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实用13篇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

科学一直被看做是一种人类生产,并且具有其他生产所没有的特殊性。科学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在机器大工业生产中,科学可以成为生产力,为创造剩余价值提供服务。而哈贝马斯在马克思理论的基础上认为,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提高,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将会体现的越来越明显,科学技术应该被放在最高的位置,哈贝马斯更重要的成就是,他将所认识的科学技术与哲学的意识形态联系到了一起,他认为科学技术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

一、如何理解“意识形态”

将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虽然不是哈贝马斯的首创但却是他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我们要对哈贝马斯理论进行探究,掌握哈贝马斯理论,首先就是要理解“意识形态”的含义,以及什么是意识形态的功能。追溯“意识形态”的根源我们可以知道,它最开始是来自于法国,被一位叫做特拉西的哲学家首先提出,并且试图用意识形态来描述一门关于观念与感知的分析的新学科。马克思所表达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代表着法律、政治以及统治阶级利益,是情感表象与观念的总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意识形态体现了在具体社会中人们通过实践对于社会物质形态的理解,以及把握社会物质的程度,而这种对物质形态的理解不是真实的,它是虚幻的,它反映现实的方式是依赖主观幻觉以及错误意识,这种意识形态成为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使得统治阶级的一切统治都变得合法起来,从而让民众服从于统治阶级,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我们可以通过对意识形态的认识来了解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功能。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从各个方面满足了不同人的需求,这种满足程度使人们认可了资本主义制度,认为资本主义制度能够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民众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满意度逐渐增加,导致人们对社会基本职能的思考减少,对社会基本职能的议论程度也逐渐降低。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的晚期统治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资本主义通过科学技术来得到完善,因此科学技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资本主义社会起着辩护作用。

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一旦成为第一生产力,那么就意味着它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也将履行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哈贝马斯以科学技术为标准,分析了社会不断合理化的原因,以及它与资本主义逐步制度化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出了科学技术有利于社会合理化与制度化的结论,有利于统治阶级对民众进行阶级统治的结论。而如果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那么将有利于高度丰富社会财富,大幅度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如何理解技术对意识具有统治功能的思想

认为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其实并不只是哈贝马斯的观点,这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热衷关注的理论之一,他们在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这方面做了很多研究,也得出了很多能够促进后来的人们继续深入研究的结论,为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奠定了基础。法兰克福派的思想家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倡导合理性,并且将之作为社会的本体,通过科学技术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通过这一意识形态实现对人们的控制,让广大人民群众服从统治阶级的领导,以巩固他们统治的长久治安,使整个社会实现形式意义上的一体化。

德国第一位社会哲学教授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创始人霍克海默认为意识形态会对人们真正认清社会矛盾与冲突造成阻碍,在他看来,意识形态具有模糊人们视线,阻碍人们看清现实的功用。将科学技术当做意识形态,通常会让人们丧失他们本应该具有的对于社会整体性把握的能力,在对社会的认识上,失去他们自己的认知,而人们所看到的和所认识到的社会完全就是统治阶级通过科学技术向人们展示的代表着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不是人们真正通过理智认识到的社会。科学就像政治、法律及哲学一样,在统治阶级的意志下被赋予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它不仅在某种程度上会掩饰社会的本质,而且还会导致人们无法发现造成社会危机的原因,使得人们对社会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意识形态从本质上来说具有欺骗性,这也符合人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与认识。

德裔美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也是法兰克福学派成员之一的赫伯特.马尔库塞更深入地对霍克海默的观点进行了研究论证,他认为,随着资本主义工业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正在改变并且逐渐取代意识形态的传统意义,成为统治者辩护的工具,它的奴役性和工具性体现的日益明显,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对人进行“奴役”和统治。科学技术让人们认为它所带来的一切改变就是人们所面对的现实,它的意识形态功能试图让人们对它顶礼膜拜,从而不断巩固它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提高技术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地位。

关于科学技术的统治功能,哈贝马斯与前面两位法兰克福学派的成员持有不同的意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并不是在诞生之初就附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这一功能在资本主义初期体现得并不是很明显,而是到了资本主义晚期的时候,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功能才体现出日益明显的特征,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直以来,人们相信科学是对于真理的追求,它不需要进行大量的政治教育和知识的灌输,就能自然地进入人们的意识当中,让人们自觉地承认科学技术统治的合理与合法性,从而承认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的统治方式。

三、“技术统治的意识”具有怎样的特征

第一,技术统治意识已上升成为了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表现在减少了意识形态性,那种使人们感到迷惑的力量已消失,从而使得它对人们的欺骗性减少,变得更为客观,合理,技术统治下的意识比以往的意识形态更为广泛。技术统治的意识比旧的意识形态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功能是在资本主义晚期才出现的。在资本主义晚期的社会中,资本主义的国家增加了国家干预,使得影响社会发展的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的层面,成为了政治问题,改变了经济发展的性质。与此同时,在资本主义晚期的时候,科学技术已经被当成第一生产力,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也使得原本政治上的问题演变成为了技术上的问题。资本主义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使它的社会制度得到改进与完善,从这方面看来,科学技术充当了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角色,它也不自觉地成为了晚期资本主义的统治基础,并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四、科学技术与社会整合的关系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具有很强的渗透力,并且这种渗透是无法抗拒的,它在人还未作出反应时便迅猛地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它强大的控制性是它的双重职能带来的,随着科学的进步,这种控制扩大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整合。

(一)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促进了社会整合的实现

科学技术不断向生产领域发展,并逐渐渗透其中,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对促进改革生产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它还能够直接影响上层建筑,促进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变迁,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但是,在这方面哈贝马斯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认为,日益渗透的科学技术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它并不会使晚期的资本主义社会被颠覆,反而会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根据哈贝马斯的研究可以看到,他认为在资本主义晚期社会,有两种新趋势:一是国家越来越频繁对社会各项活动进行干预,国家的职能体现的日益明显;二是技术与科学的联系日益密切,并且依赖程度加深。有了这两种新趋势,之前马克思所提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在各种体系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控制和领导经济活动,达到调节经济发展过程的目的,从而消除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阻碍。

所以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它对实现社会整合作出了重要贡献。更重要的是,在后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科学技术不仅作为生产力存在,而且还以意识形态的状态存在,共同实现对社会的整合。

(二)科学技术通过整合文化和人心,加强社会整合

科学技术通过自身的社会职能对人心与文化都进行了整合。科学技术的广泛传播,使得人们意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将自身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对创造“利益一致”这一幻影深深着迷,丧失了自觉意识,不自觉地运用科学的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科学技术就这样实现了对人心的整合,使得它对社会的整合作用表现的更为突出。

哈贝马斯更加注重对资本主义文化这一板块进行剖析,在科学技术的论述上具体地体现。他更强调科学技术对于人心和文化的控制因为他觉得文化领域能够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笼络民心,淡化阶级观念,最终实现对社会的更大程度的整合。科技的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人们从中获取了利益,丰富了他们的物质财富,人们关注的视线逐渐转移到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上来,淡化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关注,科学技术在这一点上很好地做到了对人的统治。

科学技术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文化现象,它通过自身极强的控制力来改变人们的观念,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加强人们对科学技术的依赖与重视。科学技术通过对文化系统的强大影响力,达到通过文化的整合促进社会的整合的目的。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科学技术理论是有它一定的缺点和局限性的,但是我们更应该注重的是对它的优点的认识。哈贝马斯在研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通过科学技术的双重职能得出了科学技术对社会的整合作出的贡献,这是哈贝马斯的不可忽视的成就,这些成就对于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倪伟波,任雪萍.论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生产力观〔J〕.江淮论坛, 2007,(01).

〔2〕 刘京.哈贝马斯“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思想探源〔J〕.求索, 2006,(02).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2

党的15届5中全会在关于“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中把“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作为指导方针之一,随后由国务院提出计划纲要草案,经全国人大批准,正式写进“十五”计划。

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作为两大动力,摆在和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党和国家对科技进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一样,都是强国之路,这一重要命题,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用以规范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的行为。

二、《科学技术进步》的调整对象亟待修改

一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相关的国家行政组织纳入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于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因此科教兴国是各级政府的最大任务,各级党政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

国家行政组织是我国科技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但这一特点并不妨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相对人。也就是说某一级政府,政府有关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在科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它便成为行政相对人。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而没有把其它国家行政组织中涉及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亦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国有企业及科技计划的受益人纳入调整范围。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技法律要考虑公有制为主体这一中国国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负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明确其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此外,走出科技立法的误区,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摄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四、其他立法不能替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3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急需要修改

(一)该法调整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等部门。

(二)该法调整方法也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1、《科技进步法》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且系统性不强

1、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2、其他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

3、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信息法,科技投入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技术的提高,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法规的配套为科技进步法奠定了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有22年的,其间经过了4次修改,而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每一次修改也确实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国法宪法成功的进行修改,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技术进步法》修改的措施

(一)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的修改

1、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下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应当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高新技术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

(二)对科技进步法调整的修改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1、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时也要注意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科技法律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是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在于科技发展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同时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2、《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行政制裁手段来保证实施,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3、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要加强科技行政法建设。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单,甚至没有地方科技执法的主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了各级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科技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科技行政法,但该法却缺乏科技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等,致使科技行政管理无法依据法律来操作,也使科技行政立法成为“夹生饭”。

4、科技进步法中要体现“以科技人员为本”的科技立法原则。一方面,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科技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起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进步首先要抓住人才这个关键。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当然也包括科技人员的需要。就是说,不能把科技人员当作“工具”、资本或异己力量来利用,而要把科技人员作为资源和骨干力量来保护,从而把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的发展并列作为目标。事实上,科技人员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的同时也在开发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可见,科技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科技进步是互为目标和条件的。

5、为适应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科技进步法中应引导群众参与,专家研讨,加强舆论宣传。当前,科技法律的知名度太低,有关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书店里有很多法律单行本,很少有科技法律,因为这些科技法律不实用。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科技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有关。我们往往局限于“小”科技圈子里,而不善于在大科技背景下组织“公关”;我们习惯与科技专家打交道,而较少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联系……只有社会各界对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管理和科技法律的认识符合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时,科技法律建设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6、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总之,要进行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以江泽民科技学说指导科技立法,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处理好法律的普遍要求和科技法律的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主的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江泽民的《论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4

科学技术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科学技术的政治效应问题是科学技术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外,围绕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的 研究 ,已形成了一门新学科,即科学技术政治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他们着力研究当代科学技术的消极政治效应方面,提出了一个独特而有 影响 的观点,即当代的科学技术取代了传统的政治恐怖手段而变成一种新的统治或控制形式。下面我们将评述“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这方面观点。

青年卢卡奇在《 历史 和阶级意识》一书中已经涉及科学技术的 社会 政治效应问题。他认为,当科学认识的观念被 应用 于 自然 时,它只是推动科学的进步,当它被应用于社会时,它反转过来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武器,[1] 现代 科学越 发展 、越复杂,它的 方法 对自然理解得越好,就离人本身越远,越成为片面的、封闭的、与人无关的东西。技术的情形也一样,“技术的专门化破坏了整体的形象”,“它把现实世界撕成碎片,使整个世界的梦幻烟消云散”。[2]卢卡奇实际上把科学技术当作物化的形式来加以批判,认为资产阶级一方面将科学技术当作征服和控制自然的工具,另一方面又将它们变成人对人统治的有效手段;科学技术成了资产阶级的帮凶,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越发展,工人受剥削受压迫就越厉害,科学技术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矛盾异化现象的一个祸根。在这里,卢卡奇显然注意到了资产阶级将科学技术变成统治工具的事实, 分析 了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兰克福学派沿着卢卡奇的思想传统,对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这成了其科学技术观的一个主题。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了,但这种控制最终是以人对人的统治作为代价的,即科学技术既是人控制自然的工具,反过来变成人对人统治的手段。在他们看来,在当代社会,统治的原则已发生了变化,原来的那种基于野蛮力量的统治让位给一种更巧妙的统治,即借助科学技术手段,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命令被内化为一种社会及个人心理,技术已经成为新的控制形式。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提出的基本论断是“技术的基本原理就是统治的基本原理”,因为人运用理性工具不断征服自然,以技术的进步、效率的提高作为合理性活动的准则,这本身就体现了人对自然的统治欲。而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由于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的直接联结,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工具越来越复杂、精确,反过来导致对人的奴役和控制能力的增强,人日益变成机器操纵的对象,因而科学技术体现了人对人的统治欲。这种人对自然的统治和人对人的统治充分说明技术合理性又与政治统治结下不解之缘,技术的合理性变成了统治的合理性。

马尔库塞在他不同时期的著作特别是《现代技术的某些社会内涵》、《马克斯·韦伯著作中的 工业 化和资本主义》、《单向度的人》、《反革命和造反》等都涉及了这个问题。他不仅明确提出“在当达工业社会,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的命题,而且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证。马尔库塞把发达工业社会定义为“工艺装置”,定义为在技术概念和结构方面自身发挥作用的统治制度。他认为科学技术已经从特殊的阶级利益的控制中解脱出来,并成为统治的体制,抽象的技术理性已经扩展到社会的具体结构,成为组织化的统治原则。非人的管理和操纵感染了整个社会系统,这不仅在技术应用的具体目标上,而且甚至在技术起源上(在基础研究水平上)都是如此。自动化的技术理性的出现则是一种独特的统治形式,对自然的理性控制和对工作过程的官僚控制,或者通过整合,或者通过对偏离的有效压制,构成了实际上不会遭到反对的社会“幸福意识”的基础,在 经济 、政治和文化三个层次上发生了需求的管制和进步思想的消除。

在《现代技术的某些社会内涵》(1941)一文中,马尔库塞讨论了技术和技术理性是如何变成统治工具的,分析了现代工业组织是如何要求对效率和绩效的服从的。在《马克斯·韦伯著作中的工业化和资本主义》一文中则通过对韦伯关于资本主义、合理性和统治之间关系思想的分析,发挥他的技术本质上是一种统治手段,技术合理性就是统治合理性的观点。他说:“不仅技术的应用而且技术本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有计划的、科学的、可靠的、慎重的控制。统治的特殊目的和利益并不是‘随后’或外在地强加于技术的,它们进入技术机构本身。技术总是一种历史一社会工程:一个社会和它的统治利益打算和对人和物所做的事情都在它里面设计着。这样一个统治‘目的’是‘实质的’,并且在这个范围内它是属于技术理性的形式。”[3]“机器不是中性的;技术理性是统治着一个特定的社会的社会理性。”[4]

在《单向度的人》(1964)特别是导言和第一章(标题是“控制的新形式”)中,马尔库塞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他认为,在发达工业社会,技术进步扩展到控制与调节系统,并创造出一些生活和权力形式,这些形式调和与这个系统对立的力量,击败或驳倒为摆脱奴役和控制而提出的所有抗议。[5]在工业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技术手段不是作为可以与社会和政治分开的纯粹的仪器的总和,而是作为先验地决定着这些手段的生产及使用和发挥这些手段的操作系统在运转;生产的技术手段不但决定社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态度,而且决定着个人的需要和志向。技术的“中立”的传统已不再适应,技术本身与其应用已无法分开。因此,技术趋向于变成一个极权主义者,技术社会是一个政治系统,它已经在按技术的思想和结构运转。作为技术世界,发达工业社会是一个政治世界,是一个独特的规划,它塑出论说与行动、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整个世界形态。在技术的中介中,文化、政治和经济溶合为一个无所不在的系统,这一系统同化或者排斥所有的替代,它的生产力和潜在的增长稳定了这个社会,同时把技术进步适应于其统治的框架中,技术的理性变成统治的理性。在日益增长的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的生活标准的双重基础上,发达工业社会用技术,而不是恐怖手段征服社会的离心力量。[6]

马尔库塞因此断言,在发达工业社会,“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7]今天,政治权力的运用突出地表现为它对机器产生程序和国家机构技术组织的操纵,发达工业社会和发展中的工业社会的政府,只有当它们能够成功地动员、组织和利用工业文明现有的技术、科学和机械生产率时,才能维持并巩固自己(的统治)”[8]。这种新的控制形式的显著特征是,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人的心理进行系统的操纵或控制,形成对人的本能的一种“补充的心理压抑”。也就是说,它从生产、消费、政治、人际关系、文化 艺术 领域乃至人们的私生活、休闲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工业——心 理学 ”的操纵或控制,从而把人们整合到现有的制度中。这就造成了“不合理的合理性”、“舒舒服服、平平稳稳、合理而又民主的不自由”的悖谬状况。在马尔库塞看来,技术成为控制的新形式也就意味着技术的异化。他说,机械化的技术过程本应使人超越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使人类生存的结构往合理的方面发展,使人从外界强加给他的各种古怪的需要或可能性中解放出来,使个人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这本来是发达工业社会的目标,技术理性的终点。然而,实际上却是相反的趋势占上风,技术手段把它的经济和政治要求强加给自由和劳动时间,强加给物质的和精神的文化,造就了单面社会、单面人及单面思维方式,技术成了极权主义者、控制的新形式和发达工业社会异化的主要根源。

在《反革命和造反》(1972)一书中,马尔库塞又涉及这一问题。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资本主义进步的法则等于这样一个等式:技术进步=社会财富的增长(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奴役的扩展”。[9]他认为,从广度上看,技术合理性组织控制了社会的生产程序、国家机构和个人的劳动时间、闲暇时间,并且剥削对象已不局限于工厂、商店和蓝领工人,而是扩大到广大的知识分子和白领阶层;从深度上看,人受到越来越专业化的有学问的经理、政治家和将军们的控制,整个人——包括肉体和灵魂——都变成了机器或机器上的零件,仅仅在履行部分的技术操作职能,而情感和理智都变成了管理对象。因此,他断言:“在技术和民主政治的帷幕背后,呈现出这样一个现实,即全面的奴役,人的尊严的丧失。”[10]

哈贝马斯关于科学技术的政治效应的看法与霍克海默、马尔库塞等人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他同样将科学技术看作政治统治工具。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一文中,他分析了 科技 进步与政治统治合理化的问题,特别是用韦伯的“合理化”观点来说明他关于科学技术使资本主义统治合理化的观点。他说:“合理化的意义首先是使社会服从合理决策的范围;其次,它使社会劳动工业化,结果是工具性的活动渗入生活中的其它领域。”[11]韦伯已用这种合理化说明:统治者利用科学技术的成果,可以组织一些手段、进行新的选择,达到合理的、有目的活动,因而,科学技术就渗入到社会组织中,改变旧的社会制度,使资本主义合理化。但是,哈贝马斯并不满足韦伯的观点,尤其不同意韦伯对“合理化”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分析,认为必须注意到科学技术对人和社会的控制作用。他说:“韦伯所说的这种合理化并不是合理性的实现,而宁可说是用合理性的名义来实现没有公开承认的政治制度的一种特别形式”。[12]根据老一代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关于资本主义文明以人对自然的统治和人对人的统治这两种相互联系着的统治作为基础的观点,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合理的有目的活动就是实现控制,既控制自然,又控制人。关键的问题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对人的统治“合理化”。他说:“在这个世界上,技术也使人的不自由变得非常合理,并证明技术使人不可能成为自主的,不可能决定自己的生活。这个不自由既不表现为不合理的,也不表现为政治的、倒不如说是表现为服从技术机制的”。[13]既然人的受控、不自由以服从技术机制的形式出现,那么,这种受控、不自由就变得“合理”了。因此,他得出结论:“技术的合理性并不取消统治的合理性,而是保护了这种合理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就出现了一个“合理的极权社会”。[14]

一些后起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也论及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关系问题。例如,“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w·莱易斯在《自然的统治》一书中就继承和发挥了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科学技术是一种新控制形式或统治形式的观点,该书的中心主题是“征服自然的观念培养起来的虚妄的希望中隐藏着现代最经常的历史动力之一:控制自然和控制人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15]他认为,对自然控制的加强不是转换或削弱了对人的统治,相反,加剧了这种统治。他具体分析了这两种统治的联系机制,即科学作为控制自然的工具是如何变成控制人的手段的。他认为,关键的中介环节是技术,人们利用技术来控制自然和对自然资源进行分配,而日益对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产生影响,这样,技术便使科学的合理性渗透到社会之中。莱易斯认为,技术理性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特征:一是“技术与实践的生活活动的直接联系先验地决定着那种通过技术发展而实现的控制:由于陷入社会冲突之网,技术成了一种把控制自然和控制人联系起来的手段”;二是“技术合理性在20世纪极端的社会冲突形式——大规模的破坏性武器、控制人的行为技术,等等——中的应用预示着合理性本身的危机。”[16]根据马尔库塞等人关于通过对自然的统治而逐步为愈加有效的人对人的控制提供概念和工具的观点,莱易斯认为,“对人的劳动和剥削的强度直接依据于控制外部自然所达到的程度。这里的决定性一步是工业社会的到来:机器和工厂系统扩大了劳动生产力,从而扩大了对它的剥削的可能程度”。[17]这种生产力的提高,又由于分配成果与分配资源而造成愈来愈强的社会冲突;同时,由于对自然的技术控制而加强的冲突又陷入追求新的技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政治统治。因此,这两种统治(控制)是相互促进的。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关于科学技术与政治之间关系的理论尤其是科学技术成为一种统治或控制的新形式的观点呢?

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当代科学技术的重大政治功能,并把焦点集中在消极政治效应方面;注意到当代资本主义在社会控制的形态、方式上的变化,尖锐地揭露了资产阶级利用科学技术来维护自己统治的事实,列举了科学技术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所造成的种种异化现象;指出当代资本主义统治方式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统治方式的某些新特点,特别是统治者利用科学技术为自己统治的合理性辩护这一点,指出现在的统治不仅是依靠政治暴力和经济手段,而是主要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对人们进行心理操纵,特别是“操纵、控制、支配个人的潜意识和无意识”。[18]他们实际上提出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社会功能与政治效应的局限性,并力图指出这种局限性的根源尤其科学技术成为控制新形式的理性、社会根源。

如果我们将“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 科学 技术的统治效应的观点放在近 现代 西方对这个 问题 研究 的脉络来考察,就可以发现其独特和高明之处。在西方,自十七、十八世纪以来,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一种对于科学技术的乐观主义的看法。从启蒙运动到英国经验主义唯 理论 ,以及当代实证主义,再到科学主义思潮都持有这种看法。它把 自然 科学特别是物 理学 视为科学的最高形式, 科技 理性为理性之光,科学、理性和进步三位一体;科学是真理,技术是利器;认为科技不仅可以使人类从自然的束缚、贫穷无知之中解脱出来,而且可以创造人类的福祉、民主与自由。但是,自从十九世纪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利用,科学技术的消极 社会 功能和 政治 效应日益暴露,科学技术虽然带来了 工业 化、生产力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却使人论为机器的奴隶,并导致冲突、战争和生态失衡,人类获得了一个物化的世界,结果却失去了自身。面对这些情况,一些 哲学 家特别是人本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对科学技术及其理性基础持批判的态度。他们认为,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本主义精神是不相容的,科学技术进步不但侵犯了人文文化的领域,更损害了西方人在近现代所坚持的个人自主与尊严。科学技术虽然带来了物质的高度文明,却同时造成了精神的空虚与失落。因此,他们对科学技术持批判与悲观的态度。例如,施本格勒认为,尽管科学的 发展 使人的智力完善化,知识精确化,促进了生产,但却使大众遭受机械劳动的痛苦,导致社会对抗加强和西方世界没落;现象学宗师胡塞尔则提出“欧洲科技危机”说,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注重物质追求,轻视精神需要,造成人的精神空虚,人的价值和人生意义丧失,从而导致“欧洲人性本身的危机”;存在主义大师海德格尔则批评技术活动使人本身变为技术系统中的“持有物”,技术的本质威胁人的本质,危及人类的前途命运。

“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在某些方面超越了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观点。他们并不满足于对现代科学技术消极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现象的列举(如生态破坏、核威胁、伦理道德的伦丧及人性的堕落等,他们很清楚地意识到这些现象),他们也没有局限于对科学技术本身的谴责,而是更进一步去挖掘这些问题根源,力求从科学技术合理性与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上去做文章,既审视科学技术对人及环境的负面作用,又觉察到科学技术已被统治阶级作为统治工具加以利用的局面;从而提出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理论,从人类理性的深处去挖掘深层次原因,抨击理性的工具化,说明工具理性如何变成统治的合理性、政治的合理性,即把科技理性的异化同政治统治联系起来。

遗憾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并没有超越多远,其新见也是有限的。他们最终未摆脱对科学技术本身进行批判的旧巢,并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是一种革命解放力量的观点。尽管他们将科学技术、合理性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科学技术消极政治效应与特定制度有关,但是他们往往将资本主义对科学技术利用所造成的危害归咎于科学技术本身,赋与科学技术以原罪的性质,将科学技术看作人的异化和受奴役的超时间、超 历史 罪恶根源,使之成为脱离社会制度和阶级对立的极权主义者。他们片面地夸大了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某些潜在的消极倾向,而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在发达工业社会,科学技术取得了合法的统治地位,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科学技术变成了反动的东西,变成奴役的工具。因此,他们日益用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来取代对资本主义政治 经济 制度的批判。

法兰克福学派关于科学技术的政治效应尤其是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的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观的。马克思主义把科学技术看作推动社会前进的决定性力量,认为科学技术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的力量的书”、“历史的有力杠杆”、“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既增强了人的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成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保证,同样也为新社会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因此,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一种消极的统治人的异己力量,而是一种伟大的革命和解放力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与具体的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制度联系起来考察。他们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有决定性的 影响 。与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将科学技术本身看作统治的工具,从科学技术本身的潜在否定性或消极倾向推出资本主义的一切矛盾和异化现象不同,马克思主义把科学技术变成统治工具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认为科学技术异化现象与科学技术使用的资本主义方式分不开,科学技术与政治统治没有必然的联系。科学技术本身能够缩短工作时间,减少工人的劳动,增加社会财富,确定人 对自然力的控制等等。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分离出来成为与劳动对立的、服务于资本的独立力量”。[19]因而科学技术的使用必然使劳动更加紧张,使无产阶级的生活更无保障,使人更受自然力量的支配和受社会力量的奴役等。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各种矛盾、异化现象,马克思写道:“在我们这个 时代 ,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新……的财富的源泉……变成贫困的根源。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和自身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其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这种对抗,是显而易见的、不可避免的毋庸争辩的事实。”[20]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把资本主义的种种异化现象和矛盾对抗归咎于科学技术。马克思主义充分肯定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有力杠杆。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执行双重职能:“一方面,机器成了资本家用来实行专制和进行勒索的最有力的工具,另一方面,机器生产的发展为用真正社会的生产制度代替雇佣劳动制度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21]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的性质和 内容 有所不同。在文艺复兴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较早阶段,科学技术成为资本主义手中的一件有力武器,资产阶级在理论和实践上依靠这一武器来反对宗教神学权威和封建世俗权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科学技术和政治的冲突基本上处于隐蔽的状态。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传统的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模式发生了变化,科学技术与政治接近起来,并日益发生冲突。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对科学技术发展及 应用 的干预,纷纷建立起国家的科研管理或协调机构,这些科研管理组织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国家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二是科技成果日益被应用于军事目的,军事需要成了科技进步的一个首要的推动力,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张、掠夺和争夺世界霸权,纷纷把科学技术当作提高军事能力的主要基础,将科技成果用于制造和改进武器装备;三是科学技术不仅被当作掠夺自然的手段,用于增加生产力及剩余价值,而且也日益被用于控制社会,对人加以奴役,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全面异化。这种使科学技术从属于政治的倾向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的一个基本原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也是密切的,科学技术同样具有重要的政治职能。但是,这种关系具有新的特质。社会主义制度使人类有可能消除科学技术的非人应用,使之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其解放潜能,使人类彻底摆脱自然的束缚,摆脱社会的奴役,使人得到全面发展、彻底的解放和自由。在这种社会中,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有可能确立起一种新型的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科学技术履行着重要的政治职能:它们构成国家或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基础,或者说是国家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科学技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管理之中,成为政治管理的必要成分,贯穿于政治过程的始终;科学技术不仅被用于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被用于文化建设,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若没有科学技术以及掌握科技知识的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想像的。此外,作为科技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科技知识分子也日益参与社会的政治决策与政治管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政治作用。另一方面,政治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产生着重大影响,最突出的一点是国家根据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科技发展战略及一系列科技政策,确定科研主攻方向,改革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指导国家的科技发展及应用。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与政治的新型关系以及科学技术正面政治效应的良好发挥并不是自发形成起来的,而是要通过人们长期积极的探索才能建立起来。在这种社会,科学技术仍然具有被应用于邪恶政治目的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不断加以限制,以至于最后消除。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积极政治效应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总之,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自科学一诞生就出现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其阶级实质和目的是不相同的。从近代开始,不同的阶级出于不同的需要和理由(实践上的、意识形态上的等)而关心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本世纪开始,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国家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与政治的联系日益加强,科学技术对达到各种政治目的,对于实现各种政治意图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二战后,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展开,科学在社会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更加巨大,因而,科学技术的“政治化”和政治的“科学技术化”成为当代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中,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科学技术与国家政治的关系;二是科学技术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在当代,一个国家的强弱,它在世界政治舞台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如何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因此,在世界各国,发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经济、文化战略,而且也是一种政治、军事战略。由此观之,研究当代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较早注意并研究了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和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这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是,他们的理论在总体上并不是可取的,他们并没有看到不同的社会制度(甚至同一制度的不同阶段)中,科学技术与政治的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没有看到科学技术是一种伟大的革命、解放力量,将科学技术本身看作一种统治控制工具,夸大了科学技术的潜在消极政治效应,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并最终陷入反对科学技术的悲观主义之中。

【 参考 文献 】

[1][2] 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3][4] 马尔库塞:《马克斯·韦伯著作中的工业化与资本主义》,载《现代文明与人的困境——马尔库塞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06、108页。

[5][6] 参看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导言)第4、6——7页。

[7][8] 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0、5页。

[9][10] h·marcusc,counterrevolution and revolt,boston,1972,pp.4,14.

[11][12][13][14] j·habermas,toward a rational society,boston,1971,pp.81,82,84,84-85.

[15][16][17] w·莱易斯:《自然的控制》,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序言),第130、138页。

[18] 马吉:《与马尔库塞的一次谈话》,《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3年第11期,第13页。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5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6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是促进人类社会前进力量。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快速进步和发展,回顾人类社会法学理论进步的历史过程,发现法学理论进步就是一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发展下促进的历史。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理论进步发生作用,客观科学的理解科学技术革新与法学理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一研究理应成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和法学理论进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的影响

 

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和法学理论运行的影响。正是因为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规范的内容,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以及科技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内容。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也为法律的权利主体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这些尚未解决而有待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在促使法学理论主体范围扩大的同时,自身也成为受法学理论所保护的客体,促进了法学理论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1]知识产权法的诞生便是最有力的明证。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进步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本身成为法学理论关系的客体。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

 

法学意识是法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现为探索法学理论现象的各种法学理论学说,[2]对现行法学理论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人们法学理论意识的改变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法学理论意识的日益科学化;其次,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还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学理论当中;第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加快了法学理论文化的传播。

 

(三)科学方法在法学理论领域中的应用。

 

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文化的影响中就有所体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内容和和法学理论研究方法产生着最深刻地影,科学进步使的数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系统科学理论融合到法学理论领域。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运行的作用

 

法学理论运行包括法学理论的生成和操作的各环节。体现在法学理论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得以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现实。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观念的科学化。首先,体现在在立法观念上实现的科学化,把立法工作看作是一种与科学有关的实践活动,从正面影响立法。其次,体现在立法制度的科学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立法运作程序制度、立法主体设置制度等制度趋于科学化。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活动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司法证明标准经历了从“神证”到“人证”和从“人证”到“物证”的两次质的飞跃。这两次飞跃的实现就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责任的影响。

 

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简而言之就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起法学理论责任。回顾历史上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其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过程,是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内,有过错推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3]在这实现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是促进法学理论成熟和合理的有力武器。法学理论的进步是指法学理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从“合规律性”的视角分析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法学活动的科学化,法学文化的合理化,以及法律进步的快速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客观分析了科技进步和法学进步说明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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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7

“理念”“内容”或者“思想”概念属于意识的范畴,“技术”“形式”与“(语言)表述”属于物质(存在)范畴。“技术决定理念”这与我们日常的“内容决定形式”、“思想决定表述”等似乎是不一致的,那么“技术”与“理念”之间真的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吗?这种关系是否体现在人类发展的任何方面呢?或者说,“决定”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内涵?

“技术决定理念”,笔者认为,这里的“技术”和“理念”分别指历史事实(或者“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样,依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两者是一种“唯物辨证”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如何体现与发展,以及在刑事法律发展与演进过程中,是怎样表达这种关系?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的深刻影响已毋庸质疑。“海德格尔把技术的本质理解为‘座架’,即是指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设想为一个技术上可操作的认知构架。”[1](P68)因而与韦伯的“工具理性即铁笼”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和理念也是基于科学技术的“座架”而发展。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在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认识论转向的影响下,在刑法学界具有典型的德国犯罪论体系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步建构直至发展到今天。由实证主义的体系发展至晚近出现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在认识论及方法上形成了存在论(事实论)和规范论(价值论)这两条主线,即以存在论开启犯罪论的发展之路,以价值论为其增添人文反思。”[2](P5)笔者十分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并将在后文,以18世纪至20世纪科学技术与哲学发展的辩证唯物关系,依据“技术决定理念”的基本论点,深入探讨刑法理念,尤其是犯罪构成理念的发展与变化,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演进。

一、18世纪科学技术对刑法理念的启明

(一)牛顿哲学的影响

人们通常说,18世纪是方法论觉醒的世纪,而科学技术即是这一觉醒的敲门砖。例如,牛顿与莱布尼茨各自发明的微积分,以及伽利略-牛顿的“证明物体靠相互引力而运动的假说已足以解释太阳系中一切庄严的运动”等。

虽然牛顿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说:“到现在为止,我还不能从现象发现重力的那些性质的原因,我也不愿建立什么假说。”[3](P166)但是,他的门徒们,尤其是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例如德拉美特利和霍尔巴赫,却忽略了牛顿当初的谨慎精神,以其科学为基础,建立了机械论哲学。“根据这个哲学,整个过去和未来,在理论上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人也就变成了一架机器”,[3](P193)一个工具。

机械论成为了启蒙思想家反对罗马正统教义的有力认识论武器。而“唯物主义”一词也是18世纪时出现的,他们用之,以一种全新的机械决定论为基础,开始重新且全面地认识自然、社会与人本身。在刑法理念上,早期最为反封建时代罪刑擅断主义的绝对罪刑法定主义似乎也体现了当时哲学认识论——机械论思想——要求认为与把握行为者行为的精确性与决定性。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在立法上,体现为绝对禁止运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和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

(二)康德唯心主义思想的启示

牛顿的理论在解释天体机制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功,因此人们就把这样的机械概念对整个宇宙给予最后解释的能力估计得过高。“有些头脑清晰的人认识到科学不一定能揭示实在…存在的整体是广大的,人们在只研究它的一个方面的时候,是无法窥知它的秘密的…一条逃离机械论的道路是康德和黑格尔及其追随者们所走的道路。他们建立了一个归根到底溯源于柏拉图的哲学,即德国唯心主义,这个哲学同当代的科学差不多完全脱离了关系。”[3](P11)

那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唯心主义”,笔者认为,其实正是技术发展的缘故,促使这一部分人以另一种角度和方法来认识世界。“在康德看来,科学探讨的范围,已经由于牛顿的数学的物理学方法规定下来,只有那样才能得到科学的知识…康德把外观与实在分开,仍然有哲学上的价值。科学世界是感官揭示出来的世界,是现象的世界、外观的世界;不一定是终极实在的世界。”[3](P189)

康德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具有隐约式的重要启示。康德主张,“没有纪律的自由,势必颠覆自由本身”,“在争取自己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别人的自由”,[4](P39) “人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按照康德 ‘自律的道德’,每个有理性者都是自己对自己颁布规律,每个人自己都有自己的目的”[5](P92),人人之间是平等的。当有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破坏这种平等时,康德认为,“刑罚应该贯彻正义的理念,而最能体现正义理念的刑罚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报应原则”[4](P130)。康德的实践理性同样告诉我们:实践理性务须超越我们的经验世界,世界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依据,其根源于意志自律,“而自律即是自由” [4](P39),因此,对我们来说,依据道德律而行为当然就是一种强迫,或是一种“义务”,“这是道德律对非纯理的人类所提出的行为要求”。“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为时有责任的”[6](P109)——这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实康德的法权哲学思想,对于“构成要件”这种法实证主义所要求体现的模型,同样具有着所谓“康德式”的批判。笔者认为,从客观经验中取得的原则都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不可能提供康德的道德律所应有普遍性和绝对的必然性。“任何试图从经验中归纳出道德律的努力最终导致伦理学上价值相对主义和法权哲学上的法实证主义。”[4](P44)如同伦理学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往往会导致社会道德意识整体性的丧失,甚至会使社会群体结构关系自我瓦解一样,法实证主义只在于研究法律是什么,至于此等概念和原理是否合乎正义则非所其问。我们凭什么可以评价,甚至纠正人们行为的道德性和实证法的合理性呢?答案就是存在一个超越经验的“法上之法”,即自然法。

目前有人认为,“在古来一切哲学中,康德的形而上学最能代表近年来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所指明的境界”,“相对论与量子论,生物物理学与生物化学以及有目的的适应说,这些最新的科学发展都把科学的哲学带回到康德那里去。[3](P190)而笔者认为,基于法实证主义的思想而形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同样也会被带回到康德那里去。

二、19世纪技术发展与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的辩证关系

(一)科学技术发展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分歧

19世纪可以看做是科学时代的开始。我可以看到在那段时期里,为了追求纯粹的知识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始走在实际的应用与发明的前面,并且启发了实际的应用和发明,而发明出现之后,又为科学研究与工业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域。例如,拉瓦锡把物质不灭的证据推广而及于化学变化,道尔顿最后建立了原子说,而焦耳也证明了能量守恒的原理,等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开始在19世纪上半期影响人类的其他活动与哲学了,“排除情感的科学研究方法,把观察、逻辑推理与实验有效地结合起来的科学方法,也极合用…在统计学中,数学方法和物理学方法被明确应用于保险问题与社会学问题。”[3](P294)

而与此同时,提出“同一性哲学”的黑格尔异常猛烈而尖刻地对自然哲学家,特别是牛顿,大肆进行攻击,其结果是,“科学家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强调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扣除一切哲学影响,而且,哲学的正当要求,即对于认识来源的批判和智力的功能的定义,也没有人加以注意了”[3](P279)。在这些玄妙的黑格尔唯心主义盛行后,有这样的唯物主义学派,诸如摩莱肖特、毕希纳等,促使着人们注意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明晰进步。这也许恰恰是唯心主义所显明的积极意义。此时的社会科学同样面对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自愧不如”,甚至开始要进行“科学性”洗礼。“实证主义”便是这一“洗礼”重要结果之一。其于19世纪由法国圣西门首先使用,再由孔德继承,强调“实证”的感觉经验才是知识的对象来源,同样也是人类认识的范围,并将这一主张应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甚至是宗教学。“在自然科学的成就成为‘知识的典范’并横扫各个知识领域的背景下,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领域中,形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2](P5)

(二)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体系

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而特殊的社会科学,必然会面临自然科学技术所带来“实证主义”式的革新。“如果没有牛顿经典理论的普及,实证学派就无法从物质基础的层次上否定自由意志论;没有现代医学、解剖学的发展,龙勃罗梭的突破也无法成为可能。”[2](P6)

机械决定论在19世

纪的影响,使实证化思潮进一步地预示着整个犯罪论体系发展的脉络,即基于古典刑事法学派罪刑法定的思想,李斯特-贝林格“古典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

“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行为是自然的因果历程;因果关系的判断遵循着自然法则的必然条件公式,整个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无涉价值的;违法性是行为与实在法之间的对立冲突状态;而罪责则是对可以探知的心理事实的评判,与行为人的主体意思直接相关的故意与过失只是责任的两种形式。”[2](P7)一句话,在古典犯罪论体系里,构成要件、违法性以及罪责都是客观的。“在贝林格看来,构成要件是完全客观的实体,是可以感知到外在客观世界的过程。”[6](P248)所有这些无不表达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实证主义立场。

可以说,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是通过建立在科学机械实证主义的基础上的,体现着纯客观的、中性无色的、价值中立的研究方法。

三、19世纪末以后技术进步与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性反思

(一)机械论逐步瓦解与目的论复苏

19世纪富有革命性成果之一的来自生物学方面的科技进步,当属达尔文在自然选择基础上创立的进化论。在自称为唯物主义者的德国人中,达尔文的研究成果成为了一条重要的分界线。《物种起源》风行之后,德国哲学家在海克尔的领导下,把达尔文的学说发展成为一种哲学信条。在19世纪末期,进化哲学深刻地改变了人们对于人类社会的看法,“他在事实上永远摧毁了终极目的论的观念,不论在今天的国家中,或将来的乌托邦里都谈不上有终极的目的。”[3](P294)而这对人自身的认识来说,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即人本身不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与工具。可以看出,其与上述康德的目的论思想是悖逆的,同样也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不符。正是因为如此,“渐渐地人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进化论虽然可以说明生物用什么方法从早期的形态进而发展到有复杂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的物种,但对于生命的起源与基本意义,或意识、意志、道德情绪与审美情绪等现象,却不能说明。”[3](P298)至于“存在” 的大问题,那就更无法谈到了。

综上而言,正是由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物理、化学与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致使人们感觉未知的境界还很宽广或者对生命的机体的表面上的目的性深有所感。甚至哲学家格纳诺认为:“有生命的物质的本质就是有目的性——有一定目的,力求达到一个目标,这种目的性控制了身体与心灵的生长与功用,这不是机械与化学的盲目力量所能及的。”[3](P341)

技术上,海森堡于1927年对电子进行描述提出了不确定原理,除此之外,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说明了纯机械论在解释日渐增多的新认识时,所体现的无能为力以及目的论重新被人们认可与接纳。在现当代西方哲学史上,相应出现了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以存在者本身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以文德尔班为首的新康德主义——重新肯定康德实践理性而提出反实证主义的价值论。

(二)体现“目的理性”特点的犯罪论体系的产生

20世纪30年代,德国波昂大学的魏尔采尔、墨拉哈为代表的目的行为这一目的行为论出发,试图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1961年,魏尔采尔发表《刑法体系的新形象》,正式提出应从行为之目的性与刑法之目的观来掌握犯罪行为的结构并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而直到后来,由德国刑法学家罗克逊、雅各布斯等所提倡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将客观目的(具体说,是一种刑事政策上的“必要预防”)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判断准则之一,这可以说在刑法理念中,进一步地贯彻了新康德主义“客观价值论”。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在实证主义的古典犯罪论中不断进行价值增添的过程。“其间虽然存在交错与回转,虽然究竟应当重事实还是应当强调价值的争辩仍未完成,但在犯罪论发展的实践上,的确是其在认识论上由自然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由事实论(存在论)体系走向价值论(规范论)体系,这是新康德主义对于犯罪论体系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的结果。” [2](P9)而重要的是,这与同一时期德国新康德主义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普遍影响是相一致的。

(三)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晚近犯罪论体系中的较量

对于“理性”,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其内涵上发生了数次的分野。早在18世纪,为调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康德将理性分为两个范畴,即“知性”与“(狭义)理性”。而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到19世纪末,“科学与哲学又重新携起手来(最先是在进化论思想,后又在物理与数学新发展中)”[3](P15),使新的认识论——新实在论抛弃历来的全面哲学体系而只研究存在于科学现象下面的形而上学的实在时,理性的内部又一次分野,即产生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而工具理性使自身失去价值理性之后,与科学主义合流,形成了我们现在具有时代特点的“技术理性”。“技术理性的实质在于对人的工具化和对效率及计划的追求,这一点也在认识论上直接影响了晚近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 [2](P9)。可以说,目的理性是对新康德主义价值论的实践,但也有学者认为,“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尤其是雅各布斯的极端规范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脱离了新康德主义的人本主义的本意,成为对技术理性的臣服和实践。” [2](P10)笔者认为,产生这样的争议,正是在于新康德主义本身。文德尔班德价值论认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决定个人的社会行为,个人的道德活动也得遵循这种普遍的道德规范…个人的特殊价值决定于一般人所接受的共同意识规范。” [7](P887)而在体现“目的理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从规范中来,到规范中去,人再次成为工具,成为维护规范的工具。”[2](P10)因此,这种看似注重目的与价值、体现新康德主义学说的犯罪论体系,实际上早已转化成为了技术(工具)理性,更进一步说,在犯罪论体系上的表达,对于人的工具化立场上,目的理性,尤其是极端规范论体系,与体现技术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正好是殊途同归。因此,那些提出争议的学者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也正反映了在这个技术日益突飞猛进的时代,我们的认识论所面临的同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并且在求得解决之前,还必须波浪式地经历许多回到机械论哲学和离开机械论哲学的反复过程。” [3](P302)笔者认为,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身及其周围认识能力的不断加重,犯罪论体系也会朝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技术条件下的变异

产生期待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契机,是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关于莱伦劳斯事件的判决。到20世纪20、30年代,发展成相应的理论,即行为违反了刑事义务,行为人也知道自己违反了刑事义务,但是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行为人无可奈何,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仍然不能谴责行为人。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理论显示了刑法对于人性理解和包容的谦抑本性。而此理论的提出,正是发生在上述所说的人们正在反思机械论的时期,似乎与存在主义的“存在总是存在者的存在”所体现“人”的价值意义相似——人本身的存在就是认识的根源,评价“人”时,应当从主客体的合一性入手;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即使行为人行为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也会因为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犯罪或者不受到刑罚处罚。

在技术成为意识形态的今天,在信息技术不断泛化的网络社会里,从人性出发的期待可能性赋予了新的内容——技术可能性。责任成立过程是一个定罪个别化的过程。期待可能性是确定责任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它判断的是是否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而在网络技术构建的网络社会里,行为人的能力凭借网络技术的拓展,包括其适法以及违法犯罪的网络技术能力。行为的“个别化”空间正由传统的物理空间转变为一个由信息网络技术构架的网络虚拟世界。而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是否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成为了我们今天所要探索的问题——网络技术期待可能性。而其评断的标准,笔者认为,不但是结合了原有传统的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准则,更要掌握新型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与刑事责任成立有关的知识。

纵览历史,从18至20世纪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人类认识论、方法论及其世界观的变化与发展,以及刑法理念,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随之相应的演化与变异中,笔者最终可以肯定的认为: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国家刑法权力实现的“技术”不断地深化,决定了刑事法“理念”的演进与发展。而“技术决定理念”论题的奥秘也将会继续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启示。

参 考 文 献

[1]莫伟民.莫伟民讲福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守芬.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英]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4]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8

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在西方社会争论激烈,观点各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对立论”与“等同论”。

(一)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对立论”

对立论认为,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性质不同,形态各异,功能相反,是绝对对立的。持这一观点的早期代表是意大利社会学家帕累托,他把意识形态界定为偏见、情绪、虚妄,而把科学界定为真 实、理性、正确,从而认定两者是对立的。对立论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他认为科学是在抛弃意识形态问题框架的前提下形成的’也就是说’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有一条鸿沟,他称之为“认识论断裂”。之所以有这种断裂,就是因为存在着意识形态的“问题框架”,即思想的基础结构或思维模式。这种问题框架居于无意识的心理层面,一旦它上升到意识层面’与现实的意识形态发生冲突,认识断裂就出现了。所以他提出,科学只是在不断摆脱那些窥伺、袭击和缠绕它的意识形态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在历史的必然中自由的科学。很明显,阿尔都塞同样认为意识形态是强制性、虚幻性、普遍性的存在,只有不断改造、摆脱意识形态’才能形成科学理论;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把意识形态从科学领域清除出去,保持科学的发展性。

对立论把意识形态视为情绪、僵化、虚幻的东西而与科学对立,否定意识形态具有科学的可能性。这种把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相互割裂、对立的观点,不仅否定了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决定作用,而且否定了意识形态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反作用,把科学技术的发展看成是不需要科学技术以外其他条件的纯科学技术活动。这种观点是导致西方社会科学主义,也称唯科学主义流行的认识根源。这种唯科学主义观点,在尊重科学经验与事实的名义下’推行不可知论和主观经验主义,把木来属于“工具理性”的科学,要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从而导致了事实与价值、科学与人文的分离和对立。

(二)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等同论,’

等同论认为,资木主义社会的科学技术已经取代了传统意识形态的作用,成为一种新意识形态。法国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创始人霍克海默最先提出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的观点。他认为,在现代资木主义社会,科学技术既可以论证社会目标的合理性,又可以掩盖其不合理性;当代资木主义社会的“物化”已使意识形态成为一种深奥的“自我施加的现象”;“技术的合理性”已转化为“统治的合理性”;“各种精密观测仪器正在使语言木身失去其表现特征,并越来越排他地显现出一系列符号特征,在这样一个时代里,甚至每个个体灵魂的无限意义和价值观念也已经变得陈腐过时。”等同论的第二个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马尔库塞。他认为,现代科学技术具有明确的政治意向性,“技术理性这个概念也许木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不仅工艺的应用,而且工艺木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统治。”在马尔库塞看来,“当代技术和科学取得统治地位,成了理解一切问题的关键。”_马尔库塞只看到了资木主义社会里科学技术发挥作用的一面,没有看到资木主义意识形态向各个领域渗透的一面,从而陷人唯科学主义。

等同论的第三个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哈贝马斯通过对当代资木主义的分析批判,提出了“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的命题。他认为,在资木主义社会,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力日益失去意义,资木家一方面主要靠科学技术获取剩余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加强,统治者也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把原来需要通过交公众讨论的问题变成由科学技术专家运用技术来解决的问题,这样科学技术就起到了意识形态的作用。他说:“社会系统的发展似乎由科技进步的逻辑来决定。科技进步的内在规律性,似乎产生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性……技术统治论的命题作为隐形意识形态,甚至可以渗透到非政治化的广大居民的意识中,并且可以使合法性的力量得到发展。”哈贝马斯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科学技术实现了人对自然的统治,而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又实现了对人的统治。哈贝马斯的这种思想,实质上就是“技术统治论”思想。“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木身就是意识形态。不仅技术理性的应用,而且技术木身就是(对自然和人的)统治,就是方法的,科学的,筹划好了的和正在筹划着的统治。”[4]应当承认,哈贝马斯看到了当达资木主义国家把科学技术作为统治工具的倾向,警 示人们要认识资产阶级统治的新动向,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他过分夸大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用科学技术掩盖当代资木主义社会的矛盾’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既违背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辩证关系而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又掩盖了发达资木主义国家阶级统治的实质而在政治上有害,其要害如美国学者A?赫布斯在《社会问题与科学主义》一书中所说的,科学主义“相信科学能回答所有的人类问题’它使科学成为哲学、宗教、习惯方式和道德的替代物”。

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在西方国家中对立或等同两者的关系,便出现了既有将科学技术看作纯粹“客观知识”或纯粹“客观工具”,否定意识形态、人文精神作用的科学主义流派,也有将人文精神、人文价值孤立化、绝对化,排斥科学技术作用的人文主义流派,这两种倾向只会导致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断裂。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思想

关于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关系上的“对立论”与“等同论”,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辩证的“关系论”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有区别而不能等同,有联系而不能对立。

(一)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区别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所反映的对象不同。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时,认为历史“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而“意识形态木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自然科学是人对自然界认识、利用与改造的产物。如果说它反映了某种关系的话,除了反映自然现象的内在联系外,从人的角度来说,它只不过反映了“人对自然现象的关系”,并不反映人们的社会关系。而意识形态则是人们关于社会的观念形态的理论化、系统化,集中反映社会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在阶级社会中是人们阶级关系的反映。

其次,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功能不同。科学的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木来面目,进行事实判断。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科学只能断定是什么,而不能断定应该怎样,在科学的领域之外,仍然需要对一切种类的价值判断。科学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至于用科学是为人类造福还是危害人类,就不属于科学范围的问题,而是属于意识形态价值判断的范围。意识形态是为人类的思想和行动定向的价值体系,它引导人们辨别善恶美丑,提供人类活动的价值规范和价值目标。因此,意识形态的作用,是科学所不能代替的。

再次,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属性不同。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是属于知识形态的生产力,“科学这种既是观念的财富同时又是实际的财富的发展,只不过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即财富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_31~35)科学技术有别于哲学、政治、宗教、艺术等知识形态,它内在地连接着劳动者的体能、技能和劳动工具’具有技术实现的需要和可能。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科学技术作用的强化,无非是科学技术发展对生产力的各个要素都有强化作用。科学技术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以一种无阶级性的特殊意识形式,处在向物质形态的转化中而推动社会发展。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科学技术称之为“头等生产力”、“第一生产力”。而意识形态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竖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上形成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木利益和观念的总和,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和鲜明的阶级性。

总之,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在木质属性、功能属性、社会属性上,在反映、服务的对象上,在社会生活中所担当的任务上都是不同的,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不管科学技术的影响和作用如何强大,但它不可能消除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价值取向。相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社会需要人具有更强的主体性与更合理的价值取向来推动、驾驭科学技术发展,正确运用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片面夸大科学技术作用,否定意识形态作用,无疑会使科学技术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而无法驾驭,并导致社会与自然环境恶化,这决不是人类所追求的生存、发展目标。

(二)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联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观点,两种不同事物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具有决定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资木主义生产力发展时,指出科学技术在资木主义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这是因为,“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进的基础。”正因为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作用,所以,“科学获得的使命是:成为生产财富的手段,成为致富的手段。”它不仅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变化。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意识形态的变革,丰富意识形态的内容。自然科学研究所创立的理论和使用的方法,形成的科学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力量。科学的木性是尊重客观事实,不迷信任何偶像权威,不承认任何陈腐不变的教条,不盲从任何权力意志。因而科学木身是彻底革命的,它的发展和推广应用,有力地摧毁着落后的意识形态,并促进新的意识形态的形成与发展。所以马克思在分析了火药、指南针、印刷术的作用后指出,这些发明“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科学和哲学结合的结果就是唯物主义”。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导致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变革,不断开辟新的发展领域。为此,社会的规范、准则都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更,形成新的政策与法律条文。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能帮助人们遵循自然和社会规律,调整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树立新的价值与伦理观念,摒弃愚昧无知、陈旧落后、封建迷信的思想意识。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思维方式,如系统、综合、协调等思维方式,使人们观察、分析问题有新的特点,帮助人们从单一到多样,从把握线性关系进而研究非线性关系,从时空分离走向时空统一等等。所有这些,都使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思想方法上升到新的水平,使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得到丰富和发展。

其次,科学技术发展强化意识形态功能。其一,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功能的强化’体现在运用科学技术服务政治需要、维护政治制度。科学技术虽然没有阶级性,但它一旦为某一特定的阶级、社会主体掌握和运用,便具有为特定阶级、社会主体服务的社会属性。特定的阶级、社会主体总是力图从科学技术那里寻求支撑,为自身的利益和政治制度辩护。无产阶级用现代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规律,为唯物的辩证的历史观和彻底的革命理论作论证。资产阶级也利用某些科学理论反映和表达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如资产阶级利用适用于自然界的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解释社会领域的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生活方式,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被资产阶级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成为资木主义弱肉强食、对外侵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所以恩格斯说:资木主义大工业,“使自然科学从属于资木,并使分工丧失了自己自然形成的性质的最后一点假象。它把自然形成的性质一概消灭掉……并且把所有自然形成的关系变成货币的关系。”其二,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功能的强化,体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有力地促进生产关系的变化。蒸汽机的出现引起工业革命,新兴资产阶级拿起近代科学技术这个武器反对封建神学,建立了资木主义政治制度;电磁理论应用引发的电力技术革命,促进资木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变革,使自由资木主义进人到帝国主义阶段。

再次,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对世界政治局势稳定性的影响具有明显双重性,即既可以增强世界政局稳定,又可能引发国际冲突。科学技术应用得当,可以合理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改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推进各国经济发展。如果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威胁甚至发动战争,必然导致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甚至使世界遭受灾难性后果。例如,科学技术中心在世界范围的转移使世界政治格局发生很大变化。17世纪末英国成为欧洲科学技术中心,英国凭借强大的科技与经济力量,对外推行炮舰政策,以帝国面貌称霸于世界。19世纪初到中叶,科学技术中心从英国转移到德国,德国当时以强有力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基础,发动了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从上世纪末开始到木世纪中叶,科学技术中心又从欧洲转移到美国,美国成为现在世界上的超级大国而称霸世界,推行强权政治。这些历史事实说明,科学技术发展能够在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同时,也会改变国家的政治地位与世界的政治局势。所以,各国都先后制订了“科技兴国”、“技术立国”、“科技治国”的战略方针。

第二个方面,意识形态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反作用。恩格斯在分析了经济关系与法律的关系后指出:“……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一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自他还强调:“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

意识形态对作为生产力范畴的科学技术的作用,首先是政治的作用。政治作为意识形态的主要意识形式,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普遍存在,它对社会,包括对科学技术具有既保证又制约的作用。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总是要受一定政治制度以及相应的法规、体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所支配、制约。这种支配、制约的作用是通过现实的人来实现的。政治环境对人产生直接的外部影响,政治原则、规范约束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政治意图和要求只有通过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才能指导行动和产生效果。政治支配、影响科学技术发展,同政治支配、影响经济发展的道理一样,政治的性质决定了支配、影响的方向与进程。恩格斯在分析资木主义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反作用时指出:“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也就是说,进步的、民主的政治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而落后的、专制的政治则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自由探索、自由讨论,要有先进的、民主的政治作保证。资木主义社会的民主比封建社会的民主程度高,因而资木主义社会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第一次使民主成为一种国体,比以往任何民主制度都要优越,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更为优越的条件。

其次,道德反作用于科学技术。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道德水平、思想面貌一旦改变,社会道德风尚一旦形成,它对于经济基础就会表现出巨大的反作用,对维护和巩固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起着进步的或反动的作用。因此,道德水平一旦提高,良好道德风尚一旦形成,就会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一定的道德,归根结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是反映一定政治制度的价值观念。道德不仅为科学技术提供价值目标与价值判断,而且科技人员的道德品质直接影响科学技术的运用与发展。所以马克思在分析科学发现与道德关系时,提出了一个著名格言:“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_恩格斯则阐述了科学的道德要求,他说:、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爱因斯坦在《悼念玛丽?居里》的演讲时说:“像居里夫 人这样一位崇高人物结束她的一生的时候,我们不要仅仅满足于回忆她的工作成果对人类已经作出的贡献。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方面还要大。”居里夫人和爱因斯坦是科学家中的优秀代表,他们对于科技道德的重视、提倡和修养,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我国是一个道德资源丰富而深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不仅对传统道德资源进行了传承、开发与创新,而且形成了富有时代特征的道德观念,如尊重实践、实事求是、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观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讲究科学、注重奉献的观念;不甘落后、敢于竞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观念等等,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科技领域的道德风尚,对我国科技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新时期科学技术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互动共进

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是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突出的实际问题与理论问题。全面研究和正确处理这一关系,对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有效发挥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科学技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差距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种相对落后的科学技术,由于其木身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尚不突出,因而对意识形态发展的推动,和意识形态对其作用也不明显,实践过程和理论上的研究也显得不足。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坚持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是富有生命力的精神文化。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在一段时间内,意识形态与经济、科技结合,向经济、科技领域渗透、转化相对薄弱,我国在面对世界激烈科技竞争和意识形态较量中,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一)科学技术的决策保证与快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确立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邓小平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述,从理论上论证了科学技术的重要地位,从全局上指明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位。1978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科学技术纳人国家政策程序,迎来了久违的科学技术春天。1985年国家颁发了《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解除体制、政策障碍,为发展科技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随后,国家出台了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成果推广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攀登计划等科技规划。这些计划、规划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动员令和指挥棒,推进各项科学技术研究、攻关全面有序展开。1995年,我国在对科技体制改革10年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了“科技兴国”战略,次年建立了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并启动了《技术创新工程》;1997年我国作出决定:实现发展经济依靠科技的根木转变,并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标志着教育的战略基础地位、科技的战略主导地位在我国确立。同时,我国在不断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向国外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不仅弥补了经费紧缺,带动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参与外资、合资企业的生产、管理而掌握先进技术。我国从国外引进科学技术人才,不仅为我国直接提供了科技成果,而且有利于为社会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养科学技术骨干。进人新世纪后,我国确立了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2010年进人世界“科学中等强国”行列;2030年前后跃居世界“科学中等强国”前列;2050年左右跻身世界“科学强国”行列。2006年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这是我国进人新世纪新阶段对科学技术发展进行的第一次全面规划,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第一个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我国新时期科学技术的战略决策实施顺利,创新体系建设取得进展,科学技术成绩斐然。一是基础研究工作不断加强,原始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在杂交水稻、高性能计算机、高温超导研究、人类基因组测序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纳米科学、量子信息、生命科学等前沿领域的一批原始性创新成果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二是在航天科学领域,我国掌握了卫星回收和一箭多星等技术,自主研发的“神舟”系列航天飞船成功发射,神舟九号和天宫一号的成功对接,实现了载人航天丁程的重大突破;“嫦娥”一号探月之旅和“嫦娥”二号卫星的成功发射,标志着我国成功跨人深空探测的新领域。三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千万亿次超级计算机系统“天河一号”在国际T0P500组织的最新排名中位居世界第一,量子避错码被国际公认为量子信息领域最令人激动的成果,纳米电子学超高密度信息存储研究获突破性进展,六千米自制水下机器人完成了洋底调查任务等。四是在生物科学领域,杂交水稻技术取得重大突破,首次完成水稻基因图谱的绘制;完成人类基因组计划的1%基因绘制图,首次定位和克隆了多种基因,体细胞克隆羊、转基因试管牛以及重大疾病的基因测序和诊断治疗技术均取得突破性进展。五是重大疾病防治及创新药物的发现,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节能减排、气候变化预测等重点战略需求领域的一批创新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工业生产、油气勘探开发等行业中的一些关键科技问题的解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六是专利事业进展顺利,2010年我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专利申请量排名世界第四位,56.2%的年增长速度在世界主要国家中排名第一。七是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不断扩大,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2010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在商品出口增加额中,高技术产品的贡献率达30.8%。八是我国科技人力投人不断增加,科技队伍进一步壮大,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科技人力资源大国,正在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新时期科学技术成就的取得,取决于党和国家对科学技术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取决于党和国家进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政策制定、法规保证等战略决策的正确性;取决于我国新时期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不断克服制约科学技术发展的传统观念,形成的学习、运用、创造科技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竞争精神、创新精神。所有这些推进、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和作用发挥的因素,都是社会主义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和发挥作用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二)意识形态建设保证和推进科学技术发展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9

在近代历史上,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比技术出现得早,牛顿力学开始于十七世纪,而蒸汽机技术则开始于十八世纪。但是在东北大学技术哲学博士文库中吴致远著的《技术的后现在反思》一文中这样说的“技术是科学的本质”,而技术的理解是技术的本质来源于科学。海德格尔对科学和技术的思考是沿着不同的思路进行的,他对科学的思考很详细,而对技术的思考则很深刻,合理的将他的关于科学和技术的思考结合起来,使得表面上看似不同的两条思路都得到统一的理解。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已经家喻户晓,人们普遍相信,科学知识中有能够创造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巨大潜在力量。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双面性,而技术对科学也存在着相互的作用与反作用。对于新现象的出现以及新问题的发生都伴随着技术的开发与探索,以便扩展和推进科学研究的范围为科学的研发创造出更加先进的仪器及设备。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共同进步,带动了资本主义工业机器化的进步更加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观点的提出,是马克思对科学技术就其生产和发展过程的阐述。技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支撑着社会活动,按照生产的方式决定技术的存在。就其所表达的社会属性,是按照生产过程的实际经验和社会意识共同组成,而科学技术存在的特征则是以“一般社会生产力”和“直接生产力”所表现的知识形态。

人们习惯“科学”和“技术”连用在一起,形成“科学技术”简称科技。科技包含两个含义,是在不同的范畴之内的。科学在理论层面,可以说是技术在实践过程中的理论支撑,通过在理论层面的研究,总结出方法,用于实践,研制出崭新的产品。于此同时,技术是科学是实践生产中的应用,可以说是介于科学和生产活动中的,起着无法代替的作用,假如没有技术这个中介,科学在生产中就没有意义可谈了。

邓小平同志曾经这样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不仅从本质上进一步规定了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而且第一次明确了现代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决定力量。这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继承,更是发展。纵览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技术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例,科学技术的力量为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的文明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带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计算机、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企业的崛起,也造就了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工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从而有效的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实已经为我们证明,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投入使用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支柱。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中生存,就离不开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科学技术是由自然科技、人文科技和社会这些必不可少的元素所组成的结晶。

社会环境的改变化带动着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及环境的改善。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所占比例为发达国家的四十分之一,若科学技术能转化为生产所需的生产力,将最大程度的提升生产率,使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同时所起的作用也超越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支配作用。科学技术对军事和对政治的影响力。科技在军事中处主导地位。和平年代,发展成为科技强国成为各国为实现现代化共同努力的方向。如今的科学技术水平早已成为主导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主要因素,而军事强国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中体现身份的象征。邓小平就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二零零九是我们祖国建国六十周年,大家都清楚的记得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在天安门广场的阅兵式,新型的武器装备,充分的说明了科学技术的重大作用。”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表现的生产创造能力造就了丰富的物质文明,但是不正确的使用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却是对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影响及诸多问题。以及科学技术时,常常以“中性”下定义,科学技术以及各种领域所掌握的技术在生产中应用,使其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人类的文明以技术的使用为标志,而科学技术则创造人类文明的第一生产力。技术应用于实践,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网络等传播思想文化的新方式,为建设更加丰富的精神文明做出了贡献。技术的应用,不仅提升了人们的精神享受,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思想及意识形态,更是为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技术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已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也使人类的精神享受在不断的得到满足。如今社会已步入到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其所创造出的价值,将会在人类文明的发展道路上继续发挥出无限的能量,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凤朝.科技企业跨国并购规制与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刘大椿.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考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1年.

[3]段伟文.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8期.

[4]陶世安.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全面整合科技资源人民网.2004年6月1日.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0

那么,针对新技术和新科学的发展对人的伦理观念的冲击,作为调整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科技立法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是否应禁止伤害人的伦理情感或引起人的厌恶的科学实验呢?对于上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为所采取的立法态度必然直接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和脚步,同时也必然影响人们的态度的转化和演进,因此,这一问题十分值得思考。笔者以为,确定科技立法的立场,首先应该确定立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而后,以从人类历史进程来认识科技发展、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基础,在逻辑地分析法律在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地位的过程中得出结论。

二、 对科学技术与伦理关系的历史分析

从科技[2]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发展来看,科学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关系。

首先,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总是冲击人的伦理观念,并且引起伦理观念的改变。人类基本伦理价值之一——宗教伦理的发展历程表明,科技的发展促使宗教伦理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教本身是一个广泛的现象,包含着许多的信仰和表现形式。”[3]在古代,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是宗教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正是随着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图腾崇拜和多神教演变成了现代一神教的。图腾崇拜的对象是某种动物、植物甚至是石头、山等无生命之物。而人对自己上述崇拜对象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的不断认识,这些崇拜对象逐步失去了作为人类心灵寄托的权威性。中世纪时期,作为一神教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督教中的核心价值——上帝,在客观世界中也拥有自己的位置,也就是“天堂”。这一时期的天堂不仅是抽象的,不仅是人类心灵的归宿地,同时也是具体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类赋予了“天堂”以客观认识上的地理位置,事实上,人和上帝及“天堂”间是有可循的物理通道的。而随着天文学研究的进展,人对宇宙的认识逐步深化,使上帝和“天堂”失去了在天上的存身之处,逐步演化为纯抽象意义上的人类心灵的归宿地。按照基督教代言人自己的看法,这一过程就是:“正如这个世界承认教会是一个社会实体和历史的一个推动力量,教会也明白它自己从人类的历史和发展中得到益处。教会从以往世代的经验中,从科学的进步中,从隐藏在各种文化中的财富中得到益处,由此更强烈的光芒将照耀人性,通往真理的新的大道展现出来。”[4]

从人类基本伦理之一的人人关系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传统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生理关系为依据的,即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决定了父子、母子关系。父母之间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才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同时也是法律所接受的。而主要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起来以后,这一伦理规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后出生的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如何确定关系?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养育父亲”与“遗传父亲”之间,“哪一个是对他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美国为例,“人工授精技术刚在美国开展时,该国法院对这类(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出生裁定为非法。”而到了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则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源人工授精并且附有夫妻两人同意书的,子女出生即具有婚生子女身份,并且这一规定已被列入联邦法律。[5]事实上,许多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上关系的所谓“父亲”,不再与其所谓“子女”有任何关系和权利义务。

其次,历史也表明,人类伦理规范的有效性总是限制科学的发展。还以宗教伦理来考察,中世纪的西方有着著名的以宗教伦理的规范借助法律的力量制约科学研究的事例。欧洲被广泛接受的人神伦理的代表——罗马教皇及基督教会,为了维护上帝造人和人是上帝之子等基督教核心教义(也就是中世纪的核心宗教伦理)得以成立的“客观物质基础”,对于在认识领域提出进化论和日心说的科学家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对科学家们进行了臭名昭著的审判,企图利用法律的力量阻止科学的发展。

经验的历史表明,以伦理规范限制科学研究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可行性的,只有打破旧的伦理界限,科学研究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事实上,尽管伦理规范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卫道士的角色,但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最终会改变伦理规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伦理规范随着科技成果被接受的范围扩大而不断演变。应该看到,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只是暂时的、可变的,法律与伦理规范的一致性也必然是暂时的,而科学的发展是稳定的,具有恒常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在科学和伦理规范的矛盾关系中应扮演科学卫士的角色,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

三、 科学技术与伦理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

学者认为,“人是那种必须有某种善的标准的生灵。人如果不以自己所处的这种境况为前提,即不首先断定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善“的,那么就不可能从这种境况中解脱出来。”[6]伦理就是这样一种作为人的“善”的标准的社会规范。在“我们喜爱或选择一个东西——物质客体、行为方式、观念或理想、个人而不是选择另一个东西时,价值评价就出现了。”而“价值是既能令人满意又能使人完善的经验。”[7]可以说,正是基于伦理的规范,人们得以对自己的行动作出预期,并在预期中获得安全感和情感上的满足感。

但是,伦理一旦成为既定的社会规范,它同时也必然是对人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束缚和制约。理由是,人类既有的伦理的规范都是基于经验、习惯和惯例形成的,具有独特性、稳定性和渐进性。学者认为,“许多负责任的思想家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主观主义的倾向。在他们看来,道德价值起源于人,其基础正是人的智慧和习惯。不存在可普遍使适用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的效用依赖于历史的、文化的或其他条件。”[8]从社会表现形式上讲,虽然人们参与伦理观念的创造,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讲,伦理价值只是其既定的生活环境,是其不得不接受的环境因素,其主动性往往只是选择,人们的伦理观念是选择的结果,被动接受的结果,而非理性思考的结果。诺兰等认为,“当我们研究历史的时候,我们惊骇地发现人民群众是多么容易接受堕落的宗教、残忍的政府、偏执的家族以及自称的道德代言人所宣扬的价值标准。”“许多人事实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正在受别人价值观的影响与左右。”事实上,在新的社会现象面前,“人们所习以为常的价值观,仍在受到不厌其烦的反复宣讲。”[9]既定社会架构中的传统强势阶层往往通过制造推销自己的伦理观来保存自己的地位、抵抗社会革新的力量。

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则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人们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对世界进行认识和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人解放自己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尽管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同样要继承前人的成果,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规律是统一的,因此,前人的科学成果不具有稳定的权威性,科学技术真理才具有稳定的权威性,因此,一方面,科技进步具有相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只有独立的理性思考才是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同时,科技史表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具有加速发展的特征。科学研究的深入和技术进步是随着科技总量的增加而不断加快前进的步伐的,尽管不是每个科技成果都是划时代的,但我们可以说,科技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特点,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对于伦理道德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另外,尽管人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对方向的一定程度的把握,但由于世界规律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的思维的复杂性和发散性,以复杂发散的人类思维来认识复杂繁复的世界规律,科学发现和技术进步往往就带有强烈的偶然性。在人类的未知世界面前,人的主观预测具有不稳定性,稳定的认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具有决定的意义。

分析表明,科学技术和伦理的关系是矛盾的。以稳定的、被动的、可预测的伦理为基础指导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是不符和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本身的客观规律的。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法律以伦理为基础来确定立法的方向,其必然结果是制约科技发展。

四、科技和伦理的矛盾统一

如果我们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伦理道德的关系放到人性角度去看,我们就会发现,事实上,二者矛盾的本质是人理智的一面和情感的一面的冲突造成的。作为心灵和智慧的统一体的人类,既有对未知世界无尽追求的渴望,又有无法把握命运时心灵寄托的需求。智慧的一面往往体现为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对哲学、历史以及社会现象的思考,体现为不懈的追求对自己命运的把握。而作为心灵的一面,人类又往往承认既定的现实,以求得把握自己的命运,在可预期的时间、空间,按照可预知的规范以可预知的方式活动,从而获得心灵的安慰和对自己命运的预测。从这一角度来看,科技发展和伦理变化是人自身两面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人类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他的心灵随着他的智慧的增长而不断调整其归宿之地。对自然界一无所知的原始人类把动物、石头作为自己的来源和寄托,而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人又把自己的心灵寄托给了上帝、佛祖和真主,一旦上帝、佛祖和真主被科技发展赶出了天堂,人类又发现了现代的唯物主义,以自己为自己的上帝。这些都表明,科技的发展和伦理的发展是在人类心智的统一体中矛盾地存在着的。

如果我们从社会学角度看,二者矛盾的实质是社会革命力量和社会保守力量的冲突的体现。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技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生产方式。恩格斯认为:“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10]相对于伦理规范来讲,科技不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是活的生产力的表现,因此,科技发展不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反,科技进步是被统治阶级的福音。科技进步能够改变生产方式,从而必然改变被统治者的地位。而伦理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必然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往往以法律的形式成为被统治阶级的枷锁。事实上,我国古代的礼法制度对既有秩序的维护和对新科技的压迫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奇技淫巧”的伦理判断不知断送了多少次中华民族的腾飞机会!

而如果我们从哲学角度看,科技发展和伦理发展二者的矛盾是量的积累和质的界限的冲突。如前所述,既然科技发展是生产力进步的表现,而伦理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那么,同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的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科技的发展必然最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从而也必然导致伦理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科技的变化是恒常的,是生产力发展的量的积累,而伦理的变化则是生产力发展引起上层建筑质的变化的表现。

简而言之,科技发展和伦理发展二者统一性的基础是科学研究引起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从而引起伦理的变革。在新的伦理基础上,科技和伦理二者会达到暂时的统一。因此,科学技术是人的社会伦理规范形成过程中的革命因素之一,也是社会伦理规范渐进过程中的变化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说,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社会伦理的螺旋式上升。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会在新的社会伦理规范中达到统一。

五、立法的价值取向、可行性和具体态度

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律同其他社会秩序一样,有自己追求的价值。这些价值一般包括自由、平等、社会福利等。尽管道德标准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比道德标准要低得多。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分析基督教道德标准——“爱”与法律的关系时认为,“耶稣——表明,法律规定的道德标准,比起他(耶稣)所要求的低得多。”[11]由于科技发展本身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价值,因此,如果我们站在科技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法律追求的价值的话,作为立法者制定规范科技行为的法律,其主要的价值取向应是加速科技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我们应该也只能把社会福利作为科技立法的核心价值。

以法律手段促进科技发展的可行性在于,与伦理相比,法律更具备理性思考结果的特点,因此,法律比伦理更具有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一面,从而立法采取和社会伦理不同的态度,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伦理的革新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基于前文对立法价值取向、可行性以及科技与伦理的矛盾统一关系的论

述,笔者以为,科技立法应采取辨证统一而又有所侧重的的立法态度。针对引发伦理观念危机的科学进步和技术开发行为,立法者首先应采取的立法态度是:法律应重点保护科学研究的权利,不对科学研究进行干涉。当然,尽管法律和道德伦理不同,道德也不是法律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但人性尽管复杂,道德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伦理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尊重人的伦理情感的行为是不人道的。并且,由于伦理情感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对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必然进行伦理价值判断,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如果“不合俗”,完全不顾及伦理道德,其有效性是有限的,也不利于法律的施行。因此,法律的制定也要体现对人的伦理情感的尊重。

那么,我们从上述两个大原则应该引申出什么样的具体原则呢?

笔者以为,具体来讲,要体现以下几个具体原则:

一:保障科学研究权利是科技立法的首要原则。我们应保障公民从事科研可技术改造的权利,但对于伤害人的伦理情感的科学研究不能用政府资金予以支持。理由是:政府资金来自民间,是税收,人民群众不支持的科研当然不能用人民群众的钱来支付。同样基于这一理由,我们对民间资金只能采取采取不干涉主义。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可预测性),某一领域的科研尽管现时可能伤害人们的伦理情感,但最终也有可能成为科学新成果,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同时,对一种科研成果往往会有不同看法,作为国家主权机构应采自由主义,而不是横加干涉。就拿克隆人来讲,尽管许多人反对,但也有人认为,克隆人可以解决夫妻双方不育或有遗传性疾病或不愿意自己的后代有别人基因的问题。[12]

二:信息对称原则。对于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来讲,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将产品的形成和形状在市场范围内公诸于众,从而真正形成公众的选择权,保护其情感。由于知识产权是消极权利,是将科研成果公布和开发者收回投资的最佳途径。而人们既然有基于伦理价值判断的权利,因此,应该把作为产品的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渠道公之于众,让人们通过货币投票来进行自主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或淘汰伤及情感的产品或形成新的伦理规范。同时,对于投入市场的科研产品应进行明确的生产方法、形状、后果的标注,以利人们进行判断,进行自主选择。

三:限制范围、消除后果和恶意承担责任原则。所谓限制范围、消除后果

原则是指为了尊重人的伦理情感,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实验应该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而且要对环境污染等后果承担消除责任。对于无法消除的影响应采取恶意承担责任的原则。

——

「注释

[1] 新技术、新科学当然是相对于已有技术、已有科学知识而言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新技术、新科学是有特定内涵的。但同时,技术的进步是以不断的技术淘汰而实现的,科学的发展也是以不断的深化认识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讲,新技术、新科学事实上就是“技术”和“科学”,二者的内涵是一致的。这里之所以强调“新”字,是从历史和人的心理角度而言的,因为所谓对于人观念的冲击事实上是有着上述内涵的“新事物对人演变相对滞后的既有的”旧“观念的冲击。

[2] 这里“科技”一词的内涵同注1.

[3]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48页。

[4] 《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签署。转引自王晓朝《基督教与帝国文化》,288页,东方出版社,1997年9月版。

[5] 王志毅、姜展红,“人工授精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

[6] 爱德蒙德。拉。B.彻波尼亚,《冷酷的心》(纽约花园城:达布而迪,1955年),28页。转引自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3页。

[7]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6页。

[8] 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14页。一般来讲,道德是伦理的同义词。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1

技术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没有像科学哲学那样早已形成公认的研究纲领,但是建立其自身的研究纲领问题业已引起学者们不同程度的关注,如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发表的《从科学与技术的划界来看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一文中以技术与科学的划界为出发点,提出了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和内容。陈昌曙和远德玉教授在该刊2001年第7期上发表的《也谈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CD2]兼与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商谈》论文中对此作出了回应,首先肯定了制定研究纲领的必要性,并且赞同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纲领的出发点,但是在研究纲领的多重划界的标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技术哲学的产生以及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方面存有分歧。本文从二者的共识出发,选取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约翰·杜威(JohnDewey)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纲领的出发点,并借用著名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Lakatos,1922—1974)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原理(只关注其合理成分)作为分析该纲领的有效的方法论工具。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根据的。一方面,尽管学界的著名专家认为仅以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出发点和根据可能是不够的[1]。但是作为研究的一个视角,我们并没有理由完全排斥它,相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共同的范式之前,可采取一种拿来主义态度,暂且以其为出发点,以更好地在同一前提下“商谈”同一主题,从而减少分歧,增加可比性,最终澄清真正的实质性问题。另一方面,杜威对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佐证。杜威认为,科学是一种技术,一种“高度熟练的技术”[2]。显而易见,因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在一定时期和场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它同样适用于杜威所言的科学,同时在杜威看来,科学也是一种技术,因此可以将该科学研究纲领应用于对技术的分析之中。这样,本文探讨的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的出发点即是科学和技术的划界。具体而言,是杜威的有关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观点。

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简称MSRP),是由匈牙利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科学发展模式。这种关于科学理论的结构模型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纲领不是单一的理论,而是由某种坚定的信念所支撑的整个理解系列所组成,它是开放的、可变动的,因而具有很大的弹性与韧性,不是轻易可证伪的。二是纲领具有精致的结构,分为“硬核”与“保护带”两层。硬核是不可触动的深层的核心假说或本质特征,它由一组陈述所组成,对所研究对象的根本性质作出断言,并决定着研究纲领发展的方向。硬核的周围是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假设组成,为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弹性地带。当反常出现时,科学家就把否定的矛头指向这些辅假设。通过修改、更换辅假设来保护研究纲领的硬核,使研究纲领免遭反驳或证伪。同时,研究纲领还有两种方法论上的规定。反面启发法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反面的禁止性规定,它本质上是一种禁令,禁止科学家把反驳的矛头指向硬核,而要求科学家竭尽全力把它们从硬核转向保护带并以修改、调整保护带的办法,保护硬核,使它免遭经验的反驳。正面启发法是一种积极的鼓励性规则,它鼓励科学家通过增加、精简、修改或完善辅假设,以发展整个研究纲领。硬核和保护带之所以能构成一个严谨的研究纲领,关键在于纲领有着这两类启发法。如果说研究纲领的硬核是基础理论,那么保护带的辅假设则是它的具体理论。

拉卡托斯对科学发展模式内在结构的探讨,对我们分析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是有启示作用的。首先,该理论模式告诉我们,一种理论应该有一个“核心”,且该核心应是这种理论的内在规定因素,也是这种理论同其他理论相区别的根本因素,因此,核心应该受到保护。保护的原则是调整保护带,调整的方法应根据“启发法”的指引。在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的启示下,我们尝试分析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对应科学研究纲领的三个部分: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核心是“工具主义”,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保护带”是从工具主义出发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理论假设;而工具主义方法论则相当于“启发法”。

三、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工具主义

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是实用主义的核心内容。杜威发展了威廉·詹姆斯(WilliamJames)关于“知识是行动的工具”的思想,赋予他所探索的实用主义一种“工具主义”的形式。他认为:“人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碰运气的世界中。他的存在,说得粗俗一点,包括着一场。这个世界是一个冒险的地方,它不安宁,不稳定,不可思议的不稳定。”[3]人们的思维是应付这样一个不稳定的环境的工具。在杜威看来,“各种概念、理论、体系,不管怎样精雕细琢、自圆其说,都只能算是一些假设。……它们是工具。同所有的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它们自身,而在于它们的功效,功效是显示在它们所造成的结果中的”[4]。可见,思想、概念、术语、理论等,所有这些都仅仅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工具。

具体就技术问题而言,杜威的工具主义意味着技术生产和建构。技术很早就被与工具的使用联系在一起,而科学的技术的特性在于为了进行有序的、生产性的实验而利用各种工具。在工具主义者看来,技术控制的实现不在于范畴之间的差别,而在于经验模式之间的差别。但是经验模式是依赖于态度的,正如杜威所言:“当事物作为被经验到的事物而发生时,这些事物的发生就肯定依赖于态度和性向;它们发生的情况是被一个有机的个体的习惯影响的。”[3]人类经验的独特性在于它将一些建议看做是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使之取得有意义的成果,并享受作为生产性活动的结果的附加价值。人类每时每刻、日复一日地这样行事。这种基本活动类型多样,具有不同层次的意义。它们彼此重叠,为获得优先权而彼此相互竞争。这样看来,人类生活的目的不是静观享乐,而是实现一个生产的循环:产生新的意义、新的感觉、新的享受手段及新的生产技巧。概言之,这就是杜威的“工具主义”的技术观,也是其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

四、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保护带”

1.杜威对技术定义的理解

杜威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传统观点,并对“技术”概念进行了一定的改造,认为“技术”意指所有智力性的技巧,运用这些技巧,自然的和人类的能量被加以引导并被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技巧是与工具、人工制品在一起的习惯性技能,而技术则是对技巧的系统化探究。技术活动是人类利用各种工具与自然和社会不断发生贯通作用的过程。换言之,杜威所指的技术通常是“科学的技巧”,即使用工具、仪器及实验技巧的科学方法,而这些方法可能发生于工业和工程中,也可能发生于物理学家、化学家或生物学家的实验室中。他认为,“理论研究”也是一种技术。他说:“社会学是一种技术,政治学也是一种技术。”[5]技术就是制造人工制造物的过程,这种人工制造物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科学、语言、法律、概念等,其中语言是工具的工具),但都属于广义的工具范畴。工具只有在被使用时才有意义,它们也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被使用。因此,有形工具和无形工具之间的区别是功能上的,而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

可见,杜威以工具论而非实体论的观点看待技术,他的反对本质主义、反对基础主义的立场决定了他排斥技术的本体论地位,因此杜威并没有给出某个单一的技术定义,而是用技术这个词表示各种不同活动的特征,并将技术视为通过各种探究工具对某一问题境遇的适当改变。在他看来,当人类仅仅享用火,或把火当成上帝所赐时,还谈不上探究,因此也就没有技术;而当人们造火,并有效地控制火时,人们就从仅仅享用和思考火的“本质”是什么,转到了关心“如何”生产和使用火,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探究活动,因此技术也就应运而生了。杜威强调应在不同的背景中理解技术,例如技术可以指对生产性技能的积极使用;或者指最令人满意的探究方法;或者是民间和工业艺术品;或者是使伽利略时代的科学革命有别于其之前的科学的标志;或者是对包括作为工具的工具的语言在内的工具的普遍使用;或者是工商业;或者是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或者是实现有关人类社会的和政治安排的特殊计划。而且,技术远不止如上所述[6]。

2.杜威的技术探究理论

探究一词最初由查理·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SandersPeirce)提出,其功能在于确定信念。而杜威更多地强调探究在确定环境方面而不是确定自我方面所起的作用,认为探究是试图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欣赏及洞察事物意义的需要,它开始于摆脱困境的努力,使我们由动荡不安的环境进入了一个平稳安定的环境。杜威用探究意指认知过程,他从工具主义的视角加以阐述其技术探究理论,并将其应用到传统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理论中,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改造。他扩展了探究的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控制有问题的自然和社会政治境遇,积极地用生产性技能(即技术)引导经验,从而使环境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效果。杜威用探究这个术语来表明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世界的一般性特征的一种考虑,但是,他反对以主观的态度去理解其有关探究的工具性的论述,因此杜威的探究是客观的,是积极主动的。

杜威认为探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是一种广义的技术,其中也包括政治探究。由于政治探究是在诸多价值中评价和选择最令人满意的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对杜威而言,尽管不像柏拉图所认为的是最高级的或最主要的技术形式,但它确实是一种技术探究形式。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领域,如果要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成功的工具性的探究[6]。此外,杜威还认为哲学的探究与其他形式的探究一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为特定的时空服务的。

就探究的范围而言,杜威认为,探究作为一种技术,在广泛的经验意义上起作用,而不能仅用认识论加以说明。探究的逻辑要比认识论广得多。杜威致力于在我们的日常技术活动和其精致的形式之间建立一种联系,即建立一种贯通于从世俗事物到科学、逻辑直至形而上学的探究理论。反省经验在杜威的有关探究的技术化的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对问题境遇有效控制的工具,具有实践的力量,也是用以丰富后来经验的工具。

3.技术的价值

关于技术的价值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是“技术价值中立”(valueneutral),二是“技术价值负荷”(valueladen)。技术中立论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为人类的选择与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使得这些可能性的处置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做什么”[7]。技术中立论是从技术的自然属性角度来理解技术本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技术中立论持相反观点的技术价值负荷论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该观点认为:“所谓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利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8]技术价值论主要表现为社会建构论(socialconstructivism)和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determinism)两种理论观点。其中,技术决定论又有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和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之分。在技术的价值问题上,杜威反对技术价值中立论,认为技术是负荷价值的。因为“一切思想都是应用于实验操作中的智能工具,以解决经验中出现的问题”。在杜威看来,工具常是因解决特定的现存问题所需而发展起来的,并不是价值中立的。他承认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丰富人类经验的一个方面。工具和机器本身可以产生不为人所预料到的后果,因此,其制造和使用也是丰富“知”所不达的人类经验领域的一个手段。尽管杜威把工具的应用与其最主要形式即“知”联系起来,但他同时指出,有时工具被习惯性地加以使用,即没有被反思地加以使用。这种使用以及作为其使用后果而产生的思想都属于广义的技术范畴,所以杜威主张,技术既不像反技术文化批评家所认为的是反价值的(因此是反民主、反伦理、反艺术的),也不像多数科学家和工程师所认为的是价值中立的,它是负荷价值的,该价值必须通过“多元的计划”,与文化中的其他价值结合在一起[5]。

因此,杜威认为新的技术不负载单一价值,而是具有多元价值的。它们提供多种新的可能性,迫使使用技术的人精心地选择和负责任地使用工具和物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例如电子技术可以产生反对或者支持民主的人工制品。杜威认为各种类型的技术决定论往往起消极作用,人们应该抛弃技术决定论。他主张,当我们面临的环境不能改变时,我们改变我们自己特定的态度来适应它们,并习惯之;当环境可以改变时,我们积极地改变环境来适应人们的需要。人类发明各种技术,并将之作用于环境,使环境朝着人类希望的方向发展。公共事物也是技术产品,没有中性的公共事物,它们是由人们创造并需要人们去维护的公共产品。杜威还指出:政治计划上的失败(如20世纪30年代欧洲法西斯主义所采纳的)确切地说,就是由于对技术所隐含在生产工具并在其中加以利用的境遇之中的价值的误解所造成的。

4.科技伦理道德观

杜威生活的时代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引起了人们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这也是杜威的科技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杜威倾其一生都在密切关注着科学的发展,对科学在改造人类事物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深信不疑,并试图将他的哲学与科学结合起来。他首先是一个人本主义者,“杜威的经验哲学,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一种立足于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无论是对于自然、社会,还是认识和真理,他都企图确定它们对人的生活的意义和价值”[9]。杜威本人也曾直言不讳地说:“政府、实业、艺术、宗教和一切社会制度都有一个意义,一个目的。那个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个人的能力。”[10]正像杜威反对一切形式的二元论观点一样,事实上,他是反对将科学与人文截然二分的,主张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将科学与人文结合起来。在他看来,科学与人文是统一于人的经验、活动和生活之中的。因此,“杜威的主要论点是:对于基于人类本性的科学研究应与根据哲学观点对价值的关心结合起来”[11]。

就科学和道德的关系而言,首先杜威将研究自然科学和道德的相互作用作为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他说:“人类具有为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信仰,相信事物的实际结构与过程;他也具有关于调节行为的价值的信仰。怎样把这两种方式的信仰有效地互相作用着,这也许是人生为我们所提出的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了”[12]。而且,杜威赋予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以哲学的中心问题的地位,(杜威进一步)认为“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由自然科学所产生的关于事物本性的信仰和我们关于价值的信仰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12]。杜威将理性作为沟通自然科学和道德的桥梁,将自然科学方法作为研究和解决道德问题的工具,指出:“科学的思考方法上的改变对于道德观念的冲击,大致是明显的”[10]。同时他将自然科学知识作为道德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条件,并将解救人类苦难作为自然科学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

五、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启发法”工具主义方法

杜威把他的工具主义贯彻到他的方法论中去,这就是他的“思想五步法”。他于1910年在《我们怎样思维》一书的第六章中指出:“思维就是探究、调查、深思、探索和钻研,以求发现新事物或对已知事物有新的理解。总之,思维就是疑问。”[13]在杜威看来,思维起源于某种疑惑,由某种事物作为诱因而产生。但是,思维未必都是反思性的。只有人们心甘情愿地经受疑难的困惑,不辞辛劳地进行探究,才能有反思性思维。整个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划分为五个步骤:①察觉到困难;②困难的所在及其定义;③可能的解决方案的暗示;④由对暗示和推理所作的发挥;⑤进一步的观察与实验,它导致对设想的接受或拒斥,即作出可信或不可信的结论[14]。杜威强调指出,尽管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分成五个阶段,但是这五个阶段的顺序不是固定的。怎么安排和处理,完全依靠个人理智的灵活性和敏感性。如果发现有错误的话,最好是通过检验而找出失误在哪里,那才是明智的做法。我国学者胡适曾把杜威提出的这五步概括为“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证实”[15]。即“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这基本符合杜威的“思维五步”的本意。这种学说,既是杜威的“科学方法论”,即实验—探索的方法,又是他的工具主义的认识论,它具体地表明了思想发挥工具作用的过程。杜威认为:科学的概念工具包括科学规律是建构性的,当然这种建构不是无中生有的。知识不是被“发现”的,不是事先有一个“实在”在那里等待人们去发现,而是被人们“生产出”的。即使是抽象的数学知识,最初也是从原始经济生产材料那里建构出来的。这个过程有感知的需要和愿望,也有智慧和偶然性。这样,杜威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探索领域,可称之为概念工具的生产性分析。这种技术方法抛弃了科学实在论。其好处就在于使哲学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始关注广泛的人类事物,它使哲学与社会学、人类学、考古学和古生物学等联系起来,使哲学意识到现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前者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它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硬核;而杜威的技术哲学体系中的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建构的其他一系列理论,如技术定义、技术探究理论、技术的价值以及科技伦理观等,则类似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保护带。杜威的工具主义方法论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启发法具有相通性,它贯穿于杜威的整个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之中。其中杜威用工具主义的方法对理论体系的不断建构相当于正面启发法,它是为了促进以硬核为中心的保护带而建立的;而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反面启发法原意是理论体系对外在冲击的反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身理论,使之更趋于合理化,与此相类似的则是杜威以工具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对反对者理论的驳斥,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因此说,尝试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模式来分析建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这种做法将为技术哲学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可能的路径,即借助于科学哲学的某些研究范式来促进技术哲学的研究,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在不同的学科之间搭建起对话的平台,从而进一步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在更广阔的人类知识视野中从宏观和微观不同层次探索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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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2

技术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没有像科学哲学那样早已形成公认的研究纲领,但是建立其自身的研究纲领问题业已引起学者们不同程度的关注,如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发表的《从科学与技术的划界来看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一文中以技术与科学的划界为出发点,提出了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和内容。陈昌曙和远德玉教授在该刊2001年第7期上发表的《也谈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CD2]兼与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商谈》论文中对此作出了回应,首先肯定了制定研究纲领的必要性,并且赞同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纲领的出发点,但是在研究纲领的多重划界的标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技术哲学的产生以及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方面存有分歧。本文从二者的共识出发,选取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约翰·杜威(JohnDewey)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纲领的出发点,并借用著名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Lakatos,1922—1974)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原理(只关注其合理成分)作为分析该纲领的有效的方法论工具。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根据的。一方面,尽管学界的著名专家认为仅以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出发点和根据可能是不够的[1]。但是作为研究的一个视角,我们并没有理由完全排斥它,相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共同的范式之前,可采取一种拿来主义态度,暂且以其为出发点,以更好地在同一前提下“商谈”同一主题,从而减少分歧,增加可比性,最终澄清真正的实质性问题。另一方面,杜威对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佐证。杜威认为,科学是一种技术,一种“高度熟练的技术”[2]。显而易见,因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在一定时期和场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它同样适用于杜威所言的科学,同时在杜威看来,科学也是一种技术,因此可以将该科学研究纲领应用于对技术的分析之中。这样,本文探讨的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的出发点即是科学和技术的划界。具体而言,是杜威的有关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观点。

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简称MSRP),是由匈牙利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科学发展模式。这种关于科学理论的结构模型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纲领不是单一的理论,而是由某种坚定的信念所支撑的整个理解系列所组成,它是开放的、可变动的,因而具有很大的弹性与韧性,不是轻易可证伪的。二是纲领具有精致的结构,分为“硬核”与“保护带”两层。硬核是不可触动的深层的核心假说或本质特征,它由一组陈述所组成,对所研究对象的根本性质作出断言,并决定着研究纲领发展的方向。硬核的周围是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性假设组成,为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弹性地带。当反常出现时,科学家就把否定的矛头指向这些辅助性假设。通过修改、更换辅助性假设来保护研究纲领的硬核,使研究纲领免遭反驳或证伪。同时,研究纲领还有两种方法论上的规定。反面启发法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反面的禁止性规定,它本质上是一种禁令,禁止科学家把反驳的矛头指向硬核,而要求科学家竭尽全力把它们从硬核转向保护带并以修改、调整保护带的办法,保护硬核,使它免遭经验的反驳。正面启发法是一种积极的鼓励性规则,它鼓励科学家通过增加、精简、修改或完善辅助性假设,以发展整个研究纲领。硬核和保护带之所以能构成一个严谨的研究纲领,关键在于纲领有着这两类启发法。如果说研究纲领的硬核是基础理论,那么保护带的辅助性假设则是它的具体理论。

拉卡托斯对科学发展模式内在结构的探讨,对我们分析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是有启示作用的。首先,该理论模式告诉我们,一种理论应该有一个“核心”,且该核心应是这种理论的内在规定因素,也是这种理论同其他理论相区别的根本因素,因此,核心应该受到保护。保护的原则是调整保护带,调整的方法应根据“启发法”的指引。在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的启示下,我们尝试分析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对应科学研究纲领的三个部分: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核心是“工具主义”,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保护带”是从工具主义出发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理论假设;而工具主义方法论则相当于“启发法”。

三、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工具主义

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是实用主义的核心内容。杜威发展了威廉·詹姆斯(WilliamJames)关于“知识是行动的工具”的思想,赋予他所探索的实用主义一种“工具主义”的形式。他认为:“人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碰运气的世界中。他的存在,说得粗俗一点,包括着一场。这个世界是一个冒险的地方,它不安宁,不稳定,不可思议的不稳定。”[3]人们的思维是应付这样一个不稳定的环境的工具。在杜威看来,“各种概念、理论、体系,不管怎样精雕细琢、自圆其说,都只能算是一些假设。……它们是工具。同所有的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它们自身,而在于它们的功效,功效是显示在它们所造成的结果中的”[4]。可见,思想、概念、术语、理论等,所有这些都仅仅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工具。

具体就技术问题而言,杜威的工具主义意味着技术生产和建构。技术很早就被与工具的使用联系在一起,而科学的技术的特性在于为了进行有序的、生产性的实验而利用各种工具。在工具主义者看来,技术控制的实现不在于范畴之间的差别,而在于经验模式之间的差别。但是经验模式是依赖于态度的,正如杜威所言:“当事物作为被经验到的事物而发生时,这些事物的发生就肯定依赖于态度和性向;它们发生的情况是被一个有机的个体的习惯影响的。”[3]人类经验的独特性在于它将一些建议看做是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使之取得有意义的成果,并享受作为生产性活动的结果的附加价值。人类每时每刻、日复一日地这样行事。这种基本活动类型多样,具有不同层次的意义。它们彼此重叠,为获得优先权而彼此相互竞争。这样看来,人类生活的目的不是静观享乐,而是实现一个生产的循环:产生新的意义、新的感觉、新的享受手段及新的生产技巧。概言之,这就是杜威的“工具主义”的技术观,也是其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

四、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保护带”

1.杜威对技术定义的理解

杜威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传统观点,并对“技术”概念进行了一定的改造,认为“技术”意指所有智力性的技巧,运用这些技巧,自然的和人类的能量被加以引导并被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技巧是与工具、人工制品在一起的习惯性技能,而技术则是对技巧的系统化探究。技术活动是人类利用各种工具与自然和社会不断发生贯通作用的过程。换言之,杜威所指的技术通常是“科学的技巧”,即使用工具、仪器及实验技巧的科学方法,而这些方法可能发生于工业和工程中,也可能发生于物理学家、化学家或生物学家的实验室中。他认为,“理论研究”也是一种技术。他说:“社会学是一种技术,政治学也是一种技术。”[5]技术就是制造人工制造物的过程,这种人工制造物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科学、语言、法律、概念等,其中语言是工具的工具),但都属于广义的工具范畴。工具只有在被使用时才有意义,它们也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被使用。因此,有形工具和无形工具之间的区别是功能上的,而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

可见,杜威以工具论而非实体论的观点看待技术,他的反对本质主义、反对基础主义的立场决定了他排斥技术的本体论地位,因此杜威并没有给出某个单一的技术定义,而是用技术这个词表示各种不同活动的特征,并将技术视为通过各种探究工具对某一问题境遇的适当改变。在他看来,当人类仅仅享用火,或把火当成上帝所赐时,还谈不上探究,因此也就没有技术;而当人们造火,并有效地控制火时,人们就从仅仅享用和思考火的“本质”是什么,转到了关心“如何”生产和使用火,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探究活动,因此技术也就应运而生了。杜威强调应在不同的背景中理解技术,例如技术可以指对生产性技能的积极使用;或者指最令人满意的探究方法;或者是民间和工业艺术品;或者是使伽利略时代的科学革命有别于其之前的科学的标志;或者是对包括作为工具的工具的语言在内的工具的普遍使用;或者是工商业;或者是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或者是实现有关人类社会的和政治安排的特殊计划。而且,技术远不止如上所述[6]。

2.杜威的技术探究理论

探究一词最初由查理·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SandersPeirce)提出,其功能在于确定信念。而杜威更多地强调探究在确定环境方面而不是确定自我方面所起的作用,认为探究是试图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欣赏及洞察事物意义的需要,它开始于摆脱困境的努力,使我们由动荡不安的环境进入了一个平稳安定的环境。杜威用探究意指认知过程,他从工具主义的视角加以阐述其技术探究理论,并将其应用到传统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理论中,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改造。他扩展了探究的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控制有问题的自然和社会政治境遇,积极地用生产性技能(即技术)引导经验,从而使环境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效果。杜威用探究这个术语来表明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世界的一般性特征的一种考虑,但是,他反对以主观的态度去理解其有关探究的工具性的论述,因此杜威的探究是客观的,是积极主动的。

杜威认为探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是一种广义的技术,其中也包括政治探究。由于政治探究是在诸多价值中评价和选择最令人满意的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对杜威而言,尽管不像柏拉图所认为的是最高级的或最主要的技术形式,但它确实是一种技术探究形式。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领域,如果要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成功的工具性的探究[6]。此外,杜威还认为哲学的探究与其他形式的探究一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为特定的时空服务的。

就探究的范围而言,杜威认为,探究作为一种技术,在广泛的经验意义上起作用,而不能仅用认识论加以说明。探究的逻辑要比认识论广得多。杜威致力于在我们的日常技术活动和其精致的形式之间建立一种联系,即建立一种贯通于从世俗事物到科学、逻辑直至形而上学的探究理论。反省经验在杜威的有关探究的技术化的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对问题境遇有效控制的工具,具有实践的力量,也是用以丰富后来经验的工具。

3.技术的价值

关于技术的价值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是“技术价值中立”(valueneutral),二是“技术价值负荷”(valueladen)。技术中立论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为人类的选择与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使得这些可能性的处置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做什么”[7]。技术中立论是从技术的自然属性角度来理解技术本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技术中立论持相反观点的技术价值负荷论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该观点认为:“所谓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利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8]技术价值论主要表现为社会建构论(socialconstructivism)和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determinism)两种理论观点。其中,技术决定论又有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和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之分。 转贴于

在技术的价值问题上,杜威反对技术价值中立论,认为技术是负荷价值的。因为“一切思想都是应用于实验操作中的智能工具,以解决经验中出现的问题”。在杜威看来,工具常是因解决特定的现存问题所需而发展起来的,并不是价值中立的。他承认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丰富人类经验的一个方面。工具和机器本身可以产生不为人所预料到的后果,因此,其制造和使用也是丰富“知”所不达的人类经验领域的一个手段。尽管杜威把工具的应用与其最主要形式即“知”联系起来,但他同时指出,有时工具被习惯性地加以使用,即没有被反思地加以使用。这种使用以及作为其使用后果而产生的思想都属于广义的技术范畴,所以杜威主张,技术既不像反技术文化批评家所认为的是反价值的(因此是反民主、反伦理、反艺术的),也不像多数科学家和工程师所认为的是价值中立的,它是负荷价值的,该价值必须通过“多元的计划”,与文化中的其他价值结合在一起[5]。

因此,杜威认为新的技术不负载单一价值,而是具有多元价值的。它们提供多种新的可能性,迫使使用技术的人精心地选择和负责任地使用工具和物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例如电子技术可以产生反对或者支持民主的人工制品。杜威认为各种类型的技术决定论往往起消极作用,人们应该抛弃技术决定论。他主张,当我们面临的环境不能改变时,我们改变我们自己特定的态度来适应它们,并习惯之;当环境可以改变时,我们积极地改变环境来适应人们的需要。人类发明各种技术,并将之作用于环境,使环境朝着人类希望的方向发展。公共事物也是技术产品,没有中性的公共事物,它们是由人们创造并需要人们去维护的公共产品。杜威还指出:政治计划上的失败(如20世纪30年代欧洲法西斯主义所采纳的)确切地说,就是由于对技术所隐含在生产工具并在其中加以利用的境遇之中的价值的误解所造成的。

4.科技伦理道德观

杜威生活的时代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引起了人们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这也是杜威的科技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杜威倾其一生都在密切关注着科学的发展,对科学在改造人类事物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深信不疑,并试图将他的哲学与科学结合起来。他首先是一个人本主义者,“杜威的经验哲学,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一种立足于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无论是对于自然、社会,还是认识和真理,他都企图确定它们对人的生活的意义和价值”[9]。杜威本人也曾直言不讳地说:“政府、实业、艺术、宗教和一切社会制度都有一个意义,一个目的。那个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个人的能力。”[10]正像杜威反对一切形式的二元论观点一样,事实上,他是反对将科学与人文截然二分的,主张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将科学与人文结合起来。在他看来,科学与人文是统一于人的经验、活动和生活之中的。因此,“杜威的主要论点是:对于基于人类本性的科学研究应与根据哲学观点对价值的关心结合起来”[11]。

就科学和道德的关系而言,首先杜威将研究自然科学和道德的相互作用作为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他说:“人类具有为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信仰,相信事物的实际结构与过程;他也具有关于调节行为的价值的信仰。怎样把这两种方式的信仰有效地互相作用着,这也许是人生为我们所提出的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了”[12]。而且,杜威赋予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以哲学的中心问题的地位,(杜威进一步)认为“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由自然科学所产生的关于事物本性的信仰和我们关于价值的信仰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12]。杜威将理性作为沟通自然科学和道德的桥梁,将自然科学方法作为研究和解决道德问题的工具,指出:“科学的思考方法上的改变对于道德观念的冲击,大致是明显的”[10]。同时他将自然科学知识作为道德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条件,并将解救人类苦难作为自然科学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

五、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启发法”工具主义方法

杜威把他的工具主义贯彻到他的方法论中去,这就是他的“思想五步法”。他于1910年在《我们怎样思维》一书的第六章中指出:“思维就是探究、调查、深思、探索和钻研,以求发现新事物或对已知事物有新的理解。总之,思维就是疑问。”[13]在杜威看来,思维起源于某种疑惑,由某种事物作为诱因而产生。但是,思维未必都是反思性的。只有人们心甘情愿地经受疑难的困惑,不辞辛劳地进行探究,才能有反思性思维。整个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划分为五个步骤:①察觉到困难;②困难的所在及其定义;③可能的解决方案的暗示;④由对暗示和推理所作的发挥;⑤进一步的观察与实验,它导致对设想的接受或拒斥,即作出可信或不可信的结论[14]。杜威强调指出,尽管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分成五个阶段,但是这五个阶段的顺序不是固定的。怎么安排和处理,完全依靠个人理智的灵活性和敏感性。如果发现有错误的话,最好是通过检验而找出失误在哪里,那才是明智的做法。我国学者胡适曾把杜威提出的这五步概括为“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证实”[15]。即“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这基本符合杜威的“思维五步”的本意。这种学说,既是杜威的“科学方法论”,即实验—探索的方法,又是他的工具主义的认识论,它具体地表明了思想发挥工具作用的过程。杜威认为:科学的概念工具包括科学规律是建构性的,当然这种建构不是无中生有的。知识不是被“发现”的,不是事先有一个“实在”在那里等待人们去发现,而是被人们“生产出”的。即使是抽象的数学知识,最初也是从原始经济生产材料那里建构出来的。这个过程有感知的需要和愿望,也有智慧和偶然性。这样,杜威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探索领域,可称之为概念工具的生产性分析。这种技术方法抛弃了科学实在论。其好处就在于使哲学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始关注广泛的人类事物,它使哲学与社会学、人类学、考古学和古生物学等联系起来,使哲学意识到现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前者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它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硬核;而杜威的技术哲学体系中的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建构的其他一系列理论,如技术定义、技术探究理论、技术的价值以及科技伦理观等,则类似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保护带。杜威的工具主义方法论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启发法具有相通性,它贯穿于杜威的整个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之中。其中杜威用工具主义的方法对理论体系的不断建构相当于正面启发法,它是为了促进以硬核为中心的保护带而建立的;而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反面启发法原意是理论体系对外在冲击的反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身理论,使之更趋于合理化,与此相类似的则是杜威以工具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对反对者理论的驳斥,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因此说,尝试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模式来分析建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这种做法将为技术哲学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可能的路径,即借助于科学哲学的某些研究范式来促进技术哲学的研究,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在不同的学科之间搭建起对话的平台,从而进一步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在更广阔的人类知识视野中从宏观和微观不同层次探索未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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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守昌.现代美国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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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宾克莱LJ.理想的冲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9.

[12]杜威.确定性的寻求[A].资产阶级哲学资料选辑(第9辑)[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12,193.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3

然而,就人类社会的艺术发展方面来说,电影艺术正是科技与人文的现代隐喻。电影就技术来说,对现代科技的依赖性十分明显。电影的胶片技术、音像同步技术以及电脑特技等等,无不是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下形成的。但是,电影本质上是一种人文艺术,它无非是一种大众化的舞台艺术。一部没有深刻人文内涵的电影,肯定称不上是好的电影。任何类型的电影,即使是似乎纯粹幻想的科幻电影。仍然离不开对人类命运的殷切关注和艺术想像。

一、电影艺术对科技的依赖性

电影艺术是伴随着现代音响和影相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众所周知,1872年美国人斯坦福与科恩关于马奔跑时是否蹄子着地激烈的争执,最终通过多个相机的组合镜头才得以平息,这直接导致了电影的产生。19世纪末电影的诞生,从根本上说是科学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综合产物,在电影诞生之前,许多发明家已经为电影的诞生做过艰苦的工作和基础性的贡献。无论是相机的成相技术,还是固定底片连续摄影机的发明,无不是科技发展的结晶。而斯坦福与科恩的打赌事件,就像使这些科学技术糅合在一起发生巨变的催化剂,迅速导致了电影综合技术的出现和产生。使电影这门伟大的艺术叩响了20世纪的大门。

摄影技术的改进,是电影得以诞生的重要前提,也可以认为摄影技术的发展为电影的发明提供了必备条件。但是,影音的同步曾经是电影事业发展的一个难点,所以,早期电影是无声电影。卓别林的一系列电影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1927年在世界电影发展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年。这一年,《爵士歌王》影片的问世,是有声电影时代来临的重要标志。声音的同步使用促进了电影从单纯的视觉艺术。发展成为视听同步的银幕艺术,实现了电影史上跨时代的革命。同时,视听同步技术极大发展了电影的文学艺术定性,为电影艺术的发展拓宽了前景。后来,随着电影工作者对声音控制及运用能力的提高,以及录音设备和技术条件的不断完善,有声电影的发展才非常迅速。1933年以后,由于电影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电影的制作制作过程中,影像同步录音又发展为后续录音,这使得电影摄影变得更灵活,也更富有生气和表现力。同时,电影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电影中蒙太奇理论和手法进一步完善。前苏联电影大师普多夫金的《逃兵》,第一次使用声画对位和对立的配音新方法,极大地加强了影片的艺术表达效果,使观众耳目一新。

另外,电影的成色技术在世界电影的发展史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期的电影是黑白色,这种视觉效果显然影响了电影的艺术表达能力。1935年,马摩里安摄制的《浮华世界》,是世界电影史上第一部彩色故事片。显然,彩色胶片的发明和使用,直接促成了电影艺术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声音和色彩的逼真。促使电影更加趋近自然,视听效果更具震撼力。有时,电影制作家会在同一部影片中交替使用彩色胶片和黑白胶片,收到了之前预想不到的艺术效果。至今,这种表达方法,在电影电视中仍然在普遍使用。毫无疑问,彩色胶片电影的问世,标志着电影从诞生发展达到了成熟的发展阶段,从此,世界电影艺术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电影艺术从诞生到发展成熟,对摄影成像技术、音像同步技术及胶片技术等的依赖性十分明显。电影艺术本质上讲,是科技发展适应人们的艺术生活的需要,从而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影艺术也不然会有需要的新的突破。例如,三维动漫的技术的发展成熟,就极大地提高了电脑制作的仿真效果,并促进了动画电影的普及。如今电脑特技的使用在电影制作中十分普遍,电影评论家马丁・贝克就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电影本身可以说成是一个跨越20世纪的特技效果。”可以预见,电影艺术对科技性将有增无减。

二、电影艺术的人文意义

电影艺术本质上是一种舞台艺术的现代化。舞台艺术当以戏曲戏剧为著,其中戏剧与电影艺术极为相似。从编剧、导演到演员的角色的配置等艺术追求方面来说,电影与戏剧均非常重要。当然,与戏剧相比,电影艺术在时间的跨越、空间的转换等方面更为自如逼真。因为电影借助现代科技将艺术的舞台生活化、真实化了。一定程度上讲,电影艺术实际上是借助了现代科技的发展,将舞台艺术普遍化、大众化。

电影既然是艺术,自然离不开人文方面的意义。那么,人文究竟指什么呢?人文从古代汉语来说,应该是“人”与“文”两个字合成的。“人”应该是指理想的人格,而“文”通“纹”,即留下痕迹,后来演变为教化之意。《易经》就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平人文以化天下”。人文实际上成了以理想的人格来教化天下,故而孔子的诗教观乃中国传统文化中典型的人文主义思想。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主义是对理想人格的塑造。是人们处世待物的行为哲学,具有明显的伦理色彩。所以,中国的艺术很难脱离“文以载道”的局限,这个“道”可以解释为伦理之道,也可以解释为政治意识形态。然而,电影中所谓的人文意义,自然不是“载道”。否则电影的艺术性很难有大的拓展。实际上,现今人们所谓的人文是指西方启蒙时代以降的人道主义或日人本主义思想。

电影艺术的人文意义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电影的主旨应是普世性的人性关怀。没有丰富的人文价值内涵的电影。即使有丰富的情节,也称不上是一部杰出的电影。当然,人文意义的内涵是宽泛的,可以是对日常人类生活的关怀,也可以是对卑鄙人性的批判,也可以是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等;其二,就电影的效果而言,应该可以给观众情感上的震撼,理性上的思考。这就需要电影本身具有深刻的人文内涵,并具备高超的艺术表达手法。只有对观众有巨大震撼力和吸引力的电影,方可保证其较高的票房收入,从而才有可能竞争惨烈的电影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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