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劳动教育实用13篇

公益劳动教育
公益劳动教育篇1

文/金浩 子字

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4年5月28日下午,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指导和帮助下,拖布卡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各社区矫正对象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对拖布卡镇集镇街道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打扫,通过大家的劳动,集镇街道变得整洁有序。社区矫正对象们在本次活动中,表现积极,态度端正,并均表示在这次公益劳动中收获良多。公益劳动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安排矫正对象到会议室进行集中教育。座谈会上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昆明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报到登记、电话汇报、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具体规定进行了特别强调,增强了矫正对象们的法制意识。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心的方式,了解了各个矫正对象近期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家庭困难等,以便下个阶段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益劳动教育篇2

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育本质属性的概括,而教育的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教育的公益性是不随办学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公共知识的公益性所决定的。教育的过程就是以传播和扩散文化知识为主,兼而创新和生产文化知识,以及应用和物化文化知识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教育利益可以归结为教育的受益者即公众、社会民族乃至整个人类在教育过程中获得的文化知识。而文化知识自一产生出来就存在着被全人类利用的可能性,因此无论其由哪里起源由谁创造,都改变不了这种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属性。既然文化知识存在着非排他的共享属性,那么公众、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从文化知识传播应用中获益是不可避免的。文化知识的这种现象即为其公益性,而作为传播文化知识主要途径的教育,其公益性也是必然存在的。

(二)传统观念中教育公益性的内涵

我国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内涵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教育由国家统一提供,强调绝对的平等,人民接受的都是免费教育,所以当时的教育公益性可以概括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举办,追求平等,强调非经济价值取向[1]。在传统观念中教育公益性往往与免费挂钩。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尤其是办学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教育这一公共产品随之进入市场,像其他行业一样开始政府统筹,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免费教育仅局限于基础教育,高中以上教育开始收取学费,并且开始涌现出大批社会办学机构,产业性作为教育的一大属性凸显出来。此时传统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开始面临巨大挑战,部分人甚至开始对教育是否具备公益性产生了动摇。

(三)新时代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

教育的公益性源于文化知识的公益性,并不取决于其提供形式,同时也并不排斥市场经济形式。传统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是基于免费提供的形式以及其崇尚社会价值的原则,认为教育就是一项纯公益事业,不涉及任何经济价值取向。但随着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教育进入到市场经济之中,部分教育开始具有了经济价值取向,但这并未否定教育的公益性,因为教育结果带来的超强的正外部效应是始终存在的,从更广泛的视角来看,教育的公益性可以分为教育供给上的公益性与教育外部效应上的公益性两个方面。所谓教育供给上的公益性,即指教育提供相关的公益性,即投入由政府负责,无任何盈利性质,关注的是公众是否都可以拥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外部效应上的公益性也可称为与教育结果相关的公益性,即教育的外部正效应,任何类型的学校都是为国家培养人才。这两方面的公益性是密切相关的,当一种教育外部效应上的公益性越强时,国家便会加大其投资,进而使其成为免费教育,那么这种教育具备了两种形式的公益性。同样,当一种教育的直接公益性得不到良好保障时,其教育结果所带来的相关公益性就会受到阻碍,仅停于理论阶段。本文所要谈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就是从外部的公益性着手,即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所带来的结果是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对我国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应该让能带动农村又好又快发展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变成一项纯公益事业。

二、我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结果的相关公益性表现

(一)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提升我国劳动力素质的重要举措据

2008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我国现有农村人口7213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4.32%,其中高中及高中以上劳动力合计只占到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3.68%,而有86.32%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都在初中及以下,没有接受过任何技术培训的劳动力占70%。据2006年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3年,城镇人口受教育平均年限在12.2年左右,而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限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更低,在美国,农民受教育年限平均为12年,大体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法国7%以上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凭,60%的青年农民具有中专水平。德国7%的农民接受过大学教育,53%左右的农民受过2~3.5年的职业培训。而我国农村劳动力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人口比例不到30%,这就决定我国农村人口主要从事体力型和传统经验型劳动。基于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现状,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对提高农村劳动力科技素质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举措。正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要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作为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如果得到进一步普及,首先可以保证我国农村人均受教育年限得以提高,而总目标就是使每一个农村劳动力都接受一定程度的技能培训,成为掌握“一技之长”的技能型劳动者,提高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

(二)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优质转移”

目前,我国农村约有近2亿剩余劳动力,且每年增加1000万人,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与2004年以来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技工荒”形成了鲜明对照,原本富余的劳动力应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但现在却成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因此,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要积极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实现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优质转移”。但受制于自身劳动素质加之面临着城镇大批下岗职工的竞争,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后无法到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就业,只能选择在市政、装修、建筑、环卫等苦、累、险、脏行业就业。一方面,通过农村职业教育,使这些剩余劳动力流向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就业,农民自身经济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时也对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二三产业就业人口中,农民工占半壁江山,在制造业中约占60%,在建筑业中占80%。因此,通过职业教育使这些从业者素质提高,必然会提高产业劳动生产率,推进我国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

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实现农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桥梁。首先,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农业产业化的直接参与者就是农民,农民对土地的热爱,使他们成为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最忠诚也最有激情的拥护者,但基于他们自身文化素质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通过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可以向农民传授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不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装备水平,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其次,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信息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中职教育机构,拥有大量的农业专家和技术员,他们不仅掌握着农业方面的科技知识,而且还了解农业的最新走势和农业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因而有能力、有义务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科技指导和信息服务,为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行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信息保障。最后,发展现代农业,就要将新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快又好发展。据调查,在我国现有70%左右适合农村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农村中很难推广,农业科技转化率只有30%~40%,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2]。这一现状就更要求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保证农民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确保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推广应用,使农民走上依靠科技致富的道路。

(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化进程

农村劳动力走进城镇工作生活,并不代表他们已经完成了城镇化进程。由于生活环境、文化的落后,使农民身上沉淀了许多与现代生活不相融合的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北京地区罪案中,外来人口罪案比例在40%左右,外来人口聚居区的罪案高达70%以上;在广州近年来破获的各类刑事犯罪中,有80%是外来暂住人口,这些人90%以上集中在各大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内[3]。在家庭方面,农民工家庭常表现出子女无教,父母无养,婚姻失和。在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已非常严重,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已逐渐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究其原因,“教育缺失”是目前农民工成为城市化建设中“问题群体”的一个突出原因。尽管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壮大,但却没有一只相对稳定的技术工人队伍,没有形成农民工素质得以提高的培训成长机制。如前文提到,大部分农民工是没有经过任何职业教育或培训直接进入到城市生活工作,这就极易造成他们公共意识缺乏,不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而对农民工基本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培养,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主要承担者。这就要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在培养农民生产技能的同时,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三、推动我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公益性

实现的重要形式———免费教育

(一)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理论效应”与发展现状的矛盾冲突

在2004年时,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7,在2006年时达到0.496,而国际普遍将基尼系数0.4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显然我国在2004年时已超过这一警戒线。同时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当基尼系数超过0.6时,一国的贫富差距过大进而易导致社会动乱、政局动荡。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我国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任务。世界银行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中国农村各项基础建设投资中,教育投资对减贫的作用位于第一,投资教育对中国减贫影响系数达到6.3,而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通讯和农业推广技术分别为4.02和3.36[4]。由此可见,发展教育能够将现在的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有利于农民增收,对缓解和解除农村贫困具有战略意义。基于我国农村地区劳动力素质现状、对人才需求的规格、农村产业结构特点,从经济发展的逻辑性来看,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是解决我国农民增收最根本、可持续的方法。然而自2001年来,农村化学校数从49.64万所下降到16.66万所,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教职工数从41.35万人下降到20.57万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规模也逐年缩小,从2001年培训8732.31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4793.18万人,不少地方农村职业教育出现发展缓慢甚至弱化的趋势[5]。

(二)矛盾冲突原因分析

公益劳动教育篇3

2、收入差距拉大刺激了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教育需求的增加。使得教育成本随教育层次的提高而提高。随着教育层级的提高,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教育费用比例会缩小,由受教育者个人负担的比例会加大。因此,随着教育层级的提高,教育边际成本呈上升之势。受较高层次教育的人获得较高收入的同时,对人力资本的需求进一步加大,从而刺激了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

3、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对人力资本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近几十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商品和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大幅流动,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随着商品与资本向发展中国家迅速扩散,使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迅速升级,生产技术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发展对高人力资本劳动力的需求迅速上升。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劳动力市场上高低技能劳动力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形成了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的信号,当这种信号传递到人力资本投资市场上时,显著提高了人力资本投资水平,促进入力资本形成,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本形成,主要是在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需求日益增长和快速技术进步所提供的人力资本投资诱因强烈作用下迅速完成的。

二、我国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1、我国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远远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人力资本投资的一般理论告诉我们:由于远离均衡点,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一般都比较高。那么造成我国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原因是什么呢?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赶超型重化工业发展战略所内生出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和绝对公平收入分配等制度因素的作用,中国教育收益率信号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诱致作用基本丧失。改革开放以后,外资流入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技术进步,劳动力市场上高低技能劳动力间相对工资差距和就业水平差距的拉大,使中国教育收益率逐渐显现出来,对人力资本的诱致作用也初见端倪。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处于资本密集型技术进步模式下,我国教育投入模式表现出了显著的投资配置不合理和严重偏向高等教育的特点。各国教育收益率的普遍特点是,初等教育收益率高于高等教育收益率,但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由于存在着累进式的巨额教育补贴,教育收益率随着教育层级的提高而提高,中国高等教育收益率高于初等教育收益率的特点导致了近年来居民对高等教育的极大热情,以及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比率持续居高不下。中国教育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没有遵循教育层级性原则,显然会有损于中国人力资本形成。

2、“跳跃性”技术进步造成收入差距拉大,从而影响低收入人群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妨碍人力资本的形成。技术进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教育水平劳动力间的收入差距上。通过劳动力市场上高低技能劳力相对工资差距和相对就业份额的变化,技术进步起着诱致人力资本投资增加和促进入力资本形成的作用。但是,只有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而没有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人力资本的有效形成不可能实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工资收入是人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工资收入是通过劳动就业获得的,而技术进步决定着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就业水平,所以技术进步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反作用,是通过收入分配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影响而实现的。我国的人力资本偏向型技术进步在带来人力资本收益率上升并形成人力资本投资诱因的同时,也产生了拉大收入差距的负面效应。这意味着:在面临强烈的人力资本投资诱因时,个体可能会因为收入差距拉大而不能够进行充分的人力资本投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供给的“竞赛中”,将使一部分已经极端贫困的人口失去人力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积累能力,在快速技术进步面前,这部分人口将会因人力资本水平低下而失去就业机会,而反过来又使这部分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更加低下,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一恶性循环将会严重制约我国的持续经济增长和人力资本的有效形成。

3、“跳跃性”技术进步形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人力资本障碍。在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乡镇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乡镇企业是农村和农民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自发建立的,基本上未受政府的行政干扰,也很少能够享受价格扭曲的带来的“实惠”,所以乡镇企业基本是按照要素比较优势原则来选择技术进步的,这就使得乡镇企业的资本劳动比远远小于城市公有企业,其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也远远大于城市公有制企业。但是,面对资本密集度越来越高的国有企业的竞争,乡镇企业不得不开始加快自身的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应用技术进行生产活动的劳动力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只有这样,先进技术设备才能被充分利用,才能够发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出增长的作用。于是,乡镇企业也同国营企业一样,出现了资本排挤劳动的趋势,导致了乡镇企业劳动力吸收能力显著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技术进步的“跳跃性”,使经济增长对劳动力技能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对劳动力受教育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使一些受教育水平低下的劳动力失去就业机会。由于,城乡教育水平的二元结构,也使得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到了农民受教育水平低下的约束。“教育对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也逐渐出现。

三、解决对策的几点思考

1、保持教育收益率的长期稳定。技术进步对人力资本形成的诱致作用,是教育收益率信号作用下实现的,教育收益率能够保持长期稳定,是技术进步作用的直接结果。关于教育收益率有三条基本的程式化事实:教育收益率随教育层级的递增而递减;在跨国比较中,教育收益率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递增而递减;在一国时间序列中,教育收益率随一国平均受教育水平递增而递减。人力资本偏向型技术进步的广泛普及和应用,在教育规模快速扩张,劳动力人均受教育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产生了对高技能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当高技能劳动力需求增加超过教育扩张所带来的高技能劳

动力供给增加时,就会出现教育收益率上升;供给和需求相等时,教育收益率不变;供给超过需求时,教育收益率下降,教育与技术之间的“竞赛”维持着教育收益率的长期稳定趋势。但由于我国目前教育体制上存在某些问题,使得教育投入模式不合理,没有遵循教育层级性原则,势必造成教育收益率低下,对我国教育模式的改革,加强初等教育,是提高教育收益率并保持其长期稳定的重要方式。

公益劳动教育篇4

一、我国高职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

1.高职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以前,我国实施的是高职教师终身任用制,只要能担任高职教师工作,就不存在下岗、失业等问题。2000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制旨在改变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较好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有了与学校对话的机会和权利。

2.高职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Ffg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的各项待遇及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

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Ig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高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其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优先于《劳动法》适用,从而使高职院校教师的法律保障更加具备实质内容。

3.高职教师权益保护途经

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如下几种维权途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学校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的调解、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的民事主体实质并不平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同时双方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安排,必须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教师与学校之间是无法在现实中达到真正的平等。实行聘用制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平等,教师与学校可以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也可以提出聘用条件。但是,学校掌握了人事权,也掌握了是否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决定权,也掌握了签订合同后是否续聘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形下,教师是无法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也无法真正体现教师的权益。

2.教师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高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能明显,基本不存在服务职能。学校对教师的干预太多,导致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经常受到影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自由度也比较有限。高职升学率不断提高,学生就业压力大,使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时经常受到干扰。由于高职对教师的行政职能的强化,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无法实现。

3.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不畅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多种途经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经并不是条条畅通。如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郊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制定。”由上可知《意见》并没有规定具体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底是由哪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指派工作人员《意见》意见也没有指明;而且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最后应该交给和人来处理,《意见》也没有落实,只是用了“相关机构”来指代,在这种模糊的条件下教师应该向何处去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就是这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了教师有可能在某些权益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法》更是没有将教师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保护了,但是实体上则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教师无法适用《劳动法》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最为浅显的例证就是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待遇这种违法情形发生时,教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有谁能帮教师维护这个合法的权益呢?

三、建议

公益劳动教育篇5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0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苏南地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实证研究”(课题编号:2010SJB880010)的研究成果之一、2011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011SJD880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7-0008-0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把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为推进职业教育公益性作出了战略规划。农村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对整个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农村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

关于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有诸多争论。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可以从教育提供的角度来理解,学者杨晓霞通过比较归纳得出教育公益性的五大特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举办;追求平等;强调非经济价值取向。①我国《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当大量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时,教育的公益性受到了严峻挑战。在市场经济下教育是否具有公益性?教育的公益性与教育的产业化是否冲突?这些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对此,杨卫安、邬志辉两位学者指出,以往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是遵循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一种是从教育提供角度去理解,关注公共产品的特点;另一种是从教育外部性角度去理解,关注教育结果。②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教育公益性与教育市场化并不存在冲突。教育的市场化没有弱化教育的公益性,而使之成为“市场化公益行为”,即“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公共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此享受教育服务的人必须交纳一定的学费,而投入教育资源的人则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③。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同样具有公益性,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教育部职业教育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王继平认为,原因就在于有人认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主要在企业,主张把职业教育推向市场,淡化甚至否定政府责任。④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关于职业教育公益性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职业教育是一项公共产品、一项公共服务,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使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四个主体共同受益。⑤而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是由农村职业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1.农村职业教育功能的社会性。农村职业教育是面向“三农”的教育,能够培养新型农民,落实科教兴农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对提升我国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农村职业教育具有发展社会公共价值的功能。

2.农村职业教育投入与收益的不平衡性。农村职业教育能进行农民工转移培训和择业培训,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推进农村的城镇化进程,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农村职业教育地区和受益城市之间成本与收益的不平衡,导致农村职业教育供给不足,需要由政府负责农村职业教育经费的供给。

3.农村职业教育结果的政治性。农村职业教育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的教育需求,提高农民群体的职业技能,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

4.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地区差异性。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十分突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缓慢,影响了教育的平等性和普惠性,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统筹规划,以保障欠发达地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经费。

5.农村职业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农村职业教育的对象是广大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未成年劳动力和成年劳动力,也包括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由此产生了农村职业教育对象的低支付能力与职业教育的高成本之间的矛盾,很多农村劳动力无力或者不愿意接受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严重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要依靠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来解决这一矛盾。

二、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及其特征

农村职业教育是指在城市以外的乡村地域内进行的,以农村社区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以促进农村人口职业素质提升、就业能力提高和生活质量提高,以及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为宗旨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⑥农村职业教育是整个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个人生存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竞争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并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

基于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内涵与特征,笔者认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1)是由政府主导,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公共服务;(2)是广大农村劳动力都需要的社会公共产品,且这种需要越来越迫切;(3)能使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共同受益,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4)是实现教育平等性和社会公平性的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也显现了经济价值取向,存在“市场化公益行为”,但鉴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虽然不排斥市场化公益性的参与,但更应强调传统意义上的教育公益性。也就是说,对于农村职业教育,我们不仅仅要关注教育结果所体现的公益性,更要关注基于教育提供视角的教育公益性,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立法和颁布政策法规的方式规定其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施对象的普遍性。农村职业教育面向所有农村劳动力,包括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职前教育的农村未成年人、留守农村创业的农民和向城市转移的农民工,特别是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弱势群体。因此,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能满足所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需求,具有普遍性。

2.实现形式的多样性。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农村教育公益性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一方面,我国农村范围广、地区差异大,职业教育发展极不平衡,政府在办学机制、经费投入等方面应有所侧重,形成多种办学机制与融资渠道,如在发达地区可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企业实体共同参与的办学机制;另一方面,农村职业教育具有教育对象的广泛性、教育内容的复杂性等特点,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也应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展开,如推行免费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远程职业教育网络等。

3.实施过程的长期性。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三农”问题长期存在,农村城镇化进程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的长期扶持;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不同的区域特征,经济发展程度与水平、主导产业、文化、民族和习俗等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应地,农村职业教育的重点与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这种区域性的差别也将长期存在。

4.实施结果的普惠性。农村职业教育是面向“三农”的一种教育类型,具有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民族素质和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功能,因此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施结果可以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很强的普惠性。

三、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途径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面向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中,有不少涉及农村职业教育的,如《职业教育法》《关于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与条例等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发展方向、领导主体、财政支出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农村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但由于缺少配套政策和可操作性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法规不能很好地落实,特别是在经费投入、企业对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等方面更显不足。因此,强化法制建设首先要制定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职业教育法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从而落实已有政策法规中关于农村职业教育、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规定。

实现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农村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免费培训制度的实施以及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对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所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标准、校企一体化办学准则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更应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资金投入,协调农村职业教育的层次和区域发展,形成良好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氛围,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实现。

2.创新办学机制,凸显政府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规划了未来10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蓝图,明确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此,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农村职业教育一直以来都是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政府对农村及农业的保护与特别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坚持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坚持政府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这在许多国家都已形成共识,多国政府先后出台各项针对农村的教育与培训计划,如美国的“农村学校运动”、韩国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泰国的“村民参与研究和发展”计划等。因此,针对我国当前的国情,政府需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只有国家作为教育投资的主体,才能体现教育的公益性,才能保证教育健康发展、持续发展”⑦。

首先,政府应面向农村创新办学机制。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机制。二是建立由政府办学为主的,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办学机制。三是建立由政府鼓励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举办的由职业教育提供的终身教育的办学机制。对农村职业教育应逐步推广免费政策,对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应确立奖励制度,以提高广大农民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其次,强化政府的统筹规划作用。一方面,政府要统筹规划区域内职业学校的发展,避免农村职业学校的重复建设,追求办学的特色化,合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力求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统筹管理不断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增值,合理规划和建设面向农村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能够满足人们终身学习和教育需要的农村职业教育体系,从而为农民提供全面及时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农村劳动力由无序流动转向有序劳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理念。

3.增加财政投入,落实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经费支出。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的统计,截至2010年,我国农村人口7128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3.4%,其中,高中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劳动力只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6.71%。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51.1%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这些数据表明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远没有发挥其服务社会的作用,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强化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特别是政府在经费投入上的保障。

农村职业教育是专业技术教育,因而投入需求普遍较高,特别是实验实训基地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学费的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民入学的积极性,这对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个主要障碍。由此可见,增加财政投入是实现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虽然国家已了一系列文件,但由于缺乏计划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导致教育资源过分向城市集中,农村职业教育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农村职业教育的平均水平远低于城市职业教育,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因此,政府不仅要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而且在实施财政补助等政策时也要适当向农村职业教育倾斜。一方面,政府应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结构,提高农村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相应增大农村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费用的投入;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培训保障金制度,通过发放学习券、培训券,建立学习账户、学习津贴、储蓄计划补贴等方式,鼓励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降低企业培训的风险。除了保障政府财政投入外,还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政府可合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只有这样,农村职业教育的资金来源才有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才会实现。

4.推广免费政策,实行免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免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是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实践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最能体现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一种实现形式。2007年至2009年,国务院连续三年提出加快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开始逐步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教育制度。这从经费投入的角度强化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属性,但中等职业教育只是一个部分,还不足以体现整个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

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农村职业教育可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应由市场和政府提供,但在实际层面,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会随着其正外部性的程度而发生改变。在我国,随着对农村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国家对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力度的增加,农村职业教育显现出越来越强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村职业教育能够提高农民的职业素质,促进他们潜能的开发,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从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产品的正外部性越强,其公共性也越强,也就越接近纯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几乎可以忽略农村职业教育的私益性,把农村职业教育定位于纯公共产品。从农村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出发,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免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保障农村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

5.实行对口支援,实现区域范围职业教育资源的共享。平等性是教育公益性追求的最终社会目标之一。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村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仍然处于弱势,表现为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师资力量不强,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服务农村、服务“三农”的需要,与城市职业教育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差距,影响了教育平等性的实现。在实践农村职业教育公益性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引入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加强城市与农村、农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有限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

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以省为单位,建立一个有组织、有计划、逐级分层的农村职业教育对口支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共享。这个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城市职业学校或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对口支援一到两所县级农村职业学校或机构,通过教学资源共享、师资交流培训、建立职业教育网络信息系统等措施,带动农村职业学校或机构办学质量的提高,形成一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骨干学校;第二层次是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口支援区域内乡镇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点,在各乡镇开展培训活动,或通过乡镇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点吸收生源后集中到县城职业学校进行教育培训,并对乡镇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点的师资进行培训提高;第三层次是针对农村职业教育面向农村、农民这一特性,可在各个村组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点以及职业教育培训联系点,一方面可利用其与农民更接近的优势,为上一级机构提供职业培训服务需求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依托这些联系点将技术送上门,提供部分基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更好地服务“三农”。

[注释]

①杨晓霞.论教育公益性与产业性关系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DB/OL].省略/kns50/detail.aspxdbname=CMFD2003&filename=2003086788.nh,2003-07-31.

②杨卫安,邬志辉.教育公益性概念的争议与统一[J].教育发展研究,2009(19):6.

③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59.

公益劳动教育篇6

因为存在“资本短缺,劳动过剩”的客观现状,这使得在双方的谈判中,资方常常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企业、事业距离现代市场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仍有较大的距离,原始的资本积累仍未完成,资本方为加速积累,往往会通过压低劳动者工资的原始方式来获取利润。相对于国资、外资,市场实力更弱的民营企业为了生存,把成本和损失转嫁到比他们更弱的劳工身上,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伤害。劳动者由于政策博弈能力弱、组织化程度低,在劳资的谈判中就处于不利地位。虽然政府对于在企业中设立工会做出了明文规定,但由于大多工会负责人由上级指定,工会难以成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个别企业、事业工会甚至和企业形成共谋损害劳动者利益。

契约是界定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利凭据。科斯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资方和劳方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契约是链接双方的纽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我国目前的非公有经济的劳动合同很多时候是一种不完全的劳动合同,资方掌握合同的签订走向。合同的不完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劳动供过于求,劳动者在求职中处于弱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趁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模糊、残缺或不平等的合同,如霸王条款、生死合同等,一旦发生工伤意外,资方容易利用合同上的漏洞逃脱责任。三是合同多流于形式,合同的执行缺乏监督和约束,资本方获取大量的剩余控制权,劳动者处于受动者地位。

产权是人们行使财产所有权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规范,它侧重于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方和资方分别拥有产权。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主要是指劳动者对自身的劳动技能、体能和智力等人力资本拥有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处置权:出资者拥有资本产权,对付出的证劵、实物和货币拥有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处置权。产权的归属清晰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现实生活中,企业中的劳动力产权和资本产权往往是不清晰的,产权界定的不清晰必然引起所有者对自身有利的理解偏向。阿尔钦认为,产权的界定不清晰时,一种权利是否被侵蚀或者已属于所谓的入侵者是不明确的。产权的不明确,加之双方力量的不均衡,受损害的往往是劳动者的权利。

二、要规范教育系统劳资关系处理方式及

策略

就总的来看,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系统劳资之间矛盾已经不再是改革初期表层的、暂时的、仅涉及福利和待遇的矛盾,而是更多地开始触及到深层的、长远的利益的博弈,在更大层面上牵涉到人本身和制度的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劳动者作为我国的主人翁,资本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两者的矛盾和相容并存。

教育系统劳资关系的紧张的结果是劳动者异化和资本强势的并行不悖。在体制转轨中,劳资关系脱离了社会制度应规制的范围之内,容易引发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稳定。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中劳资关系的正确策略应该在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均衡中寻找。

公益劳动教育篇7

企业的人力资源投资是企业单位为获得和开发人力资源所进行的投资。它可分为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原始投资和人力资源重置投资两种。前者是指为了获得和开发人力资源所必须进行的投资。包括:①取得新职工必须的支出,包括薪金、广告费、费、差旅费等;②增强员工的技术、管理、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而进行的开发投资,包括用于培训的学费、差旅费、材料费、咨询费和学员必要的薪金、补助等。后者是用能够在某既定职位上提供同等服务的人来代替目前在该职位工作的人所必须的投资。包括:①取得能提供同等服务的新人所进行的投资;②培训新人使他能在既定职位上达到预期业绩水平所进行的开发投资;③原任职者离开其岗位的遣散费用和组织所需要的代价。

二、人力资源投资效益的分析与评价

(一)从投资主体看

对于人力资源投资,不同的投资主体有着不同的考虑,从而就有着不同的投资动机与投资行为,并具有以下不同的效益内容。

l.国家即政府所关心的是通过该项投资能够达到综合效益,并注重投资的产出率。从国家角度看,投资的效益包括:①满足社会成员的有关需要,如办公立学校、医院等,这是政府的基本责任;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加人力资源的生产动力;③有利于实现社会平等,促进社会进步;④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提高。

2.企业是具有独立权益的经济实体,它所关心的是通过投资增加经济活动的效益。从企业角度看,投资的效益包括:①满足自身业务活动对各种人力资源的需求;②为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服务,即保证企业不断成长的持续性适用人力资源的供给;③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增强个人发展的实力,提高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与竞争力;④有利于树立企业的公共形象,从而有利于吸引人才、壮大企业的实力,并能获得社会人力资源的回报。

3.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个人,所关心的是经济支出为自身的生活目标服务,取得人生生涯发展的效益。从个人的角度看,投资的效益包括:①促进自身劳动能力的形成,获得立足于社会的“资本”;②能具备特定的职业技能,有利于个人的择业和就业;③获得发展创造条件和机会,有利于晋升和事业的发展;④使学识、观念、修养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促进人的自身全面发展;⑤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回报,即一定时期的投入,可以转化为以后较高的工资收入。(二)从投资的具体内容看“从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具体项目或内容上看,由于在企业内人力资源的流动,一般不涉及人力资源的迁移投资问题。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项目不同,其效益的评价亦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员工本身生产投资效益评价。企业员工本身生产投资的含义是用于形成员工正常健康人体的生活消费的费用。劳动者通过生活消费维持了健康的体质,通过供养家属生产出未来的劳动力。这方面的投资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报酬。这是对人的生活的投人,也有人的生产产出。但是某个时期的人的生产费用的投入,并不导致即时劳动人口的生产产出,同一时期的投入与生产产出之比,不能准确反映真实效益;同时在计算上也存在困难。因此,评价公式可以表述为:企业员工自身生产投资效益。人口预期生产量。人口生产费用。

2.教育投资效益评价。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培养社会劳动者。这样,教育就具有了“生产性”,其支出就成为一种投资。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源投资中的最主要部分。

企业人才教育的投资是企业自行支付的教育、培训费以及向社会的教育捐助支出等。反映在企业账上的是职工教育基金、学校经费基金以及营业外支出中与教育相关的部分。作为企业,可通过计算某人因学习培训而少为企业创造的收入来进行确认和估计。

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可通过以下途径判断和估算:①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出各种类型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不断发展。②通过教育,促进科技的进步,并将其成果物化到企业生产中,使得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③通过教育,提高劳动力资源质量,并通过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使企业产出率大大增加,经济效益大大提高。④通过教

育,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质量水平,并促进了人的各种能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和进一步自我开发,减少结构性失业。

教育投资效益公式可表示为:教育投资效益二教育投资收益现值之和、教育投资成本现值之和。

公益劳动教育篇8

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源远流长,教育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历来观点有三:其一是先行或超前发展,其二是平行或同步发展,其三是滞后发展。在当代,教育是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和积极的促进因素,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同时也为经济发展的历程所证明。但是,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还有着另一方面性质,即若不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教育有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并无促进作用。(1)教育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本优势。教育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本优势,教育是科学知识传播与再生产的场所,它在人力资本、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建设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直接与间接的贡献。从教育的角度说,基础教育与经济的联系虽然是间接的,但各产业部门的职业技术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和训练都是建立在基础教育基础上的,因此劳动者的训练程度、劳动技能和技巧以及劳动速度都与基础教育相关联。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为经济建设的作用则更加直接。(2)教育与经济需要协调发展。虽然教育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要发展经济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育事业发展的速度越快、规模越大就越好。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总体上是一种辩证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制约着教育发展,教育发展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教育又能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必须依靠教育。因此,只有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充分发挥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和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3)经济的发展为教育提供物质保障。经济是教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要素,经济的发展为教育提供物质基础保障,教育通过再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科学技术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可是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保障谈教育的发展那就是纸上谈兵。经济的发展制约着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进而影响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高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国民素质的高低以及人力资本的状况,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育制度。

二、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教育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具有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功能,在经济发展中居于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地位,对促进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欠发达国家吸收了这样的观点,把人力资本投资视作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措施。事实说明,欠发达国家各个教育层次的扩展,确实促进了经济的进步:造就了一支掌握了知识和技能的富有效率的劳动力队伍;为教师、学校工人、建筑工人、教科书和纸张工人、学校服装的制造工人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培养了一批受过教育的领导者,使政府、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等各方面的管理得以正常运转;传授技术和知识,形成现代化的态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熟练的工人队伍,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宝贵的人力资源和基础。(2)教育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典型地表现为提高劳动力的工作或生产效率。受教育的程度标志着劳动者的发展水平,良好的教育意味着较多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可以用于生产和提高生产率。教育增加知识和技能,而知识和技能增加效率和收入。掌握技能较多的人可以更快地学会工作,更有效率地做好工作,在同样的时间里,他们可以更准确、更聪明地和更多地完成工作任务。如果面临新的工作,他们的适应能力会更强。教育使他们适应更为复杂的环境。(3)教育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教育具有综合的和多方面的效益,这些效益将会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人的培养,教育一方面表现出直接的经济意义,另一方面还释放出综合的效应,间接地促进经济发展。教育具有多种效益,这些效益超越了受教育者本人的意义。其一,代际价值。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的孩子将会获得较大的益处。其二,雇主收益。雇佣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可能会获得较多的利润。其三,社会收益。教育发达,将减少失业和犯罪。其四,国家收益。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发达,国家将会相应地受益。其五,公平效益。在初等教育上的公共开支具有向穷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效果。这种情形在欠发达国家特别明显。在发达国家,在中等教育上的公共开支具有相同的性质。

总之,经济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大力发展教育。教育承担着培养劳动力的任务,就这意义上来说,教育是经济发展的条件。教育活动通过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开发智力等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从而达到缩短社会生产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公益劳动教育篇9

一、劳教人员权利的范围及其法理依据

在法治背景下认识劳教人员的权利,必须对劳教人员应有的、法定的权利加以明确解释,必须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加以明确规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劳动教养处罚主要是以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更具体的说是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劳教人员处于法治机制下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劳教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所享有或应享有的资格和能力。劳教人员的权利法理依据既包括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范标准,也包括劳动教养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中对劳教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还要与国际法准则底线标准相一致。目前,劳动教养专门法律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教养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涉及劳动教养内容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等,劳动教养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执行劳动教养法律就劳教工作时间中某些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为规范劳动教养管理颁发的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生活卫生、执法、警戒护卫等6个部令,以及司法部就有关执法活动作出的专门规定,如《关于推进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同时,我国签署加入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是我国承诺的义务,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履行。

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劳教人员的权利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涵概三个层面一是自然形态的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所与生俱来的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是法律形态的权利。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除了被限制的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之外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主要有:政治权利、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监督权、请求权等;三是实现形态的权利,即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由于受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影响,劳教人员有些权利能够实现,如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通信会见权等,有些权利虽未被剥夺,却只能在资格上享有,实际上并不能实现,主要包括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二、劳动教养执行管理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法定权利的保障与现代法治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1、现实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完善或事过境迁,不合乎现代国家民主、法制与人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作为劳动教养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于1957年8月和1979年12月颁布实施,虽然对劳教人员的权益进行了某些规范,但条款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且没有注意建立保障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几十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对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所规定的内容与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有许多已不合时宜,存在着大量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劳教人员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过程中的可以为、能够为、应当为、必须为以及不得为、禁止为的具体规范形式缺乏明确的界定,法律内容粗陋,程序规定模糊,给执法工作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或自行裁量的空间过大等后果。以劳教人员延减期、提前解教等执行变更和处罚消灭为例,劳教场所自行可做出决定,而在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程序,虽然近年来各个劳教场所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设置公示栏,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各方面监督,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所增强,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还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形成严格法律规范下的执法工作程序。

2、劳动教养处遇严厉程度超过了某些刑事处罚,不符合罚当其过的人权保护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的力度,应该低于刑罚处罚,在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严厉性方面应比管制、拘役和短期的有期徒刑轻缓,而在实际执行中却不然。从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来看,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执行方法上来看,劳动教养必须在劳动教养所执行,而管制对犯罪人却不予关押,只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则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另外,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被判处刑罚处罚的犯罪人还有缓刑、假释等变更执行方式,而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不具备;从管理模式上看,其严厉程度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成本。劳动教养场所虽然没有武警看押,但高墙铁栏、封闭式会见室,脱离社会的封闭式管理、严格规定劳教人员活动时间和范围等手段与行政处罚的特征和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极不适应,虽然近年来,我们通过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办劳教特色采取“三试”、社会化管理等措施,力图改变这种现状,但只是停留在个别层面上,在劳教场所并没有全面推行;从待遇上来看,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其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而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些诸多不合理性,从侧面反映了劳动教养已超越了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

3、缺乏对矫治对象个体权利的关注。劳教人员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民事权利却并没有受到限制。民事权利大都是个体权利,在我们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劳教人员集体方面的权利做了规定,对个体权利却关注很少。我们现在管理教育工作中都在搞分类处遇,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人”,而不是法律上的东西,因此,其关键就是矫治对象的个性化,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如果没有个性化的描述做基础,那么工作效益和效果就无法达到。

4、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不利于人权保护。为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我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监督约机,也就是司法救济。目前公民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来达权利救济的目的。我国实行长达四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公认为是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其依据主要源自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制度现在仍归属在行政处罚范畴之内。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新形势下,理性审视这项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游离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之外,也违背了《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长达1--3年甚至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对行为人的制裁是十分严厉的。因此,积极维护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法定权益,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法内容。虽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允许“劳动教养人员给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映情况,申诉自己的问题,允许他们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39条规定:“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具体实践中,劳教人员的这些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行使。一方面由于政务公开不够,没有使劳教人员完全了解其应该享有的法定权益,哪些权益受到限制甚至中止、哪些权益应通过什么程序去主张或得到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是机制不健全、程序缺损、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执法者没有把维护劳教人员法定权益和司法救济摆在应有的位置,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主张缺乏重视和支持,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实现起来十分艰难。

三、劳动教养执行制度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的立法期待和现实意义

遵循人权保护价值理念,必然遇到人身自由和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作到人权保护兼顾秩序维护,在法定程序下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必须把握两点:一是合理把握劳教人员限制自由度;二是充分保障劳教人员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1、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全面梳理、论证和设计劳动教养管理和执行制度,从法制化、科学化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剔除不合理部分,减少法律层次,充实法律内容,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语言硬性划定劳教人员权利限制与保障的范围,明确有关机关所负有的保障劳教人员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从制度上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利对公民权可能的侵犯,保证执法活动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2、准确、合理界定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的相关内容。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一定的行为资格和能力,具备有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劳教人员究竟享有哪些权利,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生活权利等二十多项权利。由于劳教人员法律地位的构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部分权利处于中止状态或半中止状态。如自由权利,劳教所允许信教的劳教人员保持原有的,但不得在劳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自由权利则处于半中止状态。因此,有必要从化、法制化的角度对劳教人员权利在度和质上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界定,解决好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的关系,准确界定劳教人员的法定权益,使劳教人员的权利限制与保障有机衔接。

3、关注矫正个体,建立社会化的开放式帮教处遇机制。劳动教养的价值趋向在与预防和矫正,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应当重视个别化和教育的效果,根据情况分别处遇,在理念上体现“自愿”、“自治”原则,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运用行为科学和现代管理、控制理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劳教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为劳教人员今后回到社会创造条件,实现劳动教养的应有目的。并通过开放式、半开放式管理,让劳教人员接触社会,营造社会化矫治环境,建

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形成一种有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相关组织配合的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各部门的社会责任,达到最佳教育矫正效果。

4、建立和完善劳教救济制度和体系,疏通救济途径确保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教养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透明程序,赋予当事人以申辩权、申诉权,引入听证、聆询制度。为实现管理效能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某些规章、制度以及涉及劳教人员群体利益的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对延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劳教人员主张个体权利的,则可以召开聆询会,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一

系列救济机制,尤其是立法上确保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5、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为劳教人员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监督保障。必须加强劳动教养执法监督;建立起以司法监督为主,内部监督为辅,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尽管劳教所设有驻所检察室,但由于工作范围和职责的限制,这种监督很不到位。司法监督的落脚点要放在发挥检察机关建议权、纠正权和处罚权,赋予驻所检察室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程序,特别是要对劳教人员延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

医等监督做出详尽的规定,使司法权利相互制约,司法活动更趋公正。同时,劳教机关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劳教所长巡视制度、所务公开等,查究不文明执法和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利的行为,防止侵权问为和。

6、提高劳教机关及劳教人民警察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为劳教人员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劳动教养机关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公正、文明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根本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人道性。劳教人民警察是劳动教养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责,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人权意识和执法水平对劳教人员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影响。要教育劳教人民警察树立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观念,正确理解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掌握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避免权利的滥用和执法的随意性,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同时,针对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建立执法评价制度,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有侵权行为的,根据侵权行为的倾向性建立预警机制,强化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7、增强劳教人员自我保护权益的能力。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劳教人员对自身的权利知之不多。主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劳教人员本身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则是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客观方面来说,劳教场所也出于管理的需要,过多地强调劳教人员应遵守的义务,忽视了告知劳教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劳教机关要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劳教人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入所教育阶段,要突出对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讲解,使其明白当这些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的救济方法和渠道,树立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允许劳教人员享有一定的自和过民主生活的权利,充分发挥民管会自我管理的作甩。建立协助劳教人员维权组织。当劳教人员的婚姻关系、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协助唯权组织可及时帮助劳教人员处理。同时教育劳教人员正确认识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虽然劳教人员在法律地位上与劳教人民警察是平等的,但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

是不对等的。劳教人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来督促执行的。

〔参考文献〕

1、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学》群众出版社

2、根据《2003年状况》白皮书

公益劳动教育篇10

多年来,高等教育被当作产业来发展,培养一个大学生需要很高的成本,而严峻的就业形势导致其毕业后获益很低。大学收取的是精英教育成本,而学生毕业后得到的却是普通劳动者的收益,教育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

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将大学生定位为普通劳动者的做法既不客观,也不厚道。难怪有人要问:“在入学率大众化的同时,目前我们的大学教育成本是否也足够大众化了?”在教育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之前,硬把大学生往普通劳动者中间赶的做法,确实有点强人所难。

请听一下大学生们的心声吧:“事实上我们也没想过自己高人一等,现在找份工作那么难,能做光荣的劳动者就不错了。只是有点心酸,如果大学生只是普通劳动者,那为什么要收那么多的大学学费?培养一个普通劳动者是不用那么多钱的。”“精英”的培养成本与“草根”的就业窘况一旦构成一对矛盾体,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的大学生及其家长。不解决好这对矛盾,大学生们的就业心态与定位就不能调整好。

众所周知,目前任何一所高校的招生简章上都没有说自己是以培养“普通劳动者”为目标的,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手册上也没有这样的表述。恰恰相反,所有高校在招生时,都反复强调自己是以培养高级人才为目标的。然而,大学四年宝贵的光阴过去了,教育部忽然宣布“大学生要做普通劳动者”――这让大学生们有种被捉弄的感觉。

当大学生面临就业困难时,教育部门又站出来空泛地动员毕业生去落后、艰苦的地方,接受月薪不足千元、社会保障残缺的工作。对于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理想或梦想的年轻公民,他们能否长期接受,甚至容忍那样的生存环境?教育部门应该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替大学生想一想。

很多家庭因为孩子上大学而致贫,即使不企望致富,也绝不能让其长期无法收回投资。一些地方出现的新“读书无用论”等社情民意,很值得我们关注。因此,要求教育部门分担大学生“普通劳动成本”应该不算过分。

培养模式导致无“业”可“就”

我们对大学生的教育,包括课程设置、评价体系、社会预期等,是否有利于大学生成为普通劳动者呢?现实的情况是,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应试教育中,大学生们被培养得除了考试,很难学到一技之长,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做普通劳动者是很强调动手能力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很差,“文不能文,武不能武”。调查显示,“功利化教育导致中学生心力交瘁”,视力下降,体质下降,兴趣单一。问题之严重,已经到了有可能导致社会“共同灾难”的程度。所有这一切,都可以看作是应试教育惹的祸。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实际上秉承的仍然是一种脱离社会实际的精英化路子,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在这样的培养模式下,大学生眼高手低、高分低能。因此,即便是大学生们愿意放下架子去做一个普通劳动者,能不能做得来还是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定位不当、目标模糊、方法欠缺的高等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陷入了难以成为精英、也难以成为普通劳动者的二难困境,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反思、考虑的吗?

虽然应试教育的成因是复杂的,但教育部门却无论如何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教育部门主导的教育模式把学生培养得从心理到身体都不适宜做普通劳动者,现在忽然又要求他们做普通劳动者,这种做法显然很难让人接受。

政策障碍更需关注

大学生应否定位为普通劳动者,看起来是一个具体的、局部的问题,而实质是政策原因和经济、文化等条件所共同形成的问题,需要仔细分析其成因,并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大学生应否成为普通劳动者?很难给出否定性回答。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普通劳动者;如何使他们的高额投入得到合理回报;如何使这些相对优秀的劳动者尽快得到合理的社会位置;如何建立积极、公平的社会流动机制,使青年学子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向上发展,形成良性的社会流动,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如果毕业生因为年轻,缺乏足够的经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一般的工作,或者成为灵活多样的一般自主职业者,那么,将毕业生定位为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把普通劳动者定位为非脑力劳动者,不仅浪费了总体上稀缺的人才资源,而且还由于投入产出、投资回报等原因,让毕业生严重受挫,造成社会不公。因此,应当保证毕业生能够获得相对体面的脑力劳动就业机会,并且积极创造条件,使优秀的毕业生尽快获得较好的职位或机会,成为社会精英或栋梁。

公益劳动教育篇11

高等教育的俱乐部物品性质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任何产出的接收者都应为其所获得的物品和劳务支付费用。但市场效率依赖于产出的排他性(Excludability)和竞争性(rivalry),如果产出不具备相关性质,生产者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不能寄希望于市场提供足够的产出,教育就碰到这样的问题。于是,传统观点将高等教育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并要求公共部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却往往导致高等教育永久性的财政危机。鉴于此,本文认为高等教育并非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也不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2]。

纯粹意义的公共物品(Samuelson , 1954)具有以下特征:①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一旦某种物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则没有使用这种物品或服务的人不能被排除在使用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效用之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效用是强加的。②非竞争性(Non-rivalry)。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额外的消费者提供的边际成本为零,每个人最有效率的消费单位是无穷大。但是,纯公共物品几乎不存在。所谓的公共物品都有其服务范围。地区公共物品(Local public goods)不能对外地人服务,全国公共物品(National public goods)不会为外国人服务,特别是国防。国防和公共服务等一直被当作公共物品的产出也具有竞争性,因为没有人可以同等得到。边陲小镇和首都获得的国防不会相同,同一城市不同社区得到的警察保护也可能有差别。即使像有线电视这样每个付费者都能欣赏相同节目的服务,亦受线路宽度的影响。事实上,“设计这类非常狭窄的定义是为了说明,也许存在社会想要,但不能由自发的私人市场提供的一类活动”,只不过现实中大量的公共支出“都是能够排除一些人享用的、即能整体也能部分消费的、技术上可以付费才能消费的公共支出的重要类型”(Steiner ,1977)[3],高等教育即属于这种类型。

首先,高等教育具有排他性,存在排除学生获得服务的手段。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如同公共图书馆的大门可以向未付费者关闭(尽管对有效供给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能否从教育服务收益中排除其未付费者,而非从教室中排除未付费者),到目前为止,即使不通过收费手段,也有足够的方案屏蔽某个个体于高等教育之外,譬如分数、家庭出身、民族、宗教、性别、国籍。笔者不排除未来社会教育发展变化的可能,但从人类已有历史看,高等教育具有足够的排他性。当然,这种排他性并非严格排他,消费者要获得某种利益是比较容易的。根据台伯特模型(Tiebout model)[4],居民可依照对不同社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偏好,“用脚投票”选择他们的社区。对高等教育而言,求学者可自由选择城市和学区,以获取具有一定可替代性的教育服务。

其次,高等教育具有竞争性。参与经济活动的都是理性人,由于信息获取差别、利益差别、偏好不同,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各异的偏好次序和实现方式,而个人的偏好并不能事先观察和预测,因此按“不可能定理”(Arrow,1951)试图在任何条件下,从个人偏好次序中推导出社会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社会福利函数的存在,帕雷托改进不能实现。反映到教育领域,就是面对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一个学生获得的多了,另一个获得的就少。如左图所示,当更多的人加入高等教育行列时,因规模经济的效益,边际服务成本MRC逐步下降,同时,边际拥挤成本MCC因日益拥挤而上升。把边际拥挤成本和边际服务成本结合起来就得到右图下凹的边际成本曲线。其下凹的原因是:人力资本的异质性(偏好不同,知识背景、接受能力的差异。根据实际推断原理,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即使在相当规模的组织内,同质的个体也不会出现。)所导致的教育资源对不同学生的低可替代性。以课堂为例,课时固定而学生接受能力不同,按某一特定标准对所有学生授课就会造成损失。班级规模越大,损失越多,因此有必要保持较小的规模。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的调研数据显示,学生对1-10人的班级评价最高,对35-100人的班级评价最低。即在给定的教育系统内,有唯一的最优学生数量,一旦超过这一数量,新增的参与者就会对已有的参与这造成负效用,若要求同等效用,边际成本就会上升。在右图中,随着人数增多,拥挤日益严重,就进入边际成本上升的BC段。高等教育是重要社会资源,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等教育更是一种稀缺资源,在系统拥挤时,其更加稀缺。当整个系统达到拥挤点 (point of congestion) ,边际成本无限上升[5],如座位坐满的教室不可能再为其他学生提供座位,这就须要新设一个班级,因此在原有MC线上又有一条新的MC线。这一过程的重复也就意味着MC不断提高,当其达到极点时,系统崩溃,只有新建系统才能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因新增成本将平摊至学费中,导致学费升高,搭便车的可能性消失(free rider)。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三个结论:第一,求学者付费才能享受高等教育服务,而高校能够以极低的成本排斥未付费者。第二,高等教育服务存在拥挤现象,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第三,拥挤达到一定程度时,形成新的组织较有效率。因此,笔者将高等教育定义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 )[6],即排他性公共物品(excludable public goods)的一种。在布坎南眼中,俱乐部是人们自愿形成的协会,其排除非会员不需要成本,会员间没有歧视,并由会员分摊相同的成本和收益。俱乐部中存在有效成员规模,同时最大化个人效用实现。效用来自三个方面:①物品或劳务的使用②分摊生产成本③享有会员资格,高等教育同样具有这些特点。首先,高等教育服务一般由多人共同享用,私人单独接受这种服务可能带来低效率。尽管因个人偏好不同带来的巨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他人带来负效用,但在规模适度的高等教育俱乐部内,这种负效用是极其有限的,而正是受教育者人力资本异质性才促成了高等教育服务的多样性,使得“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其次,高等教育服务生产成本由参与者共同承担。再次,高等教育服务的接受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正所谓“今日我以×大为荣,明日×大以我为荣”,诸如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耶鲁大学的布什、克林顿、小布什。)高等教育是俱乐部物品,私人就应当为其支付费用,这是第一部分的结论,也是全文的理论基础。

二、人力资本的产权归属

公益劳动教育篇12

一、公益劳动的基本情况

1、公益劳动时间难以保证。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践中,我们发现本辖区内矫正人员除了每个月每次2个小时的两次固定集中劳动以外,其余剩下的4个小时劳动都由他们自己完成。根据个人的工作生活时间灵活安排,保证劳动效果和劳动时间即可。由于司法所专职矫正干部就1至2人,社工3至4人,但是矫正人员可能多达90人,最多的情况下,平均每个社工要负责30人的矫正工作量。再加上每个矫正人员都工作生活时间安排的不同情况,故平时社工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个矫正人员每次劳动都到场监督检查,也没有合理规范的签到制度制约,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完成基本上靠矫正人员自己确认。每个月8小时劳动时间难以保证。

2、公益劳动方式简单化随意化。我们发现,实践中公益劳动的形式简单单一。劳动形式以打扫卫生为主,如打扫马路、打扫敬老院,打扫社区街道等等。劳动内容以拔草、捡垃圾、清理小广告、扫地、擦玻璃、为老年人叠床单衣服等工作。劳动区域通常重复这些地点,100余人的矫正人员常年反复不定时的对该几个区域进行重复劳动。有可能前一个对象刚打扫完某段路面,下一个对象又过来打扫同样的路段,或者两个对象同时负责打扫一条路段,无法保证劳动时间和劳动质量。并且,重复、简单、机械的劳动容易使矫正人员产生懈怠心理,对公益劳动的重视度和责任心不够,草草应付了事,且疏于监管,矫正人员在公益劳动中无法真正获得教育和改造效果。

3、公益劳动流于形式。实践中,辖区内司法所多采用分段包干责任区域的劳动方式。即在奉贤第二矫正中心附近一条马路成立公益劳动基地。每个矫正人员分段负责其中一块区域的劳动,平时劳动时间自己随意支配,可长可短,只要保证路段无杂草、无垃圾、无小广告即可。因为公益劳动的时间经常会与矫正人员正常的工作生活时间相冲突,有的矫正人员工作是异地运输,有的工作较忙,没有固定休息日,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其是在服刑期间,为了不影响矫正人员的就业和生存,故无法保证每次集中统一组织劳动。这样分散分段各自劳动就应运而生。但是劳动时间无法满足8小时。而且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不签到,基本没有人在场监管,只是事后社工找时间来检查劳动情况,这样极容易导致矫正人员将公益老动草草了事的情况发生。对于公益劳动中的请假,也只是矫正人员简单向司法所社工口头请假,事后是否来单独补上劳动也不得而知。社工大多听矫正人员自己报告,不到现场实际监督。

4、存在一人服刑,全家陪同的情况。在51名谈话的矫正人员中,有少数矫正人员出现自己劳动、家人陪同一起打扫的情况,甚至有个别对象因为自己临时有事情,无法劳动,即叫家人临时代替自己公益劳动的情况。该类矫正人员一般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儿女不在身边,老伴出于对老年人照顾的心态,希望两个人一起打扫,劳动也能快一点完成。忽视了该项义务是赋予矫正人员本人的,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完成,是为了强化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纪律意识,纠正其不良习性,促使其认罪悔罪,是为了体现缓刑期间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和改造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5、替代性、补偿性方式缺乏。在劳动实践中,有的矫正人员不参加公益劳动。如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如尿毒症、强直性脊柱炎等,不适宜劳动。但是因为该类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不参加公益劳动,只参加集中教育等,能否完全达到矫正教育效果呢?是否还应当开展别的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教育改造活动,让这些矫正人员参加,作为公益劳动的替代性、补偿性方式呢?实践中没有这种做法。

二、公益劳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依据欠缺。2012年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对于公益劳动的时间有简单的规定,如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但是对公益劳动的项目和内容及强制措施均没有规定。在2012年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54条规定,社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社区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工作;(二)针对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的补偿性劳动;(三)是其他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工作。但是何为“社区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工作”?何为“补偿性劳动”?没有具体的规定解释予以说明,司法实践中便简单理解为反复打扫卫生、拾捡垃圾等机械劳动内容。这样使得法律规定流于表面,形式主义,起不到实际效果。

2、司法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而实践中,司法所对绝大部分矫正人员采取的矫正方式都基本一样。在公益劳动的项目和方式上就是简单单一,完成任务即可。至于如何完成,怎样完成并不在意。并且,社工监管不够,矫正人员劳动时无人监管,八小时的法律规定时间无法保证。再加上目前辖区内社工素质普遍参差不齐,学历背景、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各不相同,很多不是法律、心理学等专业出身,社工数量少,有的司法所1名社工甚至要同时负责30余名矫正对象,且工作繁琐,工资待遇不高,很多社工也只是应付了事,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态度无法达到要求,影响矫正效果的实现。

3、缺乏对司法工作人员完善的制约惩罚机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只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规定详尽,但是对社工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规定缺失。导致司法社工有权力行使,无制度约束,工作好坏一个样,容易导致社工产生惰性和随意性,最终使得社区矫正效果无法实现。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第38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无强制力,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约束有限,并且,法律只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有、、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但是在社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实施个性化矫正方案、没有严格监管公益劳动符合8小时,没有制定有效的劳动项目保证矫正效果的情况,没有规定如何监管、如何处罚和惩戒。

三、对策和建议

1、完善公益劳动的立法规定。首先,需要确立明确具体的公益劳动项目、内容和实施形式。对于劳动什么、怎样劳动、劳动多久都要有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扫地、擦玻璃和捡垃圾。要体现公益劳动的个性化和具体效果。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如何监管确保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管不利的惩罚措施等都要有详细规定;其次,需要建立一个高效、规范的执行监管系统。严格监管程序,严格公益劳动签到制度,严格社工在场监督监管,严格执行程序,建立科学有力的奖惩机制。对于有事请假的,严格事后加补公益劳动的监管,并且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并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对于因身体疾病不适合参加劳动者,要按照法律法规提交相关申请,获得司法局的同意,同时,司法所社工应当为该类特殊人群提供个性化矫正方案和项目,替代公益劳动,如增设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疾病常识、道德讲堂教育等;第三,明确公益劳动基地的建设标准。劳动基地的主要功能、范围、设施、劳动项目。同时,可以选择建立联合企业公益劳动附属基地。将公益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相联系。比如组织矫正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等工作,然后将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如捐给慈善机构。在增强矫正人员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能提高矫正人员的就业技能,通过劳动更好的回馈社会,帮助矫正人员掌握生存技能,以便日后更好的回归社会。

公益劳动教育篇13

关键词 :河北省;民办高校;劳动权益;思想动态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228-02

收稿日期:2014-10-29

基金项目:2014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JRS-2014-7001)

作者简介:穆丽华(1973-),女,山西阳泉人,政工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

民办高校女教工是一个弱者群体,她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民办高校女教工的劳动权益,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办高校女教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一个崭新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一、河北省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女教工的劳动合同、试工期、劳动报酬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对教师劳动权益的保护状况虽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受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约劳动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教职工待遇,取而代之的是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的隐性的侵权方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关系女教工生存和发展的劳动权益。

(一)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

虽然现有法律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女性在生理结构和身体素质等各个方面与男性存在的不同使该权利屡受侵犯。民办高校考虑到女性在特定时期内要承担生育和哺育的责任会对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而采取男女不同的就业对待。如在面试时,会询问是否有男友,是否结婚甚至什么时候打算要孩子等问题。或是在招聘中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倾向于雇佣已生育的女性,导致了职业性别隔离。无形中也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难度,不能从根本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劳动权益,使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劣势。

(二)工资报酬偏低

民办高校女教工基本能按时领到自己的工资,工资与同类岗位的男教工相等,但劳动报酬普遍较低,工资增长落后于经济增速、物价上涨。近两年工资确实有了一定增长,但生活成本却不断加大,生活负担不断加重,工资增长远远落后于房价的增幅,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也让很多女教工难以承受。平均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同级国家公务员实际工资水平,有违《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精神。聘用公办高校的教师任课的报酬远高于民办高校教职工的工资,同工不同酬。

(三)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

有些民办高校认为投保会提高成本,因而拒绝参保;有些民办高校认为教职工流动性比较大,办理社会保险麻烦。部分民办高校瞒报用工人数,只为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投保,而没有为普通教职工和业务人员参保,相关教职工也不知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多数参保的民办高校为降低用工成本,少缴保险费,往往低报教职工的工资总额,压低缴费基数,使其缴纳的保险费低于国家规定的社保征缴比例,甚至个别民办高校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为教职工参保。大多数民办高校并没有为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劳动保护较差

女教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教工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的特殊保护,既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办高校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大多数民办高校不为女教工提供定期健康体检,组织女教工进行妇科病及乳腺病检查,按时领到劳动保护用品的民办高校教职工也很少,对女教工的身体健康不重视。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女教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五)发展待遇不平等

男教工与女教工在具有相同的学历资质、工作能力和经验等情况下,男教师往往比女教工拥有更多的晋升、晋级机会。这也就导致了高校领导层的女性较少,女性副职比例较大,女教工大都从事基层的教学工作。女性在工作中获得发展的机会不平等,致使女教工在学位和职称等方面提高较慢,常常会拖几年。除非是学校迎评,否则民办高校十分不积极。这种歧视性的不公平待遇的累积使女性在未来的就业发展中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对于女教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已经流于形式,只是简单的介绍一下工作事项,导致女教工的综合素质不能得到有效提升。女教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也亟待法律的真正保护。

(六)特殊权益保护相对较差

妇女生育期的相关社会保障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障力度,也是让妇女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成果的具体做法,更是保障妇女同生育有关的福利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为保障下一代人健康和素质的需要。女教工生育以后,被安排的课时较少。女教工都认为生孩子、休产假会影响晋升和收入。因此,绝大多数女教工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往往为了事业发展而推迟生育甚至不生育。

(七)自我维权能力较低

受教育程度虽高,但法律意识缺乏,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更难以拿出有利的证据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一些女教工迫于生存压力,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但为了保全工作,大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忍气吞声,不愿主动维权;很多人认为民办高校不是正规单位,对女教工特殊权益保障等并不在意,认为无所谓。另一方面,女教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差。许多女教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劳动保护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甚至有的女教工根本不了解或者不怎么了解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

(八)民办高校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一些学校民主意识不强,借口校长负责制,不执行有关法规,损害了教师的民主权利。同时,在家族治理的背景下,校长权力膨胀,不重视女教工工作,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而工会只是学校的一个中层管理部门,难以承担起代表教职工利益的职责。在一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不能按时召开,或者只是走过场,难以真正起到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作用。当女教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根本想不到求助工会组织,更不谈到工会申诉。

二、当前河北省民办高校女教工的思想状况

在民办高校,四十岁以下的教师是主体,青年女教工比例不断增加。她们基本继承了老一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大环境也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民办高校女教工的职业不被社会所重视。由于其姓“私”的所致,民办高校女教工工作单一,社会接触面小,活动范围有限,所以有病就医,子女就业等一些问题上都较困难,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民办高校教职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强。近几年教师中搞第二职业、跳槽、下海经商、出国留学、考研考公务员的不占少数。原有的管理制度显得苍白无力,民办学校陷了入不断招收新教职工、老教职工不断离职的恶性循环。

与昔日的同窗好友比较,原本差距不大,或能力方面还在其上,不同职业和区域不同,则在工资、职称、住房或子女入学等方面产生了强烈的反差,不觉自惭形秽,心理严重失衡。

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虽然学生毕业分配实行供需见面,但也并不是完全平等竞争,有的学生学习不好只要后门、关系硬,照样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这种现象对学风影响非常大,也直接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对民办高校科研投入少,刚刚毕业的研究生想搞科研,但因缺少资金,不能开展工作。限制了业务发展,影响了科研工作积极性。

三、保障民办高校女教工劳动权益的思考

一是要加强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宣传教育,纠正歧视女教工的错误观念。有关部门要对民办高校进行劳动法制和人权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意识。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人中,不乏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而侵害妇女的劳动权益者,对于这样的行为人,扩大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的宣传面,是很有作用的,既避免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又节省社会成本,并切实地保护了女教工的劳动权益。采取多种样式的宣传手段,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教育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对于那些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教工而言,有些人因为不懂法,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往往忍气吞声,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则可以让她们掌握伸张正义的工具,更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展开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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