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意义实用13篇

实体经济的意义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

 

一、应将《资本论》的研究目的贯穿整个教学过程

 

马克思作为已经成熟、壮大了的无产阶级的代表,是为适应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需要而进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的。他写作《资本论》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分析,阐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二是揭示雇佣工人受剥削受压迫的事实以唤起广大无产者起来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1]。因此,其研究目的始终贯穿他全部经济理论的阐述中。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教科书大都是以《资本论》的理论作为主要内容,在阐述上也基本上保持了原著的逻辑思路和顺序。自然,《资本论》的研究目的就应该成为原理教学中理论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将原著的研究目的贯穿其中,使学生了解所学理论的研究目的与理论分析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其理论的精髓。具体地说,可讲解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讲授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后,教师应指出马克思写作的目的是为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为以后的理论奠定基础。第二,在学习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时,应使学生明白,马克思的研究目的是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并且为了揭示问题的实质,假定资本家是不参加生产过程的。第三,学习了资本积累理论后,要明确指出,马克思的写作目的在于从再生产的角度进一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质,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矛盾不但是不可调和的,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日益尖锐,最终会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的灭亡。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是合乎规律的历史过程。第四,在讲授了资本流通理论之后,要让学生了解,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顺利连续运动所需的条件和客观存在的规律,只是一般的规定性,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事实上,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客观比例关系,经常遭到破坏,致使社会资本再生产和流通经常受到阻碍,从而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暂时性。第五,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揭示出,工人不仅受他所在的那一个企业、部门的资本家的剥削,而且受着全体资本家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整个无产阶级同整个资产阶级相对立。无产阶级要求得自身的解放,必须团结起来推翻整个资产阶级的统治。第六,学习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时,应让学生进一步了解,马克思的目的在于揭示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和伴侣,要消除经济危机,就必然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具有历史必然性。

 

在政治经济学原理教学中,我们只有将原著的研究目的贯穿到各部分的理论分析之中,才能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和阶级性相统一的特征,掌握其理论的精髓。

 

二、应结合当代资本主义实际,完整地分析理论

 

马克思为了揭示出问题的实质,排除非本质的干扰因素,往往假定一些理论分析的前提,并且又根据他所经历的资本主义的现实,运用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这就要求教师在原理的教学中,在学生疑问较大的时候,进一步将理论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实际结合起来进行再分析,充分论证,从而使学生坚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

 

譬如,在分析了剩余价值理论之后,仅告知学生马克思在此假定资本家是不参加生产过程的还不够。因为不论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之初,还是当代资本主义生产,许多资本家都是参与生产管理的。这样,学生就会有疑问:既然资本家也参加了生产过程,剥削是否存在?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是否成立?为此,教师应进一步分析资本家参与生产过程的价值形成过程。现在的情况是,工人和资本家都参加生产过程,且劳动都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那么,在生产过程结束后,产品的价值构成是:

 

c+v1+v2+m1+m2

 

其中,c是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v1是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2是资本家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m1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2是资本家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在产品实现以后,如果资本家只占有他应得到的c、v2和m2,v1和m1全部归工人,剥削当然不存在。但事实上,资本家不仅占有他应得的,而且还无偿地全部或部分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m1。这样的话,无论资本家把m1投入扩大再生产还是用于个人消费,结论都一样,即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存在的。因为,m1如若投入再生产则其所有权自然归资本家;如若用于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则是显而易见的剥夺。由此可见,不管资本家参加生产过程与否,只要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m1,剥削就存在。

 

再譬如,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所写的资本积累理论中就指出,资本主义积累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即“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这就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至今日,资本主义还没有灭亡。在此,学习了理论之后,教师应联系实际进一步分析其中的原因。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在不影响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如国有经济成分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以往单一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状况,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到现在还没有灭亡。当然,还要强调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要求是客观的,它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是第一位的,生产关系迟早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资本主义国家调整生产关系的能力和程度是有限的,其生产关系早晚又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适应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最终替代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3]。

 

第三,学习了经济危机理论后,应当进一步向学生指出,马克思所阐述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及其历史意义,是依据他所经历的那一时期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然而,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生产关系,建立国有经济,等等。这些变化使得当今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所带来的影响,如对生产力的破坏程度、对广大劳动者的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等都远没有那一时期严重,所以这样的破坏力和影响力并不会、至少现在还不会导致马克思所揭示的必然结果的出现。

 

三、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全面地分析理论

 

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商品经济与正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多元结构,非公有经济成分占了一定比重,发展速度也比较快,所以马克思所分析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有些经济现象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仍然会存在。另外,在目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社会主义部分,一般都不论述原理中所论述过的内容。这样,教师在原理教学中就应当联系社会主义的现实。不联系现实,就不能打消学生中存在的许多疑问;不联系现实,就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马克思经济理论的科学性。为此,教师应该在原理教学过程中结合现实作进一步分析。具体地说:

 

第一,当讲授剩余价值产生的理论之后,应当指出,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公有制企业工人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剩余劳动也创造价值增殖。但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工人创造的价值增殖不归哪一个人所有而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并且,现实中的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更多的价值增殖额即盈利最大化。

 

第二,在学习了资本积累、资本循环和周转以及剩余价值分割等理论后,应当让学生明白,这些理论的一般原理(一般规定性)对于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关于社会资本再生产和流通的基本理论,揭示了社会资本再生产和流通中客观存在着的基本比例和基本原理。这些原理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它对于我国深化经济改革,正确处理好比例、速度和效益的关系,搞好宏观调控,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三,学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后,应让学生了解经济危机理论的一般原理即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只要是商品经济社会,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是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因为,现阶段除了国控部门和企业的生产资料,其余生产资料大都由各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占有和支配。这样,有着各自物质利益的企业,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目的所决定,在生产上必然趋利避害,什么赚钱就生产什么,容易产生一定的盲目性,这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国民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客观比例关系的失调,经济发展就会出现周期性波动。事实上,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存在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独立的企业,其本身就蕴涵着经济发展失衡导致波动的可能性。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避免经济波动的产生。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2

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

区域经济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1954年,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第一个提出经济一体化的定义, 认为经济一体化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动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 通过相互协作与统一, 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1961年巴拉萨在其名著《经济一体化理论》一书中做了明确的阐述。国内关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也早已开展,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借鉴与演绎,主要是总结归纳国外关于一体化的理论概念来推理一体化定义;另一个层次是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发展过程、制度演变以及社会经济效应等。

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核心理论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引起了专家学者对其研究的浓厚兴趣,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成果曾出不穷,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雅各布.维纳为代表的关税同盟理论

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在其代表作《关税同盟理论》中系统地提出了关税同盟理论。维纳先是指出了早期关税同盟理论的不确定性,并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效应区分为“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得益与否取决于二者的最终结果,从而将定量分析应用于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研究,奠定了关税同盟理论的坚实基础。关税同盟理论的核心在于揭示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所带来的不同的经济效应,即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前者是指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后者主要指规模经济效应、投资效应和技术进步效应等。

2.以罗布森为代表的自由贸易区理论

英国学者罗布森在关税同盟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自由贸易区理论。认为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相比是次优的。自由贸易区有以下显著特征:(1)成员方所生产的商品在贸易区内征关税;(2)对来自自由贸易区外(非成员)的各种进口商品,各成员方有权自主决定关税税率;即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政策;(3)实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只有原产于区域内或主要在区域内生产的产品才能进行自由贸易。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罗布森等人还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专门适用于南南型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型,罗布森认为南南型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益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目标。

3.以西托夫斯基和德纽为代表的共同市场理论

共同市场的目标是消除保护主义的障碍,把被保护主义分割的每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统一成为一个大市场,通过大市场内的激烈竞争,实现专业化、批量化生产等方面的利益。西托夫斯基和德纽在假设关税同盟的基础上,研究消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以后成员国所获得的经济效应。其核心是:(1)通过国内市场向统一的大市场延伸,扩大市场范围获取规模经济利益,从而实现技术利益;(2)通过市场扩大,创造激烈的竞争环境,进而达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利益的目的。

4.以小岛清为代表的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

小岛清对依据古典学派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来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工提出了疑问,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提出了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认为:在实行分工之前两国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但由于市场狭小,导致产量很小,成本很高,两国经过协议性分工以后,都各自生产一种不同的产品,导致市场规模扩大,产量增加,成本下降。协议各国都享受到了规模经济的好处。但是要使协议性分工取得成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此外,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还有以普雷维什等为代表的中心―理论和国际依附理论、以里斯.塞泽尔基为代表的综合发展战略理论、国家需要理论、货币一体化的收益与成本理论、政策一体化的经济效益分析理论、双边或地区性的自由贸易安排否定的理论即双边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矛盾理论等等,在这里就不叙述。

三、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核心理论对广西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的指导意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建成,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有着独特的地缘优势,面对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广西在如何制定正确发展战略规划?如何发挥地缘优势?提升和再造其经济优势?如何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有着积极的借鉴指导意义。

1.转变发展理念,达成发展共识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多年实践说明一个简单事实:依靠贸易保护不可能使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成功,同样,游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外也难使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取得高速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广西在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广西必须把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放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特别是放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大背景下来把握和定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经从国家战略高度把广西推向中国对外开放的最前沿,使广西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因此,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就是把国家发展战略转化为广西对外开放战略,提升和再造广西经济发展优势,使其成为发展的强大动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即要挖掘广西地缘优势,实施以开放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把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面向东盟市场、拥有国际大市场竞争力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加强与东盟各国及广西周边各省(区)的全面经济合作,巩固经济腹地建设,借开放促合作,以合作谋发展,夯实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地位。当前,全区上下应加强宣传,转变发展理念,摒弃广西“老、少、边、山、穷”地区的传统消极等待意识,抓住发展机遇,谋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达成发展战略共识。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广西发展的机遇更是挑战,不能成为贸易区中心就将被边缘化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为边境地区(省份)的发展创造了独特机遇即可接近性。可接近性是具体包括地理距离、经济距离和社会文化距离三个方面的可接近,可接近性令边境地区(省份)与区域国家在空间上的实现零距离接近,零距离带给边境地区(省份)新的发展机遇和潜力。具体而言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通过降低关税、市场开放等低成本机制促进区域内国家间贸易与要素的流动,带来生产区位的新变化和新经济中心的出现,具有良好的区位和发展条件的边境地区(省份),因低成本机制将可能在一体化进程中可能得到促进,并成为新的经济中心;而社会经济条件不好的边境地区(省份)或非边境地区(省份)可能会因为不能吸引生产要素而被边缘化,即过去和现在的一些生产区间和工业基地可能会因为一体化引发企业迁移,而使其市场潜力和投资吸引力受到削弱。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广西和云南两省区都具有零距离优势,双方都与东盟国家有边界接壤,都拥有若干个部级、省级口岸和和若干条出境公路,为各自拓展与东盟国家贸易创造极其便利的条件,此外,还有东盟国家越南,一方面,在地理上,其处于中国――东盟地理中心位置,具有绝对区域地缘优势,另一方面,经过近年来改革开放,越南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对未来的自由贸易区更是雄心勃勃,这样,广西沿海沿边的通道地缘优势正受到来自滇、越的分割而削弱。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的经验,能否成为区域中心或是被边缘化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能否正确认识经济一体化效应、是否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投资环境、消除地方社会经济系统中的障碍有着密切关系。尽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于2002年就启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也于2004年起就落户广西南宁,但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相对而言,在目前的进程中,国家层面推动的多,广西层面积极谋划推动的少。相比之下,云南的区位优势不如广西,但由于其积极争取,泛亚通道、昆曼通道都已启动建设。所以,广西应以积极的态度主动融入区域一体进程中,集全区之谋,迅速打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举全区之力,办好“南博会”,积极落实区党委提出的“一轴两翼”战略,打造广西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心。机遇也是一种资源,而且是流动性资源,抓住了可以为广西所用,抓不住稍纵即逝,如果广西不能抓住机遇,将会错过发展机会被再次边缘化。

3.中国――东盟贸易区大市场为广西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根据共同市场理论,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的共同市场,一方面,可以抵御其他区域一体化组织贸易内部化的冲击,另一方面,可以实现规模经济。纵观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就主要是在区域一体化组织内部贸易展开的,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贸易总额的50%~60%都发生在区域一体化组织内部。广西与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大致相当,不仅具有广泛的经济基础和宽阔的产业与贸易领域,而且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市场,2010年建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1.3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近年来,广西与东盟国家贸易得到快速发展, 2006年广西与东盟贸易额为18.2亿美元,同比增长49.1%,是2001年的4.3倍,东盟已连续8年成为广西最大贸易伙伴,显然,广西对东盟贸易处于持续快速发展态势,前景广阔。目前,广西对东盟的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产品整体技术层次较低,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少,因此,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新空间,广西必须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首先,做好广西对东部产业特别是粤港澳三地的产业梯度转移工作,促进广西产业升级;其次,广西要加强对生产型企业出口的扶持力度,主要是对已经成为广西优势产业和石化等港口经济的扶持,扩大其自主知识产权,大力推进品牌战略,以提高广西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再次,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广西相对短缺的资源,完善大宗商品进出口协调机制。

4.发挥零距离优势,夯实低成本机制是广西当务之急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低成本机制,主要包括关税降低和可接近性两方面。关税降低属于国家层面事情,会随着贸易区建立而得到解决,而可接近性则是区位优势所确定。广西的可接近性,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低成本机制提供可能,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需要健全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交通、仓储等基础设施,搞好金融、外贸、信息等服务,既是打造广西与东盟贸易低成本机制的前提条件,更是广西当务之急。一个方面要尽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把广西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区域国际大通道当前,工作重点是加快建设沿海大型组合港,以建设中国南方大港为目标,统筹规划和建设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三大沿海港口,力争到2020年沿海港口吞吐能力将突破1亿吨。另一方面是加强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信息交流中心的建设。具体分两个方面,其一是,开放电信业、构建区域网,建设广西与东盟国家跨区域电信网络,便捷广西与东盟国家信息传输;其二是建立、健全数据库,提高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一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系统资料库。包括贸易主要文件、东盟10国的经济发展和主要企业等信息;二是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商务与投资峰会等资料;三是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地带和桥头堡的资料。包括广西沿海港口、陆路口岸、公路、航空、航运、铁路、专业市场、金融、会展、旅游等物流基地和商贸基地的基本情况,以方便东盟各国和内地各省(区)更好利用广西这个前沿地带和桥头堡。

5.互补性与竞争性是经济一体化内生机制,也是广西与东盟国家合作的基础

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如果区域经济之间存在互补性, 那么不同的空间经济主体之间产品范围差异较大,区域之间发生的产品贸易并且贸易的范围比较广阔,即贸易效应, 由于贸易量的增加, 导致与相应产品生产相关的生产要素的区域进一步流动, 形成了一体化内部的生产要素的集聚,通过生产要素的集聚与扩散 , 充分发挥了要素的经济效益; 如果区域经济之间存在竞争性,产品之间的替代性较强,竞争会激烈化,结果是质优价廉的产品贸易效应得到加强,从而引发了空间经济主体之间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同时也导致了一体化内部生产要素新的集聚与扩散,也会使一些与被替代产品相关的生产要素重新开发新的产品, 促进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强化区域竞争优势,同样扩大区域经济规模。显然互补性与竞争性形成了是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效应,构成其内生机制。广西与东盟国家贸易既有互补性,也有竞争性,根据出口商品分类,广西在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三类 矿物材料制品,陶瓷品、第十六类 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部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玩与东盟国家存在竞争性,而东盟国家的资源性产品、石化工业产品、电子电器及农产品在广西有很大的需求,逞互补性。总之,广西与东盟在产业和产品上都各具特色,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竞争性,具备了开展单边和多边合作有巨大的合作空间。

四、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浪潮也波及整个世界,对世界经济总体格局及国际经济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各国都将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作为一种战略任务放在愈益重要的位置。广西也不例外,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独特地缘优势,应积极借鉴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指导意义,努力做好以下工作:要转变发展理念,形成发展共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广西发展的机遇更是挑战,广西如果不能成为中心就将被边缘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市场将为广西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新的空间、降低交易成本是一体化的基本点,夯实低成本平台是广西当务之急、经济的互补性与竞争性是经济一体化内生机制,是广西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基础。

该文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区位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战略选择》课题的阶段成果之二,本课题是广西民族大学重点课题,课题成员有李振艺、王新哲、方岚和黄永忠。

参考文献:

[1]施小蕾 郑毅敏:国际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我国对策 [J].大连大学学报, 2004,(5)

[2]张荐华 陈铁军:欧美国家边境地区的一体化效应及其启示.财贸经济,2004,(2)

[3]梁双陆 程小军: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综述.经济问题探索,2007,(1)

[4]李瑞林 骆华松:区域经济一体化、内涵、效应与实现途径 经济问题探索,2007,(1)

[5]花文苍:自由贸易区: 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形式.北方经贸,2006,(3)

[6]李欣红: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分析理论综述.财经政法资讯,2007,(3)

[7]罗布森:国际一体化经济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1

[8]小岛清:对外贸易论[M].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7

[9]佟家栋 王 芳:《欧盟经济一体化及其深化的动力探讨》.世界经济,2000,(1)

[10]聂元贞: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理论评价[J].经济学动态,2005, (8)

[11]孟庆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与机制[J].开发研究,2001, (2)

[12]王德民:发挥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前沿的作用.广西日报,2007-7-16

[13]唐 侠: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探析.学术论坛,2002(6)

[14]谢荣贵:梁赞安等课题组成员.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广西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其应对措施研究,2006年

[15]陈秀莲 李立民: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的启示[J ]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3, (10)

[16]Balassa,bela, thetheoryof economicintegrationLondon: Allen & Unwin,1962 ,p38

[17]Viner,J.1950.The CustomsUnion Issue. New York: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3

1经济法地位确立的意义

1.1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特殊要求。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1.1.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1.1.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投资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1.1.4涉外经济关系。如调解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1.2对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民商法。

1.2.1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①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②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解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1.2.2经济法与民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②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③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

1.2.3经济法与商法。

二者区别在于:①商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法关系上的国家与社团或个人,则常常处于不平等关系;②商法侧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注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③商法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

1.3经济法的地位确立可以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3.1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1.3.2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

1.3.3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经济实施的重要意义是经济法地位确立意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经济法地位确立的有力保障。因此,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实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2.1经济法实施,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加强经济法实施,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树立法律政府的权威,要求政府守法。法律对政府的权威是法治的实质,政府守法是法治的核心,而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2.2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的根本的目的。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1]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因此,通过经济法实施,实现人们尤其是立法者在经济法中所寄托的目的。如果没有经济法实施,那么,一切经济法努力,都毫无意义。

2.3经济法实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①经济法实施,表明国家(政府)对法的态度,“言必行,行必果”,法律具有威信,进而影响人们对法的态度,人们信任服从法律,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形成合理预期、保证投资安全,激发竟业信心,减少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②经济法实施,使经济法现实化并确实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使凝结在经济法中的历史经验、大众智慧、崇高理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果没有经济法实施,那无疑是经验、知识、理性的重大浪费,这样就会严重地阻碍社会经济发展;③经济法实施,是在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斗争,因而是在贯彻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是在伸张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是在检修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在贯彻宏观调控法则,避免社会经济运行大起大落动荡不定,经济法实施调控着宏观经济秩序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盘的正确行使。

2.1经济法实施,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由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种最活跃、最复杂的经济关系,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规定不可能一蹴而就,经济法规定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难免不相适应。在哪些方面不相适应?为什么不相适应?怎样才能相适应?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经济法实施才能发现,并反馈给立法者,立法者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及时地对经济法进行立、改、废,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社会现实。因此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完善之母。

2.5经济法实施有利于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实践证明,必须通过经济法实施才能使经济法权利义务实体化或实定化,这是由于经济法实施是通过程序和判决进行的,程序和判决是经济法权利义务实体化或实定化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力量。“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2]人们能否真实拥有和行使经济法权利,是否切实承担和履行经济法义务,是评判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4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涵及地位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涵

十六届六种全会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内容为四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马克思在意识形态理论里提出:从简单的范畴的辩证运动中产生出群,从群的辩证运动中产生出系列,从系列的辩证运动中又产生体系。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四点上虽有交融,但它是对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一般思想及价值观念矛盾运动中融合成的新的命题的层层的概括、归纳和凝练,是社会意识形态中最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系,有巨大的逻辑能量。十七大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反映。要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地位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多种思潮的激荡,给人们思想带来冲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为此,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整合、提炼,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引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趋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的价值行为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立国之本”和改革开――“强国之路”。“四项基本原则”从基本理论和基本社会制度层面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方向;改革开放是,从制度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建设。而当下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价值体系是“制度化的思想体系”,是“观念形态的国家机器”,是“兴国之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练之后的一组核心观念系列,这也就奠定了它的“兴国之魂”的地位,作为“兴国之魂”,它从思想、价值观上引领人们,凝聚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保驾护航,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共同的思想基础,进而凝聚力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蕴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其核心的价值观念系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其内核,是最深层的、最为根本的;因而,在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状结构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最基本、居于最深层的价值观念,是其内核。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核――集体主义赋予的时代价值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为“观念形态的国家机器”,深化把握,有助于从思想,从意识形态领域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共同的思想基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具体的,对于广大党员,要发挥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深刻理解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以更好的践行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理解、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高思想认识,达成共识,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促进自己的幸福梦的实现。

(二)两种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有这样的描述:“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资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间的关系”。①我们可以看出,所有制关系决定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列宁又将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一般是指生产关系,精神的社会关系包含政治、法律、思想等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各个方面的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的资料,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②这里我们得出:物质资料的生产与精神资料的生产,都打上了深深的阶级的烙印,代表一定的阶级的利益诉求。根据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结构和功能”的联系,我们可以得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精神资料的生产,产生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是基础,决定精神的社会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都为统治阶级更好的统治社会、实现本阶级利益最大化服务。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精神的社会关系,必定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来决定。

(三)我国的所有质结构和国体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里邓小平指出的两个重要点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目前我国主要所有制形式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又叫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集体经济是指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农村,集体经济的而有效的实现形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城镇,集体经济的主要的实现形式则为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的属于公有制经济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类型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公有制经济,而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决定人们之间的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得出:当下人们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的社会关系都是由目前的经济所有制结构及发展所决定的。

当前经济的发展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其中对经济发展领域起主导作用并进行有效控制的,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国有经济虽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有所下降,但是它的而主导作用,有效控制,主要是运用一定的国家权力,通过对政策的贯彻执行,来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来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发展成果的人民共享,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部分劳动者共同享有劳动资料。根据社会存在决定意识,意识的建构离不开社会存在的支撑,我们得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为精神的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它的内涵当然也就由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来决定,即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来决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是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由此我们得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为集体主义。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的主人,因而一切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的社会关系,都要以人民的利益诉求为中心。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共同富裕,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成员共同愿望、共同利益的反映,也是对集体主义价值的深刻表达,集体主义价值的实质是,通过集体主义,引导人们达成价值共识,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对于广大的党员来说,以集体主义价值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来推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达成价值共识,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实现国家梦、民族梦、和个人梦而奋斗。

(四)传统文化中国家一体的“家族本位”思想

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明,而文明的实质是以“价值信仰”系统为纽带的生存共同体。五千年繁衍生息,中华民族在以黄河、长江两河流域为轴心,向四周蔓延的过程中,形成了国、家一体的“家族本位”的思想。古代的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三口之家,而大家庭,是家族、氏族,是一个集体。个人作为家族的一员,利益与家族的盛衰成败密切相关,因而,个人为家族的利益奋斗,就是为实现自身价值的奋斗,个人利益与家族利益是高度的统一的。家族本位这中思想经过演变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形态下,就成了集体主义价值观,由此我们看出:家族本位的思想就是集体主义,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集体主义的文化根源。(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陈秉公.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基本途径――关于十七大报告一个基本观点的深层理论解读[J].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6期

[3]陈秉公.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构[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3期

[4]耿步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辩证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4年2月第2期

[5]陈秉公.论国家核心价值体系“{势位”建设的目标诉求和方针[J].思想政治教育,2012年第5期

[6]刘建军.社会主义核心观的三种区分[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年第2期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5

 

一、价值界定的范式选择

 

科学理论不是能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个别命题的集合,而是由许多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命题和原理组成的系统整体。库恩将这一系统整体称作范式。范式(aradigm)是指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在库恩看来,学科的成熟发展是以范式的建立作为起点从而进入常规的科学阶段的。]作为概念起点,价值的定义在不同的范式语境下具备不同的含义,即范式的选择决定了对价值的定义。

 

学界对价值内涵的界定大体有三种观点,即属性说、兴趣说和关系说。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价值是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范畴内,价值往往被定义为客观的物对于主体的有用性。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人的兴趣,价值的产生取决于价值主体,即人。世纪美国新实在论运动领袖、价值兴趣学说创始人培里,在其伦理著作《一般价值论》中提出:切价值的最初根源和不变特征是兴趣。”显然,兴趣说把价值作为一种主观意志的体现,但由于每个人的主观偏好、兴趣指向不同,价值界定与标准缺乏一致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的意义。]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主客体的统一,强调价值是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理解和界定价值应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有的学者在解释价值时,认为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介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上述三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属性说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即事物自身的存在与属性,却忽视了价值主体的作用。兴趣说强调价值主体的作用,却忽视了客体对人的影响。而关系说则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虽然关系说从结合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界定价值,但在理论上仍存在明显不足。在谈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勾连关系时,应当明确特定关系是价值产生的背景,但不能将二者等同。关系说对价值解释的失败,就在于把价值产生的语义背景当作价值本身。这三种学说的意义在于,指明了价值界定中应注意客体作用的客观存在、主体的自觉意识以及两者的勾连关系。

 

价值可以理解为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作用等。借用张恒山教授的范式,可以将价值定义为与主体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首先,必须注重价值的客观性,即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作用。其次,价值的主观属性是界定价值的关键所在,价值具有强烈的主观意志。最后,价值的存在来自于人对事物的判断、需要与认识。

 

经济法价值研究不能离开对价值的构成要素的思考,价值的这一核心内容对经济法价值研究的启示在于:经济法价值研究必须对经济法的价值主体以及主体需求进行考察,思考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和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即主体对经济法有何需求和经济法可以增进何种价值;必须解决价值要素中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的统一问题。价值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并不是当然对应的,有时会出现错位甚至缺位,当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错位时,主体需求落空;当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缺位时,则需要客体功能补位。(〜由此可知,经济法对价值的定义与经济学不同。®结合本文论证的需要,在此只将价值确定为正向的,即亚里士多德表达的“善’’(Good)的面向。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要以一般价值含义的确定为前提,同时,法的价值的具体子项的含义,又要以法的价值的—般含义的确定为前提。在讨论法的价值时,必须首先说明其所讨论的价值所依据的一般价值的含义、法价值的主体范围、法价值的载体背景。如果不对法的价值作一个范围限定和意义限定,研究者实际上就不可能就法的价值进行对话,读者也不可能理解各种法的价值的含义。有鉴于此,与价值的范式定义的多样性不同,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的定义呈现出相对一致性的态势。中国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存在三种层次的定义方式: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程度的满足。]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尽管定义略有不同,但是在整体法内在体系里面,都是将自由、秩序、安全、效率、公平、正义等普适理念作为法的价值,只是不同学说对待普适概念的组成、排列有所不同而已。

 

三、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和学理分析

 

根据对法的价值的定义,按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这样一个逻辑思维顺序,可以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定义: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求而认为、希望经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这种界定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主体上的限制。在给经济法价值下定义时,其主体不是个人、团体、阶级、国家等,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着重强调经济法价值主体的普遍性和整体性,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求、欲望作为出发点,意指经济法的最基本的性质、属性、作用等对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需求、欲望的满足。

 

第二,对经济法价值载体背景的限制。以未来的、待定的或待改的经济法为载体背景,以主体的兴趣、需求或欲望为内容,或者以与这些内容相对应的未来法、待定法、待改法的性状、属性、作用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以主体的兴趣、需求或欲望为出发点,确定待定法、待改法的理想状态,不是从既存的经济法中寻求与主体的需求、欲望相洽互适的性状、属性、作用,而是首先确定某种特定主体的需求、欲望,进而要求待定法、待改法应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需求、欲望相洽互适的属性、作用。在此基础上,该特定主体通过自己的实践,努力使未来法、待定法、待改法具有自己所想要它具有的属性、作用。这种价值研究的起点是主观的,即通过主观努力,其结果却是客观的。这种研究是导向性的,其目的主要在于引导实践,从这种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精神和灵魂,是经济法的理论追求,并对实践中的法治建设起着统领作用,我们称之为经济法应有的价值或价值目标。而以既存的经济法为载体背景的经济法的价值,则为经济法的实有价值或实在价值,它与法的作用很难严格区分。笔者认为,对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以未来的、待定的、待改的经济法为载体背景,讨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第三,经济法的价值应该是理性的。主体对经济法的性状、属性、作用的需求、欲望,产生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是对客观社会经济关系需求的反映。

 

第四,经济法价值名目的原初性和含义的独特性。经济法价值名目的原初性是指我们对经济法价值的探讨,不是对经济法所有的价值进行探讨,而是对与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需求、欲望相洽互适的经济法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进行探讨。否则,就会被淹没在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的大海之中。经济法价值含义的独特性是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同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民法、行政法相比,能够体现经济法质的规定性。

 

四、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经济法与主体需要、欲求应当存在一定的互适性,由互适性引申出的价值应具有多元性。首先,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经济法属性并非单一,在同一层面呈现出的属性对制度主体的满足应有多种面向。其次,更进一步而言,经济法的属性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时期展现的属性不是唯一的。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经济活力不足,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意愿不足。此时,经济法的价值就在于恢复被压制的经济意愿,激发公民参与经济、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到了如今房价虚高、呈现出“市场失灵”的状态时,经济法的价值则应相应地调整为控制哄抬房价,控制流动资本的过度进入,进而实现市场秩序的平稳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见,作为整体的经济法价值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既要符合整体法秩序的价值体系,展现出多元性的自由、秩序、效率、正义体系,同时也要具备自身的内在逻辑。因此,本文定义经济法的价值元素为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由于经济法调整着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价值元素必然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即经济法的价值元素比法的价值元素在面向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秩序运行上有更为密切的对接意义——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秩序。“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即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随机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般认为,经济法主张“社会本位秩序观”,突出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要求在公权力的保障下,依靠法定授权的国家强制力,通过处理经济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建立起制度均衡的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例如,竞争法需要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信息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与指导。一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控制不正当竞争过程,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竞争秩序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法》打击垄断行为,防止竞争不足给消费者福利带来的损害。再如金融法,既要超越意思自治的基本限制,为金融组织的建构提供一整套“组织模版”,并施加若干设立的强制性要求,还要对其进行行为规制,防止其行为的外部性冲击整体秩序。

 

自由。一切法律都以约束人作为开始,又都以推进人的自由和社会自治作为归宿之一。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源自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宰的期望。孟德斯鸠从积极自由出发对自由做了一个经典的定义,自由即为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消极自由的代表性人物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将自由定义为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经济领域,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源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上至下的指令、计划、决定的政府拥有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认为能够知悉所有的信息,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调配,结果造成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自由被压制,追求财富与行动的动力与自由被泯灭,使经济运行无法维持。®自由竞争提高了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激发人们主动改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自由是竞争的前提,竞争是自由的保障。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的法,民法是保障经济自由的法。]这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微观自由需要整体自由的保障意义。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来实现微观经济自由,强调个体独立与自由,市场主体“能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做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得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然而,民法的困境在于其可能缺乏优良的宏观环境,进而导致民法所追求的微观经济自由难以实现。如在意思自治掩盖下,供求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因素,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完备信息做出决策,使意思自治受到冲击,失却真正意思自治的表达能力。相反,经济法以保障与促进经济自由为指向,通过对整体经济秩序的调控来实现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正如哈特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为—个居民阶层提供了利益,却剥夺了其他居民阶层的利益。]为了营造有序的经济自由,有时需要以少数人微观层面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整个社会整体的自由,“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去争取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这可以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中体现出来。谁都明白,真正的自由是相对的,没有不自由,就没有自由,干预与自治、规制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效率。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效率的提高。现代经济法除了强调总量的提升,还要重视增量的提升。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较为重要的位阶,是法律从整体上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效率作为一种法律价值体系进入法学领域,始于世纪六七十年代法经济学的兴起。

 

法律作为配置社会资源最为重要的工具,其评价标准应以效率为目标,即利益最大化。经济法不仅维护个人的利益,也维护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利益:通过限制少数人的个体自由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限制个人自由,使社会大部分自由得以实现,使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少数人得以提升,即实现效率。最好的例子就是通过强制经营者对产品进行信息披露,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可以获悉产品真实情况,以减少对产品信息的搜索成本,使交易曲线变得平滑。二是限制个人自由的同时,通过其他的补偿机制弥补受损者在利益上的损失,例如,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个人自由受限的补偿,受损者的效率同样可以部分实现。这种限制微观个体自由,以求达到调控宏观社会整体经济格局良性运行的管理方式,也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说,“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

 

正义。正义是人类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最古老而又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历史上,人们或者从信念、直觉、先验判断、人类本性中寻找正义的根据,或者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正义的功利基础,或者通过虚拟“原初状态”或“理想的对话情境”来建构正义原则,或者直接依据实在法律确定正义的客观标准。](〜)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功利主义把能够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标准,认为只要能够对整体功利带来积极有利的效果,可以损害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或者使某些人的生存状况变得更差。这种正义论的重物轻人倾向为帕累托原则(aretorincile)②所反对,帕累托原则要求福利的增加以人不受损失为前提。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一些人享受更大利益而是正当的,也拒不承认多数人享受的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迫不得已的损失。公平与正义是两个相近的概念,追求公平的旨趣与正义也较为接近。然而,公平的着眼点在形式正义的层面;而正义的内涵比公平丰富,不仅包括形式正义,还包括实质正义。民法与经济法的正义观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民法所倡导的正义,着眼于平等经济个体之间的正义,认为给予平等的经济主体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即为正义,实际上,此为形式正义,忽略了实质正义的内容。民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社会正义体系,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实质正义,追求结果正义,谋求的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经济法以经济个体之间在能力与财产方面的差异为基础,即以不平等为起点,建立正义体系,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的稟赋、财富、地区、偏好的差异,造成个人在经济上不可能完全平等。这种认识的逻辑结果就是关注结果正义。如某个个体经济行为在微观上看来造成负面影响,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溢出,在宏观上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该个体经济行为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就违背了正义的原则。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熨平”差异,实现实质正义。

 

五、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比较

 

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同属价值范畴内容,在实际理论研究中,有的学者对三者不加区分,甚至将其混为一谈。语词资源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不同名词的使用应当具有不同意义。因此,有必要在此厘清三者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三者的区别。笔者认为,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处于价值体系中的不同层次,其中经济法价值是基础概念,价值取向是价值目标的上位概念,价值目标是价值取向的下位概念。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6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5.

[2][9][17][20][2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2,154-155,157,158.

[3] 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6)。

[4] 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J].现代法学,2000(1)。

[5]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6] 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的作用是把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合作项目和利益。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3.

[7] 贾海燕。经济法价值分析[J].法学论坛,2002(6)。

[8]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7.

[10] 姜明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

[11]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M].群众出版社,1986.3.

[1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6.

[13] 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18.

[14]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

[15][21] 何平。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定位的二元互补律[J].山东法学,1999(4)。

[16] 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7

(一)实质正义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这种矛盾扎根于形式主义的正义观中。而实质正义的出现,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同时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在经济法和社会化条件下出现的诸多其他法律部门中,特殊性法律调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使得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不断获得直接国家意志性,越来越具有实现特定公共目的之意义。

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就形式正义的法而言,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不同,形式主义的平等对待和针对各种主体设定形式主义的具体标准均可能违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要采取对于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现上不公正但求达到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这种措施或手段既可以是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主体有所倾斜,或者规定得模糊、不具体,并要求执法者根据实质正义在适用具体或不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进行自由裁量。在经济法中,从有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无不要求主体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且其行为结果也不违背该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合理预期,合乎实质正义之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实质正义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

(二)社会效益

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效益作为法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正义观的一种体现。在实质正义的观念中,当然包含着效益观念,没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经济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态来调整经济生活,追求实质正义,当然要将社会及其经济效益作为自己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效益确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从根本上说,实质正义本身包含了对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平和效益发生冲突,则仍然有一个利益分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经济法之内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许任何有损社会利益和优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应当优先于局部或个别之效益,长远利益应当优先于一时之效益,实质正义之效益应当优先于形式上正义而实质上非正义之效益,互利或不损人之效益则优先于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效益。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这种制度,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

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由此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所以我们不能苟同所谓“干预经济”或“干预政府”的提法。对于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而言,理性地把握好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平衡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义和理论价值,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都有赖于经济法暨竞争法的科学制定和实施。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造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和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 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地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民法和经济法均如此。

法律原则有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发展,是它与其他法律部门及相关法学、经济和经济学、管理学、行政学、社会学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学说,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从狭义上理解,这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坚持的标准和方法:(1)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而不应当将超出法范畴的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宏观和微观搞活相统一等作为经济法的原则。(2)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诸如公平和效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经济增长相统一、国家干预、社会本位等,均属经济法的价值、宗旨、特征等范畴,不能作为法的规范存在,故而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4)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因而不应将某些经济法制度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综上,根据经济法的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下述三项: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作为现代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国家—私人极端对立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仅是私人组织扩大之后的一种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调整中处以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现代经济法为消弭个体无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之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在国人的社会自治能力差、团队及友爱精神不如人家的条件下,国家的积极调控、组织协调作用就更显得不可缺少。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由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许多原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直接渗透进了国家意志,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侵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性不断加强,强行性规范不断增加,这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两难困境。既然是两难之悖论,则试图在民法范围内或者通过改造传统民法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就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也是违背私法的私人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精髓的。尽管通说认为现代民法已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法,但是我们认为民法的社会本位不过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在化趋势,其发展恰是一个自身否定的过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则是内在的,它立足于组织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新发展,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内在平衡协调。因此,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仍应当是权利本位而不是社会本位的,这种看法用于诠释民法本身至少还是实事求是的。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法传统和私人财产权不发达的国家,维护民法及其意思自治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离开了经济法的民法,只能是脱离实际生活和无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绣花枕头”。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经济管理、执法暨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其履行职责时仔细权衡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和有关各界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而作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滥引此项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中都有体现。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

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客观规律的惩罚。

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维护”之修饰,表明经济法和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示经济法之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则,它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之形式平等,在微观层次上略微实现某种实质的平等;而经济法从宏观层次追求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不妨可以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自由公平竞争。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双方企业和股东皆大欢喜,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由微软对Intuit注资,并由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获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份额的Quicken软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谓平等互利、公平绝伦,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之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同时,“维护”公平竞争也表达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还体现出经济法规范的强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时的政策性的强制性。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在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公有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存在着种种非人格化的行为,容易造成普遍的经营管理不当或不善,需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来对公有主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力)、义务和职责加以科学的设置。公有制主体由众多成员组成,如果没有责权利一致之角色定位、适当的权益配置和制约,公有制就根本无法维系和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摈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及市场经济活动,为此需要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贯彻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这种要求落实为众多单个人的协调一致行为,建立一种确保所设置的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之内在机制。公有制财产关系的这种特性和要求,对全社会和整个经济关系造成辐射,使得公有财产的投资经营和宏观、微观之经济管理浑然一体,呼唤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以此为基点而确立我国的现代经济法治。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首先,它是一种角色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于特定角色的权利(力)义务要求。在组织中的不同角色,决定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受的权利(力)、义务和利益。哈特指出,责任应当至少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现代法和法学,要求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向别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该组织的目标的实现等义务,总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职务,即归于一定角色”。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是这种要求的典型体现。其次,责任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联结点,执法暨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由此表达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依法治理经济暨公有财产关系的要求。

权指的是权利和权力。在经济法中,权利(力)和义务一般而言具有一体性,只有区分不同的情形才能将其区分开来。譬如在经济合同中,代表政府订立合同,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国家而言也是一种义务,他(她、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同样如此。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权责相当,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利指的是利益,这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质决定的。将利与权责相联系、统一,不仅因为经济关系都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往往涉及重大经济利害,更因为经济法要在其法律调整中引入物质利益原则,将作为公有主体成员之自然人或机构本身的利益同其在公有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成效有机地联系起来。权责重,成效显著,利就大;反之则小,直至令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之不利益。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和经济法的立法、执法暨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需要指出的是,强调责权利统一,并非将扮演角色者承担之不利益同其角色行为造成的不利或损害后果完全等同,譬如令造成数千万或数亿元损失者如数赔偿,这是不必要的, 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做到令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利害同其权责之关系明晰,奖罚分明。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8

二、对两种不同解读的进一步分析

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差别。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的。套用《资本论》关于研究对象的表述,那就是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或者套用一般教科书的表述,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但是,它们在研究对象上的差别应该是一目了然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义”,具体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无论哪一种解读,都存在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解读面临的问题是,经济学理论可以有国别特色吗?关于这一点,人们的观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在许多迷信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人看来,正像世界上只有一种物理学一样,世界上也只能有一种经济学,而这个经济学就是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且它是世界上唯一科学的经济学,所谓“中国经济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把社会科学等同于自然科学并认为只存在一种社会科学理论,是不符合社会科学实际的。事实上,经济学理论从来就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和流派,例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就不同,新古典经济学与凯恩斯经济学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世界上只能有一种经济学。显然,只有承认社会科学理论多元化的必然性,只有承认创建一种不同于现有各种经济学理论的新的经济学理论的可能性,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解读也是说得通的。但是,这种解读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仍然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种线性发展和延伸,而未能充分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蕴涵的巨大理论创新含义和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种解读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特定的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有没有自己特定的发展规律?它能否构成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以一个特定国家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理论能否称之为学科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呢?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究竟是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发展规律还是揭示社会主义的一般发展规律?进一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初看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如同“英国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一样,是不太合乎经济学理论常规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自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以来,几乎从没有将某一特定国家的经济作为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按照政治经济学理论界通行的理解,政治经济学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作为研究对象的,而不是以某一特定国家的经济运动作为研究对象。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问题在于,马克思是如何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呢?难道脱离开一定国家的具体经济过程就可以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吗?显然不能。事实上,马克思在前引那句话的后面紧接着指出:“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指出:“这个人的全部理论是他毕生研究英国的经济史和经济状况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表明,《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对于英国经济现状及经济史的研究。当然,在研究现实经济材料的同时,马克思又是通过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和继承来创立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

很明显,这里涉及国家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关系问题以及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问题。概括地说,政治经济学所要揭示的是关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规律,但是,“社会经济形态”一方面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另一个方面更多的是通过理论抽象所得到的范畴,它的实际运动总是存在于一定国家的经济运动过程中。因此,从来不存在脱离开以一定国家的经济运动作为考察对象而得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换句话说,政治经济学总是通过对具体的国家经济运动的研究,进而得到关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理论。这一点对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说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也是政治经济学发展史的客观事实。由此可见,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个概念和范畴有什么独特之处的话,那么首先第一条,就是第一次明确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定为一门学科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直接研究对象。这一点至少在中国经济理论史上恐怕还是第一次,相对于已有的相关认识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认识上的突破。其创新性首先表现在,这个概念非常明确地重新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通过对一定具体国家经济过程的研究,进而揭示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运动规律。这里实际上涉及另外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究竟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及其发展规律问题。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起源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并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得以逐步充实和发展。由于现实社会主义都是起源于不发达国家,而不是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且表现为一个个国家的现象,而不是一种超越国家的现象,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一开始就面临着究竟如何对待和处理具体的实践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关系问题。到目前为止,人们总是把现实的社会主义理解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实现,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社会主义实践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较多地受到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和观点的重大影响,例如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等。从列宁到斯大林,再到,虽然他们都对落后条件下究竟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他们都没有能够突破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规范性认识和规定。笔者认为,离开或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就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始终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但是,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现实可行性和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完全囿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规范性理论和规定,把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同社会主义的目标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正是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邓小平同志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全新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升华,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之后,中国共产党各届领导人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并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概括。假如我们承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相比确实具有很大的差别,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仅仅理解为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因为这样的理解虽然强调了它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属性,但是,这种理解淡化甚至掩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差别,从而大大地削弱或淡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的独创性和普遍性价值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范畴和理论的巨大创新价值和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蕴含的巨大理论创新价值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9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意识形态领域重要的思想理论,其在指导革命、批判资本主义思想、理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研究视角投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指导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笔者拟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视角解读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对于明确农民群众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性,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关农村经济建设的概述

在马克思主义诸多理论和思想中,关于农村经济建设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在马克思系列理论著作中,无不肯定人的主体性地位,这也是其以“实践”检验真理为基础的具体体现。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人的自主、选择、自为以及创造性的高度统一,人是参与实践的主体,在对客体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体现出其所固有的“自觉能动性”。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原则的论述是其在继承西方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形成的,是辩证继承了传统的唯物主义;融入了西方有关主体性的传统学说,又批判了这些学说的唯心主义内容。马克思所倡导的人的主体性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作为主体性的人具有能动地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意识、倾向”,但是,人的主体性是必然要受到客观世界的制约的。马克思提出的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重点着眼于“改变客观世界”,这是其哲学思想与以往的传统的哲学思想、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的本质区别所在。马克思对人类的主体性、人是实践的主体进行肯定,但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主体就是必然等同的,只有具备自我、对象意识后,并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成为历史活动的主体,其才具有了真正的“主体性”。①

马克思主义的和谐观。马克思和谐观的主要内容是强调人与社会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以及人类自身与人的统一,这构成了马克思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主张自然界与人之间互相为对象的辩证关系,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作用过程中,自然界也同时以人作为对象,对人产生反作用。由于自然界的发展有其固定的规律,必然会对人类的实践活动产生客观的制约性。因此,人类改造世界必须要遵循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人与社会的统一的辩证关系论述了社会与人之间是彼此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人是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的人,如果离开了社会具体的人就不存在,而离开了人的社会也是不能存在的。个人的发展、个人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人与自我关系的辩证统一而存在。由此可见,马克思和谐观所蕴含的思想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历史观。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是一个整体性范畴,具有四层互相联系的涵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世界历史指的是人类的总体历史。这种历史发展的共同基础和统一性是世界历史观的基本含义,由此可见,世界历史和民族历史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第二,世界近现代历史主要是18、19世纪以来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世界历史就是交往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世界历史和民族历史是整体和局部、系统和要素的关系。第三,世界历史指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到特定阶段之后产生的共产主义运动和结果,从这个观点出发,共产主义运动所产生的世界历史属于更高阶段,属于彻底解放人类的阶段,是实现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阶段。第四,世界历史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方法和视野。马克思关于世界观与历史观的论述,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与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②

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

从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历史观、世界观以及主体性理论等视角解读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有助于明确马克思理论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有力地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尽快实现。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历史观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相对于城市的建设、经济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以及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受到了其它国家的巨大冲击,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甚至在部分地区,二元城乡经济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善,还呈现出“两极化”的发展态势。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相对减少也导致他们的购买力出现下降,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乃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要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差别。③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如果不能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崇高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也是在实践中履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要取得成功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发展特色农业、集约型农业。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因此,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要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推广种植新型、高产的农产品,提高农村居民农业种植的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型农业,以实现全面提升农业产出效益的目标。同时,要重点发展特色农业,挖掘农业的潜力。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十分匮乏,尤其是耕地资源更是十分有限,通过深度挖掘农村耕地的潜力,可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上产物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另一方面,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以及其它工业,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镇驻地,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加工这一增值环节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留在“农村”。而工业的发展又可以积累大量资金,使广大农村地区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中去,如此,技术型农业、科技型农业以及生态农业的发展就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简言之,农村经济建设就是要注重效益、生态并重,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行性。④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理论的论述、强调的人的“实践”价值,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首先,必须肯定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性。农民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实现、维护以及发展好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了农民必定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最终受益主体。因此,新农村经济建设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引导,但是绝对不能忽视农民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决定性作用,要从思想上、工作中把农民放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地位,创造有利的环境,调动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以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尽快实现。如果广大的农民群众被动地参与到经济建设,农村经济建设的效率就会比较低,新农村经济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也会需要更长的时间。

其次,激发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必须激发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要农民了解新农村建设内涵、最终目标以及最终利益获得群体,让农民知晓经济建设是与农民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只有激发、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热情,我们的新农村经济建设才具有了更可靠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新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农民的选择性,只有农民明确了想要什么、如何实现目标,经济建设才具有了必备的“人力资源”。相比能动性、选择性而言,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阶段的表现,发挥农民的创造性作用,农民的创造性精神、创业意识能够推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能否实现,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只有让广大的农民群众称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他们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成果。⑤

最后,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载体,尊重农民的自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与其全面发展是分不开的。事实上,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新农村经济建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保障,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智力支持,以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载体,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利,使他们能够主动、自主地参与到农村经济发展中去。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性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的体现,只有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地意识到自己才是新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活动的主体,才能够承担起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任,然后通过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去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劳动技能水平,从而促进农民群众自身实践能力的全面提高。

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并将其作为人的全面发展、人性发展的主要标志,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政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马克思关于和谐观的论述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和谐观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可行性。马克思主义和谐观所提出的人的自然、社会以及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以人为本”的重要的理论来源,能够激发广大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浪潮中去,为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理论支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统一的论述,包含了人要尊重自然规律的思想,对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其关于人与社会辩证的统一关系的阐述对于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增强农村居民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离不开农村的参与,建立和谐社会有助于提升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水平、思想认识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当然,尊重自然规律并不意味着不能改造客观世界,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居民要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通过认识各种自然现象、客观规律,逐渐掌控这些规律的变化,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农村居民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实现人与客观实践之间“信息”、“能量”以及其它物质的交换,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发展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定以及健康地发展。⑥

其次,和谐观对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实现途径具有指导价值。从马克思主义和谐观所倡导的内涵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以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为根本出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是基础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活质量得到了质的改善、人均收入大幅增加,但是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以粗放型发展为主的,过度的索取致使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巨大破坏。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要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引导农村居民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型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畜牧养殖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二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以镇、乡为主的基层政府的决策直接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相关,决策正确将会有助于发现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促进和谐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紧紧围绕“服务农民、以农民为本”的理念为核心,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思路。三是以塑造新型农民为关键,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新型农民的培育必须要提高农民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使农民成为“技术水平较高、经营水平较高”的新型农民,进而为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小结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要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差别。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个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成败、和谐社会建设能否成功、城乡二元经济差距能否消除、城乡经济一体化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等都离不开农民的参与。政府必须进行科学的规划,激发农村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成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唐学文:“新农村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人民论坛》,2011年第7期,第46~47页。

②左然:“构建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人民论坛》,2006年第7期,第56~58页。

③付钰:“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思考”,《现代商业》,2011年第24期,第173~174页。

④黄剑:“新农村经济建设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发展探讨”,《商业时代》,2010年第9期,第121~122页。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0

1.市场经济自主经营的原则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生成,同时诱发个人主义倾向

理性经济人原理表明,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一方面,人们的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人们的行为又是理性的,也就是能够根据市场处境,判定自身利益,并凭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或个人,只要进入市场,它的行为必然受市场机制的制约。经济人的行为和动机决定在交易或交换中,人们会采取哪些被认为将给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的行为,并在取得收益时规避风险。理性经济人假说表明,一方面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存在体,另一方面基于独立存在的行为是有风险意识的,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是处于理性思索的。基于存在的独立性,权衡的主体性,选择的自主性,对风险的规避性,使市场在“自由”交换中有着合理的理性内核,从而使市场经济在无形的手的支配下,处在一种自发的良性运转之中。市场经济“理性经济人”所遵循的自主性原则要求经营主体具有充分的自,实行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经济这种特质赋予人们必须具有主体意识,讲求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唤醒了人们的巨大积极性、能动性。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命感和责任心也随之加强,有利于人的独立性、创造性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促进学生主体意识的觉醒,以独立的人格关注现实,思索未来,为推进学生主体精神的发挥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为道德的主体性发挥奠定了基石。

从另一方面看,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以及“市场失灵”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在个人主体意识和利益驱使的情况下,有可能诱发极端利已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对青少年学生而言,其主体意识的增强,只是表明他们社会化过程的加速,并不等于他们已具有良好的主体意识,不等于他们已具有行为的自控性和自主性。相反,在缺乏积极正确引导的情况下,轻易助长他们的个人主义倾向,表现在思想和行为上不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崇尚自我,唯我独尊,我行我素。

2.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利益群体的多样化必然导致思想价值取向的多元性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因素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经济,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态势,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实现了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完美契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整合为有机的统一体,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共荣发展的局面,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物质文明的进步,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发展。社会宏观环境的良性运行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改进和加强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多元存在,形成了多种利益群体,相应地表现为多种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中,既有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的、健康的意识,也有反映小商品生产封闭、保守的意识,既有反映过去计划经济统筹过死的产品经济意识,也有反映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原始积累的意识。在价值观方面,无私奉献,公私兼顾,合理利已和极端利已主义价值观并存;在外来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播中,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精华和糟粕并存等等,这种复杂多元的社会现象通过家庭和社会种种渠道渗透到学校中去,使学生的思想行为、价值取向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其理想信念、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等方面面临着多种选择,而其中消极因素必然对青少年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增强了效益观念和求实精神,同时诱发了拜金主义和重利轻义倾向

市场经济效益原则、利益驱动原则,是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支撑点,促使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遵循“低成本、高效率”“少投入、多产出”的法则,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在目前我国物质生活条件不够高,生产力尚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推动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效益观念和务实求实精神,有助于培养学生进取拼搏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从另一方面看,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情况下,使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个人私利成为可能。市场经济竞争的严酷性会引发少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求利目的的心理倾向,诱发拜金主义、利已主义倾向,偏好于追逐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致使道德滑坡,以至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等社会阴暗面的存在。社会上的种种消极因素通过各种途径散播到学校,对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学生的行为习惯必然产生不利影响,使其滋长投机冒险心理,疏于遵守校规校纪,甚至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4.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和全球化趋向同步进行,促进了国人开放进取意识的生成,同时,在东西文化的融合和冲突中,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使青少年面临多元选择的困惑

当前,全球化已成为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并全方位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说,全球化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球化,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载体的全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我国不可避免地被全面卷入全球化浪潮,入世更强化了这一进程,使国人不仅要面对国内竞争的压力,而且要面对国际“零距离”竞争的压力,求生存、求发展,成为每一个中国人内在的驱动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依靠性、等待性、保守性、封闭性和僵化性等思想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时俱进,开放进取成为时代潮流。

另一方面,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形成了一个新思想文化阵地,各种思想得以迅速在网上传播,对于其中优秀文化成果的吸收有利于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而其中的文化垃圾,没落的道德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传播,使一些人自私自利的贪欲不断膨胀,对青少年的价值选择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地休闲、娱乐、消费,避免不良社会风气、生活方式的侵蚀,成为现实生活中值得注重的新问题,对新时期德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德育体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德育的适应性和超越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抉择,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效在根本上取决于人的素质。德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市场经济的确立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和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的制约,道德必须适应而不可回避、排斥市场经济。另一方面,道德作为意识形态,对和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能动功能,道德必须超越而不能仅囿于适应市场经济。只有在适应中超越,在超越中适应,螺旋上升,层递发展,德育才能在培养和造就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人才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首先,德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属于精神活动,要受物质的、现实的生活制约。德育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要求立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适应社会,贴近生活。但德育的适应性不是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的适应。一方面立足于市场经济自主经营、平等互利、自负盈亏的实际,引导学生树立主体性、协调性价值观念。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充分挖掘、发挥个体的创造力,使学生确立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立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求利性引导学生树立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和功利、时效、信息等功效性价值观念。并基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培养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良好心理素质。促进新一代青少年学生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契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能够成为弄潮儿,而不被淘汰。

第二,德育仅停留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层面,还不足以发挥其对经济的能动功能。思想道德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它是对可能的未来世界的一种把握和向往。德育对市场经济的超越是在能动适应中的超越,是在扬弃中的超越,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的超越。兰刚《有关21世纪德育的前瞻性思索》《江苏高教》1999年第1期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克服、消解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促使思想意识、行为规范合理化,避免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思想行为。另一方面,引导青少年学生形成更高层次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形成高尚、完美的人格。从而在适应中实现超越,体现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特征。德育正是“按照某种超越于现实的道德理想去培养和塑造人,促使人去追求一种理想精神境界和行为方式,以此实现对现实的否定”鲁杰《道德教育摘要:一种超越》《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4期。也正是由此,德育通过为未来培养具有主体性的人的现实活动,来超越现时代而不是停留在复制现有规范,从而实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的拉动功能,最终发挥其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功能,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

2.教师的主体性和学生主体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为德育过程中人的主体意识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外在社会环境。从哲学意义上讲,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教师和学生都具有能动性,都应是主体。作为道德的载体,师生又表现为道德主体。道德主体主要是个体以熟悉、肯定、发展和完善自己为已任的。而且作为道德主体,师生又表现为德育主体。德育主体不仅要尽相应的道德义务,更要求个体和群体道德熟悉、道德情感、道德修养向较高层次迈进。

德育作为德育主体的一种实践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学生主体在教师主体帮助下,消化、吸收、实践德育内容的过程张秀清《双主体合作德育论》第50页开明出版社1999年10月,在此过程中,学生处在一定社会和自身成长的发展阶段,受社会环境和自身道德发展规律的制约。因此在德育目标的确定上,不仅要考虑社会的要求,更要重视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在德育内容的布置上,不仅要依据社会规范,更要遵循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在德育途径和方法的运用上,不仅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功能,更要强调学生的主体参和詹万生《“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探究和实验”开题报告》1997年。教师的主体功能体现在保证学生的自觉主动性的充分发挥方面。在德育过程中,教师的活动是可以变化的,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是不可替代的,道德熟悉的发展,道德情意的感化,道德行为的展开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从德育起点、过程、终点三方面看,学生主体是第一性的,教师主体是第二性的。

在实践过程中,近、现代西方教育思想偏重于学生主体功能,夸大为学生中心论,导致学生的放任、放纵的可能。中国传统教育思想侧重于教师的主导功能,忽视了学生主体性培养,使学生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因此,在德育过程中,树立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双主体合作关系的理念,使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双向互补,发挥两个积极性,形成合力。经由这一过程,学生主体性逐渐成长,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自我教育主体达到各个具体的德育目标,从而发展和完善个体道德人格,成为适应市场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

3.德育导向的一元化和道德实践的多元性的关系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1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2

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诞生于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际,“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经济法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法是经济效益法,通过协调各方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关系,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法,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终点。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只有当成本小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民法的效益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实现,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并且个人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但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由于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故无法解决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经济法的诞生补充了民法之不足。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社会整体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实现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直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可以说是经济法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不是不追求社会整体效益,而是通过在追求其他价值的过程中,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法要求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相协调,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并不重要,倒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有特殊意义,通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

经济法主张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来重新加以认识和评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科技技术作用的日益强大,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在经济活动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只有站在社会整体效益的高度,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达到可持续发展。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指导下,经济法应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其主导价值。社会责任本位是实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强制性要求,所谓社会责任本位是要求所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要对适合尽责任,把社会整体利益、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作为经济法的目标。效益的整体性是指法律把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到整个社会。因此,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所在,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其他价值都围绕着这一价值而展开。

三、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3

首先,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是对前人经济正义思想的继承和深化。赫拉克利特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正像货物换成黄金,黄金换成货物一样。他把万物的始基比喻为货物和黄金,说明了经济生活对希腊生活的特殊意义。特拉西马库斯则说正义满足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正义即强权。与此相反的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愚蠢的天真表达。他将正义与利益相挂钩,并关注其现实的存在,将正义与一定的权力结构相关联,达到了一种深度。柏拉图说一个正义的社会也是一个满足相互需要的社会:智慧者思考,勇敢者防御,节制者生产。这种在社会分工上的各得其所,可以说是对经济正义最早的明确表达。亚里士多德则区分了交易平等的正义和分配平等的正义,他把经济正义具体化了。中世纪将上帝看成正义的化身,并认为使人获得财富是一种正义的奖赏,而且还要求富人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财富。这是用神学的语言表达了人们对经济正义的诉求。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推进了经济正义思想的跨越式发展。洛克强调了财产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同等重要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洛克将经济正义提升到人的权利的核心位置,并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斯密为首的西方经济学思想的重要原则。康德强调正义是基于人的理性的道德律令的实践活动,从而通过实践的概念给正义以不断生成的样态。黑格尔对精神劳动及其异化的强调,为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产生做了理论铺垫。马克思是由林木盗窃法的讨论开始关注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并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路径,深入而系统地探讨了经济正义这一问题,并形成了经济正义思想。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用经济正义这一概念,且出于对资产阶级虚假正义的反感,也很少使用正义一词,但是这并不能掩饰其经济正义思想的光辉。

其次,马克思经济正义这一概念具有多层次性,在不同语境下有独特的含义,需要对此进行全面地解析。对经济正义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多集中在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讨论中,这是经济正义的核心内容。张雄教授在《经济正义,被定义了的话语》中,强调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一种状态既是平等的,而又具有帕累托效率,那它就被描述为经济正义的。 }5}他精准地抓住了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的实质和核心,并进行了通俗化和现代化的语言转换。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的内涵,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他强调经济正义实现的现实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效率发展,即以国民财富的高效率的迅速增长为前提。从而给人们提供尽可能大的可供分配的蛋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一个正义的经济制度必然是最大限度地推进生产力的增长,产生帕累托效率的制度。在此意义上,处于异化劳动状态的工人要比封建社会的农民的经济地位要好得多,这是由个体所拥有的经济正义受到历史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力现状的制约的事实决定的。第二层面,经济正义归根到底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意味着一种合理化的分配和总体上的均衡。张雄教授在其文章中对这个帕累托效率进行了具体地阐明,他指出:从柏拉图所强调的契约正义看,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正义作为社会德性的性质就是不偏不倚,公正不阿,因此,它意味着既不牺牲自己而成全他人,也不损害他人而致利于自己的一种德性张扬。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上的正义来说,它是矛盾冲突的有效协调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和制度正义来说,平等和自由的优先地位不容置疑,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允许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他还深刻地指出,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内部的经济正义的实现受到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关系的制约和影响,这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对于现在的中国而言,经济正义强调人们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地位的平等和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关涉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创造财富机会和分配机制中分享劳动成果份额的对等性和差异化的合理限度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或西方均质化抽象化的正义,而是在承认个体天赋差别和努力程度差别的基础上,使个体的劳动获得符合其心理期待和符合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吻合其付出的公正待遇。马克思一直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和绝对的公平。但是,关注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人以尊重和尊严,达到社会历史发展限度内的最大程度的和谐,则是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经济正义将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起来,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强烈的现实感,并且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再次,马克思将经济正义作为其正义思想的核心范畴来使用。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建立在经济正义的内核上,强调经济正义是实现政治正义、文化正义等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一直强调经济生活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地位,尤其是物质利益对人的社会生活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正义的核心和实质是让广大劳动人民有尊严地按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活着,让其积极地参与国家管理和制度建设,并获得人格自信,而人民自信的现实前提是让广大劳动人民富起来,像有钱的资产阶级一样拥有口袋里的权力。恩格斯也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9]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学成为唯一的一门科学,而他则是致力于对这门科学的前提进行批判。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鼓吹的经济正义虚假性的揭示中强调了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经济正义,从而将经济正义的理论提升到了历史哲学和经济哲学的高度。

总之,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有着丰厚的历史底蕴和深刻的内涵,将人们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价值追求推到新的境界。

二、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基础: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新采掘

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深刻影响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既是我们深刻理解和批判各种各样的虚假正义观尤其是资产阶级正义观的理论武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以经济正义为核心的正义体系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有机统一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刻理解和剖析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现实价值。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基石:基于人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纬度的正义原则

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评价现实生活中正义和非正义的价值原则和标尺。

1.正义的价值观念具有相对性,却都以对人性的理解为基础。张雄教授指出经济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推崇什么、反对什么,直接受不同国家文化习俗、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它具有相对性。同理,从不同角度和理论视野提出的正义原则也有相对的特征,但却会有深层次稳定的基础。功利主义哲学家,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正义变成了总量的算计;罗尔斯等自由主义哲学家,则强调自由的重要价值是他的正义原则;康德强调对基于自由意志和人类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三种正义观各有特点,却都以对人性的独特理解和考量为基础。因此,基于人性的科学认识并对人的存在的意义的考量,是所有正义理论产生的前提,也是衡量一种正义理论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

2.马克思对人性有更深刻的理解,将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使人性本身随着历史的波动处于流变状态。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写道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与费尔巴哈等哲学家不同,马克思现实的考察人性,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ytt}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现实性进行了进一步揭示,人用纯粹经验的方法可以确认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并且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总是与特定的生产力和交往状况相关。更为重要的这个现实的人所处的世界,现实的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地生成之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因此,马克思关于人性的理解特别强调其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更强调其历史性。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这无非说明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人的历史存在,就是人们的生活本身,而基于这种现实的经济活动基础上不断以肉体的自然形式和交往等社会形式生成的现实的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人性。因此,也不存在永恒的正义,正义的价值和原则都随着不断生成的实践在不断地生成中。

3.马克思在人与动物的区别上理解人性,从而使人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正义也具有层次性。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存在人就是人,经济正义的重要内涵是为真正的人的存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用带有嘲讽意味的笔触写道,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l9]因此,获得生产自己物质生活本身的权力是最基本的经济正义。马克思指出,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这种生产又与人的需要相关,人有三种基本的需要和生产,一是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和必须的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二是满足更高层次需要的生产,包括超出必要生存之外的诸如奢侈品的生产和精神产品的生产;三是人自身的生产繁衍后代。维持基本生存和繁衍后代的生产,是人与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物。所以马克思愤怒道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当做劳动的动物,当做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因此,他说整个无产阶级遭遇了普遍的不正义,工人阶级所要求的不是历史的权利,而是作为人的权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他曾对人是类存在物作过解释,他说人是类存在物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看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这种自由,一方面表现在人比动物依赖生活的无机界更为广阔,自然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另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而且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才能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进行生产,这才是真正的生产是全面的生产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定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28]人作为类存在物,高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可以超越自己所属的种属的尺度而按任何尺度进行生产,而且不仅仅按生存需要进行生产,更按美的尺度进行生产。从而确证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的高贵之处就是,他不仅仅是动物般的肉体的存在,更是精神的存在和超越动物生存本能限制的自为和主动的存在。在此意义上,他认为正义的社会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犀利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把人变成工具而造成普遍异化现实的非正义性,工人只能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命,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而且最为悲哀的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沦为生存手段。

4.正义价值观念和原则的相对性又与历史性紧密关联,从社会历史时间意识上,不同的正义观是立足于不同的时间坐标,具有鲜明的历史纬度。海德格尔写道,从将来返回到自身,决心就以当前化的方式把自己带入到处境中。曾在来自将来,其情形是:曾在的将来从自身释放当前。我们把这种作为曾在着的当前化的将来的统一现象称为时间性。现代哲学的最大进步是全领域地贯通过去、现在、将来的新的时间坐标系的确立。以现在的时间坐标来看,康德的道德律令是超越时间空间的绝对抽象,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基于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正义观,因此,在很多思想家看来缺乏未来和过去的纬度。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坐标中来考量正义和经济正义,基于现实中作为历史绵延环节的现实存在对经济正义进行分析,因此,具有深刻的辩证色彩。如对异化劳动,马克思看到了其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也看到了其不合理性,他把对经济正义考量放入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的时间和空间隧道,这使得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具有对现实更强的解释力和批判力。

(二)马克思经济正义理论的核心:从宏观层面关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制度正义

罗尔斯特别强调制度的正义,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具体而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而主要制度无非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它们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马克思则更早的对制度正义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正义进行了系统地论述。马克思眼中的制度指的是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一方面,从历史的普遍性上,马克思给我们提供了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一般标准,并对所有的经济制度形态进行了纵向考察。马克思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正义意味着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契合。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对生产方式的符合,有两个层面:从生产力角度看,正义的经济制度意味着在生产力上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大大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人们创造丰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的解放;从生产关系上,正义的经济制度要有符合人类进化的增益目标,要彰显人的高贵存在的特有的价值,要人以人的尊严和自由地活着和发生交往等社会关系为前提。马克思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对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给予了辩证分析。资本主义曾创造了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奇迹,建立了世界市场,开启了全球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也彰显了人类主体翻天覆地操控自然的巨大力量。然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则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走向它的反面束缚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惊叹到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再容纳不下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在此意义上,伯曼指出马克思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激烈批判的人,也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热情赞扬的人。另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特殊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正义进行了特别的关注。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处于普遍异化的现实存在,探究了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根源。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转引布雷的话说,这样去探究事物的本质,我们就会发现一切统治的形式,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公平都是从现在占统治的社会制度,即现存的私有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因此,要永远消除现在的不公平和贫困,就必须彻底摧毁现代的社会制度... `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枉费心机地希望通过消灭现存的不平等但并不触及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来纠正现在占统治地位的这种反常情况,政府是财产不平等的产物,而财产的不平等和现在的社会制度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指出只有把劳动理解为私有财产的本质,才能弄清楚国民经济学运动本身的真正规定性。马克思强调说在私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获得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

因此,随着对象数量的增长,奴役人的异己的存在物王国也在扩展,而每一种新产品都是产生相互欺骗和相互掠夺的新的潜在力量。马克思进一步具体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呼吁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只有废除私有制,在公有制大家共同拥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工人阶级才能拥有经济正义,通过自己的劳动公平地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而消除异化的生活困境,自己拥有自己的产品、自己的类生活、掌控自己独特的类活动劳动,才能与社会的其他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基于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社会结构的核心地位,马克思的经济制度的正义分析,把人的解放看成了人们不断打破不合理制度模式尤其是经济制度这种根本的社会制度的束缚并探求新的制度模式以实现人的幸福的历史过程,是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

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具体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原则的论述,具有现实性历史性的特质,为我们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提供了范式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生活的现实性是人类存在的现实前提,他同时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他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正义实现的前提,强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前提。在此意义上,他将共产主义区分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并强调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不同,按劳分配具有走向更合理的按需分配必要环节的特征。一方面,他强调与历史和生产力状况相契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更强调要辩证看待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作为对按资分配的扬弃,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有其局限。另一方面,基于历史理性,马克思反对将按劳分配做教条化理解。他在《哥达纲领批判》强调,从来都不存在着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很多对劳动的扣除是必须的。因此,按劳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唯一标尺和照耀万物的以太,但是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却是维持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重要纬度。总之,马克思历史地看待经济正义问题,将经济正义的解决置身于社会发展的历史流变之中,无论是制度还是其经济正义的框架,都必须在现实的历史发展中,通过积极的易,确定其合理性。这为我们客观地看待社会主义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和理论困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当然,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有更多的内容值得我们去探讨。总之,马克思站在现代性和现代性批判的高度,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尤其西方经济学开辟的现代性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洞察,发出了不是资本创造世界,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的本质无非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物化的历史评判,从而把经济正义的深度和广度推到了新的境界。马克思对经济正义的贡献表现在:一是,在阶级立场上,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关注,由少数人到多数人进行了价值标准的转换。二是,对经济正义的考察从现实中现象出发,而历史地深入到根源本质的考察即社会所有制度即基本经济制度的考察上。三是,对经济正义进行了现实的具体的全面的考察。如内容上经济正义包括生产资料所有的正义、劳动者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正义、劳动过程的正义以及劳动者用自己的获得自由的兑换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正义。四是,从人的本质的高度审视正义与非正义,并在历史发展的时间空间坐标下考量经济正义问题,因此赋予经济正义更广阔的视

三、新政治经济学建构的关键: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

理论只有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才有威望。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挖掘本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呼唤。中国需要不同西方经济学和传统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新政治经济学,建构新政治经济学的关键是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有着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导的意义,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提供了良好的范式。

首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思想为指导。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对流行的正义理论体系的现实的选择,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以其深刻性构成中国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的基础。现在,中国比较流行的正义理论,有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有西方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有康德的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律令的义务论正义观。他们各有优缺,可谓是各执一词。但是,从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的坐标和人的本质意义上的价值维度上双重去考量这些事情,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会有更明智的结论。马克思强调人有其为人的意义上的崇高性,要基于历史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科学内涵来进行正义的评价,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自愿等为不正义的行为开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对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中国化的深度推进。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