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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实用13篇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1

2.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对合同的正规管理和认识

合同的管理涉及合同的洽谈、拟定、签订履行、终止等方面,它贯穿于整个过程的始终。但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管理基本上就是固定在合同的签订这一阶段,认为签订了合同就是万事大吉了,对后面的合同管理的后续事情很是忽视,所以才导致了一系列关于合同履行纠纷事情的发生。就像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投机石油衍生品进行合同交易受到内幕相关交易民事赔偿及股东的追诉案件一样,就是因为其对合同没有做到正确的管理,才导致了这样的事情发生,虽然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经济后盾大,但是还是不能忽视对合同的管理,终归结底,合同是企业发展中的拐杖和支撑,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是离不开他的。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要树立起合同管理意识,不仅要做好对合同前期的管理,更要做好中期和后期的管理。

3.缺乏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虽然其自身就是一套规章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的事实也需要另外的一套具体制度来进行约束和管理,这样才能保证合同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保证国有企业内部工作及其人员的规范化,保障合理化。例如2012年山东济南一家建材企业就是因为其合同没有做到正规的管理,导致在后期出现了违约,最后导致了与合作方出现了合同纠纷,赔偿对方100万元,这些对于大型的国有企业来说也许并不算什么大的数字,但是却是小企业的灭顶之灾。这个例子表明了在制定完善的合同之后还需要对合同进行合理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制度来对合同的管理进行具体的正确的要求。

4.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较稳定,没有市场经济竞争的恶劣,所以很多的从业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即使签订了合同,在工作的时候也基本上不会去想什么合同的事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合同也是签的很随意,所以缺乏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意识。在国有企业中合同一方面是为了维持市场正常秩序,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来开法律的支持,所以目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对合同的管理是很不利的。企业从业人员要逐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二、针对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现状采取的措施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当今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人员的素质偏低是很严重的现象,应加强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坚持持证上岗和严格的考核制度。企业要不定期的让员工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国家规定的法律制度,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合同管理的正规化、法制化。

2.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机构

国有企业中合同管理的不完善和其本身管理机构的缺失有很大的关联,在国有企业中对合同的管理机构建设甚是忽视,有些电力企业甚至没有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这些都会导致合同管理的缺失。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制度,要求员工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来执行,使一切工作都变的有序化、合法化、规范化,避免由于违约引起企业损失这类事情的发生。

3.做好对企业签订重要合同的审查

国有企业对于签订的资金数额比较大,涉及方面较广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专门的管理机构要将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的管理分析,从中挑选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进行单独的探析,小组对合同进行细致的详查,作为专门的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管理的方方面面,均让特约的法律顾问部门参与其中,合理的维护本企业的利益,避免经济损失。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2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会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都处于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状态。合同履行的过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企业为实现合同利益,就必须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控,防范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合同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规章制度。重点是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合同风险防控机制,做到全流程管控。(二)人员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水平。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严把合同审查关。(三)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文本的审核。首先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相关资质,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其次要对合同价款及构成、质量和技术要求、履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合同漏洞。(四)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履行合同条款,审核发票及相关验收资料,做好合同的闭环管理。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本身就有强有力的法律团队为其服务,合同文本、谈判选商及签约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管控流程,制度设计上不会存在重大的缺陷,主要的风险在于合同管理的程序性方面及履行方面,主要表现为:(一)对于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监控不到位增加法律及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合同签约及履行过程中,主要存在部分企业“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标”、“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承担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未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内容约定不完善,合同文本选用错误,针对不适应条款的修订无法满足业务需要,关键性条款有缺失或不明确”、“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等原则性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承办人员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意识不强,随意简化流程,履职不到位。比如说承办部门存在错误意识,以为签约付款就算合同履行完毕,忽略了相关的保质期、保证金及违约条款,未有效行使合同条款的权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二)合同人员的配置和业务素质缺陷,导致了合同管理水平的停滞不前。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大部分问题是因为“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再完善的制度规定与程序设计,缺乏业务人员的落实执行,仍然无法解决问题。部分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人员配备和部门间沟通协调等方面支持不够,合同管理人员及承办人员变动频繁、流动性较大,缺乏有效的培训学习时间,导致其业务素质不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合规意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有效管理。同时,合同管理人员与其他部门的管理衔接不到位,缺乏有效沟通,造成“1+12”的结果。

三、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3

(2)慎重起草合同条款、大力推广使用标准合同首先,在合同谈判中,尽力争取合同文本起草权,在文本使用上占据主导地位。其次,慎重起草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条款要与合同目的相符,尽力避免出现可能产生歧义和不确定的表述,语句清晰、简练、准确;第三,大力推广使用标准版本。大型国有企业通常经营范围较广、涉及的合同领域较多,合同管理的难度和风险都比较大,这就需要推广标准版本的使用。通过事前研究制定好分类的标准合同版本,可以有效避免多头起草、多人起草的漏洞,统一合同的起草样式和条款表述,在合同使用前就尽量规避了大多数合同文本风险。在合同标准版本颁布后,企业也要出台相应制度来保证标准版本的使用。比如要求对外订立合同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合同标准范本,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需报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在对标准版本的修改方面,对已确定的条款原则上不能修改,对留白的条款才可以根据不同合同目的添加或修改。

2.事中控制阶段

合同事中控制,就是对已签署生效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管理。现实中,企业的合同管理存在一个误区,就是重审查,轻履行。企业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的重点和精力往往都放在合同审查阶段,以为合同签署了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在企业法律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纠纷和争议都是在履行阶段发生的,而正是因为企业工作人员不重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最终造成了损失。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合同履行中的书面记录和会签资料等并妥善保存,比如签收单、验收单、提货单等重要履约单据的保存,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以及如果发生诉讼后的留存证据做准备;

(2)合理、及时利用各种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发现对方存在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如果对方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却未予履行,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可以在对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形时,行使法定解除权,也可依照约定行使解除权以防范风险;

(3)正确行使催告权利。如果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合同对方的违约行为,要及时行使催告权利。催告不仅可以给予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压力和动力,同时也避免了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风险;

(4)提高风险意识,把握合同履行细节。比如贸易合同,在购买方未付款前不能提前开发票,发票是付款的重要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使收款方陷入难以抗辩的境地。再比如向合同对方发催款通知或者重要文书,应使用特快专递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寄送,以留存双方认可的书面凭证。

3.事后补救阶段

事后补救阶段,就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是合同管理者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救济措施。合同的事后补救通常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双方和解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诉讼是公权力接入纠纷的处理,诉讼时间长、程序复杂,对合同双方而言都不是解决纠纷最便利的渠道,如果能在相互妥协的情况下达成和解或调解成功,也不失为纠纷处理的好方法;

(2)诉讼或仲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可依据合同条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公权力介入。合同纠纷一旦进入诉讼或仲裁,就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研究案情,梳理完善证据,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科学运用诉讼技巧,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诉讼或仲裁结果。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流程

组织体系是合同管理的基础,而基于组织系统的制度流程是合同管理得以顺利推定的行为标准。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是依托是法律工作体系而来,主要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集团总部合同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组成。建立“集中统一、分级授权”的合同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明确合同管理主体,并根据合同分级授权的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直接领导,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和处理企业合同管理中相关工作;总部合同管理部门作为企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信息化建设以及对所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等;所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及与总部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等工作。作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之一,制度建设是对曾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通过分析找出制度上的原因并将可能的处理方法制度化。合同管理制度化也是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仅要有作为纲领文件的《合同管理办法》,而且在合同的审查、签署、履行、评估检查方面都应设置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指引,最终形成一套合同管理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

三、大力推进合同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对信息化的广泛应用使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来提升和优化内部管理,对合同的风险控制当然也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来实现和优化。合同信息化就是把企业梳理和总结的合同管理制度、流程、理念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落实、固化到管理系统中,使合同管理的制度落实的更加严密,不因领导风格变化、人员岗位变动而变动,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国有企业合同信息化建设就是用信息化手段统一合同起草、修改、审批、签订、履行的业务流程,强化合同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合同风险。形成合同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不仅为可以实现合同管理的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借助信息化,对企业的集团化管控提供一个技术和数据支撑平台,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提升决策精度提供支持。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4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285-02

由某国有建筑企业承包的铁路工程,在2011年被曝“骗子承包、厨子施工”的丑闻,其逾越和蔑视《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让人震惊,进而也暴露了国有建筑企业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笔者结合这几年对项目合同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谈谈对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些认识。

一、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合同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就是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调节和管理市场,建筑市场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

2.加强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搞好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才能明晰;只有搞好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才能形成系统。任何建筑工程项目只要忽视了合同管理,就不能够有效控制质量、安全、进度、费用,也不能对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能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不仅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纠纷的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纠纷,对规范建设主体行为、整顿建筑市场起了积极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工程决算正常顺利执行的需要。搞好合同管理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搞好结算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合同的规范与严密有利于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没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不,没有明确合同管理程序,或有制度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履行手续不齐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失。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双方合同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调价或改变图纸的设计;二是合同部分有失公正,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目前的工程合同过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而对发包方延迟付款、延迟验收、赔偿等方面约定不明,也没有可行的处罚办法;三是合同文本格式多样,合同条款不全面,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约定违法;四是“阴阳合同”严重;五是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普遍存在;六是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按合同办事,而是找关系来解决。

3.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很少。大多数项目都没有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动态管理制度不健全并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造成了对工程不能及时进行跟踪和进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要求合同管理人员既要懂法律知识,还要懂经营、预算、工程技术等知识,而大多数项目上这类管理人才基本上没有,这就大大的影响了国有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4.合同索赔实现困难。索赔是承包方保护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而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不平等合同条款等严重干扰了索赔工作,同时因为承包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索赔意识不高,导致了合同索赔困难,受伤的只能是承包方。

5.不重视合同档案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实行分散管理,没有明文规定合同的归档程序,没有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控制,也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加强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一般来讲大中型国有建筑企业的总公司应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子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部应设合同管理岗位。总公司要建立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子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部也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补充。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程序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团队建设,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一是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项目合同管理效果。二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中设置合同管理员(法律联络员)岗位,专门负责管理合同,加强合同的履行。三是项目经理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高度重视、了解、熟悉合同条款和掌握执行情况,要能够把握索赔时机。三是合同管理人员参与全过程管理,从项目招标(议标)开始、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建成项目合同管理的一整套网络体系。

3.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方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加强分析审查合同的变更与索赔。在项目合同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需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收集整理合同所牵涉的各种文件,如图纸、技术说明、业主变更指令等;对涉及到工程项目需要大变更时,应及时作出此变更对工程预算、进度等造成的影响,并详细分析审查合同变更部分,双方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项目合同做到万无一失。变更与索赔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关注现场动态,找准依据,对资料及时分析整理并得到监理、发包方的确认,能准确找到索赔的重点,及时有效地提出索赔,避免发包方反索赔和分包方索赔发生。

5.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档并妥善保存。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上所有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没有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项目管理,也不可能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国有建筑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合同意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怀利,牛立芹.探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措施.中国经贸,2011(12)

2.郭清玲.关于公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思考.山西公路,2006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5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材料购入、产品售出、劳动用工、建设工程、技术改造、资产租赁及企业并购等,无不涉及合同管理。如何强化合同管理,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效力,确保企业经济活动合法、规范运行,减少和避免经营风险问题,成为目前业界专家、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等研究的重要课题。现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何发挥合同管理效力作用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合同管理问题,均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外聘了专业律师,制定了合同管理机制,法律事务部门参与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从合同管理的实际效力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改善。主要问题有: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机制不够完备,合同签订随意化。一些企业业务部门,尤其是部门领导法律意识、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无论是在经济业务合同谈判、缔约过程,还是在合同履行阶段,以至于出现不及时与法律事务部门沟通,尤其在合同签订前不履行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就草草签约等现象。甚至,有的合同签订完毕后才提请律师审查,这样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常常难以弥补,实质上失去了合同审查的意义。还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从管控机制上没有设定企业经济业务合同设立的法律审核程序,致使合同缔约签订游离在法律监控范围以外而呈现随意化。

2.以生产急需为借口,个别物资采购合同存在先履行后签订的现象,迫使合同的法律监管功能失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先签订后履行。然而,一些企业对于一些采购业务不按规定操作,常以生产急需为借口,先进货,后补签采购协议。后补签采购协议带来的后果,就是有些约定条款和厂家谈判十分困难,有时被迫做出让步,损害企业的利益。

3.企业经济业务合同涉及的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不规范,致使合同履行时不能按规范的技术要求维权,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毋容置疑,企业经济业务合同的主协议及技术协议条款同等重要。但有些企业仅重视主协议,而忽视技术协议,对标的物的规格、品位、版式、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技术要求条款表述不清,甚至不作约定,购进物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技术要求,没有约定清晰的技术标准向对方质询和交涉,有些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4.企业经济业务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不是同一主体,导致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脱节。一些企业合同管理混乱,职责不清,进而出现个别业务合同由公司领导出面与对方业务人员签订,而付款、验收、监督质量和期限等履行事项没有明确或没有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导致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脱节的问题,造成供需双方在履行和结算方面都十分困难,有时可能引讼纠纷。

5.企业经济业务合同履行管理不规范,在合同履行中对涉法维权的事项工作不到位,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一是应变更的合同没有及时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业务,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但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经济损失。二是应鉴证确认的没有办理鉴证确认手续。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法律行为。但有些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三是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就等于放弃了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二、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升合同管理效力的对策

要克服上述问题,充分发挥经济业务合同的法律监控功能,全力提升合同管理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效力,需要采取以下四方面对策:

1.加强企业各级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强化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针对出现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业务素质较差的问题,需要筹划和制定一套系统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方案,通过组织自学、专家专题授课、以会代训、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各级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有效地培训,进一步强化受训对象的合同法律意识,提升合同管理业务素质,避免合同签订随意化、重视主协议,忽视技术协议、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脱节等问题的发生,为全力提升合同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效力筑牢基础。

2.完善和构建功能完备的企业合同管理机制,导向企业合同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方向不断迈进。一般企业都设有合同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是不是系统,是否设置了法律审核等关键程序和环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则难于评说,实施中大多欠缺程序化、规范化。从常规合同管理流程环节看,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管理体制及分级授权管理、合同主体及资信调查、合同会审与谈判、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会签、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用章、合同登记、合同备案归档、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统计与检查、合同业务人员培训、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等。尤其是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用章及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等三大管理环节的规范运作,对于发挥合同管理效力是至关重要的。比如,合同不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领导就不予审批,执章人员则不予出章,合同自然不能签订。这样,通过机制程序控制,迫使合同主办业务部门主动与法律事务部门沟通,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确保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法律监控之内,尤其可以避免“先进货,后补协议”问题的发生,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6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合同管理制度发展中的不足之处,影响国企进一步发展。为了能够推动国企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加强优化国企合同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一、国企合同管理实际情况

(一)程序运行问题

合同主要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当事人同意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活动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够完善,国有企业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没有进行深入了解而签订合同,在日后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另外,我国国企传统签订合同流程并不规范,传统合同流程中,国有企业过度重视员工考核的资金收益,忽视了员工业绩考核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违背,致使我国国企合同有效性受到威胁,企业无法将合同的有效管理作为员工考核的指导基础,导致国有企业难以及时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问题,长此以往,企业合同管理问题越积越多,对国企发展十分不利,与此同时,国企管理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过分注重工期和效率两大方面,弱化了国企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作用,导致国有企业管理效果并不明显。

(二)合同管理制度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国有企业合同具体、精细化是避免合同管理出现问题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具体事务难以落实下去,影响企业科学决策,不能够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企业进行管理,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另外,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受到国有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的影响,部分管理者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难以把握合同签订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在市场经济交易中的收益。因此,优化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具有现实意义[1]。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优化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各员工明确自身主要工作职责,构建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为企业年度考核提供支持和依据;第二,资格认证制度。国企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有招标师资格以及管理资格证书,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国企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还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合同管理失误带来的风险[2]。

(二)加强对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

在国企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促使员工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企业整体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在国企合同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管理者作为实施基础,并让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另外,国企还可以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相关内容,通过加强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能够强化员工合同法律知识,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促使合同能够发挥积极效用,为推动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设置专门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民事关系的过程,合同本质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专门的机构才能够执行。因此,国企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合同执行机构,确保企业合同的合法性。通过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执行机构,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企业运行风险,还能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四)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

国企管理者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主体,其思想、观念直接影响整合企业运行情况。因此,国企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企业向科学化管理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将企业合同管理纳入到企业决策中,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促进国企合同管理科学、合理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3]。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作为国企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优化的前提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在企业内部宣传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提升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并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国企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石红明,徐胜军.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18(03):259-261.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7

1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法学评论者这样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合同管理是依法治企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管理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从前期审查、谈判、起草拟定合同开始,到后续的履约、监督、纠纷解决机制等环节,环环相扣,需要完整的管理机制运作、执行和配合。合同管理的鲜明特征在于具有延续性、动态性、系统性、全面性,是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逻辑。随着我国铁路企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中国铁路已走出国门,面临国内外的复杂环境与竞争,需要加强铁路法律、法规建设。铁路合同管理工作是基本且长期的,是现代铁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是维护铁路企业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是促进铁路企业稳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铁路企业的合同管理黄枫: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工程师,北京,100081摘要:论述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和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主要问题,从铁路行业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构建科学的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流程、设置铁路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提出优化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对策。建议铁路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模式,有效防范且合理化解合同法律风险,提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能力。

2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主要问题

2.1法律风险

“风险”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学者威雷特的理论,他认为风险即为“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体现,具体而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2]。相关法学学者提出:“在国际市场法律风险的战场上,中国企业还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规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在这种情况下,与准备充分的外国竞争者相比,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问题[3]。”在我国铁路快速发展态势和“走出去”的国际化进程中,要应对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必然存在法律风险,合同作为企业间的经营纽带,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基本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应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一般而言,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源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3个层面(见图1)。(1)合同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约时如果没有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等材料,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信条件,都可能产生因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此外,合同内容欠缺重要条款、条款表述有歧义,容易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2)合同履行。因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进行合同动态及全过程管理;忽视合同文本管理,对合同涉及的书面材料没有仔细审核及保存等多种因素,导致产生合同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铁路企业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中,在涉及知识产权条款问题上,尤其要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控,铁路企业与外企在技术引进、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警惕知识产权条款是否存在合同陷阱。目前,国外企业在国内对我国铁路技术形成纠纷的困扰可能性很小,但当我国铁路走出国门后,应把国外企业对我国铁路走出去的国家提讼的可能性纳入风险范畴。此外,企业法律管理人员如果对国外的法律环境、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没有解决国际法律问题的经验与技巧,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铁路企业应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方面,应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在国外出现知识产权纠纷。(3)纠纷解决。在日常管理中未对合同涉及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往往在纠纷发生后进行诉讼或仲裁,因举证不利而带来法律风险。另外,许多诉讼当事人因忽视诉讼时效的期限性要求,导致败诉的风险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后再,那么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2.2主要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有待提升。目前,许多铁路企业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做好对于合同的规范化、合法化、体系化、合理化的科学管理是关键。(2)合同当事方资信调查不够。为快速实现订单增长目标,有些铁路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做前期准备工作,未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审查和能力法律风险评估,签约后暴露出其经营不利和出现履约问题,导致出现合同纠纷。(3)合同履约监管不严格。合同订立后,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没有进行动态跟踪,也未实施相关的配套监管措施和履约机制,造成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脱节,在合同履约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4)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合同管理没有借助高效率的管理平台提升工作效率,资源没有得到整合,凭借电子表格台账或是单一管理软件是不够的,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亟需提高。(5)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应该加强。许多铁路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对解决问题和规避纠纷等能力应加强培训和提高。(6)没有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某些企业订立合同时,没有咨询法律意见,也没有统一合同示范文本,造成合同条款凌乱、遗漏、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不平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风险意识欠缺。

3优化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及方法多种多样。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特点在于管理制度规范化、内容流程标准化、方法手段先进化。其一,在合同管理制度方面,对合作对象确定、合同前期谈判调研、合同审查及审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合同管理容易出现漏洞之处加强风险防控。其二,在合同管理流程方面,根据需要简化流程,明确重点,便于把控,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归档全程把关,并注重合同当事方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管理[4]。其三,在合同文本制定方面,由于石油企业专业复杂、交易种类繁多、风险因素较大,法务部门编制了40余种合同范本供企业使用,以便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强化了合同管理机制。其四,在合同业务管理方法手段方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网上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针对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合同法律风险的分布,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成功范例,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铁路行业应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管理理念

依法治企应秉承“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管理理念,按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办事原则[5],在合同管理中切实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规避风险,维护企业效益的同时也应履行社会责任。

3.2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需要一套完整且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把企业各部门的分工合理链接,层析清晰,权责明确;能够有效监控合同的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等环节,使合同管理顺利开展。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的《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合同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都体现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3.3构建科学的铁路企业合同管理流程

科学的合同管理流程有助于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权限,防范、化解、合理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一般而言,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流程涉及合同前期审核管理、合同中期履约管理、合同后期纠纷解决机制/评价管理3个阶段(见图2),每个阶段含有若干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做好风险防控。

3.4设置铁路合同管理专职人员,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专业的法律事务团队是企业做好合同管理、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利器。统一合同管理部门有利于明确合同管理职责与权限。企业应设置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例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有法律顾问800余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全球系统配备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都有1000余人[6]。同时,企业应通过加强培训等方式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

3.5建立健全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合同管理应对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办法制定、流程控制、信息监管、示范文本等法律风险要素进行把控(见图3)。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要素后,应全面建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企业各部门应遵循目标控制、全面运行、科学运作、动态调控的原则,对合同管理要素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部分进行重点把控,因为任何环节基础因素的缺失都有可能造成法律风险的存在。例如,合同经办人不遵守流程控制设计理念或战略;合同经办部门没有得到有效的风险控制信息;交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充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和法律意识素养提升不到位;合同文本出现漏洞等。第二,在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时,要分析调查,建立调查响应制度。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企业合同管理建立了调查表制度,从规范到位与否、流程明确与否、动态调整及时与否等方面综合考量,以减少理论对合同实际履行的不适应性[7]。第三,强化合同审查,推行示范文本制度,履约动态监督,控制风险点。订立合同前,合同管理部门及经办部门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等资信证明材料,合同订立中要注重对合同风险评估及联签审查,订立后应对价款支付、是否违约、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和动态跟踪。同时,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优质水准的合同文本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技术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可约定成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许可是否付费、许可的期限及地域等内容[8];也可约定不侵权保证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等内容,力求实现对本方有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要警惕技术引进和技术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陷阱。例如,合作开发中的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谁所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由谁缴纳;合作方是否承担因专利许可或转让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产生法律纠纷后由谁负责专利侵权赔偿等问题。第四,应做好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事一档的分类标准,对所有订立的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以便以后查找利用。铁路企业应将合同法律风险融入到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层面,与企业的实际业务相匹配,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在权衡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环境、管理机制、资源优化配置等因素基础上,稳中求进,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为加快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步伐,铁路企业应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和谐健全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3.6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手段

目前,铁路企业合同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内容繁多,人工整理合同数据及合同档案已不能适应合同管理发展趋势。在“大数据”发展的时代,铁路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将合同管理平台建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条龙管理模式。例如,以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为代表的铁路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正在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ERP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把企业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管理流、价值流等紧密地集成起来,实现企业内部资源与企业相关的外部资源整合、优化和共享[9];甲骨文公司(ORACLE)为某企业设计的信息化“合同到收款”流程见图4,该流程从合同管理、订单获取、订单确认、发货确认、应付账款等方面形成了完整、规范、集成、协作的管理模式[10]。合同信息化管理可优化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帮助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提高工作效率[11-12],合同管理部门可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8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逐步扩展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对以石油为主的能源需求量越来越大。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下,最大限度地保护石油企业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我国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一些西方国家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制约,企业合同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风险,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2.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2.1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

企业相关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明确双方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企业通过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对于石油企业而言,通常合同涉及金额多、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正规化,避免出现相关的贸易风险和合同风险。

2.2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

加强合同管理,使合同从签约立项,到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能够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规范,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益,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提高企业信誉,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3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减少经济纠纷

导致经济合同纠纷的因素有多种,而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完备、不明确、表述不清楚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掌握合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

3.当前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3.1企业法制意识不健全

受到市场竞争激励和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的影响,一些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的问题。一是在合同签订时,缺乏对对方情况的了解,有的甚至没有对对方基本资质进行调查,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在合同履行阶段,缺乏对企业自身和对方的监管,难以有效对合同履行进程进行监督,而对于在合同履约中突发问题没有很好进行协调处理,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三是在对人员的管理中,有的企业没有明确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员工未经授权就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影响企业的发展。

3.2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范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合同文本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清楚的地方。如在一些产品的表述方面,片面使用口语,而对其具体型号、规格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表述,导致在履约时出现争议,有的企业在与外企合作时,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相关专业人员素质以及对西方习惯理解的偏差,导致对合同理解的偏差。

3.3电子商务应用不熟练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新兴的商务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但在我国一些石油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依然固步自封,对电子商务的优势视而不见,在双方合同履行中难以有效应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有的企业则片面的依赖电子商务模式,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往往导致问题的发生,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

3.4对国际业务了解不透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石油企业进入了国际市场。因此能够正确、全面的对国际贸易规则进行掌握,对于实现合同管理高质量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一些石油企业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制度了解不透彻,对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不全面,往往导致合同管理中存在着隐患。

4.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的措施

提高石油企业合同管理质量,必须要从企业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观念意识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有效提高管理质量。

4.1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

增强企业法制观念必须要从多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企业管理者要增强法制意识,逐步适应市场发展正规化的趋势,加强风险预测、风险管理的观念。树立全过程风险管理意识,从签订前对方资质的了解,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阶段做好过程控制工作。二是加强合同管理者的法律观念。时刻牢记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三是加强合同文本的规范,在文字表示、条款约定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条款清晰,不发生因文字表述带来的合同纠纷。

4.2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

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自动化程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认清其优势和弊端,扬长避短,真正让电子商务为我所用。要建立符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合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化功能,对合同管理中人工实现的比较复杂的环节进行优化。加强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管理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威胁,黑客攻击、网络病毒泛滥等等使合同信息化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计算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4.3加强合同管理者素质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9

一、国有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人员较多,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年龄有很大的差别。在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用工情况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很多的国有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用工风险。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劳动合同管理表面化。在1994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国有企业内部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的弊端,深化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但是根据目前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理想的地方,比如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使用的期限比较单一。还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中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另一个方面是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不认真,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很多的企业为了能够谋求最大的利益,常常违背一些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把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心放在裁员和内退上,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企业员工对企业的情感。这些方面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造成国有企业面临用工的风险。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化解企业的用工风险

为了能够化解企业的用工风险,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从企业用工机制的风险、用工成本的风险和用工管理的风险这三个方面的风险着手来解决问题。

1 化解企业用工机制的风险

企业的用工机制的问题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而招聘是企业用工机制的一个方面,本着要招聘那些合适的人才,要严格制定招聘书,明确招聘的条件。强调全面考察应聘者各方面的素质,包括工作经历、心理素质等。很多时候如果片面的强调应聘者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是不足。现代企业面临的因素复杂,需要的人才类型各不相同,要根据各个岗位的需要来进行合理的招聘。采用多种用工方式,尽可能的保证用灵活的方式宋管理员工。对于知识结构和不同优势的员工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需要,灵活的制定不同的方式来保证员工都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最后要按照企业岗位的性质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可以有五年、十年的不同期限的安排。同时要注重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管理,使得企业内部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全面化解企业用工机制的风险。

2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风险

企业足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用工成本构成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强化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尽量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风险。一般企业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的消化“终止”成本。一般的企业都会采用按照当年的平均工资的前一个元宋计算终止准备金。比如在2010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的终止补偿应当要从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可以终止补偿员工在本企业的全部工作年限。而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规成本的控制。企业要做到规范的用工,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来进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这样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企业违规用工的成本。

3 减少企业用工管理的风险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10

当前,全球经济处于后金融危机的低迷时期,我国经济也进入了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有企业以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和功能,在国家经济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央企某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为例,在阐述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涵义的基础上,浅析通过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的有机融合,推进企业发展,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为有效途径,帮助企业拓展思维,实现共赢发展。

一、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概述

企业文化是企业基于自身状况和特点,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价值体系,是塑造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标志,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从各方面对企业文化的研究看,企业文化包括:经营理念、企业精神、企业目标、企业制度、企业形象、道德规范等。此外,企业文化还应该包括核心价值理念,并以此引导员工的价值导向;依据企业发展状况和员工利益需求实时调整的动态理念等等。

就企业管理而言,一般指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组织、规划、指挥、协调、控制等,其基本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激励。从企业管理的发展来看,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文化管理三个阶段,而在这演变过程中,文化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文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能够为企业指明发展方向,提高生产效率,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二、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的相关性

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互相包容、相辅相成,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和灵魂,而企业管理则是企业文化的承载和躯体,企业文化指导和引领着企业管理行为,而企业管理又是企业文化的具体执行者、落实者,两者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生命。企业文化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日益完善、逐步形成的,因此,企业文化脱胎于企业管理。而从另外的角度讲,企业管理又在企业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变和提升,是在企业文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更加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也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制度,因此企业文化又助推着企业管理的进步。

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互相促进。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的关键,也是企业实施管理行为的保证。优秀的企业文化会促进企业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了企业发展的生命力。在企业管理的实践中,企业文化引导每位员工了解和认同企业价值观,指导员工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着企业的管理行为。同时,在企业文化的支撑下,员工也更容易接受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从另一个角度讲,企业管理的规范和制度的完善也促使企业文化不断强化和具体,使员工更容易接受企业理念,认同企业文化。

三、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融合的现实意义

以笔者供职的中国铁建为例,中国铁建所属投资公司承担着该集团对外投融资项目的经营承揽业务,其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多由中国铁建系统内兄弟单位承担施工任务,但投资方少花钱多办事控制投资的经营思路,与施工方做大投资获得更多利润的获利方式存在着本质的矛盾。如何化解矛盾,寻找利益最佳结合点,达到融合共赢的目的,将是衡量项目成败的最终标准。

投资方和施工方均为中国铁建旗下子公司,中国铁建又有着得天独厚的主体文化优势。中国铁建的前身是铁道兵部队,军人文化深深植根在中国铁建人的内心,这种强烈的自豪感和高度的纪律性成为中国铁建主体文化的精髓,并一代一代地在企业传承下来。中国铁建的企业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领先行业、创誉中外”,企业价值观“诚信、创新永恒,精品、人品同在”,这种母文化在企业和社会的高度认可性,成为中国铁建最重要的文化优势。

基于投资、施工双方有着共同的企业文化基础,存在着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的融合的先天优势。通过文化与管理的融合有利于促进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有利于在建设管理活动中有效避免权力与义务错位,避免不必要的内损。为此,投资公司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积极将企业文化渗透到企业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促进投资方和施工方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推进管理目标实现。

四、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融合的实践探索

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投资公司以中国铁建主体文化为核心,以项目管理为平台,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提出了“中国铁建一家人”文化理念,将企业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为矛盾双方找到了共同的价值追求,通过实践探索实现了理念、形象、目标、管理等“四个统一”,取得了项目管理的良好效果。

(一)理念的统一夯实了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融合的基础

投资方、施工方同属中国铁建,承载着中国铁建共同的文化基因,有着共同的文化基础,遵循共同的文化理念,这为“中国铁建一家人”理念被广泛认同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理念的统一进一步拉近了投资方与施工方的情感距离,“中国铁建一家人”成为了大家的思想共识。在此基础上,投资公司主动做好对施工单位的服务帮助和协调保障工作,并注重人文关怀,增加感情交流,让施工单位真正感受到“一家人”的温暖,不断激发施工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将“中国铁建一家人”理念渗透到项目建设管理的每一个角落。

(二)形象的统一助推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的有效融合

投资公司所属基础设施类项目从投资到施工到运营每个环节、每个单位都代表着中国铁建的企业形象和管理水平。为此,投资公司从“中国铁建一家人”的角度要求各项目参建单位在企业文化建设、标准化工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各方面都要以统一的形象对外展示中国铁建的企业实力。

在企业文化建设上,各标段项目部都统一悬挂中国铁建企业标识、企业旗帜,在醒目位置制作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等理念标语,会议室、办公室布置都按照中国铁建企业文化视觉识别系统有关规定执行,驻地围挡、生活区建设、各类标识标牌无不体现中国铁建的企业文化特色,通过统一的外在形象时刻提醒参建单位牢记“中国铁建一家人”,提高各施工单位的凝聚力、责任感和荣誉感。

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投资公司提出了打造“高铁版”高速公路的目标,用高铁的标准强化项目管理。为此,投资公司制定了《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细则》,对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现场建设及内业资料等11个方面提出统一的要求。同时,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水平,使标准化建设成为了展示中国铁建良好企业形象的一张靓丽名片。

(三)目标的统一促进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融合聚焦

安全、优质、高效地建设好投资项目,保证投资、施工双方合理收益,实现共赢,是投资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最终目标,也是落实“中国铁建一家人”文化理念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投资公司本着“方便施工、节省投资、加快进度、确保安全”的原则,深入开展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制定奖励措施,鼓励施工单位申报负变更。通过优化设计,使同一标段内同类型桥涵做到了标准统一、路基防护规范一致,有效降低了施工难度,减少了成本投入,受到施工单位的普遍欢迎,同时也节约了项目投资,一举两得,共同受益。

在“中国铁建一家人”理念的指引下,各参建单位也始终坚持大局观念,站在维护中国铁建整体利益的高度,认真履行工程承包人的职责,按照“不留缺陷,不留遗憾”的标准,一丝不苟严抓工程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和施工方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围绕共同的目标,商讨问题最佳处理方案,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形成了和谐、平等的工作环境。

(四)管理的统一为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的融合提供了具体抓手

投资公司按照“统筹一体”的管理思路,对各投资项目所属施工标段的安全质量、物资设备、计划成本、施工技术、工程进度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实现了内部管理的统一。为此,投资公司先后制定各类管理办法100余项,形成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为强化质量安全管控,投资公司在各在建项目全面开展信誉评价活动,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建设“平安工地”、“平安优质工程”,施行安全质量考核发牌制度(红黄灰绿),实现全线动态监管,对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11

为了规避合同管理中的一些风险,增强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维护企业的利益,合同管理开始逐渐被企业所重视。

1.基于风险的现阶段企业合同管理分析

1.1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现状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获得的经营自愈发的全面,与此同时企业面对的生存环境和竞争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企业只有在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下,才能顺利的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也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自身的价值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在市场竞争规则中,企业作为一个组织,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商品交易和竞争的组织,合同是实现企业商品交换的重要的手段,也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关键。然而,在合同的管理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合同签订中的风险,合同履行的风险以及合同变更的风险等等。为了规避合同管理中的一些风险,增强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维护企业的利益,合同管理开始逐渐被企业所重视。

1.2企业合同管理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正常运行和企业利益的实现。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而建立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实现企业对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审查等一系列的管理为目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以及自我完善。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是重中之重。

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分为客观风险和主管风险,由于客观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是实现对主观风险的管理。合同管理风险中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在这三种风险中,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主要特征。

1.3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

在我国,石油企业大多是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身处市场经济条件的石油企业依旧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重背景下,加之世界能源产业的竞争加剧,我国的石油企业开始向市场化迈进,逐渐成长为独立市场主体。

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也是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内容。石油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和其他企业一样,也需要风险管理人员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争议等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和防控。

2.规避风险的企业合同管理建议

2.1培养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的根本目标。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是有效的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最终化解风险的前提。

这就要求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培养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是比较容易培养的,这也是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

2.2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审查制度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都是以一种法律关系呈现出来,这就要求企业要制定一定的制度或是管理机制来确保合同关系由决策变为现实,在合同管理中,全方位、全过程、法律化和科学化的对企业合同进行管理,才能有效的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这些管理制度中主要以建立企业合同授权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为目标。这些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除了要逐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还要建立比较健全的合同审查制度。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能够生效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审查中首先要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合同合法性的前提之下,再对合同的条款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这样从整体到局部再到整体的审查制度,有利于企业合同由决策变为现实,能更好更全面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实现企业的效益。

2.3对企业合同实施规范化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独立的承担着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合同管理对企业能否实现其经济效益最大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的规范化管理,将在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规范化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活动定型化、条文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能够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3.小结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逐渐成长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拥有的经营自也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复杂。合同管理是企业有序运营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关键,合同管理风险更是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本文详细解读了石油企业在市场经济下所具备的特点并对石油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进行了分析。

参考文献: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12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㈡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㈢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的;

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㈢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㈦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㈧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㈨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㈩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㈢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㈣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㈦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㈧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事项的规定;

㈨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㈩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十九条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 ㈡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㈢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㈤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㈥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㈢合作企业的解散; 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章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七条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条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四十一条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第四十二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七章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㈡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八章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条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㈠合作期限届满; 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㈤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篇13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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