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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实用13篇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

(2) 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 现状调查

(4) 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 环境保护措施

(6) 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 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2

近年来,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资源供给与需求短缺,经济发展幅度加快,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过多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和农村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且城市固体废物远多于农村,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增加和固体废物成份的复杂,加大了对环境危害的严重性,对固废处理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给固体废物的处理带来了极大难度。

1 固体废物的概念及其特点

1.1 固体废物的概念

目前对于固体废物的概念,国内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阐释的。《固体废物法》明确指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程生活等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由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对环境带来一定污染的固态、半固态废物物质,这些物质来源非常广泛,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的工业固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等,种类繁多,成份复杂。国内学者周炳炎、郭平和王琪等在《固体废物相关概念的基本特点》(2005)一文中指出,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废物的贮存、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他们认为固体废物是指在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没有使用价值或丧失使用价值而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容器中的气态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危险废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列入国家危险名录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这也是固体废物的来源之一。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固体废物是指由于丧失其原始的利用价值而被丢弃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物,这些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具有潜在的消极影响,其状态可以是固态、半固态或容器里的气体、液体等。

1.2 固体废物的特点

固体废物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点:

1.2.1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被丢弃的固体废物,丧失了原始的利用价值,由于处理不当,对其二次利用缺乏技术和对策;

1.2.2无法直接被利用为其他产品的原材料;

1.2.3固体废物形态多样、特性多种、成份复杂;

1.2.4固体废物存在着一定的错位性,也就是说固体废物是放错了时间和地点的无用物,只要能得到合理的存放和处理,就能够“变废为宝”;

1.2.5固体废物拥有着一定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的获得程度取决于技术的成熟程度;

1.2.6固体废物具有鲜明的危害性,这是固废的基本特征,无论废物如何被得到处理,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或多或少存在着。

2.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的危害

2.1 固体废物污染途径

固体废物特别是有害固体废物能通过不同途径危害人体健康。通常,工矿业固体废物所含化学成分能形成化学物质型污染、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能形成病原体型污染。

2.2 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2.1 侵占土地、污染土壤

固体废物不加利用,需占地堆放。我国许多城市利用四郊设置垃圾堆放场,侵占大量农田。固体废物及其淋洗和渗滤液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壤的性质和土壤的结构,并对土壤卫生的活动产生影响。这些有害成分的存在,还会在植物有机体内积蓄,通过食物链危及人体健康。

2.2.2 污染水体

直接将固体倾倒于河流、湖泊或海洋,将后者当成处置固体废物的场所之一,是有违国际公约的。固体废物置于水体,将使水质直接受到污染,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条件,并影响谁资源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固体废物还将缩减江河湖面的有效面积,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有些排污口处形成的灰滩已延伸到航道中心,影响正常的航运。此外,在陆地堆积或简单填埋的固体废物,经过雨水的浸渍和废物本身的分解,将会产生含有害化学物质的渗滤液,对附近地区的地表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

2.2.3 污染大气

固体废物中的细微颗粒等可随风飞扬,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以细粒状存在的固体废物和垃圾,在大风吹动时会随风飘逸,扩散到其他地方,一些有机固体废物和垃圾,在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下被微生物分解,还能释放出有害气体、产生毒气或者恶臭,造成地区性空气污染。另外,废物填埋时所逸出的沼气、焚烧处理时所排出的二氧化硫、盐酸、粉尘等也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2.2.4 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我国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能力不高,无害化处理率低,很大一部分垃圾堆存在于城市的一些死角,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对市容和景观产生“视觉污染”,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这不仅直接破坏了城市、风景区等的整体美观,而且损害了我们国家和国民的形象。

3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危害的防治

3.1 加强管理和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加强管理和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需要坚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三化”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3.1.1减量

通过对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处理,将控制与管理的源头延伸到固体废物的产生源头;对可能过量生产的产品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规划,防止固体废物的再生产,推进根本性的社会化固废减量原则。

3.1.2无害化

不仅要将无害化推进到城市固体废物规范控制范围,而且还要讲对有害的固废认识拓展到社会、经济、资源等各个方面。无害化的处理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处理过程中的任务。

3.1.3资源化

对固体废物的处理与防治,要坚持一种“资源化”的原则,要使固体废物得到再生利用。

3.2 制定相关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

固体废物的处理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例如:美国和日本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对不遵守政策与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强制性的制裁措施。同时,美国还在很多专项法规中,制定了有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因此,我国应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3.3 吸收发达国家处理固体废物的先进经验

主要是吸收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处理得较好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知道,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每个国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然而,不同的国家会针对本国的实际采用不同的方法。我们应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真正的实现变废为宝。

3.4 积极倡导绿色消费观念

正确的消费观念能够有效提高人们正确处理固体废物的意识,绿色消费在环境教育中也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也可以编写《固体废物可持续处理技术消费者手册》等宣传材料来加强我国公民的固体废物识别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以社区的形式开展环境教育是一个较好的实践。在对环境保护知识进行宣传和推广的同时,还可以广泛集中群众的环保意见。为了加强宣传.可以设定一个全国范围的固体废物防治宣传日,如果能够倡导大学生走出校园对广大市民进行减少固体废物理念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5 强化政府的污染防治责任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福利负有公共责任。现行的固废防治法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若干职责,但从总体上看过于原则。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固废防治法(修订案)》增加了以下内容: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政府应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时,也应统筹考虑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政府应支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防治产业的发展;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4 结语

随着“十”的顺利召开,国内日益意识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当前,只有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注重加强固体废物的处理,才能更好的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孙翔宇.我国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6.

[2] 孙佑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发展[J].环境保护,2005(2):20-23.

[3] 关冰冰,宁蕊.浅议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可持续发展[J].科协论坛(下半月),2007(10):74.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3

党的十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与追求。近年来,垃圾围城、秸秆焚烧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废旧电子产品乱拆乱丢也经常见诸报道。但由于固废对环境影响表现为迟缓性和曲折性,在城乡生活中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与防治被忽视。本文在结合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乡固废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如何加强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给出了措施和建议。

1 城乡生活固废处置存在的问题

1.1 城乡居民产生的固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固体废物包括是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使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弃物质,包括生活垃圾、污泥、粪便、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农业废物等。作为“三废”之一,固体废物的受关注程度不如另两废――废水和废气。目前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及新闻媒体对大气污染及地表水污染的关注度有目共睹,但对城乡居民生活固废的重视远不如前者。

固废污染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主要因为废水和废气难以储存,必须排放,容易被公众关注,属于显性污染。城乡固废往往被临时填埋或者堆放在角落,而长时间不被发现,属于隐性污染。相比治理大气和水,政府在处理固废方面的投入与固废带来的污染是不成比例的。纵观以上原因,城乡固废管理亟待引起社会各群体包括政府的重视,切实加强管理,以减少固废带来的环境危害。

1.2 垃圾的分类管理没有落实

每个人每天都会产生许多垃圾,在一些垃圾管理较好的地区,大部分垃圾会得到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无害化处理,而有些地区的垃圾则常常被简易堆放或填埋,导致臭气蔓延,并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垃圾分类管理则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工作。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垃圾分类管理较差,我所在的地区大多数垃圾桶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桶都是未进行分类的普通垃圾桶。一些比较发达地区尽管提供了分类的垃圾桶,也仅进行了“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的简单分类,并且因缺乏相应的监督,落实情况较差。这与国外先进国家垃圾分门别类的分出多种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3 城乡生活中的有害废物管理薄弱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尽管国家规定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上述废物收集处理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有害废物不是被混入普通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场进行填埋,就是被随便乱丢在河道荒野等偏僻之处。而上述有害废物多是一些含有易吸收、易迁移、易富集、不易降解的重金属及有机废物,可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

1.4 农林牧副渔产生的固体废物被忽视

农林牧副渔各项生活中丢弃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是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木屑、动物尸体、大量家禽家畜粪便、以及农业用资材废弃物(肥料袋、农用膜、苹果袋)等。农业废物是所有固体废物中最大的一部分。据统计,我国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为上亿吨,畜禽粪便产生量更是数十亿吨。秸秆焚烧也许是目前严重的雾霾事件的诱导因素之一,而没有被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对水源地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农田使用的废塑料薄膜长期残留在农地里,破坏了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不但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的减产,更严重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

2 关于城乡固废管理的几点思考

2.1 需加强立法及配套政策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固废管理的工作,但由于缺少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使环境管理的手段缺少明确依据。对此需要政府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城乡固废管理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

2.2 应加强固废管理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固废防治工作的认识。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治理污染的自觉性。

2.2.1从启蒙教育抓起,在中小学校进行垃圾分类管理教育,让全民都有使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环保观念。

2.2.2通过网络、电视、专家巡讲等手段加大固废治理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形成舆论氛围,增强民众的意识。

2.3 结合环境网格化管理管理体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固废管理能力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各地正在建立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权责清晰、便于监管、利于处置”为原则的环保监管四级网格,这一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且将管理直接延伸到社区和村,这有利于固废管理的全覆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

2.3.1目前各县级环保局大多数未设置专门的从事固废管理的机构,甚至没有专人进行固废这方面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增加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适当增加固废管理人员配置,以增强固废管理能力。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4

1.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和防治方式

1.1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1.2建筑固体废物污染当前的处理方式

由于很多人现在不具备环境保护的观念,在固体废物的处理上采取的是简单粗暴的做法,也就是在没有将固体废物分类处理的情况,运往政府制定的垃圾场,或者随便到小区或农村找一个地方采取露天堆放或就地掩埋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且堆放或掩埋以后里面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还会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这种处理方式处理成本很高,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每年的总额不在少数。因此寻找一个能够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避免二次污染,并利用固体废物创造经济效益是当前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的迫切需要。

2.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现在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防治方法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2.1固体废物分类

根据建筑固体废物的主要材料类型或成分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建筑水泥石块垃圾、金属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垃圾。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也就是根据分类将建筑固体废物分类存放,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技术处理。

2.2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处理方式

2.2.1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对建筑废料中的废弃混凝土进行回收处理,作为循环再生骨料,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的废弃混凝土的排放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天然骨料的消耗,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的日益匮乏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

2.2.2废砖的综合利用

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或者重新将破碎的砖头与水分搅拌,通过压力模具再次成型,利用高温蒸汽支撑蒸养砖,这种方法虽然成本较高,但是所二次生产的蒸养砖与红砖在强度和硬度上都差不多,完全可以应用各类建筑,创造经济效益。在这里国内企业可以选择欧洲、日本等国家常用的集装箱型移动式的成套处理装置,这些装置多采用颚式破碎机,产量约150t/h,破碎后的骨料直径为0-60 mm,成本较小、容易形成规模。

2.2.3废陶瓷的综合利用

对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可以采用破碎成砂的方式,将其破碎到5-10mm,这是因为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一般是炻质类陶瓷,具有吸水率较低,坚硬,耐磨,化学性质稳定的特点,这是天然砂和碎石子为原料的彩砂原料所不具体的物理性能。将破碎后的废陶瓷作为人工彩砂原料,烧成彩釉有很好的耐高温、不易脱落等特点,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在解决护体废物污染的同时,也创造一种较高的经济效益。

3.在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发展道路上应做到以下几点

3.1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再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3.2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保障循环物流的顺利实施

最有效的运行机制应该考虑市场激励,这种方法后面的概念非常简单,确定总体目标,然后放手让那些能以最经济有效方法达成目标的人去做这件事。静脉产业贯穿固体废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拆解分类、资源化或最终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它实质上是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产业,离开静脉产业就无法完成物质和能量的循环。

3.3制定合理的综合管理方案

成功的综合管理系统推动立法工作,而不是被法律所推动,更多的法律不一定促成更多的减排和回收利用。制定一个好的固体废物管理策略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总体来说,这个系统应具有全盘、总体性,它的每一个部分都有自己的目的,与其他部分前后配合,就像一台机器中各个制作精密的部件。这也像一台机器一样,除非有一个专门的设计团队,这个团队能理解他们的目标、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一同工作,否则就不可能设计出高效、全功能的产品来。

4.结语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可以看成一个产业,具有很大的经济潜力可以挖掘,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的基础上,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能够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5

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概况

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总体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由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也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基本在6亿吨以上,1999年增至7.8亿吨,2000年达8.2亿吨,2005年已达到13.4亿吨。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5亿吨,产生量是2005年的2倍多。工业固体废物的堆积所侵占的土地已由1991年的3万公顷增加到1999年的6.3万公顷,其中被侵占的土地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耕地,对我国耕地面积的保护造成极大影响。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90年代后,又根据经济建设的巨大需求和资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形势,提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中国认识到固体废弃物问题的重要性,认识到解决该问题是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目标是完善固体废物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废物最小量化;为废物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供技术支持,分别建成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示范工程。”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各项管理制度、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工业固体废物的快速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减缓了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

工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产生的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影响,不仅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质量,更会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工业固体废物对人类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侵占土地。固体废物容积大,堆积量越大,占地面积越多。据估算,每堆积1万吨废渣约需占地1亩(1亩=666.67m2)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消费的增长,垃圾占地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2)污染土壤。工业固体废物会破坏土壤内的生态平衡。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经过风化、地表径流等侵蚀,导致土壤丧失腐解能力。来自工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在土壤中积累,并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威胁。

(3)污染水体。固体废物在堆放腐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酸性、碱性有机物,并将当中的重金属溶解释放,是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生物的水体污染源。这些污染源极有可能随着雨水影响地表水体及周边土壤,进而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若废渣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海洋,其环境危害更大。2012年1月,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龙江为柳江支流,在柳州市柳城县内汇入柳江,柳江为柳州市饮用水主要来源。镉系重金属,长期接触会对肾功能造成损害。龙江镉污染对下游人口达300余万的柳州市饮水安全造成了威胁。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在较短时间内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污染大气。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某些有机成分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可被微生物分解,释放出有害气体。固体废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也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

(5)影响环境卫生。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容市貌。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其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多管齐下,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等。而随着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各阶段的重点、难点不同,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及管理。通过打造循环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合理规划与布局,加强园区管理;深化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实现同一类型污染项目统一、集中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3)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法企业绝不手软。

(4)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产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是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借助各种相关理论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少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更重要的是,环境作为经济的载体,良好的环境可更好地支撑经济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所必须的资源和能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3R原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而是强调在优先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3R原则,3R原则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可以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二是作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三是能够加快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客观要求。

(5)不断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寻找新方式、掌握新技术,不断转变和创新管理模式。

(6)加强公众参与,逐渐提高全民保护环境、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全民的环境保护素质与意识提高了,全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将会得到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6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进口废物申请书》;(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或者已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没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形;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具备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才告成立,否则行为人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或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为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提供固体废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用作原料,对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进行倒买倒卖的,则不构成本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构成本罪与不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7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和防治方式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当前的处理方式

由于很多人现在不具备环境保护的观念,在固体废物的处理上采取的是简单粗暴的做法,也就是在没有将固体废物分类处理的情况,运往政府制定的垃圾场,或者随便到小区或农村找一个地方采取露天堆放或就地掩埋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且堆放或掩埋以后里面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还会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这种处理方式处理成本很高,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每年的总额不在少数。因此寻找一个能够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避免二次污染,并利用固体废物创造经济效益是当前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的迫切需要。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现在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防治方法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一)固体废物分类

根据建筑固体废物的主要材料类型或成分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建筑水泥石块垃圾、金属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垃圾。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也就是根据分类将建筑固体废物分类存放,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技术处理。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处理方式

   1.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对建筑废料中的废弃混凝土进行回收处理,作为循环再生骨料,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的废弃混凝土的排放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天然骨料的消耗,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的日益匮乏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

  2.废砖的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8

农业用地是指农、林、牧等各种土地资源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的基础。1我国是农业用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随着土壤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农业用地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匮乏已成为限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农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的集约使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行为”的不断增多,我国的农业用地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并呈发展之势。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埋下了严重隐患,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现状

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我国农业用地污染的危害

总的来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业废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是粮食及农产品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人类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产能力下降,造成产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复种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丧失耕作能力;四是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损害,耕地的生态功能和农村景观会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a、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

4.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规定和特殊区域的特别保护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性单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规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具体问题如下: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虽成体系但缺乏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定。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并呈现出加剧的趋势,充分说明了我国防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没有达到法律的目的。 3.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措施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济。现行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土壤污染的预防作用并不明显,事后性突出,这样一来就很难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有学者就土壤污染的现状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预警制度,这是一个极好的创制,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确仍有一定困难。

4.现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实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现行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主体,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一些严重污染土壤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与单行性立法相结合、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结合、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立法相结合,各层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总体目标。

   (二)树立农业用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9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由上述之传染病病原体而产生的废物,如污水、污物、粪便等皆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之废物。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二、认定

(一)区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0

二、治理对象与要求

我区生猪存栏5.9万头,年出栏17万头,家禽存栏65万羽,牛存栏0.44万头,全区除一春、华丰等猪场的养殖废水采用生化处理实现零排放,畜禽粪便等固体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外,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业和农村散养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部分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物随意堆放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面对农村所有专业场户,在治理过程中,应逐步推进,做到先清洁生产,后资源化管理,先规模整治,后全面治理,先减量化,后生态化,治理的重点为畜禽的污水、粪便。

三、治理原则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的特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必须按照农业生态规律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走综合治理和资源利用的道路,推广应用环保治理新技术,最终实现可靠、经济合理的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主要采取固、液分离的办法,即对污水与粪便进行分开整治。

(一)畜禽粪便治理原则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物减量化、产业化、资源化的治理要求,固体粪便可生产加工为有机肥,以推动有机、绿色农副产品的发展。

(二)畜禽污水治理原则

1、减量化原则:采用雨污分流收集,减少污水处理完全量;采用养殖排放物固液分离治理,减少用水量;对治理达标的废水进行回收利用,减少对水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2、资源化原则:建设沼气池,经沼气池厌氧处理后产生的沼气可用作燃气;沼液可代替化肥用作周边农作物的基肥和追肥;沼渣是一种再生资源,可全部作为果园和花卉肥料及生物有机肥料厂的原料。

3、无害化原则:养殖废水含有高浓度有机物和大量寄生虫、致病菌的特点,因此氧化塘出口处必须设消毒池,使处理废水符合排放标准;利用土地处理法分流处理养殖废水,必须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土地富营养化的问题;利用沼液和沼渣时,必须符合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防止有毒物质和病菌通过生物链形式累积、转移。

四、治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1、年上半年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强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拆除达不到治理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2、建设沼气池工程。具体任务是:年完成新建15立方米沼气池236口,年完成建设沼气池250口,全区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场90%以上建设沼气池,100-200头的80%建设沼气池,50-100头的70%建设沼气池;年完成新建沼气池250口,全区存栏100-200头的养殖场95%以上建设沼气池,50-100头的90%以上建设沼气池;年完建设沼气池250口,100头以上存栏的养殖场基本完成建设沼气池,50-100头的95%以上建设沼气池,50头以下的90%建设沼气池;年新建沼气池250口,50头存栏以上的养殖场基本完成沼气池建设,50头以下的沼气池建设达95%,全面完成畜禽生产沼气池建设。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年全区养殖业要采取圈养、集中饲养等生产措施和固、液分离等治理污染方法。规模化养殖户要建设有污水治理、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的污染。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措施保障

1、各乡镇、村应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要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合理修编各自然村的规划,畜禽饲养区划、治理资金应与新农村建设资金捆绑一起。

2、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减少使用化肥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提倡科学饲养方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生态农业建设。要大力推广沼气池建设,减少畜禽污染。

3、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或关闭违建与排放不达标的养殖企业。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1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文件,具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进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化整治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录得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要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

以管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为主。

对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的排污口为主的原则。即对排放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整治。

2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方法和要求

2.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原则上只允许设置废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因特殊原因需要多设置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超过允许数量设置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厂区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进行管网归并。凡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口设置专门的排污口,其他污染物采样点设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应合理确定排放口的位置,一般设在厂内或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0米处。废水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设置在排污口旁醒目处。废水水面在地下面1米以上的,应配件取样台阶和梯架。

设置规范的便于测流量、流速的测流段。一般要求排污口设置成矩形、圆管型或梯形,使其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的6倍以上,最小1.5倍以上。安装计量装置,一般废水排污口可暂时设置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流量测定装置。

2.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凡能做到有组织排放的,均要通过整治,实现有组织排放。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的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米。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整治。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采集尘粒、气溶胶样口和测定烟气流量的位置,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垂直管道。

采样口位置原则上设在距弯头、阀门和其他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上游方向大于3倍直径处,最低不小于1.5倍直径处;

采样口径一般不小于75毫米。

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段面积划分,一般0.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右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2.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露天存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对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应采取适时喷洒防尘等防治措施。对非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个进出口设置标志牌;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性废物,应设置专用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2.4 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污口立标要求如下: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贮存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境保护标志牌设置在距离污染物排放口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历史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的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或危险废物贮存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3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步骤和内容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步骤分为调查、排污口规范化、立标、建档、日常监察五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具体内容:排污口的调查结合开展排污申报工作,对辖区内每一个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源排放口现状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污口的地理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完成排污口的立标工作,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登记卡上的标志牌编号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立标之后,为了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还应建立各排污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由于立标的设立,排放口的位置十分明显,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和排放水平在标牌上明确记载,一目了然。便于日常现场检查。

4 排污口规范化设施的监察

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的监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1 环保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并按“三同时”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2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志码:A

Abstract: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the generation and emission node of waste water, waste gas and solid waste were analyzed. The types and source of main pollutant were identified.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results,the index system which was composed of target layer, criterion layer and index layer was established by using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The index system included management indicators, economic indicators,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 and technical indicators, and consisted of 18 specific indicators. The meaning and calculating method of each index were also described. Key words: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assessment; index system;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我国“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提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与关键技术,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最佳可行技术体系。我国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是从2007年颁布实施《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才开始起步的,截至目前,已相继启动了面向钢铁、燃煤等行业的BAT指南编制工作,纺织行业尚无BAT指南可循。

构建纺织染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指标体系是开展技术评估的基础环节,有利于完善纺织染整行业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实施管理方式从末端管理到全过程管理的转变。另外,通过技术评估与筛选,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鼓励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可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改善行业污染现状。

1 纺织染整污染与防治技术分析

1.1 产污节点分析

纺织染整是指对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以及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按不同比例混纺为原料的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

纺织染整过程通常分为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 3个步骤。前处理是在纺织材料尽量少受损的条件下,去除纺织材料上的天然杂质、浆料、助剂等各类杂质,提高纺织材料的润湿性、白度、光泽和尺寸稳定性,以利于后续染整加工。前处理主要包括烧毛、退浆、漂白、丝光等工序。染色/印花是对纺织材料施加色彩或花纹图案的过程。后整理指纺织材料在印染加工后,为改善和提高纺织物品质、赋予纺织品特殊功能的加工整理过程。纺织染整生产工艺流程产污节点如图 1 所示。实际生产中根据纤维种类、纺织材料形态、产品要求等不同生产工艺略有差别。

1.2 污染物来源分析

纺织染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包括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纺织染整废水主要包括退浆废水、煮练废水、漂白废水、丝光废水等;固体废弃物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布料、染化料包装及污水处理剩余污泥;废气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定形机有机废气、烧毛机废气;其它污染主要为纺织染整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污染。由于纺织染整行业从前处理到后整理过程都有废水产生,废水排放量较大,且废水中含有残留染料与助剂等难降解污染物,污染物浓度较高,废水成为行业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对此,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评价主要以水污染防治技术为主。纺织染整主要水污染物及其来源见表 1。

1.3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纺织染整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前处理和后整理阶段,根据废气组成不同可采用袋式除尘或喷淋处理,固体废弃物一般集中收集处理。废水处理工艺主要采用生物处理为主,物化处理为辅的组合处理工艺,处理工艺根据废水的水质特征、处理排放去向、排放标准以及技术经济指标来确定。

目前常用的好氧工艺有传统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和A/O法等,厌氧工艺主要采用水解酸化工艺置于生物处理前,提高废水可生化性。物化处理工艺主要采用混凝沉淀法、混凝气浮等,在物化处理中常加的药剂为PAC、PAM、聚合氯化铁和次氯酸钠等。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一般还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活性炭吸附、膜分离等工艺。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预防与治理技术分析如图 2 所示。

2 指标体系的构建

2.1 构建原则

构建评估指标体系之前,必须确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参考国内外相关环境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原则,结合我国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现状,本文在选择指标,构建指标体系时,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标体系构建最基本的原则,不仅包括选取指标的方法要科学,而且包括指标的标准化及指标权计算方法要科学。

(2)系统性原则。在现有掌握的数据条件下,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全面反映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本质特征,指标体系的整体评估功能大于各分项指标的简单总和,同时注意指标体系的层次性和关联性,使选取的指标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3)独立性原则。同一层次上的指标不应具有隶属关系,保证指标之间相互独立,使指标能从不同方面反映上一层指标的具体内容。

(4)数量适中原则。一般来讲,将指标划分得越细,指标数越多,就越能全面反映技术的整体特征,但是,当指标数过多时,处理过程过于繁琐,很难保证人们判断的一致性,因此,选取的指标应具有代表性,数量适中。

(5)可得性原则。保证指标能够通过一般调研方法得到,对于那些不易得到的指标不列入指标体系。

(6)可测性原则。在可得性原则基础上,选取的定量指标必须可测,有具体的数值表示,选取的定性指标要易于指标的量化和标准化。

(7)可比性原则。与某一层次因素相关联的同层指标对系统描述程度有所不同,其权重赋值也不相同,因此选取的指标需具有可比性。

(8)实用性原则。选取的指标必须实用,既不落后于研究者现有认识水平,也不超前于现有生产力,符合我国国情。

2.2 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指标体系构建包括具体指标的确定、指标之间关系分析、指标权重的确定等 3 部分。本文利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构建指标体系。层次分析法是由美国著名学者T. L. Saaty提出的,该方法是将与决策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指标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将决策者的经验与主观判断用数学方法进行处理的多目标决策方法。

由于最佳可行技术是从现有污染防治技术中筛选,因此,选择的指标应该尽可能直观地反应现有污染防治技术的全面特征。本文构建的指标体系如图 3 所示。指标体系包括 3 个层次,分别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各项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纺织染整行业污染排放特点与污染防治技术现状,采用文献调研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方式,运用频度统计法和理论分析法,得出我国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初步评估指标,然后将指标以问卷形式发给选定的行业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等,经过 2 ~ 3 轮Delphi法确定最终评估指标。

2.3 指标体系内容

指标体系准则层中管理指标为定性指标,需要划分优劣等级,由专家定性判断,经济指标、环境指标和技术指标为定量指标,可根据计算结果直接进行比较。具体指标说明如下:

(1)改造难易程度:工艺设计是否方便未来进行升级改造,由专家定性判断。

(2)技术先进性:选用工艺的先进可靠程度,是否为主流工艺,具有示范效应,由专家定性判断。

(3)安全水平:被评估技术的安全可靠水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4)易操作水平:被评估技术的操作的难易程度。

(5)人员要求:被评估技术运行需要配备的人员数量。

(6)占地面积:被评估技术工程总占地面积。

(7)单位运行成本:被评估技术处理单位污水的运行成本,包括电费、药剂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设备折旧费等。

(8)单位建设投资:被评估技术处理单位污水工程投资费用,包括土建费、设备购置费、工程设计费、及其他费用等。

(9)资源回用水平:用回用率表示,包括碱液回收利用、中水回用等,计算方法为回用水量/排放水量×100%。

(10)二次污染水平:被评估技术运行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11)能源消耗水平:被评估技术的单位污水耗水量、耗电量、药剂消耗量等。

(12)污泥处理处置:被评估技术剩余污泥量及处理方式。

(13)COD去除率:计算方法为(日均进水COD-日均出水COD)/日均进水COD×100%;BOD、SS、色度、TN、TP去除率计算参照COD,均为排放标准要求指标。

3 结语

本文对纺织染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并结合行业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设意见和构思。

(1)基于纺织染整基本工艺流程,分析了行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排放节点,确定水污染为行业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分析了废水污染源与污染物种类,结合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污染防治技术现状,提出了纺织染整污染预防与治理关键技术。

(2)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 3 个层次共18个指标构成,涵盖了管理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和技术指标 4 个方面,直观的反应了现有污染防治技术的全面特征,指标体系可应用于纺织染整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的筛选,最终形成《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为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提供技术依据。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3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 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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