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管理服务实用13篇

财税管理服务
财税管理服务篇1

二、立足本职,抓好分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预计全年实现产值130亿元,同比增长15.1%。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2% ,同比增长2.1%,比目标任务14.1%增加0.2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8%。预计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税收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

2.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三季度已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7.4万元;省外资金到位24.6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亿元的105%;预计全年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7万元。预计全年完成新签约宏泰锅炉、盛泰元环保、 银欧女鞋、科迪锻业等项目10个,完成年目标任务的111%。新开工项目8个,新竣工投产6个,包装重大项目9个。

3.创新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认定沿滩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今年园区新引入孵化企业33户,正在全力创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

4、密切联系服务企业。根据区委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部署,印发了《党员干部联系企业和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每个月至少一次及以上全覆盖的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收集解决企业问题,采纳建议,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组织了园区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1场、银企对接会1次,解决企业问题100余个。

三、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财税管理服务篇2

一、随着财税改革,在新的业态下,财税服务行业将迎来新的、更多的业务和机遇

(一)随着政府改革向纵深发展,财税服务将更多元化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规定: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所需的事务性管理服务。政府购买性服务的增加,使得财税服务呈现多样化。财税服务人员的服务对象会从传统的企业客户端向政府端转变。同时,随着政府改革向纵深发展,税务机关逐渐会内生很多服务需求,如,政府委托财税从业人员对对供货方的纳税服务情况、税员管理及信用情况做评价,作为甄选供货商的优劣的参考。这些服务会向社会转移,要求财税行业提供,具体会有:税款征纳鉴证、税收培训咨询、业财税综合管理、协助税务检查和稽查、投资项目税控分析等。具有一定级别和社会知名度的财税企业可以参与如社保核查、政府项目投资税务顾问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二)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财税服务范围将更广阔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家支持企业”走出去“,将产能向国际方面输出,财税服务人员需要随同客户一起向国际方面发展。这样一来,需要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财、税、法+”服务,及时落地进出口税务服务以及其他的涉及国际税收的业务。在国际化背景下,税务机关会非常重视反避税的工作。税务机关将通过打通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共享的方式对跨境业务和税源将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控。随着跨境交易信息的共享平台的建立,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的完善,“走出去”企业需要在业务发生前做好业务、财务和税务情况的部署和测算。财税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先手服务,帮客户制订提前应对预案,以适应新的国际税收环境。

(三)在纳税人分级管理的背景下,财税服务将“专业化+定制化”《国地税征管改革方案》对纳税人实施了分类分级管理,“方案”中明确税务征管工作的方向为“抓大放小”,加大了大企业税收征管的层级和力度。这样一来,财税服务企业的主要客户群体就是大型企业。大企业属于绝对的优质客户,服务内容需要更加专业,服务流程更加贴心。为了能留住大客户,财税企业需要开发出高附加值的定制化服务。比如,在财税服务的提供上针对企业业、财、税管理中的弱点和盲点提出优化方案,并做出税收风险控制模型对其修补。对大企业的项目投资等业务内容、适应的优惠政策要给与专属化和定制化的方案制定,并代表客户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和沟通。

(四)在大数据财务背景下,财税服务将突出风险控制价值在信息化时代,各方都认识到大数据的价值。大数据的使用对于税收征管双方都是有利的,上有利于国家治理,建立和谐法制环境;中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下有利于企业风险筛查。同样,财税行业也将利用大数据与客户涉税资料进行比对,根据专业分析和经验判断及时发现涉税风险及控制涉税风险。

(五)在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背景下,财税服务将逐渐从B(Business)端向C(Consumer)端延申目前税制改革的重点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提出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高收入自然人将受到税务机关更严格的监管,这部分高净值纳税人将会聘请专业人士为其提供纳税服务并进行税收风险分析。财税服务将从现有的企业税收服务向个人服务延申,如个人理财、家族信托领域。

二、新的形势下,对财税行业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一)专业要求更高财税服务工作者未来要逐步放弃鉴证类的“红海”,向行业深处的“蓝海”进军。相同的技术与手段的市场竞争,必然是相互压价与质量打折的恶性循环。这样的路是走不远的。既然要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比拼的必然是专业水准。以前大家一直都挤在一起“出报告”,只顾低价竞争和填写底稿,专业技能竞争不明显,客户针对性服务不强,尤其是中小事务所。低技术含量和低价格的竞争造成利润不高,人才培养跟不上,人员流动非常快,品牌和特色无从谈起。

(二)税收风险更大目前,我国企业准入门槛变低,税收征管的重心后移,加强企业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管理。税务稽查使用抽查与轮查相结合的方式,也是重点税源。重点税源企业除了每五年必须要被论查一次以外,还会随时有被抽查的风险。税收的遵从风险变大,遵从成本也在变大。中小型企业纳税遵从都参差不齐,纳税人违反税法风险在增加。财税行业在提供鉴证服务和鉴证服务时,风险也会相应增加,需要更加谨慎。

(三)信用风险更高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纳税信息和纳税信用共通共联、统一管理,涉税信息实现了共享。在税务信息和银行信息打通以后,个人账户逃税也毫无机会,纳税人的失信成本大幅增加。

三、应对策略

财税管理服务篇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超过70%的世界500强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模式,财务共享模式能高效、自动、准确的运作依托于越来越多的信息化工具,如SAP支持平台、ERP资源计划、影像管理、OCR识别等技术手段或辅助系统。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着手推广电子发票,到2016年1月1日,增值税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出。电子发票的应用除了能在降低印制成本、促进环保节能等方面做出贡献之外,其作为会计信息化道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将财务数据完全信息化的优势,能实现更加自动、精确的将相关业务数据转入企业信息系统的作用。

在企业创新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即财务共享模式下,电子发票的应用在使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平台采集数据的同时减少人工参与程度,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数据管理的自动化,因此一种能帮助实现纳税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传输的模式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认为“税企互联”模式的构建应基于电子发票应用之后,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希望通过对企业在财务共享模式下建立“税企互联”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探索,试图对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完善或“税企互联”平台的构建提出一种思路,搭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互联互通的桥梁。

二、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可行性分析

1.风险规避

一般认为,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传输、保存的发票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发票。对于通过OCR扫描将纸质发票数字化的方法,属于将发票电子化的替代方法或技术路线(谢波峰,刘萧优,2016年)。因此,在交易双方开具电子发票之后的过程,电子发票作为只读资料,只具备查阅、调取或作为记账依据的功能,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在传输、流转与使用环节均不受人工干预或转化的影响。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互联”平台使得业务前段数据得以直接从交易对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读取,再传送至企业的处理系统,不涉及其他任何数据的录入。减少人工审核或修改而导致差错的风险,加强了共享平台的自动化、规范化进程,从根本上满足财务共享模式的运作规律与目标。

2.涉税财务流程再造

企业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目的在于提高组织管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其中最核心的转变来自于对组织内现有财务相关流程的再造,以实现自动化与标准化。伴随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进,“税企互联”平台的建立为企业对自身涉税财务流程进行回顾与再造提供了机会。电子发票信息的使用意味着人工参与程度的降低,人为因素的减少意味着相关流程距离标准化更进一步,因此该平台的建立提升了财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能将更多原先无法标准化的过程整合并改进为规范化的财务流程,给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财务共享模式提供了帮助。

3.优化税企办税环节

对于企业来说,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结合电子发票的应用,企业的财务工作效率将通过“税企互联”平台自动化数据读取得以大大提升,通过电子发票等电子档案实现靠系统报税的手段也将尽快实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随着相关系统的创建,或者在财务共享平台间的嵌入,能保障发票信息在交易双方和税务机关之间实时共享,发票数据产生后集中处理传输至税务部门,企业办税流程如申报、缴纳、退税等业务将实现线上办理,税务局得以实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数据,加强信息化税收监管,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企互联”系统平台框架模型的设计与实现

1.税企互联的模式

基于银企互联模式的成熟发展与应用,本文认为在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也应建立类似于银行与企业信息传递的模式。以此实现企业在申报税、退税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同时依靠电子发票的传递,税企互联模式的建立也能解决企业财税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税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问题。下面以增值税税款申报为例,阐述税企互联的模式。

如图1所示,是以增值税发票的申报为例的税企互联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人(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数据库可以直接进行交互。在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下,作为销货方的纳税企业首先会向税务机关的系统发出开票请求,税务机关系统只需对该请求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将反馈验证成功的指令到企业系统,此时,企业系统直接将电子发票开具至购货方企业系统,购货方企业系统将直接依据电子发票信息在其他系统中进行信息分类归集记录,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在税企互联模式下,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基本上将依照所有电子发票上的信息自动申成,在纳税人系统申报请求发出后,待税务机关系统的验证通过的信息传输回纳税人系统,纳税人系统将依照验证通过信息在系统平台下,生成相关的记录或进行相关税款的支付,这样便完成接口过程。基于现在税款申报基本上还是在税务局申报系统中手写完成,“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能帮助实现税款申报的即时性,同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填写错误等风险。

2.税企互联系统平台的框架结构

支撑层决定本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运行条件。其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等是为业务功能层的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纳税人端子系统和接口端子系统等直接提供系统的运行环境支撑,并为数据服务层、应用层、用户层等层次的信息传递提供传输通道。

业务功能层确定本系统所需要开发的主要功能。其中,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由税务管理方,即税务机关操作,实现税务服务信息的、税务信息的查询、或者针对来自不同接口的纳税人端子系统进行相关审核、咨询、申报、退税等个性化服务。纳税人端子系统,由纳税企业操作,实现纳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预缴等企业税务流程中涉及的项目,并接收来自于税务服务端子系统反馈的相关审核意见、纳税通知等税务信息。接口子系统主要作为上述两个子系统的辅助系统,但同时该系统承接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开票等相关税务信息交流的任务。

数据服务层主要实现对纳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从业务功能层中不同端口获取的在应用层中采集的纳税数据,运用数据层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可以实现税费缴纳查询、税费结构分析、税费趋势分析、税金预算管控等多形式的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并最终以图形、图表或数据显示的方式为企业或税务机关完成数据服务的功能。

应用层分别包含在不同端口的子系统中。根据17个税种按类型划分为17个不同管理模块,在涉税项目管理上包含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管理等管理项目。另建立发票管理模块,涉及认证管理、核销管理等。

用户层是确定本系统的主要直接用户,基于税企互联的目标,所以用户层包含该系统的直接使用者,即税务服务方(税务机关)和纳税方(企业等组织),另还包括可能与企业进行交易而涉及票据信息产生和流转的第三方。

四、税企互联系统嵌入对财务共享平台的挑战

1.财务流程的改变

依据“税企互联”平台的建设标准,其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影像扫描系统或费用报销系统的部分功能将被弱化。电子发票信息在电子介质中直接传递,很大程度上直接替代了影像扫描资料。由此带来的在财务流程或系统处理程序上的改变,需要被及时调整与改造。新的财务工作流程应与所有电子发票流转经过的环节有效衔接。为了实现电子发票平稳落地施行,特别是在财务共享平台中,在涉及多系统协同进行活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外部变化对财务流程进行相应改善,时刻做好充足准备应对外部变化对相关流程的影响。

2.信息系统平台的改造升级

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中规范、标准的操作依赖于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各个内、外部平台系统的衔接。“税企互联”平台的广泛使用让税务认证等相关的外部服务系统得以嵌入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满足电子信息数据实时、准确的调阅与提取需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重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将系统调试、系统研发、技术支持等涉及系统集成方面的工作放在核心位置。在面临处理大量信息数据的时候,做到内、外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一套完善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平台。

3.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

“税企互联”不仅在完成交易和节约成本上给予企业以便利,更规范和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电子发票作为在税企互联平台上现互联互通的中间力量,其信息的完整、真实是实现“税企互联”的基本要求。但信息共享与联通是依靠互联网实现,互联网因其开放性容易遭受攻击。发票、交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由此可能给企业或是税务机关造成较大损失。因此针对企业在线上操作的系统平台而言,企业更应加强系统的安全设置,或是进行权限合理的分配并时常进行风险的管理控制。

五、结语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已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模式变革的一次重大飞跃,加上电子发票的大力推进,这样信息化的技术和手段将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给财务流程、组织等带来再一次的飞跃。“税企互联”平台在基于电子发票应用后的构建,更能为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联系,随着相关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法律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与税务部门系统的数据接口开放,“税企互联”平台建设将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彦丛,陈彬,毛蓉.本土FSSC的未来趋势[J].首席财务官,2016(09).

[2]谢波峰,刘萧优.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电子发票的经验借鉴和启示[J].税务研究,2016(07).

[3]陈立,刘纤云.“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发票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6(13).

[4]戴新竹,黄洵.税收征管语境下的电子发票应用[J].税务研究,2016(03).

财税管理服务篇4

1.会计的控制与协调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加强会计的控制和协调职能,以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会计控制主要根据会计原始资料,对单位的经营项目按照相关的原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资料进行测算、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会计控制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会计协调就是对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合理的分配资金,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的发挥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财政预算、决策、成本和资金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会计可以对财政预算进行前馈控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现场控制,对资金结构进行反馈控制等。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其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政管理起到前瞻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2.会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前提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以便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能够灵活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制定资金运转方案,并且能够充分地利用现代化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服务职能,可以通过对内部员工、外部机构的服务规划和单位的日常财务运营活动,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单位的投资和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充分其管理与服务职能,对其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3.会计的信息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作为一项信息系统,最终目标就是将单位的财务数据通过严密的会计核算程序和科学的核算方法为单位的财务决策和财政管理提供帮助。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具有信息提供和披露功能。因此,会计的信息服务职能使财务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可以为单位提供广泛的、有用的、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源。在财务管理中提供会计信息服务,使管理者能够通过会计信息资源合理地管理单位,特别是加强财政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的功能,增强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4.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准确预测,使管理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对单位的资金进行科学的分配。会计不仅在财政管理应用中发挥预测功能,于此同时它还发挥着参与决策的职能。通过对财务数据的预算、核算,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报送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会计工作在单位决策过程中扮演着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它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投资等方面有效的资料来源、这为单位的的成功决策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工作质量。

5.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是对单位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本着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单位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比,对资金使用不合理及产生效益不匹配的资金着重分析,考核,找出问题根结,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帮助。在财务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认真的记录、分析,将单位所有的财务事项进行仔细的调查,最后通过审计审核,使得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由此可见,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有效的发挥其考核与评价职能,可以使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发挥其控制、协调、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职能,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单位通过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职能可以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

1.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统筹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重要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是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根据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税收本身就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财政管理服务中能够起到稳定财政收支的作用。单位可以充分将税收的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增强单位对收入的管理,保证单位收支平衡。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广泛的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增强税收在财务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财税管理服务篇5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11-02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财税管理服务篇6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管理服务篇7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财税管理服务篇8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税务部门作为执法管理部门看待。其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系的转型,税收部门的职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由原来国家财政体系下的单纯管理职能转变为公共财政体系下的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能,税务部门职能的变化引来了工作对象的变化,税务部门管理的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把纳税人作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对税务工作对象的一种错位。

把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定位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是否意味着税务部门不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公共服务与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不矛盾,不同的纳税人其在纳税过程中所需的纳税公共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是有所不同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

明确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回顾我们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可以说我们的税收服务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我们对服务对象的认识却一直是模糊的。在“一员进厂,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我们把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事宜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不仅如此,我们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了我们的服务对象,开展了“促产增收”工作,并且当作一条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税务作为我们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都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只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才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的准确定位。

二、对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进行理论定位

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纳税服务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我们在重视税务部门的服务职能的同时,却不能忽视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主要是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保证潜在的税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税收。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实质上就是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的税收的过程,是一个将分散在纳税人手中的税源归集到国库的过程。为了确保潜在的税源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的税收,我们必须对税收资金运动的各个不同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前提下,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条件下,表现为对税收资金运动过程中不同环节所产生的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从而实现对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全程监控。税收管理的职能依据其管理部位的不同又可细划为税源监控的职能、税款征收的职能和税务稽查的职能。税源监控职能主要是对应收税款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税款征收职能主要是对实收税款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税务稽查职能主要是对应收未收税款的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

面对新的形势,有人提出了“管理就是服务”的口号。“管理就是服务”作为一句口号提出来是可以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管理加服务”似乎应该更合适、更严密,因为管理和服务二者在对象上不同,管理强调的是对潜在税源到现实税收这一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目的是防止税源的流失,建立起依法纳税的良好秩序。服务强调的是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程序上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所以,管理讲的是公共管理,服务讲的是公共服务,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公共财政体系下所不可缺少的。

管理和服务之间,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偏废。因为服务是针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而言的,试想一下,纳税人都不来自觉纳税,税务部门又如何为其提供服务呢?所以,纳税服务是以有效的管理为基础,以纳税人愿意纳税为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基础和前提,纳税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纳税服务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反过来又能减轻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纳税服务之所以被看作是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是因为它改变了征管对象的错位现象,对征纳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征纳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改变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征纳双方也就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纳税人是税收的创造者和提供者,税务部门是税收的筹集者,二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种观点认为,税务部门应把商业理念运用到税务管理中来,把纳税人当作“客户”,作为消费者,当作“上帝”一样对待。我们认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同于商业服务,商业部门之所以把顾客当成“上帝”对待,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来消费它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是政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征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税务部门不能把纳税人作为被管理者而居高临下,也用不着去“迎合”和“讨好”纳税人,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

三、对纳税服务的内容进行理论定位

纳税服务是服务于“纳税”需求而不是服务于“纳税人”本身。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纳税服务是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降低纳税成本,税务部门满足的是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公共需求,而不是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本身,更不是纳税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来,不是来喝茶休息的,也不是来办别的事宜的,而是来办税的,他需要的是纳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服务。所以,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必须紧扣“纳税”这个主题,不能“跑题”。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能停留在文明办税等表层上,而应该向纵深拓展,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纳税服务是满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各种需求的一种活动,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就是要满足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的公共需求。需求与可能是一对矛盾,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需求的可能却是有限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决定了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这项事业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但税务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共需求一下子全部加以满足。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公共需求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区分出轻重缓急,再根据税务部门的客观条件,选择纳税人最急需的纳税服务项目加以满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纳税服务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现代化的纳税服务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观念认为税法是规范和约束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保证政府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手段。实际上政府和纳税人在法的本质上是一对平等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新的税收立法更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切税收法律的设计都必须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政府的征税行为。

二是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下,纳税申报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税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代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的进步,为纳税人提供多元的、快捷的、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是简便易行的办税程序。美国人认为美国是世界上税种最多、税制最烦琐的国家,但美国的税务部门设计的纳税申报表却十分简单,连初中生都能看得懂,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了纳税遵从度。我们制定的办税程序过分注重了内部的监督制约和权力的分解,税务部门应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限。

四是快捷高效的办税效率。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时间是其纳税成本中十分重要的一项。税务部门应把纳税人要办的涉税事务进行时间上的量化,制定出必要的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受理的涉税事务完成。

五是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水平的重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普及税收知识,宣传税收法律,传递税收信息,通过税法宣传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六是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

七是整洁干净的服务场所。

四、对纳税服务的外延进行理论定位

财税管理服务篇9

(一)部门分配任务不合理现阶段财政税收的体制中仍有缺陷,转移支付制度过于简略,并且正在逐步构建过程中,财政部门对于城乡差异不具备完整的调节功能,导致公共服务不能均等划分,资金投入无法满足需求,进而导致城乡之间与各个地区的公共服务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近几年差异还在逐步扩大。

(二)财政税收体制不完善由于工作性质不同,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需要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是由上级领导下派到各个地方部门,一旦当地的领导有人事变动,当地的财政税收管理负责人也被相继取替,部分地区仅凭个人意愿处理问题,忽略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特点,甚至将素质不达标的人员安排在财政税收管理的职位上,导致财政税收管理岗位无法发挥作用。

(三)资金利用率低目前,部分地区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对策具有很强的过渡性,例如,将收入与支出作为主要的管理办法,但也仅仅将收支分开,并没有改变本质上的运行方式,此外,部门需要使用资金需要经过层层的上报与审批,过程极为复杂,资金不能够很好地利用。

二、创新思维应用到财政税收改革中的策略

(一)处理好部门财政关系建立健全的财政管理制度,以确保政府的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同时不断将中央以及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在财权与事权相协调的条件下,明确划分政府各级的财政管理体系。中央政府将承担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解,地方政府应该对地区支付承担公共服务;对于跨地区性质的服务,需要明确其责任的主要及次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共同承担与协调,如果想实现转移性支付进一步的扩大规模,政府需要提升对于有财政困难的地区的帮助与扶持;如果条件相对优越的地区,需要省级直接实施管理,使税收管理层减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二)优化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科学的财政管理体系,现阶段应用的财政管理体系无法真正意义上摆脱目前的管理方式,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改革已经成为目前财政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要想达到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预期,就需要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辅助,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仍然忽视管理问题,需要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法律地位,确保降低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并促进财政税收管理制度更合理,实现财政管理体系的和谐构建,实施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创新,使财政管理体系能够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发展。

财税管理服务篇10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财税管理服务篇11

2.突出三大重点。一是在“收”字上出实招,拓宽三个渠道。把依法治税与帮扶企业统一起来,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发挥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应,又做深做细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拓宽理财领域,强化非税管理,推进社保费“五费合征”。加强与国税、罚没收入执罚单位的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抓收入。二是在“管”字上下功夫,做到“三个子”管理。所有政府性收入实行财政统筹管理,实行一个“笼子”管理收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以一本预算综合、完整反映一个“盘子”总预算;推进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标志的国库支付制度,实行一个“口子”管支出。三是在“用”字上严把关,处理好必用与可用、多用与少用、急用与缓用、有效使用与监管的四个关系。

3.创新“三个机制”。一是创新财源培植机制。充分利用新一轮省对市县财政体制奖补机制特别是营业税奖励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进一步丰富财政支持经济增长的手段,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贴息、奖励、政府采购等手段支持经济增长,实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资的财政支持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突出支持港区开发建设、工业产业转型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努力形成多点支撑、多极增长的财税增收格局。二是创新财政筹融资机制。处理好扩大内需与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增加政府公共投资,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同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财政投资项目。狠抓土地出让收支计划管理,增强国司担保能力,稳妥调度财政资金,加强财政资金增值运作,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做好与上级项目对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财政支持。三是创新财税协调机制。多争取社会各界对财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优化工作环境和办公环境;围绕强化税收征管、推进财税改革,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综合协税、护税体系;积极培育财税文化,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思路,牢固树立政治、经济、法治、创新、服务、风险“六种意识”,念好“实、稳、优”三字诀,正确看待津补贴规范后个人薪酬待遇问题,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三、迎难而上、奋发有为,圆满完成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题,提高财税科学发展水平。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是着力提高思想认识。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培训、网上辅导、专题讲座、集体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切实解决好干部思想观念上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尤其要使干部树立起“越是困难形势,越要科学发展”的理念,摒弃面对困难相互推诿、无所作为、无所事事的精神状态,增强推进科学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着力增强实践能力。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财税大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蹲点调研、课题调研、座谈会等形式,走进基层,服务群众、深入调研,千方百计为税收增收出谋划策。三是着力强化整改落实。针对社会各界反馈来的意见、建议,认真组织梳理,分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让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进入制度化流程,成为工作的常态,形成一种氛围。四是着力取得工作实效。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体现到克难攻坚上来,体现到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思路方法和体制机制上来,用推动业务工作的实际成果来衡量和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两提高,促进财税事业更好地走上科学发展轨道。

(二)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面对严峻的收入形势,我们必须按照抓紧、抓早、抓实的要求,出实招、增实效,坚持“任务到分局,责任到片区、奖罚到个人”的原则,全力完成增长6%的目标任务。一是科学指导组织收入。按照“法治、务实、有为”的要求,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重点税源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坚决堵塞征管漏洞,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二是强化主体税种管理。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的营业税征管,强化对农村建房、房屋租赁、资产转让、餐饮住宿、休闲健身等行业的税收征管,探索无证房产处置的有效方法,推广应用《税友20*》不动产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软件。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三是优化地方税费管理。加强信息比对和委托工作,着力加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管。认真抓好外资企业房产税征管,全面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信息。落实好车船税交警部门代收代缴工作。落实房地产交易一体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和征缴管理,强化罚没收入管理,拓宽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和征收渠道。四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完善现有征管模式,建立健全定期税源管理分析例会制度,完善信息比对、纳税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组织年度税源结算,加强案头分析,密切管查协作,推行税源绩效管理,夯实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税源基础工作。落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管办法,强化个体税收征管。五是扎实推进“五费合征”。全面落实“五费合征”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完善和规范缴费登记、申报、缴纳、评估、检查及费源管理等征管流程,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六是继续优化纳税服务。把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统一起来,更加重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优惠政策落实的公平性和管理服务的人性化。加强税费政策宣传,有效整合“财税百晓”服务、面对面和电话咨询服务、短信服务等多种服务资源,构建大服务体系。深入开展以“十百千万送服务”为主要载体的企业减负“春雨”专项行动,让企业切切实实感受到温暖。

(三)以勤俭节约为途径,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牢固树立过“紧日子、苦日子”的意识,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进一步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把财政资源更多地用于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的各项支出,保障重点支出需要。2009年机关公用经费按预算数核减5%,接待、会议、车辆运行经费“零”增长,出国经费比上年压缩20%;压缩项目经费,按照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实行零基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冻结一年,核减、压缩的预算经费用于民生等重点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调整行为,除特殊事项外,执行中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追加。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分散和使用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统筹财力的安排,重点保证续建项目,新增项目从严控制在民生工程、农村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扩大内需十大措施范围内。

(四)以保稳促调为根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把保增长作为财税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帮减负,促发展。“民生为本,企业为基”,在当前形势下,保企业就是保经济、保就业、保民生、保税收。深入开展企业减负“春雨”专项行动,认真抓好社保费减征一个月、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等帮扶工作,加强税企沟通,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帮扶企业尽快度过难关。二是拓市场,保增长。抓住沿海产业带建设启动,构建“一轴一湾四片四区”格局等发展机遇,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一批新兴产业在*落户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安排好财力,加大筹融资力度,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三是抓转型、促提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服务业,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实现二、三产业联动发展。使用好2000万元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新企业所得税法“产业优惠”导向作用,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落实好市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完善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办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四是扶“三农”,扩内需。继续加大“三农”投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提高公共财政用于农村的总量和比重。继续推动整合相关支农政策和资金,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创业,实施家电下乡补助,促进农村经济繁荣,扩大农村消费市场。

财税管理服务篇12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财税管理服务篇13

2相关政策梳理

“营改增”背景下关于高校是否应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目前高校财务工作者和税务人员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因此在展开本文论述前,需要对近年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变化进行梳理。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高校如果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就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规定,不论高校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是否经常性提供应税服务,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就不需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高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且属于经常性提供科研技术服务,如果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如果高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税务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对于高等院校提供横向科研服务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究竟是否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虽然在政策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但通过政策中的文字表述以及变化,我们不难看出,高校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是趋势。因此,本文将基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视角,讨论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管理研究

如果高校在可预期的将来可取得进项税额较少,?]有达到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负平衡点,可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对横向科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文主要讨论对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管理问题。

(1)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起点,涉税信息是否规范和完备对后续的税务管理有着重大影响。一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合同的签订:针对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同时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的认定条件和项目类型,准确确定合同内容,避免因文字表述的原因,导致无法认定的情况发生。二是混合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有服务又有货物,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就是混合销售;另外,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判断某种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依据的标准有两条,第一是货物和服务之间具有关联和从属的关系;第二是款项来自同一客户。高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因此,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所提供的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

(2)项目立项。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项目立项时,可以通过辅助核算或项目代码的方式将“项目是否免税”的信息嵌入到财务核算系统中,这样可以方便在后续的会计核算环节上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的核算;在项目预算表格中,针对应税项目的具体费用明细备注是否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既可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进而避免在报销时因发票类型不对,导致换票的麻烦,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和项目的税负。

(3)发票开具。针对已经技术市场认定并在税务局备案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只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放弃免税资格,则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高校对横向科研是按照项目核算,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学校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这就意味着放弃某一个项目的免税资格,就是放弃学校所有项目的免税资格。因此,在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免税认定前,应明确告知其免税项目的利弊以及放弃免税给其他项目负责人和学校带来的影响。

(4)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要求,并结合高校横向科研业务实际,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同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务系统认证未通过或未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按照增值税相关制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税务系统还未进行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税额;一般纳税人已向税务系统申请稽核但还未取得稽核结果是否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中的税额;“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额和当月交纳前期未交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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