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实用13篇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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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进度存在随意性,人为调节严重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税收计划按“基数+增长”的模式确定,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与税务机关考核及奖励挂钩,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出入,导致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8年度,我国其中16个省中的62个县级国税部门,就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或多征税款23.4亿元,以及向71户企业延期征收税款130.92亿元。

二是税收收入不实,虚增现象存在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考核目标,将考核任务从上而下层层加码,到县乡时也不堪重负。县乡政府官员面对严重脱离实际的税收增长率,将个人政治前途放在首位,不惜代价进行指标造假,确保税收收入基数,导致虚增税收现象的发生。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县2006年下达各乡镇“三税”(增殖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增长考核指标高达47%,而乡镇只能采取“空转”进行虚增税收收入,据估算虚增税收占该县财政总收入30%-40%。

三是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流失严重

近年我国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政策乱用、减免无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基本税15%及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实施至“十免十减”甚至倒补政策[2];2009年,审计署对我国16个省的国税部门在2008年度税收征管时,在抽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有85户违规享受36.31亿元,对44户消费税应税企业测算,2007和2008年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1]。

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1994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两套征收管理机构设立后,近十五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大幅提高,使税收质量明显下降。据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从1993年的3.12%增长到1996年的4.73%,以及迅速攀升至近年的8%,增长近1.56倍。而西方发达国家仅在1%~2%范围,其中美国长期低于1%。

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是加强税源监管,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加强税源监管是从源头防止税收流失,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加强税务登记,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进行实地登记,做到户数清楚、情况明白,加强核实纳税人依法办理情况,及时与税务登记人员联系,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强化税源管理检查制度。加大对税源户的检查力度,坚持管税与管票相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监管,正真实现以票控税。建立税源管理协税机制。以现代信息化为依托,扩大金税工程覆盖范围,实施税源户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海关等部门政策信息传递制度,完善协税和护税网络体系,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二是优化税收政策,加强权力约束,强化税务官员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对缩小区域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防范和制止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乱用,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提升征管质量,应建立以配合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积极配合,推动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省及其以下分别成立独立于国、地两家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领导下,各自负责对国税、地税部门在征管中政策运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背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追究其税务官员的责任,强化税务官员权力约束,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创新征管执法体系,严打涉税犯罪活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是导致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利用发票犯罪等涉税行为的原因。为有效打击和惩治涉税犯罪行为,全面推行税务警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的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严厉打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尤其是对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法制层面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征管考核机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完善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杜绝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计划情况调节进度,而严重影响其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方法和责任追究,并优化管理绩效监督与考核,增强税源管理的质效。创新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按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提升征管质量。创新税务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税收征管质量达不到标准和存在过错行为的,严格追究税务官员责任,消除税收特权思想,不断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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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管的目标。我国税收如何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效率是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所要完成的基本目标,具体如下:1.执法要求规范。我们的执法机构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方面,同时还需要确保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2.征收率高。根据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通过各方面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真正使税款实征数额无限接近法定应征数,同时还需要我们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同步增长。3.成本降低。如何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4.社会满意。如何有效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得我们税务部门形象不断改善。

(三)税收征管的原则。1.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2.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相结合的原则。3.群众办税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进程回顾

(一)第一个阶段从1997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社会公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从此就拉开了序幕。在这个方案中指出我们当前以及以后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真正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并进的机制为基础,同时运用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托,展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等新的征管模式。”

(二)第二个阶段自1997年至2003年止,围绕着我国新税收征管模式如何确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信息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阶段。伴随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同时在征管模式转化过程中也不时暴露出一些不和谐的问题。

(三)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和调整了税收征管策略,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其一,对于整个税收征管模式要去增加税收“强化管理”内容同时提出了要对税收征管进行“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其二,通过招收一批税收管理员来建立相关制度并同时进行全面纳税评估,以此来加强税源管理;其三,要求我们不断深化税收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其四,要求我们不断探索现代管理理论和信息化手段来指导税收组织机构不断改革和创新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三、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划分不够合理。1、是在税收政策的立法权上,权利主要集中在中央,而地方上相对薄弱,主动权掌握在中央手里。比如一些大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等应当下放到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然后根据各省、市、地区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消费水平、资源利用等综合因素,由此来制定合适的税收征收范围和税目、税率等。2、税收的收入比例的不合理划分。中央分配的过高但是地方过于低少,不利于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同时也会大大打击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减弱。

(二)税务人员综合能力低,责任心不强。在我国目前的税务系统里,税务人员的构成参差不齐比如年龄结构、知识水平等等。甚至有的税务人员的觉悟不高,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的法律意识较低,违法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工作缺乏主动性,安于现状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是作风腐化严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象。

(三)岗位的设置不够合理。一方面是岗位的设置重复多余,以及存在一岗多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征税纳税程序十分复杂,纳税人或者税务部门办理一笔税收业务要跑多个部门,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税务征收成本,同时也不能满足我们提出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

(四)税务的全面信息化建设亟需加强。目前我国在各个地方大力开发推广一些关于税收征管的软件,但还是远远不够,许多软件还是缺少人性化和诸多缺陷。另外多数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只限于操作,阻碍了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步伐。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工作效率。

四、改善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对策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一是针对税收立法权中央比较集中,地方相对薄弱的情况,把某些税种的征管范围、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下放给各省市地区。然后,将调整后的具体实施规定。办法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二是针对针对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现状,建议中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定合理比例,保证地方财力,加快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力度,从而更能调动税务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加大对税务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综合能力。

(三)深入调查,合理设置岗位。

(四)积极稳健地推动税制改革,修善相关政策法规。首先,强化税收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其次,尽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分工,修改和完善征税范围、税率、税种等的调整方案,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征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另外,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也能提高征纳税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使得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作者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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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依法收取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专项收入、彩票收入、罚没收入等。

随着非税收入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如何科学、合理、及时、足额地组织收缴,已成为各地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非税收入管理方式不统一、征收部门多元化、资金收缴程序繁锁和业务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影响了非税收入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延缓了资金的入库速度,弱化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难度,阻碍了我国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有:

(一)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一是非税收入上缴国库不及时。个别地区财政局为完成省、市财政部门年初制定的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例的考核目标,未将专户中存放的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长期滞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采矿权价款收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非税项目,造成上缴国库时间的滞后。二是执收部门擅自设立过渡账户。个别地区国土、水利等执收部门未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取消非税过渡账户,仍将收取的如水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等非税收入存入过渡账户,再根据本部门自身意愿决定上缴国库的时间及金额。三是财政部门未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个别地区财政部门将应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等非税收入从非税专户中直接向执收单位返还,无法对预算外收入进行有效的预算管理。四是执收部门坐支代征非税收入手续费。如某地地方税务局未将代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额上缴财政,直接计提坐支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额的5%手续费后,将其余部分缴入财政部门,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二)未建立起全国统一、功能完善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各地根据收缴实际情况建立了符合地方管理需要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开发使用的系统功能未做到完善,收缴金额只是简单的汇总,同时未实现信息在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银行、执收部门之间的共享,财政部门更无法对其管辖地区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三)对非税收入征管问题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各监督机构大都是只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只看重收入取得的合法性而忽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使得监督“防患于未然”的根本目的没有达到。同时,由于所有监督机构都集中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往往让基层单位在这一阶段穷于应付,不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还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进行。此外,当前一些监督检查还是停留在“走形式”的阶段。二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等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在收缴非税收入过程中存在的违纪问题,除了对执收部门进行预算扣款及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外,未明文规定相关责任人应给予的处罚措施,在处罚力度上无法对执收部门违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二、针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收缴行为。一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支手续费。执收部门必须按规定将收缴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资金,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各执收部门的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取缔各执收部门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模式,执收部门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三是杜绝预算内资金实行预算外管理。所有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应全部上缴国库,实行预算内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预算内资金按照预算外管理,人为减少预算收入规模,弱化预算内资金管理。四是将非税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摒弃目前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一般预算收入作为考核财政工作的主要指标的考核方式,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做实财政收入,在切实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同时,建议将税收收入作为考核财政收入的主要指标,不断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建议财政部、人民银行、各执收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特点,在进行充分调研、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着手开发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并通过试点后,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使用,实现非税收入票据信息、收缴信息、入库信息在各级财政部门、银行机构、执收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此来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及时监管水平。

(三)尽快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使非税收入执收部门依法征收。建议国务院会同财政部及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主管部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调研活动,并认真听取专家、基层执收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来规范执收主体的征收行为、业务流程;以法律来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性质、管理办法及收缴程序,解决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问题,以此为基础加大对非税收缴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

(四)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征收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非税收入在征收管理中虽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各个部门间相互配合,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作为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要不断地规范执收部门的收缴行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统一思想,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理工作水平,为创新探索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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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查字典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 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通过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征管改革提供组织保证。二是激励机制。结合专业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完善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按工作实绩核定奖金数额,改变以往奖金分配上的“大锅饭”现象,增强干部的事业心的工作压力感、责任感。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总之,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纳税申报、税务稽查、计算机应用、税收服务、征管基础管理等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配套协作,相互支持和促进,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征管运行机制中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征收、管理、稽查等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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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日常监管主要依托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地税稽查部门监管力度有限,无法对全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地税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审计过程中,通过翻阅部分房地产企业档案,发现房地产企业缴销的发票和收据存根存在缺失,仅以部分纸质销售记录归档,未单独设立电子销售台账,未设立房地产企业电子档案数据,纸质档案归档数据与企业发生的销售数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如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清缴,必须依托企业重新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进行查证,增加了税收清缴的难度。

二、纳税平台系统存在一定的漏洞

该省地税系统现在使用的地税纳税平台于2012年初投入使用,与以前使用的纳税平台相比,有较大的提升,更加人性化,主要分为税收查询平台、开票系统、网上纳税申报平台等。但笔者通过计算机审计方法对地税纳税平台各个子系统数据进行审计发现,该系统仍存在一些漏洞。

一是关键字设定存在漏洞。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多个纳税人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稽查部门对部分房地产企业进行查补税收时,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数据较为随意,存在仅填列纳税人管理码,漏填纳税人名称的情况。该系统应将纳税人名称设定为关键字,杜绝以上情况的发生,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基本资料时应严格把关,必须保证房地产企业一户一码,确保纳税数据的完整性。

二是仅缴纳营业税就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不及时。笔者通过对开票系统进行穿行测试过程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仅需缴纳营业税就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该系统在开票环节应增加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缴纳才可开具销售收入发票的设定,杜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三是开票系统未设定单价下限。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部分购买人以低价购入房产的问题。房产单价远低于同类型房产的平均价,开票系统未设定单价下限,企业可随意开具低价格销售发票,造成税源流失严重。开票系统应根据同类型房产的单价价格设定单价下限,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四是税收查询平台字段间勾稽关系不严谨。税收查询平台中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3个字段存在勾稽关系,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等于应纳税额。笔者通过数据验证,发现部分纳税记录不符合该勾稽关系,造成不符的原因是计税依据中部分已纳税,该查询平台未剔除已纳税的计税依据。查询平台应更正相关勾稽关系,剔除已纳税的计税依据,保证平台数据的合理性。

三、部分税种存在预征的问题

由于税收收入占该市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该市财政收入。然而地税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强行向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预征大额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减。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地税部门无权要求纳税人提前预征税收,除有特殊规定外。此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的负担。

四、部分税种征管力度不足、征管政策不到位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不同税种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时间和税率相差较大,要求税收征管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类税种的内容、特性以及规定。而且针对不同税种各级政府出台的征管政策不同,无法进行统一管理,加大了对该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以下是几种主要税种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一直是个大难题,该税种的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企业产生的增值额占比挂钩,根据增值额占可扣除成本的比例,税率波动区间为0到60%。该税种所涉及的会计核算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和专业技能要求高,地税部门对该税种采取的政策是在销售期间启用预征的模式,预征率根据住宅的性质不同设定在1%至5%之间,房地产企业达到清算条件后,地税部门要求清算企业通过社会中介自行清算,由地税部门复查后,以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为纳税依据。但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有待考究,清算企业通常会采取虚增成本,降低增值额占可扣除成本的比例,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税源流失,而且流失的税源金额较大。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清算条件分为了可清算和应清算两种形式,地税部门主要关注的是应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对可清算的企业过问较少,拖延了税收入库的时间,损失了税收的时间价值。

二是契税。契税是针对购房或购土地的主体在购买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该税种征税模式是地税部门与房管部门联合,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时必须缴纳契税并出具纳税证明,此类举措对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的主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存在部分群体为了缓征契税,尽可能的拖延时间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导致契税入库不及时,甚至出现税源流失的情况。

三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与上述三个税种同时缴纳。笔者通过以营业税为基准,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数,与后台数据已缴数进行对比,发现大部分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数和已缴数纳税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漏缴金额数目较大。地税部门对附加税种的征管未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税收入库不及时。

四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利润为计税依据,应纳税利润是通过企业收入减去可扣除成本所得,对于收入和可扣除成本的计算对专业要求过高,地税部门为简化纳税流程,直接以核定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产生较大的冲突,税源流失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地税部门提高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系统,包括实时销售台账、实时发票缴销记录、实时纳税记录、各年度财务报表、开发楼盘基础资料和综合分析子系统等,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避免税源流失,不断完善监管漏洞。

二是加强内部审查力度。建议每年定期对纳税平台系统数据进行专门的数据分析,积极听取采纳基层税收征管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寻找系统漏洞、监管漏洞和制度漏洞等问题,通过剖析漏洞产生的原因,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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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核算制度简陋

很多小微企业的经营者认为税收规范仅仅只是财务部门的义务,只需要后期做好账就够了,对业务人员只关注其业绩,并不要求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注意税收风险,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财务人员参与签订,不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事前把控。而当业务人员与财务在税收规范上发生矛盾时,往往偏向业务人员,不重视企业财务人员的利益。

其实,如果不注重事前把控企业税务风险,仅仅靠后期的财务核算是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的,更有甚者,企图试图通过做假账强行弥补,就会导致企业承担极大的税务风险。

3.少量中介机构的不当承诺

企业往往在商业活动完成后甚至到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意识到税负的多少将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问题,此时往往采用寻找那些声称与税务局关系好的中介机构的帮助,而这些中介机构往往也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帮助企业,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税务风险。

4.减免税政策带来的政策空隙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相应的发票管理方法。而企业和税务局基层征管人员在适应新政策途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运用新政策过程中导致了小微企业在降低税负的同时税务风险也不断累积,税企双方争议不断扩大。

二、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1.现行税收征管政策过于复杂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显得过于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各实体法中散落,不能形成一套综合法律体系,而国地税海关的沟通不畅导致政出多头,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存在大量的纳税人无主观故意性情况下的违反法律行为。

2.地方政府不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前些年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本区域的企业给了大量优惠政策,其中就有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往往是返还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部分。像江西的鹰潭与自治区的林芝就是著名的避税地。随着不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被规范,一些小微企业无法承担其本需要承担的税负,铤而走险采取做假账、偷税漏税等手段,导致了

3.管理层错误的纳税观念

小微企业常常错误的认为缴税多少是和与税局人员的关系而定,不把精力花费在合理的税收筹划上,反而本末倒置,把主要精力放在与税务局搞好关系上。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多是实际所有人的亲戚或密切关系人,对税的认识不深,不懂得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认为企业要想效益高就必须偷税漏税。

4.财务人员缺乏处理涉税事务能力

目前大多数小微企业都没有税务部门甚至是完整的财务部门,有的还是采取记账的方式,缺乏处理财税问题的能力,遇到问题往往只能依靠一些中介机构,甚至是采取行贿税务局人员等不法手段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5.企业未从整体把控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认识不到企业的税务风险不仅仅是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产生的问题,往往来自于日常经营活动中对风险的疏于重视,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没让财务部门参与实际业务过程,使得财务部门无法在业务层面上把控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了隐患。

6.新政策下小微企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了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试图将核定额度定在20万元以下,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务局核定企业税收本身也存在一些主观性,更使得权力寻租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

三、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的应对建议

1.外包部分职能至基层政府

因为每天都有大量的小微企业开设注销,小微企业的整体数量也是在逐年增加之中,在管理小微企业方面税收管理员面对应收尽收的税收要求面临很大压力,在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下也面临着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建议税务局适当的将权利分享至基层街道办等基层行政机关,从而减少税务局的工作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到重点税源企业以实现更好的税收增长。

2.严格控制发票

近年来考虑到小微企业对促进经济活力及解决就业问题中的巨大作用,中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随着财税〔2014〕7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出台,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免征额上升至30000元。但同时带来了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一些企业从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获得其开具出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普通发票抵扣了企业所得税。因此此处建议税务局能完善对小微企业开局普票的管理方法,严格控制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并在内部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3.实施税收信用风险评级管理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不断完善,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关于《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可知税务信用评级目前大多是针对大中型企业及出口型企业,但基层税务机关是不是也能借鉴信用评级的思路对小微企业进行适当的信用分层呢?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两类纳税人区分开,然后根据各自的历年纳税情况对企业进行风险评级,从而实现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基层管理人员负担的目标。(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邢林.民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2007(15)

[2]王秋君.浅谈企业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2009(04)

[3]张平平.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探析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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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从狭义的观点出发,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定义――“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进行分析的。因此这同近一段时期受到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是有区别的,目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房地产税”实际是对房地产开发、流转和保有等各个环节相关的多个税种的简称,其实际涉及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多项内容,因此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以“房地产税”为名称的独立税种。

现行房产税收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伴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需要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如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2000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以上规定主要是从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做出的。在近两年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中,也有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出台,

如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虽然都提到了“房产税”的字眼,但是如果仔细参看相关的文件规定可以发现,其中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仍是同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内容,因此不应望文生义的认为其标志着新的“房产税”税收政策的出台。从实际情况看,“房产税”近年来恰恰是缺少变化的。

一、房产税在我国税收中的地位

从总体看,房产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在我国税收收入格局中所处的地位不高,通过历年房产税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可略见一斑(见表1、表2和表3)。由于数据掌握的原因,笔者在此仅列举了1996―2005年期间全国和北京市房产税征收的基本情况,以及新疆自治区部分年份的征收情况,虽然数据并不全面,但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房产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在我国历年税收总收入当中的比重基本在1.5%上下,显然不是一个主体税种;如果把房产税的税收收入放在地方税务系统的总收入中看,其比重略有上升,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新疆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数据看,其比重一般在4%~7%的范围内,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有一定差异,但房产税即使放在地税系统征收范围内看也不是主要税种。房产税的比重在全国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的原因,主要是1994年国税和地税系统分开管理后,两者各自按照自己的收入口径计算。如果从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的数量关系比较,这些数字也是客观的。以北京为例,2006年北京市国税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2434.3亿元,而2006年同期北京市地税系统组织各项收入也达到了1000.7亿元,国税收入与地税收入基本处于7:3的水平,同全国其他省份的情况相当,因此把房产税收入按该口径换算后,其在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中也基本处于1.5%上下的水平。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及其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者征收的税种。

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生产、生活、休息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包括一切符合房产特征的建筑物,但目前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限制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广大的农村地区被排除在房产税征收范围以外。对于农村房屋不纳入房产税征税房屋,其最初的考虑是这样规定的,即有利于农业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尤其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的城乡结合区域,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越来越少,不少农民已经失去了土地,其中有一部分甚至转换成了“市民”身份,但大多仍没有离开他们原来生活的区域而真正进入城镇生活,对他们用来转做经营性用途或出租的房屋是否要征收房产税就成为地方税务部门关注的问题。按照征税对象看,对此类房屋征收房产税是符合房产税课征要求的,但是如果结合《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征税范围看,显然又不能在农村地区征收。据笔者了解,有些省、直辖市的地方税务部门在几年前就研究过类似问题,但目前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解决办法。由于现行政策与农民负担能力两方面互相矛盾,征与不征让基层税务机关感到比较棘手。

笔者认为,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仍会不断加速,对其中涉及的区域属性转变带来的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也必须采取务实的态度,国家征税机关既要履行依法征税的职能,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护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刚刚脱离农业生产的居民致富增收的合法利益。具体到房产税的征收来讲,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城市化发展的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负担能力,适时调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地方行政区域的属性,从而将其逐步纳入房产税的课征范围。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也尝试过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就相关问题请示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国税函[2000]1003号)也做出过批复。但从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看,建立类似的以变更行政区划的方式实现对于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机制还没有形成,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地方税务部门取得所在地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及纳税人的理解才能执行,但这应当是下一步立法完善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

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此可见房产税的计征主要采取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一)从价计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从价计征的“价”指的是房产原值,按照财务制度的口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在房产税的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是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记载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只有认为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时,税务机关才以查账或者评估的方式计征。因此,许多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不可能逐一查账和评估征收的现实,在固定资产账面上做文章,主要手段有:

1.在新建房屋过程中,企业通常与建筑公司和装修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企业提供主要材料,由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开具给企业入账的发票只含有企业支付给其的货币,企业提供的材料则以修理费或制造费用的形式列入费用或成本中,既减少了房产的原值,缩小了房产税的税基,又同时冲减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规避税款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利用低值易耗品科目少计原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不能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包括一般工具、专用工具、管理工具(家具、办公设备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科目经常成为企业少计房产原值的重要手法。企业将部分照明设施、门窗玻璃、办公设备、摄像探头等附属于建筑物本身的应税项目计人低值易耗品科目,通过摊销,进入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实现少计房产原值,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3.利用可移动设备规避房产税。根据房产税的规定,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设备,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账目,都应作为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是,可移动的设备一般不作为征税对象。在实际处理中,一些企业利用可移动设备不计入原值的政策规定,在对房屋附属设备的选择上利用这一规定避税。例如,有的企业在装修中,空调设备多选择壁挂式或柜机式而不是选择比较经济的中央空调设备。

在实际的工作中,纳税主体利用房产原值科目来规避纳税并不是什么秘密,并且这种“示范效应”还在加强。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征收范围,但由于实际会计操作中的隐蔽性和政策衔接上的漏洞,企业能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房产原值仍是有待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变化需要,特别是在税负负担水平上,一些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的房屋的历史原值已经远低于市场价值,采取目前的计征方法的合理性是值得商讨的。同时在企业装修费用等账目的处理上,部分在于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加之税务机关全面检查的难度较大,可能会导致实践中纳税人负担不平等的情况进一步加剧。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对房产税计税依据进行变革,才是加强和巩固房产税收入的有效方法。

变革的基本思路是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应当从严重依赖“房产原值”全面转向通过建立动态的房产价值评估系统实现,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评估能力,建立纳税评估的专门机构和制度,通过房产税税收征管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对纳税主体的房产数据全面掌握并实时更新,从而提高房产税的征管能力和效率;同时对于纳税主体在实践中使用的一些避税方式也应当理性分析,如果确实具有合理的成分,应当考虑在税收、会计法律制度的修订中予以采纳,而不是简单的将其认定为偷逃税款,这样有利于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的实现。

(二)从租价计征存在的问题

从租价计征中的“租价”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所收取的租金。对于租金收入,其计征中的问题更为突出。

1.营业性的房屋出租情况,即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租用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房屋进行营利性活动。在实践中,由于租金水平直接对应纳税负担的轻重,因此改变合同的金额,使合同金额变小是常见的避税方式。此外,修改合同的性质,将用于营利活动的房产变成用于居住目的,从而少缴房产税也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当然比较极端的“无偿使用”、“友情借用”等情形在实践中也屡有出现。

2.居住性质的房屋出租情况。在笔者供职税务系统期间的有关调查发现,按房屋租金课税的避税情况要远远大于按房产原值课税。2004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唯一计税依据。”一些纳税人为规避纳税,采取了虚报或瞒报租金的方式,甚至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合同,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核心,由于房屋租赁是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租金由双方根据自愿达成似乎无可指摘,但这恰恰使得纳税人采取不合理租金规避税收的情况成为可能。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街道地处中关村的核心区域,两居室的市场租金应该在2000元/月左右,而实际上许多申报缴纳税款的租赁合同金额普遍少于1000元,甚至有些只有二三百元左右,计税金额明显偏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赋予税务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明显偏低的成交金额进行核定。但通知中并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应该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定,由此造成了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如果没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由裁量的程序性依据,强征税款势必缺乏公信力和合法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源泉税控,对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源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可以完善的方面如下:首先,建立与房管局的有关房产登记信息、房屋出租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与街道、公安部门有关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的实时跟踪等等。其次,在征管方式上也应当有所改进,应当探索和尝试以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为主,街道及物业公司协助征收为辅的多种方式,实践证明委托代征的方式有利于充分挖掘征收潜力。最后,在上述配套措施完善的同时,还要加快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修法活动,这也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是根据国家政策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一些减免措施。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由上可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非经营性用

房以及满足居民居住的基本需求方面。但是实践中比较普遍的状况是,许多单位或者个人既有符合免征房产税的用房,也有投入经营的房产,两种情况的混同给合理区分和正确适用房产税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如果不能合理地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和公平的市场环境显然是不利的。笔者以事业单位中的公共体育场馆为例作一些分析。

(一)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和职能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的,以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它是实现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基础型物质条件。过去我国的公共体育场馆一直被作为“事业单位”看待,以行政的方式管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体育产业和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社会对体育场馆的需求日益增加,体育场馆在经营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大突破。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负有产业经营、为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三重任务,履行服务和经营的双重职能。因此大多数场馆逐渐由行政管理体制向市场经营管理方式转化,在依靠自身条件开展多种经营中取得了一定收益。

(二)公共体育场馆场的投资和经营情况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其主要用途和经营方式包括:为竞技性体育训练和比赛提供培训场馆服务、为群众体育健身娱乐提供场馆服务,以及利用空余场地出租来实现“以馆养馆”。根据1998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大众体育需求的基本特征的研究》成果反映,我国居民体育锻炼的场所以非营利性的体育场所为主。然而在十年后的今天,公共体育场馆是否已经褪去了“非营利为主”的颜色应当是可以置疑的,目前在公共体育场馆中充斥的高尔夫、保龄球、网球、高档健身会所等高消费项目也许具有一定的佐证意义。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的规定,“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可实行有偿服务,同时开展一些配套的经营活动,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实际由于公共体育场馆维护费用较高,向群众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极少,收费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同时由于各场馆所在区域不同、场馆功能、条件的差异,各场馆收费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在界定群众性体育健身项目和高消费体育健身项目所占的比例方面存在现实困难。

(三)体育场馆房产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公共体育场馆中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场馆既用于满足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的需要,也用于满足群众付费健身娱乐的需要,其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兼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特征于一体。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共体育场馆除出租房屋和场地的收入缴纳税款外,并未就经营场馆本身缴纳房产税;作为税务机关的角度,由于按照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都难以准确认定,因此在征管中大多网开一面,不过多计较税款,然而这背后流失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

从总体情况看,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资源仍比较紧缺,如果公共体育场馆不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满足大众体育健身需求上,而是在场馆设施的使用中偏重高尔夫、保龄球、网球、高档健身会所、养生馆等相对工薪阶层收入较高的消费项目时,国家就不应给予其税收优惠政策,而应按规定征收税才能引导和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第一,针对类似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征的事业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拿出具体管理办法,比如进一步细化税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的标准。第二,在这些规定出台前,税收征管机关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探索和适用“实质课税”原则为今后的规则制定积累经验。第三,鉴于公共体育场馆公益的属性和国民体育事业大发展的需要,还要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因此,政策制定部门应一并考虑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房产税政策功能的局限性及其完善的出路

从房产税出台的政策目标看,对房产征税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同时,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管理,可以作为未来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从当前房产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看,其总量仅占税收总收入的1.5%上下,不足以成为对房地产行业实施宏观调控的工具。同时,滞后的房产税法律制度也极大地制约了其政策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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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

㈠耕地占用税新开工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管理难度较大,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由于占地行为大多数未取得批准手续,土地占用手续不能及时审批,对占地面积等无法准确确认,影响了计税,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如:新疆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㈡建设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在异地,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均在异地,造成征收管理难度极大,给当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清缴欠税及强制执行都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尤其是异地催缴,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如:喀什行署驻乌办事处、多晶硅等纳税单位。

㈢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因当时没有将耕地占用税这块税金纳入或完全纳入资金预算上报财政等部门审批,造成纳税单位以没有资金来源为借口拖延或不予缴纳耕地占用税,尤其是20__年以前就动工但审批手续在20__年以后才审批下来的工程,因耕地占用税新法与旧法在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上差别很大,造成纳税单位的预算资金缺口,形成难以清缴的欠税。如:兵团机构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纳税单位。

㈣有些工程根本就不办理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仅办理占用林地批准书,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计税依据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相抵触,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如:新建升晟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恒昌(新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㈤因耕地占用税是地税部门从以前的财政农税部门移交过来的税种。虽然近年开征后在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缺乏充足的征管经验,稽查人员在清欠过程中也是边干边学,耕地占用税业务知识和征管经验有待提高。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㈠完善税收征管 征收管理局主动与占用耕地企业联系,及时登记造册。在获得国土、草原、林业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批文后,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及时与有耕地占用行为的企业进行联系,对应纳耕地占用税数额较大或由于新旧政策计税依据不同,造成企业超出预算、资金周转困难或在筹建期的企业一时无力缴纳的这一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做出分批缴纳税款计划,并及时进行催缴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㈡抓住重点税源,不放零散税源。落实管理员制度,实行项目追踪管理,定期清漏,及时了解大型工程招标、立项、审批、开工情况,及时准确了解重点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及占用土地的性质,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事宜。对零散耕地占用税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代征协议,有国土部门代征,可以起到抓大不放小的作用,对财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征收。

㈢加强减免税审核把关,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耕地占用单位上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进行层层审核把关,派专人实地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努力做到税源向税收的转化。

㈣加强政府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传递制度。与国土、林业、草原、城建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一是各部门设立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分析,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化;二是不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增进沟通,完善协作制度。通过以上耕地占用税治税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税源控管渠道,丰富税源控管手段,延长税收征管链条,为发挥税收职能开辟更宽广有效的空间,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等举措及其力度,实现耕地占用税税收精细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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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房屋出租双方一般没有在出租合同中单独注明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只注明几间房屋,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确切计税面积。有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一般是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闲置的临街房地产出租出去,往往只是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一部分。其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单独注明这片出租土地的面积,这就使税务机关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无据可查,给征收工作造成困难。

4、部分纳税人故意抬高房屋租金收入中的扣除费用以少缴税款。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部分纳税人正是看准了这一规定,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故意抬高这部分费用的金额,想用此方法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事实上,据我们了解,大约90的承租人的水电费、电话费等都是由其自己直接交到有关部门,与出租人和房屋租金没有关系,出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根本不包括这些代垫费用。

5、某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结算房屋租金时不采取货币结算方式,这又给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设了一道坎。有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修理、装修,以修理和装修费用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有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了某种劳务或支付了某种商品,以劳务和商品价值抵顶一部分房屋租金。这些情况,承租人一般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凭据以证明其支付的劳务、商品的价值或费用的金额。税务部门需要核定房屋出租业的计税营业额,这无形之中就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6、相当一部分个体纳税人采取“软抗税”的方式来对付税务人员。他们不以实施明显的暴力为手段而以各种借口拒绝缴纳房屋出租业应纳的各项税款,与税务人员软磨硬泡,或者托关系、找门路向税务人员说情,或者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向税务人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能拖就拖,能漏就漏。象这样在无明显暴力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拿他们没办法,况且我们的日税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公安机关的配合。不管怎么说,这种“软抗税”现象往往会造成欠税甚至死欠却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目前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全面增强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税法宣传我们年年搞,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过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毕竟还很淡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税法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税法宣传方面,在注重对纳税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非纳税人的宣传;在注重于税法宣传月中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工作中的宣传;在注重于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于各种网络媒体上的宣传;在注重对普通公民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在注重对成年人宣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少年儿童的宣传。总之,要通过多形式多角度的税法宣传,全面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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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立法层面来看,多数税种未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法律层次较低。我国建国以来的税收制度始建于1950年的工商税制,期间历经多次税制改革,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分税制”改革,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税共享税,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以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形成了我国现行税制模式。目前地税部门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税用税等13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个费用的征收工作。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地方税种仅有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其他11个税种都是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甚至以费用的形式征收,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排污费等,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地税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从地方政府管理层面看,管理体制不健全。为了保证分成收入,地方政府每年给地税部门下达税款征收任务,并核定次年增长比例,地税部门往往为了完成任务,从而出现人为调节税款入库进度、提前征税或延后征税的现象。另外,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各税种征管具体办法,地税部门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各类难题,多数靠上级部门的通知、文件解决问题,形成地方税收政策杂、乱、多,管理不规范的局面。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工作重视不足,只注重单一的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忽略了做好税款征收工作必须取得各职能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以致出现因地税部门信息掌握不全而使税款流失的现象。

(二)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不到位

一是地税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因部分纳税信息必须由其他部门配合提供,地税部门未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由政府出面协调各部门配合纳税信息的收集也未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因此导致信息掌握不全面而使税款流失的现象。如国土部门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资料等等,会导致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流失;二是部分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分管户的信息变动掌握不全面,出现税务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是纳税户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现象;三是国、地税部门征税重复、交叉,信息互通机制不畅,不能及时、完整地征收应纳税额。如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征收,而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征税款又由地税部门征收,如“两税”信息互通机制不完善,就会出现征收了增值税而未征收附加税、费的现象;四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对审计查出的涉税问题,因管理当局不重视或鉴于人情请托关系,因而出现整改时限超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二、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与对策

(一)完善立法保障,加快税制改革,促进依法治税

1.新形式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提升依法治税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把条件成熟的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建立法律保障,把契税、财产税等与房地产有关的功能合并,建立房地产税;把一些小税种适当调整或取消,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既可以减轻民众税赋,又可以降低征税成本及错误;把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费用完成“费改税”,逐步降低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按照统一立法、适度放权的原则,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允许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对特殊的税基、资源、征税范围和税率进行幅度内适当调整,适当赋予地方减免税权力,促进地方征税积极性。

2.加快税制改革。分税制实施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也带来了不少弊端,要进一步减轻税赋、加强保障民生,改变重复征税、交叉征税的现象。目前推行的“营改增”工作就是改革重复征税、减轻税赋的重要举措,要深入推进“营改增”进度,全面取消营业税;逐步促进国、地税部门合并,各级财政分成收入按照比例返还地方,改变“国税”、“地税”交叉征税的现象;废除目前税收征管计划的现行基数法,改为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础的经济因素法,取消税收返还制度。

3.地方政府加强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税收法律,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完善细化税收征管制度保障,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每年应通过地方人大及时修正征管制度,避免政府出台更多的“解释”、“补充通知”、“指导”等法律效力较低的行政文书指引税款征收,改变税收政策杂、乱、多的局面。

(二)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1.建立综合治税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地税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事项,由政府协调安排,形成定期与国土、林业、城建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机制,准确和科学地掌握情况,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实现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源头控管。

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定期对征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征管系统的办税流程,准确、快捷地指导民众办理网络报税;二是业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定期对国、地税税款征收信息比对,确保税款应收尽收,每季度对分管的纳税户信息核实,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减少税务登记信息的错误率;三是严格落实奖惩机制,特别是要防止只奖不惩或重奖轻惩的现象,对屡错屡犯的办税人员应严厉惩处,确实不适应岗位工作的进行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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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着本质联系的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有了国家就有了税收产生的客观基础,国家形态与私有制的结合就孕育出了税收。税收产生之后就必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选择,在哪征收,什么时间征收,谁来具体征收,多久征收一次,以什么形式征收等,这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和探索。于是,也就出现了税收的征收管理的不同形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税收征收面临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税制改革,通过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

二、新时期的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不到位。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也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个人通过有组织的政治过程可以作为公共商品的买方,来选择自己所认可的公共决策的代表人,订立契约,这从中体现的是一种普遍的交换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不能只重管理而轻服务。

二是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因素是组织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但就目前来看,个别税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整体素质偏低,与现代税收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还有一段差距,尤其是部分基础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用。

三是税收征管程序有待完善。税收征管作为一种涉及管理学的专门科学,应该包括管理学的计划、组织、决策、领导、控制与创新等基本内容,实质上现有的征管模式这些基本内容都没有。在新时期下,现有的税收征管程序已显得陈旧,纳税评估的质量不高,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不到位,税收征管环节的配合不协调等问题突出。

四是缺乏统一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税收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短短的19个字。税收实体法体系不完备,在我国现行的17个税种中只有三部是以立法形式确立,其余都是以条例法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税法体系不完备。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对策

国家治理现代化反映在税收上即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所谓税收现代化,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指的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达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融合我国传统税收管理思想、西方先进管理经验和未来税收发展趋势,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逐步实现税收制度结构和税收征集管理现代化的改革过程和目标状态。

一是加快税法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一切的政府活动都应该有法律作橐谰荨0凑账笆辗ǘㄔ则,加强政策法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公正处理税收争议,完善现代税收法治体系。

二是整合税务机关。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和保障了中央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特别是在目前营改增之后,地税征收任务减少,而国税系统任务加重,因此整合税务机关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

三是转变税收理念,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最初的税收管理是将税收视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对立的位置。这就很容易让税务机关的权力意识膨胀,也更容易激起纳税人的反抗意识,无形中加大了纳税的难度。而新的税收征管理念则是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放在平等的位置上,纳税机关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角色,以使纳税人更加顺利地完成纳税义务。

四是进一步提升征税人才的素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是治税人才的现代化。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征收队伍,税收治理现代化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针对当前我国治税人才面临的部分人员专业能力不合格,自身税收素质低等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治税人员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比如定期召开税务时政讲座,定期组织税务实务考试等。此外,我们还可以对税收队伍采取激励机制,加强管理,促进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五是加大税收的力度,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责任,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坚持实逐步依法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严格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使违法犯罪者为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和成本,从而使其不致再犯,并对他人产生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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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探索。1997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30字”征管模式。然后国家税务总局从2003年开始,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并实施了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其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四个字,形成了“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并提出了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其二,通过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和个而实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其三,不断深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其四,探索现代管理理论指导和信息化手段的组织机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我国税收征管软件科技含量仍不高,兼容性比较差,不能满足各管理层次的需要,税务机构内部的统一信息平台未建立,税务机关与财政、工商、银行等政府管理机关信息横向联网的税源监控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监控税源动态变化。

(二)税法体系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缺少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有随意性、弹性大、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另外,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纳税服务意识不强,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杂的问题也是服务意识不强的体现。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四)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目标定位不正确。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不能实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同步流转,这样纳税人为同一报税事项就会多次往返于不同的岗位,有时候税务机关内部衔接不畅税收执法无法做到应有的规范、及时和准确,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都在增加。对于税收征管的目标,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以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目标,由此必然把税收征管错误地摆在税收制度的地位,在实践中产生破坏税收制度、放松税收管理等各种问题;另一种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目标,由此出现地方税务越权减免税、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政企不分等现象。

(五)税收管理权限模糊,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经济,财征体制和税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老的集中型税收管理体制已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够适应,所以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事权与财权的交叉贯通,划分不清。另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税源失控的问题也不可避免。

三、优化现行征管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通过“信息管税”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纳成本。

(二)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税法的宣传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强税收征管立法步伐,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税收法规规章,提升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级次,并逐步使之上升为法律,增强其刚性和权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推进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改善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的培训,提高岗位技能,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执法质量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不断改善服务环境,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不断优化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最终目标是提高社会满意度。

(四)整合机构,节约成本,明确征管目标。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纳税服务司,意味着我国已经把纳税服务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设立大企业管理司,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管理服务。我们期待着现行税收管理权被分散于不同职能部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间职责权限范围划分不清,管理环节多,信息传导不畅等问题能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五)建立严罚的稽查体系。力健全稽查制度,实施严控管、重处罚。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让人们真正感受到“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可以考虑让稽查机构独立于国、地税机构之外。在以信息化为支撑,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稽查程序,实行分类分级稽查,使税务稽查由过去的“收入型”向标准的“执法型”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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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人均收入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分化也愈演愈烈,这种现象的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手段进行调控,但是,其调控力度在个人所得方面调节的力度还稍显不足,还会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那么,在新个人所得税条件下,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缩小收入差距,就成为税务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涵义和纳税人的界定

1.个人所得税的涵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2.纳税人的界定

税法规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的个人,不管是有没有住所,也不管其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是从我国境内取得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新个人所得税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管模式转换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大大增强了税收管理,提高了税务收入和征管效率,但是在对征管模式转换方面还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征管过程主要依靠征收和集中管理,这样常常引发税收管理员错误理解自身职责,认为自身职责只是做好催报、催缴等工作,而纳税检查并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之内。这种认识大大降低了税收管理人员进行税源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税源无专人监管、收入不明以及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等现象。

2.税务户籍管理存在漏管漏征的问题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办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部门,导致税务登记滞后的现象,这样就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疏漏。目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所得,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收入能够及时得到管理,而一些私营企业常常采取多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的私营企业不进行纳税登记,有的私营企业虚报职工工薪数目,还有的私营企业采用月份工薪数目降低,每年增发几个月份工薪的手段。这样就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征收、少征收现象,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漏洞的出现。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既不进行工商登记,也不进行税务登记,更不去申报纳税,这样就导致了大量漏征漏管的现象。

3.不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加大了征收难度

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主要采取自行申报和扣缴两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但是,我国在个人收入监控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银行在现金管理上控制也不严格,社会上的财务交流主要通过现金交易完成,这样就导致税务部门无法真正掌握个人的实际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面,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具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

4.缺乏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还是依靠手工操作以及人工管理,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的整体使用水平还比较低,计算机知识使用在税款征收这一环节上,还没有实现和财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企业等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同时,全国各地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计算机等现代化的工具使用状况也各不相同,这样就导致实施信息化管理,纳税人的信息无法得到共享等困难。

三、大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大力加强对税务征收人员的培训力度

大力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是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的最主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管理部门的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引起思想上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培训的正常进行,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并监督培训制度的执行。在培训过程中,税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不但努力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还要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正确执法,不。

2.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

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大量发生。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纳税人的纳税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纳税人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可以将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的纳税登记代码,这一代码使用起来不但大大方便了管理,而且还不会出现重复现象。在以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纳税登记代码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纳税人的信息管理,及时对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有关的各种信息登记、整理和更新,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在大力加强税务户籍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纳税程序的全程监督管理。

3.大力加强执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监督

大力加强执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税收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扣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确保扣缴行为的正常进行,对于在扣缴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或者个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还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管理人员还要加大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监督,确保纳税人每月、每年都能自觉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全部收入的正确性,同时对全年收入进行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管理人员还要借助银行的相关信息,建立法人申报和个人申报之间的交差稽核体系。

4.大力加强税务征收的现代化建设

大力加强税务征收的现代化建设,依托计算机、互联网不但可以快速完成税务登记、申报以及税务征收等相关业务,而且还可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全程监控,同时还可以实现纳税人的信息实时共享,为打击偷税漏税创造良好的条件。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必然会出现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分析形势,分析新矛盾、新问题的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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