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实用13篇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1

前言:

2010年3月,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菜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取消露天市场、马路市场,且按照万人10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1200米服务半径的标准建设,打造10分钟生活圈。

1 规划分析

1.1规划性质

(1)惠民、利民、便民工程——本次规划需解决具体便民、惠民的问题。

(2)公益性为主的工程——在政府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3)实践性较强的工程——需反复踏勘现场,结合规划标准做出最合理布局。

1.2指导思想

规划从实际出发,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考虑相应的服务人口及合理的服务半径,在进行现场踏勘及市民意见反馈后,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坚持便民利民、均衡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1.3规划原则

(1)系统性原则:依照相应规范,按照相应服务半径及服务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动态性原则:城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周边用地的建设情况及使用情况给予及时调整。

(3)协调性原则:农贸市场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布局应与城市用地性质、地块区位相匹配。

(4)可操作性原则:对于新、老城区区别对待。老城区大部分为已建地段,可改造空间有限,配置指标可相应减小。新城区绝大部分地段目前为空地,配置指标可相应提高。在开发建设时序上,要本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1.4平泉中心城区规模

人口规模: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25万人。

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920公顷。

2 规划技术路线

通过现状调研及对相关基础资料的研究,对相关规范、标准的查询与定位,形成初步成果。经多次与甲方沟通和现状调研,规划设计后形成最终成果,并对规划实施提出工作建议。

表1 技术路线表

3 规划设计

3.1农贸市场现状

平泉县老城区有5座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农贸市场,分别为兴平南路荣华市场、榆州新城地下市场、平泉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新世纪地下市场、府前花园地下市场。共计摊位414个,总建筑面积14600平方米。现状存在问题如下:

(1)城市居民增长迅速,市场需求旺盛,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贸市场仅有5处,需求与供给严重失衡。

(2)农贸市场投资大,回报低,社会投资积极性不高。

(3)部分农贸市场经营意识淡薄,基础设施配置不足,市场管理不到位,且摊位摆放不够整齐,车辆任意停放,影响市场的总体经营环境。

(4)缺乏规划引导。当前,平泉县的农贸市场发展比较缓慢,农贸市场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为了更好更快地促进平泉县农贸市场合理、健康地发展,急需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对其进行指导。

3.2农贸市场需求

(1)规划控制要求

至2020年农贸市场每千人经营面积达到150平方米,每处服务半径800-1200米。2030年农贸市场每千人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每处服务半径500-1000米。

(2)规划控制要求

按照人口规模计算:中心城区人口*千人指标=250000人/1000*2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

按照用地规模计算:中心城区用地/每处服务面积=2920公顷/3.14*(800)2=15处

3.3农贸市场规划

(1)分析

定义: 临时或定期买卖农副业产品和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是“菜篮子”工程之一。

农贸市场发展趋势:农贸市场超市化。

模式一:农贸市场+住宅。开发商在开发住宅时,将其一、二层建成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住宅和周边居民的生活配套产品,预计经营10年左右就可收回成本。

模式二:农贸市场+专卖店。开发商将底楼设置农贸市场摊位,二楼由各类专卖店租赁经营,对逛菜市的人流进行了“二次使用”,使整个市场人气更旺。

模式三:综合商场。地下停车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休闲娱乐中心。这也是农贸市场最有可能的发展模式。

(2)建设模式

经现状分析及对平泉县农贸市场前景分析,规划农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设置,详见下表。

农贸批发市场 综合商场 连锁超市

职能 水果、蔬菜批发 一切所需物品 以水果、菜品丰富

建筑面积(万平米) 2~4 1~~2 0.3-0.5

建筑形式 独立设置 与停车场、超市合建 与居住区内商业相结合

服务人口(万人) 10~20 5~10 1.5~2.5

表2 农贸市场配建表

农贸批发市场:交通便捷的对外出口处。可与花卉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结合建设。建筑形式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如图1。

图1农贸批发市场设置

综合商场:大型商业聚集处,(泽州酒店对面、城北大道北和卧龙新区大型商业处)建筑形式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如图2。

图2综合商场设置

连锁生鲜超市:布置于居住区内部,服务周边居民。可设置在居住区底层商业,如图3。

图3连锁超市设置

经过三级农贸市场服务范围叠加,减少重叠部分,形成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初步成果,如图4。

图4初步成果

最终形成最终在县城内部,建设大型农贸批发市场:2处,其中改造1处,新建1处。

综合商场:3处,均为新建。连锁生鲜超市:17处,其中改造3处,新建14处。

(3)听取反馈意见及现场踏勘

反馈意见:

农贸市场规划分级较为合理。

农贸批发市场建议建设在城市,目前的果蔬批发市场建议改为连锁超市;综合商场的位置需经现场踏勘再做确定(老城区);连锁超市的规模及位置需具体确定,在迎宾路、榆州新城地上需建设。

现场踏勘意见:

农贸批发市场建设在城市环城路附近,便于蔬菜的进出,且由于土地尚未利用,可征面积较大,可在周围建设仓设施,实施性较强。

综合商场与已有商业联合设置几率较小,可与新建大型商业综合设置。

连锁超市在底层商业设置较为现实。

(4)规划修改

农贸批发市场:现状农贸市场改造后作为连锁超市,在老城区南部环城路东侧和卧龙镇南侧环城路以南新建农贸批发市场。

综合商场和连锁超市位置不变。

4 规划实施建议

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在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同时,与城市的整体发展和整体规划相适应。近郊区域的农贸市场要充分考虑周边百姓的需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开发统一进行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4.1投资模式:要安排引导资金,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利用城中村投资、企业投资、个人投资、房地产公司投资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合作、参股、集资、贷款等方式,加快菜市场的改造升级和新建。

4.2建设标准:要按照社区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满足居民日常需要,逐步建立以连锁生鲜超市为主、便民菜店为辅的菜市场网络体系。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2

(一)造成交通拥堵大多数农贸市场均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是马路市场,它一般占据着城市支路,周围分布着大片的居住区,因供需两旺,加上部分经营者不服从管理,占据车行道经营,导致购买者随意停放车辆,遇到上下班高峰时段时,经常出现一个马路市场堵塞一条城市支路的局面。这不仅使需要取道支路的行人深感不便,支路不能发挥分流交通流的作用,还会进一步给周围干道的道路交通造成压力。封闭式市场虽然做到了“退路进厅”,但是由于大多数市场在建设时没有预留出停车用地,所以购物人群的车辆依然处于自行停置状态,一般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被带进市场,汽车等在便道或马路上随意停放,阻碍了道路的通畅。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的自发市场和摊群,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小范围的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如保定市老城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琅瑚街、穿行楼南街、陵园路、小集街等,这种现象比较突出。

(二)造成环境污染农贸市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垃圾、污水和噪声污染三方面。封闭式市场的环境问题相对较小,马路市场和早市则往往缺乏配套的专用上下水道和污染物排放、处置设施,因此经营者就地处置污染物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马路市场的环境污秽不堪。这不仅增加了环卫工作的负担,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降低了城市环境质量,而早市的噪声污染则对附近住户的休息形成干扰。

(三)经济效益良莠不齐尽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但是市场中的每个经营者仍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己任的“经济人”。经济效益好的农贸市场可以吸引众多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性经营,顺利达到方便生活、繁荣经济的目的;经济效益不好的农贸市场则会逐渐萎缩,既不能实现市场建设的目的,还会造成投资的浪费。因此,经济效益的好坏仍然是衡量农贸市场建设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目前,这四种类型的农贸市场由于地域、档次、规模和辐射范围等种种原因而呈现经济效益良莠不齐,总体而言马路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封闭市场,规模适度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规模失当的市场。综上,现有的农贸市场建设状况已经不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构筑新的农贸市场体系以克服农贸市场的种种弊端。因此,为了协调市场发展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行为,使农贸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已经势在必行。

三、农贸市场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必须克服思想上的近视和狭隘的局部观念,从全局着眼,以宏观、科学的规划原则作为指引。

(一)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也是农贸市场规划应当首先遵从的原则。协调原则要求市场主体的规划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消费人群经济能力等因素,使市场既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也能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协调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布局与人口分布相协调农贸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密集程度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特别应注意农贸市场的配套。总体来说,人口密集的区域应当建设或者多建设农贸市场,人口相对稀少的区域应当少建,甚至不建农贸市场。以保定市为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保定市总体规划》及《保定市分区规划》,立足保定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宜按服务半径350m至600m不等布设农贸市场。但由于以前忽视了这一原则,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失败的例子。如秀兰城市花园、西苑小区、新一代小区、富昌新城等地人口密集,但这几个区域却没有一处正规农贸市场,居民购米、菜等物需花费较多时间;而五一市场因周围居民较少而相当萧条。此外,农贸市场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所以选址时也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2.类型与布局区位相协调根据农贸市场单次交易量的大小,可以将农贸市场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市场对市场的位置要求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所处区位的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要求市场尽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附近选址,并且附近应有较大面积的空地以便于运载副食品的车辆出入和停放;零售市场则要求接近消费人群,因此其位置宜优先考虑邻近城市支路或小区路,尽量避免邻近城市干道,这样既可以减少市民穿越城市干道的机会,确保人身安全,也可以避免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保定市的府河市场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失败例证。它作为惟一辐射全市、进行大宗副食调味品批发的市场,却位于交通岗口附近,占地狭长,被河道和居民住宅包围,车辆出入极为不便,从而使得发展空间、繁荣程度都受到了限制。

3.规模与辐射范围相协调市场规模是农贸市场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规模过大、消费群达不到“门槛值”,会造成利用率(即摊位占有率)低、市场辐射范围萎缩、土地资源浪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下;容量过小、农贸市场的规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则必然会带来交通拥挤、购物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还可能使马路市场和摊群产生、蔓延,进而影响城市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转。所以,农贸市场应根据消费者的数量确定适宜的辐射范围和规模,才能赢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一般而言,农贸市场的规模按居住区域和人口多少考虑,按居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1500——2000m2、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500——1000m2控制。其具体规模根据所处区域住宅区分布、人口数量、多年形成的市场人气指数而定。以保定市为例,目前保定市的农贸市场在以上两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方面作为一级农贸市场的府河市场随着城市的扩大、消费人口的增多,经营已经“饱和”,市场内拥挤,环境卫生较差,而扩建市场又困难。另一方面辐射范围较小的五一市场和红阳市场等,又因消费人群小,辐射范围萎缩而出现土地闲置、经营效益低下等现象。

(二)层次合理原则

在现阶段,人们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开,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不同档次市场的需求差别十分明显。因此,科学的农贸市场体系应当是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互相结合,高、中、低档市场共存的混合体系。按克里斯泰勒的中心地理论等级体系规律,市场等级、档次愈低,数量就应越大。在市场最优原则下,1个一级市场应配有2个二级市场、6个三级市场、18个四级市场和更多的低级市场。所以,农贸市场的规划宜根据辐射区域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配置为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如在平民区设置中低档市场,在高新区及别墅区考虑设置档次较高的超级农贸市场。

(三)前瞻性原则

1.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前瞻性现状农贸市场之所以整体形象欠佳、环境污染严重,除去市场建筑形式简单、材质落后的原因外,配套设施缺乏或简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农贸市场规划中,配套设施一体化原则也应被尊为基本原则。配套设施主要包含水电消防设施、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停车场地三个方面,在进行市场主体规划时应同时考虑这三方面的要求,一并进行规划。首先,应当为市场设计给排水管道、照明线路、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其次应当为市场设计专用下水管道、烟雾排放处理设施、封闭式垃圾盛放器、卫生隔离措施,以及厕所。最后,应当根据市场规模规划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可以采用售货区适当后退的形式,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市场内部用车和购物车辆分区停放。自行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7.5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机动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0.30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2.经营模式具有前瞻性大力倡导连锁经营模式,引导农贸(菜)市场走连锁之路,并适时逐步推进生鲜食品超市发展。

(四)可行性原则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3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镇()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4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5

农贸市场;发展;对策;建议

一、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站位不高对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认识不够,过分强调市场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没有把农贸市场当成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来做。有的认为搞农贸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是市场行为,任其自然发展;有的认为农贸市场生意红火,利润空间很大,资本逐利性大,社会投入积极性高,政府无需投入;有的把抓农贸市场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创建或迎检”来了抓一阵,加大投入,急抓现用,没有长抓不懈的思想,没有研究出台引导农贸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所有这些认识误区,导致政府在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中主导性不够、话语权不多、指挥棒不灵等现象。使濮阳市城市建设与发展形成重“城”轻“市”,有“城”无“市”,城市功能严重缺失的局面。

(二)市场空间布局不合理由于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大多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农贸市场基本分布于在建成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较少,市场与人口密度不相配套、分布不均衡。且大部分居民小区没有按照要求建设配套农贸市场,存在城市发展快,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缺失的问题。例如,中原路贯穿濮阳城区,但沿线仅有一个美景小区农贸市场,且规模过小。这就造成了市民买菜难、菜农卖菜难,马路市场治理又屡禁不止的尴尬局面。目前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多数属于自发而建,至今没有专业规划,空间布局严重失调,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城区人口生活需要。

(三)市场单体建设标准低一是规模较小。目前濮阳市只有王助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金三角蔬菜批发市场两个市场,基本属于规模以上农贸市场,其他大多数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摊位数不足五十个,普遍存在辐射能力弱、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很多农贸市场缺少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没有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堪忧,食品卫生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硬件简陋、软件落后。硬件方面,大多市场是半封闭大棚结构、水泥地面,有的甚至是简陋的土台子、水泥墩;软件方面,主办单位片面地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对市场长期发展缺乏理性的判断与分析,对市场设施提升满足于简单的修修补补,不愿意投入资金,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四)市场管理措施不到位虽然工商、城管、质监等多个部门都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管,但“多龙治水”并没有治好水,没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市场发展中心受职能制约,对市场主办单位既没有行政约束手段,也没有奖补激励措施,所能做的也仅仅是行业指导和服务。从市场管理的内部环境来讲,没有专业的管理团队,部分村办市场和自办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只负责收取租金,提供摊位、水电、清扫场地等简单服务,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多年来,农贸市场之所以成为城区居民关注的热点,政府多次创建、迎检的工作难点,主要问题:一是农贸市场管理无主管部门。多年来多头管理,形成日常管理“互相扯皮”,创建迎检特殊时段“男女老少一轰而上”,过了时段就“放羊”,市场建设管理一直无人问津。二是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无统一管理标准和明确的管理主体,绝大部分市场处于个人承包,只收费不维护、只收费不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推进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借鉴郑州、安阳、济源等地成功经验,结合濮阳市实际,市场发展中心对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总的考虑是:按照“民生公益性、政府主导性、工作统筹性、管理规范性”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推进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为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城市转型跨越提供支撑和服务。当前重点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农贸市场发展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协调配套、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的原则,科学制定农贸市场中、远期发展专项规划及详细建设规划,构建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为骨干、以社区农贸市场为主体、以便民菜点为补充的农贸市场建设规划体系。“统筹规划”,就是统一编制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各个农贸市场详细建设规划,形成图标化、网络化、精细化规划体系,使农贸市场建设有规可依。“协调配套”,就是农贸市场规划应与区域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方便居民生活;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标准化、超市化、连锁化经营发展;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品位;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城市规划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标准”,就是参照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标准,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按照就近服务的原则,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1万人规划建设一个菜市场,服务半径为800-1000米。菜市场面积按服务区域内每千人120-150平方米设计,一般控制在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规模以内,“超市型”农贸市场其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得少于建设面积的70%。同时,根据需要配建停车场。“严格执行”,就是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一旦确定,不得改变其用途和挪做他用,采取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农贸市场产权人、开办者签订《农贸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等措施,确保规划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推进改造升级,拓展农贸市场服务功能1.科学制定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制定出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工作目标,力争2-3年内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改造任务;新建小区专项规划有农贸市场布点要求的,必须纳入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小区同步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改造工程,拟定农贸市场改造标准,制定验收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验收。明确工作要求,把区级政府作为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政府与其签订工作责任状,严格奖惩兑现。2.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五统一”的工作要求,一方面,对农贸市场的规划选址、场内经营设施、附属设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按照施工图纸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精心组织实施,逐一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3.强化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设立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另一方面,简化手续,在报建、办证等办理各种手续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市本级费用,对城区符合专项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缴、再补助,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资产入股,切实增强政府“有形之手”对农贸市场的掌控力。同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参与农贸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农贸市场建设发展新途径。

(三)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1.综合管理。成立由市长任组长,财政、城管、工商、规划、国土、住建、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验收和考核评比等工作。同时,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将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的职责任务落实到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农贸市场管理责任。2.明确产权。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市场的产权不属于政府,导致政府的“指挥棒”不灵。对现有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可采取政府出资逐年回购、回租的方式,收回农贸市场的所有权,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对新建小区的农贸市场,政府通过减让土地出让金等途径,获得所有权;对政府出资回购、回租及新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其经营权委托给市市场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以增强公益市场的支撑力;对产权无法回收或回租的民办农贸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场投资和经营业主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接受全市统一管理。3.维护秩序。由规划部门尽快编制出台濮阳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为濮阳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打好基础;财政部门负责改造补贴资金筹措,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提供经济杠杆;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城管部门应加强马路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好马路市场划行归市问题,管好农贸市场外部经营环境;市市场发展中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行;卫生、农业、食品监督及各城区政府、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坚持全市“一盘棋”,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四)加强流通建设,推动农贸市场业态创新积极抢抓国家加大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机遇,以农副产品流通组织化、一体化和现代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推动农贸市场业态创新。“组织化”就是积极推动农贸市场与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产销对接,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订单提货、净菜销售等模式,解决农产品流通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一体化”就是支持农副产品流通骨干企业、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发展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存贮、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为农贸市场提供丰富、实惠、可靠、安全的产品来源。“现代化”就是建立市场产品交易追溯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农副产品流通的全索证、全备案、全程追溯管理,推进农贸市场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6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7

(一)原则。

1.x盘考虑、城乡统筹原则。立足区域宏观经济发展环境,x盘考虑县域城乡商贸格局和发展特点,正视城乡区域差异,科学制定商业统筹发展战略,引导市场项目建设在县城、集镇之间形成统一、开放的有机体系。

2.远近结合、协调发展原则。理清城区发展脉络,按照开发建设时序,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近期调控布局,远期引导发展,建设城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商贸市场流x体系。

3.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科学预测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与消费结构变化趋势,合理布局各类综合、专业市场,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适应多样化消费趋势,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注重相关配套建设,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和宜居生活空间。

4.优势互补、突出特色原则。挖掘区域与本地产业优势,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x过差异定位,合理布局城区商贸市场项目建设区域。与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的定位相适应,重点发展辐射范围较广、区域竞争力较强的专业市场,同时完善综合、农贸市场建设、发展模式,形成多层次、多功能、有亮点、有特色的商贸市场体系。

(二)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推进x平修次区域合作示范区、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发展先行区建设为基本宗旨,以构建城乡之间生产、生活资料和农产品双向流动的现代流x体系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主动适应发展新要求,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完善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县商贸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贸市场项目支持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目标。依托本地加工制造业、流x业和资源优势,健全统一大市场基础机制,初步建立以大型外向型专业市场集群为核心,部分中小型市场为基础,高效规范电子商务等新型市场为重要补充,农产品、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均衡发展,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业态多元、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凸显的商贸流x市场体系。

二、重点市场建设项目设置规划

(一)功能定位。重点商贸市场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家居、汽车贸易、再生资源、物流等市场类型,具有商品交易、信息、形成价格、展示、质量检测、物流配送、聚散、服务、城市名片等功能。

(二)发展导引。

1.市场向郊区转移。以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区商贸市场建设,x过“规划引领、功能完善、郊区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市场。x过实施综合配套,实现资金和土地最大效率利用,对零星网点划行归市,将同类市场逐步整合,最终形成“城区有商场、城郊有市场”的商业格局。

2.市场发展以本地产业为支撑。依托本县产业发展,以开发大型市场项目为支撑,发展大型专业化市场,吸引周边县市部分相关产业市场转移,将x县打造成为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3.市场走品牌建设之路。摒弃大而全、管理混乱、无特色的综合市场建设,按照建设专业市场、树立品牌市场的思路,规划兴建新市场,采取排他原则,规划区内不批建第二家同类型市场,专注单一市场规模、效益和品牌,在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避免市场同质化恶性竞争。

(三)控制导引。

1.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水泥及其构件类、玻璃类、钢材类、石材类(含切割)、木材类、管材类、建筑内外装饰的涂料和陶瓷等行业,规范引导各类建材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2.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整车或配件,统一规划引导各类车辆及配件销售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3.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建立物流配送点,统一规划引导各类物流资源进入相关专业市场运营。

4.鼓励中心城区内基础设施简陋、服务功能落后、经营环境不优、营销方式粗放的农副产品类市场,迁移至规划内的专业市场内经营,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四)规划布局。规划期末,县城区共改造、建成15个重点交易市场,分别为农副产品、工业品、汽车贸易、再生资源、电商物流等市场类型。

1.x县农产品综合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50亩,选址于x大道x路南,计划投资3亿元。建设内容:农产品零售市场,农产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畜禽批零和标准化宰杀车间等项目,形成基础设备完善、功能齐全、消费便利的农产品零售、批发综合市场。

2.水果批发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21亩,选址于x南,计划投资3000万元。建设内容:拥有600个经营摊位的交易大厅、2000平方米的冷藏保鲜库,常年冷藏水果近1000吨。

3.花卉、苗木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5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7000万元。建设内容:花卉苗木交易、展览展示、信息平台及综合服务等。

4.华中中药材交易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200亩,选址于x草x村,计划投资2.5亿元。建设内容:药品交易区、分拣包装区、电子商务平台、质量溯源监管体系等。

5.汽车贸易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34.7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2.5亿元。建设内容:按汽车销售服务4S店配置,有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功能的综合汽车贸易市场。

6.二手车及旧货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5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二手车及旧货评估、检测、交易、过户等综合服务功能。

7.出租车租赁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7000万元。建设内容:出租车停放、租赁交易、信息平台及综合服务等。

8.x物流园: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50亩,选址于x大道东,计划投资2亿元。建设内容:“九区一中心”,即:市场交易区、货物仓储区、物流配载区、分拣中转物流区、综合商务服务区、大型停车区、网络电商服务区、国际物流服务区、物流文化展示及物流信息与服务中心。

9.电商产业园: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亩,选址于x南,计划投资1.2亿元。建设内容:电商孵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特色产品展示大厅、物流快递、物流分拣中心等综合电商运营产业园。

10.货运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亩,选址于x大道东,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内容:货运车停放、货运交易、货运信息平台及综合服务等。

11.家具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亩,选址于x大道,计划投资1.5亿元。建设内容:集高端家具销售、仓储、配送于一体的区域性家具市场。

12.x商贸中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80亩,选址于x路西,计划投资1.5亿元。建设内容:农产品深加工及物流配送、工业和民用建材、家用电器的集散港。

13.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建立废旧物资、废旧农机及废旧家电3个功能区,对废旧物资、报废农机、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进行回收、清选、整理、整合利用。

14.报废车辆拆改中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30亩,选址于x大道西,计划投资4000万元。建设内容:对县域内废旧车辆统一回收、拆除报废、清选整理、回收利用等。

15.农业生产贸易市场:规划占地面积50亩,选址在x四公路,计划投资6000万元。建设内容:打造农资、农机、农技、农业咨询服务“一条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x县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x县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商贸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隽水镇、x和县商务、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财政、交x运输、食药监、城管执法、公安、环保、招商、工商、供销、规划、交x物流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市场体系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支持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隽水城区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和协调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把市场项目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好市场建设项目的申报、备案、立项、核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规划保障重点商贸市场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地方财政支持政策,为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县招商局负责征集、包装重点市场建设的项目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县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8

引入多种机制改善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引进多种竞争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资管理体系。加快建立“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运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外地资本多渠道投资建设农贸市场,本着“政府扶持一点、商务部门向上争取一点、各相关部门帮助一点、市场主体筹集一点”的原则,分期分批彻底解决好基础设施差的问题。吸引人才,加强管理新疆农业县虽然长期发展特色农产品,但是农贸市场缺乏相应的营销管理人才,经营管理理念落后,对市场的认识和反应也比较滞后,今后要加强农贸市场特色农产品的经营管理人才的吸引,建立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积极完善农业协会职能,依托农业协会吸收各类人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特别是今后的农贸市场将形成统一结算、信息传递、配送等辅助功能,满足两个市场需要,一是外部市场对新疆农业县特色农产品的需求,另一个是新疆农业县对外部市场农产品的需求。

政府宏观管理机制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9

1.1 投资实力不够,低水平建设

农贸市场的建设大多是经贸部门,建设资金有限,投资概算和布局没有充分论证,仓促上马,普遍存在“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状况。而且是市场一建了事,在后续追加投资和设施维护、管理方面根本没有投入或是投资甚少,造成农贸市场低水平建设、档次不高,适应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2 市场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简陋

农贸市场大多在70、90年代兴建,依托在人口较多、地点便利的较大乡镇或是具有大宗农产品、特色产品的乡镇集市,或是老县城中心区,大多存在设计规划不合理、设施简陋等问题。具体存在问题:一是规划没有前瞻性、没有考虑建筑容积率、车辆和农产品吞吐容量等,特别是停车场问题,车辆没有固定地点停放,车辆占道停放和进场乱停放。二是安全隐患严重。大多农贸市场因陋就简,造成安全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齐全;虽然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不允许露天经营,仍然有肉类、禽蛋、熟食出售,生鲜品、牲畜交易和易污染产品交叉摆放,没有净菜上市,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混杂;排污排水系统、公共卫生等严重滞后,存在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等安全隐患;三是市场设施简陋、陈旧。因受建设资金的限制,市场大都用钢筋混凝土钢棚结构,也有部分市场是砖瓦结构、钢或木制敞开式交易大棚,电力线路、钢结构、摊位等设施老化严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信息化硬件也跟不上时展的需要。

1.3 流通模式老套滞后

大多数农贸市场沿袭固化的旧模式,只是作为产品集散地、交易地,没有创新发展,集镇农贸市场更是停留在物物交易的传统零售方式。

1.4 市场管理不规范

一是乡镇自办市场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不仅在建设之初就没有向市场建设审批单位申请和接受审查,而且建成后管理上只重收费,轻服务,市场内消防、治安、卫生跟不上。二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违章搭建和经营的马路农贸市场脏乱差、市场内非法经营的摊位虽然归县行政执法局管,实际上行政执法局只是向摊位收取占道费,管理和服务受人员、精力限制无法到位。

2 发展公益性农贸市场的几点思考

农贸市场既是社会流通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城市建设水平、管理水平、生活水平乃至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农贸市场要发展,就得发挥其促进生产、引导消费、解决就业、增加税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着重突出公益性的成分,才能拉动强大的农村内需市场,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2.1 高关注发展

首先,要充分重视。树立“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大流通促进大发展”的思想来关注农贸市场建设。可喜的是国家已在发展公益性农贸市场实行政策和资金倾斜。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累计安排37.6亿元资金,支持1200家农产品市场和企业建设了2135个项目,带动社会总投资231亿元。在全国29个省区市的117个城市,支持近1500个标准化菜市场升级改造,推动试点城市及周边标准化菜市场升级改造。要保持这个良好势头,继续督促各省份加大试点县市农贸市场的建设。其次,要发挥主导调控作用。省市县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加强政府引导和总体设计,通过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现代流通积极性。

2.2 高起点规划

农贸市场建设规划要以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作为重大战略意义,把协同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发展作为指导方针。要抓住国家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时机,把县乡集贸市场建设融入城镇建设规划。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到高档次、大气大手笔,可按照每万户居民拥有集贸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来规划。注重突出地方产品和文化特色、有创新。要充分考虑停车场、消防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等市场安全设施的设计。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级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要坚持一张蓝图管到底,如果确定了建设规划,可以分步实施,但决不能因为地方领导的改变而随意变更规划。

2.3 高标准建设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招商引资,招引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建设农贸市场、配套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设施,提高市场建设档次。要以服务现代流通体系的需求来建设公益性农贸市场,按照商务部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对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经营设施及管理设施规定进行实施建设,严格交易厅棚、地面及墙体、出入口及通道、停车场、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对档口、计量经营器具等经营设施及办公、检测等管理服务设施也按照标准规范建设。要突出配套好信息硬件系统,以信息化来促进农产品流通,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产销链条稳定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升农村商品统一配送能力,提高农村商业的组织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重视现有集贸市场设施的改造,引导农产品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对农贸市场经营环境、经营设施、经营管理和配套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新建公益农贸市场建设以社区为主,可由社区负责经营。

2.4 高效能管理。首先,推广实行“农超对接”模式,鼓励大型连锁超市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特优农产品产区进行产销对接,引导农贸市场紧密联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完善配送服务和网络交易,从而建立强大的生鲜配送体系和规模化的零售终端。政府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起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对市场组织管理、硬件设施配套、场内经营者行为、信用建设管理、消费维权措施等内容进行规范,按照商务部已134项农产品流通行业标准来实施,构建起专项和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为依托、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相协调的新型市场服务体系。实施好市场摊位经营台账和可追溯管理,提升技术服务能力,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参考文献: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10

二、目标和时间安排

(一)目标:通过硬件改造与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为居民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卫生安全的“菜篮子”商品购买场所。

(二)时间安排: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时间为3年。20*年抓好试点示范。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3年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的目标要求编制计划,并选择1-2家农贸市场进行试点示范;20*年在完成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推开;20*年做好收尾和巩固工作。

三、范围和标准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政府定点配套符合城市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含近期将拆迁的农贸市场)。

(二)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分区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农贸市场主办者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区、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市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调整为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工作组。由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文明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贸易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监局、公安局及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副市长项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菊芳、市贸易局唐跃、市工商局何长发任副组长,唐跃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

(三)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制订,由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财政、贸易、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质监、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审核确认的方案组织实施。

五、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对经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按审计核定的金额,原则上由市、区财政各补贴35%,市场举办者承担30%。新开办农贸市场按照改造提升要求进行设计装修的,具体补贴办法与标准另行制定。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必须按预决算、委托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区补贴的资金,凭预决算、招标、审计等相关文件划拨。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补贴内容主要为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

(四)市场举办者经批准,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改变用途或转让产(股)权的,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返还财政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中的各项工作。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改造提升工作目标和标准,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11

主要存在问题:

(一)市场设施陈旧不配套。大部分农村农贸市场因建成时间较长,设施陈旧,大棚铁架锈蚀严重,屋面破损严重,电路排设不规范,电线严重老化,供排水设施、消防设施和照明设备不完善、不配套,安全状况堪忧。

(二)市场提档升级缺乏动力和资金。大多数农贸市场常年亏损,不少摊贩走街串巷,给集镇管理带来压力。农贸市场是微利行业,属政府公益性事业,各市场主办单位都指望政府能提供一定的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

(三)市场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的主办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注重社会利益,重收费,轻管理,致使市场及周边环境管理不到位,市场脏、乱、差问题突出。

二、改造计划

(一)改造标准。按照江苏省工商局星级市场评比标准,制订出台《**市农村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标准》,对农村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经营服务设施、市场主办单位行为、经营者行为统一规范。

(二)计划进度。计划两年内完成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任务。

1、准备阶段(20**年**月—12月)。对全市农村农贸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按照规范标准,逐一对市场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定。各镇(区)制定市场升级改造进度表,加快实施。

2、组织实施阶段(20**年1月—20**年**月)。各市场按照改造要求,实施升级改造。其中,急需改造的市场20**年6月前完成;原址改造的市场20**年12月前完成;移址新建的市场20**年**月前完成。

3、考核验收阶段(20**年11月-12月)。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升级改造任务的市场进行考核验收。

三、改造措施

(一)成立领导班子。成立市农村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工商、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及各镇(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把市场的建设改造列为部门和镇(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责任状,考核奖惩兑现。

(二)明确改造标准。对现有农村农贸市场的改造以完善硬件设施为主,通过改造,使市场内活禽交易区相对独立,对外无污染;销售柜台规范统一;供电线路整齐,无私拉乱接现象;下水道、除“四害”、消防等设施符合标准。

(三)落实优惠政策。参照外地做法,制订相关优惠政策:一是对新建和改建市场建设用地需使用农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实行全额奖励。二是对新建和改扩建农贸市场,在建设过程中,除建筑垃圾费(包括车棚面积)、白蚁防治费按成本收取外,其他各类规费一律免缴。三是对室内市场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改造营业面积,由市镇(区)按照1/3和2/3比例给予补贴扶持。原址改造,大棚结构补贴**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补贴150元/平方米;移址重建,大棚结构补贴1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补贴200元/平方米。四是新建、改建市场落成后三年内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属地)全额奖励给市场所有者。五是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兴办和参加扩建农村农贸市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对市场实施经营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建设市场。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应当按照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政府在制定建设规划时,必须同时落实市场建设规划。在总体规划布局农贸市场时,要遵循“可大可小、方便服务、适用为宜”的方针,零售市场和超市相结合的原则,不贪大求全,避免日后市场资产闲置浪费。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12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住。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篇13

一、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及农村超市的定义及作用

(一)村镇集贸市场

村镇集贸市场是满足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以集市贸易为交易形式的各类市场统称。

集贸市场是村镇地区商品交换的最主要场所,对村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1)促进地区商品流通,优化地区农业产业结构。集贸市场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地区内商品流通,也促使农民根据市场供需状况预测各产品未来销售前景,及时调整农业结构,从而使农业产业结构在市场机制下优化。(2)提高地区农民素质及生产经营能力。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使得农民更具生产积极性,同时不断完善经营理念,提升自身整体素质。(3)促进商品化的实现,带动地区整体经济发展。

(二)村镇批发市场

目前,村镇批发市场以农产品批发为主,主要经营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等,是一个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村镇批发市场较集贸市场向外辐射能力更强、更具专业化和规模化、市场体制更完善,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形成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流通。村镇批发市场多为产地市场,对进一步推动地区生产专业化、向上联接城市向下联接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超市

超市的商品品种丰富、质量可靠、价格合理。随着超市购物在城市如火如荼的进行,农村超市也有了较快发展。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镇中心基本有大型超市,经济相对较落后的村镇辐射地区也有较大的进步,原来的小商店、农家店逐渐被改造为相对正规的小超市。农村超市的发展为农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

可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农村超市对村镇地区的作用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三者协调发展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使作用最大化。

二、集贸市场、村镇批发市场和农村超市的突出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农村超市获得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发展中逐渐显现的各类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一)少规划,市场用地不合理

当前我国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多为自发形成,缺少政府指导和规划。在一些地区,农户自搭帐篷依马路经营,一方面增加道路拥挤、阻碍交通,破坏村镇形象,另一方面未形成产品分类区,交易效率低。依马路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具有不稳定性。此外,自发形成的市场未充分考虑商品流向、市场规模扩大和市场辐射范围等要素,还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布点具有盲目性。

(二)少投入,基础设施落后

我国一直重视农村发展,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是,对于财政普遍较为紧张的村镇政府而言,投入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设上的资金有限,靠市场自由发展的后果是:许多市场无公厕、无排水、无停车点、无消防设施等,有些甚至连摊位设计也十分简陋,下雨天只能撑伞经营。基础设施落后带来卫生问题、安全问题,阻碍发展。

(三)少管理,产品 质量低下,交易行为不规范

产品质量低下主要体现在集贸、批发市场的副食品以及超市经营的部分商品。“三无”产品、过期产品等类似情况的发生给农民生活带来威胁。一些商家存在坑蒙拐骗等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这些情况没有及时改善。此外,农村超市还存在产品种类过少的情况。

综上,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一些突出问题阻碍了发展,两者无明显区分。农村超市存在的产品质量低下、种类不足问题也影响了其补充作用的发挥。

三、集贸市场、村镇批发市场和农村超市的现状及目标分析

在分析完突出问题后,以一个更全面的视角来分析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的现状,并列出目标状态的功能效用。

综上,现状与目标存在差距。协调建设不仅有助于解决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存在的问题,更能产生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各自功效,形成相对完备的市场体系。

四、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协调建设的方法

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弊端已显现,市场失灵处可以考虑政府调控,比如:规划选址、规模预测、配套设施。

(一)规划选址

选址要遵循统筹兼顾原则。既要考虑自然环境又要考虑社会环境,既要考虑村镇居民又要考虑村镇辐射范围内的农民。

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及大中型超市一般建立在村镇,小型超市则遍布村镇及其辐射地区。村镇批发市场多为产地批发市场,占地规模相对较大,存在外地人过来购买或销往外地的需要,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因此,选址需避开人流量较大的村镇中心,偏向村镇且交通条件便利的地方。可将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批发市场和消费者作为联结点,和运输线路形成网络,在网络中选择最适合的点。集贸市场与超市则相反,两者主要服务于地区内农民,农民日常购物方便最重要,因此,选址应着重考虑交通条件、客流量、集客源、周边安全情况等。此外,选址时还需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规划。对距离村镇较远、相对贫穷的地方可以通过补贴方式鼓励农民经营小超市。

(二)规模预测

先从规模较大的批发市场说起,大多数村镇为小型批发市场,且多为批零兼营。经营的多为当地特色农产品、水产品或规模化产品,因此,批发市场的规模应主要依据这些产品的产量,再考虑仓库、停车点等。农村超市规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而对于集贸市场,我国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里对集贸市场的规模、设计等进行了总结和规定:根据相关数据计算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再得出集贸市场用地面积。需特别提出的是,在建设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时,要注意两者的功能区分。

(三)设计与配套设施

村镇中心的大中型超市一般在建筑内部。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最好设在建筑内,采用柜台或店铺形式,设固定摊位。三者设计均需划分功能区,集贸市场应注重综合,批发市场则应注重专业化,超市还应考虑当地人偏好。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通讯、停车场、消防、垃圾站、公厕、仓储、卫生防疫站、服务管理中心等也需配备齐全。批发市场与超市还需考虑物流问题,是否建立包装及物流配送点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对于建设的其他建议

在上文分析三者存在的问题、现状及目标、建设方法后,拟提出一些建议。

1. 政府加大投入

目前,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在大多数村镇地区发展不良与政府有一定关系。建设市场涉及市场规划、市场用地、建设资金等,投入较大,且经济回收期较长,社会资金往往不愿投入,这就需要政府出台提供相关扶持,比如:对经营者进行补贴、贷款贴息等,或者直接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市场建立的审核要更严格,规划详实、论证充足的才能批准建设,同时,对市场准入者的审核也要更严格,尤其是批发市场,需提高准入门槛。

2. 促使经营者文明经营,提高经营水平

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是经营业主应遵从的基本理念。市场内可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市场运营准则,加强经营道德教育,约束经营者和管理者行为。还可以实施一定的奖惩措施,对文明经营者(包括诚信经营、环保经营)给予奖励,相反,对不文明经营者予以惩罚。

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对经营水平要求较高的批发市场。组织化程度低、经营不够规范,抵御风险能力也低。因此,要提高经营者经营水平,可以鼓励其参加相关培训,对业绩佳者予以奖励。

3.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管理工作

市场良好健康的运营光靠自身是不够的,还需政策与法律支持、当地政府支持。大多数地区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的外部环境还不够成熟,一些法规没有出台,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因此,制定和完善市场交易、市场管理的法规对于三者的良性发展十分必要。此外,还需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在行动上督促业主主动承担相关市场设施维护、升级改造、卫生、治安、消防等责任,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明确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新辉,乔忠.村镇集贸市场区域布局及其优化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07).

[2]卢凌霄,周应恒.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向[J].商业研究,2010(02).

[3]陈宝峰,任金政,杜浦.村镇集贸市场选址标准的影响因素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12).

[4]余金凤.关于发展农村超市的思考[J].科技广场,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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