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估值方法实用13篇

投资估值方法

篇1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篇2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改革,会使借壳上市中的买壳方决策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的定价也将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壳不再具有炒作价值,壳资源价格将逐渐回归到合理范围,壳资源的交易更加趋于理性。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然而,在壳资源投资价值的评估中,这三种传统方法却是不适宜的,每种方法都存在着局限。买壳方获得了壳资源实际上是拥有了某种投资机会,这种投资机会就表现为一种期权,壳资源的投资价值取决于能否运用到这种投资机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如收益法不能处理这种“投资机会”,“灵活性”地价值评估。因此,针对壳资源的投资价值评估,本文提出了实物期权法,并构建了适合于壳资源评估的B-S期权定价模型。

一、壳资源价值的期权特性分析

1977年麻省理工学院Stewart Myers教授首次提出实物期权概念。他指出,“一个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即允许决策者在获得新信息后,再选择最有吸引力的备选投资项目。因为实物期权同样具有期权的特性,因而可以应用评估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确定其期权的价格。由于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把它称为实物期权。

实物期权是在高度不确定性环境下,对实物资产进行决策的工具。实物期权是广义期权的范畴,它是以金融期权的原理和方法为基础,并将其应用到实物资产中,尤其是资本预算评估及投资决策上。当未来的市场环境比较不确定时,实物期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战略决策所做的相应调整。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估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物期权能够重视到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问题,并把这种不确定性作为评估投资的重要因素。

根据借壳上市的定义,整个借壳上市的过程可用图1表示。

如图1所示,假设现在的时点是零时点,为买壳成功的时点;壳公司退市时点为n3,那么在0到n3期间内买壳方可以选择任意时点,设为n1(0<n1<n3)对壳公司重组,设重组收益在n2时点取得,则n2>n1。

壳资源带给买壳方的价值表现为,一旦买壳方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就等于获得了一项权利――选择在某个时点或时期对壳公司进行重组的权利。在壳公司退市时点之前,只要买壳方预期重组收益现值能够大于重组成本,那么买壳方就会执行期权,对壳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否则买壳方将暂时不执行期权,而是寻求更好的重组机会或者是将壳资源再转让出售。可以看出对买壳方而言,壳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设S是预期重组收益的现值,K为重组成本的现值,则壳资源带来的损益状况如下:

壳资源带来的损益=S-K 当S>K

=0 当S≤K

买壳方作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选择对壳公司的重组时点,因而,壳资源又是美式看涨期权,即只要期权标的物资产的价格大于期权的执行价格,则期权持有者可以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执行期权。期权合约包括四个项目:标的资产、期权执行价格、到期日和数量。壳资源作为一种美式看涨期权,其价值实际上就是该项期权的价格,标的物资产为重组收益,执行价格为重组成本,执行期限为获取壳公司的控制权至壳公司的退市期间。其损益图如图2所示。

如图2所示,买壳方的借壳上市损益图与看涨期权损益图相似。借壳成功后,当预期重组收益现值大于重组成本时,则买壳方执行期权,对壳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此时买壳净收益为正,重组收益现值越大,买壳净收益就越大。而当预期的重组成本现值大于重组收益现值时,买壳方则暂时不执行期权,由于为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已经支付了壳费,因此,买壳净损失就为已经支付的壳费。可以看出,买壳方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大损失额为壳费,而收益却是无限的,收益随重组收益现值的增大而增大。

二、基于B-S期权定价模型的壳资源投资价值评估

(一)模型设计

实物期权方法是将金融期权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实物投资领域,从理论上来说,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的定价原理具有类似性,因此可以利用金融期权的定价模型来推导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1973年,Fise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提出B-S期权定价模型。此模型是基于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建立的,将二项式中每一期的时间长度和股价运动时距缩短至零,将时期数扩展为无穷大,就可以推导出B-S期权定价模型。B-S期权定价模型与二项式定价模型的原理是相似的,即假设在下一期末,标的资产的价格只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上涨或下跌。根据无套利原理,若不同项目或组合能带来相同的现金流或支付,那么二者当前的价值就必定相等,因而可以复制在单期中能与期权产生相同现金流的组合,则复制的组合与期权的当前价值相等;再将时期数扩展为无穷大,即可得到B-S期权定价模型,其定价公式为:

C=S×N(d1)-PV(K)×N(d2) (1)

其中:

C――欧式看涨期权价格

S――标的物资产的价格

K――期权的执行价格,PV(K)表示期权执行价格的现值

T――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

r――无风险利率

δ――标准差,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

由于壳资源的利用是一种美式期权,因而利用此公式时,需要进行调整,本文采取的调整方法就是根据时滞期的长短对现在时点贴现,贴现率选用“现金流/资产价值”比率。

(二)模型输入变量分析

从B-S期权定价模型的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标的物资产的价格S、期权执行价格的现值PV(K)、标的物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δ、无风险利率r和距到期日的时间T。在对壳资源期权的定价中,这些参数的特点如下。

1.标的物资产的价格――重组收益现值S

从壳资源期权特性看,未来是否执行期权关键在于壳公司能带来的重组收益与重组成本的比较。因而,壳资源期权的标的资产就是重组收益,其当前的价值就是用无风险利率将预期的重组收益折现到当前时点的价值。对买壳方而言,关键是要确定未来的重组收益,未来的重组收益主要表现为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的收益增加额、买壳方溢价向壳公司出售后续资产及税收优惠。

(1)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收益增加额ΔR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比例相当低,相对于债权筹资,我国的股权筹资成本较低,这也是我国企业普遍偏好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在借壳重组后壳公司的业绩提升,获得配股资格,这样就可以用配股筹集的资金投资于新项目,扩大业务规模,获取新项目带来的收益。

假设在配股前壳公司每年的税前收益为R0,总股本为Q,新项目投资需要的投资额为X,配股价为P,新项目所需资金都通过配股筹集,则需配股X/P股,配股前的总股本为Q,配股后总股本为(Q+X/P)。新项目每年增加的息税前收益都为R1,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T,非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T',q为买壳方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本。

一般情况下,配股所得资金都来自流通股股东,因为国家股、法人股一般都放弃配股权。由于壳公司在配股前的税前收益为R0,因而买壳方上市筹资的单位资金成本为[R0(l-T)]/(P×Q),则筹集投资额X的资金成本为{[R0(1-T)]/(P×Q)}×X。与配股前相比,买壳方在配股后每年增加的收益为:

(2)买壳方溢价向壳公司注入后续资产ΔE

(3)税收优惠ΔT

假设在税收优惠中,暂不考虑买壳方弥补壳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免。设非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T',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T,从借壳上市成功后的第一年起,每年优质资产带来的税前利润总额为Pt,则作为上市公司,壳公司每年获得的税收优惠就为Pt×(T'-T)。买壳方作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所占壳公司的股份为q/Q,则买壳方每年获得税收优惠收益为:

ΔTt=Pt×(T'-T)×q/Q (6)

将ΔTt折现就得到买壳方获得的税收优惠现值:

2.期权执行价格――重组成本K

在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买壳方就要对壳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剥离其原来的不良资产,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通过一系列的资产重组,改善壳公司的经营业绩,以达到配股资格从而获取预期的重组收益。若重组成本小于预期的重组收益现值,则买壳方会执行期权;反之则暂不执行期权。因而,重组成本即为该期权的执行价格。重组成本包括两方面内容:买壳方收购不良资产的净损失和低价注入优质资产的净损失。

(1)买壳方向壳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净损失K1

卖壳方卖壳的原因有很多,如管理层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等等,这造成壳公司拥有大批不良资产。买壳方在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首要工作就是对壳公司进行重组,剥离其不良资产。通常做法是买壳方收购这部分资产,然后再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直接出售或者待壳公司恢复盈利能力后再注入。

假设壳公司向买壳方出售不良资产的价格是M1,不良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是M2,由于买壳方为了尽快获得上市资格,一般都会溢价收购这部分不良资产,所以M1>M2。由于买壳方既是交易的一方,又是交易另一方的控股股东,因而在溢价收购壳公司不良资产的交易中,买壳方的净损失为:

(2)买壳方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净损失K2

3.标的物资产价格的波动率――标准差δ

由于壳资源期权的标的物是重组收益,因而标的物资产的波动率就是预期重组收益的波动。买壳方的重组收益来源于三部分: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带来的收益增加额、买壳方溢价出售后续资产以及税收优惠收益。标的物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也是这三部分收益的组合波动率。先预测每一部分的波动率,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带来的收益增加额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预测得出;买壳方向壳公司溢价出售后续资产的价值波动可以根据买壳方以往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得出;通过观测壳公司历年的税收情况来预测得出税收优惠价值的波动。

4.无风险利率r

无风险利率是投资时间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选用短期国债利率来衡量实物期权中的无风险利率。

5.距期权到期日的时间T

从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到壳公司退市的时间为壳资源期权的持有时间。

B-S期权定价模型在壳公司的投资价值评估中运用的关键是买壳方要能确定买壳成本以及能够预测到未来的重组收益。若这些参数能够获取到,则B-S期权定价模型就是评估壳资源投资价值的最佳选择方法。

【参考文献】

篇3

[摘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特征,并在成长与发展过程中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但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传统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如风险因素、折现现金流量、比率评估都无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做出准确预测和价值评估。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契合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潜在不确定的特征,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能更好地体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重建期五个发展阶段的特性,有利于实现风现投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投资价值评估;实物期权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新技术、新兴产业迅猛发展,孕育着新一轮新产业革命。新兴产业正在成为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主要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抢占未来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对于我国来说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更是时不我待,意义重大。2010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义与特征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具有3个特点:

一是成长性,新兴产业往往有着良好的成长预期,发展速度一般快于传统产业;二是新颖性,技术新、形态新、结构新(包括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等);三是不确定性,因为用户的需求市场条件、未来的进步等尚存在着很多未知因素,新的业态新的技术能不能形成规模,能不能成为未来的主导产业,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前期的高额投入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的特征。在未来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传统的信贷方式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工具,成功解决了这一问题。所以,在现实环境下,风险投资的定位与功能正好契合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而项目价值评估是风险投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准确的估计可以为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传统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中存在的缺失

传统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投资回收期法,会计收益率法,内部收益率法,风险因素评估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比率估价法等,本文主要介绍风险因素评估法、折现现金流法和比率估价法在战略新兴产业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风险因素评估法

风险因素评估法是一种定性的方法,通过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指标用合理的方法赋予权重比例以期从总体上把握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指标的高低次序,并评估与项目价值的联系。

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从产品的研发到投入生产都要面临各种投资风险,而风险投资的各个阶段其风险特征也不相同,这就需要风险投资者有效地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并建立相应的价值评估体系。而风险因素评估法是一种定性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指标的选取和权重的确定需要较多的人为判断,这对新兴产业的价值评估不利;而且风险因素评估法的评价体系中的许多数据来源于历史数据,而新兴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的特征,它的许多数据都需要预期而无历史数据可查,且其未来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风险因素评估法在实际运用中很难对新兴产业的投资作出准确的预测不利于新兴产业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

(二)折现现金流量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是由美国西北大学的阿尔弗雷德· 拉巴波特于1986年提出的,是一种定量的方法,其核心是净现值法(NPV)。 所谓净现值是将整个寿命周期内发生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的差额,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分别折现而得到的净现值。计算净现值的公式为:净现值NPV=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大都处在成长阶段,其未来发展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项目经营失败,运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就要选择放弃,这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其次折现现金流量法从项目开始时就开始预测未来各年的现金流,并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折现率对未来各年的现金流进行折现。新兴产业的新颖性决定了很难对未来的现金流其准确的预测;最后新兴产业无形资产比重大,而这些无形资产多半在账面上体现不出来,具有隐形性,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无法准确评估战略性新兴产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项目价值被低估,将可能导致投资者错过投资机会。

(三) 比率评估法

比率评估法是一种定量的方法,对于经过综合指标计价法评价的风险投资项目,可进一步进行评价。其中,市盈率估价法是评价风险投资项目的有效方法。市盈率以企业所属行业平均市盈率来评估该企业的价值,即:

修正的市盈率=可比企业实际市盈率/(可比企业预期增长率*100);

每股价值=修正市盈率*目标企业预期增长率*100*目标企业每股收益。

但是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性,很多项目都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很难找到具有相同特征的可比企业;而且市盈率指标无法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潜在的增长能力,也无法反映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所以采用比率估价法也很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

三、实物期权法再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传统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很难适应处于不确定环境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而运用实物期权法正好契合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点。实物期权的概念最初是由Myers(1977)在麻省理工学院所提出的,他提出一个投资方案其产生的现金流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价值就等于净现值与实物期权价值之和。净现值部分可以运用传统的净现值法,实物期权价值部分可以运用B-S模型或二叉树模型。与传统方法相比,实物期权法应用于新兴产业风险投资的价值评估中,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更加符合新兴产业不确定性的投资环境。新兴产业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给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投资机会。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投资可以看作看涨期权,即:投资者获得了一项对未来进行投资的权利,为下一阶段的投资创造了机会。在投资环境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执行期权,否则就不执行。这样即使前期投资不产生现金流,也为后期的投资创造了投资机会。

(二)有利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新兴产业拥有很多无形资产,而按照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会低估企业的价值,运用实物期权法,新兴产业拥有的这些无形资产,使得企业拥有了一种在未来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权利,同时也拥有放弃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权利,企业考虑这些权利时,项目的价值就能公正地体现出来。

(三)能更好地体现新兴产业多阶段的特性。新兴产业一般有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重建期五个发展阶段,中国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所处阶段的总体分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重心主要集中在后期,对种子期投资的金额仅为10.2%,投资项目仅占19.9%。这说明在种子期风险比较大,风险投资的价值评估也比较困难,许多评估都是基于经验判断,这样用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其作出的评估就会不准确,忽视了项目后期投资者的选择权,而实物期权法考虑到了各个阶段投资所具有的选择权,这样更能体现新兴产业多阶段的特性,从而更好地预测新兴产业的价值。

(四)有利于实现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是由未来的增长权决定,而不是由现在的现金流所决定。对于新兴产业来说,企业进行的投资活动并不能立即获得收益,而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短期的收益,从长远来看企业前期投入的资本是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取得某种专利权或者进入市场的潜力。传统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忽视了风险投资项目的期权特性,使得投资者低估了项目的价值,导致投资者会做出不利于企业的决策,不利于实现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

四、结语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产业,也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关键,对其进行风险投资价值评估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实物期权方法正好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相吻合,这不是对传统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的否定,而是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找出更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如果能同时正确的使用实物期权法与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将会得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篇4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领域和评估范围上不断拓展,已经从原先的不动产评估逐步向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等方向发展,拓宽了资产评估的空间和作用。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已经不再是针对单个资产或者几项资产的评估活动,而是能够实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能否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企业投资安全和企业投资权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实际需求,围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在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切实提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部分权益的投资。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是将企业作为投资ο螅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必要围绕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被投资者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情况。在进行投资评估范围界定时,其股东权益价值既可以是部分权益价值,也可以是全部权益价值。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了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点,投资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也主要是针对股票投资评估和股权投资评估这两点来开展工作。

第一,股票投资评估。对股票投资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股票投资的不同类型,采取合适的、针对性的投资评估方法。围绕股票投资评估,对评估内容的选择上科学划分,在确保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上述的股票类型划分之外,也可以根据其他划分标准,对股票投资评估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对象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跟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关联,减少证券市场波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股票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的情况,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由于股票波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将其作为不保本型投资来进行处理,这也表明了股票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收益的巨大变动性。

第二,股权投资评估。在管理实践中,股权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表现在股权投资在管理控制上的权利。它具体是表现在投资企业能够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控制,或者跟被投资企业一起共同实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依靠股权控制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权。在具体的投资实践中,投资企业要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是依靠在被投资企业中选派股东等控制方法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通过这些股权控制方法,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方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具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会对会计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进行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当首先确定标准比率,并将以这一标准比率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确定好标准比率之后,在资本市场中选取跟被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较高类似度的其他几家企业,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这些类似企业的参考比率,最后依靠计算所得出的参考比例和被评估公司的指标进行相乘,得出被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投资者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又会根据使用参考比率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指标来计算出被评估公司的企业价值。

市盈率法。市盈率就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跟企业的净利率进行对比,所得出的比率为市盈率。通过计算市盈率能够体现出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利润能力的认可。在进行市盈率计算时,可以按照具体的计算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当期市盈率,另一方面是预期市盈率。当期市盈率是将企业的当期净利润按照企业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值计算后所得出的市盈率,当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可以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而预期市盈率则是通过将对其被投资企业预期净利润除以公司市值之后所得出的比率,预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净利润情况,这两种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分别体现了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和预期盈利能力。市盈率法适用于周期性弱的公司,如公共服务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是市盈率这一指标计算相对比较容易,所获取的数据也比较简单,用户通过简单的计算步骤获得这一指标,并依靠这一计算结果更为明确地获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投入产出以及其收益的状况。与此同时,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涵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能够依靠这一指标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价。同时市盈率法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计算市盈率时,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数值为负时,并不代表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为负,因此当市盈率计算结果为负数,并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产生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计算市盈率时,所获取的公司利润指标往往会受到被投资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波动范围比较大,也会影响到市盈率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市净率法。市净率法所体现的是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市净率发可以划分为当期市净率和预期市净率两种。市净率法跟市盈率法具有相同点,其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两者都是通过预期市净率来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企业价值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本质。使用市净率评估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呈现负数的情况时,能够通过补充市盈率方法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靠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在计算相关指标时,所需要的股权账面价值指标获取相对容易。同时,假如被投资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时,采用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情况。跟市盈率法一样,市净率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假如部分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则采用市净率法往往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的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来讲,由于企业股权价值本身并不高,依靠这种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不合适。另外,假如被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采用这一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往往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账面价值相互之间不能够进行科学对比,采用市净率法进行此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与市盈率法不同,市净率法比较适合周期性强的企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第二,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相比较于相对估值法而言的,绝对估值法这一方法在使用上并不参照于相对指标,而主要是依靠经济附加值等绝对指标来进行计算的,以此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论,计算得出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一般来讲,投资者在使用绝对估值法时也可以有比较多的具体方法,通常情况下经济附加值法使用比较广泛。使用经济附加值法进行绝对估值计算计算时,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EVA=NOPAT-(IC*WACC)=IC(ROIC-WACC)

上述公式中,NOPAT表示税后营业净利润,IC表示投资资本,ROIC表示投资资本的回报率,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绝对估值法的使用科学性,研究者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经济附加值法公司价值评估的模型。其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可以表示为:

Vt=ICt-1++FGA

上述公式中,Vt表示企业评估价值,ICt-1表示t-1期中的投入资本的价值数值,EVAt表示的是第t期EVA值,FGA表示的是未来能够增长的现值。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于相对评估法,绝对评估法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跟股权价值之间实现紧密连接。但是,使用绝对值法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计算绝对估值指标时,其计算过程往往会受到市场中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深刻,同时也往往产生折旧效果。这些都不利于绝对值法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的准确性,会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绝对估值法适用于经营稳定、有稳定股利发放的企业。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会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可以对会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它能够为企业会计计量提供必要的核算价值基础,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于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会计初始计量的影响。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初始计量,主要是反映在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上。投资者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可以将其视作获得投资成果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其视作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付出的所有价款。如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具有科学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决策管理意见,对于提高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企业减值准备工作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低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就需要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准确的核算,避免因为被投资企业价值信息人为操纵所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偏差,可以依靠第三方减值测试等手段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准确性,减少投资损失,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效益。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必要过程,通过比较用估值方法计算出的公司理论股价与市场实际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行为。准确的估值定价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家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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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发轫于欧美,英文为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在我国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估值调整协议”在国内的运用早已经屡见不鲜,蒙牛、太子奶、中华英才网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与投资方使用“估值调整协议”来进行融资。而在法律层面,“估值调整协议”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多的重视,直到国内首例“估值调整协议”案件“海富投资案”发生,使人们开始关注“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运用的法律问题。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内涵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概念辨析

“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 在成熟资本市场交易中特别是股权投资中广泛存在,在摩根、高盛等国际资本对我国企业投资中也被大量采纳。根据传媒报道,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徐工机械、相宜本草、雨润食品、太子奶等知名企业都曾涉及“估值调整协议”。目前,我国私募融资中也经常使用“估值调整协议”。在境外的许多国家,“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立法机关明确确认,尽管今年最高院在受业界瞩目的“海富投资案”中承认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相对有效性。

“估值调整协议”,在学界和社会相关专业领域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具体而言,双方公司约定设立某个指标对融资公司进行考核:倘若融资公司在协议期间实现了约定的业绩指标,这表明投资方低估了融资方的公司价值,则融资方从投资方处获得相应补偿或奖励;倘若融资公司没有达成预先约定的业绩,这表明融资方高估了自己的公司价值,则投资方从融资方获得一定补偿(在实践操作中,其补偿方式包括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现金补偿等,甚至获得融资公司控制权)。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方或融资方的“补偿”通常价值能量惊人,往往决定着融资公司控制权的得与失,这也就是业界将“估值调整协议”称为“对赌协议”的原因之一。

“估值调整协议”是由国际投资者引入中国的,由于国内学者及企业对其复杂的估值计价方式不太熟悉,只看到“对赌标的”的不确定性和“对赌筹码”的巨大价值,而给这类协议取名“估值调整协议”,此名称显然赋予此类协议以负面形象和信息。由于“赌”在我国文化中自古以来就不受肯定,因此“估值调整协议”很容易使得人们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具有“赌性”,充满不确定性和有害性。

首先,通常来说,赌博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的输赢纯粹靠运气,而“估值调整协议”需要协议当事人预先估算价值,并通过融资方公司管理层努力达成业绩来实现升值,其结果不是靠运气,而需要专业的商业技巧和经营方法。因此,“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风险投资策略工具,区别于一般的赌博。

再者,在学界,对于具有赌博性质的合同,学者通常应用射幸合同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属于不完全契约下的射幸性合同,具有业绩方面“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较大的不确定性”。 判断一个射幸合同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达成一致,若一致,则合法,反之,非法。“估值调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显然具有一致的利益:达成约定的业绩,实现双赢。在没有达成约定指标的情况下,投资方虽然可以获得一定补偿,但是整体收益却下降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估值调整协议”是合法的,区别于非法的赌博性质的合同。

综上所述,“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比“对赌协议”更加准确地体现出此类协议的本质含义和特点,因此,本文选择采用 “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

(二)“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运用——以类型区分为视角

1.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

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对赌企业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对赌企业非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在杠杆条款上,我国的投资企业大多采用财务业绩指标条款,聚焦于一定时期融资企业所能取得的财务绩效上。国内比较有名的以财务绩效为杠杆条款的”估值调整协议”如“蒙牛乳业”的对赌,其对赌条件是“从2004到2006年的复合增长率是否低于50%”;“永乐电器”的对赌条件是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净利润是否高于7.5亿人民币;而“太子奶”的对赌条件是“在收到投资方7300万美元投资后的3年内太子奶集团的业绩增长是否超过50%”等等。

在非企业财务业绩的“估值调整协议”中,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的杠杆条款约定为融资企业的上市时间、客户拥有量、特定企业行为、管理层去向、人才引进等非财务指标。在非财务业绩对赌方面,有的对赌网络公司活跃客户增长数量,有的对赌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有的对赌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还有的对赌约定: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完成重大战略合作或者获得其他重大融资,则投资公司统一进行第二轮投资;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上市或股价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水平,则融资方需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由企业赎回投资方股权;在经营者变化对赌方面,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若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在任,则投资方需要向融资企业进行第二轮投资。在“华灿光电”的人才“估值调整协议”中,由于未能实现继续为公司引入海外技术人才的目标,融资方企业高管以平价转让5%股权作为对投资公司的补偿。

2.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以股权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和以现金补偿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在私募投资领域,多数对赌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得股权,尽管最终目的是待融资企业上市后退出套现,如果不能上市则将投资时获得的以及对赌期限届满时按“估值调整协议”可以获得的股权以约定的较高价格装让给原股东。上述“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太子奶”对赌案例都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对赌目标。又例如在摩根史丹利与中国动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各方约定:如果中国动向2006年和2008年的净利润达不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公司主要股东将1美元的象征性价格向投资方转让最高比例超过30%的股份。再例如凯雷在徐工签订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利润达到约定的目标,则凯雷出资购股占徐工的85%金额为3.15亿美元;如达不到目标要求,则凯雷的购股金额为2.55亿美元。

有的投资公司在对赌中不仅仅满足于简单的股份转让,直接明确为收购公司。例如在巨兽公司与中华英才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中华英才网在三年内不能上市,巨兽公司有权购买其超过51%的的股份,将成为绝对控股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3.以对赌主体是否限于企业股东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主体是否为公司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区分为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以对赌主体是否涉外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分为国内融投资主体之间的对赌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因为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其中的区别,笔者这里不再赘述。

二、“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判断路径

(一)“估值调整协议” 宏观上的合法性考量

“估值调整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为舶来品,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估值调整协议”并未名列其中,是一种无名合同。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性质,学界观点并不一致。主要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视未来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另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满足或者条件未满足的时候,投融资企业享有不同的权利。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其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有明显的区分。其一,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是不生效力的,而射幸合同则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时即生效,“估值调整协议”则是在签署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二,射幸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并不明确,或者说并不唯一。在“估值调整协议”中,合同的标的有可能是投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融资方,也有可能是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投资方,这一切要视条件的满足或者未满足。

基于此,笔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它是投融资双方关于被投资企业未来业绩的一种约定,当约定条件触发,由投资方向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反之亦然。尽管射幸合同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性,也并不是所有的射幸合同都受法律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只要该射幸合同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从而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所冒风险与可能收益之间极不对称,从而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时,法律才有必要确定它的违法性。

(二) “估值调整协议”微观上的有效性考量

1.“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造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对于“估值调整协议”,国内有学者认为如果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虽然付出了投资成本,却得到了公司价值上扬的回报;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不但无需承担风险,反而能够从融资公司或其股东取得公司价值下调的补偿,因此,不管目标公司的业绩是否达到约定指标,投资公司都能取得固定收益,而融资公司却需承担收益背后的风险。这样的估值调整方式有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造成了投资方“旱涝保收”的局面,这是一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条款。上述“海富投资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种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到约定的业绩,海富公司要求迪亚和世恒的赔偿请求有违风险共担原则,使得海富不论世恒公司业绩如何,都能取得固定的收益。

在国内现有的使用“估值调整协议”的案例中,无论是私募股权投资还是普通企业投资,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会对目标公司的现有价值进行初步估值并约定未来的的业绩指标。在业绩完成不了的情况下,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协议中规定由融资方向自己进行一定的补偿,其实在本质上这是一次对初步估值进行的调整,也是“估值调整协议”的“题中之义”。这样看似“兜底”的条款往往也是估值调整效力遭受质疑最大的因素之一。究其原因,笔者觉得是因为“估值调整协议”是舶来品,国内投融资双方往往忽略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真正目的和价值——弥合投融资双方在估值上的差异,促成融资交易的最终达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从合同的目的出发来详细解读“估值调整协议”中所蕴含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具体而言就是在估值调整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在尽力锁住风险的同时,其实也承担着非常可观的显性成本和可能存在的隐形正本,所谓的补偿条款并不会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等。

篇6

自从1958年莫迪里亚尼-米勒(modigliani—miller)首次将企业的价值表述为股权价值和债权价值之和以来,理论界关于对企业价值的研究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现阶段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已从单纯的账面价值评估发展到应用期权理论进行评估,并且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日益与相关学科结合起来,多学科的交叉运用使价值评估理论的实践性更加突出。这些理论都在并购战场上指导着众多企业的并购活动,同时也受到并购实践的检验。并购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指导与检验,使并购的理论更加符合实践的需要,同时也使得并购行为更加理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关于产权交易中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基于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和基于期权理论的评估方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将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标准方法。在西方国家的产权交易活动中,有80%以上的企业采用这一方法。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并购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传统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出来。而实物期权法以其能够对企业产权交易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进行计量而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被应用到产权交易投资决策中。

1、基于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价值基础法是通过评价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估价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运用该方法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的关键是选择合适的资产估价标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标准主要有账面价值法、市场价值法、清算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斯提杰克(devstrickek,1983)在他的研究中,对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采用的是单项资产评估加和法确定资产价值,基础数据来源于市场价值、账面价值或者原始成本等。

资产价值基础法通过评估公司的资产决定公司的价值,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所运用的数据基本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它的优势在于采用了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由于严重缺乏对资产未来收益的前瞻性,无法准确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该方法从静态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演变与现金的时间价值;也不考虑那些能影响价值的因素,如行业当前状况、人力资源或组织问题,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等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情况。企业的价值应包括企业资产价值和企业增值机会价值两部分。该方法只能对有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无法对不确定状况所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

2、基于比较乘数的评估方法

比较乘数法是利用参照公司的价值参数评估被评估公司的相应参数,从而进一步计算被评估公司价值的一种方法。与资产负债表法不同,这种方法建立在公司收入状况的基础之上,通过公司的利润规模,销售收入或其他指标来寻求公司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市盈率法、市值/面值比例法和红利价值法等。

现金流贴现法和比较法均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强调被估算对象的未来获利能力。其中,比较法运用现有会计利润与相关的各种会计指标之间的比率(常见的指标如市盈率,通过与同类企业对比来确定企业价值)。这种方法在一些英联邦国家应用比较普遍。但是,运用比较乘数法需要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对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体系和上市公司的数量有较高的要求。

3、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irvingfisher)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出版了《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一书,完整论述了资本与收入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奠定了基石。现在主流的价值评估理论是以1934年美国投资理论家本杰明格雷厄拇所创造的价值分析方法为基础的。1958年,莫迪格莱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理财与投资理论》,认为企业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决策,在均衡状态下企业的市场价值等于按其与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折现率对预期收益进行折现的资本化价值。莫迪格莱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首次将不确定性引入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创立了现代价值评估理论。

现金流贴现法最符合经济学原理,是理论上最为成熟的评估方法。它采用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指标,排除了会计利润易受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人为因素干扰的不利影响,因此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基本方法,受到欧美等国价值评估人员的青睐。关于企业价值的评估,由美国经济学家汤姆。科普兰等著的《价值评估》一书,是迄今为止研究企业价值较为全面系统的著作,被称为麦肯锡公司价值评估的精髓,书中由于作者认为价值等于企业未来现金流的贴现,而对现金流贴现法推崇备至。

但是没有一种方法是完美无缺的,现金流量贴现法也不例外。在应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最主要的两个局限是该类方法忽略了并购决策的灵活性所具有的价值,同时认为并购具有可逆性。现金流量折现法能准确反映项目价值的重要前提是投资具有可逆性,即终止或放弃研发项目是无任何成本的,已完成的项目投资能完全收回或得到补偿。而实际上,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前期的资本投入不仅不能够完全收回,其中的大部分还将直接转化为企业的沉没成本,具有不可逆性。传统的npv法假定投资是可逆的、不可延迟的,认为决策者只能被动地拒绝或接受投资方案而不能能动地利用资产和机会,忽略了投资决策中蕴涵的上述各种机会及其价值,因而会造成对投资方案总体价值的低估,进而会把更有价值的方案忽略掉而错过更好的投资机会。

4、基于价值创造的评估方法

1991年思特(stewart)提出了经济附加值(eva)概念,由总部设在纽约的思腾思特(stern&stewart)咨询公司将该方法引入价值评估领域(eva商标由stern&stewart公司注册持有)。根据思腾思特咨询公司的解释,经济附加值表示的是一个公司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资本收益。经济附加值法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为基础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曾在欧美国家风靡一时,一度成为像高盛、jp摩根等著名投资银行分析企业价值的基本工具之一。

但是经济附加值本身也有一些局限性。例如由jamesdodd和shiminchen对1983-1992年间的566家公司经营业绩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了股票报酬与eva的相关性,但是两者关系并不象eva倡导者所说的那样完美,并且不能证明eva在解释股票报酬变化方面比其他的指标能提供更多的信息。经济附加值概念至今没有成形的理论体系,也没有一套公认的可供操作的方法体系因此它的应用和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5、基于实物期权的评估方法

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使基于未来现金流预测的传统折现方法面临严峻挑战。对不确定性价值进行评估是当前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直到20世纪90代初期,对不确定性价值的评估终于取得了一些进展。迪克西特(dixit)与平迪克(pindyck)指出,企业价值应该是由经营资产价值与投资机会的价值两部分组成,他们从投资的角度分别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迪克西特指出若投资项目的价值是不确定的,立即投资丧失了等待选择权,存在着期权的选择问题。平迪克在连续时间模型下研究了投资的时间选择性对投资机会和投资决策的影响,认为同一建设项目在不同时间投资,其价值是不同的,并且是不确定的,而投资支出是不随时间变化的常数。另外,梅耶斯教授也指出标准折现方法经常低估灵活性投资价值,并最先提出了实物期权定价思想,认为人们可以参照金融期权定价的方法对企业战略的灵活性进行定价。

实物期权定价有两个估价法则,其一是不确定性越高,实物期权价值越大,这是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与传统定价方法最大的不同点,实物期权定价方法是对传统定价方法的修正。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认为企业的投资具有柔性,因此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定价时考虑到了延迟期权投资等一系列的投资选择权给企业带来的价值,这样开拓了投资企业的决策视野,有利于投资企业把握投资机会。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另一个定价法则是期权创造价值,但需要代价。由于期权具有价值,因此在实际决策中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度量。在对目标企业估计过程中可以把核心问题归结为期权定价问题来处理,即归结为确定期权价值的6个因素:执行价格、现货价格、到期时间、波动率、无风险利率和红利(股息)分析计算。将实物期权的概念应用于产权交易定价,有利于促使投资方发掘目标企业的价值,也促使投资方的管理者加强产权交易后的管理,努力实现它的“嵌入式”的期权价值,从而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实物期权定价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该方法单方面考虑自身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衡量,而忽略了目标企业以及竞争对手对企业出价后做出的反应,因而只是一个理论上理想的估价模型。实际上,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需要投资企业和目标企业之间进行讨价还价,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威胁以及相关的政策要求等。因此,在确定对目标企业的收购价格时,除了要考虑并购活动给交易双方带来的协同效应外,还要考虑双方之间讨价还价,这就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定价过程进行博弈分析。

篇7

1.1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简称“基准地价法”)。

基准地价法是运用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按替代原理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是基准地价与修正体系。基准地价是政府地价管理的一个工具,同时也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信息。基准地价主要反映某地区的地价空间分布规律以及其大致地价水平,对市场地价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由此可见,基准地价法主要是从市场管理的角度进行评估,得到的地价是一个“管理型”地价。

1.2 收益还原法(简称“收益法”)。

收益还原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理,将待估对象按预期所能获得的收益作为价值衡量,从投资者的角度去评估。收益法的核心是待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回报率,而且收益法中的投资者属于长线投资者,即投资者持有待估对象相当长的时间,通过待估对象的收益实现自己的预期回报。由此可见,收益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长线投资型”地价。

1.3 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

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同样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待估对象进行开发或转售,从而获得预期的回报,以此衡量待估对象的价值。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的核心是对待估对象的开发或转售,而这种开发或转售一般都是短期内完成的,属于短线投资,甚至带有一定的投机性质。由此可见,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

1.4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替代原理,利用已成交的交易案例,推导待估对象的价格。从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来看,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对地价的博弈基本上都是基于该土地的投资价值,即买卖双方都已对该土地的投资价值做了评估,最终达成交易的地价代表买卖双方都认可该土地的投资价值。由此可见,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投资型”地价,至于土地是用于长线投资还是短线投资都有可能,但一般以短线投资的居多,即用于开发或转售。因此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的通常也是一个“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

1.5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根据贡献原理,按待估对象价值形成的各项成本之和来衡量其价值水平。成本逼近法的核心是成本,即待估对象在其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代表了待估对象的权属人应获得的回报。由此可见,成本逼近法是从权属人的角度出发,评估待估对象至少应该值多少钱,因此成本逼近法评估得到的应该是一个“保本型”地价。

2 各种类型地价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不同评估方法评估得到的地价不尽相同,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地价,那么这些类型的地价其价格水平有什么差异?

2.1 “管理型”地价和“保本型”地价相对稍低。

“管理型”地价基本反映市场的客观地价水平,但由于其“管理”职能的影响,通常会比其他类型地价稍低,但比“保本型”地价要高。而“保本型”地价通常是这几种类型地价里面最低的。

2.2 “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相对较高。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短线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尤其是“投机型”的投资,由此投资者对此类投资一般要求比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反映在投资对象(即待估对象)的价值就应该高一些。

2.3 “长线投资型”地价适中。

相对于短线投资,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其长线投资具有较为稳定的投资汇报,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投资可接受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由此“长线投资型”地价相对其他几种地价而言其价格水平适中,接近于“管理型”地价。

从上面的分析,这几种类型地价一般的价格水平排序大致为:“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长线投资型”地价≥“管理型”>“保本型”地价。

3 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协调

根据目前的土地评估规范,一般都要求选用两种方法以上对待估对象进行评估,而不同评估方法得到的地价各有差异,则应怎么协调不同类型的地价,从而合理的确定评估价值?

3.1 根据评估目的,选择更接近评估目的的地价类型。

根据评估的思路,通常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时已经对地价类型进行了筛选,对于基于短线投资为评估目的的,最好采用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这两种地价类型都与评估目的接近。

但由于评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通常会选用了不同地价类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则有可能两种方法评估得到的地价水平值相差较远,因此需对各种评估方法进行分析,以最接近评估目的的地价类型为主,其他类型地价作为参考和校验。

3.2 调整个别评估方法的思路及参数,使得两种方法评估地价类型更接近评估目的。

评估时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对评估方法的思路及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使得其评估的结果更接近评估目的。

举个例子,当评估目的为短线投资型时(如某人拟将其住房的土地进行抵押而评估),则可能会采用收益法和剩余法进行评估,但由于目前国内住宅房屋的租金水平偏低,而房价水平普遍较高,因此两种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可能差异比较大,同时这也体现了“短线投资型”地价与“长线投资型”地价的差异。既然评估目的是“短线投资型”的,那么评估时可以对收益法的评估思路作适当调整,使其更接近于“短线投资型”的地价,例如采用收益加转售的思路评估,目前很多投资客都是持有物业一定年限(持有期内一般用于出租)后即转售,这样收益法评估得到的地价就非常接近“短线投资型”地价了,与剩余法评估得到的地价差异大大缩小。

另外,还可以调整收益法的还原利率以达到其评估值接近“短线投资型”地价。在还原利率的确定时,目前采用市场提取法确定的还原利率一般会比较低,因为房价比较高,而租金却比较低,这也反映了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下,高额的投资使得长线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低。但按此还原利率评估得到的地价与现实市场环境状况是相匹配的,即用较低的还原利率和目前市场租金可以评估得到较高的地价水平,这与“短线投资型”地价更为接近。如果不考虑这种情况,按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求,以较高的还原利率和目前市场租金将会评估得到相对较低的地价水平,这其实反映的是“长线投资型”地价,与“短线投资型”地价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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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二、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总体框架比较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一)主要相同点

1.主要依据相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一般目的相同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3.评估方法相同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4.重要参数相同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区别

1.表述不同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2.定义不同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3.详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4.结构不同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5.关注内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四、比较启示与改进建议

(一)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明确评估特定目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改进评估方法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参考文献】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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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作用

计量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有许多不同的途径。为了保障会计信息的客观和独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评估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保障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的客观性。评估机构通过严格遵守评估程序,按照科学的方法评估,保障会计信息客观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评估的独立性能够确保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公正性。专业化的评估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人员是与评估业务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是按照公允、法定的准则进行。这些都能够保障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公正性。

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技术特点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在遵循资产评估准则的同时,还要受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评估人员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目的及评估应用条件,选择与评估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相符的评估方法。在撰写资产评估报告时,一方面要满足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还要遵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特别要求。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评估对象

3.1评估对象的具体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具体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企业已取得并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计划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3)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拥有产权并已经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3.2确定评估对象注意的问题

自用房地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不是投资性房地产,所以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用于销售或为了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或土地,不是投资性房地产,所以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各部分用途不同,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自用的部分以及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部分,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

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评估方法

投资性房地产适合于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

4.1市场法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市场法是将被评估的资产与类似的资产进行比较,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依据,通过差异的调整,计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市场法直接依赖现实的市场价格资料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品质资料,适合于房地产市场发达、交易活跃、存在大量房地产交易实例的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普通商业住宅、商务写字楼、标准工厂等。

选取交易实例至少做到要与被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用途相同、所处地区相同、权属性质相同。对于附有租约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通过租约修正系数修正租约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租约修正系数通过考虑被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所附租约致使价值下降的比率来确定。

4.2收益法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法是求取投资性房地产的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收益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后累加,以收益现值估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收益法适合评估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投资性房地产,例如土地使用权、住宅、写字楼、标准工厂等。

收益法涉及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三个基本的参数。

4.2.1收益额的确定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比较适合基于租金收入估算收益额,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净收益=潜在毛收入一空置等造成的损失一营运费用

潜在毛租金收入是假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是可以获取的最大租金收入,等于全部可出租面积与最可能的租金水平的乘积。租金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租赁保证金、押金等利息收入。运营费用包括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由出租方承担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房地产税等。

净收益的计算分为两个阶段:在租赁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资金收入扣除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营运费用计算;在租赁期外,按客观收益确定,用同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扣除正常使用时有出租方承担的营运费用来计算。

4.2.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实质是投资者期望的投资报酬率,等同于与投资性房地产同等风险投资的收益率,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的性质、用途、市场投资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由于所处地区、性质、用途、投Y时间等的不同,导致投资风险不同,因此,所确定的折现率也不同。折现率可以根据市场提取法、累加法、投资排序插入法、资本成本法来确定。

4.2.3收益期限的确定

收益期限是自评估基准日起,预期未来可以获得收益的时间,通常用年表示。收益期限要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寿命和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来确定。

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来确定收益期限。对于单独的建筑物,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来确定收益期限。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不涉及单独建筑物。对于土地与建筑物的综合体,也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确定收益期限。

5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特别要求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更多受限于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其他目的的评估报告差别很大。除了遵循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以外,还要满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指南(试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利于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5.1当评估受限时,不能出具评估报告。受会计计量可靠性的约束,当评估程序或评估条件受到限制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的估算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评估人员不能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能出具评估报告。

5.2会计准则和法规修改时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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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尹祖辉,广东金融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数理经济。(广州 广东 510521)

一、设计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

在借鉴选择适合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时,我们须先理清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即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和特征。

1.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评估内容,一般会从管理、产品、市场、融资与回报和企业特殊标准这5个方面来进行。

(1)管理。这里是指企业家及其他管理成员的特征与能力。无论是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选择,还是上市股票的表现看,管理都是最重要的。企业管理包括企业经营、经营规则、企业文化、研究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企业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核:一是风险投资家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有一个持续的增长,高科技产品是有生命周期的,如何开发新产品,开发新用户,若这些问题管理者都已了然在胸,投资者就比较有信心了;二是除了具有新产品开发的能力外,还要能够推销成功而赚钱。投资者若能找到既能开发新产品,又能将其推销出去的管理队伍,就能放心投入资本;三是管理层要后继有人。风险投资者一般以长远的观点来决定自己投资与否,不是只看3、5年而是看10、20年。

同时,管理层有能力领导公司成为本行业的佼佼者。管理者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性格特征和综合能力:诚实正直、勤劳刻苦、身体素质良好,灵活与变通,对业务有通盘的了解,观点客观现实,有远见,开放,有良好的声誉与业绩,有争取成功的强烈愿望,有领导才能,有发现和评估潜在问题并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以及相关领域的经验等。

(2)产品。风险投资所涉及的高新技术产品,一般会从以下要素考虑选择与否:一是新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二是新产品必须能在2-3年内推向市场;三是新产品必须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四是新产品必须能在市场被接受;五是新产品抵抗经济周期能力强。

(3)市场。风险资本家要求合适的产品出现在合适的市场,以保证投资项目能带来显著的收入增长机会,从而实现高投资回报率,主要有一些常见的考核因素:一是新产品能够创造一个新市场;二是产品处于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三是市场足够大,并且产品能迅速增加市场份额;四是如果只是常规市场,新技术必须能明显地降低成本;五是在头3年中竞争威胁不大。

(4)融资与回报。回报是最终目标,一般从以下因素评估:一是总的资金需求额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存在合适的撤出投资机会;三是可以获得高回报率。对不同的投资阶段风险投资者会要求不同的回报率。一般从种子阶段的40%以上的年复利回报率到半成熟阶段的20-30%的年复利回报率(假定市场利率为10%);四是可以获得高回报额。仅有高回报率,但低回报额的投资项目是不会吸引人的。

(5)企业特殊内容。以上4项是风险投资家评估企业的一般内容。除此以外,由于每个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所以在评估时要考核以下特殊内容:一是高科技企业所处的阶段。风险投资家一般偏好于先投资特定阶段。这是因为风险企业在整个成长周期对资金、管理支援等要求差别较大,所以专业化地经营于特定阶段有利于放大经验的作用。二是投资额。由于风险投资公司所管理资金额的限定,如果高科技企业现阶段和后续各阶段的总的资金需求量过大,将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财政困难,若投资规模太小,风险投资公司没有足够的人手处理,这些都会降低风险投资者资本投入的兴趣。三是高科技企业所在地。投资后要对企业进行大量的监督与协助工作,风险投资家通常只倾向于对在其自身或分部所在地区的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

2.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标准。从上述评估内容,我们可以归纳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有5条标准:第一条标准是人力资源,即这个企业主要领导组成的团队和营销网络,他们是否有远见卓识,创业精神、信用度和有规模有市场的网站;第二条标准是技术,主要指技术的水平及其转化为商品和服务的潜力及创意,独一无二的创意会引起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兴趣;第三条标准是市场,主要指市场的潜力及其产品和企业的成长性;第四条标准是财务,诚然创业初期的一些高科技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不完善,那就主要看他们对财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未来财务进行分析和预测;第五条标准是商业模式,即商业定位及营销策略。

3.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征。从上述评估标准,可归纳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征。

(1)预期性。价值评估反映的是企业未来潜能和效益,因此,需要通过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来反映现实价值。这一特点对需要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尤为明显,因这类企业往往创立时间短,缺少历史资料,未来完全是靠“预期”来确定的。

(2)无形性。高科技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占很大比例,甚至有时完全是无形资产价值。实际上,体现为高科技项目所含知识价值的评估问题,这涉及到高科技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比例大小。因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和认定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3)市场性。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是在模拟市场条件下对企业进行估价,并且评估结果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其次,高科技企业产品或服务只有符合市场需求才有价值可言。

二、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确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从大的方面看,高新技术企业有3个典型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增长率不同,一般处于成长中的公司的增长率高于成熟公司。一些公司有较高的初始增长率,因而发展期和成熟期阶段较长。

第二,要正确估计其增长率。对追求高增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很难要求其对增长率的估计做到可靠、准确。因为可靠、可测的业务还没有开始。即使这样,仍要求有尽可能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假设。风险投资家也需要了解这些依据、假设的可信度。不同阶段的增长率估计值要能反映出信息技术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例如,高增长性的公司一般在头两年利润分配率(或股利支付率)较低,这类公司把投资收益相对转移到了成熟期。

第三,收益预测要合理。由于收益预测越好,公司的价值越高,高新技术企业出于吸引风险投资的需要,在预测时往往有“拔高”未来收益的倾向。这样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1)假如价值评估结果与风险投资家的价值评估标准偏离太远,难以达成投资协议。参照我国上市公司收益预测披露的有关规范,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家双方预测差额在10%以内,可以认为基本吻合;差额在10-20%的范围内,双方可进一步讨价;若差额在20%以上,则其中一方要作出较大调整或让步才有望达成合作。

(2)过高的收益预测会使企业估值结果适得其反。在投资规模和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收益预测偏高,不仅会使投资收益率超出实际可能的范围,而且收益率越高,风险系数也加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也随之降低,有时不仅达不到提高企业价值的目的,反而降低了企业估价结果。

第四,对目标市场容量和渗透程度的估计要符合产业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借助风险投资来得到融资,寻求发展,就要用战略的眼光判断目标市场容量,要有雄心和勇气。风险投资家之所以青睐创业性高新技术企业,看中的是这类企业的高成长性,旨在通过产业化途径赚取高额回报。

评估目标市场容量时,可用下面经验公式:

本公司目标市场容量=目前市场容量×市场增长率×本公司目标市场份额

第五,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要切合实际。评估方法既有定性评估方法,也有定量评估方法。定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由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管理人员交流、咨询有关人士、参观创业企业、进行技术、市场的竞争评估、商业模型及融资分析等。定量评估方法主要有:第一,收益法。收益法是按“将利求本”的评估思路,通过收益折现或资本还原的方式,将拟投资的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换算成现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从投资者角度及企业的定义来看,收益法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一条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企业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未来整体获利潜力,而不是现实存量资产的多少。这一方法对于实物资产量少而有较大无形资产价值的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极为有利,尤其是对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的评估应是首选方法。第二,EVA法。在EVA评估方法中,主要是预测EVA指标,EVA是公司经过调整的营业净利润减去该公司现有资产经济价值的机会成本后的余额。用EVA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思路是:风险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他们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变现,并将其投资于其他资产。因此,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

风险投资家根据资本费用,资本回报间的差价来分析哪一定家公司能够最有效地利用资本。并决定投资哪些公司,不投资哪些公司。在EVA模型式中,公司的价值等于投资资本额加上相当于未来每年创造价值现值的差价。

经济附加值可以衡量公司在单一时期内所创造的价值,定义如下:

经济附加值=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

即经济增加值等于投资资本回报率与资本成本之差,乘以投资资本。

三、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部分高新技术公司(包括大部分网络公司)以前乃至目前没有盈利或是盈利甚微,对评估师来说,意味着无法根据现在的盈利来计算盈利增长率;同时也无法采用基本公式计算增长率:期望的增长率=资本回报率×再投资率

因为公式中两输入变量资本回报率与再投资率通常也是根据目前盈利计算出来的,所以亏损公司无法得到这两个变量。

2.大部分新成立的高新技术公司缺乏历史数据。也就是说,缺乏一定数量的经营信息,这对评估来说,预测和推断将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因为评估师通常是利用过去的数据来估计当前的输入变量,如估计风险系数和每年的营运资本。即使有的评估师不采用历史数据,他在估算未来的增长率时,也总是要把算出来的期望增长率和过去的数据相比较。

3.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来说,目前缺乏可比公司。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的千差万别,一般很难找到行业、技术、规模、环境及市场都相当类似的可比公司。另一方面,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尚未真正形成,公司数量规模有限,而且真正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极少,所以进行全面比较的条件还不成熟。而评估师们除了运用历史数据外还常常要利用可比公司的信息。

4.收入确认的问题,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导致期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或风险增大。最典型的是软件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它们的收入确认问题在会计界引起很大的争论,从而也给评估时对公司历史的或现有的收入进行确认增加了难度。

尽管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价值评估中会出现以上这些难点,但还是能采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办法去化解这些问题。

1.如果公司亏损是由于一些短暂的无规律的影响因素所致,如突然不可预测的汇率改变或其他原因的一次性亏损。那么,评估师多半应该采用盈利正常化的办法。对于那些周期性较明显的公司的评估来说,应用这个修正的方法也是比较恰当的。至于如何使盈利正常化将取决于待估公司的特性。如果公司历史较长而规模已有变化,则可以用平均利润率来计算正常的盈利水平;如果历史数据十分有限,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也在不断变化,则可用行业的平均回报率或利润率来计算正常化的盈利水平。

2.如果待估公司的亏损是由于长期的经营问题而不是全行业的问题,那么我们就采用预测收入(收入不可能为负数),然后把经营利润率调节到可持续的水平,并与收入的增长率一致。这样的修正方案似乎可以得到更好的评估结果。至于调节的幅度取决于行业的利润率在这段时期是否有所变化,如有,则调到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为佳。

3.如果亏损是由于结构性的问题――过多的债务或是公司因要进行重大的基础设施投资等而导致一个较长的无利时期,即使在这些初期投资付出以后,公司也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财务费用很高,甚至高过营业的收入,此时,公司的亏损就不能归结于利润率太低或资本回报率太少,而是由于公司负债太重。评估这类公司时,我们应调节其财务杠杆比率。

4.对于那些历史财务数据很少,或者是没有或很少有可比公司的企业来说,评估时我们要充分利用两种数据的相互替代性。即评估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时,尽量利用同行业类似公司的资料;而评估一家无可比对的公司时,则尽量利用自身的历史数据。两者的数据可以相互补偿。

5.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国际会计界已引起重视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评估时应更加注意。以前,软件公司的会计处理多半是在收到客户付款时就将其确认为收入,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7年在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对原来的收入确认方法作了重大变更,即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在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帐款回收、客户接收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美国会计界普遍认为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将会被推广应用于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诸多问题如互联网公司广告“互换”收入问题;高科技产品的存货计价问题等,都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的确认有直接的关系。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制度或准则加以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也很不统一。加强对国际上的有关信息的了解和研究,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评估。

参考文献:

[1]黄琦.风险投资下新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J].西华大学学报,2005,(6).

[2]张东宝,李叶.风险投资对高科技的作用及其价值评估[J].时代经贸,2006,(9).

篇11

(一) 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基本思想是企业最终创造的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决定了企业的价值。它遵循着增量现金流原则和时间价值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主要有股利折现模型,股权现金流折现模型和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通过先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再分析现金流量中的风险程度,最后选择一个折现率将企业现金流折现得出企业价值,这种方法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可以精确的评估企业价值。但是,现金流和风险的不确定性为这种方法的使用增添的一定的难度,同时它仅考虑现有投资机会产生的现金流增量,忽视了潜在的投资机会。

(二)相对价值法。

相对价值法是根据可比公司的市场价值衡量目标企业的价值。不同企业股票价值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因此要通过对可比公司市场价值修正才能真实的反映目标企业的价值。主要方法有市盈率法(市价/每股收益),市净率法(市价/每股净资产),收入乘数法(市价/每股收入)。这种方法使用简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通过比率和可比公司进行评估,容易忽略关键的价值决定因素如风险、成长性、收益等,导致评估结果和内在价值不符;相对比较方法是根据可比公司的市场价格展开的,当可比公司普遍被高估(低估)时,评估结果也随之高估(低估);同时相对比较方法在根本假设方面缺乏透明度,评估结果操纵的可能性更大。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意义

企业价值评估是分析和衡量一个企业或一个经营单位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提供有关信息以帮助投资人和管理当局改善决策。

(一)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作出参考,实现利益最大化。

价值评估是基础分析的核心内容,企业价值与财务数据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投资主体,也是被投资的对象,由于投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要保证投资的合理性,有必要对现有投资机会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估,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同时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投资者与被投资者谈判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被投资者相关会计入账的基础。

2.2 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价值,并把企业价值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已逐渐取代了利润最大化目标,企业价值是价值目标管理的核心,是企业管理和决策的重要驱动因素。通过价值评估可以帮助管理层进行优势和劣势的分析,有效的改善经营决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相关经济基础条件不健全,价值评估的固有限制,使得如何实现客观公正的评估企业价值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发展趋势

(一)期权定价模型。

20世纪70年代以后,期权定价方法为企业价值评估开创了一条新思路。期权是一种契约,它赋予持有者在特定的时间或该时间之前,按照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项资产的权利。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上的推广和发展,它是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评估的一种新兴的评估方法。

期权理论研究表明,期权总价值是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构成,其中内在价值是标的资产市价与期权执行价格的差额,时间价值是期权超过内在价值的部分,是一种等待的价值,波动的价值,时间越长,标的资产价格出现波动的可能性越大,时间的溢价就越大。

(二)期权定价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在应用现金流量评估项目价值时,我们通常假设公司按既定的方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不会进行重要的修改,实际上,管理者会随时关注各种变化,如果事态表明未来前景比当初设想更好,他会加大投资力度,反之则会设法减少损失。只要未来是不确定的,管理者就会利用拥有的实物期权增加价值,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既定方案,这种实物期权隐含在投资项目中。如今企业迅速发展,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即时选择显得非常重要,突显了期权估价技术的独到之处,特别是需要把握市场机遇的高科技企业,这种随时可能变成现实的获利机遇构成企业价值的一部分。

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价值内在的驱动因素不同,因此,在进行价值评估时要注意区别对待,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能够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光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05.

篇12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00

(四)投出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投出资产转让时,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与原投出资产时的账面价格之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例7]以例1资料,企业将投出两台设备在当年投出两个月后转让,转让价格58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投资收益30000

2、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99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0

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50000)×33%=42900(元)

应缴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550000-450000)×33%=33000(元)

二是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580000-550000)×33%=99000(元)

3、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如果上述转让价格不是58万元,而是50万元,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应缴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投资收益16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设置“递延投资损益”账户,不论评估增值,还是减值,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例8]仍以例1、例2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投资损益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递延投资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或按既定期间分期摊销的,若为评估增值,记:

借:递延投资损益

贷:投资收益

若为评估减值,记:

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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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以资产为基础的估值方法也称成本法或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不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整体价值,而是拆分称为一组单独存在的资产,再将单项资产相加得到的总和,也就是说企业每一项资产的价值加总即可得到企业整体的价值。这样看来,资产评估法好像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难忽略每一种方法都是有假设前提的。资产评估法的假设条件就是由那些整体性较差的资产构成的企业,它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增加能力很难进行预测或者根据历史数据其盈利较低,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这些构成资产的重置成本现时可以准确无误的得到,方便将各项资产的成本加总以计算出企业价值。一般的思路主要有账面价值、清算价值、重置价值等。

账面价值是会计上较为常见的概念,通常是指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余额减去该科目的备抵项目所得的净额。

清算价值指的是当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清算”这种情况发生时,企业的所有资产主动或者被动变卖时的价值之和。

重置价值的字面含义是重新购置相同资产所需的成本,但同时也包括重新建造相同资产的情况,是指确定目标企业的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资产的有形损耗、经济艇值和功能性赔值与折旧,作为目标企业净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

二、现金流量折现法

以盈利能力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折现法的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将该项资产所能获取的未来经济收益流现值的进行加总,而得到的价值总和,其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折现率所反映的是通过投资该项目或企业而获得的预期企业收益的投资回报率。该方法就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经济收益,根据获取这些经济收益面临的风险所要求的回报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从而计算出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

根据企业现金流量的选择不同,本文将贴现法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红利折现法以及经济增加值(EVA)折现法。而每一种方法均可以分为稳定增长模型、二阶段增长模型和三阶段增长模型。

三、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的基本原理是“同价理论”,即两种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应该具有一样的价格,该方法通过考察同一行业中类似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定价来估计待估值企业的价值。使用相对估值法的前提是市场是有效且完备的,因为在这个前提下,可比企业的公允价值才接近其内在价值,从而使估算出的待估值企业价值接近其内在价值。可比公司与待估值公司价值的关联通过价格乘数来体现。价格乘数是某一股票的市价与某一基本面指标的比值,最常见的价格乘数是市盈率。在相对估值法中,企业价值通过价格乘数乘以对应的变量数据来估算。常用的价格乘数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股利收益率等。

四、期权定价法

期权是一种在特定日期内(到期日或成熟日)或者在它之前根据预定价格(执行或实施价格)购买或出售约定资产的权利。期权的标的资产可以是诸多金融或者实物资产中的任何一种。期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无法通过直接比较的方法对期权进行定价。当两项资产具有相同的风险和预期现金流是,就可以称这两项资产是等价的,而等价的资产必然有等同的价格,否则,套利行为就会产生。据此,我们可以构建一项资产组合,使其风险和预期现金流与待估期权相等,通过计算等价资产组合的价格来确定期权的价格。

期权估值法的一般步骤为:首先是分析企业情况、识别期权;其次,根据期权特征构造应用框架和选择期权定价模型;接下来确定参数和变量;最后带入参数和变量进行计算,估算企业价值。

期权定价模型主要分为二项式定价模型和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前者基于一种简单的资产价格运动过程,该过程认为在任意时间,资产的价格都可上升或下降。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与以往期权定价模型的差别主要是,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成为一种实用的期权定价方法,因为它只依赖于可观察到的或可估计出的变量,从而使模型避免了对未来标的资产价格概率分布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依赖,投资组合的收益完全独立于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

参考文献:

[1]夏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思考[J].财政金融,2012,(11).

[2]靳磊.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比较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2,(11).

[3]简慧.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分析金融市场[J].金融市场,2012,(09).

[4]王文挺.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J].金融视线,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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