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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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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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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于新型的农业经济如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同时能更好的为该种经济模式提供服务和平台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进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70年代末,以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单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农村中涌现出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但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8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沿着两大路径展开,一是政府主导下改革体制形成的社区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农民自发形成、政府积极引导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者由于创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相情愿的设计,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体制,因此收效甚微;后者则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自我创新,并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未来发展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1]。

进入21世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现代化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真正农业企业化演变[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加入国际竞争的行列中,这对于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建立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模式,受到户主的文化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3]。逐步涌现出许多问题:合作制本质规定与实现形式问题;合作制与商业化问题;合作制的产权特征与管理体制创新问题:合作社资本结构与资本运营问题;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4]。

2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保障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功运作主要保障:一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契约与激励机制,合作组织的产品在质量上得到严格保证;二是合作组织的成立是一个农业市场自然演进的过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三是合作组织在规模扩张与利润流分配过程中,坚持了市场导向的原则,符合合作组织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5,6]。

3 工商行政管理在农村合作经济中的职能

农村合作经济是基层工商实践的大舞台,迫切需要理论指导和经验交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不仅仅是执法、监督管理,更应该是一个服务机构,提供给农村合作经济市场运营源源不断的养分。进而去指引、启迪、帮助农村合作经济市场成功运营。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工商行政管理正可以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农民们能及时了解到工商方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各项工作的部署,借鉴和学习全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运营的成功经验及其在管理工作上的探索研究。例如近年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公司+农户”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合同购销流通机制[7]。

4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认识模糊。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没有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运作还很不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以信誉为担保,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有利则合,无利则散还普遍存在[8]。

5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对策与建议

①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设立政策法规和市场咨询服务。②从农民销售难开始介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发挥区域优势。围绕优势的经济产业,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③降低市场行政监管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质服务,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辟优质服务绿色通道。④协调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的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提高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素质、服务水平和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潘劲.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7(10).

[2]王希凡,杨学成.试论中国农户企业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3]刘婷,刘含海.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因素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3).

[4]廖运凤.对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5]黄海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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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较为落后,组织管理方法也并未建立科学全面的管理运行机制。具体表现在,农村地区经济组织事物决策应当反映经济组织内部农民群众的意志,但大部分农民群众没有受到过高等教育,对很多基础性的组织管理知识也无法透彻的理解,当前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农村经济组织各项事务决策以及变成了少数领导干部的“独角戏”。

1.2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国家财政资金需要支援各方建设,很难面面俱到,而对于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就更加力不从心,加之现阶段的政策优惠比较少,进一步加深了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组织发展速度的减缓,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最终实现。

1.3农村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混乱

目前农村组织管理有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或管理空白的问题。要想成立一个农村经济组织,必须通过在很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时,要经过以上部门加以实现,并且不同机关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由于管理机制的不明确,增加了组织运营的难题。在今后发生问题后,需要确定承担责任的部门时,这些部门通常会以法律为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4经济组织管理人才不足

因为历史遗留的城乡教育差距,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设置严重不足,教育条件十分落后,导致生源大量外流,大批农村优秀学生进入城市发展,学成之后回乡率较低;农村地区原有的青壮年劳动力资源也越来越多的流向城市发展,他们很多人在城市定居,很少返回农村,也极少过问农村经济组织的相关问题,这样一来就让原本发展力度不足的农村经济组织问题更加困难。从农村经济组织开始发展,人才短缺问题就以及存在,也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

2完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对策

2.1完善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功能

要从农村三级经济组织构架入手,即政府、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往中间小、两头大的结构模式加以改善。要让政府与农户间的中介组织联系得到加强,实现农民组织程度的提升,对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组织构架进行完善,并以此为基础让农村与农民更加现代化与组织化[1]。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培育与发展,鼓励农民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并发展中介服务型、企业经营型、技术协作性、专业合作型的各类经济组织体系。

2.2提高财政投入力度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要加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简单来讲就是对于农村经济组织投入不足而实施的惠民政策。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方式,让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有良好的资金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此外,要加快财税改革力度,让对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作用得到增强,以减少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税负负担的方法,开展营改增的试点,保证对农村经济组织征收的税收能够反哺于农村经济组织。

2.3完善农村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管理上要对组建的地位、作用及条件进行明确,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构建中,必须明确发起人及相关成员,要有共同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与具体内容,应具备较好生产经营基础条件。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农业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要组织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登记与备案。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经营行为的,要在税收部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为其经营活动与财产收益提供法律保护。在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农户签订订单、合同,以及组织农民开发产业、组建协会组织等方面,应为其跨行业、跨区域开展活动给予支持[2]。此外,要积极对农村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进行完善,让农民充分了解组织内部制度,要安排专人进行讲解,保证每位农民都明白组织运行机制,并给予农民更多参与组织事务决策的机会,避免出现垄断事务决策的情况。

2.4多渠道充实人力资源储备

只有保证农村经济组织有更多的人力资源储备,才能推动农村经济组织的稳定长远发展,从而确保城乡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得以实现。当地政府与教育部门要对农村教育软、硬件进行完善,从而培养更多的农村经济组织人才,吸引更多优秀的、年轻的农村人才,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打下坚实人才储备基础。此外,要加强宣传与引导的力度,鼓励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发展,把在外学习的丰富经验运用到农村经济组织发展中,加快农村各项建设发展。并且要适当提高对回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待遇,以此吸引更多的人才。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强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并让更多购买公共服务的岗位向农村经济组织倾斜,以此留住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以此推动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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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按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从外延上来看,它是当前我国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专业协会、综合服务社等组织的总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截至2010年底,凉山州共有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838个,成员11.2万人,带动农户45.3万户,实现销售收入12.2亿元。

一、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

从凉山州的实际情况看,不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存在生产经营规模过小、产值小、会员少、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就合作经济组织在凉山农业特色支柱产业中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畜牧业、蔬菜和林果等产业,而粮食、油料等产业就很少,总体上呈现出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这也说明某些产业的初级产品市场需求已趋饱和,而本地精深加工发展十分薄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运营机制不够完善

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十分松散,在内部运行机制上很不完善。一是章程不规范。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要么流于形式,要么规范性差,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甚至连章程都没有;二是制度不健全。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方面缺少可靠而有效的机制,使得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利益联结不够紧密。不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停留在单纯的提供市场信息、推广技术、代购某些生产资料等中介或科技服务的状态,与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在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方面则是更加缺乏。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一些地方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关心、支持缺乏力度,出台的某些扶持办法缺少可操作性。二是部门服务不到位。在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上,存在着诸如多头管理、登记程序繁冗、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三是氛围不够浓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宣传教育不够,导致很多地方的干部、群众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清,心存疑虑,甚至有不少错误的看法。

4.组织成员合作意识差,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的影响和部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错误认识导致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较为注重眼前利益的实现,缺乏应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能力和长远眼光,缺乏长期互助合作的思想和理念,合作意识较差。同时,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大量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专业人才流向城市,导致农村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直接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二、加快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通俗易懂和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基层干部群众正确对待农民组织化,充分认识到分散无序的农户没有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和作用,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其次,要抓好典型示范。各县市要选择1-2个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典型,帮助他们做大做强,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三,要注重培训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把握合作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管理人才,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间造就一批熟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骨干。

2.科学推进,因地制宜

由于各县市现实条件存在差异,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要结合本地农村发展的实际和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法。坚持“发展与培育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紧紧依托和发挥当地的比较优势,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导向,从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体现主导产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3.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要坚持“办一个、成一个”的建设理念,加强对现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合作组织自我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营销功能,发展对外经营,不断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形成产权明晰、服务优质、制度健全、利益联结稳固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对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要积极引导它们向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和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发展。积极探索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再联合,使合作组织成员数量、带动户数、空间跨度、合作领域能够得到较大发展。

4.优化环境,多方扶持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一是资金扶持。政府财政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等。财政支农要向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倾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是税收优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或简单加工农产品,以及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业务等方面,给予少征或免征各种税费。三是服务到位。各涉农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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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成来看,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发展规模偏小、内部关联弱化、结构松散、管理缺失等问题。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村落内部或邻近村庄从事同一农业生产项目的十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组成,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覆盖面窄,服务功能较弱。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往往根据组织成员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和市场特点而决定,缺少经常性和正规性。同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组织机构也不够健全。农村专业合作社大多属于“大户”领办型,许多农户是“应邀”入会,对于合作社的宗旨、义务、意义及运作程序等并不太了解。一些社员反映,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并没有什么活动,还是各自为战。这种情况正说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弱关联性。外部关联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市场关联关系的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外联市场的存在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存的基础。从生发原理上看,合作性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民为了解决外向型生产而需要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自发结合的互助和合作的经济组织,因此,在合作组织运营期间,必须首先解决外联市场问题,否则其生存则是名存实亡。其二,产业关联关系的弱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合作性之外,还存在“专业性”。“专业性”对于农民生产来说主要指生产产业的专一化和精细化。而产业的“专一化”或“专业化”是和产业的“关联化”相互依存的,由此形成专一但又相互关联的产业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关注产业链上的一个环节很显然存在很大的风险,由此导致其短暂的生命力。因此,产业之间的关联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专业化”也应当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理解。

易远宏在探讨完善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时提出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显著”这一问题,认为目前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以会员业务联系为基础,忽视了劳动联合和资产联合;二是未能借助信息化促进合作组织发展;三是忽视品牌战略,组织功能缺位等。由这3个方面的问题说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显著。诚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确实存在以上问题,但这些问题均属于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运营过程中未能理顺的关系,与整体性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关联并不是很大。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显著”的问题的确是存在的,主要是发展向度上的“盲从性”引起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社会整体转型相脱节所导致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向度的“盲从性”主要是指合作经济组织在生发过程中过强的“自发性”而导致的整体发展去向的失序现象。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表明,市场主体自我的发展必然导致整体生产的无序化,其中需要介入宏观调控。在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则会与整体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转型逐渐脱节,导致经济组织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弱作用。显然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宏观规划和管理方面,并非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运营所致,因此,需要加强农村社会整体转型向度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向度之间的同一化,克服经济组织发展向度的“盲从性”,使之在农村社会整体发展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是应当从整体与全局的角度宏观性地考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对象及配套软硬件环境之间的关系,确定主要关系体系,把工作的重心和重点放在这些关系体系上。二是要从运行的角度确定不同关系之间的强度与向度,厘清各种关系的层次与顺序,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破除各关系之间的断裂现象。最后,整合关系的失序,给予必要的调控和引导,尤其是从理念上理顺各种关系体系,强化农民个体对各种复杂关系的认识,增强其使命感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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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

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

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

(1)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

(2)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2.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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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类型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按照依托单位和产生方式划分主要有专业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依托型、产业辐射带动型。专业大户带动型主要是鼓励有经营头脑、组织能力强、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热心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人来挑头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有罗窑村生猪产销合作社、西里村肥桃运销合作社。龙头企业依托型典型有孙伯镇的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孙伯镇孙东村与龙大集团绿龙公司合作,成立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以地入股,每股年底可得800元的“股钱”,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进场务工的还可以拿到“工钱”,入社股份农户每亩收入最高达3500元以上。产业辐射带动型,安庄镇前寨子村,地处纯山区,以种植大樱桃为主,以前交通不发达限制了樱桃的销售,2007年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成立了大樱桃协会,已发展会员421人,面积发展到1000多亩。在协会的领导下,拥有固定资产20多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果树技术员113人,存放果品的场地达到210平方米。协会注重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为果品注册了“安驾庄”牌商标,申办了无公害认证,2005年安庄大樱桃标准化示范园被列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区,生产的大樱桃由购销服务队统一销售。

第二,按照从事产业可以划分为蔬菜加工型,果品加工型以及畜禽加工型。截至目前,肥城市已发展有机蔬菜17.8万亩,年产量50万吨,规模以上有机蔬菜加工企业达到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5家,先后有北京汇源、龙大集团、山东美佳、台湾弘海等知名企业落户肥城,年加工能力13万吨,相应也扶持建立了280多家有机蔬菜协会及专业合作社。果品加工型主要有西里村肥桃运销专业合作社,安庄镇前寨子村的大樱桃协会;禽畜加工型主要有老城镇罗窑村生猪产销合作社、王瓜店镇武邦勇养鸡合作社和奶牛协会。

二、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成效

肥城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化以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首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架起了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老城镇罗窑养猪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分散进货、销售的模式,转为统一采购和集中销售,由于批量大,每头猪平均节约生产成本50元,销售价格提高40元,平均每头猪为农户增收90元。其次,合作社特别是股份经营的合作社,通过内部利益分配,社员可以以其股份获得股本受益,年终还可以按照交易量获得二次返利,实现多次分配。孙伯镇孙东村与龙大集团绿龙公司合作,成立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以地入股,每股年底可得800元的“股钱”,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进场务工的还可以拿到“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入社农户亩收入最高达3500元以上。

第二,加速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现代化。肥城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把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从而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干不成的问题。肥城市王瓜店镇兽医站联合肥城八戒食品公司和108名养殖大户成立的生猪产销合作社,广泛开展科技入户活动,为社员统一提供良种、统一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进行饲养管理和防疫,饲养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八戒集团被国家列为生猪生产储备基地。

第三,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各种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肥城市的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还有利于农民开展自我培训、自我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和乡风文明程度,让群众安居乐业。针对农村社会治安面广难度大的问题,以肥城市各级乡镇派出所为组织领导,各村成立了治安联防协会,每村大约有95%的农户参加,会员昼夜值班巡逻,不仅起到防盗的作用,还随时制止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如果邻里有纠纷也可以随时调解。

第四,促进了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肥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注重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积极推进农村节约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罗窑村村党委经过反复考察论证,决定利用猪粪发展沼气,通过“一池三改”、“猪―沼―菜”、“猪―沼―果”等模式,拉长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现在,全村各种模式的沼气池发展到420个,温室大棚24个。沼气池建多了,2009年5月20日,罗窑村又成立了全市第一家沼气合作社,有沼气池的群众全都入股加入了合作社。

三、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产生,经过90年代的平稳发展,在21世纪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受宏观环境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内部管理有待于规范提高。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进行管理,受专业、技术、资金、信息等影响,许多管理工作不到位,内部缺乏严密、合理、完善的管理。个别协会牵头人只充当了外地商贩的代收人,而没有更多地把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信息不畅,缺乏市场竞争力。由于农民大多数是分散经营,没有管理和经营经验,缺乏基本的应变能力,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脆弱。广大农村信息网络极不完善,信息进村入户渠道不畅,信息内容不稳定、不完整。由于获取市场信息的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来制定方针,因此产品优质率不高,名牌产品不多,销售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随机性,这些都影响了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科技推广慢,标准化程度低。农民大都处于分散经营阶段,不利于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更难以组织标准化生产,不能从源头上把住、把好农产品质量关,造成农产品质量差、档次低,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再加上农产品保鲜、储存、包装、运输等环节水平不高,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指标往往超标,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人才资源匮乏。由于农村青年大都外出打工,只留下老弱妇孺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村接受新技术能力不强,同时,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因此一些先进的农业生产管理和经营方式难以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限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

四、针对肥城市新农合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必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业产业化。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部门要积极规范行为。通过电视台、电台做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形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意见》向广大农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由企业注册局牵头,深入到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特色农业进行摸底调查,对农业产业化基础好、畜牧养殖及产品种植形成规模的村,上门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实行政策促、靠上抓的形式,引导农民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优惠政策,大力扶持。肥城市政府应尽快制定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积极给予扶持,特别是在资金、信贷、税收、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金融部门积极安排资金、简化程序,提供信贷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搞好服务,真正形成合力,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第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要以联办、联心、联利的联结机构为核心,正确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利益分配关系,通过产销订单,最低保护价,随行就市,合同、契约等形式实行初次分配。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规范账目,定期向社员公开收支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收支有序,监督有力。在抓好发展、引导、服务的同时,注重抓好监管、关注市场经营环节,继续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力度,清理农资农机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的行为,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第四,典型示范,提高素质。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活动开展正常、农民参与热情高的合作经济组织应重点给予支持和扶助,并帮助合作社和协会完善运行机制,培植示范样板,总结推介经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建立人才培训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要求他们不仅会管理,还要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对全员的培训,提高农业知识化、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向德楷,杨崇德.中国农村合作经济[M].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1992.

4、王景新.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崛起[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5、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魏道男,张晓山.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7、魏宪朝.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探析[J].理论前沿,2007(15).

8、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9、贾学英.关于发展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11).

10、肥城市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R].

篇7

在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时期,一些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有专家强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在常规体制之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对农村的影响越来越大,这是农村的一个新情况。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客观的必然性,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肯定,随着农村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会越来越广,不仅对农村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有专家指出,当前,深入研究和讨论农民组织建设的问题是及时的。一方面,“三农”问题凸显,无论是城乡利益关系调整,还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的治理结构,都对农民组织建设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正处于一个较好的时期,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采取减免农业税、粮食直接补贴、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等措施,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这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

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当前,土地利益冲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执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偏差,以及社会腐败、乡村黑恶势力抬头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极大地激起了农民有组织、依法抗争和无组织、不合法甚至非法反抗的情绪,迫使一些地方的农民走向“维权”之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建立社会对话机制和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来解决社会问题。

正视并认真研究基层出现的农民组织

专家指出,目前农民维权性民间组织有各种形式,比如“农民维权协会”、“上访农民协会”、“农村发展协会”、“法律学习小组”等。目前,这些组织的绝大多数维权活动基本保持在法律框架之内,而且提出的口号是宣传中央政策,保护中央赋予而被地方政府侵占了的权益。但其社会影响很大以及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应该引起严重关注。

有学者特别谈到农民组织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由于城乡改革不同步,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尤其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占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这些年来,因为农民土地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这个“严格”除了中央政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外,最根本的还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这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提高农民及农民组织在土地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但是,现实的情况说明,在现行体制的约束下,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作用很有限。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不时地侵占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农户难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谈判也好,协商也好,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反映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因此,在现实背景下,发展农民组织,支持农民组织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发挥积极作用,既有现实性,又有迫切性。未来几年,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同时使农民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体,不仅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关键作用,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快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有专家提出,新型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有专家不赞成把现在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

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急需确立。有专家呼吁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而不是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认为目前正在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过小,势必将大量本应该获得法律调整、支持和保护以及应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排斥在法律调整以外。因此建议,仍然恢复该法起草前几稿的动议,起草和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将立法目标和调整对象由“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到“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专家们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的其他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立法应该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合作社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2)要界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关联公司的关系;(3)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尤其是规范发起人或者团体成员的利益关系;(4)进一步明确和改善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5)统一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改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6)支持和鼓励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要尽快提高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传统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覆盖面狭、规模小、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从小市场到大市场的转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协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据农业部最新资料显示,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的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10%到40%。因此,应当积极采取包括组织上、财政上、法律上的各种措施,加快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其覆盖面和层次;有条件的专业组织应该大力扶持,鼓励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

在政府转型中加快推进农民组织建设

专家们普遍认为,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

首先要加快立法研究,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许多专家认为,政府要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农民组织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组织正当的社会地位。

有代表从立法参与者的角度讨论了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认为给所有的农民组织合法的社会地位,暂时还有困难,但中央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他就正在研究制订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很猛,在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立足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第二要有中国特色,要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而不是照搬国外做法;第三在立法的时候,明确排除那种只有合作社名称、而不具备实质特征的组织,对其不予规制,待其具备合作社实质特征条件后,再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有专家扩大了农民组织立法的研究范围,建议除了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外,还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使农民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

专家们认为,目前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使农民在现代社会中成为难以自我保护的群体。要使农民成为一个有力量的群体,必须让其组织起来。这种组织必须是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维系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

当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着力点是扩大基层民主选举。

第三要支持农民组织发挥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

篇8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都有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导致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制约了我国农业走上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之路。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构建新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的需要。当前,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协调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存在困难,是产生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能够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村组织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效率。

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是引导、教育和服务农民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发展经济、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空前提高。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和管理,使之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的桥梁与纽带。

现状

改革开放迄今,我国农村组织体系的实质性进展并不十分理想。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其主要原因是:

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传统,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村又面临着紧迫的发展压力,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体制惯性的挤压。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等10多个系统,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法律支持的滞后。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政府干预的不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的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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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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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农业的协调发展,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由过去的农村合作社,变成了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农业经济体系,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建立适应新型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组织,加强农村经营的管理与指导,进一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经营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的界定

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意义的界定,就目前的资料看,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经常用的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等称呼,另外,不同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内涵。

第一,性质的不同。有专家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主管理、自由结合、互帮互助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共同经营、供体约束、互助合作的公司形式的经营共同体,各互助个人以增进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剩余利益的分配。

第二,不同的组织形式。很多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专家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了细致界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消费等各种形式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以,这两种组织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私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农民由于利益的驱动,自愿加入的。

第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涉及的范围。有些专家通过分析农民、农业及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着重强调了农村第三产业的经济关系和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各自独立的财产权。

2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模式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在各个地区出现了不同组织模式,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有些学者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成公司导向型、政府指导型、才人主导型等几种形式,还有的把其分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协会等。总之,虽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各种类型划分标准不同,但对农村产业化经营的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

3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位

许多专家及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注重政府的导向作用,加强农民与市场的沟通,并能为组织内的农民进行市场信息指导,为他们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同时,为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率,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市场经济和农业资源的绿色通道。

4 存在的问题与局限性

虽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也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靠;二是没有完备的与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三是一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政主导作用较强,没有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重心,没有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作用;四是由于农民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影响,加上自己思想上的差距,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合作组织中,对财产和管理的权力;五是合作组织自身发展机构不齐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六是合作组织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各部门之间由于利益的驱动而对组织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七是没有统一的计划、标准,只是随意定任务、定指标,严重降低了农村合作组织的运行效率。

5 学术界研究的不足

当前,许多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第一,研究的角度和范围过于狭窄。现在的一些学者只是从经济学角度去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在法学、人类哲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却微乎其微。第二,就研究内容来看,目前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定义,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人们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深入认识,阻碍了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策方面的深层次探讨。第三,从研究方法上看,理论层面研究较多,而深入实践的研究很,这就很大程度上使理论缺少实践的检验。第四,许多学者的研究侧重于发达地区,而偏远穷困的地区却研究很少,这就一定程度上说明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缺少代表性。第五,研究的宽度和深度不够。许多专家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没有放在农村广阔的背景之下去深入调查,而只对其内部环境,组织结构等方面做表层探究。第六,研究者没有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深入的共性研究,只对个别的如:股份合作组织等某一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探讨。

总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面对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真正找出其应对措施,还需要更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以尽快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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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

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

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

(1)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

(2)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2.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那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应逐步交给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服务组织,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积极推动农村群团组织职能转型,使其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同时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实行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简化登记管理程序,鼓励发展各类合作经济、合作金融、社会公益、社区服务等民间组织。推进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社会事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规政策,加快相关立法步伐

对束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限制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持边培育、边规范,先实行备案管理,待运作规范、具备登记条件后,再逐步将它们纳入统一管理。近几年,沈丘县围绕兴农富民目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已阻碍了农村经济向更深层次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县委、县政府把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作为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切入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截止去年,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72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7个,行业协会带动型3个,专业市场带动型3个。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如龙头企业依托型,金源种业的“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合作组织。经纪人销售合作型,即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农产品产加销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如山药销售协会等。

4.坚持城乡发展的思路

(1)统筹放活城乡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县域经济的主体。要进一步放宽进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使民营经济能够充分带动城乡劳动力、资金和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

(2)统筹扩大城乡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成功率,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搞好项目谋划,搞好园区建设,搞好全程服务。不仅扩大城市的对外开发,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对外开放,大力开放县域的特色农产品,有条件的要由相关政府组织,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采用就近原则,扩大对日本、俄罗斯、韩国和朝鲜等国的对外开放。

参考文献

[1]李玉凤 王广金: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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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来调节,组织内部以及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而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还缺少相关的法律进行调节。其自身的经济活动必然受到限制,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受到制约。

(3)相关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研究不足。

对农村基于土地流转的经济组织建设研究才起步,没有形成适合我国的经济组织理论体系。往往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农村经济组织研究方法,忽视了我国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本质特征,理论已经滞后于实践的发展。

2基于土地流转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1)家庭经济。

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家庭经济不同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现代家庭经济虽然也是由家庭血缘和婚姻为纽带,但是更主要的是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以家庭作为一个生产主体,进行生产组织,利益分配的经济组织。它既是我国原有的小农经济的体现,也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按家庭范围内生产要素的重组。是我国现在农村经济组织的基本模式。它经营组织相对灵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中,实现自我发展。如:现在的家庭农场,当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农业生产也将不断专业化、集约化,通过土地流转,生产要素就会逐步向优势家庭集中,必然加速了其他农户的转变,并使他们逐步转换职业与身份,逐步向第二、三产业转移。通过这种生产要素的逐步集中,逐步形成了家庭农场。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通过合作经济,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多个农民的多次买卖行为,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转化为一次,随着交易规模的上升,交易次数的下降,必然带来交易费用的降低。一是合作领域深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逐步向加工、流通领域拓展。通过农民合作兴办不同类型的产前、产后企业,实现农产品价值进一步增值、农业增效、农民进一步增收。二是合作方式紧密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逐步建立现代利益分配体系。农产品产前、产后的增值利润。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还,实行二次分配。按照土地流转的方式,相对应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也将逐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施。三是合作组织实体化。一般的、松散的技术合作或互助合作组织在搞好自我服务、满足自身农业生产基木需要以外,将会进一步实体化,增强合作组织内部的经济实力,扩大盈利性经营范围,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以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要求。

(3)农业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高级形式。

随着土地流转的进一步深入,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然带来现代农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是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化,必将农业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或半自给自足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市场生产方式、经营方式转变。使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向具有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投资意识、科技意识的农业企业家方向转变,从而解决农业生产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的微观基础和表现形式是农业企业化,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就是农业企业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促进了市场对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手段发展农业企业,实现企业主导,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加工率低、销路差、效益低的问题,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在企业化的低级阶段,社会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在企业化的高级阶段,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逐渐形成垄断性的农业企业集团、农业产业集群。企业化的充分发展将直接导致农业现代化,农业企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高级阶段。

3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各种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在成长的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风险与挑战。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改革与发展的减震器必须发挥保障,兜底作用,提供必须的生活、生产保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降低其成长中面临的风险。

(2)实事求是,灵活多样。

我国各地的经济、风俗习惯和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在发展农村经济组织的时候,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地实际条件,实事求是,尊重农民自身意愿,可以是家庭经济、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不管什么组织形式,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都可以进行尝试探索。在具体实践中,要围绕当地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典范带动,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3)不断健全自我发展机制。

一是要加强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以及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才能是经济组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二是要改革分配制度,要充分重视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报酬,特别是知识技术的作用。三是要完善经济组织内部监督机制,特别要充分发挥广大社员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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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文献资料的总结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农村经济组织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常用的有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中介组织等诸多称谓。此外,对于名称的内涵界定也有着不同的研究。

首先,组织性质的分歧。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联合、民主管理、团结互助的非营利性的一种经济形式。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联合自助,约定共营的一个企业形式的法人经营共同体,各“合作人”是具有私人财产和分户经营的单位。王礼力等则进一步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形成的组织,存在着组织和农户之间剩余利益的分配。而潘劲等则认为,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介于社会团体和合作企业之间。

其次,组织形式的区分。多数学者的研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区分。现行《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着本质上的区分,前者呈现出了农村区域一般特征,是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而后者是农民自愿加入,是私有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关于组织范畴的维度。有学者通过区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较系统地论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有关农业以及农村二三产业中经济关系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财产权。目前,学术界广泛研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多集

中于农业,还未涉及农村中的二三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

各地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模式。按照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张学鹏等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为政府主导型、能人主导型、公司主导型和专业合作社四种形式;刘德春将其种类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总的来说,通过不同学者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划分,虽然有名称和形式的差别,但是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加强农村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了肯定。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兴趣,大部分学者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归纳为连接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的桥梁。陈永平指出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具体含义:宗旨是为全体的组织成员服务,为组织成员谋取更大的利益;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效率,提高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组织规模的扩大,是为了使合作经济组织更加富有生命力,在市场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优势。也有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进行了多方面的归纳,张屹立等认为,非政府组织担任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社区以及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农村社区社会资本凝聚的作用。此外,徐顽强等认为,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视角应从本质上出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连接农业资源和市场的纽带。

四、农民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实表明,尽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若干鲜明的制度优势,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发展不足,存在不少的问题。目前,学者们主要从外部制度供给和内部自身结构两方面对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外部制度供给来看,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导向作用,法律地位不明确。夏英指出,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部环境,在两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不完善;二是合作组织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有学者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介入方式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主导态势,行政色彩浓厚,合作属性淡化,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张晓山则进一步指出了政府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消极因素所在,主要包括对合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部门利益影响组织资源的整合;单纯下指标,定任务,影响组织运行效率。从内部自身结构来看,当前大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松散,发展机制不完善,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同时,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小农经济”的习俗环境中,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思想和认识局限性,忽略了对财产的权利意识和参与管理的义务,缺乏人本理念。另外,一部分学者也指出,现行合作组织的服务、协调能力不强,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和进入市场的能力有限,且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难于适应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

由此看来,学术界从多方面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外部环境而言,学者们主要从市场经济、法律构建、政府角色等视角分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所在。从内部结构来看,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组织的结构、成员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但是,从研究目标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还属于政策性研究,仅仅是从政策制定层面展开对现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问题的分析,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五、综合评述

综上可见,学术界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以下方面初步达成共识,但现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研究的视角上,目前理论界大多从经济学意义探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等视角研究的成果较少,不利于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全面把握和了解;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第三,在研究内容上:一是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定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质特性的认识,制约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政策层面的研究;二是现有研究偏重对浙江、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欠发达地区及落后地区研究较少;三是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大多从自身内部结构、外部环境等微观层面展开,而没有将其放到整个农村社会系统中考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村其他社会要素相互关联,所以我们必须将其放到整个村社会系统中去考察研究,理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村基层组织、乡村政权组织等之间的影响关系;四是现有研究大多集中探讨某一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协会组织、股份合作制组织等,个性研究未能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尚不深入。

篇13

 

1、体制惯性的挤压

 

我省“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2、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省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3、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4、法律支持的滞后

 

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省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那些不属于政府的职能应逐步交给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服务组织,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积极推动农村群团组织职能转型,使其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同时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实行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简化登记管理程序,鼓励发展各类合作经济、合作金融、社会公益、社区服务等民间组织。推进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社会事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

 

2、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

 

2.1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

 

2.2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3、健全和完善法规政策,加快相关立法步伐

 

对束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限制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持边培育、边规范,先实行备案管理,待运作规范、具备登记条件后,再逐步将它们纳入统一管理。近几年,沈丘县围绕兴农富民目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已阻碍了农村经济向更深层次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县委、县政府把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作为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切入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4、坚持城乡发展的思路

 

4.1统筹放活城乡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县域经济的主体。要进一步放宽进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使民营经济能够充分带动城乡劳动力、资金和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