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投资方法实用13篇

常见的投资方法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1

1、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的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加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而达到控制原材料供应,控制销售渠道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

2、关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解读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当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值无法实现可靠计量的时候;第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响,同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权益法

权益法就是指投资以初始的投资成本计量之后,在投资持有的期间内,根据投资企业在实际中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来说,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通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将初始投资成本视作被合并单位净资产账面报价的份额来计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合并报价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要记入资本公积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资成本看做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来进行计算,若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同其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或者营业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一是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的成本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二是接受投资企业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3.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股权的时候要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仅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进而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当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应有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回收,以此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权益法下,企业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小,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差额调增,且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当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首先应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值为基础,对其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依据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定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由于股息与资本利得各自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是依据投资双方所得税的税率差异来补缴所得税,若投资的双方税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则要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为了实现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避免把股息转化成资本利得。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由被投资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进行分配;第二,若投资方所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这时要将投资比例提高之后再转让。

4.2、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法下,在投资收益已经实现但是未分之前,“投资收益”这一账户并不能反映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计算补缴所得税。而在权益法下,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投资企业都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当期,依据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补缴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方式,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通常投资企业利用成本法比权益法更能实现延迟纳税与降低税负的目的。

5、总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2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2000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SSAP 19中和中国香港在SSAP 13中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对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拥有的权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须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开发项目,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协商,不包括企业为自己的目的拥有和占用的房地产、出租并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产。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制定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引入,国际会计界在对公允价值确定以及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与评估界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促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推广,同时这也促进了会计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对提高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欧盟等一些国家的资产评估协会也会十分关注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关注度更高,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一)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IVSC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即《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操作规范,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等方面均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英国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是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中规定的,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准则进行规范。

(三)中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也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准则对于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会计准则新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适应市场和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成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项目组,收集、翻译了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突出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并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需要。

三、中国与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一)相同点

1.理论来源相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理论来源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国际评估准则中的《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部分理论源自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不属于《IVS 230不动产权益》准则范畴。同时,IVS 233必须遵循《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在IVS 233注释3中其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

2.评估目的相同。《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IVS 233注释4明确写明,“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由此可见,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都侧重于对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即市场价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资产评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很好地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国内外也都是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的使用情况等做了详细描述,而国外IVS 233同样也十分强调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在IVS 233注释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

4.参数选取类似。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很重要的一点是可比案例的选取,案例选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评估结果越接近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对于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亦是如此。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可比基础选择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比较因素比如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方便评估人员据此选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样在注释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同样,在使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法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选取国内外也都给予了相似的规定。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从“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三方面对收益法三大参数选取进行了规定。IVS 233则在注释11、注释9中分别阐明了对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规定。

(二)主要区别

1.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而IVS 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IVS 233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较为详细。

2.专业术语表述略不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方法分别以市场法、收益法等文字进行定义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没有涉及“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相反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专业术语来描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质性差异。

3.准则的详略程度不同。我国的准则倾向于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而不仅仅是一个导向性作用。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上,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有关概念的解释上较为详尽、具体,而IVS 233则是给出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原则性指导。举例而言,在运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关于对租约条款因素选取数据,IVS233要求用租约条款的可比市场数据进行计算,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则对租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等。

4.准则体系结构不同。为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采用了与国内其他准则相似的结构体系,分为“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IVS 233准则则是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通用惯例,准则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

5.侧重点不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估值时侧重于对土地使用权和区间值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例如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指导意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说明。区间值是我国评估准则的创新部分,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国际上,IVS 233则较为关注在建工程评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说明,另外还特别指出了财务报告、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等评估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准则的重点关注点不同,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等国情的不同导致的,并不影响它们在实务中的运用。

四、借鉴与启示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加入假设开发法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往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处在在建状态,很难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我国准则在运用市场评估时严格对可比案例的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进行限制,而实际上,投资性房地产往往缺乏实际交易可比案例。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中市场法的应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指导意见可以借鉴国际做法,放宽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评估工作。

(二)注重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属于评估行业术语,也是会计行业的常用概念,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人员对其发表专业的估值建议,这一点上,国内外评估准则都与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衔接。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需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未来,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行业中的兴起,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会涉及到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比如在企业合并或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但是目前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说明,指导意见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对相关部分进行完善。

(三)完善评估目的

与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缺乏对投资性房地产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并没有关于抵押、诉讼、收购合并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抵押、收购兼并等经济业务频繁发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一评估目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评估准则应该顺应经济潮流进行及时修订,将符合经济行为的特定评估目的加入指导意见中,以使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评估实务。

(四)及时进行修订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并在2010年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国际化的进程也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资产评估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鉴证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腾飞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指导评估行业实践的评估准则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为更好地服务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评估准则的实用性和国际性异常重要,因此及时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很有必要。作为指导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践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是在2009年颁布的,有些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等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评估实务需要,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进行修订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服务我国评估实践。X

参考文献:

[1]陈静,厉国威.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比较[J].会计之友,2011,(6).

[2]董娇娇,尉京红.美国评估准则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比较[J].商业会计,2011,(22).

[3]郭化林.中外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4]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5]闻艳婷,孙国强.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与国际准则对比[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11).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3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能有效提高投资绩效。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重点是监督政府把好项目准入关,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推进项目竣工验收等后续工作,从而有效降低项目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重复建设,杜绝形象工程,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绩效。通过审查监督,还能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2009年,__市人大常委会在借鉴外地人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了《__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1、明确审查对象。目前,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的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两大类:一是市发改委立项批准的当年拟新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二是当年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其中当年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具体是指:(1)当年新建投资不到3000万元但财政预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2)当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包括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3)国家和省级项目但需市级财政配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调整审查范围。2011年以前,提交常委会审查的项目主要包括尚未立项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这些项目一揽子提交常委会审查有诸多弊端,如前期工作较粗糙,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不一定能及时开工建设,又如一些项目即使已立项,但要通过可研报告及其批复,其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到项目落地还有较长时间,最终造成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部分项目当年不能开工建设,如2011年就有8个年初审查通过项目,到年底仍不能开工建设。因此,从2012年起,我们及时进行调整,将进入可研阶段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项目报常委会审查,这样即能提高人大审查的针对性,也便于开展跟踪督查。

3、细化工作流程。一是开展前期调研。每年10月我们研究制定年度审查工作方案,明确审查范围、重点和步骤,提出审查要求等,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相关部门(单位)。11月前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有关部门及国资公司调研,进一步了解掌握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二是召开工作会议。12月召开审查工作会议,听取市发改委关于项目安排情况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作动员讲话,对项目审查明确职责、提出要求。三是开展集中审查。工作会议后,由20余位专家和人大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分成三个小组通过集体合作与分工负责、走下去与请上来、听汇报与看现场“三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四是常委会审查。政府将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报告提交人代会前的常委会审查,对因前期工作进展慢、条件尚未达到提交年初常委会审查的项目,待条件具备后适时提交年中相应的常委会会议进行审查。会后,财经委根据审议情况及前期专家小组的意见建议,整理出审查意见,交市政府研究办理。

回顾总结五年多来我市人大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实践和探索,从总体上看,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方面的成效:

1、地方人大监督内容不断深化。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好地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拓宽和深化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内容,这也是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有效途径。二是拓展人大对预算和计划监督的深度,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及其有效性,有利于更好地督促政府管好“钱袋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三是加强了市、县两级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的联系和沟通,__市人大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人大均开展了此项工作。

2、审查监督的效果不断增强。这项工作开展以来,至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已累计审查政府投资项目119个,其中年初审查项目96个,年中补充提交审查项目15个,调减项目8个。市人大常委会共对其中23个项目提出具体的审议意见,如2009年建议市环境监测中心项目调整选址,并适当控制建设面积和投资规模;2010年市政府根据人大的审议意见,将西南湖生态公园改造投资从3500万元削减至500万元;2011年,要求__大厦整合改造项目与城市有机更新相结合,进一步深化方案

设计;2012年,建议缓建交通综合指挥中心项目,并提出将当年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网点由350个压缩到50个左右;2013年,对12个项目提出优化方案设计,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的意见。对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对其中的大多数意见都予以采纳,政府和市级部门的人大意识不断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进一步提高。3、全过程监督理念不断拓展。在深化年初项目计划审查的同时,我们还力求将监督工作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延伸。每年年中,市人大常委会都听取和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视项目建设情况,有选择地对若干重点项目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跟踪督查。2012年,主任会议还专题听取和讨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加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此项工作,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另外,市人大财经委还积极推动市级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近两年,每年确定部分重点项目交由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当然,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方面,我们还刚刚起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审查监督工作较为被动。实际操作中,人大审查监督还存在着政府给多少项目就审多少项目、给什么项目就审什么项目的状况,而对于清单以外是否存在应审未审的情况,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另外,有可能存在一些审查盲区,如一些项目在报概算或预算时不到3000万元,但项目最终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还有一些项目当年财政预安排不足1000万元,但连续多年财政均有安排,累计超过1000万元,对于这些项目,应如何监督还需加强研究。

2、制度缺少顶层设计。目前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监督方法和标准还较为模糊,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层面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监督办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均没有较高层次的明确规范。由此造成各地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有的也自行制定了相关监督办法,但效力层次较低,内容不尽完善,监督能力有限。

3、监督能力有待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有一支既熟悉经济社会和财政知识、又懂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队伍,但目前财经委人手少,业务水平与审查工作要求有差距,即便是组成的审查小组和抽调的人大代表也不是全才,又全都是兼职专家,集中审查时间十分有限,与审查要求还有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监督的深度和针对性。同时,由于受人力、精力制约,监督中还存在偏重项目前期的倾向,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还未能更好地深入,特别是对超概算金额大或比例高的项目如何强化人大的后续监督还存在盲区。

4、监督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应当说《办法》出台以来,为我市人大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但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发现该《办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办法》中没有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明确监督要求,从市人大财经委2012年专项调查的情况看,1996年以来,近400个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开展竣工验收,长此以往将成为积重难返的顽疾。又如,政府投资项目经人大审查后,在实施过程会有一些项目因种种原因出现超概算的情况,但在《办法》中尚没有明确超概算情况需要人大监督的相关内容,容易造成一些“三超”项目人为地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意义和初衷打了折扣。另外,目前常委会对项目采取一揽子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要求对项目进行逐个表决,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还没有突破。

5、强化审查与提高效率之间有时存在一定的矛盾。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政府服务,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并积极推行社会项目零审批制度。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资金,强化政府项目审查与推行社会项目零审批并不矛盾,但在实践中也遇到如何强化审查与提高审批效率之间的矛盾,如对一些须提交年中常委会审批的项目,因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不快而不能及时提交最近一次的常委会审批,这些项目只能提交两个月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查,从而影响到一些急需开工建设项目的工作推进。这个问题如何化解,需要政府和人大进一步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来缓解审查与效率之间的矛盾。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有效的监督不是一蹴而就的“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逐渐集聚积累的过程。因此,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还有不断扩展和完善的空间。

1、注重多手段配合使用,提高监督实效性。一是广泛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项目超预算,追加投资数额较大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可组织询问、质询等形式开展监督,并作出相应决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项目,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作为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尤其是对于其中一些关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可以尝试实行票决制。二是推行公示制。“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逐步推行公示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对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政府要实施听证会制度,就项目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三是建立专家评审制。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评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国资、监察等部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都负有监管职责,人大要对这些部门加强监督,建立起部门间制衡监管机制,发挥好监督合力。

2、完善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督规范性。一方面,适时修改完善《办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择时开展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新建项目和群众关心关注重点项目逐个表决,有必要在《办法》中予以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突破概算,确需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对变更或调整概算累计超过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或绝对额超2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备案。另一方面,督促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项目一系列管理制度,如针对项目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政府项目代建制方面的相关制度,推进交钥匙工程全覆盖面,制定更有操作性和明确标准的惩戒机制,加大对项目建设“三超”、投资决策失误等问题的追责力度。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4

投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人员运用有关的知识和方法,系统、全面和连续地发现投资活动所面临的风险的来源、确定风险发生的条件、描述风险的特征并评价风险影响的过程。投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只有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投资风险,才能衡量风险和选择应对风险的策略。

1.1 投资风险的识别过程

投资风险识别活动的基本任务是将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转变为可理解的风险描述,作为一项系统过程,风险识别有其自身的活动过程。

(1)发现或者调查风险源。风险管理人员在识别投资活动所面临的风险时,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是了解投资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来源,如果不能识别投资活动所面临的潜在风险,风险因素聚集或者增加,就会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在风险事故发生以前,发现引起风险事故的风险源,是投资风险识别的核心,因为只有发现风险源,才能有的放矢地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改变风险因素存在的条件。引起风险事故的风险源既有可能是物质方面的和经济方面的,也有可能是社会方面的和政治方面的,还有可能是法律方面的和操作方面的。

(2)认知风险源。在识别了投资风险的风险源之后,风险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源进行认识、了解和测定,这是风险识别的关键。不同的风险管理人员,其认知风险源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不同的。如果风险管理人员缺乏经验,对已经暴露的风险源视而不见,其结果就会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加强风险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风险管理人员认知风险源的能力,可以提高投资风险管理的水平,降低投资活动的损失。

(3)预见危害。危害是造成投资损失的原因,危害不能用来指那些可能带来收益的原因,因为危害不仅具有损失的意义,而且也比损失的程度更大。尽管在不同的环境下,产生投资风险事故的形式不同,但是风险事故带来的危害却是大致相同的,即造成投资活动收益的减少。无论由什么风险因素引发的风险事故,都会产生比较大的损失,因此,投资风险识别的重要步骤是能够预见到危害,这样,才能将产生危害的条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4)重视风险暴露。重视风险暴露是投资风险识别的重要步骤。对于可能遭受损失的投资活动,都有风险暴露的可能,必须重视投资活动的风险暴露。重视风险暴露,就是重视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的关系。投资活动的风险暴露一般包括实物资产的风险暴露、无形资产的风险暴露、金融资产的风险暴露和责任风险暴露等。

1.2 投资风险的识别方法

投资活动不同,其风险识别的方法就不同;投资活动的阶段不同,其风险识别的方法也就不同。为了更好地识别投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往往首先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风险管理资料,然后,运用一系列具体的风险识别方法去发现、识别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识别的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流程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现场调查法、事故树分析法和专家论证法等,这些识别投资风险的方法各具特色,又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因此,在具体的投资风险识别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投资风险识别方法,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引发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1)流程图法。流程图法是将风险主体即投资活动按照其工作流程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绘成流程图,并针对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调查风险、识别风险的方法。流程图法是识别投资活动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重要方法,流程图可以帮助风险识别人员了解投资风险所处的具体环节、投资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起因和影响。

绘制投资活动的流程图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①调查活动的先后顺序,确定流程的起点和终点;②确定投资过程所经历的所有步骤,分清流程中的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主要活动必须绘制在流程图中,有些次要活动可以不绘制在流程图中;③先绘制流程图的主体部分,再加入分支和循环。在绘制流程图时,应先将主要活动绘制出来并连接,最后再绘制出次要活动;④按照投资活动的顺序,将流程图连接。

使用流程图法识别投资风险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流程图法可以比较清晰地显示投资活动流程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活动的规模越大,流程图法识别风险就越具有优势;同时,流程图法强调活动的流程,而不寻求引发风险事故的原因,所以流程图法识别风险需要流程图解释的配合。但是,流程图法也有缺点:一是流程图法不能识别投资活动所面临的一切风险;二是流程图是否准确,决定着风险管理部门识别投资风险的准确性;三是流程图法识别投资风险的成本比较高。

(2)财务报表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是通过一定的分析方法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以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此来识别投资活动的潜在风险。

利用财务报表分析法识别投资风险主要有三种方法:①趋势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是根据风险管理单位连续两期或连续期的财务报表,将报表中的相同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指标的增减变动方向、数额和幅度,以反映风险管理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动趋势,并对发展前景作出判断。②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将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出相应的财务比率,通过比率之间的比较说明风险管理单位的发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或者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③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依据分析指标和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的影响程度,主要包括差额分析法、指标分解法、连环替代法和定基替代法。

使用财务报表分析法识别投资风险时,需要借助一些财务指标,例如:投资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股票获利率和长期偿债能力等,这些财务指标是识别投资风险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分析法的优点包括:①财务报表分析法能够识别投资活动的潜在风险。财务报表综合反映了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投资活动的一些隐含风险,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②财务报表分析法识别的投资风险具有真实性。财务报表是基于风险管理单位容易得到的资料编制的,这些资料用于风险识别,具有可靠性和客观性的特点。③财务报表分析法可以为风险融资提供依据。风险单位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水平会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出来,这有助于风险管理单位预测风险管理投资后获得的安全保障水平,可以为风险投资和风险融资提供依据。但是,财务报表分析法识别投资风险也具有缺点:首先是专业性强,如果风险管理人员缺乏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就无法识别投资风险;其次是财务报表分析法识别投资风险的基础是财务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如果财务报表不真实,就无法识别投资的潜在风险;最后是财务报表分析法识别投资风险需要财务信息具有全面性。

(3)现场调查法。现场调查法也是一种常用的识别投资风险的方法。现场调查法是风险管理人员亲临现场,通过直接观察风险管理单位的设备、设施、操作和流程等,了解风险管理单位的投资活动,调查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出具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是风险管理单位识别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

现场调查法首先要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对象并编制调查表,避免忽略、遗漏某些重要事项。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之后,进入现场调查和访问阶段。在现场调查访问阶段,要保证不遗漏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密切注意那些经常引发风险事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最后,提供调查报告。

现场调查法作为识别投资风险的重要方法,在现实中得到普遍广泛的应用。它的优点主要包括:可以获得投资活动的现场调查资料;可以了解风险管理单位的资信状况,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可以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经过具有丰富经验的风险调查员的调查、整修和改造,可以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场调查法的缺点主要体现在:消耗的时间比较多;成本比较高;调查结果更多的取决于调查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水平。

(4)事故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是识别投资风险的另外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常常能够提供防止风险事故发生的手段和方法。事故树分析法就是从某一事故出发,以图解的方式来表示,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寻找引起事故的原因,即从结果推到引发风险事故的原因。

运用事故树分析法虽然可以识别投资风险,并可以确定消除风险事故的措施,但是,这种方法需要绘制事故树的专门技术,对风险管理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同时识别投资风险的管理成本也比较高。

(5)专家论证法。专家论证法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即专家之间不得互相讨论,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与调查人员发生关系,通过多轮次调查专家对问卷所提问题的看法,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作为投资风险识别和预测的结果。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较为可靠。

专家论证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①组成专家小组;②向所有专家提出所要预测的问题及有关要求,并附上这个问题的所有背景材料;③各个专家根据他们所收到的材料,提出自己的预测意见,并说明自己的预测依据;④将各位专家第一次判断意见汇总,列成图表,进行对比,再分发给各位专家,让专家比较自己同他人的不同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⑤将所有专家的修改意见收集汇总,再次分发给各位专家,以便做第二次修改;⑥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处理。

专家论证法作为一种主观、定性的方法,能充分发挥各位专家的作用,集思广益,准确性高。但是,这种方法主观性比较强,过程较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法,投资风险的识别还可以用情景分析法、风险因素法、风险损失清单法等方法。

2 投资风险的衡量

2.1 投资风险衡量的概念

投资风险衡量就是在投资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投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描述,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估算出各投资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大小,从而找到该投资的关键风险,为重点处置这些风险提供科学依据,以保证投资的顺利进行。

2.2 投资风险衡量的过程

投资风险的衡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1)系统研究投资风险的背景信息;(2)详细研究已识别的关键投资风险;(3)确定要使用的投资风险的衡量方法和工具;(4)衡量投资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其后果;(5)对投资风险作出判断。

2.3 投资风险的衡量方法

投资风险衡量的主要对象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也是概率统计研究的对象,因此,投资风险衡量需要借助于概率和统计分析工具来完成。概率统计中的标准离差、标准离差率等离散指标都是衡量投资风险常用的指标。

(1)概率。在投资活动中,某一事件在相同的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类事件称为随机事件。概率就是用来表示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数值,概率分布则是指一项活动可能出现的所有结果的概率的集合。假定用X表示随机事件,Xi表示随机事件的第i种结果,Pi为出现该种结果的相应概率。若Xi出现,则Pi=1;若不出现,则Pi=0,同时所有可能结果出现的概率之和必定为1。

(2)期望值。随机变量的各个取值,以其相应概率为权数的加权平均数,叫随机变量的期望值,它反映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化,通常用符号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期望收益值体现的是预计收益的平均化,代表着预计收益的集中程度,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下,它代表着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3)标准离差。为了完整地描述收益率的分布,需对期望收益率的分散度或离散度进行衡量,偏离度的一般衡量指标是标准离差。标准离差是反映概率分布中各种可能结果对期望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符号σ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离差以绝对数衡量决策方案的风险大小,在期望值相同的情况下,标准离差越大,风险则越大;反之,标准离差越小,则风险越小。应该注意的是,标准离差仅适用于比较期望值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的风险,而不适用于期望值不同的决策方案之间的风险比较。

(4)标准离差率。标准离差率是标准差与期望值之比,通常用符号q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离差率是一个相对指标,它以相对数反映决策方案的风险程度。与标准离差相比,标准离差率的适用范围更广,它不仅适用于期望值不同也适用于期望值相同的两方案或多方案风险比较。标准离差率越大,风险越大;反之,标准离差率越小,风险越小。

参考文献:

[1]朱博义.企业投资风险的成因及控制[J].会计之友,2011,(7).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强调绝对收益。私募基金通过分配基金收益获取收入。通俗地说,私募基金必须为客户挣到钱自己才能分到钱。而公募基金不参与分配基金收益,而是按照基金规模比例提取管理费以获得收入。公募基金更重视收益相对排名,排名高则会有更多的投资人选择该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规模增大会导致收入增加。

二是基金管理人必须购买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保证与投资人利益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赢得投资人信任,有利于募资过程的完成,公募基金经理人一般没有这么大的市场压力。但由于基金中在没有直接利益,有时会出现公募基金经理人利用基金资金高位替他人接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从而严重损害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选择更自由,投资决策更快,操作更灵活。公募基金对投资股票的仓位、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不受限制。公募基金决策程序比较复杂,一次投资往往要经过研究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投资总监等多个环节。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速度快,因此更容易把握市场机遇。此外,阳光私募基金规模不大,通常是几千万至一个亿,相对于公募基金动则百亿的规模,私募基金更有利于资金进出,建仓成本低,操作也更灵活。

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私募基金最大的发展困境。目前我国已出台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都没能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合法身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相关法规也在2004年正式颁布时被全部删除。对此,阳光私募曾采用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的形式,保证私募基金合法性。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国暂停了信托的证券开户,阳光私募基金的产品发行就严重受限。与阳光私募相比,一些松散的私募行为更是处在法律空白地带,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可以说,合法性缺失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与健康发展,也会导致监管困难等次生问题。比如,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既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趋势探析

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它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并没有被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2009年3月,修法正式启动;2011年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其对现行《基金法》作出了不少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在:

《征求意见稿》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较《基金法》所添加的“非公开募集资金”即为私募所涉及的范围。除第二条外,《征求意见稿》还单独开辟了第十章为非公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并为私募单独开辟章节,意味着之前并不受《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这样一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将大部分集中于证监会,证监会成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其意义在于,统一监管范围和确立合法性均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金融风险发生,而统一监管标准也将促进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同一平台下相互竞争、协调发展。

《征求意见稿》通过拓展“证券”内涵,扩大了未来投资范围。2003年版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财产仅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此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二条中规定:“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此条修改,将基金投资范围扩展到“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及其他品种”。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被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表明《征求意见稿》为其他基金投资品种留存了空间。这既为公募基金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也符合私募基金更加灵活的特性。

《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稿》则在第五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在第六条明确了三种组织形式的责任范围。这三种形式为私募基金的独立发行开辟了道路,是私募基金未来可以遵循的路径。具体而言,一旦阳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拥有同样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地位,阳光私募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发行从而避开信托渠道,不再受《信托法》的限制;同样,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可能依据《征求意见稿》享受与公募同等的待遇,暂免缴纳个税。即是说,组织形式的确定可以充分提高私募基金的竞争力。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发展格局分析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细化为以下五种类型:信托契约私募、非信托契约私募、公司型私募、合伙制私募和松散私募。在《征求意见稿》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格局可能出现以下变化:

信托契约私募发展速度将减缓。信托契约私募依照《信托法》进行发行管理,纳入正常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最常见的阳光私募模式。信托契约私募遵循“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投资人”的模式,具有规范化、透明化的特点。但是,信托契约私募的关键问题是中介费用过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竞争力。一般情况下,私募从客户处收取的管理费在2%左右,但托管银行、信托平台和渠道方费用就占了1.5%左右,私募只能拿0.5%甚至更少的管理费。此外,信托契约私募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托管、基金管理人提成和个人纳税等环节,粗略计算其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公募基金30%才能取得等量的收益。这种私募模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下,私募基金很可能绕开信托平台,规避信托平台费用,降低发行费用。

非信托契约私募将快速发展。依据《征求意见稿》,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财计划,将托管交给用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银行,但同时避开信托公司渠道,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获得大约1.5%的管理费作为维持基金运作的保底收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此不必急切地追求分成收益。这种信托契约私募的替代模式,或可在未来显示其强劲的竞争力。

合伙制私募将日益普及。合伙制私募以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存在,是未来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这种模式具有门槛低、费用低、投资广、税负低等优势。合伙基金投资标的非常灵活,既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也可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6

1.增用地或使用载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协议;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协议。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但又确有必要与管委会签订的,应由项目分管(挂钩)委领导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签订协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由项目招引主体负责按照规定流程逐项报经审批。

第五条招引主体在项目协议报经审批前,应与投资者协商拟订协议初稿,并对协议的主体有无签约资质、资信情况是否良好、协议条款是否完备、用词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楚、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条审批流程包括审核、审查、审批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第七条审核环节由招商中心牵头负责,包括招商中心意见、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意见,载体产权主体或管理主体意见。

招商中心应对全区投资协议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协议进行全面性和重点性审查并统一出具内审意见。

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就是否同意项目落户出具明确意见。涉及载体出售(租)的,招引主体应征求各载体产权单位的意见。园区板块与招引主体就项目是否落户意见有分歧的,应报分管(挂钩)委领导处理。

第八条审查环节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审查包括项目准入评估、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扶持政策预审、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济发展局应根据招引主体的申请,牵头组织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开展项目准入评估工作,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无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由招引主体自行组织评估,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

增用地类项目或投资方对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有特殊需求的,由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召集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水电气(汽)、场平、杆线迁移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事宜,并根据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研究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协议中涉及扶持政策的,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对扶持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开展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项目涉及的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招引主体不得承诺给予土地款返还、税收返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扶持政策。

招引主体经与投资方就协议条款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招引主体应报送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等书面材料。涉及重大项目的,党政办公室应邀请法律顾问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审批环节包括分管(挂钩)委领导意见、管委会常务(党工委)会议研究意见、主要领导意见。

招引主体应在协议正式签订前,将投资协议审批表报分管(挂钩)委领导签署意见。

对于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招引主体将项目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须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负责填写管委会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意见。

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及相关必要材料统一汇总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或因国防、军事建设等需要签订协议的,应在基本遵循本办法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先行处理。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7

二、项目投资决策的计算

(一)项目计算期和现金流量。

对于项目投资决策的具体计算涉及到几个相关概念,即项目的时间因素和现金流量,简单做一下介绍:从项目投资的建设起点到完工投产这一时间段为项目建设期,从完工投产日到项目终结点这一时间段为项目运营期,建设期和运营期是整个项目计算期,即从项目投资建设起点到最终的项目终结点。投资决策评价指标的计算很多指标都离不开现金流量,根据会计知识中的现金流量介绍,净现金流量(NCF)为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之差。现金流入量是指其他条件不变时能使现金存量增加的变动量;现金流出量是指其他条件不变时能使现金存量减少的变动量。

(二)投资决策评价指标。

项目投资决策评价指标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内容。其中最常见的分类标准是“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可以分为静态评价指标和动态评价指标。静态指标又称非折现指标,是指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决策指标,包括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利润率两个具体指标。动态指标又称折现指标,是指在决策时计算中考虑时间价值的指标,包括净现值、净现值率、获利指数、内含报酬率几个重要指标。

(三)投资决策评价指标的计算。

在财务管理中,资金时间价值是进行财务活动的基本前提,关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运算已在《资金时间价值基础运算解读》中详细阐述,这一基本信息在文章中不再细述。文章主要分析动态评价指标中的净现值法和获利指数法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1、净现值法的计算。净现值(NPV)是指在项目计算期内每年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NPV=nt=0ΣNCFt(1+i)t其中,NCF是指净现金流量,i为折现率,n是整个项目计算期期数。对于单一方案,当NPV≧0,该方案可行;对于互斥方案,在NPV≧0的项目即可行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的。2、获利指数法的计算。获利指数(PI)又称现值指数,是项目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与其投资的现值之和的比值。PI=nt=s+1ΣNCFt(P/F,i,t)st=0ΣNCFt(P/F,i,t)×100%其中,NCF是指净现金流量,i为折现率,s是建设期,(P/F,i,t)是第t期的复利现值系数,n是整个项目计算期期数。对于单一方案,当PI≥1,该方案可行;对于互斥方案,在PI≧1的项目即可行方案中选择获利指数最大的,并综合考虑其他方法。3、比较分析。两种方法都是动态评价指标,都考虑了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性,考虑计算期的全部现金流量。净现值是绝对值指标,可以直接相加,并且存在这样的关系(NPVR是净现值率,文章不做比较分析):NPV>0时,NPVR>0,PI>1NPV=0时,NPVR=0,PI=1NPV<0时,NPVR<0,PI<1净现值是绝对值指标,可以直接相加,常常用于投资额相同和项目计算期相同的多方案间的比较。获利指数是相对值指标,动态反映项目的投入与总产出的关系,投资额不同的方案之间也可以比较。但是,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净现值法作为主指标,在考虑企业相应实际情况(如资金、运行)下以净现值法为决策标准。对于互斥方案,由于两者计算实质不同,净现值法和获利指数法的决策结果不一定相同。

三、项目投资决策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采用相同的经济项目信息,对于单一方案,两种方法决策结果是一样的,但对于项目投资的互斥方案,决策结果不一定相同,应以净现值为准。例如:甲企业拟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根据投资规模和预计收益不同,该项目有两种投资方案,假设该企业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建设期为0。资本成本率假定为12%。

(一)对于A方案

NPV=-100+80×(P/F,12%,1)+48×(P/F,12%,2)+30×(P/F,12%,3)=31.05(万元)PI=131.05/100=1.31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NPV>0,该方案可行;PI>1,该方案可行。对于单一方案,净现值法和获利指数法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二)对于B方案

NPV=-200+150×(P/F,12%,1)+100×(P/F,12%,2)+65×(P/F,12%,3)=51.95(万元)PI=251.95/200=1.25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NPV>0,该方案可行;PI>1,该方案可行。对于单一方案,净现值法和获利指数法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8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受限于财政投资政策,各级政府大多委托下属国有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受托管理机构,这类模式可称为资本金型。资本金型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目标上无法形成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既解决了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考核问题,也解决了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问题。而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指导意见》建议“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因此,各级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时面临3种选择:一是新设事业法人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组建专业团队直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但并未组建专业团队,而是由事业单位另行委托外部专业团队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是无法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则委托外部专业团队同时承担受托管理机构和日常管理工作。针对上述情况,可将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模式归纳为直接管理型、委托管理型和投资型3种。当然,仍有部分近期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如北京市昌平区)采用资本金型委托模式。

2.1资本金型

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引导基金的发展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以资本金形式将引导基金注入受托管理机构,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外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模式。如中关村管委会、苏州工业园区和浦东新区政府分别委托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这种模式下,受托管理机构无法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求,直接影响了引导基金的发展速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金型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不断调整自身定位,成为创业投资机构或母基金投资机构,逐渐失去了引导基金的地位和作用。如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原为中关村管委会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中关村引导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现已改制成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也调整为直接投资和母基金投资。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过数次重组,已更名为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成为一家管理数百亿元资金规模的投资控股企业。

2.2直接管理型

一些地方通过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在事业法人中专设机构,选聘熟悉创业投资和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直接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财政部、科技部委托既有事业法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北京市经信委委托既有事业法人“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青岛市新设事业法人“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深圳市新设事业法人“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作为各地方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等。

2.3委托管理型

《指导意见》后,国内部分省、市虽然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但内部没有创业投资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而由事业法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如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北京市发改委下属事业法人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另行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北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中关村科技园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日常管理机构等。委托管理型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

2.4投资型

《指导意见》后,部分政府无法新设或委托既有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沿用了委托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的方式。为了回避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问题,引导基金并未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受托管理机构,而是以受托管理机构名义开设由财政部门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只有在经引导基金同意后受托管理机构才能对外拨付资金。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分别选择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山东省引导基金委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安徽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上海市委托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等。

3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引导基金与受托管理机构之间不论采用何种委托模式,双方均应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为了实现委托目标,降低委托成本,引导基金应设计有效的针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本文通过对目前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分析,将激励约束机制的内容归纳为委托成本、委托期限、委托竞争、外部监管、绩效评价等方面。

3.1委托成本

如前所述,引导基金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成本包括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和让渡给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收益。(1)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是对受托管理机构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其计算方式和支付方法直接影响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与效果,主要有预算法、利息法和基数法。预算法: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薪酬水平等确定委托管理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此方式仍采用传统的事业法人管理思路,虽然操作简便,但不利于调动受托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也无法吸引优秀人员参与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利息法:引导基金不设委托管理费预算,而是将引导基金因滞留在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作为委托管理费。此方式存在受托管理机构为了获得委托管理费,而放缓对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对外拨付资金进度,不利于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带动效应。基数法:参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管理方式[14],引导基金按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机构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退方式核定。此方式以受托管理机构对外拨付资金的金额和日期为基础计算委托管理费,充分调动了受托管理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2)让渡收益。在委托管理型或投资型模式中,部分引导基金为了提高受托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承诺自创业投资企业回收成本后超出投资本金部分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让渡收益,但同时也伴随着委托管理费的减少或取消。让渡利益将导致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不足以支撑其正常运营,从而使其倾向于投资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以尽快获得让渡收益,这不利于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的实现。

3.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即委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为了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激励约束,引导基金可以约定相对较短的委托期限(如3年),当受托管理机构工作符合引导基金要求,可在委托期满后续签;如不符合引导基金要求,可及时进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和调整。

3.3委托竞争

资金规模较大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引入委托竞争机制,同时选择若干受托管理机构。在引导基金陆续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过程中,对于资金使用、投资监管以及风险控制表现优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增加其委托管理基金数量;否则,可以减少其委托管理基金数量。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中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两家受托管理机构;河南省引导基金也委托了两家受托管理机构,提高了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效果。

3.4外部监管

引导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大、财政、审计等外部监管机构的作用,共同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引导基金的问责、评价、调查制度,保证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引导基金的设立宗旨以及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日常管理。

3.5绩效评价

虽然各地的引导基金都在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方法,但是由于引导基金业务的特殊性,绩效评价指标(KPI)的选择及其权重设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因此现阶段很难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定量绩效评价。随着引导基金各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后,可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这将有助于形成高效的受托管理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9

企业或投资人在搭建VIE架构初期需要设置有效的法律措施,增强VIE协议的执行力和稳定性。

前几年,不少企业创始人不予执行VIE协议,拆除VIE结构的事例也不少见。

(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基金和创始人在合作期间出现各种分歧或争议在所难免,实践当中,境外投资方往往不太了解中国境内公司争议的复杂性,贸然发动解除管理团队的行动,事后往往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投资人陷入被动。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目前企业VIE结构需要重点改进之处。

(三)增强VIE结构中“投资协议”的风险防范

1.对赌条款风险防范

应该避免对赌条款变成投资方投资变为借贷和“旱涝保收”,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合同可能被法院等认定无效;对赌条款只能阶段性使用,上市之前需要重组和清理;注意对赌的签约主体,一般应为股东之间等。

2.股东优先权条款风险防范

优先权条款主要包括:委派董事和高管的优先权、表决权的优先权、利润分配的优先权等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该类约定还是比较常见。

人民币基金投资中,CFO需要关注这类条款的法律效力,美元基金投资中一般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中设置优先权,适用国外英美法律是没法律障碍的。

在投资方和创始人(高管)争议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掌管公章与投资方(或董事会)对抗的情形,挟“公章”以令“公司”等情形,由于境外投资基金往往不太了解中国公司公章的实际意义,投资协议中忽视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导致发生争议时往往处境被动。

鉴于此,应设置合理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立公章的更换或废止条款,避免高管非法持有公章,侵害公司利益。

3.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风险防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在形式上代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投资实践中,经常发生股东会罢免法定代表人后,未能正常完成法人变更手续,导致投资方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

现有的投资协议中,基本都忽视了相关法人更换的程序规定,容易产生公司僵局。投资基金在设置投资结构时,应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设置法定代表人任免制度。

4.董事会控制权风险防范

利用英美法和中国法律的差异,投资方争取掌握境外股东的签字权、签章管理权。这样,投资方可以通过股东更换境内公司董事的方式,制约创始人或高管的违法行为,不至于失控。

二、如何应对法律环境变化带来的VIE调整

中国关于VIE的法律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如上文所说,商务部出台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代表了未来走向。那么已经上市的大量VIE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一方面,CFO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走向,踩准政策节奏,避免企业股价波动,防止政策变动给股东和企业带来大损失。

另一方面,CFO要结合自身企业所处的实际,考虑是否需要提前拆解VIE架构。正如前文所述,目前不少企业已经开始准备拆解VIE架构了。

本栏目参考文献:

[1]解读VIE结构前世今生[OL].雪球财经,2015-3-19.

[2]卢宇峰,柴怡宁.VIE结构的风险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贸,2014(20).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10

商业计划书(bp,business plan )应该要怎么写,恐怕是最常被创业者问起的问题了。由于大部分的投资人是透过阅读商业计画书来决定是否约见创业团队,以及在约见之前先做点功课有个初步的认识,所以商业计画书的好坏,具有相当程度的重要性。 然而,商业计画书并不是交给投资人的作业,它是帮助创业者把事情想清楚的工具,哪怕你是自己掏钱创业而不需要投资人,笔者都会鼓励你把想法写出来成为计画。灵光乍现的创业点子,会在撰写商业计画书的过程中逐渐明白,究竟是不是个不切实际的想法。 藉由周密的商业计画书撰写反覆的检视自己的想法,这才是撰写商业计画书的最原始目的。创业毕竟风险很高,透过计画书来思考是否有遗漏的地方,了解自己的长处与弱项,以及在弱项处是否准备好因应方式,这些都可以确保创业风险的降低。 笔者经常被问到商业计画书应该以word还是以power point 撰写。事实上,商业计画书应该以word撰写,这份主要给自己看。然后从其中精鍊出主要论点进行power point 的制作,这份用于接触投资人。之后,如果遇到意愿很高的投资者时,word文件才可能给到对方。目的是引起见面的念头 笔者看过最精彩的商业计画书就是以word撰写,高达95页。钜细靡遗的从用户需求出发,经营模式与目标,产品竞争力,推广方法,品牌 经营,软件硬件核心技术,服务与内容管理体系,人员配置组织架构与招聘计画,财务计划与融资说明等,令人叹为观止。 然而,拿这么厚的一本商业计画书给投资人有用吗?没有。对于初次接触的创业计画来说,大部分情况下投资人根本没时间细看。这就是为何需要准备一个power point 版本的原因。word版本是帮助你想清楚,而power point 是逼你在20个幻灯片页面中把商业模式说清楚。 投资人普遍相信,好的商业模式是简单到可以用几张power point 就说清楚的。如果你很放心这个投资人不会外泄你的商业点子,你可以同时寄上两个版本,前者证明你想清楚了,而后者证明你的模式确实够简单。这至少可以帮助你有机会见上投资人一面。 重点来了。递交商业计画书给投资人的目的是为了见上一面,因此内容必须能引起见面的念头。从这个层面上说,商业计画书既重要也不重要。重要的原因是好的内容可以帮你赢得见面机会;不重要的原因是,不需要送上商业计画书也一样有办法可以见到投资人。 商业计画书的重点 投资人并非高高在上,而是因为时间很有限,没法每个创业者都见上一面。投资人喜欢在商业计画书当中看到有经验的团队,有新颖的商业模式,以及你对即将进入的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对于成功的关键点有无把握,知道自己要这笔钱打算拿来干嘛,以及何时能营利。 笔者看过最简单的商业计画书只有word一页,当然没法完整交代上述内容。由于是朋友介绍,投资人勉强约见对方,一小时谈下来只证明对方真的没想清楚,这种情况倒还不如不见来得好。以商业计画书的厚度来决定是否与创业者见面,看来是有一定程度可靠性的。 如果是互联网的创业计画,最好还能加上一个demo site 会更容易说明些。因为很多用户行为以及模式性的东西,谈概念说不清楚。如果有个初步的网站或者程式(例如游戏)可以体验一下,说服力更强。如果这个网站已经证明他具有高速成长的成绩,那更好。 天底下没有「成功的创业计划书,只有「成功的创业。写95页不代表创业会成功,但至少证明你很专注在自己的事业,并且把投资人的钱当一回事看待。如果创业计划书寄出以后石沉大海也请原谅投资人,因为你自以为创新的点子可能他之前已经看过 65536次了。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11

此模式是《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在证券业协会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

证券业协会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3种形式。

2.1 天使合投模式

天使合投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天使汇(AngelCrunch),其特点是:一位领投人起到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普通大众,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30人,天使汇引入的快速合投机制开始成为行业效仿的范例,该机制通过一个或几个具有独立专业判断能力的领投人与另外一部分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跟投人组合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的快速投资 。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国外采用此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的AngeList及澳大利亚的ASSOB等。

这一模式的法律性质是非公开的股权融资,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 30人,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对此模式进行调整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证券法》、2010最高院18号司法解释等。2014年12月28日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对该种模式进行调整,加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并没有实施,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2.2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

从字面意义来理解,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法律关系上来讲:个人投资者与融资者是股权法律关系;个人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投资者会通过直接浏览股权众筹平台所列出的融资项目,挑选其认为有潜力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的电子化程序签订包括转让协议、股权凭证在内的文件,在收到纸质版的股权证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之后,投资者便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英国,如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和Seedrs均采用此种模式。

2.3 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义投资项目企业。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美国著名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和AngeList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法律关系为:投资公司与融资者是股权法律关系;投资公司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综上所述的3种互联网股权私募融资方式目前对其调整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等。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12

金融投资市场在不断发展,单纯靠一种分析法是很难适应投资市场的发展的。无论是基本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还是心理分析方法,其实都各有千秋,又各有不足。行为金融学的崛起使得金融学家不能再忽视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这意味着,如果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是建立在心理分析的基础之上,金融投资理论就会更加实用。

较之已经完全体系化、理论化、系统化的基本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心理分析法相对比较薄弱。但行为金融学研究表明,心理分析法在对某些市场重大转折点的心理把握和弥补其他分析方法不足方面具有独到之处。以股价为例,心理分析法认为,促成股价变动的因素,主要是市场对于未来股票市场信心的强弱:若投资者对未来股市乐观,就必然会买入股票,股价因而上升;若过度乐观,则股价可能超越合理水平,上涨至不合情理的价位。相反,若投资者对股市悲观,信心转弱,将卖出手中股票,股价因此而下跌;倘若投资者心理过度悲观,会不计成本大量抛售,则可导致股票价格跌至不合理的低价。当市场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投机狂热的心理特征时,牛市常常已进入尾声;当市场一片低迷,恐惧心理越来越强烈时,熊市可能正悄然离去。

按照行为金融学的观点,在参与市场的行为中,投资者总会依据他们的主观判断和客观因素做出买卖决定,亦即投资者同时在用感性和理性两种方式对待市场。如果把基本分析视为对客观因素的分析,技术分析视为对主观因素的分析,那么,以同时具有感性和理性两种情态的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为基础,心理分析法的优势在于,它既包含主观因素也包含客观因素,是介于客观和主观之间、感性和理性之间的/模糊0分析法。它填补了基本面分析法和技术面分析法的空白,以一个更中立、更平和的态度预测市场方向,使偏理性和偏感性的预期分析更好地融合在一起,有利于对市场走向作出一个更准确的判断。

但心理分析法亦有其缺点。首先,对于如何衡量股票市场的心理,这常使分析金融市场行情的人士感到困惑。在美国,已建立了测量市场心理的一些指标体系,如共同基金的现金/资产比例、投资顾问公司的看法、二次发行的数量等等,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市场监管体系、不同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的市场信息结构,因此,按美国市场条件建立起来的市场心理测量体系,可能无法直接应用于其他国家。其次,心理分析要把握市场投资者群体的心态,这隐含了一个假定:就是所收集的市场调查信息和投资者意见代表了整个市场的态度,并且对分析预测市场的转折点能起到帮助作用,但要全面收集市场调查信息和投资者意见来测量市场的态度是有难度的。再次,心理分析法的缺陷是对进出场的时机把握精度不够,甚至容易产生重大的偏差,令投资者受到重大损失。

二、改善心智模式与投资判断

行为金融学的崛起,提供给人们另一个思考方向,引发了人们对于投资过程中深层次心态的重视。人作为一个有思维、有情感、有理性、有直觉的多维综合体,在理性的决策过程中,不仅人们的情感会经常地破坏对理性决策必不可少的自我控制能力,而且人们的理性也无法完全把握所遇到的问题。因为,人们所面对的事物是如此复杂多样,信息是如此不完全、不对称,以致于人们仅凭理性是很难对自己所观察到的事物做出有效的归纳。其结果,人们可能借助更主观的测量方法,在做决策时按既有的认知定势而行事。这使人感到,投资者的心智模式,诸如对心理压力的反应、迅速决策能力、逻辑思维、意志坚强与否、个性中的情绪化成份、对金钱的态度等,都将决定其在投资中的成败概率。/心智模式0(MentalModels)这个词最早是由苏格兰心理学家克雷克(KennethCraik)于1940年创造出来的,是认知心理学的一个概念,指人们的长期记忆中隐含着的关于世界的心灵地图。通俗地说,所谓心智模式是指人们思想方法、思维习惯、思维风格和心理素质的反映。我们通常不易察觉自己的心智模式,以及它对行为的影响。然而,心智模式一旦形成,将使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某个固定的角度去认识和思考发生的问题,并用习惯的方式予以解决。行为金融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以预见的投资心理误区,这些心理误区有规律可循,经由认识这些行为误区,投资者可以为之借鉴,改善心智模式,提升投资效率。

心智模式的改善之一:EQ的检视与修炼大体上,投资心智模式可以分为理性层次与非理性层次。理性层次主要涉及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知识及智慧的高低、对经济状况及股票等投资工具分析预测的能力,可以称之为投资IQ(InteligenceQutient)。非理性层次主要涉及投资者自我情绪的理解与控制、判断和控制他人情绪的能力,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及自我激励与自我意识能力,可以称为投资EQ(EmotionalIntelligenceQuotient)。行为金融学更多地是从EQ的角度看投资)))人们在投资时受到的心理因素的控制,远大于理性的思考,如果不预先知道这种情境,事先约束自己,并时时警惕自己,则难免陷入投资误区。在行为金融学看来,EQ比IQ重要,知识本身不是成功的保证,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由于无法分辨负面情绪并加以控制,成为投资最大的障碍。既然投资更是投资者心理素质的角逐,因此,投资者如果想强化和提升自己的投资管理能力,首要任务是提升自己的EQ,而不是IQ,简言之,从情绪管理入手,设法控制甚至驾驭自我的情绪,是成功投资的核心一环。

英国的乔纳森#迈尔斯深信,投资者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弱化负面性格特征,培养心理经济学理性所要求的若干特征。因此,只要认出自己容易倾向于哪一种思考方式或行为模式,就可以设法纠正这些偏差。

心智模式的改善之二:避免陷入信息加工陷阱正确的推断决策取决于抛弃各种错误的金融性信息处理习惯,为了避免推断决策中启发式偏差的影响,投资者首先要尽量做到全面理解数据,避免以偏概全,对先验概率、样本规模和可预测性不敏感,克服对偶然性和均值回归的误解,对有效性幻觉保持警觉。

怎样才能防止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呢?对此,投资者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投资行为是否被个人偏好或投资大众的力量所左右,这两方面的力量可能会同时发生作用,并且都会受媒体、新闻、广告、统计数据或故事等信息因素的影响。基本上,对于投资要有现实的态度,要防止人类过于乐观和过于自信的本性,在投资时要预计到最坏的事情发生。投资者应比较正面的和负面的消息,努力找出市场上最乐观和最悲观的判断,注意是否存在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的风险,避免陷入盲目乐观。也就是说,自己的预期是否产生了毫无理由的变化?当市场上出现重大新闻时,投资者可能会作出投资决策,这时需要考虑影响价格的因素。当市场开始上升,媒体中充斥着各种利好消息之时,投资者需要问自己,市场上是否同时存在着利空。总之,投资者需要养成对所有的问题同时看到两个方面的良好习惯,通过自己的正反两方面思考去得出结论,这意味着需要掌握逆向思考的艺术。

由于锚定的风险可能很大,但同时又由于锚定于一项预期也可能是合理的,因此,投资者应当对作为/锚0的资料或数据的质量进行检验,避免其带有片面性或不准确性,同时应当尽可能地不断根据事态的变化对其进行修正。

对锚定的积极使用特别体现在投资过程中设立的多个止损锚点。

投资者怎么看待问题(尤其是怎么归类损失和收益),对投资者决策有很大的影响。面对同样一组选择,可以选择好的或淘汰不好的,或是保护利益或避免损失,结果会做出不同的决定。所以,在做决定的时侯,最好要从各种角度来衡量问题。不仅要权衡各种利弊,也要用不同表述方式设定眼前的问题。

心智模式的改善之三:与投资情境保持一定距离证券市场的媒体环境,以及频繁接触、关系紧密的人们(家庭成员、同学、好友、同事等)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投资经验等都会对一个人的投资心智模式的形成,进而对市场的看法和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了避免自己的思想和愿望被深度操纵,一个比较好的方法是独立思考,不要深陷于各种投资群体的/情境场0。因此,建议投资者应该设法与投资的情境保持距离。远离投资情境可以分为两大类,首先是要远离股价,想办法让自己不知道手中股票的股价,避免受到股价波动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决策;其次是要远离市场,也就是离开投资大众,避免受到市场气氛的影响,盲目地跟随大众而作出错误的决策。美国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为了避免受到股价及过多信息的影响,选择在美国中西部的小城市操盘,而且办公室没有任何可以接受即时信息的设备,并规定不准外面营业员打电话进来。另一位投资大师约翰#坦伯顿,也是基于相同的理由,刻意选择在阿拉斯加的小岛上操盘。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大师级的人物,也有相同的做法,他们操盘的地点,都不是在信息最丰富、最快速的纽约,而是选择农村或者干脆在国外操盘,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决策受到股价波动的影响。

心智模式的改善之四:借用投资规则与计划克服人性弱点在改善心智模式中,克服诸多的人性弱点殊非易事,因此,投资者往往需要有一些规则或计划限制自己,以免被情绪影响投资决策。

投资者的情绪之所以那么容易受影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股票市场充满不确定性。因此避免情绪受影响,对症下药的首要方法,就是降低投资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型投资提供了一种主要心理机制,投资者可籍此与市场情绪之间保持距离。而投资高风险的投资工具,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风险管理,风险降低了,投资人自然就比较不会为厌恶损失心理所左右,或是屈服于其他心理倾向,心慌意乱地做出一些错误的事。降低股票投资风险的方法有下列几项:分散投资、长期投资、用平均成本法建仓、做最坏的打算、不要追逐热门股、不从事信用交易等。事实上,只要投资者自己挑选和交易股票,或者选择基金经理人,就很难不被错误的心理感受所左右,而指数型基金能使投资活动完全摆脱情绪干扰。

国外指数基金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一个中长期的牛市行情中,主动配置型基金由于频繁操作、过分关注市场的短期波动等原因,往往难以战胜市场,而指数基金采用分散投资的策略,既可以有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又能降低交易成本,在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总体上升中把握长期收益。从1983年到1997年的15年中,美国指数基金的表现好于85%的非指数基金。基于以上原因,指数型基金在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发展很快,在整个美国基金市场,指数基金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1/3,成为养老基金、保险年金等长期性资金的主要投资品种。

一个人的性格对其心智模式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性格不同的人,其心智模式往往也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个人投资者,保持理性意味着不断提高把握自己情感特点的能力,从而作出最符合自己心理特点的决策,而不会轻易被其他投资者所左右,因此,不同投资者需要制定不同的情绪控制计划。具体是将可能出现的情况拟定成几种情景,提前作好心理和行动准备,严守纪律,长期遵照计划去做。

三、寻找行为偏差中的投资机遇

从行为金融学角度来看,人性特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程度,成为引发价格波动和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驱动力。

以投资者对信息反应的往复与摇摆为例,如果投资者基于有限的信息作出了过分自信的预计,则他们会依据新信息是支持还是反对他们先前的信念而作出过度反应或不足反应。那就是,如果投资者对一家公司的前景看好,而新出现的信息似乎也支持这一看法,他们就会对该信息过度反应,并变得更加看好该公司和更加自信,从而把价格推高到一个过高的水平。反过来说,如果新信息对原来看涨的看法提出挑战,则它通常会被/打折扣0。投资者会对该信息反应不足而变得不像以前那样看好但仍过分自信,并且不能对股价预期作出适当调整。乔纳森#迈尔斯利用图1揭示了这一过程。随着左边特征不断发展,反应过度的趋势不断加强,投资者会急于作出投资决策,匆忙进入市场。

与此相似,随着右边特征不断增加,投资者又会表现为反应不足,慢条斯理地作出投资决策,拖延不决或在购买之前等待、观望。所以能对群体的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做出正确的判断,就能够获取超额的利润。

行为金融学提出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逆向投资策略和顺势投资策略。

逆向投资策略要求投资者衡量一般投资大众的意见,当他们的看法达到极端不合理的状况时,便反其道而行之。其中的基本逻辑是:如果群众持有某种看法,而且每个人都根据那个看法采取行动,市场上就没有新资金可以继续推动股价朝那个方向前进。逆向投资策略其实有很多地方与价值投资法有共同特性。价值投资法也具有逆向投资的一些特色,只是操作时没有那么严格。价值型投资者相中的价格重跌股往往与逆向操作者英雄所见略同。不过价值型投资者找的只是便宜货)))价格低于实际价值的股票)))对市场人气的极端看法并不感兴趣。利用极端意见,把握机会从中获利,是逆向投资法的精髓。

顺势投资策略(又称惯性投资策略、动量投资策略)要求投资者衡量一般投资大众的意见,在市场已经启动,但大众对信息表现出谨慎和迟疑时,及时抢进,顺应市场趋势操作。其内在逻辑是:投资者并不马上作出反应,而是需要一段时间对消息进行消化。在面临需要深思熟虑的局面时,投资者可能会表现得过于谨慎,往往犹豫再三,迟迟不采取行动。投资者的个性、他们所获得的信息量、他们的处世态度以及其所属的投资者类型都将影响时滞的长短。这种现象里面蕴涵着投资机会。

从总体上看,逆向投资策略是一个长期风险小、回报高的交易策略,这是因为由于市场的期望已经很低,股价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不大,股价在合理的空间,有上升的潜力;另一方面,长期持有,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但在短期内该策略仍不排除具有非常大的风险)))逆向操作者可能经常太早行动,短期的逆向震撼会让投资者痛不欲生。所谓短期逆向震撼是指,当各种迹象显示可以采取逆向投资策略时,由于投资者不可能刚好抓住反转点,所以一旦采取逆向策略后,短期内的股价走势可能和投资者选择的方向相反,而且有时候持续很久,这个时候投资者会承受很大的压力。投资者必须了解,当投资群众的意见趋于一致时,它在短期内推波助澜的力量是极其快速且巨大的。逆向投资者就必须经常承受这种短期震撼,一旦无法承受,很可能又会随众人趋势而行。想成为真正的逆向投资者,就必须有能力承受这种短期震撼的压力。

顺势投资策略是一个短期策略,风险很高,仅适合于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为了减少判断失误带来的损失,该策略必须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例如,采取止损策略、严格分散化等。

四、行为金融学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据非正式估计,目前大约有720亿美元的基金已经按照心理学原理进行投资。行为金融学方面的专家也开始到股票市场上一显身手。Fuller和Thaler资产管理公司1993年成立于美国,其发起者是两位行为金融专家Rus2sellJ.Fuller和RichardH.Thaler。该公司旗下拥有两个行为金融基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代码分别为UBRLX和UBVLX,其中UBRLX是美国最早的应用行为金融学理论的投资基金。以下是它们的投资理念比较(见表1)。

同样,创立于1994年的美国LSV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管理者同样是三位着名的行为金融学教授:JosefLakonishok、AndreiShleifer和RobertVishny。LSV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法以这三位教授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致力于找出那些刚刚开始价值回归的股票,该公司旗下拥有一个行为金融基金)))LSVEX。LSVEX基金管理者认为,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导致某些股票的价格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偏离基本价值,基金的投资目标就是寻找和投资于这些证券,以求获得超常的长期回报。荷银(ABNAMRO)资产管理公司是最早在欧洲和亚洲把行为金融学用于基金投资的公司。目前旗下有两个行为金融基金:欧洲的价值比投资基金(ABNAmroValueRatioInvestment,AAVRI)及日本的行为金融基金

常见的投资方法篇13

审计质量的实证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端于deangelo(迪安杰洛)等人相继提出的审计质量检验两步法,即先求出审计师有能力发现财务报告问题的概率,后求出审计师如实报告所发现问题的概率,再用二者的联合概率表示审计质量的高低[12]。此后,关于审计质量的实证研究不约而同地遵循了“审计师变更审计意见改善”的路径,也就是将公司企图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看做变更审计师的原因,进而成为评价审计质量的主要解释变量。遗憾的是,陆正飞等均没有发现显著的经验证据,理论和实务出现了第一次“脱线”[37]。在第二阶段,学者们开始对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反思。一方面,lennox(伦诺克斯)在方法上引入概率的思想,希望改良前人的研究思路。这在表面上似乎解决了估计方法的问题,但是理论上却仍然死守“审计师变更审计意见改善”的路子不放[8]。另一方面,krishnan(克里舍南)提出了审计质量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即“审计稳健审计师变更审计意见改善”。人们此时才开始将研究主体从公司拓展到审计行为本身,并开始关注审计行为特征对审计意见质量的影响[9]。令人惋惜的是,克里舍南的研究并没有进一步深入分析审计行为对审计意见的作用机制,他还是认为公司更换审计师的原因是公司希望遇上一个不那么稳健的审计师。以上思路会面对这样的矛盾:后一任审计师在面对前一任保守的审计意见时可能更加稳健,公司应该频繁地更换审计师,直到结果满意为止。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于是我们就陷入了一个理论无法解释现象的矛盾之中,理论和实务出现了第二次“脱线”。国内学者也开始涉及以上问题。吴联生和刘慧龙对国内审计实证研究进行了一次批判性的回顾,其中就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改善在统计上不显著的原因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审计师变更的原因是不确定的[10]。

鉴于此,无论是“概率说”还是“稳健说”,都关注公司行为对审计稳健行为的反应,却没有进一步探讨审计行为本身,这导致理论与实务的两次“脱线”。为什么我们没有进一步研究审计行为本身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以往的研究都忽略了审计行为对审计意见影响机制的分析,从而不能在审计行为和审计意见之间理出一条清晰的思路,进而不能对审计质量做出全面的评价,这导致理论和实务的脱节。本文力图解决一个长期被我们忽视的问题:市场中的审计行为对审计意见有什么影响?我们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出发,采用行为经济学的主要理论成果——“前景理论”,就审计行为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在方法上拓展审计研究的思路,在理论上深化我们对审计行为的认识。

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审计行为中存在机会主义倾向,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往往被出具保守的审计意见,经营风险较低的上市公司则更可能获得清洁的审计意见。本文的第二部分将分析审计行为对审计意见影响的作用机制,第三、四部分将进行研究设计和实证检验,第五部分将就本文的研究结论做一些探讨。

二、 机会主义倾向与审计意见的关系分析

以往的审计研究文献或多或少地受到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说的影响,人们追求绝对财富的原动力是相对财富的差异。针对这一问题,tversky(特韦尔斯基)等在总结经验数据的基础之上,开创性地提出了“前景理论”和新的价值函数,提出了关于一个人效用的衡量不是“最终财富”的多少,而是“财富变化的多少”的观点[11]。

借鉴“前景理论”的基本观点,在分析投资者行为时,我们从成本视角(包括审计行为中的风险规避和投资者诉讼两个方面)入手,引入投资者作为“有限理性人”的效用函数:

u(x1,p;x2,q)=π(p)·v(x1)+π(q)·v(x2)(1)

u(x1,p;x2,q)=p·v(x1)+q·v(x2)(2)

为了对比,(2)式代表传统的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函数。(1)式这一效用函数的主要特点是纳入了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即确定效应、镜像效应和隔离效应确定效应是指收益确定时,人们会高估其价值;镜像效应是指在正的收益时,人们呈现风险厌恶,在负的收益时,人们表现为风险偏好;隔离效应是指人们在多阶段处理问题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前一阶段的影响,即条件概率失效。。假定在初始状态下,xi表示收益,-xi表示损失,v(0)=0,π(0)=0,π(1)=1,p+q=1。其中,v(xi)表示投资者的价值函数,π(p)表示权重函数。纳入“认知偏差”的投资者效用函数主要有两点新的变化。

第一,在传统效用函数中引入了权重函数π(p),这使得投资者会低估不确定事件的价值,高估确定事件的价值。

第二,投资者的价值函数发生了变化。在纳入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后,投资者的价值取向不再是“单域”的,而是呈现“双域”的,如下页图1所示。当股市出现“熊市”时,投资者面临投资损失,此时的效用函数是凸的,即投资者有比较强的风险偏好,愿意投资那些经营风险大的公司;当股市出现“牛市”的时候,效用函数是凹的,即投资者抱有风险厌恶的态度,希望“稳中求胜”。这两点看似矛盾,其实反映了权变的思想,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人们往往会改变原来的偏好取向。实际投资决策中,投资者处于良好的投资环境时,投资反而显得很谨慎,并力求收益的实现;但是,当投资者已经面临损失时,他反而会冒险一搏,投资高风险的公司。也就是说,当面临损失时,价值函数呈现比较陡峭的曲线趋势,人们对损失的变化也更为敏感。

我们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分为高(h)和低(l)两种情况,并假设两种情况等概率出现。为避免歧义,我们用高(h)经营风险表示公司价值的降低,用低(l)经营风险表示公司价值的上升。投资者的决策只有两种:投资(y)和不投资(n)。审计意见分为清洁意见(c)和非清洁意见(u),清洁审计意见表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他所有类型的审计意见归为非清洁审计意见。其中,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成本为δv,审计的诉讼成本为δv。

图1投资者价值函数

由此可以得出投资者和审计意见之间存在一个2×4的得益矩阵,如图2所示,l和h作为下标分别表示低经营风险和高经营风险的情况,a代表审计师,t代表投资者,c表示清洁的审计意见,u表示非清洁的审计意见,y表示投资者实施了投资行为,n表示投资者没有实施投资行为。a、b、c、d表示投资者在不同的风险和审计意见下的得益情况。其中,al表示出具了清洁意见,而投资者也做出了投资该公司的决策,此后公司价值确实上升,投资者获得收益,以此类推其他得益的经济含义。在8种得益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其实不是所有的得益,而是投资者可能的情况。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al、bl、ch和dh表示无论审计意见如何,投资者都做出了正确的决策,没有遭受损失,投资者的概率是比较小的。cl和bh表示投资者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了损失或者没有获得预期的收益,但是投资者很难提讼这可以理解为审计师出具了清洁意见,说明公司至少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上没有问题,投资者如果不去投资,公司的股价又上升了,投资者当然无法归罪于审计师;同样的,审计师出具了非清洁意见,说明公司至少在财务报告信息上是有问题的,投资者需要谨慎,投资者如果还是要投资,也无法归罪于审计师。。最后,dl和ah表示投资者有机会就自己的投资损失提讼,因为ah表明出具了清洁意见,投资者进行了投资,但是倘若公司未来的实际业绩呈现下降趋势,投资者就会遭受实际财富减少的损失;而dl表示当公司被出具非清洁审计意见后,倘若公司未来业绩上升,投资者会因为没有投资而没有得到更多的财富。由此可见,无论是dl还是ah的情况,投资者都可以就此发难,审计师就会面对相应的诉讼成本δv(审计风险)

图2得益矩阵

我们再比较dl和ah的大小。根据图1所示的投资者效用函数,同样增量的损失带来的效用降低会远远大于收益的减少,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更可能提讼。那么,根据“前景理论”,前者的效用减少远远大于后者。如图1所示,当δx相同时,显然δv2大于δv1,并且投资者的损失必然需要进行补偿,因此审计师需要承担诉讼成本δvi,但是δvi与δvi一般不相等,δvi大于δvi。投资者的损失并不全由审计师独自承担,二者应该是正比例关系,因而δv2>δv1。显然,审计师不愿意承担这样的诉讼成本,审计行为中必然体现为:对高经营风险的公司出具非清洁意见,对低经营风险的公司出具清洁意见。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本文的基本假设: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营风险越小的公司越有可能被出具清洁的审计意见。

三、 样本筛选与实证研究设计

本文的观测样本为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时间的选取为1999年至2006年。观测样本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数据库(ccer),我们对样本进行了再筛选:剔除了数据不全的观测值,例如公司行业类型未分类、最终控制人类型未分类、会计师事务所未分类等;剔除了当年交易状态异常的公司,例如st、pt的公司;剔除了相关财务指标异常的观测值,例如速动比例、总资产周转率小于0等;剔除了金融保险业的观测值。最终,我们筛选出3386个观测值。

(一) 样本行业特征

我们将所有样本按照1998年《中国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中的产业进行分类。从表1可以看出,被出具清洁审计意见比例最大的产业是采掘业,被出具清洁审计意见比例最小的产业是综合类产业,极值相差12个百分点。采掘业主要经营的是石油、矿石和煤炭等矿产资源,近年来由于此类资源的供求不均衡,这些企业的销售业绩呈现飙升的趋势,这说明清洁审计意见可能偏爱此类业绩好的企业。我们进一步发现样本中的采掘业全部是国有企业,清洁审计意见比例位列第二的水电煤产业也全是国有企业,由此可见国有上市公司被出具清洁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较大。

(二) 经营风险的衡量与自变量设计

阿伦斯和洛贝克对于经营风险的定义:“企业由于经济或营业条件,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业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风险。”[12]秦荣生也指出,企业的经营风险与企业的持续经营基本假设存在密切的关系[13]。可见,经营风险可以理解为企业将面临存量或流量破产的风险,无法满足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而制度变迁、行业风险等经营风险都可以最终归结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减弱。公司经营风险可以划分为市场的系统风险和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前者是系统风险,后者是公司偶然风险。本文主要考察审计对公司自身经营风险与审计失败之间的权衡,我们主要以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作为研究的自变量。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一般可以将“会计持续经营”假设作为前提条件,即在持续经营假设下,倘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现金流无法维系的问题,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下去,这说明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风险。进一步而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主要体现为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盈利能力体现投资者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利润很低甚至为负的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必然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偿债能力主要体现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公司实际上便存在结构性破产的风险;营运能力是公司经营效率的体现,良好的经营效率往往可以抵消盈利能力弱、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上述能力可以通过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反映,也就是说倘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就说明该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小。同时,为了控制系统风险的影响,我们引入时间和行业作为固定效应控制变量。

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本文以财务指标作为经营风险的替代变量,从基本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三大类财务指标入手设计变量(见表2)。

四、 机会主义倾向的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目前,美国和中国学者在进行此类回归分析时,大多采用logit和probit两类回归模型。中国的社会环境、审计制度与美国不尽相同,而且相关的监管措施也有较大差异,因此财务指标对于审计意见的反应关系必然存在差异。鉴于以上因素以及研究样本的限制,我们需要谨慎选择计量模型。我国上市公司被出具清洁审计意见的比例多在95%以上,这与美国资本市场有较大差异。一般认为logit模型在多数情况下对于极值有更好的拟合效果[14],因此本文采用logit回归模型进行数据拟合,同时以probit模型作为稳健性检验的手段。本文的检验模型为:

in(p1-p)=f(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control)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