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纪律自查报告实用13篇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1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2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3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下转第59页)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4

二、报告的内容

1、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家属子女就业、调动工作的情况;子女升学、参军、复退安置、转干、评定职称、提职的情况。

3、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直系亲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及涉嫌犯罪的情况;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后果;

4、本人或家庭成员从事第二职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直系亲属在本人任职部门职权范围内从事经商承包工程等活动情况;

5、接受国(境)内外亲友赠送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钱物的情况;

6、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7、家庭婚丧、嫁娶等比较大的事项;

8、本人及家属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9、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和家庭遇到某些困难时,需要上级党组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

10、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的程序

凡应向组织报告的事项,由本人及时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纪律与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并以此作为检验自己党性强弱,对组织是否忠诚的尺度。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对该报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乡镇和机关各部门要以党内监督为“龙头”,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如发现违反政策规定或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5

(2)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发生混乱,政治立场开始动摇,热衷于世俗权力和物质享受。

(3)有的与群众争利,对群众利益不太上心。

(4)有的甚至站到群众的对立面,内部矛盾不易解决。

(5)有的学习不够,缺乏实践能力,不易接受新的理念。

(6)有的敷衍推诿应付,回避矛盾和问题,怕担风险。

(7)有的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不顾全大局,只知道局部利益,不顾及企业的利益,表里不一,影响企业形象等等。

2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性

教育是基础,教育能缓解一些想不通、跟不上的党员干部,通过有组织地学习党史,看有关党的知识电视新闻、座谈、网络、邮箱、答题等形式的一段学习教育,能够治病救人及时跟上组织所要求的步伐。使党员干部更加深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了六项党性的基本内容,

随着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的变化,党性要求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新形势下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学习提高组织纪律的具体要求应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坚定党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实践党的宗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学习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和领导素质学习;坚持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学习;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加强作风学习。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性。

3 强化制度建设,使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性健康发展

组织纪律松懈,已经成为新时期党的一大忧患 。当前,全党遵守组织纪律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个人对组织的依靠感和归属感很强、组织的作用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都十分明显的现象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如果任其发展,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我们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一事无成。因此,要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使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严起来。

列宁曾经说过,党是“组织的总和”,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增加十倍”。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90多年来,我们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成为一个拥有8500多万名党员、400多万个党组织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新胜利,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是一个重要保证。

4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是我党发展的当务之急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为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作为国外企业更应该如此。

当前,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有事要找他们,还需颇费周折。从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不请示报告,可能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走向反面。特别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党员干部丧失了党的组织纪律性,不考虑个人如何回报企业,只考虑个人的利益,在油田企业培养多年而跳槽,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形象。

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与否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自行其是,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报告的事项在一定比例中开展抽查。要重申和完善各项报告制度,明确必须报告的事项和程序,该报告的事项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什么原因。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就要严肃处理。因此加强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是很有必要的。

5 强化组织监督,使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不走样

要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 ,党组织功能的实现、作用的发挥靠有效管理。自觉接受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是党员、干部必须担当的责任和义务。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作为共产党人,就是要敢于坚持真理,不能见风使舵,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必须不讲任何价钱、不打任何折扣。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时,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

每个党员、干部,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越是党龄长、职务高、成绩大,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而不能居功自傲,更不能把成绩和贡献当做向组织讨价还价的资本。对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干部,党组织要支持和保护。在党内,所有党员都应该平等相待,都应该平等享有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该履行的义务。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6

一、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深刻领会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既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少数地方或单位在执行组织纪律过程中存在着打折扣、搞变通、夹私货,执纪不严、执纪不到位的情况,监督纪律落实方面存在不重视监督、不愿提醒、不敢批评、好人主义、怕得罪人等情况,影响了纪律执行;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方面,有的单位“一把手”小事开大会充分听取意见,重要事开小会吸纳少数人的建议,关键事不开会独断专行,本末倒置,监督缺位;有的地方对组织纪律执行缺少办法,缺少力度,导致软弱涣散、纪律松弛;有的执行纪律雷声大雨点小,把党的组织纪律看作“稻草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怕丢选票、怕得罪人,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处世哲学,不敢或不愿按组织原则、组织程序、组织制度办事,对该请示的事不请示,对该报告的事不报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网开一面”、“下不为例”。

由此可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滋长,组织纪律松弛现象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党的一大忧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纠正。如何在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求我们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无条件遵守各项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做到人人敬畏纪律,自觉崇尚纪律,严格执行纪律。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才能集中力量战胜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才能有向心力、凝聚力,才能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攻坚克难、成就伟业。

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必须贯彻落实“四个切实”。

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四个切实”,即“切实增强党性”、“切实遵守组织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执行组织纪律”。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必须抓好“四个切实”的贯彻落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执行的自觉性。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使各项组织制度规定入脑入心,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解决有的党员干部“不知其然又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把组织纪律教育作为党规党法教育的必修课,使党员干部把制度规矩内化于心、成为自觉。结合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史、、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深入查找在执行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进行整改。通过组织纪律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真正把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执行的操作性。抓规定的健全完善,更要在制度的执行落实上给力用功。要使各种形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硬碰硬、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具有实效。要明确规定哪些事能做不能做,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必须按程序办,做到有章可循。同时,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变化,及时建立和完善有关党的纪律规定,做到与时俱进。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7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发言权

3.下列选项属于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职责的是( )。(ABCD)

A、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B、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C、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D、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进行监督。( )(ABCD)

A、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

B、其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C、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的成员

D、其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

5.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 )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CD)

A、上级领导

B、上级党组织

C、下属党员

D、下属党组织

6.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CD)

A、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C、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D、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的职责有:( )(BCD)

A、组织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B、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C、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D、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8.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ABC)

A、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

B、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C、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D、对上级的决定保留自己的意见的

9.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哪些情况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ABCD)

A、隐瞒不报

B、不如实报告

C、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

D、不按时报告、请示

10.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 )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 (ABCD)

A、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

B、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C、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

D、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情况

11.发现领导干部在( )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ABD)

A、政治思想、履行职责

B、工作作风、道德品质

C、违纪条规

D、廉政勤政

1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 )等措施。( )(ABCDE)

A停职检查 B调整职务 C责令辞职 D降职 E免职

1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共同违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D)

A.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B.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ABCD)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

D.擅自对外发表主张的

15.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ABCD )

A.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B.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有其他违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ABCD)

A.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或者处分

B.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有其他违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1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

A.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B.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必须给予警告处分

1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

A.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处分。

B.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C.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或者处分

D.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可以不予处分

2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ABC)

A.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或者处分

B.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C.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D.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必须给予警告处分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D.歪曲党史、军史的

2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对违法犯罪党员,应给予的纪律处分情形有:( )(ABCD )

A.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B.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C.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D.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

2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关于对违的政治纪律的骨干分子,哪些情形应直接给予处分? ( )(ABC)

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B.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C.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D.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 )(ABC)

A.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行为

B.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

C.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D.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

2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CD)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不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2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BD)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违反政治纪律的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哪几种处分?( )(BCD)

A.严重警告

B.

C.撤销党内职务

D.

28.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2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BCD)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3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D.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D.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3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活动的

D.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3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D.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ABCD)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3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

3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ABC)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B.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D.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采取漠视态度的

3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39.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可能违的生活纪律?( )(ABCD)

A.生活奢靡行为

B.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行为

C.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D.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严重违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4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以下哪些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D.拒不交代问题,且诬陷他人的

4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以下哪些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ABCD)

A.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B.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C.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D.对下属违纪行为置若罔闻,不管不问的

4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BCD)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 ( )。(ABCD)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D.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 ( )。(ABCD)

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B.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C.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D.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 )。(ABCD)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C.保障党员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4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 ),给予或者处分。( ) (ABC)

A.策划者

B.组织者

C.骨干分子

D.参与者

4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 ABCD)

A.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B.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C.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D.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4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BC)

A.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B.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C.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D.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49.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下列阐述正确的有:( ) 。(ABCD)

A.《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B.《条例》是对规定的具体化

C.《条例》 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D.《条例》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0. 选举人有( )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 (ABC)

A.了解候选人情况

B.要求改变候选人

C.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D.要求候选人作出说明

51. 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 ),在原则问题上进行(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 (AC)

A.批评和自我批评

B.民主生活会

C.思想斗争

D.集体讨论

52.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做到 ( ),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ABCD)

A.自重

B.自省

C.自励

D.自警

53. 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 ),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 (ABCD)

A.从群众中来

B.到群众中去

C.一切为了群众

D.一切依靠群众

54. 党坚持( )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 (ABCD)

A.综合治理

B.标本兼治

C.注重预防

D.惩防并举

55.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 )。 ( B C )

A.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C.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D.建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56.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 ( )。(A B C D )

A.革命化

B.年轻化

C.知识化

D.专业化

57.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 ( )。( BCD )

A.治国之策

B.立党之本

C.执政之基

D.力量之源

58.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 )项基本要求:( ) (ABCD )

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C.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D.坚持民主集中制

59.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 )以外,同正式党员一样。( ) (ABC)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发表意见权

60.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 ),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 ),是( ) ,是中国共产党( )。( ) (ABCD)

A.相结合的产物

B.发展的新阶段

C.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D.集体智慧的结晶

61.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 ( )的科学发展观。( ) (B D )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B.以人为本

C.全面协调统筹持续发展

D.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 ( ),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 )。( BCD )

A.重要理论

B.科学理论

C.重要指导方针

D.重大战略思想

63. 必须坚持和完善( )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 ( )的分配制度。( BCD )

A.公有制为主体

B.多种所有制经济

C.按劳分配为主体

D.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64. 在( )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 (A C B D E )

A.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

B.互不干涉内政

C.互不侵犯

D.平等互利

E.和平共处

65. 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 ),增强执政能力。( ) (AC)

A.改进领导方式

B.提高领导水平

C.完善领导体制

D.健全领导机制

66. 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 (ABC)

A.互通情报

B.互相支持

C.互相监督

D.党务公开

67. 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 ),学习( ),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ABCDE)

A.科学

B.文化

C.党的基本知识、

D.业务知识

E.法律

68.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 ( ) ,坚持( ) 的原则。( AC )

A.党的支部

B.党员代表大会

C.个别吸收

D.全面考察

69.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 ) ,说明( ),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ABCD)

A.党的章程

B.党的纲领

C.党员的条件

D.义务和权利

70.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 ( ) 之日算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 ) 。(BC)

A.支部将其列为考察对象

B.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

C.一年

D.六个月

71.党的基层组织要对党员进行 ( ) ,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ABCD)

A.监督

B.服务

C.教育

D.管理

72.党的基层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 )中发展党员。(ACD)

A.生产第一线

B.先进工作者

C.工作第一线

D.青年

73、共产党员在公私问题上,应该坚持( )。( ABD )

A、公私分明,B、先公后私,C、甘于奉献,D、克己奉公

74、党纪处分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有( )。 (ABCD )

A、注重抓早抓小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宽严相济

75、下列中是党纪处分的有( )。(AC )

A、警告 B、记过 C、撤销党内职务 D、党内除名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ABCD )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党纪条例另有规定的

77、干部选任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应对哪些人员追责( )。( AB )

A、直接责任者 B、领导责任者 C、更上一级的领导 D、领导班子所有成员

7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围绕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纪律,应受党纪处分的( ) 。(ABCD)

A、本人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

B、搞权权交易,相互安排儿媳妇到各自单位工作

C、某教育局长纵容子女垄断下属单位教辅资料供应

D、女儿在下属单位吃空饷,知情却不制止的

79、下列符合《》规定的有( )。( ) (ABCD)

A、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B、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C、 党员享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利。

D、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80、党的领导主要是( )领导。( ) (ACD )

A、政治 B、经济 C、思想 D、组织

8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所指的有关事项报告包括( )。(ABD )

A、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B、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C、子女的房产情况 D、配偶持有股票情况

82、下列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有( )。( AB )

A、某县一局长经商办企业

B、某区一街道副主任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C、某局公务员小陈7月26下午2.20在炒股

D、某市一单位党委书记从事中介活动

8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 (ABCD )

A、宴请 B、旅游 C、健身 D、娱乐

8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 ABD )等职务,视情节将予以处分。

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B、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C、上市公司监事 D、基金管理公司独立监事

8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 )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 (ABD )

A、配偶 B、子女及其配偶 C、边工作人员 D、其他特定关系人身

86、下列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有。( ) (ABC)

A、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B、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C、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D、违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87、下列党纪属于2017年新修订的有( )。( ABD )

A、《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ABD )

A、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B、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

C、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D、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89、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包括( )。(BCD)

A、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B、利用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C、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D、有其他严重违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90、(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 BC )

A、人民团体 B、司法机关 C、行政执法机关 D、国有企业

91、党员有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ABCD)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92、浙江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包括( ) 。(ABC )

A、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

B、某区人民法院院长

C、省属某国有企业

D、某县妇联党组

9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ABD)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C、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D、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94、甲某欲投资某饭店的加层扩建项目,约定扩建部分双方四六分成。在向有关城建规划部门办理饭店加层扩建手续时,该饭店经理乙某称有办法,但需要费用。于是,甲某给乙某15万元,让其负责办理加层手续。乙某给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某处长丙15万元,丙利用职务便利办妥了加层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CD)

A、甲某构成行贿罪

B、乙某构成

C、甲某不构成行贿罪,因为甲某与乙某具有共同的利益

D、乙某不构成,因为乙某没有办理加层的审批权力

95、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章某某如果有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按照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受处分( ) 。(BCD )

A、插手某工程项目建设

B、干预某重大项目投资

C、插手批办行政许可事项

D、干预老家农村集体资源的租赁

96、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ABC)

A、甲构成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97、下列哪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按照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将受到处分( )。(ABD )

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B、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C、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D、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98、党的领导主要是( )。( ABC)

A.思想的领导 B.政治的领导 C.组织的领导 D.理论的领导

99、党的群众路线是( )。(ABCD)

A.一切为了群众 B.一切依靠群众

C.从群众中来 D.到群众中去

100、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是( )。(ABC )

A.统一战线 B.党的建设 C.武装斗争 D.思想政治工作

101、提出的“三严三实”是指( )。(AB)

A.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B.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C.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行

D.作风要实、工作要实、做人要实

102、党坚持( )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ABCD)

A.标本兼治 B.综合治理 C.惩防并举 D.注重预防

1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ABCD)

A.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B.实事求是

C.民主集中制 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ABCD)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违和国家政策

C.违主义道德 D.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105、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ABCD)。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06、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07、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六大纪律”是( )。(ACD)

A.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B.财经纪律、保密纪律

C.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D.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08.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ABCD )

A.坚持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B.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C.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109.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ABCD)

A.行政执法机关 B.审计机关

C.司法机关 D.巡视工作机构

110.在线索处置中,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 )方式进行处置。( )(ABCD)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予以了结 D.暂存待查

E.拟立案审查

111.在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 )措施收集证据。( )(ABCDEF)

A.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B.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C.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D.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E.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F.进行鉴定勘验

112.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报告要列明( )。(ABCDEF)

A.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 B.反映的主要问题

C.存在疑点 D.处理建议

E.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F.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113.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 )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ABCDE)

A.谈话提醒 B.暂存待查

C.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D.予以了结

E.拟立案审查

114. 在立案审查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ABCDE )

A.查询有关信息

B.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C.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D.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E.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115.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内容主要是:( )(ABD )

A.宣布立案决定

B.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C.告知审查措施

D.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

116.在立案审查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在保障方面要做到:( )( ABD )

A.提供医疗服务

B.保障其休息

C.保障联络畅通

D.保障其饮食

117.立案审查中,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ABC )

A.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

B.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C.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D.进行调查谈话

118.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应列明下列事项( ),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ABCDE )

A.主要违纪事实

B.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

C.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D.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

E.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119.( )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ABCD)

A.审查报告

B.违纪事实材料

C.涉案款物报告

D.忏悔反思材料

120.对纪检干部的下列行为( ),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ABC )

A.打听案情的 B.过问案件的

C.说情干预的 D.协助审查

12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属于下列情形的( ),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ABCD )

A.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

B.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利害关系人

C.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主要证人

D.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

122.对纪检干部下列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ABCDEF)

A.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B.接受宴请和财物

C.私存线索、跑风漏气

D.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

E.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

F.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123. 强调,要以( )的劲头抓下去,这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防治腐败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AC)

A.踏石留印 B.持之以恒

C.抓铁有痕 D.常抓不懈

124. 党的群众路线是( )。(ABCD)

A.一切为了群众 B.一切依靠群众 C.从群众中来 D.到群众中去党的

125.《》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ABC)

A.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B.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C.执行党的决定

D.贯彻党的部署

126.《》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 ),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ABCD)

A.自重

B.自省

C.自警

D.自励

127. 十报告提出的廉政建设“三清”目标。具体指什么?(ABC)

A干部清正;B政府清廉;C政治清明;D党风清和

128. 某市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对该市市长应承担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C)

A.市长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责任

B.对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不应由市长负责

C.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D.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29. 某县审计局王某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7次,并在邀请下参加有偿陪侍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

A.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的规定

C.王某的行为构成

D.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8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9

领学人:党支部书记

学习方式:支部学习

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10

Key words: organization and discipline;current situation;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165-02

0 引言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十以来,国企系统因各类违纪而“落马”的高管已超过50人,尤其是2014年3月份以来,中纪委网站公布国企负责人违纪案件频次加密,8个月已有40余人先后因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接受调查或被公职。这一方面表明了党中央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透视出企业基层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任重而道远。

企业基层党组织作为团结带领职工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已经成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提高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科学化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抓好的工作。

1 当前企业基层党的组织纪律建设面临的问题

2013年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第二批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企业基层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及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有力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但是,还有个别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和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一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影响了企业班子团结和执行力提高,有的甚至滋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1 组织管理弱化、纪律松弛现象比较严重 在一些企业基层党组织,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有关会议上口头提的也很响,传达上级文件时强调的也比较及时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弱化,干部管理让位于行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给纪委,缺乏责任担当,日常的教育管理时有时无,对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该警告的不警告,该处理的不处理,致使党员觉察不到组织的存在,更谈不上严守党的组织纪律。

1.2 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或执行走样 一些单位的主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识淡化、独断专行,重大事项、决策、资金使用都是一个人拍脑袋或大笔一挥就可以决定,置其他班子成员于不顾,由此而导致权力寻租和决策失误的案例比比皆是。

1.3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打折扣、搞变通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管辖的范围就是“私人领地”,目无组织,我行我素,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该向组织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或者避实就虚打折扣、搞变通。如有的企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要事项时,个别领导干部怀着侥幸心理,故意隐瞒房产、家属从业等必报信息;也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在项目建设中不向上级请示报告,就擅自越权决定项目变更事宜,结果导致工程预算严重超支。

1.4 执行党内生活制度走过场、摆样子 在相当一部分以安全生产为重心的企业单位,党内生活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有部分基层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就是为了应付任务而走过场、摆样子,更有甚者常年不召开民主生活会、不执行“”制度,每到上级党委考核时指示有关部门作假应付。一些单位把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年终的述职述廉结合在一起,会也开了,分也评了,就是会后没有结果,参会的党员不知道哪个党员优秀,哪个党员不合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虎头蛇尾。

2 关于严明企业基层党的组织纪律的建议

以上组织纪律建设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归结为一句话就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究其根源,有教育缺位思想滑坡方面的原因,有监督不力权力失范方面的原因,有执纪不严震慑不力方面的原因,有机制僵化活力不足方面的原因,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削弱了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因此,企业基层党组织一定要深刻领会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既定目标和工作思路,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2.1 要切实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而观念的产生和强化来源于不断的教育。因此,企业基层党组织要严明组织纪律,就必须加强党性党纪教育尤其是组织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意识,牢记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把为党工作当成终身使命,把忠诚于组织当成坚守一生的信条,时刻想着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2.2 要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夯实管党治党组织基础 对组织成员进行严格管理是提高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性工作。因此,企业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把组织纪律和组织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对组织内的党员干部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和检查。①坚持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解决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膨胀、自由主义严重问题。要从加强组织管理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健全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事项、决策权限,健全科学论证和民主参与机制,真正将科学集体决策落到实处,防止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片面决策。②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各项制度,解决党内生活形式化、庸俗化问题。企业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贴近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党内各项组织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执行落实,有针对性地解决党员干部在执行组织纪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类问题。

2.3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组织纪律执行的严肃性 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因此,企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查早纠,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二是要探索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组织纪律情况的有效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请示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情况的监督,使他们时时刻刻感受到来自组织的外在约束,增强其遵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维护好组织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4 要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 欲使组织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必须做到铁面执纪,严肃惩处。当前,企业要把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做到有纪必执、违纪必查,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要依纪严肃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决不可姑息迁就,搞无原则性的一团和气。二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那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严重,又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或部门,要实行“一案双查”,既处理到有关责任人,又要追究责任人所在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管不力之责。

参考文献:

[1]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R].

[2]邵志强,等.以铁的纪律凝聚力量《中国纪检监察》[J].中国监察杂志社,2014(13):12-17.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11

2.“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底学什么内容?

答:(一)学党章党规;(二)学系列讲话。

3.简述合格党员的标准。

答: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需要把握哪些环节?

答: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要增强针对性,“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

5.“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针对全体党员,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在范围内,“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

6.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一)围绕专题学习讨论。(二)创新方式讲党课。(三)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五)立足岗位作贡献。(六)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作表率。

7.“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着力解决哪些问题?

答:一是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二是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三是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四是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五是着力解决一些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

8.如何深刻理解系列重要讲话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

答:一是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二是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三是要深刻领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四是要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五是要深刻领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9.“中国梦”基本内涵和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基本内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我们称之为“中国梦”,其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奋斗目标: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0.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有着其他政治力量无可比拟的优势,包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理论优势,以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为精神支撑的政治优势,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和制度的组织优势,以密切联系群众为核心要义的作风优势,以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为鲜明取向的治党优势,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党的执政活动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连,将党的前途命运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紧密相连。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中国梦才有可靠的保证。

11.如何理解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答: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蕴涵着深刻的战略思想、全面的系统思想和科学的辩证思想。

1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哪些原则?

答:(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13.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对哪些费用及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答:(一)预算和决算信息;(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14.如何理解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蕴含的科学的辩证思想?

答:“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是一个辩证统一体,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顶层设计。总体可称之为“一大目标、三大举措”,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其他三个“全面”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一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三者共同支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保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从更长远角度看,在实现中国梦的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支撑,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

15.如何理解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的实践要求?

答: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16.党员干部如何强化看齐意识?

答:坚持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和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看齐,向党中央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项决策部署看齐。

17.如何理解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指明了纪律建设的着力方向,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包括: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创新党内法规制度,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8.党的政治纪律有哪几方面显著特征?

答:一是性质上具有根本性;二是作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三是执行上具有严肃性。

19.党的规矩包括几个方面?

答:(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0.强调,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做到哪几个必须?

答: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21.共产党员如何做到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答:主要有3条:1.不得支持、参加、组织任何形式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活动和组织;2.不得听信、制造、传播任何形式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论;3.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得违背党的领导、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22.共产党员如何做到党章要求的“全党服从中央”?

答:主要有5条:1.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分裂党、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为;2.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更不能公开发表、散布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3.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4.不得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是背离中央要求另搞一套;5.不得搞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

23.党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24.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25.新修订的《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26.简述十八大党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27.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

答:《准则》是对党员干部正面的义务性要求,有“立德”的意思;《条例》则是对违纪行为的负面评价和制裁性措施,有“立规”的意思。如果只有《准则》没有《条例》,相关要求就会成为空话;如果只有《条例》没有《准则》,党纪处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可以说,《准则》是行为的灯塔,为每一位党员提供了行动指南;《条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为全体党员划定了行为的禁区,构成了党的建设中“德治”和“法治”的内在统一。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要求的?

答: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

29.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具有政治立意高的特点?

答:《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向全社会宣示了我们党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八条规范”提供了一个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便于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断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这些要求,是指引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盏明灯,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

30.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覆盖对象全、内容规定全的特点?

答:《准则》和《条例》把全体党员都纳入监督制约范围,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的要求。《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条例》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也体现了两项法规的全面性。

31.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政治要求严、纪律约束严的特点?

答: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另外,《准则》和《条例》将道德规范和纪律戒尺从公领域拓展到私领域、从个人行为延伸至家庭生活,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立身、立德、立言、立行树立了新标杆,充分体现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严格的约束效应。

32.简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的内容。

答:“四个必须”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3.简述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的内容。

答: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4.简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范”的内容。

答:第一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二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三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四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3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一)改组;(二)解散。

38.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9.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哪些人是纪律审查的重点?

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是纪律审查的重点。

40.《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包括几章,分别包括了几种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答:分则包括85条,分别包括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41.为什么说“纪严于法”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

答:一是纪严于法,是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身份所决定的。就是党员干部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二是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三是纪严于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42.党员犯哪些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怎样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4.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是什么?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规定怎样处理?

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6.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规定该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对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规定该怎样处理?

答: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纪律处分条例》中提到的对抗组织审查,具体指哪些行为?

答:(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49.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50.党的纪律的特点是什么?

答:(一)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纪律;(二)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三)党的纪律是科学的纪律;(四)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

51.什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性?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党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作风、纪律、道德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共有的属性和特征,其核心内容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52.什么是党性修养?

答:党性修养是指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而达到共产党员党性的某种程度,或者可以理解为用共产党员的党性改变自我的过程。

53.党性修养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党性修养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修养、组织纪律修养、思想作风修养、文化知识修养、领导艺术修养和管理能力修养等。

54.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是什么?

答:党的政治生活准则,是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思想、言论和行动上必须遵循的标准和原则。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55.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哪些委员?

答: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群工委员、统战委员、保卫(保密)委员。委员少的,可以兼任。有的委员如工作上不需要,也可不设。

56.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7.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8.党的组织生活有哪些形式,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59.申请入党的资格是什么?

答: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60.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郑重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的人,都称作“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申请入党人,都称作“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称作“发展对象”。

61.发展党员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答: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发展对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组织对其培养考察的情况。

6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3.党章总纲中提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64.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是什么?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65.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6.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6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什么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些都属于违反纪律的范围。

6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和减轻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和加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此外,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7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7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党员死亡应如何进行处理?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7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组织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党员干部如何处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损害中央权威,妨害党和国家政策实施行为有哪些?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

7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有哪些?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7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行为有哪些?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7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有哪些?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有哪些?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7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有哪些?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7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权谋私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8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有哪些?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8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有哪些?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8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有哪些?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8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侵害群众利益和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8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哪些?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8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行为?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8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有哪些?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

8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何处理?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9.简述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阐述的《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0.简述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强调的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9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哪几种?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9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何区分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94.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95.请简述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

答: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

96.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哪些?

答: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97.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哪些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

答: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98.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哪些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99.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哪些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

答: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100.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如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答: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101.承办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答: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102.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如何回复?

答: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103.函询应当以谁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给谁?

答: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的名义,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104.、如何回复函询?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105.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哪些必要措施收集证据?

答: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106.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如何做?

答: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107.审查组应当设立什么?

答: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08. 纪检机关准入干部应当如何?

答: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109.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里的薄弱环节有哪些?

答: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

110.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应该如何做?

答:纪检机关要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

111.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什么?

答:指出要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

112.请简述规则的特点?

答: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

113.2017年初,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什么?

答:“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

114.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什么?

答: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115.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什么?

答: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116.纪检机关对反映什么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答: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

117.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什么信访举报?如何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答: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118.初步情况报告应该列明什么?

答:应该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备查。

119.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问题线索有?

答: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120.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需要做什么?

答:审理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121.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应该如何对待?

答: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122.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答: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23.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124.《规则》的制定实施是什么的具体行动,体现了什么,昭示了什么?

答:正是中央纪委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纪检机关自我革命、严格自律的勇气和担当,昭示了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

125.《规则》起草的基本遵循是什么?

答:必须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必须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 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126.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管理问题线索?

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127.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如何?

答:应该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128.审查审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答: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29.纪检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前期工作?

答: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130.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如何处理?

答: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131.派出机关如何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

答:派出机关要经常听取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132.如何办理申诉?

答: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133.审理报告的审批程序?

答: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134.在王歧山书记对《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中提出的希望?

答: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135. 王歧山书记对《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答: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第四,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136.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程序?

答: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137.谈话函询工作应当根据哪些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答:(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138.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什么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答: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

139.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何管理?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相关阅读: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组织纪律自查报告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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