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审计实用13篇

房屋征收审计
房屋征收审计篇1

第二条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根据县政府指派或采取随机抽取征地拆迁补偿评估项目、随机选派审计人员、随时实地勘察(双随机一随时)方式,对县本级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进行适时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对象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被拆迁对象、拆迁补偿资金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机构、审计机构等,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范围内各类房屋、地面附着物和附属物的确认、政策落实、拆迁成本、资金筹集和使用、拆迁程序等情况。

(一)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及房屋权属等地上物的确认。评估机构或测量机构等单位在进行现场勘测丈量及房屋权属的确认时,审计机关委派的中介审计机构同时进驻现场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二)征地拆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是审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和合法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拆迁成本审计。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方案等为依据,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拆除回收资金、房屋评估费等费用的情况。

重点检查评估机构、咨询机构等服务单位出具的结论,并提出审计意见。

(四)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以项目单位的财务收支为基础,审查项目单位征地补偿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必要时延伸至被征收人、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审计资料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或中介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及批准性文件;

(三)规划及设计文件;

(四)征收土地公告或征收冻结公告;

(五)征收补偿方案和费用预算;

(六)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安置补偿协议或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

(七)实施单位和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统计表、分户摸底表、收购土地费用统计表、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用统计表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的有关证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八)房屋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土地测绘图、房屋测绘图等;

(九)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和账簿等会计资料;

(十)与拆迁补偿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具体项目需提供的资料,以县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五章中介机构的聘用及服务费用支付

第六条县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评估单位所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应约定聘用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拆迁补偿审计,中介审计机构对拆迁补偿出具审计意见。

第七条县审计机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或者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审计机关与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之间的义务与责任。

房屋征收审计篇2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棚户区改造、路桥改造、地下轨道交通、“三沟一河”综合治理等实施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征收准备工作。

(一)办理征收相关手续。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主动与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接,并按计划安排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申办征收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及时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并向区政府出具行政文书及附属资料。

1.市发改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的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

2.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四至范围。

3.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对征收需求迫切,确需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的,区政府可书面提请市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协调、统一办理。

(二)核发房屋征收通告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区政府在取得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手续后,向市征收办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通告。市征收办在受理区政府申请、审查相关手续并实地踏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快速核发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和《日报》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征收办指导区政府尽快完善、尽快。

市征收办在核发房屋征收通告的同时,制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由区征收办送达有关部门,并负责将回执送返市征收办备案。

(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征收办在办理房屋征收通告时,向市征收办提报关于确定××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明确项目所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数量、条件和要求;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网站《关于参选××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已在我市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征收办书面提报参选申请;报名截止后,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参选机构名单,并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合格参选机构名单、机构基本情况、选定方式和期限等相关事项;当地社区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征收办、区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区征收办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结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已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区征收办应当现场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和征求意见通知,被征收人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向区征收办提出意见。无重大反对意见的,可继续承担房屋评估工作;有重大反对意见的,由市征收办会同区征收办按照上述程序重新选定。

(四)组织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房屋征收通告后,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提报关于招标确定××项目房屋拆除企业的申请,明确项目设置标段数量、参加房屋拆除企业条件和要求;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网站《关于实施××项目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的通知》,已在我市登记备案的房屋拆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征收办书面提报招投标申请;报名截止后,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企业名单,并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同时公布招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和投标书编制要求等事宜;合格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区征收办;市征收办、区征收办和项目提报单位共同确定标底,组织合格投标企业现场招投标;合格投标企业现场抽签确定本企业投标标段,同一标段内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价的为该标段中标企业。区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区征收办对中标结果存档,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中标结果。

(五)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通告后,区征收办应当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征收办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并处理。

对需在年内实施房屋征收但尚未纳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或项目提报单位向市征收办书面提报房屋征收申请,市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论证项目征收法定条件。论证通过后,市征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区政府按照上述程序申办相关征收手续。

二、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精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做细、做实、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补助奖励、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户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其中,合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户型、面积是征收补偿方案的核心内容,区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明确并落实到位。

(二)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应当将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前抄送给市发改、财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市征收和市驻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召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就项目性质和征收范围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产权调换房屋是否落实、补助奖励标准是否合适、被征收人能否接受等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区政府应当形成论证决议,报市征收办备案审核后公布。

(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全文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日报》征求意见通知(同时明确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公布方式、地点及时间等),征求公众意见。区征收办应当指定专人(至少2人)在征收现场办公室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市征收办和区监察部门现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予以监督。

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征求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意向,并由区政府组织区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派出所等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征收办和区局负责指导、监督。

(四)测算并存储征收补偿资金。区征收办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报市征收办和市财政部门;市征收办依据区征收办提报的征收补偿资金测算及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确定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市征收办确定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按时足额存入市征收办征收补偿专户。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区征收办根据收集整理的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

对旧城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布后,区政府应当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

三、依法行政,严格程序,及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各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区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综合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视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规避方案及应急预案;市征收办综合评价后报市局、市维稳办备案。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源落实。区政府根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并将征收安置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易地产权调换证明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

(三)补偿资金存储足额到位。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上述条件具备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日报》公告。

四、深入动员,公平补偿,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一)召开征收动员大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征收动员大会。市征收办和区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参加。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上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签字;被征收人本人应当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如被征收人本人不能到场签字,需加盖名章并按指纹。区征收办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

房屋征收审计篇3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房屋征收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房屋征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并启用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

第七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别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认定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落实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做好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资金预算、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补助和奖励等。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委员会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主办单位、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应房屋征收冻结通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自冻结通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公告之日止,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

(四)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章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

(五)财政部门书面确认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在满足房屋征收条件后,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1000人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公告应同时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

房屋征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建设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动员会、咨询会、答疑会等形式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讲解工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公告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房产登记交易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房屋征收审计篇4

二是房屋拆迁工程契税征收工作有待加强。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逐渐提高,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旧房动迁时,被动迁的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到开发建设部门(单位),其行为属于先买房后拆料,根据规定,应按实际支付给动迁户的动迁安置补偿费为计税依据,由开发建设部门(单位)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目前契税源头控税的触角还没有触及到城市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部门,使契税征收机构无法掌握旧房动迁的规划和工程进展信息。而旧房动迁工程时点性较强,一旦动迁工程实施或完成以后,旧房动迁量和动迁安置补偿费基础资料很难收集齐全,使契税征收机构无法核定计税依据,造成旧房动迁契税征收工作举步维艰,出现了国家税款流失问题。

三是国土部门对违章用地的稽查结果尚未纳入契税征管范畴。违章用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用地单位不办理征地手续,违法用地;另一方面,用地单位办理了征地手续,但在后续的实际操作中,无意或故意超规划多用地。国土部门稽查机构在处理违章用地案件,补办征地(用地)手续并进行处罚时,时常忽略补征契税问题,没有将违章用地案件信息及时传送给契税征收机构,使契税征收工作出现盲区。

四是契税征收中附带税种的征收管理体制仍未理顺。根据规定,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附带税种主要有:一是对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征收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二是对政府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按每件五元计征的印花税;三是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四是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契税征收机构尚无上述税种征收职能,且契税征收具有一次性的特点,纳税人缴完契税以后,整个纳税环节就执行完毕,将不再受其他税种征收管理机构的制约。契税征收机构在征收契税时不能或难以及时征收契税附带的税种,势必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

五是办证机关及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目前,契税征收机构分别在土地、房产部门的办证大厅建立了契税征收窗口,源头控税机制已初具规模。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表现为:个别行政审批部门存在本位主义,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未按规定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对待审批件的完税情况审核不严,以证控税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跑件”问题;有些行政审批部门缺乏合作精神,不向契税征收机构定期传送批件办理信息,使征收机构不能全面掌握办件的整体情况,源头控税机制落实不全面;此外,个别办证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私自办理未完税的审批项目,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对契税征收工作的认识。契税已从过去的小税种,逐渐增量为一个大中型税种,且收入额度将逐年增长。作为一项地方财政收入,其必将对提高地方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地方政府可将契税作为扩大税源、提高地方经济增长率的一个突破口,带动耕地占用税,乃至其他税种征收收入的增长,实现地方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源头控税机制,防止税款流失。契税的征收需要国土、房产、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因此,在原有契税征税窗口基础上,地方政府要协助契税征收机构在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部门建立契税征收窗口,或建立委托机制,建立全方位的源头控税体系,严格落实“先税后证”、“以证控税”政策,实现源头控税的长效机制;房产和物价部门要组织联合调查、测算,定期公布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规范交易秩序和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税务部门应抓住当前契税征收机构转换职能这一契机,适时调整契税征收机构的税种征收范围,赋予契税征收机构征收契税附带税种的职能,从根本上解决契税征收中的跑冒滴漏问题。

三是加挂“先税后证”程序,增强技术监控手段。目前,国土、房产、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过程均实现了计算机管理,配备了相应的审批管理软件。在各行政审批部门办证软件中加挂“先税后证”监控程序,可以保证一个待审批项目计算机数据,在未正确体现缴纳契税金额的情况下,就无法进行项目签批或输出打印审批证件,达到杜绝人为干预的目的,有效遏止“跑件”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个别办证人员私自办理未完税审批项目,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

四是强化协税护税管理,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地方政府要从增加地方收入的角度出发,及时制定出台有关协税护税的规定,规范税务部门与协税护税部门之间的关系;批件审批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送批件核发信息,保证契税征收机构全面掌握税源征缴入库情况;综合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协税护税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落实监督奖惩机制,促进契税征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法宣传和对各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对于特殊的税收政策,如金融系统以资抵债资产缴纳契税等规定,可以定向召开专门的税法宣讲会议,使广大纳税人税收政策清晰,纳税意识自觉,充分认识到纳税光荣、漏税可耻、偷税抗税违法的实际含义。

三、对契税征收管理的审计对策

一是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全面审计,首先要将审计工作落脚点放在契税的应收尽收审计上,审查应交契税是否足额征收,漏缴契税是否及时补交;其次是监督契税附带税种的是否及时征收,审查契税征收机构是否赋予或履行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征收职能;第三是对契税征收机构已征税款应缴尽缴的审计,针对契税征收的特点,搞好契税税款集中户审计,审查集中户中的税款是否及时缴入国库,有无延压税款问题,或用税款集中户人为调节收入进度问题。

在此基础上,针对契税征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将审计重点放在征收环节尚未完善的金融系统以资抵债资产契税征收、旧房动迁工程契税征收和国土稽查案件契税补缴方面。同时,还要重点关注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和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征收印花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促进契税征收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房屋征收审计篇5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业主更主要职责是在融资基础上切实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具体改造工作可委托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改造项还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道路市政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以下分别从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如何加强监管进行分析。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监管总的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独立核算,改造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

一、征收补偿资金监管

征收补偿资金可以借助监管银行在资金支付上的优势进行监管支付。对未设立个人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信托公司、资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了确保资金能准确支付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具有个人结算功能的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以下简称委托银行)。

为了明确征收补偿各方监管责任,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委托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管责任及监管要求。实施单位按照签约合同的一定规模,按批次向项目业主申请资金。项目业主组按照一定比例对征收补偿情况进行抽查,并重点检查被征收补偿对象是否在花名册中、合同有无重复签订、有无重复领取、并对一户一档的项目档案资料如产权证、国土证等进行抽审、对补偿标准进行确认、对合同金额进行复核等,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真实、准确、合规。委托银行负责对实施单位申请支付的征收补偿款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管要求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确保每笔资金真实、准确支付至被征收单位账上,征收补偿款不允许以现金进行支付。实施单位支付征收补偿款后及时到项目业主报账,项目业主才能安排拨付下一批次征收补偿资金。

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应提供要件包括:区政府签章的项目花名册、征收决定(模拟搬迁公告)(征地拆迁公告)、经备案的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合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及监管银行对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均加盖公章)、货币补偿资金明细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明细表。

日常申请征收补偿资金应提供要件包括:补偿安置合同、征收补偿资金申请表、区政府及监管银行对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均加盖公章)、货币补偿资金明细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明细表。

征收补偿资金报账应提供要件包括:征收补偿资金已付款明细清单、实施单位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如补偿给个人的提供个人签收相关资料、银行对账单。

二、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监管

实施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方案(含分项目进度计划、总体资金计划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后组织建设。

为了确保工程投资不超概算,建议工程价款的支付原则为根据总体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计划按节点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总体项目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体项目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完毕且竣工资料备案完成后支付至总体项目结算价的90%,政府投资项目经成都市审计局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体项目最终审计结算价的95%,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实施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公建配套及安置房建设项目最终价款以成都市审计局审计金额为准。

对于实施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业主将进行逐笔审核。对于包工包料工程允许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对于纯施工不包括材料采购的不予以安排工程预付款。

工程款应提供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采取比选等其它办法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单位出具的收据或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监理公司意见的工程计量计价报表(如已竣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实施单位内部审核资料后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

材料款应提供要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按规定不需要采取招投标的,可不要求)、材料采购合同、货到后的入库单(按采购合同的分期付款条款规定执行)、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实施单位内部审核资料后向收款人开立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要确保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

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等期间费用款、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款等应提供要件包括:设计咨询及购买等合同、收款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实施单位内部审批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必须与项目进度匹配,为了加强对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资金支付审核,可以引入中介造价机构对公建配套及安置房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中介造价机构则应该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选取。实施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应经中介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项目业主才能予以支付,确保工程款不超拨。

三、项目完工财务决算

参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委托实施的,项目财务决算可由实施单位完成,项目业主发生的改造项目前期费用(如可研费用、造价费用等)及利息等会计核算账目,由项目业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实施单位统一核算管理并纳入决算。

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安置房及公建配套建设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23号令)实行必审制,改造项目财务决算可由实施单位报送成都市审计局审计,成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作为最终和实施单位结算、付款的依据。

为了明确监管责任,在项目具体实施中,项目业主应对具体的改造项目制定资金监管办法,对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的具体要求、监管流程、财务决算等进行明确,同时设定标准格式的支付审批表、定期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房屋征收审计篇6

二、征收窗口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税收的纳税申报

(二)审核确认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税款征收、解缴

(四)开具销售发票

(五)负责收集传递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有关纳税信息

(六)建立纳税人档案,保存征管资料

三、实行房地产税收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

我市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的征收管理采取与房产、土地部门联合控管、“先税后证”的征管方式。即房地产权属承受者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各税后,凭契税完税凭证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房产、土地部门凭房地产权属承受者出具的契税完税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房屋、土地证照。

征收窗口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连网、沟通信息,每月获取我市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划拨、拍卖以及房屋权属变更情况等信息,坚决避免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相关税收的流失。

四、规范征管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认定

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

1、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认定。20__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3、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根据《凌海市地方税务局、凌海市财政局、凌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凌海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640元/平方米以下。

4、对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的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税收减免的审核。

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承受的普通住房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认定环节应由纳税人填写认定表经征收窗口的审核人员审核认定签字后办理免税、纳税手续: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进行转让的,填写《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税认定表》,申请并办理免税手续。个人销售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填写《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差额纳税认定表》,申请并办理差额纳税手续。

7、对纳税事项审核认定的时间规定,审核认定由征收窗口具体负责,无法当时确认的事项请示各相关科室,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税款征收解缴

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由征收窗口统一征收,并由窗口分级次入库。

1、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2、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五、销售不动产(转移无形资产)发票的管理。

各征收窗口在受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申报时,应要求纳税人报送原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复印件做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报,否则不予受理。

凡是房地产权属转移需开具的发票,全部由征收窗口管理。

(一)存量房屋权属转移需开具的发票由征收窗口统一填开。

(二)增量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由征收窗口实行限量发放。房屋开发单位从征收窗口领取发票时,需由税收管理员签字,经征收单位领导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房屋开发单位应将发票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分别报送税收管理员与征收窗口。税收管理员及征收窗口应及时对发票的开具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比对,对欠缴房地产相关各税的纳税人,征收窗口可停止供应发票。

六、建立和完善 档案管理制度

各征收窗口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的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及时整理、收集房地产税收相关信息,实行规范化和档案化管理,为纳税户建立档案,一户一档。并每月将土地、房产的交易、纳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市局的有关部门。

七、加强对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保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农税科。

房屋征收审计篇7

一、关于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征收主体的问题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为开发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不是一个行政区域,开发区管委会也就不算是一级政府。因此,学术界多认为,开发区管委不能作为征收主体,即便是部级开发区也一样。据统计,仅2013年,国务院就批准升级或新设了29家部级的开发区,至2013年,全国部级开发区的数量已上升为200家,其中,东部地区96家,中部地区58家,西部地区46家。各地开发区,特别是部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对各地经济发展贡献巨大。因为开发区一般建于城郊结合部,交通、水电、排污等基础设施薄弱,通过房屋征收而进行公益事业建设不可避免。

因为普遍理解为开发区管委不能做征收主体,各开发区在房屋征收时基本上采取两条变通途径:一,由开发区所处行政区域的县级政府做为征收主体,二,对于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开发区,则由开发区所处区域的市级政府做征收主体。这两个变通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上的征收主体实际上并不参与征收与补偿,而真正从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发区却又只能以受县或市级政府委托的名义,名实不符。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条例设置了众多程序以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使得实际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部门不得不在各个程序上与法律上的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以使后者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这无疑给征收工作人为设置了障碍,不但降低了征收工作效率,而且徒增被征收者的怀疑,格外激化矛盾,造成征收工作的被动。因此,笔者认为,房屋征收主体,应从广义理解市、县级政府的含义,将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纳入征收主体范畴。

二、关于房屋征收中的评估问题

众所周知,土地在房屋的价值中占有较大比重。据笔者了解,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非住宅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在评估中一般会得到考虑。但在在旧城区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房屋实为民房,土地使用权原系宅基地,“农改非”、“村改居”后土地使用权多被视为划拨,因而房屋建筑占地范围外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院子,在房屋价格评估中往往被忽略,理由是划拨土地国家随时有权收回。通常的做法是,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格进行基础性评估,即,评估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一般市场单价,至于各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则套用简单的乘法公式,即该单价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乘积。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经常是评估的市场单价一经公布,户户都能清楚自己房屋的价值,根本不需要送达评估的分户报告。

在城中村中,被征收房屋最大差异在于房屋的占地面积不同、新旧不同,而这两个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有较大影响,特别是房屋的占地面积。此前的拆迁条例及拆迁的评估规定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占地情况在评估时应否考虑,没有做具体规定,由此引发很多案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所以笔者认为,为确保旧城区城中村改造中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公正,城中村房屋的占地面积及新旧程度应当作为评估考虑的重要因素,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显示出房屋的实际价值,并送达被征收人。

三、关于房屋征收中的司法审查问题

房屋征收审计篇8

1、沿街建筑的个人自建门店房、商品房、厂房、行政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收市政配套费。

2、经批准的老镇区沿街建筑的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外)房屋原等量面积部分按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性质分别对照标准减半征收,新增面积、扩建房屋面积按标准全额征收。

三、征收办法

1、市政配套费统一由镇建管所等部门征收,沿街建筑的个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次清,各建设单位在向镇建管部门申办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向建管部门交纳50%以上的规费,建管部门方可发给“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并缴清规费后发给“规划许可证正本”。凡已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发给正本的,也由镇建管所统一征收。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建管所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2、镇建管所收取市政配套费,统一使用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票据由镇建管所向镇财政所负责领取,按照《市非商事票据管理办法》(财综[]15号)进行结报和管理。

3、镇建管所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应全额直接解缴至“镇财政帐户”,并每月向财政所结报征收情况。

4、已在镇建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手续完毕,但尚未缴纳市政配套费的单位,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审计、地税、房管、监察等部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应缴未缴的规费按原规定标准计算。

5、各建房单位或经批准建造私房的个人在向市房管局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出示市政配套费交费凭证和相关依据,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房管所代收补征,镇财政所按规定向房管所拨付征收经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市房管局不得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凡在镇建管所、镇房管所发出交费通知书限期内不按定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7、镇财政、建管、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四、减免范围及审批程序

1、减免范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下列项目可减免部分或全部规费:

⑴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方面的专业用房,公交、环卫、环保、人防、公安、消防、水利、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专用房屋项目(以上均不含营业性用房面积及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⑵中小学教育用房、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建设,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专用房屋建设项目,广播、电视用房建设项目(以上均不含营业性用房面积及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⑶规划审定的居住小区配套用房项目,免缴市政配套费。

⑷高层建筑物,六层(含六层)以下按规定征收,七层至九层减半征收,十层(含十层)以上免缴。

⑸因政府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工程需要,拆除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属集体土地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不执行货币安置政策的),被拆除房屋的单位或负责建设拆迁户安置用房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和安置房建设项目时,按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部分免缴市政配套费,被拆迁面积由镇建管所拆迁办负责将原房屋面积分单位、户登记造册,并附图说明,报镇财政所、建管所备案,以备办理减免时查考。

2、审批程序:

⑴凡属上述减免范围1—4款以及征收标准中第2款涉及的居民个人和单位的修建改造项目,在办理减免手续时应填写《市政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并附报有关依据和资料,按程序规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由申请单位填写后,送镇建管所签署意见,再送镇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建管所等规费部门在收费时予以减免。

⑵凡属上述减免范围第5款的项目,有关单位在办理减免时,应填写《镇市政拆迁安置用房市政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凭拆迁证明及有关资料,经镇拆迁办及建管所审核签署意见,报财政所核实、镇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有关房产开发商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被拆迁房屋单位和个人的规费减免申请。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

1、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市政配套费全额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

2、资金监督:征收监督管理由镇财政所牵头,会同镇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每年组织一次,分别对缴费单位、执收代收单位进行年度会算清交,交费单位不按规定交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征收的,将按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征收审计篇9

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条 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在同一价值时点、相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按照区位不同,市场评估价值下浮10-20%后确定。

(一)征收部门库存房源或国有企业建设的安置房源,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下浮20%结算;

(二)政府市场采购开发企业的安置房源,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下浮10%结算。

第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件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下浮的调换价格购买5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如购房面积超过54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对经审核属困难弱势的群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4(含)平方米的,在城区仅有一处住房的,可享受“暖心房”政策,购买房屋54平方米(含)以内的按17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出部分上浮10%进行结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第五条县征收办协助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房房源进行选定及手续办理。开发企业产权调换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予以备案。

第六条县住建局是产权调换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产权调换房的建设推进、预售审批、质量监管及开发企业提供的产权调换房的回购等工作。产权调换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划、质量和配套设施进行建设。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费用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房票补助。

房票补助是指在县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过程中,以货币补偿的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凭房票自行在县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经申请而享有获得财政补助的政策。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如需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单、身份证明到县征收办领取房票。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县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凭房票享受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15%的房票补助,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给予补助,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全部付清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以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到房屋征收办凭房票按程序办理房票补助。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签约搬迁、被依法或者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内选房的,不享受房票补助政策。

(五)被征收人所享受的房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票补助资金申拨及发放工作。

(六)本意见中的房票补助,仅限于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本人享受,不得转让、买卖以及更换姓名。

(七)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且领取政府房票补助后退房的,需先返还所补助资金后,住建部门(房地产业发展中心)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八)房票补助的办理流程

1.申请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购房后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货币补偿房票补助的房票;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

县征收办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复印2份,一份自存,以备复核,另一份按季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同时,县征收办将汇总明细表报县住建部门。

3.复核

县财政局对县征收办提出的房票补助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申请表、汇总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房票补助拟办意见,呈报县政府批准。

4.公示

县征收办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5.支付

经公示期满后,由县征收办申请,县财政局将房票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征收办,由县征收办负责支付给申请人。

6.已办理房票补助退回

申请退房的,应向县征收办申请退回房票补助,由县征收办出具房票补助退回证明,县房地产业发展中心办理商品房退房手续。

第九条对于享受城区征收补偿最低保障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选择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被征收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不含提前搬迁奖励金额),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已享受本办法中15%房票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泗政发〔2016〕136号)文件中2%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征收过程中,应接受各方面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监督;县审计局应加强审计监督。

房屋征收审计篇10

C.国有企业的利益

D.政府部门的各自利益

[答案]A

2.国家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的行为称为()。

A.征收

B.拆迁

C.征用

D.安置

[答案]C

3.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度。

A.外部审计

B.委员会评审

C.专家评审

D.内部会审

[答案]D

4.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同时报国务院()。

A.批准

B.审核

C.审查

D.备案

[答案]D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5.无论单位或个人因从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时,都要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市县人民政府

D.乡镇人民政府

[答案]C

6.拆除代管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并办理证据保全。

A.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B.双方协商一致

C.上级部门批准

D.公证机关公证

[答案]D拆除代管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拆除代管房屋是必须进行公证的,而其他房屋只是要求可以办理公证。

7.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里的菜地是指()。

A.城市郊区两年内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B.供自己食用,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菜地和鱼塘

C.城市郊区累计三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D.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答案]D

8.土地补偿费用归被征收土地的()所有。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B.土地所有权人

C.土地使用权人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土地补偿费用归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9.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

A.房屋的使用权人

B.房屋的承租人

C.房屋的所有权人

D.房屋的抵押权人

[答案]C

1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被拆房屋的()为依据,按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A.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B.重置价格

C.市场价格结合成新

D.市场价格

[答案]D1.将建设用地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是按()来划分的。

A.所有权

B.服务的产业类型

C.生产规模或总投资额的大小

D.用途

2.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报()批准划拨。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3.集体所有的土地()。

A.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B.绝对不可以出让

C.可以直接有偿出让

D.其使用权可以永久性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4.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天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A.30

B.45

C.60

房屋征收审计篇11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应坚持“安置先行、异地集中统一安置”的原则,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主要职责

第四条投资人作为项目业主和拆迁人,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经营用地征地红线图、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间要求。

(二)负责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负责制作调查摸底表格和房屋拆迁协议格式合同。

(四)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需拆迁城市房屋进行分类分户评估;对村民房屋进行测算;对村民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对需要进行分户评估的,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抽签。

(五)组织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及时参与实物量调查。

(六)督促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专业测量队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和测量成果。

(七)按照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

(八)负责为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拆迁户提供安置房;为需要过渡安置的被拆迁户提供过渡房;参与村民安置区选址。

(九)督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

第五条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乡、村、组(主管单位、社区、街道)相关人员及被拆迁人参与实物量调查,确保实物量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组织“三榜”公布并组织对“三榜”公布后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二)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开展国有土地收回工作。

(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负责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选择抽签。

(四)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评估测算结果与乡、村、组和被拆迁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报批。

(五)负责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安置工作。

(六)按投资人(业主)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和经营合同按时兑现。

(七)负责协调督促杆线管网产权单位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迁移”的原则,及时完成杆线管网拆迁工作。

(八)做好群众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安置与村(居)民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及时完成安置区规划选址及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鉴定。

第七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组织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负责城市房屋产权确认;督促房屋测量队及时参加实物量调查。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牵头组织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工作;及时调处土地纠纷;制定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拟定国有土地收回方案,并依法收回;及时做好土地报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建房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检查及拆除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县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工作经费等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身份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第四章委托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委托范围:投资人(业主)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绘制征地地块红线图,作为委托征地拆迁的范围。县征拆办必须按征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因实际需要,个别边角余地需多征的,须征得投资人(业主)的认可。

第十四条委托方式:投资人(业主)依据征地地块红线图,书面委托县征拆办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3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12〕19号)等规定执行。严格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三公开”(公开征地拆迁安置法规政策、公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公开征地拆迁安置完成时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六章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实施准备

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投资人(业主)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实物量调查认定

(一)实物量调查职责分工:县征拆办牵头组织实物量调查工作,县征拆办、县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负责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房屋建设年代的调查、登记,房屋专业测量队负责被调查房屋的测绘及面积认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及需要评估测算的附属物、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拍照。各方对各自调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征地实物量的调查认定程序:县征拆办组织被征地相关人员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现场确认征用宗地地类分块面积,清点登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现场签字认定,作为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三)房屋拆迁实物量调查认定程序: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被拆迁人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及房屋测量队参与,实地开展入户调查、测绘、登记工作;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及被拆迁人对调查情况现场签字确认;县征拆办汇总后送投资人审核,组织“三榜”公布,每榜公布5天;对反映的情况,由县征拆办组织参与实物量调查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在第三榜公布表上加盖公章,附相关佐证资料,由县征拆办报送给投资人(业主),评估机构和房屋测量队将丈量、测绘结果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给投资人(业主);投资人(业主)汇总加盖公章后交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测算

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分类分户评估、测算,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和测算结果,作为计算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经费计算及认定

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测算结果,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逐项逐户计算补偿经费、奖励经费,汇总后由投资人与县征拆办签订区段征地拆迁委托认定书。

第二十条实施征地拆迁

(一)协议签订。县征拆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调查认定的实物量,与被征地的乡、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户一档),分批次送投资人(业主)审核。

(二)拆迁腾地。县征拆办根据土地征收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组织拆迁腾地,按时向投资人(业主)交地,交地必须达到整块无间隙、无遗留问题的标准。对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和虽已签订协议但不按协议履行的,由县征拆办依法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强制征地拆迁腾地,强制拆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三)腾地验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的地块,县征拆办及时向投资人(业主)交地,投资人(业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腾地交地验收单,作为计算县征拆办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资料归档。县征拆办对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资料,按照分类分项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成册,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步,作为项目审计的必备资料,做到及时、真实、完整、齐全,妥善管理,同时交一份给投资人(业主)备查。

第七章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

(一)居民拆迁安置面积和对象由县征拆办、县房产、建设、国土部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造册登记,投资人(业主)审核认定后,抄送县房产、规划部门备案。

(二)村民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2〕19号)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对象由县征拆办审核造册,经公安户籍部门、投资人(业主)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置区选址

居民安置区选址由投资人(业主)提出选址建议意见,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土地报批;村民安置区选址由县征拆办提出选址建议意见,投资人(业主)审核确认安置对象及安置面积,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土地报批。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落实

(一)居民安置区由投资人(业主)委托县征拆办牵头实施安置房建设,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安置房的分配落实工作。

(二)按怀政办发〔2012〕19号文件实行统规新建的村民安置区,投资人(业主)完成“三通一平”后,交县征拆办负责建设安置房并落实安置工作。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由县征拆办凭征地补偿资料,分项目、分地块、分批次报投资人(业主)审批拨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征拆办凭区段房屋拆迁委托认定书及拆迁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分批次报投资人审核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严格按核定的总额由县征拆办包干使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需作特殊处理的,由县征拆办报县人民政府或投资人(业主)研究,明确经费渠道。

第二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4500元/亩核定,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经费(含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国有土地工作经费)按3000元/亩核定,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10元/m2核定,如县征拆办按投资人(业主)确定的时间完成拆迁任务的另外奖励l0元/m2。工作经费由县征拆办包干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各种补贴、补助,区、乡、村(社区、街道、单位)工作协调费,以及个别问题的特殊处理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经费由县征拆办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料和工作进度分批次与投资人(业主)结算。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征拆办与投资人(业主)协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不可预见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值的4%拨付给县征拆办,用于解决实物量漏项及征拆过程殊问题的处理。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投资人(业主)协商。

第二十八条在经费管理中未明确的,由县征拆办与投资人(业主)协商解决。

第九章行政问责

房屋征收审计篇12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各种财政筹资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房屋征迁如火如荼,当前在土地房屋征迁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征迁办法也先后作了修改,如2010年12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2011年修订颁布的、目前有效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源于财政税收,项目运作要求规范严格、必须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等,应不断总结问题和完善相关制度。

1、存在的问题

1.1 征迁程序不尽合法合规。如征迁审批手续未办理即提前开征、公示期太短、征迁物认证手续不严密、执行规定不统一(过于灵活)、监管不到位等。对于不动产(主要是各类田地、房屋等)产权证明缺失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也通过不当方式给予认赔安置、补偿。

1.2 弄虚作假虚报被征地面积、拆迁房屋面积、地上地下拆迁物及设备等。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中普遍存在虚报、多报果林、坟墓、构筑物、生产设备等,甚至虚构房屋古建筑、伪造证件、图纸及相关证明以冒领安置补偿款和奖励金,想方设法多占国家征迁补偿费。

1.3 未严格执行补偿方案、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水田、林地、果林、荒地以及房屋按结构、成新、装修等分不同的补偿标准,如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本应参照地方政府的基准级别地价划分界定,但集体或个人为某私利,往往出现擅自提高标准、参照不可比地段的高地价,甚至对临时搭盖也等同于有产权证的房屋申报安置补偿,引起公众极大不满及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1.4 易地安置房的建设存在搭车商品房,安置房的代建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拆迁安置房建设本应根据实际需要核定拟建规模范围,但因代建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的某些利益团伙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造成规划安置区域土地面积和安置面积都大大超过被征迁所需安置的面积,即搭车开发了商业性质的房地产、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

1.5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混乱。按规定征迁协议、证明材料确认、补偿费的核发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被征迁人一户一卡、拆迁指挥部财务出纳印鉴分开管理,但实际情况却是允许一人代多户签收、印鉴管理混乱、收支钱账不符甚至上下级账目也不符。

1.6 征迁安置建筑物的评估问题。被拆迁人为了多的补偿款,勾结中介机构对厂房、设备等需中介评估的被拆迁物多采取超市场价溢价多估以期利益分成,评估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流失。中介机构的工作缺乏自律和有效地监管也是原因之一。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形象、赶进度,在没正式拿到用地批文或征地许可时,就匆忙推进征迁工作。程序的不合法本身也是违法,且容易造成后续工作的被动,欲速则不达。而征迁补偿方案未经充分论证、评估风险,或对不同物业权证认定标准、时间断代的不明确,也易造成歧义、公正性受到质疑。

2.2 的征迁补偿方案的赔偿标准经常滞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未及时更新补偿标准,或相邻的不同地区执行标准相差较大,容易造成被征用人的不平衡和攀比心理,征迁双方均有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拉平差距的欲望。

2.3 已经确定的补偿方案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模棱两可。如产权补偿的登记年限、结构质式和货币补偿是否考虑成新度等,均应有明确标准。擅自提高标准,除了地区差异难以平衡外,更多的是人情执法,对不同征迁标的因人而异,工作人员擅自扩大自由裁量权,把工作当作做人情买卖。

2.4 地方政府为了充分利用安置房的“政策资源”,自作聪明地安排“搭车”工程,甚至偷梁换柱,把商业房地产混进安置房项目,以期获得划拨用地、减免税收优惠、为个别利益团体免费占用公共资源等。部分涉及权钱交易,若监督缺失,极易滋生腐败。

2.5 征迁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本身是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造成混乱首先是制度的缺失,有法不依,其次是工作机制不完善,责权不清,其三是监管不力,最后是背后个人权利、欲望的膨胀造成的。

2.6 征迁房屋往往遇到物业价值评估的争议,这就有赖于客观的第三方即评估中介公司的评估工作。但中介公司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公平、公正原则,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操守,利用手中的“权利”,通过影响征迁双方利益,以侵占国家利益来谋取私利。

还有些项目是省、市级财政项目,为了“方便开展工作”而由县区级政府(征迁指挥部)代管。造成下级政府给上级“打工”时为了“时效政绩”并获得“应有利益”而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不惜冒险谋取地方利益甚至私利。

3、优化管理的解决方案和几点建议

首先本着合理、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原则集约用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统一规划管理征地拆迁,严格区分建设永久用地和临时征地、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其次在实施征地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最广大被征迁人利益的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三,制定合理可行的对征迁物的认证流程。特别强调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责任落实和追索制度。项目方案申报审批的同时,做好原地物地貌的取证工作,如调取和保存不同年份的航拍图,制止征迁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抢建和避免被征迁房屋历史认证的困难。第四,强调征迁安置工作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制定民主、科学、效率的规则,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避免利用职权或个体利益侵害被征迁人合法权益及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设定侵害后果纠错、救济制度。第五,征迁工作前做好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统一操作标准,尤其做好即将灭失物的“隐蔽签证”,及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台账和档案管理。选用高精度测量工具,减少在山地、密林、水塘等不利条件下的测量误差。征迁用地验收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标准。第六,征迁工作的法规、程序、补偿标准和操作流程都应与时俱进,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变化和更新。尤其做好对相邻地区的补偿标准调查和平衡,在保证国有资产(资金)不被侵占或浪费的同时,尽可能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

[2]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1);

[3]《中国审计》(期刊2010~2012年)

房屋征收审计篇13

其中,棉麻小区区域、黄沙岗路东侧紧靠江海路的一栋楼采取协议搬迁的方式,其他区域进行房屋征收。 此次房屋征收工作是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住建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也是为了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环境。

县住建局副局长钱义华告诉记者,此次实施了7个区域的房屋征收。这些区域大多存在基础设施配套落后、危旧房集中、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困难等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以期有效发挥政策性贷款的政策效应,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根据县委、县政府计划部署,4月15日开始入户调查,5月15日前完成入户调查、房屋及土地面积的认定、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5月31日前下达征收决定,6月底前完成入户评估,8月1日开签协议,10月1日起开始房屋拆除,12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次房屋征收。

对于省海中宿舍楼区域,要加快推进速度,确保秋季开学前完成房屋拆除。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县制定出台了《房屋征收暂行办法》。从20xx年以来的征收工作实际看,我县的征收政策维护了广大被征收户的利益,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为了搞好这次房屋征收,我们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屋征收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与上一轮征收政策保持总体一致的基础上,坚决维护被征收户利益。

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张义峰透露,一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完善房屋征收政策时,我们始终准确把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与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沟通,确保征收政策合法合规。二是充分尊重被征收户的意愿。继续实施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户选择。在产权置换上,创新实施购房券的办法,允许被征收户选购安置房以外的商品房,为被征收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产权置换选择。三是切实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建筑的价格评估上,采用市场价评估方式。

对按时签订合同、在规定期限搬迁腾空房屋的,采取更为优惠的奖励政策。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经购买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可以参照产权置换给予补偿。采用现房安置,减少过渡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错综复杂,工作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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