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规划方案实用13篇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1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五、整治实施办法

1、以市场主办单位为主,改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对照规范化市场的标准,逐项排查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家禽笼、防蝇防鼠防尘、公厕、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防火防盗等方面的缺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整改。对需要解决硬件设施的重点市场名单,区政府要协调主办单位及相关部门逐一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2、由区政府牵头,立即取缔非法马路市场,限期取缔“露水”市场。

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群众生活需要,对辖区内的自发露天农贸市场和马路农贸市场逐个分析,分别提出整治意见,作出妥善处理。对已按城市规划布局建成但目前尚未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要在整治期间内处理好相关问题并投入使用。对已经进棚入室但还不完全符合市场要求的,在整治期间要完善条件,纳入规范化管理。对可以退路进棚入室的自发农贸市场,目前先作露水市场处理,限定期限进棚入室,到期再作取缔处理。对既不能退路进棚入室,又没有必要改为临时露水市场管理的自发露天农贸市场和马路农贸市场,一律在整治中予以取缔。

3、以各市场为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日常管理。

各市场负责人是创卫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照创卫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要做到市场布局合理,场牌、标牌、指示牌、公告栏美观醒目,摊位摆放整齐,卫生制度健全、落实,建立台账管理。食品摊位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受过卫生健康教育,食品销售符合卫生规定;肉类商品经过检疫,票据(红票、白票)、验讫章齐全;豆制品挂牌经营;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不超标后上市。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和及时进行卫生保洁。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进行药物消杀,降低四害密度。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溢摊和占道经营。各类市场管理资料和创卫资料保存完好,建档管理。

4、以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2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镇()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3

4.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索证备案制度,取缔无照经营。

5.市规划局:编制市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协助制订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

6.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验收结果,及时安排补助资金。

7.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市场考核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改造提升工作。

8.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各类经营主体物价政策执行情况。

9.市公安局:加强市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相关工作。

10.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11.市建设局: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市政建设相关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市区菜篮子基地与市场直销摊位对接。

13.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食品。

14.市建管局:做好施工管理相关工作。

15.市环保局:负责农贸市场环保监管工作。

16.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做好市场改造期间临时市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秩序管理,负责对流动摊位进行清理整顿。

17.市质监局: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4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为移地新建、原址改造和内部提升三类,具体要求为:

1、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应按照《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实施,中心城区以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实施(《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另行制定)。

2、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按服务人口15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定。

三、扶持政策

我区实施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享受以下政策:

1、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进行扶持,奖励对象为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1)农贸市场按照市标准改造提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4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奖励15万元。

(2)农贸市场按照区标准改造提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

(3)对原市场进行内部改造提升的,视情况奖励3-5万元。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以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以及整体移交的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不享受此政策。

2、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非对外销售部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减免,人防费减半征收,建设过程中的其它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由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以及整体移交的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不享受此政策。

3、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区工商局根据市场改造提升情况给予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工商局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实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开发区要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提升方案,经有关部门论证,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地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由各镇、开发区负责取缔或归并。

2、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严格控制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良行为。

3、区发改部门负责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的项目立项工作,每年年终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不达标的市场提出整改意见,对验收达标的市场提出奖励建议。

4、区规划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内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区建设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5、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

6、公安、城管、卫生、环保、物价、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配合各镇、开发区取缔或归并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

7、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配套农贸市场,建成后统一交由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管。

五、组织领导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5

农贸市场;发展;对策;建议

一、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站位不高对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认识不够,过分强调市场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没有把农贸市场当成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来做。有的认为搞农贸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是市场行为,任其自然发展;有的认为农贸市场生意红火,利润空间很大,资本逐利性大,社会投入积极性高,政府无需投入;有的把抓农贸市场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创建或迎检”来了抓一阵,加大投入,急抓现用,没有长抓不懈的思想,没有研究出台引导农贸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所有这些认识误区,导致政府在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中主导性不够、话语权不多、指挥棒不灵等现象。使濮阳市城市建设与发展形成重“城”轻“市”,有“城”无“市”,城市功能严重缺失的局面。

(二)市场空间布局不合理由于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大多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农贸市场基本分布于在建成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较少,市场与人口密度不相配套、分布不均衡。且大部分居民小区没有按照要求建设配套农贸市场,存在城市发展快,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缺失的问题。例如,中原路贯穿濮阳城区,但沿线仅有一个美景小区农贸市场,且规模过小。这就造成了市民买菜难、菜农卖菜难,马路市场治理又屡禁不止的尴尬局面。目前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多数属于自发而建,至今没有专业规划,空间布局严重失调,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城区人口生活需要。

(三)市场单体建设标准低一是规模较小。目前濮阳市只有王助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金三角蔬菜批发市场两个市场,基本属于规模以上农贸市场,其他大多数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摊位数不足五十个,普遍存在辐射能力弱、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很多农贸市场缺少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没有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堪忧,食品卫生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硬件简陋、软件落后。硬件方面,大多市场是半封闭大棚结构、水泥地面,有的甚至是简陋的土台子、水泥墩;软件方面,主办单位片面地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对市场长期发展缺乏理性的判断与分析,对市场设施提升满足于简单的修修补补,不愿意投入资金,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四)市场管理措施不到位虽然工商、城管、质监等多个部门都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管,但“多龙治水”并没有治好水,没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市场发展中心受职能制约,对市场主办单位既没有行政约束手段,也没有奖补激励措施,所能做的也仅仅是行业指导和服务。从市场管理的内部环境来讲,没有专业的管理团队,部分村办市场和自办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只负责收取租金,提供摊位、水电、清扫场地等简单服务,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多年来,农贸市场之所以成为城区居民关注的热点,政府多次创建、迎检的工作难点,主要问题:一是农贸市场管理无主管部门。多年来多头管理,形成日常管理“互相扯皮”,创建迎检特殊时段“男女老少一轰而上”,过了时段就“放羊”,市场建设管理一直无人问津。二是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无统一管理标准和明确的管理主体,绝大部分市场处于个人承包,只收费不维护、只收费不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推进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借鉴郑州、安阳、济源等地成功经验,结合濮阳市实际,市场发展中心对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总的考虑是:按照“民生公益性、政府主导性、工作统筹性、管理规范性”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推进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为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城市转型跨越提供支撑和服务。当前重点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农贸市场发展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协调配套、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的原则,科学制定农贸市场中、远期发展专项规划及详细建设规划,构建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为骨干、以社区农贸市场为主体、以便民菜点为补充的农贸市场建设规划体系。“统筹规划”,就是统一编制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各个农贸市场详细建设规划,形成图标化、网络化、精细化规划体系,使农贸市场建设有规可依。“协调配套”,就是农贸市场规划应与区域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方便居民生活;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标准化、超市化、连锁化经营发展;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品位;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城市规划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标准”,就是参照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标准,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按照就近服务的原则,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1万人规划建设一个菜市场,服务半径为800-1000米。菜市场面积按服务区域内每千人120-150平方米设计,一般控制在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规模以内,“超市型”农贸市场其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得少于建设面积的70%。同时,根据需要配建停车场。“严格执行”,就是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一旦确定,不得改变其用途和挪做他用,采取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农贸市场产权人、开办者签订《农贸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等措施,确保规划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推进改造升级,拓展农贸市场服务功能1.科学制定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制定出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工作目标,力争2-3年内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改造任务;新建小区专项规划有农贸市场布点要求的,必须纳入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小区同步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改造工程,拟定农贸市场改造标准,制定验收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验收。明确工作要求,把区级政府作为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政府与其签订工作责任状,严格奖惩兑现。2.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五统一”的工作要求,一方面,对农贸市场的规划选址、场内经营设施、附属设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按照施工图纸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精心组织实施,逐一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3.强化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设立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另一方面,简化手续,在报建、办证等办理各种手续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市本级费用,对城区符合专项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缴、再补助,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资产入股,切实增强政府“有形之手”对农贸市场的掌控力。同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参与农贸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农贸市场建设发展新途径。

(三)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1.综合管理。成立由市长任组长,财政、城管、工商、规划、国土、住建、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验收和考核评比等工作。同时,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将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的职责任务落实到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农贸市场管理责任。2.明确产权。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市场的产权不属于政府,导致政府的“指挥棒”不灵。对现有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可采取政府出资逐年回购、回租的方式,收回农贸市场的所有权,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对新建小区的农贸市场,政府通过减让土地出让金等途径,获得所有权;对政府出资回购、回租及新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其经营权委托给市市场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以增强公益市场的支撑力;对产权无法回收或回租的民办农贸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场投资和经营业主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接受全市统一管理。3.维护秩序。由规划部门尽快编制出台濮阳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为濮阳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打好基础;财政部门负责改造补贴资金筹措,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提供经济杠杆;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城管部门应加强马路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好马路市场划行归市问题,管好农贸市场外部经营环境;市市场发展中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行;卫生、农业、食品监督及各城区政府、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坚持全市“一盘棋”,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四)加强流通建设,推动农贸市场业态创新积极抢抓国家加大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机遇,以农副产品流通组织化、一体化和现代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推动农贸市场业态创新。“组织化”就是积极推动农贸市场与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产销对接,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订单提货、净菜销售等模式,解决农产品流通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一体化”就是支持农副产品流通骨干企业、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发展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存贮、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为农贸市场提供丰富、实惠、可靠、安全的产品来源。“现代化”就是建立市场产品交易追溯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农副产品流通的全索证、全备案、全程追溯管理,推进农贸市场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6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7

为优化我区农贸市场结构和环境,激活农村物流贸易,为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畅通城乡联结的“桥梁”,XX年以来,我区进一步加强了区域农村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规划工作,并着力加大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区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配合新农村建设,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主抓手,规范运作乡村零售网点,突出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和农村流通企业的主体性,构建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建立建设农村市场体系的长效机制,达到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民就业的目的,逐步形成城乡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农村市场体系。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凝聚合力

    我区区委、区政府一贯重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每年均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布置,并将供销社纳入区商务局直管,有力的促进了大商务格局的形成。XX年年针对农村市场建设中的问题和不足,出台了**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具体实施文件,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区商务局牵头建立部门间协同机制,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工商、供销等区直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工作月度例会制度,充分利用了各部门的传统网络,理顺了相关机制,凝聚了各方力量,实现了该项工作的较快推进。同时,加强了舆论宣传与任务的分解落实,认真将相关政策细致地向广大农村地区宣解,要求乡镇政府按规划全力支持工作的开展,以形成全区上下齐心协力抓市场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放大张力

    为切实突破多数大型流通企业的市场定位在城区、少有延伸到乡镇的现状,我们结合全区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在详细规划区域城乡一体市场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突出中心乡镇、村组的带动作用,本着利民、畅通、合理、高效的原则,通过调研重新布局和完善了农村流通网络,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内外品质。同时,制定了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积极稳固供销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在乡(镇)、村一级农村商贸的“主力军”地位,注重引导城区大型流通企业与供销社企业及民营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并购、联合,按市场规则提升了城区相关商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明确措施,突出重点,激活潜力 一、**区农村商品流通市场基本概况

**区位于**市西南部,辖5镇9乡4个街道办事处,全区人口32万。现具有服务农村商贸流通功能的市场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区市场服务中心管理并经营的农村集贸市场。主要有华塘、保和、月峰、永春等七个农贸交易市场,系工商体制改革后工商部门剥离出来的资产。二是XX年以来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并管理经营的市场。主要分布在鲁塘、月峰等乡镇。三是城区内由市直投资或管理的农贸市场。包括承担了我市外调农产品集散主要职能的七星市场,我区城郊及乡村农户农产品进城主通道的湘南综合大市场、下湄桥综合市场等。由于撤地建市建区等原因,我区农贸交易市场几经整合,其构成体系不尽完善,加之2009年初的长时间冰雪灾害给我区农贸市场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全区(不含市直)共倒塌5个市场, 其余8个市场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冰灾后我区14个乡镇中,仅有半数乡镇建有三天一集的墟场,另外7个乡镇的农村物流仅能靠“赶墟”或进城交易,极大地制约了当地物流贸易的发展和壮大。现存农贸交易市场功能也存在诸多缺陷,区市场服务中心所辖7个农贸交易市场除华塘镇市场仍显市场形态外,其余6个乡镇市场已被归类为路边市场,软硬件设施均严重缺乏,远远跟不上现代物流形势的发展。几个民营市场更是受经营理念的限制,在大宗农产品的批发与集散方面明显表现不足。于是,七星大市场、湘南综合大市场就成了我区外地农产品调入、农村农产品进城的主通道,其余商贸物质流通也主要靠城区辐射。 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区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优化我区农贸市场结构和环境,激活农村物流贸易,为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畅通城乡联结的“桥梁”,XX年以来,我区进一步加强了区域农村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规划工作,并着力加大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区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配合新农村建设,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主抓手,规范运作乡村零售网点

,突出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和农村流通企业的主体性,构建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建立建设农村市场体系的长效机制,达到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民就业的目的,逐步形成城乡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农村市场体系。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凝聚合力

    我区区委、区政府一贯重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每年均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布置,并将供销社纳入区商务局直管,有力的促进了大商务格局的形成。XX年年针对农村市场建设中的问题和不足,出台了**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具体实施文件,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区商务局牵头建立部门间协同机制,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工商、供销等区直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工作月度例会制度,充分利用了各部门的传统网络,理顺了相关机制,凝聚了各方力量,实现了该项工作的较快推进。同时,加强了舆论宣传与任务的分解落实,认真将相关政策细致地向广大农村地区宣解,要求乡镇政府按规划全力支持工作的开展,以形成全区上下齐心协力抓市场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放大张力

    为切实突破多数大型流通企业的市场定位在城区、少有延伸到乡镇的现状,我们结合全区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在详细规划区域城乡一体市场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突出中心乡镇、村组的带动作用,本着利民、畅通、合理、高效的原则,通过调研重新布局和完善了农村流通网络,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内外品质。同时,制定了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积极稳固供销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在乡(镇)、村一级农村商贸的“主力军”地位,注重引导城区大型流通企业与供销社企业及民营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并购、联合,按市场规则提升了城区相关商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明确措施,突出重点,激活潜力

XX年年以来,为扎实推进我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寻求带动我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的突破口,我区一是在全区试点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去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区商务、工商、发改、计划、农业、供销、市场服务中心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工作的领导力量,形成了区、乡(镇)、村、组、农户的五级联动机制,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了对乡镇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一年里,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自愿参与的方式,区商务部门牵头合理规划、详解方案、加强督导、规划操作,在全区农村地区逐步推进了 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革新,在各农业中心乡镇、村组共改造和新建标准化“农资农家店”10户,加快形成我区农资进村综合的零售服务网络。10家农资店的建成,虽然家数不多,但工作做得扎实,坚持了高标准和高质量,为2009年全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抓好了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与改造。XX年至XX年年,我区民间资本通过招商共新建了鲁塘、保和、石盖塘、月峰、永春等5个农贸市场,总投资达900余万元,建筑面积达5000平米左右。XX年年9月,由区市场服务中心与一开发商合资投入130余万元、建筑面积XX余平方米的石盖塘市场顺利完工营业,并在短期成为服务该乡镇及周边农村的主要农贸市场。XX年年,我区还筹资对月峰、华塘、保和等部分乡镇农贸市场进行改建或扩建,使市场载体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8

二、目的义务

经过调整结构、优化情况和治理晋级,使中间城区农贸市场逐渐过渡为规范化农贸市场,构成结构合理、功用完美、治理标准、情况优越的农贸市场收集。2011年12月20日前,新建9个规范化农贸市场(宛城区3个、卧龙区3个、高新区3个);提拔革新8个规范化农贸市场(宛城区3个、卧龙区3个、高新区2个);其它36个运转正常的固定农贸市场完美设备,标准治理,提拔层次;取缔城区马路市场,标准治理暂时菜市场;对现有农贸市场供给才能缺乏,临时又不具有建立前提的区域,积极支撑开展便民菜店,便利群众生涯。

三、建立准则和规范

(一)建立准则。容身“合理、便民、标准”的总体思绪,做到“科学规划、精确定位、疏堵连系、强化治理”,力争在较短期间内,彻底改动中间城区农贸市场散布不合理、治理不标准的近况。

(二)建立规范。依照每千人240-480平方米的规范配套建立农贸市场、菜市场、便民菜店。修建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晋级革新的农贸市场执行《市农贸市场设置与治理标准(试行)》;修建面积在200-600平方米的菜市场执行《市菜市场建立规范(试行)》;便民菜店(修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内)的设备建立及革新执行《市便民菜店革新装修规范(试行)》。

四、职责义务及分工

(一)市直相关部分

市工商局:实行农贸市场建立治理批示部办公室职责,担任建立治理的综合协调本能机能,会同市商务局、城管局等部分拟定中间城区农贸市场治理、奖惩罚法,组织相关单元进行达标验收等任务。

市商务局:作为农贸市场建立治理的首要共同部分,担任会同市规划局等相关部分制订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订农贸市场、菜市场、便民菜店建立革新规范。

市规划局:担任编制中间城区农贸市场建立“十二五”专项规划;制订城中村革新项目、新建房屋小区农贸市场或便民菜店的配套建立规划;处理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手续,增强对规划建立施行状况的监视反省。

市疆土资本局:担任处理农贸市场的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区规划建立用地中预留农贸市场建立用地。

市城管局:担任会同宛城、卧龙区当局和高新区管委会,确定需临时保存的早市等暂时市场,并施行标准治理;做好马路市场、占道运营、活动摊贩等取缔任务。

市住建委:担任农贸市场施工手续审批和施工质量监视治理。

市财务局:担任实时拨付农贸市场专项奖励等资金。

市卫生局:连系国度卫生城市规范,参加拟定农贸市场建立治理规范。

市发改委:担任农贸市场立项审批,协调布置价钱调理基金及其他资金搀扶农贸市场建立。

市公安局:担任对农贸市场内的治安次序进行监管,维护农贸市场运营次序。

市农业局:担任指点农贸市场农副产物农药残留物检测设备的装置运用,对农贸市场运营的农副产物质量进行抽查查验。

市质监局:担任农贸市场计量标准达标任务。

市畜牧局:担任对农贸市场运营的畜禽产物施行检疫、查验和监视治理。

消防支队:担任对农贸市场的消防平安进行监管。

市委宣传部:担任农贸市场建立治理的宣传报道和言论指导任务。

市监察局:担任督查各责任单元落实农贸市场建立治理义务状况。

(二)宛城、卧龙区当局,高新区管委会

担任本辖区农贸市场的选址、申报、建立、提拔革新和标准治理等任务;2011年12月20日前,完本钱辖区新建和提拔革新农贸市场义务;2012年5月31日前,卧龙区当局完成梅溪路中间市场区域提拔革新义务。

(三)农贸市场创办单元

农贸市场创办单元为农贸市场(含菜市场、便民菜店)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农贸市场的卫生、平安、消防、设备建立维修等日常事务治理,协助监管部分维护市场买卖次序。

五、施行步调

第一阶段:发动摆设阶段(2011年7月29日至8月10日)。中间城区农贸市场建立治理任务批示部组织有关成员单元,进行具体发动摆设。宛城、卧龙、高新三区会同规划、疆土、工商、商务等部分完成农贸市场的定点选址任务,在指定任务日内完美手续,确保市场按时开工建立。

第二阶段:具体施行阶段(2011年8月11日至12月20日)。各责任单元集中力气,具体启动中间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立、革新提拔和标准治理任务,按批示手下达的工夫节点落实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义务。各相关部分同步做好协分配合、催促反省、宣传报道等任务。

第三阶段:达标验收阶段(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中间城区农贸市场建立治理任务批示部组织有关部分,依照方案规则的建立义务和规范,展开达标验收任务。

第四阶段:稳固进步阶段(2012年1月21日至岁尾)。中间城区农贸市场建立治理任务批示部组织有关部分,依照国度卫生城市的规范,对城区一切农贸市场运营治理状况进行按期反省、评选、排序,展开文明市场评选运动,进一步稳固建立效果,促进农贸市场标准有序运转。

六、保证办法

(一)增强指导,落实责任。市当局成立中间城区农贸市场建立治理任务批示部,担任农贸市场的建立、验收、治理和考评,批示手下设办公室,详细担任综合协调、督查、宣传等日常任务。宛城、卧龙、高新三区要成立响应组织机构,明白专职指导担任此项任务。市当局将农贸市场建立治理任务归入目的审核和效能考评,与责任单元的目的治理、评先评优以及干部的年度审核挂钩,实在做就任务明白,责任到人。

(二)部分联动,政策搀扶。市规划、疆土、住建、供电、水务等责任单元要设立绿色通道,依照方案明白的职责义务,疾速处理农贸市场规划、地盘、建立等相关手续。对已建成并契合规划布点要求的农贸市场,有关部分要在8月底前完美相关手续。加大政策搀扶力度,各有关单元要在农贸市场建立各类规费收取等方面赐与政策优惠。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9

二、目标和时间安排

(一)目标:通过硬件改造与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为居民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卫生安全的“菜篮子”商品购买场所。

(二)时间安排: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时间为3年。20*年抓好试点示范。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3年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的目标要求编制计划,并选择1-2家农贸市场进行试点示范;20*年在完成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推开;20*年做好收尾和巩固工作。

三、范围和标准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政府定点配套符合城市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含近期将拆迁的农贸市场)。

(二)标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分区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农贸市场主办者为改造提升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区、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市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调整为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工作组。由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文明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贸易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监局、公安局及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副市长项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菊芳、市贸易局唐跃、市工商局何长发任副组长,唐跃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

(三)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制订,由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财政、贸易、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质监、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审核确认的方案组织实施。

五、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对经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按审计核定的金额,原则上由市、区财政各补贴35%,市场举办者承担30%。新开办农贸市场按照改造提升要求进行设计装修的,具体补贴办法与标准另行制定。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必须按预决算、委托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区补贴的资金,凭预决算、招标、审计等相关文件划拨。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补贴内容主要为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

(四)市场举办者经批准,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改变用途或转让产(股)权的,应按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返还财政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中的各项工作。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改造提升工作目标和标准,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10

    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美国农业政策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1930年,美国农场在美国就业和GDP等方面都占据相当的比重,但农场的人均收益仅仅是全国平均收益水平的1/3。1920年代的农业萧条在1930年代的大危机时变得更加深化。1932年,农产品产量比1929年有所增加,但农产品价格指数却从100降低到44,农场主的可支配收入也在减少。1929年,农场的平均净收入为962美元,1932年下降到288美元。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加上1948年的“商品信贷公司特权法”和1949年的“农业法案”,这三个法律构成了美国永久性的支持农产品价格和支持农民收入的法律框架。之后的美国农业政策都是在这三个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一般每隔四五年制定一个农业法来调整农业政策。

    农业调整法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些政策通过以下措施实施:

    (1)限制生产耕地,实施休耕补贴。美国农场的耕地面积大,一些农产品因为产量过高、供给过多而造成市场价格下跌,农场主收入减少。因此,为了控制农产品供给,保护农产品价格,美国对部分农产品实行休耕,由政府对休耕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2)制订目标价格,提高无追索权贷款,对农产品实施差额补贴。无追索权贷款是一种抵押性贷款,即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目标价格由生产成本和生产者利润组成。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农场主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农产品,用现款还本付息。如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政府按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差给予差额补贴,补贴对象主要是小麦、玉米、棉花及乳制品等主要农产品。

    (3)实施农产品储备计划。农产品储备包括联邦储备和农场主储备。政府通过提供储存费以及无追索权贷款,鼓励自愿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将部分谷物储存起来,使市场保持供需平衡。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支付储存费保护农场主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调节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

    2002年5月的“2002年农业法案”,是美国国会根据形势变化做出的调整而通过的新法案。美国农业部必须按照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业政策。该法案的特点是推翻,了“1996年农业法案”关于停止补贴和将农场主推向市场的方针,再次规定对农业实行补贴。1996年迫于财政负担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需要,美国制定了被称之为“农业自由化法案”的“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已经执行了60多年的农业补贴政策。这个法案规定:①从2002年开始取消政府对农场主提供的全部直接补贴;②法律制订了一个7年内向农场主提供总额为356.26亿美元的农业市场过渡计划;③取消对作物耕种面积限制的农场主有完全的自由来耕种他们的土地;④仅保留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利率上调1个百分点。

    “2002年农业法案”推翻了1996年农业法关于停止农业补贴和将农场主推向市场的既定方针,决定在今后继续向农场主提供各种补贴。该法案决定在继续补贴的前提下,对补贴的方法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①新农业法案继续沿用原来法律实行的直接补贴计划,但以固定的直接补贴代替1996年农业法案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②新农业法案新增加了反周期收入支持补贴计划,用以代替1998-2001年向农场主提供的销售亏损援助补贴计划。③新农业法案对花生补贴计划进行了重大修改。④推出新的乳品计划。

    二、美国农业政策与美国农产品贸易

    美国农业在法律框架支持下,政府对农民支付了大量的资金。2004年,美国政府对农民的支付为133亿美元,2005年为200亿美元,2006年估计为210亿美元。这笔支出占美国2005年联邦财政赤字3190亿美元的6%。美国政府对农民的财政支付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这导致了市场扭曲。政府的支付往往与生产和价格联系。生产的越多,政府支付得越多;价格越低,政府支付得越多。这样的机制向农民发出的信号是。他们不需要按市场运作的方式从事生产。这种条件下的生产导致市场价格扭曲,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美国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美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导致了美国农业生产产量提高,生产过剩。在国内市场无法调节过剩的产量情况下,只能通过出口解决。美国农产品的出口又压低了世界农产品的价格。引起了主要依靠农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不满。

    美国农产品出口对美国农民和美国经济的意义重大,出口不仅支撑了美国农产品产量,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而且还增加了就业。因为美国农产品产量的1/3用于出口,具体而言,43.5%的小麦、53.3%的大米、43.1%的大豆、20.1%的玉米和45.3%的棉花用于出口。美国是世界农产品最大的出口国。25%的农业总收入来自出口。这就意味着美国农业比工业更依赖国外市场。出口还会产生非农经济活动,按照美国农业部的说法,每1美元产生的出口收入,会带来价值1.48美元的附加经济活动。美国农产品出口给美国提供了91万个工作岗位,其中包括46个非农岗位。这就是说,2005年,美国农产品出口额为629亿美元,而由此产生的附加经济活动的价值达930亿美元。从1950年以来,美国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增加了8倍。美国的货物贸易逆差为世界之最,2005年,美国货物贸易出口为8926亿美元,进口为16743亿美元,逆差为7817亿美元。但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顺差地位,从表1近4年美国农产品贸易统计可以看到这点。农产品贸易顺差为美国经常帐户逆差的减少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样,美国的农业政策与农产品贸易联系在一起。

    值得一提的是,近10年美国农产品的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以前美国农产品的出口主要是大宗产品,诸如小麦、大米、油菜籽、棉花和烟草。原因在于美国的土地优势和资本密集程度高,美国大宗作物的比较优势显着。这也导致了美国农产品出口以大宗产品为主的格局。但在过去10年里,美国向发达国家出口大宗产品的比重下降了,由原来占出口比重的43%,下降为34%。而美国大宗农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加了,比如,中国已超过欧盟成为美国大豆出口最大的市场。不仅如此,美国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稳步上升,这些产品主要是肉类、禽类、粗磨粉、活动物、油、水果、蔬菜和饮料。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已超过大宗农产品的出口。

    三、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实施情况

    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是WTO《农业协定》的“三大支柱”,因此认识美国的农产品贸易政策也从可这三方面入手。

    1.市场准入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2004年,美国农产品最惠国平均税率为9.7%,这是非农产品关税税率的2.5倍。有195个税目采用关税配额。2004年超过配额的进口产品被征收平均49%的税率,配额以内的税率为9%。配额之外的税目91%采用从量计征,配额以内的税目28%采用从量计征。关税配额应用于特殊产品,包括牛肉、奶制品、花生和花生油和烟草。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美国采用的关税配额被列入减让表受到约束。美国在与贸易伙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对部分农产品使用关税配额。

    2.国内支持

    2004年,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者支付了133亿美元,几乎占农业净收入的16%。美国农业部估计,2005年直接支付为214亿美元。根据美国2004年向WTO通知的内容,按当前的“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2000年美国为168亿美元,2001年为144亿美元。而美国在WTO做出的削减“综合支持总量”的承诺规定,美国每年支持的上限可达到191亿美元。2000年和2001年,美国在“绿箱”名义下的支持达到了500亿美元。“绿箱”支持是免于削减的。按“2002年农业法案”的规定,美国国内支持主要的手段是直接支付、反周期支付和贷款计划。这三项占政府对农业生产者支付的62%。此外,还有紧急援助和作物保险这两项支付计划。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11

    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美国农业政策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1930年,美国农场在美国就业和GDP等方面都占据相当的比重,但农场的人均收益仅仅是全国平均收益水平的1/3。1920年代的农业萧条在1930年代的大危机时变得更加深化。1932年,农产品产量比1929年有所增加,但农产品价格指数却从100降低到44,农场主的可支配收入也在减少。1929年,农场的平均净收入为962美元,1932年下降到288美元。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加上1948年的“商品信贷公司特权法”和1949年的“农业法案”,这三个法律构成了美国永久性的支持农产品价格和支持农民收入的法律框架。之后的美国农业政策都是在这三个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一般每隔四五年制定一个农业法来调整农业政策。

    农业调整法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些政策通过以下措施实施:

    (1)限制生产耕地,实施休耕补贴。美国农场的耕地面积大,一些农产品因为产量过高、供给过多而造成市场价格下跌,农场主收入减少。因此,为了控制农产品供给,保护农产品价格,美国对部分农产品实行休耕,由政府对休耕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2)制订目标价格,提高无追索权贷款,对农产品实施差额补贴。无追索权贷款是一种抵押性贷款,即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目标价格由生产成本和生产者利润组成。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农场主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农产品,用现款还本付息。如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政府按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差给予差额补贴,补贴对象主要是小麦、玉米、棉花及乳制品等主要农产品。

    (3)实施农产品储备计划。农产品储备包括联邦储备和农场主储备。政府通过提供储存费以及无追索权贷款,鼓励自愿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将部分谷物储存起来,使市场保持供需平衡。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支付储存费保护农场主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调节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

    2002年5月的“2002年农业法案”,是美国国会根据形势变化做出的调整而通过的新法案。美国农业部必须按照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业政策。该法案的特点是推翻,了“1996年农业法案”关于停止补贴和将农场主推向市场的方针,再次规定对农业实行补贴。1996年迫于财政负担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需要,美国制定了被称之为“农业自由化法案”的“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已经执行了60多年的农业补贴政策。这个法案规定:①从2002年开始取消政府对农场主提供的全部直接补贴;②法律制订了一个7年内向农场主提供总额为356.26亿美元的农业市场过渡计划;③取消对作物耕种面积限制的农场主有完全的自由来耕种他们的土地;④仅保留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利率上调1个百分点。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12

村镇集贸市场是指县域内小城镇(包括城关镇、中心镇、一般乡镇)和农村满足居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的、以集市贸易为交易形式的各类市场统称,是定期或常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另外从区域观点看,村镇集贸市场指是乡村地区承担着商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等功能的商业中心,这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而且包括了村镇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村镇集贸市场在城乡产品流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城乡产品交易的重要平台。2006年全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近9万个,其中67%分布在农村,近6万个村镇集市成交额超过1万亿元。全国约有5000万人在从事农产品的产地收购、分选包装、运输和批发,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占有相当比例。另一项有关居民日常消费品购买趋势的调研结果显示,老百姓选择集贸市场购买商品的比例高达55.7%。由此看出,集贸市场不仅是我国居民选择商品和实现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而且是消化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安置点、改善农民生存环境的转折点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结合点。发展村镇市场流通网络已经是我国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村镇集贸市场的建设是促进城镇商品高效流通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我国村镇集贸市场多为本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村镇集贸市场区域布局原则

村镇集贸市场区域布局应该充分考虑交通因素、人口因素、消费水平和竞争因素。集贸市场布局总体要求:顺应商品自然流向,接近产地或消费者聚集区域;尽可能靠近交通枢纽,实现快速组织货源;尽量降低同类集市服务区域重合度,发挥集市规模经济。在明确集贸市场布局具体原则时还应该结合村镇总体功能定位。

(一)县城镇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县城镇是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发挥“上连城市、下引乡村”的社会经济功能中起核心作用。集贸市场是县城镇商业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农副产品流通中担负重要角色。集贸市场交易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起到调剂市场供应,每年向居民提供物美价廉的新鲜蔬菜、肉类、瓜果、海鲜类等,承担着当地居民菜篮子工程,它与其他商业流通业态,如超市、大型商场等,相互补充,长期共存。它的布局原则就是既要靠近居民区,又要方便经营者销售,还要考虑地价成本。因此,为多数人接受的一种观点:集贸市场布局在城乡结合部经营效益最高,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如果它又属于交通线路比较发达地区,则优势更加明显。

在我国城镇化日新月异的今天,县城镇集贸市场布局,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其他商业市场相协调,发挥优势原则,即建立以镇中心商业区为依托,与其他市场相互补充的合理分布的商业网络,使集贸市场有序发展。二是与县城规划建设相协调,维护城镇生态环境原则,即有计划地新设或改造集贸市场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坚决制止开办新的马路市场。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居民满意为原则,即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集市应该分布于居民区内,方便居民购物,同时在配套设施上加大投入,解决集贸市场可能带来的扰民、卫生和交通问题。

(二)中心镇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中心镇是指区域地理位置突出,镇区非农业人口、财政收入、镇建区面积、二三产业比重、交通条件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城镇。它与周边地区有着密切联系,是带动区域村镇经济发展的中心。中心镇除了为区域居民提供第一产业活动支持外,还要在工业职能方面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在商业职能上,中心镇既要满足镇建区内人口日常消费需求外,还要满足影响地域内全部人口的季节性、假日性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区域内农副产品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需求,还要满足区内产业“集群”化和产业链延伸的发展需求。因此,中心镇集贸市场设立和布局方面要比县城镇复杂,调整集贸市场区域布局的宗旨就是要充分实现中心镇的商业职能,使集贸市场布局能以较大的弹性满足地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市场条件。为此提出以下三项布局原则:

第一,交通位置的可达性。良好的交通位置不仅会给集市的商户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源和对于快速的物流需求,同时满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顾客对于快节奏的商务活动要求。因此,那些交易活动类型多样的综合性、专业性和批发性集贸市场,更应该分布在通达性强的区域。例如,新发地农业产品批发市场就位于京-开高速和南四环路交汇处,市场交易额和交易量均达在全国名列前茅。市场总体布局应达到有利于市场人流、物流的集散,确保集市内外交通顺畅安全之目标。

第二,与镇域规划相匹配。集贸市场网络布局,应符合中心镇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道路建设的要求。调整集贸市场布局,首先关注镇域功能区规划,重点关注未来用地规划,使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或迁址不应与中心镇规划相冲突。只有这样,集贸市场布局调整才能得到法律允许和政策上支持,才能通过完善水电、通讯、仓储、环卫、停车场等设施建设,使集贸市场才能融入到中心镇商业网络之中。

第三,与镇域经济相适应。虽然丰富的地产、便利的交通和顾客的需求是市场形成的最基本条件,但是集贸市场网络调整,必须充分考虑所在镇域经济发展需要,保证市场建设类型与设施标准与中心镇域经济发展水平要求相适应,达成经济发展与集贸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浙江义乌围绕针织工业规划建设了针织批发市场、针织配件市场等围绕家具产业规划建设了板材批发市场,这种为地区产业发展进行市场布点模式,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受益,达到了“建一批市场、兴全市经济”之目标;北京顺义后沙峪镇“双峪”市场就是地方政府围绕本地区经济结构转型(以农业经济为主转变为房地产、租赁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农民不再靠土地为生),及时将农资供销社调整为一个集农副产业、服装鞋帽、建材家具及相关服务配套为一体的综合性集贸市场,为居民提供“一条龙”服务,事实证明这项决策是深得老百姓赞同,也达到“建一个市场、富四方百姓”之目标。

总之,中心镇集贸市场应该是一个零售与批发相结合、专业与综合相结合、满足农贸、工贸基本配套的市场体系,促进人流、商品流、信息流向中心镇的更大聚集,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增强镇域经济实力。

(三)一般乡镇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一般乡镇是我国城镇体系中最低一层,它是一定范围的乡村商业中心,是本乡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农业占有较高比重,还有一定量的加工业和服务业。集镇应当以突出集贸市场地位与作用,以辅助县城镇、中心镇形成协调统一的本地区商品流通服务系统。乡镇集市主要是为乡域内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其布局应该以本地镇域为依托,建立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零售市场为主体,以“个体贩运户”为经纪人的市场网络体系。

(四)中心村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中心村是我国农村居民点体系中的基本建制单位,是区域最小的永久性乡村聚落形式。居民利用周围地域内各种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简单加工业和手工业等活动,集贸市场布局原则应以满足村里群众的日常周期性需求为发展标准,尊重传统生活习俗和交易习惯,可以设立一些临时性(如三五日一集或早、中、晚瞬时集)集市或小型农贸集市。

三、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调整

随着村镇地域经济、人口、交通等外在因素变化,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提供的服务功能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将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镇规划者根据上述市场布局原则重新审视整个市场网络,查找网络中瓶颈环节,并对初始节点规模、结构和内部联结作一些调整和优化,达到提升整个市场网络服务功能,解决供需矛盾之目标。我们根据北京周边实际集贸市场的调研总结,认为设计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调整方案,应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准则:

(一)注重整体性分析

由中心镇集贸市场中既有零售市场又有批发市场,既有专业市场又有综合市场,既有农副产品市场又有生产资料市场,它们既要与镇域内部发生联系,又要区外经济发生联系,它实际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复杂系统。因此本文建议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分析市场网络覆盖区域、市场节点服务载荷、节点之间配合关系,查找市场网络的瓶颈环节,提出解决问题,即以局部调整为手段,以提升整体功能为目标。

(二)规模与结构并重

集贸市场规模是由商圈内国民生产总值、人口规模、收入水平和设施配套等因素来确定,建设规模与实际需求之间肯定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化可以采用摊位出租率来度量。如果出租率达到70%以上,市场运作“繁荣”,如果低于40%,则为萧条。对于摊位出租率不足40%的大型集贸批发市场,应根据商业圈实际需求,将空闲摊位和设施调整用途。在调整规模时,我们更应关注结构问题。集贸市场结构包括若干方面,商品结构、规模结构、分布结构、业态结构等,直接关系到集贸市场布局是否合理。在收入水平的高的居民区应该建立中高档商品为主的市场。另外应根据商圈的人口多少,应设立规模不等的市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市场应广泛分布于居民区,那些对外辐射能力强的批发市场应该分布在中心镇边缘。市场的结构调整就是要为各个市场职能分工基础上的互补性。

(三)收益与风险兼顾

无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还是拆迁新建都需要大量投资,它们既属于城镇规划范畴,又属于投资领域。作为投资项目,就应该体现收益和风险的协调原则。一般而言,升级改造应是一种稳妥性投资策略、因为原有交易关系没有被破坏,面临不确定性低,更适用于目前硬件设施满足不了现实服务需求(交易需求、信息需求、市政美化需求、卫生需求、贮藏需求等)的情况。相对而言,拆迁新建是一项激进性投资策略,虽然优化调整空间大、收益潜力大,但面临高风险,因为市场关系重构不像设施投资在短时期内很难完成。我们在进行选择市场网络调整方案是除了应该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风险适宜的方案。

(四)坚持调整手段多元化

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中的问题往往千差万别、复杂多样,该原则要求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手段解决问题;对于不景气的市场,应通过培育、调整、完善和提高等途径,给市场流入活力。对于新建市场需要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行严格循章审批,对于一定发展前景,但目前不兴旺的市场,则应进行扶持和培育;对于位置条件先天不足的市场,可以迁址重建;对于设施简陋、卫生条件令人担忧的市场,应适当翻新改造,从而改善卫生状况;对于过分拥挤的市场,可以适当扩建;对于露天或马路市场,应分情况处理,对于无证商贩摊位,应坚决关闭。

四、村镇集贸市场网络优化设计

进行村镇集贸市场网络优化设计时,首先应该明确区域范围,是县域还是镇域。但是从我们调查结果来看,村镇集贸市场分布很不均匀,分布在中心镇或城关镇占多数,一般乡镇集贸市场数量较少,也就是1-2家,且主要依托镇区分布,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效应不明显。因此选择县域研究集贸市场区域布局优化问题比较切合实际,分析市场网络联结效应才富有现实意义,本文中构建了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是一项富有系统性和前瞻性的工作,村镇集贸市场业态的多元性,集贸市场区域网络实际上是一个多层次网络系统。例如,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它可分为综合市场网络和专业市场网络,其中综合市场网络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网络和工业品综合市场网络;专业市场网络包括农副产品市场网络、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网络、特色农产品市场网络、废旧物资市场网络、建材装饰市场网络、五金电料市场网络等,这里网络内涵就是同一利益链条上各个交易主体充当的角色和构成的关系;根据地区的不同,它可分为城关镇集贸市场网络、中心镇集贸市场网络、一般乡镇集贸市场网络和中心村集贸市场网络,它们是主要是为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所伴随市场交易需求,从而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因此,选择合适的分类标准对于研究工作非常重要,应充分考虑选定区域内集贸市场空间分布特点和市场类型,选择一个适宜标准,对集贸市场网络进行适当分类,针对每一类集贸市场网络进行优化分析。应从多个视角分析集贸市场网络形态与特点,根据布局原则与定量指标取值,分析网络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尤其针对那些重要的“瓶颈”环节,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应该坚持上述四大准则,优化内容始终要围绕集贸市场区域网络要素开展,达到优化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服务功能之目标。

五、结束语

优化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需要分析所依托村镇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习惯,还应充分考虑镇域总体规划和其他商业业态的竞争,决策者更应清楚认识到集贸市场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集贸市场网络优化的终极目标就是提升集贸市场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凌颖.集贸市场规划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08.

2、官莹,张素丽.北京市集贸市场空间分布特征研究[J].人文地理,2006(3).

3、肖敦富.浅议乡镇集贸市场的区位与规模选择――以广西乡镇集贸市场为例[J].广西城镇建设,2007(11).

农贸市场规划方案篇13

市场推进计划(MAP)。该计划是由1978美国农业法案授权建立的。长期以来,该计划利用美国农业部商品信贷公司(CCC)基金为美国各级贸易组织和企业的农产品海外市场开发及促销活动提供了大量经费资助。MAP的资助主要针对加工增值产品,包括品牌农产品及非品牌农产品。资助的活动范围包括广告等形式的零售产品促销、对海外消费者进行的生物技术和食品安全培训、对利用美国原料的海外加工商和食品制造商进行的技术培训以及海外市场研究等。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或未加入行业组织的私营企业在海外市场开发遇到阻力或发现新的市场机遇时,都可申请MAP资金支持。这些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既可自己开展活动,也可将资金下拨给开展相应活动的成员企业,项目结束后,由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服务局对部分经费进行报销。

2002年农业法改革前,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为提出“将MAP年度预算从0.9亿增加到2.0亿”的议案曾进行过专门研究。研究表明,增加MAP计划的政府资金投入,不仅有利于扩大美国农产品出口,而且可有效提高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对那些出口依赖较大,且对出口促销活动相对敏感的农产品,如美国大杏仁等更是如此。研究显示,MAP资金投入增加到2.0亿美元可使美国大杏仁的生产者价格提高13.6%。对于一些成熟期较长的农产品,如苹果或其它多年生水果,由于供给稳定,出口促进活动可使其价格在短期内得到激升。

2002年新修订的美国农业法案规定,MAP资金将由每年0.9亿美元逐年递增,到2006年达到2亿美元。根据该法案规定的标准,2004年MAP资金已达到1.25亿美元。获得MAP资助的美国贸易组织共67个,其中美国肉类出口联盟和美国国际棉花委员会获得的资金最多,分别达1064.7万美元和990万美元。

海外市场开发计划(FMD)。也称海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或合作者计划。美国实施该计划已有50年的历史。通过这项计划,美国农业部已与大批非盈利性的美国农业贸易组织在海外市场开发和贸易促进方面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该计划的资助重点是一些具有行业代表性或拥有全国性会员的贸易组织,主要用来帮助美国农产品贸易组织消除进入海外市场的阻力,提高进口商的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海外市场取消或修订不利于美国农产品进口的法规和标准,或为美国农产品开辟新的市场或新的利用途径等。通过采用成本共担的援助方式以及提供与驻海外农业机构密切合作的机会,FMD还充分调动了私营机构的资金投入。目前项目的资助范围已覆盖所有美国农产品,市场开发活动遍布100多个国家。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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