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3篇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1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县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定。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

装饰装修造价在10万(含10万)以上,或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凡涉及公共安全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拆柱改墙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服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外表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先到规划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对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以及空调、防盗窗等设施进行审查,提出装饰装修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经过规划审查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进行施工,不得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之前必须向规划部门交纳规划保证金,以促使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县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施工作业。

在县城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县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七)涉及外墙装修的,有规划部门的装饰装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县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处罚。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改变建筑外立面的;

(三)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

(四)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

(五)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2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条各级经信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发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

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人员。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工程开工前。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委托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第十一条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受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验登记备案。

禁止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

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第十四条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

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

不得侵占公共空间,第十六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认证书方能参加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进入小区作业须遵守小区规定的施工时间,第十九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从业人员。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把关,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将小区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

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巡查。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同时应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告,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由施工单位维修的施工单位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

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未取得企业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的

二)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五)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3

1 常见装修结构安全隐患

1.1 拆改承重墙

承重墙一般为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是房屋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对于房屋结构在常规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以及地震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安全性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对承重墙体的破坏却是最常见的不规范装修行为。最常见的拆改部位是卧室或客厅通向南阳台的门联窗墙体。拆改承重墙主要包括局部拆除承重墙、墙体开洞、开槽、门洞扩宽或移位,将会导致承重墙截面削弱,使该段墙体抗压能力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能力减弱。当受损的承重墙体承载能力不足以抵抗荷载作用时,就会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

1.2 拆改非承重墙

非承重墙一般为半砖墙,或其他轻质材料隔墙,主要起隔断作用。由于房屋设计时不考虑非承重墙参与结构受力.因此一般对于非承重墙的拆改更为随意,任意拆除或增加非承重墙的情况较普遍。然而,新砌墙体直接置于楼板上,墙体自重可能导致楼板因承载力不足而破坏。另外,砖砌非承重墙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实际上是部分参与受力的,拆改该墙体引起上下楼墙体错位对房屋抗震不利。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拆改非承重墙还可能形成短柱影响房屋抗震能力。

墙是建筑物中的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纵横墙体之间相互连接,相互支持,构成一个整体,提供了房屋空间的整体性和稳定性。破坏任何墙体都将给住宅主体结构带来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破坏了原静力设计方案的意图。(2)改变梁的受力状态。任意打洞、扩洞可能使砌体不能形成传力拱,托梁将由原来的偏心受拉构件变为受弯构件,造成托梁强度不够而破坏。(3)改变墙柱承载力。拆墙、扩洞后,由于墙体在同一轴线上不连续或宽度不等,不能形成竖向整体刚度,而抗弯、抗震能力减弱。(4)危及主体结构稳定性。

2 不规范装修的原因分析

2.1 业主缺少结构安全意识

许多居民缺乏一定的房屋结构知识,房屋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又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装修监管制度,使得个别住户只顾自家舒适,装饰如意,而忽视了住房整体结构安全。为了省钱,随意雇请街头闲散人员操作人员进修装修。这些人员大多不懂得建筑力学、建筑构造和结构等专业知识,对房屋结构随意修改破坏就会造成结构安全隐患。

2.2 家装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家装工程多但量小且零散,不像其它工程有一套完整的建设程序和管理机制,以致包工头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非常普遍。虽有有关严禁破坏性装修的条文,但对家庭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和监督仍很薄弱,有关家庭装修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的标准、规范迟迟没有到位。虽然建设部已出台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但对家庭装修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较为含糊,各地方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外,由于政府但对装修工程宣传不力,处罚不严,致使家装隐患日趋普遍和严重。

3 加强住宅装修安全性的建议

3.1 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为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国家建筑部已于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与房屋装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要加强对装修装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突出随意拆改结构性墙体对房屋使用安全性的破坏力量,并通过丰富的实际案例让户主们深刻地意识到按规定拆改墙体对于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房屋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住户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并引导住户正确选择装修的设计、施工队伍,正确选择装修方案和装修材料。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加强巡查,严惩违章者。通过上述措施,把对住户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和安全意识。

3.2 加强房屋装修的监管工作

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强住宅装修行业的行政管理,并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从宏观上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出房屋监察队伍的作用,充分发挥出监察队伍在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房屋装修安全宣传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好房屋装修细则,规范引导房屋装修公司按照安全规定施工,保护房屋结构性安全。为了避免装修户主们随意拆改墙体结构,各相关部门需做好配合工作,对擅自拆改结构性墙体的行为严格处理,以保护楼层所有住户的安全。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员在对住宅室内装修前,先了解原有房屋的承重结构,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无论业主是否拆改承重结构,都需向物业进行报批。在业主装修的前期,物业公司应保证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对于违法装修行为,物业需对装修业主进行劝阻,并要求其停止施工,对不听劝阻者应由管理机构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

4 结语

房屋安全使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规范装修行为对房屋结构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容小视,政府应该加强管理,使住宅装修市场法制化、规范化。随着我国家庭装修管理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住户安全意识的提高,笔者相信,家庭装修市场必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陈健.“家装”市场的规范与管理[J].建筑,2001,23(05):38-39.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4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5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人们固有的观念,我们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中,一直存在着重视主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忽视了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倾向,再加上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看、问”式的现场检查,向提供准确可靠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提倡上传下达的动态管理。对诸如此类不入流的旧房改造装修工程,很难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比如原有工程图纸、设计审图等等)也致使未能纳入权威性的监督系列。而恰恰是这些未入流的装修改造工程,相当部分成为存在安全生产的危险源。虽然《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接受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我们的一些建设单位,一些业主无视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甚至有些国家投资装修改造项目,二次装修项目也都在规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在我们漳州地区按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手续,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仅占按规定应履行报建手续不到10%。这也是导致相当部分的二次建筑装饰装修和修缮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缺失而留下安全的隐患。

3对策和建议

(1)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和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其家喻户晓,促使建设单位、业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加强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3)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监督应自成体系,而不应成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附带,应使其成为相对独立,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实体。

(4)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人员的职业岗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这些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安全自我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6

1 强化前期设备管理

前期管理工作是很多炼油企业容易忽略的设施设备管理环节,大多炼油企业将设施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重心放到生产及检查环节,而在早期的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环节则相对薄弱。可见,这个环节确实应当着重强化。

在前期设备选型过程中,要根据全面的调研设计方案、选型方案科学选择设备型号、规格并确定数量,选定设备型号及确定数量之后,从信誉良好的正规厂家处采购入厂,并邀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参与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中来,为前期的装置设备正常稳定、持续运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选型、安装、调试阶段都应遵循长周期运行的基本原则,时时以长周期、可持续的运行为基本操作方向,比如,在选型之时,要充分综合考虑设施设备的购进成本、安装调试成本、备件成本、运行周期、技术寿命、经济寿命、可靠性、稳定性等因素;在实际安装及调试过程中,坚持原有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及炼油生产工艺特点,综合多种影响因素,规范安装调试。另外,在新设备的安装调试中,要充分联系直接及相关生产工艺的流程、技术标准,融合配套的生产体系、场内外设施要求,依照既定的管理及检修方案预留一定的管理弹性及检修、调整、改造空间,从整体上增强生产体系中各设备装置的协调性及稳定性。

2 运行过程规范管理

运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直接决定到装置及设备长周期运行中的稳定性、连续性及高效性,而炼油装置长周期运行中的管理工作以腐蚀预防及处理为主。日常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装置的腐蚀倾向,掌握装置的腐蚀动态和腐蚀规律,制定防腐对策,根据工艺防腐和设备防腐的特点,加强设备管线的防腐检查,对高温含硫临氢管线定期进行普查和测厚,同时抓好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定期检

对于腐蚀风险相对高的环节,要单独制定设备防腐管理方案,强化防腐工作。重点对设备运行中容易发生腐蚀的部位进行防腐管理,同时注意每个设备的防腐管理工作与既定的防腐管理流程相符合,做好重点环节原油监测与分析,依照前期经验建立并完善原油生产设备管理机制,以氯离子分析为主,实现全程炼油装置保护。在引入先进生产设备防腐技术的同时,规范调配原油加工生产,从生产源头上的规范操作达到保护设备的目的。

引入先进的工艺防腐技术及相关制度的同时,强化循环氢脱硫、瓦斯系统设备管理;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提升工艺装置材料水平,规范定点测厚,将设备检测分析结果反复核对无误之后录入计算机系统,通过畅通的网络系统实现全程在线监控管理。

3 强化日常检修工作

日常装置运行中需开展设备风险评估和运行评价,运用在线设备处理技术,延长装置运行周期。通过综合分析设备的设计参数、制造水平、工况条件、腐蚀状况、历次检验结果及管理水平等因素,运用已知的失效分析技术并借助相关数据库及软件,从发生失效的可能性和失效导致的最严重后果两方面去对设备进行综合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提出具体设备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检验计划,对设备的检验、检测作出科学的安排,为企业生产装置的长周期运行服务。

及时分析设备检修情况,总结检修经验,对于检修后设备的长周期运行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将炼油工艺流程、技术要求、设备运行特点总结出来,总结以往管理经验、借鉴其他企业成功的炼油设备维护案例,确立设备维护方向及阶段性目标后,在维修技术、人才、体制等方面全面提升,在达到《石油化工维修资质证书》标准的基础上,严格依照RCM及RBI维修理论开展日常装置维修管理工作,依照工作规范制定科学的检修工作计划、工作指标、检修周期及具体流程,在实际检修工作实施中,每日填制并录入检修报告及分析结果,以总结现有装置设备运行、检修状况,同时为后期检修工作计划的调整及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重点发展检修质量验收工作,对实际检修工作质量进行科学验收,并对检修所用零配件品质进行严格审核,发现任何问题立即上报、记录在案并规范处理,检修报告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并不意味着装置在此运行期间不允许停运,不能片面的强调装置的连续运转时间长短。应根据装置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原料油气供应、油品市场销售情况适当安排短期停工或装置局部停工,集中处理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时间,制定详细抢修计划,同时应用一些新技术、新措施,解决一些影响装置长周期运行的问题。短时间的小修必须是有计划的检修,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周密安排,在短时间内达到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的目的。确保生产装置始终处于安全、稳定、满负荷状态。

4 积极改造与更新

炼油生产工艺在发展中多有变化,炼油装置设备也应随工艺特点及时改造及更新,加之炼油装置长周期运行之下若出现较为严重的运行故障或潜在运行故障产生率明显提升,就会直接影响、威胁到正常生产工作,因而也需要适时对某些装置设备进行改造及更新。

例如,在动设备的管理中,不仅要严格、规范地实施装置冷却、及密封维护,还要积极引入现代化的维修管理技术,引入机泵群监测系统等现代化监控管理技术,通过对重点机泵装置运行状况及故障的全程、全面监控,为日常维修及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的同时,提出科学的装置改造及更新方向,如部分轻烃泵、高温热油泵等装置的双端面密封改造、机泵群油雾系统、浮环密封性气压机设备的干气密封改造等等。

5 结语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7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建立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擅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8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条各级经信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发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向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有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验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禁止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

第十六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认证书方能参加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九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从业人员,进入小区作业须遵守小区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把关,将小区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巡查,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同时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告,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由施工单位维修的,施工单位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

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企业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的;

(二)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9

我国室内装饰、装修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在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诸多问题,在设计、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均能体现出安全防火的重要性。下面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安全分析。

一、室内装饰、装修防火面临的设计问题

1.1、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防火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一部分,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首先要根据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然后再考虑内部装修设计的要求。另外,由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涉及范围广,该注意的细节不可能在规范中完全注明出来,这就要求室内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除了执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并遵照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绿色环保要求。鉴于装饰装修内部材料是十分重要的火灾引发体,为了避免室内空间火势的迅速发展,影响人员的撤离和消防灭火,所以室内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必须要考虑材料的防火性能,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装修设计方面的消防法规知识,在设计过程中对材料使用没完全按消防要求考虑,没有做到合理设计。比如在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房间的装修设计时,其顶棚和墙面应该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该采用不低于B1装修材料。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地面材料设计成了B2、B3级的材料,这样会为使用者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设计师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时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使用,技术先进,安全合理。

1.2、设计师在进行某项设计时,对消防设计说明表达不完善。这就需要施工人员在做每一项工作之前,都应结合设计师设计意图来确定是否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就本人做过的搜宝商务中心项目来说,对消防设计说明做了明确规定。如本工程装饰材料消防检测标准为:顶棚材料A级,墙面材料B1级,地面材料B1级,本工程所用板材必须使用经消防单位备案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涂刷防火涂料2遍。本工程所用壁纸、软包布、皮革等必需经过防火处理,达到B1级标准。本工程在电梯厅、公共走道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采用双路电源加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消防应急照明支线应穿镀锌钢管暗埋在墙内,由顶板接线盒至吊顶灯具一段线路穿钢制耐火波纹管等等一系列说明。只有这样才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意识。

二、室内装饰、装修防火面临的管理问题

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加强施工管理,杜绝因为违规装修留下的火灾隐患,对保证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

2.1、消防监管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

目前室内装饰、装修面临着消防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的问题。在许多地区有很多公共建筑多在消防法规出台之前建设完成,这些建筑物的消防级别不符合现行的消防要求。消防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工作力度不够,有的不懂变通,给消防整改带了一定的困难。个别消防检查部门人员责任心不强,为贪图小利,疏于检查,以至于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处置。

2.2、应加大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核力度

消防建审人员要恪尽职守、秉章办事做好审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装修施工许可证,另外还要检查全套图纸、施工方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下发不受理通知单并注明不受理的原由。要根据不同的装修项目,确定不同的审核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只对装修材料的使用做了规定,而装修审核是对整个装修工程包括装修材料、装饰灯具、电线、装修是否影响原由疏散楼梯等消防设施的使用等进行综合审核,所以审核不仅要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还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装修审核应该与建筑审核、自动消防系统审核相衔接,审核时应先查看办理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建审手续保存的消防档案、掌握建筑的总体情况,然后再审核建筑的装修材料。在装修审核时,要审核所标明的装修工程的装修范围,未报审通过审核的工程严禁施工,严禁擅自对防火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装修,另外在装修过程中不要破坏、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消防安全影响比较大的部位,要特别加以检查,比如门厅、楼梯、楼道、防火墙、防火门。同时也要严格检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2.3、施工单位应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

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规范管理,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建设单位在选择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商时要选择那些具有消防水平资质、没有发生过重大消防事故的企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从事电焊、油漆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召开消防管理安全会议,安排安全消防检查工作,指出哪些位置需要改善,总结消防工作,做到工程过程随检随改,把安全隐患控制在矛头阶段。要求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责任书中应该明确装修公司和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总承包单位应该对工程负总责,分包单位也要对分包的工程负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该安排专人监管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事事有预防。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到安全工作“四不放过”,即安全工作处置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人员不受到处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我项目搜宝商务中心1#楼装修面积大,施工工期短、装修节点复杂、技术含量高,首层到五层更是面临着消防管线、强弱电、通风空调等专业改造,为使本工程安全、顺利实施,我项目部安排了人员入职前的防火教育,积极宣传消防意识,要求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防火工具以及材料的使用,保护和完善消防设施。尤其是在吊顶装修过程中,会改动一些消防设备(如探头、喷淋头等)位置。我们在取得了消防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同意和配合后,才对这些位置进行改动。我们在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置了通风系统,并采用防爆电器。我项目部按规定要求留出了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并按要求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以及事故照明设备,在施工现场按照要求配备了一定数量灭火器材……以上措施为安全施工提供了有条件,为工程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2.4、加大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

对那些防火措施工作不到位的施工企业,责令其改正不当行为,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消除装饰、装修施工中的安全隐患。避免施工期间管理混乱的现象,如可燃、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违章作业疲劳上岗的工作作风;消防部门监管不利等都应严格控制。杜绝安全隐患。

室内装饰、装修防火在设计、施工、监管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的情况,相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恪尽职守,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10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11

近年来,我国建筑装修种类逐渐增多,其设计也较为新颖,为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建筑内装修的消防安全现状却越来越严峻,装修施工中大量易燃材料的使用提高了建筑内部的消防安全压力,在火灾中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因此,加强装修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当前建筑工程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建筑内装修消防中存在的问题

(一)材料防火性能不够

当前我国在各类建筑装修材料的耐火强度、阻燃性能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品种繁多的室内装修材料,其质量有好有坏、良莠不分,很多材料的防火性能较差,且在燃烧之后也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由于具有较好防火性能的材料通常较为昂贵,业主由于装修经验的缺乏或者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在装修中使用没有阻燃处理的墙毯、木条等材料。某些住宅还使用了木地板,以及木质的屏风、雕刻门窗、帷幕等易燃物进行居室的装饰。在装修中使用大量的可燃材料,导致房屋的耐火等级不高,造成了一定的火灾隐患,增大了房屋室内发生火灾的几率。

(二)施工流程不规范

当前建筑内装修施工中存在着严重的施工流程不规范的问题,也造成了严重的消防隐患。首先装修单位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进行电气线路、管道防火等方面的施工时,为了节省人力和工期,私自改变施工的设计方案,导致其不能够达到消防安装的标准和要求。在施工中任意进行开门凿洞,使墙体结构发生严重的破坏,导致房屋耐火等级的降低。还有某些工程在装修时,遮挡火消防应急照明设施,占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疏散灭火器材及指示标志,甚至出于追求美观而随意改变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对火灾中人员的疏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电气设备及电路安装不规范

在建筑装修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有关电气的施工工作,如室内照明系统、空调、电热系统等,室外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都和电气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电气设备和电路施工安装的不合理,也会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比如装有可燃物的夹层墙或者吊顶中的线路施工中没有使用金属管;在接线分线处没有使用接线盒或者没有进行严格的密封;某些线路直接在可燃物上进行铺设,没有使用吊筋卡子等进行固定,且电线接头没有和可燃材料进行隔离;配电箱使用木质结构,没有合格的保护措施、超负荷运行,对线路进行乱接乱挂等现象。

(四)施工队伍素质不高

当前我国室内装修市场门槛较低,导致装修施工单位的素质普遍不高,某些装修施工单位使用大量的临时工人,固定工人数量较少,施工队伍中提文化水平较大,且上岗之前没有受到严格的装修消防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其安全和消防的意识非常淡薄。

(五)监督管理不力

首先由于建筑装修工程中细节众多,且施工队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再加上消防监督部门人力有限,导致难以实现全面的监督,造成某些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或者存在着边施工边申报的现象,给工程埋下先天性的消防隐患。其次,当前有某些消防监督部门没有对建筑装修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对工程的防火标准和要求不熟悉,对业务了解不足,导致监督管理工作不力。

二、加强建筑内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的对策

(一)增强消防的意识

对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的装修工程,尤其是某些不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审核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加施工人员在材料选择、装修施工等方面的消防意识。当前大多数施工队伍以及业主对于装修施工的相关法律不甚了解,为建筑的防火工作带来了较多的隐患。因此,做好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于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进行施工的管理

在某些施工的施工中,会对消防设备造成一定的改动,在进行此类工程的施工前一定要和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和配合,不能够擅自行动。在可能产生易燃气体的施工场所,应该做好通风,并且使用防爆电气。施工现场应该留有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施工中不得占用和封堵,现场还应该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和消防疏散标志。另外做好建筑内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规范施工,实现安全用电,也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三)加强装修施工的监管

建筑内装修工程其施工场所一般在室内,有着隐蔽性较强的特点,因此较难进行监督,对于施工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也难以发现,如果只在工程结束之后进行相关的检查,其安全隐患大多数已经难以改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也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因此工程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施工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城市,并注重城乡结合部的施工场所,而非只注重繁华城区的监督。既要对大型施工场所进行监督,还应该做好中小型的装修工程的管理监督,保证违章工程施工的查处工作不发生遗漏。

(四)加强施工队伍的建设

针对当前装修行业迅速发展、专修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施工队伍的监管力度,规范装修队伍注册的要求和条件,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保证装修工程只能由具备相关资质、专业素质较高的施工队伍来进行。

(五)开发新型防火材料

进行既能够达到一定的装修效果、又能够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材料的开发,是我国装修材料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也是经济市场的必然要求。当前装修材料领域中最要紧的工作是对易燃装修材料改进以及更新。并且加大相关的技术和资金投入,以尽快研制出大量既符合消防安全需要,又美观耐用的建筑内装修材料。

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装修工程中,施工单位应该着重提高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控制易燃材料的使用,并做好施工的检查审核工作,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装修施工中的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钱凌云.高层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消防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探讨[J].科技咨询导报. 2007(01)

[2] 肖国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J]. 科技资讯. 2007(12)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12

1.1.1 违章严重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而实际工作中,公共场所违章装修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有违法违章工程,有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还有一些规模不大、人员密集、消防部门无暇顾及的中小型公共场所。总而言之,是法律知识不全和安全意识单薄的现象。

1.1.2 材料混杂

(1)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或追求奇异的造型而在装修材质上随意选材。有些场所采用不经任何防火处理的木龙骨和木隔板;有些娱乐场所选用泡沫塑料、玻璃纸、包装纸和化纤面料等合成纤维或高分子易燃材料进行装修。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材料要么烈火熊熊,要么散发出大量刺激性有毒烟气,危害人的生命安全。

(2)施工单位,对装修材料选材不把关,甚至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使用质量较差的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致使材料在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上达不到国家标准。

(3)管理水平差,有的装修公司不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有的装修公司队伍不稳定,无证上岗,安全意识不强,施工现场是操作、住宿和材料混为一体,乙炔气瓶、液化气瓶堆放一处,乱拉电线。

1.2 家庭内部装修的三大隐患家庭属私人场所,工程不需要消防部门的审核,所以得不到消防专业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而为家庭生活带来隐患。

(1)家庭装修设计随意,由于可燃材料的大量使用而增大火灾的危险。在家庭装修中,很多住户根据自己的喜好、生活需要和造型需求自行设计,而木料因其价廉、容易塑造而成为装修中的主要用料,从而增加家庭火灾的隐患。

(2)家庭装修中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不合要求。电视背景墙和吊顶采用木制材料,电灯和彩灯高温烘烤导致周围木料泛黄,烘烤的烫手。许多家庭电气线路的敷设简单化,暗敷线路特别是木制材料中的线路没有穿管保护,燃气管线距暖气管道、电气线路距离过近,埋下安全隐患。

(3)高层建筑中家庭装修随意拆除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现如今,高层住宅中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户均安装有探测器,其作用是在火灾发生初期探测烟气并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减少住户的伤亡和经济损失,但很多居民认为其影响美观而拆除,无疑是拆掉了家庭安全的一道屏障。

2、应对措施

2.1、职能部门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管

(1)消防部门“全、快、准”的查处违章,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因内装修均在室内进行,隐蔽性强,难以及时发现,待检查时大都装修完毕而无法改正,即使最大可能的进行弥补,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作为建筑装修工程的监管机构,消防部门的监督员应当全面、快速、准确的查处违章。全面是指将整个城市作为监管范围,而不是只将视线锁定在繁华城区,同时应兼顾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场所,不仅注重大型场所的举动,还要洞察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违章装修,使违章工程的查处不遗不漏;快速是指应当在违章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查处,及时制止装修的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二次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准确是指纠正违章行为要准确无误,监督员在第一时间检查违章装修现场即能当场指正绝大多数违反规定的行为,使建设单位和装修公司诚服。同时合理利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多种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使违法违章工程无处藏身。

(2)加强装修队伍的规范管理。

装修公司水平不高,是造成目前装修工程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促使装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置相对稳定的装修队伍,同时自觉办理相应的装修资质和消防安全许可。监管部门应对装修公司的施工能力进行跟踪,及时取缔不合格单位的相关资质,用行政监管手段规范建筑装修市场。

(3)严把装修审核关,跟进全过程。消防部门对已经报审的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核,严格把关,同时跟进装修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施工中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立即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其改正,确保审核合格的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规范安全。

2.2、提高装修的安全意识

(l)多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消防部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将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和火灾案件的生动事例有机结合,提高装修对消防安全的认知程度,积极主动的投身到维护消防安全的工作中。

(2)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对于违法违章工程,消防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工程,首先应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于限期届满而仍旧不改的单位和负责人,消防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对单位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最高处罚可达20万。

(3)加强技术改进,研发高新产品。提高装修的质量和水平,作为消防工作者和科技研究者,应适应当前发展形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现有装饰材料,研发新型、美观的装饰装修防火材料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要。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篇13

1.1 设计方案的确定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的确定,是为搞好整个工程的必需程序,任何建筑装饰装修方案都必须在根据业主的安全使用功能和要求来确定。做为监理首先掌握工程的建筑结构情况,水电暖通等设备的安装情况。同时要了解业主对装饰装修使用要求,功能要求及业主的意图。一个美好的装饰设计方案,必需在满足建筑结构要求的前题下,通过材料的选用,精确的施工工艺及精心的施工技术发挥和严格的管理,才能达到具有功能性,舒适性,安全性,艺术性为统一的整体效果。做为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单位,要配合业主在满足工程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本着经济,实用,美观的主导思想,应与业主反复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最佳的装饰装修标准,效果,并整理完整的装饰工程设计方案。

[JP3]装饰设计阶段是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的关键性阶段,必须处理好质量和投资之间的关系。质量和投资之间,质量是核心投资决定于质量。装饰装修设计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项目的质量在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条件下,满足业主的要求。装饰装修设计阶段除满足质量和投资要求外,还要考虑施工可行性,施工安全性,设计经济性,这也是设计监理控制质量的主要内容之一。

1.2 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控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控制首先要从设计阶段开始,设计在满足其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在不超过计划投资并尽可能地节约费用。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设计单位的概预算,如发现超投资,要向业主提出建议,在业主的指示下,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以控制投资。

[JP3]在设计或施工进展中,如遇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要慎重对待,认真分析,要充分研究设计变更对投资和进度带来的影响,并把分析的结果提交给业主,由业主最后审定是否要变更设计。

[JP3]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投资占整个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约60%~70%,其对投资控制极为重要。监理工程师还要充分研究主要材料,设备的用途和功能,了解业主的要求,保证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及采购经济实惠,即满足了业主的功能要求,又降低了造价。合理的投资是指满足业主所需功能条件下,所付出的费用最小。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审核与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所包括的项目和范围及工期要求。由于装饰工程风格迥异,工艺复杂多变,加上多专业工种交叉施工,所以要求进度计划的安排要有重点。在不同时期的重点部位必须有所侧重。在施工计划表中,要有单项工程量,劳动力安排。装饰装修在整体计划中要给水电,空调制冷,暖通,设备安装留有穿插时间。

监理人员在施工进度控制中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期完成计划内工程项目,对工期滞后项目及时发现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赶上去。并在定期的工程例会时,合理统筹协调施工,对难度大延长工期项目应尽量提供方便,以达到全局进度计划的实施。

3 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控制

3.1 施工方法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曾经规定:“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在大面积开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严格按样板施工。当多单位施工时,为避免做法不统一而造成反工现象,可指定一个单位先做单项样板,经设计认可,甲方和监理同意后得以推广。

依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定期或按部位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三方面为主。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联合检查达到互相促进,互相提高的作用。

3.2 技术措施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要由承包单位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盗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 质量保证措施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规定。

因违反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因违反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风等设施。

建筑装饰装修凡涉及隐蔽验收的分项工程必须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报验合格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

制订保证设备设施使用功能,维修功能,检查功能的措施,避免因装修后影响了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3.4 施工质量控制

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所定的施工程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道工序的交接检查,对隐蔽工程要组织有关方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对不合格部位,坚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装饰工程的隐蔽工程应重点验收保温,防腐,隔音,受力构件锚固,电线管路,通风管道和防火等,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