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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承重标准实用13篇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

【 keywords 】 : safety of the structure; Engineering appraisal; Big board building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工程概况

某局单位职工宿舍楼(以下简称该楼)建于1983年,投入使用至今已有近30年。现拟将该楼改变使用功能,为确保结构安全使用。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部门要求,需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2 鉴定方案

2.1 结构安全性评定标准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标准规定中表3.3.1、第 4 章、第 6 章以及第 8 章对 该楼结构安全性鉴定进行分级评定。

2.2 结构安全性鉴定具体实施方案

依据设计图纸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第3.3.13 条,结合实际现场环境条件,对上述鉴定方案的具体实施做如下抽检工作:

2.2.1 地基基础

开挖/轴等三处地基基础,检查基础持力现状,是否有裂缝、风化、腐蚀、不均匀沉降等危及地基稳定性、承载力的现象存在。

2.2.2 上部承重结构

对上部承重结构再细分为:承重墙,支撑结构梁、柱,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三个鉴定子单元。

3 鉴定仪器

光学经纬仪、钢卷尺、2m靠尺、10mm 百分表、激光测距仪、裂缝测量仪等。

4 鉴定依据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该楼土建设计图一套。

5 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

5.1 地基基础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 6.2 条,该楼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Au级。

5.2 上部承重结构

5.2.1 承重墙

本次检测一层~五层承重墙共40 幅墙体。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4.1条、第4.2条,本次所检测40幅承重墙体中构件安全性评定为 au级的有 30 个构

件,评定为bu级的有10个构件,其中出现bu级的楼层数量为4层,占楼层总数的80%,超过Au级要求的(√m)/m=44.7%,但无构件评为 cu级,故依据第6.3条中表6.3.2评定该楼承重墙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5.2.2 支撑结构梁、柱

支撑结构梁本次检测二层~五层及天面预制梁共14根,所检预制梁实测挠度值均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表 3.3.2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L/200的要求。依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4.1条、第4.2条,本次所检测32块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楼板安全性评定均为au级,故依据第6.3条中表6.3.2评定该楼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楼板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Au级。

5.2.4 建筑物全高垂直度

该楼所测6个外角轴线共8个方向全高垂直度偏差值在 8mm~22mm 之间,除 7#方向外,其余7个方向全高垂直度偏差值均未超过《民用建 筑 可 靠 性 鉴 定 标 准 》

(GB50292-1999)第6.3款中表6.3.5不适合继续承载的顶点位移限值(>H/450)。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 6.3 条中表6.3.2 评定 该楼结构侧向位移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5.2.5 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 6.3.6 条,由于上部承重结构的主要构件中安全性最低级别为承重墙、结构侧向位移Bu级,故该楼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5.3 围护结构

5.3.1 外墙(自承重墙)检测本次检测一层~五层外墙共25 幅墙体。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第 4.1 条、第 4.2条,本次所检测25幅承重墙体中构件安全性评定为 au级的有 22 个构件,评定为bu级的有3个构件,其中出现bu级的楼层数量为3层,占楼层总数的 60%,超过 Au级要求的(√m)/m=44.7%,但无构件评为 cu级,故依据第6.3条中表6.3.3评定该楼围护结构外墙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

级。

5.3.2 屋盖板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4.1条、第4.2条,本次所检测5块屋盖板中构件安全性评定为au级的有3个构件,评定为bu级的有2个构件,出现bu级的含量为40%,超过Au级要求的不多于30%,但无构件评为cu级,故依据第6.3条中表6.3.3评定该楼屋盖板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5.3.3 围护结构柱

本次检测8根围护结构柱的全高垂直度,该楼所测8根外走廊柱中③、④、⑤、⑥、⑦轴5根柱全高垂直度偏差值在 3mm~14mm 之间,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允许偏差(H/1000=17.0㎜,且≤30mm)的要求;而8、1/8 、1/9 轴3根柱全高垂直度偏差值分别为 27mm、30mm、22mm,超过允许偏差要求。但未超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6.3款中表6.3.5不适合继续承载的顶点位移限值

(>H/450)。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 6.3 条中表6.3.2 评定 该楼围护结构柱侧向位移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5.3.4 建筑散水和排水设施现状

根据现场检测得知,该楼轴散水出现多处开裂现象,排水渠道也年久失修。其余部位散水和排水渠道尚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3.5 围护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6.4条,该楼围护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6 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

由上述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可知,对该楼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子单元的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如下:

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Au级;

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u级;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2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五条  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招标、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资信证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到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四)已按规定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有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30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按下列规定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款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社会发展事业项目;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有证据确认工程施工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改正。监理人员有证据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送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并参考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的招标业务。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招标、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保修或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合同工期依据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但必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抬高、压低计价标准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以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该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贿赂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3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为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与转包,在司法实例中,分包与转包还占有相当的比例。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繁多。

3、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目前处在转折过渡时期,其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较之历史上的过往管理模式,正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在诉讼活动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使鉴定存在较大难度。

5、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完成阶段或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己全部或部分完工,因此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这就要求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6、影响因素复杂。建筑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个体性。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7、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做如下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与案件中有高度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冲突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审判实践中可遵循的法律依据非常原则及笼统,这就要求承办法官运用更高、更专业的法学理论去诠释和扩展它的外延。

三、采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全程介入的原则。

笔者认为,要正确、科学、合理的采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就应当对鉴定过程全程介入。

(二)遵循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并不享有当然的证明力,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承办法官审查认定,因此,承办法官必须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

(三)尊重合同约定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对于这些特别约定,审判人员就应当事先通过庭审程序确认约定的有效性。遵从合同约定,可以防止对合同的不正当履行,是法院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建筑行业交易安全、市场稳定的现实需求。

(四)取舍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现有证据有矛盾,又或者需要最终定性方可判断等情况,虽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质证,当事人双方依然存在重大分歧,这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承办法官就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员按照当事人双方各自认可的范围,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鉴定数据,以便承办法官在根据开庭和评议时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4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5

(一)总体思路。围绕建设和谐、富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指导为手段,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向村镇延伸,形成管理工作全覆盖,坚决遏制村镇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全力防范一般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消除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盲区;建立乡镇建设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职能,做好乡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乡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村镇建设的相关程序

(一)加强集镇、村庄的规划编制与管理。集镇、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编制和修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明确年度任务目标,分步推进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集镇规划由各乡镇组织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实施。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原则,坚决禁止越级审批、不按规定批准的行为。对越权审批、非法批准建设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二)理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履行对集镇、村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含农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行政村要配备一名村庄建设管理员,负责农民建房和其他建筑施工的巡查与监管。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工作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所在乡镇、工作片辖区域内,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建设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分别签订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分解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严格执行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制度。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都要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1.凡在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投资额在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各乡镇申报基础资料,上报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审批,实行“一书两证”管理(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凡在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二层以下)的工程也要按《条例》规定,填写《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村民个人建房“一书一证”由各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

3.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属于一户一宅以外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招标拍卖的要求供地。

(四)加强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村民个人建房范围广、任务大,各乡镇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村镇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

二是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无图施工项目或不具备资质的设计项目,农民自愿选择的新农村建设住宅图集,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随意更改图纸;

三是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不得承担超越证书等级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村镇各类建设工程;

四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违法分包和转包各类建设工程;

五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六是督促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加强源头管理;

七是建立承接工程备案制度,严格施工资质审查管理;

八是组织村庄建设管理员开展定期巡查,设立农民建房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九是监督建设户主与建筑企业及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书。

(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为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管理,维护村镇农村建房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时,要严格实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管理。

1.建筑工匠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承担过二层以上房屋的建筑施工,具备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建筑工匠申请资格的认定,应向当地村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建设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后,经过培训合格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3.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仅限于二层(含二层)以下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4.各乡镇要对辖区内,从事农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工匠予以清理登记;对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所承包的工程,要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并对所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5.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或持证从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各乡镇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村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匠实施管理。发生伤亡、质量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6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部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6.032

新中国从成立开始,就为了人们美好的生活建造家园。从“一五”计划开始恢复了大量建筑群,又重新建设工厂、商店、学校、办公场所、道路桥梁和民用居住房。发展至今,已有辉煌的历史,不仅建造了高楼大厦,还修建了巨型的葛洲坝水利枢纽,将大量的电力输送到国际化都市――上海。鸟巢的诞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瞩目,小蛮腰式的广州电视塔颇有艺术风格等等,均体现了中华儿女具有聪明的智慧和强大的国力。

1 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基本建设全面展开,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建筑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增加人员,经营方向和活动范围不断扩宽,营业项目不断增多,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在众多产业部门中GDP总量排列前茅,企业效益和个人收入年年提升。完成了国家投资、民营投资等多方投资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任务。设计了一座座美丽的桥梁,打通了南来北往的交通道路,设计了一座座精品的建筑,完善了各类公共设施的建造,使全国各地处处是新建筑、处处是新面貌,一片繁荣景象。建筑设计样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国际化,建筑设计风格越来越现代化,建筑设计水平越来越高。改变了城市的面貌,改善了国民的居住环境,缩短了城乡差别,带动了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2 在我国建筑设计中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不足

2.1 传承意识不强,发展认识不足

长久以来,国家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建筑设计领域中一直都在进行研究并且相当重视。对老祖宗遗留下来的一些建筑物、建筑群也都加以修缮保留完好。但一些城市、一些建筑设计者、一些业主由于受西方思潮的影响,大有追求名利的行为,使得在任何一个城市都可以看到很多雷同相似的建筑、单一、呆板无生机。加上一些业主、一些设计工作者对在建筑设计中传承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方面认识不深,没有较强的传承发展意识,使一些建筑设计不具有中国文化的特点,没有传统文化的气息。

2.2 专业素养不高,创新理念不强

新世纪,我国为了赶超世界,加快了建设发展的步伐,使建筑行业飞速向前。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一些院校扩大招生规模,降低招生标准,使一些学生毕业时专业水准不够好。一些设计单位为了完成任务、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不再按高要求招募人员,降低了门槛,致使建筑单位设计人员整体素养下降。一些有经验的设计者,虽对建筑设计颇有研究,但由于肩上担子较重、工作任务较多,已没多余的时间去思考传承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没时间去继续深造参加业务培训,更没时间去祖国的大好河山游历并参观先人的杰作,只是机械化的工作,每天都在想尽快的出成果,建筑设计数量增多,但无暇创新,无力去发展具有传统文化理念的建筑设计作品。

2.3 体系制度问题

建设系统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还在不断深化、不断完善之中。每个省市都没有放弃保护古代建筑,都没有放弃继承中华民族文化。但面对到处都是高速建设的大环境,难免出现一些比拼思想,要建筑最高的楼、最大的商贸广场、最多的住宅。要最快的设计速度,最快的拆除速度,最快的建造速度。为求快,标准化、规范化的建筑模式应运而生。现代化国际式的建筑格局比比皆是,它们面无表情、长相都一个样、没有细腻之处、没有传统文化的气息、没有传承古老民族文化的精神、没有自己的特色。只有复制复制再复制,一些建筑依然失去自己本身应有的灵气、应有的精神和魂。

3 在我国建筑设计中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建议

3.1 提高认识发展传统文化

我们在高科技年代,在建筑设计方面不仅应注重学习世界先进思想、先进技术,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文化、本土建筑的深入研究,对老祖宗遗留下来的一些建筑物、建筑群不仅要好好修缮保留,还应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不能一味受西方思潮的影响,应积极主动去挖掘我国建筑设计领域中传统文化的深刻内涵和具有民族风格特色的特点,提高在建筑设计中传承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的认识,淡薄功名利益追求的思想观念,吸取西方好的思想、好的经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传统文化和民族风格好的建筑作品。

3.2 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创新理念

无论是学院还是建筑设计单位都应注重人才的素质培养,只有提高业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才能赶超世界,改变自己,才能创新。学院应加强对设计专业的教学管理,严格毕业程序,对专业课程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应暂缓毕业,直到达标才能走出校门。设计单位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合理安排设计小组工作,最好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带教刚入门的年轻人,以提高设计技能。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他们参观学习,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拓宽他们的设计视野和思路,才能加快行业建设发展的步伐,才能以高质量、高标准满足市场需求。设计单位应注重研究设计、发展创新具有传统文化理念的建筑设计作品,使祖国的大好河山依旧美丽、依然具有民族特色。

3.3 完善管理体制传承民族文化

在深化建设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每个管理阶层的领导干部,在城市建筑规划设计中不仅要打出本省市的品牌,还应注意保护古代建筑,在建筑设计中还应大力宣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还应继承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不仅要有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还要有自己特色的、民族精神的、又细腻又有生机,还有灵气和非常精神的建筑设计作品,将传统文化民族的魂传承下去。

4 总结

在我国建筑设计中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重点在设计工作者上,关键点在决策者之中。只有加强全民具有传承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意识,知晓其重要性、必要性,才能在建筑设计中更好的展示中华儿女伟大的民族精神,延续不同特色的民族风格。

参考文献

[1]王洁明.浅谈如何在现代建筑设计中传承中国传统建筑文化[J].科技资讯,2015,(11).

[2]刘思源.中国传统文化在建筑设计中的传承与发展[J].中华建设,2015,(02).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8

一、概述

目前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企业信用评估应着重于考核其综合素质能力,包括:

1、管理要素。即人的要素,企业管理者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及其群体的凝聚能力,决定或影响着企业的兴衰成肤管理者资格、品质和能力的评价因此是不可或缺的其关键则是企业家能力的考核,包括企业家的应变能力、革新能力、诊断能力及其拓展能力的评估等。

2、财务要素。这是企业信用评估的基本要素。着重考核企业资财的稳定性、流动性及盈利性。具体包括企业货币的支付能力、还货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评价。

3、环境要素。主要分析经济环境及其发展前。环境要素是企业信用评估中不容忽视的独立的内容,包括产业政策、产品结构、市场走势、经济周期、业务开拓、资金来源、管理效率、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要素的评价。

二、企业信用评估指标的选择原则

企业信用评价的实质,即是置企业于一定的参照系中,以企业信用状态为标志。其目的在于规范资金流向、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推动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选取应遵循简约、全面、开放和实用的原则:

1、层次性原则。指标选择应尽可能从不同层次、不同方位涵盖企业信用的评估要素,以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的信用能力。念、集约性原则。所选指标应有充分的信息综合能力。指标过多则失于繁锁,指标太少亦易导致评估的失真或失效。

2、可比性原则.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具有普遍的统计意义。评价指标设置既要考虑到纵向可比,以动态地反映企业信用的发展过程和内在变化规律.同时又要考虑到横向可比,以实现企业信用能力的行业、地区和国际的对比。

3、实用性原则。即根植于我国现行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实际情况设置指标.所设指标要有比较易于取得的资料来源,力求使指标设置科学完整的基础上,简便易行。

三、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失信现象

近年来,虽然政府在逐步出台相关法律、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建筑业的信用体系,但是根据建筑市场需求量大、交易过程复杂、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建筑市场中各环节的信用缺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任意一个环节上失信,就可能导致最终的建筑产品产生质量问题。各方拖欠工程款现象屡禁不止。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一般为政府部门,有的政府部门为了形象工程,不考虑资金量是否允许而盲目上项目,并且利用政府特权而得到各项手续的顺利办理,并且不顾质量,边设计,边施工,建成后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到了政府部门领导换届时工程款就更得不到结算。建设单位还根据自己的资金优势,将总承包企业的权利架空,甲方指定材料商、分包单位等现象十分严重,并且需要总承包企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包方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减少被建设单位恶意压价的损失,而拖欠农民工的工钱,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风险转嫁现象严重。承包企业将短期资金风险转嫁给银行、信贷机构,到了该还款时,通过企业重组等手段,规避欠款,给金融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承包企业将工程而层层转包,赚取巨额利润,造成工程管理混乱,质量无人把关,最终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工钱。钻空子、腐败显现严重。由于工程建设的利润相对较高,建设单位某些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工程,而收取“中介费”,使工程款流入个人口袋。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政府监控而将工程肢解,不进行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和立项等程序。

四、目前我国建筑企业信用体系构建建议。

1、加紧建设信用体系的基础。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方便操作、行业接受、主体理解、社会认可”为原则,突出了建筑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承发包交易、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内容,重点强化了社会反映强烈的建设业主单位行为的规范问题。

2、推进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为试点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来,在建立建筑市场企业和人员的基础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服务、数据分析、信息公布等方面积累了重要经验。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于 2008 年在建设部网站上正式开通启用。该平台汇集了采集、分析、统计各地信用信息数据的功能,及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和最新建筑各主体奖惩资讯以供查询和交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及失信行为予以表彰和曝光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3、重视建筑业协会[3]在行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行业协会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重视。以国家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认真研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构建活动,包括举办建筑业诚信论坛,开展全国建筑业信用企业评价工作,为建筑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交流的机会、开辟新的途径等。信用评价标准的建立,应该根据国家、省、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及相关政策,在广泛的收集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制定,标准的制定应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从业行为、企业实力、各项业绩、承诺兑现、项目表现、社会责任等信用行为的充分体现。加强建筑市场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统一信用的标准及其奖惩标准,营造守信得赏、失信受惩的社会氛围,培养和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意识,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最重要的是征信模式、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的选择问题。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应该作为我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模式。在指标体系的选择方面,不仅要选择各种财务指标,还要用管理、人才资源、制度建设、历史记录等指标全面考察企业的信用状况,而且还应该将企业放在整个行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中考察其信用状况。只有将行业指标及国民经济指标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内,才能全面、系统地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给建筑企业的良好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

参考文献: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9

(一)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

“十五”期间,建筑业累计实现总产值3214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9,比“九五”增长162,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值近7;累计上缴税收126亿元,比“九五”增长180。20__年,全省资质内建筑企业完成施工产值804亿元,其中完成省外产值230亿元,占总产值28.6;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亿多平方米,比增35.7;实现利润18亿元,比增14.4;上缴营业税、所得税35亿元,比增20.9,营业税居全省各行业第二位。产业集中度进一步增强,20__年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四市分别完成产值332亿、132亿、130亿、60亿元,四地市产值占全省总产值80。总承包“20强”企业完成产值232亿元,占全省产值29,比增32。民营“20强”完成产值147亿元,占全省产值18,比增68;六个“建筑之乡”共完成产值152亿元,占全省产值20。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立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柱产业的地位。

(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建筑业是我省传统产业,也是富民产业。20__年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120万人,占社会劳动力6.4,其中农民工占90。一个农民外出打工,就解决一家人的生活问题。惠安和永泰等县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社会从业人数近1/3;惠安县有十几万农民在外从事建筑业,上杭县才溪、南阳等建筑业劳务输出重点乡镇,有2/3劳动力外出从事建筑业;上杭、惠安、永泰等“建筑之乡”外出农民家庭2/3的收入来自建筑业。由闽籍开发商在湖北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就带动20__多文秘站网人就业。建筑业为转移农村劳动力、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挥重大作用。许多农民在外创业成功,在家乡修桥铺路,建校助学,投资实业,回报社会。据不完全统计,惠安县建筑企业家回乡办企业762家,总投资4.7亿元,捐助家乡公益事业达3.6亿元,如惠东建筑公司企业家张木法个人捐款累计总额达2760万元,为繁荣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做出很大贡献

(三)带动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建筑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随着我省建筑业强劲发展,我省施工承包的专业范围已延伸到60多个门类,与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建材、劳务及各类中介服务等形成产业链,建筑业可带动5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如文秘站网石材、瓷砖、钢材、木材、水暖器材、家具、厨具等随着建筑业发展已经遍布全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进京闽籍企业有1800多家,北京木材市场几乎都由莆田人经营,50以上石板、瓷砖市场为泉州人经营;闽籍企业在上海建材年营业额超过600亿元,石板材、瓷砖、水暖器材等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湖北50以上石板材、瓷砖、水暖器材等市场经营商来自我省南安、晋江。

(四)企业改制目标基本实现

自20__年省政府18号文件出台以来,共有30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完成改制,新设立企业全部为非公经济性质。国有、集体企业与民营企业比重由“九五”末的78:22调整为目前的12:88,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发生根本性转变。20__年省三建顺利完成改制,为国有大型企业改革树立了榜样。20__年又有闽西建筑公司、省机械化公司、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等老国有企业完成民营化改制,省六建和省四建改制工作也取得实质性进展。龙岩市有96、泉州市有91建筑企业完成改制。上杭、永泰两个“建筑之乡”全面完成改制。各地市改革都取得不同程度进展。改革促进企业活力增强,走在改制前列的闽南公司和九龙公司,20__年跃居我省总承包“20强”企业排行榜第一、二位。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全省现有建筑业企业2335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936家,专业承包企业1200家,劳务分包企业199家。一级以上资质企业177家,是“九五”的3.6倍,二级企业845家。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中二级以上企业共有1048家,占49。勘察设计企业696家,其中甲级资质104家,占15。惠安闽南建筑公司获国家特级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是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一大突破。企业竞争力大为增强,开拓省外市场连年取得新进展。有210家施工企业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区,以粤、赣、沪、鄂、京为重点的区域性市场已经形成。省外产值由20__年的48亿增长到目前200多亿元。以惠安、上杭、永泰为代表的“建筑之乡”拓展省外市场成效突出,三个“建筑之乡”20__年完成省外产值72.7亿元,占全省省外产值32。

(五)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出台《文秘站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出台《文秘站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有效规范经评审最低价中标行为。各地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服务的服务平台,确保工程交易活动有序、集中、公开、透明。

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20__年春节前,全省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6.7亿元,基本完成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截止20__年12月31日,已清理拖欠工程款49.8亿元,清欠比例87。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清欠24.31亿元,清欠比例97.5;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清欠25.51亿元,清欠比例79,完成去年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清欠阶段性目标。

(六)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紧紧盯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底线”,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十五”期间,共有223项工程被评为省优质工程(其中省优质工程143个,省优质专业工程80个);56个工地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文秘站网会堂等14个工程获得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连续8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七)建筑科技和人才工作取得新成果

“十五”期间,省厅颁布建筑地基基础等9部技术政策公告,推广新技术类116项,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17项;取得一大批建筑科技成果,69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9项;121项成果列为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0项全国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验收。一批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共有326项获国家、部、省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19项获国家金银奖,26项获建设部优秀奖。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启动并得到建设部通报表扬。开展企业信息化试点,文秘站网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ERP系统实施项目达到国内建筑企业的领先水平,填补国内同行企业ERP系统应用的空白,文秘站网安装信息化及电子商务项目入选国家电子商务专项,成为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唯一入选企业。

建筑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全省已通过考试考核一级建造师1895人,二级建造师7594人,共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16258人,项目经理31896人。完成建筑生产操作工人岗位技能培训鉴定11万人次,建立执业注册人员和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制度,完成项目经理继续教育7.86万人次。

过去五年,是我省建筑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五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建设部长期关心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大力支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系统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我谨代表省建设厅党组,向为建设事业发展付出辛勤劳动的全系统干部职工,向长期支持建设事业发展的各级党委、政府,省直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动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了一些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建筑业是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的意识,咬住发展不放松;二是始终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促进企业创新体制机制;三是始终坚持“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四是始终坚持两条“保底线”,确保工程质量和干部队伍安全;五是始终坚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建筑企业体量偏小,整体竞争力偏弱,难以应对WTO后过渡期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二是管理粗放,科技含量低、依靠资源要素投入拉动增长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三是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部分老国有建筑企业举步维艰;四是行业整体效益有所下降,企业发展外部环境不宽松;五是创优意识谈薄,安全投入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个别地区出现工程质量滑坡趋势;六是发展不平衡,部分地方领导尚未把建筑业发展摆到议事日程,个别“建筑之乡”停滞不前;七是不少企业对WTO后过渡期最后一年的机遇缺乏紧迫感等。上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期间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深化以企业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和质量品牌战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建立防欠长效机制,治理非法转包挂靠;加大金融、 财政支持和法律援助力度,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不断提升我省建筑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扩大产业规模。到20__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其中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省外、境外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达1/3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0万人,全社会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150万人。

---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

---深化各项改革。重点推进原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水利、交通、电力等行业的施工企业改革,全面完成施工企业改制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优化建筑业结构。形成以二级以上高等级企业为主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合理的企业结构体系。重点培育40家产值超10亿元的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其中10家企业超20亿元。提高产业集中度,10企业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70以上。培育8-15家特级总承包企业,扶持一批具有文秘站网特色的“专、精、新、特”专业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每年争创省优以上工程100项、省级以上文明工地50项。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资源开发为核心,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为基础,以企业家、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拓宽人才培养和评价考核渠道,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激活用人机制。推行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素质。

---提高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工程标准体系,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施城镇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开局年要开门红

20__年是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建筑业“十一五”规划开局年。建筑行业干部职工要提高紧迫感,抢抓机遇,加快改革与发展。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扶持“建筑之乡”更多地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建筑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20__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完成1200亿元,其中资质内建筑企业完成960亿元。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求,今年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深化改革,推动建筑业实现新跨越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是为了促进建筑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建筑业企业改制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坚定信心,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改革,全面完成省政府18号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要以省属国有企业和交通、水利、信息等行业企业改革为重点,通过中外合资、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省外、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已改制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经营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建筑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面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

优化企业结构。坚持质量并举,注重质的提升,鼓励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做专做精专业企业,优化企业结构。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晋升特级,扶持成长性好、扩张力强、拓展省外市场成效显著的企业晋升一级,今年争取晋升特级企业2-3家,晋升一级企业20-30家,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合理结构体系。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进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总承包相关工程业务的探索,鼓励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型施工企业要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引导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部分较弱的二级企业联合重组,促进各类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引导强势企业强强联合,对弱小企业采用购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尽快形成强势板块。要根据建筑业分工不断细化的趋势,以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为标准,选择一批专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继续重点培育隧道、矿山、石雕、仿古和防腐保温等在全国有知名度的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房屋建筑类企业与市政、交通、路桥等专业企业相互参股、渗透或结成战略伙伴,进一步增强专业施工能力。

转变增长方式。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经营机制。要强化集约经营意识,依靠提高科技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加快技术创新,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筑业特别是勘察设计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优势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发展战略,不断引进应用先进施工技术和机械设备、先进施工管理方法,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提升技术实力和参与市场竞争水平。引导企业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一业为主,前伸后延,多元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房地产业、建材业等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技术创新、集约经营、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努力提高利润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建筑业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拓展转变。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省外境外市场

适时调整市场布局。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要在巩固、扩大省内市场份额基础上,着力提高省外、境外市场开拓的广度和深度,为“十一五”乃至更长时间拓展我省建筑业生存空间寻求市场支撑。要继续巩固粤、赣、鄂、京、沪等市场,同时要加快天津等环勃海经济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能源基地等国家重点建设市场的占领。省厅将全力支持我省企业进入这些有具大潜力的市场。

整合资源优势拓展市场。要按照“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厅驻外办事处为依托,把闽籍建筑企业的资金、技术、施工能力和劳动力等多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形成我省建筑业的优势资源,联手拓展省外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闽籍企业在部分省市区规模偏小、品牌不响、过于分散的状况。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发展境外工程承包纳入建筑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企业营造宽松的跨国经营环境。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促进生产要素突破行业、部门、地区和国界自由流动,让企业靠市场调节来驱动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扩 张。要重视寻找跨国经营的战略合作伙伴。国际工程承包商有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融资能力、技术专利和健全的全球性经营网络,我省企业要抓住国际工程承包商希望与国内大型建筑企业合作开拓中国市场的机会,通过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或以联合投标承包等方式来加强合作,在巩固国内市场地位的同时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要加强企业对外业务的培训指导,帮助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及时申请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为拓展境外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入闽企业管理。针对目前入闽企业“大牌子、小队伍”,难以监管,对我省建筑市场造成冲击的情况,加强入闽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省里拟出台加强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接工程。切实加强项目标后施工现场监管,杜绝转包、挂靠和出卖资质证书行为。

全面完成清理拖欠工程款任务。20__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最后一年,清欠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一定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以房地产项目的清欠为重点,力争在第三季度之前基本偿清。在完成20__年清欠目标的同时要实现工作重心由清欠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建设诚信机制、推行担保制度,建立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__]9号)精神,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切入点,开展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各地要成立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订招投标文件示范文本,改进材料价格信息,编准编实预算价,推行优质优价。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加强“两场”联动。

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有利于构建合理的行业组织结构,加强劳务管理;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省厅拟出台文秘站网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把劳务企业审批权下放给设区市和“建筑之乡”建设主管部门,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我省建立起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积极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等的劳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争取转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四)推行优质优价,强化工程质量安全

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据地震部门预报,近年我省周边地区地震频发,有向我省地震敏感区域延伸的迹象。鉴于一些地方出现工程质量滑坡的趋势,全省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防震抗震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创建优质工程,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等重要性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对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项目,各级审批和备案部门应当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备案审查等环节提供便捷服务,缩短办理时限。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质所增加费用的计算办法,将优质优价落到实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质优价工程项目监管,建立优质优价项目信用档案,对创优质优价业绩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的重要条件。为鼓励我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每年将评选20—30家创优质工程、信誉好的优秀企业,列入投标省内重点工程预选企业名单,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优先。

改进工程监管方式。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重点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各类开发区等“四个部位”监管。严肃违规项目的查处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多发地区和重大事故企业领导约谈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行业质量安全技术水平。强化防灾抗灾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内容,并依法清除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企业。发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鼓励检测机构到现场直接抽样,引导、督促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质保体系,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检查、检测、验收工作。重点开展混凝土、钢筋连接、脚手架、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临边洞口防护等专项治理。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建房抗震防灾等结构质量安全的指导。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层层分解,跟踪督查落实,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职责,切实将责任制目标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员,以形成全省目标责任制保证体系。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为重点,推进企业建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逐步提高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一级以上企业应积极开展ISO9000质量等体系论证。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大力开展建筑施工标准化活动。要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建立一个平台(网络),两大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为突破点,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开展银企合作和法律援助,支持企业发展

积极开展银企合作。资金是企业发展生产、拓展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当前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省厅已同中国建设银行文秘站网分行签署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有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强银企合作,争取好的银行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银行业要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的良好前景,来认识投资建筑企业的价值,通过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达到互利共赢。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工程担保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通过经济杠杆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守信者得偿酬,失信者受惩罚”,能有效地解决市场信用关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建立以专业担保为主体,行业自保、企业互保为补充的工程担保体系,培育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对诚信记录好、信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可选择企业内部自保或企业互保等担保方式,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今年着重抓好厦门等城市的试点,以点带面,然后在有条件地市逐步推开。

加强政策法律援助。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工 程建设中经济纠纷明显增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__]6号)为契机,开展对“阴阳合同”的专项治理,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合法性监督,推行招标文件法律意见书制度。鼓励建筑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或成立法律顾问机构。省厅已成立建设专业行业法律服务团,为我省建筑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切实维护我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厅拟将综合实力强的建筑企业列为重点法律服务单位,对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政策法律顾问,并于4至5月份赴省外为开拓省外市场的建筑企业服务。

(六)推进科技进步,提升行业竞争力

提升科技含量。继续开展科技示范工程,重点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精心组织现有示范工程,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计划,带动本单位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夯实建筑业科技管理基础,加强建筑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依托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及时将施工中形成的成熟工艺总结形成具有自主产权的施工工法。积极创新节约型项目管理,通过节水、节电、节材和节地等措施,减少施工能耗。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壮大建筑人才队伍。在行业科技进步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人。一个企业不仅要有高人一着的决策者和先人一步的领跑者,还应有一大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通法律的经营管理者、能够了解和掌握先进技术的技术人才。要通过举办专题论坛、企业家峰会等形式,促进全行业精英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要把专业技术人才放到工程承包及施工第一线去锻炼成长,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在实践中创新能力。

重视熟练工人和中高级技工教育培训。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建筑农民工”改变成现代产业工人。要建立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物质激励机制和评优评先的精神激励机制,倡导“人本主义”管理模式的企业文化认同机制及以培训、考察、学习为手段的职工学习奖励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活的企业人力资源。

(七)创新管理机制,改善市场环境

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研究制订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要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并建立企业不良记录统一对外披露机制,让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信用差的企业受到制裁。

完善审批机制。加强厅政务中心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有关个人提供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审核和批准等一条龙服务。丰富“绿色通道”的审批内容,更好地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骨干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省厅拟赋予厅驻外办更多的职能,延伸驻外办的服务范围,为闽籍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0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

(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

(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既有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监控设施改造,并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

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既有居住建筑属于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性质的,改造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原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分散业主的,由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属于政府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居住建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和组织安装。

中央在京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居住建筑,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工作方案。改造工作方案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制定,并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改造工作方案应当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用中注意节电、节水、节能。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重点公共建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能耗计量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管理运行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并做好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管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并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水质,并在非供暖季,对供热系统实施充水保养。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畅通供热计量投诉、举报渠道,对用户反映的供热计量意见,及时受理和处理;发现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应当督促供热单位及时整改,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民用建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世界范围内石油、煤炭、天然气三种传统能源日趋枯竭,人类将不得不转向成本较高的生物能、水利、地热、风力、太阳能和核能,而我国的能源问题更加严重。我国能源发展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①人均能源拥有量、储备量低;

②能源结构依然以煤为主,约占75%。全国年耗煤量已超过13亿吨;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1

二、明确全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每年递增20%以上;企业外出施工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65%以上。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创新步伐,增强建筑业发展活力

(一)努力做大做强建筑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支持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实行规费减免政策。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争取在3年内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级资质企业1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5家以上,培育出多个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品牌企业。重点支持我市现有专业承包企业(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防腐保温、防水等专业公司)向专、精、尖、特方向发展,努力培育一批优势企业,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大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建筑业技术进步要以标准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为基础,以科学组织管理为手段,以建设项目为载体,广泛推广应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要大力发展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建筑,鼓励采用环保和节能建筑材料,禁止使用淘汰产品。要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提高工业化生产比重和施工机械化水平,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加快发展劳务分包企业。要加快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鼓励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市场竞争力弱的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劳务分包企业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合法分包劳务作业工程时,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免。

四、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

(一)加快实施人才战略。要积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交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的新机制。我市辖区内的院校要适应建筑业发展需求,开设相关专业,大力培养高级技工人才。要建立建筑业人才库,培养和引进一批建筑业经济管理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工程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涉外建筑经济人才。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人才培训基金,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确保企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管理,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建造师)。

(二)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我市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人事、劳动部门会同建工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先推荐申报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开展各种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五、大力实施“外出兴业”战略

“外出兴业”是我市建筑业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是做大做强建筑业的必由之路。要围绕“立足山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思路,以宣传发动、政策扶持和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为手段,积极开拓外埠市场。采取跨产业、跨行业联合,加快资源的整合,形成集中优势力量,尽快实现成建制、大规模外出施工、劳务输出的新局面。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企业外出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对外出施工队伍的管理和跟踪服务,在为外出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协调关系、培训人员方面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要建立建筑业企业“外出兴业”激励政策,对外出施工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评先树优和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考虑,并利用好招标投标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外出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让外出施工企业得到实惠。

六、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对企业的业绩考评,对信誉优良、业绩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度的激励政策。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违法劳务分包、非法劳动用工等行为,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班奖”、“泰山杯”等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在工程概算中计提安全生产相关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严格依法查处,鼓励企业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逐步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提升装饰行业“工厂化”、“集成化”生产水平。推行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枣庄市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逐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全市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综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改、经贸、外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工商、国土资源、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订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建筑业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为建筑业“树品牌、拓市场、扩影响”打好基础。

(二)改善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在贷款和出具担保函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承揽重大项目提供方便。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优、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应适当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要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市场和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中小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承接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三)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做到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利有制约,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定期调度、考评各镇街、各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解决,推动全市建筑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八、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奖励政策

(一)对“夺杯创优”企业的奖励。凡滕州市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包创“*班奖”、“国优工程”奖的项目,奖励施工企业10万元;独立设计创部级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设计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获部级工法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部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奖励施工企业3万元;独立承包创省级优质工程(如泰山杯)、省级安全文明示范(样板)工地的项目,奖励施工企业2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企业1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2

建筑物通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一般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建筑物按用途可分为三类:民用建筑是指供家庭或个人较长时期居住使用的建筑,又可分为住宅和集体宿舍两类。(住宅分为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和别墅。集体宿舍分为单身职工和学生宿舍);工业建筑,指供工业生产使用或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如厂房、仓库等;农业建筑,指供农业生产使用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筑,如料仓、养殖场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其质量形成的过程,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要坚持事前控制,防范于未然,把质量问题摆在首位。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问题

部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不断的将工程建设转包给多人,这样就造成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能够实行建筑施工安全文件,使得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问题得不到控制。其次,工程管理负责人比较忽视施工安全问题,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没能够把施工安全作为重点,没有认识到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安全监管不强。有的管理人员只是把安全生产挂在嘴边,而在实际中却没有真正落实。再有,相关部门建立的安全机制不够充分;虽然有施工安全体系,但是却起不到作用,使得安全工作无法进行下去。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实际中,经济承包合同中也没有逐个的落实安全指标。

2、质量问题

(1)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方面。大部分质量管理上的不合格项和实物质量不合格的出现都与职责不落实密切相关。对分承包队伍的评价选择和管理不能满足实现质量目标的需要。对劳务分承包队伍的评价大多只停留在其所持证件的验证,忽视对其实际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考察。

(2)政府监管方面。验收作为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最初由政府监管部门把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质量由业丰l负责,开发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一些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力,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3)建材产品的质量问题。近年来,部分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受工程成本和预算结算方式的影响,一些施工企业只能靠自身的努力来消化涨价成本,因此,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

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

1、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1)强化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建筑施工企业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就是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加强这些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不但能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更能体现施工企业的整体索质和综合水平。另外。强化协作单位的管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和有效管理的重要因素。因此。施工单位需要做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树立质量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2)禁止挂靠施工。从招投标开始,严格审查承建资格,不准超范围施工;政府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是挂靠、私自分包的工程经查出,坚决严肃查处;开展群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3)强化新技术推广。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现在重点推出的各项新技术。如地基与基础工程新技术、混凝土与钢筋施工新技术等,都是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鼓励建设施工企业更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进行施工。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施工水平,提高控制和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

(4)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与管理人员日常工资挂钩,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或安全管理不善,按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表》的内容,给予工资浮动。

(5)严格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常出现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这些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对这些隐蔽工程切实的进行成熟的、科学的管理,加强工程管理者的监督和监理力度,才能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工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等,要有创新和特色。抓好关键部位施工,越是人们不常去的地方,或者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既是施工难点,又是检查的重点,更应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3

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产值的日益膨胀,对劳务层作业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建筑业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程度高,从而使农村劳动力成建制地转移到该行业中,形成建筑业目前的低档次、高复杂、高难度的社会痼疾。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没有依法成立的企业或组织,进城务工的民工就难以获得合法的收入,集体上访事件就不可避免,社会稳定就难以维持,建筑市场秩序也就不可能规范。作为劳务密集型的建筑行业,90%以上的劳务产值由民工承担,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企业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

国家鼓励多渠道建立劳务企业。通过多渠道建立劳务企业,将分散的农民工吸纳到劳务企业统一管理,使企业配备相对稳固的自有施工队伍,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又将农民工有组织地纳入了社会劳动保障体系,提高了农民工抗风险的能力。但是,自建设部在2005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131号)以来,规范有序的劳务市场迟迟不能够建立起来,劳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很不理想,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部的预期。为了建筑业劳务公司的发展,应从管理体制和市场的角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建筑业劳务人员现状分析

建筑业劳务人员目前的现状为:劳务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大都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他们的劳务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作业队伍规模普遍较小,而且人员流动性大,作业队伍不稳定;劳动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安全意识差; 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不发、克扣、拖欠工资等现象较为严重,劳资纠纷经常发生;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难以落实,现在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建筑业劳务企业现状分析

建筑劳务型企业与一般服务性劳务行业的不同点在于:粗放型、规模型、密集型和高危型。一大批农村务工人员,昨天放下锄头,今天就有可能参与高空施工作业。虽然他们有的是力气,但难免严重缺少安全生产的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和操作规程知识。所以,他们需要进行大量的岗位技术培训,需要时间进行实践和锻炼。作为一个纯劳务企业,除了必须缴纳正常企业应纳的各种基金、税金、规费外,还必须支付一笔可观的培训教育费或企业管理费,而其收入部分仅仅是每个劳动者的劳务费,企业利润就难以实现了。所以,要鼓励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政府就必须用市场调节的手段,宏观调控其税收政策,使建筑业劳务企业自然而然地发展并壮大。

三、建筑劳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质层次划分不尽合理

有关部门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标准不合理,是制约劳务企业加速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因素。

通过对进京564家劳务企业调研,一级劳务企业达到81.6%,二级企业占2.6%,不分级企业占15.8%,呈现为倒金字塔形;而根据北京市建委发表的数据,2006年在北京施工总承包企业的850家中,特级企业12家,占1.4%;一级企业136家,占16%;二级企业277家,占32.6%;三级企业425家,占50%,呈现正金字塔规律。

调研情况充分反映,在劳务企业资质颁布实施6年以来,由于劳务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目前,国家建设部2001年颁发执行的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已经不符合劳务企业发展,不利于促进劳务企业进一步加快发展,也难以区别劳务企业优劣和实力,应研究提高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强化资质管理,促进劳务企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监管不到位

创办建筑业劳务企业的“门槛”并不算高,在木工、砌筑、抹灰等13个专业类别中,注册金要求最高的50万元以上,最低的只有10万元。根据注册标准,只要有营业执照、30个上岗证、30万的注册资金就可以申请办一个单项的劳务分包公司,对劳务公司是否拥有办公场所、是否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科室人员,是否应为农民工提供维权事务等,没有任何约束。以山东济南为例,大概有100多家劳务公司,其中有技能证的不足30%,90%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没有固定资产,可以说与皮包公司相差无几,根本不可能给工人发工资、买保险、维权、进行技能培训。出了问题处理不了时,劳务公司负责人最后往往一跑了之,增大了劳务纠纷的处理难度。同时,施工单位把工程款付给劳务公司后,就很难约束劳务公司了。但是,按照国家政策,工程出问题首先由总包单位负总责,总包单位对劳务公司又无有效的约束手段,因此,劳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起到了一个为农民工进行职业中介的作用,与国家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税费标准不合理

按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同一项目,总包企业已按工程总额缴了营业税,但作为独立法人的劳务企业,自己还得再按分包总额的3.41%左右缴一次营业税,加上教育费附加,两者要占到大约3.44%的比例。劳务企业本来利润空间就不大,这样一来负担更重,所以大多数是戴着正规劳务企业的帽子,私下里干的仍是“包工头”的活儿。

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政府职责

壮大建筑业劳务企业,加强其监管,政府部门具有责无旁贷的责任。没有建筑劳务企业的法人化,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问题、社会救助保险问题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等问题都较难圆满实现,规范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就难以保证。如何确保我国在三年内真正解决有效禁止“包工头”承揽业务的现象,还有待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广大骨干企业的努力配合。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一是政府部门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建筑劳务企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措施和规定,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宣传建立建筑劳务企业的重要意义,尽最大可能地得到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建立建筑业劳务企业作好宏观决策导向。三是要以骨干企业为重点,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出一套较好的劳务企业新模式。四是要探索建立民工培训基地,把文盲、法盲和科盲在基地进行消化。五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建立到班组,落实到民工队伍中,以提高其组织意识、主人公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五、措施和对策建议

(一)重新修订资质标准

建议参照建设部修订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作法,对现行劳务企业资质进行修订,形成正金字塔型结构。

设立特壹级劳务企业;重新审定现有一级、二级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不分等级标准,可设立三级劳务企业标准;劳务企业一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数量建议合理控制在10%、40%、40%、10%的比例左右;为解决目前劳务企业挂靠严重和人员素质降低及劳动纠纷增多问题,控制劳务企业人数规模过大膨胀是当务之急,建议由各省市建管部门严格控制劳务企业注册、备案人数,大型劳务企业人数规模应控制在2 000人左右;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劳务企业进行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实行升、降级和吊销资质等办法。

(二)政府大力扶持,规范建筑市场

1.为了防止工资拖欠,保证农民工干活之后能够顺利拿到工资,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防护措施费账户等,费用由业主交付。

2.要引导包工头联合组建发展为劳务公司并不断壮大,使之能获得生存的利润空间。

3.加强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结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步规范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使得施工企业在使用劳务公司中获得明显的好处。

(三)理顺相关税收体制

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建设给予税收和资金扶持,促使劳务公司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和储备,让劳务公司养人和用人。

可参照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作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取得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确定所有工程项目按常规由总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再缴纳营业税,较好地解除了劳务企业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企业尤其是无资质“包工头” 申办劳务分包资质的积极性。

(四)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自身培养机制

1.企业以股份制形式联合自身已有良好信誉的包工头组建劳务公司,或有选择地与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实力的劳务公司,组成松散的联合体、行业协会等,长期合作,既稳定了劳务层队伍 ,又规范了用工管理。

2.企业、 总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结合 ,设置合理用工过渡期。

3.劳务公司与技校合作 ,培养技术骨干。

4.劳务公司与劳务输出的地方政府联合招工。

(五)履约保证

由劳务公司向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保证文件。

履约保证是国际土建施工活动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担保人承诺在其委托人不适当履约的情况下代替委托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或原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分为银行担保和公司担保两种。

履约保证通常是有条件的,即一旦总承包单位提出要求,担保人必须立即支付担保金,而不问任何理由或证据。持有履约保证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很方便地在劳务企业严重违约时从中取得补偿。

履约保证不需要劳务企业实际支付资金,不会给企业资金流动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又使总承包企业有了一个可靠的保证,有利于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公司的管理。

(六)实行强制性建筑业工人注册制度

均须对所有在建筑工地亲自进行建筑工作的工人进行注册。注册人员持有一张智能注册证(IC卡),注册证上印有获注册工人的相片,其注册工种、类别和有效期等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储于注册证的芯片内。工人在进入建造工地时,须出示智能注册证,经总承建商设置在工地的读证系统查验和核实数据后才可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

智能注册卡可将务工人员身份卡、工资卡、考勤卡、培训卡等合而为一,主要记录了民工个人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工人每天工作的考勤、工资发放的记录以及技能培训等相关台账资料。每个建筑工地将设置一个IC卡终端,然后在建管部门建立起一套信息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如何,工资有没有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怎样,都一一记录在信息平台上。

这些信息化手段为提供可靠的建造业工人数据和进行工人管理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和保障。

推进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努力配合。因此,呼吁政府和主管部门针对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尚未健全、各项工作滞后和劳务分包企业陷入困境的现实,引起高度重视,从政策上、组织上和机制上采取切实措施,全力推进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市场。

参考文献:

[1] 赵荣高.浅谈当今建筑行业的劳务现状与发展[J].企业技术开发,2008,(7):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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