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股市投资方法实用13篇

股市投资方法
股市投资方法篇1

一、股权重估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根本原因

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在原会计制度核算模式下,类似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通过持有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获得股票资本升值带来账面收益的模式难以实现,上市公司所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值无法体现在其财务报表中。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的股权份额的多少,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即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不计算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市价变动的“公允价值”。具体表现为:企业对被投资交易市场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且在沪深证券交易市场没有上市交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多少和其他权益份额变动的影响,在取得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不论被投资单位的业绩高低,如果被投资单位不进行现金分红,股权的投资收益就无法体现在投资方的利润表中。反之,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的多少而变动。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进行相应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时,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调增,确认为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减少,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调减,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核心是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多少净资产,被投资单位实现多少净利润、出现多少亏损、分派现金股利的高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下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的相应变动。

但不论控股公司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其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因为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上市公司潜在的实质价值并不受影响。例如,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如果以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当期市场交易价值上涨为每股10元时,上市公司无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公司财务报表仍然将其长期股权投资以每股1元的价值反映,每股增值9元部分,并不计算股权资本的市场增值,因此,在原会计制度核算模式下,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上市公司所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的潜在市场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正因如此,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潜在价值被证券市场所忽视而被低估。

二、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市场机遇

会计制度就像一根纽带,会计政策的变更将上市公司和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联系在一起。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股权投资所具备的潜在市场价值,成为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参考因素,自2007年以来,因会计政策的变更,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持有股份的现象相当普遍,上市公司按控股份额的不同分为三类:

第一类,绝对控股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占被投资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1%以上,处于绝对控股水平,限售股流通后大规模套取现金的可能性较低。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这类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第二类,上市公司控股比例较大,属于相对控股水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此类公司属于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按照权益法进行计量和核算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东方集团、新希望、辽宁成大、吉林敖东等上市公司,此类公司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高低的变化,会对控股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相应影响。

第三类,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小的股票投资,目的是取得股票短期差价,会计核算上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期末按股票交易价格计量,以股票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计价入账。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如两面针、雅戈尔、太极集团等上市公司通过沪深证券交易市场购入的股票。

上述三种类型的上市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所持有的股权将出现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三个会计科目中,而且必须以公允价值入账计入资本公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限售法人股进入全流通领域,第一、二类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将此类持股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例: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对控股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67亿元,2015年12月31日民生银行的股票收盘价为9.64元/股,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东方集团如果按照原会计准则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67亿元,按现行会计准则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2.19亿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值92.19亿元(即10.67×9.64-10.67×1),同时,东方集团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增加了92.19亿元。假如东方集团所持有民生银行的限售股开始流通,并出售持有民生银行股票的10%,即1.067亿股,按民生银行的股票市场交易价格每股9.64元出售,则东方集团将取得投资收益9.22亿元(即1.067/10.67×92.19),同时,“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应减少9.22亿元,仅出售部分股权,每股收益0.55元。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控股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价格的变动,影响着控股公司的净资产,出售时将影响控股上市公司本身的盈利,沪深股市股权的市场价值得以体现,这就意味着一批股权重估增值的上市公司将浮出水面(见表1)。

三、股权投资价值分析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优质上市公司的限售法人股股权,获得股权升值所带来的账面收益,使巴菲特所掌管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盈利模式成为现实。笔者认为,从上市公司所拥有股权潜在增值的视角,可以动态市净率、动态市盈率两个指标分别分析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影响。

(一)市净率。市净率是指股票价格与净资产的比率。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它有助于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得较高的资金产出。对证券投资机构而言,它能够帮助其辨别股票投资风险。每股净资产是标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它是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而每股市价是资产负债表日这些标的股票资产的现在价值,它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交易的结果。例如:浦发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类的股票市净率低于2倍,而创业板类股票的市净率远远高于2倍。这类现象,在我国沪深股票交易市场中屡见不鲜,股价的高低与其净资产不匹配,究其原因,这与股本结构、股本大小以及投资者偏好密切相关,同时,也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投资理念的不成熟。通常情况下,股价是净资产的2倍左右,对该股票投资较为安全。对发展前途有良好预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净率可以达到2倍以上,甚至远远超过2倍。该股票股价与其净资产的关系具有密切的正相关性,更多的是体现投资者对于投资标的股票的未来预期,假如现在的投资标的股票能够在未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那么现阶段该投资标的股票的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推动投资标的股票市场价格的走高。如上页表1所示,东方集团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为每股6.84元,每股净资产为6.29元,计算出的市净率为1.08倍(即6.84/6.29);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算,股权投资总溢价为92.19亿元,每股溢价5.3元,溢价后每股净资产为11.82元,溢价后的动态市净率仅为0.58倍(即6.84/11.82),投资该股票比较安全,若股价按净资产的2倍计算,该股票市价应为23.64元(即11.82×2),而该股票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仅为每股6.84元,因此,该股预期具有近17元的上升空间。同样,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等上市公司潜在的股权增值对其每股净资产的贡献分别高达6.33元、22.02元、12.85元、3.38元,这类股票价值的被低估程度可见一斑。

(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价格与股票收益的比率,用来比较不同价格的股票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一般认为,一家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如果过高,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存在泡沫,股价被高估。市盈率的高低反映了对该股票投资相对成本的高低,同样也体现了对该股票的投资风险。一般情况下,市盈率越高,表示投资该股票的风险越大,市盈率越低,则表示投资该股票的风险就越低。例如:浦发银行、南京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类的股票市盈率低于20倍,而创业板类的股票市盈率远远高于20倍。这种现象在我国沪深股票交易市场中较为常见,股价的高低与其收益不配比,究其原因,同样与股本结构、股本大小以及投资者偏好相关,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投资者的不成熟。通常情况下,20倍的市盈率,表示投资该股票较为安全。具有良好预期的股票市盈率远远高于20倍以上。股价与收益具有较高的正相关性,如果现在投资的品种能够在未来给投资者带来好的收益,投资者对于该投资品种的未来预期趋于乐观,它的市场需求也会增加,从而进一步推动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走高。反之,投资者对于投资品种的未来预期则趋于谨慎,股票的市场价格走低。例如:东方集团2016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为0.139元,2016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每股6.84元,计算出的市盈率为49.2倍(即6.84/0.139),表面上看投资该股票风险较大;但是,从其持有民生银行10.67万股股票中出售股份的10%,即1.607万股,若以2016年3月31日民生银行的收盘价每股6.94元计算,1.067万股的套利,将给东方集团带来近9.22万元的巨额投资收益,仅此一项公司每股收益将达到0.55元,按预期收益计算出的动态市盈率仅为9.91倍(即6.84/0.69),若股价按每股收益的20倍市盈率计算,该股票市价应为13.8元(即0.69×20),而该股票2016年3月31日的收盘价仅为每股6.84元,因此,该股票预期具有7元的上升空间。同样,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等若按10%的比例出售其所持股票,潜在的股权增值对其每股收益的影响分别高达0.63元、2.20元、1.29元、0.34元,新希望、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北京城建一季度每股收益将分别为0.32元、0.41元、0.19元、0.11元,其动态市盈率分别为16.75倍、10.10倍、10.91倍、27.53倍,若按20倍的市盈率计算,该类股票同样预期具有巨大的上升空间,该类持股对该公司业绩有着重大的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控股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限售法人股所潜藏着的巨额增值将得以实现,选择一些持有较大股权投资而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S

股市投资方法篇2

    股权分置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在于早期中国资本市场对股份制认识的不统一,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的认识不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在当时主要强调管理地位而没有建立起国有资本运营的观念等。这一制度性缺陷的存在,扭曲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制约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长期存在着利益分割的局面,作为大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并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价的高低,造成了中国资本市场一系列体制性问题的存在,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改正这一制度性缺陷,使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流通,取消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分别存在问题。

    何谓“后股权分置时代”?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段来划分,2005年6月之前是股权分置时代,其中从2001年5月至2005年6月主要是股改前争论准备阶段,即用什么思路完成股改;从2005年6月17日至2008年6月16日是股改中时期,在这一时期,深圳和上海两市的上市公司都在股改的进程中,尚未有一家公司实现了全可流通;从2009年6月17日之后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就陆续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是全流通的时代,是同股同权的时代,是消除了股权分置问题的时代。股权分置这一制度缺陷的消除将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场将按照价值投资策略来进行股票投资,促进投资理念的转变,并会加速股价分化,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二、后股权分置时代将促进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存在制度性的缺陷,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并不完全按照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运作,炒作各种概念以及投机行为普遍存在。投资者虽然也关注公司的内在价值和红利的现金分配,但主要追求的还是市场的价差收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以中短线为主。在这种行为的追逐下,市场很容易出现虚假的繁荣,风险积累较大,市场始终处在风雨飘摇之中。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估值功能将得以恢复,新的预期机制逐步形成,人们的投资理念将发生变化,中国资本市场资产价格体系会发生巨大的结构性分离。我国将告别资产价格无差异时代,由过去那种“以政策性预期为主导”、“投机价值为导向”的投资理念转向“以市场预期为主导”、“内在投资价值为导向”的投资理念。

    (一)原非流通股股东投资理念的转变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将从股东之间的内部博弈向市场博弈转变,股东行为将趋于理性。在股权分置时代,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获取最先是从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开始的,股东之间利益博弈完成后才转向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博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于形成了股东之间共同的利益平台,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趋向,所以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获取不再来自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来自于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他们会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培养,会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对股价波动的影响。

    (二)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股权分置时代,中小投资者注重投机,运用差价法获利。这是因为股权分置的时候市场缺少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要获得股本回报是很难的,只能进行投机,这是最优的选择,所以不能说中小投资者博差价是不理智的行为。但这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这种博差价的行为会大大减少,投资者会更多地关注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在新理念下中国资本市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价格体系将会发生巨大的结构性分离,我国将进入一个资产价格无差异的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将加速股价分化,促进资本运作。“全流通化定价”将凸现优质公司价值。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最大的变化就是中小投资者需要在全流通视野下认识个股价值。

    (三)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

    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改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投资者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政策。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这些机构投资者群体正在日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与西方成熟股市机构投资者达70%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持有市值的比率仍然很低。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相对于个人,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一般被认为较为理性和长期,较少受到心理因素和行为倾向的影响。但中国众多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低,基本上不存在长期投资获利的可能性,所以机构投资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通过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情,使股票价格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然后获利脱身。机构投资者这种操纵市场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机构投资者中因私募基金的存在,也具有极大的投机性。随着后股权分置时代的来临,上市公司的质量不断改善及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机构投资将逐步回归理性并且伴随着机构投资者增多,其稳定市场的作用将会显现出来。

    三、后股权分置时资环境变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全部流通。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以及伴随股权分置改革重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法规等的一系列法制法规的配套出台实施,会极大地规范后股权分置时资者的投资行为。

    (一)法律法规的健全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在后股权分置时代,全流通的市场环境将会使市场创新氛围和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和频繁,金融产品和业务将更加丰富,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更高要求,国家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中国资本市场会呈现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特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规范交易者行为,所以投资者要严格遵循新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

    (二)交易品种的增加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日益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以强化做空机制,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基本条件。我国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先后引入了TEF50、认购权证、认沽权证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丰富了交易品种。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陆续推出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这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国内外的经济发展速度变化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由于国际原油期货价格涨跌幅度较大以及源自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的问题;目前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很大,为应对危机,我国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的经济计划。这些问题对我国A股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A股市场上证指数从2008年年初的6 000多点下降到2009年5月4日的2 500点左右,投资者的股票市值大幅缩水,对于没有及时清仓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证券市场时要特别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规避风险。

    (四)人民币升值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投资者也会面临人民币升值的问题。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从中短期角度来看,人民币升值对证券市场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会导致股指暂时走高,这一点已经得到证实,即上证指数2006年-2007年从2 000多点上升到6 000多点;从长期角度来看,由于人民币升值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一种总体的负面影响,并最终作用于证券市场,因而会使股指大幅下落,上证指数从2008年初的6 000多点下降到2009年5月4日的2 500点左右。这种情况在日本证券市场上也曾经出现过。后股权分置时资者面对人民币升值的A股市场,应理性选择自己的投资方案,把握好时间和节奏,顺应股市的总体发展趋势,调整好自己的持仓比例以规避风险。

    四、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国股市与国际接轨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日益走向成熟,其外向性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加入WTO有关金融服务协议的承诺无疑也加快了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QFII(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的几年来,外资累计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外汇额度已超过百亿美元;QFII在A股市场上的大扩容,也是我国股改顺利进行带来的良好预期所致。QFII的大规模进入对A股股票市场投资者有一定影响。

    (一)影响投资者理念趋于理性化、改变赢利模式

股市投资方法篇3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20xx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xx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xx年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股权投资的原则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

股市投资方法篇4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证监会2001年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证监会只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起来,却没有规定发放现金股利的比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分红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这样一来,强制性的分红政策并未从实质上改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反而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由于良好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并且同时需要再融资的时候,管理层在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选择上便面临难题。除了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区别影响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股利分配决策外,影响我国股利分配现状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治理不完善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较为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管理层与外部分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大量派发现金股利,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避免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而大陆法系下的我国,结构上安排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冯根福(2004)认为,在以股权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双重委托问题:一种是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一种是中小股东与其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股市投资方法篇5

1、测定股市投资价值的意义

每个上市公司都是投资者的一个投资项目,所有上市公司的总和就是股市,所以说,股市实际上就是投资者用市场化投资的方法形成的一个大的、综合的投资项目。既然如此,那么,投资者就必须评估它的投资价值,以便决定是否予以投资、投资多少以及投资时间的长短。

一个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股市能吸引大量的资金入市,会使这些资金采取中长线的投资策略,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和发展。相反,一个投资价值很低,或是一个没有投资价值的股市,就不能吸引资金入市,股市的风险加大。所以,监测股市的投资价值,不论是对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还是对于股市的管理者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考察股市的投资价值,来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资金投入股市、投入多少、是长线投资,还是短线炒作。对管理者来说,通过监测股市的投资价值,来决定管理股市的政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以确保股市的繁荣。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非常重要,股市的投资价值与每一个上市公司密切相关,上市公司必须搞好自身的管理和经营,使公司具有低投入、高收益和高回报,上市公司的责任是为投资者管理和经营好企业,为投资者赚取更大的利润,对投资者有很好的回报。

2、目前常用的测评股市投资价值的指标及评价

对股市投资价值的评估,国内外的方法或指标很多,诸如“平均市盈率”、“平均每股税后利润”、“股市回报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股市年利率”等等。现在,对这几种主要的测市指标给以分析和评价。

平均市盈率:是所有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的平均值,用以表达整个股市的盈利能力,评价股市的整体投资价值。这个指标很重要,股市平均市盈率越高,投资价值越低,平均市盈率越低,投资价值就越高。但我国股市对亏损股是不计算市盈率的,如果股市的亏损股很多,那么平均市盈率再低也不能说明这个股市有多大投资价值。

平均每股税后利润:一般来说,平均税后利润越高,股市的投资价值就越大。但是,不管这个股市的平均税后利润有多高,如果它不派发红利,那这个股市的投资价值就很小,或没有投资价值。

股市回报率:是股市的总红利(税后)和总市值的比值,它反映了上市公司对股市的投资回报,对股市投资价值的评估很有意义。但是,它也有缺憾,一个股市,回报率再高,红利分得再多,但如果交易费用过高,股市会变得没有投资价值。该测试工具没能反映这一因素对股市的影响,所以说它不够全面。平均市盈率和平均税后利润也存在这个问题。股市平均年利率的含义等同于平均税后利润,所以不再赘述了。

上述几种测市指标,总的来说都有一定的评估价值,但是,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几种测市指标都忽视了交易印花税、佣金和红利所得税等重要因素对股市投资价值的影响。

二、探讨新的评估股市投资价值的方法

1、什么是资本金净利润率

国际上常用的“资本金净利润率”,是评估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价值的数据标准,它的含义是:对一个投资项目,用一定的资金,投资一定的时间后所得到的利润,减去成本费、各种税和其它费用后的净利润与资本金的比值。这是国际上评估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投资价值的重要方法之一。

用公式表述:

其中:资本金:指投资于一个项目的资金。对上市公司指总市值。净利润:减去各种费用(包括税)后的利润。总利润:指这笔资金投入后获得的毛利。税费开支:应包括成本费、各种税款和其它费用。

可以看出,这个公式是测定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价值:使用一定的资金,在一定的时间内取得盈利的能力,正数值为盈利,负值为亏损,一目了然,很有说服力。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评估,这个方法也很适用,结合其它技术指标,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一个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2、为什么将“资本金净利润率”的测定方法引入股市

首先说明两点,一、这里所说的“引入股市”,是指对股市的整体评价,而不是对某个上市公司;二、引入股市的二级市场,不包括一级市场。对于整个股市(指二级市场的股市)的投资价值的评估,用“资本金净利润率”来测定,还没有人试用过。

既然“资本金净利润率”可以对一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价值的测定,那么它应该可以用于对整个股市的测定,因为整个股市可以看作是一个总的上市公司,它和单个的上市公司一样,有总的资本金,有回报股市的总的利润,它具备了计算“资本金净利润率”的各种要素,所以,用“资本金净利润率”测定股市总的投资价值,在理论上是符合原则的。

3、“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公式的定格

我国股市目前有一千多个上市公司,对于股市里的投资者来说,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是他们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的总和,就是股市,它也是一个大的、综合的投资项目,应该有“资本金净利润率”的表述,或者说可以用“资本金净利润率”进行评估,用以考证股市的整体投资价值。本文拟定了股市的“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公式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公式解读: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因为股市里的上市公司的分红,绝大多数是一年分一次红,所以,“净利润率”只能一年计算一次(即便有两次以上的,也可以相加后作为年度分红),所以称为“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净利润率:即减去税、费后的利润率,又可称为“税后资本金利润率”。红利总和:红利总和,是主要的投资回报。全年税、费总和:包括红利所得税、交易印花税、佣金及其它交易费用的总和。流通市值:因为股市的股价是个波动的数字,每天的市值都会变动,可以把全年每个交易日的总市值相加后再求其平均值,是较为准确的计算方法。不过这个统计工作量太大。最简单的办法是计算一年中股市的开盘、最高、最低和收盘四个价位的总市值之和的平均值即可。也可直接用上交所或深交所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

4、“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的测市价值解析

从公式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第一、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当红利大于税、费总和时,股市的年净利润率就是正数,就是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当红利小于税费总和时,股市的年净利润率就成了负数,也就是说,在股市里的人一年下来,总体上说是亏损的。第二、红利是该公式的核心,也是股市的生命,红利越多,股市的生命力越旺盛,越具投资价值;相反,红利越少,股市的投资价值就越低。第三、过于频繁的短炒是股市的克星,短炒要缴纳大量的印花税和佣金,它会耗尽本来就不多的红利,使股市的净利润成为负值,使股市无利可图,降低股市的投资价值。因此,成熟的股市不提倡、也不鼓励过度的短炒行为。但是,也不能就此完全否定股市的炒作行为,炒作行为实际上体现了股市的动态价值。第四、政府和管理层必须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佣金政策,采取适当措施减免税、费,鼓励投资,以提升股市的投资价值。如美国总统在2003年1月提出免征股市的股票红利所得税,并于2003年实施,对美国股市起到了保护作用。当股市的年净利润率为负数时,也就是说,税费完全吃掉了投资者的红利的时候,就应当立即采取三个措施:一是减税或减佣金,二是制定抑制短炒的政策,三是采用鼓励长线投资措施。这样,就可以减少公式中的税费开支,减少红利的流失。第五、股市管理者应当在政策上强调上市公司派发红利的重要性;对上市公司应采一些派发红利的强制措施。如我国限定三年不派发红利者不得再融资的规定,就是一个好的策略。第六、公式中的流通市值也是红利的制约因素,流通市值越大,流通股股东平均得利就越少。所以,如果不提高红利的数值,只通过扩容增加流通市值,就会降低股市的投资价值。

5、我国上证a股市场三年“净利润率”的统计分析

兹将2002、2003、2004三年的“年净利润率”列表如下:

说明:(一)、该表只统计了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资本金年净利润率。(二)、流通总市值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网上公布的数据资料。(三)、红利总数是自己手工统计的。(四)、佣金和交易印花税因为买方和卖方都要缴纳,因此每成交一笔就要双重收取。(五)佣金:因为在证券公司交易大厅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收费标准不同,而且两者比例很难统计,且中国证监会对收取佣金只设了千分之三的上限,具体是放开的,各营业所都不统一。我通过电话询问几个营业所的情况,也只提供了估计数字,佣金收取在千分之二点五左右,此处按0.0025计算。

通过计算得出了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三年的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可以看到全是负值,说明这几年股市的投资价值不高,股市总体上说是无利可图的,甚至要倒贴钱。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短炒过度,李建军等著书中认为中国“证券市场违规操作、过度投机现象严重”,造成交易费用增加,成本上升;二是红利派发过少,或上市公司能力不强;三是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可能偏高。

但是,不能因为三年的净利润率都是负数就说股市完全没有机会,从上证a股指数2001年的2341点跌到2004年的1330点,跌幅达一千多点,市值缩小大半,股价的大幅下跌的过程,也就是投资价值和投机价值增加的过程,如果继续跌下去,随时存在超跌大幅反弹的可能。另外,结合股市回报率,三年是逐年增加的,说明股市原本是具有一定投资价值的,但由于税、费过高或短炒过度,降低了股市的投资价值。

6、综合评价股市的投资价值

对股市的评价应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我觉得,应从国内外政治环境、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内外股市的相关性、股市的年净利润率、股市的回报率、股市的近期市盈率、股市的技术分析、股市的政策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全面的分析。本文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是国内外政治环境:所谓政治环境主要是战争与和平、外交关关系、周边局势等,在一个和平的、稳定的、友好的国际环境中,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机遇,而股市自然也会繁荣,增加其投资价值。二是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内外的经济运行态势,是股市盛衰的根本原因。一般来说,当国家经济处于繁荣增长期时,股市一般会处于牛市之中。三是国内外股市的相关性:在现代社会,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密不可分,国外股市的动态经常会以各种形式影响到国内股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股市或与国内经济有密切关连的国家的股市,极易和国内股市形成不同程度的连动效应。四是股市的回报率:股市回报率是只考虑红利的多少和与总市值的比值,不考虑股市里的税和其它费用。在“年净利润率”为负数时,如果股市回报率并不低,那么管理层就应该采取措施,税高减税,费高减费,短线过频就启用一些平抑短炒风的措施。五是股市的市盈率:市盈率高,投资价值就低,市盈率低,投资资价值就高,这是大家公认的一个指标。六是股市的技术分析:股市的技术分析很重要,投资于股市不懂技术分析是很危险的,我个人认为(供参考),掌握几个常用的就够了,如kdj、macd、rsi和wr,当这些指标都达到高位时,就应该卖出股票,反之,就应该买进股票。七是政策分析:股市的投资价值应考虑政局相关政策、经济相关政策和股市本身的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八是选好股票: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对股票的评级用盈余和股利两项因素作为主要依据。我的理解是:高利润,并有高分红的公司,是有很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单纯绩优不能称价值型股票,必须同时能够定期分红的股票,才能称价值型股票。九是预测分析:根据国内外对股市和个股有影响的各种信息,进行预测性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三、结论

本文对以往使用的测市指标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为它们对股市的投资价值的评估有一定作用,但它们忽视了股市内的许多要素,如印花税、佣金、红利所得税等,而这些要素对股市的投资价值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股市中决定投资价值的红利、印花税、佣金、流通市值等要素完全符合“资本金净利润率”的原则,拟定名为“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

“股市资本金年净利润率”的公式对股市投资价值一目了然:当税费数值大于红利数值时,其“年净利润率”为负数,表示股市总体上投资价值很小,负值越大,投资价值越小或没有投资价值,只剩下了投机价值;当红利数值大于税费数值时,说明股市有投资价值,数值越大,投资价值越大。

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以看出评估股市投资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投资者来说,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有指导意义;对管理者也有启示作用,通过对投资价值的分析,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减税或减费)提升股市的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各种测市指标的分析和对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

红利,是评估股市投资价值的一个核心要素。

红利体现了股市资本金的价值,投资者实得红利的多少,才是最根本、最现实的投资价值。围绕红利这个主线,来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提升股市整体的投资价值,是繁荣股市的根本大法。

股市投资方法篇6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于国外而言,发展相对较晚,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跨步式的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料以及查阅相关网站后,进而总结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帮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以及行业监督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市场已逐步迈入了“股权投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推进,投资者对未来充满了希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集资金规模也得到大幅增长;同时,A股IPO开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国家实行简政放权以及新国九条颁布等,使得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不断高涨。据私募通统计,2014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案例共计完成3626起,较2013年同期增长100.6%,投资交易共计711.66亿美元,较2013年同期的310.84亿美元激增129.0%。从整体来看,在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进入投资“狂热期”,且投资阶段也在不断前移,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整体攀升,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8.1%和21.7%,下表是我国2007-2014年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情况:

从以上的分析以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的热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已不容小觑。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其未来的发展状况给人以激动人心的感觉,但由于其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单一

在筹资、投资和退出这一私募股权投资流程中,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IPO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不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不成熟,使得很多私募投资很难通过IPO方式退出,进而不利于私募机构的正常健康发展,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对我国PE进一步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界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监管思路以及监管方向也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统一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机构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

现阶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成熟,从国有资本来看,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如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并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不灵活,投资行业以及地域限制性大;在私人资本上,由于从事房地产以及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受价格波动影响比较大,也很大的影响了规模。以上因素导致PE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进而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1)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在逐步建设中,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退出机制的建设仍迫在眉睫,首先是创业板建设上,应选取具有高成长、潜力大的实体类中小企业,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荐人制度以确保高品质的公司上市;其次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系统市场,使其与低层次的代为转让系统衔接,进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良好的平台。

(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立法

我国相关部门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更加规范并得到保护,加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投资打造成规范、统一、阳光的市场体系;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最后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以及机构的监管责任,在统一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监管。

(3)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多元化

股市投资方法篇7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正式法规中明文规定以国际金融中心为奋斗目标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深圳、大连等等。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仅需要中央立法,也考验着地方立法者的智慧,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也同样如此。本文通过分析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四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亮点与不足,以期为完善上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立法提供管窥之见。

一、各金融中心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创新立法的亮点与不足

1.地方创新立法亮点之一是在目前有关金融立法权归中央的立法体制之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方立法的空间较小,但四地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都极尽创新之能事,涵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方方面面,尽显地方立法者的智慧。《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原则和目标、市场环境、设立形式与条件、工商登记、税收政策、投资者权益保护、行业自律、信息服务和宣传等内容。《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工商登记、税收优惠与减免、产业政策优惠、引导基金、政府补贴、信息服务、政府服务支持等内容。在《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之上,最近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又印发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也有《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两地也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2.地方创新立法亮点二是各地立法呈现出立法竞赛的发展态势。早在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就制定了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已失效],一系列特区规章直接成就了深圳风险投资业在国内领先地位。随后,2002年05月05日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也迎头赶上。紧接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北京市发力于2007年,2007年07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一竞争态势因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沉寂了几年后,四地再度集体发力: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2009年06月02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06月03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3.地方创新立法亮点之三是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法制重监管轻服务相反,私募股权投资地方立法出现了一种奇特的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充分尊重市场的主导作用。前述地方立法基本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只字不提,而是要求各部门对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上海的地方在立法原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他几个地方的立法虽没有如此明显,但其条款也基本上与这一原则高度一致。天津市政府更加明显,连续举办了四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影响力与日俱增,融投资成果显著。

当然,各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创新立法过程中,也存在以下种种不足之处: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一般流程是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投资与基金退出,大致可分为内部的基金募集与管理和对外的投资与退出两个方面。目前,地方创新立法创新偏重于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而在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方面的偏少。其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是出于完善金融市场,而在于为高科技企业融资,为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为了鼓励创业。实际是,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是高科技、中小企业、创业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不是私募股权基金需要高科技、中小企业、创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高科技的同时也投资于非高科技,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同时也投资于PRE-IPO企业甚至参与上市公司并购,既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也有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而我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发展科技企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中,这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股权投融资市场。再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创新立法级别较低,表现为多主体、多层次立法。大部分是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少有地方规章和地方法规。甚至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缺少前瞻性与全局性。最后,我国现有地方立法缺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探索。国外主要监管模式包括:美国的“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英国的“行业管理模式”、日本的“政府监管模式”,由于我国尚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初级发展阶段,在鼓励行业性的自律监管,更应当尽快建立起法律约束下的政府适度监管模式。

二、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创新立法的建议

最近几年,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改革,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条件的修改,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有限合伙的承认,证券投资账户设立的开放,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试点,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股权投资试点,创业板的平稳推出,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陆续出台。由此可见,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方向是十分明确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还存在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规定,及时革除制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法律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促使私募股权投资正常运行机制的形成。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其中,《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立法也提出了相应的目标和要求。

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的许多地区已经制定了若干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地方法规规章,如《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其《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浙江省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若干意见》等,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及其运作规范作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上海应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契机,制定地方条例《上海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条例》对下列内容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其内容大致有:

(1)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金投资活动遵循的原则、运作方式;基金的财产和债务与基金当事人的关系;从业人员的资格规定;基金活动的监管以及同业协会的作用。

(2)基金管理人。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以及核准程序;管理人重大事项的批准程序;从业人员的禁入规定;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审核程序;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整顿、取消管理资格和终止基金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托管人设立的条件及核准程序;托管人从业人员的规定;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整顿或者取消资格的规定;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规定;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处理程序。

(4)关于基金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定。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等。

(5)关于基金资金的筹集。具体规定鼓励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原则、监管规范,规定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渠道和保障、税收优惠原则。

(6)关于基金运作的规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合适投资人的资格、投资范围、税收优惠、运作原则、监管规范的具体规定。

(7)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运作规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的资产质量、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投资项目的选择、评估、审查、立项、资金承诺与托管、违约责任;创业企业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股权收购的具体规定。

(8)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调查或者检查职责的规定。

(9)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违法动用募集资金的处罚;擅自募集基金的处罚;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处罚;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处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法的处罚。

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离不开完善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快,已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形成了若干法律法规,尤为可喜的是,各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良好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因此,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我国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变动的动因、实质、趋势和影响,进行必要的立法创新。

参考文献

[1]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商业时代,2009,(16).

股市投资方法篇8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93- 03

0 前 言

2014年3月,证监会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正式确立,填补了《公司法》制度层面的短板,改善了现阶段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不足的境况。《办法》的出台给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据统计,已有15家上市公司了优先股发行预案,拟筹集资金总额达3 779亿元。2014年11 月,农行 400 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圆满完成。

伴随着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优先股――这一相对陌生的名词,开始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优先股是什么特质的投资产品、其优先和安全如何保障。本文将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从优先股发行方、合格投资者、可转换优先股、分红和信息披露等五个方面对优先股进行解读,以期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优先股并积极参与投资优先股。

1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萌芽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的企业通常只发行一种股票,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固定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红;然后是成长阶段,从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明确区分了普通股和优先股;随后出现了缓滞阶段,即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至 2005 年的这段时间,由于《公司法》未能对优先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优先股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其发展几近停滞;自2006 年至今,步入了发展阶段,2006 年 1 月 1 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 15 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事实上,直到2013 年证监会计划重启优先股试点改革方案,优先股才开始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也为优先股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及便利条件。同年 11月 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弥补《公司法》存在的缺陷,明确优先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了更为成熟完善的优先股制度。2014年11 月,农行 400 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支优先股产品的发行圆满完成。

2 优先股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与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方式相比,以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源配置与分散风险方面更具效率,但是以普通股融资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难以满足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融资需求。而优先股的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在向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同时,还推动了其他上市公司改善资本结构,提高了持续运营能力,给予了投资者新的投资机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仅仅以创新融资工具吸引投资者来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将成熟与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对照来看,可以发现,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的国家或地区,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突出,更易于形成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或地区,中小投资者考虑到自身利益遭受大股东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投资风险,可能会压低股票价格甚至放弃投资机会,这会使得股票市场规模逐渐缩小,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所以,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头,追求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就应该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创新是其主题之一,优先股可以成为补充资本的金融工具,从而减轻普通股融资压力,而且优先股点对于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及经济转型均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功能发挥,也更加强化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职能。这些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都有所体现,证监会通过规范优先股发行的一系列事项,积极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1 关于优先股发行方的规定:为优质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投资渠道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发行优先股。进一步的,《办法》对公开发行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定: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有:一是合法规范经营;二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才能通过发行优先股获得资金支持,避免出现财务困境,这也使得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能够更有保障地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同时对于优先股发行方的约束条件也间接地保护了普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通过规范优先股发行方的资质及行为,从源头上保障了所有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2 关于优先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有效监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对象,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保证交易安全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否则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同时要求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让范围也仅限于合格投资者,以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

《办法》的附则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说明:一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是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是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是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是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从这些约束条件可以看出,《办法》只允许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与公开发行优先股相比,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更加灵活、复杂,因此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更大。《办法》所界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较好地识别并应对利率风险和股票价格风险等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从而起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作用。

2.3 关于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的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可转换优先股的相关规定,但是《办法》却删除了这些条款,而且新增“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条款。2014年4月18日证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对触发事件进行了说明,在商业银行一、二级资本充足率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时,可以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但是这种情形很少发生,所以对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行为可以说几乎是禁止的。

随着《办法》的出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与普通股的转换行为从允许变为禁止,反映出其对优先股平衡股东权益作用的维护,也体现出对个人投资者权益的重视。在现有的公司制度下,股东权益存在失衡的缺陷,大股东掌握公司一部分股权就可以控制公司,而广大的中小股东即便利益被侵占也很难与之抗衡。如果中小股东购买优先股,既不会稀释大股东,又可以优先获得固定股息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一旦允许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那么优先股平衡股东权益的意义就形同虚设了。另外,禁止优先股转换的举措可以遏制上市公司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方式进行上市流通圈钱的动机,阻断上市公司以此来扩容市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径,从而实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2.4 关于优先股分红的规定:保证优先股股东权利平等,维护股东获益权,避免变相利益输送

《办法》规定,公司在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些条款旨在保证试点平稳运行,同时给予了优先股股东平等的获益权利与义务,防止公司利用优先顺序掩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行为,侵害其他优先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的利益。

与普通股股东一样,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办法》对维护优先股获益权进行了细致规范: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s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通过这些条款,优先股股东可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股利回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法》还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提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投资对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防止了发行人利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式与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二是限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保证了优先股股息率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发行人肆意设定的情形;三是当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股东及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股东大会对该发行方案的表决,避免了公司与关联股东秘密串通,影响股东大会的公正性而侵占其他投资者利益;四是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独立董事对股东权益的关注降低了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而且出具的专项意见作为法律文件也会督促独立董事履行义务保证其独立性,从而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更为客观准确的信息。

2.5 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及内容,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办法》规定,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相关规则制定的披露程序,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股市投资方法篇9

推广及运用价值投资理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从上市公司方面考虑,应用价值投资理论可以完善治理结构;从中小投资者方面考虑,应用价值投资理论可以让投资充分实现理性化原则。所以,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考量,推广及运用价值投资理论均能够充分有效地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鉴于此,本课题对“价值投资理论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应用”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尤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基于推广与运用方针,价值投资理论的现状及其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中的价值投资理论在推广与运用方针的基础上,主要的表现出了两大现状和一大作用。两大现状便是“我国A股已经基本具备投资价值”与“推广价值投资理论符合市场要求”;一大作用便是“QFII对价值投资理论的应用具有激进作用”。下面笔者便从这两大现状和一大作用进行分析与探究。

(一)我国A股已经基本具备投资价值

有人认为我国A股没有投资价值,原因在于他们把市盈率的概念强加运用于我国A股市场上。这种浅显的想法无疑是错误的,我国股票市场同种股票在不相同的市场有着不同的价格源于我国实行了部分股权上市策略。而用某一类股票的特殊价格除以全部股权的每股盈利所求出来的市盈率是没有意义的。通过许多充分有效的案例与数据证实,就价值投资理论的现状而言,基于推广与运用方针之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充分拥有了投资的价值。

(二)推广价值投资理论符合市场要求

让投资者的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是股票市场赖以生存之根本。把投资者当作主导者,股票市场才能健康并长久地发展下去。股票市场应该减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推广价值投资理论便符合股票市场的这一要求,价值投资理论是可防守的,它以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进而对被低估的股票通过价值的发现进行投资并规避风险。这一点在切合投资者的自身利益上考虑与市场要求相辅相成,具有共同推进的作用。

(三)QFII对价值投资理论的应用具有激进作用

《QFII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征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的,简称QFII,表示科学规范的国外机制投资者制度。QFII制度的掌控对象是国外机制投资者,通过对国外机制投资者的限制,允许他们对部分外汇资金的有效汇入,汇入之后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交换成为当地货币。这是股票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在目前货币还没有实现自由兑换的状况下,实现此开放模式对整个证券市场具有盘活的效果。通过QFII制度对价值投资理论的激进,相信价值投资理论势必能让我国的股票市场越愈繁荣。

三、价值投资理论在我国股票市场应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考量,推广及运用价值投资理论都能够充分有效地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就目前而言,价值投资理论运用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股票市场所面临的诚信与道德危机、只存在单边做多机制、股票市场严重匮缺资金扶持以及关联交易现象日益严峻等。下面笔者便从这些方面对、价值投资理论在我国股票市场应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票市场所面临的诚信与道德危机

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在企业诚信、包装上市有效性、包装利润真实性、信息披露完善性以及庄家操纵股市等一系列问题上发生伪劣造假的行为,这些现象直接让股票市场面临巨大的诚信与道德危机。其次,很多绩优股形象的破裂,如东方电子、银广夏等,这些都导致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失去了信心。另外,在中小投资者中,因为他们是股票市场的弱势群体,所以对股票抱有怀疑的主流思想,一昧地热衷于短期投机。根据有效数据显示,我国A股市场的投机性的流通股周转率长期以来都是非常高的。

(二)只存在单边做多机制

价值投资理论运用在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便有“只存在单边做多机制”。从交易机制层面考量,成熟的股票市场既可以做多,又以做空。单边的做多机制是我国股票交易机制的主要表现特征,而明显的“单边市”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匮缺做空机制。“单边市”的存在隐患是非常困难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系统性风险。据统计,我国股票系统性风险大约占总风险的61%。这是缺乏做空机制所导致的,做空机制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价值投资理论的运用,也让价值投资理论很难发挥出作用。

(三)股票市场严重匮缺资金扶持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在对资金的需求上远远大于供给。据统计,2013年我国A股和B股的市价总值高达六万亿元人民币,大约占当年GDP的58%。从可流通方面考量,资本市场化率约莫仅有1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方面远远大于供给。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现如今我国股票市场严重匮缺资金上的扶持。

(四)关联交易现象日益严峻

上市公司关联教育的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有着资源转移的倾向,且在很大程度上实现非常规商业义务。从双方利益层面考虑,其关联交易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它能形成一种经济节约机制。但是我国的关联交易的条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没有竞争以及自由的交易市场,往往会出现大股东利用权力控制上市公司的运营利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偷窃上市公司资金的不良现象。此不良现象必须在关联交易中被禁止,因为这种现象非常不利用股票市场的未来发展。

四、基于我国股票市场,价值投资理论在运用层面上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面对上述价值投资理论在我国股票市场应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有效对策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使价值投资理论充分有效地运用到我国股票市场当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四大方面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以引导为方针,彻底改变中小投资者的主观意识

股票市场的主导者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一定处于劣势地位。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整合工作里,需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自身权益,还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引导教育,进而转变他们的主流观念,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价值投资理论的重要意义。事实和理论都证明了价值投资理论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的经济效益。因此,不但要让中小投资者认识到价值投资理论的重要性,还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制意识。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价值投资理论的运用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作用。

(二)通过分红的策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对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在其封闭式的状态下形成了一种“随机漫步”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为股票市场不能呈现谷峰与谷底、也没有泡沫与破灭。由此可以看出增强投资者自身信心的重要性。特对对于中小投资者,由于自身对股票市场的不了解和对价值投资理论在认识上的不充分,导致投资不能、投机不易,从而进一步造成了股票市场持续低迷的现象。在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上可以通过分红的策略,这一策略不但可以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各上市公司的优劣状况,而且还可以以此盘活整个股票市场。

(三)对国有股与法人股的控股权进行控制

近年来,股权结构处于非均衡状态是我国上市公司呈现的一大问题。非均衡状态表现为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大约占拥61%,社会公众股大约占拥28%。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所造成“一股独大”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另外,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没有对上市公司直接的控制力,这样便让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产生了严重的隔阂,更进一步让中小投资者的自身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在弱化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控股权措举上,首先应该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进行限制;其次是设立优先股,以此减少大股东的投票权。

(四)杜绝不正规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具有必要性的,但是对于非正规的关联交易必须严加防范。防范非正规的关联交易工作就需要重视评估环节,这样做有利于优化关联交易的价格,让中小投资者的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从另一方面考量,完善评估制度能够防范大股东对交易价格的操纵。其次,应该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范大股东在表决权上滥用、错用,进一步控制了非正规关联交易的生成。另外,需要在救济措施上做到尽量的系统化。系统化救济措施的救济对象为中小投资者,系统化救济措施的建立可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到他们在股票投资上的合法权益,并且应该赋予中小投资者相应的决策权力,让他们可以通过请求法院的有效途径否认股东大会上一些不合理的决议。

五、结语

股市投资方法篇10

1.2 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1.3 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1.4 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2 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

2.1 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主要体现在通过非禁入性的规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内目前对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鼓励性政策不够,障碍性政策较多,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基金投资核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受到一定限制,《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线资金约束问题需要破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规定,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GP),《合伙企业法》中也没有规定;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也无法真正落实。总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2 投资重点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对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创新产业是进行投资的重点。但是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使得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常见了。所以,在我国,传统行业就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重点,而具有创新性的高新产业则缺乏资金的支持。这样一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也会因而受到制约。

2.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市场操纵的风险

长期以来,股票市场都受到内幕交易或者是市场操纵的影响,不仅扰乱了股票市场的有序进行,更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私募股权作为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重要做成部分,必然存在市场操纵的风险,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操作中,很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之所以,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非常大。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到公开市场投资与交易中的趋势日益明显。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推出投资方式就是IPO。再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甚至会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投资和收购对象,或者对某个上市公司的某部分资产甚至是整个公司进行收购行为。尤其是一些拥有雄厚的资本的大公司,通常会以公开市场的方式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行为。在这样的投资行为中,参与交易的各方能够获得大量关于股票价格这样敏感的信息,市场操纵行为由此产生。此外,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其交易结构和操作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参与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从基金到银行,从咨询公司到自然人都会参与到私募股权的投资行为中,导致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3 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建议

3.1 制定配套的政策,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采取实际举措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尽快出台非限制性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PE领域,并可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高PE投资者中长期投资者的比例,降低PE投资的短期化倾向,最终解决其入口不畅的问题。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机成熟时制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相关部门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消除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为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成熟的金融资源进入该领域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打开渠道来促进长线资金的进入;在新《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的操作规程以及解决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GP等问题,以适应PE的特殊要求。

3.2 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多样性

可以说,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得到保障,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退出渠道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需对具有多样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建立和完善,让产权的流通市场获得通畅。一般来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来构成的,这就使得各类企业都可以依靠合适的方法进行产权流通,并在竞争中推动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一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获得了合理的退出渠道。

3.3 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

股市投资方法篇11

我的判断是,B股市场的扩容,是管理层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放B股、搞活B股市场的最终目的。尽管目前可能由于扩容的条件或机会不成熟(如有关办法难以出台,B股市场自6月一路下跌,市场交投不畅等等),但扩容是迟早的事。事实上,目前B股新股虽然还没有发行,但是B股的扩容已经初露端倪。对于近期B股市场影响较大的一个因素就是B股市场的增发扩容。继深市的长安B、闽灿坤B以及沪市的华源B股公告其增发B股的议案后,7月初又有振华B股公告了其增发B股的计划。因此,暂时的刹车并不会表明管理层发展B股市场的政策有所改变。梁定邦透露,为了促成B股市场的兴旺,国内资本市场下一步将加大B股的流通量,但中间有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估计B股在短期内难以大量增加供应。

B股新的发行办法可能采取公募私募结合的发行方式

B股扩容迟迟不见动静,其中的关键就是在目前B股市场投资主体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B股新的发行(包括增发)办法难以出台。在原来以境外机构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的时候,B股主要采取向海外机构投资者私蓦的方式。自3月以来,有关部门积极起草执行办法,研究新公司上市发行B股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在新公司上市时,让散户也可以认购。

我的判断是,B股新的发行办法可能采取公募私募结合的发行方式。B股原先都是采用对境外投资者私募的方式发行新股,增加了境内投资者群体之后,首次募集上市的新B股发行可能采取的方式是对境外投资者私募与对境内投资者公募相结合。笔者认为,如果继续延续B股过去采用的向境外机构配售股票的私募发行方式,境外机构可能利用现在的市场活跃而在境内套利;同时在目前B股投资者本土化和个人化的特征下,对于境内中小投资者也不公平,这种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明显行不通。但如果完全参照国内A股公募发行的办法,境外投资者将完全丧失原有的申购优势,真正想长期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将难以在一级市场获得足够的数量,从而使得B股一级市场也彻底丧失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而很多投机机构则可能通过透支、借贷等方式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进行新股认购,获取暴利,这显然有违开放政策推出的初衷。因此,相比之下公私募相结合的方法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目前市场也比较认同这种发行方式。

在条件成熟时,B股市场也有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可能

自B股对内开放以来,B股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散户为主的市场,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是造成市场脆弱性明显、投机性严重和稳定性差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市场运行到目前状态,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参与B股投资的问题将被提上议事日程。据了解,有关B股扩容的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是如何对B股市场重新定位。由于目前B股市场内多是国内资金,最初吸引外资的定位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只有确定了B股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才能谈及扩容。而B股扩容首先是应不应该引入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问题。

当然,B股扩容甚至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都要受到包括外汇管制等多个方面的影响。我们认为,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可以逐步实现。目前市场议论较多的话题就是先以基金的形式介入,设立B股基金包括中外合作的B股基金,然后在相关条件成熟后再真正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

目前B股投资基金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据了解,华夏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近期也已向证监会申请设立B股基金,B股基金将成为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的又一重大利好。由于B股基金在洞悉市场发展前景、了解市场运行特征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加上B股基金由足够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的职业投资人和专业投资者组成的,B股基金将具有越来越广泛的市场需求。因此设立B股基金将在改善B股投资者结构、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股市投资方法篇12

股权分置改革让中国的资本市场发生了积极的、本质性的变化,它不仅仅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也使证券市场利益大幅调整。股份全流通是一种制度安排,是落实股东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全流通的环境下建立起更为市场化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进而确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改革后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二、全流通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变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利因素

(一)证券市场功能的逐渐转变

中国目前仍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先前政府赋予中国证券市场太多政治功能,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筹资的多元化提供融资渠道。由于中央政府确立以“筹资”而非以“投资回报”作为的证券市场初始定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政府的这种行为模式,导致证券市场功能长期被锁定在筹资层次上,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提高经营效益等功能则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证券市场的效率极低。全流通的到来为证券市场功能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台,证券市场将逐渐恢复其本身的功能。这样证券市场将逐渐成为一个对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具吸引力的功能完善的场所,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使广大投资者得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二)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

哈佛大学la porta等几位教授对49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决定了这个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度与深度。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国资本市场先为国企改革服务,后为国企脱困服务,我国法律制度的安排显得过于刚性,具有很强的管理性特征,但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难有作为。全流通蕴藏着各种利益的冲突和法律困境,同时也蕴藏着新规则产生的契机。为了能顺利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主要表现在:

1.《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正在逐渐增加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内容

根据国际公司立法通例,股东大会一般授权董事会召集,但允许中小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法律之所以赋予中小股东以股东大会召集权,主要是为小股东提供平等权利。我国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102条补充了该方面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通过累积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重,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具体包括:一是扩大了责任的主体范围;二是责任更为具体;三是责任形式增多;四是罚款力度上升。同时,新修订的《证券法》还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其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其次引入预先披露信息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以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这些规定都给中小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ipo询价制,分类表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自2005年1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正式启动。可以说,询价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为形成一个市场广泛接受的发行价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全流通后,询价制的优势将真正充分地体现出来。虽然询价制只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但是新股发行不再由证监会确定,发行市盈率也不再是固定的20倍,新股发行价将更趋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笔者讨论的分类表决制度的核心是承认股东可以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其目的是杜绝大股东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得非法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分类表决制度是“一股一权”原则的有益补充,某一类别的股东虽然没有拥有足够的份额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某项决议,但是他在必须通过分类表决的事情上有充分的话语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不能流通的控股股东的行为。

(三)创新性金融投资文化将引导中小投资者向价值投资转变

中国的金融投资文化是伴随着中小投资者的发展而发展的。从1996年开始,由于降息即居民资产多元化的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参与者空前扩大,其中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及熊市洗礼,由于大量投资者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态,因而投机性金融文化发展的深度及广度均为空前。2001年7月开始,中国股市终于被“国有股减持”这一部门利益驱动下的金融创新行为所击垮,“政策市”成为证券市场金融文化的主流。

资本市场金融投资文化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文化,它是由市场参与者综合分析了政策、市场机会、上市公司素质之后而形成的,是深入思考的结果。当市场创新发生时,市场参与者对新的金融工具或交易规则的思考,引发了新的行为模式,经实践证明为有效之后,其最终模式便固定下来,并通过口碑相传或媒体放大就可能成为一段时间内的主流金融文化。全流通的环境下qfii制度的建立、权证的引入、t+0的恢复都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可能,创新引起了投资者对价值的深入思考并与金融文化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进而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金融文化向更高层次发展。反过来,良好的创新性金融投资文化也将引导中小投资者向价值投资转变。

(四)投资者自身的变化

1.投资者对未来预期大大增强。投资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心理支撑。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仅与上市公司现有业绩相关,更与投资者对市场发展的未来预期以及由此确立了投资者信心相关。几年的熊市让中小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了信心,于是投资者纷纷离场。股权分置改革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转折点,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大大增加,许多投资者又回到了证券市场,股指从1000点一路上涨。

2.投资者投资理念的变化。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全流通市场的逐渐形成,可以从推动企业家的产生、财富激励效应及财产所有权流动三个方面为投资增值理念注入要素保障,从而可使投资者将获利的关注点由获取价格变化中的价差收入转到获取红利及价值增长上来。

3.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的资本市场将形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以散户竞价交易为辅的投资格局,机构投资者将成为投资群体的主导力量。我国的投资者结构正在向发达国家的市场结构靠拢。这对于股改之后全流通情况下的中国股市来说,将是十分有利的。由于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长期持股、理性持股,较少进行短线的进出投机,因而即使在股改后股权的流动性有所增强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频繁的买进卖出,从而稳定中小投资者因担心股改后股市仍会暴涨暴跌而变得十分脆弱的投资信心。

三、全流通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变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因素

(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会高度集中

研究表明,股权结构分散时,股东大会庞大而笨拙。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会出现失效问题,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可能对参与股东大会,行使监控权上表现得比较消极,主要体现在“理性冷漠”和“搭便车”的行为倾向上。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真正地行使,而控股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大股东的手中。由此将导致另一类问题,即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laporta (1999)认为,控股股东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一致,两者之间经常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企业,他们常常利用企业的资源谋取私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类问题在新兴市场尤其严重。虽然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成为股东的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一致,因为在未来,优质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保持控制权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会减持;而有些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高抛低吸,盘剥中小股东,或者大股东在骗局未暴露之前大规模套现,然后一走了之,让中小股东深陷其中;另外如果原股东大比例减持,管理层可能会成为内部控制人,使公司行为严重短期化。所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会高度集中。

(二)更为严重的虚假信息披露将误导中小投资者

股权分置改革前,控股股东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来操纵公司盈余进而形成较高的每股收益、较高的发行价格达到融资规模最大化。全流通后这些动机仍然存在,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动机,具体包括:

1.业绩承诺。这是股改后近几年比较容易诱发虚假信息披露的主因之一,不少公司为了保证股改过关,对近三年的业绩作了承诺,如果没有完成这些指标,大股东要付出追加送股等代价,等于是业绩承诺没完成就要赔钱。

2.股权激励及全流通。全流通时代股东价值最大化就是市值最大化,大股东利益与股价是捆绑的,如果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则管理层的薪酬也与股价是捆绑的,这使大股东及管理层一心想使股价往上走。

3.新会计准则实施。新会计准则为管理层提供了更多的会计选择权,这就为管理层提供了更多的盈余管理(利润操纵)机会。

4.分析师盈利预期。分析师在估值与定价的地位越来越高,这使管理层不得不被动配合分析师迎合其预期的盈利,分析师也借此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给予业绩配合的公司以更高的估价。这些动机的结果就是产生更为严重的虚假信息来误导中小投资者。

四、全流通背景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根本

上市公司是股市的基石,目前股市的主要问题是不少上市公司质量不好,因而不能长期持有,造成市场投机性强。而质量好的上市公司能够让中小投资者通过“分红”获得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回报。因此,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根本。要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必须完善公司治理,针对全流通后公司治理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优化股权结构,引进多元化投资者。在国有股逐渐减持的过程中,优化股权结构意义重大,我们应积极发展和激励机构投资者,积极推进法人持股和银行持股。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有助于培养长期投资的理念,克服短视行为和“羊群效应”。积极推进法人持股和银行持股。法人持股能够形成牢固的资本联系,迫使法人股东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控;银行持股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实现或者直接参股被投资公司。

2.强化董事会职能,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全流通后,股权逐渐分散有可能造成股东更迭频繁,董事会难以稳定,不能很好地行使决策监督权,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3.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中国上市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但多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有效保证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因此,应尽快出台权威性较高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

(二)调整监管定位:从全能型监管向透明度监管转变

中国目前的证券监管是一种全能型的监管,这种全能型的监管一方面导致监管力量分散,监管重点不突出;另一方面,对某些方面的过度监管既造成了“寻租”空间,又增长了各方的交易成本。全流通后,这种监管体制必须要进行转变,要转向一种透明度监管。

股市投资方法篇13

(一)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股权流通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没有造成任何资产损失,所以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二)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性,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来说类似于一项非货币易,是企业以一项资产(非流通股)换入另一项资产(流通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6条第一款又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现金对价相当于补价,所以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三)坚持股权流通对价会计核算的一致性

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各种支付对价方式的会计处理实质应该一致,不因支付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差异。虽然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但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只能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间作相应账务调整处理;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任何形式的股权流通对价应均作为股权投资成本核算。

二、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上述三个原则,笔者分别就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作如下阐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既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也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及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均没有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而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上市公司本身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缩股虽然使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减少,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按股本(注册资本)减少金额,借记“实收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16255.20万股股份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缩减为9873.4085万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数不变。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公司总股本由35049.69万股变为28667.898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5049.69万元变为28667.8985万元。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对价作如下会计处理:按股本(注册资本)减少金额6381.2915(16255.20-9873.4085)万元,借记“实收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成本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送权证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权益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设置“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的合理性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