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实用13篇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

1? 黄河堤防传统管理方式概述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黄河堤防普遍执行由农业合作社分段包干管理方式,由农业合作社确定长期护堤员,并组成护堤班,负责管理养护工作。1987年,黄委印发了《黄河下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要求按公里配备相应的专职堤防管理人员和群众护堤员,对堤防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分段包干”的管理模式,每300~500m堤段由沿黄村镇选派一名群众护堤员,吃住在堤,进行堤防日常管护工作,河务部门原则上每5km堤防配备一名专职护堤干部,负责组织群众护堤员开展堤防管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2? 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总体思路

实现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现代化的总体思路是:深化以“管养分离”为核心的水管体制改革,将计划职能和执行职能分开,建立并完善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良性运行机制;借助先进的工程维护机械与工器具,开展各种安全监测;坚持科技创新,通过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实现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工程管理与经营管理相结合,重视工程生态景观建设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

3? 系统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日益广泛应用,单一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实现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要用系统的管理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管理问题。

系统管理就是专业化管理、任务管理、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方式,具体内容为:①将工程管理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按工作性质和特点进行专业化的分工;②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每个专业任务中按工作量进行合理的职责划分,实行目标管理;③整个管理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化。

3.1? 专业化管理

个人所学技能种类越少,掌握的程度也就越高。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按项目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是必要的。如按维修养护的项目进行专业划分,可分为道路维修养护、生物工程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等。

3.2??任务管理

任务管理就是经由科学的定额计算确定管理任务,承担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任务管理要求以最熟练的方式完成作业任务,需要对维修养护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业务技能的提高来提高工作效率。

3.3? 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就是通过确定目标,并进行有效分解,根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使承担任务者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发挥其最大的能力把任务完成到最好。目标管理的优点在于:

(1)权力责任明确。目标管理通过由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层层制定目标,把各部门、各类人员都严密地组织在目标体系之中,划清关系、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2)强调职工参与。目标管理尊重职工的个人意志和愿望,充分发挥职工的自主性,实行自我控制,改变了由上而下摊派工作任务的传统做法,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注重结果。目标管理以实际成果为目的,工作成果既是评定目标完成程度的根据,又是奖评和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

3.4? 制度化管理

在行政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设备管理等专业管理方面,将管理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水管体制改革,已形成基层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公司、其它企业“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完善的配套规章,使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5? 合同化管理

通过水管体制改革,维修养护任务从基层水管单位剥离出去,实行市场化运作。水管单位要将维修养护作业任务进行合理分解,并择优选择专业维修养护队伍承担,水管单位作为甲方与维修养护队伍签定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管理成为工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 运行观测科管理

运行观测科是水管单位的业务具体执行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为:①工程管理,包括工程自然损坏的检查、维修养护管理等;②防汛抢险,包括参与防汛抢险作业,巡堤查险以及河势、水位、工程观测等;③水政水资源管理作业,包括河道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和工程人为损坏等。

工程检查和观测是工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此两部分工作内容又可进行专业化分工。检查工作可按维修养护项目进行分类,如日常维护检查、生物工程检查、道路检查、附属设施检查等;观测工作包括河势观测、水位观测以及工程沉陷、位移观测等国,每项观测内容还可以做进一步细致的划分。

运行观测科最主要的任务和职责是负责所属工程的巡视、检查及相应的观测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运行观测科可以按工作量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指标进行责任划分,将工作职责明确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5??维修养护管理方式

维修养护是指对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防止工程缺损的发生和发展,一旦发生缺损及时处理,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维修养护工作是实际操作的层面,工作内容和任务分工更加细化,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分为日常维修养护任务和专业性较强维修养护任务两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

5.1?日常维修养护任务

对于一般日常的维修养护任务,可以在维修养护企业内部成立专业队伍,经过简单培训,按任务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也可以使用分段包干的管理方式,不强调专业化分工。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强调及时进行,专业化分工管理有可能会造成工作量的不均衡、管理成本增加等问题。

5.2??专业性较强维修养护任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任务,短期内可全部或部分选择已有的专业队伍来承担,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固定成本。如堤顶硬化路面的维修养护可由招投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经验的公路维修养护队伍进行维修养护;对品种较珍贵、规划要求高的树、草及花的维护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专业园林队伍进行维护。

从中长期看,要注重自身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的培养、成长和发展,以利于队伍的生存和发展。

6??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是将管理人员做为一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进行有效激励,最大程度的发挥管理人员潜能,更好的完成工程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人做,而不是人人有事做”,实现综合管理效益最大化。

水管单位机关是具体负责所辖工程管理的机构,其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应该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和工作经验。运行观测科主要从事一线的工程管理工作,应强调其专业技能和现场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维修养护企业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员工,实行弹性管理;当任务量较大时,对于较为简单、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可采用临时雇用、简单培训的方式配置人员;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选择专业性队伍来分担。

培训是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要针对各层次人员的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系统培训和职业训练,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适应标准化堤防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7??设备机具管理

过去的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手段以人工作业为主,机械化程度很低,维修养护经费到位后,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引进先进技术,配置机械设备,尽快实现维修养护机械化作业。这样对工程管理设备机具的管理也就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已经广泛应用到维修养护工作中的设备,要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维修养护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维修养护器具缺乏,养护手段落后,生产办公条件差等问题。建议有针对性的安排维修养护工器具购置、维修养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促使维修养护企业技术力量和专业化水平尽快提高。

8??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水平是工程管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要利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和高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实时了解掌握工程的运行状况和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并消除工程隐患,确保工程安全运用。

9? 维修养护经费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2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九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三)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维修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规定办理。

第四章拆除和报废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水管体制改革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确立、“数字工管”系统的逐步完善,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站位全局,主动融入,科学谋划,推动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事业实现新突破。

二、防洪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水管体制改革以后,黄河防洪工程实行管养分离的运作新机制,但由于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维修养护业务未通过招投标直接由相应养护公司承担,养护公司表面上是企业,实际上没有真正按照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作,水管体位与养护公司之间职能权责并不完全明晰,给工程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养护设备陈旧不足,机械化水平有待提高

基层水管单位和养护公司工程维修养护的机械化水平偏低,缺乏大型和专业化维修养护设备,现有设备数量不足,陈旧、老化现象严重,维修养护劳动强度大,效率低。

(三)管理队伍问题

在组建专业养护队伍时,只注重数量,不注重素质,建立的管理队伍没有发展潜力。人员组成结构不合理,队伍年龄老化、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年青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创新意识不强,发展后劲不足。

(四)防汛队伍问题

防汛队伍组织管理不到位,专业抢险知识、技术落后,专业素质偏低,查险能力不足,队伍年龄偏大,群防队伍组织难度大,缺少抗大洪、抢大险经验,部分群众防汛队伍有名无实。

(五)防洪非工程措施还存在薄弱环节

预报、测报设施落后,堤防工程查险还要靠大量的人力来完成;防汛信息采集手段不适应防汛形势发展的需要,决策指挥系统自动化水平有待完善。

(六)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诉求与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黄河流经之地多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沿黄村民法律意识薄弱,淤区种植农作物现象屡禁不止,给工程的日常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

(七)内业资料整理尚需规范

工程内业资料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实物质量的资料,对工程资料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它能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的状况。目前单位的内业资料整理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详实,记录不规范,整理不及时等诸多问题,以至于造成相关技术资料经不起审查和考验。

三、对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新的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经营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修订和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规范文本,质量监督检查规定,运行观测岗位制度、观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项目验收办法和维修养护责任追究制度。

(二) 提高维修养护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

着力提高养护人员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技能,尽量为养护职工配备先进的维修养护机械设备,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建立一支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养护队伍。进一步加大科技与创新力度,搞好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通过创新推动工程维修养护的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优化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的人员结构,通过举办培训班、技术比武等形式,有计划的培训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从业水平,适应新形势过程管理养护的需要。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各项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广大职工的特长,实现维修养护队伍的专业化管理,以提高维修养护工作质量,全面完成工程管理养护任务。

(四)加强防汛队伍建设

加大对防汛工作的宣传力度,组建一支有文化、有技术,老、中、青结合的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强化防汛责任意识,提高指挥调度能力;定期对黄河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技术培训,举办抢险技术演练,提高群众防汛队伍防汛业务能力。

(五)建立现代化防汛预警机制,提高整体防洪能力

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现代化防汛预警机制,加快数字化防洪体系建设,提高防汛指挥调度的现代化水平。要建立起高质量、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工程队伍和应急抢险队伍,要切实加强水、雨情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做好气象预警等工作。

(六) 加强水法规宣传,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水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让沿黄居民人人都参与学法、了解黄河的现状、关注母亲河的安危,从而达到自觉的维护黄河工程完整和安全的思想意识、行为。黄河水行政监察部门认真做好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切实落实好河道巡查工作,强化完善监管力度,建立并维护良好的黄河水事秩序,确保黄河安澜。

(七) 提高养护资料管理水平,确保资料的真实、齐全、完整

保持资料整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养护资料整理人员的责任心,要使维修养护资料整理达到系统、准确、完整,具有针对性并使之标准化、规范化。在系统性方面要达到以合同为主线,从工程的开工直至竣工、存档,进行有次序、有联系的排列,系统的进行资料整理;要确保养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根据养护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对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所有资料的整理应与维修养护施工同步进行,真实反映当时维修养护工作情况。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4

1.工程概况

枞阳江堤位于长江下游干流左岸安徽省境内,上起枞阳县幕旗山脚,下至无为县洪土庙与无为大堤相连,属国家二级堤防,全长83.949km,是保护枞阳县、国营普济圩农场及无为县、庐江县、铜陵市三县(市)部分地区以及合铜黄高速公路、合铜公路、铜无公路等的重要防洪设施,保护面积748km2,耕地66.5万亩,人口94.2万。枞阳江堤普济圩段堤防上自普济圩北埂,下至梳妆台闸,全长10.377公里(含梳妆台中型闸) 。

2.单位简介

2.1管理机构及经费来源

安徽省普济圩长江河道管理局承担着枞阳江堤普济圩段长江河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监测控制、防汛岁修等职能。2005年6月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枞阳江堤普济圩段上划安徽省水利厅,由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垂直管理,为省财政供给全额事业单位,目前在岗人员21人,其中机关10人,梳妆台闸管理所4人,河道管理所7人。该局堤防维修养护经费由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

3.实现“社会化养护”的意义

3.1“社会化养护”是普济圩河道局迫切需要

普济圩长江河道局管理和养护人员年纪偏大,文化程度较低. 该局到2014年堤防管理及养护人员将不足5人,管理和养护工作形势严峻。

3.2“社会化养护”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枞阳江堤普济圩段堤防上划前,基础条件差,堤防管理存在问题较多,如坡面不平顺、草皮植被不完整,堤身雨淋沟较多,泥结石堤顶道路损坏严重、由于受到农场体制的约束,土地确权未办理,护堤地及填塘区被强占、周边群众法律观念不强等,管理任务非常艰巨。从近几年看,堤防管理(养护)人员90%的精力主要花费在堤身除杂上,客观上淡化了管理。只有实行堤防养护社会化,才能真正实现管养分离,逐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3.3“社会化养护”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人才缺乏较为严重,加之现在就业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才把目光投向大城市,热门行业,事业单位人才招聘计划难以落实。近年来,由于河道工程管理经费投入相对较少,加之事业单位管理队伍结构老化,人员配备不合理,缺乏专业管理人才,设备陈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直接影响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社会发展要求水利工程走“社会化养护”之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工程管理运行体制,真正把工程维修养护推向市场,实行精细化管理,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

4.“社会化养护”尝试

近年来,枞阳江堤普济圩长江河道局对堤防养护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对部分堤段试行社会化托管。通过尝试,分析影响社会化托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普济圩农场土地近8万亩,农作用工致使周边劳动力紧张,人工费比其他地区高出许多(枞阳、无为)临时小工每工日80元,最高达每工日100元。2012年普济圩局试点的堤防每公里年维修养护费计算如下:

仅堤防除杂和堤顶道路维修每公里年堤防维修养护费就需22100元:

人工费:每年3-9月份为杂草生长旺季,月平均用工达20天,7月*20工日*80元/工日=11200元;每年10月-次年2月份杂草生长较慢,工作强度较低,按月平均用工18天,人工工日按40元,5个月*18工日*40元/工日=3600元;人工费小计14800元;

割草机械及油料:机械折旧800元/年,油料1000元/年,小计1800元/年;

除草剂:2000元/年;道路维修需3500元/公里。

堤防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隐患将逐年递增,工程抗洪能力在衰减,社会化养护道路难以有效推进。

二是单位基础条件差,水土资源有限,多种经营创收能力弱,没有经济实力贴补堤防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

三是专业养护队伍少,维修养护人员技能不高。目前市场道路养护专业队、绿化养护专业队相对较多,水利工程养护专业队伍非常少,堤防维修养护专业队更少之又少。周边地区年轻力壮的人员基本外出务工,剩下的年纪偏大,又未受过专业的培训教育,养护技能低下,无法满足工程养护需要。对于枞阳江堤普济圩段来说,向社会托管的工程量又太小,吸引不了专业养护公司参与竞标,难以形成热效应。

5.实施“社会化养护”建议

5.1落实养护经费

堤防维修养护经费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堤防隐患探测、防浪林、护堤林带、冲填区、戗台、土牛、备防石、管理房、害堤动物、防浪墙、消浪结构等方面进行测算。对照部颁定额,枞阳江堤普济段属堤防2级一类,年每公里堤防维修养护经费约为4万元。目前,安徽省年堤防维修养护经费到位较少,与部颁定额标准缺口巨大。要想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建议省级财政足额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5.2培育专业维修养护队伍

在过去水管体制改革中,由于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不足,维修养护业务量少,懂养护的人员不愿从事养护工作,从周边找来的当地农民工由于没经过专业培训,维修养护技能低下,难以胜任养护工作,更谈不上把堤防工程养护好,例如堤身药物除杂,托管的周边农民工,不懂配药,不懂什么时间段喷施何种药,蛮干,除杂成本高,且效果不好,甚至导致堤身目标草种大面积枯死。在当前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且专业养护队较少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小,托管任务少的,管理单位可以在待遇上给与政策倾斜,鼓励本单位有丰富维修养护经验的职工去组建维修养护队,召集部分年纪轻的农民工,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养护技能,培育养护能人,满足堤防工程养护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维修养护经费的到位,培育专业维修养护队伍是今后的趋势,省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知识培训力度,通过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资质的形式,提升维修养护人员技能,为实现水利工程社会化养护培育竞争市场。

5.3制定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目前河道工程管理体制已理顺,但是我省长江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工程维修养护标准,河道管理单位工程维修养护执行的标准各不相同,不利于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走向社会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运行机制方面的研究,制定与新机制相适应的维修养护标准,并逐步完善专业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5.4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

堤防维修养护任务落实的好坏,与合同管理有着直接关系,管理单位与养护企业签定维修养护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细化维修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程验收程序、月考评细则和维修养护奖惩办法。没有详实的合同,在堤防维修养护检查、考评工作中就没有了依据。执行合同时管理单位要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尽量避免合同纠纷。

5.5严格验收、强化检查考评制度

管理单位要根据托管合同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堤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养护工作采取月考评制度和年终总评的百分考核制度和单项工程验收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当月考评结果,兑现当月维修养护经费;年终省局评比出来后,再给予一定的维修养护奖金。堤防维修养护考评活动开展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堤防维修养护任务落实的好坏,所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地方维修养护考评制度,对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差的,养护任务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重罚,确保实行维修养护合同目标,充分体现出社会化养护机制的激励性。

6.结束语

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模式较多,走什么样的路,采取何种形式,应结合河道管理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是指:所有权明确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单位即为隶属单位;所有权不明确的人防工程,现实中拥有最终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单位即为隶属单位。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战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在使用中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六条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平时使用管理

第七条工程隶属单位对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负有管理责任,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租赁或受委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订立内部委托协议,约定维护管理等相关责权关系。

第九条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接受隶属单位的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隶属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或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含副本),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员由工程隶属单位指派(住宅小区人民防空工程由物业管理部门指派),平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所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战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指挥,履行人民防空引导职责。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工程隶属关系或工程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双方应到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步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登记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现场轮检抽检制度,年度轮检抽检率不得低于管辖区内人防工程总量的3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登记不实、违规使用和疏于维护的行为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直至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时,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须经工程隶属单位和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人防办备案。工程隶属单位应当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不受损害,并注意控制临战平战功能转换的工作量。县人防办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装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平时使用仅限于城市防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之用。

第三章平时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折除补建的原则。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维护管理责任承诺制度。工程隶属单位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维护管理责任承诺书,对维护管理负总责;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对维护管理负相应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工程隶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不同运行机制落实维护管理经费。有平时收益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益中提取;无平时收益的,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二条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维护工作自查报告制度;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维护责任移交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县人防办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防护等级和影响其防护效能,按规范完成设计后,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其防护设备设施。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原因确需拆除时,必须向县人防办申报,由县人防办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限期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的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予以确定。补建工程的等级和相关要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经批准拆除的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由拆除单位予以更新,更新的防护设备设施不低于原设计性能。受条件限制难以补建的工程,报经县人防办批准,按应补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统一建设。

第二十八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需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县人防办申请,由县人防办按照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不得留有隐患。

第二十九条县人防办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直接责任,由工程隶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培训和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措施。县人防办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防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处,要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等工作。

第五章平战功能转换

第三十四条需做平战功能转换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应当制定并妥善保存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平战功能转换工作由隶属单位负责临战实施,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人防办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换工作。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信息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应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包括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等。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防灾、自救互救、隐蔽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筹划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负责编制基本方案和平战转换、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行动方案,以及空情预警、通信警报、人民防空工程等相关保障方案。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防空袭保障方案并报送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防空袭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的防空袭方案和保障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下列群众防空组织:

(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机关组建消防队和治安队;

(四)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运输队;

(六)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引偏诱爆队和伪装设障队;

(七)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心理干预队;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信息专业队。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和维护城市功能运转等任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内容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要求安排,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疏散地域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有关单位与预定疏散地点的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建专门的防护指挥机构和群众防空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设施;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

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位于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设置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应当在顶层预留不少于八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安装平台,预埋管孔,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室的配套建设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移交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干扰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应急、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应急信息平台应当配合传递、防空警报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扰和阻挠。

设置在社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空袭演习,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组织防空袭演习。

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军事机关同意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和城市防空袭演习,组织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演练,检验并完善城市人口疏散和平战转换行动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18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时,可以调整警报试鸣时间。

第十九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袭演习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群众防空组织集中训练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条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防空袭演习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参与演习的单位负担。

(三)群众防空组织平时训练经费,参与集中训练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四)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 工程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其出入通道、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不得危及相邻地下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对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规划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区域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

第二十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报建联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实施采购;涉及不可抗力事件而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业务。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业务, 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自治区的平战转换要求。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同步预埋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

(五)消防、通讯等配套工程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环保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明显的路线指引标识。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留工程和设施清单、竣工图纸、技术标准、预算安排等内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未就其人民防空工程制定平战转换预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使用管理。

在战时或者紧急状态下,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干扰和阻挠。

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配套服务的需要。

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使用收益应当纳入财政管理,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使用人负责。

(三)其他单位自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建档。人民防空工程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义务,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

(一)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口部以及防护门、密闭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三)落实防火和防汛责任, 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汛演练,及时妥善处理险情。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业务培训;

(三)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信息系统,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主体及口部围护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区域。

人民防空工程位于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特殊地质地段的,由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适当扩大其安全保护范围。

在人民防空工程用地地面投影范围、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通道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穿锚、挖洞、开沟、擅自埋设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破坏、擅自拆除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设备和供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

(三)损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七)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报废:

(一)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或者无法安全使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的;

(三)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经无法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予以回填处理,处理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更改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或者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7

网络空间已成为国家安全的最新战场,国际上围绕网络制控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网络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相关机关、单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受到攻击的威胁也越来越大。近年来,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网络窃密、泄密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总的来看,一些机关、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防护、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1]。而从事这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技术防护不到位,风险控制意识松懈、思想麻痹[2],造成系统安全保密隐患严重。如何对运行维护工作加强管理,成为系统相关工作的核心问题。统筹考虑技术手段与制度管理的密切配合,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形成闭环管理[3],在注重完善网络建设、增强技防能力的同时,建设完善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已成为其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

2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框架

2.1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目标

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目标可确定为,通过建立一个安全、合规、稳定、合理、可控的运行维护体系,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可控,从而能充分利用系统资源。1.安全性:通过运行维护的技术活动,使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能面对内外部的环境变化,始终保持其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机制不遭受威胁和破坏。安全目标是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需要严格保障的重要目标。2.符合性: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各项保密标准和操作性规章制度,运行维护活动不得降低系统原有技术防护强度和访问控制原则。3.稳定性:系统通过运行维护获得足够的可靠性,避免发生宕机、系统崩溃、数据丢失、大面积病毒暴发等重大运行维护事故。4.可审计:运行维护人员应结合系统变化,对照日常工作记录和安全审计日志进行运行情况分析,重点调查可疑及违规操作,工作过程中应形成可追溯的、完整的留证记录,权限应能合理配置并相互制约。5.合理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活动应有序合理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运行维护指标制定合理且能够被满足、被实现,运行维护工作响应及时。

2.2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系统运行维护的工作目标,运行维护工作内容可划分为例行工作、响应服务、风险界定与评估和持续改进。1.例行工作: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在特定周期内需要不断重复进行,以确保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保持稳定可靠的重要技术活动。2.响应服务: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与支持,是运行维护工作中人力成本所占比重最大的环节。3.风险界定与评估:在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根据系统的建设情况、使用情况和调整情况,定期对风险源进行辨识和控制。风险源的评估与界定直接关系着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方向,同时对风险等级的准确界定可有效降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4.持续改进:运行维护人员应符合系统和业务要求,持续优化运行维护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以达到提高系统性能的目的。

2.3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

系统运行维护的主体需进行相应控制,主要分为内部运行维护人员和外来运行维护人员。内部运行维护人员应由本单位内部人员担任,要求政治可靠、熟悉系统管理操作流程、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应在本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进行授权细化,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并经过授权。外来运行维护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需要进行审核、登记、签订协议、记录操作等管理。在维护过程中,应全程由内部人员陪同;确需带离现场维修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技术处理。

2.4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对象

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运行维护技术人员按需求提供的运行维护服务及相关信息技术资产,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1.基础环境:为系统提供基础运行环境的相关设施,如动力系统、环境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等。2.网络平台:为系统提供网络连接与通信环境的网络设备、通信设施,如网络线路、交换机、路由器设备等。3.安全系统:为系统提供安全防护的设备或系统,如防火墙、入侵检测、接入控制、安全审计、漏洞扫描、防病毒系统等。4.硬件设备:构成系统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5.基础软件:为系统应用提供运行环境的软件程序,如操作系统等。6.业务系统:由相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组成,完成特定业务功能的系统,如PDM、ERP、OA系统等。7.数据:应用系统支持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

3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

在制定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前,需预先了解系统的防护级别、防护强度、特殊安全性要求、控制风险及系统在设计和建设期间未解决的问题等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确定管理制度设计原则。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设计原则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

3.1安全与保密为主原则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和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应首先考虑的要素。保密保障方面的要求有时与计算机网络性能(如数据的共享范围、传输效率、灵活性等)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安全与保密为主原则,在设计、实施、管理、运行、维护过程中,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放在首要地位。

3.2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并重原则

系统运行维护必须做到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并重,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备,同时用制度加以约束,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证设备技术安全。反之,管理制度需要适应技术的发展,管理模式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通过技术发展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3.3准确了解保护对象原则

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应有目的地确立工作重点,准确了解防护对象的特征,在系统中的性质、地位和重要度,同时对系统进行合理评估来确定运行维护工作的粒度。根据系统评估,确定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的重点对象,例如,办公自动化(OA)系统重要度和防护需求较高,在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时,应重点考虑其系统的检查周期、备份日期、审计频次、人员权限变化情况等;考勤系统重要度和防护需求较低,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对机关、单位各项工作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可合理分配运行维护粒度。

3.4多层次、多安全单元防范原则

在开展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安全设备工作范围和其产生运行维护数据的关联关系,利用已有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技术性能,确保问题能及时显现并做到快速响应。各类安全设备、运行维护工具在系统运行中,会产生大量的运行日志和告警记录,通过对各类安全事件特征进行归类,提前做出合理的排查和定位,可使运行维护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5用户便利性原则

复杂的运行维护流程和管理制度将造成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效率低下。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冗余流程和环节,简化审批。可引入运行维护标准来设计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例如,可参考IT基础架构库(ITInfrastructureLibrary,ITIL)、ISO2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nformationTechnologyServiceStandards,ITSS)等通用性较强的标准来优化运行维护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4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确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系统管理体制、保证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的安全,才能保证系统为机关、单位各层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管理制度组成部分应依据系统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划分,按照事先制定的原则和统一标准进行分类编制,例如,根据内容分章节进行描述,或按工作对象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注意不同章节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管理的标准化,避免出现同一对象在不同章节中出现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标准。从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和管理内容来看,制度内容可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划分。

4.1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流程

大部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是基于流程框架的业务模式开展的,即系统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活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1.事件与事故管理。主要包括:对引起系统中断或可能导致系统中断、质量下降的事项进行处理、记录的过程。主要目标是尽快使系统恢复正常,减少对系统的不利影响,尽可能保证其可用,同时记录、评估事故与事件并为其他流程活动提供支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事件通告、事故事件记录、事件过滤、响应级别选择、事件升级、调查诊断、事件关闭、事件评估等内容。2.问题管理。主要诊断故障根本原因和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所经历的业务过程,主要包括:诊断、维修、恢复、记录、重大问题评估等内容。问题管理为后续运行维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经验和知识的积累。3.配置管理。主要范围包括:负责识别、维护系统或设备中的所有组成及各类设备或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资源、提供正确的配置信息。配置工作主要包括:方案制定、配置识别、配置控制、状态记录、配置测试、配置实施、配置确认和审核等过程。4.变更管理。主要负责运行维护服务生命周期过程中对配置项的变更。具体对象主要包括:管理环境中与执行,支持及维护相关的硬件、通信设备、软件,运营系统,处理程序、角色、职责及文档记录等。变更管理过程包括:问题报告、变更请求、变更审核(评审)、变更通告、授权变更、变更实施等。

4.2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象

依据系统基本运行维护工作对象不同,将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划分为以下4个方面。1.设施、设备管理。系统中应建立针对设施、设备的严格管控制度。主要包括:机房管理、环境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管理、综合布线管理、客户端管理、通信设备管理、存储设备管理、设备管理、配电系统管理等。2.安全策略管理。安全策略是系统进行安全规划、实施安全技术部署的顶层文件,也是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必须保证的重要技术指标和配置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策略制定、变更、、修订周期及安全配置项等内容。3.人员管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是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中,需要对各级人员的角色授权、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作业基本行为规范、任职条件等内容进行详细定义,确保既定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以及各级人员能严格履职。4.档案管理。系统档案主要包括:系统开发、运行阶段的各项文档,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系统说明书、系统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设备操作手册、测试报告等,需要在系统存续的全生命周期范围内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同时各类安全配置资料、分析报告、审计情况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4.3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框架

按照本文第三部分中提出的原则和第四部分提出的业务工作对象进行业务域划分,根据业务域内的工作流程对制度内容进行分析,以此确定制度中相互关联影响的部分,实现端到端流程的显性化和标准化,形成各项规定标准化的运行维护标准框架。使运行维护技术人员明确自身岗位所涉及的执行标准、考核指标、遵循原则。按照管理范围,将各工作流程涉及的运行维护工作划分出各工作模块,对各工作模块定义管理业务模块,向下一级划分各模块的子业务范围,形成自上而下构建制度的逻辑过程,避免各部分制度相互冲突,并对各业务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考虑和流程绘制,确定相关需要规定的约束条件,由此得出实际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业务流程。流程中各节点明确的责任岗位和质量衡量指标如图1所示,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框架

5结语

本文从机关、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设计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以期对机关、单位信息系统的实际运行维护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杜虹.切实加强网络保密管理[J].保密工作,2012,(12):1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8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9

一、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联系

专项维修和日常护养用于不同的目的,该项目明确定义和设计方案无交叉,独立验收,资金也是一个独立的基金,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相互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日常护养是其基础,专项维修是必要的补充。专项维修优化资金配置,使其为修复工程的设计标准,减少的困难创造条件,创造一个平台进行日常护养;专项维修为日常养护工作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并在后期保障的专项维修工程方面的成果。因此,专项维修和日常护养既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综合和协调均衡发展,和谐发展,共同推进,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为工程管养服务。

二、专项维修和日常护理的特点

专项维护是对一个固定长度的围堤或一个特定的河流治理工程,恢复水利的原设计标准浓度(或完成),进行专业的维修整治,它具有工程量大,容易量化的大型工程项目,投资集中,质量要求高,施工时间集中。日常维护,是在保证正常的水利枢纽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安全操作,以保持该项目整体面貌,通过堤防和控导工程进行管理范围内的,全面的,长期的,规范化的维修和维护,它的特点是全年性,经常性,持续性,流动性,这是难以量化的,投资主体也是多元化。

三、完善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措施和建议

1.专项维护和日常养护的优化配置

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工程在隐患普查,检测的基础上,观察分析,以确定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项目,从而分配资金比例,科学合理的分工,使之各展所长,专项维修和日常养护的优化配置应注意以下要点:

(1)以做好普查工作为基础,熟练掌握工程现状,准确地发现问题,分析利用中期和长期保护规划的水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恢复设计标准的要求,合理分工,专项维护和日常养护的工作项目;

(2)专项维修和日常维护在投资比例上合理分配。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有继续增加专项维修资金比例的趋势,大量的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以恢复原来的设计标准,项目效益逐步显现。特别在同一时间完成的项目更要注意日常护养工作,恢复工程的设计标准缺乏日常护养的保护,势必对造成重复建设的恶性循环。日常维护资金的比例应在必要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区别对待,已达到资源最大的优化配置。

2.增强专项维护和日常养护的队伍建设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中,专项维护和日常护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施工队伍,。根据堤防工程重复性,相似性,季节性的特点,保持稳定的养护队伍是尤其重要的。

堤防养护队伍是堤防维护和保养是管养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种力量。保管养护队伍是组管分离转变过来的,从近几年前,规范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热情大大提高,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使得保护性能迅速提高,但跟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近年来逐渐增加养护人员的待遇,让他们在固定的维修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浮动部分,增加养护程序,检验和测试,奖励和惩罚等措施,对使用资金和其他部门做出了详细的科学规划和确定。这对稳定团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提高维修企业的活力。

继续加强养护队伍建设应注意以下几点:合约约束,加强养护队伍管理,规范管理模式,并加强保护性能建设,以管理为基础确保养护人员的安全,严格执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和测试,激励实施程序和评估与养护人员支付的性能和考试成绩,考勤,按劳分配比,根据质量奖励和惩罚,拉开档次,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他们参与护养工作的积极性。

3.提高专项维修质量控制力度和施工的安全文明性

专项维修参考基础设施模式运行,在更高的质量控制要求下,维护和保养工作做良好质检工作的准备,做好过程质检和验收的质检控制。要严格遵循执行三检制度,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维护公司,设置专职质检岗位,实施岗位责任制,利用多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严格把好质量关。堤防水利工程项目的日常工作跟沿河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施工中会有相互影响和干扰的现象,因此,切实做好安全施工,土建施工,科学施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努力做到安全无事故。

4.敢于创新,不断完善日常养护模式

日常养护模式之前是承包商分段承包,分散管理,全面维修,养护力量分散,难以监测,养护人员的积极性,效率不高。近年来,各方都在探索新的日常养护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三峡工程局采取集中定量的保护模式,即将各方到来的维修队伍养护人员集中在一起,共同完成一个月的任务分配的建设任务,成员个人同时考虑到保护自己的子部分的养护项目清单。新模式的优势是将薄弱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提高的工作效率,以确保维修质量,同时便于监督和管理,核定工程量。

新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水管单位和养护公司应结合自己的工程实践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加强交流,相互学习,一步一步,真正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化,专业化,细化的要求保护模式。

5.重视堤防隐患探测

维护和保养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水利防洪力度,工程局管辖下三峡大坝水利工程于1994年开工,这个工程从最开始的设想、勘察、规划、论证一直到正式开工,历经了75年,后期的维修护养分期治理加固,增加厚,以帮助宽阔平整,减少并逐步排除内部隐患。每年的日常养护设计中都设置有堤防隐蔽探测项目,但由于资金的原因,过少的经费投资在项目中,使得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大量的专项工程的完成,使得越来越的重点应从外观面貌改观调整到内部结构的稳定及护养上来,资金应适当的从隐患探测工程的表面的变化向堤防内部结构隐患的方向倾斜。

总之,加强堤防隐患探测,找出堤防整治工程存在内部缺陷和危害,准备集中规划处理,设置专门的维修整治项目,有针对性的维修护养治理,通过添加,灌浆,地基加固等措施,逐步的消除隐患,恢复水利工程的工作强度,确保其安全性。这充分体现了日常养护和专项维修二者不可分离的整体关系。

参考文献

[1]张东晖.浅谈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J].科技咨询导报.2007(1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0

截止2012年底,全境共修建护岸及控导工程十处,工程总长度24.182千米,垛231个,丁坝37道;完成土方360.33万立方米,石方69.79万立方米,总投资8638.23万元。

一、工程管理工作乘风破浪全面有序进展

从2006年开始,国家投入专项资金对水利工程进行维护,给我们的治黄事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通过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灵宝局逐步形成了“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施工企业”三驾马车并行的新格局,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满生机与活力、“企事分开、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运行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灵宝局始终坚持以防洪工程安全为基础,以日常精细化管理为指导,以“维持黄河健康生命”为终极目标,团结奋进、努力拼搏,为灵宝黄河防洪工程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1、工程管理工作业绩

2006—2012年河南三门峡库区灵宝市黄河河务局共完成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投资2163.52万元,完成土方13.87万立方米,石方9.16万立方米,投入劳动力80496个工日。完成维修养护专项整治工程8处。并在2009年按照黄委示范工程建设标准,重点对鸡子岭控导工程进行整修,同年顺利通过黄委“示范工程”验收。

2、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1)建立制度体系,规范工管程序

新体制运行后,灵宝局进一步明确了水管单位与养护企业“管”与“养”的关系,划清了二者职权和责任,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工作实际,整理制定了《工程管理检查办法》、《工程管理考核制度》、《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例会制度》、《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检查和验收制度》、《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评比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全面规范了工程管理工作,在认真履行水管单位职责的同时,用奖惩机制约束和规范职工行为,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责任心使命感。

经过这些年的运行,水管单位、养护企业之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实现了“管”“养”分离、目标统一的和谐局面。

(2)全面推行“工程管理双岗责任制”,逐步提高职工积极性

灵宝局人员多,工程建设时间早、底子薄,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艰巨性,把工程管理工作干成“亮点”工程,是该局一直以来努力的目标。围绕这个目标,灵宝局参照防汛工作全员岗位责任制模式,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靠前指挥,对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分段包干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对责任段根据管理标准和要求,对养护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协调。

(3)强化管护基地建设,稳定队伍,凝聚人心

为了彻底改善一线管护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十一五”期间,灵宝局把全力推进高标准的一线班组建设作为稳定一线队伍、凝聚人心的重要举措。

(4)细化日常养护,突出“亮点”建设,夯实工管基础

水管体制改革以后,灵宝局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精神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流程,积极开展维修养护工作。每月初,由运行观测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普查情况,确定各维修养护项目的月维修养护工作量,上报工管科。工管科安排部署当月维修养护计划及工程量,养护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任务。同时,将当月维修养护任务抄送监理公司,由运行观测人员、监理公司共同负责监督养护公司完成维修养护任务。水管单位不定期组织检查,定期组织考核。

(5)强力推进植树绿化,全力打造生态景观

按照“植满植严、适地适树”的原则,灵宝局认真部署植树绿化工作,对控导工程、上坝道路、护坝林、坝档地等栽植、更新、补植速生杨、金丝柳、大叶女贞、雪松、桧柏、国槐、冬青树五万余株。目前各类树木枝繁叶茂、生长旺盛,树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沿黄工程坝区形成了错落有致、绿树葱笼的生态长廊。

(6)以示范工程为契机,稳步提升工程品味

2009年灵宝局以创建黄委示范工程为契机,大力提升鸡子岭控导工程管理水平。组织力量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整修,顺利通过黄委 “示范工程”验收。

结合灵宝段防洪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及后地村万亩明清古枣园旅游景点,按照黄委提出的“防洪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生态景观线”的标准,灵宝局用了四年时间,将后地工程建设成为景区工程。

二、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简析

1)现有防洪工程多处水毁雨毁严重未能修复,工程防洪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由于灵宝局水利工程大部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修建的,运行了将近三十余年,当时建设标准较低,断面单薄,在多年运用过程中水库蓄水淘刷及水流顶冲,根石走失,护坡石坍塌,加之汛期雨毁、水库调水调沙运用造成工程出险,而以往年度岁修经费费少,造成工程水毁、雨毁得不到及时修复,面貌差,工程防洪功能下降,威胁工程安全。

2)已完成应急抢险工程费用无法落实。由于水管体制改革后无专项应急抢险经费,导致东古驿、杨家湾等处工程抢险费用得不到及时解决,灵宝局只能进行临时性控制坍塌险情,没有从根本上恢复工程防冲能力,险工险段严重威胁工程整体安全。

3)工程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灵宝局东古驿、后地、北村、冯佐工程每年都要在水下浸泡半年以上,受蓄泄水影响,防冲工程坝顶淤泥沉积,坦石坡石方、背水坡土方滑塌、沉陷年年发生,整修任务很大,但是在维修养护定额中又没列此项,费用无处解决;防冲工程近几年几乎每年都因水库调水调沙影响有不同程度的险情发生,工程毁坏程度严重,单靠工程维修养护费用难以解决。

4)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未全面落实。由于灵宝局运行体制的特殊性,水管单位没有办公经费,绝大部分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工资等基本待遇,挫伤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职工有后顾之忧,影响管理队伍的稳定,造成水管单位运行困难。

5)维修养护公司机械设备缺乏,难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维修养护。目前维修养护公司缺乏机械设备,多半还是以人工为主,工效差,成本大,不能满足新体制下工程维修养护需要,确保新体制下工程安全。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1

一、防洪工程基本情况

东明县所辖黄河河道长度约76km,有堤防、险工、控导、滚河防护四类防洪工程。堤防工程总长度65.759km,临黄堤相应右岸大堤桩号156+050~217+968,堤顶宽11~12m,硬化路面宽度6m; 险工5处,滚河防护工程1处,共有坝岸192段。 控导(护滩)工程8处,共有坝岸196段。

二、维修养护工作开展情况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东明河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东明黄河工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东明黄河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施办法》等12个较为符合我局实际的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与规定。其目的是严格落实管护人员班坝责任制,不断提高日常维修养护工作质量。

2.及时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年初,依据上级批复的《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及时与市维修养护公司及山东龙信达监理公司签订合同,在维修养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职责明确,任务具体,从而保证了维修养护项目的质量。

3.严格执行月检查、季评比 ,合理使用养护经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及时下达了月度维修养护通知书,坚持月检查、季评比。

4.加强现场管理,及时组织验收:维修养护工程项目较为零碎,现场不易管理,工程量不易准确统计。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证维修养护资金安全,按照工程管理科下达的维修养护项目通知书。

三、维修养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维修养护工作程序需进一步理顺,现在每月水管单位下达维修养护实施通知书,维修养护公司根据下达的通知书完成维修养护工作。这种工作程序,维修养护公司工作有些被动,每月完成的维修养护项目受到通知书的限制,不能积极主动地完成所承担维修养护任务。

2.维修养护内业资料需进一步规范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受人员整体素质限制,致使出现维修养护内业资料记录不规范或不完善,记录过于简单、内容不全面、不详实,专业用语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3.参与维修养护的运行观测人员数量较少,年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整体素质偏低;我局防洪工程战线较长且分散,每个管护基地运行观测人员约为20多人,运行观测任务重。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建议

1.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精细化:维修养护实施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内容要详实,避免经常出现项目变更现象。维修养护工程,每年都有大量的专项工程,专项工程都必须有专项设计,设计要考虑精细、项目齐全,避免项目遗漏和设计变更。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2

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保养,是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为了保持设备的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确保设备性能稳定与安全,必须进行的日常工作,既是操作人员的责任之一,也是管理者的职责,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做得好,可减少停工损失和维修费用,降低产品的成本,保证了消毒灭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安全事故,规避安全隐患,最终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使用高、精、新医疗设备越来越多,但受“重购置、轻管理”、“重拥有,轻效益”、“重使用、轻维修”等传统观念的制约,多数管理仍停留在帐目管理阶段[1],随着各级领导的重视,对消毒供应中心加大投入建设力度,设备的性能稳定性和安全尤为重要,设备的维养管理工作摆在极为突出的位置,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设备的维保养工作。

1、设备维护保养的适用范围

在医院设备管理科的指导下,适用于全中心所有设备的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的规定。

2、设备维护保养的八项要求:

①整齐:设备零件、部件及安全防护装置(防雷电装置、UPS延电保护器、稳压器、保护罩等)齐全;工具、工件、附件、试剂耗材放置整齐;线路、管道(特别是附加外接进出水管)完整完好;标牌、标识、标注、警示明显,特别标明设备目前状态:运行或修理或停止使用或报废。

②符合:设备摆放符合要求,设备用电环境符合标准要求(温度、湿度、电流、电压、功率、地线、防雷击电阻要求等)。

③保洁:设备内外清洁,无锈迹(斑),各滑动面、丝杆、齿轮、链条无干燥油渣、无碰伤和缺损。各倍位不漏油、不漏水、漏气、不漏电;切削垃圾、边角料,设置设备使用后的保洁用品、垃圾作分区分类清扫干净并及时处理。

④:按时自动或手工加油、换油,油质要保持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油嘴齐全,油毡、油线清洁,油标要明亮。

⑤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和交接班(双班制)的班组,按照人员分层分级分岗位职级要求,全面系统有步骤的规范进行在职教育和按照岗位技能型-专业型-专家型模式培养梯度人才,组织员工认知、熟悉、掌握,便于独立、正确完成设备操作使用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特殊岗位操作人员须专人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操作证准予上岗作业,高压灭菌器只能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员工操作。签著记录设备工作运行状态,熟悉设备结构,遵守设备维护维修和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鉴测异状,不出事故。

⑥应急:注意日常周边和医院供水电及气象预报、紧急雷电通知,医疗器械的召回,注意防烟火、防盗、防水灾(堵水或漏水、渗水、排水不畅)、门窗、漏气、漏电、监视探头、操作面板电池、电话通信等应急保障与防护设施准备。

⑦记录:设备购置、使用、异常情况登记、维护保养,专门特殊设备需定期由专门部门校验或校准方可续用,设备性能监测检查及上述的②④⑤⑥⑦⑧项要建档记录,随机附卷。

⑧数据:【1】五网运行通畅:因特网(外网)、医院内网(医院本单位内部网)、中心内网(科室内管理流程局域网)、科室专用设备计算机网、科室裸机(或个人电脑);【2】安全运行:防病毒、防木马、防感染,专机专用,严禁一机多用;【3】防盗保密:门锁窗安全防范 ,计算机设置数字字母8位以上开机密码,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更换。【4】防磁:购置防磁柜,保存数据;【5】拷贝:用存储介质及时与定期拷贝计算机运行管理重要数据,一式两份。

3、设备维护保养的类别内容

⑴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检查设备做到四查:准备消毒灭菌前查、使用前查、使用时查、清洁后查[2]。每周五和节假日下班之前,提前15分钟左右时间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扫、擦拭和涂油,并按设备的维护“八项要求”进行检查评定,予以考核, 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按专业技术规范及时修理,排除故障,并校准或校验,使设备处于良好正常的技术状态。贵重仪器设备可先在小范围人员中使用,熟练后再全面普及。

⑵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①制定设备的全年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设备检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原则上遵循产商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维护保养例行执行,同时根据医院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工作,按每一个季度一次,特殊设备视情况半年一次,工作环境差,高温、带有腐蚀性的设备,每一个星期进行一次,基本作业时间以半日为单位计算,按设备复杂系数确定停歇,结合生产状况,看设备的结构构情况而定。

②设备定期维护是在医院设备科统一领导下,在设备供货商(产商)专业工程师的指导下,在中心设备维护员的辅助配合下,视 “设备的大小、复杂疑难程度、专门专业要求、原购置维护合同、所需费用、软硬件、修理或更换配零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由设备管理部门、中心人员、产商共同研究确定方案,并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及“临时设备维护维修请示”形式上报并下达执行。

③预防性维修是医疗仪器设备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依厂家说明对设备制定按时维护及预防性维修计划,达到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的目的[3]。

④严格按照卫生部《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等有关要求定期做好设备的校验或校准、监测检查[4-5],加强行业设备的监督管理[7-8];对符合设备召回条件范围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设备召回处理[6],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达到清洗消毒灭菌器的国家或行业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更好服务患者。

参考文献

[1] 施呸华,王智中. 转变观念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J].昆明医学院学报,20092B:146-149.

[2] 岳梅.手术室仪器设备的管理[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09,15(30):129.

[3] 果旭,黄作本.麻醉科手术室仪器设备的风险管理[J]. 科学管理,2009,24(6):69-70.

[4] 卫生部. 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通告(卫通〔2009〕10号):管理规范WS 310.1-2009;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 310.3-2009;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09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5] 卫生部.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1995,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篇13

随着水务企业市场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先进昂贵的生产设备被引进并投入使用,而传统手段对设备信息的把握逐渐显得力不从心。所以,为了能全面掌控设备信息,制定合理可行的维护计划,有效降低了公司因设备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多的公司引入EAM设备资产管理系统。

1 EAM设备资产管理系统概况

1.1 简介

EAM(Enterprise Asset Management),即企业资产维护管理系统,主要适用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对高价值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跟踪等信息管理。

1.2 应用目标

水务企业引进EAM,是为了保证企业设备信息管理、设备定期维护、设备故障的及时报修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并且,希望通过该系统的应用,加强公司设备资产管理,降低设备故障发生的频率,以保障水厂设备安全可靠的运行。

2 EAM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在水务公司中的具体应用

2.1 建立设备资产的编号管理体系

2.1.1 建立设备台账,以信息化手段管理

通过设备台账的建立和形成,能够实现对设备资产信息的全面掌控,对于水务公司而言,做好设备台账建立工作至关重要。对于原有设备的管理,负责设备部门要强化与财务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对一些具有单独使用功能的设备要做好必要拆分的工作,确保财务部门的设备资产台账与管理系统中的设备台账相符合。对于新进设备,首先要记录设备基本信息,包括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相关参数等,再制定设备编号,形成设备档案。同时,确定财务部门所制定的标号,将与财务相关的设备信息整理形成台账,便于管理系统随时查取,确保相关基础数据吻合一致。另外,通过对图纸、设备说明等进行扫描并上传至服务器后,设备档案的资源共享变得简单可行。因而,设备资产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得对设备信息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成为

可能。

2.1.2 三种设备编号方式

1)对设备进行编号。

对于公司进购的设备,可以通过对应编号的方法进行管理,根据所需,有时,设备的使用特性可以作为依照对象,比如可将其分为机械、电力、水循环处理设备等,在某一类别下,又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如规格型号、使用用途等)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关键是要给每一台设备标记独一无二的编号,以形成系统化的管理。

2)根据设备系统编号。

所谓的设备系统,就是通过建立一个组织架构,使这个架构包含水厂某种功能或用途的从一般到具体的所有设备信息。这种具体化的设备系统能够大大提高设备资产的管理,为设备的维护修理提供了技术参照。下表列出某水务公司中的设备系统编号示范。例如,将设备系统分成从1到5的五层,其设备系统以此可划分为工厂,基础设施,机组,功能总成,设备等。

3)设备资产的ABC分类。

ABC分类法没有统一衡量的标准,往往,企业会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将其大致分为A、B、C三类。每一类设备发生故障时,所产生的后果不同,可以根据后果确定优先修理的类别。一般,A类的影响最广,可能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生产或者是整个生产线的工作,B类设备产生故障时,通常影响到的是设备自身性能或者周围环境、人员健康等,不过这一类往往存在备份。一般,C类出现故障危害较小,可以缓时维修。

2.2 设备预防性维护的信息管理

2.2.1 确立设备提前预防维护的标准

做好提前预防保护工作,主要是为了降低设备的故障产生频率,首先必须针对设备自身的不同情况制定出维护标准,当然,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设备日常维护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记录、维护级别确定、维护周期(以周或小时为单位)制定、维护部门分配、维护明细统计等,同时,可以以维护的难易情况为依据,作出维护的级别区分,例如水务公司水泵电机更换线圈,密封圈的工作可确定为二级防护,所指定的维护周期为52周。总体而言,预防性维护需要简洁明了,容易操作,并且要以健康安全为原则。

2.2.2 设备预防性维护标准的定标

所谓设备预防性维护标准的定标,就是将单台设备与所有相对应的维护标准逐一关联,并设定上次预防性维护的日期。对于单台设备,管理系统通过对其进行预防性维护标准的定标,能够自动生成年度维护计划。在进行设备首次定标时,可以以同类设备作为参照,将其上次预防性维护时间设为相近的日期,这样,相近时间段内在进行同一级别的维护时就可以将同类设备一同纳入,并且当出现不同级别维护日期相同时,可以只按照高级别的维护实施,这样在减少维护成本的同时,也确保了维护的高质量。新安装设备在初次定标时,应该合理安排整个年度的维护工作,注意均匀分配,并且可以适当避开某些假期时间。有时,外在限制条件的存在会影响维护标准的实施,这一点在预防性维护标准定标时要纳入考虑。就比如供水企业,某些设备在进行预防性维护之前,必须需要关闭水源,停止供电,这些都属于限制条件,必须进行详细说明。

2.2.3 设备故障维修的信息化管理

在机器使用途中发生故障时,需在第一时间要让维修部门知晓,并且要图填关于故障产生相关的维修工单。对于工单上的一系列信息,维修部门要对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产生现象等故障作出及时地分析,判断出设备故障的影响范围以及设备维修的紧急程度。然后,维修部门经理在进行维修工单对比过后,作出人员调配并且确定维修时间、方式及维修班组等,尽最大可能减小公司因设备故障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损失。接着,当维修人员解决设备故障后,要在设备维修工单上记录下本次维修的具体内容,包括故障原因分析、维修难度确定、时间花费、耗费的材料、故障解决后的机器运行状态、相应的应对预防措施等。最后,将填写完整的工单拿给维修部门、审批部门等进行校核,最后存入设备资产管理系统。

3 结束语

EAM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实现了设备资产的全方位管理,它为设备资产健康、安全、可靠的运行提供了有效保障。只要水务公司引进EAM,就必然能大大提高设备的生产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的赢得更大的市场。

参考文献

[1]陈崧崧.EAM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在水务公司的应用[J].中国设备工程,2012(07):15-16.

[2]陈建.设备管理系统在水务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2):2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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