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实用13篇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

二、优化建设区域布局

围绕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根据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统筹考虑土地、气候和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将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划分为重点开发区、保护性开发区、限制性开发区,把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向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重点开发区聚焦,兼顾生态资源环境有一定恢复能力的保护性开发区,严禁在生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限制性开发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继续提高投入标准

为强化公共财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地方实际需要,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适当提高了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100―1300元,比2013年提高了近10%。同时,允许将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1988―1998年(含)建成的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四、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02亿元,在14个省(区、市)支持169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农民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2

二、目标任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3年初见成效,使示范区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各地学习参照的样板,全国宣传推广的典型,带动“十一五”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

三、设立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设立4~5个;北京、上海、天津、海南、、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3个。

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代表性。选定的示范区能分别代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棉、油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示范区耕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计划。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基本农田管理基本做到制度化、日常化;基础数据及图表册等资料档案比较完整,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在80%以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连片。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

2.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4.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

5.防护林网配套。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建设要满足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要求。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2.数据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基本农田登记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表册与现状一致。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

3.探索长效机制。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出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可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五、申报程序

(一)推荐示范区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示范区设立条件,并考虑本地区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报部。

(二)编报示范区建设方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区报部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应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核准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经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部。

(四)正式确定示范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分批批复;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重新上报后再审核批复。示范区建设方案批复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实施。部将适时统一公布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正式确定后,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开展有关工作。部将成立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示范区所在地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3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得少于经核定的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面积指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中应当有70%以上的一级基本农田。

第七条 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计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大型工矿区所在地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有良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六)经过治理、改造或者可以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最小单元为10亩以上并集中连片。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两级:

(一)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并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式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埋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1:5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1年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呈报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用地单位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审批权限为: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基本农田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造地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省重点工程项目),免缴造地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闲置费缴纳标准每亩为县(市、区)上年度耕地平均亩产值的2倍。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省、市(地)、县(市、区)按2:2:6的比例分成。具体解缴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造地费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造地费、闲置费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共同监销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非农业生产性建房、建坟;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砖瓦窑,应当限期搬迁,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改作果园、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开挖渔池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5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土地管理局;

(三)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5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补足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1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保护区内耕地地力,逐步将保护区耕地建设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并附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以被侵占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非法占用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其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决定和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4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每年12月底完成。

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异地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向考核部门提交年度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情况,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对省级、州对县市的评价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各乡镇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强制约束性指标,若突破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承诺制、边占边补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5

一是用“以建设促保护”的理念指导示范区建设。将基本农田从单纯以数量保护转入到既重视数量、更注重质量,既重视保护、更注重建设的新阶段。

二是将示范区建设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有机统一。按照“项目类型选择上从重开发向示范区土地整理转变”等“八个转变”项目管理模式,以片为单位循序渐进、积极主动地做好示范区项目的推进实施。

三是将示范区保护建设工作上升为社会共同责任。以示范区建设项目为依托,整合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涉农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改整理建设“单兵”作战为“集团军”作战,调动多部门参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形成示范区保护建设齐抓共管、协调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四是在示范区建设中十分注重耕地质量的提高。积极探索清淤造地的整理模式,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同时,增强建设区域内蓄洪、泄洪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推进建设有标准

一、制定技术标准,明确建设内容

《金坛市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标准》,一是结合本地区域实际,建立了丘陵山区和平原圩区建设分类指导标准,二是根据土地平整度、设施完善度、道路通达度、机械保证度、生产适宜度建立合格和优秀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三是建立块、方、片、区四种规模认定标准。

二、探索分类模式,推进示范区建设

根据区域内丘陵山区和平原圩区不同地形地貌特征、农业种植和农业产业布局,积极探索分类建设模式,共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片八处,涉及金城、薛埠、朱林等镇十五个村,建设规模近万亩。

丘陵山区岗峦起伏,灌溉水源不足,易干易旱;岗坡地高低落差大,不利于保水保肥;田块零碎,不能进行机械化作业。在整理建设方案中,针对丘陵山区的上述三大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划水源地兴建库蓄水,按保水保肥的要求布设标准梯田,并在规划梯田时充分考虑田块规模经营、道路通达度等措施,确保丘陵山区基本农田的质量与等级。

平原圩区的土地较为平整,但区域内河网交错、地势低洼,圩内水与外河水相连,在江南特有的黄梅季节雨量集中的汛期,积水难排,成为圩区基本农田高产、稳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在平原圩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规划中,解决区内基本农田的防洪排涝是关键问题。

三、提升农田质量,服务现代农业

在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中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建设,整理出适宜大农业发展的标准化基本农田。整理后机具工作效率提高28%,油耗降低17%,水稻亩单产提高105斤。

宣传措施有看点

通讯简报。围绕“以建设促保护”、“保护耕地、藏粮于田”、“建设基本农田促进现代农业”等主题出通讯、简讯和简报;同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进展编制工作简报赠阅市领导、相关部门、各镇政府和示范区所涉村委。

媒体网站。在电视台设立《基本农田整理与现代农业》和《金土地》专栏,制作基本农田建设电视专题;局网站上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专栏,将部、省工作要求、示范区进展、工作经验交流等工作情况上网公示。

现场观摩会。在项目实施前后分别组织了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分管农业镇长、关心国土工作的老领导和市农村政策研究会成员、局全系统全体党员干部、示范区村委会党员干部全方位、多层次的基本农田整理建设现场观摩会。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镇村积极参与、农民真心欢迎基本农田建设的氛围。

社区村头宣传。组织金土地文艺宣传队编排了《保护耕地》、《请老师》、改编的国土版《吉祥三宝》等国土文艺节目送到社区村头,把基本农田的保护之策传遍全市城乡的每个角落。

教育培训。编印了2万多册《中小学国土资源知识教育读本》提供给62所中小学校,作为教育和学习材料;与共青团金坛市委联手,在薛埠镇上水村等3处建立了全国首家国土资源青少年教育基地,并共同举办了多期国土小卫士夏令营活动,把国情国策融入青少年学习生活中;多次组织退离休干部职工开展“人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的书画展、小学生保护耕地诗歌朗诵和论文比赛,以及“国土杯”少儿主持人大赛,荣获省厅“6・25”土地日宣传好项目奖。

长效管理有机制

以土地管理示范村的创建为核心,抓好村级示范,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各镇、村开展创建“无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现象的六无、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六到位”的活动。通过村级示范,每个土地管理示范村都制定了《基本农田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基本农田(监察)信息员职责》等制度,在全市各基层村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管理机制;健全了基本农田(监察)信息网络体系;完善了基本农田动态巡查机制,定期进行联合巡查,实行划片到人,责任到人,建立了量化的动态巡查考核指标体系,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全部列入一级巡查区,责任人每周巡查一次,做到对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及时查处,将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长效管理,同时促进了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化。

新机制,新气象

“以建设促保护”,实效唤起保护意识

今年以来,金坛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基本农田建设为契机,先后组织吸纳各类资金3500多万元,实施项目43个,拆迁零散农民住宅1560m2,组织大型机械50多台、吸泥泵10台,完成土方291万方,修挖排灌渠系72.546千米,修筑田间道路70.638千米,修建农用桥6座,机耕桥3287座,涵洞237个,节制闸737座,建设基本农田面积12160亩,净增3769亩耕地。

大投入,大建设,带来了大变化,项目建设区经济和社会效益凸现: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国家的粮食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深入推进,现代农业开花结果,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城乡统筹更趋合理,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稳步前行。牵一发而动全身,抓住了基本农田建设这一要点,当地农村、农民和农业的整体气象也大为改观。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6

二、制定规范,统一建设标准

2014年,区农广校制定并下发了《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从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项目承担机构的认定、培训内容、开办程序、学员及培训地点的选择、各项管理制度、经费补助标准、经费使用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建设目标方面,一是质量控制目标:每所学校要有1个80~100平方米固定的活动场所、1个科技书屋、1个实训基地、1个咨询服务室、1个设备储备室、1套多媒体教学设备、至少25套桌椅。二是人才培养目标:加大对辅导员培养的力度,选派市、县既有专业技能,又有实践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农技人员参加省部举办的辅导员培训班。发现和培养村级农民辅导员或村级农技员1名以上。三是可持续发展目标:以“一组、一员、一批、一田、一栏、一历”为建设标准,即每所农民田间学校构建一个长期运行的技术指导小组、培养一名辅导员、带动一批科技示范户、建立一块科学试验田、建立一个农业技术信息宣传栏、形成一个农事季节历。通过全面落实“六个一”标准,确保田间学校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命名和编号方面,一是命名规范,要求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按边长40×60黄底红字设定,须标明宁夏及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即宁夏××县××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二是编号规范。农民田间学校编号共7位,第1位为宁。第2位为市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1、石嘴山市2、吴忠市3、固原市4、中卫市5。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具体代码为01、02……。第5-7位为田间学校序号,具体序号由各县自行确定和分配。

在项目承担机构方面,农民田间学校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较好的产业基础、足够的农民学员、固定的培训场所、专门的实训基地、规范的管理制度、必要的教学设备。主要是有具备教学条件、实训基地、专业师资的地县两级农广校、农业部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业行业培训机构等为主来承担。

三、配套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为积极创新和探索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农牧厅制定印发了《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 发展综合服务组织的意见》。按照“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公益互补、惠民便民”原则,围绕“技术指导、农资超市、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六大功能,依托农机作业公司、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充实服务内容,引导和支持建设“企业引领型、公益服务型、企业引领和公益服务相结合型”三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2016年,区农广校紧紧依托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尽最大努力将14所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在农业综合服务站上,结合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对农民在种植技术、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农机使用与维修、农资配送销售等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农时季节紧密结合,实现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7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为遵循,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振兴小站稻为契机,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将稳粮增收、质量安全和三产融合作为稻渔综合种养的总体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供给为根本,科学、合理、高效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对象范围:稻渔综合种养规模超过1000亩的镇街的,且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实施周期: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

(三)实施面积:稻渔综合种养实施面积7000亩(示范面积2000亩 推广面积5000亩   注:7000亩面积不包含2020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重点支持稻蟹、稻小龙虾综合种养。各镇街依据任务数(附件1)落实本区域面积。

三、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规模范围:规模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二)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且有意愿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承包合同期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申报之日与土地发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在两年(含)以上。

四、示范项目建设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建设标准

具体建设标准详见《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附件2)。稻小龙虾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利用原沟渠进行改造。

(二)补贴标准

稻渔综合种养补贴资金:主要针对稻渔工程建设符合《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的示范基地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稻渔工程、苗种和饵料等费用,按照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稻渔工程、投入苗种、饵料等资金总额的50%(以审计报告核定为准),每亩最高补贴200元(武清区补贴示范基地共计2000亩)。

五、示范项目补贴方式级

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项目单位先行建设,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由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市级统筹部分安排补助资金。

六、示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4)。

(二)审核论证

镇街农办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上报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论证。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单位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申请区级验收应提交材料如下:

(1)《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6)

2.区级验收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7),并将项目核查意见、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听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结合现场核查意见,充分讨论质询,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当场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专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8),并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以正式文件于10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见附件9)。

七、实施路径

(一)成立工作小组

建立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扩大生产规模。建立示范基地2000亩。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引领稻渔综合种养发展,辐射带动周边稻田开展稻渔综合种养,辐射带动面积5000亩。

(二)以科技为支撑,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培训2-3次,通过微信、下乡指导等方式解决种植户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三)时间节点安排

4月-6月,完成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核查检查等工作;完成辐射带动面积的基础设施改造。

7月-9月,对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解决日常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成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结题验收,

10月-12月,完成河蟹的起捕上市和稻米的收割工作,总结项目取得的经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由农业中心主任任组长,相关镇街农办主任、水产科成员为组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立以水产科为成员的技术小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撑、宣传培训及日常技术指导工作。

各镇街农办负责项目的初步遴选和申报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导。领导小组要加大检查力度,督导种植户落实稻渔种养面积,明确具体单位和具体地块及负责人,开展产前、产中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技术服务组,做好宣传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观摩会,加大宣传力度。

 

 

 

附件:

1.2021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分配表

2.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3.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

4.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撰写格式

5.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6.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模板)

7.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

8.专家验收意见表

9.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案材料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4.15

 

 

 

 

 

 

 

 

 

附件1.

 

2021年稻渔综合种养新发展示范项目

面积分配表

 

项目镇街

示范面积(亩)

推广面积(亩)

上马台镇

900

2500

黄庄

600

1500

大黄堡

250

500

崔黄口

250

500

 

 

 

 

 

 

 

 

 

 

 

 

 

 

附件2

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稻蟹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稻田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以下简称河蟹)养殖的环境条件、稻田条件、稻田工程。

    本要点适用于天津地区稻蟹种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116  无公害食品  水稻产地环境条件

NY/T 5361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SC/T 9101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3  环境条件

稻田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 5116、NY/T 5361的要求,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4  稻田条件

稻田面积10×667m2~20×667m2作为一个养殖单元为宜,也可根据现有进排水渠划分养殖田块单元,面积一般不超过50×667m2。排灌自如,保水性好。

稻田插秧前施用高效低毒除草剂进行除草,并一次性施足底肥,投放扣蟹前检测进排水渠、环沟、田间沟水质。水质符合NY/T 5051的规定。

5  稻田工程

稻田进排水渠、田间沟可进行疏浚后作为河蟹养殖所需沟坑使用,原有渠、沟加上新开挖沟坑不超过稻田总面积的10 %(不得低于5 %)。

5.1  环沟

沿田埂内侧挖环沟,沟宽0.8 m~1.0 m,沟深0.5 m~1.0 m,坡比1.2:1~ 2.0:1。

5.2  暂养池

    田头自然沟、塘经整理后作为河蟹的暂养池;或将稻田排水渠外侧的渠道加高加固,修挖环沟后使用。

5.3  进排水口

    进排水口设在稻田对角或相对侧田埂上,用网包好,网目以河蟹苗种不能外逃确定。进排水管选用PVC材料,管径0.25 m~0.30 m,铺设时进水管下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或略高,排水管上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一般相差一个管径的高度。管口周围田埂夯实、不留缝隙,防止进排水时的细微水流带走蟹种。

5.4  田埂

    田埂应加固夯实,埝埂高0.6 m,顶宽0.5 m~0.6 m。

5.5  防逃设施

每个养殖单元和暂养池,在四周田埂上用塑料膜或尼龙膜等材料建防逃墙,拐弯处呈弧形,上部高出地面 0.5 m~0.6 m,埋入土下0.1 m,外侧用木桩和绳子将防逃材料固定,接头处光滑不留缝隙。

6 尾水排放

尾水排放符合SC/T 9101的要求。

 

 

(小龙虾养殖充分利用稻田原有沟渠,并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建设)

附件3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

区      乡(镇街)          村

承担单位性质

      专业合作社   企业法人   其他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

 

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面积(亩)

 

主要养殖品种

蟹£     虾£   

 

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哪类稻渔设施(稻蟹、稻虾),一个项目中包含两种稻渔设施,分别说明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

万元

实施进度安排

2021年   月至2021年   月  

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

 

 

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实施方案撰写提纲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的基础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如实反映项目的基本情况。该实施方案请参照以下提纲撰写。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具体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进度安排。

二、项目建设目标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资金管理方式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

项目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五、申报项目所需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年检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年检有效期内) 

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

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项目区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设平面图(很重要,要求标注四置),建设前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附件5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章)

序号

内容

打勾

1

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批复的内容申请报告所列全部建设内容。

£是

£否

2

如有项目变更,是否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无变更无需勾选。

£是

£否

项目单位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项目建设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标准执行,无违法违规事项发生。          

 

                           申报人(法人):

                           项目单位:(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一、封面(ⅹⅹ区ⅹ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目录

三、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四、项目完成情况  

1.前言。简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

2.报告正文。项目建设内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照片(要求建设完成未进水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五、项目申请文件、批复文件、项目论证意见、变更申请(如有则提供)等

 

 

 

 

 

 

 

附件7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市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

核查责任单位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后须附核查人员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8

专家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市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

验收责任单位

 

验收意见:(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专家签名:(后须附专家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9

 

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案材料

 

一、 区完成稻渔综合种养情况总报告

二、验收申请

三、通过验收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含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照片)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8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近年来,国务院批复了多个相关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通则》的与实施,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了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二)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通则》的制定和出台,也是贯彻落实上述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

(三)顺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级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编制科学合理、实用可行的通用性、基础性国家标准,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利于从国家层面规范各项相关建设工作,做好各部门、上下的衔接协调和同口径统计,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二、《通则》的编制过程

2012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部际协调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编制《通则》,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2013年1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通则》列入了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在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立足国家层面,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和要求,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产农田创建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成了《通则》(送审稿)起草工作。2013年7月,《通则》(送审稿)通过了全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委员会审查。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和修改完善,完成了《通则》(报批稿)。

三、《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全文共分为9章32条和3个附录,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6个方面。

(一)高标准农田的定义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二)基本原则

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5条原则。规划引导所指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

(三)建设区域

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区域,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了优质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保障了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

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 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在前述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四)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

《通则》在提出土地平整的基础上,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为重点,配套开展相应的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作,并规定了各项内容的具体工作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如: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以及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

(五)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

《通则》对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管理、验收与考核、统计、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等管理内容提出基本要求,提出了要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及动态监测评价,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同时,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开展土壤培肥和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工程管护等建后管护与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高标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四、《通则》的主要特点

(一)综合多个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及地方实践经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

《通则》是在认真总结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一般要求,重点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以及科技应用、建后管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明确依据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设区域科学合理

《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则》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四)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9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划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六条  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改造,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定。

    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还应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预交协议。

    第十二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费。造地费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至100%,二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60%至80%。

    第十四条  兴建电力、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五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构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药品;

    (四)闲置、荒芜耕地;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统、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七)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分析地力变化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对基本农田有直接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理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造地费中,各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变化的,由乡(镇)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批准占用减少后,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对稳定。

    二级基本农田经过建设、改造,建成“吨粮田”、“双千田”或旱作高产粮田的,应调整为一级基本农田。

    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通过果树更新,应逐步退果还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各人个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0

1 项目区概况及土地限制因素分析

阜蒙县位于辽宁省西北部,行政隶属阜新市,是以种植旱地为主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也是辽宁省商品粮基地之一。项目区位于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塔营子镇六家子村,地貌上属低丘平原,其土地利用类型以旱地为主,项目区建设规模内基本上没有灌溉设施可以利用,其排灌系统骨干设施不具备,局部地块土壤质地偏砂,有机质含量较低,土地产出率低,严重浪费了有限的耕地资源,所以在耕地资源有限的情况,急需提高地力,提高单位耕作面积土地产出率。

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义

高标准农田可以定义为:具有充足的水源保证,同时土地相对成片且肥力较高,排灌、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的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耕地[1-2]。而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3]。积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于缓解人地矛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按照辽宁省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的要求及《阜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选择阜蒙县塔营子镇六家子村的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申报项目。

3 建设内容

3.1 土地平整工程

项目区内分布19块其他草地,土地平整面积13.5168hm2,总平整土方量为:挖方3.3788万m3,填方3.3788万m3。

项目区需要客土1处,面积为0.1989hm2,根据现状客土地块与周边耕地的高差确定填土深度为0.6m,共需回填土方量为1193.4m3。

3.2 灌溉与排水工程

3.2.1 水源工程 项目区北部需打179眼机电井,井径0.4m;项目区以南实际打沉圈井93眼,井径1m。

3.2.2 排水工程 项目区地处绕阳河河谷平原,其地势由北向南倾斜,务欢池河和押京河形成天然的排水系统,承泄项目区的地面径流和外来客水。本次规划仅对部分水泥路布设土质边沟,边坡比1:1,上口宽1.6m,下口宽0.4m,沟深0.6m,规划19360m,采用机械挖土质排水边沟土方量11616m3。

3.2.3 渠系建筑物工程 (1)农桥工程。项目区内排水沟道与田间道相交时,均布设农桥,项目区共布设农桥5座。(2)涵管工程。为了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在道路与排水沟交叉处以及跨越排水沟下地共布设涵管34座。结构型式采用管径Φ=300mm。

3.3 田间道路工程

项目区修建水泥路6条,路宽5m,总长12595m,填筑30cm厚的碎石路基,铺设20cm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区修建砂砾石路18条,路宽5m,总长21138m,填筑30cm厚的山皮石路基,铺设20cm厚的砂砾石路面。

3.4 护坡工程

在通往下兴隆地的3号水泥路南侧规划护坡工程,长53m,采取浆砌石砌筑,坡面斜长2m,边坡比1:1,厚30cm。浆砌石工程量31.8m3。

4 效益分析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后将新增耕地13.5168hm2,新增耕地率为1.65%。项目实施后土地垦殖率将提高0.92个百分点。

本项目总投资预算为1826.5900万元,按建设规模816.9867hm2(12254.8005亩)计算,每公顷投入量为22357.59元,每亩投入量为1490.50元。通过经济效益分析计算,项目区每年纯利润为1305.2521万元,扣除现状产值902.9546万元后,每年净增产值402.2975万元。按还本年限法进行静态分析,预计投资回收期为6年。静态投资收益率为22.02%。

5 结论

通过对阜蒙县塔营子镇六家子村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规划对其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主要采取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预计新增耕地13.5168hm2,新增耕地率为1.65%,每年净增产值为402.2975万元,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参考文献

[1] 程炯,李新通,谢剑斌,等.丘陵地区人均半亩(333m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研究[J].福建地理,2000,15(4):10-13.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1

标准化、规范化的统计计划和管理系统亟待建立农业资料统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系统欠缺,导致统计信息管理与监测不准,统计基础不强同样反映在农水灌溉工作上。例如:规划计划处掌握的节水灌溉、蓄雨节水灌溉面积和灌溉农水处掌握的不一样,同从灌区报上来的各数据也不一致。工程统计指标概念不清。比如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与实际建成的耕地灌溉能力不符,灌溉统计数据反映的仅仅是有效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远大于此数据。再如农田地小尾渠供水数据缺乏,仅按实际田亩推测估算,或直接按一定田亩上交水费数评估灌溉供水效率。指标设计不完整,农田灌溉统计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具体统计调查停留在原有基础上,数据抽样率太低,造成灌溉统计调查单位的数量急剧增加,特别是自负盈亏的水管基层单位,难以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且对统计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下降,虚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主管农业水利统计部门获取真实统计信息资料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在对灌溉统计报表的规范上,还需不时核对校正。

统计信息管理人员缺乏,业务素质不高灌溉统计机构缺乏,给统计信息建设与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统计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具体管理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灌区有关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不能认真理解、严格掌握,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业务员没有较强的统计理论知识,不懂科学的统计方法,更不知道怎样搞好统计分析,只能从数字上进行一些简单的、粗浅的对比,对统计信息处理重视不够,更谈不上统计信息的建设管理。农业水利统计工作人员专业结构比较单一,大多数由只熟悉一般统计知识业务的财会专业人员充当统计工作,或由一般的工程技术人员临时统计,人员的知识面窄[1],既满足不了各地对统计信息资源的要求,也不利于统计工作向纵深方面发展。

统计信息网络管理尚未建立一体化的协同管理模式灌溉信息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系统的管理,统计信息建设和监管缺位,与国家经济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极不适应。信息管理技术创新滞后,安全性和风险性较大。未认真梳理、整合水利灌溉统计网站各服务事项,登载与农田灌溉事项、办理统计信息流程相关的农村服务内容,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路径和办理流程。

灌溉统计信息管理建设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基层统计单位的工作经费本身就紧,不能满足平时各方面需要。加上现有灌溉工程设施不很齐全,水工程配套设备和更新改造、扩建的经费缺口大,资金需求量大,统计工作管理上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未能得到根本重视。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灌溉统计管理信息软实力农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早建立农业灌溉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配合模式,建设农业经济决策支持系统、专家管理系统和信息沟通系统[2]。具体拟采用Microsoft平台数据统计管理软件实用模型,数据交换编辑监测、查询、分析评价农业灌溉新技术,运用Passport信息管理服务的统计新方法完善基层的统计服务体系,并尽量采取SPSS统计应用软件对灌溉数据统计分析、均值比较。最近一些省份农科统计人员结合农业水利实际,会同信息技术人员创新研制开发了一种SIMS(SeamlessIntegrationofMultisourceSpatialdata)———数据格式集成转换系统的统计软件,服务于农业灌溉领域数据库建设。SIMS实际上是一套运行于网络环境下,基于大型关系型数据库系统,融合C/S、B/S结构于一体,以科学、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方法为核心,支撑统计信息运行全过程的统计数据管理、处理、保存和开发利用的工作平台。它是基于统计系统现有的软/硬件及网络环境,开发支持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业务数据处理工作,该软件包同时集报表数据处理的设计(定制/布置)、数据采集(输入/审核)、整理(汇总/计算/查询/输出)等功能为一体,并将逐步成为统一规范的统计工作信息化平台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统计数据传输、分析、处理、监测中,对推动农村灌溉统计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起到很大作用。农业灌溉统计信息智能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开发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农业灌溉统计信息服务的硬件和软件,引进和普及高科技的信息设备是我国农业灌溉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加大统计信息建设项目申报,增加资金投入,解决好统计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为农业灌溉统计信息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p#分页标题#e#

开发创新,保障灌溉统计信息服务质量统计信息的管理是统计工作的生命[3]。统计信息质量建设与科学管理,体现在统计数据的搜集、加工整理、保存、分析和开发研究全过程,因此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用性和简便性应成一体,用以综合衡量灌溉统计信息是否满足用户需求[4]。从农业灌溉统计信息的形成过程看,高质量的原始统计信息资料,通过高水平的加工整理,才能形成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农田灌溉部门统计信息的服务态度、服务观念、服务体系、服务质量也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创新,紧跟农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整合和完善农村水利灌溉统计程序[2]。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进步。农业水管单位要以农村灌溉信息模式创新为核心,着力推进农业重点领域的农田灌溉技术创新,开发科学适用的统计产品。

加强统计信息数字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管理规范标准统计数字化建设是实现灌溉统计信息管理现代化中的关键核心技术[4],通过数字化建设,各类统计信息得以规范化、标准化,这有利于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并要求灌溉统计部门将各类信息的开发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通过建立以高科技数字方式存储的农业水利统计数据库,也有利于统计信息查询、管理及统计信息的传输和处理,使灌溉基层单位各级统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2

一、土地利用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基础研究工作不扎实

一些规划编制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时效性不强,未能做到与时俱进。编制过程中缺乏广泛深入的调查、评价、反馈,细致科学的评估论证,未能取得真实、详细、可靠的第一手基础资料。相关规划衔接工作不力,上下级规划部门对接、协调、指导、沟通不够,使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际。

(二)耕地保护重点偏僻

侧重耕地的数量保护而对质量保护、结构和布局规划,特别是生态保护等方面重视不够、标准不统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上存在着“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状况,保护指标也未准确地落实在规划图上。同时,因缺乏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分析,将一些土壤污染、地下水、地表水源污染、荒漠化、盐渍化以及水土流失现象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区域内的土地也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进行保护,未能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此规划修编工作中一定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三)编制方法的“刚性”和“灵活性”结合不紧密

“指标控制与土地用途分区规划相结合”是贯穿规划修编工作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际修编工作中,偏重指标控制,忽视土地用途分区的空间管制作用。一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确定和分解缺乏科学有力的依据、工作方法简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战略作用、管制作用认识不深,普遍缺乏有依据、可操作性强的管制细则。

(四)一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严重脱节

主要是实施措施未纳入规划方案,具体内容不够全面深入,缺少有力、有效的保障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随意修改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频繁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布局,为各类园区和基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大开绿灯,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问题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既有目前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的作用,也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对现有的规划基础研究、技术方法和实施保障大力改进与充实完善,全面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可行性,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政策的总体要求。

二、基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对策

(一)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合理确定耕地保护目标

一要推进规划编制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在规划的准备宣传、编制论证、协调衔接、审批公告全过程贯彻耕地保护的思想。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大环境治理,撂荒土地复垦等等,均应由具体承担保护义务和涉及利益分配的相关权利关系人参与讨论,有关结果应及时公告。有专家提出,规划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政策问题,修编规划在考虑技术层面的同时也要考虑提出相应的政策。

二要继承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指标控制和土地用途分区规划相结合”等规划原则,加强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的指导,建立上下级规划信息反馈的互动机制,合理测算、统筹确定符合实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把落实国家土地资源保护目标、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兼顾。

(二)科学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强化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作用

根据耕地地力分等级标准以及农田分等定级成果,将粮、棉、油、蔬菜、经济作物生产基地以及有良好的水利灌溉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农用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网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也可一并划入统一管理保护。乡(镇)规划编制中,确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应当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其数量应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三)重点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区位布局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引导作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布局必须集中在自然条件好、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部级商品粮基地,粮食生产主产区,重要农产品基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集中分布区,优质农产品物种保存地等必须纳入保护范围。新一轮规划修编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对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保要求的基本农田分布现状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是中西部生态退耕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和独立厂矿周边的基本农田。充分尊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的严肃性,调整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不宜划为基本农田的证明文件,经上级规划确认后方可核减。有耕地后备资源和土地整理复垦潜力的地区还应在规划修编中进行补划。

(四)完善规划实施措施,全面建立保障机制

在规划行政职责管理范围内,将规划目标与具体实施措施相挂钩。采取经济、技术、科技、法律等手段,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其中,在经济手段上,应优先将资金、先进科技应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尤其是通过土地专项规划的实施,使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投资政策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同时,在技术措施上,注重基本农田地力和生态保护,摧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五)采用高新科技,扩展监测内容,公告相关结果

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工作,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调查统计序列和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资源的变化情况,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基本农田规划、划定、保护、监测等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性基本农田的信息处理与管理系统平台。

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监测与评估结果,并与相关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挂钩,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凡是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受到依法查处的重点案例,还应在全国通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毕小曼,田春华.土地规划“精打细算”修编[J].望,2007,(22).

[2]梁丰,曾刚.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问题[J].科协论坛,2007,⑺.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镇主要对项目区进行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四大工程改造。

1、水利设施建设。(1)新建灌溉泵站29座310千瓦,排涝站2座40.5千瓦,总投资157.74万元。(2)新建衬砌渠道66.91公里;埋设地下渠道2.87公里;总投资440.87万元。水利措施合计投资为633.15万元。

2、农业措施。(1)新建机耕道路35.4公里,机耕桥5座,总投资529.99万元。(2)良种仓库400平方米,良种晒场300平方米,总投资25.94万元。农业措施合计投资为563.32万元。

3、林业措施。营造防护林150亩,总投资20万元。

4、科技推广。(1)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4期,受训人数200人次,投资3.0万元。(2)建立高效农业示范基地两个①在金明村建立400亩优质粮标准化生产基地,推广面积2012亩,形成了良种引进、品试推广一体化,投资25万元。②在茜墩村建立百果园生态农业观光园,核心区面积达到150亩,辐射区面积达300亩,总投资29万元。科技推广合计投资57万元。

5、其它项目支出86.44万元,其中勘测设计费48.4万元,监理费19.98万元,管理费用6.05万元,工程管护费12.1万元。

金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改造中低产田项目:水利、农业、科技、林业措施等软硬件工程建设实际总投资136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1210万元,村自筹资金150万元。

二、项目取得的基本经验

1、及早谋划 破除瓶颈。农综开发看似简单,“上边给钱、下边干活”,其实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若不能提前预知准备,届时将会措手不及,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贻误整个示范工程的进展,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在工程实施之前,我镇农综开发相关领导、技术人员和村干部一起专题讨论研究,罗列了一系列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譬如各项水利设施选址放样,窨井垒好又毁坏的问题,路沟挖好又被埋问题。这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碰到相应的问题,就能做到胸中有数,忙而不乱,使工程顺利进行。

2、统筹安排 提高效率。农综开发具有自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如植树往往要在春季完成。田间施工要在秋后水稻收割之后开工。我镇在金明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统筹安排全年工作的同时,特别注重春季和秋后的两个突击施工战役,做到了全力以赴,抢抓时机,攻坚克难,科学调度,现场指挥,突击实干,有序建设。

3、上通下达 共克难关。当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及时将问题报告给有关责任人,再认真研究,解决困难。有一次,村里负责监督工程的一位老干部,发现修筑的渠道质量有问题,不符合要求时,及时向村主任反应了该情况,村主任又向镇相关工作人员汇报,通过层层上报后,第二天,负责农业的陈镇长和县农综办领导,一起来到金明村实地查看,现场督查,指出不足,当场责令解决。同时,再次明确合同要求,晓明利害,指出施工问题的症结,提出新的科学的建设方法和施工标准。

4、完善制度 严格管理。金明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从申报、评估、审批到实施,严格执行了申报、立项、项目管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监督监测制和重点工程招投标制,确保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资机制。我镇把配套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项目区村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使资金投入有可靠的来源保障,按时足额配套好项目自筹资金。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和县级报帐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制,杜绝了资金的挤占挪用,保证了专款专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已全面竣工投入使用,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1、项目规划前瞻性不够。由于项目前期规划工作受到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面积广等客观因素限制,加上相关人员受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等主观因素的制约,致使整个高标准示范项目中的个别子项目在工程设计的规格尺寸上与项目区实地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从而无法发挥设施应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标准示范项目效益的发挥。2、项目区在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对农综开发建设的优越性认识不充分,其中,部分水利工程专用了一定农田,极个别农户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难免给项目建设来一定困难,拖延了工程建设进度。3、建后管护较差。项目建成后,项目区内群众和干部对管护认识不够,且缺乏较严格的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例如:春季打造好的路树框架,到冬季已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坏,有的路面被毁、有的路沟被填、有的树木被折、被拔等现象。4、林业措施完成率不高。由于今春天气反复无常,雨水较多,拖延了工程进度,导致错过绿化植树季节。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重视建后管护,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第一,要通过宣传,增强群众管护意识。项目建成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建设的成效,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的区别以及项目建成前后的效益对比,用事实增强群众的管护意识,在项目区形成一个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发动群众参与项目管理。第二,将项目的建后管护纳入县、镇、村三级部门的日常工作。落实一定的管护资金,形成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各项目区管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到奖优罚劣。第三,建议尽快制定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条例,明确项目运行管护条款。对于破坏项目设施的行为依法严肃进行追究查处;对项目监管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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