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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风险评估实用13篇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

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仪征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化学工业园区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参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实施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与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能为多数被征收拆迁人认可。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的拆迁人等组成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和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让被征收拆迁人充分了解。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等方法,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房屋征收拆迁有关单位和被征收拆迁人的意见、建议。实施项目应当履行听证的,需组织由被征收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评估工作小组综合各方面因素形成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报告。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由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单位)牵头,组织维稳、、综治、监察、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成立属地房屋征收与拆迁风险评估报告研判小组,对提供的项目风险评估初步报告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四)作出评估报告。根据房屋征收与拆迁风险评估报告研判小组的分析研判结论,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部门形成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与拆迁的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单位状况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状况,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项目的听证情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三)对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的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1、补偿标准、安置房地点、腾仓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2、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

3、因搬迁给特困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置。

4、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是否考虑周到。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其它因素及其化解措施和预案是否制定。

(四)明确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风险防范和维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对项目做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第七条项目属地的维稳办要全程跟踪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八条对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的房屋征收与拆迁项目,项目属地的维稳办应会同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乡镇(街道)等责任部门和单位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2

一、房屋建设的风险模糊分析评价

房屋建筑的工程建设在主体结构、基础阶段、管理方法上都或多或少存在风险,随着建设进度的加深,风险现象也会逐渐显现出来。在不同的工程项目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风险,这些风险在建设者中都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它始终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它们有发生的可能,但是可能性还尚未可知,将它们作为潜在的安全风险是有必要的,这些属于未知的风险,模糊质量风险的评估与工程的阶段性有关,我们从施工人员的管理、建筑材料的选择以及建设工艺三个方面来分析这些风险出现的细节和原因。

(一)人员管理的风险

普通的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并非政府部门直接监管,而是由该项土地投资负责人或者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屋的建设工作,他们在选择施工团队时可能不够仔细认真,没有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咨询,仅以建设项目招标时哪家施工单位报价较低为参考标准,这在无形之中就形成了施工管理上的风险。

1、人员构成不规范

就算选择了性价比较高的优秀施工团队,对其中的人员也会有监管不足的风险,对施工人员是否有足够的资历无法准确判断,而且部分施工者一人同时身兼多职,对房屋建设工作可能无法尽心尽力。

2、施工技术不统一

如果在设计管理者与施工团队中缺乏讨论交流,那么房屋的设计方案就有可能无法正常实施,一旦设计意图没有顺利交接,则会导致具体的建筑技术也缺少参照标准,很容易出现技术上的误用,对设计负责人的交代如果不够清楚,就会出现技术上的风险。

3、质保制度缺失

在工程建设中,对建筑的质量方面由施工方主观把握,很容易造成施工方在工作上为图省时省力而放松了对质量的细节建设。而这时又没有可以确保质量的第三方检测人,对房屋的质量无法实现严格控制。

(二)材料使用的风险

1、材质混合不合理

在建筑中需要用到许多不同材料的混合物,例如水泥,在水泥或砂石材质中需要按照建筑标准进行砂浆与混凝土的混合拌制。如果这个时候没有按照规定的混合比例来执行,就很容易造成砂石水泥中含泥量过高,其中的颗粒半径不符合建设需求,一旦这些混合材质无法使用,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2、建材选择不规范

建材除了上述的混合材质,主要还包括建房专用钢筋与建筑砖石。在钢筋材料的选择中若太随意且不加测量,在之后的建设中难免会出现钢筋长度不足、焊接程度不够牢靠、焊接的缝隙也不够高度等问题。砖石方面多半是筑房专用堆砌砖块,存放的时间通常都不够长,这样会致使砖块的散热期很短,导致砖块体积的收缩不足,砖块在堆砌使用时会因体积大小不一而妨碍建设进度,再者,往往到临近堆砌前才开始浇水湿润,导致砖块湿润程度不一,收缩的几率大小不一,严重时会使砖块变形,甚至开裂。

(三)建筑工艺的风险

1、回填土方式不合要求

在工程中会有挖出的洞口和建筑填坑,在往回填平前,容易疏忽对回填用土的检查,其中,包括回填土的含水测量、土块的粒径观察等。如果回填土的含水量未经控制和检测就往回填,会造成回填后的土质疏松,土块的粒径如果未经测量就放进回填土中,会因为土块的体积过小而没有支撑力或过大而与周围土块无法形成有效结合。这两者都会导致回填区域的地面不够平整,严重者还会出现裂缝和变形。

2、浇筑混凝土时不符标准

混凝土的浇筑一般是完成建筑工序的最后一步,但是,往往到最后一步的错误才容易集中发生。在混凝土的配置中如前文介绍,有可能不符合规格,在混合材料混制而成的混凝土中有可能不符合3%的含泥率的要求,同时,在施工现场配置的混凝土往往和在正常配置室内配置的量不相符,这就会造成混凝土的质量下降,对建筑中的石子冲洗力不足。而且更大的风险在于对混凝土的搅拌过程中,搅拌运输距离施工工地一般较远,而且混凝土是施工常用材料,需求量大,需要时间紧迫,所以在搅拌时容易因为赶进度,加入过量的水,这样就会导致混凝土中的水与石灰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同时造成使用后坍落程度控制力不强。在施工场地的振捣棒插入混凝土机器时深度不足,会使搅拌效率低下,振捣不全面。以上几点会使混凝土的品质低下,使用时不得不用掉更多的混凝土材料,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室内施工时不够仔细

在房屋建筑的室内最能体现工程建设的细节,在楼面上,通常要放置圆孔板,圆孔板之间的缝隙要仔细测量并控制,如果在搁置时不够认真,就会导致圆孔板之间的缝隙过大,如果圆孔板之间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还会致使它的支撑端出现裂纹,造成安全隐患。

室内的墙面需要粉刷,如果不够仔细,会出现墙面漏刷、粉面不均;地面的高度需要铺平,不同的房间内可以保证平整,但是整个建筑内的地面高度是否一致,这就取决于每个居室的施工负责人是否讨论过每个房间的建设情况,如果缺少交流,就会使各个居室成为单独的建设项目,地面的高度由于得不到数据的比较而失衡。

二、模糊风险的评估要求

(一)建立评估标准模型

因为模糊风险评估没有充足的信息来制定具体标准,所以需要一个符合正常房屋建筑标准的模型作为评价的参考。这里指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房屋,只需要从已经完工的标准房屋中测量得到所需的评估数据,按照该标准对施工中的房屋进行风险评估,其中要求标准模型的数据采集要仔细、准确、普及度高

(二)根据实际设定风险指标

模糊风险评估通过标准模型可以得出大概的指标范围,但是不能完全照搬普及标准,要根据目前的房屋建设条件是当调整指标,如当标准模型的建设地形是平原地带时,房屋的高度、屋角的倾斜度就不能直接作为实际建设地点在丘陵上的房屋指标,同时房屋的业主要求也各有不同,投资者或者开发商要尊重市场环境来进行微调,只要设置在允许范围内,风险指标可以下调以适应需要。

(三)将评估指标系统化

风险评估是由每一项建筑指标汇总而来的,在进行指标记录和汇总的工作时,要将各项指标看成一个整体,以判断房屋建筑的安全为风险评估的首要目的。单一观察每个数据确实可以发现个别问题所在,但是更需要将它放大到整体建筑环境中去看,如果这种小差异是为了让整体的布局更好,或者为了弥补另一处建筑的误差而做出的调整,则需要系统化地看待细微之处的数据误差,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将房屋建筑的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中。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因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各地的房屋建筑逐渐增多,对于工程的施工队伍要选择谨慎,同时做好每一处房屋的检测工作,通过统筹全局的眼光审视建筑的安全程度,并做出调整措施,这也正是风险评估工作的最大意义,以模糊理论为基础的质量风险评估有更强的预见性和评估范围,是一种很好的整体性建筑评估方法,值得广泛推广运用到各项工程建设中去。

参考文献: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3

自《房屋征收条例》出台和实施以来,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面存在的不足正在不断的体现出来,并因此而导致了大量征收纠纷的出现,在一定时间内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热点,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而为了确保《房屋征收条例》得到有效的实施,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探究性的分析。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保证的根本前提

为了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就必须始终坚持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才能实现合法征收,也是房屋征收的根本前提。

1.1始终坚持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民主决策是《房屋征收条例》中提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即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同时,还应征询房屋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意见,尽可能地确保房屋征收行为的支持率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升。因此房屋征收决策的民主性、透明性、科学性。

1.2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为了工作成效的提升,就必须加强对风险的评估,才能更好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因风险而带来的损失。因此对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更应如此。所以为了确保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得到被征收人的支持,就必须加强对其风险的评估。否则就会引发诸多导致社会和谐被破坏的现象发生。所以在做出征收决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加强对房屋证书开展而可能的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对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当发现由于征收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时,就必须否决征收决定,最大化的确保政府征收决定的科学合理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对民情民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或了解,着力实现政府工作的社会化,广纳谏言,以最大化的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1]。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保证的主要措施

2.1人性化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目前,人性化已成为政府部门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时,除了要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确保征收过程的人性化,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人性化的征收措施。一是从提高征收补偿灵活性入手,既能选择采取货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同时也能采用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所以作为政府部门,还应为此提供置换产权的房屋,同时还应房屋产权置换过程中,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若征收房屋的价值低于所置换房屋的价值,则应要求被征收人向政府补差价,反之,则应由政府向被征收人补差价,并尽可能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地段相同或相近,总之,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二是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的补偿方式,例如被征收人由于房屋被征收而搬迁时所产生的搬迁费应有征收部门进行支付,对于置换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在置换之前,被征收人由于房屋被征收而临时安置时所产生的搬迁费应有征收部门进行支付,或为其提供周转房,以此最大化的确保被征收人因为房屋征收导致的利益损失降低最低甚至不损失,体现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对于生活条件上存在困难的被征收人而言,若其与住房保障条件相符,在享受上述个性化服务的同时,还应将其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在促进其居住条件改善的同时进一步彰显房屋征收的人性化[2]。

2.2市场杠杆下评估和确定补偿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不断的发展,我国很多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杠杆作用和调节作用。因而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中的第十九条之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进行确定,最大化的避免出现只补房而不补地的传统货币补偿中的不足,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对房屋的价值完全体现出来。与此同时,在通过市场确定房屋的补偿价值时,还应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之相关规定进行科学的评估,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不认可,则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进行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不认可,则可以向评估专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并由所在地的县一级的住建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同时还应向社会广泛的公开征求意见,最大化的确保房屋的补偿价值得到科学的确定,确保房屋被征收人能在同等区位中以市场价够得类似住房,保证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3实行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相分离

政府作为征收房屋的主体,因此在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下,有权作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决定,若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时,那么该补偿决定的法律效率就会生效,但是房屋被征收对象拒绝执行时,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成决定强制性的执行。但为了保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应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中提出的实行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相分离的规定,人民政府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接受司法的审查,若审查后发现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和法律缺乏适用性以及根据错误等,即使房屋被征收人没有提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同样应补偿决定撤销,利用司法审查对错误的补偿决定进行完善和改进。

2.4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条例》对征收决定法定条件、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者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或者征收决定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征收决议予以撤销。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作出的征收决定,法院就会作出撤销征收决定的判决。此外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安置结果,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就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面履行。若无法达成协议,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后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3]。

3.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因而为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应以合法征收为前提,在坚持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性化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利用市场杠杆下评估和确定补偿价值,实行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相分离,保障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权利,最大化的实现房屋征部门收与被征收人的双赢。

【参考文献】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4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房地产抵押中的风险。房地产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使自己财产不受损失,可依法将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变卖所得。抵押权人虽然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存在许多风险。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不规范的民间抵押和非金融系统,很多债权人只是保留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做抵押登记,这给一些债务人制造了重复抵押的机会。《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进行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中这一现象很少发生,民间抵押应该重视这一现象。防范这一风险发生主要在于抵押权人应依法办事,按照金融政策的规定从事金融活动。①

抵押权人操作风险是引发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银行所贷资金的安全性原则和盈利性原则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是互相矛盾的。原因如下:出于安全性和保守原则的考虑,银行不应放贷过多以防范风险;从盈利角度出发,银行应扩大贷款范围,放宽贷款条件,这种做法将会提高银行经营风险。现今,抵押权人是这样确定抵押率的: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抵押人的资信信誉、还贷能力、贷款期限和变现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抵押率。由于抵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够,对于房地产市场走势预估不准,不能准确定位费用扣除项以及扣除多少,导致信贷工作困难。对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折扣比例是贷款安全性的唯一体现。事实上,抵押物的担保能力应体现在其未来的变现能力上而不是当时抵押物的价值。比如,银行一般按市场价格的五到七成确定贷款额,进而办理相关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物的担保性质在这种方法中毫无体现。具体而言,采用现有抵押率公式计算贷款额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变现价值往往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距,人们通过高估抵押物评估价值进行抵押,即使评估价值不被抬高,反映的也不是变现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其次在确定抵押率时,未从评估价值中扣除如诉讼费、评估费、资产保全费、产权过户费、处置费等实现抵押权所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相对抵押物价值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抵押物在市场价值减值方面的风险。郊区的企业将厂房设备和土地抵押掉,抵押物重置价值与市场变现价值相差很大;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抵押物市场价值降低;厂房、职工宿舍楼等专用性很强的抵押物的交易市场狭窄,不好变现。

抵押物也有可能面临短期强制处分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拍卖房地产的所有人不是自愿的卖主,是因债务履约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而被迫依法拍卖其拥有的房地产,再加上拍卖价格未经过一段合适的议价期,在拍卖日公开竞投,而买家在竞投之前不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卖价一般比公平市价低,才能吸引买家竞投,促使拍卖尽快成功。拍卖市场有待进一步成熟,竞投应该激烈,不然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颓势不会好转。②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分别设置,导致不规范抵押的发生。一些抵押人先办好土地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又将此房产抵押给房产管理部门,还有就是此两次抵押登记不是相同的抵押权人所办,产生了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债务到期的时候,到底谁先受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除了上述情况外,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权时也需要了解和掌握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情况,越全面越好。比如该房地产在进行抵押的时候受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该抵押物是不是多次抵押;审核该房屋的原始所有权登记资料,验明抵押物与档案资料记载情况;审查抵押物有无查封、扣压、拆迁等限制登记的情况,一旦发现应及时停止等。③抵押权人在抵押运作过程中必须对抵押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识,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地产抵押评估过程中的风险。抵押房地产评估是对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价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参照当时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评估过程存在许多风险。第一是权属风险,如房产证登记面积、位置以及受益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将引起权属纠纷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市场价格。第二是时间价值风险:贷款到期日的实际房地产价值和房地产估值间的差异。第三是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如获得未结算完土地出让金情形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还没有竣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等。第四,房产所有人将房屋租出,房租一次付清,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在租期内实现抵押权,导致金融机构资金回笼方面存在风险。第五,原土地使用者的房产属于土地开发费的一部分。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和现场勘察贷款额度审批存在的风险。从目前我国的登记制度来看,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对房屋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进行真实性审查。现在许多抵押权人存在依赖思想,放松了作为抵押权人应该注意和把关的地方,只靠登记机关把关,给登记机关增加了许多压力,同时也增加了登记机关出现风险的机会。查验当事人是否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是登记机关对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同时在抵押的主体资格、本人签字、个人印章和身份证名字是否一致、有无共有人、共有人抵押意愿等方面也应该严格审查。

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现场勘察工作,确认房地产档案和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被评估对象的方位、周边环境、建筑结构、装修和设备状况等是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些人钻评估人员对评估环境不熟悉的空子,提供虚假的现场资料给评估机构,使评估人员不能正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这就要求评估人员注意检查土地出让金的发票,核实房产证、土地证是否属实。债权人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贷后检查,降低贷款风险,比如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等。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机制。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保证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的安全,坚决杜绝抵押物价值的人为操作,加强并动态监管抵押物全过程。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明确不宜作抵押物款项,将抵押物细分归类。加强贷后管理,不定时对贷后抵押物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实行分期还款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以确定合适的抵押率。抵押率是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及其变现能力来确定的,谋求抵押率约等于变现率。调整计算抵押率的方式,对于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来说,将变现价值减去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抵押率的分母来计算抵押率;对于那些不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将双方认可的评估价值,减去处置变现抵押物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抵押率的分母来计算。④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应根据市场行情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

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在金融机构中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完善贷款业务的相关操作程序,加强和规范抵押贷款风险监控和预警体系的建设。抵押贷款风险存在于房地产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各个方面,防范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信贷操作规范化,内控管理严格化。实行跟踪服务,落实调查责任,增加贷后检查强度和次数。确定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各信息与实际信息的一致性是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的前提,加强贷后检查,防范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出现,减少贷款损失。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按揭贷款管理水平,构建一套有效、适用的执行制度。三、建立违法违规通报机制。⑤对于虚假抵押贷款行为,要及时复查并找出问题所在,建立黑名单并实行信息共享,信贷制裁弄虚作假行为,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发生。

总 结

在我国,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之一。如何防控该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利益,也影响着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机制,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制度是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相关部门要设立特殊的房地产担保规则,引入住房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完善银行内控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只有在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配合下,才能合理规避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①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②关永宏:“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山西大学学报》,2009年6月。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5

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委托,委托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在合理的假设下,选用适宜的估价办法,对估价对象在估价地点的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依据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测算出房地产对应的价值,以抵押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主要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方法。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一般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

二、以抵押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时应注意的事项

1、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主要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

2、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理论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时间,在估价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估价时点与实地勘查完成时间不一致的,应该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标明,用于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现场查勘有两项工作要点,一是确定估价时点时房地产的实物状况,其二是确定其附带的权益。

3、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的评估过程中,应紧密结合估价目的、估价原则合理选取各项参数,保证估价结果的公允性。在建工程项目的评估,应取得工程承、发包双方出具、并经双方盖章确认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拖欠金额的证明,作为优先受偿款的扣除依据。其他已抵押担保的债权,应以权属证书上所载明的记录为准,必要时应与权属登记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好调查记录。

4、在房地产抵押估价过程中,对房地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要认真加以分析,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估价对象自身因素、房地产市场因素等。

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政府的土地供给政策、地价政策、税费政策、住房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均有可能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估价师对未考虑及无法预测的风险因素必须予以说明。

估价对象自身因素指其在抵押期限内能否保持估价时点时的使用状态,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估价对象的实体、功能及周围环境的变化均有可能造成贬值。例如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时,其总收益的测算为估价对象在剩余合法使用年限内的年总收益的折现值,如果不能保证估价对象的实体完整使用功能,那么估价时设定的年收益就不可能实现,使估价结果失实。

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影响较为直观的市场因素是供求关系,当市场供大于求时,造成抵押价值下跌。

5、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与《房地产估价规范》相比较,强调了谨慎性原则。抵押价值既要保证金融资金的安全性、降低抵押物的处置风险,又要保护抵押人应有的权利。同一估价对象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分别进行测算,在确定最终估价结果时,应对每种估价方法的相对重要性、适宜性、可靠性进行定性分析、判定,为每种估价结果所赋予的权重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房地产抵押评估时需关注与规避的风险

1、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房地产一般是指抵押人抵押给债权人的其合法拥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转让的房屋及其建筑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属国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时,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需按企业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凡以共有房地产作抵押时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商品房抵押时,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符合建设工程承发包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抵押房地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用作抵押贷款担保时,应保证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为第一抵押受益人,否则就难以起到有效的抵押担保作用。

2、易于变卖、处分渠道通畅。抵押物尽可能地满足处分渠道畅通,易于变卖的要求,抵押物必须具有变现的可能性,一定的变现价值和要求的变现速率。否则就会加大抵押的风险。因为抵押物具有一定量的变现价值是其担保履行其相应债务的需要,变现速率实际是保证其变现价值的条件。从本质上来讲,变现价值具有现金流性质,是具有时间特征的价值。

3、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①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因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银行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6

1 国外建筑物风险评估时点情况分析

在众多的国外建筑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文献和相关研究资料中,真正涉及风险评估时点的内容并不多,而且由于执法力度、气候、地理因素等方面的不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相关研究中只有新加坡和日本在这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德国的行业约定俗成值得参考。

1.1 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法制性较强的国家,其《建筑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除临时建筑物和独立和半独立住宅外,建筑物在投入正式使用后,政府仍然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住宅项目规定每十年检查一次,对非住宅项目每五年检查一次,以确保其能安全使用。这是国外相关资料中对建筑物使用阶段风险评估时点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结构安全,并不包括建筑内部人员活动的安全性,因此该时点设定的并不全面。

1.2 日本

由于日本属于地震频发国家,所以日本在建筑物抗震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规定2,对一定规模的剧场、影院、超市、医院、学校、体育馆、美术馆和宾馆等公共建筑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在建筑竣工后第5年、第10年及之后每10年,对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该项定期检测时点可作为建筑物使用阶段风险评估时点设置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日本对住宅类建筑还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年限和修缮周期3:房屋结构三年检查一次(包括基础、地国梁、墙柱、梁板、楼梯等);房屋设备每年一次;外落水设施三年一次。虽说住宅类建筑不能代表全部的建筑物,但该修缮周期还是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阶段安全评估的参考时点。

1.3 德国

虽然德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建筑物使用阶段风险评估的具体时点规定,但却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定――在建筑物即将到达使用年限时,原设计单位有义务向该建筑物的现有者提供延续使用或更改用途的设计建议及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部位。即由设计单位发出提醒及相关建议,由业主进行该项工作。由此可知,在德国,由于其质量较好,建筑物在设计寿命期结束后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其内部的各个部分都将进入到一个质量无法保证的阶段,因此如果想继续使用,则应在设计寿命期结束时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2 安全事故的统计资料推断

对既有公共建筑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和推断,可以得出既有公共建筑风险评估时点的应设时段。

2.1 从使用原因导致事故推断

从目前统计的资料来看,既有公共建筑因使用和维护原因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并不在少数,表2-1详细列举了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具体原因和所占比例。

表2-1 既有公共建筑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类型 事故原因 频率(%)

维护管理不善 未建立清灰制度(减轻屋面荷载) 16.7

未设计和考证便注胶治漏

疏水缝堵塞

下水管堵塞致使水压升高

线路老化

拆除不当

使用不当 随意改变结构用途 23.3

长期无人使用

二次装修不当

天燃气管道泄露

超荷载使用

地下水位变化 过量抽取地下水 6.7

长期不定时的滥灌水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违章操作 23.3

年久失修 超寿命使用 3.3

渐发型因素 钢筋锈蚀 26.7

水土流失

久雨后贴面砖吸水饱和

无排水沟,水渗透严重

下水管破碎,生活污水浸入素填土地基

大量污水渗入地基土

气候导致冻融交替次数增加

地基长期浸泡

从上述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渐发型因素和使用不当及维护管理不当是造成既有公共建筑安全事故的主因,其中涉及到装饰材料的一般发生在使用2~5年内,因此该时段中应设立一个安全风险评估时点。涉及到管道材料的一般发生在使用2年内,因此在装饰材料设置时点之前还应设置一个安全风险评估时点。涉及到钢筋锈蚀的一般发生在使用8~10年内,一旦钢筋锈蚀就容易出现较大的安全事故,因此在该时段也应设立一个安全风险评估时点。

此外关于超寿命期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有涉及:重庆一使用100多年土木结构的老房子突然倒塌,在倒塌前老屋便已年久失修存在危情。老屋原本是作为图书馆兴建的,其设计寿命大大低于实际使用年限,当其设计寿命期到达后并没有进行任何评估和鉴定便继续使用,最终造成倒塌事故。通过该事故我们可以看出,在到达使用年限时,为了确定能否继续使用该建筑,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保证安全。

2.2 从事故发生时间推断

既有公共建筑风险评估的评估时点还可以从事故的多发时段来推断。表2-2中列举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多发时段及其所出现的频率。

表2-2 在使用阶段发生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事故发生时间 2年以内 2~5年 5~10年 10年以上

频率(%) 因使用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34.6 23.1 19.2 23.1

从表2-2中可以看出,使用2年内是所有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该时段离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束期相距太远,故在该时段应设置一个风险评估时点,以保证建筑能安全使用,完成其使用价值;使用2~5年和使用10年以上也是事故频发的时段,因此这两个时段也应分别设置评估时点对建筑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使用5~10年是事故发生频率最低的时段,原本作为评估时点的参考时段价值不大,但因使用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该时段发生的频率将近20%,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比例,所以该时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置一个风险评估时点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3 使用阶段结构疲劳及损伤研究 建筑物在建成使用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各部分结构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疲劳及磨损,一旦这种疲劳和磨损达到一个“临界点”,结构便会产生裂缝、渗漏、剥蚀等问题,给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带来隐患,影响继续使用。因此有必要针对结构疲劳和损坏的“临界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应该设置安全风险评估的时点,进行定期检测和周期性维修,能够预防病害和破损的发生、发展,保持设备技术良好,安全适用,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

3.1 我国建筑物保修期 通过我国目前对建筑物保修期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各个部分结构的正常使用年限,从中可以间接得出结构的疲劳及损坏“临界点”。

我国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4: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2 我国既有公共建筑结构耐久性分析 由于混凝土自身耐久性差等原因,许多建筑建成后几年就出现钢筋锈蚀、混凝土开裂等现象,其他部分也常常由于材料的耐久性差而出现问题,因此应对结构的耐久性进行分析,找出耐久性失效的时段。

3.2.1 混凝土耐久性 我国多数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混凝土的耐久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耐久性的结构形式,然而,大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提前失效,达不到预定的服役年限。这其中大部分是由于结构的耐久性不足导致的。特别是沿海及近海地区的混凝土结构,由于海洋环境对混凝土的腐蚀,尤其是钢筋的锈蚀而造成结构的早期损坏,丧失了结构的耐久性能。耐久性失效是导致混凝土结构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失效的最主要原因。 混凝土耐久性失效多见的是混凝土碳化、钢筋锈蚀等。

(1)混凝土碳化5 混凝土的病害主要有裂缝、渗漏、剥蚀三种,其中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最大病害是裂缝。而混凝土出现裂缝则主要是由于混凝土碳化导致的,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混凝土结构达到使用寿命的标志一般认为是混凝土碳化到钢筋表面或钢筋锈蚀后构件出现顺筋裂缝。

影响混凝土碳化的因素包括环境因素和混凝土材料本身的因素:混凝土密实度越大,碳化速度越慢;二氧化碳浓度越大碳化速度越快;环境温度越高,碳化速度越快;环境相对湿度在50~70%时,碳化速度最快。这些因素可以从时间中体现出来,基于Fick第一扩散定律的碳化模型认为混凝土的碳化深度D与碳化时间t的关系式为:

D=α*t1/2 (3-1)

式中,a为碳化速度系数;D为混凝土碳化深度(mm);t为测定D的碳化时间(年)。

由现有资料可以看出,建筑物使用10年其结构碳化深度一般是15~20mm,使用20年的为20~23mm,使用30年的大约在25mm左右。但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条件的变化也会造成碳化深度不同。我国环境正在不断恶化,目前酸雨面积已超过国土的30%,酸雨会导致混凝土碳化加剧(酸雨中含有较多的酸性物质,雨水直接与混凝土中的Ca(OH)2作用,使混凝土碳化速度加快),我国目前关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规定中最薄的仅有15mm(一类环境、C25~C45、板、墙、壳),根据上述资料所表明的碳化深度有必要在使用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风险评估。除此之外,由于外在环境的影响,在进行该评估之前也应适当增加一个评估时点。

(2)钢筋锈蚀及混凝土腐蚀6 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是影响服役结构耐久性的主要因素。在有水、二氧化碳的环境下,混凝土中埋置钢筋表面的钝化膜被逐渐破坏,钢筋就会发生锈蚀,并且随着锈蚀的加剧,将导致混凝土保护层开裂,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破坏,钢筋受力截面减少,结构强度降低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从而导致结构耐久性的降低。混凝土中钢筋锈蚀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见图3-1):

图3-1 混凝土中钢筋腐蚀过程示意图

从图3-1中可以看出,t0> t1> t2> t3。即当混凝土表面出现破坏现象后,很快结构便需要进行全面大修,因此,钢筋锈蚀引起混凝土顺筋开裂的临界时间点是一个安全评估的关键时点(t0+ t1)。上面已经讨论了碳化时间,在此基础上考虑氯盐污染可以得出t0大大低于碳化时间,又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看出,t1大约为t0时间的一半,t0+ t1基本可以定在使用10年。

3.2.2 其他材料结构耐久性 其他材料结构主要包括装饰工程和水电管道工程,该结构部分对建筑整体稳定性影响没有混凝土结构大,但因其与既有公共建筑中人员活动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该部分耐久性也是使用阶段安全性风险评估时点需要研究的部分。

对于防水材料来说,其老化期根据使用材料的不同约为8~15年。虽说很多建筑物防水耐久性最低为10年,但因为目前在防水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不过关和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实际上防水材料普遍在5年内便出现老化现象,尤其是中小学的校舍,往往使用不到3年,防水材料就需要重新进行铺设或加盖。对于内墙面、地面装饰来说,由于既有公共建筑中人员流动性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其老化要比防水材料早,如: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多发于使用3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多发于2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也多发于2年7。对于外墙面砖尤其是许多大型公共建拥有的玻璃幕墙来说,其发生脱落的时间大约为使用5年。既有公共建筑的管道和供热供冷系统较多、使用也较频繁,故此其结构老化的速度也较快,大约在使用2~3年。

4 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文中第一节通过对国外资料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值得我国借鉴的评估时点为使用5年、使用10年及之后每10年、设计寿命结束;第二节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现有的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得出评估时点的建议时段为使用2年内、使用2~5年、使用8~10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第三节罗列了我国的保修期、相关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时点的法规,还对结构的耐久性进行了分析,得出结构的疲劳及损伤“临界点”为:2年、5年、10年。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针对我国既有公共建筑安全风险评估时点设置问题,本文通过上述研究给出以下建议。建议设置在:使用2年,使用5年,使用10年及之后的每10年,设计使用期结束后每年。具体见图4-1。 值得注意的是,既有公共建筑在其较长的使用维护期内,发生对建筑物使用安全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可能性较大,故还应对这些偶发事件(地震、恐怖袭击、非常规性暴雨、使用功能改变等)进行研究,分析其给建筑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进一步确定既有公共建筑的特殊评估时点。

图4-1 既有公共建筑安全性风险评估时点

参考文献: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制定,2004年修正,建设部第129号令).

[2] 肖元真,叶松青 发达国家抗震救灾的有效方法及启示[J]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

[3] 潘其源 房屋修缮技术[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 2000年1月10日.

[5]《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研究的进展》.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7

风灾是自然灾害的主要灾种之一。风灾损失最严重的为台风、风暴潮和龙卷风所引起。

2 低矮建筑物抗风性能研究现状

研究低矮建筑风荷载作用和破坏机理的难度在于[1]:近地高紊流模拟困难;低矮建筑一般较为密集,因而干扰效应严重;雷诺数模拟也很困难;强风作用下门窗突然破坏,引起内压突增,其机理复杂。

在进行低矮建筑风洞试验时,需要注意:(1)不需要模拟完全边界层,但近地的高紊流必须尽量准确模拟;(2)模拟Re 数效应;(3)模拟Je数。

利用模型现场测量和风洞试验,已初步认识到低矮建筑的风荷载作用机理和破坏机理:(1)来流紊流及上游建筑的尾流;(2)拐角处的局部分离和漩涡脱落;(3)考虑相关性的有效峰值荷载;(4)门窗的突然破坏而导致建筑物内压的急剧变化。

从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如何改善建筑外形以减小所受的风荷载,特别是屋面体系所受的风荷载是解决低层房屋抗风问题的关键。

2.1 低矮建筑物建筑体型的影响

建筑物的外观尺寸对其各个表面的平均风压系数有着明显的影响。虽然学者们对此早有定论,但是一些新的看法也逐渐提出。

国外学者采用风洞实验方法分析比较了低层房屋不同屋面形式,在不同风向角下其屋面平均风压系数的空间分布特征。并发现将平屋面的边缘由直角改为斜角,可减小屋面局部面积的平均吸力。

2.2 低矮建筑物屋檐构造的影响

2.2.1 挑檐影响

低层房屋的屋檐构造和屋面材料对屋面的风压分布有着特殊的影响。由于挑檐在迎风面上下表面均有较大风载作用,因此该部位的风载较屋面其它部位更加不利。

我国学者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广泛采用的带挑檐的低层双坡屋面房屋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近来顾明等在风洞试验基础上,采用Fluent610软件平台和雷诺应力模型,对一类带挑檐的低层双坡房屋屋面风压影响因素进行了数值模拟研究。 [2][3]

2.2.2 女儿墙影响

国外学者Kopp对局部不等高女儿墙已经做了很多试验,试验表明设置扰流板或多孔女儿墙能有效地减小屋顶角部、屋顶边缘和屋顶内部的风吸力,转角处局部加高的女儿墙或在转角处设置沟槽的女儿墙都能有效降低屋顶的风吸力。

国内学者张松等利用CFD 软件CFX10,采用SST k- X模型和结构化网格对一平屋顶低矮房屋表面平均风压进行了数值模拟结果表明,4 种女儿墙都能较好地减小屋顶角部的峰值负压。[4]

2.3 屋面材料的影响

屋面覆面材料在遭遇强风时会脱落和损害,导致整个屋盖的破坏。

研究认为在屋面覆盖层与屋面结构层之间设置一定的间隔物以使覆盖层上下保持一定的通透性,可以大大降低覆盖层表面所受的负风压,使之避免破坏。

2.4 数据库辅助设计

美国国家标准工程技术协会和德克萨斯科技大学合作进行了减轻风灾的研究,低矮建筑空气动力学数据库成为这项研究的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为抗风设计提供建筑物表面的风压时程数据。

由于低矮建筑的体型千差万别,数据库很难为设计工作提供全部体型建筑物精确的风压数据,所以采用神经网络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原理就是根据数据库中已有可供的参考建筑物表面风压时程来推算未知建筑物的表面风压时程。

3 城市风灾评估

在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无论是各种主要的自然灾害,还是人为的工业灾害,对其监测、预报、评估以及防灾、救灾、恢复、教育、保险与综合管理的每一过程和环节都与空间的地理要素密切相关。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和开发目标,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系统:[6]

3.1 基础信息子系统。它具有维护和管理基础信息所需的基本功能。所谓基础信息包括城市概况、政府机构、重要公共场所、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生命线( 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道路等) 、堤坝和废弃物系统。

3.2 灾害信息子系统。它具有维护和管理灾害信息所需的基本功能。灾害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中心、消防机构、环境机构、公安机构、医疗机构,避难场所、物资场所等。

3.3 危险源管理子系统。它对城市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在地图显示出各个重大危险源的地理位置,实现对危险源信息的录入、检查及查询,并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手段详细生动地展示单个危险源。

3.4 风灾分析子系统。通过输入台风的路径和相应风级,得到台风的影响范围,再与建筑物和种植用地图层进行叠加分析,从而可以大致预测风灾的损失。

3.5 地震、火灾、洪灾等分析子系统

3.6 公共安全规划子系统。对各类抗灾力量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公共安全规划, 从而得到各抗灾力量的有效服务范围和资源设置,以及重大危险源的死亡区、重伤区和轻伤区。

3.7 应急决策子系统。为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以知识库的形式向决策者提供历史灾情库、法律法规库和突发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预案等。

3.8 系统总控模块。以数据库、模型库和知识库作为基本信息支撑,通过总控模块构筑系统的运行环境,辅以友好的用户界面和人机对话过程,有效地实现各子系统相互之间的数据共享、互通和协调工作。

我们的任务是根据不同结构风灾的不同特点,研究风灾风险源的识别方法和灵敏度分析方法;根据风灾发生的随机性和分析评估的模糊性,考虑包括低矮建筑在内的结构风灾总风险、风险空间分布转换,工程投入、风险损失与可承受风险水平的关系,研究风灾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概率方法和模糊方法及其它新方法;研究结构风险管理决策系统。

4 结论

通过上文关于低矮建筑物抗风研究现状的分析与发展风灾评估系统所需完成的任务阐述,使我们看清了我国在低矮建筑物抗风性能研究方面的成果,也看出了与国外学者及科学本质的差距,还有很多空间等待我们去研究。

参考文献:

[1]顾明.土木结构抗风研究进展及基础科学问题[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6: 382 - 403.

[2]王辉, 陈水福, 唐锦春. 低层房屋风压分布特性的模拟与分析[ J]. 计算力学学报, 2004, 21( 3): 272-276.

[3]顾明等.低层双坡房屋屋面平均风压影响因素的数值模拟研究.建筑结构学报,2009,30(5):205-211.

[4]张松等. 几种实体女儿墙对低矮房屋平屋顶风荷载的影响.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34(3):405-408.

[5]李正农等.低矮建筑物的抗风研究现状.自然灾害学报,2007,16(6):115-121.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8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概述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将自己所准备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银行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的价值并发放给借款者一定额度的贷款,借款者还清贷款后方可取消房屋抵押,获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说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大发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也不断创新,由原来仅有的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展到了目前的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以个人所购房屋为抵押发放的贷款,以不动产作为抵押使得贷款具有安全性,同时加上央行的几次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可以使银行获得更大的收益,但在目前的国家对房地产的严格调控下,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行,当所购房屋现价低于购买时价格是就会存在潜在的违约情况。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或者进行提前偿付贷款,从而使银行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增大了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

首先是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风险,包括银行职员的操作风险;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其次是借款人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借款人资料真实性风险、偿债能力不确定风险、提前还款风险。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保持较快且良好发展的发展势头,房地产业作为关系国家经济和民生的支柱产业一直以来备受重视。近年来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国家不断出台积极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随调控的变化也会给长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带来潜在风险。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下需求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往往是安全的,但是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利率调控,若借款者以低利率水平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后又面临高房贷利率,就有使此类贷款者面临突来的还款压力,一旦借款者每月收入低于每月偿还的贷款额度时,也会产生被迫性的违约风险。因此,房价的下跌,按揭贷款的不良率也会随之上升。

三、防范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机制

1.提高银行职员职业道德,加强风险意识培训。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严厉调控的状态下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逐渐暴露时期,商业银行要改革以前视个人住房贷款为优良资产而竞相降低条件吸引客户的业务模式,努力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针对银行目前存在的操作风险银行应一方面提高职员的职业道德。同时加强风险意识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明确责任,不放低贷款门槛,消灭贷款潜在风险。

2.建立动态风险管理体制。加强对银行动态风险的管理就是要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动态管理系统,从而对风险的产生条件、产生过程和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管理。首先,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要严格抓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前审查,贷款前的调查成为了解确定贷款人资信状况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借款人目前的收入证明和财产状况以及过去一段时间的借款偿还情况,以及所购房屋的用途、可靠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所做的合理估计等。其次,要做好贷款后的动态跟踪管理,将借款人的收入变动,借款是否按时偿还,投资活动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等进行动态监督。并根据以上收集的动态信息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评估模型,将其信用状况进行全国商业银行的计算机联网且各银行后期要不断进行数据的完善。最后,商业银行要做好抵押物的调查与处置,在借款人确认违约的状况下要及时做好抵押物的处理以便减少银行的损失。动态风险管理系统将记录借款人在银行资金活动的信用状况,将会为银行带来更多的方便。

3.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机构要搜集记录个人真实的、全面的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时提供查询和验证服务。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要建立标准、有效、统一的信用评估模型,为商业银行明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可贷款额度给予支持。

(二)提升对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贷前信用调查和偿债能力评估。银行贷前信用调查主要依靠上文提到的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它是整个个人信贷风险的基础环节。偿债能力的评估所需信息也是基于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但除此之外其还包括了对借款人未来收入状况的预测。因此做好这两方面将会对借款人风险防范起到支柱作用。

2.做好借款人提前偿付风险的防范。借款人手中资金目前没有好的投资项目,为了节省不必要的较高的贷款利息而选择在对自己最有利的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这就需要银行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创新开发新的金融投资品,使得借款人原本打算用来还款的资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从而做到防范提前偿付风险和增加额外收益。

(三)深化对房地产市场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

个人住房贷款依靠房地产市场改革兴起,凭借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逐渐发展壮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会对个人住房贷款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前景分析与研究。

1.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已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商业银行以往所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影响。

2.根据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时做好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前景分析与预测。

3.及时关注其他可能致使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动的信息;如户籍政策等。

4.根据现行房地产政策及市场状况对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动态做出预测,并据此进行谨慎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课题组.《论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的防范》[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报,2009,(02).

[2]马晶晶.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9

Risk and Countermeasures of House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ssessment of Rural Collectively Owned Lands

ZHAN Hai-bin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 Hubei 441053)

Abstract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risks that real estate appraisal agency faced in house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ssessment on rural collectively owned lands were showed,and corresponding risk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were also put forward.

Key words rural collectively owned lands;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ssessment;real estate appraisal agency;risk;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均面临着拆迁补偿评估。目前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正成为许多房地产评估机构重要的业务来源与收入来源。但由于拆迁补偿评估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人,存在着诸多利益博弈,国内有些学者在这些方面已有相关研究[1-2]。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机构不仅面临公司本身评估技术水平以及内部评估人员业务水平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拆迁评估过程中受众多利益关系人影响导致的评估结果不合理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该文主要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估价机构如何规避面临的风险。

1 拆迁补偿评估中面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面临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估价机构本身的估价技术水平不足和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1.1 估价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技术水平不足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拆迁评估前的准备不足。主要包括物资准备与人员准备不足导致的技术水平问题。物资准备不足,例如评估前准备的测量器材的数量、类型以及其测量的准确精度是否达到相应拆迁评估测量要求,因此拆迁评估前应充分做好拆迁评估中需要的相关物资准备。二是拆迁评估程序的不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必须遵照拆迁评估业务流程,拆迁评估程序不符合规范也会带来一系列内部风险。三是拆迁现场测量结果不准确。这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评估业务时最容易引起最终出具的估价结果不合理的内部风险,并且最容易导致一系列的经济纠纷。常见的有以下情况:房屋面积测量不准确;房屋结构确定不合理;附着物现场测量与清点不合理[3];现场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清楚[4]。四是估价机构出具的拆迁评估结果不合理。由于拆迁评估业务量大,涉及到众多的评估数据处理,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进行内业处理时,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包括:在向电脑中输入数据出现的错误;评估确定的估价对象折迁补偿价格不合理。

1.2 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特别在房地产拆迁评估过程中风险防范更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常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拆迁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问题[5]。二是拆迁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责任以及奖惩制度的落实问题。拆迁评估业务一般需要由众多人员组成的估价业务队伍进行,涉及人员多,跨越时间长,一些房地产估价机构由于缺乏完善的责任与奖惩制度,当最终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报告出现问题时,最容易导致估价人员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发生。

2 拆迁补偿评估中面临的外部风险

2.1 来源于委托方单位个别人员的外部风险

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待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按照当地拆迁补偿文件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评估。委托方主要是拆迁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经常与委托方相关人员加强交流与沟通。这一方面有利于估价人员更好地按照委托方的合理要求顺利完成拆迁评估业务,但同时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委托方单位的个别人员故意干涉房地产拆迁估价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活动,影响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客观合理性。特别是对于工业厂房拆迁补偿评估,由于涉及的补偿金额比较大,并且被拆迁的工业厂房产权所有人在当地一般都有较广泛的人脉关系,因此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一般通过委托方的一些人员对估价机构的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进行干涉,达到提高拆迁补偿金额的目的。

2.2 来源于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外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中要直接面对拆迁评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在这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与待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就估价对象的状况进行询问了解,并且现场进行调查评估也需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积极配合。当然在这过程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一般能积极配合估价人员完成拆迁评估业务,但同时可能面临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人对估价人员正常估价活动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对于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如果责任与奖惩制度具体落实不到位,就容易滋生房地产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勾结,影响拆迁补偿结果的客观合理性。

3 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机构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以上所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所面临的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分析,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拆迁补偿评估中如果不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风险真正产生,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将面临着高额的经济赔偿,风险严重的可能导致估价人员面临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在我国已有发生。

3.1 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拆迁补偿评估业务面临的内部风险如上文所述,在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3.1.1 加强对拆迁评估技术人员的培训。首先,在拆迁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前必须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这方面至关重要,因为目前我国许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拆迁评估时房屋面积需要估价人员现场测量,而房屋面积的准确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大,也关系到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多评,亦不能少评;同时现场调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包括现场调查的正确流程、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及填写时字迹清晰的要求等。其次,拆迁评估内业处理人员的培训,包括调查表格数据如何正确输入电脑,输入数据后输入人员至少要对输入的数据与相应的调查表核对1遍,在此基础上由其他内业处理人员进一步复核,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安全保管好输入的数据;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人员的培训,其内容包括如何正确对估价对象合理定价及估价报告如何正确撰写[6-7]。

3.1.2 估价机构对估价人员的责任与奖惩制度落实。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一般需要多人共同完成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工作。因此,必须清楚地划分拆迁评估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公司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外业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要求。外业调查人员一方面必须在调查表格上详细规范地填写调查对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外业调查表上填写调查时间、调查人员以及填表人员等相关信息,为防止以后调查表格填写内容出现问题可以追溯相关外业调查人员的具体责任,防止外业调查表格不填写相关调查人员时以后出现问题外业调查人员的相互推脱责任。二是内业处理时相关人员责任明确划分。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数据的电脑录入人员和撰写、审核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具体责任划分。数据录入人员需要在录入的电子表格上注明录入人员的姓名,而估价报告的撰写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必须在估价报告转运表上填写相关估价人员姓名,特别在此强调,估价报告审核人员除了在估价人员估价报告撰写好之后认真审核,还必须加强估价报告纸质打印好之后的认真审核,确保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8-10]。

3.2 外部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补偿评估时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委托方以及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2个方面。首先分析来源于委托方的外部风险分析。目前在我国,拆迁评估机构主要接受拆迁评估对象所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因为拆迁评估所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一般较大,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不排除可能受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利益贿赂,为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争取不合理的利益,利用其是委托方的身份,干预影响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房地产评估机构可能带来严重风险。同时,拆迁估价对象的产权人也可能为了获得更高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通过对拆迁评估业务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以及估价机构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利益贿赂,这同样也可能会对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带来灾害性的风险。对于此类外部风险,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做好防范内部风险的基础上,对估价机构从事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外部风险防范教育,特别是要制定严格的公司制度,如果由于估价机构内部人员参与虚假拆迁补偿评估现象发生,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制度,对这类不遵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人员要剔除出估价行业,情节严重人员可能要进行刑事处罚。特别要强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外部风险防范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拆迁评估业务中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违背职业道德和触犯法津[11-12]。

4 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对于地方政府推进拆迁项目顺利完成以及对于社会的稳定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严格遵守房地产评估行业准则,清醒地认识到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风险,并且为此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以保障房地产估价机构本身以及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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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詹海斌,占辉斌,吴群.江苏省城市地价水平的空间自相关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1(20):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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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锡光.桂林市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的探索[J].中国房地产,2004(4):67.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0

房地产总收益可分为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实际总收益是在现状下实际取得的收益,客观总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总收益中的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能得到的一般正常总收益。

目前估价人员在运用收益法对出租性房地产估价时,普遍都采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房地产的总收益,但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性房地产,总收益的求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能一概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出租性房地产的总收益。客观总收益适用于不存在房屋租约的情况下。实际总收益则适用于已出租的房屋,且签定了长期租约,期满要续租的情况。对于只存在短期租约,期满不续租的房屋,则需客观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综合考虑,即租约限制内采用实际总收益,租约限制外采用客观总收益来确定其房地产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的求取通常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在市场上收集同类房地产的租赁价格,然后对收集来的案例价格,根据待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因素修正。因素修正主要是从地段因素、面积因素、楼层因素、租赁期限因素、付款方式因素、保证金因素等几方面考虑。通过以上的因素修正后,即可求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潜在租金水平,但同时还要考虑空置率和租金损失问题。空置率可根据待估房地产所在区域的平均空置率来确定,租金损失是指包括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等情况,它与承租人有直接的关系。

实际总收益的求取则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签定的租赁合同上的租金确定。契约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根据市场上租金的变动情况作周期性的调整。一般来说租赁期较长的契约都采用的是第二种,因为市场上租金水平在长期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出租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都要求租金在周期内根据市场作相应调整。

三、利息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是投资房地产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产,是因为房地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贷款利息。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来投资房地产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于房地产。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用扣除。

四、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

目前很多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报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

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

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房地产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法公式为:P=a1/(1+r)+a2/(1+r)2+……+ an/(1+r)n当n=1时,P=a/(1+r),则:a=P(1+r)=P+Pr

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部分。

对于不同的估价对象,折旧的种类是不相同的。

1.当估价对象是房地合一时,则折旧包括两方面:一是土地成本的分摊,二是建筑物的折旧,这两部分均应作为房地的纯收益。

2.当估价对象是土地时,土地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建筑物纯收益,这时建筑物的折旧则应包含在建筑物的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土地成本的分摊则作为土地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3.当估价对象是建筑物时,建筑物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土地纯收益,土地成本的分摊则应包含在土地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建筑物的折旧则应作为建筑物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当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2.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土地出让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3.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4.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其中: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五、总费用中应考虑的税费项目

我们认为,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所指的税费项目是指房地产在运营过程(出租、经营、生产期间)中所须缴纳的项目。

1.对于单纯的土地租赁。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2.对于出租性、经营性房地产。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3.对于生产性房地产(企业)。应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房产税等。

在房地产的税法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所得税等几种税种也不应计入该税费项目。

六、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的求取方法及测算途径

房地产的维修费一般可分为日常性小维修和大维修费用。

1.日常性小维修。发生较为频繁,费用较低,因此可取年折旧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折旧费一般采用直线法估算,即:D=C×(1-R)/N (C:重置成本,R:残值率,N:经济耐用年限)

2.大维修费用。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发生的费用却较大,因此,大维修费用宜采用提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然后再作每年的平均摊销。

七、对于出租性房地产,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时,“土地收益”部分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收益法估价时都没有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对收益价格的影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获得“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故该“土地收益”部分不应计入在出租人的纯收益中,而是应作为出租人上缴国家的费用扣除。

八、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

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误差较大,我们认为宜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以这种方法确定房地产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假设以P价格(资金净流出量)投资一房地产,每年可得纯收益(年资金净流入量)为a,并假设每年a不变,可收益年限为n 则:FNPV=a/(1+R)[1-1/(1+R)n]-P FNPV:财务净现值 R:折现率令FNPV=0,则:R=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

当FIRR>RC(行业基准收益率)时,FNPV>0,投资房地产可获得超额利润;当FIRR<RC时,FNPV<0,投资房地产会出现亏本;当FIRR=RC时,FNPV=0,这是市场竞争最可能的结果,这时房地产的价格P=a/(1+RC)[1-1/(1+RC)n], ,由此可看出RC即是房地产的资本化率,然后再对RC作物价指数的调整,得出经过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资本化率R=(1+RC)/(1+f)-1(f:物价指数变动率)

2.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运用这种方法求取资本化率,首先是求取安全利率,即无风险的资本投资收益率。在我国一般选取的是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安全利率,然后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取得方式、物价指数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新旧程度等确定风险调整值,最后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和作为该估价对象的资本化率。

3.收益风险倍数法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房地产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因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具体思路是:假设以房地产投资方式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总价额为V,尚可使用年限为n,资本化率为r,年纯收益为a.同时以安全投资方式(购买国债)投资金额为P,期限也为n,年利率为i,连本带息年回收额为A,则有:V=a/r×[1-1/(1+r)n] P=A×(1+i)n-1/i×(1+i)n由于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要比国债投资大,如果两种投资额相等,收益期相同,那么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报额(纯收益)要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要大。假定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收额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高出的倍数为b,则有:a=(1+b)×A因V=P,故有:(1+i)n-1/i×(1+i)n=(1+b)/r×[1-1/(1+r)n]该公式就是收益风险倍数法确定资本化率的基本公式,式中的b称为收益风险倍数。利用此公式,只要事先知道i、n,就可根据收益风险倍数,确定资本化率r.

九、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1

1.税收风险。

就目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根据1998年上海财税局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上海市民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所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统一按5%综合征收。而按照此次政策规定,非居住用房投资者负担的税费要远大于5%。举例来讲,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1年,估价时点抵押物的评估值为5500元,抵押率为49%,符合银行的相关标准条例规定。如果完全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来测算贷款风险,抵押物是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足额回收贷款的风险比较小。但按照目前税收制度,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涉及到的五项税:①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②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③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④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⑤是个人所得税20%。以“公司的抵押物处置为例,抵押房产原始价格为1200万元,考虑到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假设以拍卖价格为4200万元计(单价约2.1万元),应缴纳税收如下:

(1)印花税:4200×0.05%=2.1万元

(2)营业税:(4200-1200)×5%=150万元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150×5%=16.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金额3000万元

可扣除项目1200+2.1+150+16.5=1368.6万元

应纳税金额4200-1368.6=2831.4万元

纳税金额累进684.3×30%=205.29万元

684.3×40%=273.72万元

1368.6×50%=684.3万元

94.2×60%=56.52万元

土地增值金额205.29+273.72+684.3+56.52=1219.83万元

(5)个人所得税:[4200-(1200+168.6+1219.83)]×20%=322.314万元

拍卖“公司抵押房产应缴纳税收合计为1710.744万元,拍卖后价款为2489.256万元,再除去拍卖费用210万元(约为拍卖价格的5%),可以用以偿还贷款的金额仅为2279.256万元,远低于贷款本金(2700万元),风险显而易见。另外,在拍卖后,如不能提供抵押物购入时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将按照拍卖价格计征,这样纳税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风险增大。就上述测算看,税收占房产增值额的50%左右,增值额越大,税收越高,实际可以用以归还贷款的款项也相应减少,而60%左右的抵押率仍具有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抵押物价值下跌、抵押物处置风险等。

从目前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指以下情况:①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是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出现较多,也存在于一些地区的自建房贷款中。因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银行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始终将是笼罩在银行头顶的一片乌云。

抵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银行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目前,与抵押物处置最密切的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风险。而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的90%以上是抵押贷款,只有不足10%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直接涉及到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问题。《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从法律后果看,《规定》第六条造成银行抵押权被实际悬空,第七条则为银行行使抵押权设定了前置性义务,加大了银行抵押权行使成本。《规定》的上述条款使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①是没有明确“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判断标准,执行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左右实际执行效果;②是没有明确在被执行人收入水平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③是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时,能否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④是没有明确抵押权人提供“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时间限制。

3.变现风险。

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收回资金。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

4.社会和政策性风险。

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对2005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显而易见,二手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减少,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损失。

5.经济性风险。

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其特征就是缺乏信息,许多房地产的交易和定价是悄悄进行的,这种交易行为往往忽视它们涉及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税费等规定。另外,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即使是外型、尺寸、年代、风格、建筑标准等都相同的建筑,只要建设位置不同,其价值就有很大差异。此外,如对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了解不详尽,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抵押一套住宅,如果在处置这套住宅时发现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和结构上存在问题,就会使抵押权人遭到损失。

6.或然损失风险。

抵押权人可以将火灾、风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抵押房地产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是包罗万象,因此有时也存在着风险。

二、抵押评估存在风险的房地产类型

1.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如: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由于土地变更程序繁琐,所需变现时间长;②非居住用房,由于税收制度的变更,快速变现价值与抵押价值差异程度大;③大型商场,独立使用性、整体分割性差;④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对于这些变现能力差的抵押房地产,估价师应对其进行充分的变现能力分析,进而合理、准确地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

2.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的房地产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抵押房产的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例如以下四种情况:①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②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商业;③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④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办公。这些情况要求评估人员对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更为严格。另外还有证载用途为公建,实际用途为商业的,如把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或居民活动中心改为商业用房,把人防工程改为车库等。根据国家抵押条例规定,公建用房不能进行抵押,这种情况应引起评估师的注意和警戒,避免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店铺和工业厂房抵押评估中的风险控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师在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择、修正等方面都应注意抵押风险的控制与规避。笔者以店铺(商场)、工厂和仓库为例,作如下阐述。

1.店铺(商场)抵押评估

(1)在商铺的抵押评估中,常会用到收益还原法。其中涉及到的还原利率的制定,往往因估价师水平差异,而差异很大。许多银行认为收益还原法的评估结果不可靠,不予认可。因此,合理、准确地确定还原利率是控制和规避抵押房地产风险的重要因素。确定还原利率应考虑的因素有:①是否处于核心商圈。商圈有大有小,城市的商业中心是大商圈,社区商业中心是小商圈,处于核心商圈的商铺肯定要优于其他位置的商铺。②商圈的变动因素。商圈变动就如同买股票看大势一样,成长性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具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就高;反之,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以后面临衰败或者拆迁的危险,投资回报率就低。③处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一个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具有“聚客”能力,能带动周边的商业物业全面升值。④处于广场周边。广场是休闲、娱乐的场所,所以有广场的地方,就有冲天人气,就有无穷的商业机会。如人民广场每天都有几十万的人流汇集,形成了巨大的消费能力,对商铺来讲就是巨大的商业机会。所以,评估一个商铺,看其周围是否有广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⑤立地条件。商铺所处位置的立地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立地条件决定了商业周围环境和其本身因素对商业经营的影响。一个商铺的立地力,主要包括门前道路的类别、顾客来店的方便度等。道路类别是立地力的第一要素,它直接影响消费行为。⑥商铺的通用性。商铺的价值最终是要通过租赁实现的。不同的租户对商铺有不同的要求。⑦周边租金水平。周边的租金水平将直接反映还原利率。此外评估师应建立一个详细的分区域的投资回报率指数,可衡量收益还原法评估中还原利率的数值,用以指导不同地段、不同时段的商铺转让评估,从而有效地降低因还原利率取值不当所带来的风险。

(2)商铺评估中经常采用的另一种估价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对于市场比较法的风险控制,要求评估师做到:①搜集交易实例,多收集周围商铺的成交行情,其中包括买卖和租赁行情。②选取可比实例,即从搜集交易实例中,挑选出与所评估商铺具有可比性的3个案例。③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毛租金和净租金,即租金中包含了一些其他东西,比如:有些业主要求租赁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业主同意每年给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租金中包含物业管理费等。开价和实际成交价,估价师比较容易了解到开价(如挂牌价格),而较难了解到实际成交价,但这对于最后的准确估价有很大影响。楼层差异,商铺一楼与二楼的租金差异很大,直接导致了其售价差异,因此在确定交易情况时务必将各楼层商铺价格分清。其他因素还有交易日期、土地使用年限、门面宽深比、新旧程度等,进行必要修正对于规避和控制商铺的评估风险有不容忽视的作用。④综合评估决定估价额。二手带租约出售商铺的价值评估,对于租期内的租金收益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即使那是非正常交易价格。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买卖不破租约。综上所述,市场比较法需要估价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因为对市场租金的了解与修正对于最后确定商铺客观市场价值起到关键作用。

(3)有些店铺(商场)有自身的特点,如某商铺一面临上海市着名商业街,一面临小路,一面临一主要道路,另有一特色街直插基地腹地。我们对这种地理位置特殊的店铺(商场)的评估一般会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这种店铺的评估思路是:首先,选取该基地中的着名商业街的一店铺作为典型店铺,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求取基准价格。由于基地内店铺繁多,为了谨慎起见,基准价格的求取采用层次修正法结合专家打分法,充分发挥估价师对店铺的认知。其次,在基准价格确定的基础上,再考虑基地内各店铺因临街状况的差异,存在的收益级差。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各道路店铺租金水平的差异,求得级差修正系数。再次,在其它三条道路临街店铺中再选取三个典型店铺通过级差修正系数和个别因数修正求得这三个店铺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个别因素修正求取估价对象的最终价格。

各项因素因子的选取见下表:

2.工业厂房(仓库)抵押评估

对于工业厂房的评估,实际工作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较少,一般以成本法、收益法评估为多。在评估过程中,为有效控制风险,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同一基地内,相同规模的工厂由于土地容积率的差异,土地利用程度的差异,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成本是不同的,由此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2

就目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根据1998年上海财税局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上海市民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所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统一按5%综合征收。而按照此次政策规定,非居住用房投资者负担的税费要远大于5%。举例来讲,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1年,估价时点抵押物的评估值为5500元,抵押率为49%,符合银行的相关标准条例规定。如果完全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来测算贷款风险,抵押物是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足额回收贷款的风险比较小。但按照目前税收制度,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涉及到的五项税:①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②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③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④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⑤是个人所得税20%。以“公司的抵押物处置为例,抵押房产原始价格为1200万元,考虑到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假设以拍卖价格为4200万元计(单价约2.1万元),应缴纳税收如下:

(1)印花税:4200×0.05%=2.1万元

(2)营业税:(4200-1200)×5%=150万元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150×5%=16.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金额3000万元

可扣除项目1200+2.1+150+16.5=1368.6万元

应纳税金额4200-1368.6=2831.4万元

纳税金额累进684.3×30%=205.29万元

684.3×40%=273.72万元

1368.6×50%=684.3万元

94.2×60%=56.52万元

土地增值金额205.29+273.72+684.3+56.52=1219.83万元

(5)个人所得税:[4200-(1200+168.6+1219.83)]×20%=322.314万元

拍卖“公司抵押房产应缴纳税收合计为1710.744万元,拍卖后价款为2489.256万元,再除去拍卖费用210万元(约为拍卖价格的5%),可以用以偿还贷款的金额仅为2279.256万元,远低于贷款本金(2700万元),风险显而易见。另外,在拍卖后,如不能提供抵押物购入时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将按照拍卖价格计征,这样纳税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风险增大。就上述测算看,税收占房产增值额的50%左右,增值额越大,税收越高,实际可以用以归还贷款的款项也相应减少,而60%左右的抵押率仍具有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抵押物价值下跌、抵押物处置风险等。

从目前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指以下情况:①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是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出现较多,也存在于一些地区的自建房贷款中。因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银行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始终将是笼罩在银行头顶的一片乌云。

抵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银行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目前,与抵押物处置最密切的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风险。而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的90%以上是抵押贷款,只有不足10%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直接涉及到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问题。《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从法律后果看,《规定》第六条造成银行抵押权被实际悬空,第七条则为银行行使抵押权设定了前置性义务,加大了银行抵押权行使成本。《规定》的上述条款使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①是没有明确“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判断标准,执行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左右实际执行效果;②是没有明确在被执行人收入水平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③是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时,能否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④是没有明确抵押权人提供“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时间限制。

3.变现风险。

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收回资金。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

4.社会和政策性风险。

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对2005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显而易见,二手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减少,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损失。

5.经济性风险。

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其特征就是缺乏信息,许多房地产的交易和定价是悄悄进行的,这种交易行为往往忽视它们涉及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税费等规定。另外,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即使是外型、尺寸、年代、风格、建筑标准等都相同的建筑,只要建设位置不同,其价值就有很大差异。此外,如对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了解不详尽,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抵押一套住宅,如果在处置这套住宅时发现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和结构上存在问题,就会使抵押权人遭到损失。

6.或然损失风险。

抵押权人可以将火灾、风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抵押房地产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是包罗万象,因此有时也存在着风险。

二、抵押评估存在风险的房地产类型

1.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如: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由于土地变更程序繁琐,所需变现时间长;②非居住用房,由于税收制度的变更,快速变现价值与抵押价值差异程度大;③大型商场,独立使用性、整体分割性差;④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对于这些变现能力差的抵押房地产,估价师应对其进行充分的变现能力分析,进而合理、准确地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

2.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的房地产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抵押房产的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例如以下四种情况:①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②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商业;③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④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办公。这些情况要求评估人员对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更为严格。另外还有证载用途为公建,实际用途为商业的,如把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或居民活动中心改为商业用房,把人防工程改为车库等。根据国家抵押条例规定,公建用房不能进行抵押,这种情况应引起评估师的注意和警戒,避免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店铺和工业厂房抵押评估中的风险控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师在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择、修正等方面都应注意抵押风险的控制与规避。笔者以店铺(商场)、工厂和仓库为例,作如下阐述。

1.店铺(商场)抵押评估

(1)在商铺的抵押评估中,常会用到收益还原法。其中涉及到的还原利率的制定,往往因估价师水平差异,而差异很大。许多银行认为收益还原法的评估结果不可靠,不予认可。因此,合理、准确地确定还原利率是控制和规避抵押房地产风险的重要因素。确定还原利率应考虑的因素有:①是否处于核心商圈。商圈有大有小,城市的商业中心是大商圈,社区商业中心是小商圈,处于核心商圈的商铺肯定要优于其他位置的商铺。②商圈的变动因素。商圈变动就如同买股票看大势一样,成长性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具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就高;反之,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以后面临衰败或者拆迁的危险,投资回报率就低。③处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一个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具有“聚客”能力,能带动周边的商业物业全面升值。④处于广场周边。广场是休闲、娱乐的场所,所以有广场的地方,就有冲天人气,就有无穷的商业机会。如人民广场每天都有几十万的人流汇集,形成了巨大的消费能力,对商铺来讲就是巨大的商业机会。所以,评估一个商铺,看其周围是否有广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⑤立地条件。商铺所处位置的立地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立地条件决定了商业周围环境和其本身因素对商业经营的影响。一个商铺的立地力,主要包括门前道路的类别、顾客来店的方便度等。道路类别是立地力的第一要素,它直接影响消费行为。⑥商铺的通用性。商铺的价值最终是要通过租赁实现的。不同的租户对商铺有不同的要求。⑦周边租金水平。周边的租金水平将直接反映还原利率。此外评估师应建立一个详细的分区域的投资回报率指数,可衡量收益还原法评估中还原利率的数值,用以指导不同地段、不同时段的商铺转让评估,从而有效地降低因还原利率取值不当所带来的风险。

(2)商铺评估中经常采用的另一种估价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对于市场比较法的风险控制,要求评估师做到:①搜集交易实例,多收集周围商铺的成交行情,其中包括买卖和租赁行情。②选取可比实例,即从搜集交易实例中,挑选出与所评估商铺具有可比性的3个案例。③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毛租金和净租金,即租金中包含了一些其他东西,比如:有些业主要求租赁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业主同意每年给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租金中包含物业管理费等。开价和实际成交价,估价师比较容易了解到开价(如挂牌价格),而较难了解到实际成交价,但这对于最后的准确估价有很大影响。楼层差异,商铺一楼与二楼的租金差异很大,直接导致了其售价差异,因此在确定交易情况时务必将各楼层商铺价格分清。其他因素还有交易日期、土地使用年限、门面宽深比、新旧程度等,进行必要修正对于规避和控制商铺的评估风险有不容忽视的作用。④综合评估决定估价额。二手带租约出售商铺的价值评估,对于租期内的租金收益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即使那是非正常交易价格。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买卖不破租约。综上所述,市场比较法需要估价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因为对市场租金的了解与修正对于最后确定商铺客观市场价值起到关键作用。

(3)有些店铺(商场)有自身的特点,如某商铺一面临上海市着名商业街,一面临小路,一面临一主要道路,另有一特色街直插基地腹地。我们对这种地理位置特殊的店铺(商场)的评估一般会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这种店铺的评估思路是:首先,选取该基地中的着名商业街的一店铺作为典型店铺,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求取基准价格。由于基地内店铺繁多,为了谨慎起见,基准价格的求取采用层次修正法结合专家打分法,充分发挥估价师对店铺的认知。其次,在基准价格确定的基础上,再考虑基地内各店铺因临街状况的差异,存在的收益级差。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各道路店铺租金水平的差异,求得级差修正系数。再次,在其它三条道路临街店铺中再选取三个典型店铺通过级差修正系数和个别因数修正求得这三个店铺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个别因素修正求取估价对象的最终价格。

各项因素因子的选取见下表:

2.工业厂房(仓库)抵押评估

对于工业厂房的评估,实际工作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较少,一般以成本法、收益法评估为多。在评估过程中,为有效控制风险,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同一基地内,相同规模的工厂由于土地容积率的差异,土地利用程度的差异,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成本是不同的,由此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3

就目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根据1998年上海财税局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上海市民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所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统一按5%综合征收。而按照此次政策规定,非居住用房投资者负担的税费要远大于5%。举例来讲,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1年,估价时点抵押物的评估值为5500元,抵押率为49%,符合银行的相关标准条例规定。如果完全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来测算贷款风险,抵押物是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足额回收贷款的风险比较小。但按照目前税收制度,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涉及到的五项税:①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②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③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④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⑤是个人所得税20%。以“公司的抵押物处置为例,抵押房产原始价格为1200万元,考虑到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假设以拍卖价格为4200万元计(单价约2.1万元),应缴纳税收如下:

(1)印花税:4200×0.05%=2.1万元

(2)营业税:(4200-1200)×5%=150万元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150×5%=16.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金额3000万元

可扣除项目1200+2.1+150+16.5=1368.6万元

应纳税金额4200-1368.6=2831.4万元

纳税金额累进684.3×30%=205.29万元

684.3×40%=273.72万元

1368.6×50%=684.3万元

94.2×60%=56.52万元

土地增值金额205.29+273.72+684.3+56.52=1219.83万元

(5)个人所得税:[4200-(1200+168.6+1219.83)]×20%=322.314万元

拍卖“公司抵押房产应缴纳税收合计为1710.744万元,拍卖后价款为2489.256万元,再除去拍卖费用210万元(约为拍卖价格的5%),可以用以偿还贷款的金额仅为2279.256万元,远低于贷款本金(2700万元),风险显而易见。另外,在拍卖后,如不能提供抵押物购入时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将按照拍卖价格计征,这样纳税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风险增大。就上述测算看,税收占房产增值额的50%左右,增值额越大,税收越高,实际可以用以归还贷款的款项也相应减少,而60%左右的抵押率仍具有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抵押物价值下跌、抵押物处置风险等。

从目前看,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主要指以下情况:①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是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抵押权。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出现较多,也存在于一些地区的自建房贷款中。因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银行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始终将是笼罩在银行头顶的一片乌云。

抵押物处置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银行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目前,与抵押物处置最密切的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风险。而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的90%以上是抵押贷款,只有不足10%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直接涉及到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问题。《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从法律后果看,《规定》第六条造成银行抵押权被实际悬空,第七条则为银行行使抵押权设定了前置性义务,加大了银行抵押权行使成本。《规定》的上述条款使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①是没有明确“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判断标准,执行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左右实际执行效果;②是没有明确在被执行人收入水平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③是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时,能否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④是没有明确抵押权人提供“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时间限制。

3.变现风险。

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收回资金。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

4.社会和政策性风险。

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对2005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显而易见,二手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减少,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损失。

5.经济性风险。

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其特征就是缺乏信息,许多房地产的交易和定价是悄悄进行的,这种交易行为往往忽视它们涉及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税费等规定。另外,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即使是外型、尺寸、年代、风格、建筑标准等都相同的建筑,只要建设位置不同,其价值就有很大差异。此外,如对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了解不详尽,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抵押一套住宅,如果在处置这套住宅时发现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和结构上存在问题,就会使抵押权人遭到损失。

6.或然损失风险。

抵押权人可以将火灾、风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抵押房地产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是包罗万象,因此有时也存在着风险。

二、抵押评估存在风险的房地产类型

1.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如: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由于土地变更程序繁琐,所需变现时间长;②非居住用房,由于税收制度的变更,快速变现价值与抵押价值差异程度大;③大型商场,独立使用性、整体分割性差;④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对于这些变现能力差的抵押房地产,估价师应对其进行充分的变现能力分析,进而合理、准确地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

2.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的房地产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抵押房产的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例如以下四种情况:①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②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商业;③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④证载用途为厂房,实际用途为办公。这些情况要求评估人员对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更为严格。另外还有证载用途为公建,实际用途为商业的,如把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或居民活动中心改为商业用房,把人防工程改为车库等。根据国家抵押条例规定,公建用房不能进行抵押,这种情况应引起评估师的注意和警戒,避免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店铺和工业厂房抵押评估中的风险控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师在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择、修正等方面都应注意抵押风险的控制与规避。笔者以店铺(商场)、工厂和仓库为例,作如下阐述。

1.店铺(商场)抵押评估

(1)在商铺的抵押评估中,常会用到收益还原法。其中涉及到的还原利率的制定,往往因估价师水平差异,而差异很大。许多银行认为收益还原法的评估结果不可靠,不予认可。因此,合理、准确地确定还原利率是控制和规避抵押房地产风险的重要因素。确定还原利率应考虑的因素有:①是否处于核心商圈。商圈有大有小,城市的商业中心是大商圈,社区商业中心是小商圈,处于核心商圈的商铺肯定要优于其他位置的商铺。②商圈的变动因素。商圈变动就如同买股票看大势一样,成长性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具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就高;反之,如果商铺所处的商圈以后面临衰败或者拆迁的危险,投资回报率就低。③处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一个大型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具有“聚客”能力,能带动周边的商业物业全面升值。④处于广场周边。广场是休闲、娱乐的场所,所以有广场的地方,就有冲天人气,就有无穷的商业机会。如人民广场每天都有几十万的人流汇集,形成了巨大的消费能力,对商铺来讲就是巨大的商业机会。所以,评估一个商铺,看其周围是否有广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⑤立地条件。商铺所处位置的立地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立地条件决定了商业周围环境和其本身因素对商业经营的影响。一个商铺的立地力,主要包括门前道路的类别、顾客来店的方便度等。道路类别是立地力的第一要素,它直接影响消费行为。⑥商铺的通用性。商铺的价值最终是要通过租赁实现的。不同的租户对商铺有不同的要求。⑦周边租金水平。周边的租金水平将直接反映还原利率。此外评估师应建立一个详细的分区域的投资回报率指数,可衡量收益还原法评估中还原利率的数值,用以指导不同地段、不同时段的商铺转让评估,从而有效地降低因还原利率取值不当所带来的风险。

(2)商铺评估中经常采用的另一种估价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对于市场比较法的风险控制,要求评估师做到:①搜集交易实例,多收集周围商铺的成交行情,其中包括买卖和租赁行情。②选取可比实例,即从搜集交易实例中,挑选出与所评估商铺具有可比性的3个案例。③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的修正。毛租金和净租金,即租金中包含了一些其他东西,比如:有些业主要求租赁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业主同意每年给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租金中包含物业管理费等。开价和实际成交价,估价师比较容易了解到开价(如挂牌价格),而较难了解到实际成交价,但这对于最后的准确估价有很大影响。楼层差异,商铺一楼与二楼的租金差异很大,直接导致了其售价差异,因此在确定交易情况时务必将各楼层商铺价格分清。其他因素还有交易日期、土地使用年限、门面宽深比、新旧程度等,进行必要修正对于规避和控制商铺的评估风险有不容忽视的作用。④综合评估决定估价额。二手带租约出售商铺的价值评估,对于租期内的租金收益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即使那是非正常交易价格。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买卖不破租约。综上所述,市场比较法需要估价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因为对市场租金的了解与修正对于最后确定商铺客观市场价值起到关键作用。

(3)有些店铺(商场)有自身的特点,如某商铺一面临上海市着名商业街,一面临小路,一面临一主要道路,另有一特色街直插基地腹地。我们对这种地理位置特殊的店铺(商场)的评估一般会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这种店铺的评估思路是:首先,选取该基地中的着名商业街的一店铺作为典型店铺,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求取基准价格。由于基地内店铺繁多,为了谨慎起见,基准价格的求取采用层次修正法结合专家打分法,充分发挥估价师对店铺的认知。其次,在基准价格确定的基础上,再考虑基地内各店铺因临街状况的差异,存在的收益级差。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各道路店铺租金水平的差异,求得级差修正系数。再次,在其它三条道路临街店铺中再选取三个典型店铺通过级差修正系数和个别因数修正求得这三个店铺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个别因素修正求取估价对象的最终价格。

各项因素因子的选取见下表:

2.工业厂房(仓库)抵押评估

对于工业厂房的评估,实际工作中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较少,一般以成本法、收益法评估为多。在评估过程中,为有效控制风险,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在同一基地内,相同规模的工厂由于土地容积率的差异,土地利用程度的差异,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成本是不同的,由此造成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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