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用13篇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以及仅设有区域火灾报警器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巡查路线、巡查内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年度检测记录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单位应当确保自动消防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单位应当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情况及时反馈给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主要检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缺损、故障等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间脱岗,未按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接到的报警信号未按规定程序正确处置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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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并不断扩大,单位和个人需求不断提高,使省直机关单位有限的办公院落变得更加拥堵。开发利用好单位人防空间是解决省直单位院落拥堵和维护资金来源比较好的途径,有利于改善省直单位办公院落停车拥堵、改善办公环境和兼顾战备。

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面临的问题

1.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不足

省直机关单位人防工程大多都建设时间比较早,设施设备好多都已到了使用年限,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更换和维修。这些维修费用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申请的,各个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人防工程设施使用情况,向国家进行维修资金申请。而往往这些申请到的维修资金远远少于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直接导致维护管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1.2 人防工程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变动

人防工程专业管理人员要求其观察细致、监管到位。要实现有效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达到设施完好、安全可靠的战备要求,就必须做到巡查、检查的高密度,从而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变动,使很多单位人防工程的管理者多数是兼职人员担任,他们不熟悉人防工程管理业务,从而造成人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到位、不全面。这也正是从根本上影响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 机关单位办公房屋权属变更

未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健全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统一权属登记制度,由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确权登记管理。对省属单位办公楼进行变更,省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地下人防设施)。由于房屋管理权发生转变,设备维修资金申请程序又比较繁琐,人防设备维修管理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实际的维护管理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维护管理工作

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单位人防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逐渐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切实落实人防工程责任制,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如某省直单位在不断完善本单位人防维护管理办法的同时,还成立了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人防工程平展Y合利用、战时转换、安全使用、维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于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平时维护工作中遇到问题上报时,直接上报领导小组中间少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大量审批时间。通过成立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导小组,人防维护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视,使得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的顺畅有力。

2.2 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决定人防管理水平的关键。因此要不断的进行人防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学习《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丰富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增强对本单位人防工程的了解,使之成为懂法规、懂专业的高水平的人防管理者。同时大力开展单位干部职工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人防知识竞赛活动,让大家了解重视人防事业,逐步提高对人防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如某省直单位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防空防灾意识,提高大家关心热爱人防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前人民防空形式需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竞赛活动。规定竞赛题目来源和竞赛试题类型,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和查阅,设置竞赛活动奖项。通过有奖竞赛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人民防空知识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人防管理的良好局面。

2.3 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社会化

随着机关单位后勤物业服务改革,全面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相关的现行管理体制在某种程度上讲已不适用新形势要求。人防工程社会化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实施社会化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效的克服了工作量大和人防管理人手紧的矛盾,把人员从繁琐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根据本单位人防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细则,从而有效的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达到人防工程战时打得赢、平时用的上的使用要求。

2.4 平战结合、用管结合,畅通维修资金渠道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3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三)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结建工程,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四)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按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工商等有关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核准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意向书;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平面图或装修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功能、使用规模发生变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批准使用的人防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平时使用费。

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平时使用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物业公司收取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其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为方便平时利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二次施工的现行造价缴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建设完善。

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平战转换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战时能迅速转入防空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拆除、改造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中拆除非等级工程的,应补建6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或者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拆除或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或报废方案,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拆除或报废所需经费由拆除或报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人民防空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二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4

1.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将失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人防工程竣工后,由于不能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投资者有使用权、租赁权,却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而由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没有产权证、土地证无法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实现多元化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一批平时用得上、战时能防空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产权不明晰,投资者只有投资建设的义务,未能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者在人防工程建设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功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使竣工人防工程因管理跟不上导致工程防护性能丧失。现有的人防工程中,许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开发后,直接将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平时的维护、维修由物业来承担。由于物业公司因维护资金不到位,管理跟不上,许多人防工程长期处于无人管的局面。有的投资人防工程的出资人,在取得人防使用权后,出租给经营者,租赁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甚至出现为了平时使用方便,不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要求,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与设施,在人防密闭墙上随意开孔拙洞。从而使这些人防工程失去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时的战时防护性能。

二、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人防产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上位法还不明朗、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各地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的多年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路子,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实行了有效的行政监管,做到每个工程都落实管理责任制,每年实行人防工程年检。

1.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是人防工程建立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工程备案制,就是从人防工程建设报批开始,建立起该工程的建设档案,人防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都必须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报批、依法修建。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战时功能,人防战时设计等级给予明确登记,在竣工时未实施到位的平战功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平战转换方案编制并缴纳预算资金,明确战时平战转换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划定竣工人防面积红线图。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投资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前,根据备案目录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实测。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区域给出红线图,这张红线图包括人防面积、人防地下室在整个建筑中所处的位置、平时和战时几个口部与地面物业共用等情况提供给房管部门,在房产申领时,不能把人防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出售给业主。

2.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人防工程通过专项验收后,建设投资单位必须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在目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意义重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细则、人防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制度规范,明确所有竣工人防工程必须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确立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制。不管是谁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只要是依法修建了,都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检查职能,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总结一套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人防工程规范化管理模式,切实把人防工程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一是机构必须健全,构筑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时,均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单位人防工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公共人防工程使用法人负责制,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并形成书面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人防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其尽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标准、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并对分管人员的工作列入每年的年度考核。二是制度必须完善,使人防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的平时实际情况使用功能,分别制定人防工程定期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悬挂于工程的醒目位置,强化对本单位及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对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定期上报,每年将检查及维护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维护,对每一次的维护和维修都认真记录,建立人防设备维护、维修档案。三是监管必须到位,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职能。要对工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上记录备案,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对人防工程有效管理,使投资者、使用者担负起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使人防工程在战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鉴于人防工程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构建适应城市建设和人防发展形势的产权管理制度越来越凸现重要性。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5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水管体制改革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确立、“数字工管”系统的逐步完善,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站位全局,主动融入,科学谋划,推动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事业实现新突破。

二、防洪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水管体制改革以后,黄河防洪工程实行管养分离的运作新机制,但由于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维修养护业务未通过招投标直接由相应养护公司承担,养护公司表面上是企业,实际上没有真正按照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作,水管与养护公司之间职能权责并不完全明晰,给工程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养护设备陈旧不足,机械化水平有待提高

基层水管单位和养护公司工程维修养护的机械化水平偏低,缺乏大型和专业化维修养护设备,现有设备数量不足,陈旧、老化现象严重,维修养护劳动强度大,效率低。

(三)管理队伍问题

在组建专业养护队伍时,只注重数量,不注重素质,建立的管理队伍没有发展潜力。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队伍年龄老化、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年青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创新意识不强,发展后劲不足。

(四)防汛队伍问题

防汛队伍组织管理不到位,专业抢险知识、技术落后,专业素质偏低,查险能力不足,队伍年龄偏大,群防队伍组织难度大,缺少抗大洪、抢大险经验,部分群众防汛队伍有名无实。

(五)防洪非工程措施还存在薄弱环节

预报、测报设施落后,堤防工程查险还要靠大量的人力来完成;防汛信息采集手段不适应防汛形势发展的需要,决策指挥系统自动化水平有待完善。

(六)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诉求与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黄河流经之地多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沿黄村民法律意识薄弱,淤区种植农作物现象屡禁不止,给工程的日常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

(七)内业资料整理尚需规范

工程内业资料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实物质量的资料,对工程资料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它能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的状况。目前单位的内业资料整理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详实,记录不规范,整理不及时等诸多问题,以至于造成相关技术资料经不起审查和考验。

三、对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新的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经营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修订和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规范文本,质量监督检查规定,运行观测岗位制度、观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项目验收办法和维修养护责任追究制度。

(二) 提高维修养护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

着力提高养护人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技能,尽量为养护职工配备先进的维修养护机械设备,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建立一支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养护队伍。进一步加大科技与创新力度,搞好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通过创新推动工程维修养护的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优化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的人员结构,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比武等形式,有计划的培训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从业水平,适应新形势过程管理养护的需要。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各项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广大职工的特长,实现维修养护队伍的专业化管理,以提高维修养护工作质量,全面完成工程管理养护任务。

(四)加强防汛队伍建设

加大对防汛工作的宣传力度,组建一支有文化、有技术,老、中、青结合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强化防汛责任意识,提高指挥调度能力;定期对黄河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技术培训,举办抢险技术演练,提高群众防汛队伍防汛业务能力。

(五)建立现代化防汛预警机制,提高整体防洪能力

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现代化防汛预警机制,加快数字化防洪体系建设,提高防汛指挥调度的现代化水平。要建立起高质量、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工程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要切实加强水、雨情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做好气象预警等工作。

(六) 加强水法规宣传,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水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让沿黄居民人人都参与学法、了解黄河的现状、关注母亲河的安危,从而达到自觉的维护黄河工程完整和安全的思想意识、行为。黄河水行政监察部门认真做好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切实落实好河道巡查工作,强化完善监管力度,建立并维护良好的黄河水事秩序,确保黄河安澜。

(七) 提高养护资料管理水平,确保资料的真实、齐全、完整

保持资料整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养护资料整理人员的责任心,要使维修养护资料整理达到系统、准确、完整,具有针对性并使之标准化、规范化。在系统性方面要达到以合同为主线,从工程的开工直至竣工、存档,进行有次序、有联系的排列,系统的进行资料整理;要确保养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根据养护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对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所有资料的整理应与维修养护施工同步进行,真实反映当时维修养护工作情况。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6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必要性

建筑消防设施作为现代建筑的基础组成部分,它既能够确保建筑物自身的消防安全,还能保障人员安全,主要包含灭火和安全疏散这两种系统,它直接决定着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缺少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是不完整的[1]。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高层建筑、办公楼以及商场等体积庞大、所占空间较大、结构繁琐,且建筑材料易燃的建筑物中,如若出现火灾,火势将会迅速蔓延,烟气弥漫,久久不能排除、人员疏散困难,这将会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在消防设施中的研究,但在具体的运转以及消防设施装设中仍然遗留许多隐患,例如,消防设施装设位置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达标、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若出现火灾,无法立即启动自动报警以及喷水系统,也不能从消防安全通道疏散人员,其后果无法预估。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现状

(一)安装工程不合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涵盖水、电、暖等不同专业领域,且绝大部分均为隐蔽工程,待完成工程施工后,其维护保养工作以来工程验收材料,例如,维护保养方法使用、系统使用指导等。然而,在实际活动中,待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因管理不到位,无法系统搜集、整理工程材料,尤其是一些改动幅度较大的单位,反复多次变更建筑消防设施,与工程初始材料存在一定的出入,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维修管理难度[2]。

(二)技术水平不高

健全的建筑消防设施通常包含多种系统,且功能繁琐,例如,智能联动控制系统所涉及的设备基本上均包含电气线路,不仅具有弱电工程,还包含弱电系统,消防设备摊铺复杂、故障位置以及种类较多,这要求使用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然而,大部分使用单位因忽略建筑消防设施,在相关方面的投入研究较少,技术水平并不高,且存在技术人员无证操作的现象,部分单位甚至指派门卫、保安等人员同时监管消防控制室,导致消防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三)维保机制不完整

因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维护保养能力不足,大部分均委托专业维保机构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然而,因大部分维保人员刚刚入职不久,尚未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并未全面掌握不同种类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导致维保人员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现阶段,建筑部门只针对施工能力划分了具体的标准,尚未对维护保养资质实施清晰划分,维护机制不完整,导致维护保养单位跨越能力范围工作[3]。

三、维护保养的改进策略

(一)构建合理的维保手册

建筑消防设施种类繁多、性能复杂,这要求维护保养工作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在大多数使用单位中普遍存在维保设施模糊、维保内容概化,有些甚至不清楚现自身配备那些消防设施。因此,在完成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作后,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应编制一套完整、全面的维保手册,依据工程竣工材料以及实际情况,详细编写消防设施,以供日后维护保养工作参考。维保手册主要包含竣工图纸、施工情况、变更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使用步骤、维护保养要求、维护保养计划等内容,也可以说,维保手册中不仅要明确具体的需要进行维保的消防设施,还应详细规定具体的维保手段和周期,进而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对维保人员的管理

1.实施职业资格鉴定

对于各个单位的维保人员,应从自动消防设施角度来管理维保人员,严格遵循《消防法》,持证上岗。对于值班、检查、监测、维修以及保养等各个岗位,均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只有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操作,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结合单位自身情况,针对消防设施维保以及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尤其是在培训管理人员时,应合理融入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步骤等内容,增强全体人员的维护保养意识,最终增强维护保养能力。如若条件允许,还应为维保人员提供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教育培训活动的机会[4]。

(三)有效结合自身基础维保和专业维保

1.构建合理的维保机制

颁布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的管理条例以及行业规范,针对第三方机构,构建合理的维保机制,构建可行的市场化运转机制,使用单位自身不仅要进行常规性基础维护保养,还应委托专业化、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维保。在选用第三方维保机构时,应从技术水平、维保资质、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在进行专业维保时,一定要将其从消防检测中剥离开来,禁止第三方维保机构检测建筑消防设施;

2.使用单位的基础维保

严格参照维护管理规范,紧密结合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巡查建筑消防设施,在巡查过程中,主要从外形、运转情况等方面进行直观检查,例如,在检查消火栓灭火系统时,既要检查内、外消火栓外形,还应检查喷头、报警阀组等设施的外形。

3.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与专业机构签订合法的维保合同书,细化维保内容和时间。而专业机构应依据合同定期、认真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并针对维保情况,合理编写书面报告。

(四)构建维保质量信誉体系

全面掌控专业机构的实际维护保养质量,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判施工单位的升级,加强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借助主流媒体,及时公开维保企业的工作业绩,旨在通过舆论手段以及市场指导,来促进维保企业的稳步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结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直接决定着投入使用效果,它直接关乎着人身安全、生命财产以及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着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消除质量隐患,切实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谢利军.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2):571-57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7

 

1.2.1水库工程维护管理

 

根据《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VT835—2003)、《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水库工程维护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和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四个部分。

 

a.主副坝维护管理。密云水库现有2座主坝、5座副坝,主副坝坝型以碾压式斜墙土坝为主,坝顶总长4559.5m,宽8m,最大坝高66.4m。主体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坝坡局部补石、坝坡勾缝、坝坡除草、排水沟清理、坝顶公路维修与保洁等。

 

b.闸门和启闭机维护管理。各输泄水建筑物设有闸门41扇、启闭机43台。闸门形式包括平板闸门、弧形闸门。工作内容包括闸门防腐、闸门防冰、闸门水封更换、启闭机检修、闸室修缮、清淤等。

 

c.机电设备维护管理。密云水库高低压供电线路长达50余km,有14台发电机、35台变压器。工作内容包括高低压线路维护、照明设施维护、船只运行维护。

 

d.自动控制设施维护管理。密云水库上游集雨面积1.6万km2,布设有37个雨水情监测站进行雨水情测报。工作内容包括观测设施维修、维护,水文站站房修缮等。

 

1.2.2堤防工程维护管理

 

密云水库调节池堤防总长度9.8km,堤防工程维护管理根据《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和水利部有关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中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内容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养护维修、堤防隐患探测等。

 

1.2.3隧洞工程维护管理

 

密云水库设有7条输泄水隧洞,分别为白河发电隧洞、白河泄空隧洞、走马庄隧洞、第九水厂输水隧洞、潮河泄空隧洞、潮河人防隧洞、潮河输水隧洞。

 

除白河泄空隧洞外,其余均为圆形压力隧洞,洞径3.l~8.2m不等,进出口根据需要均设置2~3道闸门。隧洞工程维护管理根据《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的技术要求进行,工作内容包括:养护土方、浆砌石破损修补、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清淤等。

 

1_2_4水闸工程维护管理

 

密云水库水闸工程包括3条溢洪道,总泄量15530m3/s。水闸工程维护管理根据《水闸管理技术规程》(SU705—8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〇7)、《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I7T835—2003)等规程规范技术要求进行,工作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闸门保洁等。

 

2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实践

 

2.1政策依据

 

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水管体制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要实现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2002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时指出: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2004年7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为科学编制和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保障资金到位提供了政策依据。

 

2.2局部试点

 

2009年,密云水库管理处开始进行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当时称之为“代维护”),主要开展了水工建筑物、高压电气等维护项目。

 

2.2.1试点内容及方式

 

实施试点的内容包括密云水库主副坝坝顶、坝坡、排水沟及量水堰日常清理保洁,及主副坝、溢洪道、隧洞部分维修工程。总投资约110万元。

 

密云水库管理处将以上项目分为潮河枢纽水利工程、白河枢纽水利工程、密云水库电气设备三部分,以代维护的方式委托给北京某三家公司实施。

 

2.2.2相关方职责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提出维护项目、方案、内容、工程量及投资,并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管理。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维护项目、方案、内容、工程量及投资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

 

社会化服务单位:根据合同组织专业化人员实施密云水库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维修工作,接受密云水库管理处基层管理单位、业务主管科室的管理和监督。

 

2.2.3经验与不足

 

通过试点,将部分日常维护管理项目推向市场,促进了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解决了以往密云水库管理处临时用工和零星项目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了工程管理规范,提高了工程管理效率和效益。

 

同时,通过试点也发现主管业务科室、基层管理单位、社会服务单位沟通不到位的问题,因此部门职责还需细化,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还需进一步理顺。

 

2.3完善与推进2010—2013年,密云水库管理处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为逐步推进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工作,扩大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工作范围,建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完善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3.1建立日常维护实施单位企业库

 

2011年6月,密云水库管理处开始实行工程日常维护实施单位准人制,建立了企业库,经仔细审核和考察,16家符合条件的单位人库。2013年3月,按照工作需求,对企业库进行了增补,9家单位增补人库。企业库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了工程建设水平,确保了工程质量和效益。

 

2.3.2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2011年8月,为落实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成立了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了职责分工,理顺了工作思路。

 

2.3.3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013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保证项目实施过程合规合法,确保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效益,编制了《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工程建设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

 

2.3.4推进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

 

在总结2009年社会化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现状和工作实践,将闸门启闭机的维修养护纳入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范围,增大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工作量。2010年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工作投资增大到335万元。

 

2.4全面推广

 

在试点和实践的基础上,2014年,密云水库管理处制定日常维护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将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机闸设施、高压电气的日常维护管理全面推向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投资约970万元。

 

2.4.1规范前期工作流程

 

a.前期设计。在基层管理单位提交项目方案的基础上,委托设计部门细化分项工程方案设计。

 

b方案评审。制定《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办法》,按照项目投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聘请社会或单位内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完善方案。

 

c.编制工程预算。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d.招标。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和性质,将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分为6个标段。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招标机构。

 

2.4.2规范管理和考核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配套制定了《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细则(暂行)》。

 

3经验总结及建议

 

3.1经验总结

 

2014年是密云水库全面实施社会化服务管理模式的第一年,通过实施新的管理模式,在工程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条经验,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都是确保新的管理模式顺利推行的保障。

 

a.前期工作是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前期保障。密云水库水利工程日常维护项目分布面广,子项目多、内容繁杂、资金总额大,充分做好、做实、做细前期的工程项目方案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工作和施工合同签订等工作就是为下一步实行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提供前期保障。只有前期工作做好、做扎实,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实行才能顺利有序,才能保障实际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b.划分岗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是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制度保障。密云水库的工程管理职责明确,岗位划分清晰合理,主要由潮、白河两个管理所分别负责潮、白河枢纽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监测工作,以及辖区内的供电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等工作,工作中既有日常运行监测和管理职责,又有日常维护管理的任务。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就是要将管理和维护分离,引进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队伍,分别由水管单位和维护企业各自实施管理和养护职责。这就需要对管理人员重新设定岗位,划分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将职责明确到岗、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c.规范化管理是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根本保障。水利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实行后,还实行了规范的合同化管理,坚持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周检查月考核,以确保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施工质量。基层管理单位认真落实新的管理办法,职能部门严格执行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有效确保了我处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日常化和标准化。

 

3.2存在问题及建议

 

a.在具体管理中,自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后,职能科室下发了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对各班组职工的岗位职责要求更具体、更严格,对其管理工作要求更精细和量化。在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化服务之初,部分职工对新管理模式不适应,对新的管理办法理解不够透彻,管理工作比较被动和紊乱。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责任意识,使职工能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

 

b.各单位和部门之间沟通联系不够,存在相互推诿责任现象。建议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做好情况沟通,切实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在前期工作中制定具体和规范的合同文件时,细化各项技术条款和指标,用技术规范和法律条款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8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9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10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防汛墙保护范围)

*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

*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养护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

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的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

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

*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

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对*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行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接到*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限制行为)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须事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应当事先报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备案。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费、运行管理费的列支)

*防汛墙的维修养护费和运行管理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单位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的返回部分中列支;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以及部队和市属事业单位负责养护的其他岸段防导墙,在市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区留存和市财政返回的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经费申报程序)

*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综合平稳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八条(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利局或者市市政局按照管理分工,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打桩、爆破,未经同意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擅自在防汛墙墙体上凿洞、开缺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防汛墙上带缆泊船、进行装卸作业,或者擅自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疏浚河道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碰撞*防汛墙,擅自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或者区防汛墙管理机构、市市政局可以委托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程序)

*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11

一、项目研究背景

随着标准化堤防工程的建成和水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黄河工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分期实施”的原则,对工程管理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二是依靠科技的力量,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管理好防洪工程,用好工程建设经费,为工程管理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标准化堤防的建成,是治黄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黄河下游两岸大堤以崭新的面貌呈现于世人面前,不仅改变了工程抗洪及抢险条件,同时工程的管理条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随着水管体制及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对工程管理建设提出了专项规划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因此,我们必须调整现有的工程管理思路,以适应黄河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二、标准化堤防存在问题

现在黄河堤防管理战线较长,年久失修,大部分存在以下情况。

(一)堤防工程战线较长,管理难度大。且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堤段年久失修、残缺不全,遗留问题比较多。特别是靠近村庄的淤区堤坡残缺严重,致使堤坡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同时也影响了工程面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临黄堤修建的防汛路,由于工程设计标准较低,并且路面较窄,经过长时间的运用,特别是2004年标准化堤防建设期间,一是大型载重车辆较多,其次是路面排水不畅及放淤固堤使背河堤身长时间积水浸泡,大大降低了道路的承载能力,以上原因造成了堤防道路全段破损较为严重,路面出现了不同程度地蛰裂、龟裂、破损等现象,如遇到险情,人力、料物都无法保证按时到达抢险地点,影响到正常的交通和防汛抢险的安全运用。

(三)堤防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条件不够,致使部分工程管理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基础设施不足、标准低等现象普遍存在。

鉴于以上原因,需要尽快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黄河标准化堤防管理模式。

三、标准化堤防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的不断建成和“管养分离”水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标准化堤防的管理必将提到议事日程。

(一)水管体制改革后,实现了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人、财、物的彻底分离,形成了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并驾齐驱的新格局,为工程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水管单位和养护单位职责界定后,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规范工程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相继制定了规章制度,为工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职工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整体素质通过改革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同时该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参加上级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组织职工中集中学习等形式,不断加大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为工程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四)标准化堤防建成后,在制订工程管理规划时,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当前,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标准化堤防的管理要求,合理制定工程管理目标。进一步加强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

(五)水管体制改革后,为强化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一是工程管理科负责维修养护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与管理,采取不定期检查、月检查验收月结算的方式。二是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进行维修养护质量控制。三是维修养护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建立了维修养护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维修养护质量责任制。

四、标准化堤防管理的长远规划

工程管理必须实现科学性和艺术性,管理是动态的,无止境的,管理的关键在于到位,必须做到“严、细、实、恒”,要“纵到底、横到边”。因此,我们必须调整现有的工程管理思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以适应黄河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一)堤防道路

堤防道路建成后,不仅提高了工程建设的管理,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防汛抢险的需要和标准化堤防建设的美观需求,改善了治黄环境。

(二)对淤区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

黄河下游标准化堤防建成后,下游两岸大堤是一处相当可观的土地资源。改变黄河上以前建设的一些淤区,开发利用很不规范的局面。

(三)对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的目标和建成后的管理要求

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绿化成活率,在降低投入成本,提高产出的同时,更好的保障黄河防洪工程安全,为黄河创建“绿色、活力、魅力”工程管理新形象添砖加瓦。

(四)关于维修管护基地的建设

随着基层河务局的搬迁进城和农村改革群管体制的变化,在大堤的淤区需建设一些能够便于职工生活、有利于工程管理维护、适合于洪水时查险抢险的维修管护基地,维修管护基地可以按照间隔5公里左右修建。维修管护基地内应有水、有电,既便于生活,也便于学习,又能够存放一些常用抢险设备。

(五)重新调整大堤上防汛料物的存放方式

大堤及河道整治工程上防汛料物的存放要求,黄委过去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三是可以通过在纵向排水沟上预留一些渗水孔,进行截留雨水,灌溉堤上的行道林和草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12

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旧的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造成部分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2)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有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量较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很强,涵盖了防火、水、电、气、报警等多门学科,还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应用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更要掌握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低,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单位,在不熟悉掌握消防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就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消防中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业务的维保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竞争上,而不是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同时,国家对从事消防工程专业的人员没有类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也没有统一的持证上岗要求,造成了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维保、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3)社会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自身管理维护水平低。一是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认识不到位,主观认为有消防设施并且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放任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使建筑消防设施成为摆设,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功能;二是消防控制室值班流于形式,目前绝大多数单位消防安保人员均为本单位员工,只是纳入消防安保公司统一管理,普遍存在一人多岗现象,消防业务水平比较低,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各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能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清洗等现象,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单位个别员工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有的单位员工由于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矛盾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妨碍其发挥正常作用。

(4)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不到位,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提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未能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

2如何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

(1)加强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不断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

(2)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服务质量水平。目前,我国培养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机制还不健全,主要依靠公安部消防局及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短期培训,难以使人员整体素质达到从业要求。因此,高等院校应当增设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在内的消防中介组织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即凡是从事消防中介服务的人员,都应当根据相应的专业,参加统一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3)牢固树立消防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将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 )严格执行新修订《消防法》,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处罚对象,如是维保单位的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

(5)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积极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对维保企业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同时,联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主流媒体将维保企业从业情况向社会,通过舆论监督、引导和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推动维保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杨玲,张靖岩,肖泽南.建筑消防安全与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张培红,王增欣.建筑消防[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篇13

汽车维护是为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而进行各种技术作业的总称。汽车维护是在车辆行驶一定里程以后,按照规定定额里程及相应的作业项目来进行的。汽车维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以保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1、汽车维护的目的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机构和各零部件必然会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而产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松动、变形、磨损及机械损伤,如果不及时进行必要的技术维护,车辆的动力性能、燃料经济性能将会变坏,安全可靠性能将会降低,甚至会发生意外的损坏,直至最终丧失工作能力。

汽车维护是在计划预防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强调维护的重要性和强制性。它是以预防为主,根据各型车辆机械磨损和自然松动的规律以及各地的使用条件,进行技术维护作业,从而保证:

1.1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出车参加运输;

1.2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不因中途机件损坏而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停歇,使运输生产能够持续而正常的进行,以保证运输生产的连续性;

1.3汽车及其各总成,在两次修理期内能够达到最高的行驶里程;

1.4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降低燃润料、零件和轮胎的消耗;

1.5汽车的噪声和废气排放不得超过标准要求,减小对环境的污染。

实践证明,任何"重使用,轻维护"和以小修代替维护作业的做法,都将导致车辆技术状况的恶化,燃润料消耗的增加,机构和零件的早期损坏,小修频繁。这种维护工作的失控现象,必将带来运输生产的被动性,在经济上造成损失。

2、汽车维护的分级

在汽车预防维护制度中,将汽车的维护按行驶里程归纳成组,并规定相应的维护作业内容,统称为汽车维护的分级。

汽车的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外,一般不得对其解体。

按照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各级维护的主要内容如下:日常维护:它是日常性的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机件的检视。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它的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紧固、清洗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二级维护:它的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对轮胎进行翻边换位。作业由专业修理工负责执行。

为适应炎热和寒冷的气候条件,合理使用车辆,还应结合车辆的二级维护进行换季维护作业。挂车维护分为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其主要作业内容是:一级维护:以、紧固作业为中心,检查紧固外露螺栓和螺母,规定的部位。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二级维护:以检查、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维护全部作业项目外,拆洗轮毂轴承,加注脂;检查、调整制动机构;拆检轮胎并对其换位;检查车架、牵引架和转盘的技术状况,排除故障。

属于自然磨损,且掌握了规律性的或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临时发现的小修作业项目,均应结合维护作业一并进行。无论结合作业或单独进行的小修作业,都要尽可能地采用零部件互换修理,以压缩车辆在厂时间。如果维修作业过程中结合的小修作业,其工时超过规定作业工时定额时,其超额工时部分应列为小修工时计算;所有小修用料和费用,也应单独进行考核。

汽车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一经确定后,不得任意更动,但随着运行条件的改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采用,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3、汽车修理

汽车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汽车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的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从而克服了以行驶里程为基础确定的计划修理而造成的弊端。这是汽车维修制度的一项改革,体现了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3.1汽车修理的目的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零部件和机构的自然磨损、变形、故障和其他损伤,致使动力性能下降,燃料经济性能变坏,安全可靠性变差而丧失工作能力。汽车修理的目的,旨在恢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已丧失的工作能力和性能,使之能重新安全、可靠、低耗地投入运输生产,完成运输任务。

3.2汽车修理的分类

汽车修理按照不同的对象和作业范围,可分为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四类。

3.2.1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其目的是恢复车辆的动力性、经济性和坚固性,使其技术状况和实用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

3.2.2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件(含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2.3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它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故障或发现的隐患。

3.2.4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不能继续使用而可修的零件进行修理。零件修理是通过各种工艺手段,恢复其技术性能,以节约原材料,降低维修费用。

总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的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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