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实用13篇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篇1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固定单价合同篇2

Key words: fixed unite price;contract;projec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077—02

0 引言

固定单价合同指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需要估算出每个单位单项工程子目的价格,实际进度款根据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工程子母的价格计算,而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子目的价格计算,即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的变化而调整,除非满足合同中价格调整的条件(如当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时的价格调整方案)。自从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这一类合同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研究这种合同下的工程造价控制策略对现代的工程项目管理有重要作用。

1 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

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固定单价综合了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税金等。因此一般施工过程中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到单价,即工程中的单价是固定的,不会随着市场中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来计算的,它是变化的,这导致工程总价也是变化的。因此,它是一种“量变价不变合同”。

1.1 固定单价合同的优点

1.1.1 合理分担风险 这种合同下,承包方主要承担价格风险,建设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不同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也不同于可调单价合同,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都由发包方承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以显著的减轻承发包方的责任,从而使得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各种工程风险,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成本[1]。

1.1.2 刺激承包方提高工效 由于现在的承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者面对的工程量清单是一样的,承包方要想从众多投标者中脱颖而出成为中标者,就必须降低各单位单项工程子目的价格。但是,工程款支付时,价格是不能变动的,所以承包方想提高利润,就要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因此,这种合同方式能鼓励承包方提高工效来获取利润。

1.1.3 便于管理,节省时间 在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时,只需计算按实计算工程量,然后乘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的价格即可,省去了大量的查询、套取工程价格的工作和时间,也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意外费用。

1.2 固定单价合同的缺点

1.2.1 工程单价的组成划分困难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对工程单价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承包人能够进行合理的定价。但是一般工程量清单制作时间比较短,而且招标时建筑工程仍然是个未知数,要使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具有概括性,并不出现漏项、错项是很困难的。

1.2.2 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困难 由于工程的不确定性很大,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常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更换,当工程的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可能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就不再适用了,这时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就比较麻烦。

固定单价合同篇3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在水利工程领域已由单一工程项目向复杂工程项目逐渐延伸和发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否正确、透彻地理解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顺利履行合同避免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关键。本文简要阐述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问题的预防和应对。

Abstract: Fixed price contract gradually develops and extends from the single project to complex project in the field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Whether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an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is the key to smoothly perform the contract and avoid the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of the two sides.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of the leakage problem of engineering quantity list in fixed price contract.

关键词 :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量漏项;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contract list;leakage;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063-02

0 引言

目前水利工程领域,招投标阶段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模式来确定中标价格。签订合同阶段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企业来说尤其要对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种组合模式将会使施工企业面临更多的合同风险,其中之一就是招标阶段清单可能存在的漏量、漏项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漏量、漏项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合使用,所以无论是部分或全部都要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该类问题的应对分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不同来区分预防与应对。

1 漏量、 漏项问题在投标阶段的应对

1.1 慎重选择投标项目

通过招投标获得工程项目,是目前水利市场的常规做法,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并不是有标必投,应针对实际进行决策,其决策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针对项目投标,根据项目的专业性等确定是否投标;二是倘若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是投生存型标、竞争型标还是盈利型标。

1.2 慎重选择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以投标方式获得工程时,确定承包该工程的总造价。报价是建设单位选择中标单位的主要标准,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合同的依据。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在保证预期的利润及考虑一定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最低成本价,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投标技巧可以提高投标文件的竞争性。最常用的投标技巧是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先亏后赢法、许诺优惠条件等。

1.3 慎重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在投标阶段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漏量、漏项的风险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3.1 工程量清单报价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填报不同的单价,使得投标人的竞争完全属于价格的竞争,其投标报价应反映出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投标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施工图纸,重新核对工程数量,对发现的较重要的漏量、漏项的问题,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然后进行核查并回复,除非招标人以招标答疑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也是不能够自行调整的,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量漏项等问题,而招标人也没有予以更正,那么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漏项漏量的工作项目的报价。

1.3.2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询价。询价是投标工作的重要基础。投标时注重实际询价,调查当地市场价格。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采用招标文件要求的定额标准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等因素确定报价所使用的价格数据,这样才能使报价具有竞争力。

1.3.3 投标报价必须以工程施工组织及主要技术方案为前提,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情况,总结已完工的人、机、料的消耗指标以及各类费用的比例,以此预测所投工程的成本。分析费用和各组成部分,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和市场的动态分析,进行必要调整,以期获得较理想的投标结果。

2 漏量、 漏项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的应对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展与深入,清单漏量、漏项投标时未发现的问题将会伴随显现。此时如何应对固定总价下的清单漏量、漏项问题将是施工单位面临的难题。

2.1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应该明确的几点问题

2.1.1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清单上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方便在发生变故时变更造价。施工单位要履行合同,就要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时的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并通过国家验收即可,要按照图纸而不是清单上有的来完成。

2.1.2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工程量以图纸为准且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由于识图失误而变更合同价格是不允许的,投标前就应该对有歧义的问题提出疑问,否则后果自负。

2.1.3 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或取消;而设计深化则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2.2 因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清单漏项的应对

2.2.1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以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

2.3 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清单漏量漏项的应对措施

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非建设单位的原因的清单漏量漏项,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增加或索赔的,这也使施工单位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施工和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来施工和验收的。

此时的施工单位应花大力气采取措施降低项目成本。降低施工成本可以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

2.3.1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施工成本管理必须依赖于高效的组织机构。企业和项目部应根据施工成本管理实际的要求,确定管理职责与工作协调的关系。施工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建立责权分明、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工作规范的成本管理体系和制度来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为确保项目组织管理目标的实现,要对全员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分析与考核工作。通过对项目成本的控制和核算,力求做到项目成本具有直观性、敏感性、可控性,促进施工项目增收节支。

2.3.2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具体是指在施工阶段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标书中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并及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更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2.3.3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①人工费控制:要从用工数量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量,从而达到降低工日消耗,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②材料费的控制:按量、价分离的原则,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材料用量的控制:坚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同时努力改进施工技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力求用低价材料代替高价材料。二是对材料价格进行控制:主要是由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加以控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择优购料,合理组织运输,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周期。

③机械费的控制: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合理的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④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各级质量自检人员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和管理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投入。

2.3.4 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意味着在合同执行期间密切注意施工方履行合同的进展效果,以防止被对方索赔。

3 结论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已逐渐被水利行业各方认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遇到漏项问题造成的矛盾时,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才能清楚地划分责任,避免纠纷。任何一种制度和模式都不是完美的,正如清单漏项问题,也是由于水利建筑行业各方水平参差不齐,普遍不重视风险防范,抗风险能力差,同时建设方没有足够的经验,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不能把这一风险简单地归于施工单位,而应该分析其中原因,分别地加以处理。

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参考文献:

[1]于进云.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索赔实践探讨[J].安装,2006(05).

[2]罗秋梅.浅谈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J].建设监理,2007(02).

[3]朱劼.施工方案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控制的运用[J].安徽建筑,2006(05).

固定单价合同篇4

1引言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对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乃至完善整个建筑招投标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招标图纸相脱节,从而引起项目费用增加,甚至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本文一方面要弄清什么情况下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归属问题,同时又要考虑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以及问题发生之后各个阶段的应对措施。

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对招标文件及法律 、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的详细范围、特别要求列明的措施费或预备费、暂估材料设备以及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金额都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如果未能仔细审查并透彻的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就会造成某些清单费用的遗漏。

2.2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

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由于工程量清单是由专业的造价人员来编制,而造价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其对施工工艺、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从而对工程技术或施工工艺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不了解。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例如钢筋混凝土桩工程项目特征描述里遗漏了凿桩头、清理桩间土等内容,从而直接导致施工阶段的变更洽商发生。

2.3图纸不熟悉或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造成漏项

由于到了施工招标阶段,一般发包方急于发放招标文件以加快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因而留给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时间极为有限,在有限的时间里,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把握,从而就造成图纸上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招标的施工图纸也可能由于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措施

3.1在招标阶段的预防措施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首先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其次,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在工程量清单正式发出的同时附表,要求投标方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的漏项或多项进行项目填写,其内容不限于清单子目的种类、清单子目的特征描述及工作内容、措施费用项目、其他费用内容等。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3.2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施工阶段的解决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当发现清单的漏项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详细的做法、材质等等。除了及早安排此项目施工的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3.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竣工结算阶段解决措施

固定单价合同篇5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固定单价合同篇6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固定单价合同篇7

Keywords: fixed price; benefit; risk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共有三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目前在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一、适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二、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过程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三、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固定单价合同篇8

[例1]2008年1月某事业单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设备1台,按租赁协议规定,设备的价款为210000元,每半年支付租金55000元,其中运输费2000元,途中保险费1000元,安装调试费7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20000

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55000

贷:固定基金

55000

借:其他应付款

55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

从上述例证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不考虑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提下,“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两科目账面价值在某一时点不相等。但这种差异是暂时的,随着最后一次租金的支付两者最终相等。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习惯按照“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同增同减的思维方式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违背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实洋价购入固定资产

实洋价购入固定资产指事业单位按照实洋价采购的大宗图书。图书供货商与事业单位为了建立长期业务关系一般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存在打折即实洋价购置图书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按照支付的实洋价确认入账;固定资产则按照末打折的码洋价入账。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确认的金额不相等,其差异就是供货商给予的折扣,而且这种差异永久存在。

[例2]某事业单位为满足办学规模扩大的需要,决定采购一批图书,2008年9月与新华书店签订合同,该批图书总价为840000元,新华书店给予8.5折优惠,图书验收入库后货款一次性支付。

支付货款时的分录:

借:事业支出

714000

贷:银行存款 714000

借:固定资产

840000

贷:固定基金

714000

其他应付款

126000

不难看出,事业单位的图书按照实洋价购人时,“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两个科目不是等额增加。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的原因,在处理上述业务时,往往按照实洋价确认固定资产,使得“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等额增加,这显然与固定资产按照原始价值确认入账的原则相违背。

三、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办法,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事业单位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在实际支付货款时调增固定基金。

[例3]2008年5月某事业单位与供货商签订一项合同,准备购入模具设备1台,合同价款2000000元。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入库后应向供货商支付80%的货款,满1年后再支付20%的余款。

支付80%货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160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0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固定基金

1600000

应付账款

400000

满1年后支付20%余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同时,

借:应付账款

400000

固定单价合同篇9

工程结算;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1开发商建筑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现状

当前定额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配套使用文件只是为企业报价提供参考,企业还可以凭借定额、市场价格以及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自主报价。我国各地的定额管理部门都限制了标底、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办法,以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部分地方还设立了费用和材料标准的最低控制线,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投标报价。

2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

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价款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确定方式以及适用方法进行确定。

2.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多种方式。

1)固定总价。按照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及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进行总价的确定。应事先对实事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工程单价、实物工程量及地质条件和气候等因素都需要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因素的评估需要估计并且包含到投标报价中。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工程量小、时间段、图纸完整和清楚、结构合计数简单而且条件稳定的工程。出现变更时可以参考之前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变更价格。

2)固定单价。指在整个合同期间都执行同一合同单价,但是工程量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一般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是指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指合同规定要施工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性质和工程部位等条件归纳在一系列表内。单价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由招标方承担,这种包干模式较为公平,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3)固定费率。直接费用按照定额计算,按照定额的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按照约定或者信息价进行材料价格的确定。该方式下合同会约定固定费率,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收费标准都按照这个固定费率进行。招标情况下获得的费率一般不高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文明施工、劳动保险和税金一般在费率定额中是不可以优惠的,管理费和利润可以参与优惠。按照性质区分,固定费率合同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类似,区别是以固定费率计算酬金,定额计算直接费。固定费率的造价控制效果较差,但是具有效率高和招标程序简单的特点。

2.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方式一般不应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如果必须采用该种方式,则发承包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时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调整的内容包括因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整;7d内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超过8h的停水、停气和停电导致的停工;变更设计以及发包商确认的增减工程量;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因素。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当时的物价进行计算,但是这个价格相对固定,若执行过程中因为涨价导致材料成本上升,那么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这种方式适应于明确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且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而可调单价合同则是在合同中体现单价需要按照约定的条款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物价变化进行调价,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工程会使用该方式。

2.3成本加酬金方式

一般用于没有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内容、不具有充分投标报价、因为工期紧迫导致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用于发、承包方之间存在高度信任以及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备独特技术、经验以及特长的工程。这种方式存在的缺点是发包方无法实际控制工程总价、承包方不注重降低成本。所以这种合同方式主要应用于需要即刻开展、存在较大风险或需要特殊技术的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所使用的合同模式不同,合理的组合合同模式就可以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

3工程合同中材料价格的确定

1)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无论何时都不参与确定材料的供应单价,承包法需要按照工程规范以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且要让发包方满意,如果合同体现承包方材料项目的单价是固定单价,那么尽可能采用承包方供料。

2)发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直接与材料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负责供货并且运输到发包商指定位置。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供料价格以暂定单价暂时计入项目单价和合同价格,按照计价规则组成项目单价,等到期中付款或者是结算的时候再从合同价款中将相关费用扣除。所以合同中需要约定实际供应价格与“暂定单价”不同时的价格调整办法或不调整。因为价格不同,所以需要调整损耗、管理、利润等费用,因此暂定单价不可以直接用供应价格替代。

4结语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很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产生不同的利害作用,并且导致不同的工程造价。在建筑合同拟定时,应根据当前工程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合同方式的选择,并且在工程的不同阶段,继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合同方式,达到更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作者:杜庆坤 单位: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固定单价合同篇10

如今我们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已经不陌生,而且在社会各领域的基本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运用也更加的灵活。科学的方法就是一种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对于现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科学方法是“计价规范”加“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计价信息和文件”(计价信息是指各地方所的指导计价的消耗量定额;计价文件是指各地方所的指导计价的费用标准和相关取费文件)。这里“计价规范”是理论,而“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计价信息和文件”是实际。为什么要这样定义呢?很多专业人士会提出这样的质疑,这怎么能是科学的方法呢?这违背了“计价规范”的执行标准。请各位注意,本观点所强调的是“现阶段”,这是源于我国的国情。现阶段大多数施工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期,无能力和条件编制自身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定额,积累、统计、分析分部分项工程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数据是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所以现阶段的实际是要借助于“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计价信息和文件”来完成计价,是公认的公平的平台,自然就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谈起工程量清单计价就不得不谈合同形式,一切的招投标计价过程最终是要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形式决定着工程项目能否顺利竣工,以及决定着计价的科学性。2003版“计价规范”强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而2008版“计价规范”强调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两者对比后者比较公平、合理,因为前者在实践过程中证明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虽然在规范中明确指出合同价款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价格的风险,而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发包方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承包方,还要压低合同价款,致使出现低于成本的低价中标现象,结算时再提出大量的索赔与增项,同时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管理也比较困难,工程质量难以控制,多数工程项目经实践证明合同款价是不可能固定的。相比后者则规范了上述问题,基本实现公平合理的双方共担风险的原则。

固定单价合同篇11

一、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不科学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没有得以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做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背离的做法,最终导致虚增净资产。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存在漏洞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

二、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应通过“累计折旧”予以反映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超级秘书网

(三)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四)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参考文献:

[1]陈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会;2009年01期

[2]赵婧,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J];现代农业科技;2009年02期

固定单价合同篇12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一、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概念及应用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而且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因此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较高。在实际工程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由于涉及争议的数额比较大,双方可能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需考虑的因素 首先,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因此,承包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由于现行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假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就有可能扩大,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则应注意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其次,报价的工程量应力求准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1、 设计变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 建设初期,发包方急于开工,各方面条件不完全完备,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中,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往往很容易导致纠纷。2、 工程量漏算、错算。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方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如果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那么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数额有大有小罢了。鉴于此, 承包商应该做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后,应十分清楚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避由此造成的风险。另外,还有其它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三、业主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2、 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3、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四、 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1、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同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纠纷。

2、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量做到详细谨慎。

3、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五、结论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固定单价合同篇13

Key words: fixed price contract;contractor;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087-02

1 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闭口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主要是指约定的合同项目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和实施工作的总价款是固定的,该总价在结算是固定不变、闭口包干的,除非发包方有增减工程量或者施工设计的变更情况出现,否则总价一律不做调整。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更加易于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是提前就固定好的,因此在项目施工单位(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与合同施工的设计形式时,固定总价合同最初所约定的总价款就是项目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施工单位(发包方)而言,能够提前就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计价与核价工作,对项目的发包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②固定总价合同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了项目的承包商,这主要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施工量与材料价格等因素都进行了约定,将这些完全交由给项目的承包商负责。因此对于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合同所约定的量与价是其将要承担的主要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就意味着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中必须承担价格的波动和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而这些恰恰是承包商在项目承包前最难以预计、控制和把握的。

③固定总价合同更多的维护了发包方也就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很少。固定总价合同通过一口价的形式将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约定,并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价与量风险转嫁给项目的承包方,极大的维护了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更好的降低了发包方的风险。这些客观情况使得项目的承包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权,能够索赔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因此固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的利益维护者,故而备受项目施工单位的推崇。

1.3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条件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清晰、明确,以便能够让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准确的工程量预估,避免因承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风险与损失。

②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必须详细、完整,只有保证项目图纸的完整性与详细性,才能够最大确保项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工程量的遗漏与错误。

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必须比较简单,尽量要求工期短,工程量小,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因素,加强工程条件的稳定性,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期设置在一年以内,以有效降低操作等风险。

④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期要求时间比较宽裕,以方便项目的承包商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现场调查与工程量计算,从而有效降低承包商的报价风险。

⑤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双方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楚清晰的表达,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疑义。

⑥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中必须明确具体到风险的分担内容与补偿范围等规定。

2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分析

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帮助承包商尽早收回工程资金,节约成本,为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益。但是其一口价的约定合同形式,也极大的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价格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价格风险就随之而来,具体来说,价格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风险,该风险是全由承包商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予进行补偿。

2.2 工程量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工程量风险也会随之而来,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有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是在承包商在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却出现了复核的失误或者计算的错误等问题,从而导致承包商风险;第二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未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将由承包商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下,受自身经验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承包商无法准确的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进行准确的把握与理解,从而导致工程量的估算工作出现纰漏或者遗漏,由此所导致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与亏损问题将由承包商全部来承担。

2.3 索赔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以一口价的形式提前对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价与量的约定,而这一约定对项目的承包商是较为不利的,除非施工单位需要变更设计或者增减工程量,否则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款项是难以调整的,这样极大的加大了承包商的项目索赔风险。

3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价格风险的防范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格风险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报价计算的失误所产生的;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漏报项目所产生的;还有一些是因为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但是这些因素所引发的价格风险无一不是由承包商所自行承担。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必须对项目的物价和人工成本情况做系统性的核算与评估,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就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有效的降低因材料涨跌情况所造成的承包商风险与损失。

3.2 工程量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明确的合同工程范围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的最大来源,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很明显,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计算时未包含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项工程,那么承包人将无法得到相应分项的工程款。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提前就合同工程的范围进行明确极为必要,只有明确合同的工程范围,才能最大的建设承包商的工程量计算失误,从而有效的降低工程量风险。此外,要有效的规避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还必须尽量要求项目的发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并有效保证相关资料的详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的减少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从而有效的降低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

3.3 索赔风险的防范措施

除了对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与量进行详细的沟通与有效的复核,还应该针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发包方设计调整与工作量增加做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而有效的增加承包商的合同主动权,降低承包商的索赔风险。

4 结束语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对于承包商而言既有利也有弊,在实际的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做到趋利避害,详细的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准确的评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价格与工作量的变动做准确的估算与风险防范工作,以有效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风险,为合同的承包商谋取更大的利益与合同履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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