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活动的理解实用13篇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接受美学视野下大学生公益创业的心理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SJD880127)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0-0106-02

公益创业是近些年来一种新的创业模式,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使命激励下采用创新方法、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的创业活动。大学生是公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未来公益创业的重要力量。就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而言,其心理动机、价值取向与目标选择影响和制约着公益创业教育的成效与发展。

一、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的心理动机

心理动机是人从事某项活动的内在原因。参与公益创业的这种内在的驱动激励高职学生创业行为的产生,这种创业动机是大学生创业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它激励高职学生把参与公益创业内化为自己的个人目标,让高职学生在参与公益创业过程中寻找机会,同时把握机会,实现创业。他们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自我成长的利己动机。通过公益创业个人可以获得不断的成长和发展,高职院校学生参加公益创业活动,在活动中获得人格发展和能力增强。在自身参与公益创业活动的过程中,培养自己发现机会的能力、对风险的忍耐力、团队协作能力、企业家的特性;同时,对参与公益创业的学生而言,在创业实践中得到了他人的关心、友谊、尊重、他人的支持认可与合作,获得个人能力的提升,得到情感和心理的满足。在这种自我成长的利己动机的驱动下,高职院校学生积极参与公益创业活动,从活动中感受自身的价值,确认自己是被他人所需要的,这些心理需要是利己性的。

2.社会发展的利他动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贫富分化的情况日益加剧,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社会需要个人和企业能够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个人和组织能够更主动参与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公益创业就是在社会使命和创业精神的激发下产生的,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解决社会问题,产生社会价值。高职院校学生参与公益创业,利他动机明显。由于受过高等教育,他们有能力、有知识,认为自己有义务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做贡献,他们感到帮助别人是自己的责任。公益创业追求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增加公共福利,他们的核心动机是利用机会来进行社会变革和改善。开展公益创业教育是对大学生进行包括社会使命感、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以及技术、管理技能等在内的系统教育,更强调创新性、公益性和社会使命感的培养。

3.自我与社会相结合的混合动机。创业动机是影响创业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其他条件都很好的大学生,完全可能因为没有创业动机或缺乏自信心,不愿承担风险而不选择创业,或者由于创业动机的缺乏,使得对创业机会的把握、对创业形势的分析出现偏差。公益创业动机既有利他主义的激励也有利己主义的鼓舞,公益创业动机的形成受到家庭、学校教育及社会的影响。同时公益创业具有更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公益创业者面对社会问题提出新方案,解决社会弊病,在公益创业活动中获得心理和技能的满足,他们乐于自我纠正、自我突破和分享荣誉,他们在获得自我成长的同时对社会产生强烈而又深远的影响。他们既有利他动机,同样具有利己动机,他们有很强的自我实现动机,发现社会需求,追求社会创业的机会,追求社会影响与制度变革,也具有很强的风险倾向和对不确定性的容忍。公益创业是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的混合体。

二、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受到创业者主观意志的制约,由于知识、认识、态度和价值取向的不同,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出现“三重三轻”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如下:

1.重个人本位价值取向,轻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个人本位价值取向就是从个人需要出发,对个人发展和完善的价值,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就是从社会需要出发,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要的价值。在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活动中,出现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倾向,他们参与公益创业的主要目的不是解决社会问题,谋求社会发展,而是自身完善,获得实践经历,增强自身能力,改善人际关系。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主张人是社会的产物,人也是社会的人,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他们在公益创业活动中要以社会价值为中心,通过活动和教育使个人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他们认为社会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教育的一切都应服从于社会的意志,高职院校公益创业这种重个人价值取向的倾向使公益创业活动陷入两难的困境。

2.重实用主义价值取向,轻理性主义价值取向。公益创业活动中,实用主义价值取向强调参与公益创业是以自我的发展、能力的增长、社会问题的解决等实际功效作为价值标准,公益创业活动的主旨在于鼓励高职学生在公益创业实践中学习和体验,并且用这种知识来寻找答案,解决个人和社会的实际问题,实现实用主义的价值。而理性主义价值取向忽视公益创业的实用性和职业性,主张教育是生活的准备而不是职业的准备。公益创业的理性主义价值取向认为公益创业活动就是在活动中探索真理、完善人格,对知识的追求不是主要目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虽然也承认人应具有理性,但理性本身不是目的。公益创业的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参加公益创业活动要提高自身发现、处理问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从而导致在高职院校公益创业活动中,出现重实用主义价值取向轻理性主义价值取向。

3.重科学精神价值取向,轻人文精神价值取向。公益创业活动中,科学精神价值取向是高职学生在公益创业实践活动中认识公益创业本身,探寻公益创业的客观规律,并且在公益创业活动中培养严谨、探索、批判和创新的科学精神。而公益创业活动中的人文精神价值取向是高职学生在公益创业的过程中,获得对自身生存意义的理性思考,公益创业完善了高职院校学生对真善美内涵的理解,对个人自身命运的关怀,还有自己的理想、信念、人格和道德等。科学精神价值取向与人文精神价值取向是公益创业活动的重要价值之一,两者相辅相成。但是,高职院校公益创业存在重科学精神价值取向轻人文精神价值取向的现象,轻视人的情感、信仰和价值因素对创业活动的影响,这种严重的“趋利性”的取向,导致了公益创业活动中人文精神的缺失,造成了高职院校学生精神家园的丧失,出现了价值与信仰的冲突,从而使公益创业出现新的危机,社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的目标选择

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既要立足于个人发展,又趋向于社会需要,是一种理性与实用相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的教育。它能促进公益创业者自我价值的实现,唤醒他们的创业意识,使他们在自我意识的觉醒中自觉地去认识和体验,在探索与实践中充分发挥个体的创造力,同时,公益创业也能促进每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传承创新精神。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的目标选择要立足学生的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

1.构建高职院校公益创业教育体系。公益创业教育实现了对教育价值取向的有机整合,在高职院校公益创业教育体系中,我们要完善公益创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和实践体系。第一,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将公益创业的知识和理念嵌入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课、职业生涯课、商务礼仪课和日常专业教学计划当中;第二,以项目教学为中心进行模块教学,公益创业教育应以项目为中心,通过团队合作式学习培养工作素质,提高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挑战风险的毅力;第三,加强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建设“公益创业”复合型师资队伍,聘请知名专家与有成功公益创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参与公益创业教学,同时培养高职院校自己的公益创业教学团队,提升公益创业教育的指导能力与业务水平;第四,加强公益创业教育的实践基地建设,实践基地是锻炼高职院校公益创业能力的重要场所,也是把公益创业理性主义价值取向与实用主义价值取向融合的主要阵地,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创业管理与实践,锻炼他们的毅力、丰富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高职学生的创业生涯规划能力。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学生完善了个人的专业知识,培养了自身的思考能力,同时创业也强调知识的实践运用,培养学生将知识转化为创业实践的能力,将知识转化为财富的能力,实现公益创业理性主义价值取向与实用主义价值取向的融合。

2.完善公益创业的政策、法律社会支撑机制。通过完善公益创业的政策、法律社会支撑机制,为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社会与企业发挥监督和协调的职能,为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提供宽松适宜的发展环境;同时,学生在进行公益创业实践中,着眼于自身的全面发展,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巨大贡献,这是一个双赢的现象。完善高职院校公益创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高职院校学生公益性创业的扶持力度,制定专门政策,对高职学生公益创业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如启动资金、小额低息贷款等,同时对高职院校学生公益创业在场地费等方面实行费用减免,针对社会需要为公益创业者提供市场信息、网络关系等,帮助学生进行商业化运作,为学生公益创业提供运行良好的市场环境,细化申请程序、出台配套措施,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公益创业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让学生在公益创业活动中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完美结合。

3.发展公益创业类社团,培育公益创业文化。在公益创业活动的驱使下,公益创业类社团先后兴起。这类社团关注公益,关注各类社会问题,他们对社会诉求和热点把握准确,他们直面社会问题、直接参与创业实践,他们组织志同道合的成员,成为培养公益创业者以及公益创业团队的摇篮。同时公益创业类社团重视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培养公益创业者严谨求实、大胆创新的科学精神,他们通过创业活动培养学生创业激情、对梦想锲而不舍的意志等。通过共同的理想和使命,公益创业类社团以共同的价值观加强社团文化建设,以文化建设来统领全局,用创业实践类提高创业能力,培养优秀的公益创业人才。公益创业类社团在实践摸索中获得知识的增长和能力的提高,同时在实践中宣传和培育公益创业文化,实现了公益创业科学精神价值与人文精神价值的融合。

[参考文献]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2

公益不公,必乱其中。2011年“六一”儿童节,贵州卫视官方微博及新闻消息,为了能够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特别是灾区的孩子们享受到关爱和体贴,贵州卫视已经去了100所小学进行“我的苹果梦”为主题的下乡送苹果慰问活动,这一活动遭到很多媒体及网友的强烈批判,纷纷质疑贵州卫视打着公益的旗号作秀。质疑这是贵州卫视王牌情感节目《人生》被广电总局永久停办后的一次危机公关,还质疑这是贵州卫视端午节后将改叫“苹果台”,送苹果是为炒作“苹果”概念。尽管该电视台做了相关回应,但是这次公益活动确实给该电视台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媒体做公益活动需要有平常心,并要避开炒作之嫌,踏踏实实地做好公益活动。

二、重报道轻公益

公益不益,施受不利。所做公益不能真正体现“益”,会使施益方和受益方都受到损害。无论是电视、报纸、广播还是互联网,媒体所做公益活动日益繁多且花样频现,为福利院做社会募捐、设立贫困学子奖学金、组织赴贫困山区支教活动等等。财务(物品明细)公开是这些公益活动最为关键的环节,但这个重要的环节往往被媒体所忽略,相反,在活动报道上篇幅大、形式新、轰动效应强烈,抓人眼球,是一些媒体举办公益活动的常态,媒体作为报道方的优势,遮掩了操作过程中的一些纰漏甚至是错误。

一些媒体为组织公益活动或是慈善救助设立专门账号,但这些账号很少有第三方进行监督。施益方只能通过报道来知道自己捐赠的财物去向。一些爱心人士把财物直接捐到媒体,出于完全的信任,而所捐财物的公益分配去向流程,多半没有第三方进行公正与监督。这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媒体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并将遭受信任危机。同时,也将使人们的公益信念和公益追求受到严重的伤害。

山东日照“爱心联盟”成立3年,共救助了90多名残疾、贫困学生,累计捐献50多万元现金。这个联盟有一个公共账户,银行卡、统计捐款名单、密码分别由三个人来保管,取款还需要会长签名,即使取卡里的一块钱,也要经过四个人之手。每次募捐活动,相关负责人都要把账目统计清楚,然后放到爱心QQ群和爱心博客上,让会员都能够查到自己捐钱的流向。并且会在救助现场录像录音,让没有到场的爱心会员了解自己所捐钱物的去向。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值得媒体做公益活动时借鉴与学习。

三、求效应不长久

近年来,公益报道及公益活动成为媒体之间品牌竞争的手段之一。但媒体必须认识到,打造品牌和公益行动是互为促进的,媒体公益活动策划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与媒体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成正比。但为节省成本,为博得短期效应,媒体会选择并策划一些短平快的公益活动。比如举办一些有名人参与公益的活动,好操作、耗时短;还有结合社会背景、政治要求的专题公益活动,比如节能减排公益行动等。

如何规范并走向成熟

一、媒体公益活动应注意的理念

1.给予与宽容

公益是给予而不是索取。笔者单位近年来一直在做“奔赴大学之约”助学活动,帮助那些贫困的准大学生走进大学,每年活动结束后,都会有因为获得信息晚或是出差在外等原因赶到报社要求资助的,经过对接后,这些提供资助的爱心人士都感谢报社为他们找到了救助对象。事实上,在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中,社团或基金组织数量很有限,许多愿意参与到慈善等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往往因为找不到组织,或者是找不到合适的途径来完成对社会的公益贡献。在公益报道中,媒体能够了解并掌握公益是一种给予。媒体做公益活动也要首先明确,这是媒体对社会的一种无条件的奉献。

宽容应该是公益事业的主流行为方式。在公益事业中,没有法律明文约束谁该捐赠、志愿服务或不该捐赠等,道德在公益行为中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没有违法犯罪,社会对公益行为就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和鼓励。过高的道德标准往往会使公益行为变得虚伪或者暴力。媒体在做公益活动时,也应该宽容,不苛责。

2.高调与尊重

许多慈善家公开宣扬自身的慈善行为。在我国也有以慈善人士命名的学校、基金会、图书馆等,如田家炳中学。公益事业是阳光事业,高调是公益的一种特质。媒体在做公益活动时要利用自身传播特性,把公益的高调特质发扬光大,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不能夸大失实。

现代公益在要求透明中又有不透明。这便是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隐私。在国外,这一点比较突出,多半慈善家的宴会是不让记者参加的。公益权应该高于社会知情权,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应该是现代公益的一种品格。人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受益方的状况。我国有关法律对于捐赠人的权益给予了多方面的保护。媒体在做公益活动时应该充分认识并做到尊重施益方的意愿,不能为了彰显活动的规模和层次,吸引读者眼球而不顾施益方的利益曝光各种信息。

3.个体与全民

我们必须认识到,全民公益优于个体公益,尽管公益行为有着充分的个性化特征。但在整体的现代公益建设过程中,全民公益是主导方向,鼓励大众广泛参与。群体关系明显的社团公益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它受到社会群体的规则、规范的约束,从事公益行动也相对成熟。我国社团公益组织数量过少,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个体公益行为便尤显突出。而事实上,我国全民公益的意识和热情正在蓬勃向上,媒体做公益活动必须考虑到参与人群范围,为大众公益广开服务之门。而不是凸显个体魅力或是突出媒体地位与作用。

二、媒体要认清自己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责任和义务

媒体做公益活动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在社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媒体应该是一个创造者和贡献者,同时也是一个示范者。媒体较其他社会机构或组织更有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媒体还有较强的动员能力和放大效应等独特优势,便于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把握公益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随着传媒体系的不断扩大,以互联网为新生力量的网络公益行动也成为媒体公益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通过组织公益活动,搭建公益平台,为社会各种自主力量提供了对话与合作的机会,实现有效公益,推动社会深化公民责任。媒体做好公益活动,能够扩大公益影响,促进公益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媒体做好公益活动,能够使不同机构、不同业界、不同人群融洽社会关系。

三、媒体要真诚运作并理性发声

媒体做公益活动需要有公益精神,公益精神就是愿意为改善某个公共领域而努力奉献的精神,这种精神是真诚无私的。媒体做公益活动更需要有一颗公德心,尊重并遵循公益事业的特性,不为私利而张扬宣传,不为目的而虚做文章。

2010年,曹德旺经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向西南5省市旱灾区贫困农户捐赠2亿元,要求该基金会在半年内将善款按每户2000元发至近10万农户手中,且管理费不超3%,差错率不超1%。这也开创了中国捐赠者对公益捐款问责的先河。当时网络上呈现了两种声音,一是说曹德旺做得好,是真正的善人,而另一种则是骂基金会要收3%的管理费太黑。后来有一家电台点评,国家规定上限是10%,公益机构根据不同的成本情况会收取不同的管理费,3%是有必要的。当公益领域出现一些公众不理解、不了解的事情时,媒体应该具有追踪精神并理性发声。

四、媒体组织公益活动,应着重于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推动

我国现在涉及公益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办法》等,却尚无一部统一、专门规制慈善事业的法律。①这已经不能满足与适应现代公益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使得公益管理上存在瓶颈。包括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而对福利演出、私人捐赠等社会上自发的公益行为方,无名分、无收据、无宣传资格,这导致许多草根的非营利公益项目无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这些都是媒体在组织公益活动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

我国有关法律应该完善对于捐赠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在美国,免税政策成为现代慈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会因捐赠受益。企业捐款有一定的免税额度,个人捐款有更高的免税额度。

媒体在做公益活动时,应发现问题、呈现问题,并促进问题的解决,多与行政部门、慈善机构及人大立法部门探讨和研究,参与制度框架的设计并推动相关制度尽快完善。

媒体做公益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

媒体做公益活动首先要考虑做什么,给谁做,谁来做。要确定公益目标,制定公益内容框架,同时要确定公益人群,包括施益方和受益方,更要考虑到活动资源的合理利用、选择团队分解任务等问题。

2.时宜性

时宜性是指媒体做社会公益活动的最佳时机,通常是指以新闻事实的发生为由头,研究发现公益活动的最佳契机,使公益活动的社会效果达到最佳状态。策划前,要对当时的社会背景、舆论导向做分析与研究并做出明确判断。同时,也要考虑到活动受众等多方因素。

3.可行性

公益活动设计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准确无误地指导新闻采编活动。可行性的前提是要把握受众的心理需求。要了解受众关注的热点是什么,对活动有什么样的期待和要求,在确定公众价值观和公益态度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甚至要细致地考虑到天气、地点等因素。

4.专业性

媒体做公益活动,要深刻领悟公益内核,了解公益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发现公益过程中的问题,与公益机构、社会慈善组织等加强合作,有效整合资源。媒体需要有专业人才在公益活动中准确地画圈,把公益人群吸引到圈中来;对操作程序进行画线,使运行过程有章可循,保证自己在公益流程中公正客观而不过线。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3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于2017年3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2017年3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民参与公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

(七)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

(八)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

(九)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人人公益,天天公益;鼓励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公益活动;鼓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适应发展新需求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

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参与者,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公益活动的长效机制,合理安排公益活动资金。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品牌公益活动和品牌公益组织,发挥公益活动带头人和示范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公益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公益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推广。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支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经常性宣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为公益组织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客观、真实地登记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信息。鼓励将公益活动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提高全民参与公益的意识。

第十一条 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社会需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置主题,创新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

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

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益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公益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公益活动组织者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向公益活动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加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二)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三)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四)组织参加抗洪抢险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接受公益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公益活动服务承诺;

(六)尊重公益活动受益者的意愿、人格、隐私、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等权利;

(七)保守在公益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八)不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时,及时告知公益活动组织者;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公益活动参加者从事公益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参加公益活动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益活动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益活动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公益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有悖公益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扶持设立公益组织、补贴奖励、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或者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各单位成立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和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益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公益活动考评机制。

各县市、各单位参加公益活动评价结果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服务与管理。在不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可以放宽公益组织登记条件,简化手续。

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鼓励将培养青少年公益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传播公益理念,培养学生公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鼓励公民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宗教人士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

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不及时组织开展公益日活动的;

(三)损害公益活动参与者、受益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公益活动参加者有前款(三)、(五)项情形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4

1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概述

1.1内涵

所谓的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就是大学生自主参与,以实现社会效益作为目标的实践活动。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是一种社会,可以帮助大学生融入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在参与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大学生需要转变自身观念,提升个人身体素质和健康素质[1]。同时,大学生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1.2特征

首先,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具有公益性的特征。社会公益实践活动是自l性活动,大学生参与活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经济效益,而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传递人文关怀。大学生通过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可以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公益实践活动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其次,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社会公益实践活动以现实社会为背景,学生需要从校园进入到社会中,为社会的其他成员提供帮助。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大学生的个人素质之间关系着祖国的发展。为了创造更多的社会交易,大学生需要团结一心,互帮互助,发挥集体智慧和集体能量。

再次,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具有发展性的特征。通过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大学生能收获更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以理论知识为主,学生能丰富社会公益理论体系,吸收更多的公益文化知识。以实践知识为主,学生能提高公益实践能力,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2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问题

2.1实践活动内容相重复

首先,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存在实践活动内容相重复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平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环节之中,推动了公益事业的进程。当前我国的社会公益实践活动非常多,很多大学生参与到社会公益实践活动中,为社会其他成员提供公益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对我国社会公益实践活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践活动内容的重复性非常高。具体来看,我国的社会公益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助学活动、支教活动、社会社区服务等。

2.2实践活动时间比较短

其次,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存在实践活动时间比较短的问题。实践能力的提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训练,才能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2]。我国大学生参与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比较短,一些学生虽然具有公益观念,但仍以学习为主,不愿意将过多时间投入到社会公益实践活动中。还有一些大学生认为自身实践能力较低,失去了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信心,致使活动时间普遍较短。

2.3活动的专业化程度低

再次,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存在活动的专业化程度低的问题。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学生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还要提高自己的实践水平。一些大学生认为,只需保持一颗爱心即可,无需融入社会实践集体。此外,我国大部分社会公益实践组织都没有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导致活动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

2.4实践活动的范围较小

最后,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存在实践活动的范围较小的问题。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领域受到了限制。国外发达国家在进行社会公益实践时经常和他国进行联合,实现了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共享,提高的实践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3应对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问题的对策

3.1提高公益实践宣传力度

首先,为了解决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问题,应该提高公益实践宣传力度。很多大学生对社会公益实践的认识程度较低,没有接受专业化的培训,致使工作质量较低,无法在社会公益实践中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学校应该和大众媒体进行联合,在校园网站、校园刊物上宣传社会公益实践的重要性和专业性,普及社会公益实践知识[3]。

3.2营造良好公益实践环境

其次,为了解决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问题,应该营造良好公益实践环境。社会公益实践类属于我国公益事业的范畴,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政府应该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公益实践环境,对社会公益实践活动流程进行严加看管和密切监督,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3.3突出教师专业指导作用

再次,为了解决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问题,应该突出教师专业指导作用。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对学生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为了提高社会公益实践的专业化程度,教师应该对即将参与社会公益实践的大学生进行培训教育,为大学生讲解社会公益实践的相关知识。

3.4延展公益实践活动范围

最后,为了解决大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问题,应该延展公益实践活动范围。为了实现国内大学生和国外大学生的互动交流,国内学校应该和国外学校进行联合。在开展社会公益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学校可以为国外的交流学生提供参与机会,以此扩大社会公益实践的范围。

结论:综上所述,为了明确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必须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大学生参与到社会公益实践中。

【参考文献】: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5

二、高校环保公益活动的现状分析

1.服务质量不够高,参与意识不浓厚

在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中,m然举办了一些大型的环保公益活动,比如校园大扫除、城市环保宣传、自然环境保护等,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在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中不能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在具体组织上没有深入,因此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并且,由于环保公益活动组织方面不严密、大学生参与意识不浓厚,有些环保公益活动流于形式,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导致有些环保公益活动走向形式化,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出来,造成环保服务的整体质量不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不强,缺少系统化的培训,不能促进整个公益活动的整体效果实现。

2.资金支持不足,参与热情不高

由于环保公益活动的组织需要一定的资金,在活动开展中,学生不能自发进行资金的筹集,因此,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开展高校环保公益活动主要依靠政府的帮助,政府资金拨付相对较少时,不能全面满足高校环保公益活动的开展。作为一项无偿性的公益活动,还需要学生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的背景下,有时候难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与企业、社会等之间的联系很少,没有深入企业发展的综合实际情况之中去,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保公益活动在大学校园的全面开展。

三、校园环保公益活动对大学生素质提升的整体价值

1.培养社会担当的责任感

通过开展多渠道的环保公益活动,让学生在全面了解环保知识的基础上,还能培养出敢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形成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其中,最关键的是,在具体活动的组织中,对涉及环保工作中的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节约意识、低碳出行、空气质量控制等方面,从自我做起,并在积极宣传组织的过程中,加深自我的社会责任感,并细化到具体的环保意识培养中,在课程学习、生活管理、主人翁意识等方面,构建多角度的认知,多渠道的践行等,在参与环保活动的过程中,为社会和谐发展、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更多的思考,并指导与影响周围的学生,发挥出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2.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品质

通过在校园开展环保公益活动,让大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主动融入到参与社会活动之中来,并在活动的开展中,形成良好的组织、策划、宣传等能力,在人际沟通、环保知识等方面的素养上,可以得到更好的锻炼。同时,在正确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上,在不断的训练中提升自己,可以将大学生的感性认识变为理性认识,增强自我感知能力,并加深社会环保、社会贡献等方面的素质。通过亲自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接触并体验校园中接触不到的内容,由此加深对社会的理解,增强大学生以后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的适应能力。并且,对于大学生自身内在素质的培养也有很大的作用,可以促进大学生在学好综合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对社会的了解,懂得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融合,激发学生多方面的能力。

3.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大载体

在高校开展多方面的环保公益活动,可以让大学生参与各个不同环保公益项目的组织,形成系统的实践教育模式,在丰富学生业余时间的基础上增长其见识,并且也是有效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有效手段。

在环保公益活动的开展路径中,不仅可以让大学生亲身体验世界,了解社会,在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中,让自己的思想得到无意识的提升,在陶冶情操的基础上,通过长时间的环保公益活动逐渐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增强主观能动性,培养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可以说,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与环节,使学生可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在丰富自身经验的基础上,提升综合社会实践能力。

四、开展高校环保公益活动的有效方式

1.兴趣引导,培养大学生综合能力

通过开展不同的环保公益活动,最主要的是在整个过程中让大学生多接触社会,在实践锻炼的基础上,丰富感性认识,并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认识,指导自己的学习,让自己有强大的社会责任感,敢于揭露不文明、不道德的现象,敢于发现自身的不足,敢于在实践中锻炼提升自己。

譬如,在活动组织的过程中,对废弃的渔网、塑料袋、烟头、烟盒、火腿肠皮、雪糕纸、塑料泡沫、烧烤后的残渣等垃圾,在倡导群众注重环保的基础上,大学生自发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可以在活动组织下,推动整个公益活动的全面价值实现。

2.活动倡导,注重大学生实践能力

通过多种活动的参与,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主体责任感。把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大学生日常生活中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但是真正检验大学生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现在做的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坚信要是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大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让人类能在温暖的摇篮――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脸――天空下成长,在爱的源泉――河流中沐浴。因此,在活动组织的过程中,采取开放式、合作式等方式,能形成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强大路径,更好地推动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五、结语

总之,通过多种方式的校园环保公益活动的实施,组织大学生积极参与,依靠大学生群体的公益力量,最主要的是在公益事业中强化责任感,让每一个大学生增强自我的环保意识,加强社会责任感,在提升全民综合素质与道德水平的基础上,通过环保公益活动的组织策划与实施,全面发挥出高校环保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与社会价值,创新活动开展,组织学生参与,全面精心策划,加大社会参与力度,才能实现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全面提升大学生的社会道德与责任感,实现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李 磊.公益劳动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之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1(12).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6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出现较大增加,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了“奖、贷、助、补、减”为主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基本上解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基本、最迫切的问题,但仍存在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恩回报意识不足,公益性实践活动缺乏或资助育人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经济新形势下,高校学生除了需要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外,还应努力成长为优秀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而培育公益服务意识既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使其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又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举措。因此,除了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上的帮助,来自精神和能力建设方面的资助也非常重要。如何培养大学生公益服务意识,促进学生完善人格的培育和各方面能力的提高,让“他助―自助―助人”贯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已经成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益服务活动现状

1.1 大学生总体上对公益服务活动了解度不够高、参与活动积极性不强、公益服务意识不够

主要是由于公益服务活动的宣传较少、公益社团组织数量较少、对活动的意义不够明确等原因导致的。

1.2 大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原因多元化

原因包括有:早点接触社会、扩大交际范围、获得物质补助、获得学校规定的学分、为社会做贡献,使人生更有意义、锻炼自己能力等。

1.3 大学生对公益活动的了解途径较为单一

主要来自有关组织的宣传、成员的介绍等。

1.4 大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途径多样化

一是社区服务:参加义诊、支教、医疗宣传等;二是捐赠活动:捐书、捐衣物、义务献血等;三是秩序维持:春运车站志愿者、南宁东盟博览会志愿者、大型比赛活动、文艺活动的志愿者等。

1.5 大学生对公益服务活动认可度较高

绝大部分的学生对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持肯定态度,认为参加公益活动能提升自身的实践组织能力,提升自身价值,也获得满足感、自豪感,同时,也希望公益服务活动能长期有效地开展。

2 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益服务意识的意义

现代的公益,是人人参与的公益,公益服务活动的核心是“人”,既是服务“人”的公益行动,也是培养“人”的有效方法[1]。公益意识是人在实践中形成的对公益的认识、判断、了解和感知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参与积极性[2]。而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培养具有公益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大学生是大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

作为公益服务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培养公益服务意识,参与公益服务活动,一是能达到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和完善自我的目的;二是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自信心,增强成就感,使大学生懂得回报社会、关心他人,从而实现培养他们的担当精神、探索精神、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标;三是有利于克服自卑心理,提高与人沟通、统筹协调、分析判断等综合能力;四是更易于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可以相互鼓励、相互扶持、相互交流,扩大社交范围,提高心理适应性,缓解心理压力;五是有利于良好劳动习惯的养成,强化自强、自立意识;六是有助于高校以此为平台,深入挖掘公益服务的资助育人、实践育人的内涵。因此,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意识,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是学校资助育人、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高校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的探索

3.1 实施爱心温暖工程

高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经济上物质上和心理层面、精神层面均给予关爱,通过开展爱心资助、爱心家访、心理健康教育、技能培训等活动,积极创设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成长的优良温馨的环境,树立大学生增强战胜贫困的信心和勇气,为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意识营造良好的情感氛围。

3.2 实施励志教育工程

自立自强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的思想保证。高校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励志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同学正确认识和对待贫困,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树立良好的心态。如:加强勤工助学岗前培训指导,开展不同内容的劳动技能培训和纪律教育,通过提高学生素质达到学生自觉励志的教育目的;利用“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这一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内化自我发展的动力等举措,为培养大学生公益服务意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3 实施感恩教育工程

高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意识教育,培养学生懂得感恩、学会感恩、回报父母、回馈社会,以此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意识。高校可以通过完善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管理办法,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学校义工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传递爱心;或是开展感恩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海报比赛等强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3.4 实施公益服务工程

高校应从机制建设(管理制度、经费投入)、队伍建设(辅导老师)、条件建设(场地)、日常运行(管理、内容、效果)等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公益团队,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给予支持,不断加强公益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制度完善、资源整合、工作创新和队伍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公益服务团体进行义诊、义教、爱心服务、关爱老兵、关爱留守儿童等公益服务活动,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增强了责任感、成就感和价值感,也逐步完成了从“他助―自助―助人”的根本转变。

4 结 论

大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有这样的表述:“要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新机制,引导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教育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因此,积极培养大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热心参与公益服务活动是新常态下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培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职业理想教育、锻炼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的重要方式。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7

(1)缺乏公益性社团认识。由于很多高校公益性社团成立较晚,开展活动缺乏经验,活动的影响较小,服务水平与目标要求有较大差距,因此,社会和学校对学生公益性社团都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1]据统计,学生中只有12%的人觉得公益社团为建设和谐社会起积极作用,36%的人会关注公益社团的发展,[2]学生对公益的了解不多,参加公益活动更多地出于好奇和其他原因,而不是关心公益,服务社会,只有48.32%的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是出于社会责任感。[3]

(2)监管力度小。大多公益社团的建立只要几位志趣相投的同学相约,符合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即可成立。这样草率的建立方式导致社团的基数过大,高校团委工作量庞大,任务繁杂,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下,对公益社团的管理力不从心。

1.2 高校公益社团管理体质尚不完善

(1)顶层设计不合理,缺乏长效的考虑。学校大都觉得学生以学习为主,开展活动只是丰富校园生活,适当地锻炼学生的能力,对开展次数和资金、资源的支持少之又少,对公益社团的建设没有长远的考虑,没有把育人、成长与公益相结合。

(2)社团管理制度不完善,社团内部结构混乱。当前,很多高校虽然都已经成立了社团发展委员会,规范了社团管理制度,但由于社团队伍庞大,成员素质不一,导致社团内部结构混乱,严重限制了社团的发展。[4]部分社团也由于建立仓促,导致制度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健全,开展活动无健全计划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活动的开展。[5]此外,公益社团主体为大一大二学生,全国很多高校大三搬离原有校区,导致这部分人脱离社团。

(3)公益社团活动所受限制较多,物质条件匮乏。[6]学校对高校公益社团重视度不够,支持服务不到位,公益社团缺乏外部环境保障。管理老师人手有限,造成学生公益社团泛滥,监管不力,活动频繁而无序的局面,缺乏专业的知识,活动品位有待提高。社团经费不充足,对资金的筹资能力和渠道有限。活动场地、活动设施的不足导致有些活动无法开展并取得预期的效果。

2 高校公益社团四位一体体系的构建

2.1 高校公益社团四位一体体系的重要性

四位一体体系作为一个新的概念,着重于学习型、社会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大学生正处于学习的黄金时期,培养和探索好的方法,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大学生必须亲历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努力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价值。敢于实践、发明新的方法迎接不同的挑战,用自身的能力来创造性地解决社会问题。

2.2 政府主导,政策引领高校公益社团发展

政府可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来推动高校公益事业的发展,如出台以鼓励个人或集体参加公益项目服务的文件,对长期从事公益服务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年度性的评比和表彰。对企业可适当减免税收,鼓励企业和经济实体向高校公益项目捐款。组织公益论坛,让各大高校公益社团相互交流,共同发展。另外,政府对公益项目的经费投入可适当增大。

2.3 社会主帮,强化高校公益社团管理、资金援助

很多社会企业建立了数量更多、规模更大受政府专门机构统一领导的公益组织和机构,开展频率更高、规模更大的公益项目服务活动。它们不但可以直接参与公益项目,同时也可以向其他高校公益社团提供资金援助或物质援助,甚至可以成立专门的公益基金。再者,社会企业可以为高校社团提供合格的培训,提供可以参照的服务对象,引导公益事业发展的方向,给社团的发展管理提出一些建议等。通过这些方式来为高校公益社团提供援助,让大学生公益项目更为具体化、全面化、利益最大化。

2.4 学校主动,大力扶持公益社团发展

高校应该积极鼓励和认真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公益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传达公益理念、公益思想,将公益课堂化。各个高校应该对公益社团的活动加强管理和指导,使活动更加具体化、更加有社会意义。正确分配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开展的活动应该与挂号单位的文化氛围相辅相成。公益社团的指导老师一般在社团指导方面起决策性的角色,在社团凝聚力以及开展活动力度等方面至关重要,指导老师对社团的关注度、构想及对社团干部的管理等方面也是一个社团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公益社团,学生自主经营管理,必须要有一个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时间管理社团的老师指导。

2.5 社团主管,打造高校公益社团文化

(1)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学生公益社团的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公益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校团委的制度管理和宏观引导,利用自身在制度建设上的优势,加强对学生公益社团的规范化建设。二是学生领导干部的自助管理。而后者在管理上占有更重要的角色。对于公益社团的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多个小队,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8

国内外许多学者和高校对这一问题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和实际操作模式,笔者提出利用公益活动来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此法是借鉴哈佛大学的一种操作模式,哈佛大学法学院十多年前就要求他们的学生做公益活动。具体的做法是:学院要求每一名学生在毕业之前要花40小时做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但事实上,平均每个学生在毕业前都做了六百多个小时的公益活动,而且学生都很喜欢做这样的公益活动。此项活动不仅提高了法律实际操作能力、提升了法律综合素养,而且培养了法学学生社会责任感。

一、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的必要性

公益实践活动是指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自行组织或者被组织向社会公众进行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免费公益活动,具体包括一定时间的法律宣讲,法律咨询,诉状,诉讼等一系列与其所学知识相关的活动。笔者认为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

(一)适应法学专业本质属性。美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1]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进行实践活动是法学专业中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各法学院都提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主要集中于专业实习。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实习效果已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自身属性的要求。进行公益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弥补实习的缺陷,而且可以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性的要求。

(二)社会需要的现实性。中国当前社会法治化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也需要大众普法。但是,对于大众普法活动的投入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学学生进行公益实践活动可以在节约社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普法活动。因此公益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可以为社会法治化建设做出贡献,具有社会现实需要现实性[2]。

(三)法学学生自身的需要性。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学生自身能力的欠缺是其主要限制因素。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熟悉社会,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为其就业积累实践经验。因此,理论联系实际的公益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的调查分析

目前,高校关于上述的公益实践活动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要集中于专业实习和假期实践,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的固定形式或者长期综合的实践模式。当前这种实践模式从根本上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为了解现状,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于河西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一)当前法学专业学生从事社会公益实践的现状

此次调查对象为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大一至大三学生,总共发出问卷190份,收回问卷181份,有效的问卷178份。调查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目前法学学生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的现状。具体比例如下图所示:

根据调查可以看出,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从大一到大三学生从未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比例逐步降低,但是经常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人数比例仍然不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调查显示,如此大比例的学生没有经常从事公益实践活动习惯,这种现状令人担忧。

(二)问卷调查参加公益实践活动之原因

为了进一步的了解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针对这些没有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和仅仅形式上参加公益实践活动的学生做了进一步的问卷调查和进行个别单独的交谈。对于其原因做了简单汇总,具体如下图:

调查显示,同学们没有参加过公益实践活动或只是参加过一定形式公益实践活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没有机会,其次则是由于没有时间,根据交谈得知,他们想参加实践活动,但是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或者做什么,以及去什么地方做等,从中反映出大学学生与现实社会相脱节,以及自己具体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欠缺和一些相关组织相关活动机制的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三、对法学学生从事公益活动现状反思及其相应解决措施

(一)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较少原因分析

1.从思想方面看,学生思维模式的单一化是目前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弱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法学学生而言,很多学生只注重获得的理论高分,很多学生缺乏一种将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尽快用于社会实践的思维。他们忽视了法学是一门操作性、应用性极强的专业。

2.从教育方面看,高等法学教学目标定位的错位。法学教育本应该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且是具有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高,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人才。但是,目前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的传授,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据调查得知,我国大学法学专业人数从1978年的几万人到2011年的百万人,各大学注重了数量而忽视了质量。老师与学生比例差距进一步的扩大,导致老师教学负担过重,学生对自己专业信心不足。多数大学对法学教育投入的教学资源不足,国内大学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的教学资源如模拟法庭教室、案例教学课堂以及对口学生实践基地等仅为国外的1/12。[3]

3.从法学教学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关系看,法学教学单位缺乏与相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导致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无处从事实践公益实践活动。中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依靠学校教育,而相关司法实务部门基层部门并不愿意协助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属于教育部及各省的教育厅管理,司法实务部门属于各自不同的法院,检察院或司法部管理,而相关基层组织又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渠道,彼此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即使有需要也不能更好的协调。平时,学生想要观摩庭审或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去实践,他们也会因为学生动手能力差、安全等原因不去接受。而在西方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学院一直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相关部门保持着畅通的联系,学生可以随时到自己感兴趣的单位实践,他们也愿意接受学生,为他们提供帮助。

4.从公益实践活动的经费来源看,公益实践活动所需必要资金无从保障。从事公益实践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这种保障是非营利性的,却是必不可少的。而高等法学院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在这些项目中虽然有一些实习经费,但相当少,在大四实习时都不能得到很大保障,更不用说是假期或平时的公益实践活动了。

(二)激发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积极性的措施

1.学生自身树立正确公益实践观。根据调查显示,9%的学生害怕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因为他们没自信。其根源是由于自身理论知识功底不够。我们学生正处于学习阶段,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是不太可能,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不能解决的复杂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端正心态,不仅要运用所学知识去帮助别人,更重要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自身理论知识欠缺的地方,从而回归书本、解决自身欠缺问题,加深理论知识,提高行动能力。

2.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在法律援助中心内学生通过老师的指导,亲身无偿讲授法律知识、法律案件等一系列公益活动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但是,目前这种模式在少数高校艰难的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问题以及社会和不同高校的认识不到位。所以,我们需要在此方面加强宣传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使之良性运行,同时还需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保持业务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4]

3.学校大力支持,灵活安排。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单位及高校双方认识不足、相应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目前,各个学院对于学生的实践活动主要安排在大四实习期间,主要原因是经过六个学期的学习,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但是没有考虑到目前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毕业生们承受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层层重压,难免会分散实习时间和精力,影响实习效果。甚至有些学校把专业实习形式化,疏于管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式给专业实习造成的冲击,专业实习已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本质属性对于法学学生的要求。[5] 笔者认为,公益实践活动应当可以弥补法学专业实习的缺陷。各个法学院可以明确地将公益实践活动纳入必修课程。在实践安排上,应当避开与学生就业,考研的冲突。也可以借鉴哈佛大学的做法,有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学生分成小组,在每学期十五十六周进行公益活动,一方面可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巩固所学知识。另一方面可以查漏补缺,给学生自我鉴定的机会。

4.多方面筹集资金,使得公益实践活动能顺利开展。我国有大量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援助,律师与援助中心的无私奉献仅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平公正,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援助案件所需的各项支出。但是,目前我们高校拥有的实习资金缺乏,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下,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也相对有限。因此,我们必须多渠道的筹措资金,主要是从被援助的地方政府申请专项拨款,接受社会捐赠,争取学校的专项实践资金等,使得我们的公益实践活动得到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对学校而言,公益实践活动在法学本科教学领域是一个双赢的措施。一方面,学校开展公益实践活动,它是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综合性过程,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对学生而言,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公益活动的过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法学学生从事公益实践活动能熟悉社会现实,增强其从事法律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2]黄培清.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1.2.

[3]孟庆瑜.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J].保定学院学报,2011.5.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9

An Ethical Analysis on the Public Responsi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ctivities

OUYANG Congquan, JIANG Yunpeng, LIU Bin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500, Yunnan, China)

Abstract: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rights of public who play as stakeholders in the engineering activities should be fully guaranteed.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public also should shoulder commensurately social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 engineering activities. Only then can it bridge divides between engineering and the public. The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internal relation between engineering and the public,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public should shoulder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 understands engineering, 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and finally try to put forward how the public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thical .

Keywords:engineering activities; the public; ethical responsibility; informed consent;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qualities

工程活动即人类工程活动,是人类工程建设的总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活动的规模和数量都得到空前发展,其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也日益广泛而深入。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与环保意识日渐增强,人们对工程活动也表现出愈来愈多的关切。从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公众关切并积极参与工程活动,标志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民主的进步。不过,在这种不断增强的关切之中,一些针对工程建设的非理性对抗情形在近年来也频繁出现。社会公众通常从维护自身利益或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抗议、反对或试图阻止一些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或周围环境的工程项目,从而使公众与地方政府或工程企业之间发生冲突,甚至演化为暴力对抗与。究其深层根源,这些冲突的出现既与公众和地方政府及工程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公众的知情同意权未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有关,又与公众对工程活动缺乏理性认知密切相关。

一、工程与公众

一般而言,公众或民众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通常指某种特定主体之外的社会个体、群体或组织的集合。就工程活动而言,社会公众一般指除了工程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与实施者之外的受工程活动的影响的各种社会成员的集合,不仅包括受工程活动直接影响的工程用户、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居民,也包括受工程活动间接影响的其他社会公众。工程用户和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居民与受工程活动间接影响的其他公众在有些情形下其利益指向还会发生某种冲突,如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可能给工程项目建设地的居民带来不利影响,而对于非项目建设地的其他公众而言,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却会带来积极影响。总体而言,无论是工程用户、工程项目建设地居民,还是其他公众,他们在工程活动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与所应分担的伦理责任则是类似的。

工程主要是人类为了改善自身的生存与生活条件,并根据当时对自然的认识水平而进行的各类造物活动,即物化劳动过程。因此,工程活动通常是应公众的某种需要而产生,而公众的生活品质也因工程建造而不断提升。工程与公众彼此关联,密不可分。

1工程的根本目的在于造福公众。工程技术特别是民用工程技术的发展,主要是为了提升公众的生活品质。以中国古代的都江堰工程为例,这项著名的水利工程通过改造自然,建堰引水,造福巴蜀民众近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防洪与灌溉的作用。近现代工程活动更是如此,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从机械工程到电子电气工程,再到信息网络工程,生物基因工程等,每一项新的突破,都是在为提升公众的生活品质而努力。从公众对工程师与科学家的不同期待中也可看出这一点,如美国学者迈克尔・戴维斯就曾指出,“人们期待科学家要效忠知识、理论或者应用,而对工程师来说,他们首先要效忠的不是知识,理论或者应用,而是人类福祉”[1]。工程是一项负载着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事业,而工程师的首要伦理责任就是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来增进公众的福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现代工程伦理章程不约而同地把公众的安全、健康与福祉作为工程师道德责任的首要内容。

2公众是工程利益相关者。工程是综合性、集成性的技术建构活动,同时也是关涉极广的社会性实践活动。“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团体或个人。”[2]很显然,工程活动与公众的利益休戚相关,工程项目不仅在建设实施中有可能影响到附近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工程项目在建成后也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不仅土木建筑工程如此,其他任何工程活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众的利益。

3公众福祉是评价工程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终极标准。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工程活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必然要符合一定的社会价值规范。通常情况下,工程活动如果符合某种价值规范,人们通常称之为好的工程,反之则称之为坏的工程。美国学者迈克・W・马丁等人指出:“工程伦理学是对工程实践和研究中,道德上值得期待的决定、政策和价值的研究。”[3]8显而易见,评价某一工程是“好的”或“坏的”,或者说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其根本性的或终极性的道德标准就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福祉。当前的某些公共性基础工程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黑心工程”,就是因为它们忽视或损坏了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工程行为显然不具有道德正当性。真正的“民心工程”是必须以服务于公众的利益和需求为旨归的。

二、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主要伦理责任

公众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对工程活动本身有一定的诉求。但是,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如果只是关心自身的权利,而未能清楚地理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诉求就很容易成为非理性的“强求”。事实上,某些“邻避运动”之所以会最终演变为暴力对抗或,其深层原因通常与公众未能理解自身所应分担的社会伦理责任相关。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公众充分理解和把握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往往是其理性地行使权利和表达诉求的重要前提与基础。

(一)理解工程

尽管现代工程活动在改变世界和提高生活质量与造福社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人们对工程活动的了解并不全面。20世纪末,美国工程院主持的一项关于“公众认识工程”的调查表明,受访公众对于工程与工程师的了解要远低于对科学与技术的了解。还有相当多的社会公众把工程理解为科学与技术的应用过程。“……由于工程技术越来越向用户友好的方向发展,人们在使用工程技术的产物时,却并不知道它的性质、来源和影响,公众不具有对工程技术进行批判性思考和作出恰当决策的能力。”[4]

1公众只有全面地理解了工程,才能更深入地参与到工程活动之中。而理解工程首先需要从理解工程本质入手。由于传统科学观念的影响,人们通常把科学、技术与工程三者混为一体,并且普遍认为工程只是科学与技术的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相较工程更具有创新性与知识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6年在山东省泰安市进行的一项调研活动也表明,公众对科学家职业的认同度明显要高于工程师[5]。事实上,工程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文化本体具有独立于科学与技术的鲜明特征。科学是对已经存在世界的发现(discover),技术则是发明创造(create)一个自然界原本没有的方法程序或人造物,而工程则专注于建造(construct),是技术因素与非技术因素的综合集成。可见,相较于科学与技术,工程更为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工程是最直接的生产力。可想而知,如果公众把工程等同于科学与技术,或认为其只是科学技术的应用过程,就难以深入了解和把握工程的性质,自然在参与工程活动过程中难以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也难以有效地与工程共同体成员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2公众还需要理解工程的基本特点。工程具有风险性,在这种意义上,迈克・W・马丁等人曾把工程称为社会性试验,“从事一项伟大的工作尤其是创新型的工作,就是在做一项试验。它意味着与自然做斗争,而且未必能保证首次进攻就能取胜”[3]97。基于工程的风险性特点,公众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工程风险通常是难以避免的。公众既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工程应该是具有绝对确定性或稳定性的活动,也不能因某些工程活动可能存在风险而全盘否定或反对某些工程活动。而且,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公众也有责任与工程共同体成员一起分担工程风险。

3理解工程还包括理性认知工程的正负面影响。现代工程通常规模宏大,而且涉及经济、生态与文化等诸多方面。尤其在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如公共性基础工程时,通常会面临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典型实例如2003年8月关于云南省怒江州能否兴建怒江梯级电站的讨论,论争焦点集中在怒江梯级电站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支持意见认为,怒江水电开发是当地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的最为切实和有效的途径,且不会对当地生态及民族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反对意见认为,怒江水电开发不仅不是当地民众脱贫致富的唯一途径,而且可能给当地民众带来更多困难,更会对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及民族文化产生重大影响[7]。论争参与者涉及全国各行业的专家和各种新闻媒体,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意见都言之凿凿。在这种情形下,公众就需要理性认知具体工程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进行独立思考,不为某些舆论宣传所左右,不盲目地赞成或抵制某项工程建设。如果某工程项目被各方充分论证为利大于弊并获得立项,也应当对该工程的利弊持有一个理性的预期。

(二)参与工程

公众有参与工程的伦理责任,主要指公众应当积极地、主动地表达自身的意见与诉求,并参与到工程活动之中,而不是对之漠不关心、置身事外。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公众有权利也有责任去表达自身的意见与诉求。没有公众的参与,工程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或设计者就无法获得更为丰富与全面的信息,通常也就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决策。

目前,部分公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尤其对一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离不开公众参与的大型公共工程活动经常持消极态度:一是因为这些工程项目对自身无直接利益影响因而不愿意花费精力参与其中;二是存在公众诉求和意见难以获得工程组织者和管理者的真正认同与尊重的情况。事实上,工程活动的实施并非只是专家知识的应用,公众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也是重要的补充,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持续影响周围生态与人文环境的大型土木工程项目更是如此。一般而言,专家方案的形成通常要经历一个从对现实进行模拟和简化进入到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模拟与简化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这时就非常需要公众的地方性知识加以补充完善。公众特别是项目地附近公众对当地的地质特点、生态环境、文化习俗的感受与理解最为深刻,所以他们通常更容易察觉到工程方案是否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地方。正是在此意义上,公众理所当然地有责任参与到工程决策、设计与实施过程当中,与工程人员一起群策群力,共同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监督工程

如果说公众参与工程活动是从正面积极地为工程活动提供建议与对策,那么监督工程则是公众从侧面对工程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或非法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揭发。

在工程活动中,较其他监督主体而言,公众监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其一,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公众监督工程活动可以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其二,监督方式的公开性――公众对工程活动进行批评通常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他们或者在公共场所陈述观点,或者借助新闻媒介表达意见;其三,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批评、建议、质询、检举揭发等都可成为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所以,在工程活动当中,除了工程监理与政府部门等常规性、职能性监督之外,社会公众作为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督主体,具有常规性、职能性监督所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此外,公众监督由于主体成员众多,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通常难以与公众之间结成利益同盟并发生利益输送,避免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体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监督工程活动的情形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监督程度较低,监督质量不高,参与渠道不畅等;面对工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沉默;即使部分公众在某些工程活动中被邀请参与监督,一些重要的批评意见也常常未能得到认真合理的对待和处理。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种种条件限制,一般的社会公众也缺乏表达批评意见的平台和机会。

事实上,公众不仅有权利去监督工程活动,而且也有责任去监督工程活动。工程实践当中,相当多的工程事件发生与公众监督缺位有着密切关系。以土木建筑中比较多见的“豆腐渣”工程为例,其根源既有内部监督失效的原因,也有外部监督缺位的原因。就外部监督而言,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督主体即公众,其监督功能根本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缺位使某些工程的组织者或建设者可以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违规的工程活动。因此,公众无论是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还是普通社会公众,都有伦理责任对工程活动进行监督,因为违法违规工程所引发的种种不可控的工程风险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公众身上。从这种意义上说,监督工程就是合理地维护公众自身的利益。

三、工程活动中公众实现伦理责任的路径思考

工程活动中的公众伦理责任实质上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总体而言,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实现其伦理责任需要从保障公民知情同意权、完善相关机制、增强公众意识等方面入手。

(一)充分保障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知情同意权

一般而言,知情同意权是知情权与同意权的统一。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生活中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同意权是指公民对上述事务有表达赞同与否的权利。公众的知情同意权不仅是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保护公众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相对于工程活动而言,公众作为工程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享有了解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表达赞同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从我国当前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一些因工程项目引发的激烈“邻避运动”来看,冲突的起因往往与工程活动项目中公众的知情同意权未获得充分尊重相关。工程项目的组织者或建设者从自身利益考虑,未公开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有时甚至故意隐瞒或封锁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公众对工程项目的组织者或建设者失去信任,另一方面也致使公众无法理性认知工程的风险与利弊。一旦公众因受骗或利益表达与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就有可能采取一些非理性的举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譬如,2009年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与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由于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工程项目兴建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封锁信息等,致使社会公众觉得受到蒙骗而出现激烈反应[6]。

公众首先必须获得知情同意权,然后才可能真正参与到工程活动当中去。而公众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又需要以工程信息公开为必要前提。基于此,保障公众知情同意权的关键在于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如何做到信息公开,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当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除外。具体而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同意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建立并完善工程信息公开机制,促使公众的知情同意权获得制度保障;其次,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信息,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工程活动过程全程公开;其三,利用多种信息传播渠道如网络、报刊、广播、电视,会等,让绝大部分公众能轻易获得相关工程信息。

(二)完善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参与机制与监督机制

在工程活动中要实现公众参与工程监督的实质化、有效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推进公众参与机制和工程监督程序的制度化、正规化。与工程活动信息公开制度相似,公众参与和工程监督程序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即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规定公众在工程活动中参与和监督的程序、方法、范围、权利、义务,以及反馈机制、法律救济等,以确保公众参与工程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拓展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形式。常见的主要是以比较松散的个人形式进行,往往意见零散,而且利益诉求存在分歧,不能集中、有效地参与和监督工程活动。可采用个人代表与社团组织参与相结合的形式,以确保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广泛性。

3丰富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主要包括举行听证会和公开辩论会,以及通过互联网络与报纸专栏征询公众意见等,使工程建设过程透明化,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三)提高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与伦理责任意识

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是公众理解、参与和监督工程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际上,在以工业文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当中,这也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提高公众的工程技术素质,除了公众自身主动获取相关工程技术知识之外,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创造更好的条件来促进工程技术知识传播,以帮助公众提升其工程技术素质。当然,工程活动的组织者与建设者也应主动传播工程技术相关知识,帮助公众理性认知工程活动。

提高公众在工程活动中的伦理责任意识,首先需要在全社会营造重责任、敢担当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公众增强道德自律意识;其次要加强工程活动中公民伦理责任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工程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责任的辩证统一;再次,最关键的是,工程活动的组织者、建设者等工程共同体成员需要发挥认真履行伦理责任的典型示范作用。

四、结语

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充满工程风险的社会。公众与工程之间存在的对立与隔阂源于公众对工程风险的担心与抵制。工程风险是具有普遍性的时代问题,它不仅需要公众的理解、参与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工程活动的其他相关者如政府部门、工程企业、工程师等工程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努力,甚至需要国家从制度层面建立一种开放的、多向对话与协商的工程管理机制,并在整个社会促成一种健全的公民文化、民主文化和责任文化,让全体社会成员在共识与融通中共同防范工程风险、抵御工程风险,承担工程风险。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戴维斯.像工程师那样思考[M].从杭青,沈琪,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18.

[2]FREEMAN R E.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 Pitman, 1984:25.

[3]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工程伦理学[M].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8.

[4]胡志强,肖显静.从“公众理解科学”到“公众理解工程”[C]//杜澄,李伯聪.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第1卷.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163-170.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10

2006年,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推荐,丁冰作为民间代表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亚太地区的母乳喂养培训班2007年,受邀到芝加哥参与了国际母乳会成立50周年的庆典活动,并是唯一一名参会的中国大陆代表。2008年,丁冰接受了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的接见,2009年参加国际营养与健康大会,2010年,参加马来西亚国际母乳喂养联盟的国际伙伴大会。在积极参与一个又一个国际公益活动后,丁冰和她的关键点公益与健康事业部,俨然成为了跨国公益行动的中国代表队。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11

给《亲爱的》挑刺,买卖应该同罪

中国财富:以拐卖儿童为主题的电影《亲爱的》最近很受欢迎,你看了吗?感觉如何?

于建嵘:我专门去看了这部电影,感觉还可以。它把人性激发了出来,使人们关心这个问题。原来中国从来没有把拐卖失踪儿童当回事,当它变成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后,人们才开始关注。目前,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通过回忆的方法把它表现出来,这很好,而这个片子的意义在于再一次唤醒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中国财富:在你看来,电影里关于寻找拐卖儿童的呈现是否写实?与你在打拐中遇到的情况一样吗?

于建嵘:还是比较写实的,真实情况基本就是这样。电影里说到被拐卖儿童的家长自发组成了一个团队,互相帮助去找小孩,在现实中,我们的志愿者也帮助了很多家长成立了这种组织,比如我们的“寻子之家”。

中国财富:如让你给这部电影挑刺的话,你有什么看法?

于建嵘:关于打拐,我们一直倡导“买卖同罪”。我们强调的是法律的一面,强调没有买就没有卖,如果同意买、同情买的话,我觉得会带来很大的社会问题。但这个片子恰恰反映了人性的一面,它同情买孩子的家长。作为艺术表现来说,我觉得是挺好的,但在现实倡导中,我觉得还是不能同情买家。

中国财富:从政策倡导层面,你认为怎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打拐?

于建嵘:首先,要建立一个快速反应机制,丢了孩子马上去救,一发生问题就要马上迅速采取行动。这一点现在做得不够,社会的联合快速配合行动欠缺。中国有最严格的户口管制制度,但也有很大的漏洞,所以有那么多失踪儿童。美国曾经因为三个儿童的失踪案例而修改整个政策,目前就把这个问题解决得非常好,一旦出事,所有的部门都会马上行动起来,高速公路、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会立即介入,而我们国家还没有太重视这个问题。

其次,要建立儿童的数据库,不是建立丢了的孩子的数据库,而是建立所有孩子的数据库,出生之后就要建立数据库。但是这个有争议,有人认为它侵犯了隐私。如果公安控制不好的话,也可能会变成一种商业利益。但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买家进行严打是没有争议的。

这个社会需要公益

中国财富:近几年你本人越来越多地关注、参与公益活动,身体力行,对你而言,又是如何理解“公益”的?

于建嵘:我认为公益对中国社会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个社会需要一个社会文化活动,而所谓的公益活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们社会文化的不足,这是我理解的公益。我这几年一直在关心社会公益,不是因为我本人有多大的财力或者多大的爱心,我更多的是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去理解公益对社会的重要影响。

中共执政前三十年搞阶级斗争,激发了人性斗的一面;后三十年以钱为纲,肯定了人性贪的一面。但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发展,更需要有平等竞争、守规包容的精神文化。这在西方国家,靠新教伦理。而在我们这个普遍没有的国家,靠什么?我越来越感觉到我们需要一种关于人性呼声的活动,越来越需要对讲究包容、讲究平等的公益活动的理解,我们需要这种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什么地方?我们今天就看到了这股力量,我认为,杨斌的天祥关爱体现了这个理念。她觉得在这个社会没有绝对的敌人,当今天她的被告人犯法了,我们不应该把他作为人性的一面抛开,这种对人性的关爱,就是公益。

我特别高兴参加天祥这个活动,杨斌邀请我担任顾问的时候,我说,做好事的人很多,但能够从社会基本理念理解公益的人不多。对公益要有更高的认识,这个认识对中国社会未来的转型、对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有意义的,所以我希望大家都支持她,我当然要支持她。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12

1.社区参与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发表的著作《社区和社会》中首次使用了社区这一概念[1],随后社区理念在不断的发展和修正中逐渐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应用。

由于人们对于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推动力量、前进方向和利益实现等问题的思考,社区参与开始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

社区参与的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定义是:社区参与既是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介入社区发展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更是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及其过程,体现了居民对社区发展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狭义上的社区参与就是指居民社区参与,即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与客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活动的行为和过程[2]。

2.生态旅游中的社区参与

从生态旅游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实现社区利益是生态旅游的重要特征和目标之一。依据国际常引用的生态旅游的定义:生态旅游是一种到自然地区的责任旅游,它可以促进环境保育,并维护当地人民的生活福祉(国际生态旅游协会)。不难看出,生态旅游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于增进当地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福祉,生态旅游的发展计划中,地方社区和居民应扮演重要的、积极的角色。

社区参与则正是保障当地社区利益、驱动当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墨菲于1985年首度把社区参与的概念引入旅游业,开始尝试从社区的角度研究和把握旅游[3]。社区参与旅游发展(Community Involved Tourism Development)概念的提出也顺利成章。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指把社区作为旅游发展的主体进入旅游规划、旅游开发等涉及旅游发展重大事宜的决策、执行体系中。

二、国内的社区参与现状

1.缺乏对于社区参与的理解

在生态旅游景区,当地社区的主体往往是刚刚走出或还没有完全走出农田的农民,受到经济发展落后、知识水平有限的客观条件限制,再加上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宗族社会思想影响,当地社区往往民主意识淡薄,对于社区参与的理解也难以适应发展理想社区参与的要求。不少居民具有较强的依赖心理和领受意识,将政策制定和实施视为政府的事、景区管理者的事,在不涉及眼前利益时较少对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更不用说主动的参与到环境保护、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等较为宏观且复杂的工作中。

2.行政化的参与机制

在我国,社区建设往往是建立在政府的强大行政推动力的基础上,表现为政府的行政规划与推动是社区建设工作者的直接动力,而且政府的行政号召、协调与监督也直接构成社区单位参与共建的基础[2]。这种靠行政力量来推动的方式吸引不了居民的自愿参与。在行政推动的社区参与机制中,无法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能得不到重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过程难以做到公开透明都是阻碍居民积极投入社区参与的难题。

3.经济参与为主

从居民参与生态旅游的领域来看,当地居民显著的经济参与被视为保护区旅游的一个重要特征[4],其也是我国生态旅游区居民的主要参与形式[3]。

由于生态旅游区带来了包括提供旅游服务、提供餐饮住宿、售卖纪念品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介入机会,而当地社区居民由于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往往会主动的参与到这一系列将会带来可观经济收入的活动中。

而我国生态旅游区居民在政治参与(当地居民参与到生态旅游社区乃至景区发展的建议和决策过程中)、社会参与(社区居民共同努力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等领域的社区参与则仍处在起步阶段。

三、有效的社区参与

1.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有效的社区参与提供了理论支持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以美国著名公共管理学家罗伯特·丹哈特为代表的一批公共管理学者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

由于生态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管理涉及到了环境、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模式、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冲突,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的居民的生活、生产活动都受到了显著的影响。因此如何衡量和分配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如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并促使各利益相关者理解并承担公共责任就变得尤为重要。要在这些错综复杂又细致入微的利益关系中找到平衡点和公共利益的突破口,贯彻“放权”思想则十分关键。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及景区管理者应当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的讨论平台,并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障这一平台始终自由平等,其产生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确保公共利益处于主导地位。

2.生态旅游需要有效的社区参与作为内在推动

从生态旅游的定义中不难发现,生态旅游强调游客、环境与当地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的社区参与在提升社区居民经济和文化水平、提升游客体验、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和原生态文化等方面都起着强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首先,当地社区居民通过直接参与涉及旅游活动的各种经济活动,能够直接从中获利,生活条件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然而仅仅依靠这种自发性强、技术和知识含量低、组织性低的经济活动很难使社区居民的收入保持稳定并使其经济情况得到持续改善。因此需要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针对社区居民的技能知识培训以及对当地经营模式的优化,从而使当地社区更好地更有效的参与到生态旅游景区经济活动中,使得经济情况能够得到持续改善,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当地社区原真的传统文化需要有效的社区参与才能得以保护、传承和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地的传统文化也是除当地良好生态环境以外另一个重要的生态旅游资源。只有在当地社区居民真正融入到传统文化之中并将它展示给游客、同时让游客也参与传统文化活动的时候,才能在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同时带给游客自然、原真的旅游体验。

最后,生态旅游的开发存在着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社区参与式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由于社区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强,在生态旅游景区建立之后这些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面对此种情况,一方面需要通过平等有效的沟通促使居民了解到资源与环境对于当地发展的意义,另一方面则需要协助他们探索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

3.有效的社区参与的特征

平等和互相尊重。在生态旅游中,平等和互相尊重是有效社区参与的基石。只有在当地社区村民、当地政府、景区管理者、景区规划者等多种利益相关者处于一个平等且互相尊重的探讨基调上时,才有可能充分地了解其他利益主体的诉求。在这些利益主体中,作为最弱势的当地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涉及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因此更加需要人们坐下来,耐心听,尊重并理解他们的诉求。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当地社区居民也应当充分尊重和理解其他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而这应该建立在深入沟通和相关知识的普及之上,而不是公权力的强行推动。

主动参与。有效的社区参与是当地社区主动参与的。当地社区的积极参与对于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旅游的发展、游客的旅游体验都有着重要意义。当地居民以及他们所承载的传统文化才是生态旅游景区活的灵魂,他们才是当地真正的主人,只有在当地居民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共同分担责任、共享成果的时候,社区参与的意义也就在此体现。

广泛而深入的参与。有效的社区参与一定是广泛而深入的。若当地社区参与仅仅是介入到浅层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生态旅游景区的社区居民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经济条件不好,在参与到旅游经济中时也往往处于较低的层级,长此以往容易使其心理失衡,造成社区居民与景区管理者、游客之间产生种种摩擦。因此有效的社区参与要求当地社区不仅仅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更应该实现政治参与、社会参与和心理参与,广泛的社区参与有助于当地居民形成主人翁意识。

深入的社区参与并不是指简单地参与到旅游发展各个方面的决策和项目中,而是应该参与到其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意愿的表达、项目计划的确定、计划的执行、项目结果的评估等。这些活动构成了责任—义务的链条,不但有助于社区参与计划的科学化,可以提高计划的合法化程度,而且有利于各项决策计划的落实[2]。

有效率的社区参与。有效的社区参与是有效率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者认为效率应该基于民主、社区、公共利益等更为广泛的框架体系基础之上。要在此基础上实现效率需要保证参与者对当地旅游发展有较为清晰的认知、真诚良好的沟通以及具备执行力的公共管理者及第三方组织。

代表公共利益。有效的社区参与应当实现社区乃至生态旅游景区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无矛盾和排斥,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将眼光放的长远一些,就能发现公共利益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个人利益。如果社区决策或执行时受到某种因素的干扰而使得方案仅对某些人或团体有利,将会阻碍整个社区参与计划的实施,并且会使得当地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参与的积极性降低甚至产生排斥。

四、促进实现有效社区参与的方法

从构建生态旅游的社区参与机制上来讲,可以细分为社区参与决策机制、社区参与利益分配机制、生态保护机制、社区参与保障机制和社区参与评估体系等5个方面[5]。构建一个较为理想的社区参与机制对于促进社区参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要确保参与机制的顺利运行,还需通过采取一些促进其高效运转的措施来实现。

1.引入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机构

在利益主体多、利益关系杂的生态旅游景区,在当地各利益相关者的对生态旅游开展特别是社区参与的认识和理解水平不高、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有效的社区参与须引入立场上客观公正、认识上清晰深刻、实践上经验丰富的的第三方组织机构。第三方组织在组织社区参与的过程中往往能够起到知识传播、连接各利益主体、推动方案实施的强大作用。目前在我国已经涌现出许多NGO组织能够胜任这一角色,他们往往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沟通技巧。NGO组织在没有过多利益瓜葛的前提下,能够相对容易的取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建立起为实现公共利益、解决公共难题的沟通桥梁。

2.开展理论宣教 转变传统认识

思想认识上的转变和提升是开展有效社区参与的内在动力。值得重视的是,必须摈弃传统的“开大会”、“贴橱窗”等肤浅、呆板、低效的形式主义宣教活动,而是应该采用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贴近实际、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就目前情况来看,宣教工作最理想的承担者即是有经验、有知识的第三方组织。

“分享权力”与民主意识。过分的集权降低了决策的质量、降低了组织的适应能力、不利于调动下属乃至群众的积极性、阻碍了信息的交流。这些弊端在生态旅游的社区参与中同样明显。由于社区参与的内在要求,要实现有效的社区参与,当地公共管理机构一定要培育和建立“分享权力”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权力”,能够极大地提高社区民众的积极性,扫除导致信息不对等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可以极大地提高决策的质量。

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地社区也应当抛弃“领受意识”,培育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这不仅仅是意味着要简单地争取经济利益,更是当地社区建立公共利益意识进而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

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在开展社区参与时,要让当地社区和公共管理者理解生态旅游的内涵。相对没有扰或没有被污染的自然环境以及当地社区的原真传统文化是生态旅游的两个核心旅游资源。因此需要逐步地让当地社区和公共管理者认识到当地原真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对于当地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基础共识,才能在未来的社区参与决策时符合生态旅游的标准。

3.营造真诚平等的沟通环境

真诚平等的沟通是有效的社区参与的“源头活水”。在我国,基层社区与公共管理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隔阂,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即是缺乏真诚且平等的沟通。公共管理者不了解居民的需求,居民不了解公共管理者的意图,再加中国社会中“官”与“民”之间天然的不信任作祟,往往会出现消极的揣测和假设,进而导致隔阂和矛盾进一步加深,更加无利于解决问题或推进社区参与。

真诚是指心态上的平和,即将各自的诉求或疑虑不放大不掩饰的表达出来;而平等是指姿态上的平和,在这样一种沟通环境下每个人无论官职或学识高低,都是有着各自利益诉求或困难苦处的利益主体。只有在这样一种沟通环境下才能使各方更加了解对方,从而发现在推进社区参与时真正的问题在哪,可能的出路在哪,才能避免走入互相揣测内耗的死胡同。

第三方组织应该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承担起营造良好沟通环境的责任,并充分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心理特点、文化水平、利益诉求来设计合理的沟通流程。

4.提升公共管理机构的执行力

社区参与的实现和效果都有赖于公共管理机构的执行力。此前提到的要素为社区参与提供了好的基础和好的方向,那么最终是否能成为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的社区参与就取决于公共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执行力。

执行力包含了实现目标的意愿和实现目标的能力两个方面。前者有赖于公共管理机构对于生态旅游及社区参与有正确和深入的理解;后者则考验了其能否充分调配和整合社区参与实施时所需的资源。

要提升当地公共管理机构的执行力,最核心的还是在于加深其对生态旅游中社区参与的认识程度。另外,科学选拔人才、完善人员配置、专业技能培训、建立激励和问责体系措施也有助于执行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姜振华,胡鸿保.社区概念发展的历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4):121-124.

[2]王姝.论有效的社区参与:公共管理的视角.[D].复旦大学,2007.

[3]佟敏.基于社区参与的我国生态旅游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5

对公益活动的理解篇13

在新浪全国销售部副总经理沈威看来:“微博通过更多社会传播,不仅在推广公益,更是再传递一种美。”伴随着社会化媒体席卷全球而来,微博已经成为网民网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选择在其上进行着社会、工作、生活、娱乐等话题讨论,这对于361°买一善一公益活动推广,营造了一个话题氛围。而伴随着消费者获取信息入口更为多元化、碎片化,网络的快速发展也正在改变着消费者购买决策行为,逐渐形成立体环形模式,需要更为全方位了解产品信息。此次361°公益活动通过与新浪微博达成战略合作,进行社会化电商公益模式创新,根据消费者媒体消费行为变化,不断进行平台调整,更好与网民实现互动沟通。

因而,对于网民而言,当其参与到公益活动中、进行品牌消费时,他已经在帮助一名孩子解决了鞋子的需求,同时借助微博互动功能,将自己参与捐赠故事,在微博进行传播,吸引粉丝好友关注,从而激发更多网民潜在爱心。并借助新浪微博热门话题讨论,帮助“买一善一”活动将营销触角延伸至更广泛范围,让更多网民直接通过微博报名参与,快速参与到公益中来,推动这一项目持续前进,从而帮助更多贫困儿童,得到一个爱心礼物。

透明的捐赠体验

公益是温暖的,但是现在却似乎遭遇了信任的“寒冬”,主要原因少不了消费者对公益活动“透明性”的疑惑。而这对于361°“买一善一”来说,亦是一个挑战。如何能够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活动的真实性?“社会化媒体在透明方面的意义在于,它给予一个人和公益项目自由表达和参与进来的机会。”新浪华南销售部总经理艾勇强调,以web2.0为核心互联网技术强调的是思想开放,让更多消费者直接参与进来。

为此,361°借助新浪微博开放性平台作用,根据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供贫困儿童鞋码尺寸等数据,通过借助天猫商城进行产品推出,当消费者参与到买一善一活动中后,活动会将受捐赠儿童信息以明信片形式,告知消费者,通过将配送到送达每一个流程以公开透明形式展现出来,接受每一个网民的监督,让消费者实现全程了解。

而在新浪微博平台,361°为更好实现公益活动“透明性”,让微博网民对活动进行监督,借助其分享功能,把求助人、发起人、公益组织、网民等汇聚到微博平台上,将捐赠活动每一步进行微博透明展现,帮助用户了解到自己的付出最终到了何处,是否对这些儿童形成帮助,并通过微博了解身边哪些好友也参与到活动中来,自然形成互动讨论,形成透明监督体系,让网民充分参与到社会化公益体验中来,不仅有效帮助品牌进行口碑树立和形象提升,同时也帮助“买一善一”公益活动,进一步实现持续性发展。

【广告主】

社会化的透明公益

丘欣明 361°(中国)有限公司数字营销总监

在现代中国,公益缺少的是一种态度,一种慈善精神。此次361°“买一善一”公益活动的实现,在我看来,它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连接公益双方,借助新浪微博社会化媒体传播优势,让全社会参与到公益中来,在进行消费性公益模式创新同时,也让更多人感受到361°企业慈善精神。

随着社会化媒体时代到来,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每个个体的人,都有一个朋友圈。因而,对于企业来讲,当它说服其中一个用户参与到活动中时,就相当于说服了几乎所有的人。在我们活动第一阶段,通过消费者积极参与,已经有2万双鞋子,通过活动到达了孩子们手里,同时也让关怀得到了传达。

在此次“买一善一”公益活动中,我们通过以普通人身份,与消费者进行真诚、透明沟通,让其了解公益活动执行过程,从而对活动产生认知感,主动进行微博分享,吸引更多粉丝好友关注,帮助品牌实现真实性口碑传播。

【媒体平台】

微博的公益社会化消费体验

艾勇 新浪华南销售副总经理

伴随着互联网快速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群,开始通过网络进行购物。而社会化媒体发展,尤其是微博平台,逐渐成为连接人与人之间互动沟通重要渠道,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通过微博进行好友分享、评论、转发等,吸引其对于某件商品、活动、公益产生兴趣与关注,进而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形成影响,逐渐改变其思维决策。而这个过程,对于公益活动而言,便在消费者内心形成激励,促使其参与到微公益中来。

对于新浪微博来说,在此次361°“买一善一”公益活动,社会化电商公益通过创新,将消费者购买决策与商业行为实现连接,让消费者充分参与到公益中来,进行社会化体验。通过让用户充分了解公益进展,既有效帮助品牌实现公益活动推广和品牌口碑传播,同时也形成一个体系化、生态化互助公益环境。

【商】

社会化电商自然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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