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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实用13篇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75-04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村改社区’组织建设研究”(TJSR11-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于莉(1976-),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曹丽莉(1978-),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一、从二元空间到一体化发展

一直以来,城市与乡村被视为人类社区的两个基本类型,尽管很多学者认为城与乡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1]但城与乡的差异一直客观存在且为研究者所关注。

在我国,对城乡二元隔离与对立的研究被视为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者普遍认为,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采取“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全民、轻集体”的发展战略,导致了城乡发展的差异化,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2]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和城市成为两个相互隔离的封闭系统,各自孤立发展。农村单一搞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城市则发展工业;农村经济以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为主,城市经济则主要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国家计划和投资的重点都放在全民所有制,形成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道路;同时,统购统销制度利用城乡之间的剪刀差,保证城市的生活供给和城市工商业利润,不仅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也严重破坏了小集镇和集市贸易的发展。[3]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差异越来越大,而行政手段人为的将城市和乡村割裂和封锁起来的方法,又进一步造成城乡之间的恶性循环和新的城乡对立。[4]

城与乡的分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乡融合的趋势逐渐呈现出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践与理论探讨始于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的改革开放。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获得了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自;农村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在搞好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可以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恢复发展农村集镇贸易,推动小城镇的建设,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鼓励城市设备、人才、科学、技术和资金向农村流动;改革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完善市场机制。[3]由此深刻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城乡关系,农村打破单一的产业格局,乡镇企业得以发展,小集镇和集市贸易得以恢复,逐渐有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城乡壁垒开始松动,城乡关系呈现新的一体化发展趋势。

城乡一体化理论认为城与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互相促进,成为一个统一体。城与乡通过生产要素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功能,从而实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的协调发展”。[5]而城乡结合部正是城市化成果辐射到乡村的桥梁,是乡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渡,也是城乡之间资源流动的枢纽,作为城乡社会消除隔离、缓冲差异、交流沟通、包容发展的中介,城乡结合部日益成为城乡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城乡体系中的城乡结合部

城与乡的融合与一体化是城市化深入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趋势。曾经界限分明的地域空间和物质景观,是否会在一体化进程中消失了彼此的区别;曾经迥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是否会在一体化发展中模糊了彼此的特征?从而,人类生活空间中城不再是城,乡也不再是乡,又或者,城亦是乡,乡亦是城?从现实来看,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够辨别出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社区空间的存在。大多数学者都相信,城乡融合与一体化发展,并不是让城市变成乡村,也不是让城市取代乡村,这种发展所实现的是城与乡不再是彼此封闭与隔离的地域空间,而是在交流互动、优势互补中,形成协调发展的一体化的社会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城与乡的某些属性特征仍然差异鲜明,而另一些特征则会趋于一致。城与乡的界限不再如楚汉分界般清晰鲜明,同时,在城与乡融合过渡的地带,日益呈现出一个亦城亦乡而又非城非乡的第三空间。随着城乡社会融合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推进,这一空间不断扩展,其独特的物理景观与经济社会特性也日益鲜明,并在城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功能,这个被我们视为“第三空间”的地域就是城乡结合部。

1936年,德国地理学家路易斯首次提出“城市边缘区”,[6]这一概念指称的是城市与乡村的交接过渡地带。此后城市边缘区在城市学、地理学、规划学等学科中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学者开始对城乡结合部的研究,研究者在探讨中使用了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郊区”“城乡交错带”“城乡过渡带”“城市边缘区”等等,虽然概念表述不同,但它们所界定的具体地域范围通常是相同或者重叠的。[7]

在我国,城乡结合部概念是上世纪80年代由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的,用于指称城市市区的边缘及其与郊区交错分布的区域,它是构成城市区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城市向近域扩张的表现。[8]本研究鉴于城乡结合部概念在我国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和主流话语中经常被使用,并获得广泛的接受和理解,因此使用“城乡结合部”概念界定研究的地域空间。

研究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城乡结合部地处城市的边缘,是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过渡地带。同时,城乡结合部在时空分布上具有动态性和向外扩张性的特征,它以城市市区为中心,“以圈层扩展的形式,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扩张而向外扩展”。[9]在地域空间上,城乡结合部是城乡系统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城市扩张的前沿,并具备毗邻城市的地理区位,城乡结合部以其独特的空间优势,发挥着其不同于乡村和中心城市的特有的地域功能:[9]首先,城乡结合部成为中心城市的外际空间,为中心城市集聚资源、能源和设施。一些不适合布局在中心城市的设施和生产力要素逐渐外移到城乡结合部,如热电厂、变电站、石油天然气储运站、自来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等,均呈现由中心城市向城乡结合部转移的趋势。其次,由于毗邻中心城市,具备交通、信息、科技等多种空间优势,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再加上城乡结合部所具备的土地资源优势,很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建到城乡结合部,大型工厂、物流中心、储运中心也转移到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成为聚集城市工业、贸易的重要地域。再次,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生态调节与环境改善的缓冲地带。许多大型湿地、公园、水域等景区建在城乡结合部,成为环绕城市的绿化隔离带,同时也控制着城市中心区的过渡扩张。

三、城乡结合部的属性特征

第一,城乡结合部的经济特征。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经济扩散的主要空间载体”。[10]在接收城市原有产业向外迁移的同时,城乡结合部也成为城市新兴产业和各类新型开发区的落户地带。此外城乡结合部原有的乡村经济也部分的保留下来。由此构成城乡结合部传统乡村经济、传统工业产业与现代城市产业多元发展的特征。农业与非农业、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并存共生,形成城乡结合部独具特色的“混合经济形态”。[10]

首先,城乡结合部的传统乡村经济被城市经济形态所替代。许多工业园、开发区落户城乡结合部,在城市招商引资中发挥前沿作用。由于产业聚集,具有较强的发展活力,且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城乡结合部成为工业产业的新基地和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城市工业产业经济形态逐渐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导产业。与此同时,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经济形态并非完全被取代,相反,农业产业园区和生态园区的建设和规模化经营,带动城乡结合部传统农业经济得到全面提升和发展。

其次,城乡结合部“既是城市边缘区,又是城市的开发新区”,[10]表现在经济类型上,具有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经济特征。制造业、能源与资源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传统产业是城乡结合部的经济主体,批发、租赁、零售等低端服务业是城乡结合部服务业的主体,与此同时,新兴产业园区在城乡结合部的落户,也带来了新兴产业形式,并逐渐扩大其比重。

再次,违法违规经济活动的存在是城乡结合部经济结构的又一特征。城乡结合部往往是一些违法违规经济活动的存身之地,无照经营、制假卖假、违章建房租赁等现象常出现在城乡结合部。

此外,城乡结合部的经济要素构成十分复杂。具体体现在:其一,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二者交错分布,带来了规划与管理的困难;其二,集体资产比例较高,长期积累的集体资产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收益,使城乡结合部的集体资产规模大,数量多。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大部分集体资产集中在传统产业、低端产业,尤其是租赁行业,对城乡结合部经济形态和发展效率均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特征。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结构往往呈现出“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特征”。[11]

首先,由于城乡结合部在经济功能上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大量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储运中心座落于城乡结合部,这同时也意味着城乡结合部具有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再加上相对于中心城市而言,城乡结合部的居住成本较低,因此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为外来人口的聚集区。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属地管理制度,使得外来人口的户籍无法转移到居住地,因此存在大量“人户分离”的外来人口,他们虽然在城乡结合部工作、居住,但并不具备本地户籍,也因此无法归属本地社区管理,更无法获得本地的社会保障,成为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来人。

其次,城乡结合部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农居混居”的特征。所谓“农居混居”是指农业户籍人口与非农业户籍人口的混居。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大量土地房屋被征收改建,很多农民失去耕种的土地和居住的村落,他们被安置在新建小区之中,由于不愿放弃村籍利益,很多被征地农民虽然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与生活方式,迁居到新建的城镇化社区,但他们依然保留农业户籍和“村民”身份。另一方面,中心城市的重建改造,使许多城市居民在拆迁后被安置到城乡结合部的新建商品房社区之中,同时,许多开发商也利用城乡结合部毗邻中心城市的优势地位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吸引城市居民买房定居。从而形成了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籍居民与非农业户籍居民混居的特征。

此外,还存在一些农业户籍居民在征地拆迁后,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将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籍;一些城市居民虽然从中心城市迁移到城乡结合部,但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将户籍转变过来等等现象,使得城乡结合部“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的特征呈现多样化。

四、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独特问题

正是城乡结合部所具有的独特空间特征,导致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具有独特性。由于城乡结合部是城市扩张和城市化变迁影响最为显著的地带,迅猛的社会变迁在给城乡结合部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现代化转型的同时,也为城乡结合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矛盾和冲突,它们成为城乡结合部稳定发展的隐患,需要予以关注,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解决。

第一,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外际空间的新型功能地域,成为政府规划征地的首选区域,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和公共设施。通常认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的是符合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12]因此,各国都严格按照“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用途或具有公共利益”[13]来判断土地征用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经营性开发用地,其回报率大大提高,使得土地功能的转变带来巨大的收益,由此产生了非法占地、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实现“以地生财”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对于土地补偿、征地安置等环节的权益问题日益关注,围绕征地和拆迁,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比皆是,被征地农民的不满甚至抗争也是此起彼伏。征地和拆迁既是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结合部正在经历的重要现实,也是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城乡结合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处理好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应有权益,获得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和拆迁的积极评价,这样才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自身的身份转换,有利于城乡结合部社会的顺利转型和稳定发展。

第二,由于城乡结合部成为中心城市设施、生产力要素、经济发展实体外移的载体,因此,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这也带来了城乡结合部土地资源和耕地减少等生态问题。此外,许多城市设施和工业厂房向城乡结合部的外移,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流失等问题。显然,在城乡结合部成为支持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和城市经济贸易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城乡结合部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能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城市的发展。

第三,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十分显著。农业经济需要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工业经济需要调整传统和现代产业结构,改变传统产业为主导的不合理结构;第三产业需要高端化发展,实现资产的高效使用。在城市化的冲击下,城乡结合部所面临的问题最为复杂和突出。城乡结合部的产业结构复杂,层次高低差异显著;经济活动多样,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并存;资本构成多样,集体资本地位突出,运营效率低下;劳动力构成复杂,弱势群体集中,无业、失业比率高;多元管理主体并存,经济管理交叉矛盾……这些问题都成为城乡结合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需要加大力量促进经济要素的整合提升,协调经济结构的均衡发展,发挥高端产业力量的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城乡结合部经济的健康转型和快速发展。

第四,城乡结合部较为复杂的“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的现象,不仅带来了人口身份差异和待遇区别,造成人口隔离、社会距离等现象,而且也带来人口管理的困难。由于很多社会管理工作,例如安置就业、申请低保、婚育证明等,都需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和审批,而人户分离情况的增加,带来了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工作的困难。同时,无户籍居民也无法在其居住地获得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此外,由于农居居民享有不同的待遇,例如农业户籍的生育政策、村籍福利不同于非农户籍居民,非农户籍居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也不同于农业户籍居民,这也造成了人口管理的复杂性。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分而治之的方式,分别管理农居居民,但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了农居居民在社区生活中的隔离,也造成社区资源和人力的浪费。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户籍与人口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结合部的人口城市化发展与融合。

第五,城乡结合部是城乡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相对集中的地带。由于空间开发不平衡,社会结构不稳定,城乡结合部常常存在社会管理与防控的失调失控。[14]首先,城乡结合部人口来源广泛,流动性强,结构复杂,管理困难,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城乡结合部房屋出租量大且管理不规范,地域宽广且交通便利,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集散和藏匿地;再次,城乡结合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导致非正当行业、特种行业和非法行业的集中。以上种种,造成城乡结合部治安问题和犯罪隐患较为突出,威胁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完善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体系,为城乡结合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六,城乡结合部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滞后。城乡结合部往往存在公共物品提供不足,公共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15]首先,城乡结合部的很多地区并没有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存在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不完善的情况;其次,由于城乡结合部存在城乡管理体制并存的情况,造成多个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既可能交叉重复,又可能推诿扯皮,从而导致一些公共问题和公共死角的出现。因此城乡结合部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的问题,需要政府更多的关注,不仅要增加投入,而且要规范、创新管理体制和提升管理标准,以促进城乡结合部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

结语

有研究者认为城乡结合部是兼具城市与乡村双重特性的区域,是从城市向乡村的过渡地带,它一方面会逐渐被中心城市吞噬,一方面又会不断向外扩展,侵入更广阔的农村地区,所以它是具有变动性和过渡性的地带。然而,本研究认为,城乡结合部确实具有变动性,但它在变动中存在相对的稳定性。中心城市不会无限扩展,人口可以向外迁移、交通线可以向外延伸、住宅区域可以向外扩展、工业贸易功能可以向外转移、城市基础设施也可以向外搬迁,但中心城市并不需要无限的扩张,现代城市规划也会限制这种不必要的扩张。城市的扩张并非大规模拓展中心城市的区域面积,而是要在中心城市的功能、要素外移过程中,构造出一个具有独特功能与特征的地带,它的面积不断扩展,在功能上与中心城市和农村连为一体,成为连接城市与乡村的中间地带:一方面它将城市辐射与带动的影响传递给乡村,另一方面它将乡村的功能和作用传递给中心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存在有其独立的景观、独特的社会经济特征和独有的功能,它作为第三空间的特征日益明显,它连接城市与乡村、消除城乡二元隔离的功能也越来越显著。因此,不应将城乡结合部简单视为从乡村转变为城市的暂时过渡,而应将其界定为具有独立特征的第三空间。广义上可以认为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一部分,但如果从狭义上看,城乡结合部的未来不是转变为中心城市,它将是中心城市的空间,是城乡交流、功能传递的中间地带,还是城市影响辐射乡村的传送地带。也正因为如此,针对城乡结合部的问题,不能简单照搬中心城市的经验方法,而要采用独立视角,在城乡关联中审视城乡结合部的独特环境、元素和功能。城乡结合部的未来不是转变为中心城市,而是日益形成具有现代性和城镇化特征的独立的第三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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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汪晖. 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 [J]. 中国农村经济,2002,(2).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2

换句话说,他们不拥有在城市中长期生活下去的自由。由于城市政府不为这些临时居民提供住房、教育以及其他环境设施。”④城乡结合部恰恰弥补了城市政府这方面的缺陷,缓解了快速城市化和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所拥有资源将最终决定他们以怎样的方式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哪些地点。”⑤外来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原因就在于希望通过自己的一技之长或体力获取比农作更高的收入,他们希望以最低的生活成本获取更高的回报,城乡结合部这一特殊地域空间恰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三是为本地居民顺利市民化提供了预演场所。城市化不仅仅是将郊区的农民纳入城市管辖范畴,也不仅仅是户籍的“非农化”,而是有内在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层面的内涵,这就涉及到农民市民化问题。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农民市民化是指“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使现有的传统农民在身份、地位、价值观、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农民市民化不仅仅是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居住场所的转换,更是“农民社会文化属性与角色内涵的转型和城乡关系的重构过程”。⑥就城乡结合部的本地居民而言,土地被征占,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收入主要依靠房租和打临工,在生产方式和居住方式上实现了城市化,但离实际意义上的市民化相距甚远。经济生活层面,虽然实现了职业身份的“非农化”,但在消费层面并未学会城市居民的理性化,很多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款后很快挥霍一空;社会交往层面,城乡结合部的本地居民找不到满意的方式与城市市民群体相处,也瞧不起外来农民工,仅仅在本地居民之间,即原有的社会交往圈来往,依然保留原有“熟人社会”的生活逻辑;对城乡结合部的本地居民而言,身份认知是他们能否积极融入城市的关键,这意味着他们在城乡不同的社会情境中要重新界定自己的身份,确定自己的社会角色。城乡结合部特殊的社会样态为他们的市民化提供了预演场所。房租收入可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实力去学习城市生活技能;其接近城市的天然地域优势,使其可在较短时间内开辟新的社会交往圈,并重新进行自我身份定位。

城乡结合部的“村落终结”并不仅仅是城乡形态的简单转换,其城乡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样态”,“村落终结”已“远远不是简单的‘空间变迁’和一般意义的‘关系变动’,也不是农民群体单一的‘去农为工’,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总体变迁过程,其中充满着激烈的矛盾冲突和利益重组”,①而正是这一系列矛盾冲突和利益重组,构筑了城乡结合部“村落终结”的难题。一是村集体“三资”的收益与分配问题。村集体“三资”包括资产、资金和资源,这是理解城乡结合部“村落终结”难题的关键所在,而资产又是“三资”中的重中之重。其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安置补助费的村集体提留、原集体机动地被征占后的土地补偿金以及村集体房产的出租所得和利用土地补偿金兴办的集体企业收益。城乡结合部的村集体往往拥有巨额资产。这份资产的财产关系并不明确,财务运作很不透明,围绕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分配问题村集体和村民纠缠不休。矛盾症结就在于对“集体”概念的界定上。“集体”概念首先表现为“集体”代表的是村委会成员还是全体村民。由于村委会成员(主要指村支书和村长)掌握着政策信息的来源,垄断着上下级之间沟通渠道,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分配上更有主动权和垄断性,导致村干部的腐败贪污现象层出不穷。村干部在利用集体资产进行投资大都以失败告终,导致村集体资产的大量缩水;“全体村民”意义上的“集体”也有两层不同涵义,即“集体成员内部平等地享受土地利益的权利”和“非集体成员不享受集体土地的任何权利”。“集体对其内部成员的平等开放和对外部成员的不开放是合二为一的”。②

在城乡结合部,“非集体成员”包括外来农民工和“自理口粮”两大群体。由于群体特性外来农民工根本不可能具备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分配的资格。自理口粮群体是一种市民和农民身份之外的“另类身份”群体。自1980年代开始,我国农村结束了集体化时代,开始实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此同时,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开始松动,一些“不安分”或者是不甘现状、善于把握形势和机会的农民开始向城市流动,他们或是进城做临时工,或是在城郊承包菜地。为解决这些人的户口问题,国务院于1984年10月13日颁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薄,统计为非农业人口。”这一户口是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种“转人不转粮”,不享受国家供应粮,自己解决口粮的一种特殊的户口类型,是当时国务院为解决进城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户口政策。这一群体虽然在城乡结合部落户并长期在此生产生活,但“坐地户”们并不把他们纳入“集体成员”范畴。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对“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取决于人“大帮哄”集体生产时期是否参与集体劳动,由此他们拒绝承认“自理口粮”群体的“村民身份”,更谈不上参与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分配。“自理口粮”群体则围绕“村民身份”的认定及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分配不断抗争,采取一系列诉求活动。概括来说,城乡结合部“村落终结”集体资产方面的难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村集体资产财产关系不明确及资产总额的大量缩水,村财政状况无法公开,而村落终结的前提则是村集体资产在村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二是城乡结合部的“坐地户”们依靠村集体资产收益每年能享受不少分红,他们亦不愿意进行村落终结;三是围绕集体资产各群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坐地户”们与“自理口粮”身份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导致政府和开发商轻易不敢介入。二是开发成本过高问题。开发成本包括行政成本和资金成本。城乡结合部的征地开发包括土地、宅基地和住房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仅要与村委会谈判确定征地方案,在涉及到农户宅基地和住房拆迁方面如何进行拆迁和补偿,往往需要拆迁方与农户家庭单独谈判。由于个体意愿与需求的不同,加上拆迁方与农户之间利益或价码的不一致,导致这个过程极其复杂,也异常漫长和艰难,很容易出现拆迁补偿的不均而引发村民的不满,举措不当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导致城乡结合部终结过程中行政成本极高。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们在征地拆迁迹象出现之初,就开始着手准备拆迁征地的补偿问题。首先是在宅地基上大肆的混搭乱建,充分利用自家宅地基上的每寸空间。他们要么向高空发展,要么充分利用地面建造平房。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3

乡村旅游开发是中心城市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区划的中心城市一般都存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二元结构,许多中心城市都涵盖了大面积的城郊地区,不少中心城市的城郊面积甚至大大超过了中心城市主城区。从地域上看,中心城市的城市郊区是城市地域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假日经济的启动,旅游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专线旅游不断减少,短线旅游和城市周边旅游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迅速发展起来。本文以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一、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

(一)资源特征

1 圈层分布。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资源呈现出圈层状的特征。一般由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和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3个圈层组成。(1)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近郊为紧邻城市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城市设施和城市景观的延伸,也有交错分布的农村田园,呈半乡村景观。www.133229.CoM这个区域的乡村农业生产资源大多是以时令果蔬、花卉、苗木和药材等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为特色,这些经济作物的物产以及形成这些物产的条件和生产过程所具有的景观环境,构成了以经济物产资源为主的、城乡气息交融的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2)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离城市稍远的“中郊”以乡村田园的农耕风貌为特色,以农民生产劳作和生活场景为主,形成优美的乡村田园农耕景观。田园风光结合乡村聚落、乡村民俗和人文风貌,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乡村生活的独特魅力。中郊乡村所具有的农耕文化和生活方式,通常是乡村旅游发展中开发利用最普遍的资源,也是最典型的乡村旅游资源。(3)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在这一区域中,乡村旅游资源与大面积的山林、河和湖等自然资源相结合,并与颇具特色的乡村社区生活方式构成乡村旅游资源。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的特点是乡村性和生态性互相交织。

2 同一圈层的乡村旅游资源差异不明显,呈现同质化的趋势。由于中心城市涵盖的城郊,在同一圈层中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环境十分相似,乡村旅游资源的生成条件大体一致,乡村旅游资源类型大致相同,本身没有太大的差异,呈现出外部相似的宏观特征和资源同质化的趋势。

(二)市场特征

中心城市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客源主要来自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本地居民以及外地中心城市来的游客。

1 本地居民客源市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较好,通常与城郊地区有通达的公路和便捷的班车往来,游客乘车方便,旅途时间短,城市居民周末出游具有便利的条件。中心城市的本地居民客源覆盖面很广,既包含城市里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高消费人群,也包含普通工薪阶层、离退休职工和学生等,尤以后者为众。旅游方式以散客和家庭式出游为主,团队旅游较少。旅游时间以一日游为主,过夜游客较少,其中假日客源最多,无明显淡旺季。由于距离近和交通方便,属大众化消费,重游率较高。

2 外地游客客源市场。外地游客是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潜在市场。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集散地,外地客源市场充足。同时,许多中心城市还是优秀旅游城市,每年有数以百千万计的外地客源。中心城市的光环效应会辐射到城郊的乡村旅游,中心城市巨大的客源优势也会影响城郊的乡村旅游,并由此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一般情况下,早期吸引外地游客的是少数典型的乡村旅游地,随着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不断开发,中心城市的溢出效应愈渐明显,中心城市逐步成为城郊乡村旅游游客的中转站和疏散地。

(三)产品特征

与其它旅游产品相比,乡村旅游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其所具有的乡村性和复合性。从乡村性特征来看,当前一部分乡村旅游产生于城市近郊,展示的是现代农村、农业的风貌,如农业高科技园游览等,但乡村旅游的主流产品仍然是具有原生态的乡村旅游产品。实践证明,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总是充满着浓厚的乡村性。从复合性特征来看,乡村旅游产品实现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农业资源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化。它将农事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和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生态、生产和生活相结合,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优势互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合社会效益三统一,是现代旅游业和农业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从产品开发的角度来看,一般旅游产品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乡村旅游走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示范点”示范相结合的道路。自2001年推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候选点以来,各地都很注意示范点的建设,许多地方性中心城市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也都设有乡村旅游“示范点”。

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产品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同质化倾向。由于乡村旅游是资源依托型的旅游产品,乡村旅游资源的同质化必然会影响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加上乡村旅游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和服务,乡村旅游同质化相对比较严重,表现为产品定位模糊,有雷同趋向;活动内容简单,项目互相模仿;主题形象不鲜明,缺少营销策划;缺乏创新性的经营理念等。乡村旅游产品同质化的原因除了资源同质化、产品初级化以外,还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道路有关。在资源同质、文化同源和地理位置邻近的背景下,首个开发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在示范中树立起了榜样,但也有一些地方盲目仿效和跟风,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由此加剧。

2 质量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乡村旅游发展时间较短,乡村旅游所依托的旅游地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加上乡村一般缺乏发展旅游所需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旅游服务的质量。乡村旅游点大多面临着开发和保护不力、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后等诸多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乡村旅游点,尤其是政府扶植的示范点发展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开发了成效显著的旅游产品。例如,2009年厦

门市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了1200万元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致力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乡村旅游示范点五峰村于2009年6月28日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2月,共接待游客9.2万人次,总收入达2000多万元,农民的直接收入达270多万元,同比增长480%,带动了五峰村周边劳动力107人就业,远远走在了同类旅游产品的前面。

3 空间分布以点状、轴带状不连续分布。许多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点,尤其是小规模的“农家乐”大多是自发形成的。它们在空间上以点状分布为特征,散落于各处。若有聚集,则大多与资源的自然禀赋有关,或者与交通线路相联系,在这种状况下,乡村旅游地就呈轴带状不连续分布,乡村旅游活动大多数以—地游或—线游(尤其是—地游)为主。

三、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和发展策略

(一)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充分利用各圈层资源的不同特色打造不同的乡村旅游产品,而对同一圈层的同质化旅游资源则要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错位开发,使各产品之间、各产品线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互补关系,而非同质关系。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首先要以科学的市场分析、资源调查以及合理的产品定位为基础,对开发地和开发项目进行开发适宜性评价,排除掉不适宜开发的项目。为了避免开发者盲目逐利或跟风开发某一种产品,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引导,如对有特色的产品提供优惠政策和专业支持渠道等。此外,制定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地域分布特点的不同,对乡村旅游的类型、结构和规模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力避乡村旅游“一窝蜂”发展。在旅游产品和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要充分考虑客源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分别向不同的客源市场推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忠诚度,总体上提高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构建环城游憩带

乡村旅游点主要分布在城郊,与其它景点一起环城形成不规则的游憩带,环城游憩带的形成与建设已经引起国内外许多中心城市的关注,但对大多数地方性中心城市而言,环城游憩带尚处于发展初期。

环城游憩带的建设可以将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置于整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背景上统筹考虑,使乡村旅游产品更好地与主城区目标客源市场的需求对接,在充分满足目标客源市场需求的同时,合理分工协作,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使各个乡村旅游点充分发挥乡村旅游效用,分享乡村旅游带来的效益。

构建环城游憩带首先要将环城游憩带的规划纳入到城市旅游发展规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城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通过环城游憩带的规划,以项目和资金两个手段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开发重点,并在资金、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和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开发理论,优化乡村旅游的空间结构,实行“以重点景点为依托的据点式开发和以点穿线的开发相结合”,即以具有一定发展条件的重点旅游点为基础,建设和开发形成中心城市环城游憩带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然后逐级扩散,开发次一级旅游区域,最终形成环城游憩带空间结构优化的点轴系统。

环城游憩带的构建在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对城乡旅游一体化和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的旅游综合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环城游憩带的构建,不但可以满足中心城市居民及中心城市游客的旅游需求,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城市中心旅游热点的环境压力。二是环城游游憩带的构建可以与城市旅游相辅相成,提升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三是环城游憩带上的各个片区根据自身资源的特点,区分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位,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形成差异化的旅游产品,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旅游产品体系。

(三)推行乡村旅游标准化

标准化的思想是对基础标准、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生态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既可以维护乡村旅游者的利益,也可以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还可以有效解决乡村旅游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2004年,上海市率先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在实践中有力地推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更是促使乡村旅游的管理深度得到有效拓展。但从总体上看,乡村旅游标准的针对性、体系化还必须加强,而且标准的颁布多用于衡量,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要执行和参照执行各种乡村旅游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实施方案。制定新标准前应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要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修订完善。

做好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与推行。大力加强对乡村社区的标准化宣传教育,发挥乡村旅游标准化先发地区和优秀经营户的示范效应,对乡村旅游标准化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推动优秀旅游乡村的发展,注重乡村社区的参与,加强参与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通过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不断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

(四)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

地方性中心城市在区域旅游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地方性中心城市往往既是区域旅游目的地,又是区域旅游客源地和旅游集散地,它承担着区域旅游经济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因此,应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旅游。

1 城乡旅游产品互补。市场需求多样化是当前旅游发展的一种趋势。旅游地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城乡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导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旅游产品各具特色,要在乡村旅游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打造城乡互补的区域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旅游者的需求和同类旅游者的不同层次需求。

2 城乡客源市场的互补与共享。城市乡村旅游目的地的一级客源市场为中心城市居民,二级客源市场可以是来自中心城市旅游的分流客源。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利用农闲时节,到邻近的中心城市旅游,构成城市旅游客源。鉴于此,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主导作用,促进城乡旅游市场的共同繁荣。另外,从大区域来看,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同属中心城市旅游,可以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应进行整体营销,进行统一的形象定位,共同开发中心城市以外的客源市场。

3 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在城乡统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可通过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规划,整合资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以促使乡村旅游的发展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最终实现城乡旅游共同发展,提升整个区域的旅游发展水平。

注释:

①葛全胜、吴殿延《西部旅游开发战略的初步探讨》,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1期第21至28页。

[参考文献]

[1]何景明,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125-128

[2]孟明浩,顾晓艳,近年来国内关于城郊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2,(6):71-75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4

学术界关于城市边缘区的概念有多种提法,如城市边缘带(urbanfringe)、城市蔓延区(theareaofurbansprawl)、城乡结合部(citycountryfringe)、城市阴影区(urbanshadowarea)、城乡交错带(urbanruralfringe)等。现在国外比较权威性的定义是由普内尔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土地利用、社会和人口特征的过渡地带,它位于中心城的连续建成区与纯农业腹地之间,兼具有城市与乡村两方面的特征,人口密度低于中心城,但高于周围的农村地区。”…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发展到特定阶段所形成的,紧靠城区的一种不连续的地域实体,是处于城乡之间、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经济等要素激烈转换的地带。虽然学者对城市边缘区的表述和理解不是很一致,但城市边缘区确是城市地理的客观现实区域。城市边缘区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地带,是城市与广大乡村地区相连接的部位。它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独特地域实体,在土地利用上则表现为由城市向乡村过渡的混合土地利用地带。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外延的发展用地,是城市人的服务区,既是城市外延部分二、三产业的吸纳地,又是为城市提供大量农副产品的基地,它总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将社区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农村社区。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而形成的具有共同文化理念的共同体。这些社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

城市边缘区农村社区是指在地理位置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村社区,它具有部分城市特征,也保持了原有的农村社区的文化理念。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规划建设,应将社区建设作为出发点,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虑。当前国内城市社区的建设往往采取政府主导,依托原有的街道委员会进行。这是在城市建成区条件下的模式,而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应该根据实际条件,创新模式,满足各方面要求。总之,在城市边缘区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中,利用创新社区规划模式可以对村容村貌进行城乡一体化规划,避免新农村社区成为城市社区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2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

2.1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

广州城市边缘区的位置、建设情况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而且,城市的快速扩张促使城市边缘区里城中村与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遍出现,这部分的建成环境出现了既有完全城市环境包围乡村,也有乡村包围城市住区,还有城市与乡村杂存的复杂情况。这部分的新农村社区具有了很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开放性。随着广州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交通、信息因素的介入,广州城市边缘区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被打破。尽管农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仍然是农户,但是他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愈益社会化,由此形成丰富的社会关系;

(2)流动性。当地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而是大规模、高频率的外出务工经商。即使在本乡村务农的农民也利用农闲时间在广州市或周边的城镇外出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3)异质性。传统农村社区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还在于其同质性社会,即在同一社区居住的人群从事同样的职业,过着同样的生活。现在,由于村域内产业的兴起,外来人口的大量介入,农村社会正处于大分化之中,差异性愈来愈突出。产业分化造成不同产业人群、不同职业和身份群体共同居住在同一社区;

(4)动态性。城市边缘区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地域范围也不断在变化。在这样环境中的新农村社区也不断的处于动态的变化中,有的仍是农村社区,有的虽然名义上是农村社区,实际在空间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

2.2边缘区新农村的实体环境特征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实体环境具有以下的特征:

(1)自然环境优美。广州位于珠江三角洲人海口,边缘区农村大多位于珠江水系纵横的河道水网之间,一年四季植被茂盛,形成丰富的绿色景观。由于地域文化特点,有历史的旧村建设都会考虑一定的风水因素,因此,大多数城市边缘区的农村仍然具有良好的自然景观基础。番禺南村镇的八个村落都有水系河流,其中陈边村内还有几个小山分布其中,形成特色生态景观。

(2)新农村传统社区环境各具特色。广州城市边缘区的传统农村社区大部分具有较长的历史,在明清时代建村的较多,例如,番禺南村镇的南草堂村建村历史可以追溯到宋代。有的村落沿江而建,有的村落依山而起,有的村落自成体系,形态完整。例如,南村镇新基村传统社区环境形态受珠江支流小河的影响明显,呈线性发展。所有村落传统社区的街巷肌理自然有序,历史性建筑点缀其间。各个村落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中,既契合周边自然环境,又具有自己的文化理念,从而各具特色,体现了岭南乡土文化特征,形成了丰富的村落景观。

(3)现有村落空间架构呈现拼贴性特征。其中,历史旧村环境空间结构特征明显,广州城市边缘区的农村社区处于广府文化影响圈内,村落实体空间的生长反映了村落内部的社会结构。村落布局中,祠堂、宗庙成为核心节点,空间结构肌理具有岭南特色;而上个世纪末建设的村落格局则成格网状布局,每户宅基地面积一致,未考虑公共交通,各家住宅距离很近,整体村落呈现两种肌理的拼贴。南村镇市头村旧村肌理清晰,建筑与道路具有明显的向心性,其中宗祠(公祠)众多,新旧共存的整体空间结构呈现异质拼贴特性。

(4)村落环境需要改造。边缘区村落在发展中,实体环境的某些方面已经与村民生活需求脱节,表现在村内交通、聚居方式、交往空间、公共设施等各个方面。村内交通无法满足村民开车出行的需要,防火通道不符合要求;聚居方式分散,土地利用存在浪费现象;交往空间较少,村落公共空间不支持村民活动;公共设施缺乏,防火、垃圾处理、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提供不足。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村落居民在经济上比较富裕,与这样的生活环境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3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规划构想

基于上述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结合对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认识,提出新农村规划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统筹。在宏观层面需要结合广州城市总体城市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规划法已经颁布实施,在落实广州城乡规划中,需要重视将新农村规划统一进来。广州城市区域不能无限制的蔓延,基于我国可利用土地较少的现状,采取有机聚集发展是可行的方式。这样边缘区的新农村有一部分将成为城市社区,有一部分将成为城市边缘绿带界限中的聚落,自然景观得以保持而不被城市化的浪潮所淹没。

(2)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产业发展。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与广州市毗邻,在改革开放初期广州市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广州正处在产业转型期,新农村社区需要结合自己特色,寻找发展的新机遇,在特色农业、第三产业发展中拓展空间。在社区规划建设中,预留产业发展空间,根据不同产业类型,结合居住社区建设综合性的新农村社区。例如,南村镇的新基村紧邻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华南新城,新基村发展必然要受到华南新城房地产开发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走一条房地产商、村民集体和政府三赢的道路。

(3)特色保留。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各具特色,构成了广州城乡景观的重要部分。过去在城市化进程中已经出现不少建设性破坏工作,有些农村聚落的空间组织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不仅要注意保护社区环境中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必须合理的保护具有明显空间结构肌理的农村聚落,创造有特色的新农村场所景观。

(4)规模合理。社区建设可以与村庄行政区域、基层社会组织紧密相连,为了保证社区建设与地域居住环境和基层社会组织相配合,社区应该具有合理的规模,这样有利于形成较强的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现在的农村社区正在不断的异质化,原有的共同心理文化特征还没有被彻底改变,一些新的变化也在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实体空间环境的规划应该注意按照社区规模确定地理范围界限。并运用多种手法,在不割裂整体性的前提下,实现社区的整合,这对于城乡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5)渐进发展。城市边缘区新农村规划建设存在各种问题,也有很多机遇,在当前条件下,更容易采取的建设方式应该是小规模改造。一方面,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量大面广,相关利益复杂。建设资金缺口也较大;另一方面,采取变革性的彻底改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农村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关照各方利益,实行渐进式的小规模改造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每个新农村社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由点带面,展开滚动式发展。

(6)空间有序。参照国外城乡规划的理论与实践,城乡规划方法必然是综合性规划,而不是简单的环境规划。综合性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实体规划与社会结构发展相结合,建设有序的空间环境。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其社会意义,有序的空间环境也会影响人的行为,构建和谐社会。针对规划对象的社会结构具有传统与现代结合的特点,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对新农村的社会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察传统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对人们文化心理层面的认识进行探索,并落实到新农村空间实体环境的规划中,形成有序发展的新农村社区环境。

(7)可持续利用。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进行流转的新政策,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采用生态的规划方法与建设科技,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创新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模式,针对城市边缘区新农村不断融合进城市社区的特点,达到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城市边缘区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区域,而新农村社区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如何进行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是城乡规划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践。在广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我们尝试以社区建设作为出发点进行规划设计。抛砖引玉,珠三角地区的新农村具有自身特点,考虑地域特征条件下的新农村社区规划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杨山.城市边缘区空间动态演变及机制研究[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8(3),19—23.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5

学术界关于城市边缘区的概念有多种提法,如城市边缘带(urbanfringe)、城市蔓延区(theareaofurbansprawl)、城乡结合部(citycountryfringe)、城市阴影区(urbanshadowarea)、城乡交错带(urbanruralfringe)等。现在国外比较权威性的定义是由普内尔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土地利用、社会和人口特征的过渡地带,它位于中心城的连续建成区与纯农业腹地之间,兼具有城市与乡村两方面的特征,人口密度低于中心城,但高于周围的农村地区。”…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发展到特定阶段所形成的,紧靠城区的一种不连续的地域实体,是处于城乡之间、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经济等要素激烈转换的地带。虽然学者对城市边缘区的表述和理解不是很一致,但城市边缘区确是城市地理的客观现实区域。城市边缘区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地带,是城市与广大乡村地区相连接的部位。它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独特地域实体,在土地利用上则表现为由城市向乡村过渡的混合土地利用地带。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外延的发展用地,是城市人的服务区,既是城市外延部分二、三产业的吸纳地,又是为城市提供大量农副产品的基地,它总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变化。Www.133229.cOM

将社区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农村社区。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而形成的具有共同文化理念的共同体。这些社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

城市边缘区农村社区是指在地理位置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村社区,它具有部分城市特征,也保持了原有的农村社区的文化理念。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规划建设,应将社区建设作为出发点,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虑。当前国内城市社区的建设往往采取政府主导,依托原有的街道委员会进行。这是在城市建成区条件下的模式,而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应该根据实际条件,创新模式,满足各方面要求。总之,在城市边缘区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中,利用创新社区规划模式可以对村容村貌进行城乡一体化规划,避免新农村社区成为城市社区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2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

2.1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

广州城市边缘区的位置、建设情况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而且,城市的快速扩张促使城市边缘区里城中村与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遍出现,这部分的建成环境出现了既有完全城市环境包围乡村,也有乡村包围城市住区,还有城市与乡村杂存的复杂情况。这部分的新农村社区具有了很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开放性。随着广州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交通、信息因素的介入,广州城市边缘区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被打破。尽管农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仍然是农户,但是他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愈益社会化,由此形成丰富的社会关系;

(2)流动性。当地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而是大规模、高频率的外出务工经商。即使在本乡村务农的农民也利用农闲时间在广州市或周边的城镇外出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3)异质性。传统农村社区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还在于其同质性社会,即在同一社区居住的人群从事同样的职业,过着同样的生活。现在,由于村域内产业的兴起,外来人口的大量介入,农村社会正处于大分化之中,差异性愈来愈突出。产业分化造成不同产业人群、不同职业和身份群体共同居住在同一社区;

(4)动态性。城市边缘区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地域范围也不断在变化。在这样环境中的新农村社区也不断的处于动态的变化中,有的仍是农村社区,有的虽然名义上是农村社区,实际在空间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

2.2边缘区新农村的实体环境特征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实体环境具有以下的特征:

(1)自然环境优美。广州位于珠江三角洲人海口,边缘区农村大多位于珠江水系纵横的河道水网之间,一年四季植被茂盛,形成丰富的绿色景观。由于地域文化特点,有历史的旧村建设都会考虑一定的风水因素,因此,大多数城市边缘区的农村仍然具有良好的自然景观基础。番禺南村镇的八个村落都有水系河流,其中陈边村内还有几个小山分布其中,形成特色生态景观。

(2)新农村传统社区环境各具特色。广州城市边缘区的传统农村社区大部分具有较长的历史,在明清时代建村的较多,例如,番禺南村镇的南草堂村建村历史可以追溯到宋代。有的村落沿江而建,有的村落依山而起,有的村落自成体系,形态完整。例如,南村镇新基村传统社区环境形态受珠江支流小河的影响明显,呈线性发展。所有村落传统社区的街巷肌理自然有序,历史性建筑点缀其间。各个村落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中,既契合周边自然环境,又具有自己的文化理念,从而各具特色,体现了岭南乡土文化特征,形成了丰富的村落景观。

(3)现有村落空间架构呈现拼贴性特征。其中,历史旧村环境空间结构特征明显,广州城市边缘区的农村社区处于广府文化影响圈内,村落实体空间的生长反映了村落内部的社会结构。村落布局中,祠堂、宗庙成为核心节点,空间结构肌理具有岭南特色;而上个世纪末建设的村落格局则成格网状布局,每户宅基地面积一致,未考虑公共交通,各家住宅距离很近,整体村落呈现两种肌理的拼贴。南村镇市头村旧村肌理清晰,建筑与道路具有明显的向心性,其中宗祠(公祠)众多,新旧共存的整体空间结构呈现异质拼贴特性。

(4)村落环境需要改造。边缘区村落在发展中,实体环境的某些方面已经与村民生活需求脱节,表现在村内交通、聚居方式、交往空间、公共设施等各个方面。村内交通无法满足村民开车出行的需要,防火通道不符合要求;聚居方式分散,土地利用存在浪费现象;交往空间较少,村落公共空间不支持村民活动;公共设施缺乏,防火、垃圾处理、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提供不足。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村落居民在经济上比较富裕,与这样的生活环境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3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规划构想

基于上述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结合对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认识,提出新农村规划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统筹。在宏观层面需要结合广州城市总体城市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规划法已经颁布实施,在落实广州城乡规划中,需要重视将新农村规划统一进来。广州城市区域不能无限制的蔓延,基于我国可利用土地较少的现状,采取有机聚集发展是可行的方式。这样边缘区的新农村有一部分将成为城市社区,有一部分将成为城市边缘绿带界限中的聚落,自然景观得以保持而不被城市化的浪潮所淹没。

(2)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产业发展。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与广州市毗邻,在改革开放初期广州市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广州正处在产业转型期,新农村社区需要结合自己特色,寻找发展的新机遇,在特色农业、第三产业发展中拓展空间。在社区规划建设中,预留产业发展空间,根据不同产业类型,结合居住社区建设综合性的新农村社区。例如,南村镇的新基村紧邻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华南新城,新基村发展必然要受到华南新城房地产开发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走一条房地产商、村民集体和政府三赢的道路。

(3)特色保留。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各具特色,构成了广州城乡景观的重要部分。过去在城市化进程中已经出现不少建设性破坏工作,有些农村聚落的空间组织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不仅要注意保护社区环境中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必须合理的保护具有明显空间结构肌理的农村聚落,创造有特色的新农村场所景观。

(4)规模合理。社区建设可以与村庄行政区域、基层社会组织紧密相连,为了保证社区建设与地域居住环境和基层社会组织相配合,社区应该具有合理的规模,这样有利于形成较强的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现在的农村社区正在不断的异质化,原有的共同心理文化特征还没有被彻底改变,一些新的变化也在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实体空间环境的规划应该注意按照社区规模确定地理范围界限。并运用多种手法,在不割裂整体性的前提下,实现社区的整合,这对于城乡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5)渐进发展。城市边缘区新农村规划建设存在各种问题,也有很多机遇,在当前条件下,更容易采取的建设方式应该是小规模改造。一方面,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量大面广,相关利益复杂。建设资金缺口也较大;另一方面,采取变革性的彻底改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农村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关照各方利益,实行渐进式的小规模改造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每个新农村社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由点带面,展开滚动式发展。

(6)空间有序。参照国外城乡规划的理论与实践,城乡规划方法必然是综合性规划,而不是简单的环境规划。综合性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实体规划与社会结构发展相结合,建设有序的空间环境。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其社会意义,有序的空间环境也会影响人的行为,构建和谐社会。针对规划对象的社会结构具有传统与现代结合的特点,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对新农村的社会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察传统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对人们文化心理层面的认识进行探索,并落实到新农村空间实体环境的规划中,形成有序发展的新农村社区环境。

(7)可持续利用。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进行流转的新政策,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采用生态的规划方法与建设科技,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创新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模式,针对城市边缘区新农村不断融合进城市社区的特点,达到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城市边缘区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区域,而新农村社区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如何进行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是城乡规划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践。在广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我们尝试以社区建设作为出发点进行规划设计。抛砖引玉,珠三角地区的新农村具有自身特点,考虑地域特征条件下的新农村社区规划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杨山.城市边缘区空间动态演变及机制研究[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8(3),19—23.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6

学术界关于城市边缘区的概念有多种提法,如城市边缘带(urbanfringe)、城市蔓延区(theareaofurbansprawl)、城乡结合部(citycountryfringe)、城市阴影区(urbanshadowarea)、城乡交错带(urbanruralfringe)等。现在国外比较权威性的定义是由普内尔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土地利用、社会和人口特征的过渡地带,它位于中心城的连续建成区与纯农业腹地之间,兼具有城市与乡村两方面的特征,人口密度低于中心城,但高于周围的农村地区。”…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发展到特定阶段所形成的,紧靠城区的一种不连续的地域实体,是处于城乡之间、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经济等要素激烈转换的地带。虽然学者对城市边缘区的表述和理解不是很一致,但城市边缘区确是城市地理的客观现实区域。城市边缘区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地带,是城市与广大乡村地区相连接的部位。它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独特地域实体,在土地利用上则表现为由城市向乡村过渡的混合土地利用地带。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外延的发展用地,是城市人的服务区,既是城市外延部分二、三产业的吸纳地,又是为城市提供大量农副产品的基地,它总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将社区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农村社区。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而形成的具有共同文化理念的共同体。这些社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

城市边缘区农村社区是指在地理位置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村社区,它具有部分城市特征,也保持了原有的农村社区的文化理念。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规划建设,应将社区建设作为出发点,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虑。当前国内城市社区的建设往往采取政府主导,依托原有的街道委员会进行。这是在城市建成区条件下的模式,而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应该根据实际条件,创新模式,满足各方面要求。总之,在城市边缘区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中,利用创新社区规划模式可以对村容村貌进行城乡一体化规划,避免新农村社区成为城市社区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2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

2.1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

广州城市边缘区的位置、建设情况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而且,城市的快速扩张促使城市边缘区里城中村与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遍出现,这部分的建成环境出现了既有完全城市环境包围乡村,也有乡村包围城市住区,还有城市与乡村杂存的复杂情况。这部分的新农村社区具有了很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开放性。随着广州城市的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交通、信息因素的介入,广州城市边缘区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被打破。尽管农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仍然是农户,但是他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愈益社会化,由此形成丰富的社会关系;

(2)流动性。当地农村人口不再限于本乡本土,而是大规模、高频率的外出务工经商。即使在本乡村务农的农民也利用农闲时间在广州市或周边的城镇外出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3)异质性。传统农村社区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还在于其同质性社会,即在同一社区居住的人群从事同样的职业,过着同样的生活。现在,由于村域内产业的兴起,外来人口的大量介入,农村社会正处于大分化之中,差异性愈来愈突出。产业分化造成不同产业人群、不同职业和身份群体共同居住在同一社区;

(4)动态性。城市边缘区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地域范围也不断在变化。在这样环境中的新农村社区也不断的处于动态的变化中,有的仍是农村社区,有的虽然名义上是农村社区,实际在空间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

2.2边缘区新农村的实体环境特征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实体环境具有以下的特征:

(1)自然环境优美。广州位于珠江三角洲人海口,边缘区农村大多位于珠江水系纵横的河道水网之间,一年四季植被茂盛,形成丰富的绿色景观。由于地域文化特点,有历史的旧村建设都会考虑一定的风水因素,因此,大多数城市边缘区的农村仍然具有良好的自然景观基础。番禺南村镇的八个村落都有水系河流,其中陈边村内还有几个小山分布其中,形成特色生态景观。

(2)新农村传统社区环境各具特色。广州城市边缘区的传统农村社区大部分具有较长的历史,在明清时代建村的较多,例如,番禺南村镇的南草堂村建村历史可以追溯到宋代。有的村落沿江而建,有的村落依山而起,有的村落自成体系,形态完整。例如,南村镇新基村传统社区环境形态受珠江支流小河的影响明显,呈线性发展。所有村落传统社区的街巷肌理自然有序,历史性建筑点缀其间。各个村落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中,既契合周边自然环境,又具有自己的文化理念,从而各具特色,体现了岭南乡土文化特征,形成了丰富的村落景观。

(3)现有村落空间架构呈现拼贴性特征。其中,历史旧村环境空间结构特征明显,广州城市边缘区的农村社区处于广府文化影响圈内,村落实体空间的生长反映了村落内部的社会结构。村落布局中,祠堂、宗庙成为核心节点,空间结构肌理具有岭南特色;而上个世纪末建设的村落格局则成格网状布局,每户宅基地面积一致,未考虑公共交通,各家住宅距离很近,整体村落呈现两种肌理的拼贴。南村镇市头村旧村肌理清晰,建筑与道路具有明显的向心性,其中宗祠(公祠)众多,新旧共存的整体空间结构呈现异质拼贴特性。

(4)村落环境需要改造。边缘区村落在发展中,实体环境的某些方面已经与村民生活需求脱节,表现在村内交通、聚居方式、交往空间、公共设施等各个方面。村内交通无法满足村民开车出行的需要,防火通道不符合要求;聚居方式分散,土地利用存在浪费现象;交往空间较少,村落公共空间不支持村民活动;公共设施缺乏,防火、垃圾处理、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提供不足。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村落居民在经济上比较富裕,与这样的生活环境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3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规划构想

基于上述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特点,结合对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的认识,提出新农村规划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统筹。在宏观层面需要结合广州城市总体城市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规划法已经颁布实施,在落实广州城乡规划中,需要重视将新农村规划统一进来。广州城市区域不能无限制的蔓延,基于我国可利用土地较少的现状,采取有机聚集发展是可行的方式。这样边缘区的新农村有一部分将成为城市社区,有一部分将成为城市边缘绿带界限中的聚落,自然景观得以保持而不被城市化的浪潮所淹没。

(2)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产业发展。广州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与广州市毗邻,在改革开放初期广州市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广州正处在产业转型期,新农村社区需要结合自己特色,寻找发展的新机遇,在特色农业、第三产业发展中拓展空间。在社区规划建设中,预留产业发展空间,根据不同产业类型,结合居住社区建设综合性的新农村社区。例如,南村镇的新基村紧邻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华南新城,新基村发展必然要受到华南新城房地产开发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走一条房地产商、村民集体和政府三赢的道路。

(3)特色保留。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各具特色,构成了广州城乡景观的重要部分。过去在城市化进程中已经出现不少建设性破坏工作,有些农村聚落的空间组织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不仅要注意保护社区环境中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必须合理的保护具有明显空间结构肌理的农村聚落,创造有特色的新农村场所景观。

(4)规模合理。社区建设可以与村庄行政区域、基层社会组织紧密相连,为了保证社区建设与地域居住环境和基层社会组织相配合,社区应该具有合理的规模,这样有利于形成较强的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现在的农村社区正在不断的异质化,原有的共同心理文化特征还没有被彻底改变,一些新的变化也在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实体空间环境的规划应该注意按照社区规模确定地理范围界限。并运用多种手法,在不割裂整体性的前提下,实现社区的整合,这对于城乡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5)渐进发展。城市边缘区新农村规划建设存在各种问题,也有很多机遇,在当前条件下,更容易采取的建设方式应该是小规模改造。一方面,广州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量大面广,相关利益复杂。建设资金缺口也较大;另一方面,采取变革性的彻底改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农村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关照各方利益,实行渐进式的小规模改造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每个新农村社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由点带面,展开滚动式发展。

(6)空间有序。参照国外城乡规划的理论与实践,城乡规划方法必然是综合性规划,而不是简单的环境规划。综合性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实体规划与社会结构发展相结合,建设有序的空间环境。城市边缘区的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其社会意义,有序的空间环境也会影响人的行为,构建和谐社会。针对规划对象的社会结构具有传统与现代结合的特点,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对新农村的社会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察传统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对人们文化心理层面的认识进行探索,并落实到新农村空间实体环境的规划中,形成有序发展的新农村社区环境。

 

(7)可持续利用。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进行流转的新政策,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采用生态的规划方法与建设科技,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创新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模式,针对城市边缘区新农村不断融合进城市社区的特点,达到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城市边缘区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区域,而新农村社区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如何进行城市边缘区新农村社区的建设是城乡规划必然要面对的问题。在北京,上海等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实践。在广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我们尝试以社区建设作为出发点进行规划设计。抛砖引玉,珠三角地区的新农村具有自身特点,考虑地域特征条件下的新农村社区规划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杨山.城市边缘区空间动态演变及机制研究[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8(3),19—23.

[2]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李绍荣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7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ll the definitions are lack of delimitations of rural totally and essentially.Rural can not be summarized by a simple definition,because it is a complicated and indistinct conception.Difficulties of defining rural lie in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whole rural,unconformity among rural elements,relativity between rural and urban,and relevant rural-urban continuum,which makes the boundary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more indefinite.To a certain extent rural is regarded as areas differing from urban greatly and the difference can be compared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production activities,ways of life,etc.The close ext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presents different stages of rural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uggests rurality should take place of rural defini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in the world of today.Rurality refers to the manifestation of rural characters which take urban as criteria of reference within a specified area.The author draws his conclusions.First,every region can be looked on as a unity of urbanity and rurality.The more urbanity a region is,the less rurality it will have.Urban and rural are continuous and there is not any broken locality between them.Second,the size of rurality index takes urban as unit of reference.Using different urban criteria can reflect difference of rurality and stages of its development.Finally,rurality is concerned with scale,index and method which are used in our research.

We can weaken some rural characteristics and improve regi-onal urbanity in practice such as village-town planning and regional planning by estimating rurality index of different aresa.In order to be favourable to urban-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e also need to put forward rural countermeasures concerned correctly.

【关 键 词】乡村/城乡连续体/乡村性rural urban-rural continuum rurality

【 正 文】

乡村具有区别于城市地域的诸多特征,在当今城市化潮流下,乡村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对乡村这个概念的认识似乎清楚但不明晰,人们往往理解不一致,致使乡村问题的理论研究受到影响,也困扰着乡村政策的制定,虽然在有关文献资料中已有大量的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看法,但仍然缺乏一个足以说明乡村的总体性、本质性的概念。本文尝试从多重侧面剖析乡村这一综合性概念,以期对乡村地理学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1 乡村概念的多重侧面

1.1 职业的定义与功能属性

乡村作为一个职业概念是与这个词在历史上的用法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农村,指的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地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就是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人民聚居的场所就是农村聚落。这一定义的出发点是把农业产业作为农村赖以存在、发展的前提,没有农业的存在,农村就不成其为农村,农民就不成其为农民。从界定农村的角度分析,这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都缺乏严密性。

首先,以农业生产为主体,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来决定,还是以农业生产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或者是以农业生产用地在整个土地利用结构中的比重来确立呢?这个主体的含义是模糊的,没有明确说明以什么为主体。不管是以人,还是以经济、用地来确立主体都难以正确地把握当今的农村与非农村。

其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农民而言,农业人口=农民=农村人,也许在单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地方,这个等式是存在的,但农业人口兼业化的发展,使这一性质日趋复杂,他们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非农活动,这些农户可以根据其兼业的行业分为一兼农户(主要就业于农业,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经营)、二兼农户(主要就业于非农产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经营),还不包括农业内部的兼业活动,或者已经有固定的非农就业岗位的农户。

第三,从场所和地域的角度来看,农村聚落往往是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并存,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混杂。而且在某些非农业发达的农村地区,不管是从非农化水平还是从总量上看,都超过了中心城区,出现了所谓的“农村包围城市”现象,这样就更难以对该地方或地域进行归类。

1.2 生态的定义

乡村作为生态的概念加以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视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来指人口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指的是单个聚落人口规模较小的地方,这些聚落之间则是较大的开敞地带。该定义抓住了乡村与城市之间人口集聚规模差异这一特征,最为接近于人们对乡村的理解,而且便于操作,许多国家都把乡村与城市的分界线以聚落人口规模加以确定。

(2)乡村用来指一种地域的概念。乡村指的是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严格地讲是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这样,乡村是一个空间地域系统,与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农业有本质的差异。

(3)用来表示某种特殊的土地利用类型,也就是乡村型的景观。维伯莱(G.P.Wibberley)认为:“乡村这个词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那些地区,它们显示出目前或最近的过去中为土地的粗放利用所支配的清楚迹象。”[1]

(4)从生态构成上看,乡村不但用来指居民少的地方,而且也指与人口多的地方来往较少的隔离开的定居区。在当代社会里,绝对的隔离很少见到,但只要联系上不方便、交通上成本较高这种情况还存在,那么相对隔离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乡村就是受城市影响较小的地方。从城乡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待乡村,考察乡村的相对隔离程度,牵涉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看待隔离,是用物理性距离、交通费大小,还是有无交通工具、时间等来说明[2]。二是在确定是否易于接近时应该用哪一个人口中心作为参考点。如英国诺福克郡规划局(Norfolk County Planning Dept)就采用了距离2万人口城镇8.045km和距离10万人口城镇16.09km这一指标。

乡村的生态学定义建立的假设是:社会形态(Social form)可看作是人类文化适应环境特征的产物,并为人类的适应所修正。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人口分布、景观、土地利用特征、相对隔离程度等生态环境背景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是引起城乡差异性发展的重要因素。采用生态定义乡村,避开了经济职能上专门化的问题,尽管粗放的土地利用、开敞的乡村、小规模的聚落、人口密度较低等特征隐含着以第一产业为主的特性,但更多的是从城市的影响程度来考虑的,具有重要的社会学内涵。

以生态环境状况来定义乡村地域,虽然是当今最为广泛采用的标准,但许多研究人员发现,这一定义的最大的不足就是分级界限的相对性、可变性,不同国家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国际可比性较差;其次,从人口密度较小来理解乡村,由于人口密度只是一个静态的、容易产生误解的统计指标,它大多依赖于计算密度单元的大小;第三,社会学者对生态定义的质疑是:城乡之间最本质的差异是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方面,社会经济的特征与乡村的问题更为相关,如高女性比例,较低的收入,更多的家庭生活在贫困状态,劳动力中妇女就业率低,受教育的人口少,年长者受到过多的重视等。尽管人口分布状况对这些因素有一定的影响,但两者之间并不是相对应的。

1.3 社会-文化的定义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从社会文化构成这一角度来定义乡村,着眼于城乡居民之间行为与态度上的差异性。主要特征有:

(1)乡村社会生活中,社会接触多为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

(2)乡村社会行为的标准比较单一,风俗、道德的习惯势力较大。

(3)乡村社会生活以家庭为中心,家庭观念、血缘观念要比城市为重,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经济活动简单。

(4)乡村地域辽阔,人口数量少、密度低、变动慢,因而人们具有保守心理。

(5)乡村的物质文化设施较城市差,乡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般较城市低。

(6)从政治标准上看,农民在国家中处于从属的地位,要服从有权阶级的法令和要求。

乡村的社会化定义抓住了乡村居民、乡村社会的最本质属性,而且在它与城市的比较中理解其相对性。但问题在于:

首先,用极端化的方式来定义乡村,大量的过渡型、中间型地区就是不确定的。随着城乡关系的演变,不仅大量的乡村人口源源不断地流入城市,还有一些城市居民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迁往乡村,乡村本身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和劳动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人类社会严格地划分为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时代最终将为城乡结合或城乡融合发展所代替。

其次,认定乡村地区是同质的,这是值得怀疑的。从个人角度上看,大多数人都不能划分为纯粹的某种文化类型(如乡村人或城市人),传统的农民逐渐从封闭、半封闭、半自给性的小生产者向开放性、经营性的商品生产者转变,由质朴、纯厚的传统型向开拓进取的新型农民转化,农民内部发生着阶层、职业的社会分化。米勒(Miller)等人在考察美国人时,认为88%的美国人都可归入乡城混合类型[1]。弗林(Flinn)也把乡村地区的价值体系分成三种类型,即小城镇理想(Small-Town Ideology)、平均地权论(agrarianism)和乡村主义(ruralism)[3]。可见从乡村社会角度看,乡村并不是单一化的。

第三,用生活方式、空间行为、抱负等来定义乡村,在实际应用于具体的空间地域划分时非常困难。在城乡隔绝发展的态势下,也许乡村的社会文化特征与地理分布是相一致的或相近似的,而在城乡作用日益加强的当代社会里,城市里包含着诸多的乡村特性,乡村里也纳入了诸多的城市特征,城市与乡村之间具有一系列共同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且绝大多数的聚落都可归入乡城、城乡混合体之中。

2 乡村界定的困难

从多重角度对乡村进行剖析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可见乡村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能涵盖的,它是复杂而又模糊的概念。界定乡村的困难在于乡村整体发展的动态性演变、乡村各组成要素的不整合性、乡村与城市之间的相对性,以及由于这三大特性形成的城乡连续体。

2.1 动态性

乡村人口以各种方式向农业以外的其它产业部门转移,乡村地域向综合化方向发展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历史上的乡村与当代的乡村有很大的差异,不同地域的乡村演化过程也不一样,城乡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乡村居民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格局、乡村严重落后于城市的不合理状况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除了城乡之间地理景观的明显差异外(景观界限随着城市的蔓延而不断变化)无论是经济职能还是社会文化上,当代的乡村社会经济转型明显加快,正在日趋向城市靠拢。因此,乡村的概念与内涵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不能以传统的农民、农村来定义当代的农民、乡村。动态性特征使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分界日趋模糊,农民与非农民之间的二分法也日趋不适应。

2.2 不整合性

传统格局下城乡界限非常明晰,乡村的职业、生态和社会文化特征相吻合,农民未走向分化,乡村的单一性、同质性显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乡村的影响日益加强,乡村本身的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动,职业、生态与社会文化特征之间不相吻合了,农业、农村、农民三者相等的格局愈加不相适应了。

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在非农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成为工人、商人、教师等,从职业角度讲,他们已不再是农业劳动者或农民。有一些劳动力并未实现就业的完全转移,出现了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半工半农等形式。有的人实现了地域的转移,进了城市,一些人采取了外出打工(季节性或常年性)的形式,还有一些人则在本地实现了职业的转化。这样,城市里有了乡村的人、乡村的社会文化特征,乡村里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生产活动、生活方式,甚至于城市的居民居住在乡村等。这种社会文化特征、经济特征、生态特征三者之间在城乡的相互重叠,带来了复杂的不整合性。

2.3 相对性

城和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乡村是与城市相比较而存在,也只有在与城市的比较中才能正确地理解与把握,因此,所谓的乡村从某种程度上看是指与城市之间差异较大的地区。这种差异可以从生产、生活方式等多种要素进行比较,城市与乡村之间接近程度的高低代表了乡村发展的不同阶段。

乡村的相对性还体现在不同的人研究尺度的差异上。我们可以从个体的角度着眼,研究农民的行为和抱负、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大小,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功能等考察个人的社会化程度。也可以从不同的聚落来加以研究,从小的村落到小城镇到大城市等不同的乡村特性表现程度。也可以从一个小的区域到较大的区域进行不同层次的解剖。

乡村定义的相对性是依据选择的指标而有差异的,以人口密度差异、职业的不同、距城远近等相关指标来描述定义乡村,或者以复合的综合性指标来对乡村属性加以概括,更可以反映出乡村类型的多样化。

2.4 城乡连续体

我们通常用两分法把人类聚落划分为城市与乡村,从乡村的动态性、不整合性和相对性来分析,不论是聚落还是文化、经济活动,城乡都是一个连续体,在这个连续体中,区分两个极端是很容易的,而众多的中间类型则是难以确定其断裂点的。

2.4.1 聚落连续体 从聚落的规模来看,从巨大的城市集聚体到小的聚落甚至分散的住宅,其间没有明显的断裂点,城市消失的地方就是乡村的开始点,聚落连续体是沿着一条线从极点的一端——农村向另一端逐渐演变,因此城乡聚落的规模划分必然是人为的。

事实上,从聚落的职能上也存在着连续性,从纯粹的单一化农业村落、农副业村落、兼业性村落一直到非农业聚落,都代表着城乡职能上的差异性。

2.4.2 乡村—城市连续体 与地理学者对聚落连续体的关注不同,社会学者从社区、文化角度进一步分析这种连续体现象。在当代现实社会中,社区类型既不是完全的乡村也非完全的城市,可以从典型乡村到典型城市排成一个连续谱,乡村与城市的差异只不过是某种程度上的问题,许多城市郊区和城乡交错区就处于这个连续体中间的位置。特定社区在这个连续体中的位置取决于:社区人口多少、社区人口密度及社区内乡村与城市之间规范的强度。社会学研究还揭示出,即使在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仍然存在着乡村的文化。

3 乡村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传统乡村特征逐渐在转化,表现在经济上从农业向非农业转型,社会构成上农民的分化(农民—非农民或新式农民),聚落从乡村型向城镇型转化,乡村文化的转型等,这些要素的变动带动了地域的转型,出现了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乡城地区,这种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的演变代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如何在城乡连续体的现实态势下构建乡村概念的新思维?大多数研究人员尝试着在城乡之间划分一个过渡区,如在城市聚落与乡村聚落之间再分出一个似城聚落类型,在城市地域与周围乡村地域之间的交接地带划出一个城市边缘区,甚至从更大的地域范围着眼,划分出乡村城镇化区域。对处于转型阶段的地域作为城乡之间的过渡地带来加以研究,部分地解决了城乡界限日趋模糊的问题,但就象区划中划分过渡区出现的问题一样,过渡区本身,城市、乡村与过渡区之间也存在着过渡现象,因此就出现了乡村、准乡村、准城市区、城市化地区等多种多样的过渡类型。

乡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特大系统,它包含着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极其丰富的内容,在每一个侧面又包括着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诸多的因素。因此从单个方面来定义乡村不会得到广泛的接受,寻求综合方面的界定更为人们响应。而且,什么是城市、什么是乡村,我们不应受某种概念的束缚。用极端化的传统乡村作为参照来套用当今的实际,这种理念支配下的归一法陷入困境是必然的。

笔者认为,在当今世界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乡村的定义应让位于乡村性这一概念,在一定地域内考察乡村性质的强弱(从对立面来看,就是城市性的弱强),比起不断划分过渡地带的做法更可操作,更具有可比性。确定一个地区的乡村性:

首先,每个地区都可以看作是城市性与乡村性的统一体(乡村性与城市性合计为1),城市性强的地区就是乡村性弱的地区,城市性弱的地区就是乡村性强的地区,乡村性强的地区就是乡村地域,城市性强的地区就是城市地域,两者之间不存在断裂点,城乡之间是连续的。

其次,乡村性指标的高低应以城市为参照单元,用城市的标准(如市区、市域、不同规模的城市)来衡量乡村性的高低,可以在统一的框架下反映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也许会出现有的我们认为是乡村的地域(行政上的),其乡村性指数低于有些城市地域,这样我们对城乡的认识会有新的本质性理解。采用不同的城市实体为标准,可以反映城市性、乡村性的质量差异。

第三,乡村性除了与选择的参照标准有关,还与研究的尺度大小(如个人、单个聚落到不同大小的地域单元)、选择的指标与采用的方法有关,社会学家可以从社会发展指标来定义乡村性,经济学者可以从经济结构状况来分析,地理学者可以综合社会、经济、地理特征加以选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乡村性概念是以区域为基础的定义,依据的是更为广泛的地理类型,而不是专门化的单一聚落特征,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想。因此,某些与土地面积广大相关的密度指标很难与城市同步发展,但某些人均指标、结构指标则有可能超过城市,如人均GDP、非农产业比重等等,对此应区别对待,合理安排。不能一刀切,各项指标均要求与城市同样考虑。

据此,乡村性指数可以用下式粗略计算:

式中:RI[st]表示t年份s区域的乡村性指数;UI[st]表示t年份s区域的城市性指数;R[st,i]表示t年份s区域城市性的第i个特征比值,可以用下式计算:

式中:E[ot,i]表示第i个反映t年份城镇特征的标准值(i=1,2,…,n);E[st,i]表示反映t年份s区域城镇特性的第i个指标值[4](i=1,2,…,n)。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从理论上初步探讨了乡村性这一概念,作为推论,笔者认为可以在实践中(如村镇规划、区域规划等)通过削弱某些乡村特征,提高区域的城市性。在城乡规划和管理、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贯彻城乡一体化的思想,在当今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要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更要贯彻这一理念,提高城市性与削弱乡村性并举,进一步推动空间地域城市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Guy M.Robinson.Conflict and Change in the Countryside.USA:Belhavan press,1990.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8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ll the definitions are lack of delimitations of rural totally and essentially.Rural can not be summarized by a simple definition,because it is a complicated and indistinct conception.Difficulties of defining rural lie in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whole rural,unconformity among rural elements,relativity between rural and urban,and relevant rural-urban continuum,which makes the boundary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more indefinite.To a certain extent rural is regarded as areas differing from urban greatly and the difference can be compared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production activities,ways of life,etc.The close ext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presents different stages of rural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uggests rurality should take place of rural defini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in the world of today.Rurality refers to the manifestation of rural characters which take urban as criteria of reference within a specified area.The author draws his conclusions.First,every region can be looked on as a unity of urbanity and rurality.The more urbanity a region is,the less rurality it will have.Urban and rural are continuous and there is not any broken locality between them.Second,the size of rurality index takes urban as unit of reference.Using different urban criteria can reflect difference of rurality and stages of its development.Finally,rurality is concerned with scale,index and method which are used in our research.

We can weaken some rural characteristics and improve regi-onal urbanity in practice such as village-town planning and regional planning by estimating rurality index of different aresa.In order to be favourable to urban-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e also need to put forward rural countermeasures concerned correctly.

【关 键 词】乡村/城乡连续体/乡村性rural urban-rural continuum rurality

【 正 文】

乡村具有区别于城市地域的诸多特征,在当今城市化潮流下,乡村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对乡村这个概念的认识似乎清楚但不明晰,人们往往理解不一致,致使乡村问题的理论研究受到影响,也困扰着乡村政策的制定,虽然在有关文献资料中已有大量的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看法,但仍然缺乏一个足以说明乡村的总体性、本质性的概念。本文尝试从多重侧面剖析乡村这一综合性概念,以期对乡村地理学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1 乡村概念的多重侧面

1.1 职业的定义与功能属性

乡村作为一个职业概念是与这个词在历史上的用法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农村,指的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地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就是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人民聚居的场所就是农村聚落。这一定义的出发点是把农业产业作为农村赖以存在、发展的前提,没有农业的存在,农村就不成其为农村,农民就不成其为农民。从界定农村的角度分析,这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都缺乏严密性。

首先,以农业生产为主体,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来决定,还是以农业生产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或者是以农业生产用地在整个土地利用结构中的比重来确立呢?这个主体的含义是模糊的,没有明确说明以什么为主体。不管是以人,还是以经济、用地来确立主体都难以正确地把握当今的农村与非农村。

其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农民而言,农业人口=农民=农村人,也许在单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地方,这个等式是存在的,但农业人口兼业化的发展,使这一性质日趋复杂,他们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非农活动,这些农户可以根据其兼业的行业分为一兼农户(主要就业于农业,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经营)、二兼农户(主要就业于非农产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经营),还不包括农业内部的兼业活动,或者已经有固定的非农就业岗位的农户。

第三,从场所和地域的角度来看,农村聚落往往是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并存,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混杂。而且在某些非农业发达的农村地区,不管是从非农化水平还是从总量上看,都超过了中心城区,出现了所谓的“农村包围城市”现象,这样就更难以对该地方或地域进行归类。

1.2 生态的定义

乡村作为生态的概念加以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视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来指人口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指的是单个聚落人口规模较小的地方,这些聚落之间则是较大的开敞地带。该定义抓住了乡村与城市之间人口集聚规模差异这一特征,最为接近于人们对乡村的理解,而且便于操作,许多国家都把乡村与城市的分界线以聚落人口规模加以确定。

(2)乡村用来指一种地域的概念。乡村指的是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严格地讲是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这样,乡村是一个空间地域系统,与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农业有本质的差异。

(3)用来表示某种特殊的土地利用类型,也就是乡村型的景观。维伯莱(G.P.Wibberley)认为:“乡村这个词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那些地区,它们显示出目前或最近的过去中为土地的粗放利用所支配的清楚迹象。”[1]

(4)从生态构成上看,乡村不但用来指居民少的地方,而且也指与人口多的地方来往较少的隔离开的定居区。在当代社会里,绝对的隔离很少见到,但只要联系上不方便、交通上成本较高这种情况还存在,那么相对隔离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乡村就是受城市影响较小的地方。从城乡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待乡村,考察乡村的相对隔离程度,牵涉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看待隔离,是用物理性距离、交通费大小,还是有无交通工具、时间等来说明[2]。二是在确定是否易于接近时应该用哪一个人口中心作为参考点。如英国诺福克郡规划局(Norfolk County Planning Dept)就采用了距离2万人口城镇8.045km和距离10万人口城镇16.09km这一指标。

乡村的生态学定义建立的假设是:社会形态(Social form)可看作是人类文化适应环境特征的产物,并为人类的适应所修正。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人口分布、景观、土地利用特征、相对隔离程度等生态环境背景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是引起城乡差异性发展的重要因素。采用生态定义乡村,避开了经济职能上专门化的" 问题,尽管粗放的土地利用、开敞的乡村、小规模的聚落、人口密度较低等特征隐含着以第一产业为主的特性,但更多的是从城市的影响程度来考虑的,具有重要的社会学内涵。

以生态环境状况来定义乡村地域,虽然是当今最为广泛采用的标准,但许多研究人员发现,这一定义的最大的不足就是分级界限的相对性、可变性,不同国家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国际可比性较差;其次,从人口密度较小来理解乡村,由于人口密度只是一个静态的、容易产生误解的统计指标,它大多依赖于计算密度单元的大小;第三,社会学者对生态定义的质疑是:城乡之间最本质的差异是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方面,社会经济的特征与乡村的问题更为相关,如高女性比例,较低的收入,更多的家庭生活在贫困状态,劳动力中妇女就业率低,受教育的人口少,年长者受到过多的重视等。尽管人口分布状况对这些因素有一定的影响,但两者之间并不是相对应的。

1.3 社会-文化的定义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从社会文化构成这一角度来定义乡村,着眼于城乡居民之间行为与态度上的差异性。主要特征有:

(1)乡村社会生活中,社会接触多为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

(2)乡村社会行为的标准比较单一,风俗、道德的习惯势力较大。

(3)乡村社会生活以家庭为中心,家庭观念、血缘观念要比城市为重,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经济活动简单。

(4)乡村地域辽阔,人口数量少、密度低、变动慢,因而人们具有保守心理。

(5)乡村的物质文化设施较城市差,乡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一般较城市低。

(6)从政治标准上看,农民在国家中处于从属的地位,要服从有权阶级的法令和要求。

乡村的社会化定义抓住了乡村居民、乡村社会的最本质属性,而且在它与城市的比较中理解其相对性。但问题在于:

首先,用极端化的方式来定义乡村,大量的过渡型、中间型地区就是不确定的。随着城乡关系的演变,不仅大量的乡村人口源源不断地流入城市,还有一些城市居民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迁往乡村,乡村本身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和劳动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人类社会严格地划分为乡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时代最终将为城乡结合或城乡融合发展所代替。

其次,认定乡村地区是同质的,这是值得怀疑的。从个人角度上看,大多数人都不能划分为纯粹的某种文化类型(如乡村人或城市人),传统的农民逐渐从封闭、半封闭、半自给性的小生产者向开放性、经营性的商品生产者转变,由质朴、纯厚的传统型向开拓进取的新型农民转化,农民内部发生着阶层、职业的社会分化。米勒(Miller)等人在考察美国人时,认为88%的美国人都可归入乡城混合类型[1]。弗林(Flinn)也把乡村地区的价值体系分成三种类型,即小城镇理想(Small-Town Ideology)、平均地权论(agrarianism)和乡村主义(ruralism)[3]。可见从乡村社会角度看,乡村并不是单一化的。

第三,用生活方式、空间行为、抱负等来定义乡村,在实际应用于具体的空间地域划分时非常困难。在城乡隔绝发展的态势下,也许乡村的社会文化特征与地理分布是相一致的或相近似的,而在城乡作用日益加强的当代社会里,城市里包含着诸多的乡村特性,乡村里也纳入了诸多的城市特征,城市与乡村之间具有一系列共同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且绝大多数的聚落都可归入乡城、城乡混合体之中。

2 乡村界定的困难

从多重角度对乡村进行剖析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可见乡村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所能涵盖的,它是复杂而又模糊的概念。界定乡村的困难在于乡村整体发展的动态性演变、乡村各组成要素的不整合性、乡村与城市之间的相对性,以及由于这三大特性形成的城乡连续体。

2.1 动态性

乡村人口以各种方式向农业以外的其它产业部门转移,乡村地域向综合化方向发展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历史上的乡村与当代的乡村有很大的差异,不同地域的乡村演化过程也不一样,城乡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乡村居民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格局、乡村严重落后于城市的不合理状况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除了城乡之间地理景观的明显差异外(景观界限随着城市的蔓延而不断变化)无论是经济职能还是社会文化上,当代的乡村社会经济转型明显加快,正在日趋向城市靠拢。因此,乡村的概念与内涵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不能以传统的农民、农村来定义当代的农民、乡村。动态性特征使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分界日趋模糊,农民与非农民之间的二分法也日趋不适应。

2.2 不整合性

传统格局下城乡界限非常明晰,乡村的职业、生态和社会文化特征相吻合,农民未走向分化,乡村的单一性、同质性显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乡村的影响日益加强,乡村本身的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动,职业、生态与社会文化特征之间不相吻合了,农业、农村、农民三者相等的格局愈加不相适应了。

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在非农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成为工人、商人、教师等,从职业角度讲,他们已不再是农业劳动者或农民。有一些劳动力并未实现就业的完全转移,出现了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半工半农等形式。有的人实现了地域的转移,进了城市,一些人采取了外出打工(季节性或常年性)的形式,还有一些人则在本地实现了职业的转化。这样,城市里有了乡村的人、乡村的社会文化特征,乡村里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生产活动、生活方式,甚至于城市的居民居住在乡村等。这种社会文化特征、经济特征、生态特征三者之间在城乡的相互重叠,带来了复杂的不整合性。

2.3 相对性

城和乡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乡村是与城市相比较而存在,也只有在与城市的比较中才能正确地理解与把握,因此,所谓的乡村从某种程度上看是指与城市之间差异较大的地区。这种差异可以从生产、生活方式等多种要素进行比较,城市与乡村之间接近程度的高低代表了乡村发展的不同阶段。

乡村的相对性还体现在不同的人研究尺度的差异上。我们可以从个体的角度着眼,研究农民的行为和抱负、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大小,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功能等考察个人的社会化程度。也可以从不同的聚落来加以研究,从小的村落到小城镇到大城市等不同的乡村特性表现程度。也可以从一个小的区域到较大的区域进行不同层次的解剖。

乡村定义的相对性是依据选择的指标而有差异的,以人口密度差异、职业的不同、距城远近等相关指标来描述定义乡村,或者以复合的综合性指标来对乡村属性加以概括,更可以反映出乡村类型的多样化。

2.4 城乡连续体

我们通常用两分法把人类聚落划分为城市与乡村,从乡村的动态性、不整合性和相对性来分析,不论是聚落还是文化、经济活动,城乡都是一个连续体,在这个连续体中,区分两个极端是很容易的,而众多的中间类型则是难以确定其断裂点的。

2.4.1 聚落连续体 从聚落的规模来看,从巨大的城市集聚体到小的聚落甚至分散的住宅,其间没有明显的断裂点,城市消失的地方就是乡村的开始点,聚落连续体是沿着一条线从极点的一端——农村向另一端逐渐演变,因此城乡聚落的规模划分必然是人为的。

事实上,从聚落的职能上也存在着连续性,从纯粹的单一化农业村落、农副业村落、兼业性村落一直到非农业聚落,都代表着城乡职能上的差异性。

2.4.2 乡村—城市连续体 与地理学者对聚落连续体的关注不同,社会学者从社区、文化角度进一步分析这种连续体现象。在当代现实社会中,社区类型既不是完全的乡村也非完全的城市,可以从典型乡村到典型城市排成一个连续谱,乡村与城市的差异只不过是某种程度上的问题,许多城市郊区和" 城乡交错区就处于这个连续体中间的位置。特定社区在这个连续体中的位置取决于:社区人口多少、社区人口密度及社区内乡村与城市之间规范的强度。社会学研究还揭示出,即使在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仍然存在着乡村的文化。

3 乡村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传统乡村特征逐渐在转化,表现在经济上从农业向非农业转型,社会构成上农民的分化(农民—非农民或新式农民),聚落从乡村型向城镇型转化,乡村文化的转型等,这些要素的变动带动了地域的转型,出现了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乡城地区,这种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的演变代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如何在城乡连续体的现实态势下构建乡村概念的新思维?大多数研究人员尝试着在城乡之间划分一个过渡区,如在城市聚落与乡村聚落之间再分出一个似城聚落类型,在城市地域与周围乡村地域之间的交接地带划出一个城市边缘区,甚至从更大的地域范围着眼,划分出乡村城镇化区域。对处于转型阶段的地域作为城乡之间的过渡地带来加以研究,部分地解决了城乡界限日趋模糊的问题,但就象区划中划分过渡区出现的问题一样,过渡区本身,城市、乡村与过渡区之间也存在着过渡现象,因此就出现了乡村、准乡村、准城市区、城市化地区等多种多样的过渡类型。

乡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特大系统,它包含着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极其丰富的内容,在每一个侧面又包括着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诸多的因素。因此从单个方面来定义乡村不会得到广泛的接受,寻求综合方面的界定更为人们响应。而且,什么是城市、什么是乡村,我们不应受某种概念的束缚。用极端化的传统乡村作为参照来套用当今的实际,这种理念支配下的归一法陷入困境是必然的。

笔者认为,在当今世界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乡村的定义应让位于乡村性这一概念,在一定地域内考察乡村性质的强弱(从对立面来看,就是城市性的弱强),比起不断划分过渡地带的做法更可操作,更具有可比性。确定一个地区的乡村性:

首先,每个地区都可以看作是城市性与乡村性的统一体(乡村性与城市性合计为1),城市性强的地区就是乡村性弱的地区,城市性弱的地区就是乡村性强的地区,乡村性强的地区就是乡村地域,城市性强的地区就是城市地域,两者之间不存在断裂点,城乡之间是连续的。

其次,乡村性指标的高低应以城市为参照单元,用城市的标准(如市区、市域、不同规模的城市)来衡量乡村性的高低,可以在统一的框架下反映其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也许会出现有的我们认为是乡村的地域(行政上的),其乡村性指数低于有些城市地域,这样我们对城乡的认识会有新的本质性理解。采用不同的城市实体为标准,可以反映城市性、乡村性的质量差异。

第三,乡村性除了与选择的参照标准有关,还与研究的尺度大小(如个人、单个聚落到不同大小的地域单元)、选择的指标与采用的方法有关,社会学家可以从社会发展指标来定义乡村性,经济学者可以从经济结构状况来分析,地理学者可以综合社会、经济、地理特征加以选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乡村性概念是以区域为基础的定义,依据的是更为广泛的地理类型,而不是专门化的单一聚落特征,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想。因此,某些与土地面积广大相关的密度指标很难与城市同步发展,但某些人均指标、结构指标则有可能超过城市,如人均GDP、非农产业比重等等,对此应区别对待,合理安排。不能一刀切,各项指标均要求与城市同样考虑。

据此,乡村性指数可以用下式粗略计算:

式中:RI[st]表示t年份s区域的乡村性指数;UI[st]表示t年份s区域的城市性指数;R[st,i]表示t年份s区域城市性的第i个特征比值,可以用下式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从理论上初步探讨了乡村性这一概念,作为推论,笔者认为可以在实践中(如村镇规划、区域规划等)通过削弱某些乡村特征,提高区域的城市性。在城乡规划和管理、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贯彻城乡一体化的思想,在当今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要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更要贯彻这一理念,提高城市性与削弱乡村性并举,进一步推动空间地域城市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Guy M.Robinson.Conflict and Change in the Countryside.USA:Belhavan press,1990.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9

根据《土地管理法》,从土地所有制形式看,土地归属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看,将土地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基本建设用地和未开发利用地。可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建设用地的情形主要是:一是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用地;二是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三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其用途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是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与服务用地和工矿企业仓储用地,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分为:村镇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村镇公共建筑用地、兴建农业水利设施用地、村民住宅用地、村镇公路及交通运输用地、以及其他特殊用途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指农村土地可以进入土地市场,可以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市场化交易。农民承包土地,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方式承包或转让,意味着国家把土地资源的配置真正交给了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在一定程序上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被侵犯,因此,由土地征用引发的各类矛盾凸显。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平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和城市建设用地一样,进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同一规则进行出让、租赁、入股交易,实现上地这一特殊资源的特有价值。而“土地流转”仅仅是土地在农户与集体流转,更多的涉及土地承包经营。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的必要性分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经多年的探索,在市场化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通过完善各类要素市场,建立健全要素市场体系,着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我国经济体体制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

(一)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包括土地市场在内的要素市场的必然要求

经过近四十年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我国的要素市场基本形成和不断完善,但作为要素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的土地市场还很不完善,长期的城乡分割,二元化结构造成城乡土地制度与土地管理不统一、不平衡,我国城市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已经在全国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一直沿用土地征用模式。农村土地市场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就难以形成。因此,实现“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设目标客观上应该以完善要素市场这前提,而要素市场的完善关键和难点是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推进。

(二)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有效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

随着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拍卖制度、土地流转、征地留用地等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招、拍、挂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有土地使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了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受到法律、土地管理制度和城乡不均衡发展模式的影响,农村土地大量闲置,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不高,农村土地应有的经济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在逐步开放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中,城市各种用途的土地顺利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了合理的配置,国有土地具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然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被严格限制,农村土地市场缺失,农民无法分享改革的成果,从土地获得应得的收益。土地这一经济发展要素的不平等严重制约了城乡统一发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实现与国有土地相同的权利,通过市场配置获得合理的收益,将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能够最大限度有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和高效利用有限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有效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从总体上实现国有土地资源城市和农村之间合理配置。

(三)是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稳定收益,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

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巨大利益,作为形式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及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更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要真正改变这一现状,只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引入市场化解决机制,与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同权同价,才能真正让农村村集体及村民可以直接获得土地收益,才更能激活土地的真正价值,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改革土地制度,克服二元化土地管理结构的弊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衔接起来,进行市场配置,发挥市场交易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都非常重要。过去,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的流转,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这是为了保护耕地。但是政府从农转非的征地中不正当干预,获得巨大收益,造成土地收益流失,不利于国家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解决农地流转隐形市场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农地流转市场公开化、透明化,严格限定农用地“入市”的丰体,更有利于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最终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可行性

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可以实现在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自由交易,打破多年来土地使用的征地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多年交易经验与规则的借鉴,同样有政策的引领与指导,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进程,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可行的。

(一)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早已有之,建设用地市场化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其实早就存在了,最早可以以为是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就存在了,当时,人民公社是“农、工、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综合体,农村掀起了大办工业的热潮,农村办工业的土地是自发地通过市场形成,填补计划经济的空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并积累了农村集体的资金,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大增加,由此,农村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的开办,对土地的需求大大增加,乡镇企业开办所需要的土地当时在国家计划里面是没有的,因此,这部分土地只能通过市场来调剂使用。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市场进行调剂在改革开放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只是当时还没有土地市场这个概念。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既有经验与规则的借鉴,也有政府政策的引领与指导,政策上具有可行性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现行的土地法规来看,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好像合法性受到质疑,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集体内部进行调整转让,先通过征地将其变为国有再转让使用权,其特征是统一征用,统一出让。

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了各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储备和招、拍、挂制度,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申请纳入土地储备,进行上市交易,改变过去被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局面。这种做不违反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集体土地统一征地供应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善目前的土地供应市场。

(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一直在不断完善,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借鉴,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和运营来看,流转的城镇商业经营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形式,“制度保证、政府调控、价格机制”构成了城市土地市场交易的基本框架。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10

Abstract:Reform of the existing dual land market system, to achieve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rur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the challenges three aspects of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market segmentation and disadvantages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on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analysis.

Key words: land remediation works;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si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1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赖以生存的空间环境。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征地制度,土地市场向城乡二元化发展。目前,我国土地市场的主要特征就是城乡二元化的结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乡统筹发展,在2010年,我国的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并通过了建立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战略决策[1]。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就是打破以土地二元所有制为基础的城乡土地使用的双轨制,国家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立以这两种使用权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化市场,以实现中国城乡建设用地的有机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核心就是在国家科学的宏观调控下,让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起主要作用。

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特征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主要特征是二元分割,即农业生产用地和非农生产用地,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分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土地的产权二元化

土地产权包括与土地相关的使用权、继承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土地产权是与土地有关的根本问题[2]。我国城乡执行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而且城乡土地之间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不能随意交换。这样的土地产权制度使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出现了一道鸿沟。我国的土地资源长期无法按照市场要求及经济规律合理地进行优化配置,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2)城乡土地的用途二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有别的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农村住宅、乡镇企业和农村公共设施等都采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而城市企业等非农建设用地则采用国家所有制的土地,若需要占用集体所用制的土地,则需先向国家申报,由国家征收该土地为国有土地后才再被批准占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民集体土地不能出租或转让于非农业的建设,只能用于耕作及农村的公共建设。由此,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就是将集体所以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这限制了农村土地在市场中的流通,使土地价值的实现受到限制。而且,农民从征地中获得的补偿是很低的,这导致农村长期以来的资金缺乏。所以,我国城乡土地用途的二元化,使我国农村的建设及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

(3)城乡土地的市场二元化

我国在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市场。这使农村的建设用地被隔离于土地市场之外。此外,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还导致了城乡土地市场开放的不平等性。比如农民的宅基地,无法流通,更无法交易,则不可能获得增值。相反城镇居民的住房则可随着房价的增长获得高额的增值收益。

(4)城乡土地的价格二元化

城乡土地的价格也是呈现二元分割的,这也是我国土地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城市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主要供应者,独享土地的增值效益,而农村的集体土地则局限在农耕和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上,不能享有增值效益。这与对集体和居民的土地财产进行公平的保护相违背。

二、城乡土地市场分割的弊端

(1)城乡土地市场分割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受损

城乡土地市场分割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所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征收土地用于非农用时对农民的补偿金额很低,时常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二是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完整,受使用期限及流通范围的限制。这严重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近年来,由于土地问题引起的农民上访事件逐渐增多,土地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3]。

(2)城乡土地市场分割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受到极大的浪费

农村土地的低价导致了土地的无效利用。城市过分强调外延扩张,而忽视对现有城市的土地资源合理而有效的利用,造成了有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一项调查显示:当前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中有超过43%被闲置,这严重造成农用用地的流失与浪费[4]。土地作为有限的资源,应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3)城乡土地市场分割为土地腐败创造了机会

现存的城乡土地二元分割制度为土地腐败制造了机会。由于征地时对农地的补偿费用与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所获得的巨大利益之间的差额,加上地方土地管理制度缺乏透明性,助长了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严重损坏了农民及国家的利益。

三、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面临的挑战

我国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的进程中面临各个方面的挑战。需谨慎行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的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城乡建设一体化面临制度性的挑战

首先,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通过被国家征用的方式来实现转移,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其次,我国的宅基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造成了城乡住房用地的二元分割。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不能自由交易及转让,但是城市居民的住房归自己所有,可以自由买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农村集体土地是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这也阻碍了土地的交易。

(2)建设用地一体化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挑战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主体主要是城市市民,而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农民仍有后顾之忧,不愿意放弃赖以谋生的土地,这阻碍了土地流转。此外,即使有些农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土地流转出去,此后既无稳定经济来源,又无制度保障,便会导致沉重的社会包袱,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改革现有的二元土地市场制度,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才能稳定推进农村的发展,保证我国的社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王香兰.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负面影响的对策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101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11

4.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完善产权权能

在现有的乡、村、村民小组的三级所有中,要明确界定哪一级对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对产权主体的界定,学者们提出各种设想,但从目前来看,认为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较为合理的学者较多。因此,要从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村民小组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的地位,同时,还要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各项权能,赋予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规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与义务。

4.2改革征地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在运作模式上打破了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垄断,对于非“公共利益”的经营性建设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而对于“公共利益”用地仍将采用征地的方式取得。因此,首先应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公益性、非赢利性”,对于“公益性”可以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将其严格限制在国防建设用地、政府机关用地等范围;对于“非赢利性”可以采用列举式和定义法相结合的方式加以界定,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交通建设、能源建设用地等。在此基础上,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避免土地征用与地产经营之间出现较大差距。最后,还需要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规范、监督,防止征地权滥用。

4.3健全城乡地价体系,建立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

城乡地价体系的建立既能为征地补偿提供合理的依据,有利于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而且能为城乡土地市场的运行提供合理的价值尺度。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地价体系已基本形成并日趋完善,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规范的流转价格体系作为参照与指导。因此,首先,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估价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地价评估制度,并引入能真实反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价值的价格调节机制。其次,形成多种形式的地价体系,即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不同,如出让、出租、抵押等,分别采用不同的价格,并形成相应的价格体系。最后,还要注意城乡地价体系的合理衔接。

4.4建立和完善城乡协调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土地市场的融合与统一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12

“城中村”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城中村”看似城市,又似农村,它具备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点。“城中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管理体制。

(一)“城中村”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城市用地需求急剧膨胀,城市将其周围的农村用地逐渐转化为城市地区。随着农村耕地被征用,农民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就业方式也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很多农村开始了城市化进程。然而村庄在城市化道路中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城中村”的出现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

仅从“城中村”的名称可以看出,它兼有城市与农村的双重特点,看似城市,又似农村,“城中村”的双面性给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和谐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我县“城中村”的问题

1.人口构成复杂,难于管理

2.环境卫生情况需进一步完善

3.市场秩序有待改善

4.公共设施的相对缺乏

二、“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所谓城市化,是指存在城乡差别的前提下,农村人口、就业、产业、建筑、设施、服务、经济水平、文化、景观等要素普遍向城市的转移和转化过程,包括原由城市的扩大、新城市的兴起,原有城镇上升为城市,新城镇的增设和扩大等内容及其过程。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原有中心城市规划调整后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不断向外扩展,城市近郊村庄逐步被包围,村庄的耕地大多被开发利用,而村民的宅基地却保留了下来。

2.城乡二元体制

在城市化过程中,原来农村的土地被开发或征用,村庄却以“城中村”的形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然而,城乡二元体制根深蒂固,村民虽然生活在城市中,却由于其农村户口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农民失去了耕地,唯一留下的就是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这样同在城市的一片蓝天下,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作用,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居民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

3.廉租房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缺口

“城中村”之所以成为学生、白领、蓝领、粉领和、黑领的共同选择,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其租金的低廉。也就是“城中村”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就是“城中村”村民利用原先对其不利的城乡二元体制,通过低廉的房租赚取不低的收益。我国城市廉价房工程雷声大,效果小,这为“城中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实现自身利益创造了机会。九成以上的专家认为“城中村”解决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二)主观原因

1.农民路径依赖心理

在实践中,本来处于城乡二元体制中的弱势,由于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土地征用,农民从地理区域上进入城市的队伍中,这让他们享受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带来的意外收益,农民可以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获得收入,一跃成为城乡二元体制中的优势群体。“城中村”的居民开始习惯并享受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好处,并对这种获得收益的方式产生了依赖。“路径依赖”产生,居民出于对既得利益和风险的考虑,不愿接受甚至抵制新的变化,不管这一变化是时展的趋势还是政府政策的导向,他们满足于现状,成为新型的“租金食利”阶层,不会积极主动地改变“城中村”的现状,甚至成为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最强大阻力。

2.政府管理中的困境

首先,从“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来看,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短期的利益,迂回征地,最终造成了“城中村”的出现。由于现行土地征用政策对耕地的补偿有明确的测算标准,而对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及其上的附着物(乡镇企业厂房、农民住房等)的补偿则缺乏必要的界定,因此城市政府为了尽量减少土地征用赔偿的金额和社会负担,大多采取了绕村庄,只征收耕地的方式来寻求城市建设用地的快速扩张。这种“吃肉留骨头”的做法最终留下了“城中村”问题。

其次,在“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上,政府要面临资金和农民阻力等诸多压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困难重重。

3.开发商的趋利性

利益一向是“城中村”问题的敏感话题。“城中村”的形成本身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开发商、村民博弈的结果。其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选择耕地和空闲地开发,而回避村庄,这样村庄的开发被长期搁置。另外“城中村”的开发难度大,尤其是“钉子户”问题的不断出现,让很多开发商“望村兴叹”,回避村庄开发项目。

三、我县“城中村”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向城乡一体化迈进

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最主要的就是要终结二元户籍制度,这样可以让“城中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保持身份一致。实行统一的城乡户籍登记制度意味着政府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村民利用土地集体所有权获得租金和其它土地相关利益。把土地统归国家所有,就可以迫使“城中村”的居民们不得不融入到市民当中,也能够实现“城中村”的现代产业引进,让它与整个城市一起运转,从而实现城市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切实解决“城中村”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终结二元户籍制度并非易事。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做到城与村的和谐,收回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给村民充足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确保农民失地不失利。其中的关键之处就是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三)加强管理,维护“城中村”安定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篇13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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