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的优点实用13篇

居家养老的优点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1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民间参与发展养老事业,逐步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农村社区(村)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通过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力争80%左右的乡镇(街道)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35%左右的行政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至“十二五”末,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社区(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数量不断增加,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要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企业、民间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相适应,与社区(村)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要公益服务、福利服务、收费服务相结合,以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要。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方式:子女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子女外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与其签订居家养老协议;对子女因故无力照顾的老年人,可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机构和专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采取政府购买和个人缴费两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政府购买免费服务或低偿收费服务,对有稳定收入且经济情况较好的,可按市场价格有偿收费。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网络。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市里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老龄办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宣传、计生、发改委、财政、人事、建设、规划、教育、卫生、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文化、民宗、体育、广电、共青团、妇联、总工会、老年大学等单位要明确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尽职配合、各类为老服务机构协调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城市社区要积极构建居家养老的“十分钟”服务圈。农村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人提供便捷服务。

(1)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选拔、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服务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托老所、老年人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服务。

(2)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和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在城市达95%,农村达60%以上。

(3)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教等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精神文化活动,尽量提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设施等,指导老年人进行科学健身活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老年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达60%以上。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和图书阅览等服务,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老年学校,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以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和婚姻等合法权利的服务。

(4)组织志愿者、义工开展助老服务。组织志愿者或义工开展长期结对帮扶服务、企业助养贫困老人等活动,对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采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努力解决这些特殊老年群体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困难。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开设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及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5)开设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在社区(村),应逐步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邻里互助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

(二)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的老年公共服务设施,以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的问题。

2、合理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所、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以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力度,继续支持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可充分利用已建福利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工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注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等。保证其有关待遇,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动员、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3、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公益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作为以后转换相应时间为自己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四)规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放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扶持,包括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民政、老龄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政府统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具体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确定。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持续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措施,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健康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按照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去年在我市选择4个城市社区、5个农村社区进行试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实施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单位试点经费保障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

(三)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各县(市、区)要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要积极提倡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邻里乡亲为高龄、失能、贫困、空巢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与社会机构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调查及特点总结

2014年秦皇岛市被列为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来,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中心已经在全市范围内逐渐开展起来。近1000万的投资力度,使秦皇岛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运营的典范。

2015年5月本市首家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海港区天洋新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投入试运行。8月海港区新闻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西城里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陆续投入运营。遵循“让老人舒心、安心;让子女放心、省心”的宗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如下几个特点:

1、市场化

与社会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用政府主导、企业投资的合作方式,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新型养老方式。例如海港区东环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一家集科研、生产和销售于一体,专注于综合智能养老产业的现代化高新科技企业――万寿集团投资成立,选址在东环里社区居委会,由居委会主任负责。

2、针对性

社区辖内的离退休老人都可以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但重点对象是高龄、独居、经济特困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社区居委会为重点服务对象摸底、建档,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使服务内容更有针对性。

3、包容性

一方面,社区居委会本来就有一定的养老职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此项职能,为社区老人提供质量更好、水平更高的服务。另一方面,将有偿服务、低偿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之中,比狭义社区服务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4、互补性

社区擅长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组织文体活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擅长提供康复、保健和日间托管服务,二者各自发挥优势功能又相互补充。

三、海港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困难及问题

1、海港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优势

(1) 地缘优势。秦皇岛位于河北省东北部,距首都北京281公里,是建立环首都经济圈的重要一环,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甲级旅游城市,也被亲切地称为“京津后花园”。交通发达,气候宜人,风景秀美,使秦皇岛成为很多人工作和养老的理想城市。对于外来人员,秦皇岛有着很强的吸引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社区为依托,老年人不仅不用离开子女生活,还可以享受上门服务,在生活上比社会养老机构更加便利。按照就近原则,在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服务的老人居住在同一个小区或者临近小区。不离开熟悉的社区环境与人际关系,降低了老年人之间的陌生感,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生活里。

(2)政府政策优势。根据秦皇岛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3%的老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通过依托社区养老。同时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极大地鼓励了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此外,对“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子女、无劳动能力)老人、特困低保、伤残优抚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人,政府每月给予养老补贴,对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由区民政局制作养老服务补贴环⒎鸥服务对象,既满足了老人的养老需求,又减轻了老人及其家庭的养老负担。

(3)经营管理优势。“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按照这样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给兴办方以较大的自主性,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了兴办方的能动性,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更加灵活。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套有娱乐室、阅览室、日间照料中心、老年营养餐厅、健身室等,集居家、养老、娱乐、保健、健身于一体,与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并以托管和上门等多种形式为社区辖内的老人提供服务,付费采用有偿、低偿和无偿三种方式。在经营方面,雇佣专业人员提供低偿服务,招募社区居民作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充分整合了社区的人力资源,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

2、海港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资金困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涉及餐饮、休闲、健身、医疗等各个方面,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光靠政府的床位补贴远远不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建设初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对于投资的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区居委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在举办老年活动或购买物资方面的资金,社区仍需依靠企业赞助负担一部分。此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低偿和无偿服务为主,投入与产出比例失衡也为自身发展造成了困难。

(2)宣传工作不到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社区而建,与社区养老服务职能互相补充,因此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都刊登在社区网站的老年之家板块,信息量较小、不完整,给需要咨询的家庭和欲了解相关情况的个人或团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网站建设尚待完善,整合秦皇岛市海港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信息的专门网站急需建立,以达到资源共享、经验交流、相互借鉴的目的。

(3)居民对社区了解度不高。居民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甚了解,对中心的信任程度有待于进一步加深。在走访中发现,仍有很多居民不知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能为老人提供哪些具体服务,对中心的了解仅停留在送餐和临时休息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宣传力度应进一步加强,在加深居民了解程度的过程中增进信任。

(4)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依靠养老服务业带动经济和就业大发展的局面尚未形成。服务人员多以“4050人员”为主,且以年龄偏大的下岗女工居多,虽然他们实际经验丰富,但是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又缺乏系统的专业训练,仅仅通过短暂的职业培训很难满足老人特殊需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处于起步阶段,带动和吸纳就业的能力依然有限。

(5)经验模式需要进一步总结。秦皇岛海港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时间尚短,试点数量有限,还处于萌芽和推广时期,因此经验不成熟,有待于进一步积累。各个社区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不平衡,也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四、促进秦皇岛海港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良性发展的策略

1、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

政策鼓励发展,需求倒逼政策。政府要及时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各种需求,及时制定政策并确保政策落实。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宣传,此外在充分尊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主性的同时,政府在其中的参与度应该加强,尤其是宣传、推广和监管方面。

2、运用“互联网+”助力宣传

“互联网+”助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宣传工作,使互联网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在传统的宣传方式,如印发服务宣传单、张贴条幅和宣传海报、刊登报纸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共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市民传递服务中心信息,展现近期动态,深化市民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认识。整合秦皇岛市海港区所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信息,建立专门的网站,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相互借鉴和交流的平台,为尚未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提供可以参考的网络途径。

3、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

众所周知,日本的民间组织和团体在社会救助、突发事件中的影响和作用很大,而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广泛的民众参与。对中国来说,民众的社区参与还十分有限,参与的层次、形式和内容都还停留在表层。因此政府应在民间组织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上予以指导,并鼓励民间组织深入到养老服务产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全市各级别志愿队伍的联系,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志愿帮扶。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服务工作队伍,提升社区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养老服务者不仅仅是政府和养老机构,还包括医疗类服务队、便民服务队、护理服务队、青年志愿服务队等等,只有各种服务队伍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合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培养具有医疗水平的专业队伍,满足老人的医疗需求。对护理工作者进行长期的不间断的培训,提高护理水平。大学生是志愿服务的主力,学校应该主动承担起鼓励青年从事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的责任,把志愿服务纳入德育教育,成为综合素质考评的一部分,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弘扬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另外老人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但并不脱离家庭,因此家庭成员理应作为养老服务队伍中的一员。家庭成员要多汲取养老知识,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5、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政府是养老服务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监管工作要将市场准入贯彻到实施的全过程,避免因监管不力造成老人身心受损等危害,保障每位老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每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督者和参与者,作为个体应增强主体意识,主动参与到建设与监督中来。

家庭养老模式与社区养老模式相结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应对不断加剧的老龄化进程而提出的探索性措施,在今后的几十年内定会在实践的过程中成熟和发展,最后以更完善的体系,更合理的制度迎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更加从容地应对老年人养老问题。

探索不易,未来可期。希望政府、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形成合力,致力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和谐局面,共筑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李灵芝,张建坤,石德华,王效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构建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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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寒冰.城市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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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丽英.宁波市海曙区城市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D].宁波大学.2013.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3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与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保障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惠及全体老年人为重点、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三社联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推进原则。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完善社区养老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回购、改造、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服务场地供给。

1、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政策。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住宅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标准,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使用。

2、发挥社区养老服务阵地功能。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将社区医疗康复、体育文化、家政服务、助餐配送、便民购物、培训学习等资源与社区养老幸福驿站有效结合,借鉴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二)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1、大力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努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多方面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和居家探访等服务。统筹使用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机制。

2、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延伸。鼓励现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技术和养老资源,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机构及企业可以开办中小型的社区养护院、照护站、颐养院等机构,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3、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的作用,设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公益创投示范项目,面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公开评选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困难职工家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有全国、省、州劳模(含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居家探访等公益创投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三)培育“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企业,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1、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以县级养老服务运营中心信息网络平台为主导,强化线上管理和线下服务两大支撑,在县设一级网络管理平台,乡(镇)设二级网络服务平台。打造统一数据规范的二级居家和社区养老网络体系,高效地将“互联网+养老”统一服务系统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到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

2、打造“社区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探索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企业,鼓励专业餐饮服务商利用自身的服务网络、科技手段或智能设备、通过餐饮服务商(幸福厨房)+社区养老幸福驿站+老年人家庭方式,重点对空巢、失能、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等服务。

3、探索“农村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各乡(镇)要确定一批软硬件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养老服务阵地,整合村社周边养老服务资源,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建设、运营农村养老幸福驿站示范项目,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幸福驿站为基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全覆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地面服务网络格局。

(四)打造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版)》,加快建设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培训及提升养老院院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能力。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通过与高校、医疗机构等合作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委托专业的养老护理培训学校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人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探索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支持专业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养老服务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培养老年护理、养老管理等养老专业人才。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通过岗位补贴等方式对优秀的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奖励,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激励养老服务业的人才发展。

(五)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积极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有条件的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提高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1、拓展农村敬老院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提升扩面,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为居家和社区特困老人提供延伸服务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

2、建立互帮互助服务机制。结合农村生产生活,传统习俗等实际情况,鼓励老年人依托农村养老幸福驿站服务设施,形成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健康老人帮助失能、半失能老人的良好机制。

(六)完善“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依托全省“12349”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县、乡(镇)统一运营管理、统一服务热线、统一数据规范、统一服务系统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县形成以一个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基础,一家养老服务运营企业为主体,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支撑,多个社区养老幸福驿站服务网点为依托,各乡(镇)养老机构为补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理疗、文化娱乐、膳食供应等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1、建立老年人养老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县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企业数据中心,由乡(镇)负责老年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汇总等基础工作,逐级汇总到县级信息平台数据库。其中乡(镇)负责养老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汇总等工作,统一汇总后上报县级信息平台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晰,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乡(镇)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一般老年人、特困老年人、特殊老年人以及低收入老年人和自理、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等指标分类管理,同时对老年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避免老年人信息泄露。

2、建设二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县级运营平台,乡(镇)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全县养老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分级汇总管理、数据动态监管、信息及时反馈,实现“多机构一平台”融合,即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文化娱乐机构、商品供给机构等通过一个网络信息平台有效的融合。

3、培育孵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体。县级养老服务运营中心、乡(镇)在负责线上运营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孵化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宽进严管、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公建民营等方式,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幸福驿站开展线下养老服务,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成规模的龙头社会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体。

(七)推动医养结合,完善护理保障。有序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护理服务。

1、建立医养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推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建立合作机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完善可持续强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医院可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2、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推动提升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的能力。对无力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医院可采取主办、协办、托管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3、鼓励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县级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收费等就医便利服务。

4、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农村)养老幸福驿站开通医养合作通道,着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两手抓”“两手硬”。支持家庭医生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个人健康管理;支持家庭医生积极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落实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引导家庭医生通过“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咨询、预约挂号、药品配送等服务。

5、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包括失能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服务。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和高龄老年人服务补贴及特困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工作。

(八)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机制。科学精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优先将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60岁以上的县级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先进工作者等特殊群体老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涵盖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等为内容的养老服务评估体系,通过委托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与服务对象之外的第三方养老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老年人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养老服务指导,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3、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等级评定制度。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等级评定标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且评定等级,建立科学合理的星级评定制度,按照“奖优惩差”的原则,鼓励养老服务主体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4、建立养老服务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设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乡(镇)要与加盟企业签订服务提供协议,实行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价管理,对信誉度高、服务优质的企业进行优先推荐、优先派单,对信誉度低、服务质量差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确保服务质量。

5、建立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服务标准。以省上《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为指导,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提供服务标准,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6、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县级为业务监督、乡(镇)为主体管理、评估机构为第三方评价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好政府部门“裁判员”角色。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运营监管,督促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水平。

(九)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支持专业社工和慈善组织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发挥专业社工、志愿者的重要作用,形成互联互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培养一万名专业社工和志愿者,推动公益助老,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力。

1、支持专业社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三社联动’机制,鼓励专业社工、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以社区为阵地,社工专业人员为抓手,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

2、支持慈善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挥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的作用,依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在“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上搭建互助养老服务分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倡导互助互帮的养老服务风尚。

3、鼓励养老组织与学校志愿者联合会开展为老服务。充分发掘志愿者队伍,鼓励养老组织与学校开展互助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老年人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有效提高和保障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县上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责任。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定期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出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建立督办机制,按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表开展督查,加大督办、检查和年终考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按照试点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汇总形成全县改革试点工作书面总结,接受上级部门验收评估。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全面汲取评估成效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提升服务,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一批品牌强、口碑好的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成果。

(五)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2月)。总结改革试点经验,提炼亮点,召开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总结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政府领导、政策保障、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制定落实政策。各乡(镇)要根据县上方案,8月中旬前出台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8月底前出台配套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以奖代补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政策,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等级评定标准等配套政策,形成以保障特殊困难居家和社区老年人为基础,逐步惠及其他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制。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4

1、辖区情况基本摸清。成立了街办社会事务办公室,主抓居家养老工作,同时街办还成立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有我任组长,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家庭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

2、基础设施初步建立。去年街办投入巨资,对破败的车库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了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达xxx平方米。设有男、女休息室,阅览室,诊疗,娱乐室,心理咨询室并配有教为健全的体育健身器材,居家养老服务站集老年日托、配餐送餐、文体活动、休闲娱乐、康复保健于一体吸引老人从家中走进社区,得到区有关领导的好评,并拟申报市级居家养老示范点。

3、保障水平促步迈进。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因天宁路以北旧城改造而拆除,街办不等不靠,而是想方设法在异地重建上做文章。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请示经区政府xxxx第xx次常务会通过,区发改委在今年重阳节前夕印发了《关于xx区幸福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立项的批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比原地扩大6倍,现在用地已落实,相信不久的将来,这里将是我区乃全市居家养老建设的示点。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街办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认知不到位。社会各方对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认识尚未提高到一定高度,孝老敬老的意识日渐淡化,行政推动和宣传尚欠力度。调查发现,有些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不甚了解,其中有的更对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闻所未闻。老年人“花钱买服务”的生活理念不强,对政府提供的无偿服务接受快,对有偿、低偿服务接受慢,有时还存在质疑心理。一位基层工作人员向我道出苦衷:“我们能做好无偿服务,难做好有偿、低偿服务。”一些人对养老服务工作存在偏见,大多年纪轻和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不愿意从事此项工作,认为伺候老人的工作脏,收入低,地位不高。有的人员在参加家政培训后,宁愿当孩子保姆,不愿从事居家养老服务。

2、人员配备不能完全到位。xx居家养老服务中站的服务人员主要以下岗失业人员、低龄老人为主,普遍老化,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基本没有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技能,服务水平和质量打了折扣。服务人员只能应付一般的生活料理和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档次不高,功能不全。居家养老服务中站存在专职管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窘境。

3、服务质量不能完全到位。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因场地、人员等因素制约,设施相对匮乏,活动开展不经常,服务内容单一,接受服务的人群只有本社区居民,其他几个社区缺乏服务用房,有的连居委会正常办公用房都非常紧缺,加上今年各社区都接收了2-3名网格员,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更显得提襟见肘,这已经成为社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遍难题。一些新建小区对幼儿园、会所等均进行了配套,但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规划大多缺乏。有的即使预留了场地,在小区建成后便改为他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仅为“三无”、80岁以上、重点优抚人员,许多处于边缘的老人还不能享受此项服务。

4、运作机制不到位。目前,我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只有我街办一家,别的镇街都没有涉足,其他社会力量没有涉及这个领域,因为采取的不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导致资金投入主体单一、数量不足。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仅仅在吃、医、娱等基本生活方面提供服务,缺乏更高层次的消费项目,老年人很难从市场上买到满意的服务品种。同时因为采用的不是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所以很难维持它的长久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XX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9亿,占总人口的14.3%。目前我国各级养老机构的床位仅400万个,近2亿老龄人口“抢”400万张床位,平均每50个老人才能“摊”到一个床位。据调查,有90%的老年人在养老方式上首选居家养老模式。在高度发达的美国有95%的老人过着居家养老生活,英国只有占2%的老人住在养老院里。居家养老,逐渐替代传统家庭养老而成为主流养老方式。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上,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均应释放最大的诚意和人情温暖,要让老人们生活得更有意义、更有尊严。我觉到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该在以下六个方面予以加强。

1、强化宣传,推进服务意识自觉化。要在扩大宣传的广度、增强宣传的深度上下功夫,尽快形成“政府热心、部门齐心、群众关心”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新格局。一是完善宣传网络。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不仅仅是街办的独角戏,要建立健全民政、老龄委等涉老部门单位共同参与配合的宣传体系,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宣传网络,做到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率,尽快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二是塑造先进典型。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先进镇街评比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典型选取、典型塑造、典型宣传上下功夫。每年“五一”表彰大会、各级劳模评选等要增加一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的身影,扎实推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三是创新宣传手段。我国自汉代以后就有了“举孝廉”的做法,孝顺父母的人经推荐可直接入朝为官。现阶段,要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从法律层面启发人们增强养老、助老的自觉性。要积极引导老年人树立新的养老消费观念,扩大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创造条件。在五好家庭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比中,要把敬老养老助老列为考核内容,各级部门务必把好入围关口。

2、打造队伍,推进服务人才专业化。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队伍,是居家养老服务成败的关键。一是打造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护理员队伍。这支队伍应具备家政服务、康复服务等专业知识,能满足老人多方面的服务需求。可以由卫校学生、社区下岗待业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护工等组成,由政府为他们提供公益性岗位,并适当给予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补贴。对这支队伍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采取持证上岗的办法,保证为老服务的质量。二是打造社区专职的管理人员队伍。通过公开招考、招聘和定向培养,吸收一批学历较高、年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中来。要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建议采用XX年我区招聘镇敬老院院长、会计的做法,提高其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愿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事业。三是打造社区志愿者队伍。对社区党员,可将其纳入党员志愿者活动,作为社区党员必须完成的活动内容并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转正的“必修课“。对在校学生,可采取将为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学生社会实践和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一定的时间量。对社区低龄老人,可采用“时间银行”的办法,进行“劳务储蓄”,通过对社区高龄和困难老人服务以换取将来别人为自己的服务。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5

健康老人适合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事例:刘先生的父母将近80岁了,两位老人身体都不太好。刘先生兄妹4人轮流照顾两位老人。“父母还年轻点的时候,老人自己住,我们经常回去看望他们。现在老了,就每个月轮流到儿女家住。来回折腾,也很辛苦”。

优点:家庭养老能让老人得到子女的照顾,亲情的关怀和呵护能让老人得到不少心理上的慰藉,一家老小,其乐融融。

不足:儿女投放到老人身上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没有各方面专业的知识,只是简单的日常起居照料,难以观察发现老人身心出现的新问题,有可能将小毛病耽误成大病。

老人长居一地适合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事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新大楼正式启用后,新增设了食堂,并改善了阅览室、娱乐室设施。居住在附近的张女士称,在新竹社区,老人家里的电灯或者水管损坏了,她可以打电话到居委会,居委会会帮忙联系维修人员上门修理。老人可以在社区里订餐,也能使用社区里的健身设施锻炼身体,还可以到阅览室、娱乐室进行一些娱乐、学习活动。

优点:选择社区养老,老人不需要离开家就能享受到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养老服务,能与熟悉的老邻居、老朋友们一起娱乐、交流,情感上更容易得到心理上的慰藉和满足。而且居家养老使用的费用较少。

不足:目前,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工作还未完善,服务相对来说还不够专业化,也缺乏稳定性,养老设施也没有养老机构那么健全和完善。

患病缺乏照顾的老人适合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事例:“我父亲患有慢性病,长期住院花销太大,在家里又没人照顾,只好把他送到老年公寓来了。”张先生说。

谈到机构养老,大家了解得比较多的就是福利院、老年公寓。这些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是公建公办的福利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等是属于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养老机构。目前选择到机构养老的老人主要是空巢老人和不能自理的失能老人。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6

居家养老服务,从概念上分析,不同于家庭养老,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有很大区别。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服务,标准化管理的一种养老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满足了老年人既需要照料又不愿意离开家庭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又与当前“未富先老”状况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既有效缓解了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的矛盾,又弥补了家庭养老的缺憾。

一、 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推广

居家养老社区化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为居住在家里的老人提供符合他们个人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可以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社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托社区公共用房或其它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多层次的个性化服务和群体,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中心的设施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服务。建立居家养老多元化服务机制,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由政府提供无偿服务,主要用于基本生活依靠政府救济(救助)的城镇“三无老人”、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倡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邻里乡亲为高龄、失能、贫困、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二、 建立服务队伍,增强服务能力,加强居家养

老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

通过竞争招标比选,建立服务准入制,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公司和企业加盟到服务队伍中,组建一支专业服务队伍。同时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招募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与相关单位联系建立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做义工,引导社区失业人员和有服务技能的居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招聘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农转非”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队伍建设机制,不断完善志愿者招募制度和定向、接力服务制度。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资格认证,推行持证上岗。按照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标准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三、 建立服务机制,增强服务活力,发挥

社会化专业服务作用

社区老人对居家养老有强劲的需求,要合理地配置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这就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居家照料,以自付费用为主,政府分类给予补贴,使居家照料有偿化、市场化,使服务业发展起来;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日间托老所或俱乐部,实行入住制或会员制,形成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对重点对象,尤其是特殊对象,如高龄失去能力的老人、独居老人,利用志愿者实行义工制;政府和慈善资助,实行分类按比例资助,总额封顶。同时对加盟企业实行合同协议约束的方式,签订服务承诺协议。有社会需求,就能形成市场,就能产生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机构、民间组织、个体经营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将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 建立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提高居家

养老专业化服务水平

居家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为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老年人提供价廉优质的服务。

五、 整合社会资源,优化服务环境,建立健全居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7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发布,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发布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姚丹.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李爽.浅议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科技博览,2014(15).

[3]袁妙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困境与多元共治发展路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涂晨铭.规范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5(12).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8

作 者 童星,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210093)

“2014年度中国十大学术热点”,其中第八个就是“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其入选的理由在于,2014年度有数以千计的论文、评论和报道关注养老服务问题。相关的研究议题主要有四:一是澄清对养老服务的认识误区。学者们主要澄清了“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将社区养老等同于机构养老”、“将机构养老等同于市场化养老”等误区。二是考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和教训,重点总结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养老服务构建的经验与教训。三是完善养老服务结构体系,重点探讨了三类养老服务方式的功能定位、互动配合、协同推进等内容。四是优化养老服务责任体系,以传统“孝道”文化为基础,着眼于政府、社会、国民个人等主体在养老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中的责任分割,具体勾勒了政府财政、社会组织、民间资本、家庭与个人的责任内容、承责路径和方式。然而,现有研究在澄清一系列认识误区的同时,仍然把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机构养老视为三类并列的基本养老服务方式;在总结国际经验教训的时候侧重于欧美,忽视了与中国国情、历史、文化较为接近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在探讨养老服务体系时,尚未直面绝大多数社区在资源匮乏、人才短缺、所得政策扶持不力等方面的现实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问题:老龄化,抑或对老龄化准备不足?

我国社会当前正在快速老龄化。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失能半失能老人达3750万人,占总人口的2.80/0。预计2025年前,高龄老年人口将保持年均100万的增长态势,他们从失能半失能到离世往生,平均时长3.3年;到2050年,60周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4亿,几乎每四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可见,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养老服务的对象将激增,需求会出现“浪涌”。

自1980年以来,独生子女政策持续实施了35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口流动也不断加剧,导致家庭小型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原本许多单位提供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随着市场经济大潮中单位制的解体,基本上不复存在;专门的养老机构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公办的人满为患,申请入住者往往排队要等数年,民营的则入住率不高,许多床位空置,并由此导致老人护理占用了大量的公共医疗资源。老年服务业发展滞后,加上与子女教育相比,公众对老年照料问题的关注和认知度比较低,又使得许多老人的养老金成为年轻人“啃老”的对象,严重影响了老人的生活质量。

现在讨论养老服务乃至老年保障问题时,似乎给人一种感觉:问题就出在老龄化,而且是快速老龄化、未老先富的老龄化。其实.老龄化本身并不是社会问题,健康长寿乃是每一个人的美好向往,也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伦理指向。老龄化社会有何不好?!对快速老龄化准备不足,社会养老保障跟不上,才是问题之真正所在。公共政策不是要阻止老龄化,而是要寻找最佳的老龄化应对之策。应对老龄化之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只是重点讨论其中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不涵盖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的全部,侧重讨论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即大力发展社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老年保障:养老保险,抑或“养老保险+养老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注点一直集中在经济保障即社会保险上,忽视了服务保障,甚至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就直接以社会保障部(厅、局)来命名。相应地,在养老保障领域,就表现为养老保险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持续扩面,农村居民新型养老保险由试点到全覆盖等)、提高待遇标准(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10年连续10次、每次上调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轨、将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到城市居民的水平等),却忽视了发展养老服务;相对于养老金的发放数量,投在老年服务上的财政支出明显偏少。

这在由贫穷走向温饱、由温饱走向小康的历史阶段,既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然而,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在政府“不差钱”,许多家庭和老人也“不差钱”,但有钱却不一定就能购买或享受到养老服务。一方面是养老服务需求的浪涌式增长,另一方面是养老服务供给的相对滞后乃至萎缩,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调整思路,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养老保险+养老服务”的老年保障体系。

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机构”的目标和设想,制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机构的优惠政策,标志着我国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即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当前,我国发展养老服务恰逢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宏观背景,其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和外部条件,养老服务本身也成了现代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也成了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新的着力点。也就是说,养老服务既属于改善民生之举,又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社区养老:其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是并列关系,抑或统摄关系?

现在许多地方都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视为三个相互独立、平行运作的养老服务模式,以它们各自所占的百分比确定本地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如上海市的“9073”(即居家养老占90%、社区养老占7%、机构养老占3%,下同)、北京市的“9064”、武汉市的“9055”等,并对社区养老提出了一系列量化考核指标,如服务用房面积、康复场所建成率、服务设施开放率、床位数、从业人员数等。这岂不是在助推“社区办机构”?!

其实,将社区养老视为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并列的第三种养老模式,这也是一种认识的误区。从老人居住方式来划分,养老只有居家养老和机构照料两种方式,当然机构可以是公立的、私营的,也可以是社区办的,但它们都属于机构照料。

纯粹的居家养老并不具备社会性,只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不属于社会化养老。社会化养老也不排斥居家方式,在可以预见到的相当长时期内,绝大多数老人还会以“居家”的形式养老,子女还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世界各国如此,东亚社会(包括中、日、韩以及东南亚各国)更是如此,这是由东亚各国(和地区)的现实国情、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决定的。社会保障学界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远学德国,近学日本”。具体到老年保障,则可以表述为:养老保险主要学德国,养老服务则主要学日本。

纯粹的机构照料如果不和面广量大的居家老人相联系,不仅发挥不出白身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而且必然陷入或高收费、仅满足少数高端老人之养老需求(现在绝大多数私营养老机构即如此),或低收费、仅能满足少数老人甚至是关系户老人之养老需求(现在许多公立养老机构即如此)。这样的机构养老也不具备社会性,不能满足浪涌式增长着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化养老超越家庭养老之处在于,在家庭成员老人自养、老伴互养、晚辈赡养的同时,还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社会化养老超越机构照料之处则在于,通过社会网络可以发挥机构照料专业化服务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落脚点只能是社区,即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模式,可称之为“社区居家养老”。社区作为平台和纽带,可以将家庭和机构有机地衔接起来,将居家养老和机构照料都转变成社会化养老服务。这是一种“不离家的社会养老”,或者是一种“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摄下,居家老人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而是通过社区被纳入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机构照料也有了新的功能定位,公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机构着重承担失能半失能老人和低收入困难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私营养老、护理、医疗、康复机构则负责高端老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同时它们都还要通过社区,将自身的专业化养老、护理、医疗、康复服务辐射到有需要的居家老人。

当然,社区也可以在居家与机构之间独立承接一些临时性、过渡性的服务工作,如“助餐中心”、“日托中心”等。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模仿、复制机构,而是方便居家老人;因此,主管该项工作的民政部门也不应简单参照对机构的考评指标和优惠政策来要求、扶持社区,而应探索一套适合于社区的新的考核指标办法和优惠扶持政策。

社区居家养老:自成体系,抑或“互联网+”?

目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存在如下一些缺陷:供求信息不对称,社区服务内容有限,导致老人许多需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满足,现有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并非社区老人之真正所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服务资源分散,缺乏有效整合,各个养老服务主体之间的互动、沟通、配合不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以及不怕脏和累、甘愿受委屈的心理准备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涉及社区的体制、机制、法制不完善,关键在于社区所能掌握和调动的资源太少。精英云集、资源丰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不归任何社区管辖;并行的三部法律法规《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分别出台于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期,其立法背景、理念、宗旨各不相同;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主体的职责既交叉重叠,又矛盾冲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所遵循的行政逻辑、社区居委会所遵循的自治逻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所遵循的市场逻辑常常“打架”;在强大的行政和市场逻辑面前,真正代表社区自治的居委会手中几乎没有任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么体现出追求政绩、做表面文章的行政色彩,要么迎合追逐利润、借养老服务来“圈地”要优惠的资本的胃口。

当然,在相关体制、机制、法制以及资源配置方式没有作出重大调整之前,社区并非完全无能为力。事实上,许多社区也在积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引入社区外资源为社区内老人服务,如搭建平台引入社会组织开展服务,与驻区单位搞好关系、签订互助合作协议等。其实,社区居家养老要超越社区本身的狭小空间,真正彰显社会化的本质,就必须走“互联网+”的道路,充分利用现成的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通信网。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就是其开放性、平等性、兼容性,信奉“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互联网技术具有创新性、扩散性、即时性,追求“服务极致,客户满意”;物联网的加盟,使互联网的信息联通功能进一步扩展为信息流和物流的联通互融;移动通信网则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的空间拓展和运用普及,密切了互联网与人民日常生活的联系。总之,“三网合一”大大加强了互联网的集成和优化作用。“互联网+”就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集成和优化作用,将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成果深度融人经济社会生活中,从而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服务管理方式。“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资源进入社区为居家老人服务。比如,社区借助于互联网,加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资料库建设,内联辖区内各个老人家庭的实时需求,外引驻区单位资源、机构照料技术和志愿者服务,提供丰富多彩、讲求实效的中介服务;政府从政策扶持、标准规范、监管保障等方面鼓励社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以各种行之有效、机构社区双赢的方式进入社区为居家老人服务,充分发挥社区连接家庭和机构的纽带作用。又如,为了实现社区作为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多元合作的平台功能,可以立足于互联网、物联网和移动通信网,本着服务管理科学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网;本着供求信息有效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本着多方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网。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都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空间范围有的已超越社区,服务内容也不仅限于养老服务。早在2006年,北京市东城区就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系统,实现了对医疗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和疾病预防的综合管理。该系统承载的大数据,涵盖3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100万人(其中相当比例的是老年人)的个人医疗档案和220多万份的电子病历档案,以每天新增3000多条记录的速度更新;正是这些医疗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大数据挖掘提供了基础。在慢性病的防治中,东城区组建团队把慢性病的患病和发病情况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建立模型,进行相关性分析,挖掘出某些日常生活习惯如饮食结构、饮酒量、睡眠习惯等与慢性病之间的关联性,给社区医生的诊治提供决策依据;大数据技术还为季节性流行病和突发性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果再运用上最新的高科技产品如“体况智慧腕表”,就可以在医疗机构和居家老人之间建立起直接且快捷的联系,进一步提升老人医疗服务的质量。

助推社区居家养老:三管齐下,三社联动

为了助推“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须三管齐下,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积极性。

第一,作为政府来说,一是要制定并落实养老服务信息化规划。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也强调,“加强养老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今年是“十二五”收官、“十i五”即将开局之年,需要认真总结前五年、精心谋划后五年。二是要制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并与社区订立互助合作协议,为协议社区的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服务,吸引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投入到“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来。三是要制定准入标准,加强规制监管,以法治来保障“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且发挥“托底”作用,以公办养老机构或低保救助等方式,保障困难老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来说,一是要积极介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寻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点。不少介入养老服务业的企业热衷于办高档老年公寓和大型养老城,其实是把成千上万的老人集中在一起,使其离开家庭、邻里、社区,既不符合老人的意愿,也有碍于老人的身心健康。可以考虑连锁经营的形式,以老年公寓、养老机构为枢纽,以社区养老(助餐、日托)中心为节点,辐射更多的居家老人。二是要积极开发、运用智慧养老系统。建立养老电子服务平台,开发便携式养老服务软件,完善养老服务热线、养老服务求助系统和救援系统、养老服务反馈评估系统。例如,可以对老人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开发助便、助浴器械以及各种类型机器人;在家中台阶或者床边安装压力传感器,检测老人是否摔倒并发出警报;用联通到定点医疗机构的“体况智慧腕表”等对老人的生命体征进行远程监测,帮助老人提早发现疾病并进行治疗;通过安装烟雾探测器、可燃气探测器等,防止老人在家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三,作为社会来说,要实施“三社联动”(即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其中,社区是平台,社会组织是载体,社会工作人才是队伍。如前所述,社区是社会化养老的平台,它要引入社区外资源来为社区内居家老人服务,而资源中的第一要素就是人才,特别是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者既是一类特殊的志愿者,又优于一般的志愿者,他们往往都具备某项特殊的专业技能,以及“助人自助”的理念。社工人才不是一个个独立的“原子”,往往需要加入某个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福利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当务之急是,要培养和吸引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社工人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职业操守培训,提升服务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这既说明养老服务人力资源的培养任重道远,又提示我们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赡养照料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考虑建立照料者津贴制度,以激励家庭成员和社会人员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合力。此外,还要向老人普及网络知识和操作技能,任何能够得到广泛运用的科技成果一定兼具“技术高新化”和“操作傻瓜化”,以便让更多的老年人分享到“互联网+养老服务”。

注释:

①浙江省是一个例外,他们的“9732”计划是指97%的老人居家养老,3%的老人入住机构养老,至少2%的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即养老服务由政府出钱购买。笔者比较赞同这一计划。

参考文献:

[1]学术月刊编辑部、光明日报理论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14年度中国十大学术热点.学术月刊,2015(1).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9

一、居家养老模式的提出

居家养老模式的提出是对我国现阶段情况的真实反映。面对“未富先老”的社会状况,它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1]。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4-2-1”模式的家庭模式逐渐成为主流,这给家庭养老带来了很大负担,人们不得不日夜奔波,无暇顾及老小;与此对应的是,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意识不断强化,使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

2.老年人需求的多样性。根据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在满足物质生活需要之后,老年人会追求更高的需求层次。安全的需要、社交或感情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2]越来越成为老年人的关注的焦点。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无法全方位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家庭养老虽然可以承担,但是又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

3.政府财政和企业财务压力增加。老龄化社会的临近,养老支出增大,政府财政支出也会越来越大,尤其是对经济较为贫困落后的地区,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和日渐紧缺的养老机构,使财政负担更重。对企业而言,养老资金的缴纳也是一笔愈加庞大的开支,加大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和风险。

4.我国社区化建设水平的显著提高,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实行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8.7万个城市社区、59.5万个建制村(社区),国共建成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1.3万个,社区服务站4.4万个,专项社区服务设施9.6万个[3],我国社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居家养老模式的独有优势

居家养老模式充分结合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特点,在降低成本、提供就业、防范风险、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

1.家庭和社会的成本的降低[4]。居家养老模式结合了其他两种养老模式的特点,是对现有社区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家庭而言,避免了额外赋闲在家照顾老人或是减免了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从而减轻了家庭负担,节约了家庭的开支。对国家社会而言,可以相对减少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费用和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双方的成本。

2.风险的降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和生活成本的提高,让越来越多的家庭子女选择外出工作,形成了家庭“空巢”现象,如果老年人突发疾病,将会对生命造成直接威胁。中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估计,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 [5]。家庭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机构养老中也在存在着诸多虐老现象,服务没有完全到位,有的甚至出现火灾、老年人意外死亡等突发事件。

居家养老模式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中国传统的“远亲不如近邻”的文化观念,由于社区近邻的多方帮助,他们之间能够互相照应,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帮助老年人摆脱险境。二是符合了老年人的文化心理,减少了老年孤独感,使老年人的精神有所寄托,体现了老年人独立自主的意愿。在社区生活中,老年人之间能够相互交流、愉悦身心,对老年的身心健康有不小的作用。研究显示,机构养老老人具有总体健康状况差、死亡风险相对大的特点;而家庭或社会支持不仅可以降低死亡率,而且可以提高健康率,家庭或社会支持在机构养老老人群体更具重要性[6]。

3.社会效益显著。居家养老模式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有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除了基本的衣食住行外,由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也会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养老保险、特殊的医疗保障措施、专业的护理人员等等。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的需求市场逐渐扩大,对社会的再分工有了更高的要求。

(2)有助于社会就业压力的缓解。随着老年人市场的分工专业化,以及日益扩大的老年人市场,我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极度供需不平衡,对专业服务需求与日俱增。以养老护理员为例,全国潜在需求在1 000万人左右,但目前全国取得职业资格的仅有几万人[7],存在着巨大就业岗位需求。只要对现有失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就可以缓解我国目前巨大的人口就业压力。

(3)有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有重孝的文化传统,养老事业本身就具有公益性。随着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的不断开展,逐步实现活动的制度化,可以加强我们下一代的传统文化教育,带动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

(4)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居家养老模式整合了个人、家庭、社区、政府、社会等方面养老资源的投入。个人、家庭和政府主要提供物质养老资源,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精神方面需求则主要依赖于家庭和社区提供。同其他养老模式对比,社区服务的加入,使社区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加之前文所述优点,它优化了全社会的养老资源的配置。

三、当前桎梏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的因素

居家养老模式虽然优势明显,并在我国部分地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居家养老模式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居家养老模式制度建设欠缺。我国的居家养老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由于缺少制度建议,居家养老模式发展明显后劲不足,是至今很多地方仍处于试点状态的原因之一。国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对社区资助的持续机制,也没有对民营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系列的政策扶持制度和监管制度。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资金财力有限,无法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持久、完整、高质量的服务。

2.人力资本数量不足和质量偏低。主要是缺少专业化的人员和志愿者服务。对专业化的服务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志愿者服务也没有建立起持续、定期的机制,这样就直接造成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我们在走访中发现,在缺少专业化队伍的同时,社区服务人员多为离退休妇女,没有经过专业的上岗培训;在志愿者中,大都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没有经过一定的培训,无法提供专业化服务,与老年人的预期服务水平有很大差距。

3.服务内容单一和服务质量偏低。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些简单的衣食住行方面,而对于专业化的医疗、养老保险、心理咨询等服务匮乏,而这些正是老年人所急需的。

4.社区建设仍较落后。尽管我国社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够齐全,如缺少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老年人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的缺乏;社区信息化建设不足,无法满足老年人应急需要等等。

四、促进我国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的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的居家养老模式的现状和问题,多途径地解决上述问题才能发挥它在解决我国养老问题上的巨大作用。

1.加大制度建设。从资本投入、社区建设、社区服务规范、服务反馈、服务评级等建立起一系列持续高效的制度,形成全局性规划。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使社区能够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另外,要积极进行多渠道融资,采取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吸引民间资本,支持鼓励社区民营养老机构的发展。

2.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与高校和职业学院合作开设专业的模式,加强对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社区服务人员的培训,如提升服务人员的经济待遇、建立起优秀社工服务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到敬老爱老的活动中来等,以缓解人力资本不足的矛盾。

3.建立起持证上岗制度。推行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解决服务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加强对志愿服务的培训,形成一支具有高效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使志愿服务常态化,提高养老服务的频率和质量。加强对养老专业服务人员的护理素质和家政素质的培训考核,无证者不得上岗,从而使服务水平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养老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4.加大养老社区建设。从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化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入手,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专业化、个性化的需求。建立专业化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的多重需要;加强社区的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的交流提供便利,也适应了老年人的应急需要;提高社区的组织管理水平,对改善老年人的整体服务水平有着重大作用。

结语

居家养老模式结合了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的特点,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养老模式,虽然现阶段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对于解决我国养老问题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只要我们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自主性,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使许多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安祥的晚年。

参考文献:

[1] 姚远.从宏观角度认识我国政府对居家养老方式的选择[J].人口研究,2008,32(2):16-24.

[2] 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55.

[3] 卫敏丽.我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EB/OL]. .2011-10-30.

[4] 卢晓珑. 社区化的居家养老模式探析[J]. 社会工作,2007,10(下):51-53.

[5] 顾大男,柳玉芝.我国机构养老老人与居家养老老人健康状况和死亡风险比较研究[J]. 人口研究,2006,30(5):49-56.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10

二、工作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推进全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需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我县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为我县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人性化的服务。

(二)坚持依托社区的原则。要充分发挥社区最贴近老年人、最了解老年人、最能够有效地组织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特点,利用和整合乡镇中心敬老院、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热线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从而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内涵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服务。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老年人分布状况,从当地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布局和内容,指导各社区、中心敬老院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

(四)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元投入,市场运作,以“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各乡(镇)要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充实服务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首先在城市社区中普遍开展,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我县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较大的改善和提高,涉老服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充分利用,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较高程度满足。农村社区依托乡镇中心敬老院等现有场所,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50%左右的行政村能够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今年,要在社区和乡镇中心敬老院开展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各乡镇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每年都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出安排,逐步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健全县乡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领导体制。县政府已成立了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制定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乡(镇)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主任,负责监管、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和服务主体在社区实行服务项目的对接和有序运行,把居家服务落实到位.社区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进行评估,对享受各种、各类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落到实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达到“五有”标准:一要有规范名称(服务站统一挂“XX乡(镇)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子,型材、尺寸、颜色等按照市老龄办统一规定);二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场所;三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四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队伍;五要有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保障、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各乡(镇)在推行服务内容时可先易后难,在条件较好的社区,居家养老项目可多一些,在条件较差的社区,可依托现有资源形成服务网络,开展某些方面的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一是开展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二是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三是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四是开展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五是开展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里咨询、聊天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应急救助热线或结合家政服务热线等开展为老服务。

(三)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1、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放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扶持,包括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等,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把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居家养老的骨干力量,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志愿者服务队伍、义工队伍,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3、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和优惠力度。县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支出。积极鼓励欢迎社会捐赠。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全县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用电、用水、供气、取暖方面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供气、取暖价格收取;对其自有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免税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所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政府特许经营的通信、有限电视等经营单位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五、保障措施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11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2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7700张,总床位数达到13500张,实现平均每千名老人20张床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康复、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效开展,开放老年用品市场,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基本任务

(一)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所属福利机构建设,到2012年,由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500张,其中县市区和市城区街道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500张,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145所,新增床位5000张。实现县市区都拥有一所100张以上床位(汝城和桂东各50张以上)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拥有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乡镇拥有一所30张以上床位的敬老院。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2200张。

(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街道建立一所设有食堂、“白托”休息室、文化娱乐室和健身场所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以及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都有为老服务点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各乡镇在敬老院基础上建成一处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每个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点。

(三)推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实施、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运作思路,重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2009年在北湖区、苏仙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为全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社区推广。

(四)创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以保障“三无”、“五保”、特困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和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

四、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1.建立对政府兴办养老机构财政预算制度。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和“三无”、“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政府应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其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敬老院规模和供养人数按每所3-6万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工作人员按1:10的比例进行配备。

2.建立对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考评验收合格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对两区民办养老机构,市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改扩建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减半资助;同时,每收住一名本市户籍60岁以上老人,市政府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建立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市区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按3:7比例出资,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市内两区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市城区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各区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对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经考评合格,所在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费作为启动资金。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县市区财政预算。

4.建立产业引导资金制度。市政府每年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实施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举办的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资金扶持和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福利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4.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为合格的,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12

一、融合力量,砥砺奋进,养老服务体系已具规模

1.健全机制,建强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将养老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立足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出台了《兴化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建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编制了《兴化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兴化市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养老设施布点进行区域优化整合,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的试行办法》,着力深化养老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养老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提出刚性要求,强化组织推进。

2.高位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强劲建设。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全市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39家床位7132张。乡镇(街道)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试运行,所有乡镇(街道)均制定了居家养老项目建设和运行实施规划,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一是加大居家养老工作推进力度。变民政部门单项布置居家养老工作为市级大会统筹部署,实现了组织领导的大突破;变民政部门分解居家养老工作任务为市政府发文分解任务,实现了工作规格的大突破;变业务科室日常检查为分管领导带队专项督查,实现了推进力度的大突破,“三个突破”为推进居家养老项目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需求和现实需要,变落实居家养老项目建设覆盖率为重视居家养老项目运行常态化,推动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双管齐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乡镇(街道)的特殊老人群体、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助餐点、“居家乐”托养点购买服务。三是打造居家养老特色品牌。积极引导、规范符合市情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出台“居家乐”托养点的建设运营政策;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建设运行楚水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一批具有兴化特色的“居家乐”托养点(以民间自愿为前提,由热心公益、口碑良好、65周岁以下的健康居民自行发起兴办的具有乡情乡味的家庭式互助养老点)。四是探索多样化助餐服务。将助餐服务作为我市居家养老运营的重点工作,大力发展老年人互助式、自给式、低偿式等助餐运营模式,构建村居委员会服务为主、民间帮扶为辅、老年人自助互助为荣的助餐服务的良好格局。

3.加大投入,公办养老机构全面升级。我市共有公办养老机构35家,床位8495张,公办养老机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运行良好。一是基础建设上台阶。紧扣“三有三能六达标”(三有指每个老人房间有空调、有电视、有保温降温设备。三能是指老人不出院能洗澡、能看病、能康复娱乐。六达标是指消防、卫生、环境、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工资待遇达标)建设契机,累计投入9000多万元,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对29家乡镇(街道)敬老院进行全面维修改造,择址或原址新建6家高标准的现代化敬老院。建成1家集失能失智老人护理、特困老人供养、社会老人寄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满足城区养老需求,采取PPP模式,投资1.2亿元,正在建设1家600-800张床位的医养一体综合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养老服务水平。二是管理服务保达标。按照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业务要求,加强人员培训,达不到业务标准的予以清退(近几年来培训500人次);面向社会组织养老专业人才招聘会,全市共充实近百名敬老院工作人员,全面提升敬老院服务质量。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双达标创建活动,所有养老机构完成消防工程和透明厨房改造,共安装了火灾报警器1913只、简易喷淋装置2062只。三是整合资源提质效。鼓励将规模过小、位置偏远、硬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撤并,市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安置费用补助。支持利用医疗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机构,成立了沙沟、兴东、林湖、安丰等乡镇(街道)卫生院养老护理中心,开展养老护理业务。探索实施医养融合模式,全市乡镇(街道)敬老院均与卫生院签订医疗合作协议,通过聘请医生坐诊或定期巡诊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四是创新模式添活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公办民营的方式,将敬老院增设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承租给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目前收养社会老人近300名;将昌荣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租给上海海阳集团,实行市场化运行,试运行阶段已入住老人38名。

4.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焕发生机。我市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营造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需求。目前建成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3家,床位534张,正在建设的有水乡养老康复服务中心、睛明养老有限公司等3家。一是营造发展氛围。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现代养老消费理念,转变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的传统养老观念,把新型养老模式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引导老年人享受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营造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氛围。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对民办养老服务项目的申请,一经审核符合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高效办理许可,并给予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免费培训和减免税费等扶持。三是健全保障机制。针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诊”,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帮助民办养老机构轻装上阵。按照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和乡镇敬老院达标建设奖补政策,给予昭阳园老年公寓、幸福老年公寓等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近300万元,促进其健康发展。

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任重道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我市的养老服务产业的有效供给仍显不足,服务水平亟待提升。一是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农村敬老院服务形式比较单一,专业化、标准化程度不高,配套服务跟进不力。引入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还在起步阶段。二是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不快。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善,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受传统观念影响,老人的养老意愿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整体养老氛围尚未形成。三是养老产业和生态经济建设结合还不紧。从养老产业的角度来看,我市虽然拥有优质的生态环境和得天独厚的旅游养生优势,但把潜在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养老产业的优势条件,将养老养生的社会需求融合到高质量发展旅游休闲产业当中做得还不够。

二、守正出新,行稳致远,推进夕阳事业高质量发展

当今及今后一段时期,兴化民政人将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各位代表的殷殷关切下,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迫切、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绵绵发力,久久为功。

(一)推陈出新,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坚持多种形式建设。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推进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乐”托养点示范项目、睦邻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抓好运行效果。指导已建成项目对老年人开放。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服务组织、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推进融合发展。完善助餐服务,进一步优化老年人助餐中心(点)规划布局,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着力补齐乡镇(街道)日间照料服务机构配套不足的短板,解决居家高龄、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问题。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提供菜单式精准服务,并逐步扩大老年群体受益面。深化服务功能。利用综合治理网格化平台,探索老年人关爱服务网格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全流程的监控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二)科学定位,全方位建设各类养老机构

居家养老的优点篇13

中国面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如何适应巨大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事宜。“未富先老”形势下的老龄化问题,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当下也是我们所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三部分组成。①主要采取什么样的养老模式,已成为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当务之急。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是符合我国城市老龄群体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死亡率也在下降,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另外,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加速了我国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亿,2020年,更将达到2.48亿。可见,我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养老问题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面对迅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以及“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原有的养老服务业以及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作模式已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的需求。老年人的需求不但数量上增长迅速,而且逐渐呈现出多样性和个性化的特点,而养老服务的供给严重不足,所以面对日渐加剧的供需矛盾,应该采用何种养老服务模式,满足社会的养老需求,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提前到来的,面临着物质上的缺乏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如何以更加充足的养老服务数量和更加优良的养老服务质量来缓解当前严峻的养老问题是当务之急。②

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困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是我国未富先老国情的要求,也是中国式养老由补缺型走向普惠型的必然选择。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它必然面对很多困难和不足,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发现,不断完善。③政府是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政府责任的实现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二则是在实践层次的一些问题。

(一)制度层次

政策立法的不足;政策立法方面,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立法投入不足。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作用不容忽视,在成熟的实践经验中,会产生一些政策,而后政策才有可能上升为法律,在这之后,政策和法律又可以作用于实际中的操作,让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更加合理和完善。

中介发展的滞后;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中介组织发展滞后,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评估机制的缺乏;中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模式,在许多方面都不够成熟,在评估机制方面更是不到位。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这一新型模式的效果进行判断,尚未建立制度化的评估机制。

(二)实践层次

资金投入的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来源单一的难题。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并没有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体系,各级政府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因此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角色还未能准确到位。

专门人才的缺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面临着专门人才缺乏,培训力度相对不够充足的问题。

养老服务的单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的强化和养老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难以满足现实的养老需求。

大众认识的局限。大众在思想上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受传统文化的束缚比较多,更多的人崇尚家庭养老,认为能够老在家里是一种福气,安土重迁,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因此,对子女的依赖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现代社会中随着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和丁克家庭的出现和不断增加,以及生存成本的逐年加大,家庭养老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难以满足老年人现实养老需求的模式。④

四、加强政府责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因此在推广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要不断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支持和软硬件基础设施提供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还可以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大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区居家养老具有传统养老模式所没有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它不仅继承了我国传统家庭养老的优势,居家养老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而且节约了社会和财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又缓解了就业压力。⑤因此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安玉雪.构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养老服务体系[J].中国集体经济,2010,3.

[2]何谦,陈汉平.浅议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优势与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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