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目的实用13篇

离任审计目的
离任审计目的篇1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类型。引人注意的是,这一审计新概念不是学术界的创见,而是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先提出来的,被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得到深入探讨,这将制约相关实务工作的推进。本文试图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性质与目标、责任对象、审计内容和制度条件进行初步探讨。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性质与目标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交集(陈波,201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首先是资源环境审计的子集。资源环境审计已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业务之一。早在2008年,《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就将资源环境审计划分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而没有沿用业已成熟的“资源环境审计”的提法,其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资产”这一概念与《决定》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基础性制度安排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因为我国大多数环境污染问题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劳成玉,2004)。根据2011年的《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资源环境审计“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目标,检查国家资源环境政策法规贯彻落实、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资源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这也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审计目标之一。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时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子集。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法》(2006)规定的法定审计类型之一,也是国家审计机关自1986年就开始执行的监督层次高、社会影响大的一类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以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较少关注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只是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要求国家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决定》特别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是要发挥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其考核体系,并与其任免、奖惩决策直接挂钩,从而促使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区别于一般的资源环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在于它强调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及相关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这一概念强调自然资源是具有经济价值、产权清晰的经济资源,要求领导干部尽职履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出资者职能与监管者职能,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效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促进领导干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真实、合法和效益三大具体审计目标之中,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尤其强调效益目标,即应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作为一种综合性、交叉性的审计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以财政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为基础,以绩效审计为主导。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责任对象

我国目前实施的自然资源基本产权制度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谢地,2006)。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规定由国家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在我国当前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之下,自然资源的初始所有者(全体国民)和最终使用者之间存在着漫长、复杂的层层委托关系,这提高了委托人对人进行有效监督的难度,增加了成本,形成了阻碍改革的地方既得利益与部门既得利益(参见图1的说明)。通过引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降低委托成本,进而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

目前,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被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责任对象。在我国现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之下,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一方面,他们承担着自然资源资产的行政管理责任,利用政府的“有形之手”,纠正由于外部性等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他们又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职责,行使着大量的资产管理职能,包括资产用途规划分类、资产登记、确权发证、统计核算、出让转让、收取出让金或使用费等(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4,第149―150页)。然而,由于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我国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不仅没有纠正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市场失灵”,反而因为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环境危机。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行为,以及部分领导干部的消极作为和胡乱作为,纵容甚至助长了对于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浪费性使用。因此,对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势在必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包括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也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过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他们无法影响政府的自然资源重大决策,因此不需要将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范围。笔者则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们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远非民营企业可比,而在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资源型企业,占有着大量自然资源,尤其是稀缺的、战略性的自然资源,它们对于经济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经济责任。其次,作为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受益者,国有企业所占有的自然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无偿获得的,由于取得没有支付相应的代价,国有资源型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自然资源低效、无效使用和损失浪费情况,甚至是现象,迫切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最后,国家的自然资源战略、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资源型国有企业来实现,而国有企业也经常利用其与政府的密切关联,影响甚至左右国家自然资源战略和政策的制定,绝非只是战略和政策的被动执行者。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战略和政策,实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效益上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经济责任,理应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责任对象。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责任对象不同、责任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也应有区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三大责任主体,即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资源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其审计内容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从共性的角度来看,无论责任主体如何,其审计均为一种包括财政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内的综合审计。从财政财务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关注自然资源相关的财政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拨款进度拨付到自然资源相关的项目。同时,财政财务审计还应检查评价自然资源统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当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正式开始编制之后,审计人员还应该对报表中的信息进行审计。从合规性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对于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从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和公共管理职责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确定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时,必须分析责任对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性质与特征。首先,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对于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承担着首要的经济责任,一个地区发生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浪费或破坏,往往是因为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的经济发展理念与态度出了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对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承担全面责任,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承担的经济责任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不能只考虑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或利用的情况怎么样,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如何。简而言之,就是光考虑GDP,不考虑资源环境的保护是不适当的,而光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不考虑GDP,也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融入到常规离任审计之中,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开展。最后,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通常只负责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例如组织制定本地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保护政策、规划与制度等,因此他们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承担直接责任,对其开展离任审计,应围绕其作出的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重大决策,评价其决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决策执行效果。基于上述分析,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内容安排上需要重点评价其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重大政策、战略、规划的情况,重点关注GDP等经济增长指标是否以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破环生态环境为代价,重点考察其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良好的综合效益等。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往往有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例如水资源的主管部门为环保部和水利部,土地、矿藏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部,森林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局,海洋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海洋局等。除此之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也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责任。对这些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考虑不同自然资源资产及相关经济责任的性质和特征,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首先,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较为明确,那就是负责制定特定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政策、规划与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审计人员需要评价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执行情况。其次,审计人员需要检查评价特定区域内资源环境的状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评价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绩效。例如,对于某一省份的林业局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可以用森林覆盖率、人均林地面积、人均活立木蓄积量等指标来评价其工作绩效。再次,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均会涉及财政资金的收支,审计人员需要关注财政资金收支的合规性,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最后,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还需要关注其是否有利用行政审批权“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例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和证书核发,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和钱权交易。

国有资源型企业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一些有利条件,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和转让已日益市场化,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投入、生产和产出一般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通过财务报表对外反映,这为评估其使用和管理绩效提供了便利;自然资源资产的记录一般是连续、一贯的,这为区分前任和后任的责任创造了条件。在此情况下,国企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关注:第一,检查评价国企负责人遵循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例如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控制相关的政策规定;第二,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得,例如通过政府部门主持的公开招标和拍卖程序而取得,取得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遗漏、隐瞒有价值的自然资源资产,或截留、隐瞒自然资源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的情况;第四,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开发、使用和管理的效益,例如矿产的综合回采率、矿产开发贫化率、矿产综合利用率等;第五,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的转让、出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条件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其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在这些制度条件中,有些目前已初步具备,而另外一些还需要创造或完善。为了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制度条件是需要创造或完善的。

其一,完善政府官员的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党政领导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资源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承担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大难点是相关经济责任的评价缺乏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系,导致审计人员对于审什么、如何审很难把握,审计质量良莠不齐。事实上,由于我国公共管理体系改革的滞后,本来应该明确的官员任期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并不明确或缺乏文字记录,审计人员在审计前需要花大力气梳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并开展专门调查以了解责任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究竟是什么。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一是要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责任,二是要将公共服务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岗位和个人,同时制定科学、规范、清晰的业务处理流程。具体到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党政领导人的任期目标责任,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有了这些制度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缺乏标准、缺乏评价指标的困境将得到根本性的缓解。

其二,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纳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并与任免、晋升与奖惩决策直接挂钩。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存在着重视经济增长速度,忽视资源环境保护的倾向,导致经济发展模式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悖。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过于偏重GDP等硬性指标,没有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导致政府官员抓经济增长比较“硬”,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比较“软”。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创造条件,必须切实改革考核与奖惩制度,转变政府官员的激励结构和行为动机。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强化离任审计,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烂账的,要记录在案并追究责任(肖振东、胡巍,2014)。这表明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官员政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下工夫推进改革。

其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的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推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提供数据条件。我国自然资源政府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研单位已经积累了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大量信息。例如,中国科学院早在1987年就已经开始研建“中国自然资源数据库”。这些信息虽然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造了初步的数据条件,但其存在分布零散、口径不一、交叉重复等问题,同时偏重于实物量信息,缺乏价值量信息。这一方面要求对分散的信息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完整的数据库;另一方面要求开展自然资源的价值计量与会计核算,完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该如何编,国际上虽然有一些探索,但远未形成成熟的经验;从国内来看,在政府部门基本的对外财务报告体系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提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更显得较为“超前”。目前,统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这方面取得的突破将会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造极大的便利。

其四,使资源环境审计成为常规审计,扩大资源环境审计的覆盖面,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积累证据、创造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尤其是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审计范围涵盖面广,审计内容复杂,审计方法专业性强。如果等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开展审计,必将面临时间紧、任务重、标准缺、证据少等难题。为此,很有必要推动资源环境审计成为一种常规审计,有资源环境审计提供的证据作为基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诸多难题将得到克服。《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2009)要求,从2010年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该项规定为资源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动力。然而,每年只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远远达不到覆盖主要的自然资源类型、构建完整资源环境审计体系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审计机关对于资源环境审计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资源环境审计在审计机关工作任务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各种关键自然资源逐步纳入到审计工作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资源环境审计的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将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 陈波.产权保护、经济责任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C].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14.

[2] 劳成玉.绿色GDP与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N].光明日报,2004-09-29.

离任审计目的篇2

0  引言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资源,虽然中国地广辽阔、资源丰富,但庞大的人口使得自然资源显得十分匮乏,加之过去粗放型经济带来的资源利用率低下和破坏环境等问题,造成自然资源形势更加严峻。十八大勾勒了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蓝图,随后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新型审计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政府审计范围将由过去的审物、人转变为审物、人和自然资源资产,即要把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到政府审计考核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的范围中,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但目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流程。本文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细致研究,进一步确定领导干部应担负的保护自然资源环境责任,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1  文献综述

1.1 关于离任审计的研究

离任审计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离任审计的广泛实施,审计理论界开始对其定义、审计目标以及审计内容等基本理论进行研究。

孙丽虹(2001)认为,离任审计实际上就是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在责任主体离任时,对其任期间的经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而实施的一种专项审计,以防止受托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短期行为的发生。汪立元、顾晓敏、陈希晖(2012)分析了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提出了离任审计风险的三个关键节点,即“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监控复核”,因此要从风险评估体系、审计质量衡量体系以及监督约束机制三方面来完善审计制度,以制度为抓手,严格控制离任审计风险。

1.2 关于资源环境审计的研究

李博英、尹海涛(2016)通过环境价值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契约理论以及国家治理理论等系统地分析了资源环境审计的发展动因,即政府环境责任的需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国的生态环境合作的需要。林进添(2015)认为,在对森林资源有关管理部门某一段时期的绩效进行审计时,主要是审查森林的生长和消耗情况、林业政策的执行情况、涉林专项资金筹集与使用以及有关书面资料的真实合法性等内容,其审计方法应当结合使用书面审阅、实地走访、多维分析以及问卷调查等方法。

1.3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研究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属于国家审计中的一个新兴领域,因此国内大多数学者对其研究以基本理论研究为主,主要聚焦于审计目标、审计主体、审计对象与内容等要素的界定。宁一宇等(2017)从审计主体、审计目标、审计内容与对象等方面理论上探讨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执行的现实路径是建立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延伸审计内容的边界。陈波(2015)从保护产权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情形,并指出了我国有关审计试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较好而缺乏针对性、涉及的自然资源种类较少、审计程序侧重于合规性审计等问题,然后根据这些问题依次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陈朝豹、刘明辉、孙冀萍(2016)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的资金投入、运作管理、收益成果以及环境影响,构建了包括了资金来源合规性、资金拨付率和到位比、政策执行率、资源开发率、资源损失率、资源投入效益比、空气和水体质量等共计23个指标。

1.4 文献总结

由上文的文献综述不难发现,离任审计原本指的是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之后离任审计的实施范围便自国有企业延伸到党政机关。

①在离任审计方面,早期国内学者对离任审计的定义主要与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随后研究对象由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拓展到政党领导干部,并在离任审计的目标、方法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大量的研究。

②在资源环境审计方面,国外学者主要都是以企业为研究对象,对资源环境的审计动因、审计发展趋势都有一定的研究。而国内学者主要是站在政府资源环境审计的视角進行探讨分析,鲜有通过案例、实证数据进行论证,没有深入到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的问题。

③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面,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对其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方法等定性地论述,也有学者从产权制度的视角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责任界定。此外,众多学者开始热衷研究与之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以及构建相关评价指标体系,但目前只是对其框架进行初步的探讨,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

2  我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2.1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发展状况

自党中央高层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来,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入探索实践阶段,各地区也积极陆续开展相关项目试点工作,并通过各方的努力获取了较好的审计成果。

2.1.1 多部门协同工作,审计任务稳步推进

虽然审计工作的实施是由审计机关牵头,但由于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广,其他部门的辅助配合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涉及了统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以及水利部门等众多职能部门的工作。在推行审计工作之前,往往要仔细确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与之具有的相应权力,尽可能把各自的专业优势整合起来。就我国不同地区审计试点的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①召集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单位负责人召开审计大会,在职责划分上达成共识。例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耕地补偿等相关文件,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污染物减排、各类环保标准等相关文件,林业部门负责提供采伐限额、森林防火以及防病害等相关文件。

②针对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无法科学合理地评估这些资产,这就需要大力汲取相关部门专家的权威意见,把常规审计方式真正融入到环境监评、环境科学等领域。

③根据审计评价的结果,移交给有关部门责任追究。倘若被审计对象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乱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交给组织部门或纪检委等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后果给予相关的惩罚。

2.1.2 全国范围内广泛试点,各地区积极探索审计重点

当前除了西藏等极少数省份,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如2016年,审计署18个特派办组织了对齐齐哈尔等地区;各省32审计机关组织了对连云港市等32个地区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各级各地的审计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中央的政策,经过各地总结各种各样的实践经验,探索出了该项审计的更多重点。

湖南省长沙市颁布的《长沙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期审计试点方案》文件中明确的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联系地方真实情况开展国土、水、矿产等资源和环保责任审计,将重点聚焦在绿化面积、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三项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颁布的《晋江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14-2018年中长期工作规划》文件中特别指出,审计的核心为实物量增减较大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空气污染治理等重大环保项目,并重点检查自然资源资产利用开发过程中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严重浪费损失甚至舞弊贪污等情况。

2018年7月,审计长胡泽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中,详细报告2017年审计署组织的30个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情况审计的结果。该项审计工作重点关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履行情况,涵盖的审计内容有矿山、森林、水、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利用管理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治理等。

2.2 目前发展所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正如火如荼进行,经过各地审计机构及相应资源管理机关的不断努力,审计结果效果慢慢凸显。

2014年度,国家审计署在辽宁、贵州、陕西等十四个省区实施了资金征收管理和3556宗矿业权交易专项审计,其中,存在乱纪违法行为的有806宗(占比高达33%),主要是授权审批不合规、资金管理违规,涉及资金高达306.48亿元,促使颁布了20多项风险防范方法并激活了50多项矿产资源资产相关政策。

2015年度,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水污染防治审计中抽查了883个项目,有397个项目存在项目完工进度延迟、已完工项目效果不理想等情况,涉及176.21亿元资金闲置或违规占用。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推动了77个项目的工程进度并处理了34.07亿元的违规资金,剩余问题项目也正在加快落实处理。

2016年底,试点范围已扩大到17个省份和2个直辖市,试点城市多达50余座,各地区政府都在为2018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常规化制度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

3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对策

就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问题提出相应宏观微观对策。对策提出的逻辑按照宏观到微观、审计流程推进的视角进行,以保证对策逻辑严密有序。

3.1 完善相关制度及产权法律法规,提供审计制度保障

3.1.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法律

自国家角度出发,尽管已经开展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而且审计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项目计划,然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等仍是空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对于金融审计、国家财政审计等多类审计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一审计工作处于“无法可依”。中央制定的的项目计划也仅仅是提出了基本原则、试点要求、审计目标等,具体到如何执行,可操作性并不强,尚需探索及完善。除此以外,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效率低下的现实,也逼迫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的加紧出台。

3.1.2 颁布法规规定约束审计辅助部门工作

国家应当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部门支持审计工作,做好审计中的基础性工作,如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要规定关联机构实施及时完善、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同时,应当制定法律要求统计机关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城乡建设委员会、林业局、环保局等机关,制定出符合本地情形的自然資源资产负债表,以积极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

3.2 引入审计协同模式,提升审计效率效果

3.2.1 多主体参与,组织结构合理化

参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人员有限,这就需要通过有限资源最大限度提高审计效率。在试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中,可以考虑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因时制宜地将专项资金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项目结合起来实施,同事也计划将资源环境审计等联系起来,规避审计重复,也能够合理使用有限的审计人力资源、实物资源等。

另一方面,成立相应的正式资源环境职能部门,配备足够的专门人员以及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计工作专家。还必须研究组织审计机构间实施联合审计,合作审计,呼吁多主体参与审计项目。换言之,就是在一个审计项目中不是单一审计机构组织这一审计项目,而是各地各级审计机关同事开展审计计划。

3.2.2 多部门信息协同,创建大数据联网共享平台

协同环保局、税务局、林业局、农业牧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组建其职能部门间的大型综合数据库,在当前以实现的财政联网的基础上,在对上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数据实施联网,通过融合如地理测绘成果及技术资源,运用地理信息技术数据分析方法,从而准确高效获取相关自然资源相关数据,以此构建起大型的多部门的包含了自然资源资产子数据库的全面多类别的大数据平台,方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的有效推进。

3.2.3 协同外部审计,实现全方位监督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的介入,能够有效避免由于政府的多角色介入而造成的效率地下、独立性受限、以及委托“合谋”等负面说法;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过硬且目标是以“查问题”为主,这样就更加有目的性,同时可以减轻政府审计人员的负担。政府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将难度较大的审计项目以立项的方式交给民间审计机构,同时提供指导和协助。

3.3 明确责任认定,编写责任认定报告

对于责任的认定,审计人员可以视具体事项而定:一、同一区域被审计对象各自应付的责任应当如何界定;二、现任不同区域的被审计对象责任如何界定;三、往任领导区域内责任应如何界定等。而之后审计人员应当对责任认定的具体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最终编写责任认定报告。而责任认定报告就是由认定事项,具体的责任认定过程,最终责任认定的结果以及后续观察事项等要素构成。

3.4 完善组织领导体制,推动领导干部终生追责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三年中,有些地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关机构领导机制实施效果良好,有效的推动审计项目开展。鉴于此,在审计结果追责方面,应当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终身追责制: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引导普通民众参与离任审计问责;组织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并公开。

3.5 健全审计整改机制,保障审计成果

离任审计目的篇3

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离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三、离任审计的种类

离任审计目的篇4

一、引言

作为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政府接受了社会公众的委托对其进行管理,并对该资产的所有者(即社会公众)承担公共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的管理者,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社会公众有必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恰当的监督。于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运而生。从政府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的实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一直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标尺”,领导干部便宁愿牺牲资源也要发展经济,且在离任或退职时,也难以对其行为追究责任,该问题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持续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将国家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视上升到战略的高度。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框架,使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二、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研究现状述评为了了解国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文献的总体情况,本文分别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题和篇名,运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截至2015年8月底,涉及该主题的文献(除报纸)有60篇。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相关性,本文去除检索文献中的专题研讨会通知(3篇),筛除与主题无关的文献5篇,其中对同一作者主题相似的论文不重复计算,除去5篇,最后对筛选出的47篇文献计量分析。下面,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分析结果:

(一)从论文数量和发表期刊角度

目前国内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论文数较少,其中少数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大多数刊登于省级公开发表的刊物上。若将研究倾向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论文排除在外,单纯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论文数就更少了。同时,文献均以期刊为刊载物,在硕士和博士毕业论文中均没有此类研究,篇幅的局限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研究的理论深度。

(二)从时间角度

上述文献大多集中于2014年以后发表,这可能与2013年底《决定》中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规定,2014年初,总理在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中的“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美好家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另外,企业在其生存环境的推动下,出于不同目的重视绿色竞争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国家审计工作向自然资源方向的拓展。

(三)从研究内容(主题)角度

根据文献的分布表及研究主题,对文献研究内容分析。

1.问题对策类研究。从文献的统计结果看出,这类研究最多,如祝素月、夏晶晶,2014;马智娟、宗耀星,2014;董贤磊,余芳沁,2014。问题主要涉及审计主体权责不明、对象难以界定、依据不健全,专业性强及工作任务繁重、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收集难度大及结果问责难以贯彻等。同时,大致从各政府部门联合开展审计工作、重视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系统、期中与离任审计结合和风险导向审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关键性问题界定研究。与问题对策类研究不同的是,这类研究主要基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本身,为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例如,陈献东(2014)从审计主体、目标、对象范围和内容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研究,认为审计主体不仅仅是国家审计机关,还包括内审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大众;通过对审计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进行定义全面概括了审计目标;认为审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水、海洋等自然资源;审计主要内容是自然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和监管情况。张宏亮、刘恋和曹丽娟(2014)通过专题研讨会综述形式就审计目标、审计主体与范围、审计内容与方法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等方面将目前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的主流观点进行汇总。

3.理论框架研究。这类研究的论文还比较少,具有代表性的是蔡春、毕铭悦(2014)从理论层面分析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动因和基础理论,剖析了构建理论框架的十个关键性问题。此外,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系数较高的研究主要是自然资源资产及环境审计方面的研究。如,张宏亮、王秀华(2007)结合国际关于自然资产审计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初步探索了我国自然资产审计的理论框架,并探讨了自然资产审计与自然资产会计的衔接。

4.基于离任审计视角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研究。在统计文献时发现,国内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研究有些是以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为侧重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耿建新教授(2014)在研究了国外已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了国内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要素及结构,丰富了离任审计的审计线索与证据。此外,从著作文献资料来看,国内已有学者对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较相关的环境审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如蔡春、陈晓媛(2006)编著的《环境审计论》一书较为系统地构建了环境审计的框架。虽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审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由于其受政府审计特性的约束,在内容和性质上与环境审计还是存在差异,环境审计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从上述多角度分析结果和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研究并不多,研究重点多是基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和对策,缺乏制度层面的深入系统研究。但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从其中的关键性问题入手,本文就目前国内在该项研究还未涉及的一些关键领域提出改革建议。

三、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改革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我国现有的审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我们应深入了解该审计工作特点及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在通用审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以扭转国内研究匮乏、实践鲜有成效的局面。

(一)审计署牵头抓紧制定自然资

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目前,我国只有很少的法律和规章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所涉及,且规定都不明确、可操作性弱。相关部门虽已制定了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该审计工作提供了审计依据,但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作为调整审计关系的行为规范与工作指南的最高准则,《审计法》与《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也没有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刚性规定及详细准则。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规范的缺失,是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

1.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规范应由审计署牵头,并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同制定。从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及政府在社会变迁中的主导作用来看,政府提供制度规范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其他组织,并能以最快的速度践行规范。政府的具体哪个部门担此重任呢?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与环境相关的规范的都是由审计机关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而我国,作为被审计对象的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部门是不能成为制度的制定主体,而应是重要的参与力量,否则将影响到制度的可行性。

2.提高法律和规章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要修改关于政府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增加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强制要求。二是利用《审计法》《会计法》等法律修改的机会,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写入法律。此外,制定规范时,必须考虑与我国的各种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的环保法规及会计、审计准则规范等有关条款的协调,避免操作上的混乱无序。

(二)创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方法

根据对一般审计方法的定义,笔者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是指国家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情况审计的过程中,根据相关的标准、收集审计证据、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其应包括常规审计方法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殊审计方法。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殊性,其审计方法应在传统审计的方法上有所创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的创新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传统审计方法的特殊运用。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从环境审计、政府审计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审计分类,有些传统审计方法也能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传统审计方法的特殊使用。如专家法,即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辅助审计,以弥补现有审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的缺陷。

2.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特殊的审计方法。

(1)拓展常规审计内容。在常规审计中融入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仅包括对财政收支审计,还包括自然资源产管理系统的审计、政策制定、实施过程审计等。

(2)审计分析方法的创新。考虑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专业性,应创新相应审计分析方法。如,机会成本法,适用于对因耕地占用、废弃物占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计量;GPS检测法,利用GPS系统进行区域性的防护林保护工程、耕地开发等审计;风险导向分析法,可用于对跨年度成本预测和效果评价分析。

(3)审计评价方法的创新。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主要有以下评价方法:主客观因素评价法,分析领导干部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行为或事项源于主观创造力或主观过错,还是源于客观因素;责任区分评价法,包括区分不同责任之间及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责任清晰明确。

(三)重视并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时,有效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可弥补审计力量的不足,形成审计合力。一方面,该项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性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的矛盾突出,难以做到对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的污染、损害行为往往存在滞后效应和长期性,而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能及时评价和监督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日常行为,为离任审计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呢?

1.制定相应的政府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规范及操作指南。具体来说,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有关规范中加入对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强制要求;另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一套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的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使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有章可循。

2.加大政府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适应专业化审计的要求。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政府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的标准和政府会计核算准则,监督并评价本单位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待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建立政府内部审计师制度,并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考核中,提高政府审计的准入门槛。

(四)重视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案例的运用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对象、方法、内容等还未统一,可审计工作却未因审计标准的缺失而止步不前。例如,贵州省委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审计扩展到自然资源资产领域,并率先在一些市县开展试点工作。为了弥补审计标准的不足,审计部门应总结并提炼这类实践中折射出的审计理论与方法,形成审计案例供政府审计人员学习。具体操作如下:

1.审计机关可与一些财经高校合作总结更多的审计经验,以案例的特征分类形成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案例集。如《水审计———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经验》的编制者收集了各国关于水资源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整合出不同类别的审计案例,并分析不同类别审计案例的审计范围和方法。

2.通过进行案例教学和经验交流,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案例集在审计人员中推广。审计人员应重点学习如何制定并实施审计计划、采用哪些审计方法、怎样发现疑点并追踪审计、如何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出审计决定等。因地制宜,将审计实践案例成功运用于当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务中。

参考文献:

1.蔡春,陈晓媛.环境审计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董贤磊,余芳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问题及建议[J].商业会计,2014,(18):76-78.

3.马志娟,宗新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责任追究研究[J].财政监督,2014,(8):65-68.

4.祝素月,夏晶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4,(5):67-69.

5.陈献东.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若干思考[J].审计研究,2014,(5):15-19.

6.张宏亮,刘恋,曹丽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2014,(4):58-61.

7.蔡春,毕铭悦.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思考[J].审计研究,2014,(5):3-5.

离任审计目的篇5

1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

1.1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1.3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

2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

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离任审计目的篇6

3、审计力量与离任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领导干部的任免尤其是换届调整,面广量大,时间集中。离任审计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内容广、工作量大。而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审计人员准备不充分仓促进点,很难在审前对审计对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只能在审计过程中边了解边审计,了工作效率;审计取证只能查阅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一些重要事项不能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影响了审计广度、深度和审计质量;面对繁重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存有畏难情绪,消极等待,缺乏主观能动性,达不到审计的目的和要求。

4、资料失真,影响审计质量。一些单位领导、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和为了本单位利益等原因,会计信息质量仍存在许多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编造假账屡有发生。如果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虚假会计资料基础上进行审计,其审计质量会受到严重影响。加之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已由账面转移到账外,违法违纪问题变得更加隐蔽,单靠一般的审计很难发现问题,使得不少违法违纪问题在检查中漏网。

5.审计潜在风险大。离任审计是对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影响到离任者个人前途,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质量。但从审计实践看,受多种因素影响,审计质量难以全面保证,审计潜在风险比较大。由于时间紧,审计组只能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账表资料,无法进行全面财产清查盘点;在审计范围上,只能就单位本身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不能延伸到相关单位。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决定了这项以人为监督对象的审计,在实施过程中,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审计实践也证明,在各种审计中,离任审计风险的出现机率最大。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联度高的工作,各级审计部门既要看到这项审计在特定的时期,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同时也应充分估计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高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改进离任责任审计的对策

首先,要从讲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实行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

其次,离任审计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领导干部在任免、调离之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不得新任职务,防止离任审计工作走过场。

第三,解决好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审计部门在年初安排年度计划时,全年总体审计项目已基本排满,而又无法预计离任审计项目的数量,因此对突然安排的离任审计工作,在人员配备上有一定困难。所以审计部门应与干部管理部门协调沟通,统筹安排力量。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审计部门还应在审计实践中不断探索离任审计的新,大力推行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离任审计目的篇7

3、审计是以业务发生的时间作为划分不同责任期间的责任归属,很难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经理应负的责任。没有考虑领导人行使权利与其结果在时间上存在非统一性。施工企业一般以项目为核算单位,若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被调离,难以确定当时项目的投入和产出的比率,那么经济责任也难以界定。如某一市政工程中标价1500万元,在工程收尾时项目经理被调离,工程完工,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竣工审计,因不能提供详细准确的工程资料,被核减工程资金200万元,给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审计时分析离任时点的财务指标与接任时点指标的差额,以评价项目经理任期内的全面工作。因为施工企业固有的特点和前后任项目经理的沟通及工作的衔接等原因,难以估计潜在的不良资产和效益,直接影响对项目经理任期的审计评价。

5、审计时重视对财务指标的审计和评价,往往忽视对项目管理活动的审计和评价。一个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项目的经济效益。审计时收集财务资料相对容易,但对管理水平的评价更多地依赖观察和调查。如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合理计划的制定是否可行、有效。对于有些情况,管理水平低下,短期内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利。如个别项目经理部从财务资料看,经济效益很好,但不上缴公司管理费,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从长远看,对公司的发展弊大于利。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企业应当采取一定措施,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离任审计目的篇8

1.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www.133229.coM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

1.3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

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离任审计目的篇9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24日

一、引言

科学发展观理念自2003年7月提出,在党的十七大上被写入,在党的十报告中被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已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呈现了许多问题。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只看到短期利益,通过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资产来取得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提高自身政绩,不按自然资源资产的规律进行开发使用的问题日益严重。中国的高速发展,是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代价的,是一种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如果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不做出改变,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就难以真正落实。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体系,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视,也是一种制度的进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推出,可谓是迫在眉睫。本文在借鉴以往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绩效审计、自然资源审计等各类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与特点,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执行机制。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与特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是以国家机关及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为审计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和保护等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客观上反映了领导干部的“绿化”责任履行情况。为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有效保护资源的目的,落实离任审计终身追究制的建立,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然资源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自然资源作为一项公共物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对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利用和保护情况:是否切实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与各部门相关的自然资源政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不是能够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对政策的制定情况进行审计,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审计政策执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资源的特点,审计相关的政策执行是否具有效率性。

(二)自然资源管理的可持续性。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自然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要有规划、有节制、合理的开发和使用,保护环境,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本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更能保证代际间公平。

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落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完成自然资源资产工作目标,评价其管理状况以及管理责任,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权。

(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就是要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的存量及流量情况,全面记录自然资源资产使用及开发保护情况,评估当期自然资源价值量的变化,为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供具体的科学依据。

目前,国内外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方法制度还不成熟。在统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探索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之前,审计机关可尝试对特定自然资源开展试点审计,如土地资源的土地出让情况、耕地保护情况;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消耗情况,以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

从离任审计的目标及审计内容来看,不难发现,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方式相比,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关键环节,是准确界定其审计对象。本文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任期内所辖区域的各经济主体当期(期末―期初)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消耗、恢复和增殖活动,评价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他的继任者也可以通过这些审计数据和审计材料,总结前者工作的成功经验,从失败中吸取教训,能更全面地了解新单位的家底情况,对其做好接任工作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促使其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达到可持续发展。

(二)职能的双重性。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具有监督和鉴证的双重作用。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既要对基层领导干部是否违反与自然资源利用及保护的法律进行审计,体现出离任审计的监督职能,又要客观地评价离任领导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体现离任审计的鉴证作用。

(三)程序的特殊性。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必须根据党委提出调任领导干部的需求,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对调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后,内部审计机构才按程序开展实施离任审计,这属于一项非经常性的受托审计行为。另外,人事变动事先保密性强,内审部门无法将离任审计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也导致审计业务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执行机制

虽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才刚刚起步,也没有现成的、能够直接借鉴的模式,但其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具体举措,可尝试开展重点自然资源试点审计,进行大胆的摸索。

(一)审计主体。审计任务的主要承担单位即离任审计关系中的第一关系人(审计主体),政府审计部门通常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因为离任审计的第三关系人(委托人)主要是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借以确认或解除干部在任期内的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责任,可以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但内部审计因受限于审计范围,审计结果缺乏权威性,不能承担这一任务。那么,社会审计机构是否具备离任审计的主体资格呢?离任审计不仅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而且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作为代表政府利益、为政府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机制,属于强制审计的范畴,故社会审计不能替代政府审计机关完成这项工作。首先,社会审计组织不具备行政职能,没有审计监督权,不能给被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也不能以审计机构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处置决定;其次,社会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很难说一些组织不会从成本效益角度决定服务的时间、工作的深度和质量;最后,我国社会审计还不够健全,其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和权威性值得斟酌。所以说,只有政府审计机构可以承担离任审计的主体。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责任重大,党委组织部门一般在每年年底之前向下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干部考核计划。下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向同级审计机构提交审计委托书,并协调整合本级纪委监察部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财务会计各方力量共同参加离任审计工作。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联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干部的调动计划建议,财务会计部门提供与离任官员有关的预算、决算、债权债务状况、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纪委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离任审计每一环节的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审计机构可以引进各领域专业学者参与审计工作,重点查明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遵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领导干部个人借用公款、使用公用财产的情况;债权债务状况;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及保护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后,应公平客观地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环境保护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事实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抄送领导干部本人。审计机构必须如实建立审计档案,组织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政绩档案,写入考察材料,做到充分重视审计结果,并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如果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本部门违背国家规定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向纪委、监督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如果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本部门违背国家规定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重大,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图1)

(二)审计时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先任后审”、“先离后审”的现象,尤其对已升任领导干部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无形压力,导致审计目标模糊,削弱了审计作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时机前移,做到任前、任中和离任审计的有效结合。任前审计,从源头上净化干部队伍;任中审计,可以采取季度小审、半年大审、年终全面审,并同离任审计紧密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审计监督之网,将任中审计这一监督措施纳入干部的日常管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及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既可以随时敲响警钟,又可以将任中审计所积累的结论直接为离任审计所使用,可以有效地解决单纯任后审计“马后炮”的问题,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同时也可以减少离任审计的工作量,高效整合审计资源,充分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鲁娜.自资源资产审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4.19.

[2]李扬等.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3――理论、方法与风险评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离任审计目的篇10

1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需要企业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经营决策等经济活动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旨在通过事后审核,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职期间的各项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并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及廉洁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企业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有助于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降低贪污腐败、公款私用的概率,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企业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与国家宏观政策需求相契合;再者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一种追根溯源的问责机制,能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起到震慑作用,从根本上约束经营管理者行为,为企业提供一个清明的运营环境,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2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先离后审,审计结果滞后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事后审计,俗称“马后炮”,一般情况下,在审计工作开始时被审计人员已经离任,在原领导约束作用消失,新领导不熟悉前期工作项目的情况下,审计工作难以得到被审计单位的全力配合,增加了审计取证的难度。这种先离后审,时间与空间相割裂的审计模式必然会使审计结果存在滞后性。不仅如此,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由于人事变动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事先预测致使审前准备工作无法充分进行,这也就给审计工作的后续开展带来隐患,容易出现各部门工作协调不到位,导致审计工作进程存在拖延的现象。

2.2审计人员素质欠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一是审计人员目前比较单一的业务能力无法保证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性要求。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只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还会涉及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人事及运营管理审计等。但目前,我国企业审计人员往往是由单一的财务或审计专业的人员构成,业务综合能力提升需要过程,因此主要依托财务知识进行审计,这就与综合性要求高的离任审计业务不匹配,无法保障其审计结果的合理性及正确性,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和效果。二是部分审计人员职业操守不高,易受外部压力影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是对企业领导(或前任领导)进行的个人审计,被审计人的人事任免决定一般已经下达,尤其是被审计人升职的情况下,审计人员经常顶着各种压力工作,因此对审计人员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责任感。否则审计人员可能迫于权势的压力无法揭露所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难以保持客观性,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面临来自领导、亲朋的压力,审计人员工作可能出现审计程序实施不充分,不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对审计发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予披露发现的问题,违背了职业道德规定。

2.3审计评价体系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

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正式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细则以指导审计人员工作,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清晰的量化指标的界定,因此在实际进行审计评价的过程中,主要依赖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及专业判断,主观判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使审计评价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致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免带有审计人员的主观性,同时也加大了审计风险。

2.4审计结果不透明,问责机制不到位

企业在完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其审计结果如何运用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企业一般不会对外公开,到底审计查出了什么问题,处罚意见以及后续如何整改无从得知。这种非透明审计过程丧失了员工与公众的监督,其审计结果并不会对被审计对象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使审计难以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会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者及内控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但由于缺乏相关部门监督,整改意见或难以落实,致使问责机制浮于表面。

3进一步完善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3.1“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降低先离后审的风险

针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存在“离得太远”“审得太迟”“结果太晚”等监督滞后的问题,积极探索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途径,前移监督关口,变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为任期内的经常性审计,由被动治标向主动治本转变,努力避免“秋后算账”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和防范作用。被审计单位可以选择在领导在位时,每年或者每半年对其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每期的审计报告汇总,在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首先对之前各期审计报告进行汇总评价,再与离任审计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尽管领导已经离任,但有之前各期审计结果做铺垫,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会更加顺利,这样拆分再归集的审计方法为审计人员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也使审计结果更具有参考价值。

3.2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想提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着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首先,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时,除招聘财务相关专业人才外,还可以聘用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甚至是计算机专业的人才,从源头上为审计队伍注入多领域人才;其次,对于原审计组成员,企业可以从外部聘请专业老师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及专业素养;最后,对于团队中能力不够或者工作态度不端正的员工,及时辞退,优化审计队伍质量,力求打造一支工作能力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队伍。

3.3建立科学审计评价体系,明确职责界定

国家层面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应根据《规定》建立科学审计评价体系,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在责任区分上准确界定直接经济责任与间接经济责任,明确评价内容并根据各部门性质确定合适的评价标准。企业内部应充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范围与职责权限,为审计过程中的责任界定打好基础。审计人员除了运用专业的审计方法外,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或民主测评等辅助审计方式,来客观公正地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履职及党风廉洁情况。

3.4建立审计成果公开机制,落实问责整改工作

离任审计目的篇11

一、推行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与管理。我们知道,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是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为基础和前提,并通过对领导者任期内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分析与评价,进而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实际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也可以作为加强干部管理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并逐渐成为了我国加强干部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对于教育广大干部也意义深远,进而达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最终目的。

(二)有利于预防国企领导干部腐败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实施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实施组织监督

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结束语

总之,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是一项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组织考核、监察审计、群众监督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沟通联系,扎实有效地开展号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并切实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形成合理、合法、高效、科学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变事后监督、事后审计为事前监督、任前审计,促使国企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真正发挥其发展国企、繁荣国企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①冯丕同,石立波.建立离任审计模式 强化审计监督[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04)

②贾梅.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耦合性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11(11)

③孟宪良,刘洪利.离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J]. 当代审计,2008(06)

④郭长慧. 浅议领导干部离任审计[J].世界教育信息,2009(01)

离任审计目的篇12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涉及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多年来,我国不少地区的发展片面地依靠自然资源;领导干部为了短期利益和迫于自身政绩考核压力,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无序开发、低效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

基于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的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构成要素

(一)审计目标。崔振龙、蔡春、许萍、陈献东、姜龙、林忠华等在内的学者们对审计的目标进行了不同的阐述,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5种:(1)国家治理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是为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而服务的。(2)责任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受托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从而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3)资源管理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是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资产的利用和管理。(4)免疫系统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是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及保护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考评,规范自然资源管理,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以维护自然资源资产安全。(5)机制完善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包括促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保护制度和建立节能降耗的市场机制和长效机制等内容。

(二)审计主体。对于审计主体主要存在一元观和多元观等观点。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2014)通过对自然资源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各审计主体职责权限的分析研究,认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李冰和李学岚(2014)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性质决定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将形成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的审计主体。

陈献东(2014)认为国家审计机关是开展党委政府直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是开展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主体;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参与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另外社会公众也可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审计。

蔡春(2014)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角是国家审计机关,但是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所以其他成员也可参与。

(三)审计内容。在审计内容的阐述上,虽然学者们的具体分类标准和表达方式不同,但是包含的内容是大致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财政财务方面。具体包括自然资源相关的财政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拨款进度拨付到自然资源相关的项目,自然资源统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还包括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审计。(2)战略与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保护重要战略和国家重要政策的实施效果。(3)合规性方面。重点关注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相关的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责任主体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到社会组织,以检验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4)绩效方面。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主要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和公共管理职责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审计方法。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审计方法。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审计观和经济责任审计观。持有资产负债表审计观的一般为院校学者,而持经济责任审计观的大多为审计实务人员。在笔者看来两种观点并不矛盾,因为作为新生事物的发展,刚开始的探索阶段必定十分艰辛和缓慢,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十分复杂艰难的,而实践工作可能无法等待,所以可以先制定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和责任标准用于实践。但是,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也要不断探索,因为审计最终离不开会计。这两种观点的结合更利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发展。因此,等到时机成熟,必定会产生资产负债表审计观和经济责任审计观并存的局面。

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相应建议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开展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问题,主要有:(1)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复杂分散。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内容十分杂乱,未形成标准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2)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审计人员自然资源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目前我国审计人员一般为财会、审计等专业,相关知识储备不足;(3)领导干部责任难以区分;(4)审计问责机制难以贯彻。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指标权重过低、政绩考核体系设置不合理等现象以及离任审计的固有缺陷等也使得离任审计结果只能起警示作用,而无法杜绝恶劣行为的发生;(5)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工作复杂困难。

针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难点我们提出了建议:(1)建立标准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共享平台;(2)对审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在必要时寻求自然资源专家的帮助;(3)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对生态环境破坏中领导干部的责任;(4)建立责任档案,坚持终身问责;(5)探索编制自然资源中资产负债表。

参考文献:

[1]张宏亮,刘恋,曹丽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 2014,(4).

离任审计目的篇13

1.3审计力量的投入不到位按常规来说,一般由审计部门执行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审计力量严重不足,而且审计工作存在人员频繁调动、时间跨度大、审计形式单一等问题,审计部门人手不够,基本的审计任务勉强完成,没有多余精力去丰富审计形式,这就大大影响了离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审计成果的充分转化运用。审计部门应注重培养并保证足够的审计力量,保证充裕的审计时间,将离任审计工作落实到责任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深入推进审计成果的转化应用,使审计工作落到实处。

1.4对离任审计后的整改情况不乐观审计结果下达后必须追加后续审计,跟踪调研过去审计曾查出的问题是否有效整改。而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往往不尽人意,“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关领导对于整改命令以“人走了不好执行”为由敷衍搪塞,甚至拒不执行。有的新任领导也提出“不了解情况无法执行”的说辞,对于整改效果殚精竭虑,怕影响个人业绩。有的领导直接提出“不合自己口味不执行”的说辞,明显表现出拒不执行的态度,对审计结果的执行工作产生较大的阻碍。

1.5干部离任审计的认识问题“审与不审一个样”、审计作用发挥不佳是当前干部对于离任责任审计的普遍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干部思想上存在惰性,行为上不反对但也不主动配合,对于审计工作的目的、意义的了解仍停留于“有问题才审计”的层面,甚至对此相当抵触。如何来扭转这种观念,一直是让审计部门头疼不已。

2强化离任审计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2.1提高审计效率由单纯查错纠弊型审计向注重绩效审计转变。在查清领导干部任期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其履职的绩效性。通过审计其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项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投入产出效益情况、预算资金收支情况、执行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等,来正确分析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

2.2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纯评价资金使用向全面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转变。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常常存在“千人一面”、笼统模糊,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看不懂、用不上、不能用等问题。为此,专门制定具有各系统、行业特点的审计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力争评出特色、评出政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2.3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由单纯监督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向综合监督评价整个干部队伍方面转变。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探索一个系统包括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在内的系统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式,转变过去报告单个项目审计结果的做法,定期将多个项目审计结果进行综合整理,提出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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