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实用13篇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1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2

1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原则和标准

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中,需要遵守充分利用地形条件的原则、安全为主的原则以及综合利用的原则,而在山地和丘陵型灌溉区、平原型灌溉区、山麓平原型灌溉区、中积平原型灌溉区等不同地形的灌溉区的设计中,都要以因地制宜为设计原则。其次,由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作物种类及农田种植面积并非一成不变的,而自然界河流的径流量也是随四季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因此导致了农田灌溉用水量的不确定性。基于这点,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中,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代表着灌溉区水源对灌溉用水的保证程度,通常情况下,其是根据灌溉区水源的来水情况、农业发展要求、水利设施现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制定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越高,则灌溉区水源对灌溉用水的保证程度越高。目前在我国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规划设计中,主要考虑两项设计标准: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抗旱天数。

1.1 灌溉设计保证率

所谓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指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灌溉用水满足年数在总年数中所占的比例百分数,一般灌溉设计保证率用字母“P”表示。例如: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在10年的使用过程中共有8年灌溉用水得到满足,而其余2年不能够满足,则P=80%。所以在对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进行规划设计之时,必须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尤其是灌溉区的水源状况及作物种类情况。通常情况下,在一些水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或是主要种植水稻等作物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必须要保证在70%-95%左右;而在一些水源比较缺乏的地区,或是主要种植旱作物的地区,则灌溉设计保证率在50%-80%左右即可满足灌溉需求。

1.2 抗旱天数

所谓抗旱天数,指的是在连续少雨或无雨的情况下,小水库、小泵站、小水池、塘坝及水渠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灌溉设施的供水能力所能够满足作物灌溉用水需求的天数。例如,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灌溉设施可以满足连续100天的作物灌溉用水需求,因此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抗旱天数为80天。在确定抗旱天数之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取水方式的设计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取水方式的设计是整个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规划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取水方式的设计过程中,必须要根据不同地区灌溉水源的实际情况而采取合理的取水方式设计方向。通常情况下,灌溉水源可以分为自流取水灌溉和提水取水灌溉这两种类型,大部分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都是根据这两种类型而进行取水方式设计的,其中又尤以自流取水灌溉为主。而当灌溉水源为河流时,自流取水灌溉又可以分为无坝取水和有坝取水两种。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开渠建闸引水地点的选择决定了其取水方案及建设成本,一般在实际设计过程中,会选择河流上游水位较高的地方作为开渠建闸引水地点,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自流灌溉的水位高程。

2.1 无坝取水

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取水方式的设计中,如果选择自流取水灌溉为灌溉水源,且采用无坝取水方式,则首先要考虑渠首的设计问题。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无坝取水的渠首设计为有建闸方案或不建闸方案这两种方案类型,不过考虑到在洪水期间不建闸方案的引水口无法控制流量,容易导致渠道被洪水冲毁,所以在实际设计时往往都会优先考虑建闸方案。在建闸方案的设计中,引水角以30°-45°为宜,这样既能够保证引水量足够,又能够保证水流平稳,以及还可以减轻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2.2 有坝取水

若是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当地虽然河流水源比较丰富,但却由于地势等原因而水位较低,难以满足自流取水灌溉的引水需求,则可以采取有坝取水的方式,即通过在河道上修建一些堑水建筑物来适当提高水位,从而保证引水。虽然有坝取水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工程成本投入,但由于引水口的位置离着灌溉区比较近,引水干渠比无坝取水短,因此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和交叉建筑物的数量。另外,在溢流坝、进水闸、排沙闸以及防洪堤等的设计中,也必须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结语

综上所述,在农业的生产及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对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应用,而若想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在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原则和标准,合理选择取水方式,以保证工程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卢伟敏.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J].江西建材,2012,02:129-130.

[2] 廖加宾.浅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J].民营科技,2014,10:193.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3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得少于经核定的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面积指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中应当有70%以上的一级基本农田。

第七条 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计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大型工矿区所在地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有良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六)经过治理、改造或者可以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最小单元为10亩以上并集中连片。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两级:

(一)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并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式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埋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1:5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1年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呈报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用地单位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审批权限为: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基本农田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造地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省重点工程项目),免缴造地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闲置费缴纳标准每亩为县(市、区)上年度耕地平均亩产值的2倍。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省、市(地)、县(市、区)按2:2:6的比例分成。具体解缴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造地费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造地费、闲置费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共同监销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非农业生产性建房、建坟;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砖瓦窑,应当限期搬迁,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改作果园、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开挖渔池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5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土地管理局;

(三)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5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补足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1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保护区内耕地地力,逐步将保护区耕地建设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并附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以被侵占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非法占用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其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决定和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4

1.1投资结构分析根据表1,从全省投资结构看,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分别占55.05%、36.49%,省级以下财政占8.46%。从投资地域受益方面,各地州投资受益最大为黔东南州的11.36亿元,占20.24%,最小为六盘水市的2.12亿元(3.79%)。从各地区各种渠道投资所占比例看,中央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最大地区为安顺市(58.51%),最低的为六盘水市(50.57%);省级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最大地区为黔南州(38.91%),最低为贵阳市(33.01%);省级以下财政配套资金所占比例最大地区为贵阳市(16.03%),最低为黔西南州(4.41%)。

1.2统计数据分析根据表1,结合《贵州省统计年鉴(2012)》中贵州年末常用耕地面积数据推算各地区单位耕地面积投资收益情况,图1为单位面积耕地受益图,根据图1可以看出,单位耕地面积平均受益最高的是黔东南州(6360.13元/hm2),最低的是毕节市(1303.35元/hm2)。从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看,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906万hm2,占有效灌溉面积的9.70%。超出预期的5%。但从地区分布看,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总实施面积比例最高的是贵阳市(25.37%),最低的是遵义市(2.75%)。贵阳市各项指标占绝对优势,而六盘水、黔东南的相对属于传统、保守发展模式下。由图2灌溉比例变化图可以看出,从节水灌溉面积占耕面积的提升比例来看,最高的是黔东南(39.95%),最低的是六盘水(8.08%);从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提升比例来看,最高的是毕节(43.77%),最低的是铜仁(16.8%)。全省总体达到31.14%,远远超出预期的15%,但仍存在不均衡发展现象,如铜仁、六盘水只能是略达到预期(分别为16.80%、18.92%)而毕节、安顺则远远超出预期(分别为43.77%、38.52%)。从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提升比例指标方面来看,近几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完毕,规划建设任务中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将提高17.07%,超过预期要求10%~15%的考核标准,但仍存在极不均衡问题,主要体现在黔东南(39.95%)、黔南(25.54%)、贵阳(22.09%)等地水平较高,而毕节(8.13%)、六盘水(8.08%)水平相对较低方面。表2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统计表。其中低压管道灌溉、喷灌面积最大的均为是贵阳市(分别为0.357、0.114万hm2),最小的均为六盘水市(分别为0.357、0.003万hm2);微灌面积最大的是铜仁市(0.127万hm2),最小的是黔东南州(0.002万hm2)。从高效节水中各种灌水模式的横向比较看,低压管道灌溉占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最高的是贵阳市(12.28%),最低的是六盘水市(5.80%);喷灌占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最高的是贵阳市(3.91%),最低的亦为六盘水市(0.11%);微灌则以铜仁最高、黔东南最低,分别为4.38%、0.08%。以上统计数据表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于工程状态、使用对象不同以及产权归属不同,治理效果差异较大。工程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全面的行为,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2建设优势分析

(1)近些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方案编制在贯彻落实《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1)等地方标准以及国家、行业有关促进节水灌溉、提倡高效节水灌溉方面的规程规范情况总体较好。应加强节水灌溉方式适应性的评价工作,因地制宜的选择符合农业实际情况的节水灌溉方式。(2)各地区投资受益不均衡现象尤其是省级以下配套资金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地、县级财政较好的地区资金匹配到位率高,而财政条件差的地区资金匹配无法保障。如:贵阳市财政条件相对较好,在总体投资收益不具优势的情况下各方面指标可观,但六盘水地区在总体资金受益、单位耕地面积投资等方面均劣势突出,相应的节水灌溉指标、高效节水灌溉指标等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总体来讲,投资效率较高,效果较为明显。(3)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农田水利的高度重视,采取了较为有力的措施,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基础工作来抓,提供了良好的优惠条件和政策环境,不断加大专项资金扶持的力度,以及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农户的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积极主动参与等方面都为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良好的文化氛围[2]。

3劣势分析与对策

纵观贵州近年来小型农田水利发展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形势,仍存在诸多不足。(1)建设规划前期调研工作不足,导致规划方案决策定位缺失,规划变动频繁。今后应加强建设规划工作的前期调研,紧密结合已有的各行业在不同时间尺度下的发展规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实施过程中的方案变动。建设方案编制市场混乱,导致方案水平参差不齐。为保证高质量开展规划设计工作,降低设计方案的错误、变更等计划外程序,建设主管部门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尤其是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3]。(2)经济发展导致农业的弱质性仍然较为明显。一方面,目前,贵州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女性和中老年居多、年龄偏大、受教育年限偏低、文盲比例偏高;另一方面,农户家庭种植业纯收入与务工纯收入差距悬殊。单个劳动力的非农收入远超过农户整个家庭的种植业收入;最后,县乡政府和村委会增加农民收入的工作切入点均在努力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上。农业弱质性的凸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政府和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性和主动性[4]。(3)针对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发展不均衡现象,水利主管部门应在今后的资金投入方面向地方财政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倾斜。自然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的地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需求较大,但其建设成本较高,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该类地区的支持力度,使其均衡发展。全面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粮食安全,实现农村长期稳定[5]。(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层管理人员、设计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强化在今后建设规划、方案设计中的理念提升。搞好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节水灌溉技术管理,提高节水灌溉效益[6]。

4建设与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666.7hm2、除涝面积2000hm2、库容10万m3、渠道流量1m3/s以下的水利工程。具有辐射范围较窄,规模小,建设成本较低,但回报率较高等特点,主要包括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与小型灌区、小型灌溉片、小型排涝工程、小型泵站和包括雨水集蓄利用在内的小型水源工程等都属于其范畴[7]。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夫妇的观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物品分类如表3所示。由表3不难看出,小型农田水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产权的非排他性,即虽然是为特定范围的农民服务,但其效益并不仅仅是增加特定农户的收入,还同时承担着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功能,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特征。二是效益享受的非竞争性,即“受益者的增加不会引起其他受益者所享受到的效益的减少”[8]。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属于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政府应成为投资的主体。同时,在小型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时,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政府应加大投入,以政府为主导,投入渠道的多元化。一是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投资机制。二是调动农民投入,增加其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9]。三是建立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办水利的激励机制。完善现行的政府主导型、政府引导型、社会投入型、资产盘活型、农民自主型等5种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明确产权,落实“明晰工程产权”政策,以农户自愿为基础,落实“自建、自有、自管和自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根据工程性质不同,产权的归属主要为: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联户或单个农户;投资人投资,归投资人所有[10]。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图3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路径示意图,可以看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解决方式有市场化方式、收费(经营方式)、自组织方式、政府管理方式等;治理模式集中体现为:集权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参与治理模式和私人治理模式;实现形式有:农户拍卖(个体),承包、租赁、拍卖(集体)、股份制,农民用水户协会(WUA)、村组织、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委托管理、直接管理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制度模式有以下几种:①现有集体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拍卖经营;②农户独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③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引进业主兴建农田水利设施;④股份制集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综上所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采取多种治理模式并存,并根据其不同类别的物品(经济)属性、工程、社会文化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治理模式和多种实现方式有机组合,形成差异化与因地制宜的多模式并存的多元建设管理模式[11]。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5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1.全面修复水毁工程。

2.维修加固河道岸线和堤防。

3.全力推进病险水库和重点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完善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

4.进一步改善农田灌排条件。改善灌溉面积25万亩。

(二)建设任务

1.修复水毁工程。今冬明春修复完成124处主要水毁工程。对损毁的渠道、陂坝和排灌泵站进行全面修复。

2.加固河道堤防。重点加快治理应急工程和万亩以上圩堤加固整治工程建设。全面启动市、县城区防洪治涝项目建设。

3.整治病险水库和重点山塘。年底前全面完成列入国家规划内13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大力提升小水库防洪规范和能力,启动重点山塘功能修复项目,初步建立水库水情雨情监测系统,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报系统。

4.实施小农水项目工程。着重抓好三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依照整体推进,集中连片的原则对规划设计范围内的渠道、山塘、陂坝、泵站等小型工程进行维修整治,圆满完成年度任务,达到绩效要求。

三、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要求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具体要求

抓住水毁工程修复、防汛应急项目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等重点,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紧紧围绕“保今冬明春灌溉需求、保明年度汛平安”要求。掀起农田水利建设高潮。

(二)主要内容和投资估算

1.水毁工程修复29座山塘,建设任务及标准。对全市19座水库大坝或配套设施。12座陂坝,61处渠道和3处其他工程共124处主要水毁工程进行应急修复处置。明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争取省以上700万元,工程投资。完成主要水毁工程修复估算总投资1550万元。市600万元,县区250万元。各级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主体。由有关部门、县区组织实施。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6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今年要完成其中6座除险加固任务,建设任务及标准。市共有15座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列入全国规划。其中中央资金承担项目5座,省级资金承担项目1座。要求今年11月底前要动工,明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修编后的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已上报省水利厅,工程投资。目前该6座水库的除险加固方案均已经省水利厅初审。上报投资为2559万元,其中国家资金2130万元,省级资金429万元。责任主体。由各县区水务局组织实施。2165座小型病险水库应急除险扩宽进口段等工程措施进行应急除险处置。该批水库应急除险项目今冬明春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及标准。市有165座小型病险水库列入省规划。计划通过降低溢洪道进口底板高程。以保证明年度汛平安。市、级资金以2万元/座,工程投资。由省级财政以4万元/座的规范进行补助。县级以4万元/座的规范进行配套,共计投资1650万元。责任主体。由各县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3.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乡村防洪工程)河铁桥至福田河口段3.6公里河道共计7.2公里两岸防洪墙建设,建设任务和标准。市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目前已完成铁桥至320国道桥段河道共计2.165公里防洪墙的建设。今年计划启动320国道桥至福田河口段建设工作。今冬明春实施工程总投资为5000万元,工程投资。市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总投资为1.119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500万元,萍乡经济开发区通过招商引资解决4500万元。责任主体。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

4.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分别是防洪工程、区峡山口防洪工程、县升坊镇防洪工程。主要通过开展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建设任务及标准。市有3个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兼顾河流生态环境的综合性治理、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证区域防洪平安和粮食安全。今年11月上旬开工建设,明年4月底前要完成水下工程建设,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中争取到中央投资4742万元(县升坊镇防洪工程1504万元、湘东区峡山口防洪工程1628万元,工程投资。3个项目的批复总投资为6960万元。开发区防洪工程1610万元)省级资金1000万元,县级配套1218万元。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县区水务局负责,责任主体。由全市组织统一招标。其中防洪工程由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和水务局共同实施。

5.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实施三个小农水建设重点县,建设任务及标准。今冬明春。两个区小农水专项工程,20个衔接统筹新农村建设点小农水项目和市县区本级计划项目。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中型灌区(市无大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单薄环节。恢复新增灌溉面积3.06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0.7万亩。其中争取省以上专项资金4245万元,工程投资。今冬明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投资为12888.81万元。市县布置1161万元,群众筹资和投工投劳折资2631.15万元,涉农资金整合4851.66万元。由各级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主体。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6.灌区节水示范增效和节水改造项目建三个建设主要对灌区主渠道进行加固、整治、防渗、维修,建设任务及标准。计划实施坪村水库灌区节水示范增效项目和湘东区友谊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完善渠系配套设施,通过项目实施,使渠系水利用系数由0.4提高到0.7以上,提升渠道输水保证率,达到项目区农业增效目的其中坪村灌区节水示范增效项目批准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工程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2167万元。争取到中央资金100万元,地方配套100万元;友谊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总投资1967万元,计划争取省以上资金1200万元,市及以下767万元。友谊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由区争取尽快启动,责任主体。灌区节水示范增效项目由坪村水库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资金筹措

先急后缓,依照明确任务。各方出力,团结治水的总体原则,全市通过争取中央和省支持,整合涉农有关资金,加大市县区各级财政投入,依法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筹资投劳以及市场融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需争取省级以上投资14556万元,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总投资30807.81万元。地方及其他投资16251.81万元,其中市县区各级8769万元,横向资金整合及其他7482.81万元。

(四)实施方法

今年为宣传发动阶段;为前期工作和开展水利冬修前哨战阶段;10月到12月为水利冬修主攻战阶段;为市级中期检查考评阶段;为今冬明春水利建设扫尾和工程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4月为迎接省级检查考评阶段。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分六个阶段进行。

四、强化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指挥长的市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全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把水利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乡(镇)村,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切实加大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水利投入的同时。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建立市、县区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水利投入增长幅度在较长时间内高于当年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各级各部门要依据经批复的水利规划,整合使用以工代赈、土地整理、新增农资补贴、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建设。要积极探索市场融资渠道,通过财政信贷担保和通过其他有效途径,筹措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落实受益群众的投入责任,鼓励农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兴修水利。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数额可按省政府规定的上限规范控制。要按照“政府规划、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农民受益”原则,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以奖代补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土地优惠政策。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河道圩堤加固、病险水库整治和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加固等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优先保证。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从市、县区两级乡村规划区批准的出让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其中洪灾损失大、近年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县区应提高计提比例。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按获得收益的30%以上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6

当前各县(市、区)大多数已经完成招投标任务,工程建设稳步实施推进。从发改部门的建设情况看,榆树市、农安县、双阳区正在施工,九台区、永吉县、公主岭市进度迅速,工程已经完成达70%以上。从农发部门的建设情况看,农安县、德惠市、梅河口市、东辽县、前郭县工程建设行动迅速,均已完成60%以上。从国土部门的建设情况看,农安县、九台区、敦化市、梅河口市、洮南市、抚松县计划年底全部完工,德惠市、梨树县已全部完成工程建设。

二、坚持未雨绸缪,抓好明年项目调度对接工作

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整合建设是我省实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战略的首要举措,2016年的项目建设收到积极成效。为了做好明年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要坚持主动调度、紧密协调,确保明年工作实现无缝对接。7月份以来,省率先办协调省发改委、省农发办、省国土厅、省水利厅与14个县(市、区)进行项目安排对接,于8月15日、9月2日先后2次调度项目对接安排情况。9月6日组织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与14个县(市、区)的对接协调会议,对明年项目安排进行敲实。9月19日又再一次调度项目安排情况。目前看,明年项目安排与今年项目规模大体持平,初步测算,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约215万亩,总投资近31亿元。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7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8

引言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我国土地整治改革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2]。国家高度重视对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工作并颁布一系列相关文件,充分体现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如:制定了建设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相关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促进农田在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下仍能产出高质量的粮食[3]。本文以广东省为例,分析在政策的支持下具体地区是如何因地制宜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义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通过土地整治的措施使农田达到集中连片、高量高质、设施配套、抗灾能力强等要求,体现了运用现代化经营方式和技术的新型基本农田,是保证粮食与人均占有量相均衡的基本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保证粮食高产量和优质量的前提,同时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不可预计的损害起到较强的抵御作用,为农田的安全形成一个“保护网” [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科学手段。广东省因地势、天气原因每年出现洪涝灾害次数较多,造成广东省的水土流失现象严重。为此,多次针对水土流失问题开展了治理工作,但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对水、村、林、路进行综合治理,整体改进交通、水利、环保等设施,主要目标是保护农田建设,能有效抵抗灾害所带来的影响,是治理水土流失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5-7]。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创建新型农业模式的前提,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先决条件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实行农田责任制,将农田承包给个体。这种经营方式是土地利用结构较为零散,阻碍了农田规模的壮大。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应该利用现代化科技和新型的管理模式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进程,建设集中连片的农田模式。

2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概况

2.1 广东省建设区划定形式

2.1.1 划定原则

广东省针对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划分原则是以国家土地资源部颁发的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文件为方向,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将划定原则划分为:集中连片、将农田进行集中化管理;重点整治土地潜力较大、取得效益较为明显的区域;将国家及各地区基本农田示范区作为参考标准与之相衔接;以不打破行政界限为前提进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2.1.2 构建指标体系

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专家咨询交流会。其主要内容是将广东省的粮食生产能力、财政支持力度、基本农田的连片性、土地开发价值4个因素作为广东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重要考虑范围,并合理划分了这些因素的在工作中具体比重。农田连片性占重点建设区划分指标体系的40%,财力支持占25%,粮食生产能力占15%,耕地政治潜力占20%(潜力因子分为潜力一级、潜力二级、潜力三级跟别对应的量化标准是100、80、60)。

2.1.2.1 连片性

连片性农田进行集中管理,是我国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方面。该研究以广东省2010年1:10000土地利用变更数据为参考,结合县域行政界线与相邻基本农田融合起来[8]。在融合的过程中要进行2次操作,第1次是将带有公共边的农田图斑进行融合后,再将空间距离100m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图斑进行第2次融合,每1次的操作过程的前后都要仔细核对面积、图斑个数等相关数据,保持数据正常化。

2.1.2.2 粮食生产能力

高产量、优质量的粮食出产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因而,将地区粮食的生产能力考虑到划定重点建设区重点范畴内。广东省于2009年将其中的40个县(市、区)评为粮食大县。

2.1.2.3 财政支持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需要重新整治土地资源,依靠现代化农业技术来发展,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资金投放之前要充分考虑并结合广东省近几年对建设高标准农田资金安排。

2.1.2.4 耕地整治潜力

确定耕地整治潜力级别可以直接引用广东省颁布的整治规划文件中的结果数据。

2.2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首先以土地整治的现状对土地利用的调查信息为基础,结合土地的实际情况,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结果对其进行评估、核实;要对基本农田保护片边界进行综合确定并将其编号、记录,提取农田保护片的地类图斑目前存在的信息;根据农用土地的分等成果提取基本农田质量相对应的等级信息,并按照规定录入基本农田图斑属性与基本农田保护片;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并落实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基本农田的划定成果。通过对广东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举措的具体分析,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对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有着深远的影响。

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应注意的要点

3.1 探究地貌地形、水文地质特点

自然因素中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因素直接关系到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效性。广东省位于南方,其丘陵地带与北方的平原地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定要进行地质条件的勘察。只有在全面掌握和了解这些基本情况之后,才能更加顺利的开展工作。地形地貌以及水文地质等这些条件的观察和分析,是为农田施工建设方案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的途径。在施工前,相关设计工作人员一定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做好规划。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勘察结果采用不用的施工方法,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总之,在高基准农田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基础条件的分析和研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应该充分结合项目的施工特点,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2 农田建设要积极对接其他的基础设施

农田建设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水利工程建设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农田建设项目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最终目标都是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服务。在农田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地方拥有的水利工程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尽量避免对其造成不良的扰动和影响。在高基准水利建设和土地整治过程中,将“最后一公里”的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最为理想的成绩。

3.3 注重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农田建设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只有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才能保障施工安全。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应该做好工程验收以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工作;与项目以及立项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调动全体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实施同步的监督与管理,将施工方与监理方的质量检验资料分类建档进行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工程变更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核。工程变更一定要坚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质量控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在实践中,一定要注重各种细节的管理,及时进行备报案等整理工作,将工程内业管理和外业管理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的总体达标。

参考文献

[1] 沈明,苏少青,陈飞香.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划定[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20).

[2] 沈明,陈飞香,苏少青等.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划定方法研究――基于广东省的实证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12,26(7).

[3] 邓建中,周惠红.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的编绘及标志牌的制作――以广州市花都区为例[J].地矿测绘,20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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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3)

[6] 王增刚.GIS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9

2-1功能和经济效益

(3)项目区通过土地整理后,原有耕地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很好改善,一季稻可改双季稻,还可种植冬作,预计原有耕地每公顷可增产值0。225万元,每年可增产值41.93万元。

2-2社会效益

(1)可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使土地权利人获得长期的社会效益。

(4)通过整理,水利工程网络覆盖186.35公顷,从而改善了灌溉条件,提高了耕地质量,使原有耕地的投入降低了成本。

2-3生态效益

(1)整理前零乱破碎无序的地块改变为整形合一的标准化田块,提高了机械化作业和土地集约化利用的水平

(2)建立农田防护林网,改变以前少林或五无防护林的状况,提高了林木覆盖率,有效地增强防风固沙和减少水土流失的作用。

(3)改变了零乱的坑塘和无序的灌溉沟渠,建成了排灌分开、统一有序的农田排灌系统,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和灌溉、排洪能力。

(4)改变了高低不平、弯弯曲曲的农村道路状况,建成了便利机械化耕作和人行管理的道路网络,提高了道路的网络水平。

3、资金来源

全部资金307.2万元由国家拨款

4、项目的目的、意义

4-1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潜力,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使农田基本达到同一层面平整,建立高标准、高效率农田。

4-2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道路与沟渠体系,使原来形状、大小不一的田块变为标准化田块,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和土地集约规模利用效应,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3改良土壤水、肥条件,提高农田质量,调整农业和农作物结构,实施集约规模经营和管理,提高耕地的产出率。

4-4通过路边、沟边等农田防护林带的种植,提高区内林木覆盖率,增强防风固沙作用,改善区内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项目建设总体目标

1、通过对沟、田、水、林、路的综合整理,实施248.96公顷土地整理的施工,使原来形状、大小不一的田块成为“田成方、溪成网、树成行、路相通”的标准化生态农业园区。

3、新建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修建沟渠总长35760米、过水涵1070座、控制闸1座,确保农田旱涝保收;

4、完成11750株农田防护林的栽种工作,按3米1株的标准栽种,达到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的作用。

5、积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和分配使用的工作,达到整理一片利用一片的目的。

四、项目的实施步骤、资金分配、时间安排

1、项目的实施步骤、时间安排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气候、资金情况,先着手投资少,见效快的工程,并尽量避开雨委,充分利用闲期,减少农作物的损害。

(1)测绘项目区地形图:年月日—年月日;

(2)编制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施工图件和方案:年月日-年月日;

(3)核实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并制定调整方案:年月日-年月日;

(4)项目工程招投标:年月日-年月日;

(5)完成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年月日-年月日;

(6)项目开工施工放样:年月日-年月日;

(7)填土造田、土地平整:年月日-年月日;,完成格田、梯田的土方量,符合耕作要求。

(8)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其他工程:年月日-年月日;,修筑各类道路及桥涵、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建生态防护林、配套电力工程、蓄水与提灌站工程。

(9)竣工验收:2012年4月

2、资金分配

(1)该项目国家总投资万元,其中:

(2)工程施工费: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3)设备购置费: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4)前期工作费: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5)竣工验收费: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6)业主管理费: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7)不可预见费: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3、项目建设所采取的措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10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现代科技为支撑,以先进管理技术为手段,以提高农田抗灾和综合生产能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目标,大力改善现代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础,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协调运作。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全省涉及农田基本建设的项目纳入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提高建设成效,避免重复投入。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和农田状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农田基本建设,重点发展特色农业,大力推进主要农产品优势产业区建设。

3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建立政府扶持、社会支持、农民参与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现代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三)总体目标。从*年至2010年,统筹整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收益和现有一般预算安排的涉及农田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农田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新机制,力争实现每年整治农田8.333万公顷,4年完成全省33.332万公顷农田的整治目标,逐步把*省农田建设成“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道路网络化、管护责任属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现代标准农田,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耕地产出率和生产效益明显提高。

三、建设要求

(一)现代标准农田。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农田管护机制,使垌田、塅田、洋田、围田等类农田达到“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机能进、物能运、土肥沃、产出高”的标准;丘陵山区坑田、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一般耕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后净增耕地面积达到10%以上,基本农田整理后净增耕地面积达到3%以上。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订实施。

(二)标准鱼塘。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现有田间鱼塘均列入农田基本建设范围进行整治,重点实施清淤、挖深、固基以及电网、道路、排灌渠、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鱼塘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具体建设标准由省海洋渔业局商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订建设规划。根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规划全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制订总体规划方案,统筹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统筹规范项目管理。将涉及农田基本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灾毁农田垦复等项目以及“大禹杯”竞赛活动涉及的农田综合整治内容,全部纳入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范畴,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其他部门每年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已纳入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范畴的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备案。

(三)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将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等用途。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等经济实体参与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现代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他们自愿参与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投工投劳。

五、工作要求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11

确保粮食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社会稳定的前提。近年来,随着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着严竣的挑战,面对如此形势,曹县本着坚守耕地红线的原则,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1 农村耕地的现状案例

我们村地处平原,靠近城市,国道从我村经过。土地肥沃灌溉方便,基本上算是能旱涝保丰收。我村现有人口7300人,共有耕地7500亩,基本上就是人均一亩地,可近年来耕地数量锐减,全村共有土地只有3000亩,人均不到半亩,村民们主要是种小麦和玉米,一年两季,用的还是原始的耕作方式,产量虽稳定但不高。也就是说可耕地人均占有量低,土地科学利用率不高,这样一来,农民的生活就成了一个问题。农村耕地为什么一直直线下降哪?

案例1:

近年来,一些外来制砖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到我村“转包”农田,将农田中的泥土挖去制砖,致使农田地表积水成潭。一部分村民见有利可图,也争着跟风作案,造成150亩耕地无法耕作。新一届村委会上任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积极同县国土资源局联系,采取处置办法。一方面在思想上对外来制砖者进行教育与宣传;另一方面在行动上利用多种方法和有效措施断绝利益源头,如禁止运砖车只进入村内;全面停止挖泥取土行为,对已卖未挖的要求村民退还卖泥订金;村民把自己的承包田平整、复耕好种植农作物等。在村“两委”精心组织和县国土资源局的积极配合下,全村被破坏的150亩耕地已基本平整、复垦完毕,并大部分种上农作物。农田是用作农业生产的用地,如果私自在农田上取土破坏耕作层,必将对粮食供应生产影响。我村村“两委”清醒认识到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花大力气保护耕地的行为值得推广。案例中的外来制砖者违反了根据土地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依照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如果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按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案例2:

我县某乡某村杨某和某村张某等二户村民于2008年通过非法买卖途径,获得该乡村集体土地3807.47m2,并动工建房,共建成四幢混合结构别墅,共计建筑面积1326.31m2。非法占地建造别墅被国土部门发现后,结合法院进行。该二户村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

案例3:

某村村委会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共40.862亩(其中基本农田7.31亩进行修街道。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到现场制止,并向其发放停建通知书,但该村委会置之不理。2010年5月23日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村级组织无权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村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如果要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44、45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并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案例4:

2011年3月26日,我镇某村徐某等12户村民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5亩准备建造6层住宅。同日上午9时多,该镇联合动态巡查组发现情况后,马上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城建、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利用风割机等设备对正在实施地基基础工程的12间民房实施。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受利益驱动,我镇的违法用地呈现上升态势。虽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基层站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动态巡查,但力量薄弱,且手段单一,很难跟得上当前的违法态势。许多违法者利用双休日或夜间施工,四五层楼房很快建好。如建好后再拆除,不仅违法建设成本高,执法成本也高。我镇在全县范围内率先推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动态巡查制度,是很有针对性的新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据悉,自从实施违法用地联合巡查制度以来,我镇的违法用地行为锐减50%以上。

2 农村耕地保护的措施

为巩固耕地保护成果,促进耕地保护工作的正常化、标准化、规范化,县国土资源局推出耕地保护新举措。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12

1田间沟渠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大地方水利工程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在乡镇基层,例如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措施等都有所强化,以此来巩固农村农业水利工程的整体发展走势。在国家对“三农”问题格外重视的时期,田间沟渠与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现实意义则更加凸显。就当前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田间沟渠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还依然存在“重建轻管”的严重不均衡问题,相关单位与个体对相关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义务都不能准确及时落实到位。所谓“三分建设七分养”,在该方面的管护发展还应做到积极全面,通过更多手段来完善管护工作,例如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1]。

2小型农田水利渠道的设计与施工案例分析

2.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国内某县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渠道工程建设与20世纪70年代,受到当时建设技术与经济条件影响,其整体建设标准偏低,其中多数田间沟渠是典型的传统土渠,由于年代久远存在严重的渗漏、淤塞问题,甚至部分区域出现了严重倒塌,该水利工程的水源可利用系数只有0.3~0.5,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2.2设计原则。基于该工程实际状况,要依据当地所希望实施的农田灌溉规划来展开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图纸,对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技术性改造。在保留原有灌排功能的有效基础之上,对该渠道工程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合理优化,例如对水利渠道实施裁弯,保证渠线始终处于平顺水平。2.3设计管护过程的技术要点。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施工设计管护,涉及以下施工技术要点。小型农田水利渠道U型槽的断面规格设计。根据工程项目中灌溉区域的实际状况,依据灌溉面积对其进行设计,分别将干渠、斗渠、支渠设计流量都具体计算出来,明确水利渠道中损耗流量与净流量之和。再根据所获得的设计流量值对U型槽内空断面尺寸进行确定,直接决定内控断面尺寸,再配合U型槽内设计纵坡降来明确槽内过水流量,最终计算出U型槽断面的最合理规格,给出U型槽相关构件基本参数。

3小型农田水利渠道的施工流程分析

3.1利用混凝土预制U型槽利用混凝土预制U型槽是小型农田水利渠道施工的首要步骤,工程中所利用的是LZYB-1成型设备,它可简化对U型槽的设计制备流程,且成本投入较低,后期管护工作也相当便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保证每一条U型槽的设计长度为0.5米,壁厚设计在3.5~4厘米左右。然后进行混凝土配比试验,按照该小型农田水利渠道设计的基本标准要求,以水泥沙石物料与技术水平为基础依据,正式展开混凝土配比试验,最后获得水泥、卵石、砂子、水泥的总配比为2.06∶1.55∶1∶0.45,中粗砂细度为2.5~4,得出上述水灰比数据后展开对预制U型槽的养护工作,保证24小时基础养护,过程中必须注意对U型槽的保湿与防冻措施,以保证设计标准达到规定强度,同时确保U型槽表面光滑平直,没有任何蜂窝麻面和变形问题。3.2U型槽的施工安装技术要点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U型槽施工安装需关注以下技术要点。一是要进行基础挖填,为此要先放样,然后开挖土方,以开挖线为准实施具体的开挖作业,避免超挖现象出现;二是在填土横直过程中必须注意顶面平整度,保证U型槽挖槽准确性。在挖填土方结束以后,要保证U型槽的放置间距在20毫米左右,同时保证断面间拉线自上而下展开,并对基槽断面进行修整,让土槽与U型槽之间的普通构件口宽在2厘米左右;三是要在过田地段增加渠底垫层,最大限度防止由于田面水位过高(高于渠内水位)而导致倒流现象。U型槽安装要配合C15强度等级细石混凝土浇灌于U型槽内,保证浇灌厚度在4~5厘米,其宽度则要达到U型槽的1/2。随后便可进行U型槽安装,要自下游向上游顺次安装,保证U型槽相邻间隙在20毫米宽度,这样便于留作勾缝。对勾缝的施工流程如下:先利用比例为1∶2.5的水泥砂浆进行涂刷,然后配合1∶2的泥浆对勾缝实施抹光、压平,最后填埋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施工中每间隔5米距离设置一道沥青麻丝伸缩缝。混凝土现浇压顶,这一道工序决定了U型槽的使用寿命,解决稳定性问题。该工程中采用的是预制混凝土空心压条,它的强度等级为C30,尺寸孔径为50毫米,断面面积为150×150毫米[2]。

4工程效果分析

针对该工程中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施工技术改造,基于U型槽让渠道外观更加美观,对周边环境改善也有极大促进作用,而且其后期管理简便,确保了农田水源的有效利用率提升,减少了淤塞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时降低了维护成本。

5结语

本文从设计施工角度,简要分析了某地方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除该技术性改造外,应从更多角度做好建设工作,增加工作紧迫感,从根本上促进田间沟渠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以促进农业综合发展。

作者:周晓峰 单位:上海愉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篇13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农田水利技术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工程起步较晚,在农田水利管理和施工技术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有效措施,以提高新疆地区的农田灌溉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1 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1)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方面存在资料欠缺、标准不一的问题。一是新疆地区的大部分农田水利工程为土坝和土渠,建成年代较为久远,管理上属于粗放型管理,基本上没有经过专业的设计,水利工程的建设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二是农田水利工程基本没有相关的档案资料,一些重复建设的工程、半拉子工程等,这些工程真实有效的资料数据非常混乱,无法给以后农田水利工程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工作提供参考。三是一些水利工程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经费来对具体工程的设计参数进程勘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设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大打折扣。四是农田水利工程在设计中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于衬砌高度、垫层厚度、设计流量、断面面积等的取值,设计人员通常都是按常规进行设计,例如对于渠道过水断面的设计,往往采用原有土渠的过水断面数值,这种不经过计算的设计可能造成例如水池墙体单薄等问题的出现,给工程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

(2)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方面存在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不强的问题。我国的水利工程实施部门较多,普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少,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新疆地区由于天然条件以及经济条件与内地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对于农田水利工程来说,这种技术人才缺乏的情况更为严峻。农田水利工程通常工期较为紧张,特别是改造工程,一般秋后才能开始施工,第二年春天农田灌溉前要求完工,这就给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技术和质量方面带来一定的难度。另外一些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意识淡薄,施工管理技术欠缺,还有的不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人为赶工期抢进度,使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3)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存在体制不健全、经费不到位的问题。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系,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能有效落得的问题。在新疆地区,有的水利工程修建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土地分产到户,一些小型的水利工程产权不明,管理责任不清,管理主体脱位,监管存在脱节现象。另外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经费不足,致使水利工程不能得到及时的维修养护,使工程破损严重,对农田灌溉带来不利的影响。

2 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的几点建议

(1)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方案审查。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严格的立项程序,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避免不合理的水利项目以及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对于符合规划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要予以严格审查,保证工程的设计水平。同时对于工程前期的调研工作,有关部门要安排足够的人力和资金,做好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调查勘测工作,确保工程设计的数据和资料的准确可靠,为设计方案的编制做好前期工作。

(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水平。抓好水利工程施工技术人员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水利工程人员的业务水平。新疆地区的水利工程技术人才非常缺乏,基层水利部门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例如可以将技术人员派出去学习先进的施工管理技术和经验,或者去请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到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中来,还可以采取短期培训的办法,解决技术人才短缺的状况。

(3)实施技术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在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标准,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质量要求。考虑到农田水利工程在经济、技术、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优化策略,要做到工程规划布局合理,施工管理技术先进,施工过程科学高效,并广泛采纳各类可操作性强的合理化建议,使农田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4)采取节能技术,加大资金投入。根据新疆自然条件的特点,在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应做好总体的规划工作,利用区域环境以及人文特色去推动地区水利工程的发展。一是大量利用新疆地区的自然资源,例如新疆阿尔河以及和田河、河谷平原组成河漫滩地、河心滩地等诸多地形环境,加之古河道较多的特点,非常适合发展湿地灌溉技术,这些人工的小型湿地将非常有利于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管理。二是采用管灌、喷灌以及滴灌技术代替农田漫灌的方式。漫灌是农村农田灌溉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既原始又落后,在水利工程的施工中,技术含量也很低。一般是从水源处开挖渠道直到农田,通常渠道较长并且输送渠道多为土质渠道,给水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农田灌溉效果还不好。新疆地区水资源贫乏,从节约的角度讲,漫灌是非常不适合的。而上述其它几种技术,都是用管道代替明渠进行输水灌溉,管灌出水口流量较大,成本较低,适合较为干旱的农田;喷灌是当前世界上最主要的节水灌溉技术之一,也被广泛使用;滴灌技术具有较强的节水、节肥和省工的优势,能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因此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力度,着眼于未来,发展先进的农田灌溉技术,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3 结语

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对于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提高土地作物产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部门要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并节约水资源,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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