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用13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1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表明,确立不动产所有权和内容的依据关键要靠不动产登记薄。基于不动产登记薄涉及着所有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专门机关对不登记造薄,形成登记薄专项管理。不动产登记薄要有专门的机关进行永久性管理,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除外的一些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薄损失的情况,专门机关要给予重新建构。另外一旦有不动产纠纷问题存在的事实情况,涉及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到管理不动产登记薄管理的专门机关,针对登记薄上的登记信息和内容提供证件给予查阅或者复印原材料等。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薄的规定为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支持不动产所有者对不动产主张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

2.物权登记离不开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针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申请、管理、查询等一系列活动形成的信息记录,它包括不动产物权的原始信息资源、登记机关就登记信息而形成的材料集合和不动产登记薄。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管理机关可以对不动产产权形成有效的管理,同时也是不动产所有者主张所有权的凭证。一旦没有不动产登记档案存在,物权的管理就处于混乱状态,不动产者的所有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不动产登记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责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善和管理,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不动产市场秩序。。

3.便民服务离不开档案

国家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更是广大行政机关坚持为人民负责原则的诉求,有利于服务于群众,调和因不动产而形成的各方权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提供物权依据支持不动产所有权,防止发生纠纷和矛盾,从而对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由于不动产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这就需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建立整套合理性系统和管理体系,以便于行政机关最终彰显维护人民权益的效能。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难点和举措

1.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存在着因部门整合或者专门管理档案人员调离原有岗位的情况,致使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这势必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也势必对不动产权利的物权造成潜在的纠纷或者麻烦,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因此,这就需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方面建立一整套的管理体系,首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阶层,要建立完备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分门别类地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整合、对于缺失的之处要加强督促管理人员进行完善;最后,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武装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以便于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2.由于不动产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比较广泛,这就使得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量大,档案存储管理难度大、档案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存在,这不但不利于档案保管和管理,而且不利于为不动产所有者提供有效的凭证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可能激发潜在的社会矛盾而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2

一、剖析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必要性

1.加强登记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表明,确立不动产所有权和内容的依据关键要靠不动产登记薄。基于不动产登记薄涉及着所有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专门机关对不登记造薄,形成登记薄专项管理。不动产登记薄要有专门的机关进行永久性管理,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除外的一些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薄损失的情况,专门机关要给予重新建构。另外一旦有不动产纠纷问题存在的事实情况,涉及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到管理不动产登记薄管理的专门机关,针对登记薄上的登记信息和内容提供证件给予查阅或者复印原材料等。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薄的规定为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支持不动产所有者对不动产主张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

2.物权登记离不开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针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申请、管理、查询等一系列活动形成的信息记录,它包括不动产物权的原始信息资源、登记机关就登记信息而形成的材料集合和不动产登记薄。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管理机关可以对不动产产权形成有效的管理,同时也是不动产所有者主张所有权的凭证。一旦没有不动产登记档案存在,物权的管理就处于混乱状态,不动产者的所有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不动产登记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责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善和管理,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不动产市场秩序。。

3.便民服务离不开档案

国家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更是广大行政机关坚持为人民负责原则的诉求,有利于服务于群众,调和因不动产而形成的各方权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提供物权依据支持不动产所有权,防止发生纠纷和矛盾,从而对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由于不动产涉及的领域比较广,这就需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建立整套合理性系统和管理体系,以便于行政机关最终彰显维护人民权益的效能。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难点和举措

1.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存在着因部门整合或者专门管理档案人员调离原有岗位的情况,致使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这势必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也势必对不动产权利的物权造成潜在的纠纷或者麻烦,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因此,这就需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方面建立一整套的管理体系,首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阶层,要建立完备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分门别类地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整合、对于缺失的之处要加强督促管理人员进行完善;最后,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武装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以便于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2.由于不动产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比较广泛,这就使得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量大,档案存储管理难度大、档案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存在,这不但不利于档案保管和管理,而且不利于为不动产所有者提供有效的凭证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可能激发潜在的社会矛盾而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这就需要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富有时代性和现代性。首先,建立专门性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系统,依靠这个电子系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从而解决了档案存储和管理问题;其次,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化管理技能进行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素养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意识,从而使档案管理部门职责真正体现,其威信得到维护,最终为广大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已经深入人心,人们比以往更注重用法律手段和途径来力主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随着近年来不动产市场的火爆,不免使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日益增大,这就需要不动产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体系,调解不动产市场的冲突和矛盾,为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权提供有效的证明凭证,最终为构建和谐提供社会动能。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3

(一)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更便民利民

原房产档案随原产权产籍监理处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而随之发生转移,但继续保存在原档案室。因历史原因,土地和房产的登记是分开登记的,此次实行统一登记后,如果不能实现内部的工作衔接与资料的传递、共享,将会出现群众办事难的情况,本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档案资料不存在移交的问题。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存放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成本更低更具合理性

从目前来看,为尽快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因各地对原有得房产档案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我市从档案转移及管理的成本上考虑,认为存放在原有部门,是利大于弊也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

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题

(一)重视前台业务,轻视后台档案

在具体的房产登记过程中,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业务和流程的培训,而忽视了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细则少之甚少。比起对业务的重视度而言,对档案的关注度显然是欠缺的。需要及时跟进相应的档案管理配套政策,才能不断建立和完善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重视纸质档案,轻视电子档案信息维护

在新形势新条件下,人们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要求日益提高,仍主要以纸质资料审核为主,因涉及的部门多、资料多,导致一本纸质档案需要数次流转,多次翻阅,降低工作效率,并应加快电子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

(三)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知识薄弱

由于档案的专业性和动态性,档案的归集在随着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导致档案员对于档案资料的更新不及时,特别是统一登记后,要多学习土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争取最短时间胜任岗位职责的标准。

(四)硬件条件差,整合数据库慢

不动产档案资料越来越多,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档案查询利用率也越来越高。而且纸质档案属于永久性保存,老式的档案柜已经不适合新形势下的发展。所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信息形态,因此档案数字化,建立电子信息库迫在眉睫。

三、随着不动产工作的逐步深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档案的接受、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管理细节。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二)转变思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运用大量的先进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首先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现代化得档案管理能力。不动产登记的档案资料已经不仅仅是过去的纸质档案,还包括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这就需要运用计算机等信息化手段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收件、审批、发证、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培训,提高档案专业管理水平

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量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要加强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明确档案移交入档的时间、责任人,建立详细的移交清单,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提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保密意识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对不动产登记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并对如何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响亮。所以如何做到档案哪些部分是可以公开查询的,哪些是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必须需要保密的,做出严格的规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违反规定和泄露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对信息安全做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对机房受损、数据损毁、系统宕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进行全方位预防,确保信息平台不间断地安全运行。

四、结论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它不仅是民生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在新形势下,只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树立“国土一家”理念和意识,共同做好统一登记工作。以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房爱芬.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浅析.山东档案2010.06.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4

积极推进不动产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落实当前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产权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这项技术的推进至关重要。本文首先阐述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其次,分析了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希望可以为这一技术的推进提供相关的思路与建议。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它是指由权利人申请,并由国家专属部门将不动产物权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目前,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是一个系统性而又分散化的过程,其包括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如国土、海洋、农业、林业和住建等。因此,为了更好地对这些不动产登记进行管理,可以利用信息化方式实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即时性、整合性特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进行整合,有助于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档案建设的有效性。

3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缺乏集中化、统一化的档案管理路径

不动产档案管理设计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海洋、森林、国土、住建等,这些内容都归属于不同的国家部门,管理内容与管理方式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给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尤其是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提升了信息化建设的难度。因此,在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完善标准的管理体系,实现信息的有效汇总与梳理。

3.2档案数据与业务系统无法进行有效对接

目前,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档案数据与业务系统不能实现有效对接是一项十分严重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的登记档案需要与具体的业务之间有较高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不动产的档案数据与其相对应的业务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关联性较小,进而使档案信息与正常的管理业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档案信息发生更改时,不能实现有效的更新,大大降低了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3.3档案信息化管理意识有待加强

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一些企事业单位也存在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但是,有些管理部门的思想过于滞后,能力相对不足,且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不注意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供人随意查阅的现象较多,不利于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3.4档案共享受阻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过程中,虽然工作效率较低,但是在档案信息的共享方面十分便捷,信息查阅也十分人性化。但是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信息共享变得有些困难,虽然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以互联网媒体为载体,但是如果信息平台没有共享的功能,那么这一环节会受到阻碍,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工作。

3.5档案信息化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目前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正在逐步开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兴信息管理模式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与认可,法律界限比较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意外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1]。

4不动产档案登记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4.1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标准化建设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需要对其进行整合,开展标准化管理。首先,需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将这一工作涉及的所有产权问题都做出明确、真实、详细、具体的记录。其次,需要开展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在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将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融入整体的建设规划当中。在平台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多媒体的相关技术等。

4.2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数字化管理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最常使用的管理方法就是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但是由于纸质档案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因外部环境的影响而破坏其完整性,不利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在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开展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减少档案丢失与损坏的情况。

4.3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创新服务方式

首先,可以采用“互联网+”的服务方式,利用信息化的相关技术贯彻落实国家的惠民政策与相关要求,实现数据的即时查询让人们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少跑腿,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互联网+服务方式”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进行档案查阅的申请人在利用网络来递交查血是申请,工作人员在获取申请的相关信息之后为其开具不动产的登记查询证明,再利用物流技术将查询证明寄送给申请人。其次,可以提供自助式的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或图书馆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相关的自助查询机器,查询者可以利用这一终端机器实现自助查询,这一技术可以帮助档案管理部门降低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程度上为产权所有人提高最完善的服务。

4.4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坚持专业人才培养

在档案工作的管理工程中,最基础的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档案管理的工作水平。因此,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坚实基础。这其中,综合素质包括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养、科学素质以及经济素质等。工作人员入职时,要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学习工作,选择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员工进入档案管理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计算机技术的相关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带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与发展。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服务系统,提高使用者的使用体验,针对不同的用户进行相关的推送[2]。

4.5强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要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仅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还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管理部门应重视对员工的选拔与培训。首先,在招聘环节应提高门槛,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考察应聘者的基本素质与工作能力。其次,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不断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坚决抵制错误的财务管理方式。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5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特点

(一)专业凭证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记载了不动产产权的归属和沿革,反映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不动产权属状况的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复杂多样性

一是构成复杂多样,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二是形式复杂多样,传统纸质档案与现代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三是信息复杂多样,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

(三)动态连续性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甚至是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的来龙去脉全部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自始至终反映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市场中,产权转移在频繁中更替,甚至存在一次买卖的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的现象。因此,具有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四)流通增量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通过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流通,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使用范围,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壮大,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的频繁,决定了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从而导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不断扩容。永久保存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必然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特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专业性,全面管理复杂多样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模式要适应于其动态连续性,保障不断增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至关重要。

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由两种介质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涵盖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两个方面。

(一)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虚拟管理模式

虚拟管理是相对于物理管理模式而言的,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必须符合“四统一”中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即应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统筹、协调对内、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二)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物理管理模式

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实体管理,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笔者认为,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而言,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发展规模、人员管理状况不一,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专业性程度较高,按照统一管理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高度集中式、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即实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应建设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库,统一存储各类不动产登记实体档案,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能够集中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有利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但其同时要求建设高标准的档案库房,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存放,而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增速和增量不同,难以预计。以无锡为例,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日益增长的房产档案数量造成不小的库房建设压力。一方面是不断地丰富馆藏,另一方面要不断地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即按照不动产类型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相对集中保管,其中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需要大规模的人财物调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摸索管理模式的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登记机构统一的前提下,分别存放保管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无论是高度集中式还是相对集中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建立高效、安全的管理模式,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具体来说,一是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归档、鉴定与销毁、库房管理等,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二是采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由档案管理向信息管理转变,由数据管理向知识管理转变;三是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完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及现代信息技术。

参考文献:

1.张猛 滑丽 洪蕾.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调研与思考.中国档案.2015.4

2.王懿男 白玉.浅析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2014.5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6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96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81- 01

1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征

(1)不动产登记管理本身具有唯一性和公开性的特征。不动产登记档案能够对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自然状况和权利归属状况进行真实客观的反映,也可以作为一项主要的证明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公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唯一性是由不动产物权权属的唯一性所决定的,换言之就是由国家部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进行保管、整理与利用。总而言之,某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由同一份档案对特定的不动产物权及其他权限进行统一限制与登记,以准确、及时反映出这一特定区域内不动产的变更信息,进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便利,为物权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不动产制度的诞生带动了不动产档案的建立,建立不动产档案一方面可以起到物权公示的作用,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另一方面在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是具有公开特征的,这个特征的存在也使档案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因此,不仅需要公开记录内容,还可以供相关部门、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人查询与利用,这与不动产登记档案建立的初衷是相符合的。

(2)不动产登记管理在内容上具有法定性和规范性特征。国家授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关部门以法律为依据对档案进行管理与制作,我国的《物权法》也在进一步出善中,其中专门针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也在进一步完善中。从我国现有物权法律中可以了解到国家机关部门是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作主体,法律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形成与制作,因此是法定性的,且其社会公信力也比较高。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方式主要为簿册,登记格式具有严格的规范标准,使登记内容保持一定的规范性。而且还需要明确登记内容,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排列,避免发生登记混乱现象,还要注意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避免遗漏和错误。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规范性能够保持其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而使法律的严肃性及国家尊严的到维护,更好的发挥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

(1)是提高社公信力的保障,同时加快了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实现。物权公示原则的实现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对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不动产归属于变更进行准确记载与反映,以公开的方式为相关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与利用便利。因此,只有通过公式才能够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作用的发挥。当发生实际权力状况与国家赋予的不动产物权权力状况的不相符,则可以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公示原则为依据,利用国家法律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有效保障了物权交易双方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示原则是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功能与作用的有效途径,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不仅能够使社会公信力得到提高,而且也是公示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物权公示原则是不动产登记实现的主要方式,通过不动产的记录对不动产的现有状况进行反映,例如物权的变动与权力情况,并且以公示的方式呈现出社会,为有需要的人提供风险规避信息。

(2)能够规避风险,并具有作为权威文件证明不动产的物权状况的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的公示性特征表明了不动产档案可以向社会全面公开。如果双方需要就某物权进行交易,就可以通过自主查询来了解所交易物权的情况和信息,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置于透明状态,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根据查询到的信息进行风险的规避,而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不法交易行为。

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原则是不动产物权拥有很强的排他效力的原因所在。在这个原则下,在法律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档案就具有了唯一性,而且不动产档案管理是国家赋予的,也决定了其具有的权威性,在发生物权纠纷时可以直接作为最有效的证据,其他文件难以满足这种性质。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7

(二)独特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同传统的图书档案、史料文献管理不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是其他相关工作所不能取代的。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资料中,其包含的载体有契约文件、权证说明、图纸表册等,这些资料最客观全面真实地对不动产信息进行了记载,这些资料具有自身的专业性、唯一性和真实性,和其他管理工作是有本质区别的,必须进行专门的管理。

(三)实时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的深化推进,我国的不动产交易市场日趋成熟,也相对火热起来,尤其是在房产交易这一块,相关的市场活动十分热烈。而面对不断增多的市场活动,不动产的权属所有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这也使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处于一个实时变化状态。以二手房交易市场为例,每一次的房屋交易都会产生相应的所有权变更,而每次变更都需要不动产登记档案做好清晰明确的记录,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这也为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变更提供了一种契约保证。

二、新常态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保证物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交易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物权的所有权变更更呈现流动性加强的趋势,而其交易过程又充满了风险和不可预判的特点,需要一个可信度比较高的机制予以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运而生,为人民群众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通过对不动产的登记管理,使不动产的物权公开和透明,能够为相关的交易活动提供依据和监督。并且国家在法律上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公示后的约束力也给予了保证,这给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也保证了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稳定市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是有国家单位进行负责办理的,主要是对不动产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在时间效果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使不动产物权不断发生所有权变更,而通过国家机构对这种实际交易安全采取强制约束,可以很好地稳定市场,避免市场风险恶化。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档案对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已经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纠纷,避免交易行为的欺诈性和操作风险。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8

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关联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所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是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在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中,空间位置固定不变,但街道名称、用途、面积等会发生改变;不动产的权属变化则更频繁,如交易、分割、继承、抵押、查封等。

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发生变化后,权利人应当申请相应类型的不动产登记,随之产生新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先后产生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之间,有着不同的关联关系。

在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中,记录和反映不动产当前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受限制情况的档案,属于现势档案;其余的均属于历史档案。部分不需要永久保存的登记档案,从其转为历史档案的时间算起,达到规定年限后即可按程序销毁。

2 基于不动产自然状况的关联关系

以一套常见的普通商品住房a(以下简称住房a)为例,假如a位于××小区1号楼一单元5010室,以a为参照物,相关不动产与a的关联关系有三类:坐落关联、相邻关联、变化关联。其中坐落关联和相邻关联可统称为空间关联。

2.1 坐落关联。坐落关联是不动产之间最基本、最直接的关联关系。与住房a直接相关的不动产为: ××小?^1号楼(为方便表述,以下称之为A-1楼);1号楼所在的宗地(为方便表述,以下称之为宗地A)。这三者就像父亲、儿子和孙子的关系,先有宗地,再有楼幢,然后有房。这三者的登记档案也有着最紧密的关联关系:住房a的登记档案与A-1楼的登记档案互为关联卷,A-1楼的登记档案与宗地A的登记档案互为关联卷。如果是独栋住宅,则只有楼幢与宗地的关联。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登记职能在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登记职能在房管部门,相应的登记档案也分别在两个部门管理。本来存在紧密业务关联的两个登记机构和两个档案管理机构之间,实际工作中联系沟通很少。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房屋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登记机构在对住房a一类不动产进行登记时,首先要通过查阅原有的登记档案和地籍图,明确该不动产的坐落关系,并进行“落宗”,做到房落幢、幢落宗、宗落地,实现每一套房、每一幢楼、每一块宗地的准确定位。

近两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发现部分“有房无地”“房地不照”的情况,即:有的房屋只办理了房产证,却没有办理土地证,甚至该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本就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有的虽然“两证”齐全,但房屋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土地信息与土地登记档案中同类登记信息不一致。这种情况导致一部分房屋无法顺利“落宗”,这也正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很多地市“办证慢、办证难”的根本原因。与之相反,部分房屋虽然仅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但却通过查找所在楼幢和所在宗地的登记档案,确定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能够顺利“落宗”,办理不动产登记。

2.2 相邻关联。相邻关联是不动产之间间接的关联关系。与住房a相邻的不动产包括:××小区1号楼上a以外的其他房屋;1号楼所在宗地上的其他楼幢;××小区的其他宗地(该小区占用一块宗地以上的)。如果把坐落关联的不动产比作“父、子、孙”,那么相邻关联的不动产就像“兄、弟、叔、伯”,他们与“父、子、孙”同处于××小区这个大家庭里。

宗地图和楼盘表是反映不动产相邻关系最直观的图表,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中处于各类关联关系的中枢地位。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宗地图和楼盘表为基础,分别建立起各类信息数据的准确关联,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电子档案的快捷查询。在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中,可以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楼幢+房”为构架确定分类方案、上架摆放方法,方便手工查找;也可以以“年度+登记类别+流水号”为构架分类、上架,然后再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楼幢+房”为构架编制检索工具,提高手工检索效率。

另外,以住宅小区形式建设的不动产,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2]如果要了解住房a对所在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状况,仅从住房a的登记档案中无法查到有关情况,需要查阅与其相邻不动产××小区1号楼或者其他楼幢的登记档案。

2.3 变化关联。自然状况的变化关联也是不动产之间重要的关联关系。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或灭失的情况主要有:行政区划调整;界址、面积变化;街道名称、门牌号变化;用途改变;翻建、改建、扩建等;拆迁改造灭失等。当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后,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形成新的登记档案,该案卷与变更前的案卷互为关联卷。

因申请有误或登记机构失误导致不动产自然状况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更正登记前后的档案也互为关联卷。

3 基于不动产权属变化的关联关系

不动产作为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大多数会经历转让、变更、抵押、赠与、继承、注销等权属变化。不动产权属变化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变化为主线,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现势状态下发生的其他权属变化或受限制情况为支线。

不动产权属变化的主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更正、注销等,相应登记(注销除外)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所产生的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

不动产权属变化的支线:不动产抵押权或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更正、注销等,以及查封不动产、对不动产登记内容的异议,相应登记(注销、查封、异议除外)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所产生的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定期。

不动产权属每发生一次变化就会产生一份新的登记档案,这些档案真实记录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属变化、流转过程,形成了一个个完整的、上下关联、左右关联的信息链。

3.1上下关联(也称纵向关联)。上下关联是不动产权属主线变化产生的关联关系,以权利主体或权利内容的改变为特征,呈单线延伸态势,直到不动产消灭。还以住房a为例,假如权利人张三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该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转让给李四,后李四又出售给王五,最后因城市改造,该房屋及其所在楼整体拆除。那么,因住房a权属变化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宗地A登记档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1号楼登记档案权利人张三住房a登记档案权利人李四住房a登记档案权利人王五住房a登记档案权利人王五住房a注销登记档案。上述关系链中,每相邻上下两手档案互为关联卷。

在传统管理方式下,为方便查找,上述档案被存放在一起,使用一个档案号;甚至从权利人张三住房a登记档案开始,之后产生的档案均要与原档案合卷。随着信息技术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运用,上述档案均可以单独立卷,也可以按其产生的时间先后,编制不同的档案号、存放于库房的不同位置,只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其关联关系,即可快速查找到其存放位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数字化后的电子档案导入系统,实现挂接、融合,查询利用档案则无需再调取原件。

3.2 左右关联(也称横向关联)。左右关联是不动产权属支线变化产生的关联关系,可同时存在多个关联关系,且只能在不动产权利现势状态下存在。比如,当住房a的权利人?檎湃?期间:张三以该不动产抵押贷款,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随后因担保范围发生变化又办理了抵押权变更登记,还清贷款后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先后产生一组、3卷登记档案;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到期后该登记失效,产生一组、2卷登记档案;曾被某法院查封,后又解除查封,先后产生一组、2卷登记档案。上述关联关系的产生存在不确定性,或没有,或一种,或多种,多种可同时存在。相应的,与权利人张三住房a登记档案存在关联关系的档案,或没有,或一组,或多组n卷。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9

临沂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近年来不断深化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创新发展,通过加强法规业务建设、建设网上房地产、防范和打击虚假交易、强化测绘市场监管、加强服务窗口建设、狠抓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措施,实现了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我交易中心近年来不断深化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的情况汇报如下:

我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档案、房产测绘、商品房销售、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培育。与飞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近年来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实现依法管理的目标,近几年我们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对策,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临沂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具体适用若干问题规定》、《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细则》、《关于规范劈分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等92份规范性文件、规定和56份业务会议纪要,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活动的联合通知》、《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及时弥补法规的空白和疏漏。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构筑物登记工作规程》、《地役权登记工作规程》等业务文件,推出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等新的登记种类。这些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贯彻房屋权属登记法规,规范、促进我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房产交易的日趋频繁,档案利用人次的不断增多,陈旧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房产档案管理的要求,房产档案馆要想获得更快发展,就必须树立超前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百姓,让档案贴近百姓。因此,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必须把产权产籍交易合为一体,使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交易、房产抵押、验证等工作逐渐由手工作业过渡到了网络微机作业,实现了房产档案的全文数字化。通过局域网络对产权电子档案的共享,很好地减少了工作上的差错和失误,减少了档案馆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发证、验证、抵押的工作效率,房产档案利用达到了安全、高效、规范和进一步方便群众利用的目的。在利用窗口,市民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获得房产的产权状况和自然状况。

房产登记档案是确定房产产权来源、确认房产产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是房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避免重复登记、重复抵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产权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房产档案登记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百姓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建立严格的登记质量管理体系。为保证发出的每一本权证不出质量差错,我处制定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管理办法》、《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考核奖惩规定》,形成了房产登记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我处登记质量管理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作业人员自行检查、部门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部门验收、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综合管理科每月对全处各类业务进行抽检,抽检率达20%。对于质检中查出差错案件按月通报,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并予以处罚。

一、建立严格的登记质量管理体系

房地产档案记录了一个个房地产项目产权档案的历史沿革。这些材料能否行到有效的保护,它所承载的产权信息是否得到有效的利用,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而房地产档案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档案,它已成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证发出的每一本权证不出质量差错,我交易中心制定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管理办法》、《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质量考核奖惩规定》,形成了房产登记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我交易中心登记质量管理实行“三级检查,两级验收”(作业人员自行检查、部门检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部门验收、质量管理部门验收)。综合管理科每月对全处各类业务进行抽检,抽检率达20%。对于质检中查出差错案件按月通报,分析差错产生的原因,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并予以处罚。每季度结合房产登记中的行政诉讼案例,对全体登记人员进行质量讲评。

二、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了加强档案的保管利用,我市所有的权属登记档案都以扫描的方式建立了档案电子图像库,在全国率先实现登记档案电子化管理,实现了权属登记档案图像计算机调阅。我交易中心又按照《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制定了《房屋登记簿查询暂行规定》,推出了纸质公示簿,并完成了房屋登记簿内容和软件的重新设计。目前我交易中心档案馆除人工调档外,权属登记信息查询通过电子登记簿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方便了公众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受到群众好评。目前我交易中心已建立了权属电子登记簿供对外查阅。去年我交易中心又创新了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在登记簿中设置权利人照片、房屋照片。

三、破解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

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交易中心还注意实事求是处理房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对于一些建成多年目前确实无法补办建房手续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房产登记问题时,我们通过当事人承诺具结等方式给予办理。推出商品房“一手交房、一手交证”。一些购房人对商品房交易登记程序和手续不了解,办理房产登记时经常缺这少那,跑了不少冤枉路。经过反复思索我们大胆改革传统房产登记管理模式,实行由开发商为购房人免费代办商品房合同登记、产权登记手续,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房产测绘、登记受理等部门提前介入,为开发商大批量代办登记提供“绿色通道”,保证购房人在交房拿钥匙的同时就能领到产权证。

加强物管用房登记管理。为充分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根据《临沂市物业管理办法》,我交易中心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或初始登记时,审核开发企业留置的物管用房。此外,加强了商品房楼盘管理,杜绝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擅自变更房屋销售面积、套型等。

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感到,房地产档案管理与房屋权属管理是前后关联的有机整体,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中许多棘手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理顺、规范商品房产权归属。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10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无论是征地、开发、拆迁、补偿,还是建设、安置、交易、管理等项工作日益频繁,交易手续日渐周密,交易管理日渐规范,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操作,这种很强的政策性发映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上,档案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房地产的健康快步发离不开房地产档案的支持,房产档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 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组织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重要载体。房地产档案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和独立的对象,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工作的对象是房地产行业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材料是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凭证价值,是房地产纠纷中形成的产权证、契约、文件,图纸、表册、照片、电子计算机软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无论是租赁房屋、购买房产、抵押房地产借款等,因此,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质量负责,要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房地产档案的法律作用具体体现

1、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通过查阅房产档案确定谁是真正的业主和该房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情况,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而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限购令出台以来,房产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有被法院查封、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等问题,一般不会在房产证上反映出来,只有查询房屋登记簿才能准确反映房屋所有相关信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才能代表国家管理房地产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交易、登记、确权等管理活动中进行有效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诚信经营

在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住宅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如房地产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合同欺骗、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物业管理不规范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社会诚实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我们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以及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都将通过建设部的一个网上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信用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等,在档案中都有记录。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的水平,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并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买房,可先上网了解企业信誉度和项目情况,做个基本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社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直接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三、保障房地产档案法律作用的措施

1、贯穿依法治档的理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连同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档案法规,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执行部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规范和部门制度的制约之下。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不按照规定归档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本岗位必须履行好的责任做起,夯实管理基础,做实档案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绝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

总之,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做好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是我国依法管档的重要体现。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法制观点,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爱娥.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探析[J].档案时空,2007.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11

由于房产和地产与生活实践的关联性更强,房地产档案相比其他不动产档案更早地进入档案管理领域,并且实际利用率更高。为此,普通公众常常将不动产档案误读为房地产档案。这种理解显然是狭隘的。不动产档案记录类型丰富,除土地与房屋以外,还包括林木、海域、水面等等。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不动产档案的界定和表述,更多限定于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探讨。也有学者述文时直接使用后者概念替换前者,如《应建立统一公开的不动产档案查阅制度》一文,直接使用“不动产档案资料”置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将房地产档案与不动产档案相混淆,还是将不动产档案等同于不动产登记档案,都无法释清不动产档案的全部内涵。

2.不动产档案的类型

不动产档案根据不动产类型的不同可分为:房屋档案、土地档案、草原档案、林地档案、湖泊档案等。

2.1房屋档案

房屋档案是指人们从事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调查、变更登记等权属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产权人、房屋自然状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原始记录。

2.2土地档案

土地档案是指人们从事土地产权登记、产权调查、变更登记等权属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产权人、土地自然状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原始记录。

2.3草原档案

草原档案是人们从事草原资源管理、开发、使用、保护、调研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原始记录。

2.4林地档案

林地档案是指人们从事林地资源管理、开发、使用、保护、调研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原始记录。

2.5湖泊档案

湖泊档案是人们在从事湖泊利用、管理、开发、调研、保护、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3.不动产档案的形成环境

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的完整生命历程中,其价值形态不断变化,历经现行价值、凭证价值到历史研究价值的转化。不动产档案作为不动产文件、数据的最终归属,兼具凭证与研究双重价值。

3.1法制环境

不动产法制环境的相对完善,有利于保障不动产档案形成与管理的规范化。现有的不动产法规主要体现在统计登记、产权维护、征收、用途管治等方面。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档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核心内容。依照规定,不动产应由统一机构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不动产资源统计,定期相关统计资料。

3.2社会环境

不动产是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与不动产相关的社会活动是形成不动产档案的重要来源。任何一类不动产档案资源势必有其存在的社会合理性。例如,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导了林权档案的规范与成熟;海洋产业的高速发展与海洋生态破坏之间的失调催生了辖区宗海图、脆弱区重点监视资料等一系海域实时监控档案的建立;混乱的不动产交易市场及“潜规则”是促使不动产档案登记规范化、法制化、公开化的隐形推力。

3.3自然环境

不动产档案的形成需要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包括土地资源环境、海洋资源环境、林木资源环境等。自然资源是不动产档案的重要记录内容,离开自然环境,不动产档案也无从存在。

4.不动产档案的功能

不动产档案的社会功能与其形成环境相对应,主要体现在法制、行政、社会利用、资源开发、管理等方面。

4.1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丰富和发展不动产档案,实现不动产档案统一管理,有助于整合部门职责,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不动产档案分散管理,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也会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扯皮,档案服务效率低下。建立该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既是不动产资料统一登记的结果、档案丰富与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调整,减并多头管理,提高效率。

4.2便于公众对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利用

丰富和发展不动产档案,有助于方便企?I和群众查询利用。不动产档案的重要用途之一是实现物权公示原则,确定不动产的权利界限。尤其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直接反映了权利归属与变动,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允许当事人合理查询利用。

4.3促进不动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丰富和发展不动产档案,有助于了解不动产资源基本利用情况,从而制定合理的开发和保护策略。土地、林木、海洋、草原既是不动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加强不动产档案登记与管理,一方面可以规范不动产交易活动,减少不动产资源非法侵占及不合理开发行为,另一反面也可以记录不动产资源利用情况,保护自然环境,推动协调、高效、可持续发展。

4.4构建不动产档案集约化管理模式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12

1.1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更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事实。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是依托计算机通信技术,对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系统,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数据管理、数据查询基础服务,为其它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不动产数据查询依据,是新时代的必然产物,同时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合理合法的查询服务。

1.2计算机通信技术

计算机通信技术,是以计算机终端为信息数据传输基础单元,以现代化通讯技术为手段,从而实现对信息数据进行高效精准传输,确保计算机与终端设备之间、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之间信息数据传输的时效性、一致性和安全性。成熟的计算机通信技术和全面的网络协议为终端间数据传输提供了高效、易用、安全、实时的数据传输方法和错误处理机制,确保数据传输的正确性,同时通信结构以及通信协议使通信双方存在互相影响和重要联系,在对计算机通信技术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中将二者看成共同整体。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通信技术已发展成为集合光纤通信技术以及电力载波通信等现代化通信技术,逐步向卫星通信技术、5G通信技术以及超光速通信技术发展。

1.3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应用计算机通信技术的重要性

计算机通信技术具有良好的适应性、传输高效性、数据高度一致性、数据安全性、数据实时性、抗干扰性等优点,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于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来说,主要功能是实现对信息数据的高效处理、按照终端使用者的具体要求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确保信息数据传输的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和数据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为不同层面的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2计算机通讯技术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1)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功能中的应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通信技术对不动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完毕的案卷进行归档并生成电子档案,在生成档案时系统将不动产管理系统中的表单信息页面化,生成不能修改的PDF文档,同时保留表单信息数据源数据,为精准查询和快速查询提供数据基础;将不动产办理过程中权利人提供的相关数字化文件形成统一格式的PDF文档,按不动产档案目录要求生成单一的完整的电子档案,并根据档案管理员的要求提供纸质档案打印功能,在进行档案打印时,遇到权利人提供的纸质材料时,系统自动保留空白页,供档案管理员将原始纸质材料放到档案相应位置,最终形成完整的档案。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中的应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为不动产业务登记提供基础数据和审查依据。不动产业务登记过程中,窗口收到业务办理申请,系统根据不动产单元号以及权利人信息,自动查询档案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及人员权限,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窗口办理人员,供业务办理人员判断该业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如果权利人申请对自己名下的处房产进行转移时,系统将查询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看该房产是否被标记为查封或抵押,如果在档案系统中标注为查封状态或抵押状态时,系统将自动告知窗口办理人员,该房产不能进行不动产转移申请业务办理,从而保障了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为窗口业务人员提供快速、准确的判断依据,降低由人工查询档案可能会有遗漏或疏忽造成误判,避免业务办理不符合规则的情况发生,提高窗口业务人员办理效率。

(3)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办理中的应用。在信息化和网络化迅速发展的当下,法院可以通过法院系统向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发送查封申请,不动产档案管理员在档案系统中能够实时收到查封提醒,档案管理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向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起查封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待办事项中,即使不动产业务办理人员没有对该业务进行办理,在当事人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时,系统都会提示要对该当事人名下指定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同时系统也不允许当前正在办理的业务继续,强制业务办理人员结束当前业务的办理,转入查封业务办理流程,从而避免由于时间差的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法院无法执行查封申请,减少相应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某些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解除查封也可以直接通过系统间的接口进行解除查封申请。

(4)企事业单位之间业务办理中的应用。当事人在购房时以及在实际生活过程中,需要以房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传统的做法是当事人向银行提出抵押申请,当事人依据银行凭证到不动产档案管理室申请无抵押凭证,最后将凭证交至银行,然后进行相应贷款手续办理,以及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办理。在计算机信息化和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下,在银行与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系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发起无抵押查询,在得到查询结果后进行判断是否进行贷款,如果具备贷款条件则向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发起抵押贷款业务申请,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向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起抵押贷款登记申请,并将抵押登记结果反馈给银行以继续后续贷款流程。在贷款清还完毕后,银行系统向不动产档案系统发起解除抵押贷款申请,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向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起解除抵押登记申请并将结果反馈给银行,同时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根据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结果更新档案信息。通过银行系统与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了用户满意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篇13

1、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处置

对于房产档案而言,它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档案中的内容与房产证上的内容相一致,同时还记载了产权证封皮上的相关信息,如注册号、印刷编码等等,即便发生产权查实或是变更等情况时,也都必须以确权的产籍资料作为主要依据。通常情况下,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确定和认可,该证书所代表的并非是房屋权属的来源证明,而是房屋产权变更或转移的新凭证,也就是说一旦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或是转移时,原本的证书必须随之进行注销作废处理。从房屋的本质上看,其归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它的主要特点是价值高、使用年限长,故此,在房屋产权人变更或是转移的过程中,原本的产权证成为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该证书反映了房屋权属人的变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管理有着较强的引申作用。为此,废弃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当在注销作废之后作为附件归档于产籍资料当中。由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经将证书扫描成为相应的影像文件,所以这种文件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在归档立卷的过程中,不但进一步减轻了案卷负荷,而且还避免了废弃的房屋所有权证被非法利用的可能。

2、注销后的房产档案销毁范围与保存时间

由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所面临的档案库存量连年递增,故此,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房产档案注销后的处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可列入销毁范围的纸质档案包括: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以及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虽然《规程》当中对方案档案注销后的处置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时间,但因为《规程》本身属于行业标准,故此,它的效力要比法律法规小一些。换言之,在具体处置时,除了要遵循《规程》中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此外,《规程》中还规定,登记事项登薄之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如房屋产权的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以及一些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等等。除《规程》中给出的可列入销毁范围的档案应进行定期保存之外,其余档案均应当进行永久保存。

3、注销后的房产档案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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