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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篇2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直接关系着承发包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建设工程业主在进行项目招标时,首先必须慎重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承包人亦须根据发包人所要求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采用与之相应的报价程序和报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文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防范,结算时问题处理做一些探讨与分析。
1、风险防范
1.1控制施工图设计质量
工程量清单是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招标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按照现行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将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性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的清单。施工图纸,做为清单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设计的精度与深度,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施工图纸不完全不深入,势必会造成清单工程量不准确、项目特征描述不全面,这将给发包人带来潜在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风险。因此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具体做法如下: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利用经济手段和合同约束,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促使设计单位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重视图纸会审,除了出施工图前组织的内部图纸会审外,还应在开标前的招标答疑会中设置图纸答疑环节,通过图纸会审和答疑,集中各方面力量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查漏补缺,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1.2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新增了如下条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基础资料之一,它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重点。
1.3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
发包人应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甄别资质挂靠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入围企业有较高的资质、优良的信誉,资格预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企业的进入,进而降低招标人遭遇“低价中标,恶意索赔”的风险。
1.4利用科学的评标方法,确保合理低价中标
尽管承包方应承担“价”的风险,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当初因投标报价的失误而造成报价低于成本,就会以各种理由进行索赔或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这必然会给发包人带来质量风险和工期拖延的风险。因此,在评标阶段,招标人就应本着合理低价的原则选择中标人,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展开。
1.5合理约定双方风险
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例如,材料价格风险,根据(2008)67号文相关规定当材料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某一幅度时,由合同双方来共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的约定,一方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因材料价格涨幅过大,而造成承包人无力正常履约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1.6约定图纸变更、签证、零星用工等因后期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或原清单中未出现的清单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公正、不损害双方利益或双方都相互接受认可的办法来处理。
2、结算时问题处理
2.1工程量的处理
要全面的搜集与结算有关的竣工材料。由于工程量编制时按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蓝图为编制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下承包方往往又会在一些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隐蔽项目中偷工减料甚至擅自取消不做。比如“天棚面的天棚抹灰,筏板基础垫层上的水泥砂浆找平,地下室外墙面水泥砂浆找平,卫生间防水翻边的高度,住宅工程中的烟道的止烟阀,地面面层的厚度,电梯井、强弱电井等管道的抹灰,构造柱未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设置,筏板基础的马凳措施筋未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等”一些后期外观无法直接判断的项目。对于以上问题建议监理方及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跟踪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要拍照取证。对于承包方提供的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交底、工程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核定技术单、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结算资料要严格把关,做到在结算时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2.2综合单价的处理
引起综合单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2、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与描述图纸设计不符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该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以下对上述情况做如下探讨:
2.2.1合同中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情况,只需将对应的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即可得出该部分合价,根据投标时的相关取费进而可计算出工程项目造价。
2.2.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情况,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类似综合单价的定义,导致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产生很大分歧。例如某装饰项目原图纸吊顶设计做法为:φ8吊筋,50系列轻钢龙骨基层,12厚纸面石膏板面层(中标综合单价87元/m2)。后因发生设计变更,12厚纸面石膏板改为9.5厚纸面石膏板,基层做法不变。但是该项目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是“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签证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对此,承包方认为该情况为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精神“变更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重新组价后综合单价118元/m2),笔者认为虽然有设计院出的变更通知,但是还应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因为该处变更对施工工序及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仅材料厚度发生变化,若按照承包人意见材料降低规格却增加了造价,不现实。因此对于以上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类似”“相似”的概念,并在合同上给予解释,减少这种乌龙事件发生。
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对于一些加固改造项目往往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现场或对于现场一些隐蔽资料掌握不全,都会增加新的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均需重新组价,但需要对重新组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及对应下浮率应作一个明确的解释及定义。力争在结算时做到发、承包双方不扯皮,有据可依。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应在工程的招标和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现场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等四个阶段做到事前控制,提前将可能会发生纠纷的问题考虑到位,降低在结算审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才能将竣工的结算审核工作做的细致、准确。
篇3
0 引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已在招标中广泛使用,由此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随着工程量清单广泛应用后,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提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固定总价合同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工程造价明确,对于业主而言在施工前能较准确地了解实际造价,有利于控制投资;对于施工方而言能在施工前了解工程成本,测算利润,便于材料、人工、机械的适时地组织调配。固定总价合同也有着造价明确、办理竣工决算时简便快捷、投标方和招标方争议小的优点。
1 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
1.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
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装饰方面的描述还比较模糊。对于这类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予以明确,如果时间有限,清单编制人可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暂定做法,防止因图纸内容模糊而对清单的工程量产生歧义,以便于投标方报价,工程决算时再根据竣工图的内容进行调整。
1.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
在清单工程量编制时,经常觉得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也难以套用定额。对此情况,我们可以补充项目编码,根据造型和做法的不同,把它们单列出来,用项目特征栏,对它们进行具体描述,这样做便于投标方复核工程量,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中而导致工程量出现差异。与此同时当双方存在争议时,应由招标人组织,对不明确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地方,应形成书面的协议,放入招标文件中。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标时,土方开挖清单描述时通常把场内运输考虑在项目特征中,但综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承包商提出在单价组价中不考虑场内运输,应该单独列项说明,这样一方面把子目分开,一方面分散项目来组价,有效增加承包商的工程效益。
1.3 明确计算公式,统一计算思路
投标人在拿到工程量清单后应及时和招标机构沟通,明确计算工程量的整体思路,当清单工程量有异议时,应针对招标机构计算底稿提出看法。招标机构有责任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释并配合投标人看懂计算底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计算思路,让所有投标人针对同一底稿进行复核,既缩短了招标的周期,也确保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2注意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描述
固定总价合同中招标人一般都会把合同通、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写入招标文件中,这就要求投标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一些对投标方不利的条款,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效益流失。例如:某市政工程合同中在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表述中提到“鉴于发包人无法控制资金贷款银行的审批、拨付程序,发包人按期向承包人出示上报资金贷款银行的拨款申请手续,即应认为发包人已按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类似如此条款实际上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如果对业主的资金情况不是很了解,投此类标的话应慎重考虑,防止由于工程款不到位依据合同条款又无法索赔所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在合同总价中一般会列出一部分专业分包项目、待定项目或是独立发包项目,一般正常投标时投标人均会对此类项目计取一定比率的配合管理费,这时候有条件的话最好和业主及时沟通,大概确认下业主是如何分配此类费用的。例如:某市政工程投标时,业主预留专业分包1000万元,独立发包500万元,待定项目600万元,共计2100万元。另外预留金项目为800万元。投标人对前三项费用记取了1%的管理费,即21万元并记入了其投标总价中。在签订合同时,业主提出要进行清标,即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个别不合理的报价,并根据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对于在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发包工程以及待定项目,发包人保留再合并、拆分和重新归类的权力,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这一条款要求中标人把对待定项目所计取的1%管理费划入到预留金内,这样虽然总价不变,但是在自有施工部分还是损失了6万元。若是能够提早预知业主对此部分费用的划分,就可以把其他的单价调高,所以说在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时,对于此部分业主预留金的考虑应该结合业主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给予考虑充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是不存在的,所以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要对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因素系统、全面的考虑。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2008新清单计价规范4.19条中也明确了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由此可见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风险内容作出详细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3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变更索赔
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变更、索赔机会也较少,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要寻求变更、索赔,增加合同价款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1 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
一般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如今开放的市场经济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所以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以及调整的幅度。例如某房建项目就在合同中明确对于钢筋的调整原则:“若施工采购期间《XX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钢材超出或低于本项目投标报价《XX工程造价信息》该材料价格的5%以内,(含5%),钢材价格不予调整,若施工采购期《XX工程造价信息》中钢材价格超出投标报价《XX工程造价信息》该材料价格的5%,价格给予调整,但调整仅限于上述两个时段钢材主材价差的80%及相应税金”,本工程施工期间正好在奥运期间,材料大幅度涨价,虽然合同条款中明确了钢材的调整原则,但是承包商还是要承担5%幅度以内,以及超过5%以外的20%的价格损失,其他材料的涨价均要自行承担。所以说在编制投标报价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风险费用,千万不能一味的低价中标,而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积极和业主沟通,本着对业主负责,对本企业负责的态度,尽量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如果在组价中不能考虑,那么也应该在预计可能涨价的材料单价上考虑一定的费用。
3.2 工程内容、范围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洽商
篇4
近年来,交通事故增多和其他突发事故的发生,儿童下颌骨折发生率有增多的趋势;由于儿 童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心理特点,治疗上无论采用坚固内固定或颌间牵引外固定均比较困难, 故在治疗上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直存在争议。本科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采取微 型钛板内固定加单颌牙弓甲板结扎外固定治疗儿童下颌骨折11例,经过观察随访,取得良好 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者共11例(不包括单纯的髁状突颈骨折),男7例,女4例;年龄6 ~12岁。其中交通事故伤6例,占54.5%;跌落伤4例,占36.4%;其他1例,占9.1%。
1.2 骨折部位
下颌颏部单发骨折3例,下颌体部单发骨折2例,下颌颏部及下颌体部多发 骨折2例,下颌颏部合并一侧髁状突颈骨折4例。
1.3 手术方法
1.3.1 经鼻腔插管静脉吸入复合全身麻醉。
1.3.2 在口腔前庭沟骨折部位切开粘膜、肌层、骨膜达骨面,显露骨折处,往下剥离至下 颌 下缘;两骨断端对位、上下颌牙齿咬牙合基本正常后予微型钛板固 定,固定部位接近下颌下缘。若此时有牙胚外露或牙胚影响骨折对位,应先将牙胚复位。
1.3.3 再次上下颌牙齿对位正常后以单颌牙弓甲板作下颌牙固定。
1.3.4 术后流质或半流质饮食2周;弹力绷带限制下颌运动。
2 结果
2.1 治疗结果
本组的10例患儿术中骨折对位后上下颌牙咬牙合恢复良好或基本正常;1例 合并髁状突颈骨折患者术中咬牙合 对位欠佳,予上下颌间牵引,术后10d咬牙合关系基本正 常。
2.2 随访结果
术后随访6个月至2年,11例患者 牙合关系正常,原骨折线部位牙齿正 常萌出或唇向错位萌出。下颌全景片显示:骨折复位良好,两侧下颌骨发育对称,下颌运动 基本正常。
3 讨论
近年来,儿童下颌骨折发生率有增多的趋势,相对成年人骨折来说,儿童下颌骨折治疗上 有其特殊性并且也有难度[1]。由于儿童正处于乳恒牙交替期,颌骨内充满了牙胚 或正在形 成的牙根,使用钛板内固定时,固定的螺钉可能会伤及正在发育的牙根或牙胚,影响今后的 牙齿发育甚至造成牙齿缺失[2],也有认为切口广泛解剖分离会影响今后容貌;并 且颌骨的继续 生长和发育还可以补偿损伤造成的颌面部的某些缺陷等,因而很多学者主张首选保守治疗 [ 3]。而保守治疗也有其缺点,使用外固定进行颌间牵引时,可能由于此阶段牙齿比较短 小、 数量不足以及牙齿不够稳固而影响治疗效果;同时在颌间牵引过程中,由于无法进食或采用 胃管进食,儿童难以接受。因此,对于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笔者的观点是:对于下颌颏部和体部骨折,准确的对位和稳固的固定是必要的,既能有效地 恢复上下牙的咬 牙合 关系,又能避免日后因下颌骨错位愈合造成的面部畸形,同时也为髁状 突颈骨折的牵引提供坚实的基部。因此,笔者采用的方法是在手术中采用螺钉比较短小的微 型钛 板于下颌下缘附近进行内固定,尽可能地避开牙胚或正在形成的牙根;但由于固定的支点较 低,骨折线的上端可能会形成楔形开口,故对下颌牙齿进行单颌牙弓甲板固定,以利于骨折 断端的良好对位和生长。
髁状突颈是面部骨骼支架中相对薄弱的部分,儿童髁状突颈骨折在下颌骨折中所占比例较高 ,约为40%~67%[4],本组11例患者中有4例合并髁状突颈骨折,约占36.4%(因不 包括单纯 的髁状突颈骨折)。对于儿童髁状突颈骨折,目前的观点是采取保守治疗,其原因一是儿童 骨骼弹性好,断端移位大部分较轻,二是髁突骨折的愈合和重建能力强,而更重要的是颞下 颌关节区的手术操作比较困难,并发症较多,并且可能因破坏血供而影响下颌升支的发育 [ 5]。本组4例髁状突颈骨折患者均采取内固定加单颌结扎的方法,3例在下颌颏部和体部 骨折复位时 牙合关 系已基本恢复正常,1例有移位者经颌间牵引2周后牙合 关系恢复正常(也可以用颅颌绷带 固定);由于有坚固的下颌作为基部,牵引时间短、效果好。
牙胚的处理问题:儿童下颌骨内有很多牙胚,并且这些牙胚所在的部位也是下颌骨的薄弱区 。因此,很多的下颌体部骨折都伴有牙胚的外露或移位。处理原则是:尽量不动骨折 线上的牙胚,有移位者只进行简单复位,开放外露者在手术中以庆大霉素注射液置创口浸泡 约3min后复位。从随访结果看,原骨折线部位牙齿均能正常萌出或唇向错位萌出。
参考文献:
[1] 邱蔚六,张震康.口腔颌面外科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 社,2007:166-175.
[2] 杨学文. 坚固内固定技术在口腔颌面外科的应用[J].口腔医学纵 横,1999,15(1):31-33.
[3] 郑晓辉,刘磊,田卫东,等. 儿童颌面部骨折治疗的临床研究[J] . 口腔医学研究,2005,21(1):63-65.
篇5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篇6
Lou De-lei
(Xinyi City Hopewell Byford Real Estate Co., Ltd., Xinyi 221400)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ntract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made ??some scope to explore, to correctly grasp the project cost to provide a workable model, for projects on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hould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manner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Contract Price; Project Settle
前言
建安工程造价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大、变化多、造价形成时间长、是相对难于控制的内容。作为房产企业,探讨这个问题有重要意义。房产公司的造价管理对合作单位以合约管理为主,对公司内部以流程管理为主。为了提高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开发企业还应该做好控制估算,及时调整预算、对项目预计最终成本做动态跟踪。对超预算的项目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本文着重通过分析合约的有效管理来实现工程成本的控制。
1.房产企业建安造价控制及合约管理的现状
随着房地产开发的逐步深入,以及建筑行业内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房产企业也需要大量专业化中介公司给予技术支持。目前,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及其配套使用的文件,仅做为企业报价的参考,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项目特点、招标文件中的合约条件,自主报价。
为了防止不正当低价竞争,各地定额管理部门对标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都制定了限制措施,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材料和费用标准的最低控制线。如政府投资项目时,大家都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费用,按材料最低控制线组价,最后投标报价相差无几,缺乏应有的竞争性。由此,建筑市场应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投标报价市场化,工程造价应从带有强制性、行政法定性的定额计价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的投标报价。
2.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有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承包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而具体适用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固定价格合同含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模式。
2.1.1固定总价:价格根据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确定总价;实施的工程范围、工程性质、质量技术标准应在事先明确。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因素的风险,投标时对风险因素作出估计并包含在报价之中。适用于量小、工期短、条件稳定并合理、图纸完整、清楚、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等工程。其价格组成明细,是为了发生变更时作为计算变更价格的依据。
2.1.2固定单价: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通常情况下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指的是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合同规定要实施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一系列表内。投标方承担单价风险,招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是较为公平的包干模式,固定单价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2.1.3固定费率:一般是按照定额计算直接费,工程量按定额的计量规则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或信息价。合同会约定一个固定费率做为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标准。如果这个费率是招标得到的,一般会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但在多数情况下费率定额中文明施工、劳动保险、税金等是不能优惠的,能优惠部分为管理费和利润。固定费率合同其性质类似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只是酬金以固定费率计算,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固定费率造价控制效果弱,但是招标程序简单,效率高。
2.2可调价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调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可调总价合同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涨价而使工料成本增加,合同总价可作相应的调整。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调单价合同,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应根据约定的条款、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价。适用于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工程。
2.3成本加酬金: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施工合同,缺点是:(1)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2)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这类合同主要用于立即开展的、有特殊技术的、风险很大的项目,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风险,在房产开发企业中较少采用。
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用不同的合约模式组合,就可以扬长避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项目通常要结合其他合约方式,综合使用。
篇7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7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也确立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3款更进一步约定了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细节。第23.2款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款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专用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9.2款和19.3款也针对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作出了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约定。
通过上述国家政策和工程行业惯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价结算、可调价结算、成本加酬金结算这三种模式。
二、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实务
在工程实务中,固定价结算方式的纠纷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讨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法律实务问题。鉴于“工程款”这一术语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组价项目中直接费部分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劳务分包企业的所得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所得在法律术语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称为“劳务报酬”,后者称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关于固定价结算的规定和能否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在法律界尚且存疑。为了说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造价(工程款)方面的固定价结算方式,针对劳务分包情况下的固定劳务报酬结算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固定结算方式进行。
1、固定价的种类
固定价在工程实务中又叫作“包死价”、“包定价”、“一口价”、“闭口价”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规定的划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类别,而固定单价又分为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
固定总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的价格(如合同总价500万),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总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根据工程行业的习惯,这种价格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
固定单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如350元/方),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的单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固定单价包括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二)综合单价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0.4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1.2款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清单报价,但是根据工程实务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清单报价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单报价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会被认定为废标。实际上,国家正在倡导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改革定额计价的方式,从而确立综合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实际地位。这一点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第2项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固定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综合单价。固定单价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量、项)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
2、固定价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固定价合同按约结算、不鉴定。但是实务中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有相当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应在合同约定价外再作调整;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况万变,不应机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固定价合同正确结算,固定价结算并非不可以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固定总价的“固定”是建立在风险范围内确定工程量(项)基础上的。没有确定的工程量(项)就谈不上固定总价的问题。因此,在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项)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如果是清单报价的工程则是清单内的工程量(项)。所“固定”的价格是约定范围(清单)内的工程量(项)的价格。即是说,固定总价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项),而不是绝对固定价。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风险范围内),量(项)变化,总价变化。
其次,固定单价“固定”的是价而不是量(项)。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量(项)变化,单价不变化,总价变化。
再次,工程造价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摊,这是工程行业的惯例。一般来说,发包人承担量(项)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在工程建设的量、项、价三者之间构建平衡,达到公平分摊风险的法律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款就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最后,影响固定价结算的还有合同约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最一般的情况为设计变更)。
所以,不宜机械地把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含义理解为就是绝对不作价格调整,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是否调整价格。
3、固定价的调整
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能否要求调整、调整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工程实务中争议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门有一章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作了规定。各地造价管理机构也都有当地的一些调价文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很大的。笔者根据实务情况简单总结固定价合同的法律调整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A、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外,固定价应予调整。
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签定合同时,发、承包双方都应该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而什么是“风险范围”、风险范围的区间、风险费用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行业的惯例、政策的指导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例如,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文件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对于主材的风险范围(幅度)为3%--5%。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为3%,一般主材为5%。机械费的风险范围一般为10%,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则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B、工程量(项)不确定的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B.1“三边工程”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则该约定因违反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而无效,这在实务中称为“包而不死”,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应该按实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固定价按约结算、不鉴定的原则。
B.2方案(扩初)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方案或扩初对总价包死。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这在实务中叫做“约而不定”,结算时应对“固定总价”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或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在方案和扩初阶段,施工图并未经过审定,工程的量、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层面,而固定总价必须是在确定的量、项基础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图预算包干范围外的价款应予调整。
篇8
1.绪论
工程价款结算,关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价款结算,从宏观层面上考虑,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从操作层面上考虑,应该将争议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笔价款的计算都有据可依。工程价款结算,从签订合同形成签约合同价时起,经中间结算确认各项变更款,直至竣工结算形成合同价格,贯穿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但从根本上讲,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由合同模式决定了的。一个合适的合同模式,可以对工程价款的顺利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双方根据签订合同时所处的工程阶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适合工程项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三条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为工程合同的三种计价模式,合同双方在确定具体应用哪种合同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
(1)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是选择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艺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工程项目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同双方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于一些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的工程,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这时选择成本加成合同较为合适。
3.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的量、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在变更时才做出调整,合同价格即为签约合同价和变更价款的总和。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结算的重点在于控制变更。
3.1变更的主动控制
有效的变更管理不仅在于能够在变更发生后,依据合同顺利地处理变更责任、变更价款、工期顺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责任,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许可、执照或批准,对自身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等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完成工程施工,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确保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并依约定工期移交满足合同预期目的的工程等责任。
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减少变更的发生。为避免合同范围模糊不清而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按变更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带来的影响程度,可将变更分为合同变更和内部变更两类。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合同的履行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它包括工程某个功能部分的删减或增加,配套设施、道路连接的执行方的改变或其范围、内容的改变,工程移交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变等。内部变更是承包人自身对工程所做的变更,是承包商为完成自身合同责任而对其工作所做的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变、施工顺序的改变、工程进度计划的改变和分包合同的变更等。内部变更属于承包人内部管理范畴,在没有任何业主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承包商的内部变更不构成合同的改变,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不带来任何影响。
合同变更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会利用合同变更的机会,从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计算变更部分的工期和价格。尤其是当合同变更涉及设计上的变更时,变更的影响更是难以控制。因此,在进行合同变更之前,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部分价格分解表、变更部分进度计划等,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在确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的原则为: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竣工结算时,合同双方依据计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写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价款。因此,固定单价合同做好结算的重点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工程计量。
4.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项目划分恰当、齐全,项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数量准确。其中,项目划分是关键,项目的设置应既有利于投标报价,又有利于变更、索赔价款的计算。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2013)中,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是两个子目,如表1所示。在这种项目划分设置下,结算时应分别计算钢筋工程量和机械连接接头数目,但如果在编制清单时将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设置成一个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焊接、绑扎、机械连接三种方式的费用,就可以在结算时省去对机械连接的繁琐计算,如表2所示。
表1.机械连接单独考虑
表2.机械连接综合考虑
4.2工程计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当工程计量的结果与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时,应按照计量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计量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例如,某地基强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扩大了夯击面积,承包人要求对此扩大面积计量支付。根据合同文件,这部分扩大面积是不能计入工程量的,因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施工,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而增加夯击面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能够合理预计的,此部分单价应被视为为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结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义上的费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价的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是在图纸预算和签证价款的基础上生成,因此,结算的重点在于对定额的正确把握以及做好相应的签证工作。
对定额的把握主要指应掌握定额中子目的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内墙面刮腻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胶漆两个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胶漆包括基层清扫、配浆、刮腻子、磨砂纸、刷乳胶漆等工作内容。当内墙采用乳胶漆墙面时,如果没有对定额的清楚认识,就可能同时套2-276、5-195这两个定额子目,造成刮腻子工作量的多算。
另外,做好现场签证工作也非常重要。定额中的一些措施项目与施工方法紧密相关,如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的计算,与施工中采用哪种降水方式以及施工工期有关,这部分费用的计算必须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计算。因此,做好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结算争议的发生,使结算做好有据可依。
6.结论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进行招标策划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弊,然后做出最佳决策。
篇9
1、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类型
依据合同计价方式的差别,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所完成项目的总价,并按照总价是否可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确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单价可调与否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体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1]。
1.2 合同类型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合同类型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适用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选择,例如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水平、复杂程度、环境因素等。由于合同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多在发包人一方,发包人在考虑承发双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为奇,但也是酿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和冲突。 下面针对经常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1.2.1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除了变更以外,工程总价一般保持不变,故经常被称为“包干价”或“闭口价”,其主要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施工设计详尽、工程量清单与描述准确、材料设备市场清楚、合同范围明确的项目[6]。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类的伎俩,但是并非万事大吉,当合同中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仍然会产生争议,比较容易出现的有“价差争议”和“量差争议”[7]。
当主要原材料如钢材、铜材、商砼等价格大幅上涨,承包商为此需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就会产生“价差争议”,也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情势变更”[6]。当工程量出现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时未预见的工程量时,会引起“量差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争议在司法审理时也会颇费周折。
出现上述争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会因为业主不愿分担损失,而采取停工、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解决;而发包方也会受到工期、调解等问题的困扰,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也需要就价差调整区间、工程量变化范围、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等内容详加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2.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分歧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固定不变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4.4.3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较多,产生结算分歧的比例达到50%左右[8]。固定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能调整,超过约定的条件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采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可供参考的综合单价,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再经发包人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结算可能产生一些分歧,如发、承包双方对综合单价的看法不一致将影响结算的进行,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方式进行约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论述
2.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的选择、签订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几项[2,3]:⑴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⑶合同签订前的管理;⑷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工程结算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后面三项。
2.2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在不了解招标内容和发包人情况下盲目投标、谈判和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时陷于纷争之中,结果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项、征地、报建、施工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及招标文件是否可行,在确定可以承担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
鉴于目前施工项目复杂、涉及内容多,合同条款繁杂,为防止一些重要内容疏漏和条文约定责任有失公平,合同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样本,如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的条款和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等。依据范本形式起草的合同文件,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合同条款逐一谈判。合同用词、语句应准确、严谨和无歧义。为了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和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应将合同谈判、审查、批准三项功能分开,各有专人负责并互相制约。
另外,发、承包双方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按照《高院解释》第21条规定,签订多份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时,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只有备案合同无效,而且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黑合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司法依据上倾向于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4]。
上述情况说明,只有熟悉及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订合同时做到规范、严肃、完整、准确,才能减少和避免结算审计过程中的扯皮、争议事件的发生。
2.4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主要包括合同变更管理、分包管理和合理索赔等几项。首先,需要进行“合同交底”,讲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施工组织和安排时应充分尊重合同,不能自行变更或先变更后谈判,只有经过相关各方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任何变更都要记录并建档,以此作为签证和变更结算的依据。其次,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分包无法完全避免。应在合同和发包方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分包管理,严格筛选分包队伍并签订分包合同。索赔是合同各方履行自己权利的正当要求,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
3、合同风险控制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探讨
3.1 关于合同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若忽视了合同风险,当风险发生时必然在工程结算时引起争议。合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流程管理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国家的法律、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内部流程管理风险指决策、过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风险[5]。
3.2 合同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建立合同风险管理机制,正确识别、处理和化解风险。二是采取合理的风险处理对策,如风险大的基础、主体工程加强监理和验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工程结算时,应分析合同结算的风险影响因素,由于编审人员所处地位、立场、目标不同,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相关性太强,就存在有意压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性。
4、结语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预防控制,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减少工程结算阶段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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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分析
工程造价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
1)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影响。通过招投标可以确定中标价,而合同价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招投标工作失误,将会造成中标价失真,无法为造价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甚至导致造价失控。2)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的影响。因此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的失控必然导致造价的失控。
1.2招标采购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程序
1)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造价条款;2)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踏勘;3)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4)编制或审核标底或参考预算;5)审查商务标;6)参与合同谈判;7)参与拟定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竣工结算等有关条款。
1.3招标采购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1)策划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2)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参考预算;3)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踏勘;4)审查经济标(商务标);5)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等。
2工程招标与采购过程造价控制措施
2.1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
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是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确认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广泛应用。在公开招标响应者少,达不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委托建设任务。
2.2发包模式的合理选择
工程发包采取什么形式,不仅取决于设计图纸深度,还取决于技术复杂程度及工期要求。确定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还是总包模式,将形成复杂程度不同、组织协调和合同管理要求不一样的合同结构,一般可采用的发包模式有平行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和总包+专业分包模式。
2.3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计量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合同价格,因而在招标前,应选择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便于合同管理的工程计量方法。编制标底是建设项目招标前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标底的编制应当实事求是,否则将达不到降低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择优选用工程承包队伍的目的。
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此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定额,结合自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a.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b.仔细计算工程量,合理立项。c.力求图纸做法与材料设备的明确。d.尽量不留活口。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应尽量一次性约定包干,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项目。e.认真进行全面复核。f.加强编制人员的素质管理[3]。首先应加强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其次应加强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2.4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1)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4]:a.遵守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具体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b.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招标控制价中均应体现。c.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d.编制招标控制价应结合招标项目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力求切合实际。e.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2)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关键因素:a.应主动收集、掌握第一手相关资料,分析切合实际的各种价格基础和工程单价。b.应保证所定招标控制价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工期的要求,即所定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条款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相适应。c.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进度控制、交通运输方案等措施。d.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选择工程机械,力求经济实用、先进高效。e.对图纸中无实物工程量之处,如临时工程等,应根据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其项目组成和工作内容,在避免漏项的前提下,合理定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3.1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按照我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6]。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应尽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3)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使发包人对自己投入的建设资金能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
3.2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可以分为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种形式。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预付备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比例,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在15%~30%之间。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和扣回比例,这一点是许多工程合同忽视的问题。2)明确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只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计量计价,哪些不能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技术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等等。4)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主要依据。如竣工图的要求和份数,有效、合理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单,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使用的政策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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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计价,按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再套用国家的预算定额,取费后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实际是社会平均价,无法形成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价分离,依据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资料规定,由企业依据企业定额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真正体现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必须正确,原因就在于: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2)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项目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2、采用的单价方法不同
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工料单价也称直接工程费,是确定定额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台班使用费的费用标准。工料单价是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般以单位估价表的形式来的地区统一的消耗量定额,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该地区的工资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来确定的,属于“量价合一”的现象。工料单价计算公式为:
工料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人工费=∑(人工定额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
材料费=∑(材料定额消耗量×材料单价)+检验试验费。
机械台班使用费=∑(机械台班使用定额消耗量×机械台班使用单价)。
综合单价计算公式:综合单价=工料单价+管理费+利润
=工料单价×(1+管理费率)×(1+利润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因素,是除规费和税金的全费用单价。承包人在自主决定投标报价时,还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更,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3、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不同
定额计价,结算时按定额规定计算,调整内容较多,工作比较繁琐,容易引起纠纷。清单计价,按合同中事先确定综合单价的规定执行,综合单价在一般情况下不变,工程量可以调整: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调整的政策规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4、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定额计价,工程量是按实物加上预留量等因素计算的。清单计价,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是按实体的净值计算。清单的工程量与定额的工程量在很多时候是一样的,不需要单独再进行计算,比如:平整场地不同,清单以底层建筑面积,定额以底层建筑面积外扩2 m:挖土方不同:清单以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定额要加工作面,允许情况下,要放坡:屋面的防水面积不同:清单量为面积,没考虑卷边,而定额量就要有卷边的面积,只要加上卷边的长度×高度就可以了;内墙高度不同:清单算至板顶,定额算至板底:雨篷不同:清单以体积,定额以面积;阳台不同:清单以体积,定额以面积等。这需要细细地翻阅清单计价规则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两者进行比较就容易总结了。
5、合同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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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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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以下√项,风险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格外按照以下√项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下√项: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