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实用13篇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

二、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持续提升救济救助水平。继续开展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例会制度,采用案例演讲、交流、分析等以会代训的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夯实基层队伍建设,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2020年春节慈善帮困工作。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新增核对项目应对工作。建立街道、镇核对员互查机制,完善业务检查机制。慈善事业稳步发展。依托慈善超市平台持续开展“慈善四送”活动(慈善

进机关、慈善进学校、慈善进楼宇、慈善进社区)。完成慈善超市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加重物资帮困在慈善帮困工作中的比重。继续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推进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2019年度社保补贴工作。开展新形态扶残帮困活动。

三、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四百”竞赛活动。做好2021年居委会换届属地化人选的分析、排摸和储备工作。持续开展社区工作者“远航计划”,提升工作能力。推进居委会标准化建设。落实10家试点居委会的osm现场管理项目。指导相关居委会开展自治家园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区治理云平台建设,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做好受理中心人员在线培训和业务指导。持续发挥区运管中心效能,保障受理中心“一网通办”服务顺利开展。

四、强化社会组织服务监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社联会党委统领引导作用,着力建设社会组织党建服务基地,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工作,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慈善法》,依法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建设,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结构;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和品牌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举办上海市公益伙伴日相关活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跨界合作,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实现区、街道镇联动,深化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推动社区基金会规范运作发展,与公募基金会对接,提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能力,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跨界融合,实现社区自治共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2

明确学习宣传重点。要以学习宣传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重点,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机制,增强救助政策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依法实施社会救助,努力提升民生保障“兜底”水平。同时,积极开展“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继续争创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不断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灾害信息管理能力和水平。修订全市镇(街道)《自然害救助应急预案》,认真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继续实施“六五”普法。全市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知识,领导班子全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民政服务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服务对象依法诉求、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民政依法行政水平。

二、创新基层治理水平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民政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打破惯性思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搭建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创新社区建设体制机制。进一步厘清政社边界,改革社区考评机制,落实社区事务准入制,扭转社区行政化趋势。全面推进“政社互动”和“三社联动”机制建设,落实京口、扬中试点工作,适时召开推进大会。研究出台《修订村(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推进城乡社区自治机制建设,提高村(居)民自治能力。积极推进中心社区服务、基本社区自治和网格化管理配合的社区新型治理模式,新建成4-6家中心社区。按照“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模式,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打响“12349”便民服务品牌。继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全市新增30个市级和谐示范社区,城乡和谐社区达标率分别达93%。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简化规范登记流程。承接好省厅下放的基金会登记审批权限,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审批。推行政社分开、管办分离,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编制能够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和民政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新建4家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创投。推动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具有导向性的社会组织培育方案,抓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三级网络建设。完善和优化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标准,年内实现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占本地社会组织总数的30%以上。

加强社工专业人才建设。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研究制定社工专业人才评价和教育培养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积极开展优秀社工、社工机构和社工案例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先进导向作用。组织社工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进一步加强社工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切实提高社工人才的专业素质。

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养老社会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政策创制。继续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突出抓好养老服务水平的提升。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苦干意见》及省政府意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研究出台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14—2020年)》。

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加大对不合格的养老机构的淘汰力度。进一步健全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认真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强示范性养老机构和集医、养、护为一体的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继续推进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和等级评定工作。力争全年新增机构养老床位15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34张。

推进居家养老载体建设。按照服务标准化要求,继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各辖市区重点打造1-2家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全市新建66家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18家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0%。建成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30家。开展老年日间照料和老年助餐服务试点,重点满足高龄、半失能老人社区养老需求。继续推进“安康关爱行动”,各辖市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培训,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完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养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市本级、辖市区、镇(街道)三级老龄协会网络,村(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达90%,各级老龄(老年)协会全面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二)制定门楼牌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的门牌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我市门牌缺失,号码编制重、跳、漏,门牌制作不规范等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日益凸显。要通过起草和推动《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出台,启动“市门(楼)牌管理及应用系统”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努力提高我市地名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在起草过程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和范围,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群众的意见、专家学者的建议,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四、自觉强化行政监督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3

(一)取消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

2018年开始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费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即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2019年度为60元/年(5元/月)。吃政策的出台主要实现了两个目标,一是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及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负担;二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再因原单位的经济状况影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在即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目前我国在承德市、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等15个城市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试点。原则上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其中以长期失能参保人群为主。未来有医保就能实现“养老”,达到老有所依的目的。

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按照“先职工、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开”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前沿区县,将于今年底正式实施,目前我区各项准备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届时,符合待遇享受对象的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入住长护保险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集中护理服务或由协议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二、医养结合服务养老

2019年10月,国家卫健委与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要求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厘清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明确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意见》提出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区目前有4家医养结合机构,分别是***中医院周家坝分院、福安医院、上海文华医院、福鹏医院。

三、工作中的难点

4家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占比不算很大,接待能力也还十分有限。下一步我区将在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等方面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医养结合自2016年试点以来,不少地方单位已经参与试点,但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某些医养结合机构将养老费用用医保基金来报销(如:床位费),造成医保基金浪费,严重损害了其他参保人的权益,医养结合成为医保基金流失的新的漏洞。

某些医养结合机构,既是医保定点单位,又是养老机构,往往利用“医”“养”难以区分的便利条件,侵蚀老百姓的救命钱。比如,有的医养结合机构把一些不需要住院的老年人转为“住院模式”,再将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转为护理费等内容纳入医保进行报销。在我区开展的突击检查中,养老人员白天在医院住院治疗、晚上回养老院的现象十分突出,甚至部分养老人员就直接在养老院接受治疗。此类违规违约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欺诈性,目前主要依靠工作人员开展现场突击检查进行查处,由于人员设备等配备不足,医养结合正逐渐成为医保基金监管中的难点。

四、对策及建议

医养结合并非“医养融合”或“医养一体”,这本是一项服务民生的利民行为,却被一些人利用成为自己的敛财工具。作为医保从业者,为完善医养结合模式,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强化协议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将着力完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在日常监管中,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即“基本医保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以医资养、以养盗医”的医养结合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同时,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其本质是运用社会保险机制,以社会化专业护理为主,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等问题,改善“一人失能、全家失衡”这一社会问题,让失能老人有尊严的安享晚年。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4

[意义]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举措中,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是中央审时度势的正确决策。积极贯彻这一决策,按照优先发展来制定政策、增加投入、改革体制、改善管理,将有利于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有利于拓展服务业新领域、发展新业态、扩大内需和促进就业,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优良传统、促进代际和谐、培育社会公德,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措施]

教育总结以下措施:

一方面,按优先发展方针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和基本途径,这就是立足基本国情,着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符合、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就是要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在城市全面推行居家养老,在农村逐步发展居家养老。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它立足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建立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和机制,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员、家政服务员、病患护理员,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器具,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明确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居家养老要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建设中要注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社会组织和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日托服务、餐饮服务、文体活动服务和志愿服务、互助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关键是要广泛动员、真抓实干。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加大政府基建投入,积极扩大福彩公益金投入,努力吸引慈善资金投入,加快兴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兴办面向家庭和社区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义务为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要抓紧扩大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和岗位正规培训,培养大批合格的、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尽快适应广泛的养老服务需求。在广泛进行社会动员中,要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巩固家庭养老的意识和行为。

另一方面,依靠科学管理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管理社会养老服务,一直是民政主管的社会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具有“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相应地,各级政府也规定了民政部门同样的职责。因此,在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中,各级民政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要加强组织协调,把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当作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社会福利事业的首要工作,加强民政系统内部力量和资源整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5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一)加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打造“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建设,在新城层面建设一院(社区嵌入式综合福利中心),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形成立体复合型养老服务网络。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到2022年基本实现新建居住区及老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90%以上覆盖,到2023年力争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新城)

(二)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持续推进永久保留村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鼓励各村新建或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闲置校舍等集体设施改建农村互助幸福院,并高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探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3年每个新城至少建成1个,负责向有服务需求且无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疾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高龄及其他生活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并对辖区内农村互助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等进行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多点布局“邻里型、家庭式”小型养老服务站点,扩充农村养老服务的末梢供给,方便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务。(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各新城)

(三)持续推动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配置,纳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管控,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快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到2021年秦汉新城、沣西新城、泾河新城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全部投入运营,且社会化运营率达到100%。新区兜底型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各新城综合社会福利中心进行保障。大力引导优质连锁型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新区中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健康养生养老为特色的康养综合体等高端项目规划、招商和建设,扶持以健康养生养老为主的特色街区建设,到2023年至少在沣东新城建成1处养老服务康养综合体项目(红光路老年公寓)。(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新城)

(四)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

统筹协调医疗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卫生室、门诊部。到2022年,新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80%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新城)

(五)积极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

结合新区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加快信息技术、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支持各新城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广智能产品应用,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点餐式”的照料、医疗、家政、送餐、旅游、体育、文化、物流、监护等全方位的养老服务。鼓励智慧养老服务向农村延伸,为农村独居、空巢、高龄、失能老人家庭安装呼叫器,着重为农村困难老人提供紧急救助、临时帮扶等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智能产品进家庭,增强老年家庭的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人社民政局、教育卫体局,各新城)

二、加强制度支撑

(一)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目录清单,逐步将困难老人探视巡访、家庭照护床位、上门助浴、助洁、老年人能力评估、失能老人家庭照护人员技术培训、上门指导与喘息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老年协会运转等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与提供主体,保障新区老人享受标准化优质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城)

(二)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代缴政策。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与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防贫减贫功能,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各新城)

(三)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在保险经办、保障水平、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衔接。优化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相关政策,逐步增加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责任单位: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各新城)

(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适时推行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保障。积极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作用,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拓展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城)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行业准入门槛

支持养老服务业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优先登记。(责任单位:新区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人社民政局,各新城)

(二)完善扶持政策

由新区人社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全面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制定出台新区《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在资金、土地、税费、融资、物业费、水电气暖等方面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新城)

(三)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生到养老机构定期坐诊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或配备专职医生与护士,并实行备案管理。搭建医养联盟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在线医疗服务。整合社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医养服务向社区延伸,建立老年人体检、查询、慢性病管理和家庭医生巡诊的社区(村)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到2022年,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家庭签约服务实现应签尽签。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促进中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强化老年医学学科建设,开展老年病综合治疗和健康指导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责任单位: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各新城)

(四)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定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在养老服务领域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常态化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教育卫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新城)

四、提升服务质量

(一)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常态化督导养老机构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全面落实。建立专项奖励,支持养老机构通过开展标准化创建和星级创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在养老机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通过兼并重组、输出服务技术和品牌等形式,发展跨区域综合性养老服务集团。(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教育卫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各新城)

(二)探索推进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

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加强对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的扶持,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依据。 (责任单位: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新城)

(三)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

将就医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司法服务、行业服务、公租房与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老年人优待范围。持续实施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加快推进新区范围内“老年人优待证”网上办理,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尤其是慈善组织面向老年人提供各类关爱服务。(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教育卫体局,各新城)

(四)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估、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机制,及时公开评估评价结果,并作为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城)

(五)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

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提供养老服务,鼓励促进社会慈善爱心与养老志愿服务资源参与新区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品牌纳入西咸新区服务业品牌建设规划,到2025年培育打造至少10个具有全国或全省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项目。(责任单位: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民政局、招商局,各新城)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就业,建设新区养老护理员管理系统,在新区层面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制度与岗位补贴制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住房、子女教育、创业扶持等政策支持,引进新区养老服务业所急需的人才到新区就业创业。到2023年,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不同类型老年人比例以及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新区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人才培训基地,在各新城探索建立实训基地,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新区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和职业教育规划,加快培养老年教育、医学、护理、营养、心理、社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队伍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逐步扩大养老人才培训范围,将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人员、慈善养老人士、养老服务志愿者、农村互助幸福院工作人员、老年协会骨干分子等纳入培训范围,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素质,到2023年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队伍岗前培训与继续教育长效机制,养老服务人才短缺状况得到有效缓解。(责任单位:新区人社民政局、组织部、教育卫体局,各新城)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将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实施。新区人社民政局要牵头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新区分管委领导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各新城要把养老服务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各方资源,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养老服务发展。(责任单位:新区各相关部门,各新城)

(二)加强信息公开

各新城都要公开辖区内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信息,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事项。新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责任单位:新区各相关部门,各新城)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6

二、非吸案件处置情况

由于东湖区所处老城区,老年人在常住人口占比高于其他县区,造成在全市“金三江”、“老庆祥”、“中华情”等非吸案件中受损人数较多。据统计,三大案件受损人数约3428人,目前2405人报案(金三江1246人、“老庆祥”788人、“中华情”371人),报案金额约1.287亿元(“老庆祥”约7964万、“中华情”约4902.98万)。

三、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我区迅速行动,制定并印发了《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形成由区处非办牵头,公安、市监、审计、消防、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组建专项行动微信调度群,明确责任、锁定目标、分步开展。

(二)找准重点,全面杜绝隐患。

1、广泛宣传。为做好我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我们将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含农村14个)作为宣传重点。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干部及综治网格员作用,在110个社区、村人口聚集的公共区域和各小区重点出入卡口以及老年人常去的休闲场所周边,以挂横幅、宣传栏、电子屏,贴宣传画,板报,开主题会等多种形式,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等进行宣传普及。提醒老年人及亲属,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朋好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排查整治期间,集中宣传63次、发放宣传资料4960份、制作宣传展板98块、投放公益广告280条。各职能部门排查活动中暂未发现各自主(监)管领域内存在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行为。2、动态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提供的“金三江”、“老庆祥”、“中华情”等非吸案中投资人名单,分类造册,全面掌握重点涉稳人员动向,根据涉稳人员的上访时间、地点和次数等对涉稳人员名单进行动态管理,为政府落地稳控责任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3、应急处置。4月1日至今,我区共接上级部门关于“中华情”维稳警令单110条、涉及人次289次、涉及162人;“老庆祥”案维稳警令单10条、涉及29人次;“金三江”案维稳警令单2条、涉及4人次。妥善处置了八一公园等地群体聚集事件2次,劝离带回了1名在新建“中华情”公司门口静坐人员,有效防止事件升级。特别是“五一”、全国“两会”期间,提前屯警,加强对八一广场等重点地区的巡逻、值守,以强有力的震慑,切实防范了“中华情”等群体串联聚集事件发生。

(三)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牵头组织公安、市监、审计、消防、乡镇(街道)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社区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摸排自查,充分发挥社区片警、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深入养老服务机构、商场、超市、菜市场、公园、广场、社区等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贴近群众开展摸排工作。二是要求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自身,坚决不参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的违法金融活动;开展非法金融内部自查,切实防止机构内部管理服务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阻止任何形式的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认真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处置,确定处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扎实推进整改任务。对明显违法犯罪的企业和机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即立案查处。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区将持续开展相关活动推动我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百日专项行动,进一步总结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排查。对我区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疗养康复、营养保健等老年、居家服务等字样的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按照重点排查主体、重点排查内容、重点宣传进行专账、专户管理,加强养老机构政策解读,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服务标准,督导养老机构不断加强运营管理。

二是加强网络舆情监督。利用网络等新型媒体,常态化宣传防范非法集资公益知识,播放养老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片。增强行业监管部门职责,通过排查电台、报纸、期刊等媒体的涉及养老领域广告资讯信息,及时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同时,加强对旅游公司监管,规范养老旅游市场。

三是形成完善工作机制。将老年人列入重点宣传对象,通过各类媒介载体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特别是定期对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进行常态化宣传,形成长效机制。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7

二、工作重点

严格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115项评价指标,再次全面梳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分类、分步骤推进提档升级达标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资质监管促进规范运行。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建立健全养老院内部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执行监管。

(二)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强化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入住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日常消防演练,大力提升我镇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三)抓好食品安全问题整治。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改善设备设施,规范食品采购加工、供餐流程、食品留样,建立膳食服务制度、流程及岗位职责,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餐饮服务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

(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同XX镇中心卫生院签订医疗结合合作协议,由XX镇中心卫生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健康管理100%覆盖等医疗卫生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同县民政部门联系,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就近就地培训养老护理员,提升养老护理员持证比例和专业技能培训合格比例,对敬老院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实行全覆盖业务培训,敬老院养老护理员全部接受岗前培训。

(六)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抓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养老院标准化建设,推进养老院适老化改造工作。加强我镇敬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4月底前完成)。启动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动员部署、启动实施。

(二)开展阶段(5月底前完成)。参加XX县2019年养老院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会,通过实地参观养老院、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推动我镇敬老院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开展。

(三)自我检查阶段(9月底前完成)。由镇民政办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老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考核组,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115项评价指标,对我镇敬老院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考核根据自查情况积极进行再次整改完善,等待县民政局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镇敬老院提档升级达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XX任组长,副镇长分管领导XX任副组长。

(二)加大资金支持。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管好用好资金,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三)强化督促考核。将敬老院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欺老虐老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加强敬老院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的执行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全域提档升级达标工作目标。

附件:XX镇敬老院提档升级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XX镇敬老院提档升级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敬老院提档升级达标工作,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府办发〔2019〕X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镇敬老院提档升级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XX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XX

镇副镇长

员:XX

镇党政办副主任

XX

镇社事办主任

XX

镇财政所所长

XX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8

[文献标R码]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3-0070-03

重庆是我国较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并且老龄化程度十分严重。根据《重庆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分析显示,到2020年,重庆市全市老龄人口总数将高达675万,占总人口19%。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使得人们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重庆市虽已构建了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借鉴国内外较为有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关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的经验,有助于重庆市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国外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主要经验

(一)英国:遵循“以人为本”的养老服务理念

英国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英国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177%,较2013年高出03个百分点。为应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以人为本”是英国养老服务发展中最突出的特征,这点不仅体现在日常服务中,还体现在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中。英国的养老机构一般规模较小,但供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却功能齐全、布置温馨、设备优良、安全卫生,尽可能照顾到每位老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日常服务中,英国养老机构充分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根据每位老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如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细心观察老人的生活作息及饮食习惯,并将观察结果记录在册,餐厅再根据这些记录依据每位老人的喜好为其提供个性化的餐食。此外,英国养老机构在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时会事先征询每位老人的意见,遵循老人意见提供服务。在设施建设中,英国养老机构床垫的软硬度也可以根据每位老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同时,英国还十分重视对养老服务的监管,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各地政府都有专门的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苏格兰的社会服务监察会、英格兰的照顾质量委员会等,一般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出来,根据这些结果以及接受的投诉来提出修改意见,并制定政策,以此来保证老年人享有高质量的服务。

(二)美国:建立严格的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老龄人口就已经突破老龄化标准线,预计到2030年,美国65岁及以上老人在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30%,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必然会抑制社会经济的增长,因此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美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在入住老人方面,美国拥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指标体系,只有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老人才有资格入住老人院。在养老机构方面,美国实行严格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凡是符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关条件的社会力量,都有申请注册的资格。同时,美国政府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也十分严格,通常采用年检的方式,只有达到官方制定的质量标准,养老机构才能获得计划报销。并且,美国政府还将通过监管获得的大量数据、检查结果到网上,一方面老年人根据这些信息挑选适合的养老机构,另一方面也间接地约束了养老服务机构,从而保证了服务质量。除此之外,美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养老服务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自1965年以来,美国养老服务的内容陆续通过法律得以明确,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养老服务提供的规范性。

(三)日本:重视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

1970年,日本就已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日本总务省的数据显示,在全国总人口中,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了273%。据推测,到2025年,每三位日本人中就有一位65岁以上的老人,高增速和高龄化的特征致使日本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日本十分重视建设专业化服务队伍。在服务人员培养方面,日本各大高校相继开设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专业,如日本福祉教育专门学校开设了介护福祉士专业,也就是国内的养老护理专业,让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掌握更多关于养老服务的知识。同时,日本实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护理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从事服务工作。日本的养老院会对考取介护福祉士资格的员工给予每个月2万日元的额外奖励。公司也会组织各种应试辅导性质的进修,借此鼓励更多的人考取介护福祉士,进而提升专业化水平。同时,日本的养老服务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将养老院分为了经济型、高级公寓型、疗养型、养护型等十几种,大致分为健康型养老院、住宅型养老院以及看户型养老院三大类,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入住适合的养老院,真正的实行按需养老。

二、国内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主要经验

(一)上海:重视养老服务法制建设

1979年,上海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815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为72%,首次突破老龄化标准线,上海市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也是率先开始探索养老服务的地区。在养老服务的实践中,上海市重视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制建设,1998年,上海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从立法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2013年,上海市率先开始编制市、区县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结合上海市未来老年人口数量预测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养老床位建设长期规划。2014年,上海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养老机构法规,条例中对上海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等进行了明确说明。2015年,上海市研究编制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从招录使用、职业发展、薪酬激励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 [1] 。

(二)北京:实现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北京市于199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其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空巢化与高龄化并存的趋势加剧了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自2000年以来,北京市一直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2005年,北京市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评估服务的基本要求、评估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北京市B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北京市出台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做出了规定。2014年,北京市了《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方法以及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截至2015年,北京市共出台了9项关于养老服务的地方标准,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使北京市的养老服务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三)南京: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南京市是继上海、北京、天津之后,第四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南京市为应对老年人口高基数、高增速、高龄化、高风险及高需求的特点,积极建立并推动具有南京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实践中,南京市重视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税收收费方面,南京市共制定了11项优惠标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政府资助方面,对城区新建的福利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郊区新建的福利机构给予3000元的资助,对县里新建的福利机构给予2000元的资助。在培训用工方面,对持有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并到福利机构工作的人员,在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时给予一定的补贴 [2] 。

三、国内外社会化养老服务对重庆市的启示

(一)加强养老服务法制化建设

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以及稳定性的特征,养老服务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重庆市政府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到具体的操作环节。同时,将长期处于政策层面的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确保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具体实践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使之有章可循、有序发展。例如,在服务层面,可借鉴北京做法,出台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在事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培育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2014年,重庆市具有专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师不到200人,这类专业人员的缺口达到30%~40%,专业服务人员的缺乏难以满足当前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 [3] 。为此,重庆市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首先,重庆市拥有西部最大的职教城,政府应支持各高校开设护理、心理以及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注重护理康复、老年服务管理、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其次,在城乡就业培训中,增加对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的项目,凡是按规定进行了养老护理职业培训的,可发放相应的补贴作为嘉奖;第三,加强相关的技能认证,鼓励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参与学习,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逐步在养老服务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

(三)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的严格监管是社会化养老服务有序发展的关键,重庆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养老服务市场进行严格的把关,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养老服务市场进行审查监督,将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剔除淘汰,确保养老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 [4] 。

(四)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根据重庆市2015年1%的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在重庆全市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1217%。由于经济水平、生活环境、身体状况等因素存在差异性,老人的养老需求也是有区别的。因此,首先,养老机构应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老人的养老需求。其次,养老机构应分为疗养型、养护型等不同的种类,以满足老年人不同程度的护理需求。第三,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实现按需养老、按需护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钱蓓,陈青.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试点向全市推广[N].文汇报,2015-11-19(002).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9

一是养老服务内容单一,服务人员短缺,对老年人急需的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供给不足。二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尤其是一些老旧社区,老年人口多,却未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三是养老机构往往独立开展服务运营,对社区居家养老的辐射作用不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低。四是民办养老机构难以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大量闲置的现象同时并存。

(二)政策落实难,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名义政策多、实际落实难。一是办证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养老机构办证门槛高,办理时间长。二是社会力量用地难。一些地方政府执行养老服务业土地优惠政策的动力不强,社会力量用地难。三是融资难。这是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三)养老服务发展不均衡,城乡和地区差距较大

中西部地^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缓慢,与东部发达地区存在明显差距。农村空巢老人比例高,失能半失能和病患老人多,养老服务需求大,但养老服务设施普遍落后,专业服务机构少,服务水平不高。

(四)医养结合受到多方面制约,推进难

一是医养结合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布局,相关政策衔接不够,尚未形成政策合力。医养结合服务缺乏制度性资金来源。二是部门协作有待加强。医养结合涉及部门较多,职责界定不明晰,部门责任难落实,监管不足。三是信息互联互通水平相对滞后,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发挥不足。四是专业人才缺乏,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

按照关于做好老龄工作的系列要求,应对人口老龄化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我国要从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角度,统筹兼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要统筹发展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着力推进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尽快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二要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尤其要重视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出台有针对性的、符合农村实际的发展政策,有效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水平。三要统筹发展低、中、高端养老服务,尤其要加强对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的保障。四是要统筹不同部门的政策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兜住底线,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是全体老年人,而城市的“三无”老人和农村的“五保”老人是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而重中之重则是“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失能失智老人。

基本养老服务需要资金保障。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现有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设置长期照护保险并纳入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三)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要针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的问题,修改完善不科学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要整合政策及资源,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真正落地、落实。

要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坚持“非禁即入”,全面放开市场。对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一视同仁,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拓展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空间,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确保养老市场活而有序,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结合试点实践,大力推进医养结合

建议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对医养结合的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服务方式。强化专业服务人才使用和培养,制定实施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方式,实现医疗、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0

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据悉,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1

2010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委密集推出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各路资本竞相进入养老领域,使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不应求,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需要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而完善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解决其用地难问题是妥善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目前,国内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相关政策的分析和解读上,如养老用地免费的关键是非营利性;[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5]警惕开发商以养老地产之名圈地炒楼等,[6]对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如何完善和落实研究得很少。本文在对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性质、政策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的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界定

1. 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和养老服务业

养老事业是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救济性、福利性、公益性的养老设施、机构和服务体系,如敬老院和老年福利院,在我国其所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无偿使用国有土地。

养老产业侧重于产业经济营利性,是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商品和服务的营利性行为,在我国养老产业所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有偿使用。养老服务业是养老产业的一个分支。

2.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7]按其使用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非营利性养老设施用地是福利性质的,一般使用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个别高端养老项目具有高盈利性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具有收益低、投资量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除非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其高风险、低收益的用地属性很难吸引社会资金进入。

三、我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存在问题分析

1.老龄化趋势加剧,用地供求矛盾凸显

根据联合国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一般就认为该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15年末中国老年人口已达到2.22亿,养老床位总数约669.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为30.2张,与发达国家千人指标50~70张尚有很大差距,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近5年我国老年人口情况详见表1。

考虑国家人口计生委2003年进行的“2001~2050年全国总人口变动情况预测”结果及其现实误差,在此假定2050年人口数与2015年持平,而据预测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36.5%,[3]按照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床位数最低指标50张床位计算,2015至2050年的35年间,需增加床位数约1 402万张((36.5%-16.1%)*137 462*5%),按照每张床位需用地30平方米计算,大概需要增加约4.2万公顷土地的供给。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国有建设用地供给的总体形势是供不应求,收益高、盈利性强的产业用地落地尚且困难,如没有专门的政策支持,公益性强、盈利性弱、投资回收期长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将更加紧张。

2.资源紧缺与浪费并存

一方面,一些地处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的养老服务机构,由于用地限制缺乏扩建或改建的空间,床位少、空间小、入住需排队,远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另一方面,许多远离市区的养老项目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住率低、效益低等问题。[8]

造成养老设施入住率低的主要原因是:①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不匹配。高端养老服务设施多、收费高,有实际入住需求的老人大多住不起;②配套设施不完善。由于缺乏规划保障和用地保障,以及城区土地供给的限制,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大多选址远离市区的区域,生活便利性比较差,[9]老人住得起但不愿去住。

3.供地方式与用地属性不符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具有投资量大、营利能力较低、投资回收期长的用地特点,然而按照目前的供地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采用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推高了地价。如2014年4月10日深圳市出让给前海人寿的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溢价高达484%,楼面地价高达14 815元/m2,如此高地价只能发展高端养老物业。

尽管政府和民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均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满足低收入、困难老人需求,但划拨用地数量很少,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集体建设用地数量虽大,但由于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国家层面不合法,无法申请抵押贷款,风险高。

因此,目前的供地方式一方面造成高端养老项目入住率低,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退出的状况,如2014年中海养老遭遇“滑铁卢”、凯健国际项目黯然收场;另一方面造成低收入阶层养老用地不足和中等收入阶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缺失并存的局面。

4.批后监管不力

面对政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惠政策和巨大的利益诱惑,有些房地产商在低价得来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上仅建设少量养老建筑,主要开发为商品房出售谋取暴利。养老地产业是从房地产业中细分出来的一个新兴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建设标准可依,有的企业宣称要做养老项目,但圈了地之后建设的仍然是商品房。2013年国土资源部针对30多个养老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显示,个别养老用地具有偏离养老产业的倾向。[10]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批后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亟须规范。

四、我国现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分析

1.国家层面的养老用地政策分析

目前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关的一些规定大多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之中,[11]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等。各部委分别的这些部门规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范具有重复、片面、宏观和分散的特点,看起来相关规定似乎不少,但实际上所规定的内容是相互重复的,仅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符合规划、非营利性用地可划拨、营利性用地有偿使用等个别方面做了极其粗略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专门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政策只有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17日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这份部门政策性文件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供地计划编制、分类供应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供地方式与用地属性不符、监管规定不完善、法律层级低等问题,[12]且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完善。总体上看,我国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制度及其配套政策体系尚未形成。

2.地方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分析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策或法规。2014年12月23日我国第一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地方性规范从政策向法规转变。此后,《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继。

纵观天津、北京和浙江三地法规,尽管表述方式不一,但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都做了如下相似的规定:①纳入规划优先保障;②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③鼓励利用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④非营利性的可划拨供地或使用集体土地(北京市还规定可利用农家院);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北京还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最高罚100万);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补贴和优惠。

通过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政策与法规对比可见,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从宏观上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地方层面的法规主要是对国家层面不同部门的有关政策进行了综合,尚缺乏深入的、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和标准,难以满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解决与政策法规落实的需要。

五、我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建议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宏观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但由于微观性的可操作性标准缺失、供地方式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性不符、批后监管不力等问题,相关政策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相关政策能否进一步完善并落到实处成为解决当前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问题的关键。

1.多方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切实落实差别化供地政策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不应求的状况,制定细化的差别化政策多方增加供应:

(1)经营性高端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是经济实力雄厚的高收入人群,项目自身盈利能力强,其土地应采用拍卖和挂牌方式在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中供应,而不应该像目前这样把政策允许使用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的出让价格推得与周边商服、住宅用地地价相差无几,甚至比它们更高,使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的最高限价形同虚设。这样在不增加高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的情况下,可增加该类土地供应、避免其强大支付能力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价推得过高。

(2)对于尚无明确用途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划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租赁方式为主、先租后让为辅、出让方式备选”的原则确定供地方式,出让方式应选择“限地价、定配套”的招标方式,不宜采用拍卖和挂牌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有限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满足中低收入养老需求,实现高中低收入群体养老设施均衡发展。

(4)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通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增加养老设施供给的政策,如:在已建成小区增加非营利性养老设施的可给予免增地价款的优惠;增加营利性养老设施的给予减免一部分应补交地价款的优惠;企事业单位、村集体或个人对现有空闲、低效用地和用房等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提供养老服务的,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5)目前的政策下只有农民自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方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实行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使用集体土地的政策,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养老设施的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使用、收益分配、监管等环节进行规范。

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并严格执行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养老事业发展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配套体系。如需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规划标准、建设质量标准等,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科学规划和建设有法可依;需要建立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的管理办法,引导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需要探索和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收益低、风险大、回收期长特点的供地方式,以及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价格优惠、税收优惠、人才培训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如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仔细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严把准入关;在现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编制出台《养老机构分级分类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等细则并严格执行,确保养老机构严格按审批用途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养老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把有限的养老设施用地和优惠政策真正用到实处。

3.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用地监管

针对目前存在的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骗取养老政策补贴和优惠、一些房地产商以开发养老项目名义谋取暴利等问题,应加强民政、工商、计划、建设、国土、税务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共同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养老服务业监管。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准入、分类分级评估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分工实施监督;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按规划用途和约定期限建设、养老设施是否达到有关标准等,并对偏差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计政府投资或者接受政府补助或补贴养老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2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高新区“四区一中心”建设目标,抓住建设新材料科技城这一有利契机,立足提升服务水平和强化监管力度两大工作内容,加快各项事业发展步伐,不断改善园区百姓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确保我区全年不发生食品药品重大事件。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家,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继续保持全区低生育水平,完成市政府计生考核指标。

——深化社区建设,完善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维护宗教稳定。

——全力推动文体活动开展,确保全年文体市场规范合法。

三、主要工作

(一)以保障园区居民用餐用药安全为目标,开展食药监管工作

1.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组织餐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示范单位创建,大力推进量化分级管理、索证索票及信誉公示栏上墙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重点突出对熟食、凉菜、食用油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验。全力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聚餐报备制度,强化菜谱审核和留样备查管理,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适时在媒体上给予曝光。

2.全面实施药品、药械监管工作,防范不合格药品、药械流入市场

全面监管区内2家药品生产企业,重点关注原辅料供应商索证建档、特种药品储存、药品投料生产、出厂检验等各环节。加强药品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发挥药品信息化监管优势,强化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监管。

组织医疗器械经营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集中培训2次。全年对辖区内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不少于2次,对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少于1次,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监管覆盖面达100%。做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加大对药械类案件的稽查打击力度,健全街道、社区两级药品安全信息员网络建设,推进示范性药品安全街道创建工作。

开展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通过“药事服务进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载体,在社区、学校、机关企业等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3.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积极探索保化监管新思路

实施分类监管和登记备案制度,积极探索“专业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保化监管新路,建立群防群控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加大日常监管和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发现违规违法,立即依法查处。

(二)以加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设为目标,开展卫生事业各项工作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继续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和高新区公卫中心建设,争取早日投入使用。促成新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尽快立项。新建聚贤社区卫生服务站。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全科医生培养工程。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大力引进区外中级职称以上优秀人才。加强与市级机构的人才合作和交流。

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创建人民满意医疗机构,开展集门诊服务、上门服务、康复服务等为一体的多方位服务,推行便民惠民常态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继续开展阳光工程,严格收费制度,加强医疗设备和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医患沟通,缓解医患矛盾。

2.加强公共卫生工作,重点落实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

提升卫生应急工作水平。健全卫生 应急的组织管理,完善传染病疫情报送机制,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和预警,及时处置传染病暴发疫情。夯实卫生应急工作基础,强化基层单位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做好装备配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做好防洪救灾等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细化服务和考核标准。

加大卫生监督和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废物无缝化收集工作,实施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及作业场所检测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处理好劳动者职业危害投诉举报事件,继续做好劳动者集中式职业健康体检。加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督监测,组织住宿、商场超市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重点场所监督抽检,开展游泳场所夏季水质抽检。加强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监管。

(三)以低生育水平,高生育质量为目标,开展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持人口形势稳定。一方面强化违法生育防控措施,促进“红黄绿”分类管理和“五不漏”操作法落实到位,指导街道落实计生管理激励制度,建立区、街道两级联动联系社区制度。另一方面,根据单独家庭二胎政策,鼓励合法生育,有序实施两胎审批,做好优生优育服务。不断提升计生惠民服务,推动“妇女体检常态化、免费取药便捷化、知晓政策细节化”。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重点提升计生干部“基本功”。

(四)以“服务民生、促进民利、维护民权”为目标,开展民政、民宗事业各项工作

1.深化城市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管理,不断促进社会管理化创新

贯彻落实高新区《关于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规范社区管理,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大力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加快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工作台帐电子化,不断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由区社管局和街道负责的两级社工教育培训制度,鼓励社工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试,不断提高持证率。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大力培育社区基层社会组织。

2.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不断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争取启动高新区养老院建设项目。规范现有敬老院的日常运作,强化安全管理,促进集中供养健康发展。贯彻落实《高新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建设梅墟街道和新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点,辐射各社区居家养老站。在居家养老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和老年人的需求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模式,积极探索更为科学,更为全面,更符合高新区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

3.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重点实现“应保尽保”和“应保优保”

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平台,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配合做好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通过建立低保等困难家庭走访制度,及时了解救助对象信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重点推进重大疾病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科学扩大救助对象。在春节等节日走访慰问活动中,在组织开展日常捐赠、集中捐赠等各项工作中确保做到“零延误”。继续开展“慈善一日捐”主题活动,广泛营造慈善救助工作氛围。

4.推进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重点培养残疾人融入社会能力

依托街道居家养老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站,继续推进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严格落实现有社会保障政策,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提供全额低保,对特困残疾人发放定额生活补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发放服药补贴,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发放学费补助,对困难残疾人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居家服务等。依托区内卫生医疗机构,完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个性化的“按需康复”目标,认真做好康复器具申请、申办、配发等康复服务工作。加大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力度,帮助残疾人提升适应能力,实现稳定就业,鼓励、扶持有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创业。

5开展民政专项社会事务工作,重点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及时、规范发放各类优待抚恤金,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做好重大节日的双拥优抚工作。开展婚姻服务大厅现场管理标准化建设,推进结婚颁证宣誓仪式和离婚劝导服务,深化新人新婚辅导项目。加强地名管理,做好地名登记和变更工作。加强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在抓好残疾职工到岗率的同时,坚持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予以社保补贴,提高企业聘用残疾人的积极性。开展福利企业无障碍设施配套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6. 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重点稳定民族宗教稳定大局

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努力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水平。加强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发挥宗教教义中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积极因素,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宗教工作人员对各类的甄别能力,杜绝势力对宗教场所的侵蚀,维护宗教场所的稳定。

(五)以满足居民精神文化和体质健康需求为目标,开展文体事业各项工作

1.保障群众基本文体权益,继续丰富群众文体生活

对新增的文体活动场地和设施进行 统计,及时告知群众,同时督促街道进一步完善文体活动设施,全面排查健身路径器材安全隐患。继续实施“千场电影、百场戏剧”工程,2014全年计划开展电影放映216场,戏剧演出15场。组织开展区域性文体活动1—2次,指导2个街道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月和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月等系列活动。

2.加快建设文体队伍,重点打造精品团队

对我区已有的72支业余文体团队进行走访调研,明确个别特色队伍的发展方向和提升空间,适时给予帮扶指导。积极鼓励基层文体工作者多渠道参加学习,提升文体工作的能力。全年计划开展文体培训1—2次。

3.规范文化市场发展,重点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文化市场日常监管,严格互联网审批和监管,不定期组织文化市场巡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游戏场所及非法大棚演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净网行动”“扫黄打非”等工作。组织1-2次文化市场经营业主法律法规培训班,定期通报违规案例查处情况。加强对文化产业中违规行为的监管。做好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六)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目标,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1.强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效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围绕反对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市委“20条措施”和区党工委“18条规定”。不断完善各项改进作风、服务群众的制度。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减少会议和发文数量。严格执行管委会“三公”经费开支规定,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学习活动,干部职工学习活动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形式和内容多样化

2.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全面预防腐败。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篇13

二、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

1.引导职能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首先应发挥引导作用。养老保障具有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上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同时,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和家庭养老缺陷时,政府机制固有的非市场缺陷也使政府在养老保障供给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并谨慎发挥于市场和社会力量失灵的领域。具体说来,就是政府应以增进社会公平为中心,并以有效率的方式,在提供制度环境和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产品、调动市场和社会参与养老保障上发挥引导的作用。

2.监督职能政府应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养老保障的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障结果拥有公益福利性,这要求养老保障的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和社会力量自身的能动作用,片面强调政府的作用反而使养老保障的真正实现陷入困境。因此,应该坚定“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理论,转变政府职能。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退出的领域,需要强化的领域,需要转变的领域。一般而言,政府职能存在“三位”现象,即“错位”,“失位”,“逾位”。对于“错位”现象政府需要转变,对于“失位”现象政府需要强化,对于“逾位”现象政府需要退出。政府在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中应转变角色,把运营角色转给市场,更好的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3.管理职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就是保险基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突出。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育状况而言,社保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能否实现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双赢局面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实践检验。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透露,社保基金2011年投资范围还增加委托股票投资的组合,对社会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增加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扩大对境外投资的范围和金额。虽然从原则上来讲,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增加了,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限制了这种可能性。因此,完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养老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三、实现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中定位的对策

1.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同时,法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健全的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养老保障立法是以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蓝本,辅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社会保险法主要规范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加以推行,而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这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窄。政府应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构规范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政府应给社会上最不幸者以尽可能多的照顾;特别是给缺乏天赋者以教育和关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剧,老龄抚养比例越来越高,高龄、空巢和失能老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大,这亟需政府出台健全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政府应整合现有养老保障法律规范,出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修订现行社会保险法,建构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完善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震慑力。

2.充分确立并努力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根据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不均衡权力分配的组合团体,只要人们在一起组成一个社会,必然有一些人拥有指挥他人的权利,同时也必然有一些人受到他人的指挥。依据此种理论,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存在是因为拥有权力的团体主要是由中年人和青年人组成的。换言之,老龄人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年龄阶层内权力不均等分配,是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的政府团体的不作为所导致的。因此在完善养老保障法制中要以确立政府主导地位为切入点。笔者认为,只有把养老保障法制的建构与政府责任相结合,使政府切实重视老龄人口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并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才能避免政府的不作为和责任的缺失。目前改革养老保障法制必须要明确其中政府和个人的责任边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因为养老保障既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又具有明显的“私人特征”,从经济成本来讲,养老保障属于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它的建立以维护老龄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为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养老保障制度中,树立政府主导地位,同时个人和政府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

3.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养老能力的逐步下降,老龄群体问题特别是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而越来越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统筹解决相关的问题。养老金制度是老龄养老保障法制的核心,养老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等是其改革的主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出现的历史欠账问题、养老金来源单一、保值增值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在养老金收缴和支付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完备的监管体系实质缺乏公开透明度,参保者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无从查知,因而也曾发生过基金被挪用和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借鉴智利模式,由政府宏观调控,而不直接干预,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基金公司的资格审批、运营、投资收益、风险及退出实施严密而高度透明的动态监督,并向社会及时披露监督信息,使参保者可以知晓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

4.建构规范的财政供给机制和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必须建立规范的养老保障的财政供给机制。尽管近几年我国养老保障财政支出连年大幅增加,但与庞大的老龄人口数量相比,政府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比例仍较低,尤其是在农村建立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农民经济条件有限难以负担过多的养老保险费用,另一方在绝大多数地方集体补助难以落实。历史经验表明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过程中,只有政府保证充足的财政投入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才能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下去。政府还应建构规范的老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老龄养老保障的服务体系是由服务主体(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与养老机构等)、服务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老龄人口)、服务内容(养老金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以及服务方式(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社区就近养老护理服务、大型老龄生活社区服务等)等多种要素组成的一个庞大系统。老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服务理念的提升、服务内容的丰富、服务品质的提高以及对服务管理与监督的便利,可以充分保障老龄人口的合法利益。因此,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设完善的老龄人口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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