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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理建议实用13篇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1

一、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

1、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及来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增加,其主要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厨房废物、农业废物、人畜粪便、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在经济发展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农村过渡,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型企业,而其工艺落后、工业布局差、管理方式老化等原因,给农村环境带来严重压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生活用品的数量和种类增加,尤其是一些包装用品量增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污染量;而生活垃圾、厨房废物、人畜粪便等固体废弃物作为历史性垃圾,仍是现代农村固体垃圾的主要成分。

2、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

2.1堆积。针对于固体废弃物,实行垃圾堆积处理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在农村中,人们一般将生活垃圾堆放在家庭院外附近,或是不经过处理乱堆乱放,而缺乏相应的垃圾分类、分选、筛选等程序,造成垃圾污染严重以及回收困难等一些问题。在很多乡村,尤其是畜牧乡村,人畜粪便、动物尸体等有机垃圾实行堆肥的处理方式,将秸秆和粪便混合堆肥后送入土地,或是进行肥料买卖,这在一定程度上利于肥料应用,但是其环境污染较大,如由于堆放过程中的温度和水分作用,使得有机物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常常会出现群蝇乱舞、臭气熏天现象,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而一些煤渣、煤灰颗粒小,遇风满天飞,这就造成了粉尘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在阴雨天气,在雨水的作用下,将其有害物质冲到河流或是渗入地下,容易造成水污染,甚至是引起生物中毒死亡。

2.2填埋。垃圾填埋是城市垃圾处理的一种主要方式,近年来被应用于农村垃圾处理中,其主要针对于农村生活中的固体垃圾,如烧炭煤渣、尿不湿、生活废品等。在农村小城镇垃圾处理中,往往通过垃圾分检、垃圾分类、垃圾回收等程序进行垃圾预前处理后,对这部分垃圾进行加工处理,或对其进行有机垃圾进行烘干处理后杀菌处理,进行研磨制造肥料;或是将破碎垃圾进行研磨后进行粘结处理,形成空心砖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是这些技术应用需要较高的技术和资金投入,这对于条件较差的农村尤其是小乡村来说,很难实现。

2.3焚烧。垃圾焚烧是进行固体垃圾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对秸秆、一些不可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上,而由于现阶段农村垃圾燃烧技术和设备得到一定发展,其燃烧处理垃圾往往被转化为燃料或是热能,并进行余热回收后用来发电,或是进行秸秆还田,肥料利用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再利用,也起到了一定的环境保护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秸秆总量激增,秸秆回收利用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秸秆露天焚烧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条件较差的乡村地区,个人焚烧垃圾和秸秆现象严重,这就严重危害着农村的环境建设和生态建设。

二、优化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措施

1、提升环保意识

村民环保意识薄弱是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关键性原因,所以应加强环保选宣传力度,提升村干部和村民的环保意识。进行环保知识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地方报刊、村头标语、画报宣传、村民手册等多种形式,将环保知识传授给村民;实行新农村建设环保化,树立良好的村貌、村容,提升村民的环保责任心,促使其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进行乡村固体废弃物处理建设,建立一些基础性的设备保障,如安放大型垃圾桶,对垃圾进行回收,设置垃圾池,进行垃圾集中处理;建立环保监督机制,针对于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问题和一些制造垃圾者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征求村民意见,促使村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中。

2、进行环节强化

2.1收集。实行分类收集是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第一步,也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前提。在进行垃圾分类处理时,要根据垃圾的属性、可回收程度以及资源利用率进行细化分类,但是由于分类过细会造成劳动强度大,成本投入高等问题,所以,在分类中还要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垃圾标准确定,根据人们的生活垃圾种类、生活习惯需要等进行标准化的垃圾收集。如针对于厨房垃圾,可用于喂养牲畜,这就直接实现了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对一部分固体垃圾,如易拉罐、纸张、塑料等,进行回收利用,或是再加工处理,而鉴于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则对于难于处理的垃圾进行集中处理,而一些危害性巨大、环境污染程度高的垃圾,则进行专门收运,以减少垃圾污染度。

2.2转运。将村庄垃圾收集后进行转运处理,集中于处理点进行集中处理,是针对于农村垃圾分散、处理难度较大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而鉴于运输成本的限制,在进行转运中,一定要考虑到运输路程和车辆控制,而主要采用小城镇、乡镇转运站处理的方式,即为“村收集、镇运输”的方式,这可有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相统一。

2.3处理。对于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堆积、填埋和焚烧,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性环保作用,有效实现了资源的再利用等,但是,在进行垃圾处理时,一定要根据农村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垃圾处理,如进行卫生填埋,充分利用自然界的代谢机能,严格按照土木标准进行垃圾处理;实现堆肥处理有机化、转运及时化,人为控制垃圾有机物分解等,以有效降低此种废弃物带来的环境问题;采用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焚烧技术,并对大量的秸秆进行回收利用后,进行焚烧处理,以减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而鉴于农村垃圾分布面积广、收集困难等因素的制约,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与村之间,临近的乡镇之间建立集中的收集运输系统后进行规模化处理,以充分利用农村人力资源和垃圾转化率高的优势,实现农村垃圾处理与当地经济协调性发展。

三、总结:

新农村建设要求生态化、环保化建设,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农村固体废弃物种类与数量增加,这不仅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而且影响着人们生活与健康,而现阶段的处理手段主要是堆积、填埋和焚烧,而在其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分类标准缺失、乱堆乱放、集中处理程度不强等问题,针对于其问题,必须采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在提升人们环保意识的条件下,促使人们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并采用科学手段进行环节性固体废弃物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垃圾处理,以有效提升农村环境质量,促进新农村和谐建设。

参考文献:

[1]马香娟,陈郁;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分类收集设想[J];能源工程;2009,(01).

[2]杨荣金;李铁松;中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探讨――三级分化 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07).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2

2、对产废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网上申请联单制度,从日常监督和转移联单入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要求各产废单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重点产危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产废单位提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计划。

3、在继续确保医疗废物100处置率的前提下,采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收集运输危险废物。以实验室废液、感光材料废物为重点,在全市大专院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全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综合利用、实验室废液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

措施:加强对产废和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监督工作,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处置,严格转移联单制度。

4、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

措施:帮助企业拓宽固废利用渠道,建立固废综合利用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对小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行集中规范化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措施: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落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现场监督,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处置企业进行合理布局,控制处置企业数量,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处置企业合理竞争,长远发展。同时,在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建成后,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小型企业实行园区化统一集中管理。对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2、贯彻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加大查处力度。

措施:对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行限期处置和强制处置相结合,对本市能够处置的就地处置,无法处置的转移到外地处置。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口废物初审工。

措施:对办理许可证、进口废物的单位实行现场踏查,深入企业了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加快固体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1、在06年初,积极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

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的建成,积极引入固体废物利用新技术。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措施: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训,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条例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对新增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档工作,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放射源编码和数据库,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强在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单位每季度报一次安全管理现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

(四)、加强废弃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严格执行废弃放射源安全贮存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废弃放射源施行强制收贮。

(五)、加强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污染事故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高标准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3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医疗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其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来源不同于其他废弃物,不仅涉及了生产过程,更是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的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因而其种类繁多、性质多样、鉴别困难、极易产生二次污染,因此危险废物的防治是环保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力度,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一系列的法律、标准以及技术政策。随着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认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问题更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研究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为了研究适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的管理方法,本文着重分析了内蒙古危险废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探讨。

1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产生特点

1.1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多数量大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结构偏重,其中矿山开发、重化工、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新能源开发、制药等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矿物油、和精馏残渣占全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80.8%。

1.2 东西分布差异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相对集中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但东部、西部资源分布差异较大,同一地区同类产废企业相对集中,以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的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如包头市的钢铁行业、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的重化工行业、煤化工行业;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的医药制造行业等。

2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产废企业不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产废企业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针对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外并且有危害特性的废物,需做危险废物鉴别,但产废企业又不熟悉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方法。部分产废企业其环评报告书中未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利用和处置等意见,这些均造成企业不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

2.2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能力不强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两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但处置危险废物能力不强。其中通辽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处于在建阶段,不能处置危险废物;包头市阳光美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处置中西部八盟市产生的危险废物,该处置中心应在2009年投入运行,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正常运行,导致与其签订处置合同的产废企业不能按时处置危险废物,存在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现象。我区各盟市已建成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由于危险废物运输距离长,导致其收集、处置数量少,另外由于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单一、处置费用高等原因,也是导致我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2.3 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亟待加强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监管队伍人员缺乏,基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能力不足,多数地区未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监测监控和环境执法监管,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均为兼职,人员流动性大,缺少技术支持,监管能力严重不足。

2.4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低,缺少管理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广、种类多,危险废物的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较多,所以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很高。全区只有少部分企业设置环保管理人员,其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种类、数量、危害特性较为熟悉,但对危险废物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程序掌握不到位。

3 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议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 全面提高认识,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结合国家环保部《“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制定专门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案,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大力宣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知识,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同时要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等活动,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3.2 利用危险废物专项申报系统,进一步摸清底数

基于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统计年鉴及本年度危险废物调查统计数据,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同时要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随时掌握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针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评报告书未作明确说明但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企业需委托专门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并分类存放。

3.3 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是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1)对已建成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督促未建成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尽快建成投产;(2)建议地方出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如处置危险废物的收费标准、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等。

3.4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结合《“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大力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监管队伍能力建设。(1)建议未单独成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盟市环保局尽快配备人员组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危险废物日常监管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做到对危险废物的监管与废水、废气并重;(3)建议基层环保部门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调研基础工作,组织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3.5 加大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程序并未达到熟悉的程度,因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1)建议加强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业务培训,增加培训的频次,使之尽快熟悉相关业务。(2)建议对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保管理人员开展轮训,使其尽快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及相关管理程序,提高企业内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

3.6 加强对产废企业的检查考核

建议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动态化、常态化管理工作,依据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主动监督、指导当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及时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检查,规范产生单位自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依法严惩非法转移、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追究直接倾倒、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个人以及移出单位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4

“这是一部针对河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体现了立法引导和推动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表示,《条例》对于依法管理和严格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的河北,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废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河北是工业大省,也是产废大省。近年来,由于钢铁、电力、煤炭、化工、制革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重点行业规模较大,河北省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相关数据显示,河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亿吨,年均增长14%以上。

不仅是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新型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同样突出。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耗性物品废弃物增多,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长,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大量产生,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难以解决。

然而,河北的应对情况并不乐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固体废物管理处于起步阶段,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日益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安全。

“河北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实施办法已出台12年,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保厅庭长陈国鹰表示,要想采取综合性措施解决固体废物问题,必须立法先行。

前后两次审议修改完善

2013年,《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被列为河北省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河北省环保厅组织人员对全省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开展了大量基础调研工作,同时还认真研究了12个外省地方相关条例制定情况。

之后,《条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河北省环保厅组织起草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经反复讨论,形成条例初稿,并送省法制办进行审查。期间,河北省人大环资委专门对各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前期调研,全程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014年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会同环资委、省环保厅进行了认真修改。经过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河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赴基层走访座谈等,《条例(草案)》在适用范围、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政府责任、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增补和修改。

2015年3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对于文本章节结构、农村垃圾的处置等问题继续作出修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政府主导 提高罚款下限

《条例》共六章46条,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在加强政府责任、提高公众意识、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极具力度的规定,必将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相关管理工作上起到重要的作用。”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冯志广说。

个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低可处100元罚款;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遗撒建筑或生活垃圾最低可罚2万元;单位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却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或者不具备处置能力也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最低处以10万元罚款……

《条例》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加大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依照相关规定提高了罚款下限。“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威慑违法行为,让那些容易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不敢违’。”冯志广说。

在初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而拒不履行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定的限制。

这一意见在《条例》中得以明确,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

《条例》还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参照新环境保护法,《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

此外,《条例》强化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固体废物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再 协)

湖北省将建报废汽车回收统一平台

日前,国内循环经济领域领军型企业格林美正式携手湖北省供销社,按照双方协议,将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搭建统一的报废汽车回收平台。而总投资12亿元、占地600余亩,华中地区规模最大的报废汽车处理基地——位于武汉阳逻的格林美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已开始试运营,年处理能力达10万辆。“重点是对再生资源网络和市场的整合。”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开华表示:“车企生产了多少汽车,也就意味着有多少报废汽车需要回收。”

“要把报废汽车处理业务做成行业标杆。”在接受楚天金报采访时,许开华毫不掩饰自己的目标和野心。

按照协议,格林美将联合省供销社在技术、再利用、信息和科研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组建专业公司,建立全省统一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网络体系。

据格林美副总经理周继锋介绍,通过电磁等工艺,上述报废汽车处理基地可对铁、铜、铝、塑料等不同材质实行分离,“12道工序,几乎可将报废汽车吃干榨尽”。

正规回收不到35%。期待报废汽车回收新政尽管信心满满,但“饿肚子”的问题依然很严重。

“最担心就是没有足够的报废汽车可以处理。”周继峰告诉,以武汉基地为例,设计年处理能力10万辆,“但事实上根本难以满负荷运行”。

据了解,报废汽车正规回收率过低已是行业涸疾。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约有520家,但正规渠道回收率不到35%。

据介绍,由于政策因素,格林美公司武汉基地只能处理武汉区域的报废汽车,“正向省里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希望整个湖北的报废汽车都能在武汉处理”。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5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如实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指导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工业固废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督促其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实现规范处置;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推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尽快出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擅自倾倒、丢弃和违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现象,促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场运行工作,*市按国家规划要求尽快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辖区内医疗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近年来,*市大嶝岛通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面开展各村庄环境整治,使其布局日趋合理,管理不断规范,环境有效改善,垃圾妥善处置。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有利于推动乡镇、村庄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营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因此,要加快制定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把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推进,特别是*、*、*沿海地区,要积极主动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镇(乡),历史文化名镇(乡)、文明镇(乡)、卫生镇(乡)、重点旅游镇(乡)、全国重点镇(乡)、省重点发展中心镇(乡)率先开展创建工作,分期分批解决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问题,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四、配合“家园清洁行动”,促进乡镇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去年以来,省政府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重点解决农村污水垃圾污染问题。这是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等地防治海漂垃圾的有效之策。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协调、督促各地开展海湾、九龙江流域沿岸乡镇、村河道沟渠和港湾内倾倒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清理,加快海湾沿岸、九龙江流域两岸乡镇、村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中,要配合建设部门根据《九龙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制定县域垃圾处理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九龙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6

(一)、危险废物污染治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对工业固体废渣引起足够重视和严格管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防治起步较晚。目前,无论是管理法规、管理机构,还是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处理处置方案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大多数危险废物只是简单堆放或没有防渗措施的简单填埋,或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甚至有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用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与需处理危险废物量不配套。随着化工装置的大批迅速引进和兴建,危险废物产生量越来越大。数字显示:1995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2690万t,而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是空白,80年代开始有企业建设危险废物焚烧炉,进入90年代末期,对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才提到议事日程上。

3.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涉及范围广,处理技术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

4.缺乏资金支持。危险废物处理是一个高投入、低回报的公益事业,仅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还应引入市场机制,改变运作方式,多方投资,为危险废物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应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对废水废气管理同样重视,改变管理不严、轻视危险废物的状况,使这一薄弱环节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加强。

2.加快对企业危险废物污染源调查,建立排放档案。通过科学全面的调查监测,对企业排放危险物的性质、成分、危害性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历年危险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分布、污染性质建立排放档案,以更加有效地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3.大力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在自然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对废物的重新认识和再利用显得更加重要,应给予必要的投入,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对国外成功利用技术和先进的处理处置技术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变废为宝。

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当前的研究热点,并对某一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固体废弃物处理通常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生物处理等。当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的热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农村废弃物资源化。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的方式主要有: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在本领域的应用前景。

固体废物由于处置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它又是一种被废弃的宝贵资源。

目前,我国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生产及产业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全年生产产值仅占环保产品产值的213%,产品品种少、配套性差,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因此,今后产业的发展不能单纯进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治理,而要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与三废综合利用结合在一起,变废为宝,使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备向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向发展,以提高产品的系列化、标准化水平。当然,目前我们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未必是最合适,最好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门科学的不断融合,同时通过我们人类的不断努力,一定能找到最合适的处理方法。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处理,便可实现降低其危害,并从中回收有用资源,创造经济价值,使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可以说,解决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问题,是我们通过发展新经济、新的经营模式来提高资源再利用,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问题。

四、总结

固体废物其实是“在错误的时间放在错误的地点的原料”,加强对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从源头控制管理,加强政府职能、完善法律、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全方位提高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水平,解决城市固废处理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思路[J].环境卫生工程,2004,12(4):193-195.

[2]张国平,周恭明. 危险废物管理及其焚烧处理综述[J]. 能源研究与信息. 2003(03)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7

出席论坛的嘉宾以专业见长,许多专家、学者在这一领域研究成果颇丰。中科院广州分院前院长陈勇博士、广东社科院副院长温宪元研究员、香港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陈英侬博士等作了主题演讲。

与会科技专家深入探讨了城市固废的绿色处置产业链问题,提出通过打造绿色处置产业链,才能从本质上建立有效的固废处置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才能实现城市固废的绿色处置持续发展局面等相关观点。论坛学习分享了美国、欧洲、日本、香港、澳门、北京等国内外不同区域和城市固废的绿色处置方式和先进经验,为与会者带来更多的新思维;还通过展示城市固废的绿色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带出了以科技进步推动城市固废绿色处置的技术管理策略。

穗港澳科技专家为破解广州“垃圾围城”难题献策

(蔡斯淙 摄)

论坛期间举办了包括主题演讲、学术沙龙、分会场讨论、展示城市固废绿色处置设备及产品,实地参观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积累了扎实的学术成果。

中科院广州分院前院长陈勇博士作主题演讲(蔡斯淙 摄)

据了解,“垃圾围城”是近年来一直困扰广州市城市发展的大难题。据了解,当前广州市生活垃圾日排放量约17800吨,人均日排放量约1.2公斤,这些数字还每年以5%以上的速度上升。广州每天不得不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高达12000吨。现有的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技术、管理模式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之前广州市番禺区就因选址拟建垃圾焚烧厂一事一度引发诸多风波。目前广州正在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提出把新型城市化与城市生态化结合起来,走环境友好的城市化道路。环境友好就是要求着力减少污染排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突出城市生态建设,推动城市与自然、人与城市环境和谐相处,建设生态城市。因此,想方设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刻不

容缓。

本次穗港澳科技·产业(城市固体废物绿色处理)发展论坛搭建了宣传、推广与交流城市固体废物绿色处置的科技成果及产业信息的平台,带来国内外其他地区和城市合理利用和有效处理城市垃圾的先进经验,为广州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聚才引智,出谋划策,对推动广州形成城市固体废物的绿色处置产业链,解决“垃圾围城”难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穗港澳科技·产业论坛是由广州市科协联合穗港澳三地科技团体共同举办的科技论坛,自2005年起每年举办一期,涵盖包括动漫、汽车、生物、腐蚀防护、智能产业等众多产业,邀请三地科技工作者、政府职能部门、产业界、科研机构代表进行研讨,推介三地最新的产业项目,为三地产业合作发展提出建议及意见。(广州市科协 卜浩健 编辑:张炜哲)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8

2.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相对环境保护其他方面的宣传,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题宣传还很落后。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提高公众参与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管理。我们每一位具体工作负责人都是一名宣传员,不但要把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污

染防治带向社会,同时也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宣传,引起足够重视,要知道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方面出问题都是大问题,容不得丝豪马虎。

二、*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1.认真做好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我区所有医院、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年我们将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产生危险固废的工业企业不少于四次的现场监察;一级医疗机构和产生普通固废的工业企业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监察;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坚决杜绝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医疗危险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的贮存、收集、转移、处置活动过程中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起违法行为,查处一起。

2.依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①申报: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每年年初必须依法向环保局进行专项申报。没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单位进行零申报。②申请:医疗危险废物每年填报一次《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工业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填报一次《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购买核素、处置废源、添置和报废射线装置的必须向环保局提出申请。③转移联单:医疗危险废物采取月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格式}的形式,每月5日前报环保局。工业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填写一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联单七张纸),并把其中二张交回环保局。④许可:持有原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于20*年6月30日前按照许可条件到环保部门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逾期未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原卫生许可证一律视为无效,并将依法予以查处。⑤标识: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都应在危险废物暂存点和辐射工作场所设立警示标志。⑥规章制度: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都应在危险废物暂存点和辐射工作场所悬挂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台帐记录、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等。

3.加强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为保障环境安全,确保危险废物和辐射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做出响应,减少或消除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各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增强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年内我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辐射工作单位的网络档案。我们将建立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射线装置应用等单位的台帐、档案,各单位对核技术、射线装置的购置、转移、处置和分管领导、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更新,并上报我局,确保准确与全面,及时与有效,有利于实施跟踪管理。我局将对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辖区内核技术、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例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9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通常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有人认为固体废物是“三废”中最难处置的一种,因为它含有的成份相当复杂,其物理性状(体积、流动性、均匀性、粉碎程度、水份、热值等)也千变万化,要达到上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会遇到相当大的麻烦。一般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方法首先是减量化,逐步改革城市燃料结构,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废品的回收率等;其次是资源化,把固体废物作为资源和能源对待;最后是无害化,把实在不能利用的经压缩和无毒处理后成为终态固体废物,然后再填埋和沉海。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生物处理、填埋和焚烧等。

1.1压实技术

压实是一种通过对废物实行减容化、降低运输成本、延长填埋寿命的预处理技术。压实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固体废弃物的预处理方法,适于压实可以减小体积的固体废弃物,如汽车、易拉罐、塑料瓶等;对于某些可能引起操作问题的废弃物,如焦油、污泥或液体物料,一般不宜作压实处理。

1.2破碎技术

为了使进入焚烧炉、填埋场、堆肥系统等废弃物的外形减小,必须预先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破碎处理,经过破碎处理的废物,由于消除了大的空隙,不仅尺寸大小均匀,而且质地也均匀,易于在填埋过程中压实。固体废弃物的破碎方法很多,主要有冲击破碎、剪切破碎、挤压破碎、摩擦破碎、低温破碎和混式破碎等。目前应用最多也是最有效的破碎机是剪切式破碎机。

1.3分选技术

固体废物分选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分选将有用的充分选出来加以利用,将有害的充分分离出来;另一种是将不同粒度级别的废弃物加以分离,分选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物料的某些性方面的差异,将其分离开。例如,利用废弃物中的磁性和非磁性差别进行分离;利用粒径尺寸差别进行分离;利用比重差别进行分离等。根据不同性质,可设计制造各种机械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选,分选包括手工捡选、筛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涡电流分选和光学分选等。

1.4固化处理技术

固化技术是通过向废弃物中添加固化基材,使有害固体废物固定或包容在惰性固化基材中的一种无害化处理过程,经过处理的固化产物应具有良好的抗渗透性、良好的机械性以及抗浸出性、抗干湿、抗冻融特性。固化处理根据固化基材及固化过程的不同可分为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有机聚合物固化、自胶结固化、玻璃固化及化学稳定化等。

1.5生物处理技术

生物处理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固体废物的分解作用使其无害化,可以使有机固体废物转化为能源、食品、饲料和肥料,还可以用来从废品和废渣中提取金属,是废物资源化有效的技术方法,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有:堆肥、制沼气、废纤维素制糖、废纤维生产饲料和生物浸出等。

1.6 填埋

目前为止,土地填埋仍然是应用最广泛的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对现行的土地填埋技术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例如,根据废物填埋的深度可以划分为浅地层填埋和深地层填埋;根据处置对象的性质和填埋场的结构形式分为惰性填埋、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等。但目前被普遍承认的分类法是将其分为卫生填埋和安全填埋两种,前者主要处置城市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而后者主要以危险废物为处置对象。

1.7 焚烧

焚烧,通过焚烧废物中有机物质,以缩减废物体积。目前,焚烧技术作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中有机物含量越来越高,热值也逐年升高。在能源短缺的现代社会,城市垃圾作为一种新的能源开发途径,也日益受到重视。

1.8 热解

热解法是利用垃圾中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对其进行加热蒸馏,使有机物产生裂解,经冷凝后形成各种新的气体、液体和固体,从中提取燃料油、可燃气的过程。热解产率取决于原料的化学结构、物理形态和热解的温度与速度。低温、低速加热的条件,有机分子有足够时间在其薄弱的接点处分解,重新结合为热稳定性固体,而难以进一步分解,固体产率增加。高温、高速加热条件下,有机物分子结构发生全面裂解,生成大面积的低分子有机物,产物中气体成分增加。对于粒度较大的有机物原料,要达到均匀的温度分布需要较长的传热时间,其中心附近的加热速度低于表面的加热速度,热解产生的气体和液体也要通过较长的传输过程,这期间将会发生许多二次反应。有机物的成分不同,整个热解过程开始的温度也不同。不同的温度区间所进行的反应过程不同,产生物的组成也不同。总之,热解的实质是加热有机分子使之裂解成小分子析出的过程,它包含了许多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

垃圾热解技术被各国环保专家普遍看好,认为这是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一条新路。发达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可喜的成果。

2 垃圾处理技术展望

当前国际上垃圾处理技术发展已由单纯的垃圾处理转向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综合管理;由垃圾的分散处理转向集中产业化处理;由简单的污染控制转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由低水平逐步转向高科技渗入。现代化机械用于垃圾分选,生物技术用于垃圾制肥,现代化信息用于垃圾综合垃圾综合管理系统等都表明,高科技正在进入垃圾产业。

在目前,国内主要开发的技术包括:生活垃圾废物流系统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发;机械生物处理技术研究;可持续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技术;大型成套焚烧设备的国产化技术研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旧垃圾场污染控制及生态恢复技术研究等。

3 结语 在发展固废处理技术的同时,建议加快发展固废处理的产业化,据统计,主要发达国家可再生资源回收总值已达到一年500多亿美元,并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固废处理产业化是实现固废资源化、降低环境污染物和保护生态系统的最佳途径。

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因其粗放型的发展引起一些争议,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有关其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工作现己广泛开展,取得了一些成果。固废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固废处理更加完善。在未来的几年,中国的固废处理技术及行业发展将迎来一个更为精彩的明天。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10

我国近年来在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不足 , 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先进的危险废物防治方案, 因此,必须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方案 , 采用法律法规、市场调节和行政干预的方法 , 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1.1 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分布特点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 我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长, 但由于处理处置设施的缺乏, 多数危险废物暂存于临时设施中, 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统计, 2002年我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000116万t, 其中, 按种类分, 碱溶液和固态碱、无机氟化物、含铜废物、废酸或固态酸、无机氰化物、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铬废物等产生量较大。按行业分,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于 99个行业,重点有20个行业, 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量的 40%。另外, 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的含有镉、汞、铅、镍等的废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危险废物。2002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行业还产生放射性废物 11153万t。由此可见, 我国危险废物具有产生源数量多、分布广泛的特点, 不利于管理, 今后必须提高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降低危险废物污染的风险,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 处理处置技术现状

目前,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金短缺, 设备落后,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发展较缓慢, 大部分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安全处置。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 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稳定化 /固化技术、焚烧技术、安全填埋技术, 其中安全填埋技术应用刚刚起步。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途径看, 清洁生产和实行系统内的回收利用应优先加以考虑, 但从我国的技术和经济现状来看,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一个过渡时期。近期内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妥善的处理处置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今后我国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大致是: 提倡采用无废或少废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开发稳定化固化技术;大力发展与应用焚烧技术;加强区域性安全填埋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

2.1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涉及危险废物的现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还缺乏与之相应的 《实施细则》。法律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 刑事责任不够严厉, 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运营机构的收费、税收、资质认定、技术等级认定等还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持。危险废物的管理远没有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规程。

(2) 有关管理机构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及管理不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 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全过程管理的意识不够, 管理水平有限。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巨大、潜在危害性, 相当一部分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处理基本情况尚不清楚, 因而对其疏于管理。这种现象导致危险废物流向复杂, 流失严重。

(3) 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状、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但由于我国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部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考虑成本等因素, 没有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一些无处置能力的废物产生单位,将废物交给个别小企业, 他们将其中一部分加以“ 利用 ”后, 其余倾倒掩埋, 造成较严重的污染。

(4) 处置技术、设施落后, 处理能力不足。由于受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的限制,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低下, 设备落后, 目前全国很少有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置场, 并缺乏设计、管理和运行经验, 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水平还停在较低级的水平, 大量危险废物只是进行简单处理, 远没有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

2.2 建议与对策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国 《固废法》虽然已初具框架, 但其下一层次的法规还不完善的现状, 应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 将 《固废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条款加以具体化, 建立系统可行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的污染监测、登记管理及风险评价制度, 并制订统一的危险废物风险评价方法与准则, 特性鉴定及分析测试方法, 为今后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处置技术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 要完善 《刑法》、 《民法通则》, 规定出量化标准, 以便在执法与制裁时做到有标准可依。在此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是 1998年颁布施行的, 随着大量新兴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危险废物种类, 该名录已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此在应用时应加以注意, 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2)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 全面推行管理制度。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的机构, 配备具有工作能力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在组织上保证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着不尽合理的方面, 环保管理机构与环保问题存在着严重的两个不相应的金字塔状, 从基层到省市, 国家环保机构愈健全, 人员素质愈高, 呈现倒金字塔状; 从国家到省市、县乡 ,环保问题越迫切、越突出、任务越繁重, 环保问题严重性由上至下呈金字塔状。因此应调整这种环境管理体制与环保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 加强地方特别是县级环保管理工作。

(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环境法制意识。今后可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 采用各种信息载体、培训班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手段, 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废物的认识, 增强民族的环境意识。重点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出现形式、危害性以及防范措施、监督和举报的方法以及途径等重点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4) 建立集中处置设施, 实行危险废物集中控制。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也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必由之路。废物集中处置可以避免各企业单独处理所造成的高成本; 便于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控制手段 (如收集装箱化、运输机械化等),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 , 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5) 完善危险废物交换体系。依据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积极开展危险废物交换体系的试点工作和废物交换系统的运行机构、操作内容、运行方式、废物交换对象、废物交换服务渠道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为废物交换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导。

(6) 增加资金投入, 提高危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国外相对成熟的关于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设备、工艺, 并重视以上工艺的推广; 进一步完善废物资源化的各项鼓励政策 (如减免税、优先投资、资金补偿等 ) , 促进有关单位治理危险废物积极性的提高;增加危险废物的科研投入, 加快危险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进程。

3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1989年3月, 我国成立了国家环保有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组织对有毒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价,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开展危险废物评价提上议事日程。到现在为止, 危险废物的评价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只是包含在固体废物体系和环境评价之中, 要想从根本上防治、利用和管理好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环保工作者进一步研究。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二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与处置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二者在评价的内容上有较大差异。

3.1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

一般工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调查: 危险废物的种类, 组分, 排放量, 排放规律; 尚未确定的, 必须通过危险废物的鉴别。防治措施的论证。提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措施: 如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安全填埋等处置方法。

3.2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与处置设施项目的环评

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 15日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 (试行)》, 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场址选择,工程分析, 环境现状调查,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监测与管理公众参与结论与建议。

其中,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场址的选择至关重要, 要进行比选,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场址在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要避开人口密集、宗教圣地等敏感区, 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 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 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而且必须进行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11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固体废物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即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由于我国对固体废物问题认识比较晚,在较长的时间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管理相对薄弱,立法进程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以及十几项固废污染的控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若干个鼓励对固体废物实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办法。固体废物管理是一个内部各子系统既相互作用又相互联系的系统工作,必须从整体出发,以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固体废物的管理。如何将管理的实效性最大比例地作用在固体废物的防治上,是我们的管理者努力想要实现的目标。

1 我国固体废物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8%[1],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加,预示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压力逐渐增大。分析、总结所存在的问题是污染防治以及管理工作过程中最重要环节,只有认清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与规划,我国固体废物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是技术问题。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水平低、处置能力明显不足,二次污染现象明显增加;低级的垃圾分类、分离技术,导致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20%左右[2]。

二是来自管理方面的矛盾。管理“异体化”现象凸显,我国对生态环境的管理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固体废物作为一个环境生态要素由不同部门分管,行为交叉及政策异同势必会使各部门之间导致趋利性和推责性;综合管理理念薄弱,“哪里污染哪治理”的现象普遍。从现实来看,为“急于求成”而制定更多的标准是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现象的发生,为了通过检查而“迅速达标”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管理“失重”现象。目前,我国仍没有完全摆脱末端治理的管理模式,对固体废物的收集、分类、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相对薄弱,认识不到位,仍然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部门、经济发展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现象。在面对着眼下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地方政府以及经济发展部门的行为则与环保部门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三是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我们可以通过清洁生产工艺来实现其源头的治理,而人类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要通过怎样的措施加以有效的控制呢?单单从政策角度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我们提倡了这么多年的环境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是人们对固体废弃物的随意处置,国人淡薄的环保意识难免不会使我们对环保宣传与环保教育的效果感到忧虑。

2 国外综合管理经验的借鉴

国外一直非常重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等环节的工作,制定出了一系列完善、严格的法律法规,为适应相关法规的要求,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方式也不断在发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选择的是分层管理策略,回收利用只能在所有减排的工作完成之后才进行,相似的废物转化也只能在所有能回收利用的物质全部得到回收后才开始实施。在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负责对整个生活垃圾进行管理,但是有些国家对一些特定种类的垃圾制定了单独的管理制度。例如,让某些社会或私营组织负责管理包装废弃物从收集到分拣再到最终利用的整个资源化过程,一并承担所需经费。在日本,建筑垃圾的处理厂全部为民营,完全是企业行为,这类处理厂经济效益显著,然而最大效益还是在于它的社会效益。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使资源得到了有效再利用,并极大地减少了垃圾的数量,节约了大量宝贵的土地,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3]。

3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发展道路的决策分析与建议

在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道路上,建议应该着重做到以下五点:

(1)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再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2)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保障循环物流的顺利实施。最有效的运行机制应该考虑市场激励,这种方法后面的概念非常简单,确定总体目标,然后放手让那些能以最经济有效方法达成目标的人去做这件事。静脉产业贯穿固体废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拆解分类、资源化或最终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它实质上是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产业,离开静脉产业就无法完成物质和能量的循环。静脉产业收获最大的是社会效益,本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实现,为了促进静脉产业的发展,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进行扶持,并制定出台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

(3)制定合理的综合管理方案。成功的综合管理系统推动立法工作,而不是被法律所推动,更多的法律不一定促成更多的减排和回收利用。制定一个好的固体废物管理策略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总体来说,这个系统应具有全盘、总体性,它的每一个部分都有自己的目的,与其他部分前后配合,就像一台机器中各个制作精密的部件。这也像一台机器一样,除非有一个专门的设计团队,这个团队能理解他们的目标、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一同工作,否则就不可能设计出高效、全功能的产品来。事实证明,实施综合管理,发展循环经济、搞活静脉产业,提高处理技术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固体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以便形成资源的闭合循环;

(4)保障固体废物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固体废物法规政策体系和法律秩序,以保障综合管理的实施;加强省、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及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的建设,建立起完整、详实的档案和数据库,真实反映实际状况;

(5)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环保意识。人类是固体废物产生的始作俑者,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是贯彻“减量化”原则最根本的做法,改变以往单一的宣传教育方式,附加道德及法律约束,不乏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

4 结论

适宜的管理方案必须基于有效的数据、公众的态度、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才能制定出来。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处于经常变化的状态,因此适宜的管理方法必须是创新的,同时应该技术先进、经济可行。通过对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国外综合管理经验的介绍,对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必须改变传统的环卫管理体系和末端处理处置的模式,实施综合管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大力倡导静脉产业,改进宣传教育方式,推进科技创新,注重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法律紧密结合管理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 黄希,赵由才.固体废弃物实施进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有色 冶金设计与研究2008,29(1)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1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城市生活圾垃堆存直接导致一系列问题:长期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空气、土壤和地下水,城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并且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制约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1、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意义

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科学有效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②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加工处理,可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③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可以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会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还可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2、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2.1 焚烧法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具有减量化效果显著、无害化程度彻底等优点,焚烧处理早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的基本方法,同时在对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主要城市均已建设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许多小城镇、医院等,也建有相应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置。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回收体系也较为健全[1]。

2.2 卫生填埋法填埋是由传统的废物堆放和填地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经过长期的改良,废物填埋已经演变成一种系统而成熟的科学工程方法,即卫生填埋法。该法是利用工程手段,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渗滤液及有害气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的污染,使整个填埋作业及废物稳定过程对公共卫生安全及环境均无危害的一种土地处置废物方法。与其他处理方法相比,卫生填埋法的主要优点是:①其一次性投资较低,运行也较为经济;②适应性广,对生活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均无苛刻的要求;③是一种相对完全、彻底的最终处置方法;④运行管理相对简单。

2.3 堆肥法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通过微生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还原于大自然,堆肥法既是微生物在适宜的条件下,使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发生一系列放热分解反应,最终使有机物转化为简单而稳定的腐殖质过程,腐殖质中含有可被土壤接受的有机营养物,能够解决土壤板结问题,并维持了自然界物质的良好循环,该方法具有工艺简单、处理成本小、实现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的优点,但此方法需要前期做好垃圾分类,否则会增加后期处理难度大,且得到的腐殖质肥效不佳[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3.1 公众环保意识弱,垃圾分类收集难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习惯于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这种混合收集的垃圾中往往含有可直接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一些危险废弃物,如废纸、塑料、易拉罐、废旧电池等,如果将这些物质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理,不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增大了垃圾处理成本和后期处理难度。虽然我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已试点了“垃圾分类收集”,但由于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及其他因素,都使得“垃圾分类收集”收效甚微。

3.2 垃圾处理投资单一且不足由于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公共事业,注重的是社会效益,不能很好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投资渠道窄,其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大,资金紧张,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的处理需求。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以及配套建设相对滞后,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数量不足等问题,垃圾渗滤液、焚烧废气等二次污染更得不到有效处理,甚至无人问津。

3.3 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我国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者的共同难题,现有的管理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垃圾处理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包括垃圾减量、填埋、焚烧和分类回收在内的合理有效的综合性管理体系也势在必行。另外,相关管理制度奖罚不分明,城市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现有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强,“重形式,走过场”,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无‘法落实。

4、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尽早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回收可利用资源和有害废弃物,减少二次污染,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源头管理,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②拓宽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了增强企业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责任,投资者必须关注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出谋划策,不断改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要想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就必须洁身自好,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应该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认真执行,并且创新。③加紧完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不管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还是从工作监督的角度,都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

5、结语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才能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要求多部门全面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利好固废行业,实现城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固体废物处理建议篇13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 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

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杏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

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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