穿于整个中小学时段的任务。因此我们在开展民主教育时,应该将其放在中小学教育的整体上进行全盘考虑,合理分配和调用各种教育资源。比如教师往往感到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讨论民主问题,那不妨开展课后讨论;教师没有时间,不妨利用学生助手制,以加强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有些对话不便用于正式学习场所,不妨在餐厅、操场等地进行;有些学科的性质不便和民主教育挂钩,但不少学科本身就和民主教育直接有关,不妨施行互补,各尽其责。只要将中小学教育及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就能发现许多民主教育的新机会,也能找出实施民主教育的新方法。

4.鼓励师生共同参与民主教育

瑞典官方要求中小学校的每个成员都要为民主教育尽力尽责,学校的任何时空环境都要进行民主教育,从而使现行的学校民主教育具有弥散性的特点,在学校范围内形成一股民主教育的合力。为了避免我国出现民主教育的“真空”状况,使民主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在中小学里按照年龄、年级、学科等类别组建各种组织形式,吸收全校所有成员的参与,使他们之间进行更为密切的交往、沟通、合作、对话等。如可以将教师组建成面向某一组学生的各种工作小组,加强各科教师之间的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学业和品行负责;也可以将学生人数较少的班级组编在一起,提高教师的比例,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与学生相处、交流、对话等。这些组织形式既是学校落实民主教育的体现,也是为民主教育创造有利条件的工具。

参考文献

[1]Curriculum for the compulaory school system, the pre-school class and the leisure-time(Lpo94). skoleverket.se, 2001.

[2]Curriculum for the non-compulaory school system(Lpf94). skoleverket.se, 2001.

[3]方彤.瑞典基础教育[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

[4]乔长森等编著.瑞典风情录[M].上海:东方出版社中心,1996.

篇4

一、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价值(注:应当认为,经济法价值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法学研究中是否应导入法律价值范畴,对此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态度迥异,识见大相径庭。

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理学的根本任务应当是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其反对在法学研究中用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以及寻求终极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们试图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经验事实而去识别与阐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图。[1]从根本上讲,法律实证主义就主张"任何道德价值因素都不可进入法律的定义。"[2]譬如,在对于法学是否应研究正义这一最基本的法律价值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凯尔森(AUNS·KELSTN)就认为"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3]"这个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4]

但是,历史更为悠久的自然法学派(包括一些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则认为法律应当而且必须关注并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如正义、秩序等。美国法学家罗斯·柯·庞德就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5]"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6]确实如此,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古罗马的乌尔比安、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洛克、卢梭、杰斐逊等以及当代的罗尔斯、德沃金都曾对正义等法律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表达了这些价值在法律体系的建构及现实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究其原因,也许便在于他们大多都赞同这样一种信念,即"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7]

笔者以为,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的崇仰与追寻应当是值得倡导的,其根本原因便在于法律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制度结构,而且还反映着一种人文精神,含摄了人类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和向往。因而在经济法学的理论建构以及实践运作中,应当导入法律价值范畴,并将之作为经济法律发展的重要取向。具体而言,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这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研究的逻辑结果和必然延伸,在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中,明确界定经济法自身的调控范围。在相应的法哲学层面上,就要求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价值目标研究的冷漠,必将导致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与不当,进而反过来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其次,这是建构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论认为,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应当是完美无缺和统一有序的。在此我们不妨将经济法看作是一个大系统,那么经济法中的各部门法便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在经济法学的各种法律范畴中,担负着促进各经济部门法协调统一功能的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即只有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石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

再次,经济法价值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然要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构;此外,当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而执法者又无法借助于一般冲突原理加以适用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有力工具。

确立经济法价值,在我看来,必须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方面,经济法价值必须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质。不同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价值,社会关系之不同亦决定了相应的经济法价值之殊异。如有学者主张经济法的经济价值为:"以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为使命,保证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落实,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8]笔者以为,此项价值不仅经济法独具,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甚而行政法将其纳入自己的价值视野又有何不妥呢?因而该项价值只宜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之一般性任务,纳入经济法价值,难以反映价值之前置定语"经济法"所独具之特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价值由于体现了经济法的根本性任务或追求,因而应当更为抽象和一般,过于具体的表述,缺乏理念的提炼与概括的认知都不应作为经济法的价值。

基于对经济法价值的上述认知,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价值主要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

二、社会经济福利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实质便在于个别市场主体利益的过度彰显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而,国家便需要借助法律来保障和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历史上的普通法即使在它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虑社会福利。"[9]因而,"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其实,社会福利立法是需要的,如社会安全法、失业保险法、反污染法、反垄断法。"[10]基于此,国家便颁行了一系列被后来学者谓之"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来促进和提高社会福利。因而我们认为,社会福利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生成与发展之本旨,其被纳入经济法之价值范畴,理属当然。

社会福利,又称共同福利、社会利益,其含义颇为含混。可谓人言人殊,博登海默便曾指出:"对共同福利概念进行详尽分析,具有着很大困难,许多不同的因素和考虑都必定会成为该概念阐述中的内容。"[11]笔者以为,社会福利含摄内容极为宽泛,大体可分为社会经济福利和社会政治福利(如公共安全)两种,而经济法所关注之社会福利是一种社会经济福利,而且只能从市场失灵对社会福利所引致的侵损的角度来理解。因此笔者在此试图从经济法的视角对社会经济福利给出这样一个定义:社会经济福利,是指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持续运行以及人类经济生活的共同提高和进步。具体而言,其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秩序的实质是一种竞争秩序,其良性运行必然要仰赖于竞争的公平化运作,而竞争的公平化运作具有两个评介指标,一是竞争过程的公平,二是竞争结果的公平。基于此,我们认为,经济法在促进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方面,其工作重点应在于关注以上两项价值子目标之达致。

1、竞争公平。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条件。竞争效能的发挥取决于法律对各竞争主体适用的公平性,为此,就应当做到:(1)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即指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之间不因所有制性质的不同,经济实力的殊异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有鉴于此,一方面应当明令禁止在市场竞争中,不允许任何经济主体借助某种超经济力量进行竞争,以维护市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如行政垄断);另一方面,经济法在对各经济主体经济负担的规定上不应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如我国既往经济体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设置了重重障碍,如因所有制不同适用不同税率,税收减免标准的多样化等等,这些规定使市场主体难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从而阻碍了竞争社会效能的充分实现。(2)市场主体竞争机会均等,即按照统一的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市场主体,使他们能够机会均等地占有社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资源,并享有同样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和机会。

2、分配公平,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12]因而,分配公平必须面临一个分配标准的决择。考察现代社会经济的运作轨迹不难发现,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和按资分配是三种主要的分配形式,鉴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我们主张将按劳分配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分配标准,唯此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分配公平的实现。

(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前,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与生态恶化和失衡的矛盾日渐突出,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都不得不关注并着力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联合国因之已将其列为《21世纪行政议程》的重要事项。可以认为,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已成为我们这代人社会经济福利的重要构成,而且也是我们子孙后代追求更多社会经济福利的必要前提和关键所在。经济法对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的关注,主要是借助国家的"有形之手",通过颁行法律法规来建立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进而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与环境保护二者的有机结合与共同发展。

(三)社会弱者利益之保护。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景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13]因而,导源于人道主义的现代思潮,基于福利国家理念的倡导,对社会弱者利益之保护便被纳入社会经济福利的范畴,成为其重要的辅助部分。对社会弱者的特殊保护,实质上便是对平等自由原则绝对化的一种修正,其所强调的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平等化,主旨在于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给予权利的特别保护或者经济上的补偿或救济。在经济法领域,对社会弱者予以特殊保护,一方面要求国家制定《社会保障法》、《最低工资法》等,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制定科学的税率来适当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

三、经济民主价值

法律将民主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传统民主理论对民主的探讨却主要囿限于政治民主,对经济民主鲜有涉及,致使"民主失去了一半"。[14]但是,自本世纪以来,伴随国家对市场干预的日渐强化,市场经济力量的愈趋集中以及资本所有原则的极度彰显,经济民主问题便日渐为人们所关注。正如1944年德国工会联合会的基本纲领所指出的那样:"……要实现一个真正的民主的社会秩序,形式上的政治民主是不够的,因此,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须由经济民主来补充。"[15]正基于此,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矫正经济过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便将经济民主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成为其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

但是,对于经济民主的确切内涵,学者们却有不同识见,以致其成为一个"无从捉摸的概念"。[16]我们认为,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强调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具体来讲,经济民主包括四个层面,即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经济自治团体的经济民主、企业的经济民主以及市场的经济民主。

(一)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市场经济并非是完全自由化的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国家依然要担负着一定而又必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经济法欲实现国家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民主,就应当通过法律:1、实现所有权的合理架构,即建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多元并存且相互平等的产权结构体系;2、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真正实现两个层面的"两权分离",一是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两权分离,二是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促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切实做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从而实现经济管理主体权、责、利、义的统一;5、促成经济管理决策的民主化,即通过法律,建立合理而又严谨的程序机制,促使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经济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之上,进而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决策的顺利实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二)经济自治团体中的经济民主。这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介于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中所体现的经济民主。当前,许多发达国家(地区)经济自治团体的经济管理功能日渐凸显,一些传统上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逐渐让位于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团体来行使,经济自治团体在经济管理体系或架构中的地位愈趋显要。如我国香港银行业工会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建筑师协会对相应行业的管理等等。笔者以为,国家部分的经济管理权让位行业协会等经济自治团体,由于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决策的民主与自愿,因而本身即为经济民主一个重要的表象,而且亦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民主的发展趋势和取向。当然,经济自治团体本质上是一种自律性组织,故在其日常运作中更应当强调决策之民主、自愿以及成员意思之合致。

(三)企业中的经济民主。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中应当充分顾及和体现公司关系人,如股东、雇员、消费者等的利益和意志。笔者以为,在公司等经济组织中强调经济民主,其理论支点可以援引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契约理论的研究。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17]但由于有限理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因而这种契约只能是一种不完全契约。[18]如果欲使企业这种不完全契约状态运行良好,就必须尽可能地实现信息的充分显示,减少交易成本。因而,我们在企业中强调经济民主,其意旨便在于借助充分的对话与双向理解,努力提高信息的显示程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并实现企业及其关系人的和谐发展。欲实现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经济民主,经济法就应当1、尽量扩大企业关系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及其实现途径;2、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密切企业与职工的联系纽带;3、强化公司股东会的地位和功能,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市场运行中的经济民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之主要手段与方式,因而,实现市场运行中的经济民主对于整个社会经济民主之达致是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和价值。在我看来,经济法在实现市场经济民主方面主要须关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市场经济结构的民主,换言之,在市场运行结构中即要求整个市场均应当全方位开放,所有竞争者均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减少乃至杜绝各种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其二,消费者的经济民主,这主要是基于消费者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而产生的。消费者是市场商品服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客观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便具有特定的利益要求,这种利益需要便要求市场能够给予充分满足。由此,通过经济法,提高消费者的市场参与热情,建立健全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沟通机制,促进消费者需求信息的充分显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看来,无疑是有助于市场经济民主之达致,并进而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语

社会经济福利与经济民主价值是经济法两个根本性的价值追求,前者主要是一种实体性价值,而后者更多意义上则体现为一种程序性价值,对这两个价值之探讨并不意味着笔者排斥其他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如经济秩序等)。其实,多元价值的并存和相互平衡正是经济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所以着重关注社会经济福利和经济民主价值,其实质意义便在于:这两个价值在经济法界域是其他价值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经济福利和经济民主作为优先选择的取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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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奥]凯尔森.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13.

[4]前揭[奥]凯尔森书,p.6.

[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p.55.

[6]前引[美]庞德书,p.55.

[7]前引[美]E·博登海默书,作者致中文版前言,p.2.

[8]程信和.略论经济法的定位和定界[J].法商研究,1998,(6).p.3-23.

[9][美]迈克尔·D·贝斯勒著.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425.

[10]前揭书[美]迈克尔·D·贝斯勒书[M],p.425.

[11]前揭[美]E·博登海默书[M],p.297.

[12]前揭[美]E·博登海默书[M],p.254.

[13][美]彼德·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p.85.

[14][美]路易斯·凯尔萨等著《民主与经济力量》[M],赵曙明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11.

[15]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页。

篇5

价值误读:描述当代

中国价值世界的前提纠谬

近30年,中国的价值世界发生了太多裂变,但不论是实证研究,还是总体判断,都需要建立起对当代中国价值进行观察、描述和分析的恰当前提。但正是某些前提预设,构成我们进入当代中国价值世界的障碍。

第一,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价值变迁就是传统价值观崩溃、现代价值体系建立的过程。但人们似乎愈来愈期待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价值体系。是不是存在一种区别于所有现代国家的、别具中国国家特色的价值观?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价值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馈或者提升,中国30年来社会变迁的总体趋势,决定着中国人价值观变迁的整体走向。在中国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中,市场经济的兴起、民主政治的建设和社会生活的丰富,即中国社会变迁总体上向现代格局的推进,注定了中国的价值变迁向现代价值的逼近态势。现代价值体系的核心理念,正是借助1789年法国大革命广被世界的“自由、平等、博爱”。就此而言,凡是试图进入现代天地的国度,就不存在因国别建构的现代价值。中国亦不例外。中国特色,不在价值独特性上承诺,而在运行方式上显现。

第二,当代中国价值变迁的基本情形,显现为中国人的价值缺失和价值紊乱。这是对当代中国价值变迁的一种否定性断言。30年改革开放,促使中国进入了一个工商社会。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农业社会的稳定价值体系崩溃了,革命社会的价值引导力丧失了。但“旧的”价值已去,“新的”价值尚未形成。在主观感受上,人们觉得价值彻底流失了,中国陷入了价值虚无主义的泥潭。因此催生两种寻找现代中国价值基准的偏向,一个偏向是通过传统的价值视角衡量现代的价值。中国的传统价值也有两种,一是中国古典传统价值,一是新传统的价值。中国古典心性传统价值注重的是个体心性修养;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前者的现实支持力量较弱,后者的实际号召力下降。于是,我们对中国人过往的主流价值的失落感到颇为遗憾,对现实价值世界深怀一种拒斥的哀怨心态。

第三个偏向是以现代规范价值视角审视变动着的中国价值结构。对西方而言,现代价值从最初的萌生到最后的成熟,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西方国家对于现代价值的规范表达、体系建构,是当下中国人无法完成的价值建设任务。变迁中的中国人价值状态是流动性的,既能够捕捉到一些传统信号,也能够捕捉到一些现代信息。但是,它既不能在模式上归结于传统价值观,也不能在构成特点上归结于现代价值观。这是我们今天对中国的价值世界进行把握、理解、概观的时候常常有点价值失语的原因。譬如,今天中国人几乎都追求发财,财富的理念转化为金钱的理念,支配性地影响人们的行动,这是生存逻辑引导的价值抉择。没有发现这种追求背后的价值理念,就等于无视人生尊严的事实基础或者物质基础。因此,千万不能把今天的中国单纯地误读为一个功利社会。

当代中国人价值观的悖反组合

当代中国人价值观的结构性特点是可以捕捉到的。

第一,当代中国人的价值观具有明显的边际性。所谓边际性的价值观,就是多种价值,古典的、当下的、规范的价值观,在边际之间寻求界定、却又难以准确界定的价值观。它表现出与各种既有的价值构成相类似又不足以明确归类的状态。因此,它不是一种规范性的价值。在中国,一切价值都在边际游走。比如,断言中国没有集体关怀,但中国人对集体终究比西方人关注;比如说中国人纯粹讲功利,但生活中存在不少的利他行为;比如断定中国人纯粹追求个人利益,但现实中有声势浩大的公益活动;比如说人们对狭隘私利无比偏好,但人们在维权中体现出正义追求;比如说中国没有制度化的平等建构,但人们对平等的强烈渴望毫无疑问已成主流。然而如果断言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法治、科学这些基本的现代价值,已经鲜明地体现在中国的价值生活世界之中,从而可以用来衡量今天中国的价值结构,那显然为时过早。

第二,当代中国人的价值观体现出行为导向的模糊性。在当代中国,一个人的行动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价值、动机、愿望,有种说不清楚的感觉。换言之,人们对是非善恶的价值判断,对现实世界进退的权衡,对趋利避害行动的决断,究竟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理念而作出的相关选择,未曾了然于心。价值模糊化导致人们对行为价值判断的疏离。上个世纪90年代,王蒙宣讲逃避崇高,王朔演绎痞子文化,就已经体现出中国人对价值问题的距离感。这种距离感,完全是因为某种价值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但在行为当中又需要价值指引的悖谬态势所导致的一种价值迷失状态。在各种价值观念间游走,似乎是当下中国人价值选择的趋同景象。

当代中国人价值观的构成性特点是边际的、模糊的、不确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人价值观没有凸显引导人们行为选择的核心理念。尽管凸显而出的诸核心价值还不明晰,甚至时有悖反,然而价值观的基本轮廓仍然崭露出来。

首先,当代中国人表现出以自由为主流追求的价值特征。自由是人类诸价值中一个引导性的、核心性的价值理念。在中国所谓60年、100年和5000年三大传统,即在传统、(中国人追求的)西方现代传统和中国古典传统中,自由都是核心价值。三者的差别仅仅在于实现自由的方式不同。

改革开放30年中国价值观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市场经济把人们从日益繁重的生存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了,人性、个性与多元化变成了社会政治价值的主流。在今天的中国,自由的核心价值理念成为最重要的价值动力。没有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中国人根本难以设想自己民族的现代素质和个人选择。在这点上,我们必须对整个30年来价值变迁的最核心、最具有内聚力、最具有感召力,而且代表这个时代特点的价值构成特点,加以紧紧地把握。长期以来,人们把自由价值当作中国人自由散漫、散沙一盘的精神导因,认定讲自由就必然没纪律,这其实是中国人价值认定的严重误区。现代自由是规则下的自由,即哈耶克所谓“法治之下的自由”。从行为模式上看,个人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财富,促成权利与繁荣的连接,是中国近30年走上迅速发展轨道的重要原因。但从构成上讲,30年以自由为核心追求的价值观,远没有形成规则下的自由理念和自由价值。自由的价值导向是明晰的,但显现为一种缺乏规则有待规范的解放状态。

其次,当代中国人在行为价值导向上以功利为基本的价值导向。近30年的中国,在行为选择世界中放开了狭小的、经济选择的价值空间,人们开始能够明确表达和追求个人的利益和愿望。当下人们好像非常痛恨国人的功利价值导向,认为这是人欲横流、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低俗价值取向。

对中国来讲,如何集聚起持续发展的价值动力,是一个如何有效建立功利导向的问题。30年来,中国在经济世界的活动,是人性获得解放的主要动力源,它使人的生活获得尊严,使人明确认知“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功利价值是撬动中国人重新进行价值思考的动力,而不是价值灾变。

但当代中国在充分肯定功利的行为价值导向的同时,却没有形成平等的、规则的功利价值观。功利是权力导向型的:或者权钱勾结,权力仅仅保障一部分人的功利追求,而另一部分人根本没有谋求功利的契机、满足功利要求的空间;或者竟然直接是权力自我满足的功利,丛生的腐败成为人们谴责功利价值取向的重要理由。今天人们对功利追求的怨恨之强烈,就是因为功利追求的不平等和不规则、分配正义的未满足,进而导致均平价值的回流、绝对平等价值的怀旧。

篇6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贫困人口迅速减少。同时,在成就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发生了变化,差别和矛盾还大量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体现公平、正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也应把公平正义作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于《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有独特的价值目标。与《民法》相比较,《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表现在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民主价值和经济增长价值。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现代社会的正义的含义:一是平等,包括伦理上人格平等,政治上权利平等,经济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二是大公无私,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三是正当合理,理即情理、公理、真理。正义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分,以《民法》等为代表的私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的这种私法性决定了它体现法的形式正义价值。而《经济法》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企业与国家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兼有公法与礼法的特点,《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体现了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经济民主,在宏观上是指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贯彻到经济领域,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经济民主在微观上,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是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体现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过多的经济自由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问题。经济民主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及在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包括经济主体的主人地位和主动地位、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经济成果的平等分配等内容。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经济发展是相对于经济增长而提出的,经济增长反映一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但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贫穷问题、就业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国家干预,通过《经济法》的财政、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来协调。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说经济发展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经济发展价值正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发展应是全面发展。发展的根本要求不仅是追求经济增长,而且更是强调质量和效益,以求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平衡,是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人的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强调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正义的本来含义。《经济法》既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被限制自由竞争的经营者等弱势群体具体人格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而且充分表明《经济法》剥去了所谓“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以实质公平、整体秩序、理性自由作为对实质正义特有的解释和价值构成。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强调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与和谐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人们不断创造和积累物质财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这说明我们应从侧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变为侧重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竞争。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求尽快减少贫富差距,要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同时,要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篇7

(三)以“修身”为根本的道德精神。儒家思想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修身是一切的根本所在。从儒学思想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来看,儒学的精华在做人这方面体现的尤为重要。《论语》在学做人方面蕴含着很精髓的思想,其中提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的根本是在修身,而且从天子到庶人,所有人都要以修身为本,这就是儒学的根本精神。要成为一个君子,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儒学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价值的提升,而人的提升要靠自身修养的提升来实行,而不是靠一套规则的束缚来实现。

(四)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在中国传统的道德思想中,推人及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不少思想家对推人及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其中《论语》中就记录着很多关于孔子推人及己的观点,“其怒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都是该观点的体现。孔子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合符规范,一个社会或国家就能够长治久安。后来的墨家的“兼爱”思想也体现了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后世的儒学家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这一思想发扬光大形成了儒家处理伦理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种推己及人的伦理原则及其思维方式,在当今核心价值观的建构过程中,也仍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价值观与现代文化精神

(一)现代文化的含义。通常意义上提到的现代文化是指从“五四”以来不断建构和发展的优秀文化。这种现代文化传统,是在指导下,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吸收西方文化精神而建构和发展起来的。

(二)现代文化精神的主要内容

1、现代科学精神。现代科学精神是“五四”以来所提倡的现代文化精神之一。中国古代曾经有着灿烂繁荣的科学文化,形成了举世瞩目的中国传统的科学精神,但是随着中国闭关锁国的政策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崛起,中国渐渐在世界科学的发展进程中落后了。“五四”以后,我们开始逐渐接受西方先进思想,形成了“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科学思想。而在现在我们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时刻,必然要求我们弘扬现代科学精神,树立科技决定今天,科技决定明天,教育决定后天,文化决定永远的科学观点。

2、现代民主精神。现代民主精神是“五四”以来所提倡的现代文化精神的另一个方面。中国古代的优秀思想中有着悠久的民本思想,但长期的封建社会的统治,使得中国长期与民主无缘。“五四”运动以后,被引进的西方民主观点逐渐在中国生根发芽,中国完成了从旧民主主义到新民主主义的阶段的更替,后来到当代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最终形成现代民主精神。当今培育和践行“民主、自由、平等”的核心价值观,也要求我们必须弘扬现代民主精神。

3、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的含义在于一是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二是要依据法律法规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三是公民自觉知法、守法;四是法治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民自由、平等的民利,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当今我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我们逐步形成和强化“依法治国”理念。

篇8

    与现实主义不同,自由主义对国际民主持乐观的态度,从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中各主要派别的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

    和平是国际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民主的基本前提,可以说自由主义对国际和平以及对国际体系持续进步性的信心从来没有动摇过,相互依赖自由主义、制度自由主义、共和自由主义从不同的角度(经济、制度、政体)进行研究,对于国际和平得出了殊途同归的结论。实际上,各派别在理论上对国际民主问题也都给出了自己的证明,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及而已。相互依赖理论对权力(非对称相互依赖产生权力)的重新发现,使人们能够重新认识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关系,小国(在某种情况下)亦可以形成对大国的权力优势,大国与小国之间在获得权力优势的机会上的相对平等得到了初步证明。全球化时代,“复合相互依赖”模型的提出更是全面否定了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说明了在存在多元行为主体的世界中,经济等“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互动越来越重要,军事的作用正在不断地减弱,各种非主权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治理作用日益凸显,世界事务中,更加广泛的参与和协调成为可能。“复合相互依赖”进一步弱化了现实主义权力、等级的话语,彰显了国际民主中平等、协调、参与的重要意义。[2]制度自由主义发现了无政府体系中的“市场失灵”现象,国家之间无法达成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并非由于现实主义所谓的国家对相对收益的计较和对权力的欲望。而国际制度能够帮助国家解决这种由于信息缺失造成的困境,使各国之间互动的交易成本降低,让国际合作成为可能。相互联结的制度网络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特别是大国的“犯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作用。共和自由主义最直接地探讨了民主问题,民主和平论集中地代表了其理论研究成果。尽管民主和平论着重于讨论国内民主体制与国际和平的问题,但其对民主的信仰、对民主价值的阐释却同样适用于国际领域。民主和平研究存在三个分析层次:单向国家层次(monadic)、双向互动层次(dyadic)和国际体系层次(systemic)。单向国家层次主要研究民主政体是否更具有和平性质;双向互动层次主要专注于文化层面的研究,认为民主国家比专制国家更容易满足现状;国际体系层次的研究是最新的发展,理论逻辑尚不清晰,但全球层次的民主与体系冲突之间的关系是其研究的基本问题。[3]虽然民主和平论是关于民主政体与国际和平之间关系的还原主义研究,但它认为国家内部民主的政治文化、行事原则、思考逻辑会不断地渗透到体系层次中去,并通过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地内化于其中。

    另外,自由主义开始逐步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国际机制之所以改变,不是因为国家所宣称的客观利益发生了转移,或是由于权力分配的更动,亦非政府面临的制度化条件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人们利益观念的改变——即由于行为者的学习所造成的。”[4]通过“学习”,国家能够对协调、合作等国际民主价值形成比较明确的认知,营造更加浓厚的国际民主环境。然而,自由主义所说的“学习”只是温特所谓的“简单的因果作用”。要发现国际社会的变化,更全面地看待国际民主的现在与未来,我们还需要建构主义的帮忙。

    二、建构主义逻辑与国际民主

    在建构主义的理论中,“观念”具有第一性,这样,“人”的位置就被极大地凸显了出来。在有人生存的世界上,不仅物质层面深深地印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而且整个世界也因人的存在而有“意义”,这并不是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但是,如果形容物质世界是一张“黑白素描画”的话,那么,正是观念、文化为它涂上了“油彩”。在温特的主流建构主义理论中,“国家也是人”,诸个人的共有知识或者说文化再造了国家作为“法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因此,国家某种意义上也带有身份、利益、意图等人的特征。[5]在建构主义的世界中,人和国家不再是主流理论(理性主义主流理论)所描述的物质的傀儡,而是自己行为的主人;物欲“横行”的世界是决定论意义的,而观念的意义是给人们带来了变革的希望。现实主义看不到变化的可能,它认为“过去如此,将来也是如此”,这样,现实主义研究的就不再是真实的“规律”,而是在推导一套“应然”的结论。温特在说明“我们今天认为是国际政治‘常识’的内容”时写道:“某种类型的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主导行为体,这些行为体是利己的个体,因此国际体系部分地是一个自助体系;但是国家也相互承认主权,所以国家之间是竞争对手,不是敌人,国家有维持现状的趋向,这使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受到外来威胁时寻求合作,因此体系部分地也是一个助人体系,这与霍布斯面临灭顶之灾式的自助逻辑有着根本不同。”[6]在建构主义论证中,我们看到了一幅国际民主发展的图景,各国从相互厮杀的恐惧中认识到了独立、宽容、合作、互助等国际民主价值的重要性,在不断的交往实践中,民主文化规范能够成为另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随着交往频度的提高、时间的持续,国际民主价值的内化程度也会增加,当越过温特所谓的“倾斜点”时,国际民主文化则会有质的提升,国际民主的价值内涵也会显得更加丰富、具体。

    三、英国学派逻辑与国际民主

    英国学派是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最具“多元主义”特质的一个流派,在英国学派的理论中,我们能够看到多种思想传统对它的影响。马丁·怀特总结出了国际理论研究的“3R”传统(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他认为单靠三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足以理解国际政治学,只有把这三种都一并用上才足以理解它。[7]英国学派尽力避免在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中间“选边站队”,而是辟出了一条“中间路线”。这并不是说英国学派是各流派之间妥协的产物或是一个不同理论的“大拼盘”,英国学派有其独特的研究视角与领域,它把由国家组成的世界看作是一个“社会”,我们从其论述中能够感知英国学派对国际民主价值潜藏的态度。

    与英国学派理论内涵的多元性相一致,其在国际民主问题上的态度也同样呈现多元(矛盾或模糊)的特点。英国学派承认国际体系的特点是持续的无政府状态,但它更愿意把国际体系看作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其中存在着把各自独立的国家粘合成一个社会的各种共同价值,“秩序”与“正义”就是英国学派较为关注的两个内容。赫德利·布尔认为,“国际秩序就是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这些基本目标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维护和平;限制暴力的使用;条约必须遵守;国家相互承认彼此的主权。[8]他认为国际社会一直存在于现代国际体系中,因为维系秩序的共同因素一直在起作用,包括:共同利益观、规定行为模式的规则以及使这些规则发挥效力的主权国家。可以看出,英国学派认为国际制度(特别是宏观的宪法性国际制度,如主权制度)、规则、共同利益能够规约国家的行为并使国家尊重彼此的主权权利从而促进合作、达成协调(妥协)、规约战争、维护和平,这是秩序格局的基本要求;国家的独立、自主等建立在秩序格局之上的目标更是体现了国际正义的价值要求。从这方面看国际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规范与英国学派的理论内涵是相融的。然而,英国学派对秩序格局的维护还有另一层理解,即强调大国的责任与战争的作用。在英国学派看来,秩序具有本体论地位,它是国际社会的首要价值,是为实现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服务的,[9]大国之间的均势以及均势政策(包括战争),是国际社会追求秩序目标的重要制度或准制度。这样,小国的主权权利与合法利益荡然无存,强者统治的秩序不是将正义踩在脚下,就是披上了正义的外衣。在这里,英国学派接受了现实主义的逻辑,国际民主更是无从谈起。这与前面分析的英国学派和国际民主的高度相融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体现了英国学派矛盾、模糊的一面。对于秩序与正义关系这个根本问题,英国学派的早期观点相对一致,大致都认为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秩序在一般情况下或是在与正义相抵触的情况下具有优先价值。然而从文森特开始,英国学派在涉及到人权的国际干涉问题上表现出与自由派国际主义合流的趋势。[10]英国学派的一些新生代学者认为个人的权利、人际之间的平等具有更基础的意义,世界正义应该优先于国际秩序,[11]这种思想在某种意义上颠覆了学派前辈对秩序与正义的理解。也许在这些新生论家看来,世界主义民主或超主权意义上的国际民主在价值排序上也应该高于国际政治民主,“人权高于主权”代表了这样一种思考。应该说在英国学派内部就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并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在此问题上引申出来的对国际民主的价值定位也比较暧昧和模糊。

篇9

(一)“生态”概念辨析

伟大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曾经断言:“人类的理性必然促成概念本身的不断迁移。这种运动恰恰是人类类本质在生理上的活跃反映,不断迁移的理念最终铸就了人类思想领域极为壮观的移植想象的频繁发生”。维氏的这段话表明,人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搬运概念的能力,恰恰是人类类本能的集中反映。就学界所研究的“生态”概念来说,其最原初的涵义和现在的涵义已经差别甚大。

在远古的盎格鲁语系里,“eco”是用“οικοs”来表达的。而在古希腊语里,“οικοs”是指“住所或栖息地”的意思。在古拉丁语里,“eco”是用“icome”来表达的。拉斯卡指出:“icome中的‘i’实际上是中世纪英语的‘I’,即‘我’的意思;而‘come’是指‘从何而来’的意思。合起来讲,‘生态’就是指我所从来者”。也就是说,不论今天的人类如何使用和定义生态概念,其最为原初的“house”涵义当是勿容置疑的。由于“house”和“home”之间的歧义性解释,本研究认为,“house”主要强调的是地理上的因素,包括风向、温度、湿度、阳光的充裕度、丛林的茂密程度等;而“home”则主要强调的是家庭的温馨程度、和谐状况以及生活的价值意蕴,它的地理色彩要逊于感彩。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中世纪的奥古斯汀在《忏悔录》中曾明确指出:“经验研究表明,随着历史的演进,生态概念已经加进了生物体的存在状态的内涵”。在今天的牛津大学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官方文献里,“生态”一词全被界定为“环境状态的关系”。受“西学东渐”速度的影响,在今天的中国学术界,几乎全把“生态”一词界定为“环境关系”。最具权威的汉语词典《辞海》也把“生态”定义为:“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基于此种认识,国内一些学术权威也把“生态”概念定义为:“一切生物的最原初生存状态,或者说遵循自然法则的存在状态”。事实上,历史演进到今天,生态概念已经逐渐脱去了其最为原初的涵义,而具有了多样化的解释。就学术发展的客观表现来说,今天在国内外广泛使用的“生态”概念已经进化到“相互关系”的层面,只不过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关系”,而是具有价值关怀层面的“双向互联”,抑或指在社会领域中具有民生关怀和道德体恤的价值互动。基于以上理解,本文认为,所谓“生态”就是指携带强烈价值关怀和道德指引的辩证关系,这种关联代表了人类对自然的渴求和期盼,也暗示着自然对人类的体恤和怜悯。

(二)生态民主主义概念辨析

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民主主义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角度来详细阐述学者们对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等诸领域的系统认识,从而形成了缤纷多姿的边缘学科。这些学科涉及政治民主主义、经济民主主义、文化民主主义、法治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和伦理民主主义等交叉边缘领域。其中生态民主主义就是在这一学科发展趋势的促动下而酿生的一种民主主义思潮或流派。生态民主主义坚持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研究民主问题,指出了民主制度和民主理念必须遵循的生态法则。基于此种认识,本文认为,所谓“生态民主主义”(ecological democratism)是指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系统审视自由、平等、正义等民主要素的一种观点和学说。生态民主主义又可以分成三大流派,一是从人与自然相互关联的视角来研究民主基本价值的流派。这也是目前最为盛行的自然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从人与人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民主基本价值的流派,即伦理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流派。这一学派主张民主价值的伦理秩序和道德重构,体现了学术界对民主制度的后现代反思,强调了民主的人性回归和价值关怀,因而具有极为重大的时代意义;三是从人与社会相互关照的视角来研究民主基本价值的流派,即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流派。这一流派主张民力的社会回归和民利的二元互补,指出贫富之间、城乡之间、边贫和沿海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官民之间应该实现民主价值的相互交流和互动,并事实上实现民主约束的根基化和民主规范的公平性。比如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就是属于这一流派。

西方生态民主主义流派分析

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生态民主主义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汤因比说过:“生态主义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系统的思想或流派,它只是一些散乱的思想和观点的集合。但在民主价值的存在学意义上,生态主义的民主思考多少具有了历史发展的时代性和关联性”。据此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生态民主主义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已形成了系统的观点和派别。尽管视角不同、观点各异,但在基本的理念上,生态民主主义一般具有显著的价值理性特点。下面首先介绍在西方历史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几位主要人物的观点和学说。

(一)科尔曼的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科尔曼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互动原理出发来论证自己的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科尔曼认为,人类具有反思的能力,具有判断和接受引导其生活的价值和原则的能力,具有自我批评的能力,具有与其同伴共同创造丰富文化的能力,这些文化是他们作为一个物种的标志。即每个人都具有保护自己的道德立场和提升自己福利的能力。由此,他从生态主义的观点出发,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政治人“维护自身福利和道德状况的最好捍卫方法就是使那些人尽可能地自我管理”。科尔曼认为,人类是一种社群或社会生活的动物,他们时刻需要在群体生活过程中达到联合决策的最佳的行为目的,这样人类就存在一种联合的自我管理情形,这种情形只不过就是民主内生态的另一种表述。科尔曼从人的自我约束机制出发,阐述了自己对人与人之间相互博弈的价值和目的的看法。在他看来,只要人人自我约束,世界就会变得更加和谐和精彩。事实上,科尔曼的伦理民主意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人的类本性很难实现自我约束;况且道德的良善很难是超脱于社会的,因而科尔曼的伦理生态民主主义学说带有很大的理想色彩。另外科氏也没有看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两层内涵,即基于生理需求的自然平等和基于心理需求的社会平等。而这两种平等的民主价值和民主功效是完全不同的。

(二)马洛里基于性别视角的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性别的矛盾从来就是人类社会所永远无法超脱的障碍。有位女权主义者曾经指出,性别差异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人类一切矛盾的根源。反思今天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发现上述观点的独到之处,那就是:我们可以改变自己,但我们永远无法超脱性别。这里实际上引出了一个性别的平等问题。事实上,性别的平等只有进入到社会政治领域才有意义。对此卡特里奥娜·桑迪兰兹指出:“关于生态女性主义我想说的是,它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而存在。我的观点基于这样一个前提:生态女性主义包含着一种内在的民主政治视野,尽管这一视野没有被言明”。对于女性主义研究的政治视野,诺厄尔·斯特金强调:“生态女性主义能从许多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作为一种反对性的政治话语和实践,它存在于具体的历史、物质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之中”。对于性别差异的自然生态学思考,马洛里则有着更加深刻的思考,他指出:“生态女性主义政治分析的基本前提是,生态危机是欧洲中心的资本主义父权制文化不可避免的后果。这种文化以支配自然和把女性作为自然进行支配为基础。而我们应该把‘男人/女人=自然’这个等式调转过来,把生态危机解释为一种基于支配女性并把自然作为女性进行支配的文化不可避免的后果”。很明显,在马洛里看来,生态环境的变化已经对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产生了影响。作为一种社会导向型的民主内生态,这种平等把女人的地位有限约束,进而把男人的角色无限扩展,其最终的结论是:性别歧视恰恰是对人类生理性民主生态的最大破坏。因为性别的差异不能进行定性评价,而定量分析又显得苍白无力,所以人类应该抛开所谓的“妇女节”和“父亲节”等带有性别意蕴的安排,重新回归到自然存在的原生态。马洛里最后兴奋地指出:“那是最为美妙的社会形态,在那里,自由就是平等;正义被解释为公平和自由”。显然,马洛里的生态民主主义思想是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的。但他由此而生发的男女作为自然存在物的生态民主思考却给了我们以很大的启发。

(三)福托鲍洛斯的包容性生态民主理论

1997年,英国著名生态政治学家塔基斯·福托鲍洛斯(Takis.Fotopoulos)出版了一本《走向包容性民主》的著作,在书中他系统阐发了自己的包容性生态民主理论。福托鲍洛斯从人与社会的相生关系出发,指出了“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他指出:“一个自治的解放性社会理应建立自己的道德规范,其中的核心价值必然与社会的基本制度保持一致,而非核心价值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同。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个世界范围的真正的民主社会,必须是建立在表达个人和社会自治的不妥协要求的普世核心价值和赞美差异的各种非核心价值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社会才可以保证和平与解放的共存”。很明显,福托鲍洛斯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共生和谐的生态民主社会,这种社会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既包括人对自然的包容(宽恕自然犯下的各种灾害),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宽容,还包括人对社会存在的尊重和敬畏。在福托鲍洛斯看来,上述三大生态关系就是民主阶段的自然表现。否则远离包容性,任何民主机制和民主理念都会失去自身存在的外生态,因而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福托鲍洛斯的包容性生态民主理论尽管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失性,但他所提出的包容性分析理念对于中国生态民主学说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卢梭的“草根性”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卢梭是极力提倡平等和自由观念的,他曾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系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卢梭指出:“人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不是政府或国家给予的,而是天赋的”。卢梭从“天”的虚拟性存在出发,论证了自由和平等之于人类的普适性价值。由此看来,卢梭的所谓“天”实际上类似于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理念中的“天”,也就是人类自古形成的自然崇拜中的“自在世界”。卢梭讲的自由是一种基于“自然导向”的生态民主观点,属于“自然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卢梭讲的平等是人类个体之间的先在平等,也就是上文所讲的基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态平等,这种具备近代民主元素的生态平等属于“伦理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卢梭讲的“公意”和“私意”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强调社会平等和个人基于社会存在的法权平等,属于“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由于卢梭在最原初的意义上反对“公意”侵犯“私意”、反对法律面前人与人的虚拟平等、反对人类教育的机械化导向,所以他的思想被学者们称为“草根性”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五)孟德斯鸠的“地缘”生态民主观

现代地缘政治学认为,一个国家或政治体地理核心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从生态政治学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首都、一个区域省的省会、一个直辖市的市址,甚或一个县、乡镇地理核心的选择都事关该行政区域近期发展或长远变迁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历史学家汤因比指出:“威尼斯虽然是一个建筑在一片盐湖泥岸边木桩上的城市,但它的财富、力量和光荣却远远超过了波河流域的肥沃平原上的任何一个建筑在陆地上的城市,而阿姆斯特丹这个从海洋中捞出来的城市,却比北欧平原上任何一块同等面积的地方获得了更大的民主名声”。在这里,汤因比强调的就是地缘政治对民主机制的影响问题。博物学家摩尔根说过:“在地理上比较相近的国家在民主机制的政治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孟德斯鸠也说过:“对于一个大国的君主来说,为他的帝国选好首都是很重要的。如果他把首都设在南方,那么就有失去北方的危险。如果他定都北方,就很容易保住南方”。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思想,但我们也必须充分看到地缘因素对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变迁和经济发展乃至文化传播的深刻作用。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社会主义建设也不乏积极的参考价值。

(六)的生态民主主义学说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提出过“生态民主主义”的概念,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充满着本文上述的三种生态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要是从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出发来论证自己的生态民主观的。马克思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还特别强调,只有认识了自然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当人类从此岸到达彼岸,从必然王国到达自由王国的时候,人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才能最后实现。很明显马克思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论述,恰恰表明了人对自然征服的局限性和庸俗性。除此之外,马克思还从人类历史的高度认识了自然的演进历程,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由此看来,马克思关于生态和民主之间关系的认识主要是基于“自然导向型”的,马克思的思想是典型的“自然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学说中的生态民主思维典型的体现在《资本论》、《论住房问题》、《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自然辩证法》、《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当然主要研究的生产关系领域,当然涵括的是丰富的“道德导向型”和“社会导向型”生态民主主义思想。限于篇幅,本文不做赘述。

中国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

早在三代时期,中国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生态民主思想。比如尧舜禹时期出现的基于治理水患的原始民主规则,就是以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水道改造方法的一种尝试。这种通过自由讨论来决定生态环境改善的思想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世界早期生态民主意识的最高水平。商代都城迁移的事件更是说明了生态思维在民主发展中的重大意义。王国维强调,殷周都邑十三迁的历史,实际上就是生态政治中心不断变化的历史,也是统治者不断寻找最佳政治统治中心的历史。从生态民主主义的视角出发,我们发现,盘庚迁都的肇始因素当是黄河的水患问题。水患不仅是一种自然灾害,而且也大大地影响着商代的民生问题,进而影响着人民的自治和平等生产问题,因而也是一个民主的实现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诸子百家曾经产生过非常丰富的基于自然视角的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后经几千年的沧桑变幻,生态民主意识被逐渐发扬光大。虽然中国古代学者没有明确提出“生态民主”的概念,但他们的生态民主思维确是非常发达的。比如王安石基于“养民”视角的生态民主意识;范仲淹对刑罚大加缓释的法治生态民主思维;康有为基于三世循环的历史生态主义民主思想;三国时期的军事民主生态学说;唐代基于“水舟说”的生态民主理念;清代基于民族平等的民族民主主义思考等。

生态民主主义思想发展到现代,已经脱去了古代学者的保守和庸俗气质,而具备了开放和包容的特点。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当是郇庆治和王沪宁。郇庆治从协商政治的角度来探讨他的生态民主思想。郇庆治指出,生态民主涵括道德、认识和制度三个层面:道德层面的生态民主试图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和正义问题;认识层面的生态民主试图解决人对自然的挑战和政府问题,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制度层面的生态民主试图解决人与社会的单方妥协问题。这三大问题共同构成了生态民主主义的壮丽景观。

王沪宁主要从政治制度设计的层面来探索他的生态民主思想。王沪宁指出,“公地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悲剧不是由个人罪恶(贪婪)所引致的,而是制度本身;或者是由于依附于一个一旦达到承载能力就会失效的系统”。要想克服制度的缺陷,必须建立一种崭新的道德体系和规范框架。对于这种约束的价值,他说:“民主政治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结构。民主制度化、民主程序化和民主规范化是相互作用的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同时发展了,民主政治就会卓有成效”。在王教授看来,这三个方面的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了一种政治生态,作为一种内生态,这一系统的良性运作必须以自由的氛围、平等的机制、正义的追求作为先决条件。应该说,王氏的生态民主思想的价值是巨大的,其影响力是可以预期的,其价值也是非常明确的。

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生态民主问题是一个一头连着自然变迁,一头连着人类生存政治机遇的重大问题。在一个公平、自由和正义的生态社会里,大众的普遍感觉是幸福、和谐和吉祥如意。具体讲,研究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研究将大大丰富生态政治学的理论体系。生态政治学是生态学和政治学所交叉衍生的边缘学科,生态政治学强调对自然和环境的政治审视,指出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减少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提出了科学的“生态理性思维”概念,因而近年来在学术界广为关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学科研究范式。而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研究恰恰填补了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为生态政治学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因而具有明显的理论价值。

第二,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研究将大大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生态民主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就是要求以民主的基本精神内核——平等来审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学会与自然平等相处。应该说,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涉及范围广、维护难度大、修复时间长、危害程度深的问题,不是一人一地一国一时之事,它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参与。这就需要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这样,生态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人与自然才会实现和谐统一。联系今天中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实际情况,上述生态民主观点将具有极为关键的现实意义。

第三,生态民主主义思想的研究将大大提高人们对自然的敬畏意识,从而不断促进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从现实层面讲,要实现中国经济增长的后劲不弱化,必须重新树立“敬畏自然”的理念。在当今中国,不乏“人定胜天”的思维习惯,许多人甚至认为“只有征服自然才能建好美丽的家园”。事实上,自然是从来没有被彻底征服的。人类可以改造自然,使自然为人类服务,但自然界的存在永远是客观的和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盲目征服自然,最终带来的就是任意破坏自然。在建设“两型”社会的今天,提倡生态民主,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不仅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价值诉求,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其实践价值不容忽视。

篇10

谁来一锤定音?2012年11月,党的十召开,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细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国家层面:提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提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就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此表述,笔者深表认同,理由有三。

其一,先说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4个词、8个字,可谓千挑万选,字斟句酌。倘若哪一天,我们的国家真建设得十分“富强”,人民大众能够享有充分“民主”,这片土地到处充满着“文明、和谐”,各位仔细想想,如此国家,岂非亿万百姓的理想家园?难道不值得咱们发自心底去热爱?

篇11

在中学教育中,需要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以及正确的人生观和政治价值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所需要的,只有从小培养中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才能保证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但目前学校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利于中学生的健康成长。

目前在教育者中普遍形成了一种狭隘的教育质量观,政治生活只能附属于学习生活,学生仅仅成为学习的工具。目前存在着以成绩好坏评判学生优劣标准的倾向,教育者缺乏对学生政治生活的足够重视,从而学生政治生活开始出现弱化、甚至空白的现象。这样不利于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民主意识的形成。

一、政治教育背景

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学生从小就有正确的政治价值观,因此,学校作为培养学生的机构,应当为中学生的政治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中学生政治教育弱化的现象不利于中学生政治价值观的形成。

时代要求个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但是目前中国存在着政治认同感和政治服务观危机。当前中国公民正确合理的价值观主要依赖于人民的政治认同感和政治服务观的形成。政治认同感是人们以特定身份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情感和仪式上的归属感,其中最重要的政治认同是国家和民族,但是目前中国存在着政治认同危机。政治服务观是指政治发挥的管理职能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服务,而不同于以前的管制民众,但是目前人们政治价值观中仍然存在着参与政治就是为了做官的观念。

良好的学校的政治教育生活能够让学生从小就养成正确的价值观――政治价值观。学生政治价值观的形成以及确立,是中学生通过自身与外部环境交流,不断深化对世界的理解,不断自我发展,形成价值体系的过程。但是中学生正在成长的过程中,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中学生进行政治价值观引导以及培育,使广大中学生获得身心健康和素质的全面发展。所以中学生时代是学校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教育促使中学生形成正确的政治价值观的重要阶段。

二、现阶段中学政治教育弱化的表现

第一、学习成绩成为政治生活的标准,表现在干部选举、学生评比以及各种活动的参与与成绩挂钩。大部分教师选择班干部、团干部时注重的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并非学生的组织能力,在挑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时,均挑选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作为备选人,甚至学校举办的各种文艺活动,都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秀者。这样在学生心中也形成了只有成绩优秀的学生才能够成为班干部、三好学生的观念。

第二、学校各种教育活动意义弱化。升国旗仪式氛围不严肃,入团仪式不举行,已经是目前中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如果这些仪式教育不能使学生感受到政治情感教育,那么这些活动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第三、重视纪律轻视服务的班干部管理活动。班干部为班级管理者而非服务者的观念往往在学生们的心中存在,不利于中学生政治服务观的形成。对班干部管理班级的狭隘理解,弱化了学生参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

三、政治教育弱化的原因分析

第一、狭隘的教育质量观。以掌握知识的多少来衡量学生优劣,从而重视考分高低,而知识之外的其他素质培养完全可以不关心。故在中学生的政治生活中往往以学习成绩为评判标准,学生的政治生活沦为学习生活的附庸。

第二、教师对学生政治教育的忽视。表现在狭隘的教育质量观支配下,教师一方面重视学生的学习,另一方面忽视了学生的政治教育活动。体现在不重视学生入团仪式,升旗仪式等等,教师往往认为组织学生入团以及学生的升旗仪式都是团委和学校的工作,与自身无关。这种态度直接造成了学生对政治生活的不关心。

第三,家庭对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视。大多数家长认为学习生活才是学生谋生的手段,只有好好学习,考上大学才有出息,学生成绩是父母关心学生学校生活的唯一主题。故家长往往强调学校加强对学生纪律的管理,这样就强化了学校的纪律控制,弱化了学生的政治教育生活。

四、对中学政治教育的思考

第一、增强学生的体验,促进学生政治价值观的形成。要通过情绪体验激发学生形成政治认同感,在学校的仪式教育中,可以制造出仪式庄严、肃穆的氛围,如教师须和学生一起对国旗行注目礼,唱国歌,以身作则,感染学生;在班级的主题班会中,让学生们自己组织,培育其主动学习的能力,让学生心灵产生震撼,让学生形成政治服务观,通过服务的体验促进学生政治服务观的形成。教师应该在可能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条件,提供服务,让学生管理服务意识得以形成,从而形成政治服务观。

第二、引导学生民主意识的形成。要促进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让学生从小就形成一种民主意识,教师要成为学生政治生活的引导者,认可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培育学生以民主观念管理班级的能力,一方面要培育学生自我组织活动发展民主的能力。

第三、教育者应该对学生进行人权教育,形成人权意识。人权教育能够促进学生的民主政治生活,让学生形成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从而丰富学生学校的政治生活。一旦学生形成人权意识,那么可以促进学生民主知识的获得,民主精神的形成,让学生以主人翁的精神参与班级的管理活动,形成民主监督,有利于班级政治生活的健康发展。

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中学生正确政治服务观的形成,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中国的崛起。但是目前教育者对学生政治生活的忽视,导致的中学生政治教育的缺失,迫切要求教育者加强对中学生正确价值观培育的重视。只有教育者真正认识到学生政治生活的意义,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建民主的生活,才能让中学生拥有正确的政治价值观,成为对和谐社会建设有用的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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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下突出公民参与在政策制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下面针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进行探讨:(一)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我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发扬民主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并且我国最新行政法出台后,更加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思想,不仅要强化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程度,更要突出人文主义精神,那么,提升公民的参与度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走上民主道路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公民参与能够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要想提升公共政策的制定质量,首先就要提升民主化程度,而民主化程度的就要依赖于全民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能够体现最根本利益的需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的失误,更能够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进而提升了政策制定的质量。(三)公民参与是保障了公共性质的要求公共政策的表征是实现全民参与化的制定状态。因此,在对于公共性质的要求下,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呼声的体现,不仅符合多元化、多层次、理性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更对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度扩大。因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深深保障了公共性质的根本要求。

三、行政法下公共政策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合法性原则起着全局统领的作用,时刻提醒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合理、合法,绝对不能与行政法相悖、相抵触。在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下,对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事务内容、地域情况以及范围和时间都要进行一一排查和审核。遵循合法性原则,能够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依法逐步进行,更有助于行政主体能够全面实行监督职能。(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又被叫做适当性原则。顾名思义,合理性原则是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循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市场发展规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突出平等、互助、和平和信赖的中心思想。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公共政策制定要体现适度性和保护性,从人民群众的均衡利益入手,实现有效分配,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三)民主化原则从自然层面来说,民主化原则贯穿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始终。民主化原则追求人民价值的最高体现,力求实现正义和公平,并且公共政策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证公众群体能够有效得到适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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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育渗透的意义

 

从“社会本位”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彼此互为补充,法律将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以保证社会主体对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道德通过引导社会自我净化,进而为良法之治营造积极的环境,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以人为本”的视角看, 法律使人明法,知道可为和不可为之举,道德使人明理,明白应当做什么, 不应当做什么,二者共同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指引。法学教育过程中德育实践对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已无法与当代快速发展的高校教育相适应,德育体系有待进一步重构与优化。

 

2.以法学人才为培养对象的德育体系

 

教育要因时制宜,因材施教,在构建德育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应从德育目标与原则、德育模式与方法、德育内容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起符合当代法学教育目标和社会需要的法学理论德育体系。

 

(1)德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它承担着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其德育目标必然离不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入,以提高法学人才与社会需要的匹配性,建立发展的法律道德体系。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目标:第一,专业目标。通过寓德育于法学教育,提高法学人才的专业信仰,提高整个法律系统的道德水准。第二,职业目标。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技术性,其道德观念与其他职业存在一定区别,在德育过程中需要提高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对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第三,评价标准。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价值冲突,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可能面临着对当事人尽职和对社会公开的双重责任,当对私与对公之间存在冲突时,需要公正的价值标准,才能保障人的行为稳定性,因此德育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建立一套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德育模式与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重点采用的德育方法有三种,即说服教育、角色扮演、合作学习。说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提高认识,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角色扮演是指通过角色模拟,亲身体会获得道德感知和认同的方法;合作学习则是教育学生养成合作意识和团队意识,要求学生在道德取舍过程中充分考虑团队价值。这些德育方法与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如法官、律师所需要的辩论说理的基本素质相符合,同时在活动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的德育实践更多是通过模拟、辩论的方式来完成。这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团队进行彼此分工协作,模拟不同的角色,通过剖析事实并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评价,进而说服对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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