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实用13篇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1

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合作,对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一、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一)金融业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出现

金融业经营的是货币资产,与实物资产相比,金融资产流动性非常强,货币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险业务兼备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弱相关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能在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发挥相近的作用,强化各市场之间的关联和互补。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综合经营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延伸了金融的内涵,金融已不仅仅是资金融通和创造信用机制,更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现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创造一种动态化的风险转移机能,从而使得风险处于流动的状态,保障了金融体系健康、稳健、高效运行。也就是说,现代金融体系是能够使经济体系的风险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现代金融市场之间是相互贯通的,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

(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业是服务行业,满足客户需求是金融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金融服务已从产品营销向客户营销转变,从客户需求出发设计金融产品是金融竞争的需要。

客户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客户的需求。随着企业客户融资需求多元化发展,单一的银企借贷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更需要金融机构助其解决融资安排、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并通过债券、股权等融资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解决生产资金问题。二是居民客户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迅速扩张,一些拥有百万级资产客户不断增加,个人金融服务需求越来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户的银行卡、基金信托、炒汇工具、消费信贷新产品外,以富人为主要对象的理财业务创新成了近期金融机构争夺的重点。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基本都是跨行业、跨市场的产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拥有多种金融业务,通过资源整合、共同行销、资讯共享、产品组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夏斌,2004)。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的加剧,推动了金融机构合作步伐加快

我国加入WTO后,尽管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并未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大的冲击,但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逐步显现,促使中资金融机构反思。为此,中资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证券业务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成为中资银行解决资本约束的手段之一。而随着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资产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业重要利润来源,为此,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资产管理的新途径。这些都需要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为依托。

(四)监管部门逐步放松管制,为跨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

从政策法规层面上看,为推动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27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又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都已纳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 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我国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及其主要风险

(一)我国跨行业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联合开发出的融合多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见表一)。

表一 银行、证券、保险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场金融机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1999年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几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类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等;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和工银亚洲等;第三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如山东电力集团等(详见表二)。

表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场经营情况

(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种类及表现

1.制度性风险。由于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过渡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有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关系混乱,致使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风险,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

从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看,比较突出的是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和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问题。《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单独立账管理,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实际上的做法是,证券公司收到客户的资金后,以公司的名义存入它在商业银行的一个集合账户中,给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是,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名词,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盲点。

2.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复杂。以基金产品为例,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同业拆借市场上看,最主要的资金融出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最大的资金融入方则是证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经营出现困难,势必会将流动性风险向银行转移。

3.利率变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从而可能导致市场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由于整个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着被重复计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资本具有放大效应,从而加剧了整个公司的资本脆弱性。

三、加强监管合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

从我国金融监管现实看,为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制定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对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等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制度,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达到理想状况。如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真空。某些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中正是利用了监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终导致风险的发生。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一)完善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认为风险最小化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从我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出台专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规需要较长时间。但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等进行相应的完善,对其中限制金融控股发展的条款,对不同行业监管规定有冲突,应加以修订。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活动,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规范。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应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央行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从我国金融业运行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和交叉风险。人民银行从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就需要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加大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其二,中央银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及时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个别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否则中央银行无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会产生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的道德风险。其三,人民银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优势。人民银行已经开发、建立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统。其四,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部门监管套利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由于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产品和机构连通各个市场,容易导致风险在不同的市场中传递,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传递平台,各子市场的信息无法互通,就无法建立真正的联动监测,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将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协调任务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到监管体系中来,构建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可以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助于各监管机构充分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情况。

(四)全面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通过合并报表基础上剔除不可自由转移的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于参股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剔除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建立信息防火墙,人员、经营场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团及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团对组织结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报告与披露;增强金融集团组织架构、内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将金融集团与产业集团分离,对实业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实业分离,要么退出控股或参股金融业务。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控制并改变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在内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要加强对日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要加快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尽快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实现风险的数量化管理,提高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04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2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3

(二)金融风险计算

金融风险计算是针对金融风险代销程度的预测和预估,其中包含了对金融市场业务和运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大小、程度、影响力、效益损失方面的计算。金融风险计算是对金融风险判断的延伸。通过金融风险强弱、程度的预测可以有效降低,甚至是避免风险的发生,对金融市场运营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在金融市场运营中忽略金融风险,那么金融市场就不会在战略制定中制定风险应急机制,自然会加大金融市场在遇到风险后的损失;相反如风险预测高,那么也容易出现多余成本付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此可见,金融风险计算并非单纯的风险预估,而是需要通过科学合理方法进行估算,确保将金融市场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金融风险的审计与控制

金融风险的审计与控制是现代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的风险预测体系,以符合金融市场内部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要求。在对金融市场金融风险进行审计后要进行积极布控和反复调查并制定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金融金融风险机制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测是指商业金融市场应该具有完备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满足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金融风险管理部门以及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的控制是指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后的检查、反馈和调整。

二、希腊金融风险传导对我国的影响

希腊金融风险主要是通过其债务危机演变而来的,自2009年希腊金融风险出现苗头。2010年5月欧洲联盟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出台1100亿欧元救助协议之际达到了一个高潮,而后欧盟有成立了7500亿欧元的基金组织,以通过基金支持方式帮助欧元成员国家摆脱债务危机。2009年显现金融风险后,希腊始终处在财政入不敷出的境地,而后不久希腊政府宣布其国家赤字率与债务率指标,将分别达到12.2%与11.3%,早已超过欧盟规定的《稳定与增长公约》要求的范围,希腊金融风险真正显现出来。2010年希腊政府宣布其国家的债务达到了3000亿欧元,但国内GDP仅仅有2400亿欧元,财政赤字超过了10%,出现这种情况后,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都对希腊国家的信用等级进行下调,直接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不仅能出现原油价格、大宗商品的价格下降,还推动黄金、美元价格上升,导致欧元价值下降,股市连跌,爆发了以欧元为中心的金融危机。

(一)双边贸易对我国的影响

就双边贸易来说,希腊爆发的金融风险对我国影响并不大。尽管希腊会因为债务危机做出适当的贸易调整,影响其贸易发展,但这种影响实际造成的伤害对我国对外贸易而言是十分有限的。

(二)欧洲经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希腊作为欧盟国家,其经济发展对欧盟或欧洲地区都有较大的影响,基于我国同欧洲之间的关系,则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且这种影响是较大的。根据我国官方统计,2004年开始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货物贸易伙伴,这期间我国与欧盟之间贸易发展是始终高于与其他国家和伙伴的,且人民币与欧元之间的汇率变动也时常发生,但对双方贸易开展没有太大影响。2010年以后,我国货物出口率达到2位数,发展速度较快。根据相关人员解释,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经济发展,同时也存在外商企业在我国注资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2009年希腊出现债务危机后,欧元价值下滑,直接影响欧盟属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注资和仓库存货,影响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注资和发展,进而影响我姑经济的发展。

(三)欧元与美元的汇率对我国的影响

假设人民币与美元直接的汇率能够保持长期不变,那么欧元一旦贬值,那么其在与我国进行资金交流和货物运输中对人民币也会出现贬值,所以希腊债务危机造成欧元贬值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欧元地区国家与我国的货物运输往来。从我国同欧盟国家的贸易往来中看,确实会受到汇率影响到我国出口贸易。

三、金融风险传导的应对策略

(一)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意识

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是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应当受到各界关注。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金融市场内部设立严格的监督部门,不仅要对金融市场内部员工进行监督,也要定期审查金融市场内部的财务会计状况,以保障各方面的顺利发展。人员的管理永远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金融市场内部员工提升对风险管理认识,将风险管理诸如金融市场文化建设和发展战略中。面对复杂多面的市场环境,提升金融风险意识可以起到有效的避免和警示作用。

(二)完善金融风险外部监管机制

金融风险外部监管机制建立是在金融市场实施内部监督设计制度后的附加内容。外部监管机制属于防御型与保障型的管理模式。完善金融风险外部监管机制不尽是我国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额要求,也是世界商业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未来发展道路。我国金融市场在完善金融风险外部监管机制问题上应坚持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金融风险监管应当坚持由外而内的监管模式转变;其次,金融风险监管属于隐性监管,而非现场监管。在我国长时间的市场监管运营机制下,金融风险外部监管更注重合规性检察,缺少完整性,造成金融风险监督机制整体不足。金融市场如要完善金融风险监管机制需要坚持风险与合规的统一,即以对风险监管为主,以合规监督为辅的监管模式。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74-03

一、金融创新风险的内涵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1]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2]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一是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这些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二是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还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三是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风险:一是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三是信用风险。指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五是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六是法律风险。指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七是声誉风险。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价格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对策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来防范风险。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主要是利用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将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2.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其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二是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的报告制度。三是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四是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3]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3.行业自律组织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于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的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1)国家之间的协作监管。全球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创新市场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监管法规能否共同协调的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更加重要。

(2)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开放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在银行监管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先例。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1994年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通过为各会员国提供磋商平台,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

参考文献: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5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纷纷放松金融管制,不断加强金融创新,全球金融体系悄然发生变化,进入了从分业经营向合业经营转变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美国、德国、中国成为不同金融形态的主要代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正式采用合业经营方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德国一直采用的全能银行制度,将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由全能银行分属事业部展开;中国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业务越来越多地出现融合,综合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上述三种金融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体现了金融的综合性和风险的跨市场性。相对于传统单一市场金融风险而言,由于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机制更加灵活,传递载体不断创新,风险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而且通过资金纽带,可以迅速地传递与扩散风险,严重威胁着金融体系的稳定。对我国而言,由于资产证券化、农村金融重构、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重要改革尚未完成,金融监管尚不完善,构建金融综合经营模式工作也刚刚起步,对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与防范显得尤为重要,研究我国现阶段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载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重点,无疑具有较强的意义。

一、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界定

金融风险是金融体系的基本属性之一,金融系统的主要结构就是为了实现对资金和风险的有效分配(王志诚,2006)。自奈特(Knight,1921)提出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关系问题后,对风险的界定集中在风险与不确定性(Williams,1985;Sharpe et al,1995;Maurice&Thomas,1999)、风险与损失(Rosenb,1972;Crane,1984)、风险与危险(Dorfman,1998)、风险与波动性(Jorion,1997)等方面,但基本认为不确定性和损失是风险的两个本质属性,亦即对“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界定的基本认同。将风险概念泛用在金融领域,则通常将金融风险定义为“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跨市场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一种,我国学者对跨市场金融风险基本按其内容予以界定(王素珍,2004;谢斌,2005;董丽,2005;郑庆寰、林莉,2006),这种界定列举出跨市场金融风险存在的不同方面,有利于对其表现形式进行梳理。然而这种定义未能概括出跨市场金融风险的本质,而且随着新载体的不断出现,这种界定需要时时变更,不利于作为一个稳定的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应用。考虑到跨市场金融风险从本质上是金融风险的一种,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特指来源于单一市场的风险,因此对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界定须强调其跨市场性,即由跨市场经营运作而产生的风险。

因此,跨市场金融风险是相对于单一市场的传统金融风险而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产品、市场、股权资本为载体,从事跨市场金融活动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的总和。我国现阶段跨市场金融风险的表现模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所内生的跨市场金融风险,如银证通、第三方存管、股票质押贷款、保险资金在银行的协议存款等。二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全国公开性金融市场所蕴涵的跨市场金融风险,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等。三是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本控股可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而产生的跨市场金融风险,当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集团、中国平安等。

二、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载体之一:交叉性金融产品

交叉性金融产品是不同类型金融市场融合的产物,据经济学的一般分析,金融市场融合能够带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风险分散等效率优势。具体体现在增加金融机构的服务手段和业务规模,减少交易环节,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同时由于市场融合之后的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也能在一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成本,但由于市场融合导致金融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复杂程度提高,将会加大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的难度,使监管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魏华林,2006),如图1所示。

因此,金融市场融合一方面反映为交易成本(EC)的降低,另一方面反映为监管成本(SC)和管理成本(MC)的上升,市场融合后能否提高效率取决于EC下降与SC、MC上升效应的比较。若金融市场的融合是在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生的,虽然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但融合所带来的一系列优势很难体现出来,因此,市场融合的两个重要前提便是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两个前提的集中体现就是防范并管理跨市场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融合的具体表现,与之相伴的跨市场金融风险以资金为纽带,紧密联系着投资者与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等机构,具有复杂性、开放性、系统性、潜在性等多种特征,可以快速地以交叉性金融产品为载体将风险在市场间传递与扩散。

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金融机构积极寻求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的提高,交叉性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在表1中对我国现阶段交叉性金融产品进行了梳理,基本涵盖现阶段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之间合作的代表性产品,可以概括得出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基本特征。

(一)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使得银行在金融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体系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又是政府主导型的。因此,我国银行在网点、客户、信誉、资金方面的优势更加强大,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也是证券、保险、期货加强同银行合作的重要动因。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最为规范,与银行相比证券、保险、期货业的发展不平衡,地位不对等,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因素。这使得我国现阶段交叉性金融产品多由银行参与开发,一方面改变了银行业务单一、缺乏活力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现阶段交叉性金融产品以较低层次开发为

主,产品侧重于整合双方的现有资源优势

1、银行发挥自身在网点和客户方面的优势,为基金、保险等机构提供托管和代销业务,这是长期以来最基本也是最初级的合作方式,由此形成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有银行托管基金、代销基金、代销保险等。以银行代销基金为例,2002年基金银行代销量占基金总销售量的51%,2005年由于证券公司代销业务的发展,银行代销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占到31%。这种合作为银行开辟了中间业务,也为其他金融机构拓宽了销售渠道,涉及的跨市场金融风险较小。

2、银行拥有先进成熟的电子汇兑结算系统,在资金清算方面具有优势,可以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的情况下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形成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有银证转账、“银证通”、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期通”、代埋期货资金清算、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及安全存管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技术因素导致的跨市场金融风险传递大大减少。

3、银行作为资金的融出方,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了以股票、寿险保单、标准仓单为质押物的贷款,同时采用提供担保、直接购买等方式为其他机构提供融资,相对而言质押贷款的安全性较高,但由于质押物来源于其他金融市场,价值的变动会导致风险从其他金融市场传递给银行机构。无论银行是提供担保还是直接购买债券,都存在着风险向银行传递的可能,这在操作中需要多加防范。

4、随着2004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至2007年8月公司债的获准发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基金、股票、交易所公司债等,而且股指期货推出后也将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方向。新的投资渠道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收益,但同时由于这些投资对象的风险较高,保险收益容易受到投资对象市值波动的影响,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也使得保险资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可能,容易出现资金的流动性不足,影响保险机构的自身业务。

(三)金融机构进行了一些深层次合作,开发的交叉性金融产品较为复杂

金融机构间的深层次合作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我国监管机构在鼓励深层次合作的同时,又十分谨慎的原因。资产证券化历经近十年的探索讨论,于2005年开始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长期围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讨论更加深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讨论,围绕着建立后是分散风险还是加剧风险,讨论一直没有结果,这直接影响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否及运行模式;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模式)尚处在讨论层面,虽然金融界对IB模式有所偏爱,但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和操作的难度,仍处于证期合作的探讨阶段。这些深层次合作产生的交叉性产品,具有一个鲜明的共同特征就是复杂性大为增强,蕴涵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结点增多,这是今后深层次交叉性金融产品开发设计中,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中风险承担不尽合理,缺乏科学的风险承担机制

虽然我国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各大银行联合证券、保险公司以产品为先的理念抢占市场先机。但产品的开发在我国更多的是自发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完善的审核制度,从而导致对交叉性金融产品中存在的跨市场金融风险缺乏科学的风险负担机制,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银证合作中。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中最具活力的要素,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资本在产业间的合理流动(吴晓求,2002),相应地加强风险的流动性,从而分散风险,因此,一般体现为银行风险向证券市场的传递。然而我国当前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现状是,金融风险更多地通过跨市场操作而向银行传递,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累积,加大了金融系统风险。

三、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载体之二:全国公开性金融市场

交叉性金融产品是不同金融机构合作的产物,伴随产生的跨市场金融风险表现为从某一市场传递至另一市场的特征,在我国金融体系中,还存在着另一个重要的跨市场金融风险载体,即全国公开性金融市场,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为代表。这两个市场建立后发展很快,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从1998年的197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2.15万亿元,增长了11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量从1998年的1021亿元增至2006年的26.59万亿元,增长了260倍。

自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至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见表2),市场在为各机构提供短期融资支持的同时,也成为跨市场金融风险的聚居地之一。我国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在会员资格、限期、限额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制度安排上杜绝了可能存在的跨市场金融风险,但是在操作层面上的风险仍然存在,集中体现在对拆借的短期资金的用途控制方面。同业拆借市场设立的初衷是调剂不同机构短期资金的余缺,如果机构采用反复拆借的方式,将拆借资金用作长期投资或挪作他用,风险跨越市场传递至资金的融出方,将加大拆借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债券回购与同业拆借均具有提供短期融资的功能,债券回购的交易量却远远高于同业拆借量。2006年,债券回购的交易量是同业拆借的12倍,债券回购市场成为提高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的重要场所。债券回购业务按回购债券的类型可分为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其中以国债回购业务为主,按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表2)。当前,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两个市场均可交易,而两个市场有着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资金清算系统,证券公司资金的双向流动和银行资金的单向流动加剧了金融风险,与套利机会伴随产生的是金融风险从回购市场传递至银行体系。在制度安排方面,主要在托管和结算制度上存在缺陷,国债回购实行“席位联合制度”下的二级托管,证券公司在交易所通过主账号进行结算,客户的明细则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这为证券公司调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提供了可能。在业务操作层面,债券回购市场也存在着违规操作严重的风险,证券公司通过挪用客户债券用于回购以融通资金,通过频繁的债券回购操作,将短期融资所得到的资金用于长期股票投资,将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传递至债券回购市场,如2003年富友证券公司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导致的风险,使得公司有高达39亿元的债券回购余额被上证所冻结(胡浩,2006)。

四、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载体之三:金融控股公司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存在着一个“混业-分业-合业(混业)”的螺旋上升过程,自1993年分

业经营的原则初步确定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完全确立。在这过程中,国内外有两个重要的现象值得关注,一是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放弃分业经营制度,二是我国形成了不同形态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两个现象说明了我国在分业体制完善的过程中,也将融入综合经营的趋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集团公司为投资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二是以金融机构为投资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工商银行、中国平安;三是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东电力、青岛海尔。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也缺乏有效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使得监管缺乏针对性,容易形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条件下,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特有的复杂性特点,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跨市场金融风险最主要的载体。

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控制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子公司,不同子公司之间也因交易与合作而产生关联。与一般的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更容易产生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包括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刘志平,2001)。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不同的金融市场,却又与一般金融机构交易不同,一些按市场规则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可以通过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如银行子公司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证券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或资金融通,不具备会员资格的保险子公司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企业债等。这些交易使风险大幅增加,一旦某个子公司出现危机,风险会迅速传递至其他子公司,从而加大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资本控股,一般不发生直接交易但倘若某个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出现资金短缺,母公司出于整体利益考虑,会以资本控股为纽带,将其他子公司资金挪用以弥补资金短缺,由此金融风险便在子公司之间实现了传递,即使其他子公司经营正常,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甚至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系统性风险。

五、结论与监管建议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6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最近20年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根源

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金融衍生品的广泛使用。尽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很多独特而灵活的功能,但是在现实中金融衍生品交易也造成了很多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影响也越来越大。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因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善造成的。因此,应该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根源,切实做好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运用和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经济功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运作风险、交割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金融衍生品具有以上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性使市场价格波动更加剧烈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具有的收益和风险放大功能从而造成价格剧烈波动。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时,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即可控制资金量巨大的合约,交易合约的价值可能是投资资金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由于这种杠杆作用的存在,当价格变动方面有利时投资可以获得巨额的收益,然而当价格变动方向不利的时候,其杠杆放大效应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与此同时,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迅速发展,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投机的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加。这种市场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导致市场承受风险的程度在不断加大。

(二)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导致风险结构复杂化

随着新的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涌现,通过对基础产品进行各种分拆和重新的构造组合,其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化,这些风险不仅难以为一般投资者了解而且也对风险测度的模型和方法带来新的挑战。而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中可能包含众多基础产品变动因素,从而导致各种风险混合其中,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从而使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加倍放大。另外,金融衍生品具有表外性的特点,它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衍生品会导致市场产生连锁反应

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密切联动性,会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风险事件经常出现连锁反应,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高速发展时期,这种连锁反应不仅体现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基础金融市场,甚至涉及到世界各国的实体经济。随着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世界各国的股市陷入低迷,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变缓,各国的实体经济均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可以看出,这种连锁反应可以说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三、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政府监管的建议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涉及面广泛,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需要有关各方能够协调行动。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的自律组织、有关会计机构、审计机构、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等等。本文仅从政府的角度,提出监管部门针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几项有效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政府监管的主要依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为业务,其规定仅限于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目前尚无系统规范的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严重制约了政府的外部监管。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协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加快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总则》,以指导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工作,并且应该进一步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为金融衍生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明确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模式。我国可侧重于政府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在具体立法方面,可采取在某项法律中包含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条款的分散立法,等时机成熟时再专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进行集中立法。我国可采取集中型监管模式,由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占主导地位,各种自律性组织起协调作用。

2、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衍生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并必须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管理类似现行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因此,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应该尽快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3、制定金融监管合作法。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是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监管合作的稳定性。二是明确建立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情报中心和监测中心,为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各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波的跨国界蔓延。

4、制定相关投诉、仲裁、赔偿制度和罚则。制定投诉、仲裁、赔偿制度,规范交易纠纷的解决程序。制定罚则,如未经授权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处罚,故意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正当市场竞争等。

(二)促进金融机构设置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以下3个层次指导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体制的设置:

1、制定企业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则,确定金融机构与衍生产品交易全体有关的营运方针、风险管理的程序等。

2、按金融衍生品个别交易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分别按个别衍生产品的特性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手续、主管部门等。

3、制定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的头寸规则:制定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具体的指标及数值基准,确定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授信规则,确定与管理信用风险相关的具体的方法、数值基准等。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个国家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套正确反映金融体系健康与稳定的金融预警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施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评估。通过指标体系的动态变化来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分配情况和风险分散程度,从而制定抑制风险的可行方案,防止风险的发生和恶化,确立权威的预警系统主体,构筑分层次的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预测,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政府监管往往会受到局限而产生一些新问题,如高昂的政府监管的成本、监管不当导致的市场行为扭曲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等等。许多国家(如美国、新西兰、阿根廷等)转而更多的谋求社会力量对金融业实行监督,以此分担监管责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依赖。社会监督的好处在于可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使得中介机构、媒体、市场主体及存款人等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在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等等来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全球衍生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金融衍生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在多次国际性金融风波或金融危机中都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特别是最近的金融危机中衍生品风险的放大作用,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各国日益重视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并且在每次危机后这种合作也得到加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增强各国监管组织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加强对重大交易的监督,加强对国际化运作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措施。

2、明确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制定出现清算违约时处理投资持有、客户资产和资金的最佳处理方法,如确定清算违约下向客户披露信息的标准;确定当清算违约威胁到市场稳定时的安排措施等。

3、加强在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制定当金融中介、会员机构和市场出现重大的业务混乱时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方式,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

参考文献:

1、王若平.国际金融衍生品风险的防范及启示[J].理论探讨,2006(11).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3、杨迈军.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7

本文基于国内外相关金融创新问题的前沿研究成果,主要探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金融创新的策略和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金融风险,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为:

(一)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

在规避直接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地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例如,在上世纪5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为规避银行贷款风险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三)金融创新并不能规避所有的金融风险

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来规避。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己作案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然而这类金融风险是没有办法依靠金融创新来解决的,只有依靠制度创新以及其他的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并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金融创新的重要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其主旋律便是风险转移型创新。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与金融风险有直接的关系,或直接针对金融风险而产生。有的金融创新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有的是为了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尽管金融创新的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金融创新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

1、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加。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使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获得底限利润,金融机构转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业务,从而使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

2、金融创新使表外风险增加。

金融创新业务大多反映在表外,这种表外业务既可以维持虚假的资本资产比率,回避金融当局的监管,又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利润,但同时也造成金融企业的潜在风险增加。一旦表外业务的或有负债转变为真实负债,金融企业的潜在风险也就转变成为真实风险。

3、金融创新增加了体系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业的同质化、自由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国内金融机构之间、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之间、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加。这样一来,金融体系中某个环节的差错都能波及到整个金融体系。

4、金融创新增加了投机风险。

对创新市场而言,投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维持创新市场流动性不可缺少的剂,同时也是套期保值转嫁风险赖以存在的承接体;另一方面非稳定性投机又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并且由于创新交易的高杠杆性,其投机性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比传统交易大得多。

总之,金融创新动因之一是规避风险,但运行结果却产生了新风险,这是金融创新本身无法逃避的结果。但如果因为金融创新创造了风险就因噎废食,关闭金融创新之路,或是回避金融创新,这是完全的错误之举。因此,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不能停止金融创新的步伐,关键是如何利用金融创新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服务。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创新的策略

近年来。虽然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就我国银行业目前的金融创新状况与国际金融业相比,无论是金融创新的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金融创新策略和目标,银行业的一些金融创新体现出“赶时髦”、“拍脑袋”、为创新而创新的现象。又如我国银行业的创新水平还徘徊在较低层次,具体表现为:原发性创新少,舶来品较多;创新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简单化;产品趋于大众化,专业化、个性化产品不多。等等。

特别在当前,中国经济与金融运行都呈现出非均衡特征,一方面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农村、中小企业等经济领域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而在金融脱媒使银行体系作用降低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直接金融工具的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促进金融创新,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但在发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应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危机重申了金融业的“万有引力”定律:金融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天马行空。危机后我国的金融创新应把重心重新转移到为实体经济服务,尤其是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及“二三农”服务。具体地说:(1)贴近生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机构双赢的有效渠道。随着直接融资体制的逐步健全和环境好转,大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将逐渐成为常规手段。中小企业融资是银行业务的弱项,未来的形势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创新加强此项业务,以适应金融脱媒的形势变化。(2)针对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的特点,要推进“三农”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与完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服务,体现多方共赢,从而构建一个多种农村金融组织功能互补、产权明晰、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此外,中同通过科技创新超越“世界工厂”角色的过程中,金融创新落后可能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而解决这一

瓶颈问题,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创新应处理好市场导向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坚持“市场化导向”,寻求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

危机呼唤“加强监管”。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金融创新应该放弃市场化导向的基本逻辑,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在市场化道路上走过了头的美国人,现在开始高举“加强监管”的旗帜;对我国来说,“市场化导向”仍然是一个没有实现的改革目标,还得继续推进。在理论上,存在一个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但是,在实践中划定“最优边界”并不容易,有证据表明双方都有将边界前移的理性动机或非理性冲动。因此,我们应尽量实现这样一个目标: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

(三)金融创新应处理好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关系,重点将交易所打造成安全高效的“金融超市”

过去10余年,国外场外市场发展迅速,交易所传统地位受到挑战。海外有激进者甚至预言,交易所会发展成传媒产业。危机后,交易所的价值将被重新认识。人们已经发现,在金融工具创新和交易环节,危机的重灾区是场外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混乱形成鲜明对比的足,交易所上市的产品在信息披露、流动性、标准化、成本以及监管上都具有优势,而这些优势对保障市场安全十分重要。由于场外市场在我国没有形成气候,而交易所市场的产品线又过于狭窄,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外市场发展路径,仍然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积极拓宽交易所产品线的基础上,把交易所打造成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超市”,应该成为金融创新最有现实意义的重头戏。

三、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的宏观风险

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有宏观和微观两方而,因此对风险的管控也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微观风险主要产生于金融创新使用主体的内部,需要通过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风险管控体系,有效地防范微观风险。但是像衍生产品这样的金融创新工具因其本身所带有的虚拟性和契约型以及证券化技术和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性的相互作用,使得微观风险迅速向宏观风险扩散。因此仅仅依靠市场制度是不能解决市场的宏观风险的,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应的监管层发挥应有的经济功能,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安排来防范和化解市场的宏观风险。

(一)政府有义务通过宏观调控和改善监管来防范风险

在现代经济与金融体系中,政府作为监管者和宏观调控者,需要界定自身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在于推动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熨平”经济周期,促进经济金融稳健运行。由于市场运行存在天然缺陷和系统性风险,因此政府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等宏观调控来完善风险提示机制,市场运行也需要“看得见的手”来补充,系统性风险也需要政府通过调控来防控和治理。

首先,包括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具有的道德风险需要政府通过调控和监管来进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研究表明,评级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这使得评级机构有动力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评级咨询或给予更高的评级。二是业务多元化发展,评级机构除评级之外还从事咨询、风险管理等其他金融服务,这些评级机构对购买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客户评级可能会受到相关利益的影响。

其次,过度乐观的预期所支撑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涨是引诱人们负债购置房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重要因素,而这也正是系统性风险最大的隐患。一旦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一系列违约所造成的价格下跌就不可避免,而这种系统性风险是单个金融机构很难防控的。因此金融管理当局有义务和责任防止负债率上升和金融资产泡沫扩张的自我循环。

(二)审慎推动金融创新,改善信息披露,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

从根本上讲,金融创新并未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在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没有因金融创新而降低或增加。此外,由于现代金融创新往往与衍生工具极为密切,并且体现为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性,所以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广大投资者。

因此,政府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时应更加注重防范基础资产本身蕴涵的风险,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标准,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应为改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一是必须对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二是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结构型信贷工具和混合型资本工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建立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三是需要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也是市场中介机构的重要目标。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不仅是中介机构内部行业自律的问题,更是政府监管的内容。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协调,建立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证券市场的一体化,使各国体系的联动性日益增加。一旦一国的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就可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扩散到世界范围。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加产生了许多诸如投机过度、诱发金融危机等问题,金融创新也大大增强了国际游资的冲击力与破坏力。跨国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活动,以及风波向全球蔓延的特点再次将监管的全球协调提到了重要位置。全球各经济体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协调,建立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才能避免区域性动荡转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8

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为例

作为金融期货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货一诞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国对股指期货监管也各有侧重,归纳而言可分为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

(一)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我国香港政府监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是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它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制定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各种风险甚至干预交易主体①。”

期货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册,由会员联合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会员都需要遵守,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令的授权下,担负着对其会员进行监察督导的任务。

(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以英、美等国为典型代表

“在英国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对行业协会、交易所得监管和指导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很多时候充当的是民间团体的角色,根据其主要职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执行,因而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环节上交易所具有很强的监管实力②。”

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中的三个典型的监管层次,三者监管权力总体而言是逐渐减小,但各有侧重点。

三、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加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应从各自不同的交易主体地位出发,在识别主要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各自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1.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的监控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核心,应建立正确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控的机制。

2.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参与者,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严禁客户透支交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客户是金融期货市场利益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故客户的风险管理也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应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内部风险监控。

(二)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外部监督机制

1.尽快完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提升期货法律监管效率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监管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独立运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管方式等。

2.确立规范单主体三层次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货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三层次监管体系,但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1)完善证监会的最高监管职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最高职能部门,在我国期货业日益发展壮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手段应从以行政为主向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监管内容应从控制风险为主向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建设并重转变。

(2)加强期货业协会自律建设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9

一、 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10

一、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金融风险控制的概念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运行中金融机构发展需要面临的挑战。而金融风险控制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从狭义上来说,金融风险控制主要指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防止出现进一步的损失。而从广义上来说,金融风险控制包含多个环节,即风险的识别、预测、评估及预防,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治理风险,以减少相关的风险损失。

(二)监管的相关概念

金融风险控制可以分为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而通常来讲,外部控制指的是监管控制。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常借助于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规避并控制金融风险。

二、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加大风险防控的难度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风险的诱发因素增多,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一方面,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的步伐加快,金融市场上主体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以及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发展,使金融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如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也连接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而这也使整体金融市场发展的交叉性、跨行业以及衍生性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趋势使银信、银保及银证等三者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合作的模式多样化,就会造成部分业务出现虚假的情形,无法真正发挥监管的作用,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此外,在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革新的推动下,金融市场上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提高,容易出现金融体系的“羊群效应”,局部性风险、单向性风险向着系统性风险以及区域性风险转变的概率加大,增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各类金融业态迅猛崛起,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下,互联网迅猛崛起,创新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P2P众筹融资以及相关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的出现,创新了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而以P2P为例,P2P网络平台的借贷发展已经从原来2011的50家迅速增加到2014年的1575家,交易的金额也从31亿增加至2528亿。在2015年,我国电商市场的交易额已经发展到了18万亿,同比增长了36.5%。这些数据详细地展示了金融业态发展的新趋势,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过度野蛮生长的模式也给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跨界性与融合性,能够增强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与其突发性,并且在采用互联网技术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问题、第三方托管的账户信息,以及个人隐私泄露等风险都在挑战着金融风险管理与管理的底线。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其次,对于金融发展中的新业态,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金融业态发展的门槛较低,第三方支付、P2P融资平台、互联网众筹等容易钻法律的漏洞,以致出现非法融资的现象,也就造成各项风险事故的多发,不利于构建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到2014年底,我国共有367家的P2P融资平台出现跑路、倒闭等现象,而这也使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缺少系统性的监管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是金融风险多发的一个原因。从我国当前的法律形式来看,金融监管法制中缺乏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监管的制度性规定,也就缺少了系统性监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无法用制度的规范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实际的运用中,金融监管机构曾经协商形成一个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协议,但这种协调的机制并不具备法律的效应,且不够规范,最终也就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出实际的作用,反而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

三、提高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的建议

(一)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

就当前来说,为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发挥出金融监管的作用。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就需要推动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来强调与树立金融稳定监管的责任。从经营层面上来说,直接面向金融市场,金融监管者可以掌握到第一手的金融数据与案例,从而最大程度地用数据说话,加强对数据的搜集与分析整合能力,以避免监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二)推动金融机构的业务转型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与战略,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趋势,从而在推动自身业务转型的同时,推动经济优化转型。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提高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的投向,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并且在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做好对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与中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撑,不断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转变现有的盈利模式,在保持机构稳健发展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经营利润对存贷利差的过度依赖力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的管理意识,借助于互联网等相关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识别,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不断完善对风险的分析与控制手段,从而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背景下,金融风险的暴露从本质上来看,还是归结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健全,相关的金融秩序尚未形成。因此,需要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稳定推进利率以及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构建,积极运用各项有效手段,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对称性,进而提升投资者对不同投资业务风险分析的能力。此外,金融市场还应该建立能够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并且还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满足企业价值变动评估需要的资本市场,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创业价值与个人价值,在稳定的金融市场中实现二者的相互融合,从而推动企业、金融市场与我国经济三者共同向前发展。

四、结语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下,经济逐步向着新常态的方向迈进。而新常态的发展,对于金融市场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项挑战,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就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与监管能力,从多个层面入手,如健全金融市场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的转型以及改革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等,进一步优化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强化监管力度,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黄爱玲.新常态下的金融市场的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思考[J].时代金融旬刊,2015(10):44-45.

[2]艾亚,陈醒.新常态下金融风险防范刻不容缓[J].国际融资,2015(4):21-22.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11

一、现资银行系统风险揭露及规制与监管欠缺解析

1.解析现资银行系统风险揭露

(1)预防对策与风险界定

目前从理论上而言,还没有完全统一所谓的金融系统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有学者认为系统风险有经济冲击、增加资金成本或资金减少状况。而金融风险当中,系统风险区别于一般金融风险主要在于:系统风险的传染性很强,而且由于金融的特性断定了其风险的传染性,但是风险传染性会因为金融风险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比较于一般金融风险,系统风险容易从市场传染到其他市场或机构。第二,最后的结果会使得稳定发展的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从微观立场来看,无法具体区分风险传染性的强弱,由于传染性特点是区别于一般风险和金融风险的重要关键点,另外还能导致原本稳定发展的金融机构遭受重大冲击。综上,界定金融系统风险,预防风险的主要点就是要做好风险抵御工作,防止传染性增强,化解系统风险的重点在于要采取针对性对策来挽回损失。直接和间接是传染的主要两种途径,直接传染指的是通过业务交易途径从特定的市场将风险传染到其他机构当中;间接传染指的是通过投资者信息、流动性市场途径进而冲击其他金融市场或机构。银行风险传染途径大概也有以上两种。

(2)系统风险的理论认识与欠缺

守旧的金融监管与规制的使命就是将系统风险预防作为重要目标,因为投资银行必然会与其他社会资金结算中心有一定的联系。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间接融资方式是市场融资模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方式,银行系统风险揭露容易遭受客户危机。因此,银行业务规制与监管的核心重点必然要放在系统风险的预防上。而金融机构与银行地位不同,但是在金融发展的背景之下,与银行之间的差异极为明显,自身风险具有不易传染特点。与证券公司相比,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决定了证券公司不会轻易扩散风险,也不会成为暴露风险的导火线。由于证券公司与银行在结构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不会容易遭受市场影响的证券公司,虽然会面临可能破产的情况但是不会将此风险扩散到其他金融系统。

对于系统风险理论知识,通过研究认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支付结算系统风险以及银行市场系统风险是系统风险主要三种模型。综上解析,系统风险理论认识的视野突破了单一立场,金融机构中的系统风险也得到了高度关注。但是从机构立场而言,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对金融机构与系统风险之间的联系并未充分认识。这是因为监管与规制实践导致缺失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与规制,忽略了可能会发生的系统风险。

2.现资银行守旧规制与监管欠缺解析

(1)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合法性与重要性

金融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预期未来,以发展预期未来经济为根基决定金融主体的行动,以预期未来的数据为参数实现金融交易,这一特点是区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重要的一点,合理预期未来经济发展,将现有经济资源放置于巨大潜力发展的领域当中,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带动某一行业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这一特点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对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测出现了失误,则会满盘皆输,最终受到风险传染引发系统风险。从市场经济理论为立场,过于乐观往往是因为盲目,进而导致了经济发展预期出现失误结果。其他经济行业而言,盲目性的出现会导致经济损失但是不会轻易受到传染,由于金融业资源配置的社会地位,容易遭受几何倍数的特定风险,将其传染给其他机构,因此,规制标准的建立应当要高于其他机构,更需要坚持谨慎原则来实施规制与监管。

(2)以预防风险为关键,定位投资银行监管目标

将重要性和合理性作为金融关键的重点目标。第一,传统金融业中国的风险揭露是不同的,因此,构建的规制与监管要求应当针对不同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对待。第二,以发展历史的角度而言,银行特殊的社会地位,是造成系统风险揭露的主要点,其他金融结构则很难引起系统风险。第三,在金融、经营分业监管状况之下,要区分不同金融机构监管者的职责,促进监管者相互之间的监管效率提升。所以,针对不同金融机构,保持适当的监管重点且对统一的目标进行明确,满足新形势背景下规制与监管的要求。从而综合分析各种监管目标,通过实际考察之后,将系统风险的预防作为规制与监管的重要目标。

(3)现有规制与监管体制下投资银行规制与监管欠缺

第一,忽略了资本市场风险的规制与监管。根据金融机构本质设置不同的规制与监管模式,这是以往传统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建立思想。比较于货币市场来讲,风险监管与规制的核心重点又不是资本市场,而是避免出现欺诈和内部交易的行为,促进市场效率提升。资本市场风险,特别是预防系统风险很容易受到忽略。投资银行的直接投资业务还是证券承销业务都是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的,当今资本市场中,投资银行的主体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衍生产品的设计,进而转移系统风险,而投资银行则是这些衍生产品的中介,为获取利润投资于衍生业务交易当中,将风险分散的同时容易扩散这些风险,因此,在资本市场中大量风险被聚集,而金融规制与监管不够重视资本市场风险的预防,最终导致引起银行系统风险的揭露。

第二,监管机制效用不足。多头监管制度已让无法满足监管与规制的要求。比如美国允许混业经营并给予了监管模式,实现规制与监管通过金融控股母公司的监管与规制来实施,因此使得混业经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无权进行监管。虽然美国的金融监管与规制模式比较于单一的规制与监管模式,有很大的差异。在美国规制与监管制度背景下,不需要规制与监管整体稳定的金融业,这一变化使得美国投资银行可以充分显现出自身的能力,拓展商业银行无法进行的高风险投资项目,在高额利润的获取之下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系统风险。

二、完善现资银行规制与监管的对策

1.增强市场准入与规制、监管的退出

(1)增强市场准入的监管与规制

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系统风险的传染性以及管控原则,禁止准入风险过于复杂的衍生产品,采取针对性应对策略来预防容易传染风险的金融产品。以风险性监管立场,有效控制市场准入机制,从根源上对潜藏的系统风险进行防范,随时对金融风险的发展进行动态跟踪,是调节规制与监管措施的必然要求。预防风险,就要严格审查市场准入机制下的金融业务产品,特别是审查其潜藏的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中,投资银行是主要的金融机构,是衍生产品的研发者,也是资本市场当中的业务交易者。要充分认识到市场准入的重要性,进而实施规制与监管。

投资银行事前业务风险揭露要求要不断规范,严格信息披露,提供交易方与投资方分析潜藏风险的条件,进而将市场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通过妥当的监管与规制促进市场自我约束机制效率提升,全面、真实的规范银行交易业务事前风险揭露的要求。

(2)标准化市场退出监管与规制机制

构建资金救助基金,强制银行缴纳资本公积金,在清算破产时作为补偿对手方的经济损失。通过技术标准,将资金公积金与补偿额度、交易风险相联系,提升市场自律。金融业的特点断定了收益性和风险性,近年来的发展更加表明了投资银行具有明显的高收益、高风险性的表现,因此,提取银行资本公积金,要高于一般企业的盈余资本公积金,确保投资银行、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的合理性。在资金救助基金中纳入盈余资金公积金,有效防止系统风险暴露以及传染性,而且还能促进市场自律提升,因此,将盈余资本公积金比例提升,进而构建资金救助基金,能够预防系统风险。

2.构建投资银行资本监管机制模式

确定风险资本,构建充足的风险资本核心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在构建监管规则时,在风险资本范围当中,应当纳入其他风险因素,创建开放性的资本监管机制。现代化投资银行系统风险的揭露,规定明确的流动性风险要求,而这也是建立投资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关键点。计算风险范围时,要注意风险的封闭性,无论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还是信用风险等等,随着外部不断的变化,不同时期的不同风险也是各有不同的,因此,创建资本监管时,要动态衡量风险资产,构建开放性的资本监管机制。

3.巩固投资银行机构规制与监管措施

投资银行在规制与监管方面,涉及领域众多,除了业务交易、组织结构等之外,银行内部的风险预防、约束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系统风险预防的立场而言,认为应当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增强投资银行规制与监管力度,以此为出发点,审视投资银行规制与监管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进而提出针对性的监管与规制应对策略来完善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

薪酬政策的不合理与治理方式的不妥当,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系统风险的主要根源。以投资银行的薪酬考核角度而言,机构的资产管理、收入增长幅度、股东权益回报以及EPS等,比较同行也其他金融机构的薪酬考核指标,由薪酬委员会来决定薪酬收益。这种薪酬制度与收益有很大的联系,却没有与系统风险相联,使得银行决策者忽略了公司的长期利益,对短期利益去刻意的追求。这种短期利益的追求对决策者参与短期衍生金融产品的积极性提供了激励作用,银行高管的薪酬与激励机制没有与业绩、风险相联,进而引发了“道德风险”。因此,在监管与规制当中,银行高管应当在监管的范围之内纳入薪酬制度。总而言之,应当构建激励为主的薪酬体系,将高管的薪酬与公司的未来发展与经济收益相结合,设置留成报酬机制,避免短期激励因素的过度,而导致银行高管始终参与短期投机。

现资银行规制与监管中,股权分散进而导致决策越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进而也会导致决策者忽略银行机构的未来发展所潜藏的风险因素。基于此,银行高管应当进一步增强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在业务交易的流程当中,如果没有达到透明的要求也会导致业务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非透明的业务交易,会对风险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也会给参与市场的投机交易增加了刺激影响,进而导致投资银行规制与监管无法贯彻实施。以合理的、有效的透明的方式来完成业务交易,是治理投资银行的必然要求,如果透明度不高,那么参与者以及股东就会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作用,也无法将权责分配到每位工作人员的头上。因此,在银行当中,非透明业务交易处理容易导致引发高风险。这些现象的出现,在现资银行中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形势下,增加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发挥约束作用,能够弥补决策越位的缺陷。

三、总结

现资银行的系统风险具有传染性,市场下滑时更容易引发系统风险,在现有的规制与监管模式下,通过信息披露确保市场自律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关注银行的高风险性。因此建立完善的系统风险规制与监管机制,是当前迫切紧急的一项任务。

参考文献:

[1]包勇恩.现资银行系统风险规制与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0.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12

中航油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首先,在整个中航油内部,公司的所有事情由陈久霖一人说了算,其严重的个人独断作风为公司的巨额损失买下了伏笔。第二,中航油不顾国家禁令,在场外交易市场利用期货交易进行投机,严重偏离了用期货期保值操作目标。第三,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形同虚设,在达到预先设定的止损点时,公司并没有及时斩仓,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在公司领导人的心态下,不断加大筹码,甚至不惜牺牲母公司的控制来套取资金进行投资,最终使公司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

二、从中航油事件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缺陷

1.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

实践经验表明,成熟的法律框架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及其监管的相关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我国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等。上述规定中虽然也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问题,但只提出了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性意见。这些法规在体系的严密性、科学性和管理的权威性等方面难以与法律相比,而且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来说,太过简单,缺乏系统的、配套的条例和细则,易造成现行监管缺乏操作依据,产生随意性,从而不利于监管机构对衍生品业务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审慎监管。此外,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中航油事件凸现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

2.监管机构设置缺陷

(1)外部监管不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所构成的外部监管可以视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外部约束。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高级形态的衍生品市场之监管模式,带有更多的趋同性,即在倚重政府监管(行政监管)的同时,日益注重发展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管理和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显得薄弱。

①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监管体系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统一的政府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现实选择。我国目前采用的政府监管体系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显然会增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②我国行业协会起步较晚,行业自律意识较为薄弱;交易所针对衍生品交易所设的制度不严密,存在漏洞,致使交易者有机可乘,交易所对于所设制度缺乏有力的执行。在我国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边界不清,政府监管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自律监管形同虚设,市场自律的不足导致我国的监管同市场动态相比显得更加滞后。

(2)内部监管薄弱。由于法律或外部监管往往具有时滞性,要防范衍生品的交易风险还必须依靠有效的内部监管――即市场交易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其构成了金融衍生交易主体的自我约束。首先,市场交易主体制定的内部控制因对高层人员监管的缺失而形同虚设。在中航油事件中,公司虽然成立了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跨部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曾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风险管理手册》和《财务手册》,采用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Kiodex Risk Workbench系统,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员及软件监控系统,还规定了严格的预警和止损制度,但中航油事件发生时,公司总裁陈久霖个人权力却凌驾于公司内部监督及风险内控制度之上,他从来不上报相关情况,集团公司也没有制衡的办法。由于缺乏对高层人员有效的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在关键时刻根本没有发挥作用,最终导致中航油多损失4.5亿美元亏损。其次,多数市场交易主体构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还不够明晰,因而在内部控制的管理组织机构、设计、范围、内容、执行、评估与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操作难度较大,不能保证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3.监管效率低下

(1)监管手段落后。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使得在现行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会计制度下,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这两种重要的传统监管手段日显落后。金融衍生品交易大多为表外业务,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资产负债表和金融市场风险特点及分布的透明度,监管部门难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取充分的信息。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交易,没有类似于交易所这样的机构提供统一的价格和交易信息,其市场透明度更差,导致中航油在期权交易上的巨亏没有及时被外界发现。

(2)风险意识淡薄。从中航油事件来看,无论金融衍生品的外部监管主体,还是其主要交易者都表露出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风险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而风险意识对于风险监管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初期,并未将风险监管真正付诸实施,如对市场交易主体风险监管过于依赖事先的资格审批和市场准入,对其内部风险控制规范不够,引导不力;监管人员被动地按上级领导的指示,完成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检查工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对风险监管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差距;市场交易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对衍生品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市场交易主体自我约束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无法对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市场起到有效的监控、制约和预警作用。

(3)国际监管合作不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客观上要求通过国际合作来对其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出现。但目前在监管国际合作上面临衍生交易明细与信息不易收集,国际市场起伏不定,经济变量变化迅速,相关信息无法全盘掌握的问题,使得衍生品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困难重重。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议

1.尽快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立法

在立法体系建设方面,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值得重视的是:首先应当在抓紧出台新法律法规的同时,适时修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衍生金融市场出现和发展的内容,使现有法律在新的市场环境中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其次,立法应当为衍生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同时也要考虑法律自身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使金融市场能够平稳运行并顺利实现开放和发展。

2.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

(1)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建立市场参与者自控、市场自律、政府监管多层次且高度协作的管理模式。

首先,由于金融业出现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我国原来的分业监管体制也必须过渡到集中监管体制上来。就政府监管而言,可以借鉴欧美的做法,建立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实行集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鉴于我国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不够,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模偏小,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制度仍有一定的必要性,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并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一个独立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衍生品的监督管理。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捉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甚至是监管竞争的发生,又适应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其次,建立市场自律的监管体系,重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非官方监管和市场自律。第三,完善内部控制。市场交易主体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交易程序,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管权分开,要有严格的层次分明的业务授权,加大对越权交易的处罚力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监管部门,对交易人员的交易进行记录、确认、市值试算,评价、度量和防范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通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逐步采用最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及相应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提高管控能力。第四,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统一制订我国衍生产品发展规划,修订完善衍生产品发展的法规政策,协调监管职责,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迅速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

(2)加强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的合作和协调。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性,市场的参与者很容易通过离岸市场规避本国法律的监管和约束。为了使监管的效果更加明显,我国的衍生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应当积极准备与国外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这不仅要求国家引入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及各国通行的监管标准,为市场参与者创造公平的竞争平台,还要求国内监管机构加强与他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共同处理具有跨国性质的事件并参与到国际组织全球化监管标准制定的过程中。

3.培育先进的监管理念

(1)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市场不成熟,规则和制度不健全,加之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具有强烈的扩张效应,这就决定了我国应确立政府监管在整个监管体制中的主体地位。金融衍生品市场内外部监管的目标和重点在于风险防范。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风险管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市场参与主体“重收益轻风险”的非理性本能、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操纵、欺诈客户等市场缺陷,以强化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遏制市场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风险控制的目的不是消除单个的风险,而是要防止单方面、单一性风险蔓延,转化为多层而、多群体、多品种的系统性风险。

(2)政府监管机构可采用举办培训班、实施检查等多种形式,向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输送风险管理的理念,使他们对风险管理由被动转为主动,形成自觉行为。

(3)顺应国际监管趋势,改变行政和自律监管过去的重审批的刚性监管思路,建立以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灵活性监管架构,指导并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建立、执行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篇13

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较,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是转移与分散资产的金融风险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主要包括这样几种创新:1.转移价格风险的创新。随着汇率和利率的波动,资产的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因此资产的价格变动是资产拥有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大部分金融创新也是针对资产价格的变动而设计的,旨在保证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期权、金融期货、互换等金融创新工具都是属于转移价格风险的创新。2.转移信用风险的创新。转移信用风险的最显著的例子是利率互换。利率互换是基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筹款者在固定利率市场上的利差要大于浮动利率市场上的利差这一市场特征而设计,通过信用风险的转移,使互换双方的筹款成本降低。3.增强流动性的创新。资产的流动性是受投资者欢迎的特征之一,因此,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它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利率浮动优先股就是属于流动性增强的创新之一。4.信用提高的创新。当一项创新能使总的信贷需求或某一项信贷需求增长,我们可称之为信用提高。证券化贷款便具有信用提高的特征。证券化货款调动了不活跃的资产来支持新的借款,增加了信用量。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

(一)、国际金融创新的系统性风险

从总的方面来说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和其它金融风险一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变动而影响金融创新工具交易并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它的特点是系统地作用于整个市场而不是某种金融工具或某个金融机构。它的存在是客观的,无法通过投资多元化的方法来分散和消除。近年来,这种金融风险已经几次累积并且爆发,对全球金融体系不断提出挑战。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具体因素(如某种商品现货价格的变动、某种利率的变化等)而影响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而产生的风险。一般来说,非系统性风险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没有涉及到整个金融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投资多元化等措施来分散和消除。系统性风险是指影响整个市场体系的风险,因此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后果非常严重,通常会引起整个市场的动荡,使原来有序的经济变得杂乱无章,整个社会的资本和财富的积累被迫中断。由国际金融创新所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的例子是1987年的股市崩溃和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1994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以后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巴西金融危机虽然也受到国际金融创新的影响,但国际金融创新并不是它们的主要原因。随着高杠杆的国际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发展,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比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要小得多,但发生的频率却较多,因此,对非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要深。根据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可将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产品价格随利率或汇率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所引起的风险。金融创新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比普通金融产品的风险要复杂。金融创新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除了标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外,还要注意标的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否还会和其它因素相作用,从而产生新的市场风险。金融创新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1)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原因。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相关金融资产价格(包括汇率、利率)等的变动,社会经济周期,国家的经济制度变革情况等许多方面;(2)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活动时,由于东道国、母国或国际政治事件的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可能。引起政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政权的变迁、民族情绪的抵触、及武装冲突等;(3)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如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中日本阪神大地震就是直接原因之一。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对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责任而造成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根据结算方式可分为交易所交易产品和场外交易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是在交易所内以标准化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并且存在着一套标准化的结算体系,由结算公司负责最后的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如期交割或在未到期以前平仓。这样,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就转嫁给结算公司。结算中心为了降低风险,会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最低资本金要求、盯市等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但是,如果结算中心出了问题,就会危及整个休系。互换等金融产品实行场外交易,交易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各方的信用状况很重要,只有当对手符合所需要的信用等级时,才能参加交易。近年来,以银行等大信用机构充当中介的场外交易中,信用风险有向金融中介转移的趋向。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者因为这种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找到交易对手出货或及时平仓而导致的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流动性和流通量有关,当一种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往往会影响到这种金融产品的发行和流通。上市金融产品的流通量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进行计算,一种方法是以每日的成交量来进行计量,例如互换,当市场上每日的成交量比较大时,这种金融工具的流通量也比较大,相应地它的流动性也比较好;另一种方法是以未平仓的合约数来衡量的,例如期货,当市场上某种工具的未平仓合约数比较多时,这种金融工具的流通量也就较大,相应地流动性风险也较少。一般来说,场内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少,而场外交易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较大。为了增加市场上的流通量,通常可用“造市”的方式来人为地增加流通量,特别是当市场极不活跃时,“造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使大部分投资者相信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还是较低的。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的错误或电脑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金融创新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的支付和价值计算都非常复杂,因此,一个很小的操作错误都会导致巨额损失。在最近十几年里,由于操作风险而导致巨额损失的例子很多,最为人所共知的就是巴林银行由于其新加坡分支机构的一个交易员的错误而导致这家历史悠久的银行被迫关闭。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等法律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一般来说,在交易所内交易的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法律变动或调整所致,不会出现其它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而场外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通常会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

以上各种金融风险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联系紧密。市场风险较大,因价格波动而使交易者无法履约的可能性就增大,从而加大了信用风险。同样,当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增加,会导致交易者违约的可能性增大,引起市场恐慌,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风险增加,当市场风险增加时,投资者会撤出市场,使市场交易不活跃,流通量减少,流动性风险增加。当一家有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因运作风险而遭遇到重大损失时,又反过来会引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牵涉到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也会对价格、信用等起作用,从而影响其它风险。各种金融风险间相互联系,这就要求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或使用创新的金融工具时,全面考虑这些金融风险,不仅要考虑各种金融风险本身的影响程度,而且要考虑到各种金融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共同影响,这样才会使金融创新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效果。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

传统的管制措施强调的是金融的平稳与绝对安全,多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它虽然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平稳与安全,但同时也妨碍了金融业的竞争与效率。在放宽了以直接控制为主的监管手段以后,各国又建立起了以充足资本为基础的监管制度。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各国纷纷制定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风险,但是所考虑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存贷业务和传统金融工具的交易,而是扩展到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上。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这又使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适应金融创新业务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是为了让金融机构在发生亏损以后仍能继续经营。而国际金融创新产品交易中所蕴藏的风险巨大,就是资本充足的金融机构也难以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因此,对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的监管不但要坚持资本充足率这一基本标准,而且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以达到不发生或少发生损失的状态。面对日益增加的国际金融创新风险,就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Greenspan)所说的那样,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即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基础,风险控制为内容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次是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再次还需考虑到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一)、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包括国际间的合作监管,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及金融机构自己的内部控制。

1、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这使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不同的历史、人文背景和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结构以及不同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取向,使各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在这些不同监管体制的合作中,下列问题显得很重要:各国之间的信息的交换与沟通;金融机构的母国应担负重大责任,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的及时识别;订立国际协议,并且国际协议应该能够覆盖所有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积极开拓并参与金融创新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东道国和母国;订立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职责划分应该清晰。最近,各国间答应进行信息交流的单边协议已经签订了许多,但是一个完整的多边协议仍然没有出台,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只是有了一个开端,而真正实行还需要努力。1994年7月27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布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规定》和1995年5月由负责世界主要期货与期权市场监管的16个国家的监管机构的代表鉴署的《温德索宣言》中,都提出了关于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原则。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机构倒闭事件所引起人们对金融风险的警觉,也促使各国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努力。

2、各国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央监管当局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的监管是客观的、全局的和基础性的。如前所述,各国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同,在监管上不可能找到相同一致的模式。但是各国的中央监管当局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共性:协助立法机构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的法律构架,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通过颁布一些准法律性的条例与规定,确定参加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交易各方有规可循;审批交易所的设立,确定交易所的数量和地区分布,并对交易所交易品种进行审批;建立金融产品交易中的结算交割系统;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会计准则,并注意积极采用已有的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仲裁重大的交易纠纷;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对交易所和交易商进行金融稽核,同时积极研究和改进稽核方法和体系;参与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国际协调。

3、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是场内交易的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不但是金融工具的创新机构,而且担负着对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监管工作。交易所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财务安全;信息批露;操作安全。

4、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构的内部控制不善是近年许多机构发生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关于机构的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指导》中指出主要应该包括三项基本内容: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管;将谨慎的风险限额、健全的风险计量方法和信息系统、持续不断的风险监督和频繁的管理报告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程序。按照这三项基本内容,金融机构建立一个由各管理层及各部门相结合的风险管理系统。但系统的建立并不代表能够很好的运行,因此,提高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的运行效果,提高运行效率,及时发现问题,也应是当前机构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

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订立来确定的,当这个金融监管体系确定以后,还必须有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来保证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实施,使这个监管体系变成一个真正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在于金融监管体系是从外部来进行监管的,而金融监管机制则是通过激励、批评、处罚等措施,使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自觉地遵守和接受已经制定的法令、规章、制度和行业的惯例及传统。近些年的一些金融风险事件说明,金融风险的防范不仅依靠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而且还要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1、报酬机制。在金融监管机制中,报酬机制的影响很大,不合理的报酬机制会使人们为追求高收益而去承担高风险。在报酬机制中,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业绩、报酬、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只考虑业绩与报酬两个因素,而责任常常被忽略。直到损失已经发生时,才考虑到责任这一因素,但这时却是为时已晚。因此,在这里不仅要考察人所共知的损失与责任的问题,而且要考虑在损失没有发生的时候,责任及报酬的关系。在实际中,为交易者设置报酬上限和责任上限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风险的承担能力总是有限的。

2、监管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国内有的学者在假设监管人是经济人的条件下,认为监管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和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的比较所决定。但是,现实情况下,要使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大于不努力监管的期望收益仍有些困难,因为努力监管和不努力监管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并且努力监管的收益是确定的,而不努力监管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对于监管质量的评估,英国经济学家查理。古德哈特(CharlesGoodhart)教授认为可以借鉴大学里让学生对老师的水平作出匿名评估的作法,由独立的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定期调查,然后作出评估的办法进行,这是可行的方法。

总之,对于监管人的激励和约束应包括以下原则:

(1)在监管人的选拔方面,应该严格资格标准。

(2)不断地对监管人的监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撤换不适合的监管人。

(3)监管人的收益可参照香港、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实行“高薪养廉”。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监管人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使其努力工作所能得到的确定的收益较高,而不至于为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益而不认真工作。对于监管人的约束机制主要来源于严格的选拨和不断的评估。而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来自于高薪和严要求的组合。当监管机构中每个监管人都努力工作时,整个机构的监管工作就会更有效。

3、金融监管中技术的运用。采用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技术的应用非常重要。新的技术包括电子技术、数理统计技术等新技术。在对金融创新的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新的技术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运用。

(1)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通过监管部分和业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使原始数据一旦形成便难以更改。

(2)实现监管部门的适时的过程监测。监管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随时调阅有关业务过程,从而使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3)将业务制度装入操作系统中,加大违规操作的难度。

(4)自动的预警功能。现代的电子技术及各种统计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监控系统除了能够立即生成有关指标以外,还能在指标超出安全范围以后自动提醒监管人员或操作人员,使他们对风险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金融监管中的成本问题

在对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时,监管成本问题也应该考虑。监管成本一般指两个方面的成本,一方面是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是发生金融风险的时候,进行救助的花费和任其发展对金融体系冲击而造成的损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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