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概念实用13篇

金融企业概念
金融企业概念篇1
金融企业概念篇2

二、金融资本在战后的新发展与金融资本概念的拓展

上述关于金融资本的论述,基于当时研究者所处时代环境,即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状况,揭示了金融资本的本质、规律、形成原因、发展趋势、对社会经济的重要意义。在希法亭看来,通过各种方式实际上转变为工业资本的银行资本,即货币形式的资本,就是金融资本。希法亭的概念强调在产业资本和银行资本溶合中银行的统治作用。列宁认为金融资本是银行垄断资本与工业垄断资本混合生长而形成的一种特殊资本。金融资本既可以以银行垄断资本为中心组成,也可以以工业垄断资本为中心组成。今天,列宁的金融资本概念就其内核来说依然是科学的,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传统理论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状况新发展已缺乏应有的解释力。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下的概念。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金融资本是否存在有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金融资本概念揭示了私人垄断资本的实质和发展规律,即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集中和垄断,各种垄断资本必然溶合为金融资本,进行社会统治。金融资本概念的实质,体现在私人垄断资本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上。战后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但这种控制力并未削弱,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强化。因此,金融资本的概念对于当代资本主义现实仍然适用,金融资本作为最高形态的私人垄断资本,仍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本质的经济特征。

金融资本概念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必当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发展。战后,在生产集中和垄断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随着银行资本的高度集中和垄断化过程的加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采取多样形式混合成长,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工业垄断企业也得到很大发展,传统的金融资本概念看来已经狭窄,不能完全反映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现实。金融资本概念需要加以拓宽,表现在:一是二战后各种储蓄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和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成长为产融结合的重要力量。二是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下降,其他行业如商业、运输业、公用业及信息产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因此,现代垄断资本的溶合,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为此,我们把金融资本概念拓宽为:金融资本是金融业垄断资本与非金融业垄断资本的溶合与混合生长。金融业资本不仅包括垄断性商业银行资本,也包括垄断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和其他垄断金融机构的资本;企业资本不仅包括垄断性工业资本,也包括垄断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商业资本。只有这种广义金融资本概念,才能反映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实质。

三、我国金融资本形成的可能性和现实发展

(一)我国金融资本形成的可能性。长期以来,金融资本是作为垄断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来使用的。然而,从金融资本形成的一般条件来看,在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垄断资本,就有可能产生金融资本。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垄断集中的趋势以及产业资本和金融业资本溶合的趋势,我国金融资本的形成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

第一,我国已经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垄断集中趋势。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合并与兼并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了我国大行业、大企业和大集团的形成与发展。通过企业的合并与兼并,我国一些重要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有了较大的提高。而我国的金融业从一开始就是高度集中与垄断的。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更多的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以及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专业银行的绝对控制地位将有所改变,但其主导地位在较长时期内仍不会动摇。

金融企业概念篇3

物流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学者发表文章,探讨物资银行的运作。但是,那时的“物资银行”还带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探讨通过物资银行来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由于物流的概念没有被充分发现和认识,所以当时的物资银行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998年4月,时任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文超探讨了利用“物资银行”解决企业的三角债问题,是这一概念的一个突破。随着物流学的不断发展,物资银行的概念也逐渐发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仓单质押业务的理论总结始于1997年6月,当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张平祥、韩旭杰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展开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结合进来。

此后,随着物流学的兴起,相应的研究开始增多。2001年,烟台大学的房绍坤;2002年,学者孙宁;2003年,东南大学的郑金波;2004年,学者邵辉等对此都进行了研究。该业务与物流业发生紧密联系只是近几年的事。对于保兑仓业务的研究则是基于仓单质押业务而衍生出来的。

物流金融领域的一项标志性成果是“融通仓”的研究。2002年2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罗齐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仓”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在学科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学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陈祥锋、朱道立提出了与物流金融相类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对于“物流金融”在表达上不够准确,续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领域的另一项标志性成果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出现与普及。2004年,广东发展银行在“民营100”的金融平台基础上及时推出了“物流银行”业务,期望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与发展难题。从2004年底至今物流银行业务迅速在各行业中得到应用,如中储与华夏银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泉州正大集团与中信银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银行业务是以产品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质押为授信条件,运用实力较强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业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可以看出“物流银行”是“物资银行”业务的升华,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基于网络技术的物流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等领域。

物流金融的相关概念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芃、唐元琦首次定义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这些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该定义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领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还强调金融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

“融通仓”作为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复旦大学的罗齐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统地介绍了融通仓理论。他们认为,因为融通仓所涉及的对象数量众多,要想把这些分散的个体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资金、信息和物流的结合,除了借助先进的信息通讯系统和交通技术之外,还要用系统的思想和方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模式和结构,包括基于动产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资金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基于风险管理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等三种。他们设想的融资结构有纵向结构、横向结构、星状结构和网状结构四种。这些结构的设想主要是来自对不同环境与规模类型的企业给出的因对象而异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仓”为突破口,运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递程序,实现对仓中动态的物资的计价,使它们可以与资本实现转化。资本、物流、仓储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流动资产的三个代表性的形态,它们覆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论研究强调物流对金融的融资功能的辅助,注重基于银行服务的讨论,给出了第三方物流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开发新的高利润服务项目的思路。其中虽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结算职能,但没有把它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讨论。

物流金融理论在实践中另一个重要的应用是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物流银行打破了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传统思维,创新地运用动产质押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广发银行在国内物流银行业务的开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广发行对生产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经销给予支持,改变了以往单个经销商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支持的局面,同时银行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经销商和生产商内部的调剂,分散了风险。“物流银行”与前面的“融通仓”在寻求对流通中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区别是它更多地站在银行努力寻求在扩大贷款的同时控制风险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物流金融理论的研究发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问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他们的研究丰富了物流金融学的内容。刘高勇(2004)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讨论了企业物流与资金流的融合。他论证了网络环境下企业物流与资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当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陈祥锋、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应链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尝试从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转换到物流金融的客户角度来开展分析。徐莉、罗茜、熊侃霞(2005)介绍了物流银行业务的特点与作用,指出开展物流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就风险防范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提出设想。王颖琦(2005)介绍了物流保险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唐少艺(2005)以UPS和和广东发展银行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向准备在我国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了针对市场现有状况合理运作的建议。邹小(2005)在《管理塑料价格风险的利器: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一书中指出,在传统现货批发市场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而建立的中远期仓单市场,是全新的流通方式,极具创新意义和推广价值,能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有效满足业界规避价格风险和违约风险的需求。该书以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为代表的仓单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阐述仓单交易市场的基本内涵、形成、现状、功能作用和市场运作等角度入手,对网上中远期仓单市场的组织架构、市场管理、交易者、交易行为、交易目的等进行论述,对市场的操作流程和基本制度作了详细的解说,研究了衍生品交易和物流服务如何结合并产生效益和控制风险。唐少麟、乔婷婷(2006)用博弈分析的方法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论证了对中小企业开展物流金融的可行性,指出相应的风险可以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和采用新的管理工具(主要是管理信息系统)加以有效控制。

现实世界里,“资金”、“原材料”、“库存”这三种资产形态经常相互转换,而转换过程通常很难受到全程不间断地跟踪,特别是“物流”的过程在先进的通讯和信息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前是很难被考察的。因而传统的会计学和金融学在研究企业运作时通常取其“现金”或“库存”的静止状态进行分析,很少涉及动态的转换。“物流金融”的长处就是能解决运动中或处在不稳定状态下的资产利用的问题。它好比社会科学中的“微积分”,使商业领域中的变量可以计量。

通过众多学者的努力,物流金融的理论体系初步建立,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在实践中收到成效。UPS的综合性物流金融服务、中储股份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广发银行的“物流银行”、TCL应用融通仓思想开拓手机市场等案例对理论做出很好的印证。

结论

中国的物流金融研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学术界已经充分论证了开展物流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了开展物流金融的主体,提出了以不同主体为核心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多种模式,并且与实践相结合,指导相关行业运作。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开展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如何有效地管理物流金融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金融工程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物流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信用评估系统建设;账单和支付管理系统的完善以及企业应用物流金融时会计记录怎样才能更加合理;运筹学的理论如何在物流金融的体系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功效等。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淮.关于物资银行的设想[J].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87(3)

2.张平祥,韩旭杰.粮棉油贷款仓单质押的意义与建议[J].济南金融,1997(6)

3.任文超.物资银行及其实践[J].科学决策,1998(2)

4.房绍坤.论仓单质押[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4)

5.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

6.孙宁.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J].农村金融研究,2002(3)

7.郑金波.仓单质押的管理[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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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概念篇4

一、供应链金融的产生与概念

(一)供应链金融的产生

供应链金融伴随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而产生,作为企业优化管理方式的供应链管理在谋求企业内部整合,控制成本,提高竞争优势后,逐步将目光放在企业上下游采购和销售等与外部的联系上,企业经营伴随着物品、资金的流动,企业之间必然发生存货、赊销、预付款、订单等贸易行为,在金融机构的推动下,供应链成员企业积极参与供应链融资问题的解决,以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多方共赢。从1998年起,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很少,而商业银行信贷又以担保和抵押信贷为主,能否提供有效的物品抵押担保是企业得到信贷融资的关键。同时商业银行存在的信贷配给使得只有个别企业能够得到信贷支持。供应链金融正是在解决抵押、担保的问题上,利用供应链中的结构性资产,实现企业信贷融资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20世纪初上海银行开展的存货质押业务。改革开放后,相关业务逐步恢复,而国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始于对产业集群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作为供应链金融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先者的平安银行首先于21世纪初开展了产业集群供应链金融研究,在珠三角地区产业集群带,选择能源产业链作为供应链金融融资探索的突破口,为其供应链节点企业提供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解决了集群企业融资问题,发展自身业务,进而把发展能源供应链金融的融资经验扩展到汽车、钢材、有色金属、粮食等产业领域。后来为了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实践和风险控制,逐步侧重对单一供应链上企业融资需求的分析,形成了自偿性贸易融资模式。

(二)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供应链金融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其理论及模式还处在不断完善中,如胡跃飞(2009)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人们为了适应供应链生产组织体系的资金需要而开展的资金与相关服务定价与市场交易活动,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进行了更加广泛的阐释。徐学峰(2010)认为供应链金融应当界定为整个供应链范畴之内,将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融资方案。

首先,虽然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大都由商业银行的实践推进完成,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在供应链金融主体中占据主要席位,但也应看到供应链金融主体不仅仅是商业银行,一些财务、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物流公司等机构正逐步进入其中,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供应链金融的主体应当界定为金融机构;其次,供应链金融的外延不应太大,供应链金融的产生是基于对贸易融资的探索,所以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当体现出两者的不同。

综上所述,供应链金融就是金融机构或物流企业通过对特定供应链进行分析,对这个链条上的相关节点企业提供系统性金融与资金服务的活动。

二、产业集群的概念与特点

产业集群是一个研究较为成熟的经济领域。早在100年前,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就提出了产业区的概念。随着对集群现象研究的深入,产业集群的概念由迈克尔·波特提出,他认为产业的发展往往是在国内几个领域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国内外有很多对产业集群的研究,本文借鉴王缉慈(2001)对产业集群的定义,即同处在一个产业领域,地理上靠近的相互联系的公司和关联的机构,由于具有共生性和互补性而联系在一起的企业群体。这些公司的相互联系和关联主要体现在供应链上产生的贸易关系。

(一)产业集群的特点

1区域性

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它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企业和机构集聚在一起,形成一定企业区域或地理上的集聚现象。形成这种集聚的原因包括成本最小、劳动力充裕、资本、信息服务等经济因素和一些社会因素。许多企业集聚在一起,构成了各条供应链企业,可以实现劳动力和信息的便利流动,从而为企业的生产和技术革新创造了条件,同时产业集群中还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如地缘能够维持企业间的贸易稳定。产业集群也被称为块状经济区,正是源于其区域特征。

2网络性

产业集群内部各经济体基于不同分工形成了特定的角色,处于生产经营的不同供应链上,各条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使了供应链之间的稳定的契约合作关系,构成集群内企业的相互联系的空间网状结构。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企业间的供应链与单一企业的供应链模式具有相似性,在集群发展过程中,集群内部的资金、贸易和信息技术的交互,形成网络化的供应链,有利地推动了整个集群的发展。

3共生性

产业集群中企业不仅具有地理上的联系,同时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各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联系。集群中的企业基于供应链的延伸发展而来,集群内企业目标一致,形成了稳固的经济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本地区的经济实力。集群中的企业一般具有同一产业类别,即所属行业具有一致或相近性。他们共同组织在一起与群外企业产生联系,正是基于内部企业的频繁贸易和非正式的联系使得集群能够生存发展。

三、供应链金融与产业集群的联系

金融企业概念篇5

关于资本成本,目前最权威的定义是《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第47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可见,按照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解释,资本成本既是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即预期收益率,同时又是有条件约束的资金使用者的融资成本。

而资金成本,属于我国财务理论研究有的范畴。“所谓资金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者为筹措和占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筹资费和各种形式的占用费等,是将盈利和资金的一部分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体现着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刘恩禄、汤谷良:《高级财务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43页)”。从资金成本的这一定义看,是单纯从资金使用者角度考虑融资成本。

两者的计算方法也完全不同:以普通股为例,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债券收益加风险报酬法;而在我国财务学界,资金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汤谷良、王化成:《企业财务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从上述我国资金成本的定义出发,还有一种经常被引用、直接以定义计算普通股资金成本的方法,即把股票投资股利(率)和股权融资交易费用(率)简单相加的结果作为普通股资金成本。

二、从定价理论看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根本区别

从定义上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都是企业发行融资工具的代价,也即决定企业融资决策的价格指标。这一共同点启发我们应该到定价理论中去探讨它们的根本区别。

(一)从是否应考虑风险因素看

在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定价理论一直作为贯彻其中的轴心,推动着整个金融理论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定价理论的轨迹正是沿着商品价格-资金价格(利率)-货币资产价格-资本资产价格这样的路线向前发展。与普通商品相比,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资本资产的风险性远远大于货币资产。因此对金融资产定价时,其风险就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其中,货币资产由于期限很短,可以忽略其风险,直接以筹集费和占用费来定价。但资本资产的定价就必须考虑其风险的大小。西方公司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从是否体现出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看

委托理论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公司管理者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而这种个人收益最大化却可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冲突。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投资者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对公司管理者形成硬约束。一旦公司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利用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制约管理者的行为:或者“用手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该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用脚投票”,撤资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者的硬约束。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在制定融资决策时必须支付一个最低的风险报酬率。这时股权资金成本将被迫等于股权资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就会趋于一致。

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就无法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融资决策。在这种软约束机制下,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就会小于其股权资本成本(投资者要求获得的必要收益率),甚至可以为零,从而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时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就会成为完全脱节的两个概念。

鉴于我国公司治理机制还很不健全的现实,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资本成本的理念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而资金成本则体现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特征。

三、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在我国混淆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原因

1.我国设立资本市场时只注重资本市场架构的建设而忽视了相应财务理念的引入。

我们出于为国企解困的目的引进了资本市场架构和投资学体系,但却忽视了与之配套的现代财务管理思想,包括资本成本理念的更新。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建立,实现了低端信用的债权融资制度向高端信用的股权融资制度的迅速切换。然而,正是这种忽视市场内在发展逻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造成了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并存与混淆。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失误。

资本成本是现代公司制的产物,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考虑资本/投资者的必要报酬。

1992年以前,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都是资金平衡表体系,没有资本、净资产等概念。1992—1995年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有企业普遍展开了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开始实行资产负债表体系,也就有了第一笔净资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第一笔净资产即资本是1992年以后才问世的。我国财务界接触资本概念才不过10余年的历史,对于代表资本所有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就更加陌生了。由于改革的初期主要是考虑向企业下放经营权,因此存在削弱股东权利和作用的倾向。因此,在这一历史局限性下,代表投资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迟迟不能正位,资金成本和资本成本的混淆自然就在所难免了。

(二)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所产生的危害

在现代财务理论中,资本成本是公司融资决策与投资决策的交汇和依据所在。而资金成本只能反映企业单方面的融资成本。在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情况下,如果将资金成本用于企业投融资决策,就会带来严重失误。

1.如果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使用资金成本,就会出现股权资金成本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的现象。

据《2003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在深沪股市2002年分配方案中实施现金分红的668家公司中,现金股利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现金分红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就达184家之多。这样,以该年证券市场平均市盈率40倍来计算,流通股投资者的平均回报率只有0.95%,还不到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一半。即使加上股权融资交易费用,流通股的股权资金成本也奇低,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袁国良、郑江淮、胡志乾:《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和融资能力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仇彦英:《企业过度偏好股票融资有副作用》,《上海证券报》2001年5月29日)(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2.由于企业融资的资金成本远远小于资本成本,如果将资金成本混同于资本成本,在实践中就有可能误作投资项目决策中的折现率,从而高估项目的净现值,导致投资过度和资本浪费的后果。我国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的投资过热现象不能不说与资本成本意识淡漠有密切关系。

3.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还给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本来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都具有相同的经营风险等级,因而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资本成本。但按资金成本计算,则溢价的流通股资金成本就远远小于非流通股的资金成本,。用被大大低估的流通股资金成本作为股票定价的折现率,就会高估股票的理论价格,使国有股减持在定价方面迟迟不能取得进展。

再如,由于资金成本并不考虑投资人的回报,国有股股东就缺乏对公司管理者的约束动力。在资本成本缺位的背景下,由于国有股的产权代表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持股公司,其具体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虽然有权力选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但不必为资本收益承担任何后果。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与国际接轨,摒弃资金成本概念是我国财务理论界的紧迫任务

资本成本体现的是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对资本风险报酬的尊重。而资金成本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财务概念,在其诞生及之后的一个时期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从此企业的价值就不再与历史成本有关,而是取决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这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成本就应该取代资金成本成为投融资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面对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昆淆带来的危害,财务理论界也应该尽早摒弃资金成本概念,全面接受资本成本理念。

[参考文献]

金融企业概念篇6

前言

普遍来说,资产概念理解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致性的变动关系,对于这一性质有关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做出了阐述。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一直都处于比较高的发展水平,然而,企业资产管理却不那么乐观,这就成为了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由此可见,资产概念和企业发展之间关系系统的分析和梳理,对于改善企业状况,协调企业资金管理与企业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关系,从而将国民经济水平提高等方面来说都将是非常具有实际的意义。作为企业生存之本,资产的管理在某些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企业乃至国家在某一时间段内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基本生存状态,成为了企业改善发展现状的基本途径和基本前提,而对于企业来说,资产概念的理解程度就成为了影响企业进步最为深远和直接的因素,对资产概念进行回顾和思考也变得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概念的回顾

(一)当前主流的资产概念及其面临的挑战

资产的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也因此,人们经常会对其实质产生模糊甚至是错误的理解。例如:将资产等同于未被消耗的成本,将资产等同于房子、车等物件,将资产等同于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现今的人们大概将资产分成了两个主流概念,一种是经济资源观,一种是未来经济利益观[1]。但在实际生产与生活中,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前提下,这两种概念的适用性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主要归纳了三个以下方面的挑战:

1.金融方面的挑战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进步,企业资产逐渐的对衍生金融工具开始有了涵盖,普遍的说,衍生金融工具指的是其价值派生与原生市场(也叫现货市场)工具的金融合约,其包含着相当繁多的经济体交易种类,例如互换交易、期货交易以及期权交易和远期交易等,这些交易都建立在实物交易的基础上,但并不涉及真正的实物交易,只是一种合约形态存在的金融工具而已,也可以认为其是在交易过程中一种权利的象征,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资产的经济资源观并无法将其归入其中[2]。

2.时代的挑战

由于现今的社会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员工逐渐成为了决定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企业未来的持续发展中都要依靠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一旦根据经济资源观来看,人力资源必然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但由于企业内部人员个人的本领和工作能力的不同,令企业和机构不能将其功用做到全面的控制和拥有,只能保证在某一时间段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权力控制,因为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的是员工的部分本领和能力,所以通过经济资源观来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资产也是不合乎常理的[3]。

3.未来经济的挑战

随着全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的将全球经济体系进行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未来的经济体系中,未来经济利益观不能揭示资产的本质,因为未来经济利益只是资产发挥作用后产生的结果,并不能代表资产的本质,若用资产的作用或者作用结果来诠释资产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

二、资产概念的思考

我国曾经出台关于资产的新定义政策可谓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以目前的形势来看,仍然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妥之处。第一方面就是资产的法律特征方面的问题。资源作为特定的资产,与特定的主体存在着一定的权利关系,这也是资产概念中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回顾对资产概念的传统定义可以看出,其定义均为对资产的控制或拥有。而本文的观点认为,若是将资产理解为促进企业效益的根源的话,则完全是对资源的“控制”。“控制”和“拥有”之间看似有着重复定义的嫌疑,实则企业的资产和是否拥有该资产所有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4]。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的资产不是来源于所有者就是来源于债权人,而企业并不存在拥有所有者和债权人的资产所有权,国际会计准则中有着与此观点相一致的资产定义,但是资产的概念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时刻变化的,所以这一准则也存在着相当的遗漏。

由于时代的改变导致了在不同时代对资产的理解概念都不尽相同,每个时代都根据当时客观的历史条件约束以及人们认识的出发点差异,形成了对资产的不同定义。但总的来说,人们对于资产概念的认知上面内容逐渐变得越来越科学,也在某些程度上将资产的界定范畴确定下来,虽然关于资产的概念现今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意见,但普遍都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这一资产的本质特征。对于资产概念的思考不能急于一时,它是过去加上现在以及未来资产理解的归纳,将会在不断地总结过程中逐渐的被完善。

三、结论

通过本文对资产概念的回顾和思考,显示出资产概念清晰化是企业进步的主要原因之一,没有树立正确的资产概念,企业发展也会变得越来越困难。但一定的资产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体所带来的作用都会相应的有很多不同之处,甚至存在着很大差异,这完全取决于资产概念的理解方式和理解程度的不同。由于我国正处在结构调整加速和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对于资产概念的理解也只能说是存在于表层意义上,但是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却对资产概念的诠释就显得更为详细和广泛。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关于财务会计几个基本概念的思考―兼论商誉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预计量[J].财会通讯,2011(1):45-47.

金融企业概念篇7

二、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不足

按照 2005 年修改的《证券法》第 2 条对该法调整范围的界定,该法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同时,“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1999 年《证券法》制定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当调整所有证券(包含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另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2]立法者采用后一种调整范围的观点,称此举是基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方面的综合分析”。[3]这在学者看来属于一种“过渡阶段”立法。这种用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来解释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意图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在修改《证券法》过程中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问题,已经成为执行《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在没有分散型法律、法规设计的情况下,统一型法律已经先期出台了,其调整对象‘宽’比‘窄’好”。[4]然而,在 2005 年该法修改时,对法律调整的证券种类仅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种;关于“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适用,《证券法》原则规定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实践中,仅有中国银监会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于 2004 年《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3 条中规定“衍生产品”是一种以“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为基本种类的金融合约,或者是包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修改后的《证券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并未根据法律授权认定过“其他证券”的种类。总体上,我国目前《证券法》中的证券概念是以股票、债券为基本类型,相关证券发行、交易中的审查批准、信息披露、不当交易控制、法律责任等制度也基于此种证券概念的界定而构建。

面对以股票债券为基本证券形式而演化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新发展,现有立法中的证券概念显然偏窄而不利于法律对金融实践进行规制。国外法制经验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都对证券范围有所规定,但通常是按照‘功能标准’对证券种类进行不完全列举。功能标准,是指按照某种权利证书是否符合证券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来判断其应否归属于证券,而不是按照该种证书是否被冠以证券之名而进行判断。所谓不完全列举,是指证券法只能列举证券的主要和常见类型,而无法全部列举各种证券形式”。[5]因此,有学者提出了需要扩大《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建议,“在列举法定证券种类的基础上引入一般性的概念,为证券监管机关判断某种金融投资商品是否属于‘证券’提供判断标准”。[6]如此,学理上需要探究说明的问题是,如果从列举角度无法完整概括证券种类,是否可能设定兜底性条款或实质性标准来说明证券特征,以使监管执法及司法部门明确判断金融产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是否适用证券法规范或比照相应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三、证券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习惯于从上而下的体系构建和相关概念种属确定或比较鉴别,以此确定某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学者通常从两个层面提炼证券概念的特性。其一,证券是一种记载于某类介质上的权利凭证,由此其属于法律中书证的范畴。由于证券法上证券通常表彰的是财产权利,并且按照该财产权利与证券介质之间的关系,证券概念被缩限在有价证券的范畴中。其二,证券是财产权利的凭证,其与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具有密切联系,两者的区别是证券被等额划分或标准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是份额的自由转让,因此证券被认为具有标准化及流通性的特点。在大陆法学理中 总结证券的特征为:证券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凭证、是一种占有凭证、具有流通性和风险性。[7]学者进一步将有价证券区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并认为证券法中的证券为资本证券,而货币证券为票据法的调整对象。[8]

此种证券概念界定方式能够勾画出证券法上证券在民法书证或广义证券体系中的地位,便于从形式上定位证券概念。然而,此种方法注重形式比较,没有解释出区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或资本证券的实质,在足智多谋的金融投资者面前这种证券概念可能被突破。例如,美国 SEC V. W.J Howey Co.案[9](以下简称“Howey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交易对象以果园和果树等实物资产为表现形式,并不能排除法院对事实上存在证券的实质性的司法认定;而在 Reves V. Ernst & Young[10]案(以下简称“雷维斯案”)中,作为投资工具的表现形式是农业合作社签发的见票即付的本票,但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美国最高法院依然将该案中的本票认定为证券。

以上述案件为例,笔者明显感到,如果以大陆法惯常使用的证券形式概念和种类列举方式,将会出现法律规制漏洞的问题。相较而言,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证券法制较为注重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联邦最高法院采取了重经济现实轻法律术语、重内容轻形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说,不管你在形式上叫什么名字,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只要在经济现实上与证券一致,就按证券论,要求登记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反过来,即使其名字叫‘股票’,如果不具备股票的基本特征,还是不能按股票论”。[11]

美国证券法制中对证券的概念界定,实质上是采用双层认定体制。首先,美国 1933年《证券法》第 2 条 a 款及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 条 a 款第 10 项都有对“证券”种类的列举式规定。其次,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裁判认定证券的情形。尽管美国联邦及州立法中对证券概念进行了颇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但实践中具有证券性质的金融工具种类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因此,司法机构承担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证券以及是否需要接受证券法律规制的任务。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几项证券判断的重要规则[12]:第一,尽管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明确的,即股票的特征是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并享有投票权及承担责任;但如果案件中金融工具不符合上述股票的基本特征,法院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证券概念;第二,投资合同成为法院认定证券法列举证券种类之外的金融工具,或是对金融工具证券定性存在争议情形下的基本概念。事实上,美国借助投资合同这一含义不甚明确的概念,实现了法的稳定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性的平衡,由司法机构承担了面对实践不断产生、花样翻新迅速的证券类金融工具性质的认定工作。

受美国证券法的影响,日本《证券交易法》第 2 条也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所调整证券的种类。[13]该条在详尽列举各种类有价证券之后,还概括性规定可适用证券交易法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因公益或保护投资者认为必要且适当,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他证券或证书”情形。为应对交易商品多样化趋势、重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秩序,特别是吸收证券化关联商品的法律规制需要,日本 1998 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增加了第 2 条第 18 项,即在列举第 1-17 项之外,法律概括性规定“斟酌流通性以及其他因素,为确保公益或保护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政令(《证券交易法实施令》1 条)规定的证券或证书”。[14]2006 年,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时,将“证券”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尽管立法并未对“金融商品”进行明确定义,但为适应各种基金实践需要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定义,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5 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事业合伙、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他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15]尽管日本学者认为日本金融改革立法尚未最终完成,但从“集合投资计划”概念的导入,到对有价证券概念定位采用“经济实质性标准”的做法,显然是受到美国“Howey 案”判决的影响。这为日本《证券交易法》进行大幅度修改而变身为《金融商品交易法》,并使该法规制所有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奠定了根基。

四、“投资合同”的概念及其构成

现代证券法的目的,逐渐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演进为规范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并重的格局。金融(证券)投资者保护理念对证券法的实质性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投资合同概念的理解也需要置于这一前提之下展开。

从投资合同的具体概念以及构成来看,对其进行较为充分揭示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Howey 案”案。[16]该案中,美国 Howey 公司开发大片柑橘林,对外销售果园土地,并允许购买果园者自愿与该公司签订一份管理服务合同,将所买果园委托给 Howey 公司负责种植、经营和销售。如果果园投资者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进入该土地,而只能在每年收获季节接受公司经营收益。由于果园投资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地投资者,不可能亲自进行果园管理,且鉴于公司技术和设备条件较为优越,因此有 85%的投资者与 Howey 公司签订了此项管理服务合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定该交易是否属于“投资合同”进而应当进入证券的范畴时,提出了着名的“Howey 检验标准”,即“检验标准应当是:该方案是否涉及到对于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而收益完全是来自他人的努力”。因此,金钱投资、共同事业、收益预期和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共同构成了 Howey 检验标准中的四大要素。在此基础上,此后美国法院的判例主要沿循两个方向发展。

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在雷维斯案中,阐述了 Howey 检验标准中四要素的结构问题,即采用“家族相似标准”来检验涉案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证券的问题。具体而言,家族相似标准一方面对 Howey 标准四要素的适用次序进行了逻辑分析,另一方面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权衡方法进行判断,即具体分析各项因素在不同案件事实结构中所具有的不同地位,进行不同的解释。雷维斯案所采用的家族相似标准,虽然没能给出一个简单而结论唯一的证券概念标准,实际上采用了类型化标准进行判断,但在学者看来,这种做法“在界定证券范围时,存在着大量的临界状态,基于类型模式的丰富性,法院可以考虑更多因素;由于不是刻板地如概念模式中涵摄那样要求全部要素必须满足,类型模式可以将各种狡猾的融资计划纳入证券监管的视野,权衡方法使证券法律更能应对金融创新给保护投资者这一证券法的根本宗旨带来研究挑战”。[17]当然,从根本上讲,雷维斯案中采用的家族相似 标准虽然比 Howey 标准更为宽松和灵活,但总体上两者仍然大致相同。[18]

第二,尽管 Howey 标准四要素中的每一项在后续案件适用中都存在争议或细节上的发展,但在“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这一因素上的演变是最为突出的。如果完全按照字面解释,证券的概念将完全排除投资者自身的努力,这不仅可预见地使 Howey 标准适用范围大大减小,而且在如何界定投资者努力和他人努力方面也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此,美国法院一方面试图将“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扩张解释为“主要依赖他人的努力”,将其转换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所作的努力是否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即影响到企业成败的必要的管理方面的努力”的判断。[19]司法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何种情形或程度属于“主要”,依然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质。另一方面,界定“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因素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还被转换为界定“被动投资者”的问题,即可以从利润来源来区分,也可以从交易构建的主动权安排来区分。[20]尽管对被动投资或者他人努力的重要性观点仍然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该因素揭示了证券的重大本质及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原因:投资者在交易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而证券发行者获取投资者资金进行经营,事关投资者的重大财产利益,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诚信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监控就成为必要且关键的法律监管环节。

美国法上对投资合同概念的延伸后,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范围,对其进行发行和交易监管,唯一理由就是保护投资者,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及能力不对称。通常情况下,投资者通过签订合同,将金钱投资于证券发行人所声称的事业时,其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获取收益,而无实质性了解、控制投资事业的渠道。在此情况下,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监督(通常为政府监管)就成为必要。证券监管部门将此类投资合同,无论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实物、票据或是其他,纳入证券范围,要求其进行登记、进行信息披露等,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自身所投资的事业,进而对投资做出理性判断,以保障其权益。这种做法完全符合 1929 年美国联邦《证券法》制定之初所采用的规制思路,即抛弃“价值规制”方案而采用罗斯福倡导的“信息披露管制”方案。当然,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具有相应能力识别、控制投资事业,则可能排除将其作为证券投资者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例如:投资者具有投资经验,或者与证券发行人具有特殊关系、或者有财产能力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则其能够自己解决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就不存在法律将投资合同纳入证券进行管制的必要。因此,在立法或者案件适用中,将诸如机构投资者、小范围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排除在证券法适用保护之外,也就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五、扩大“证券”概念的应用

美国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概念及其规制,其核心思想是:投资者使用金钱投资于标准化(或证券化)的资产,并主要依赖他人管理或努力而获取收益,其交易客体应当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为我国目前经济金融领域的诸多法律问题提供了规制的新思路。

首先,实质证券概念及判断方法的引入,可有效适用于我国各类交易所交易对象的定性及适用规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活跃,各地出现了大量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类型的产权交易所。在现有法律规范不甚明确、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拓展市场而相互竞争的情况下,为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社会秩序,国务院于 2011 年 11 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规定的至关重要的清理整顿措施包括“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上述整顿措施实质上排除了财产权益证券化发行和交易的可能性,这在“交易所乱象”的背景下确实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但是,从《决定》本身而言,一方面并未彻底排除交易所设立的可能性,规定对今后“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不单纯是严厉地禁止,而应当是从制度设计角度考虑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从本质考虑,进入交易所交易的对象,无论其是实物资产、艺术品或文化产品,都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一,交易对象的标准化,即将交易对象的价值进行份额分割,以便于发行和交易,同时,资产标准化交易必然引发投资交易的公众性特点;第二,投资者寄望于投资对象升值而获益,而投资对象的升值往往并不主要决定于投资者个体的本身努力或控制。这些特征符合前述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如果采用引导而非禁止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就有必要将其纳入广义证券概念范畴,在此类商品份额或财产权益交易过程中,确立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份额发行与交易进行审批、登记、信息披露或遏制恶意炒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次,投资合同的概念也可运用于对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方面。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作为一项金融业务,贷款人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主体;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实践中,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或公司,为解决经营所需资金而采用各种方法,其中一类为:集资方企业首先通过销售某种产品获取相对方资金,同时由相对方选择与集资企业签订附加合同,构造另一项交易将先前集资款项及收益进行返还。目前我国对此类交易行为大都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通常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需求考虑,一定程度地开放企业资金借贷渠道,似乎又获得部分学者与民众的赞同,问题的关键还是政策制定者对民间金融开放的态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严格禁止企业借贷的规定并不妥当,从国外立法看,鲜有禁止企业借款的立法例;从我国需求看,中小企业发展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也要求适度放开企业资金借贷领域;从我国法律看,尽管金融法限制企业借贷资金,但《公司法》第 149 条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表述,实际上也承认了公司的借贷能力。因此,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借贷的渠道,可以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方向。当然,如果承认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融资的合法性,则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关注的视角可以转向“投资合同”的概念及法制。通常在上述方式的企业借贷融资方案中,集资方企业通过标准化合同关系获取资金,并在合同中许诺给对方提供具有吸引力的回报;集资方发售标准化合同数量较大,具有公众发售的典型特征;资金提供方主要不依靠自身努力来获得承诺的回报,其对集资企业资金使用及其投资事业也缺乏了解和控制能力。基于经验案例考察,这种融资方案的主要风险来源于:第一,集资企业存在明显欺诈,如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中声称购买林地的资金主要被用于挥霍和私分;第二,企 业投资项目收益不足以支撑其经营成本与许诺回报的总和,导致投资事业发展不具有可持续性。实践中出现风险的企业集资案件往往采用发展下线获取收益(这往往被认为是传销)、以新贷换旧债的滚雪球方式等进行融资。如果将此类投资合同关系纳入证券监管的范畴,要求其构成公开发行之前进行相关登记,至少可以解决上述集资企业明显欺诈以及投资事业明显不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情形,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当然,要求上述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登记及披露等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机构的行政能力与效率。

此外,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之一是构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场外市场交易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但也不排除出现非典型性证券交易的情况。同时,未来我国也必将逐渐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以发挥其在转移风险和价格发现方面的基本经济功能,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及资金有效流动。伴随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壮大,未来我国必然会出现诸多金融衍生产品类投资理财产品。按照学者的分类概括,法律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工具按照是否标准化区分为标准化衍生工具和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对标准化衍生工具是否证券化又分为发行类衍生工具和非发行类衍生工具。[21]无论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如何,必然需要借助扩大化的证券概念涵盖金融衍生工具,以使其发行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尽管上述场外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应当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22]但不排除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隐瞒风险等方式,将具有(或隐藏)一定衍生易在内的金融产品直接销售给普通公众,则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领域也必然涉及对金钱投资商品的定性与法律管辖归属问题。如果我国立法上仍然抱守狭义证券概念,就会发生金融监管机构对诸多金融理财产品定性不明、监管职责不分、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损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情形。

与此相关的一项问题是,我国立法上是否需要将现行的《证券法》修改或“升级”为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有不少学者提出“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23]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立法、体制改革和民众接受程度等各项成本的基础上,一步跨越式地进入统一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中国是有现实困难的。当然,如果固守现有狭义的证券概念,也是不足以满足实践需求的。因此,可行的道路是,在现有证券法制中适当扩张证券概念,引入实质性证券判断的标准,将符合证券属性的金融商品交易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管法制轨道,以解决当务之急,并为进一步金融统一积蓄可能性。

六、代结语:监管机关的权力

承认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需要引入实质性判断标准以扩展其适用范围,必然要涉及“认定交易关系的证券属性”的权力安排问题。换言之,还需要考虑现有《证券法》采用“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方式是否妥贴的问题。

首先,必须要承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其他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现代国家的权利安排已从“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分权模式日益发展为“行政中心主义”模式。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从“麦迪逊观点”向“施密特观点”的转变,即认为受政治条件限制,包括公众对迅速行动的需求、大量不确定性以及明智的立法者意识到自己的疏忽和认为在此情况下别无选择而只能将控制权力交给行政者以期望事情好转等因素影响,使得在现代行政国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使立法者、法官和公众将处理这种严重危机的最终权力授予给行政部门。[24]中国向来具有以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行政中心主义的特点更为明显。事实上很难预见,在扩大证券概念及使用范围的努力上,相对谦抑的中国司法部门会在具体案件适用中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而扩张解释证券的种类。

其次,如果由行政部门主导对证券概念的扩张解释,则由国务院,或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抑或是中国证监会负责,也有差异。尽管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认定证券范围具有权威性,但该方案可能在灵活性和专业性方面有所欠缺;实际上,国务院在《证券法》修改后也未曾作出过认定。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立法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一个可能的后果是除中国证监会外还有其他部委也对证券监管有权力,则其是否能够做出证券种类认定存在疑问。“在国务院系统中有若干个部门对证券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部门对证券市场活动都要承担责任。例如,财政部、过去的国家计委和国资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环保局等。它们对证券监管有部分权力,但并不承担直接的责任”。[25]这种职责、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情况,必然会发生激励机制错位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最为妥当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直接将证券认定的权力赋予中国证监会,由证监会对纳入证券范围的资本运作活动行使监管权。同时,证监会也应该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职责与责任,因疏忽、懈怠而疏于定界、解释资本运作活动是否为发行证券并为监管的情况,也需要运用科学的问责机制来确定监管机构、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26]也唯有此,才最有希望在实践层面拓展中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概念。

注释:

[1]参见姚海放:《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01-209 页。类似的观点也可参见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法商研究》2010 年第 3 期。

[2]、[3]参见李飞:《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中国法学》1999 年第 2 期。

[4]参见吴志攀:《〈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法商研究》2003 年第 6 期。

[5]叶林:《证券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2 页。

[6]李晓波:《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中国商界》2009 年第 8 期。

[7]、[8]参见朱羿锟:《商法学——原理?图解?实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18-419 页,第 415 页。

[9]328 U.S. 293,66 S. Ct. 1100,90 L. Ed. 1244(1946).

[10]494 U.S. 56,110 S. Ct. 945(1990).

[11]朱锦清:《这些果园是证券——兼评〈经济日报〉“庄园主”一文》,《法学家》2000 年第 2 期。

[12]以下内容参见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29 页。

[13]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2-13 页;廖大颖:《开发新金融产品与修正证券交易法》,载廖大颖:《证券市场与股份制度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1999 年版,第 159-160 页。

[14]参见[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37 页。

[15]参见杨东:《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法学家》2009 年第 2 期。

[16]328 U.S. 293,66 S. Ct. 1100,90 L. Ed. 1244(1946).

[17]于莹、潘林:《概念抑或类型——雷维斯案界分本票与证券的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 年第 1 期。

[18]See Steinberg,Notes as Securities:Reves and Its Implication,51 Ohio State L. J. 675(1990).转引自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 页。

[19]SEC v. Glenn W. Turner Enters.,Inc.,474 F.2d,482;SEC v. Koscot Interplanetary,Inc.,497 F 2d,483.转引自[美]莱瑞?D?索德奎斯特:《美国证券法解读》,胡轩之、张云辉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09 页。

[20]参见彭冰[文秘站:]:《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法学家》2011 年第 6 期。

[21]刘哲昕、刘伟:《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解释》,《法学》2006 年第 3 期。

[22]参见熊玉莲:《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政治与法律》2006 年第 3 期。

[23]郭锋:《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金融企业概念篇8

从核算内容来看,负债构成的项目体系变得更加丰富,负债计量的重要性明显增加了。关于负债计量的制度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职工薪酬、企业年金、股份支付、所得税和金融工具等五个内容属于新增事项。那么,为什么会增加这么多项目,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改动,会计准则的基本内涵在哪里?如果仅仅从趋同、等效的角度去理解可能难以得到理想的解释,还需要在理论和应用层面都有一些独到地视角和见解。

首先,早期的负债项目主要是指经营性负债和融资性负债,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了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表明除了债权人拥有优先清偿权、股东拥有剩余财产权之外,政府作为国家财富的管理者、职工作为企业财富的创作者,这两个利益群体正在显著影响和涉足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前期的负债项目只有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还具有金融投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变动表明交易性金融负债具有对赌性质,企业对经济责任的承担和给付水平可以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变动,并有可能期待一个少付利息的好处和盈利空间。因此,从概念内涵来看,负债计量的制度性变化体现了负债理念的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从对经营与生产活动的负债跃升到对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企业与职工签订一些远期合约和承诺以锁定未来分配关系,负债因此具有了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的功能。第二个飞跃是从融资功能跃升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企业推出由债权人自由抉择的短期借贷产品,因此衍生了(金融)负债的投资功能。将这两个飞跃结合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对于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与了认可,使得企业的现时(远期)责任和义务变动错综复杂,企业既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制约,也赋予了利益相关者以选择权和执行权,负债既可以具有远期承诺能力,也可以具有金融市场上的即期对赌功能,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赋予负债计量的丰富涵义和理念创设。

二、对负债的基本分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下,新增的负债项目很多。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负债项目,如何才能理顺核算关系和加以统筹规划就需要给出一个有价值的分类方法,并最终找出其中的核算规律。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负债被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予以偿还的债务,核算项目比较多,核算类别比较广。非流动负债是指除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项目,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五个项目。与原来的制度体系相比,现行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更加科学,体现在两个方面:把预计负债从流动负债调入了非流动负债,这就更有利于揭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价值相关性和真实性;非流动负债不一定都是长期负债,所以“长期负债”作为分类概念退出资产负债表是合适的。但是,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分类原则不能反映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和核算规律。因此,需要引入第二种分类方法,这里基于计量属性提出“负债的三分类法”,也就是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三个类别,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具体如图1所示。

“负债三分类法” 以计量属性为分类依据,与资金运动相对应,便于理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分类方法。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市价计量,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主要包括应付债券、银行借款以及对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非金融负债”采用实际成本计量,主要是指因即期结算关系而形成的应交应付款项。此外,“短期借款”虽然属于“其他金融负债”,但由于偿还期限较短,借款金额较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通常以合同利率核算账面价值。这种分类方法的合理性还可以从会计学的理论演进过程得到解释。按照传统观念,负债最早产生于结算关系和借贷关系,结算关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借贷关系与融资活动有关,两者都采用实际成本计量。后来经济学的价值观和资产观被大量引入会计学中并诞生了真实收益学派,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了广泛关注,应付债券就改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并按照摊余成本确认账面余额。这是因为应付债券往往金额比较大、时间比较长,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有优劣之分、市场对企业的债券评价有好次之分,对债券按照内在价值和真实收益进行计量就确有必要。再后来资本市场高度发达、金融衍生工具被大量开发,显著影响到会计学的理论与实践,于是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有时是融为一体的,所以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要求采用市价计量,这就产生了负债理念的第二个变化。交易性金融负债既然能在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市价,有了市价就有价格变动损益,有了损益所以就具有了投资性质,因此交易性金融负债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融资活动,而是投融资活动的组合。

三、“负债三分类法”的准则应用

总体来看,准则的分类方法与“负债三分类法”在总体框架上基本一致,但对应付款项的归类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和解释,“金融负债”是指交付金融资产、以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或清偿的合同义务。“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负债、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将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负债部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债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其他金融负债通常是指除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与本文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把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都一并划入其他金融负债,而“负债三分类法”是把应付账款和非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都划入非金融负债。那么,应付账款究竟应当归入哪一类更合适呢?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应付账款(包括应付票据)以及其它的应付应交款项,都是因为结算关系而形成的现时债务,通常是按发生当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债务人的风险承担是由购销协议、借贷协议、工资协议来约束,这些协议规定了一个确切的付款金额,既不受市价影响,也不采用摊余成本。从这些项目特征来看,应付账款与其他结算性债务并无显著区别,同样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及其结算业务,所以还是归入“非金融负债”更为合适。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负债分类主要是参考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但问题是“其他金融负债”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其实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仍然值得商榷。这里提出几点看法:首先,应对金融负债的内涵有一个基本界定,否则外延过度,反而不知所云。一项负债之所以被称为金融负债应当是基于融资业务,也就是投融资活动,譬如融资租赁是金融活动,而一般租赁就不是金融活动。那么,应付账款作为企业经营活动所附生的结算业务,既不同于投融资活动,计量基础也不是摊余成本,因此归入其他金融负债就不合适。与此类似,其他结算业务的负债也应归入非金融负债才是合适的。所以,负债分类首先应当确定一个分类基础,或者是业务性质,或者是计量基础,或者是流动性,这样才具有一致性。其次,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的界定应当与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英美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十分普通,应收应付款项可作为金融工具来管理,譬如那些比汇票更复杂的结算工具。那么,美国作为全世界的资本中心和金融风险中心,FASB的这些规定与美国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是相适应的,但是放置到其它的国家和地区就未必合适。况且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始于金融衍生过度,始于风险泛滥的美国房地产次贷市场。所以,中国会计准则也把应收应付款项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很值得商榷。最后,对金融危机和公允价值的反思,不仅要评判金融业务与公允价值本身的对与错,还要关注金融工具以及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是否合适。其实,并不需要无限扩张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适当收缩和限制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的使用是必要的。

四、第四类负债项目

“预计负债”与上述三类负债项目显著不同,既没有实际成本的发生,也没有交易性市价,应当单独列为一个类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已经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但没有解释“预计负债”的概念内涵。那么,“预计负债”有哪些特殊性质,为什么需要单独归为一类?

就概念来说,“预计负债”应当是指在会计期末按照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不确定事件所导致的现时义务的合理估计和风险承担。根据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在理论上,“预计负债”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是对收付实现制的突破。

就质量特征来说,“预计负债”通常可能存在某些要件的空缺,以至于虽然存在经济责任但还没有产生结算义务,并且信息可靠性的质量不如其他负债项目。例如,在会计报表日还没有收到判决书但已经确知企业将负有赔偿责任。那么,考虑到“预计负债”被记录时,某些手续或某些要素还有欠缺,可靠性也有所欠缺,所以其最佳披露方式是区别于其他的负债项目并进行单独报告。就风险管理来说,“预计负债”往往是风险警示信号,向投资者报告了风险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预计负债”是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和环境污染治理。除了产品质量保证,其他项目通常对应于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基本上是来自于各个种类的经营与管理风险,除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归属于不可控风险,其他的非经常性损益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地风险因素基本上都被包括在“或有事项”之中,揭示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建议把“预计负债”单独归为一类,这就产生了“负债四分类法”,见图2。“负债四分类法”比较完整地勾画了负债的概念框架,具有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意义。“负债四分类法”的分类原则,来自于计量基础的不同和资金运动的不同,每一类负债项目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涵义,对其成分、比重、结构进行计量分析,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证意义。

在应用层面,以2007年、2008年A股的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例,“预计负债”对债务结构的影响见表1 ,“预计负债”的平均报告比例为18%,平均余额为1.12亿元,占负债平均总额的1.35%。

五、原“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尽管已经被取消,但作为权责发生制的重要内容还会继续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仍然值得讨论。特别是“预提费用”与“预计负债”既有着相似性,又有着重要区别,以往还没有研究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关于“预提费用”,有两个问题比较重要。首先,“预提费用”为什么被取消?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预提费用”给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另一种认为“预提费用”不符合负债的定义。第一种解释给出了大部分的理由,因为“预提费用”科目确实带来了比较多的管理问题,最多见的是企业在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等外部债权和约定义务的限制下就自制内部单据并用以计提成本费用,这一类行为需要严加防范。第二种解释其实不成立,因为对“预提费用”的合理计提其实是符合负债定义的(这将在后面解释),但对“预提费用”的滥用往往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还有第三个原因也很重要,那就是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不至于影响到会计核算。按照原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这些项目的债务记录都有相应的核算科目,譬如“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其次,“预提费用”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和涵义?那么,从利息、租金、保险费等项目的核算性质可以知道,这些项目是企业的常规履约责任和经常性支出,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如果给“预提负债”一个定义,应当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在会计期末承担有确定金额的支付责任。譬如,会计期末的应付利息、工程进度款都是典型的预提负债等。为了避免发生概念上的混淆,建议用“预提负债”代替“预提费用”作为对这一类企业债务的概括。总的来说,“预提负债”应当归入带结算义务的“非金融负债”。

“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理论基础,但两者的区别在于“预计负债”是基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预提负债”是基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次,“预提负债”的管理要点是成本控制,“预提负债”的成立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协议书、债权人、经营管理活动,否则就属于企业主观意识的预提也就是盈余操纵行为,滥计成本费用和滥提负债应当被严令禁止。而“预计负债”的管理要点是风险控制,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免于诉讼、仲裁、担保、重组义务与环境污染责任;并且,“预计负债”往往是来自于非经常性的、不可比的、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有着特殊影响的事件,传递了经营风险。

总结全文,对负债的概念内涵与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研究,基于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提出了“负债三分类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分析了“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的概念内涵和提出了“负债四分类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现有准则体系的金融负债分类方法(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潜在问题。现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理论涵义归纳如下:(1)本文的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蕴含了负债理念的两个转变,一是更加重视对职工、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二是由单一融资功能发展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这两个转变使得负债计量变得既复杂又重要,企业的负债行为既可作为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投融资工具,也可作为协调和维系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措施。(2)本文基于计量属性和理论分析提出了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的“负债三分类法”,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考虑到“预计负债”的信息质量可靠性往往不如其他负债项目,属于非常规项目并且具有特定的风险涵义,需要单独归为一类,这个考虑了预计负债的“负债四分类法”才是对负债的概念框架的完整表述。(3)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我国把应收应付款项归入金融资产(负债)值得商榷,把往来款项划入金融负债,实际上是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并与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外延过度不利于体现经济业务的真实涵义,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过度外扩会蕴含潜在的计量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债务风险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面临竞争失败、关停、破产等多重危机。但是,目前对负债的研究还不为国内学者所重视,特别是没有关注到对负债结构的研究,本文提出的“负债三分类法”和“负债四分类法”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在未来将有大量可拓展空间。在微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以及负债结构对于公司治理水平、企业绩效、融资政策选择以及企业生命发展周期等的影响;在宏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结构与资本市场发达程度、负债结构对经济稳定性的影响等。譬如,通过负债结构与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检验企业的业绩报告是否属实,检验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务虚,进而可以判断一个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并以做出价值评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

金融企业概念篇9

一、线上供应链金融概念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电子商务必将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Cronin( 1997)[1]。目前供应链金融在国内的实践和研究正处于由“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转型整合期,而且实践方面超前于理论的研究。李明锐(2007)总结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并指出第三方平台背景下的供应链融资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渠道。Freedman(2008)[2]认为电商小额信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而言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电商信贷的网络化服务简化了贷款程序,降低了融资成本。李安朋(2011)指出网络融资是以网络信用作为贷款的依据,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突破传统的束缚,具有零担保物、利息低、贷款额度宽松、贷款速度快等特点。王敏(2012)[3]给出网络融资的概念:是指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贷款人通过网上填写企业信息资料,向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发放贷款,是一种数字化的新型融资方式。苏晓雯(2012)[4]认为线上供应链金融是指通过银行服务平台与供应链协同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管理平台无缝衔接,将供应链企业之间交易所引发的商流、资金流、物流展现在多方共用的网络平台上,实现供应链服务和管理的整体电子化,据此为企业提供无纸化、标准化、便捷高效、低运营成本的金融服务。这种概念的提出还是基于传统供应链金融的线上化,还没有达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更高层次。随着电商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或者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变得更加广泛与复杂。其中代表性的概念是黄丹(2012)[5]在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即:金融业与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实体产业之间,通过信息化协同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的新趋势和高级阶段,包含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交易融资和物流管理等多个环节,是一种复杂性金融创新产品。这个概念其后得到诸多学者的引用。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有学者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6]指出线上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运用理论研究和对比研究等方法,给出了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演进路径,并从多个特征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

二、业务模式分类

线上供应链金融是一种线上融资模式的统称,其中包含诸多的细分模式。张强(2007)最早提出将仓单质押和电子商务相结合,提出融合仓单质押的电子商务中介型 B2B 运营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形成动因、比较优势和参与各方的收益做了初步探讨。李卫娇,马汉武(2011)通过结合企业实践和供应链金融相关的研究,提出了基于B2B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并详细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应用模式:电子仓单融资模式和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并指出基于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提升融资业务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经济效益,以及降低融资风险。李更(2014)提出了B2C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四种细分模式:电子订单融资、电子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和委托贷款。沈亚青(2014)将供应链融资在B2C领域细分为:网络订单融资、网络仓单融资、电商担保融资。本质上来说,线上供应链金融是由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演化而来的。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给出了线下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演进路径即:传统的应收/预付账款融资演进为卖方/买方电子订单融资;传统的仓单/存货质押融资演进为电子仓单融资。并对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在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分类研究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吴晓光(2011)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融资分为:以“阿里贷款”为代表的信息平台模式,以“一达通”为代表的直接授信模式和以“金银岛网交所”为代表的仓单杠杆模式。王敏(2012)[3]指出目前比较典型的网络融资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借助自己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主体仍然是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网贷通”“易融通”“数银在线”等;另一种是第三方平台与银行合作,利用网商的线上信用行为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的融资服务,如阿里巴巴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提供的“网络联保贷款”等。云蕾(2013)根据电商在供应链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提出基于纯交易平台和非纯交易平台两种类型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顾敏(2015)根据电商企业是否参与供应链日常活动,将“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分为平台型电商供应链金融和自营型电商供应链金融。前者主要以阿里巴巴、敦煌网、金银岛为代表;后者以京东、苏宁云商为代表。两者又可以根据资金来源进一步细分为基于自有资金和与商业银行合作两类。史金召,郭菊娥(2015)根据参与主体、资金来源、目标客户等将线上供应链金融划分为供应链金融web2.0、电商供应链金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三类。其中电商供应链金融细化分类为基于B2B/B2C/C2C的电商供应链金融三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细化分类为基于自营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两种。并给出了每种细分模式的一般性操作流程,并与国内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对接。其实每一种分类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可以总结为:首先根据是否与电商平台结合,可以区分为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线上化还是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其次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根据自营还是合作形式,可以区分为电商自营、电商企业和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自建商务平台三种形式。

三、风险管理

由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特性,例如线上企业地域分散度高,基于网络操作等,使得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供应链金融,其在风险方面有诸多变化。靳彦民(2010)指出电商金融平台推出的融资贷款业务面临着来自法律、政策、监管等多重因素的挑战和威胁。吴晓光(2011)指出由于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商业银行网络融资存在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提出了三种控制风险的方法。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6]通过分析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提取操作环节中银行面临的风险要素,发现针对网商的特性和线上化的特点,银行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风险整体有所增加。然后从严格准入条件、明晰权责界定、提高操作水平、加强监控预警、完善补偿机制五个角度对银行的风险管控提出了建议。刘炎隽(2015)指出基于B2B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存在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在实证研究方面,王鑫(2014)在梳理和归纳以往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再针对线上供应链金融,并通过专家调研法,最终构建出含有24个风险因子的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刘宏,吴屏,朱一鸣(2015)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影响因素体系框架,并且运用解释结构模型,总结出了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22大系统要素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黄丹(2012)[5]指出对于线上供应链金融而言,信用风险在逐渐向操作风险转化。然后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的四个交易阶段对操作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建立了操作风险关键评价指标体系和操作风险实时评估模型,并从风险监测、风险防范以及风险损失控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内部控制方案。

四、评述与展望

由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市场呈现日新月异的现象,使得实践超前于理论的研究。目前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基于实践进行的理论概括和总结,呈现由实践带动理论的现象。希望未来的研究一方面能够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实践创新进行实时的跟进和总结;另一方面能够超越实践,一定程度上带动实践的进步。另外,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研究,无论是在概念、业务模式还是在风险管理方面,都有很大的共性,而且更多的是集中在理论研究,对显示的指导意义不大。希望未来在更多的细分领域有更多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Mary J. Cronin. Banking and Finance on the Internet[C]//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7.

[2] Freedman.The Legal issues of Person-to-Person Lending[J]. UCD avis Law,2008,2(13):78-80.

[3] 王敏.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网络融资探讨[J].金融天地2012,(04) :242-243.

[4] 苏晓雯.基于协同论的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度分析[J].当代经济, 2012(5):120-121.

[5] 黄丹.线上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

[6] 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演进与风险管理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4(1):13-22.

[7] 李卫姣,马汉武.基于B2B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J].科技与管理,2011,13(4):68-72.

金融企业概念篇10

而资金成本,属于我国财务理论研究有的范畴。“所谓资金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者为筹措和占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筹资费和各种形式的占用费等,是将盈利和资金的一部分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体现着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刘恩禄、汤谷良:《高级财务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43页)”。从资金成本的这一定义看,是单纯从资金使用者角度考虑融资成本。

两者的计算方法也完全不同:以普通股为例,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债券收益加风险报酬法;而在我国财务学界,资金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汤谷良、王化成:《企业财务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从上述我国资金成本的定义出发,还有一种经常被引用、直接以定义计算普通股资金成本的方法,即把股票投资股利(率)和股权融资交易费用(率)简单相加的结果作为普通股资金成本。

二、从定价理论看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根本区别

从定义上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都是企业发行融资工具的代价,也即决定企业融资决策的价格指标。这一共同点启发我们应该到定价理论中去探讨它们的根本区别。

(一)从是否应考虑风险因素看

在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定价理论一直作为贯彻其中的轴心,推动着整个金融理论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定价理论的轨迹正是沿着商品价格-资金价格(利率)-货币资产价格-资本资产价格这样的路线向前发展。与普通商品相比,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资本资产的风险性远远大于货币资产。因此对金融资产定价时,其风险就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其中,货币资产由于期限很短,可以忽略其风险,直接以筹集费和占用费来定价。但资本资产的定价就必须考虑其风险的大小。西方公司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从是否体现出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看

委托理论认为,在公司企业中,公司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公司管理者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而这种个人收益最大化却可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冲突。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投资者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对公司管理者形成硬约束。一旦公司大肆进行股权融资,而其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达不到具有同等经营风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时,就会出现原股东回报率下降的情况,后者就可以利用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制约管理者的行为:或者“用手投票”,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该再融资提案或撤换管理层,或者“用脚投票”,撤资转向其他的投资项目造成该公司的股票市值下跌,从而使公司容易遭到敌意收购,以此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者的硬约束。这就要求公司管理者在制定融资决策时必须支付一个最低的风险报酬率。这时股权资金成本将被迫等于股权资本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就会趋于一致。

但是,如果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投资者就无法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融资决策。在这种软约束机制下,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筹集费与占用费)就会小于其股权资本成本(投资者要求获得的必要收益率),甚至可以为零,从而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时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就会成为完全脱节的两个概念。

鉴于我国公司治理机制还很不健全的现实,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资本成本的理念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而资金成本则体现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特征。

三、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在我国混淆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原因

1.我国设立资本市场时只注重资本市场架构的建设而忽视了相应财务理念的引入。

我们出于为国企解困的目的引进了资本市场架构和投资学体系,但却忽视了与之配套的现代财务管理思想,包括资本成本理念的更新。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建立,实现了低端信用的债权融资制度向高端信用的股权融资制度的迅速切换。然而,正是这种忽视市场内在发展逻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造成了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并存与混淆。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失误。

资本成本是现代公司制的产物,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考虑资本/投资者的必要报酬。

1992年以前,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都是资金平衡表体系,没有资本、净资产等概念。1992—1995年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有企业普遍展开了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的清产核资工作。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开始实行资产负债表体系,也就有了第一笔净资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第一笔净资产即资本是1992年以后才问世的。我国财务界接触资本概念才不过10余年的历史,对于代表资本所有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就更加陌生了。由于改革的初期主要是考虑向企业下放经营权,因此存在削弱股东权利和作用的倾向。因此,在这一历史局限性下,代表投资者必要报酬的资本成本迟迟不能正位,资金成本和资本成本的混淆自然就在所难免了。

(二)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所产生的危害

在现代财务理论中,资本成本是公司融资决策与投资决策的交汇和依据所在。而资金成本只能反映企业单方面的融资成本。在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情况下,如果将资金成本用于企业投融资决策,就会带来严重失误。

1.如果企业在融资决策时使用资金成本,就会出现股权资金成本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的现象。

据《2003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在深沪股市2002年分配方案中实施现金分红的668家公司中,现金股利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现金分红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就达184家之多。这样,以该年证券市场平均市盈率40倍来计算,流通股投资者的平均回报率只有0.95%,还不到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一半。即使加上股权融资交易费用,流通股的股权资金成本也奇低,远远小于债权资金成本。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袁国良、郑江淮、胡志乾:《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偏好和融资能力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1999年第3期)(仇彦英:《企业过度偏好股票融资有副作用》,《上海证券报》2001年5月29日)(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2.由于企业融资的资金成本远远小于资本成本,如果将资金成本混同于资本成本,在实践中就有可能误作投资项目决策中的折现率,从而高估项目的净现值,导致投资过度和资本浪费的后果。我国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的投资过热现象不能不说与资本成本意识淡漠有密切关系。

3.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还给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本来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都具有相同的经营风险等级,因而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资本成本。但按资金成本计算,则溢价的流通股资金成本就远远小于非流通股的资金成本,。用被大大低估的流通股资金成本作为股票定价的折现率,就会高估股票的理论价格,使国有股减持在定价方面迟迟不能取得进展。

再如,由于资金成本并不考虑投资人的回报,国有股股东就缺乏对公司管理者的约束动力。在资本成本缺位的背景下,由于国有股的产权代表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持股公司,其具体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虽然有权力选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但不必为资本收益承担任何后果。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与国际接轨,摒弃资金成本概念是我国财务理论界的紧迫任务

资本成本体现的是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对资本风险报酬的尊重。而资金成本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财务概念,在其诞生及之后的一个时期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从此企业的价值就不再与历史成本有关,而是取决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这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成本就应该取代资金成本成为投融资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面对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昆淆带来的危害,财务理论界也应该尽早摒弃资金成本概念,全面接受资本成本理念。

[参考文献]

1.汪平,《财务理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第1版。

2.吴晓求,《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经济信息》,2005.03.

金融企业概念篇11

资本成本是现代公司财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一旦理解错误或是计算错误,都将导致项目的决策错误,影响企业的资源配置,造成企业资源浪费。然而现行资本成本概念的界定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混乱。从表面上看,企业在实际使用资本时是先将其转化为货币,然后进行投资或购买实物资产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外在形式上资本与资金可以统一表示为货币,因而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似乎也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但是从深层次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内涵的不同

西方财务理论对资本成本内涵的描述:《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the rate of return a firm must earn on its project investment in order to maintainits market value and attract needed funds(为维持其市场价值和吸引所需要的资金而在项目投资时所必须达到的报酬率)”;或者“the cost of capital is the rate of return a firm must earn on investment in order to leave share price unchanged(资本成本是企业为了使其股票价格保持不变而必须获得的投资报酬率)”(lawrence j.gitman,1991)。可见,资本成本是投资者所要求的预期报酬率,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投资项目的风险补偿。

mm定理对资本成本内涵的描述:“任何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而是取决于将其预期收益水平按照与其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折现率进行资本化”。这其中的“与其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折现率”指的就是资本成本。

然而理论界和实践中,资本成本往往被理解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成本,即为了取得和使用资金而发生的价值耗费,包括筹资费用和用资费用。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对资金成本这一概念的描述,而非资本成本,反映出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二者的混淆;资金成本的概念仅是基于表面上的观察,是从资金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分析的是资金使用者的融资成本,并没有充分考虑资金投入者的回报要求。

对于资本成本含义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资本成本的实质是机会成本。根据《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的定义,“机会成本就是对大多数有价值的、被舍弃的选择或机会的评价或估价。它是这样一种价值,为了获得选择出来的对象所体现更高的价值所做的放弃或牺牲。”在企业实践中,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某一企业或项目,就不能再投入另一个企业或项目。由于投资于此项目而丧失了投资于另一个企业或项目可获得的潜在收益,这就是投资者投资的机会成本。因此,投资者所要求的报酬率不应低于其机会成本。而投资者的报酬率对企业来说,就是资本成本。可见,资本成本的实质是机会成本。例如,某公司有a、b两个项目,a项目的报酬率是11%,b项目的报酬率也是11%。该公司为如期进行项目投资,与银行达成了贷款500万元的协议,利率为8%。在这种情况下,若该公司选择了b项目,则对其进行投资收益评价时的适用资本成本应是被放弃的a项目的报酬率,即11%,这是选择b项目进行投资的机会成本。如果被选择的投资项目不能提供11%的报酬率,就必须放弃这一项目。在b项目投资收益的评价中,虽然贷款利率对企业利息费用有影响,但它对项目决策来说是非相关因素。第二个层次,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取决于投资者对企业要求报酬率的高低,而这又取决于企业投资项目风险水平的高低,即资本成本归根结底是由投资风险决定的,而不是由融资活动决定的。

三、风险考虑的不同及其在计算公式中的具体体现

从二者使用的不同期限看,资本一词在这里与资本市场中的资本一词是相通的,是指为公司的资产和运营所筹集的长期(大于等于1年)资金。从资金成本定义对资金筹资费和占用费的强调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的资金成本其实相当于西方财务理论中企业发行的短期(小于等于1年)融资工具(即货币市场工具,如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等)的成本,与资本成本具有不同的使用期限。

由于使用期限长,资本资产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即风险,并且其长期性又决定了资本资产的风险要大于货币资产的风险。货币资产由于期限短,其风险可以忽略,因此可以直接使用筹资费用和占用费用来对其定价。而资本资产的定价则必须考虑风险的大小。西方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报酬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以普通股为例,在资本成本计算中,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计算方法通常包括资本资产估价模型(capm)、债券收益率加权风险报酬率和折现现金流量模型等方法。而资金成本的计算通常仅简单表示为用资费用与实际筹资额之间的比率,没有体现风险因素。

四、二者混淆的不良后果

(一)不利于资本的合理使用

由于企业融资的资金成本没有考虑风险因素,仅是从融资者角度出发,因此资金成本必然小于已考虑风险的资本成本。若以资金成本来代替资本成本,即用资本使用者决定的资本成本作为折现率来计算属于资本提供者的企业价值,在实践中会高估项目的净现值,导致投资过度和资本浪费。我国曾经出现过的投资过热现象也与此不无关系。特(下转第16页)(上接第14页)别是在当前依然存在严重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加大资本使用者处置所筹集资本的自由度,并且认为这一处置过程和投资者是无关的。

(二)不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对债务融资而言,债务资本成本与债权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关;对股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成本与股东所期望的收益率相关。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下,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要遵循“啄食顺序理论”,即公司偏好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偏好低风险的债权融资,发行股票则是最后的选择。这是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受到股东的硬约束,经常面临分红派息的压力,股权融资成本并不低,而且由于债务的避税作用,债务成本往往低于股权融资成本。他们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一般先使用内部股权融资(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是外部股权融资。而在我国,绝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偏好于上市募股融资,而上市公司则配股积极、增发踊跃。由于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较弱,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压力较小,外部股权融资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因此国内债务融资的顺序明显排在外部股权融资之后,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其比重占绝对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资金成本的概念来解释资本成本,即资本成本被定义为企业为了取得和使用资金而发生的价值耗费(包括筹资费用和用资费用),则容易使人忽略了那些成本形式不明显的资金使用成本如权益资本的成本,导致了管理者认为权益资本成本为零而忽略了使用权益资本的效率,并在筹资方式上放弃债务筹资,一味地通过发行新股或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以满足企业的各种资金需求,从而使企业的资本结构难以优化。

(三)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金融企业概念篇12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短期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原制度第16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主要是以持有目的为依据。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行相关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其投资成本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2、交易费用的处理。取得短期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根据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下设“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来确定。如果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交易费用的处理。新、旧规定对交易费用的处理相同。都计入了初始投资成本。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根据新准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期末以账面摊余成本计量,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它持有的目的并非为了通过短期的价格波动而获利,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指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而新准则主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前文已提及,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计量均有所不同,这里不再赘述。

2、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金融企业概念篇13

一、企业金融风险相关概念

(一)企业金融风险的含义

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置身于全球化市场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承担风险是无可避免的。金融风险是企业在长期运营中所遇风险的一种,其具体含义是指,限定在企业中所发生的金融风险,是利率、证券价格和汇率等金融变量发生的非预期变动。企业金融风险事件涉及到三种,即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它们分别指的是在经济。政治、社会具体事件发生之前企业无法提前预知的金融变化。严格说来在这三类风险事件中,只有经济风险才能说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风险。

(二)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类型及其联系

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环境诱因会导致产生性质不同的风险类。以《企业风险管理》所明确划分的类型来看,可以把企业金融风险分成七种,其一,市场风险,这是指由于交易对象违约,不顾法律义务产生的风险;其二,流动性风险,即在企业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资金紧缺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支付的风险;其三,结算风险,它是指一种因交易的商品或付款未按时收到导致的风险;此外,还有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违规风险、运行风险三种。至于各种不同的企业金融风险之间存在何种具体联系,则需要一分为二,加以论述。首先,各种风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相互独立存在的。然而,在经济发展加快的作用下,各种风险逐步被动建立了较为紧密的联系,发生一种风险衍生发展成其他另外风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所有其他风险的影响,而所有的风险都会受到运行错误的影响。

二、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及其影响

(一)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

说到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首先需要谈到企业的汇率风险,它指的是公司的盈利和市场价值可能面临因汇率变动而引发波动的风险。具体而言,又可以细分为交易风险、转换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第二点,是利率风险,其含义指的是借贷双方在遇到利率升降变动剧烈的情况时,可能随之变动的风险。

(二)金融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社会的快速进步,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已经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注意。越来越广泛的经营范围,给企业带来许多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增加了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机会,给置身于其中的各个现代企业造成了极其大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增加了经营成本和经营决策的难度。

三、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

(一)金融风险识别

企业置身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遇到金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最能减少风险带来损失的措施就是加强风险识别。只有科学地辨别出了所受风险属于哪种具体形态,才可以对症下药,解决风险困难。

(二)金融风险衡量

经过前文所述的风险识别,便是据此做出科学的决策。企业应该在决策前期,就对风险加以分析,判定随之而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状态,并对比各类风险孰轻孰重,把握住最可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损失的风险类型,把握时机,优先控制解决。

(三)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要求首先了解风险的数量和程度。企业遇到的风险越较,且其波及的企业经营领域越广,就越需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分析企业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与条件。从分析企业内部的资金实力、人力资源等等方面入手,如果内部能力欠佳,可实行风险委托管理。第三点,考虑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判断金融衍生市场是否发达等。第四点,则是测算风险管理的成本,必须保证风险管理的成本低于所获得的利益。

四、衍生金融工具与企业金融风险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以及风险因素

企业在处理其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如果对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恰当运用,无疑可以帮助解决金融风险管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衍生金融工具的五个性质,即杠杆性、融资性、高风险性、虚拟性、表外性。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

只有严格遵守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避免一切的不适当运用,企业就能够克服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引发的甚至是所有的各类金融风险,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可以使企业对套期保值能够顺利进行。五、结语综上所述,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遇到金融风险是兵家常事,而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则是成败关键。因此,企业不可小瞧了金融风险,而是应该了解企业金融风险的具体概念和进行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金融风险管理,同时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与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在把握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以及风险因素基础上,明确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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